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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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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分析(精选8篇)

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第1篇

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一、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干预理论。对此,西方经济学一直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集中体现为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政府干预理论认为,由于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效应、收入分配不公等原因,市场机制存在缺陷,需要政府干预以纠正市场失灵。以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各种新自由主义思潮则认为,由于信息及市场不完全,再分配不公平及经济寻租活动等原因,政府干预市场同样存在低效或无效,而且会破坏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主张向自由市场制度“复归”。对此,以萨缪尔森等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派则提

出,应将政府干预与市场有机结合,科学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程度与界限。首先,与资本相比,劳动力流动成本非常高,壁垒多;劳动者人数众多,组织集体行动困难重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使得劳动与资本在博弈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随着资本国际化,这种强资本弱劳动状态更加严重,仅靠市场机制很难改变,需要政府公权力介入。其次,政府是阶级权力和社会公共权力的结合,既要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又要综合代表社会各方利益,以缓和社会矛盾,控制冲突。我国政府更是要代表最广大群众的利益,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再次,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政府对劳资关系进行了全面干预,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行之有效的协调、制衡机制及发挥工会作用等,保证了劳资关系的和谐,这些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借鉴。第四,我国劳资关系问题的特殊性。我国转型期,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劳资双方主体发育不成熟等种种问题,劳资矛盾在非公有制企业比较突出,如果任由其发展,将影响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升级,危及改革发展成果;而且我国政府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从而决定了其必须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西方国家对于政府在劳动关系中角色成果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角色、强调的重点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与各国的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有关。英国利物浦大学教授罗恩·比恩(Ron Bean)在《比较产业关系》一书中指出,政府 在劳动关系中主要扮演五种角色:(1)政府扮演第三方管理者角色,为劳资双方提供互动架构与一般性规范;(2)政府扮演法律制定者的角色,通过立法规定

工资、工时、安全和卫生的最低标准;(3)如果出现劳动争议,政府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4)政府作为 公共部门的雇主;(5)政府还是收入调节者。台湾学者林大钧先生认为,美国联邦政府 是促进劳资合作的催化剂或鞭策者,是劳动争议的调解人、仲裁者或受害方的支持者,是劳动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劳动关系中扮演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我们可以将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归纳为五种角色,即“五P”角色。

(一)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

政府的第一个角色是保护者(Protector)或管制者(Regulator)。政府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介入和影响劳动关系。政府的角色在于制定劳动政策并推进其实施。政府制定 的政策与法律不仅反映了劳资双方施加的压力,而且反映了公共舆论以及劳资力量对比 的变化。政府是否颁布劳动保护立法以及该法律保护的程度,直接反映了政府是否维持 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并反映了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基本理念。它确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框架,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供了各项制度和规范。同时,政府还要监察劳动标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劳动监察是政府的第一个角色衍生出的重要任务。

(二)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

政府的第二个角色是促进者(Promoter)。根据不同的经济、社会问题,政府要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和行动,为管理方和工会之间开展集体谈判创造宏观环境,积极促进双 方自行谈判与对话,促使其在遵循劳动法基本规则和基本劳动标准基础上发展适合其特 点的劳动条件。多数国家的劳动法律都规定了集体谈判的主体资格、谈判机构、谈判双 方的责任、谈判的程序和内容、集体协议的签订和约束力。规定工会享有罢工的权利,而且如果工会采取合法的产业行动将免除法律诉讼。这里,政府的角色首先体现为确定合法产业行动的边界范围以及工会采取产业行动的程序性规定;其次,政府保护工会罢 工权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是否保护罢工雇员免遭解雇。政府是以促进者,而不是直接干预 者的角色,推动集体谈判的开展以及雇员参与,分红和员工持股也是工业民主的重要手段。

(三)劳动争议的调停者

政府的第三个角色是劳动争议的调停者(Peace-maker),有时也是调解者(Mediator)或 仲裁者(Arbitrator)。劳动争议是工业社会的自然现象,政府必

须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 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了维持良好的劳动关系,政府通常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提供调解 和仲裁服务。理想的政 府应该作为中立的仲裁者,为劳动关系营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环境,使劳资双方能够平等 地通过协商或谈判来解决内在冲突,使产业冲突减少到最小程度。

(四)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

政府的第四个角色是规划者(Planner),为全体劳动者建立一套就业保障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三大支柱: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在当今自由化、国际化和竞争日趋 激烈的社会,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研究开发、人力资源规划等领域进行整体设计,提供更多、更有力的支持,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的角色在于保持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合作和实现经济繁荣。

(五)公共部门的雇佣者

政府的第五个角色是公共部门的雇佣者(Public sector employer)。公共部门的雇员包括政府与地方公务人员,在一些国家还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雇员,其规模和人数在各 国不尽相同,但都占相当比重。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应该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以模范雇主的身份参与和影响劳动关系,使之成为私营部门劳动关系的“样本”。

政府在扮演这五种角色时,作为保护者和规划者,政府应该积极而主动地完成任务;作为促进者和调停者,政府应该采取中立和不多干预的态度;至于政府作为雇佣者的角 色,必须要真正成为民营企业家的表率,合法化、企业化和民主化是基本要求。

三、目前我国劳动部门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应发挥哪些作用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发展健全过程当中,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建立,国家财力有限,历史包袱重(特别是国有企业)。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加入WTO和全球经济放缓,都将对劳动关系产生很大影响,政府要发挥作用,尤其是“我国改革是政府推进型的改革”,所以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中要主动、积极地发挥作用。

(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劳动部门,担负着调解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政府必须通过对劳资关系的协调来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直接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政企分开。政府的职责是对企业实施宏观管理,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方协商中,政府一方的代表应当紧紧围绕促进生产力发展,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平衡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指导双方合作,保持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

(二)政府是劳动关系的政策制定者和宏观调控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和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市场规律来调节,但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往往会对经济发展形成一定的破坏性,进而导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此,必须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作为立法者,我国劳动部门起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已运行七年多,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原则上说,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作为管理者,这几年劳动部门逐渐放开了工资和用工等审批权,为促进就业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鼓励性的就业政策,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政策,努力降低失业率,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政府是企业与职工两个群体利益矛盾的调节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企业和劳动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因而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通过一定的措施,把劳动关系双方各自的利益追求统一到国家利益。作为调解者,劳动部门与工会、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职责,做好裁判员。

四、中国当前经济状况下劳动关系的独特性

中国的劳动违法已成为一个长期的普遍现象,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已成为一个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强资本、弱劳动的局面越来越严重,劳动关系失衡以及劳动合同失范已是社会公认的事实,如果任这种现象发展下去,无疑会对社会和经济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新劳动合同法体现了政府力图将劳动合同法作为平衡利器来构建平等的劳资关系的决心,但是,我国政府直接干预劳动合同法的做法显然是基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的路径依赖的结果,是与中国目前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相适应的。中国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变而来的,至今经济中仍然是政府主导。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导致中国企业中的集体谈判难以实现,同时,劳动者难以参加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劳动关系问题任重道远,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其中,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建设经验,营造良好市场经济氛围,促进我国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助力经济发展。

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第2篇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赵国忻*

(浙江杭州 310018)

摘要:本文分别从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必要性,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与价值取向,角色定位,行为边界与角色职能转换,政府的具体责任等五个方面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了今后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劳资关系 政府 角色定位 职责 评述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关系,劳资关系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走向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如何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基本性意义的重大课题。由于政府掌握政策和资源,政府的施政态度对于劳资关系具有决定性作用。一方面,我国政府正在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劳资关系中淡出,另一方面,当前社会生活中已出现比较尖锐的劳资关系矛盾,因而如何重新确定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与行为界限,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众多学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研究,并已在许多方面形成了共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争议。及时对相关研究进行总结,将促进该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利于为政策制定提供更有效的参考意见。

政府与劳资关系领域的研究基本上围绕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必要性,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与价值取向,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定位,政府的行为边界与角色职能转变,政府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责任等五个方面展开。

1、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必要性

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干预理论。对此,西方经济学一直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集中体现为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政府干预理论认为,由于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效应、收入分配不公等原因,市场机制存在缺陷,需要政府干预以纠正市场失灵(Stiglitz,1998)。以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各种新自由主义思潮则认为,由于信息及市场不完全,再分配不公平及经济寻租活动等原因,政府干预市场同样存在低效或无效,而且会破坏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主张向自由市场制度“复归”。对此,以萨缪尔森等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派则提出,应将政府干预与市场有机结合,科学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程度与界限。与此对应,国内学者也有两种观点,一种侧重从我国转轨期市场机制的缺陷出发论证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徐滇庆等,1999),另一种则关注政府干预失灵的问题(吴敬琏,2002;王一江,2008)。

具体到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的必要性,国内学者分别从劳资关系的特殊性、政府的本质、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了阐述。

首先,与资本相比,劳动力流动成本非常高,壁垒多;劳动者人数众多,组织集体行动困难重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使得劳动与资本在博弈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随着资本国际化,这种强资本弱劳动状态更加严重,仅靠市场机制很难改变,需要政府公权力介入[1]。

其次,政府是阶级权力和社会公共权力的结合,既要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又要综合代表社会各方利益,以缓和社会矛盾,控制冲突。我国政府更是要代表最广大群众的利*作者简介:赵国忻(1963-),男,管理学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现就职于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任经营管理系主任。通讯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东区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310018),Tel:0571--86739111,Email: zhaogx2002@126.com

益,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2]。

再次,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政府对劳资关系进行了全面干预,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行之有效的协调、制衡机制及发挥工会作用等,保证了劳资关系的和谐,这些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借鉴[3]。

第四,我国劳资关系问题的特殊性。我国转型期,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劳资双方主体发育不成熟等种种问题,劳资矛盾在非公有制企业比较突出,如果任由其发展,将影响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升级,危及改革发展成果;而且我国政府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从而决定了其必须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4]。

总之,国内大部分学者对于政府干预劳资关系基本持肯定态度。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机制可以有效保护劳工权益,政府对企业怎样使用劳动力干预越强,对解雇工人限制越严格,经济发展就越慢,失业率越高,资本外流越严重。把过多责任加到企业头上,使之不能按效益原则,最终企业受损,劳动者权利同样受损,因而政府干预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5]。

2、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与价值取向

就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问题,我国劳动法学著名专家常凯认为,劳动法所调整和规范的劳动关系,包括企业中的个别劳动关系和企业层面的集体劳动关系,政府是劳资关系的特殊主体,其目的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劳动者权利,以实现劳资自治。其中,政府在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中是义务主体,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是国家最基本的责任;在和雇主的法律关系中,政府则是权利主体,通过行使劳动行政管理权,来规范雇主行为,排除对劳动者的侵害。可见政府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以裁决者和公证者的身份,来代表社会公正和社会利益。这种公正,是通过保障劳动者行使权利,监督雇主履行义务来实现的,这即是要追求法律的实质的平等[6]。

关于政府的价值取向,总的来说无非是提高效率和维护社会公平。但这两个目标往往不一致。如果仅以效率最大化作为基本的价值倾向,任由劳资双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双向选择,就会加剧劳方的弱势地位,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破坏经济的发展,效率也就无从谈起。而且市场经济也不可能解决全社会范围内的失业、养老、工伤事故、医疗保健等社会问题。而这些正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因而政府的基本价值取向,应该是既要提高效率又要维护社会公平,做到两者的真正兼顾][7]。

3、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定位

英国利物浦大学教授罗恩.比恩将政府在劳资关系中扮演的角色概括为五种,简称为“五P”角色,即: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公共部门的雇佣者。作为保护者和规划者,政府应积极而主动地完成任务;作为促进者和调停者,政府应采取中立和不多干预的态度;至于作为雇佣者,政府则应真正为私营企业做出表率。

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研究了政府的角色定位,如刘玉生(2006)认为,政府应是中立公正执法者、公众利益代表者、弱势群体维护者。政府应定位于公共服务、协调利益、调节分配、提供社会保障、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李炳安和向淑青(2007)经过综合,提出当前政府在劳资关系中应扮演九种角色,即:

(1)劳工政策的制定者。具体表现在对工资、工时、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劳动者安全卫生等方面,以使得双方有法可依。(2)劳工权利的保护者,使劳动者分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达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与和谐发展。(3)

劳工就业的促进者。包括: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经济结构,避免低劣性就业;维护劳动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员的职业康复,扶助特殊社会群体就业等。(4)劳动法制的践行人。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应恪守劳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5)劳动安全的守护神,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6)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者。包括:实现人力资源的有序开发、科学管理,促进高质量就业,以建立我国的人力资源竞争优势,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人才保证。(7)劳动基准实施的监督者。对劳动基本标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8)劳动争议的调停者。保证劳动行政司法行为能够及时、便捷、专业化地解决纠纷,化解劳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9)劳资和谐的倡导人。努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资关系,不断增进劳资双方的理解与合作,实现共赢[8]。

4、政府的行为边界与角色、职能转换

我国各级政府在加强劳动立法和宏观调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近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距离理想状态还有相当大差距。表现在:政府责任行政的基本理念尚未普及,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尚未明显体现出来;部分官员担心劳权保护会影响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甚至认为,工人权益受侵犯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政府对相关社会政策与劳工权益的维护较为忽视,与协调劳资关系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增长能力,为吸引投资,不惜牺牲劳工权益;劳动监察部门执法监督不力,行政干预仍存在等。其根本原因是政府充当了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角色[9]。

为此,必须转变政府的角色和职能。首先,在管理理念上,重视公平的价值取向,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矫正市场失效、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持社会经济稳定作为其主要角色;在价值取向上,以公正正义为核心原则;在政策内容上,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在政策结构上,加强社会政策制定;在政策过程上,建立和完善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陈华、张芬芬,2005)。其次,要实现政府职能定位的“五个转变”,即从市场竞争主体向市场监管主体转变,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直接行政干预向间接调控转变,从依靠内部政策办事向依法行政转变,由行政主导型政府向市场主导型政府转变(葛玉辉,2007)。

具体而言,政府要由过去的直接介入劳资关系转变为对于劳资关系宏观调控和居中调解;由过去的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主要运用立法、监察和服务手段进行管理。即在宏观方面主要是政策调控,在微观方面主要是监察和调解[6]。

为此,政府在处理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时,首先应力图法治化,而不应政治化和行政化。包括:政府职能的法定化,政府权力的法定化,政府行政程序法定化及政府行为制约的法定化[7]。其次,政府在介入劳资关系过程中必须坚持市场化方向,破除行政干预的思维模式,应主要借助于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构造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 [9]。因而,政府对于劳资关系的调整应坚持三项原则,即:即市场化原则,政府行为必须遵循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主要职能;保护弱者原则,在立法时倾向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考虑实质的平等;衡平原则,即不仅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资本所有者的利益。

关于如何准确划分市场和政府力量的范围?总的要求是,凡是“政府不该管、可管可不管”的事情,都应交给市场去做。概言之,在遵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政府要通过创建一系

列制度安排来规范、稳定和引导市场发展,并通过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来弥补市场供应的不足。

5、政府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责任

许多研究者针对国内实际,对政府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责任提出了许多具体对策建议。包括:

(1)加快调节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立法中要向劳资关系中的弱者倾斜,以维持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堵塞不利于劳动权维护的漏洞,通过制定《工伤事故赔偿法》、《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监察法》、《工会法》、《劳动基准法》等,使得处理劳资关系中任何问题时都有法可依[1][4][7][9]。还有学者建议在各级人大下设立一个“企业调查员委员会”(巫继学, 2007)。

(2)改变地方政府、行政官员的激励目标。将劳资关系处理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行政官员的业绩考核内容,改变重GDP增长轻公共管理服务的政绩观,增加其保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动力[10]。

(3)建立、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包括:推动、促进和影响集体谈判,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解决集体合同履行问题;限制和约束集体谈判内容,向谈判双方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数据;培育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组织的发育 [1] [3][10]。

(4)建立劳资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规范协商程序和办法,保证三方协调机制规范、有序和高效运作,促进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关系的建立[7][11]。

(5)完善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化解劳资矛盾。包括:劳动争议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诉讼举证责任部分倒置;规范和控制诉讼成本;借鉴国际上现有的做法,简化劳动诉讼程序,设立劳动法庭;对弱势群体的劳动争议诉讼实行救助[11]。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仲裁的权威与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组建完善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健全群体性劳动争议联动处理机制。加强早期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与实践,尽早、尽快化解矛盾。开展维权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维权能力,并建立有效的热线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体系[11]。

(6)支持、建立一个独立、作用强大的工会组织。工会应只代表劳工利益,而不听命于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建立和发展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减少对工会的行政干预[4];积极促进工会角色职能的转换,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完善工会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置,推动新建企业成立工会,探索工会组织创建形式,尝试建立行业性工会、产业工会 [7]。

(7)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和增强劳动监察力量。尽快制定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法》,提高劳动执法的法律地位;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向基层延伸,充实人员,提高素质,保障经费,完善监督检查网络;广泛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将劳动争议抑制在萌芽状态(陈亚敏,2008;匡小明,2007);强化对劳动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包括工会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内部监督、上级监督[7]。

(8)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成长。通过就业政策、人力资源政策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促进就业;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劳动力流动障碍,推动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完善市场信息传递机制,促进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为劳动者建立就业保障体系,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等[3][4][7][9]。

(9)建立和完善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构成的全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1][9]。同时,努力健全社会服务和紧急援助机制, 解决企业员工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黄燕东,杨宜勇,2006)。

(10)引导和促进企业治理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建立利益平衡系统。在公司法中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促进企业治理方式向共同治理方向转变(黄燕东、杨宜勇,2007)。企业的转制必须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并尽力走公众股份制和职工持股的路子,形成利益共同体;实行劳资平等共决的企业组织制度,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强化民主参与(匡小明,2007)。

此外,把合法用工纳入企业的诚信体系;在投资、税收、评优、宣传等方面对劳资关系融洽的企业进行倾斜,同时依法惩罚劳资关系尖锐的企业[12]。

6、研究评述

总体来看,国内外学者对于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已基本形成共识,如:劳资关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政府必须介入其中并发挥重要作用,以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使全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在劳动立法中要坚持劳权保护原则;政府应主要通过法律、经济手段进行干预,通过集体谈判、三方机制调整劳资关系;建立劳资争议的有效机制,加大执法和劳动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等。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或疑虑,如强调政府干预可能引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问题,劳权保护可能增加国内劳动力成本,降低产品竞争力和资本吸引力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理应引起研究者的关注。

国内研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和职责是有区别的,但大部分文献仅将其作为一个笼统对象研究;其次,政府的角色定位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的,如对于转型时期的我国政府与市场机制较为成熟的欧美国家政府,其角色定位应该有所差异,但大部分研究者都未对此进行深入研究;第三,在我国转型时期,如何既发挥政府的作用,又避免政府行政干预,相关研究也不够深入。因而,今后的研究应重视下述几个问题:政府如何既纠正和弥补劳资市场失灵又防止政府干预失灵,政府如何权衡与兼顾效率与公平,当前与未来政府的角色与职责差异及当前的努力方向,各级政府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与职责划分。此外,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已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政策,也要其进行总结升华以形成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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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国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政府角色先变.上海证券报,2007-10-12 周道华.政府与劳资关系的和谐.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王大庆, 焦建国.劳资关系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J].经济研究参考,2003(51)邵渝.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2005-8-25 王一江.吁请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content-

42798_4.htm.2008-01-23

[6]常凯.论政府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中国劳动,2004(12)

[7]任超锋.非公有制经济现代劳资关系构建中政府的战略选择.经济学家网

(http://.cn/).2005-11-01

[8]李炳安, 向淑青.转型时期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7(6)

[9]刘颖.政府与私营企业间的劳资关系.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6)

[10]王春玺.从制度入手构建非公企业的和谐劳资关系.理论探索.2007(4)

[11]吴宏洛.转型期的和谐劳动关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5)

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第3篇

政府权力具有阶级权力与公共权力代表者的双重特点。表现在劳动关系领域, 政府一方面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 成为各种法律和规则的制定者, 另一方面又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代表者, 在劳动关系中充当着第三方协调者的作用。政府权力的这种双重性决定着政府在劳动关系构建中作用的特殊性。那么在政府究竟应当在劳资关系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英国利物浦大学教授罗恩.比恩 (Ron Bean) 认为政府在劳动关系领域扮演着五种角色:第三方管理者, 为劳资双方提供互动架构与一般性规范;法律制定者的角色, 通过立法规定工资、工时、安全和卫生的最低标准;如果劳动出现争议, 政府提供调节和仲裁服务;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政府还是收入的调节者。台湾学者林大钧则认为美国联邦政府是促进劳资合作的催化剂, 是劳动争议的调解人、仲裁者或受害方的支持者, 是劳动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国内学者程延园则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劳动关系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5P”角色观: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 ( (Protector) 或管制者;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 (Promoter) ;劳动争议的调停者 (Peace-maker) 或仲裁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 (Planner) ;公共部门的雇佣者 (Public sector employer) 。程延园的“5P”观点以其精准而全面的概括为国内学者广泛引用, 并成为考察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本文也将以此作为分析依据。

一、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现状:

1. 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

从指导思想来看, 党是工人阶级的代表,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更加强调对人性的关怀, 党的指导思想有利于党领导下的政府成为广大工人阶级基本权利的保护者。而在实践中, 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和社会规则的制定者, 法律法规的制定则是政府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最有效表现。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 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 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然而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在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偏差:在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政策导向下, 政府在劳工政策方面一度给予用工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政策倾斜。地方政府迫于财税压力和GDP政绩的驱动也更加倾向于对资方权利的保护。虽然目前中央极力纠正地方政府唯GDP马首是瞻的错误理念,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 地方政府偏袒资方的事仍时有发生。

劳动立法不全:部分劳动相关法律内容不健全, 如:部分企业通过与第三方签订间接劳动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与劳方的直接合同义务;法律对违约责任表述不全或缺失, 如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但调查显示占我国劳动者比例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享受养老保险的比例仅为20%, 而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却并没有受到违法制裁。

2. 集体谈判的促进者

按照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逻辑, 一个群体人数规模越大, 越难以组织集体行动来维护其群体利益。我国劳方市场庞大, 资方优势尤其明显, 集体行动的弊端表现的尤为突出, 这就更需要政府公权力的介入。我国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 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在2008年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上, 温家宝总理将“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政府的一项工作内容。

可见我国集体谈判制度正在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但在这一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不足:1.没有关于集体谈判的专门立法。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 但条文中频繁出现的“可以”字样替代了“应该”, 对于违法惩处措施更是没有提及, 这种毫无强制性的法律条文无法对集体谈判构成有效约束。2.工会没有得到重视。集体谈判制度的确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工会能够具有足够的代表性;雇主必须承认工会。而我国相关政策对工会的组建没有硬性的规定, 甚至在一些国有企业, 工会也只是单位安置闲散劳动力的地方。3.员工参与度不高, 政府缺乏有效的职工职业素养培训。一些制造类企业为节约成本, 大量招收廉价劳动力, 这些劳动者对参与劳动维权谈判的认识不高, 而国家对这部分群体又没有配套的培训机制。

3. 劳动争议的调停者

劳动争议是工业社会的必然现象, 理想的政府应作为中立的仲裁者, 为劳动关系营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环境。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的规定, 即“一调一裁二审”, 也就是:仲裁前置, 二审终审。事实上, 这种“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 易造成久拖不决的后果。其次, 三方机制是国际上解决劳动争议的有益经验, 我国虽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 但并没有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 这使得三方机制在我国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4. 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

在该角色下, 政府应为劳动者建立一套完整的就业保障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三大支柱: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我国人口数量庞大, 就业形势严峻, 历届政府都高度重视就业工作, 并出台了一系列就业政策。但政府在就业保障方面还存在一定局限。如:促进就业的专业法律相对缺乏。目前正式实施的法律有限, 包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在内的就业政策仅以政府行政规章的方式出现, 相比较于法律, 行政规章的执行不够严格, 且其影响范围也远不及法律;针对弱势群体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广泛缺乏执行保障;旨在解决就业歧视方面的政策也有待加强

5. 公共部门的雇佣者

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 应该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 以模范雇主的身份参与和影响劳动关系, 使之成为私营部门劳动关系的“样本”。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共部门雇佣在劳动就业中是不可忽视的力量。然而随着国企体制改革, “铁饭碗”逐步被市场化取代,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也逐步走向复杂化和多样化。如:沪某电器集团公司有员工近五千人, 下属20多家企业。1995年至2008年共经历了5次改组、2次重组、3次兼并, 关闭了15家独立核算企业。因涉及人员分流安置、劳动合同解除等, 企业支付补偿金达近千万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发生上访、争议事件达58起, 对企业和职工都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其中国有企业没有把人力资源管理上升到战略高度, 缺乏有效地激励机制、危机管理机制和人力资本运作模式是劳动关系不和谐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对策与建议:

总的来说, 政府在扮演以上五种角色时, 作为保护者和规划者的角色政府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而作为促进者和调停者, 适当的政府角色应该是中立和不干预的态度;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雇佣者, 政府应当力促雇佣部门劳动关系的合法化、企业化和民主化。结合我国的实际, 在以上五个方面政府应力争做到:

1、政府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首先, 各级政府应明确管理职能、端正政府目标、理清政府职能。在围绕着经济建设的同时, 应力求扭转以GDP为导向的政府政绩观, 从经济建设型政府逐渐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 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劳动关系的具体实践中政府还应主动为弱势群体谋福利, 以法治化的方式强化社会对弱势劳动群体的公正待遇, 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范围惠及全民。其次, 应完善劳动立法。对劳动法律条文应该有更详尽和全面的表述以减少法律漏洞。此外应明确违法责任, 提高违约的成本以保证法律的执行。最后, 政府应加强对弱势劳动群体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一方面使其掌握更多的劳动技能, 另一方面使其对劳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深刻的认识,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能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2、促进集体协商、完善工会建设

首先应促进集体谈判的立法工作。国家应以法律明文规范集体谈判的内容、方式、程序, 并对违法的后果给予明确的规定。其次应提高集体谈判的地位、增强集体谈判的效力。应以法律或规章制度的方式提高对集体谈判的认可度和集体谈判的社会地位, 积极推进行业和地域性的集体谈判, 主动维护集体谈判的秩序、促进集体谈判的良性发展。最后应完善工会的建设。以强制或半强制的措施强化企业工会的设立, 确保工会人员构成的合理性、工会建设的合规性以及工会的独立性。赋予工会集体谈判的权力, 在法律制定和劳动争议调节上, 尊重工会意见、发挥工会作用。

3、建立“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监督

对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以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和法律效力。在案件受理过程中, 应尽量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降低劳动者提起争议调节的成本。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还应强调政府主管机关的参与和主持, 并及时形成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时政策。为保证仲裁结果的公平正义性, 还应加强对仲裁人员、仲裁结果、仲裁程序的监督, 这种监督应从法律、仲裁机构内部和仲裁机构的上级机关以及社会大众、舆论媒体等方面加以完善, 以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 保证仲裁结果的公平正义。

4、促进就业公平、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和保障体系

首先应进一步发挥政府在就业中的主导作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应将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并将就业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之中。其次, 应不断完善立法, 以法律促进就业、保障就业公平, 加强就业歧视的惩处和引导力度。最后, 应加强对弱势就业群体的关注, 逐步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失业救济、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率;扩大职业技能培训的普及范围、降低职业技能培训的成本。

5、规范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做好劳动关系表率

首先, 应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改革, 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程度。推行以劳动合同为主体的新型用人制度, 推进集体合同的签订, 探索国有企业以集体协商为主体的劳动关系自我协商制度。再次, 国有企业应改革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将人力资源管理放在战略的高度, 改革自身的考核与激励制度, 完善工资的绩效结构。最后, 国家应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和运作的透明度, 使其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公平的竞争环境, 使其在劳动关系方面的表率作用更有代表性。

摘要:本文以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5P”角色为基准, 对我国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做出分析和评价, 并据此提出完善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相关作用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政府,和谐劳动关系,“5P”角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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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89-98.[4]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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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第4篇

浅析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第5篇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关系是人们为实现生产劳动过程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活动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关系是与生产劳动过程相联系并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实现生产劳动过程是劳动关系的直接目的。其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雇主)为基本主体构成的,但为实现生产劳动过程,也包括相关的社会组织——主要是作为社会生产过程的组织协调者的政府,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的工会组织以及作为利益代表的雇主组织。其三,劳动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是社会经济关系,或者说,劳动关系是以经济关系作为基本构成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环境

1、政治环境

劳动关系的政治环境主要包括影响劳动关系的政府和法律等因素。

2、经济环境

劳动关系的经济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结构、市场状况和技术状况等因素。

(1)全球化

全球化和国际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当今社会工作的世界也越来越被跨国公司所控制,并且在多方面相互影响。

中国加入WTO后,标志着中国直接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体系中,并遵守其规则和惯例,这对中国劳动关系将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和劳动关系对国内企业的影响,这种涉外的劳动关系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发展,要求中国劳动关系的运作符合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和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及惯例。

(2)失业问题

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进入21世纪后,世界经济虽然受到以美国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知识经济的带动,处于高速增长的状态,但是,全球失业人数在2003年达到了1.859亿人。2008年,由于全球经济受美国次级房贷危机和油价高涨等因素的影响,当年全球新增失业人口500万。如今,失业仍然是世界各主要经济体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说,世界经济已经出现了较快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新特征。

(3)技术环境

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技术对工作环境的冲击是非常巨大的。技术对管理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以前由管理者实施的控制程序和内容,通过信息技术已经转移到了工作团队,同样,远程通信技术使组织增加了在任何地点进行工作的自由。

高科技本身并没有错。从宏观经济上讲,它使社会拥有更为先进的生产力,人们能够利用更为先进的生产工具去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带来更多的福祉,同时,更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从微观经济上讲,高新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广泛采用使再造企业成为可能,企业运转更具效率。

但在社会方面,高新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打破了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使劳动力供给出现绝对过剩。

三、劳动关系中的主体

所谓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系统的参加者,又称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参与劳动关系的两方:劳动者及其组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用人单位(企业)及其代理人(经营管理者)。

1、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被用人单位(企业)以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所雇用的职工。职工的范围广泛,包括蓝领工人、白领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但是,职工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劳动者组织

劳动者组织是指因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而组成的企业职工团体,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团体组最主要的形式,其主要目标是为职工争取利益。

3、用人单位

用人的单位是指能够依法雇佣职工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机构。职工受雇或受聘于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形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结构,不能真正自己行使其法人权力,只能通过其他人(经营管理者)来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责任。

4、管理方

管理方一般是指在企业中具有主要经营决策权力的人或群体。在企业中,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人具有比较完全的决策权力,而其他各管理等级的决策权力是逐渐递减的,每一级都要在服从上级权力的情况下行使其权力。所以,管理方是等级制的,权力在管理方的分布是不均衡的,多集中于管理方的上层。

5、雇主组织

雇主组织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协会、联合会、商会等,其目的是根据一定的组织形式,使单个用人单位组合起来形成一种群体力量,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并努力调整用人单位与职工以及与工会之间的关系。

四、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普尔曾经说过,劳动关系中管理方、雇主和工会、雇员的定义比较模糊,而政府作为第三方,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则是大家共同认可的。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有权修改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政府起草并由议会通过的各项法律,反映了政府对于公平与公正、权利与职权以及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等的主观价值判断,这为劳动关系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本框架。

(2)政府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控制许多公共部门,包括负责提供健康、教育、消防、警察、监狱等服务的政府机构,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在航空、汽车、钢铁、银行等行业中与私人部门竞争的国有企业。政府不仅控制这些部门的劳动就业人数,而且公共部门的劳动关系成为私人部门劳动关系的“样本”,因为它代表着政府的偏好。

(3)政府针对不同经济或社会问题采取的方针、政策和行动为管理方和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创造了宏观环境。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一般归为以下五项:

(1)劳工基本权利的保护者。主要业务内容是:劳动合同、劳动标准、劳工保险、劳工福利、劳工教育、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监察。政府应采取的态度是:积极、主动。

(2)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主要业务内容是:工会组织、集体谈判、雇员参与、分红入股。政府应采取的态度是:中立、不干预。

(3)劳动争议的调停者。主要业务内容是:劳动争议处理。政府应采取的态度是:中立、不干预。

(4)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主要业务内容是: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人力资源规划。政府应采取的态度是:积极、主动。

(5)公共部门的雇用者。主要业务内容是:公共事业。政府应采取的态度是:合法化、企业化、民主化。

五、我国转型期劳动关系的现状

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劳动过程而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一般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总是离不开三方格局:雇主、工人、政府。在社会转型期里,我国劳动关系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计划经济下国家作为全社会代表利益一体化的劳动行政关系,将转变为以劳动力市场为基础,以政府为监督调解者、以企业和劳动者为劳动关系独立主体所构成的雇佣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劳动关系的构成和运行,将以劳动法律为基础规则,在明确劳动关系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的程序,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劳动关系进行调节并处理劳动关系的矛盾和冲突。

(3)劳动关系的国际化。这种国际化的特点,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全球化的产业链来促进的。而劳动关系的国际化,不仅表现在国际劳工标准对于中国劳动立法的影响,也表现在劳动关系管理方式和矛盾处理方面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推进,以及中国与国际劳工运动的更密切的联系等诸多方面。

六、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政策的制定。

(2)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就业保障。

(3)劳动条件的维持与提高:劳动标准。

(4)劳动关系的协调。

鉴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劳动方式也处于转型阶段,同时又在追求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那么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

(1)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和法规

我国的立法,多采用的是政策——行政法规——法律的渐进模型。在一线城市,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正在进行试点,在反复检验后逐渐向全国推行。比如,对于人们十分关心的劳动力参与社会保障的问题,我国已于2011年7月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取代了此前零散、存在诸多缺陷的法规,对帮助劳动者维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政府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加强劳动立法和宏观调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承认和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23个涉及劳动者权力的国际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与之配套的部分法律法规,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2)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出现了企业下岗工人、新增劳动力和

农村劳动力的三股就业压力。对此,我国政府开展了类似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失业救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障体系)等等,为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初步建立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第6篇

摘要:我国非公有制 经济 的 发展,使得非公有制 企业 劳资关系 问题 成为重要的问题,由于劳资双方力量来源的不同,导致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平衡,这是劳资关系的主要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要靠政府的介入,从健全有关 法律 法规体系、积极促进工会角色职能的转换、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推动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建设等四个方面入手,构建稳定协调的 现代 劳资关系。关键词:力量不平衡政府工会集体谈判制度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表现和利益冲突趋于明显和加剧。近年来,劳动关系双方矛盾增多,趋于紧张化,构成了当前劳动关系发展中一个令人忧虑的重要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来说,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形成实质上是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力量对比及其博弈的过程。劳方与资方的力量是指各自所拥有的优势或有利的因素,这种力量的差异是 影响 劳资关系形成的基本因素。劳资关系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契约形成的过程,劳资双方选择什么契约,契约的 内容 及其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力量或讨价还价的能力。认识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及其差异是形成劳资关系的基本因素的意义所在,我们要建立稳定的、契约式的、合作性的劳资关系就必须通过种种途径改变劳资双方的力量。

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中劳资关系的主要问题 我国 目前 的阶段,,从总体上看,在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资关系的主要问题是双方力量的对比不平衡,更有利于资方,即在劳资双方契约的形成过程中资方处于有利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就资方的优势来看,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自身的财产力量。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职工成为企业得主人。职工权益受到国家保护。但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企业的资产有企业主自己投入,虽然他们也是 中国 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但是他们已经不同于国有企业的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决定了企业对诸生产要素的充分支配,表现在劳资关系领域,资方享有职工录用,工资待遇,晋级考核,培训 教育,辞退员工等方面的决定权,有的甚至上述规范化的权力范围。第二,市场力量,市场力量表现为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如果充分就业,劳资双方就会“等价交换”;如果劳动力供大于求,劳资双方的力量就倾斜于资方;如果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劳方会享有更多的机会。而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供给远大于需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预测,1996—2000年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劳动力5,400万,预计仅能安置3,800万,尚有1,600万失业;农村 新增劳动力和原有剩余劳动力合计21,400万,仅能安置7,700万,尚有13,700万属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这15,300万人的失业队伍,将劳工自己置于最软弱无力的境地,就业竞争为资方瓦解工人组织、拒绝劳工权益要求提供了最有力的武器。第三,政府方面,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目前发展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解决很多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对外资方面,在开放的世界中,作为资金需求方的国家为着吸引资金,不得不实施较多的优惠政策。作为资金供给方的外资,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利用各地区之间的竞争、攀比,获得超常规的优惠,甚至超经济的优惠,例如获得某些 政治、法律上的特殊照顾。这种特权,在劳资交时转换成资方对劳动力超市场规则的支配权,使劳资关系中资方已经过大的力量更加强大。而地方政府,直接得益于外资经济增长带来的财政收入和其他收入,为了本地地方利益及官员的政绩,对来本地投资的资方给予了更为优惠的政策与待遇,而对劳动务工人员却没有给予相关的待遇。当劳资双方发生矛盾时,一些政府又偏向了企业一方,这无疑又增强了资方的力量,给劳资双方力量的对比带了不平衡。

(二)就劳方来看,他们的力量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是个人的的力量,非公有制企业劳工个人力量主要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及其它方面的情况。一般而言,个人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越强,其个人力量就越大。但是在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中大量的是低层次的劳动人员,他们的工作岗位的替代性很大,其力量基础很薄弱,往往还不足以以个人身份于资方进行谈判与抗衡。第二是群体的力量,劳动力的供给呈分散、无组织和低素质状态。大量的农民工单个或小群体地四处寻觅就业单位,面对着极不充分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劳动者之间激烈的就业竞争,他们只能成为现成雇佣条件的被动接受者。就业后,在无任何工人组织的企业里,工人能在企业内外建立的联系或形成的组织,往往是以亲缘、地缘、友缘为纽带的诸如同乡会、同学会、老友会等非正式组织。这些组织的狭隘性、松散性根本不可能使他们在利益一致、要求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有力量的团体。同时,占人数绝大比重的农民工,他们“短期打工”、“青春打工”的就业目标取向使他们在就业时间、就业地区、就业企业上极不稳定,过于频繁的流动使他们很难结成稳定的非正式的群体组织,再加上没有法律的保障,就很难形成一个有力量的,能与资方谈判的团体。第三是工会的力量,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力量的基础来自会员团结一致以及国家法定权力。在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得工会组织不健全,员工入会的积极性也不高,工会力量比较薄弱。在加上在新时期工会的的角色转换没有跟上以及职能定位的模糊,工会没有真正起到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工会仍然是企业内部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性,在维护职权权益方面显得很软弱。在地方组织结构中,工会和政府的关系往往使工会处于尴尬的境地。不少政府官员一向将地方总工会视为一级政府机构,而企业工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又要求企业工会服从当地总工会的领导,这种实际存在的上下级关系,企业工会隶属于所在地市总工会,使工会在很多时候不得不服从于经济发展的大局致使企业的工会不去维护职工的权益,而站到资方一边,偏袒资方,这种对劳资双方力量的扭曲,造成了劳资关系的不稳定。

政府在乡村幼儿教育中的角色 第7篇

罗金莲

2012-10-9 11:30:24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4期

摘要:通过对湖北农村的调研发现,在小学之前的农村幼儿教育由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构成。在闲置劳动力主导之下的家庭教育,内容狭隘,教育理念滞后,影响幼儿的全面发展。在少数专业教师主导之下的幼儿园教育,虽在对幼儿的照顾上普遍获得了家长认可,但客观存在着教学设施不健全,教育主体素质不高,教育内容小学化,有明显的应试准备倾向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政府如何履行宣传者、规划者、监督者的角色,为农村幼儿教育寻求出路的建议。

关键词:家庭教育,幼儿园教育,政府角色

农村义务教育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之下,得到稳定的发展,幼儿教育已逐渐成为影响农村教育的重要环节,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和探讨。文献梳理可知,在幼儿教育的硬件设施方面,李鑫指出农村幼儿教育在多地呈现空白状态;朱扬寿、龚庆胜和夏冰指出幼儿园园舍设施简陋,幼儿往返交通存在安全隐患;卞绍玉指出教学设施不足,卫生条件差。在农村幼儿园的师资力量上,李涛指出幼儿教师专业成长不足,影响到幼教质量;李运余认为教师队伍待遇不规范,导致稳定性较差;黄晓彬指出幼儿教师来源复杂,流动性大,培训、进修缺乏,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水平和能力。在教学内容上,幼儿教学内容设置普遍反应出教学内容小学化倾向严重,如李运余等,同时教学内容安排随意性大,难以保证教学效果,且过于偏向应试教育,而忽视幼儿的非智力素质的培养,如余胜美,何霭雯等。在教育理念上,吴信梅指出祖辈不能较好地与孙辈进行语言交流,导致幼儿口语表达滞后,祖辈过于爱护幼儿,影响其身心的独立成长;余胜美,何霭雯指出,农村民办园家园合作仍处于中低层次,不能较好地与老师沟通,导致家园联系受阻;曹汉林,谭有模直指农村父母对孩子的总体期望值不高,对幼儿的教育重视不够。

综上,学界对农村幼儿教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而这一问题却鲜有引起农村家庭的注意,尤其是从投入上来看,农村家庭对幼儿教育的重视度相对低于城市家庭;其次,学界对农村儿童教育的关注多起点于幼儿园教育,而忽视了幼儿的家庭教育;此外,即使关注到农村幼儿的家庭教育,也都在留守儿童的视角之下,鲜有从社会观察的角度去了解和探索农村家庭教育的现状。笔者从这些细小的缺憾入手,将接受义务教育之前的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作为幼儿教育的整体,呈现乡村幼儿教育现状。乡村闲置劳动力引导之下的幼儿家庭教育

在我所调研的湖北多个乡镇,幼儿园教育的年龄为2.5~5岁。之前的幼儿则在家中由家人照顾,进行所谓的家庭启蒙教育。

幼儿教育的主体——闲置劳动力。生产社会化的背景之下,机械的普及,解放了大量的劳动力,却也随之大大提高了生产成本,由机械节约出来的劳动量又转而投入务工以挣回机械劳动的成本。因而在农村各种各样的在村或者不在村的体力劳动是农民生活的常态。由此,一个农村小孩出生之后,除了哺乳期在母亲的照料之下,之后由部分或者全部失去劳动力的闲置劳动力照料,这部分人主体构成主要为——农村的老人和残障人士。只有这些人或者出于反哺式生养文化,承担起照顾子孙的任务,以让体力充沛的年轻人挑起家中生活资料来源的大梁。在这些55周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文化水平有限,仅有小部分人能够识字,对现代科技的掌握和使用更是捉襟见肘,他们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照看幼儿,却难以在幼儿的教育方面发挥作用。他们熟知幼儿的心理,把幼儿的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甚至使幼儿无需通过语言提自己的要求,逐渐降低幼儿与人交流的欲望和能力。此外,闲置劳动力的另一组成部分,则是残障人士,由于身体原因而不参加体力劳动,又希望或是被希望实现个体的存在价值,则由他们来照顾幼儿,笔者在湖北某市的一个村庄碰到三个案例,幼儿呆坐在推车上,目光呆滞,照顾他的人不知道如何跟他交流,幼儿尿裤子了也觉得无所谓。幼儿正处在语言、智力启蒙阶段,而一些特殊人群不仅在启蒙教育上无法帮助幼儿,在幼儿的卫生和健康照顾上更是无法得到保障,农村家庭的幼儿教育现状令人担忧。

在乡村闲置力主导之下的幼儿教育内容,首当其冲的是长幼秩序的教育,既包括对家庭长、幼之间的相处规则——“听话”即长幼之间的服从与管理关系,姊妹之间对内的谦让与照顾,对外团结一致,“听话”往往是乡村居民闲聊中称赞孩子的公认。对幼儿灌输服从管理的思想,也是为其今后适应小学应试教育做准备,应试教育的悲哀不仅仅是归因于考试,从家庭教育开始,已经在抹杀孩子的个性。其次,则通过鼓励的方式教育子女独立生活的能力。在独生子较为普遍的情况之下,棍棒教育渐渐退出农村舞台,爱子心切的农民不再是命令式的强迫幼儿接触生活技能,而是利用幼儿的好奇心,鼓励孩子参与家务的打理,尤其是女孩,幼儿某一次好奇的拿起扫帚收到家长称赞,则会强化再从事相关活动的兴趣。这样一方面逐渐锻炼孩子的独立生活能力,另一方面,使其尽早成长为家中的劳动力,为家庭减轻负担。除此之外幼儿教育的第三个方面,小学启蒙。观察发现,幼儿在声音和肢体活动方面有极大的兴趣,然而绝大部分农民既不会唱又不会跳,无法满足其发展的需要。农村幼儿在长辈处接触的智力启蒙主要内容为:数数,长辈幼时押韵的儿歌,从电视、手机铃声中常听到的歌曲。综上,从幼儿的家庭教育来讲,其内容仍然以为小学教育、应试教育奠定基础为导向,而没有意识到对幼儿兴趣特长的发掘与培养,在教育内容上过于狭隘。少数专业教师引导之下的民办幼儿教育

家庭教育之外,农村幼儿一般在两岁半开始接触幼儿园教育。从幼儿园的数量上来讲,随着义务教育的改革,以及新生婴儿数的下降,农村小学数量下降,幼儿园也随之撤销,使得农村幼儿园一方面在生源上面临着不稳定性,影响其运营积极性,而另一方面,农村幼儿居住的分散,甚至是偏远,因信息和距离的客观原因,无法享受到正规的幼儿园教育。在这一背景下,私人幼儿园被引入农村幼儿教育的作为补充,并逐渐成为农村幼儿园教育的主体。少数有幼儿教育资历的个人在一定的经济支撑下,雇老师承办起乡村幼儿园,形成了农村少数专业教师引导之下的幼儿教育。

乡村私立幼儿园立足于乡土的人情社会关系,幼儿教师在尊重熟人关系的行为习惯之下,对幼儿的生活照料十分精心,且在农民看来,“幼儿园教育就是幼儿托管,有人陪着玩就好了。”村民普遍对幼儿园教师对子女的照顾,较为满意和放心。其次,由于幼儿教师和家长彼此之间都是熟人,因而能够有效的针对不同孩子的性格及时沟通,纠正孩子的不良习惯,帮助孩子心理成长。此外,在利润动机的推动下,私立幼儿园更注重服务的细节。综上,农村私立幼儿园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幼儿教育的需求。

然而,农村私立幼儿园在给资源匮乏的幼儿教育提供了有力的辅佐之外,也面临着不可回避的问题。首先,从硬件建设上来讲,农村幼儿园面临着数量少,缺乏竞争机制的局面。在缺乏竞争机制的激励之下,幼儿园不愿增加基础设施的投入以改善办学条件。多为农户庭院式的教学、生活环境,缺乏开发幼儿大脑的体育、文艺器材。其次,从农村幼儿园的师资来看,首要问题是专业教师少,且这些少量接受过专门教育的幼儿教师多承担着管理岗位,很少亲自教学,甚至只是挂职,而从事其他职业;受聘的教师进入机制不严,没有专业的统一的和公开的选拔机制,教师的专业素养有限,直接影响到幼儿教育的水平;在没有统一的薪资标准之下,幼儿教师的待遇参差不齐,导致了其频繁流动,使得幼儿教育没有保障。第三,从农村幼儿园的教育计划来看,安排随意,缺少统一规划和进度考核,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效果;此外教学内容设置,重德育智育,而忽视非智能因素的培养,这一教学内容设置方式跟不上现代多彩社会对全面发展型人才的需求。综上,农村幼儿园不仅在量上存在着缺口,在质上也无法满足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乡村幼儿园也无法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政府在乡村幼儿教育发展中的角色

乡村幼儿教育面令人担忧的现状,迫切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之下,充分调动家庭和幼儿园的力量,扭转狭隘的教育理念,共同为幼儿教育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广阔的空间。

3.1 重抓宣传,引导农民重视幼儿教育

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幼儿教育的相关工作,通过发放宣传单、贴标语以及乡镇广播的形式宣传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引起农村家庭的重视,提高农民对幼儿教育的关注,使之加大对幼儿教育的人力和智力投入。同时,通过专家讲座或者电视宣传的方式,帮助家长形成正确的幼儿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引导家长和学校积极关注幼儿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在关注幼儿的身体素质、应试素质培养之外,更要关注幼儿的兴趣特长、心理健康和个性发展这些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最后,通过宣传,加强家长和幼儿园在幼儿教育中的合作。使家长扭转幼儿园教育只是老师的任务这一狭隘的观点,引导家长亲自参与到幼儿园的学习之中,为幼儿园的发展出谋划策,建立和谐的亲子系。

3.2 狠抓质量,完善教育的管理机制

首先,要构建统一的幼儿园建园设施标准,对幼儿园的园舍用地、园舍设施、卫生保健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并按照规定逐年逐一核查,对不合要求幼儿园及时要求整改,完善教学设施,排除安全隐患。其次,严格进入机制,规范幼儿教师薪酬,构建稳定的高素质的幼教师资队伍。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的客观限制,存在大量幼儿园私聘的教师,大多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政府应该规范其引入,要定期对这些教师进行专业素养的培训与考核,同时,财政要极大对农村幼儿教育的投入,稳定农村幼儿教师的薪资待遇,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进入农村幼教队伍,保证其稳定性。第三,因地制宜,建立统一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规范教学的内容,加大素质教育的内容,规避幼儿教育的小学化倾向以及幼儿教育的随意性,提高教师积极性。

3.3 拓展思路,实现幼儿教育的合理规划

尝试从乡村外部探寻乡村内部教育问题的解决之道。首先在幼儿园的布局规划上,政府要在实地调研、科学统计预测生源的基础上,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保大放小、保好放差,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要求,打破行政村的地域划分,按照生源的分布,实现“村镇联合办园”“村村联合办园”,要避免盲目建园导致的恶性竞争、资源浪费,又要兼顾实现适龄幼儿有学上,适龄幼儿都能享受到较为便利和充足的教育资源。其次,政府牵头,促使城市、乡村幼儿园,公立和私立幼儿园,结对子发展。同时,县乡中心幼儿园派出骨干教师开展支教、拜师结对、名师带教等形式的帮扶活动,形成点面结合、上下衔接、分工负责、层层指导、互相交流、及时反馈的有序有效的网状指导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幼儿教师业务水平快速提高、农村民办幼儿园的教学质量不断提升。再者,调动多方资源,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扶持。政府要特别关注偏远农村的幼儿教育,以及困难家庭的幼儿教育,建立规范透明的社会捐赠机制,为特殊幼儿教育创造条件,极力扭转农村幼儿教育边缘化的趋势。

幼儿教育始于家庭教育,要宣传引导促使农民建立正确的符合时代要求的育儿观,同时幼儿教育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必要环节,只有政府、学校和家庭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推动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逐步实现城乡教育统筹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鑫,农村幼儿园的现状令人担忧[J].青年教师,2011(09).[2]朱扬寿、龚庆胜、夏冰,农村幼儿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防范对策[J].教育学术月刊,2010(04).[3]卞绍玉,农村民办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教育论坛2011(04).[4]李涛,公平视野下的农村幼儿教育发展弱势及其归因[J].事业与管理,2006(02)

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第8篇

据相关调查显示, 我国入城就业农民, 即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不高, 以小学和初中学历为主, 甚至还有一小部分文盲, 只有极少数是高中及以上学历, 主要是因为部门农村地区基础教育水平比较落后。入城农民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 这与其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接受能力有直接关系, 会使其在社会上的就业范围受到阻碍。因此这部分劳动力通常只能在建筑业和服务业中的重体力劳动与无技术含量的岗位就业, 这些行业工资水平也比较低, 很难提高其生活水平。虽然我国制订了有关政策, 要求用工企业针对技术问题培训新启用的员工, 大部分企业考虑自身利益与政府要求后会开设培训课程, 但是农村入城就业人群在现阶段可能尚未进入企业工作, 所以企业并没有职责对其进行培训。为了使入城就业农民的就业能力提高, 从而提高其工资水平, 地方政府必须以当地的流动人员数量、市场特点等为依据, 制订培训计划, 选择合适的实施路径, 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率。

2 地方政府的职能

地方政府在劳动就业培训中主要起到推动作用, 负责解决与培训有关的具体问题, 例如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目标等, 也就是通过具体方案的实施使入城就业农民的就业率提高。地方政府的一项职责就是要投入足够资金, 并对不同部门所负责的职能加以明确, 致力于入城农民工的培训工作, 有效转移农村劳动力。近几年, 很多市、县以及部分乡镇已经成立了领导机构来帮助转移的劳动力进行就业。地方政府可以积极采取挂职锻炼、公务外派、建立信息网站等多种方式对信息进行收集, 注重入城就业农民工的转移与培训。但是很多入城农民工并不知道或不了解培训工作, 而且其自身需求与政府培训的需求的差距较大。所以地方政府就需要尽自己的职能向入城农民工进行宣传, 使其了解培训并积极参与培训。另外自主就业是大多数入城农民工寻找工作的方式, 通常是由较早入城打工的老乡与朋友提供渠道, 就业范围较窄。因此地方政府的另一项职责就是在培训中帮助入城农民工获得一定的技能, 以便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信息的不充分与市场经济环境下培训入城农民工导致该工作在实施时的效率较低, 政府必须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有计划的统筹安排, 使农民工具有足够的热情, 积极配合培训, 提高就业能力。

3 地方政府的劳动就业培训方法

在我国, 政府是民众的依靠, 因此在进行劳动就业培训一类的公共政策时也要与我国的特色相结合。具体实施时应将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历史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既不能在市场上解决所有问题, 又要积极发展, 不能为了方便而过度依赖传统方法。因此地方政府对入城就业农民进行培训时, 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3. 1 明确政府定位

如果没有准确定位政府职责, 各种问题就很容易出现。虽然地方政府的职责是对入城就业农民的培训, 但其定位并不是具体的实施, 只起到推动作用。首先应明确服务型政府的定义, 其服务对象是人民, 但并不是要自己动手去服务。其次地方政府在提供服务时, 应对自身定位进行调整, 在宏观上做出推动。而推动的含义就是政府负责该工作的发起与组织, 并以发展的角度切入来推动工作进程, 并制定相关政策, 将各类社会资源进行有效地组合。

3. 2 从社会角度统筹规划工作

城镇下岗失业人群再就业问题的解决曾经是政府的重点工作内容,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与农村入城就业人员的增加, 培训该类人群也成了政府政策的一部分。但是在统筹规划时必须从全社会发展的角度切入。然而这种划分在某种程度上歧视了入城就业的农民, 不符合建立与发展和谐社会的目标。如今就业在社会发展中已经是不能忽视的问题了, 很多劳动者可能会随时转换工作岗位甚至下岗, 因此必须尽可能多地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 使自身就业的可能性提高。地方政府要在全社会的角度出发, 统筹安排与考虑培训工作, 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与发展。另外在实施这项工作时要考虑市场化环境, 使公共投入成本尽可能降低, 得到最大化的公共利益。

3. 3 组合各类资源

地方政府部门的一个职能就是组合各类社会资源, 在培训入城就业农民时可以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别加以实施, 例如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和农业厅等, 建设部门中就业的农民工最多, 可以进行检查, 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则负责培训相关的法律知识, 财政厅考虑财政投入问题, 教育厅组织教育培训单位, 农业厅则负责工作的开始。这些部门虽职能不同, 但级别是相同的, 必须组合进行分工, 并由政府负责其工作的相互协调。另外, 政府要组合各类教育资源, 现阶段其教育资源中没有统一的教材, 甚至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因此为了在较长时期内将农民收入问题解决, 地方政府的培训目标首先要明确, 并有合理的教学计划以及足够的培训力量, 从市场需求切入进行培训。同时地方政府应动员和组合各类社会培训力量, 例如各类教育资源与各类社会资金等, 既可以使政府未投入足够资金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在介入市场职业中介力量四方面还能使培训农民的就业率得到提高, 其能力与特产得到发挥。

3. 4 收集就业市场信息, 制定相关政策

分析农民就业市场可以发现不对称的就业信息是导致入城农民就业困难的问题中最严重的。农民是单个的就业个体, 获得的就业信息不充分, 政府应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农民对信息进行了解与掌握。另外要对培训的入城就业农民的自身需求进行了解, 尽可能帮助培训机构。

3. 5 监督与服务于农民工培训工作

首先, 检查与督促方面应当是政府的工作重点, 包括落实培训农民工的计划、规范使用培训经费、评估政府扶持项目、检查与督促各类用工单位与教育培训机构等。其次与培训农民工相关的信息服务工作要做好。比如对劳动力的市场的供求状况进行定期调查, 并对不同级别、不同工种的农民工收入水平与职业供求进行定期调查, 向全社会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就业是培训农民的最终目的, 也能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测。最后要建立相关制度评价培训农民工的效果, 以就业目标的高质量实现为目标, 制定标准进行评价, 对其开展定期培训, 之后调查统计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专业设置、收费标准、课程安排、招生情况、收费标准、学员结业率、就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与工资水平等, 向全社会进行及时公布。

4 结 论

总而言之, 在劳动就业培训工作中, 地方政府必须以市场规律为依据推动其运行, 但并不是政府负责全部的工作的组织与进行。大部分入城就业的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 地方政府需妥善安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以及培训目标等, 并且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 统筹各项工作, 组织各类资源, 收集并分析市场信息以推动该项工作的进行, 在服务于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监督, 培养其结业能力, 以便提高其就业率。

摘要:为使农民的收入增加,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阳光工程”来培训入城农民的就业能力, 但是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进展程度各不相同, 某些地区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为了提高劳动就业培训工作的效果, 必须准确定位地方政府的职能并使其发挥最大作用。地方政府在该项工作中并不是具体的实施者, 而是推动者, 应当组合各类资源, 并服务、监督农民工培训工作。

关键词:地方政府,劳动就业培训,角色定位

参考文献

[1]蔡坊, 王美艳.非正规就业与劳动力市场发育——读解中国城镇就业增长[J].经济学动态, 2012 (2) :17-19.

[2]赵喜文.论中国新型农民教育——基于河北省农民教育培训个案调查[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3 (3) :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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