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范文(精选12篇)
我国公民 第1篇
当前, 我们面临着经济全球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等新情况, 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是时代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文化、历史、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 我国现阶段公民公共精神状况不容乐观, 公民公共精神的缺失导致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 社会风气恶劣, 社会秩序混乱, 改革的各项成果无法巩固, 最后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 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公民公共精神的培养和弘扬。公共精神的塑造是一个不断沉淀的过程, 需要我们在多个方面加以努力:
1 在宏观方面, 要大力培植公民社会, 培植公民公共精神发育的社会土壤
1.1 建构健康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 进行集体活动的非强制性团体, 是公民公共精神赖以生长和发挥作用的现实载体。发展公民社会, 增大公民互动的频率, 开放公民参与领域等等, 有利于公共精神的形成。
1.2 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实践
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要为公民平等地参与各个层面的公共事务管理提供条件、机会、平台和社会信任网络。公共精神要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加以贯彻, 积久成习, 就成为了自然而然的思维和态度乃至行为方式。要鼓励和推动公民参加公共事务管理, 使公民在公共生活实践中感受到自己与社会共同体的休戚相关, 从而产生感性的公共责任意识。
1.3 对公民进行伦理道德教育
公共精神是一种意识形态, 所以必须用自愿、说服、教育、感化等方式改变人们旧有的习惯以养成良好的精神风范。对公民进行伦理道德教育, 对于公民总结参加公共生活实践所获取的经验, 确立公共理念、形成公共良知, 进而养成公共精神能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2 在微观方面要积极引导、设立平台、加强教育
2.1 培养公民的自制自律意识
培养人们的自制、自律精神, 有助于培养人们建立对公共规则等公共事务的公共意识, 从而培养人们的公共关怀精神。对于社会公共事务, 每个人都要学会以内省的方式审视是否违背自律的原则。公民公共精神的自主自律意识的培养, 需要经过不断地学习, 积极思考, 亲身体验才能逐渐形成, 最终内化为自己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
2.2 健全法律法规, 形成刚性约束机制
法律可以提高社会公共精神的权威性, 明确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方向。立法机关应当尽早细化有关社会公共精神培育的条文和细则, 使之有法可依。在健全的法律体系的保证下, 一方面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 减少徇私、违纪等包庇现象。另一方面, 健全的法律可以使每个人都有自由和权利自主、自愿、平等和安全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使每个违反公共准则的人都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一来, 公共事务“事事关己”, 自然会吸引更多的公民积极参与进来。
2.3 完善民主政治, 构建制度保障
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 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 可以克服原有政治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 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 在参与中熏陶、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目前我国最重要的就是不断地推进民主政治的完善, 让公民基本人权和政治权利得以充分保障, 私有财产权得到法律保护, 人们能够依法参加各类社会公共活动, 行使其所应有的民主权利, 这样才能促使政府与公民形成良好的合作, 并在这种合作中激发公共精神的形成。
2.4 发挥公职人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公众人物的思想和行为可直接辐射到普通公众, 所以对公职人员的公共道德和公共精神应有更高的要求。在公共行政中, 要强化行政人员的职业伦理道德, 在选拔、任用、晋升等各环节上注重考察其所秉承的公共德性, 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行政人员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 培育其公共精神。
2.5 营造有利于公共精神培养的社会氛围
社会环境对个人道德行为能发挥一种无形的制约力, 因此, 我们要动员全民参与, 每个人从自身做起, 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摒弃不文明的陋习, 自觉遵守公共生活的行为准则, 充分发扬公共精神的优越性。只有全社会形成一种氛围, 大家才会自觉做好。
摘要:现代公共精神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素质和社会风气的重要标杆。公共精神的缺失一直困扰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 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因此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势在必行。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探讨培养公共精神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共精神,缺失,培育,公民社会
参考文献
[1]谭莉莉.公共精神:塑造公共精神的基本理念[J].探索, 2002, (4) .
[2]梁贵红, 周乐秋.论构建我国公民的公共精神[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05,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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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琼斌.论公民公共精神的提升[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9, (1) .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 第2篇
1.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入住的酒店会有一个红色大箱子。这是面向普通民众开放的举报箱,他们可以检举那些出现违规行为的公职人员,代表委员如在酒店举办豪华酒宴也将被曝光。这一做法
①为公民合法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渠道 ②是要求公民必须珍惜法定的监督权
③可以发挥信访举报制度的监督作用 ④体现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作用 A.①④ B.②④ C.①③ D.②③
2.“政社互动”是指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其内核是村(居)民自治事务,政府行政事务不得随意下派。在此背景下,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积极推行“群众说事”制度,村委根据群众的意见实施决策方案。“政社互动”和“群众说事”制度的实施()
①拓展了农村(社区)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完善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②发挥了村(居)民在自我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提高了其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③促进基层政权的健全和完善,使政府与基层群众组织形成协调的上下级关系
④明确了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A.①③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3.北京市东城区鼓楼苑社区属于文物保护地区,不少住户大院里杂物到处乱放,极易引发火灾。为此,社区采取公开讨论的办法,提出“你周围的消防隐患有哪些”等问题让居民思考回答,大家感受到消防安全的重要,都主动清理了自家院子。下列选项对这一做法及其意义的概括正确的是
A.协商民主——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B.民主监督——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 C.民主管理——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 D.民主决策——激发公民主人翁精神
4.2015年7月23日至24日,全国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交流推进会召开,信访制度改革再次吹响 号角。依托网上信访平台,来信来访业务逐步实现网上流转、网上办理,并将受理、办
理过程 和处理结果全部公开,将参与权、评价权交给群众,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减少信访事 项流转时间,提高办理效率。这一举措()①确立了我国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②利用现代技术拓展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 ③有力地促进了公民民主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④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 A.①② B.②④ C.①④ D.②③
5.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2月3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材料表明 ①我国国家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②公民可以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③公民可以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④作为立法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6.2015年9月,哈尔滨市召开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听证会,拟下调热费,包括经营方、消费者、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在内的27名听证会参加人展开讨论。这表明
①获取民意是决策机关科学决策的前提 ②国家充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和表达权
③公民通过社会听证制度参与民主监督 ④行使表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7.为了加强村民和村委会在村庄建设中的作用,某省法制委员会建议“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此外,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由此可见 ①乡镇人民政府邀请村民参加会议是基层民主管理的体现
②村民对村内重大事务享有决策权是村民自治的基础 ③村民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可以参与决策与管理 ④村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参与村务决策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8.某市一些高中生走上街头征集市民签名,反对政府花巨资改造地铁站。该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有关部门一周之内连作三次回应。这件事说明()①“签名”方式是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 ②公民的理性监督有助于规范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 ③媒体监督是公民实行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 ④重视基层话语权有助于推动政府的科学民主决策
A.①② B.②④ C.③④ D.①③
9.在生活中,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多种多样。下列属于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是()A.高三部分适龄学生参加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B.众多网民对某市政府出台的公交票价调整方案提出意见 C.某中学生帮助当地居委会出黑板报
D.通过“政风行风热线”,反映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问题
10.广州十六中高一学生陈逸华“举牌”抗议广州地铁翻新,呼吁众人反对花巨资统一改造地铁车站,简单的个人化行为最终上升为民意动员与官民对话。一个16岁高中生扇起的蝴蝶翅膀,可改变什么?有关企业和政府部门一周之内连作三次回应,最终表态改变初衷。该事件说明
①“举牌”方式是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②政府和公民的良性互动有赖于宽松的舆论氛围 ③公民的理性监督有助于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④重视基层话语权有助于推动科学民主决策 A.①② B.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11.“网络我天天上,经常上,随机上,每天至少1个小时,主要是浏览重要新闻以及了解网友对我们党委政府工作、政策执行的意见、建议。”省委书记强卫来到江西日报社透露了
自己资深网民身份。对“网络问政”如此钟情是因为网络民意表达()A.是政府赋予公民提案权的表现 B.方便公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 C.是政府贯彻依法行政原则的体现 D.拓宽了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渠道
12.正确决策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科学民主决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下列选项中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途径有 ①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人民意志的人进入决策机关参与制定决策
②通过参加民主评议会,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
③通过信访举报制度,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反映给相关部门
④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写信或者打电话反映与决策相关的信息或建议 A.①④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13.某国有企业职工王某发现本单位领导有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于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当地检察院反映情况,后由检察机关查实,最终牵出了以该企业领导为首的“窝案”。这是公民通过_____方式行驶自己的监督权
A、舆论监督制度 B、信访举报制度 C、监督听证制度 D、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1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被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这是我们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生动体现。下面有关村民自治的观点中,正确的是
①村民可以直接投票选举村干部 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只要对村民有利就行
③村委会主任由乡镇政府任命
④村务公开、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都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15.为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受理阶段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5年2月,深圳前海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立案听证制度。立案听证,主要围绕案件受理要件展开询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释法答疑。建立立案听证制度是
①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②公民通过社会听证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③通过监督听证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④创新司法工作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 A.②③ B.③④ C.②④ D.①②
16.中纪委官网在“每月问题”栏目主动向网民发出邀请,请大家来晒一晒身边那些披着“隐身衣”的“四风”问题,曝光那些改头换面的腐败手段。这一做法
A.有利于直接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B.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根本保障 C.能够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独特作用 D.是公民对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关键 17.2015年9月1日,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推出的《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正式实施,方案要求未认证的旧卡需补登。虽然市民暂时不用担心手机卡会因信息不全或未实名而遭突然停机,但办理资费调整、业务查询、更改、换卡等相关通信服务都将受到限制。由他人代为办卡的实名用户,未来也会遇到业务办理受阻的问题。这表明 A.公民的言论自由已受到了法律的限制 B.任何公民的权利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C.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D.公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 18.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公共空间,“公共讨论”开始成为常态。时下,很多网民表达观点并非理性地“公共讨论”,而是“谩骂式批评,情绪化建议,抱团式声讨”。在网络空间,公民参与“公共讨论”应当()
①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②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③坚持理性地、有序地行使监督权 ④积极行使言论自由,这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19.近年来,某社区着力打造居民参与自治平台,推出“五会”自治模式,即社区情况通报会、社区事务听证会、社区民主测评会、党员骨干工作会、地区单位联席会,社区围绕重大议题和重要事项召开“五会”40余次,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近500条,群众参与基层民主决策意识明显增强,满意度不断提高。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①涉及到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需提请“五会”讨论决定 ②社区民主测评会的召开有利于实现社区居民的监督权 ③“五会”自治仍需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④该自治模式进一步突显了居民在自我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0.最近,一篇《法治社会不容“微博先审判”》的文章引发关注,该文针对网络上一些民众对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进行围观施压的做法提出委婉的批评,强调法治的程序性,提醒公众不能用偏激的观点去施压,甚至“绑架”法律的正当程序。对于网络舆论,政府和公民应
A.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合法有序地参与和利用 B.加强引导与管理,发挥其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C.借助其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更好地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D.利用其自由、平等、开放和及时的特点,更好地维护全体国民的利益
21.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接受组织调查;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海南原副省长冀文林被公诉等。十八大以来,已有7个省会城市的8名党委“一把手”在任上落马。这表明,在我国任何公民()A.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制裁 B.都承担相同的政治性义务 C.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 D.都平等地参与制定和适用法律
第II卷(非选择题)
22.(22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当今世界,粮食危机、环境危机频频出现,反对铺张浪费正成为全球性潮流。在中国,餐桌消费由来已久。据调查,我国每年有2000多亿元的餐桌浪费,被倒掉食物相当于2亿多人一年的口粮。这其中“面子文化”的影响不可小视,奢华浪费的吃饭方式成为中国人讲面子、讲排场、体现热情的表达方式。浪费折射出奢华的思想观念和浮华的社会心态。材料二:泛泛给每个中国人强扣一项浪费粮食的帽子,是不公平的,公款吃喝才是浪费的大头。遏制“舌尖上的浪费”,首先要拿公权开刀,堵住公款消费的通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这既是对社会公共财富的节约,也是对人民群众劳动成果的尊重。
材料三:在德国,无论自助餐还是点餐,都不能浪费。一旦发现有人浪费,任何见证人都可向相关机构举报,工作人员会立即赶到,按规定罚款。从幼儿园起,孩子们就会受到节俭就餐的教育。餐馆一般不设包间,甚至总理、部长也得都在大庭广众之下用餐。政府不能随便请客吃饭。政府的财务制度卡得很严,报销手续复杂,即便是普通宴请,也要首先填写请客申请表,详细说明请什么人、大概价格、请客目的。
(1)结合材料,请运用经济生活有关消费的知识,谈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必要性。(8分)
(2)请你从政府的角度谈谈如何“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并就减少乃至杜绝餐桌浪费向政府提出三条建议,并指出其政治生活依据。(8分)
(3)试分别从文化生活的角度,分析餐桌浪费严重的原因。(6分)
23.(26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2015年2月28日,从央视辞职的记者柴静,通过互联网推出了其公益之作《穹顶之下》,聚焦大众熟悉又陌生的雾霾问题,成为2015年首个传播最广、影响最大的现象级视
频。有关专家称,污染物排放量大,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是造成严重雾霾的根本原因。今年1月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新环保法将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损害赔偿、行政拘留等规定,同时也将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作出严格规定。治理雾霾,公众期待政府更有作为。材料二:2014年,环保部发布了《“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 呼吁全社会每个人自觉行动,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空气质量。比如尽量乘公交出行,或步行、骑自行车;优先购买绿色产品,循环利用物品,参与垃圾分类;及时关闭电器电源,养成节电习惯;发现污染大气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拨打12369热线电话进行举报等。同时,公众应自觉助力,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公共治理。
(1)结合材料一,运用《政治生活》的相关知识谈谈政府应如何治理大气环境污染?(14分)
(2)结合材料二,说明公民在治理雾霾方面是如何作为的?(12分)
CBCBA ACBBC DABCB CCCDA A 22.
(1)①生产决定消费,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不高,这一国情要求我们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②收入是消费的基础和前提,当前我国人民的收入水平总体不高而且差距较大,每个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度消费,反对互相攀比。
③面对严峻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我们应该树立生态文明观念,践行绿色消费方式。④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作为我们民族的精神财富,任何时候都应发扬光大。(8分)(2)①政府要科学民主决策。
②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③政府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关键是健全制约和监督,一靠民主,二靠法制;不断完善监督体系。
④政府要自觉接受监督,建设“阳光型政府”。
①建议:政府要加强对餐桌浪费现象的监管。通过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意识。依据:政府具有经济职能和文化职能。
②建议:鼓励公民对餐桌浪费现象进行监督。依据:公民具有监督权。
③建议:完善公务消费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依据: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8分)(3)文化生活:文化影响人们的实践活动、认识活动和思维方式。传统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继承性,对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产生持久的影响。中国传统的“面子”思想是造成餐桌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解析】 23.
(1)①政府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分)
②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职能,加强市场监管,惩治污染环境的行为;(3分)③履行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职能,加强环保宣传,倡导低碳生活;(3分)④履行提供社会建设职能,实行公交优先,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3分)⑤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广大公民监督,积极推进民主科学决策。(3分)
(2)①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公民有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 ②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应积极关注并支持相关部门治理雾霾的工作,要自觉主动维护国家利益;
③积极参与民主决策,向有关部门提出治理雾霾的建议和意见,强化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能
力;
论我国公民的消费伦理教育 第3篇
关键词:公民;消费伦理教育;必要性;内容;对策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086-02
一、我国公民消费伦理教育的必要性
消费伦理教育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其必然性,消费伦理教育是伴随着我国公民在消费领域消费伦理问题的突出而逐渐成为社会焦点的。我国公民的消费伦理教育之所以必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
1.过度消费
过度消费主要指消费主义的消费行为。我国公民的过度消费主要表现为:在生活实践中无所顾忌和毫无节制地消费物质财富和自然资源,讲排场、摆阔气、赶时髦等。他们以追求新、奇、特的行为来炫耀自己的身份和社会地位,持有“生存即消费”的人生哲学和生存方式。其对物质财富占有欲的极度膨胀和对感官文化的狂热痴迷,不仅掠夺性地消费着能源和各种大自然的创造物,而且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造成了一个浪费型的社会。挥霍、浪费使自然惨遭毁灭性破坏,温室效应、资源枯竭、生态失衡等已经严重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和和谐发展。
2.盲目消费
盲目消费简而言之就是没有计划、漫无目的的消费。消费逐渐成为一种病态的非理性需要,公民不知道自己究竟要什么,消费时深受社会潮流和广告宣传的影响,消费完全是为了满足从众和攀比的心理需要,消费变成了一种对物品无度的索取和占有。在我国公民中盲目消费主要表现为公民在进行某些消费活动时并不是求得某种享受,而是获得某种地位的感受。我国公民在盲目消费中还表现为无计划、无目的的乱消费,体现在购买消费品时其并非为必需品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购买,以至于购买后没有使用造成极大浪费。盲目的消费并没有给公民带来幸福,而是永远也得不到满足的消费欲望和资源的浪费。
3.奢侈消费
奢侈消费作为节俭消费的对立面是指:“用于奢侈目的或为炫耀财富而进行的一种过度消费,是对资源的一种不合理的配置和浪费。”[1]我国公民的奢侈消费主要体现在:消费超过本人收入和财产承受能力的消费,特别是一种表现为挥霍和浪费的消费。出于虚荣、攀比和过度享乐的奢侈消费,不但会造成社会有限资源的巨大浪费,消耗稀缺资源,而且容易助长享乐主义思想,助长社会腐败之风,甚至还会诱发人们通过不法手段获取金钱的欲望,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还容易加大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之间的隔阂,危及社会稳定等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集中反映出我国公民整体的消费伦理意识的淡薄和公民消费伦理教育的缺失。只有通过教育的方式才能使其在主体内部树立起来。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民的消费伦理问题,我们必须加强公民的消费伦理教育。
二、我国公民消费伦理教育的内容
针对目前我国公民在消费活动中存在的消费伦理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公民消费伦理教育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消费伦理知识的教育、消费伦理意识的培养、消费伦理情感的教育以及公民消费行为习惯的养成。
(一)消费伦理知识的教育
费伦理知识的教育指加强对公民如何进行合理消费的知识教育,即让我国公民正确认识什么是消费伦理、如何进行合理的消费即消费方式的教育。消费伦理是指在整个消费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来调节、指导、评价消费行为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总和。要使我国公民正确的认识消费伦理的内涵,必须立足长远从娃娃抓起,加强学校教育,同时要利用传媒对公民进行潜移默化的宣传和影响。消费方式指公民消耗和享受消费对象(物质的、精神的、服务的)的方法和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公民个人消费和社会公共消费都是消费的两种基本形式。首先,消费方式教育要摒弃不健康、不文明的消费方式。主要表现为过渡消费和畸形消费。其次,要积极倡导环保、节约、文明的消费方式,注重消费同资源与生态平衡的关系。第三,提倡适当合理的“超前消费”和“信用消费”。
(二)消费伦理意识的培养
1.适度消费
亚里士多德认为:“过度和不及都属于恶,中道才是德性。”“在财富的接受和支付上,中间性是慷慨,过度了变成挥霍,不及了变成吝啬。”[2]适度消费理念是对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辩证关系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是针对我国公民中消费主义消费观的扬弃,是在更高层次上对公民自身消费活动的理性约束与规范,是科学消费观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消费社会物质欲望的减少、技术的改变和人口的稳定,人类就没有能力拯救地球!”[3]
2.可持续消费
“可持续消费观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求人们的消费必须以环境资源的承受力为前提,改变过去那种对自然资源的强盗式掠夺和暴发户式的挥霍,在保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础上,全面提高消费生活的质量。”[4]可持续消费既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和永续利用,也能实现废弃物的最小排放和对环境的最小污染。它维护了公平与公正原则,即追求生活质量的权利对于当代全球的每一个人,对于当代与后代的每一个人应该同等地享有。
3.绿色消费
绿色消费,不仅包括绿色产品,还包物资的回收利用,能源的有效使用,对生存环境、物种环境的保护等。“深绿环保主义者的心愿是:克服当代‘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抛弃的主流生产、生活方式,采用符合生态学规律、不破坏自然环境的生产方式,过物质简朴、精神上丰富的生活。”[5]绿色消费倡导公民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转变公民的消费观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适的同时,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消费行为习惯的养成
消费行为习惯是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的总称。“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特殊的意识信念、行为准则、评价选择、应当理想等的价值体系,是调节社会关系,发展个人品质、提高精神境界诸活动的动力。”[7]道德的实践性决定了道德教育的目标之一是使公民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而对我国公民的消费伦理教育的最终目的则是提升我国公民的整体消费素质,促使我国公民养成合理的消费行为习惯,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民在消费生活中存在的伦理问题,从而达到消费伦理教育的目的。对我国公民进行消费伦理教育时,一是要注意提高公民正确地分析和判断事物的能力。二是公民要对自己提出明确的要求。三是公民必须培养自己顽强的意志力。四是政府应建立督导机制。
三、我国公民消费伦理教育的对策
(一)发挥政府在公民消费伦理教育中的引导作用
政府在我国公民的消费伦理教育中应作为表率,认真学习消费伦理知识;作为领导者切实遵守消费伦理的原则和规范,为公民做榜样;积极大力的支持我国公民的消费伦理教育,加大软件、硬件的投入,为我国公民的消费伦理教育提供保障。开展社会主义消费荣辱观的教育,杜绝不健康的消费方式和消费习惯,推动全社会良好消费道德风气的形成。消费伦理是消费行为背后的思想根源,有什么样的消费伦理,就有什么样的消费行为。通过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引导和教育,转变社会消费风尚,培养公民健康的消费心态和节俭意识。
(二)注重提升公民消费伦理的践行能力
“消费是为了生活,而生活却不只是消费。这不独是一种经济伦理,也是一种人生哲学。”[8]在我国公民的消费伦理教育中要注重公民践行消费伦理能力的提升,只有提升了公民的消费伦理践行能力,我国公民才能更加合理、健康的消费,使消费置于幸福的维度之下,使公民的消费生活水平更高、更和谐。提升公民消费伦理的践行能力应:培养和加强公民的理财能力,使公民正确认识金钱及金钱的作用,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公民应为自己每个月的开销编制预算,理性消费,防止透支过度以避免消费的无计划性。在具体的消费过程中,则要把握消费适度原则,根据生活实际情况明确消费标准,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消费不超出自己的经济实际,同时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种关于消费方面的活动,从中学习消费知识。
(三)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节俭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之一,早在《左传》中就有这样的论述:“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节俭所以能够自古至今,传扬不衰,就在于无论对修身、持家、治国,它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9]因此,在我国公民的消费伦理教育的建设中,继承和发扬节俭的传统美德是十分必要的。“在他(亚里士多德)看来,对于人的正常合理的生活来说,吝啬与奢侈都是极端的生活方式,正确的行为策略应当是节俭。所谓节俭,并不是简单的要求人们去一味地‘省吃俭用,而只是告诉人们用最经济合理的方式来过自己的日常生活。”[10]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节俭消费应立足于经济和伦理的双重维度,着眼于生产和消费的互动关系,强调个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主要表现为人们理性的生活态度和适度的消费观念,要求人们的消费行为以个人的收入水平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为比照,充分合理的利用资源,适当节制个人的生活欲望。节俭消费不仅体现了对传统消费思想的扬弃,还体现了新时期积极消费观的道德性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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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第4篇
一、法律信仰概述
“法律信仰”一词源自伯尔曼所著的《法律与宗教》一书,“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对于什么是“法律信仰”?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对实证法的信任与信服。伯尔曼提出,法律不仅仅指一套法律规则,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主要由法律概念、法律的制度、诉讼的程序、法律的价值、法律思想以及法律规范这几部分构成。通过法律对权利进行分配,从而对生活加以规范和指导。法律信仰是人的一种理性与意志,人们对法律产生信仰主要是因为法律与人类的生活相关。所以,法、权利、正义具有相通性,法律信仰并不简简单单是对某种实证法的信仰,更是一种对权利、对正义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并不是一个简单静态的内心遵守,还有在生活中对其动态的活动支配,包括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二、我国公民法律信仰培养的现状
如前所述,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律信仰的培养工作,如设立法制宣传日活动和宪法日宣誓制度等,这一系列活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精神、培养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普法教育存在问题
普法教育是指国家或者政府运用多种方式在全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活动,让公众能够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素养,树立法律信仰。普法活动有助于公民形成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信仰。我国已进行数次普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原因有:其一是学校开设有关普法课程过少,没有达到教育部所规定的要求;其二是普法不到位,没有深入宣传。
(二)立法活动过于频繁
立法活动的频繁使得法律条文出台时间的大大缩短,公民在还没有领会法律条文的内涵的情况下,有些条文已被废除。尤其是近年来,立法的速度更是在不断地加快,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一部接着一部,这种立法趋势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有法可依情况正在增多,然而,另一方面却也给法律难以被公众所信仰种下了深深的隐患。
(三)法治意识较为淡薄
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都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办事或者按照法律程序去执行法律,从而打击了公民法律信仰更好的发展,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在公众的心目中的地位本来就与一般人的地位不同,如果这些人员不遵守法律,那么公民更是找到了不遵守法律的理由。
三、我国公民法律信仰培养的途径
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日积月累。当前,我们可以针对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培养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
(一)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知感
认知感是公民对法律的简单认识,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情感基础。要想让人们信任法律,其前提是首先要让人们认识法律、知道法律。这就要对人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如果要加强法治教育,学校是一个重要阵地。通过法治教育,使人们可以了解法律的基础知识。总之,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积极运用网络媒体,使得广大的人民群众都可以对法律的精神耳濡目染。
(二)加强人权保障,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
法律信仰与人权是紧密相连的,它们相互促进,相互作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如果法律本身不体现人权的价值,不考虑人的基本需求,不反映人道主义要求,不体现一定的法律精神,那么法律的它就不是一部良法,而是一部恶法。
(三)严格法律实施,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
信任感是公民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法律更高一层次的心理感知。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特别是司法审判的结果承担着当事人对于法律所体现正义的职能。一旦司法出现严重的腐败问题,人们就会对解决社会纠纷的司法程序失去信心,而且当事人会对寻找政府解决问题这一途径产生怀疑,长期下去,人们对社会失去信心,对法律的作用失去信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法治国家,公民的法律信仰培养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法律信仰可以使社会公众认识到自身独立的人格、自由和利益,让权利意识在其心目中占据重要地位,进而激发他们对法律的信赖和激情。培养法律信仰可以让公民从内心接受法律所传达的精神,使全体社会成员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让法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的准则。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目标才可以更好更快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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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第5篇
⒉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项义务。
㈢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⒈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⑴基本内涵: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在守法和司法上的平等,而不是在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
⑵内容:国家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⒉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⑴原因: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①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②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⑵要求: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我国公民 第6篇
关键词:公民;道德滑坡;现状;道德教育;对策
中图分类号:G7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75-02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辉煌成就,相对于经济发展而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公民的道德素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滑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当前社会生活中道德问题的基本现状透视
1.社会公德缺失现象较为普遍
社会公德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广泛深入人心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生活准则,它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社会风气好坏的标码,也是社会道德的基石和支柱之一。实事求是地讲,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的伦理道德、公共道德观念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滑坡,遭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评议,2011年的广东小悦悦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很多传统美德对人们的指导作用逐渐弱化,向善者的身影显得孤立而寂寞。
2.以个体主义为中心的道德行为盛行,价值观念趋于功利化发展
现代大部分青年的道德意识和心理趋于“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打着“自由、民主、个性解放”的响亮口号,自我主义倾向过于严重,凡事先考虑到自己的切身利益,置集体或他人利益于不顾,把对物质生活的追求和物质价值的实现看作自己人生奋斗的终极目标,以“只要与权钱挂钩,我就参与”的心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价值观念也随之逐渐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1]。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安定秩序,阻碍和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3.部分公民的道德认知与社会道德实践相脱节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主要停留在道德说教的层面,一切的道德口号、道德提倡都只是悬挂在半空中,很少进入道德实践的层面,造成理论教育或道德宣传与社会实践的严重脱节,使人们的道德教育理论很难有实践的平台。导致许多人道德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能力形成天壤之别,社会道德失范和道德滑坡就不可避免。
二、重建我国公民基本道德的策略
我国公民基本道德的重建是一项长期又艰巨的精神文明建设,既需要加强道德主体的教育,又要努力营造道德重建的良好社会环境以及与道德实践活动相配套的法律措施,只有将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公民基本道德素质的回归与提高才有可能实现。
1.加强公民道德教育
首先,正确看待道德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当代中国社会出现的道德问题虽然不能完全归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却与市场经济发展有着内在联系。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是以承认生产者的私人利益差别为前提,竞争性与功利性是它的主要特征,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价值规律是它统摄与调节一切经济活动的原则与尺度。这些无不诱使人们的价值观由义向利倾斜,导致社会风气毒化[2]。应然的传统的道德可能会受到现实的功利主义的欲望所挤压,甚至被物质利益所替代。当然,这不是市场机制本身的过错,恰恰是当前反市场经济行为造成了不道德和不良社会风气,真正的市场经济对利润的追逐只有在遵循最基本的道德价值的情况下才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它是公正的、平等的、自由的、法治的、有秩序的,它不允许坑蒙拐骗,也不允许钻法律空子,从而对道德建设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其次,增加对道德实践者的支持,增强社会大众的道德信念。高尚的道德信念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培养出来的,需要时间的考验和永不磨灭的毅力,更需要超人的勇气。只有增强了大众的道德信念,才能在他人需要帮助的时候毫不犹豫地伸出援助之手,彰显自己的人格魅力,使社会的风气得以发扬光大从而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氛围。
再次,提高道德受助者的感恩意识与思想觉悟。对于某个道德事件来说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道德实践者和受助者二者缺一不可:既需要实践者的真诚付出、不求回报,又需要受助者的知恩图报、不以怨报德。如果受助者没有一颗感恩的心,对施助者的善行倒打一耙,那么就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敢去做好事,因为他们相信“好人不一定有好报”,如此蔓延下去最终会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道德的滑坡。所以要想重建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人们就必须养成“扪心自问的习惯,也就是自己与自己默默地对话”[3]。这是一个具有道德良知的人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如果谁连这点也不具备的话,那么必将遭到人们的唾弃与远离。
2.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提高我国公民的道德素质,不仅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更要批判吸收外来思想文化。中华民族在历史的长河中形成了优秀的民族精神,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精神食粮,不应该随着时代的前进被舍弃掉。正如19世纪英国伟大的道德学家塞缪尔·斯迈尔斯所说:“如果一个民族缺少了品格支撑,那么,就可以认定它是下一个要灭亡的民族,如果哪一个民族不再崇高和奉行忠诚、诚实和公正的美德,它就失去了生存的理由”[4]。因此,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就必须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传统美德这个灵魂,它是我国公民的精神支柱。同时,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思想价值取向、道德趋向也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要重构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也必须要有雄鹰一样的眼光,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海纳百川的胸怀谦逊地潜下心来研究和吸收其他民族的优秀道德因子,例如西方国家的环境保护意识、人道主义精神、公益理念和“尊重、责任心、可靠、关心、公平、正义”[5]的价值理念,大胆地把这些共通的道德优点“拿来”,通过梳理消化、交融和吸纳,取长补短,嫁接、改造和弥补我们的道德滑坡,从而形成有助于社会发展的道德价值观。
3.完善道德立法来保障社会道德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一,我们必须积极倡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将部分道德法律化。道德是一定社会中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所遵循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通过社会风俗和社会舆论以及人们内心的信念来付诸实践。但是在当今这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中国社会里,道德本身的存在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不具有强制性,本身无法阻止也无法惩罚破坏它的行为,因此就需要法律来弥补道德的不足。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道德实践活动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国家应该通过对社会有序化要求的最基本的道德立法来确认道德规范,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为道德的底线护航,挽救目前道德水平滑坡的局势。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有益补充。法律对道德的支持也是有限度的,如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较高要求的道德和一些有关私人生活问题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无疑使一个社会的法律变成了道德法典,一个社会的法庭变成了道德法庭,法律审判变成了道德审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就不复存在了,这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6]所以,国家的立法机关应基于社会伦理价值取向把部分道德法律化、制度化,然后利用法律强制约束的机制,通过公正执法、奖善惩恶、严厉执法的过程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实施道德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对一些违反公德行为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予以严厉打击和纠正,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渐形成具有中华民族时代气息的道德风尚。
4.建立开放型的教学模式,强化我国公民的道德实践活动
我国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很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注重思想上的诱导,结果往往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传授的道德理念也不易被接受。教学方式不能随市场需求做出适时调整,教育成了只教授“应试能力”、“知识传递能力”的僵化模式,学生所学到的基本道德规范也很难在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里得到应用。张岱年曾言:“道德所以为道德,在于不仅仅是思想认识,而更是行为的规范。道德决不能徒信于空言,而必须是见之于实际行动。”[7]实践是公民道德完善的真正熔炉。所以,我国政府必须改革旧的教育体制和教育制度,建立开放型的道德教育活动,注重学生道德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其通过真正的“下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或做一些助人为乐的事,并鼓励家长、社区人士、各种社会团体及组织能够积极地参与其中,帮助广大社会群众提高道德实践的热情,真正做到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活动的相结合,把道德理念内化为公民的精神食粮,使公民在实践中认识责任与义务,充分感受道德的重要性及其力量,从而形成全社会成员积极参与道德实践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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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国公民教育的思考 第7篇
一、公民与公民教育的内涵
对于“公民教育”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广义的公民教育指的是培养良好公民的教育, 与学校教育概念一致。狭义的公民教育则是指一种协调个人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的教育, 其宗旨在于实现个体的政治社会化、法律社会化和道德社会化, 即是对每一个公民进行如何做合格公民的教育, 是以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教育目标体系[1]。
综上所述, 公民应该是指身份平等、具有公共生活品德和公共精神, 以正确方式与高度责任感和自觉意识和主动投身于公共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教育, 也就是以这样的公民理念为核心目标而展开的为民主社会培养一代又一代积极、负责、效能的社会公民的教育过程, 它贯彻于公民的整个生命历程, 有赖于家庭、学校、社会和媒介的共同教育作用, 是终身教育的过程[2]。
二、加强我国公民教育的必要性
1、加强公民教育是提高全民族道德素质的必然选择
我国传统道德观长于家庭伦理, 短于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 因而有重私德, 轻公德的观念。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 公民教育是片面和不完善的。目前, 我国的封建传统道德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现代公民身上兼具传统道德的两重性, 因此, 要提高全民族道德素质水平, 最行之有效的途径就是进一步取传统道德之精华, 去传统道德之糟粕并与时俱进。
2、加强公民教育是构建社会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这与公民教育中的国家、民主、法治、道德、平等意识是一致的。我国社会现阶段存在的种种不和谐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长期的封建意识对人思想的束缚根深蒂固, 公民意识难以形成;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 没有进行系统完整的公民教育[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也需要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质的约束。
3、加强公民教育是积极应对多元文化挑战的现实要求
不同国家赋予“公民”的内涵千差万别, 随着经济全球化速度的不断加快, 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正通过网络、电影等媒介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政府必须按有关规则改革管理体制、转变管理方式, 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竞争环境, 这些必然要求在整体范围内促进公共精神的发展, 塑造人们的法规意识、权利意识、合作意识和诚信意识, 领会民主、法治、市场等WTO精神, 而这些都应该是公民教育的应有之义[4]。
三、加强我国公民教育的路径选择
1、重视公民意识的形成
真正的公民教育, 应当是既要使公民懂得自己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又要使公民懂得如何维护个人的正当权利。完整的公民意识的形成包括从传统道德观念到现代道德观念的转变, 如从臣民意识到主体意识、从“中庸之道”到竞争意识、从个人道德到社会公德多方面的转变[5]。因此, 我国必须大力切实进行尊重和维护个人权利的教育, 同时在社会文化教育建设中要加速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真正确立公民的主体地位。
2、加强公民教育的民族性
公民是与国家互相对应的两个概念, 二者相互依存。我们提倡的爱国主义教育绝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教育[6]。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世界日益连为一体的今天, 超越于国界之外的公民即所谓的“世界公民”的概念被提了出来。它要求生活于“地球村”的公民既要有民族意识, 同时也要具备面向世界的观念和相应的能力。狭隘乃至狂热的民族主义是违背历史潮流的, 最终只能削弱自己的力量。因此, 我国公民教育要强调公民的民族意识, 但也要讲一个“世界公民”对世界应该承担的责任, 应该遵守的起码的世界规则以及适用于各国公民的道德原则。
3、加强公民教育的体系建设
系统的公民教育主要是指教育目标与教育内容的系统化。具体来说就是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公民教育的目标体系, 统一教育要求, 设计公民教育内容, 全面地、科学地进行总体安排[7]。公民教育是党和国家教育事业中的重大系统工程, 需要社会各界以及每位公民的相互配合、大力协作。要探索加强公民教育的有效途径, 首先应立足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国情, 其次在此基础上, 学习和借鉴国外公民教育行之有效的经验教训, 构建多样化、多样性、全方位的公民教育体系。其中, 家庭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础要件;学校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主要渠道;社会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部分, 因此, 要形成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三维立体网络, 努力加强对普通民众的公民教育。
总之, 公民教育是一项社会性的总体事业, 公民既是民族文化的传承者, 又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因此, 公民教育应引起社会全体成员的关注, 并推动其迅速发展。只有促进全社会公民教育事业的发展, 提高民族素养, 才能实现二十一世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政治以及教育事业迅猛的发展, 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识, 在我国全面加强推行公民教育势在必行。
关键词:公民,公民教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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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公民组织化发展探讨 第8篇
关键词:农村公民,组织化,制度建设
我国农村公民组织化发展存在很大空间, 农村公民的组织化并非有没有的问题, 而是组织化不平衡和普遍组织化低的问题。组织化是他们实现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力的途径, 也是他们消除与城市公民在公民身份上差别的途径。最基层的农村公民民主生活的发展能给中国带来的不只是公民社会农村部分的新秩序, 不只是新农村建设中制度性的胜利, 更是对中国民主政治的持续性的支撑力、张力和活力。
1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深化农村公民组织化的制度改革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权力来源于村民权力的集中, 由村民自觉自愿通过直接选举选出的村民代表组成, 代表村民行使农村公共权力。村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要积极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和按其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支部的领导, 坚决执行支部的决定并向支部请示汇报工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要切实尽到指导、支持和保障的责任与义务, 村委会要自觉接受、主动争取乡镇政府的指导, 积极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保证法令、政令的畅通。村委会与村支部、乡镇政府甚至县级政府的关系成为能否深化改革的重点难点。我国学者认为:“村委会是国家政权下放基层自治权后的权力空白的填补者, 村委会的一切工作的利益导向应是村民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 为村民服务对村民负责”。如何建立直选村委会的独立性还是在探讨的话题, 有待理论突破。村委会和村支部是村民组织化的重要力量和直接存在的合理合法组织, 明确各自职责、工作内容, 对发挥两委的工作能力、积极稳妥处理好村务以及村外关系有重要作用。
必须改革的两个制度: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当前弊端重重的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无疑是个重大障碍。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应当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方便和服务人民发起的民间性质的组织。但是现在繁琐的登记和严格复杂的审批却妨害了人们的积极性, 有的组织为了便于登记绕过社团登记而去做工商登记, 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办组织。改革社团管理制度的关键是在法律上给以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人性服务, 以及给予社会团体独立于党和政府的社会地位。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的剥夺不仅仅是经济和资源的剥夺, 最重要的是权利的剥夺。二元结构下的农村公民权利是极不完整的公民权利。改革二元结构等于归还农村公民已失去的公民权利, 农村公民将同城市公民在制度上实现平等。只有这种制度上的平等才能使农村公民的组织化成为合法公民的组织化, 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在组织化上的解放。
同时, 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 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 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民建立村民理事会等服务组织, 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让农民为自己的事情做主, 真正实现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2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加大农村公民组织化的宣传力度
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的表现是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 经济发达的程度直接影响了农村公民组织化进程, 经济发展水平成为制约农村组织化的直接因素。有学者认为:“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大, 造就参与基础的多样化, 并导致自动参与代替动员参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农民政治参与的基础, 也是国家与农村公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基础。在我国, 许多富裕地区村庄的致富经验是农村的工业产业化以及农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结合经济上先发展地区发展的成功经验和落后地区农村的现状, 找出一条有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是发展经济的起点。由于落后地区的底子薄、财力有限, 需要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政府应统筹财政使财政预算向落后地区倾斜, 支持照顾其发展。我国已经经历计划经济时代的优先发展工业、农业支援工业的发展战略, 现代工业体系已经趋于完善, 工业反哺农业已成为必要的发展战略。现实中许多地区的农村工业产值成为农村公民的主要收入也反映了工业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能性。
加大农村公民组织化的宣传教育, 理论和事实都表明, 受教育的程度如何, 影响着我国农村公民组织化的水平和质量。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科学、民主、法制观念, 清除广泛存在的宗族观念、封建残余思想、小农思想等落后思想, 建立农村公民的现代民主政治意识、现代市场经济意识、现代文化思想。只有具备现代组织思想的组织才能代表现代性。现代民主是需要训练的, 政府应疏导教育农村公民对自身利益的合法诉求, 指导他们为了共同利益通过现代组织思想指导组织起来。由村民向公民的身份转变, 需要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 政府要做好思想动员, 广大干部要做好思想准备, 不能把农村的组织事务挡在大门之外。科学、民主、法制的观念深入人心, 有赖于党和政府的大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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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现状和探索路径 第9篇
伴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步入法治社会建设中。公民守法是作为社会主体从内心认识法律的一种体现,自觉遵守法律同样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一种认知。公民守法精神的形成与众多因素有关,例如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体等等[1]。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我国公民目前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守法精神上还存在漏缺。公民的守法精神的建立对构建法治社会尤为重要,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实践意义。因此,寻找公民守法精神缺失的原因,对加强公民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和大的品质有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
1. 取得的成绩。
(1)立法制度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更多的公民能参与到立法中,从而制定出的法律与实际情况更加符合,同时也能反映出较多民众的基本意愿,维护了民众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民众愿意自觉的遵守法律。(2)法律约束行为规范。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的约束职能逐渐提升,无论是对政府、市场还是对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都起到一定的行为规范约束,促进了市场的有序发展,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众信任度。(3)公众法律意识提高。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逐渐对法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其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都在潜移默化的提升[2]。他们逐渐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同时对法律的认同度逐渐加深,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越来越高。法律在社会的发展中充当着重要的作用,促进着人们的生活发展。
2. 公民守法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国家设立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行。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发展的速度在不断地增加,相关的法律立法过程也逐渐加快,大量的社会行为需要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因此,越来越多的法律逐渐出现在日常生活中,但是国家对民众的普法力度远远跟不上法律的立法速度,导致我国公民对国家的法律了解得太少。同时,我国的公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并且层次不齐的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同,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更谈不上守法精神[3]。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遵守是建立在对法律内容的了解之上的,民众的守法精神也是依靠民众对法律的认识而存在的。因此,社会工作对法律的具体内容了解得不深刻或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透彻,所谓的守法精神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无法落实到实际生活中。(2)法律监管不到位。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部分地方政府机构为保护自方利益或政绩,经常会采取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手段进行管理社会和经济,部分执法人员更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自身的利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部分官员滥用法律自由裁量权,对公众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缺失,久而久之,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也逐渐消失,公众的守法精神无从谈起。除此以外,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了解过少,道德败坏,为了自我利益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制造冤假错案,造成司法机关的公共权威性降低,迫害到无辜公民,使法律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更使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正义性丧失。同时,我国公民受到传统的伦理思想影响,依然受到传统的封建主义思想君权至上的限制,造成我国民众不敢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公众守法精神的缺失。
二、培养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路径探索
1. 坚持经济建设。
公民守法精神建设的基础就是经济,因此保证市场经济自由、公平、开放、竞争、法治的运行是关键。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依靠自由、竞争、法治性实现市场活动的规范性不能只依靠品质的约束,也不能仅依靠国家的行政武力实现管制,而是需要创建公正、公平的法律规则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依靠法治的力量实现市场经济规范化的运行。市场经济依靠法律的力量防止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弊端,实际上也是社会公众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4]。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强,伴随着法律对经济活动的逐渐规范,工作对法律逐渐产生归属感和依赖感,长此以往就会使公民养成良好的守法精神。
2. 完善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的完善是促使法律得到社会主体认可的基础,同时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违法行为损害的法律的权威性,直接影响了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因此在法治建设中,首先,要完善立法行为。制定法律者必须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民主讨论的方式获得法律的合法性,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只有公平合理的法律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达到公众的愿望,得到公众的用户,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形成守法意识。其次,要保证法律的良好执行。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的执法机关,必须做到执法必严,将法律的公正性、正义性和权威性能较好地反映出来,这样才能使公众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遵守法律。因此,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改善和完善行政体制,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是保证法律良好地执行的关键。最后,加快普法教育立法工作。公民守法精神养成的前提条件是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5]。目前我国公民整体素质发展受到限制,部分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够,这样不仅阻碍了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同时也造成法律权威性的破坏。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方法,确定社会公众接受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设置相关培训机构实现社会公众的普法工作,将普法工作逐渐制度化和规范化。
3. 加强道德建设。
公民法律素养的内化就是公民的道德品质。首先,部分道德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道德建设与法律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同时,法律也是道德精神的一种体现。加强民众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修养以方便民众接受和认同法律,同时,道德建设也是促进民众对法治观念跟新的一种途径。具有较好道德素质的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也会有自我约束力。同时,执法人员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有利于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法律的执行过程更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6]。
4.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培养公民守法精神的基础。法律是规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民众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守法意识的增强。我国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普法教育的不断推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但是社会公民还应该进一步提高自我的权利意识,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法律不仅赋予公民一定的权利,同时还需要公民尽到自己的义务。较强的法律意识不仅是指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样还指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侵犯他人的权利。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保障,公民的守法精神也需要依靠公民的法律意识作为坚强的后盾。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也在不断推进。但是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和历史原因,我国公民在守法精神上还存在缺失的现象,国家的发展需要公民的守法精神。就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进行简要探讨,并提出提高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措施。
关键词:守法精神,法治,公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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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隽.论我国公民守法不足及解决途径[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3.
略论我国公民权宪法立法保障 第10篇
我国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公民权利的内容及保障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已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但也应该看到, 现行宪法在公民权保障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与公民权利相关的纠纷不断涌现, 充分暴露出我国宪法权利保障体制中所存在的缺陷。为解决这一问题, 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种种建议, 但笔者认为, 只有从完善宪法立法上寻求权利保障才是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方式。
一、我国有关公民权的宪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的几部宪法都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事实, 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对我国公民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做了规定。尤其是现行的“八二”宪法首次将公民权利提到国家机构的章列之前, 并对公民权利做出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这表明了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更加规范化, 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但是, 仅仅通过公民权规范在宪法中的排序, 并不能说明一国宪法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已经达到完备状态, 事实上,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与缺陷, 尚需通过进一步的宪法立法予以完善。
(一) 公民权的权利内容规定过少, 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 宪法中尚未确立
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界定仍缺乏周密性, 并且还具有时代的局限性。翻阅我国整部现行宪法的138条, 有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有24条, 显然, 相对于我国已经承认并加入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 现行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的条目太少, 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纳入到现行宪法典之中。比如, 与人身权密不可分的生命权、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公民自由迁徙权、有利于人们了解公共管理事务的知情权、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环境权、寻求事后救济的诉权等等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 现行宪法法典没有或较少提及。同时, 我国的“历次修宪又多注重于宏观体制建构, 并不直接关注微观的公民权利体系变迁”[2]。因此, 我国现行宪法并不能及时的、审慎的回应社会的权利需求, 致使公民权利体系处于相对不完备的状态。
(二) 公民权的权利条款过于抽象, 不具有可操作性
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 以原则性规范为主, 过于笼统和模糊, 相关条款就显得过于抽象;而我国宪法又将公民权利条款与内容相互混杂, 层次不分, 使普通老百姓对公民权的权利条款理解起来更为困难。同时, 我国缺乏成熟的宪法解释学, 也没有宪法司法化判例实践, 因此,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法律的适用时可操作性极差。
(三) 缺乏保障权利的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机制
长期以来, 我国宪法对国家机关的权力极少制约, 而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过多干预、任意限制, 乃至于侵犯, 形成本末倒置的局面。
同时,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制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的救济措施。尽管我国宪法序言明确宣示其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效力”, 并在宪法中对公民权利作了必要的列举。但是, 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犯, 还是难以得到及时妥善的救济。
除上述外, 我国宪法还存在缺乏相应的专门程序规范和尚未规定有关在紧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保障制度等许多问题。由此可见,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的确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所以, 对于这些宪法自身的缺陷, 我们需要进一步促进宪法立法以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完善的公民权利保障体制。
二、完善我国公民权宪法立法保障的构想
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既是公民权利的底线, 又是公共权利的边界。从价值角度来看, 保障公民权是宪法的终极目标。在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中, 宪法保障是首要的, 也是最富效率的。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没有宪法保障, 任何公民权利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3]。所以, 结合现代民主宪政的精神和法治理念,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公民权宪法立法保障应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 充实和完备公民权利内容
人权作为一项法律的基本原则已得到各国和社会的普遍承认。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 中国在不断加快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步伐。其重要体现之一是中国法律较大地促进和提高了保护人权的标准, 并快速地融入到国际人权制度建设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中。但是, 基于中国的人权现状, 我国宪法对于人权保障的空间还有待大大拓展, 应当与时俱进、与世界同行, 明确公民权利范围, 进行整合与法典编纂。在社会实践亟须、条件已经成熟的情况下, 应将生命权、迁徙自由权、知情权、环境权和诉权等权利纳入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内容中。
另外, 笔者认为还应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写入宪法, 以作为公民权利的补充。法不禁止即自由是指宪法未做出明确规定禁止的权利便是公民所可以享有的权利, 其是依据“一切与宪法精神不相冲突和抵触的权利, 均应归属到公民权利的范畴”[4]。这一宪法精神派生和延伸所体现的正是公民权自由、意志与独立、自主的本质和核心。宪法对公民权利范围的规制, 应该体现“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不应仅仅只限于宪法原则性条款所列举的。
(二) 完善公民权利条款
1. 促进公民权利内容规制的规则化。
宪法规范的明确性主要应以规则来体现, 并且只有规则才能做到肯定、明确。宪法对公民权利不作具体规定, 而只以“确认原则为限”, 权利的种类、范围和界限不明确, 保障公民权利就只会是一句话, 而随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违宪现象就不会受到制止和惩处。因此, 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并得到及时救济, 就应当以规则性规范来界定公民权利的范围。
2. 科学规范公民权利内容的有关术语和词汇。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所用术语的内涵和外延是特殊社会背景下的话语结构, 如果遵循严格形式法治, 势必对某些公民不公正。譬如, “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主体是丧失劳动能力者都不科学。失业者也有权获得物质救济, 他们通常是产业调整的结果, 失业往往与其个人品质、劳动能力及社会属性无关”[5]。
3. 确立分类立宪模式。
我国宪法中虽然绝大多数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各自成条, 但却将表明某一权利或义务属性的款项与对这一权利或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的款项并列在一起甚或规定在同一款中, 层次不分明。因此, 为公民更加方便查找和理解宪法中所确立的公民权利内容及条款, 进而更好的有利于公民权的保障, 我们有必要借鉴一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方式, 以明确的标题来标明基本权利义务的类别和性质。
(三) 设计有效的救济机制
如果仅仅于宪法中罗列各种各样的自由权利, 而不考虑其救济方式, 并无益于增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所以我们还应当重视有效的宪法救济制度的立法。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宪法救济制度, 以确保公民权利在侵犯后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主要应通过确立司法至上原则, 实行司法独立, 将立法和行政权纳入司法权的监督对象, 让司法权来裁判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否违宪, 从而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实现这一构想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 赋予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 只有确立了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 才能使司法审查制度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 才能使保障公民权的目标落到实处;其次, 赋予最高人民法院释宪权和审查权, 依据司法至上原则, 释宪和违宪审查理应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进行, 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最具权威的司法机关, 所以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实行释宪权和审查权;最后, 确立和明确人民陪审制, 用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使其成为与立法者相抗衡的宪法的守护者。它将受理少数派和个人针对立法机构的诉状, 以保持这些有机机构的锐气, 使之不被国民代表无所不包的权力侵害”[6]。
同时, 对于文中提及的宪法在公民权保障方面存在的其他缺陷与不足, 还可通过加强公民自治, 建立有效的自我保障机制等途径加以解决;同时确立在紧急状态下, 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合理程序和程度的原则和相应事后救济机制等等, 从多角度、全方位地完善宪法, 使公民权更好地得到宪法确认和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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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我国公民新闻的审视 第11篇
摘 要:本文主要从新闻真实的角度审视了自媒体时代我国公民新闻现象。新闻真实是一个融客观性和主观性于一体,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于一体的综合伦理原则。在自媒体时代坚持用新闻真实的原则对公民新闻进行审视是构建良好公民新闻伦理秩序的较好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新闻;新闻真实
新闻真实性原则是新闻生态中必须坚持的原则,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公民新闻的迅猛发展正冲击着传统新闻生态,大量新闻失实的现象出现,使得新闻真实性原则遭到质疑和冲击,本论文将从新闻真实的角度审视自我国公民新闻,以期为公民新闻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种理论思考和实践指导。
一、时代背景:媒介技术的发展和具体的社会背景
(一)媒介技术的高速发展及传统媒体的发展需要。网络技术的发展及推广为信息传播技术的高速发展提供了最大的技术支持。传媒技术的发展为自媒体平台的搭建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广大公民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展了全新的信息传播渠道和信息沟通模式。传统媒体面临的冲击和竞争日益激烈,许多新闻媒体开始寻求新的新闻源,主动转向公民新闻,他们从中获得大量的自己需要的信息充实自己的新闻产品。公民新闻通过这种方式与传统媒体进行交互协作,也获得了更好的传播效果,从而促进了本身的发展。
(二)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制度保障、公民自主意识的增强及社会转型的内在需求。我国对公民传播权利的肯定和政治保障促使了公民新闻较快发展。“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政治多元化和社会信息化,公民知晓权的有无或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自由程度和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1]对于公民的这种权利我们国家从制度上给予了肯定和维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历次政府工作报告和相关制度文件强化了这种权利的政治保障。另一方面,公民自主意识增强,尤其是言论表达自由意识的的增强,政治参与热情的增长也是公民新闻兴起的重要条件。公民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公民新闻,积极参与政治,成为一种常见的新闻意识和习惯。当然,我国处于转型期,现有权利表达机制不完善也是公民新闻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这是促使公民新闻发展的现实动力。
二、新闻真实: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焦灼
在新闻实践中,新闻真实由于其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内涵的特殊性。新闻真实是一个既包含客观性原则又包含主观性原则一体的综合体,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焦灼是其典型的呈现状态。
(一)新闻真实的客观性基础。新闻真实的客观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客观事实是基础,是第一性的,是新闻的本源和前提。第二,新闻只有反映了客观事实的具体过程,才是真实的新闻。新闻实践中的新闻真实首先就必须坚持这种客观性原则和标准,若没有达到这种标准就是新闻失实。新闻失实实际上就是新闻媒介对于客观现实世界的虚假的反映,没有真正反映客观现实世界的真实面目。新闻失实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形:虚假新闻。在虚假新闻中,新闻报道的事件是完全虚构的、杜撰的,不具备事实客观性基础。这是对新闻客观性的背离,不符合新闻的本身含义,是一种最为严重的失实,这种新闻失实在伦理上是不允许的。第二种情形:对事实真相的不完全报道。在这里又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由于新闻主体个体性差异可能造成对同一问题真相把握的层次性,从而造成其新闻报道对事实真相不同偏离的可能性。在新闻客观性基础上的这种对新闻真相上的部分偏离是可以接受的。其二,在全面报到新闻事实的过程中,受到外在的干扰而造成对新闻事实真相的偏离,这种新闻失实情形就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加以判定。其三,为了某种特定的利益需要,在报到新闻事实时有意隐瞒部分事实,主动引导新闻受众对新闻事实的片面了解甚至是偏离真相的了解,从而不能全面把握新闻事实的真相。这种新闻失实在伦理上是不能获得支持的。
(二)新闻真实的价值观渗透。遵循新闻客观性的另一种极端情况,那就是“有闻必录”。这种新闻报道方式在对待新闻源问题上要求记者有什么就报道什么,有多少就报道多少。这种极端的新闻报道方式势必会造成两种极端:其一为不道德的新闻真实;其二为非法的新闻真实。不道德的真实报道主要涉及的那些由于媒体真实的报道对当事人造成了其它重要的不好的影响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结局。非法的新闻真实主要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新闻事实报道在当前的新闻实践中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具体的新闻领域,新闻真实性原则实际上是一个包含客观性和主观性于一体、包含事实判断和价值选择于一体的综合对立统一的原则。新闻媒介选择什么新闻事实进行报道、怎样报道是一个涉及道德价值观的伦理实践问题。新闻事实的选择首先就是一种生活的选择、伦理的选择,有其价值观的渗透
三、公民新闻与新闻失实
真实的公民新闻能够弥补传统新闻传播的一些不足,促进了公民个体和公民社会整体意义上的善,但也面临公民新闻的失实性问题。本章将从伦理的角度对造成这种新闻失实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分析的工具则是新闻真实性原则。造成新闻失实的可能性就应该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公民新闻主体故意造成的新闻失实;因专业主义的缺失而不可避免的失实;因价值观的多元而造成的新闻取舍标准不一而造成的失实。
(一)新闻故意失实的恶。(1)捏造新闻事实、凭空构造。在现实中,有些公民出于特殊的心理或为了吸引眼球,借助某些社会关注热点问题,随意捏造新闻事实,进行虚假新闻传播。人民网“求真”栏目与360新闻按网友的关注热度,梳理出“2015年度最受网友关注的十大假新闻”。其中排列第一位的就是“嫁女收彩礼超过八万算买卖人口”。此条新闻由微信转发,在较短时期内获得广泛关注与类似题材的炒作。其后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打拐办向公安部等多个权威部门证实为虚假新闻。这是一种故意新闻失实,违背新闻真实的客观性原则。
(2)偷换新闻素材,虚假加工。新瓶装旧酒,利用旧新闻题材进行再次加工创造,炮制热点新闻。例如在2010年4月玉树地震救灾期间,有网民就炮制了一则《一只救了32条人命的搜救犬牺牲了》的假新闻,并且配备一些现场照片,增强了新闻的可信度。事后发现此新闻事实实际上发生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时期。此则新闻不仅仅迅速传开,而且获得了官方媒体的正面报道,出现央视新闻频道当中。此类新闻就是典型的偷换素材、再次加工炮制的公民失实新闻。虽然此新闻的主导价值导向是正确的,而且是当时情景所需,但从新闻真实的角度来说,是不主张的,他是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违背,最终必将影响新闻公信力的发挥,在伦理上不能获得支持。至于那些不具备正能量、正价值的炮制新闻,就更加不具备伦理的正当性。
(3)新闻过度策划,网络炒作。公民新闻的网络策划与网络推手密切相关,根据360百科定义“网络推手是指借助网络媒介进行策划、实施并推动特定对象,使之产生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对象包括:企业、品牌、事件以及个人。”在具体的网络策划事件中,经过网络推手的操作,有些事件可能会发展成为具有重大负面影响、有违社会主流价值导向和给个体或群体带来直接伤害的大事件。例如网络推手“秦火火”制造的诋毁张海迪、杨澜的事件。我们积极赞成那种网络推手对于那些事关民生、人权、道德、人性等等问题的公民新闻思考,这有利于社会民主化的进程。我们谴责那些基于特定的群体利益而不择手段、不顾道德底线的网络策划。例如,“立二拆四”刻意制造的杨紫璐事件、2010年蒙牛陷害伊利集团事件。
(二)新闻专业主义缺失的困惑。职业性、专业性、中立性、社会责任性为是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理念。这种专业主义的发展确实也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信息把关人的作用,也正是因为坚持了新闻专业主义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新闻真实。公民新闻的兴起,由于公民本身的非专业性、随意性和可能的非中立性,使得公民在选取新闻信息源和报道新闻时候就有可能滑向为特定的利益、特定的目的而刻意改变新闻事实,甚至是歪曲捏造新闻事实,从而造成公民新闻的失实。即使是非主观故意,由于新闻职业和技能素养的缺少也有造成新闻失实的可能性,比如公民在报道某些犯罪类新闻时,由于缺乏对整个新闻事实真相的全部了解,往往只能局部的报道特定的或部分的事实真相,从而造成新闻受众对整个事件的误判断和采取推波助澜式的新闻推动,造成更为严重的犯罪后果。对于公民新闻新闻专业主义的缺失,我们在伦理上不能简单的加以否定,应该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强化这种意识,努力做到新闻真实,在给予其适当伦理正当性的同时加强其伦理的规范引导与约束是我们应该持有的态度。
(三)公民新闻价值取向的多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取向,个人的价值取向呈现一种多元性。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新闻由于传播技术的发展和较为开明的政治自由环境,需要表达的价值取向更加多元,公民新闻在内容上极其繁杂就客观的反映了这种多元价值取向的真实境况。公民新闻中多元的价值取向就必然会存在公民新闻失实的情况出现。严格意义上说,公民新闻故意失实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取向极端化的表现,是一种主观故意的恶,在前面我们已经指出这种新闻失实是应当受到伦理谴责的,不具备正当性。这里我们谈论的价值取向的多元很大程度上是指那些本身固有的价值取向,是一种稳定的价值倾向,在把握公民新闻时很自然表达某类倾向,表达某种观点,表明某种态度,从而做成相应的传播行为,可能造成新闻的失实。例如郭美美公民新闻事件中除了红十字会本身确实存在一些管理漏洞和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之外,更为重要还有网络公民在其事件中表达的不同价值取向和采取的一些不恰当行为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造成了削弱红十字会公信力的严重影响。可见,价值取向的多元性在公民新闻中是一种典型的特征,它既是公民新闻发展的推动力,但同时也可能是造成新闻失实的重要因素。
结语:自媒体时代我国公民新闻已经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在很多方面促进了个体和整体的利益,是一种积极的力量,但其现实中也出现了许多有违新闻伦理的情况,从新闻真实的伦理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和把握,尽量发挥公民新闻的积极面,使其能更好的实现新闻的社会价值,规范约束其不利的方面,引导其向更好的新闻秩序方向发展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大问题。我们必须坚持新闻真实中的一些基本伦理原则,坚持新闻真实的主客观统一性原则,在具体的公民新闻实践中追求公民新闻的伦理诉求,构建良好的公民新闻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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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构建我国企业公民建设 第12篇
作为企业公民建设最重要的主体, 企业是企业公民建设的直接承担者, 企业不仅要练好硬功, 如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制度约束, 还要练好软功, 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 只有将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的文化和管理体系之中, 企业社会责任才能真正落实下去。
1. 完善企业自身内部组织和职能机构。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必须以强大的组织机构为支撑, 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有力保障, 现在企业的管理体系无法满足社会对企业的期待, “特别是要把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融入企业职能管理支持体系当中来, 形成完整的社会责任管理支持体系, 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资源和员工能力素质的全面支持。”
2. 政府定期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情况, 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首先, 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是向利益相关者、政府和社会大众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状况, 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社会对企业的了解, 强化企业和社会之间的信息流动, 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得不到社会的肯定, 逃避社会责任的一些企业反而没有得到社会的惩罚。这就导致企业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其次, 企业要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自我监督自己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3. 企业自身要增强承担社会道义责任的意识。
企业有责任承担社会道义, 企业是社会的细胞, 对于社会这个母体企业必须倍加爱惜呵护, 皮之不存, 毛将附焉。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应当由该企业自己承担, 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在利益与道义的悖论中, 企业要把责任牢记心头, 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短期看, 好像企业吃亏, 但从长远来看, 获利的将是企业自己, 现存的百年企业中毫无例外地都是先责任后利益, 正如老子所言“天地之所以能长且久者, 以其不自生也, 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 外其身而身存, 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
二、政府层面的建设
企业公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并不单单是企业自身的事, 不能把全部希望寄托于企业自身的觉悟, 而是需要发挥政府对企业公民建设的推动、引导和扶持作用, 为企业公民建设创造有序的外部环境。
1. 建立完备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有二十多部, 然而大部分都是比较老的法律, 没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立法过于分散, 而且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化, 已经明显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所以, 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成为了当务之急。政府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 以公共利益的代表和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行使国家权利, 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体系。首先, 立法机关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改变我国过于分散和凌乱的现状, 完善相应法律体系。其次, 改变过时和空洞的法律法规, 使之系统化和精细化, 以提高其可操作性。
2.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西方发达的国家都有自己一套完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 但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又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轨迹和生长土壤, 所以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 尽快制定我国相关的标准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把绿色环保、社会进步等方面的情况纳入评价体系, 同时也纳入到政府的业绩考察当中去, 提高环境指标、社会指标的权重。
3. 政府要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 积极推动企业公民建设的发展。
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 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和秩序的维护者。为企业公民建设创造一个稳定、和谐和公平的外部环境, 维护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其次, 政府是企业公民建设的推动者。政府可以通过自己资源配置的优势地位, 积极开展各种相关的活动, 以促进企业公民建设的发展。再次, 政府是企业公民建设的实践者。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是我国企业公民建设的主力军, 要为其他所有制企业树立良好的榜样作用, 起到带动全局的作用。
三、社会层面的建设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除了加强政府“有形的手”之外, 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这个“无形的手”, 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管理与监督体系。
1. 消费者合理使用自己手中的“货币选票”。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在大多数的发达国家环保绿色已经成为了一种生活的时尚, 甚至已经是一种文化观念了, 正是因为这种观念的内化才迫使现在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公司必须考虑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样在我国消费者也要坚决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按照自己的的意愿和偏好在市场上选购各种消费品, 相当于对各种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投“货币选票”, 利用自己的“货币选票”, 不断给企业施加压力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不断走向规范化。
2. 充分发挥社会风尚和社会信念的交互作用。
政府要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 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融入到构建和谐社会当中来, 鼓励、倡导企业积极主动担负社会责任, 全社会形成新的责任文化风尚。“无论小型社区协会、或服务公司, 抑或跨国集团, 成功永远取决于组织中的人是否对自己负责, 是否彼此负责。作为组织里的一员, 我们责无旁贷, 必须遵守彼此的允诺, 各司其职, 最重要的是:必须达成实现约定的成果。”
摘要:企业公民建设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 不仅涉及企业, 而且涉及政府、社会等各个方面, 不仅需要企业的自觉, 而且需要政府的支持、引导, 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配合。企业公民建设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不是一年、两年, 也不是五年、十年就能完成, 它也许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关键词:企业,公民建设,投资
参考文献
[1].黎友焕.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 2007.6
[2].王曼.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系统研究.博士学位论文, 20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