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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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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精选11篇)

网络食品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1篇

2016最新网络食品安全规定

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上的商家未公示相关许可证内容。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取得许可证:

据介绍,网络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媒体曾报道一些外卖食品商家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些在第三方平台上从事私厨外卖的个体也几乎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

对此,《办法》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同时《办法》还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记者发现,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上的商家仅显示地址、联系方式、网友评论、评分、推荐菜等基本信息,无相关许可证公示内容。

网售婴幼儿乳粉还应公示产品注册证书,婴幼儿乳粉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重点。《办法》要求,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办法》还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等。

在保健食品的规范上,《办法》也明令禁止“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此外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内容解读: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

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二是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是强化调查处理职责。《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五是细化抽样程序。《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六是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

七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办法》还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16年网络食品安全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16-07-16 编辑:俏媚 手机版

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7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办法》不仅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明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对抽样程序、电商平台的惩处措施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来管辖。对于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则由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管辖。

陈谞说,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

“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当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说,第三方平台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所以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

“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如果发生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第三方电商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崔恩学表示,第三方平台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作为一家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参与市场的发展,本身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细化、具体化,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的监管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陈谞说,抽检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陈谞说,《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地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网络食品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2篇

目录

1、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第1页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五)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六)《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核意见表

(八)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

6、经营场所方位图

7、经营场所经营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

8、外设仓库情况说明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10、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11、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12、其他材料

(一)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

网络食品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3篇

为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大规范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赋予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之职责,依法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秩序。要达到这一目的,实行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它对于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关,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为食品市场输送高素质的市场主体非常重要。鉴于食品流通许可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食品流通许可探究

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许可形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管理办法之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流通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在探讨和最终颁布实施的《条例》中,立法机构和立法专家经过深入的探讨,基本达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这些意见在《条例》和《办法》中得到了最终体现,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总体要求是“先证后照、证照分离”,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获得许可机关的食品流通许可和营业执照,该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特征

食品流通许可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流通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相对方的食品经营者针对特定的事项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被许可人无申请,则许可机关不能对该申请人作出准予食品流通许可的决定。

2.食品流通许可是许可机关对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在流通环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作出批准与否的特定行为。

换句话说,行政许可体现为许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必须作出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许可机关之所以具有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能够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源自于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授权。

3.食品流通许可的本质是允许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只有在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通常情况下,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必须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申请人)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赋予其能够实施某项特定行为的权利。食品经营者欲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要求,这些要求分别是: (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和重申了上述要求。

4.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作为行使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以明示书面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这样的许可应当有正规的许可文书、许可机关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食品流通许可的实现形式通过《食品流通许可证》来体现。《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流通的合法凭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及豁免

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是,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对象应该是谁?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究。

1.流通环节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将食品经营活动界定在“流通环节”内。但是,这个“流通环节”是通常状态下的流通环节,如对铁路、民航等特殊行业,并不纳入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管。我们知道,经济学意义上的“经营”外延比较宽泛,含义也很广,包括为获取利润而开展的销售、餐饮服务以及相关相关活动等行为,甚至于“生产”也被涵盖在“经营活动”中。《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所指的“经营”,是狭义上的“经营活动”,不包括生产,但是包括销售、餐饮服务等行为。鉴于《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已经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由质检部门实施监管,餐饮服务许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因此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将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限定在“在流通环节”中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铁路、民航以及物流运输,虽然也属于流通环节,但《食品安全法》留下的口子是,尚未确定究竟由谁对其实施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进行处罚,但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下一步在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中,有望将铁路、民航以及物流运输谁是主管部门最终确定。

2.豁免对象

食品流通许可豁免对象主要是指流通环节中某些市场主体的特定经营行为无需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以及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的销售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应当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专项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所以按照笔者的理解,食品流通许可豁免对象总共有上述四种情形,即:前三种情形按照行为纳入,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按照品种纳入。

3.豁免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在《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笔者认为,对这些规定可以反向推定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而在实践中如果这样做,有可能导致工厂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同时领取几个许可证件的情形,又很可能导致交叉管理、重复管理之情形。但是,比如某餐饮服务提供者开设了食品经营专柜销售食品,某商场(超市)开设了经营馒头等“主食厨房”,除在本商场(超市)销售外,还将馒头等主食定型包装给其他经营者,还有面饼屋、面包房销售食品,现制现售的冰激凌、蛋糕等,其经营者是否也需要食品流通许可呢?还将类似的有关具体问题还很多,如果不进行食品流通许可,则对其他食品经营者显失公平。今后,有关部门将根据理论研讨和实际工作实践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否则,这类经营者面临的“尴尬”处境难以解决。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强调“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无需获得食品流通许可”之目的在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但是,我们不能照前述例子反向推断为“其他主体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这一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总体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规定,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体现全程监管的理念并保持体例的完整性,《食品安全法》在条款中增加了一些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监管规定,但这些条款仍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一致的。因此,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体制、监管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食品安全法》。

鉴于此,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进行监管是不妥当的。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的探索正确与否,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相关的政策也将根据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四)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步骤。

1.普通程序

申请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

受理程序。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审查程序。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必要时,许可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订。

批准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特别程序

(1)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食品流通重大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食品流通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届满的法定时限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之研究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流通的合法凭证,有效期为3年。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表现形式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是指食品流通许可机关赋予食品经营者区别于其他食品经营者的编号、符号等标识或标志。从一般意义上,《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应当以字母,数字,或者字母+数字等区别于其他食品经营者的编号、符号等标识或标志来表示。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中明确以“字母+数字”的形式来表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具有如下特征:(1)唯一性。《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任何一个《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2)终身不变性。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保持不变。(3)附随性。附随性是指在《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注销后,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应被保留,不能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初步考虑,可以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网络食品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4篇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2015年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坚持简政放权

将《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餐饮服务许可证》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减少许可数量。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实施分类许可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加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及其他类食品制售等10个类别。

明确许可证编号规则和载明事项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明确法律责任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3.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5篇

【食品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食品相关法律及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要求,经营食品或者餐饮的企业,自2016年起,需统一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北京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北京市各区县的食药监局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因此,北京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标准各不相同。您的具体经营食品品种、餐厅经营品种、现场装修面积及格局不同都会影响审批程序的快慢。我们提供北京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的材料准备、现场核查、现场图纸绘制及改造建议,快速取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对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各类型餐厅;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1,申请书,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健康证、学历证明。3,经营设施及设备清单,4,库房的位置图、平面图、6,经营管理制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1,领取营业执照。2,网上提交申请。3,提交纸质材料,4取得受理通知书,5现场核查,6.取得证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6篇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销售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核准食品销售许可后开始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并将许可证悬挂或摆放于显著位置。第三条 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销售安全。

第四条 按照许可要求,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齐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配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配置销售设备、设施和注重操作流程有效防止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督促食品从业人员在销售食品时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五条 当销售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销售许可要求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不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十三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第七条 采购食品时,按规定查验、留存供货者的证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同时,向供货者索取、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第八条 批发食品时,使用印有销售者详细信息的一式两联(销售联、进货联)票据,如实填写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将销售联按照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的期限要求进行保存,保证批发食品去向可查。同时,将进货联提供给购货者留存。

第九条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或者注意事项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贮存散装食品时,在仓库和销售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销售散装食品和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保证人体不直接接触食品。

第十一条 不聘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督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保持贮存、装卸食品的器具清洁、无毒,防止食品被污染。第十二条 对贮存、销售的食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停止经营和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供货商召回、“三无”、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主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和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食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和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严把食品质量关,做到“三查三看三不”:

1、查证明文件,看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不从无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供货商处进货;

2、查食品质量,看每个批次的食品是否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不购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食品和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3、查食品包装,看所购食品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与食品相符、是否标注QS认证标志等,不购进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条 在进货时向供货方索要下列票证:

(一)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四)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相关证书复印件;

(五)销售发票或凭据;

(六)其他有关票据、证明。

第四条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分类、规范保存上述票证。

第五条 严格执行食品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除外)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予以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六条 积极使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和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所经营的食品每月开展一次清查,看是否经营有下列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作好记录:

1、过期食品;

2、变质食品;

3、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4、无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食品;

5、无标签和QS认证标志的预包装食品;

6、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

7、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8、仿冒认证标志和他人商标、包装的食品;

9、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三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经发现,立即停止经营,设定专区保存,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四条 除按合约退给供货商的外,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需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做到提前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时间、地点。

第五条 在食品安全自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销售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销售人员健康管理,保障食品销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销售和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第三条 保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证明不安排其上岗工作。

第四条 积极组织食品销售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提高食品销售人员健康上岗意识。

第五条 督促食品销售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7篇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

(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而主召回的.食品;

(2)行政执发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开的不合格食品;

(3)因科学技术发展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任命安全而要求紧退市的食品;

(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

(6)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退市的其他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以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撒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予记载。

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五、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网络食品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8篇

反对标示者以标示是对转基因食品的歧视、标示的代价极大、知情权应该有边界等理由予以反对;而要求标示者则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欧洲和日本皆要求标示等理由予以支持。

日前,在农业生物技术科学传播平台、基因农业网主办的“转基因标示与公众知情权”主题沙龙上,中科院遗传与发育研究所生物学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姜韬表示,不能简单地将标示等同于知情权。农业生物技术科学传播平台是由中国生物工程学会、中国植物生理与分子生物学学会、中国作物学会、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学会共同发起成立的。意在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传播和科学普及。

姜韬说,在妖魔化转基因的谣言反复出现、未被肃清的时候,标示有可能会误导公众。对于理性消费者来讲,标示并无意义。将来哪怕为此专门建立相应的体系,也应秉持“谁检测谁付费”的原则,不能让全体消费者承担标示的成本。

转基因知情权的边界与成本

姜韬表示,知情权存在边界。比如,转基因技术的专利策略就不在知情权的范畴内。此外,社会还要为之付出成本代价。这其中包括经济成本等一系列社会成本。

就经济成本而言,在食物生产链中,生产者必须记录生产的每一步,不仅要回溯到农民的种植阶段,更要追溯到种子提供者。如果要求标示,在生产、运输、储存、加工等各个环节都要区分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品种,这就凭空增加成本。

据基因农业网报道,一项加拿大的研究表明,标示转基因成分将提高加工食品零售价格至少9%~10%,以及生产商成本的35%~41%。这是因为其中的转基因检测成本巨大,而阴性检测的成本更高(因为要做多项排除)。最终这些成本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除此之外,还包括检测体系运行的成本。姜韬说,从目前来看,官方机构不具备普遍检测能力,如果重新建立相应网络,则需要人才、仪器等软硬件配合。由于中国不具备生产相应高端生物学仪器的能力,所以中国还需要从欧美国家进口仪器。

今年6月,深圳检验检疫局正式获批筹建“国家植物转基因检测重点实验室(深圳)”。该实验室预计两年内完成建设,建成后将成为华南地区唯一一家专门从事植物转基因检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为深圳乃至全国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转基因检测提供稳定可靠的技术支持。

姜韬说,目前这一网络并不健全。如果每个城市都建这样一个实验室,费用难以想象——一个实验室就耗资千万元以上,每年的维持费用则是几十万元至近百万元,还需要高级操作人员,而人才也不够用。

姜韬表示,知情权分为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前者处理的是,公民跟政府之间的关系,这包括政府审批制度、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法规、科学研究有无在必要的透明和监督之下进行等,这些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保障,跟产品标示与否无关。而经济权利则主要是消费者跟商家之间的关系。标示问题只应该是这一层面的问题。

欧盟日本均陷入标示困境

科学家创造出转基因作物,本意是给社会带来好处,但结果却发生了异化。在转基因的标示问题上,很多国家政府的态度是“零容忍”,采用“包含即须标注”的原则,即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加入转基因成分就要标示。

新《食品安全法》有三处涉及转基因食品。一是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二是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法律责任;三是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姜韬认为,《食品安全法》涉及转基因问题,是为了表明立法者出于对舆论的格外重视,因此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将转基因作为特殊情况来对待。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国获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这在科学界是共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曾对媒体表示,如果新法要生效,那应该先对什么是“转基因食品”做出一个法律定义,否则该规定的可操作性将打折扣,甚至会出现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问题。

原卫生部曾经出台《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产品(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中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食品”或“以转基因××食品为原料”。但该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1日废止。目前只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但这规范的是几种转基因作物,而非其衍生出的数量非常庞大的转基因食品。姜韬对记者解释说,生物是初级的,比如水稻。水稻变成米粉就不算生物,而是食物。

此外,在转基因标示相应的执法部门上,也存在不确定性。姜韬认为,执法部门有可能还是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及农业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至于操作层面的管理办法,则需要尽快定义什么是转基因食品。

如何定义?官方面临“定量”或“定性”的选择难题。

如果沿袭过去的“零容忍”态度,那就要求“定性”,这意味着万分之一也将等价于百分之百,统统都必须标示。姜韬说,转基因强制标示制度不具经济上的可操作性,哪怕欧盟和日本都没有如此操作,“我建议还是定量,不定量不好执行。”

单就转基因大豆来说,有限的国产大豆供给量与巨大的压榨需求之间的矛盾催生了中国大豆对外的高度依存。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大豆进口总量为7140万吨,进口依存度超过八成,且进口大豆绝大部分为转基因大豆。

这就意味着中国已经无法做到“定性”标示,如果做到,就要付出极高的成本。在转基因问题上素来要求严苛的欧盟、日本、韩国也是选择“定量”标示。需要标示的阈值,欧盟为0.9%以上,日本为5%以上,韩国为3%以上,中国台湾地区则已由5%以上降至3%以上。

那么,为什么这些国家或地区的阈值并不统一呢?

对于所谓的标示阈值,中国水稻研究所生物工程系教授王大元给出过一个测算公式:阈值=转基因成分含量/食品重量。

联合国的193个会员国中,约有90个会员国有转基因标示法规,都是在转基因食品确认安全、商业化上市之后,才有转基因标示法。王大元称,这说明转基因标示法与“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问题风马牛不相干。而且现有的90个有转基因标示法规的国家,标准也不尽相同。

更关键的是,转基因成分是什么,也同样无法说清楚。就BT转基因抗虫玉米而言,上述公式中的分子究竟代表的是玉米中间产物(淀粉、糖浆),还是BT蛋白含量,或是折算出来的转基因玉米含量?

王大元说,多个国家和地区现有的转基因标示法规已经面临无法按标准执行的困境。

因为未经批准的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的混杂状况非常严重,2011年后,欧盟被迫制定新的进口转基因标示标准(Regulations1829/2003and1830/2003),对欧盟没有批准的转基因作物,只要含量在0.1%以下,也可以进口作为食品和饲料;同时,含转基因成分的饲料可不作标示,而绝大多数的欧盟肉类食品企业都已经开始使用转基因作物为饲料,标示在饲料问题上已经无关紧要。

农作物大量依赖进口的日本显然更加无法回避转基因标示问题。2008年以前,日本进口的食用玉米基本上都是非转基因玉米。此后,日本进口的美国玉米中,大多混有转基因玉米,日本称之为GMO-not-Segregated(转基因成分未区分)。要获得纯的非转基因玉米,代价非常之高。所以日本的标示法规中,除了Non-GMO(非转基因的)和GMO(转基因的)之外,比其他国家又多了一个GMO-not-Segregated标示。新的日本转基因标示法规定对于“GMO-not-Segregated”是否标示是自愿的,也就是说可以不标示。这一规定与日本原来的“超过5%”就要标示的法规相冲突。

王大元称,现在日本是怎样执行标示法规的,还看不清楚。不过,在欧洲和日本,转基因标示法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既然科学依据模糊,那么各国的阈值又如何确定?姜韬表示,这完全是政治家、大企业之间博弈的结果。转基因作物进口国家为严控农产品进口,就选择将阈值定得低一点,这样根据自己国内的需要,就经常有理由退运。

目前距离新《食品安全法》施行越来越近,这也意味着为了保证可操作性,接下来官方将逐步出台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办法,以定义转基因食品、明确执法机构。

“谁检测谁付费”

“挺转”派认为,在市场条件下,鉴于获批的转基因作物及其制成的食品已被证明安全,因此没有必要为某个群体(“反转派”)的主观意愿而绑架整个社会,让全社会埋单。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授赵南元就表示,考虑到“反转派”的特殊要求,可以标示非转基因食品,供其选择,当然成本也应该由这一群体来承担。而“反转”派则表示只有享有充分知情权,消费者才能够进行自由选择。

姜韬说,哪怕标示非转基因食品,也应该是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才有效。不能随便标示,更不能生产厂家自己说了算。再退一步,即使标示转基因食品,为体现公正,避免产生误导,标示的同时应该注明“本产品是含转基因产品,本标示与安全无关,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在安全性上是一样的”。但这样一来,原本打算就此向社会暗示“转基因不安全”的“反转”群体恐怕就不同意标示了。

姜韬表示,转基因检测实验室耗资巨大,不应群起设立,可以将这一项业务合并到公安部门的亲子鉴定DNA检测系统或有机检测系统中,按照“谁检测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检测。

姜韬说,在多数人对转基因缺乏准确认识和共识的背景下,强制标示转基因很有可能掩盖矛盾,将“反转”派所持的论调固定下来。

台湾科普作家林基兴曾表示,人类理性认识转基因食品“至少还需要一代人的时间”。不过,姜韬认为,林的观点很悲观,一代人是20~25年,“这时间太长了。”

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第9篇

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并盖章。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登记注册要求一致,申请人提交一份填写好的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的《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即可。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剂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盥洗设备(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通过电话、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当注明电话销售网络和网址。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整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帐)、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网络食品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10篇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XXXXXXXXX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七、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在就餐场所设臵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XXXXXXXXX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食品加工设备是否正常运转、用后是否及时清理并保持清洁。

二、应当定期检查食品贮存、陈列、消毒、保洁、设施是否完好无损、是否保持清洁。

三、应当定期检查食品保温、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温度显示是否准确。

四、应当定期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定期检查、维修要有记录。

XXXXXXXXX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一)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二)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三)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XXXXXXXXX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一、设立事故专职人员、规定人员职责,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臵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的登记、上报和反馈;现场调查;原因分析;采取控制措施;作出处臵决定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浏览查阅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网,及时注意当前有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如有接到或发现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后,处臵小组立即按要求仔细询问有关情况,填写情况记录,提出初步控制意见,情况比较严重的要立即上报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人员调查、核实、处理。

四、在知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卫生、质检等部门,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作出阶段性报告。

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协助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有关食品的采购、食用,对可疑中毒食品及有关食品工具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积极配合卫生、食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四)、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其所有物品。

2、封存被食用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在取得食品监督部门的同意后,再及时清洁消毒。

六、总结分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训、认真反省,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出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加强有关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加强有关物件的清洁消毒。

八、严格检验,做到不合格、不卫生的食品不采购、不食用。

XXXXXXXXX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单位采购食品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查验供货者主体资格证明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供货者提供的票证资料建立档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单位采购食品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验明商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成份说明、计量说明、警示说明是否真实,是否与外包装相符,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的对上架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即将过期或已过保质期及腐烂变质的食品。

五、对进入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广告宣传的,必须要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六、采购食品时,对查验不合格、无合法来源及假冒伪劣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不定期的检查并更换标注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销售标签。

1XXXXXXXXX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网络食品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11篇

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2、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2

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

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

5、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66、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7、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8-11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2

9、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13

10、废弃物处置制度 14-16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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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经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对经营过程、产品质量特性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产品形成过程的确认,经营过程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三、职责

1、负责对生产和过程的控制。

2、负责产品验证、标识及可追溯性监督管理。

3、仓库负责产品防护控制。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经营准备

(一)人员 负责经营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设备

需按质控点、对经营场所设备进行清洗消毒,需对清洗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确认,并定期评估,做好记录。

(三)经营场所环境

限制无关人员进出,场地卫生整洁。

二、生产过程监控

(一)进货验证

进货验证具体规定按《仓库管理制度》和《检验管理制度》执行。

(二)过程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1、首件检验

每班开始生产、更换产品品种或调整参数后生产的开始产品,操作工必须进行自检,合格后,再由质检员根据相应的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如不合格应返工或查找原因改进后重新生产,直至首检合格,质检员确认后才能批量生产。

三、产品标识和过程可追溯性控制

(一)过程可追溯性控制

1、各过程必须有完整质量记录,以便于追溯;

2、负责人对可追溯性的有效性进行监控。

四、产品的防护

1、对于产品从进货、查验、销售直到预期目的地的所有阶段,应防止产品变质、损坏和误用。

2、针对产品的符合性对其提供防护,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3、配置适宜的搬运工具,规定合理的搬运方法,不得破坏包装,防止跌落、磕碰、挤压。

五、过程控制中出现问题的处理

1、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要及时纠偏,并采取预防措施;

2、当过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时,执行《质量改进控制制度》;

3、当出现不合格产品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第四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作出规定。

第五条 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内在质量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

第六条 进货食品检查验收的内容:

1.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

2.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

3.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 5.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6.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期。

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8.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9.产品是否掺杂、掺假;

10.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七条 通过看、摸、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官判定,把好进货食品质量关。

第八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 定的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九条 对进货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自身具备食品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

第十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 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餐饮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本公司生产过程及相关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并对其进行合理回收利用,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运行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综合处理。

三、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分类存放。3.2 生产部负责车间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折控制和处理工作。3.3 检验室负责实验过程产生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3.4 各办室负责各自办公区域内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3.5 仓管员负责仓库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四、管理办法

4.1 各责任产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和危险弃物分类存放和标识。

4.2.1 公司的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类如下:

(1)办公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包装材料、废旧纸张和报纸,办公垃圾。

(2)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弃包装物、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

(3)质检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玻璃瓶、废液等实验垃圾。4.2.2 危险废弃物:

(1)办公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废旧灯管和电池。

(2)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机油及其沾染物,废旧危险化学品,废液包装物。

(3)质检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4.3 原材料仓、成品仓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锈、防变质等工作,避免废品、废料的形成。

4.4 生产车间在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工艺文件,合理使用包装材料,尽量减少废料、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4.4.1 各办公区的废弃物由回收公司进行处理,企不定期部负责对各办公区废弃物处理的监控。

4.4.2 生产车间由机器的维修等产生的废部件、废零配件等放入指定的废料区,达到一定数量后由仓管员进行处理。

4.4.3 检验室在检验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门别类放置在相应的废弃物区和危险物区,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在废品废料区和危险废弃物区,达到一定数量后,由生产部将危险废弃物交有资质的回收商回收处理,并作好记录。4.4.4 生产、办公、检验、生产活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实验垃圾、办公垃圾和生产垃圾等一般废弃物应集中存放,由仓管员定期出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和垃圾回收站,并作好记录。

4.4.5 机修产生的废机油应单独存放,标志清楚,定期送有资质的化学危险回收公司处理。

4.5 生产部每月应对废品、废料进行统计,必要时做出分析评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 食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二. 应急处理程序:

1.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发现感官状可疑或有变质可能时,经确认后,立即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

2.在经营场所范围内树立食品卫生意识,时时警惕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负责人发现可疑病情后,及时请卫生院医生初步检查确定,做出以下措施:

(1)观察病情,对症处理。

(2)如确定食物中毒,做好以下工作:

① 初步诊断、治疗、护理患病的宾客以及员工。

② 立即报告酒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救措施。

③ 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联系救治患病宾客以及员工。④ 立即向防疫部门报告

⑤ 收集相关病情信息、食品及原加工材料,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

3.经营场所负责人立即指挥抢救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抢救,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指挥以下部门工作:(1)责令食品立即停止加工、供应活动。

(2)由经营场所安全员负责立即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报告时间距 离发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负责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留样,防止人为地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4)安全员要深入中毒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向患者了解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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