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学习会议记录(精选11篇)
安全制度学习会议记录 第1篇
安全监理制度学习会议纪要
一、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1、建立安全监理制度和明确安全监理人员及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2、审核施工单位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署意见;审核进入施工现场的各承包单位的资质和证明文件;
3、审查工地的安全组织体系和安全人员的配备;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4、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安全施工监理记录和日记,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规行为;工地例会和监理月报中反映工地安全生产。
5、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重要施工环节确保做到旁站和二十四小时平行巡检;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序交接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报告;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安全技术签证文件。
6、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进行现场监督与检查,对危及工程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仪陇县新政嘉陵江二桥指挥部。
7、组织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检查,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8、及时向指挥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9、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评价,并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10、协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二、控制目标:
1、无责任性的工伤死亡事故;
2、年重伤频率低于0.6‰;
3、年负伤频率低于6‰;
4、无重大机械事故;
5、无重大火灾事故。
三、安全控制的方法与措施
(一)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理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安全机构,设各级专职安全人员,建立值班制度完善值班记录,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2、施工组织设计
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工程应有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理应认真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提出意见。
3、检查在岗工人是否进行了项目部、施工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人变换工种,是否进行了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工人是否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与受交底者都要履行签字手续。
5、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考试上岗,操作证应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名册齐全。
6、安全检查
参与建设各方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有时间、有要求,明确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安全生产检查应有记录。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监理应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并签字确认。
检查塔吊、井架和脚手架等是否检验合格并有检验合格证。
7、“五牌二图” 与安全标志牌 “五牌”即:(1)工程概况牌;(2)安全纪律牌;(3)防火须知牌;(4)安全无事故计时牌;(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二图”即:(1)施工总平面图;
(2)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图。图牌应规格统一,字迹端正,表示明确。
施工工地必须有安全生产宣传牌。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主要通道口都必须挂有安全宣传标语或安全警告牌。
安全制度学习会议记录 第2篇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由各车间、部 门
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
二、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汇报、检查上阶段安全生产情
况,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
四、根据需要,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修订。
五、讨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设施方面的技术改造、经费投入
事项。
六、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作
出处理决定。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先进典型人和事。
七、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
施和办法。
八、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
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探究 第3篇
一、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概述
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和债权人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 为了尽可能减轻因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对股东以及债权人的不良影响, 对股东大会会议瑕疵进行救济就显得特别重要。同时, 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资本多数决的负面影响, 阻止股东会会议日益形式化的不良倾向, 它是保障股东大会应有地位的必然要求, 也是维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从我国《公司法》的角度来讲, 其关于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规定大致以分两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公司决议瑕疵无效之诉, 第二类是公司决议瑕疵撤销之诉。其中, 根据具体事由, 公司决议瑕疵无效之诉又可分为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决议内容违反行政规章这两类;公司决议瑕疵撤销之诉又可分为会议召集程序的瑕疵、会议表决程序的瑕疵、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这三类。根据股东会会议瑕疵的原因, 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又可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两大类。所谓程序瑕疵, 一般是指公司在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违反股东大会组织召开的程序性规定而形成的瑕疵, 程序瑕疵一般出现在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程序这两个环节。而内容瑕疵一般是指股东会会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形成的瑕疵。
构建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 最根本的是要遵循股东会会议救济制度的几项重要原则。首先, 决议的安定性原则是构建股东会会议救济制度的第一个原则。股东大会会议在本质上是符合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原则的, 也是资本多数决在公司法上的反映, 在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而且必须受到尊重。但即使股东会会议决策过程或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而产生了瑕疵, 对于股东会会议的瑕疵, 一般也必须以谨慎的态度来对待, 不可随意宣布其无效。其次, 利益的平衡性原则是股东会会议救济制度的又一个重要原则。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团体组织, 股东大会的决议涉及到诸多群体的相关利益, 而股东会决议一旦出现瑕疵, 必然会引起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使得股东会决议在实际执行中的效率大打折扣, 进而影响公司效率的提高和盈利目标的实现。因此, 为了保证公司效率的提高, 有必要在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时就综合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尽可能地保证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合法、公正。
二、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问题与现状
尽管《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 这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为解决股东会会议瑕疵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是,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原有的公司法律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公司管理模式的需要。具体来说, 我国的《公司法》有关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规定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
首先, 救济对象不周全是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在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理论的研究中, 第三人的问题是一个容易经常提及但却又往往被忽视的问题。《公司法》有关瑕疵救济理论的陈述中很少有关于保护第三人正当利益的具体规定。在市场经济制度下, 在公司的发展日益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大背景下, 忽视由股东会会议的瑕疵所造成伤害的第三人的利益是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而我国的《公司法》只是强调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对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可以说, 在救济对象上, 《公司法》关于瑕疵救济制度的规定在救济对象上偏爱股东却忽视了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必要的保护, 而这正是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救济对象不周全的最重要的一个体现。
其次, 事前救济不充分是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存在的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股东会会议的召开阶段, 如果决策者能够成功地预防股东会会议瑕疵的出现, 那么股东会会议的决策便不会出现重大的瑕疵问题, 公司的经营效率和营业利益也会得到切实保障。反之, 股东会会议瑕疵问题一旦出现, 即使是被确认无效或决议被撤销, 都会或多或少对相关利益方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因此, 对股东会会议瑕疵问题的预防和防范在讲究效率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 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事前救济制度却是非常的不充分, 如在对股东利益回避表决的这个问题上, 《公司法》仅仅在其第16条中进行了单列举一项规定, 却没有对此进行开放性的规定。
最后, 事后治愈制度的缺失是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又一个重要问题。事后治愈制度是一种针对股东会决议瑕疵出现后对瑕疵以非司法方式进行治愈的救济制度。显然, 事后治愈制度是一种以非司法方式来治愈瑕疵的救济制度, 它属于非司法救济和事后救济, 它与事前救济制度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了瑕疵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 我国的立法中却很少能看到有关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中的事后治愈制度。可以说, 事后治愈制度在当前我国的立法中几乎呈现出空白的状态, 立法的空白也必然导致司法介入的困难, 这就无法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国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体系化建议
通过对《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研究, 以及大量的实践我们发现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在理论上来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 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因而在实践中也不能很好地对股东大会决议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与回避。针对这些制度的缺陷, 我们必须在立法和制度上进行完善, 才能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顺利进行。
(一) 拓展救济对象, 确定以救济股东为主的基础体系
在司法理论中, 不少专家学者都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有所阐述, 但是我们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与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其并不会对第三人的权益进行具体的保护。但是在公司的日常事务中有不得不与第三人发生业务关系, 而且公司法中对公众知情权的设定也直接关系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然而我国公司法对诉讼权利享有者的界定并不十分明显, 第三人对公司内部事务的具体实施也不能做出影响, 更不能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第三人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 同时第三人的救济也完全依赖于股东提起诉讼。针对这种第三人无权益就无救济的现状, 我们在讼诉法中应坚持救济的原则, 虽然这种原则会对实体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是通过对第三人的救济, 则显示出诉讼法对利益的保护, 对利益外延的扩大, 进而可以有效预防在诉讼法中遗失权利的保护。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权往往掌握在少数大股东的手中, 那些小股东的意志往往会被忽略, 其利益也受到一定的侵犯。因此在股东大会会议下次救济体系的建立于完善过程中, 我们必须考虑到占公司股东人数大半的小股东的权利, 在具体的救济过程中要以少数受损股东利益的保护住重点, 因为在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多数情况中, 股东的起诉往往是在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发起的, 在这一情况下, 虽然公司与第三人几乎没有存在相关的交易, 但是股东的利益受损却在实际发生, 而且最为迫切去救助。
在救济方式上,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股东大会会议瑕疵申诉救济的逻辑构成,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建议必要的股东滥诉驳回制度, 在保证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 维护公司科学合理决议的贯彻落实。
(二) 多种救济方式的并用或合用, 实现救济方式的多样化
目前我国实施的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主要有事前救济、事后救济、瑕疵诉讼救济、瑕疵治愈救济等, 但是由于不同救济方式的特点不同, 各种救济的单一使用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针对新形势下股东大会会议瑕疵的实际情况, 我们可以采用事后救济与事前救济相互配合, 瑕疵诉讼救济与瑕疵治愈救济相互配合的救济方式。我们都知道股东大会会议瑕疵的事前救济主要是制度设计上的预防, 其主要优势在于能主动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事后救济主要是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瑕疵出现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它主要依靠股东的积极主动行为来维护公司利益的一种机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一种单一的救济制度都不可能确保决议的万无一失, 只有在事前救济的预防与事后救济的补救双重救济下, 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股东及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失, 保证公司决议的顺利落实。另一方面, 只有在瑕疵诉讼救济与瑕疵治愈救济相互配合的情况下, 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会议决议已经确立的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 公司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保证公司交易关系的稳定, 同时也能通过有效的策略对公司会议决议中的瑕疵进行补救。
(三) 最大限度的实现救济结果的合理化
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体系的完善最终要达到各方利益平衡的目的, 因此我们必须在股权平等的基础上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公司交易的安全。因为在股东大会中, 只有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规范了, 小股东的权利与利益得到了合理的保障, 才能真正实现股东权利的平等, 促进公司稳定的发展。同时公司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 在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 设计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规范, 以义务的形式确保公司以外的相关人员在保证公司与股东“隐私”的前提下, 对公司交易的相关规章更加透明化, 从而保护公司交易的正常合法进行。
结语
我国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从无到有, 对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不断完善, 在公司决议风险规避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结合我们具体的实际情况, 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努力做到拓展救济对象, 确定以救济股东为主的基础体系, 多种救济方式的并用或合用, 实现救济方式的多样化, 最大限度地实现救济结果的合理化,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完善, 才能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稳定。
摘要:作为一项世界性的制度, 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早已为世界各国广泛应用。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是针对股东大会决议形成的瑕疵而产生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旨在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保证公司交易的安全性。由于种种因素, 这一制度目前在我国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文章试从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概况为出发点, 结合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问题与现状, 以期为我国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探究
参考文献
[1]邹杨.论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事后救济的缺陷及完善[J], 学术交流, 2007 (5) .
[2]罗思荣.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2 (3) ,
[3]黄文辉、黄建峰.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 (6) .
[4]范黎红.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并非一律不具有诉的利益[J], 法学.2010 (9) .
安全制度学习会议记录 第4篇
党小组学习制度,会议制度 第5篇
1、组织党小组成员开展每周一次政治学习活动,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形式不限,如党小组会,讲座,实践活动等)
2、建立党员的考核档案,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每学期书面汇报至少1次)。
3、党小组加强宣传工作,每学期办一期党的知识宣传栏或一个讲座,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讲党的各项知识,并在新生报到时组织党小组成员向新生讲解入党程序、如何写入党申请书等。
4、组织党小组成员,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考察工作,指导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帮助,谈心交流,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同时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好考察表。
5、党小组成员应做好班内后进生的帮教工作。
6、党小组成员应参与班级和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7、作好党员的评议评优工作。
党小组会议制度
一、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或遇大多数成员考试等,次数可增加,也可以推迟召开。
二、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⒈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⒉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讨论贯彻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⒊党员汇报近期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⒋根据总支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⒌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协助辅导员老师做好学生的工作。
⒍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研究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做好会前准备,讲求会议效果
⒈会前要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参会成员做好准备;
⒉党小组会要抓住中心内容讨论,有针对性地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力求统一思想。党小组长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会议不着边际地东拉西扯,以至浪费时间,不解决问题,挫伤党员参加党小组会的积极性。
⒊明确责任,及时督促、检查决定内容。
⒋做好记录,向党支部汇报。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名单、会议议题、党员的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班组安全会议制度 第6篇
班组安全会议制度
为确保本厂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班组成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班组每天必须展开一次安全会议,班组成员必须参加安全会议,无故不得请假,班组会议由班组长主持。
二、班组安全会议主要内容:
1、结合班组生产实际问题,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系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程。
2、研究解决班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3、提出在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交流安全生产经验以及分析事故教训。
4、检查揭露不安全隐患和讨论整改不安全隐患的措施,并予以实施。
三、班组安全会议,必须认真填写安全会议记录,记录准确真实,严禁弄需作假。
四、对因故未能参加安全会议的班组成员,班组长要将主要精神及时传达,并在会议结束处加以注明。
五、班组安全会议考核。
1、班组安全会议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每欠缺一次扣班组长1分。
2、班组成员必须参加安全会议,每欠缺一次,扣班组成员每人每次1分。
3、班组安全会议记录应认真填写,字迹必须工整,严禁乱写乱
画,缺张少页,不认真填写每次扣1分。
安全会议制度 第7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政
策、规定、指示,研究分析和解决我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规范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
我公司每月召开两次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时间定于每月1日、每月15
日(若有变动另行通知),时间以行政管理部通知为准。
我公司召开临时性安全会议的时间由提议部门负责通知。
二、会议主持及参加人员
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由副总经理主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生产厂长、生产经理、保卫科负责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安全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件、政策、规定、指示。
2、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制定安全
管理对策及防范措施。提出解决的办法,落实到部门和人员。
3、布置上级下达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安排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检查上次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完成好的给予表
扬,完成不好的给予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好会议记录。
5、对有关事故进行分析,通报事故责任处理结果和违章人员,吸取事
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6、安监部负责安全会议所决定的安全管理事项进行落实和监督检查。
四、要求
1、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安全小组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对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
2、按照公司要求,随时召开有关安全方面会议,及时传达贯彻落实有
关指示精神。
3、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及材料,在发言汇报中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提高会议效率。
4、安全工作会议,凡被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通知要求的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准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主持人
说明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的部门或迟到、早退的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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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度完善与检察实践 第8篇
庭前会议是从庭前审查程序演变而来的,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之前并没有对庭前会议的专门规定。所谓“庭前审查程序”指:在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后, 法院开庭审理之前, 人民法院对移动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程序。该程序有着筛选案件、分流案件、信息交换、司法审查功能, 又处于整个诉讼的中间环节, 所以庭前审查程序的演变牵动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 即人民检察院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全面审查。这样做的好处是法官提前了解案情, 利于把握庭审节奏和判决效果, 又利于过滤不当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保障当事人权益。但此做法不可避免以下问题:第一, 提前阅卷往往导致法官产生预断, 庭审往往成了“走过场”, 有损法官中立地位;第二, 如果法官形成预断, 庭审中就会出现“控审不分”的现象, 出现法官和公诉人共同对抗辩方的现象, 原本平衡的对抗状态必然向控方倾斜, 有损司法权威;第三, 如果法官形成预断, 法官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就会提醒控方补充侦查, 因此会造成裁判结果普遍向控方倾斜的情况, 有损司法公正。
为了治愈“实体审”的副作用,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之精华, 用“程序审”代替了“实体审”。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仅需将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提交给法院。修法者试图通过程序性审查, 强化法官中立性, 平衡控辩双方对抗状态, 落实庭审实质化, 但是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首先, 由于规定只能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 检察机关移送的证据不够全面, 另一方面移送成本过高, 给很多地区的检察机关造成负担。其次,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但是检察机关移送的证据和文书非常有限, 又加之当时法律对辩护人在庭前审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和会见权限制严格, 导致辩方基本不掌握控方证据情况, 更加无从谈起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了。
有鉴于此,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 将“程序审”回归到“实体审”。此时的庭前会议制度为了配合司法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比过去的庭前审查程序承载了更多的功能。比如案件过滤方面, 在庭前会议中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并予以确认或排除, 存在争议之处留至庭审重点调查和质证。
二、庭前会议制度运行现状和构想
(一)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
庭前会议并不是每个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这就需要对适用案件范围做清晰界定, 如果任意扩大和缩小适用范围, 反而会浪费司法资源, 降低庭审效率。庭前会议适用范围的明确, 有着实现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之功能。以《高法解释》规定的案件范围基础之上做几点简要的说明:第一, 笔者在某地区下发的《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实施细则 (试行) 》中, 将“可能引涉检、涉法上访案件”纳入到庭前会议案件适用范围中, 此种考虑从大局出发, 有利于减轻维稳的压力, 将案件风险防控端口前移, 化解不良情绪。这也要求做好社会风险研判, 建立防控体制, 不能借此将庭前会议适用案件范围扩大化。第二, 辩护人和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明确列入召开庭前会议案件范围。对这类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可及时发现不恰当起诉, 一旦辩方能够提供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就可以引起公诉人的重视, 如果该证据得到认可, 检察机关可以在庭审之前撤回起诉, 即使该证据不能被认可, 检察机关可以及时记录, 会后重点调查, 提高指控率。第三,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需要调解的以及刑事和解案件应明确纳入庭前会议案件范围。就前者来说, 在庭前会议中集中解决民事部分, 在庭审时就可以集中处理定罪量刑的实体问题, 即“好钢用在刀刃上”。
(二) 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
《高法解释》中规定, 召开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可见没有要求被告人必须参加的强制性规定。部分学者认为被告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开示等事项关系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实体性利益;还有学者认为强制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还不现实, 理由有三:其一, 如果案件有多名被告人, 如果涉及被告人口供, 则不宜集中参加;其二, 很多地区的看守所还不具备看守所与庭前会议现场实现远程视频的条件;其三, 还有些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 诉讼能力较低, 即使参加庭前会议, 也无法对程序性事项提出有效主张。
笔者认为, 首先, 如果被告人要求参加庭前会议的, 法院应当允许。其次, 对于庭前会议中涉及被告人权益的事项, 辩护人得到被告人直接的委托授权后, 其可以代表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发表主张, 此时被告人可以不参加庭前会议, 但涉及到被告人实体权益的部分, 辩护人不可以代替。最后, 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必须亲自参加庭前会议, 因为该类被害人普遍经济能力较差, 其辩护权存在没有充分行驶的可能, 至少被告人可以对涉及自己实体权益的内容提出观点。
《高法解释》中规定了有审判人员主持庭前会议, 由此引发了立案庭法官还是案件承办法官主持庭前会议之争。笔者认为由案件承办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更为事宜。2012年《刑事诉讼法》, 法官对案件的审查恢复为“实体审”, 案件审查起诉以后, 承办法官已经收到案件全部卷宗资料, 即使不主持庭前会议法官也对案件有所了解。
(三) 证据开示
根据《高法解释》的规定, 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 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可以简化, 对于那些控辩双方存在分歧的证据, 法庭应重点调查。在庭前会议只是记录控辩双方观点, 不进行辩论。如果在庭前会议中就证据进行辩论, 则会触动定罪量刑的实体问题, 使庭前会议演化为一审“前奏”。并且控辩双方只应对证据能力发表观点, 对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不做讨论, 存在异议之处待庭审时重点讨论。
在证据开示的基础上, 被告人或辩护人可能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鉴于非法证据进入庭审程序可能会给法官错误引导, 所以该程序性事项应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如果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则应允许公诉方选择在庭前会议或是庭审时进行合法性证明。如果选择在庭前会议中证明合法性, 则说明该份证据合法性理由, 理由不成立则该份证据排除。如果公诉方阐明合法性理由后, 辩方仍有异议, 则该争议应待庭审时重点调查。予以排除或者认可的证据, 都应被记录在庭前会议笔录中, 庭审时辩方再次对证据开示范围内的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 法庭应予以驳回。
(四) 明确庭前会议议事效力
为了发挥庭前会议的效率职能, 使得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配合更加协调, 应该明确庭前会议的议事效力。首先, 应明确庭审时双方出示证据应在证据开示范围之内, 除非有证据证明在庭前会议之后, 控辩双方又采集到新证据, 可以在开庭时出示。但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在庭审中可以出示。其次, 对于庭前会议效力的认定应采用合意和决定两种方式。第一, 在庭前会议中, 对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申请不公开审理、辩方要求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等事项, 主持法官应请有权决定主体, 依法作出决定;驳回申请的, 应当说明理由。第二, 对于在证据开示中没有异议的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已经达成调解的, 刑事案件自愿、合法和解的, 经双方签字确认合意后生效。对于已经做出决定或者达成合意事项, 庭审中可以简化相关环节, 对于书证可以只宣读名称和所证实事实, 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只读与定罪量刑相关重点。
三、公诉机关应对庭前会议的举措
公诉部门应对庭前会议实践, 主要包括:应对措施, 即公诉部门参加庭前会议针对每项议事所作的准备工作以及应对方法;监督措施, 即公诉部门对庭前会议中不当违法问题的监督。
(一) 应对措施
1. 证据开示环节。
公诉人在全面掌握证据基础上, 应按照证明每个犯罪构成要件的顺序, 确定开示证据的逻辑顺序, 注明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证据来源。对于公诉部门出具出庭作证证人名单和证据清单应及时交给法庭;对于提供的言辞证据, 要考虑到辩方可能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 应做好预案准备。在证据开示时, 公诉部门需将所有证据向辩方开示, 每项证据开示后, 由主持人员一一询问控辩双方有无异议, 如果有异议简要说明异议内容。证据开示完毕, 如果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公诉人应就证据合法性加以说明, 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或者事实, 公诉人应予以记录, 会后重点调查。
2. 对于回避、管辖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以及重新鉴定事项的处理, 庭前会议之前, 公诉人应该充分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 如果达成一致意见, 可以不召开庭前会议。否则, 公诉人应该充分准备应对理由。庭前会议中, 应先由提出申请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阐述观点, 之后公诉人发表意见。
3.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和刑事和解案件, 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中应该保持中立态度, 工作重点是从调节、和解过程中了解被告人悔过自新的情节, 为以后的量刑建议打下基础。最后这两类案件需要沟通时间较长且沟通结果不确定, 所以应该放在庭前会议的最后环节处理。
(二) 监督措施
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贯穿于庭前会议全过程。会前主要针对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时, 人民法院如果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应该说明理由, 如果出现阻断庭审事项, 检察机关应予以纠正。在庭前会议中, 例如公诉人出示证据后, 辩方总是试图和公诉人辩论的, 如果审判人员不予以及时制止, 则检察机关应该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在庭审中, 针对有违庭前会议效力的行为, 例如辩方若在没有新证据、新理由情况下, 对已经记录在无异议清单中的证据再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 法院没有驳回的, 又如在庭审中提交证据开示范围之外证据且不能表明是在庭前会议之后获取该证据, 法庭采纳的。检察机关发现以上行为时, 可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征得检察长同意后, 向责任单位发放《违法纠正通知书》。
参考文献
[1]朱孝清.刑事辩护与检察[J].人民检察, 2013 (05) .
我家的“家庭会议”制度 第9篇
《正面管教》的基本原则是不依赖惩罚和奖励来解决问题(因为奖励和惩罚短期有效,但并不利于长期的规则内化和自我成长),而是邀请孩子一起来参与思考问题的解决方案,家长始终采取温和而坚定的态度和言辞。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而“家庭会议”正是一个贯彻正面管教原则的好工具。即使是已经开了几个月的家庭会议,我也未能完全放弃惩罚和奖励,只是一直在努力淡化或者少用物质奖励和身体惩罚。
我家的“家庭会议”流程
我们的家庭会议定在周六晚饭后,“流程”基本是这样的——
流程1:互相夸奖。
每一位发言人都要一一感谢其他所有家庭成员这一周来为自己或为家庭做的某一件或几件好事。这一步可不能信口开河,平时就要好好观察,讲的时候要具体有条理。目的呢,一是培养“感恩”的心态;二是让每个成员都感受到大家的爱和肯定;三是为接下来的“问题讨论”环节作好铺垫。
我家的实践效果:中国人是比较含蓄的,不太习惯当面表扬别人,特别是对于最亲近的家人,更觉得似乎没有必要这么客气。事实证明,互相夸奖和感谢明显增进了我们家全家人的感情和互动,成了“管教孩子”之余的意外收获。
流程2:讨论问题。
我们在冰箱门上贴了一张纸——“问题列表”:发现这一周里有谁在哪方面做得不好而且又很难当场解决的,都可以写在这张纸上(孩子如果不会写字,可以请爸爸妈妈帮忙写上去)。每次家庭会议,我们都会讨论纸上列出的问题。讨论的过程中,每个人(特别是做得不好的那个人)都可以发言,说出自己认为有助于解决问题的方案,然后一起选择最合适的一个或几个方案实施。
我家的实践效果:目前的阶段,还是我们作为父母提出的解决方案比较多,孩子常常会说:“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但,我们一定会征求他的意见,给他发言的机会。
不到7岁的儿子有一次写下的问题是“爸爸妈妈太啰嗦”。最终讨论的方案是:我们在提醒他做事情时,尽量只用一个简单的关键词。比如到了练钢琴的时间,就走到他面前,看着他的眼睛,温和而坚定地说:钢琴!(事实证明的确比唠叨一大段更有效)
流程3:全家一起了解下周的安排和策划下周的家庭集体活动。我通常会利用这个机会提醒儿子下周有哪些重要的活动,比如学校有志愿者活动、要去家庭医生那里注射疫苗、周末约好了要去哪个小朋友家玩……儿子也会提要求,比如“周末想去沙滩玩”等。
我家的实践效果:经过这样的提醒和计划环节,下一周的实施过程就变得顺利多了。
流程4:也就是会议的最后,就是全家 一起做一件愉快的事情。通常,我们会一起吃冰激凌或水果,有时候是陪着儿子玩一会儿他自创的规则有点天马行空的游戏。
总之,家庭会议通常以愉快的互相表扬开始,又以快乐的美食或游戏时间结束。这样,大家也就更容易接受中间的“问题讨论”环节。
当然,育儿过程中的很多问题并不是开一次会就能解决的,当我们发现问题再度发生,就会再次写到“问题列表”中进行讨论,每次都会有一些新的小小进展。虽然儿子的问题还是很多,但他的点滴进步让我觉得家庭会议值得坚持。而且,除了改正问题,儿子的观察能力、表达能力、责任意识都增强了,很有“家庭小主人”的架势。有时候,我们也会鼓励他来主持家庭会议。
有一天,他对我说:“妈妈,当我犯错误的时候,你不会骂我,会和我一起讨论,我觉得这样很棒。以后,我对我的孩子也会这样!”这一刻,我心里特别温暖。
安全会议制度 第10篇
本标准适用于**矿。主要内容
2.1矿安全安委会每季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总结季度安全工作,讨论研究下季度工作要点,对一些重大安全问题做出决策。
2.2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各部门负责人、作业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专题讲话,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结分析当月的安全工作,安排下月工作要点,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考核会公布奖罚决定。
2.3作业区每月安全生产例会不得少于一次,由作业区负责人总结本月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月安全工作。通报事故隐患的整改及“三违”人员的处理决定。
2.4周一班组安全活动会,由班组组织,活动必须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活动内容丰富有记录;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活动会议内容:总结上周安全工作,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分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布置下周安全工作要点。安全活动会要求班组每位成员有发言,有记录,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
2.5安全会议领导讲话内容应做到:
2.5.1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
2.5.2布置近期安全工作重点;
2.5.3公布违章违纪考核结果。
安全会议制度 第11篇
安全会议制度
第74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75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出席对象及时间
1、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议出席对象为安委会全体成员。
2、安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二)安委会会议内容
1、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安全会议精神。
2、听取安全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和办法,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3、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章,确定上报的安全管理重要文件。
4、研究审定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和奖惩标准。
5、剖析重特大事故原因,研究决定对重特大事故的处理,落实“四不放过”措施。
6、研究公司安全生产其它重大事宜。
7、研究决定重大技改项目和安全基金的使用。
(三)安委会会议一般规定
1、原则上由安全职能部门召集,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事先确定会议主题并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准备。
2、安委会会议设立专门记录台账,指定安全职能部门专人负责记载。
3、安委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出席对象因故不能到会,须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缺席原因。缺席人员事后应到安全职能部门阅读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4、安委会会议结束后,由职能部门将会议内容形成纪要,下发至各部室、班船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5、安委会会议可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但应单独签到、记录和登记台账。
第76条
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出席对象和时间
1、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出席对象为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安全、生产技术部经理,会议内容涉及到职能部室时可请相关部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安委会成员同时参加会议。
2、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26日下午(因特殊情况时间另行通知)。
3、遇有重大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由安全职能部门提出,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临时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4、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可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但应单独签到、记录和登记台账。
(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内容
1、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2、听取安全职能部门关于近期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隐患整改意见,布置下月安全工作。
3、根据安委会决议和安全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公司月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考核办法。
4、通报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结果。
5、通报和分析事故及事故原因,研究和采取“四不放过”措施和办法。
6、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其他事项。
(三)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一般规定
1、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主持召开,事先确定会议主题并通知与会人员做好有关部门资料的充分准备,提高会议效率。
2、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建立专门台账和会议记录,指定安全职能部门专人记载。
3、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出席对象因故不能到位,必须向分管安全的领导请假,并事后到职能部门阅读会议记录。
4、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记录将作为安全责任追究的重要文书依据。第77条 部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部门安全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参加对象为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专职安全员、机务员、燃料机配件管理员、生产调度员,值班长、班组长、船长等相关人员参加。
(一)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公司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精神。
2、根据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内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3、研究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汇报交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措施。
4、通报本部门对安全生产现场考核情况和奖惩措施。
5、分析通报事故和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研究决定对事故的处理。
(二)一般规定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由各部门一把手主持。
2、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建立专门台账、记录。
3、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实行签到制。会议记录作为公司安全检查和安全责任追究的重要文书依据。
第78条 公司班船组安全例会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如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每周站埠(码头)班长和当班驾驶员组织本班人员召开一次班务会,同时积极推行班前会制度。
2、每月由船长主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船安全会议或安全活动,会议时间、形式由船长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安排。
3、每月由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安全部部长主持召开一次月度船员安全例会,如有必要可安排码头人员参加,会议时间一般在月底(27日或28日)。
(二)会议内容
1、学习上级指示精神、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
2、贯彻落实公司安委会、安全办公会议精神。
3、研究分析本部门(班、船组)安全生产形势,讨论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解决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和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三)一般规定
1、班(船)组安全例会分别由班长、船长、当班驾驶及部门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公司安全生产部长、指导船长、公司分管领导、站埠领导参加会议。
2、班(船)组安全例会建立专用台账,指定专人记录。
3、班(船)组安全例会实行签名制,作为安全检查和安全考核的内容和依据。
第三章 安全教育制度
第79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熟悉各项安全规章规程,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公司应经常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80条
凡新进入公司的员工、复工或调换工种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由用人单位会同职能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针对所分配的工种和岗位,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81条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技术部、综合部)应会同用人单位一起开展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技能的培训工作。年初应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报安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82条
重点岗位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和行业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知识轮训和年审教育,并建立档案,作为技术晋升、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83条
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印发、转发有关安全生产文件、通知及宣传资料。
第84条
公司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要针对各个不同时期的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及季节性要求,及时宣传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85条
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生产一线进行检查督促,对违章行为、事故隐患及苗头,要严肃处理。要结合安全活动、船员年审以及升级培训考试,组织人员重点学习、测验和考试,提高机驾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 安全检查制度
第86条
安全检查的组织形式
(一)安全自查:由各船(班)组和部门自行组织,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安全检查。
(二)随船检查:由公司或安全部组织,实行随机性安全检查,可与安全宣传教育相结合。
(三)定期检查:由公司及船组根据管理权限组织的例行安全检查,公司每季一次,班船组每周一次
第87条
安全检查内容
(一)查思想
1、安全意识强不强,是不是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有没有用主要精力抓安全生产,是否存在“三重三轻”(重生产轻安全、重经营轻管理、重经济处罚轻思想教育)的倾向;是否形成安全自查、隐患整改、再检查再整改的循环往复的安全管理机制。
3、有没有认识到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迫切性,在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是不是服从安全。
4、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与否,执行与否。
(二)查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上是否做到了严格管理、敢于管理、善于管理。
2、是否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违章操作、违章航行、冒险航行等不安全行为是否及时制止。
3、是否有因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占事故的比例是多少。
4、劳动力安排、奖金考核分配是否有利于安全生产,是否形成否决权。
5、岗位责任制、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航行考核制度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台账记录是否落实。
6、对本班船所发生的事故,是否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四不放过”教育,有无记录。
7、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活动是否正常,职能发挥如何。
(三)查纪律
1、全体员工是否对安全生产尽职尽责,有没有消极怠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违章违纪行为有没有严格执行教育处理。
(四)查隐患
1、对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隐患是否排队摸底,制订措施,及时整改。
2、船舶的声号、信号、主机、舵系、锚链设备和救生、消防、缆索、堵漏材料等安全保障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冬、夏季预防工作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
4、在劳动力设备、轮休安排上是否存在妨碍安全生产的因素,是否做到不开疲劳船,不开疲劳车。
5、检查船员还存在哪些不利于安全的思想情绪,找出原因,及时进行疏导教育,检查员工生活、工作、休息安排上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
第88条
安全检查结果处理
(一)安全检查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好台账,并综合评定被检单位的安全状况,作为安全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对被检单位存在的问题,检查部门必须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发整改通知书。凡自身能解决的由被检查部门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整改;凡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被检查部门要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汇报,请求解决;对检查出的严重违章违纪问题由检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被检查部门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后,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公司应设法协调解决。
第五章 交接班制度
第89条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明确员工职责界限,确保设备、设施完好,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90条
交接班人员必须本着对安全生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团结协作。
第91条
交接班实行岗位检查、签字交接,交接双方以握手为责任分界。
第92条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接班地点,按分工进行岗位交接。
第93条
接班人未到或尚未交清,交班人仍应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委托第三者进行交接。
第94条 交班驾驶员必须将本班航行所遇到的情况、应提醒的问题及本班在班人员名单记入航行日志。同时应将船舶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航道、码头及周围环境变化情况、气象潮汐情况,翻板起跳技术状况及钢绳磨损情况,以及调度、领导交待的有关事项的执行处理情况、安全事项及水手检查情况、记录交接台账(航行日志)等一并向接班驾驶员讲清说明。接班驾驶员对交班人员交代的情况明白无误后,经双方握手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第95条
交班水手应对消防、救生设备、工属具以及船体、翻板、铰链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注意事项、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安全事项等内容向驾驶进行交班汇报,同时向接班人员进行交接,接班水手认可、与交班水手握手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去。
第96条 交班轮机员必须将本班主、辅机的运转情况、仪表读数、油料存量及各种异常情况详细记入轮机日志,同时应对水密门、梁柱、船体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备用发电机和其它付机备用状态,各阀门开关使用情况也向接班轮机员进行交接,经接班人员检查,确认情况正常握手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去。
第97条
交班班长应对牵引设备、消防设备以及三角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登记入册,接班班长认可,双方握手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去。
第98条
交接班时,如设备设施处于非常情况或机械发生故障或发生意外事故、事件等情况时,应暂缓交接,接班人员应协助当班进行处理,待情况正常后,再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六章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船舶驾驶室纪律 第99条
驾驶室是航行操作的指挥台,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第100条
驾驶员必须保持肃静、整洁,航行中禁止在驾驶室内闲谈、看书、饮酒。
第101条
航行中为保证正常瞭望、驾驶室必须敞开必要的窗户,夜间不许敞露灯光。
第102条
船舶证书、航行日志、海图资料等必须妥善保管,非专业人员不得任意启动、翻阅、涂写。
第103条
各种航行设备、助航电器仪器、收扩音机、通讯设备、望远镜等仪器设备只能放置在驾驶室用于生产,不得挪做他用。
第104条
驾驶员必须集中思想,坚守岗位,认真瞭望,谨慎操作。在任何情况下,无任职驾驶人员接替不得随便离开驾驶室。
第二节 船舶值班制度
第105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所有非在航船舶都要安排人员值班,以确保安全。
第106条
船舶长时间停泊时,应指定人员轮流值班,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107条
严守值班纪律,严禁饮酒。
第108条
值班人员应经常注意水深、水位、锚位、系缆和船位等变化情况,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并通知船长或调度及部门领导。
第109条 值班人员应将值班情况详细记入值班记录,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三节 轮渡安全避让规定
第110条
两渡轮对驶,交叉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规定:
1、保持高度警惕,认真瞭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谨慎驾驶,控速稳舵,协同避让。
2、双方均应主动用声号、灯光或甚高频电话交换避让意图,并得到有效统一。
3、双方避让意图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为必须做到明确、有效、及早进行。
第111条
渡轮同向行使时的避让规定:
1、两艘渡轮同向行使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纵距和横距,一般纵距不得小于一个船档,横距不得小于两个横档,禁止齐头并进和盯艄行使。
2、渡轮追越他船时,必须先用声号或甚高频电话联系,在得到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追越。
3、被追越船在同意追越后,必须密切注意追越船的动态,并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必要时减速让其通过。
4、在码头水域内禁止追越。如两船正在追越过程中,不论是追越或被追越,后船应立即减速避让前船,并保持安全距离依次靠泊。
第112条
渡轮靠离码头时的避让规定
1、渡轮靠离码头前,应当密切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使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行动。
2、待靠码头的渡轮必须避让离码头的渡轮,并给离码头的渡轮留有充分的水域:离码头的渡轮离泊前应主动与靠码头的渡轮联系,待双方信号统一后谨慎驶离。
3、两艘以上的渡船均欲离码头时,原则上应按装车顺序依次离泊。
4、两艘以上渡船待靠码头时,一般按到港顺序依次靠泊,必要时用甚高频电话统一意图,以免发生误会,禁止两船同时驶靠码头。
第113条
渡轮与顺航道船舶的避让规定:
1、渡轮在横越前,应加强瞭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及过往船舶动态,不论何种原因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船舶,在无碍他船行使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横越。
2、渡轮与顺航道船相遇,必须坚持“横让顺”的原则,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线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使的船舶。
3、汽渡白天应有一名水手上驾驶台持白旗协助驾驶避让,夜间应有一名水手进驾驶室协助瞭望。
4、渡轮遇顺航道船,必须主动用声号或甚高频电话加强联系,待双方避让意图统一后方可横越。如对方动态不明、避让意图不一,横越困难,必须立即减速,必要时停车或倒车,并调顺船身,稳定船身,让清航道,表明意图,等候来船通过。横越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就近进行。
5、遇大型船舶、船队,必须充分估计风、流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准确判断来船动态,在无碍来船正常行驶时主动用声号、甚高频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联系,得到肯定答复后方可横越,无明确答复,应调顺船身,稳定船位,从其船尾通过。
6、渡轮与小海轮、挂机船相遇,除遵守上述条款外,还必须充分估计风、流及周围环境的影响,随时注意来船动态,主动用声号、甚高频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联系,及早表明避让意图,并保持足够的避让余地。
7、多艘渡轮与同一海轮、挂机船交叉相遇,必须用白旗、号笛或甚高频电话表明本船船位和避让意图,避让意图统一、得到确切答复后,方可横越。
8、采取的任何避让行动必须明确有效、及早进行。严禁忽左忽右,忽进忽停,严禁突然和强行横越。
第四节 船舶航行瞭望、联系和避让操作规定
第114条
船舶瞭望
1、贯彻船舶驾驶员了望为主,水手协助了望的原则。
2、了望的具体内容
(1)根据他船的号灯、号型或声号,判断他船的类别、动态。
(2)根据他船的操作信号,判断它船的避让意图或需要协同采取的避让行动。
(3)根据他船的方位变化,判断与他船所处的状态。(4)根据航向、船位、相对位置的变化,判断航道内其他情况对我船的影响。
3、了望人员应集中精力,不得从事有碍本职工作的其他事情,了望时贯彻“由远及近,先中后边,兼顾左右,环顾四周”的原则,重点放在船舶前方和两侧,在遇到船舶正在倒车或有后退倾向或他船追越,或在横越、掉头,或靠离泊岸等特殊情况时,了望应是全方位的、不应存在任何间断或死角。
4、白天与挂机船、小海轮交会,水手应站立驾驶室外按当班驾驶的意图用白旗示意对方。
5、遇有风、雪、雾视线不良时,水手站立船首了望,了望人员要随时向当班驾驶报告所见的号灯、号型、船舶动态或障碍物、飘浮物的位置及变化,注意监听、收集周围船舶发出的声响信号以及和本船安全航行有关的其他信息。第115条
船舶联系
1、渡轮间相遇,双方均应主动用声号或甚高频电话交换避让意图,一方呼叫后,另一方应立即作出回答。
2、渡轮与过往船舶相遇,应主动用高频电话联系,用高频通话应简洁明确,使用询问或协商语气进行。(1)两船电话联系统一后,再用声号联系统一。
(2)采用甚高频电话联系后,对方没有回答应视作对方无能力使用高频电话,应改用其他方法联系。
(3)联系声号发出后,如对方无明显反应,应立即指挥水手用白旗指挥,表明本船避让意图和趋向。
(4)对方主动用高频电话、声号或其他方法联系后,渡轮必须立即作出相应的回答。
(5)渡轮与多条船舶相遇,必须用高频电话或交会声号与交会船舶表明本船方位、动态和避让意图,得不到确切回答时应使用示警声号,同时要注意控制自己的船位、船速。
3、双方的避让意图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4、在船舶联系过程中,当事船未作出反映,本公司其他船舶有义务及时提醒。
第116条
避让操作
1、交会意图统一后,避让时应调整速度,同时航向调整必须明确清楚,以免给对方造成误会。
2、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发现来船动向不明,或者在联系信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同时稳定航向,调顺船身,并继续加强了望和联系,坚决制止犹豫观望,迟疑不决和盲目先抢后让的做法。
3、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渡轮安全避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