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制度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1

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制度(精选8篇)

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制度 第1篇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制度

为规范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确保执法人员严肃、认真、准确地实施依法管理,提高办案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全所全体执法人员。

二、执法人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三、信息培训科负责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总体培训规划,负责对全体执法人员的培训。

四、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特别要注重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五、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进行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

六、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20天,上岗执法人员年内培训学时不少于6天。

七、每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岗位。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制度 第2篇

卫生法规的可见于多种考试中,献血法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出现在考题当中。掌握好对于献血法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判断,能够帮助我们快速准确地做题。在卫生法规里面对于献血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总是会记不清楚,所以在这里向大家列举出来献血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就会快速做出题目。针对这个问题,中公贵州卫生人才网的老师对关于献血法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首先我们一起看一道题目:

1.【单选题】血站每次采血量不得超过: A.200ml B.400ml C.300ml D.500ml 1.【答案】B。解析: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可以看出,这一类考题都是以直接提问的形式出现的,属于一种记忆型题,所以只要知道具体的时间,就可以选出正确答案。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小议卫生法规课程的重要性 第3篇

一、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引起多起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 一方 (或多方) 当事人认为另一方 (或多方) 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 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但双方 (或多方) 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国家法律的逐渐健全, 患者的维权意识正逐步提高, 对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服务质量等提出较高要求。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 而医务人员却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 这为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我们有些医务工作者不懂法, 也引起在某些没有责任的医疗纠纷中不能很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导致医疗资源不合理流失[1]。

目前, 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对待医疗纠纷实施“举证倒置”, 这就要求医务人员的各项记录必须认真、及时、准确、真实。许多医学院校特别是高职医学院校, 对卫生法规课程不够重视, 仅仅用一章的内容来讲解卫生法规, 导致许多医学生法律意识淡薄[2]。比如许多学生对病历记录这一环节不够重视, 觉得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就是一个记录作用, 殊不知医疗病历的记录是受法律保护的, 就相当于患者与医院签署的一份合同或者协议。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门 (急) 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工作制度》规定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二、卫生法规对医务人员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由于医务工作面对的是“人”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 因此, 医务工作是一项高风险职业, 这就使得医学生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规范的操作尤为重要, 否则有可能使病人健康利益受损甚至是生命的丧失。据了解, 在我国医务界真正熟悉并懂得应用相关法规的人员并不多, 日常操作中用相关卫生法规指导实践的医务工作者也不多。如果医务工作者因专业知识的欠缺未能及时发现病人的病情变化而引起严重后果, 或相关卫生法规规定的处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导致医疗过失, 造成无法挽回损害, 医务工作者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 医学生在校期间及今后的工作中均应努力学习, 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 一方面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 另一方面加强卫生法规的学习, 知法懂法, 用相关的卫生法规指导临床工作, 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不违规操作, 严格执行操作流程, 同时也用卫生法规保护自己, 才能有效杜绝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降低职业风险系数[4]。如果医学学生在校期间认真学习了与医务工作相关的卫生法规, 比如医院医务工作制度、医院医务工作人员职责、医德医风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理缺陷管理制度、医疗文件书写规范、护士礼仪规范以及护患沟通规则、制度等。通过学习, 明确医疗服务中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深刻认识实施医疗服务是在依法履行医务工作者的义务, 并在以后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服务病人, 相信医疗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及服务态度都是一流的, 而且也保护了自己。

三、卫生法规可以有效的维护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加强和改进卫生法规教学是维护医务人员自身权利与义务,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医学科学的发展、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和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 在医疗行为、医学伦理、医患关系、医疗市场管理等方面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医药卫生职业院校的学生是未来医药卫生事业第一线的工作者, 重视卫生法规教学, 改进卫生法规教学方式, 使学生通过系统地卫生法律法规学习, 明确自己在今后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和保障他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处理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 将对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药卫生事业管理、保障人们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起到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条款在法律上规定了医务人员的权利:医疗权, 包括诊断权、疾病调查权、医务处置权 (含处方权) , 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权, 选择合理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圈;医学研究权;依法收费权, 获得报酬权;人格尊严权。其义务包括:承担诊治的义务, 尽力解除患者痛苦的义务;尊重患者权利的义务;解释说明的义务 (如实说明义务但应当注意避免给患者带不利后果) ;尊重患者选择权 (紧急情况, 无人行驶时可由医院代为行驶) ;保密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的义务[5]。通过开设卫生法规课程, 不仅要让医学生熟悉这些条款, 更要让医学生在今后的医务工作中严格遵循这些条款, 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尊重诊治对象的人格和权利, 最大限度地保护护理对象的权益, 使护理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 卫生法规对于医患双方来说, 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既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又捍卫了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就是说, 法律并不排斥卫生从业人员获利。从实践上看, 一个严守法律规范, 并能以良好医德和精妙技艺服务患者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 只会得到更多的政府的支持、社会的赞誉、舆论的推崇和患者的信赖。名声在外, 利在其中, 这是不言而喻的。反之, 一切违法执业、戏弄法律、愚弄患者、唯利是图的人, 也许他们会得到一时的利益, 甚至是暴利, 但可以断言, 这种利益是难以为继的, 他们最终将失去自己的服务对象, 失去他们所企求的利益, 并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医务人员在医学院校就读期间, 就应该学好卫生法规, 医学院校应该重视卫生法规课程, 不再作为专业课程的附属。应根据各专业的需求开设相应的卫生法规的课程, 编写专门的教材, 请专业教师进行授课, 特别是《医师法》、《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讲授, 要让我们的医学生在学校期间就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让我国医务工作者守法、懂法、用法, 避免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范延红, 董辉, 王海昌.从医患关系看当代医学生素质教育[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8, 21 (2) :20.

[2]李晓农.高等医学院校“卫生法学”教学问卷调查分析.北京教育高教版, 2007, (3) :45—46.

中国化妆品卫生法规的形成与发展 第4篇

一、建立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出发点

据卫生部门1985年调查,在沈阳市长期使用祛斑化妆品的妇女中,有人体内的汞含量是正常人的8倍;1988年,贵州省200多人遭受含高浓度剧毒苯酚制成的祛斑霜毁容;1989年,湖南株洲某厂工人使用未经检测的含汞新原料生产的美容霜,有33%的使用者皮肤损伤。此后,因使用化妆品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事件接连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化妆品卫生安全无人监督管理;(2)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仓促上马,行政部门对此缺乏控制手段,(3)消费者缺乏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4)化妆品标识不规范;(5)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泛滥,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统计资料分析,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使用禁用原料和超量使用限量原料,使化妆品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2)使用被微生物污染的化妆品,致使病菌侵入人体;(3)化妆品成分中的某些化学物质作用于皮肤及器管粘膜后,引起刺激性接触皮炎;(4)化妆品内存在的致敏性物质引起皮肤过敏。

面对国内良莠不齐的化妆品企业和件件令人痛心的化妆品毁容事件,化妆品卫生安全已成为社会的公共问题。为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和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性能,满足消费者的健康需求,1985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制定化妆品管理法规和卫生标准,开始了我国化妆品卫生管理的立法工作。

二、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基本框架

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卫生部于1987年5月正式颁布一系列以《化妆品卫生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行业法规,并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些法规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建立了化妆品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1)《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2)《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7.1-7917.4-87):(3)《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7918.1-7918.5-87);(4)《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791 9-87);(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87)(1995年修订)。

(一)化妆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卫生要求,特别是对微生物和有毒物质提出了具体的限量标准,同时在化妆品包装材料、化妆品标签及卫生指标的检测方面也做出明确规定。

化妆品卫生标准是国家标准。按照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涉及人体健康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因此,化妆品卫生标准是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技术准则,是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技术依据。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分6章35条。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设立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条例》从使用形式、使用方法和使用目的上对化妆品做了如下定义: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一定义是化妆品卫生法规的基准点。

《条例》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和进口化妆品等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对化妆品原料、产品卫生质量和安全性实施卫生监督。生产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销售。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生产条件和人员健康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以此监督、规范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销售行为。

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具体化,基本满足了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

《细则》分八章六十条,明确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和管理措施;规定了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要求,充实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和国产化妆品分类管理的内容。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条例》的行为界定、处罚手段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化妆品卫生标准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化妆品的安全性检验标准以及监督和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形成了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基本框架,为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及管理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完善与发展

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对化妆品质量和品种的需求日益增加,直接带动了化妆品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截止到2005年,我国已有化妆品生产企业5000多家,市场规模越来越大。伴随着这一行业的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化妆品管理法规要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一)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的逐步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很多科技成果正在转化为生产力,提高了化妆品行业的科技化水平。据此,国家结合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及时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并不断强化标准化在生产中的作用。截止2003年底,共发布化妆品生产行业的国家标准29项,行业标准32项。主

要有: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GB/T13531小13531.5)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1-17149.7)

《化妆品分类》(GB 18670-2002)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0年7月5日,卫生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2)生产的卫生要求;(3)卫生质量检验;(4)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5)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满足消费者对安全性的要求,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考核、验收、颁发卫生许可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是对化妆品生产卫生监督制度的完善,在创造生产条件、规范生产工艺和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化妆品卫生规范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制订了《化妆品卫生规范》,作为法规和规章的技术性标准,把化妆品的最新科技发展引入技术规范。

1999年,卫生部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2003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共包括五部分,(1)总则: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终产品的卫生要求;(2)毒理学试验方法: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的毒理学检测项目、方法和要求;(3)卫生化学检验方法:规定了化妆品禁、限用原料的卫生化学检测方法和要求;(4)微生物检验方法:规定了微生物的限量指标;(5)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检验方法: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

《化妆品卫生规范》是以“欧盟化妆品规程”(DIR.76/768/EEC,2000年3月版)为基础制订的,是在已有化妆品卫生标准基础上的发展和完善,适应了化妆品行业的技术发展和创新需求。满足了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技术需要。为配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实施.卫生部又制订了《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对检验项目和检验工作做出了规定和要求。

(四)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相关文件

1999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规定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为检验、受理、评审和批准四个步骤,明确了审批工作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同年4月13日,卫生部发布实施《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详细规定了申报单位申请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许可批件时应提交的资料项目和内容要求,明确了受理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的受理标准。为解决与旧规章制度的衔接问题,卫生部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对上述问题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五)健康相关产品国家监督抽检规定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2005年12月27日卫生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这一法规从抽检产品的采样、检验、认定到抽检结果的评价与发布,都制定了规范性的要求,使抽检工作有法可依。

(六)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卫生部简化了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但明确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应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四、对我国现行化妆品管理法规的探讨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亟需修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发布实施近16年,内容已显陈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产品的卫生监督制度、程序和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化妆品卫生监督的需要,应重新分配化妆品卫生监督资源.调整化妆品监管内容和程序。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卫生部针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管理文件,同一内容分散在不同的管理法规中,管理法规体系条理不甚清晰,既不利于企业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也不利于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化妆品管理法规应符合WTO规则和法律要求,它的作用已不仅仅是规范产品的卫生与安全,还要与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化妆品管理法规和卫生标准已迫在眉睫。

(二)化妆品标签管理急需更新

化妆品标签是主管部门管理化妆品,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对规范企业销售行为,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具有重要作用。而原有的化妆品标签技术标准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化妆品管理的实际需要,应及时更新。

(三)化妆品卫生监督的重点需要转变

应重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而非只着眼于最终产品,要改变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中重许可审批轻管理监督的现状,明确企业对产品的质量责任,引导企业提高产品技术投入,遵循更高的质量标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四)加强厩料管理

要完善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及管理程序和机制.发挥企业在原料安全性评估工作中的积极性,明确新原料的概念和评审要求,对新原料采取分类管理的模式,对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着色剂等类别的新原料进行严格审批。

从业人员卫生法规及知识培训制度 第5篇

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每月进行一次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知识集中学习。

3、培训后每位须写心得体会。

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制度 第6篇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11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血站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7、《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8、《艾滋病防治条例》

9、《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卫生法规 其他 第7篇

药品管理法

一、概念

1、目的: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2、药品的法律定义: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

3、药品是特殊商品

专属性:药品的不可替代作用,针对性强。辨证论治和对症下药反应了专属性。两重性:既可以防病治病,又可以害人,危及人身安全。限时性:人们需要用药时,时间就是生命,药品有保质期。质量控制的严格性:只能是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合格品。

二、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

1、药品生产企业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药品经营企业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生产药品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4、医疗单位配制制剂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5、假药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他种药品。

国务院禁止使用的;未经批准生产和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标明适应症或功能超出规定范围的。

6、劣药

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包装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色素、防腐剂、香料的。

三、特殊药品

1、分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特点:麻:连续使用后产生依赖性、成瘾性;毒:治疗剂量和中毒剂量相近的,处方量不得超过2日。

四、规定

1、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管理:建立并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2、处方管理:医疗机构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调配。

3、处方: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的,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文书。

4、处方义务:医师应遵守患者对药物的知情权,并保护患者的隐私。

5、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助理应有执业的签字。

6、麻药和精药处方权的获得:麻药和第一类精药,不得为自己开具,否则给予行政处分。

7、处方规定:

内容:前记、正文、后记;颜色:儿科绿色,麻药和精一淡红色,急诊淡黄色。中药饮片处方:君、臣、佐、使。药品计量和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8、处方开具方: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9、药品剂量:

一般处方不超过7日剂量;急诊不超过3日;为急诊开具的麻药注射剂,每张为1次常用量;为癌症疼痛和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不超过3日;住院患者开具的麻药和精一为处方的1日。

五、价格和广告

1、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但可以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但是价格需合理。

2、广告:毒、麻、精、放不得做广告;处方药可在医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不可广告。

六、禁止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单元

传染病防治法

一、传染病概念: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疾病。

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二、相关概念

1、病原携带者:感染病原体但无临床症状,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2、疫点:病原体传播范围小或单个疫源地。

3、疫区:人群中爆发、流行所涉及的地区。

4、自然疫源地: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

5、病媒微生物:蚊子、苍蝇、跳蚤。

6、菌种和毒种:细菌和病毒。

7、医院性感染:在医学服务中引起的感染

8、医院感染:病人在医院内的感染。

三、传染病分类

甲类:鼠疫、霍乱。

对乙类中的非典、肺炭疽、禽流感,采取甲类预防措施。

三、传染病报告

1、法定责任疫情报告人:医疗卫生人员

2、义务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

3、疫情报告:发现疫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报告。

4、时限要求:甲类城镇在2小时,农村6小时;乙类城镇6小时,农村12小时。

四、通报和公布

1、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

2、公布: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五、医疗救治

1、医疗机构的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疑似病人,确诊前单独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观察。

2、各级政府措施:甲类的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限制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

3、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紧急调集人员和物资。

4、医疗救治:医疗机构实行传染病预检和分诊制度。

六、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

2、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单位和个人违法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单元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

一、概念和目的

1、突然发生,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的事件。

2、组织和职责: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局,负责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

3、方针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二、预防与应急

1、内容:国务院卫生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应急预案。

2、预防体系和组织实施: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监测和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卫生局开展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卫生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三、报告与发布

1、国务院卫生部制定突发事件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2、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局报告。

3、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卫生部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第八单元

中医药条例

2003年10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管理的行政法规。

一、内容

1、目的:为例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健康。

2、方针政策: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

3、政府职责:县级政府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二、机构和人员

1、开办中医机构,应符合国务院卫生部制定的中医设置标准和当地卫生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后可从业。

2、社区、卫生院应该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3、广告:省级以上负责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并报送材料,并启动中医医疗广告批文号。

三、中医药教育和科研

1、建设: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 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建立临床教学基地。

2、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完善本地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对城乡卫生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医疗机构应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3、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捐献中医药文献、秘方和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4、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5、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和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6、属于国家科技秘密的中医药,确实需要转让、对外交流的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和法规。

四、保障措施

1、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投资等支持中医药发展;非赢利性中医药医疗机构,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3、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和坚定,应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应该有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

国内外有关学校卫生的法规及建议 第8篇

学校卫生又称儿少卫生, 概念比较抽象, 笔者把它理解为“学校卫生就是维护学生健康”。现今研究与防控学生健康问题, 比如自杀意念、网络成瘾、近视眼和肥胖, 都需要从学生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四个方面考虑[1,4,5,6]。所以单靠一个学科、一个部门、一部法规不可能解决学生健康问题[2]。孩子是国家的未来, 维护学生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建议在国家层面上加强立法、推出科学的健康政策、形成合理的工作机制。

1 国外情况

1.1 法规与政策

学校卫生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 它最初在学校开展一些以促进学生健康为目的的项目[7]。美国的学校卫生服务工作可追溯到1894年波士顿开展控制学校传染性疾病流行[8]。随后, 费城于1896年开始实施学校卫生监测和监督[8]。学校关系到学生健康饮食习惯培养和保证适当营养素摄入, 学校营养在美国被立法。1995年美国农业部补充了国家学校午餐计划和学校早餐计划。目前有超过90%的公立学校实施学校午餐计划[8]。美国认识到学校的关键作用, 国会通过法案要求学校必须对营养教育、体力活动、校园食品供应和其他以学校为基础的活动设定目标, 旨在促进学生健康[8]。美国重视学校健康环境,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00年开展项目研究, 提供一系列数据, 在政策层面提供促进学生身体健康和社会健康的外部环境[8]。英国在1989年颁布《学校、继续教育及高等教育法规》, 1999年至今, 先后颁布《学校场所教育法规》、《寄宿制学校:全国最低标准和监督法规》、《英国教育部学校食品营养标准和需求法规》、私立学校标准法规、《学校卫生与安全的部门建议》[8]。英国法律规定对小学生进行健康体检, 多由家长带学生去体检, 同时有专门的机构督查学校开展体检工作, 对做得好的学校记录在案[8]。日本学校安全问题, 于2008年重新修订了1958年制定的《学校卫生法案》, 并更名为《学校卫生与安全法案》。同时, 《学校午餐计划法案》也得到重新修订, 日本规定了学生午餐计划的操作标准和卫生控制标准[8]。

可见, 虽然各国的立法有一些差异, 但可归纳出一些共同点:⑴立法比较健全, 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⑵一直重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 由物质环境发展到心理环境, 最新推出的概念是社会环境[9]。⑶营养是一个重点方面。⑷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 这与近阶段伤害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一定关联。⑸重视健康教育这个重要防病手段。⑹学校传染病防控也一直是个重点。

1.2 标准

学校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卫生要求的具体化。除外法规与政策, 各国也颁布了一些学校卫生标准, 如:德国用政令规定, 中小学校教室容纳学生50人, 长度最大限度为9米, 宽6米, 高度≥4米, 每人平均面积≥1平方米, 体积≥4立方米。日本重视课桌椅和课本文字大小, 于1900年前后先后颁布课桌椅标准、中小学课本文字印刷标准、课本用纸标准[7]。改革开放后, 我国学校卫生标准制订的力度加大, 近几年更是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在学校建筑设计与设施、学校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家具与教具、儿童青少年健康检查与管理、儿童青少年卫生用品、教育过程和健康教育规程等方面已经颁布了33项学校卫生标准[7]。但是, 相对于标准, 法规更加重要。目前, 制约我国维护学生健康能力的, 标准是次要的, 突出问题在于法规与工作机制, 法规与工作机制属于顶层设计。

1.3 工作体制

在英国、瑞士、俄罗斯, 学校卫生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当地卫生部门具体指导,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学校校医、学校护士 (简称“校护”) 按照职能分工, 相互配合具体开展学校卫生工作[10]。与中国现行的情况不同, 校医/校护不属于学校的教职人员, 而是隶属于当地卫生部门。方式上, 英国实行“雇用”和“派驻”相结合, 瑞士、俄罗斯多采取“派驻”。在英国, 规模较大且经费充足的学校通常自行雇用校医/校护, 规模较小的学校则是由当地卫生部门统一雇用校医/校护, 予以派驻。瑞士卫生部门有专门管理校医的机构, 负责与学校校长沟通、校医聘用与培训、选派校医进学校、建立和维护健康促进网站, 校医酬金均由该机构解决。俄罗斯的中小学均设有校医室, 由学校所在社区的医疗服务中心/医院选派校医/校护, 签订协议, 定期对校医/校护进行检查评定, 如果发现存在问题, 学校有权将其退回[10]。这3个国家校医/校护的工作职责大同小异, 主要包括负责对学生常见疾病卫生保健的管理, 比如, 免疫接种、传染病信息收集与报告、慢性疾病的筛查与建议、心理咨询和防止家庭暴力 (儿童保护) ;协助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学校餐厅的食品卫生、教室的环境卫生, 俄罗斯校医/校护还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总之, 校医/校护的主要职责就是发现和了解学生和学校存在的主要卫生与健康问题, 并提出或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学校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公共卫生服务, 包括学校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免疫接种服务、健康体检等[10]。要做好中国的学生健康维护工作, 身处一线的校医/校护队伍建设是一个关键[2,11,12]。应该把此方面纳入到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当中来考虑, 校医/校护应该隶属于卫生部门, 由卫生部门聘用管理。

2 国内情况

2.1《条例》颁布的背景回顾

改革开放后, 中国的学校卫生工作得到了迅猛发展[13]。那时候, 各部门把工作职责放在首位, 把学生健康放在突出地位。老一辈付出了大量心血, 如, 于若木、浦安修[14]。卫生部门起主导作用, 教育部门积极配合。那段时间, 师生关系融洽, 社会关系简单, 家长对校方很信任。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健康维护工作, 学校卫生前辈提出教育系统应成立学生保健所, 部分地区成立了该机构[15,16]。至今, 该机构在一些地区成立30年, 全国有近300所, 该机构开展了一些工作[15,16,17], 我们没有见到“有”与“无”这种机构的地区, 学生健康状况有明显差异[13,16,17];事与愿违的是, 该机构成立10年后, 卫生部门进学校开展工作的难度加大[18]。总之, 随着社会变革, 各种利益关系发生了明显冲突, 不断加剧。《条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其旨在明确职责, 调整各部门关系, 但未见明显成效[19]。

2.2《条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条例》颁布执行后, 虽然标志着学校卫生工作进入法制化时代[7-8, 13], 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19,20]。至今, 学校卫生工作面临若干突出问题:⑴教育与卫生部门的配合普遍不佳[20]。⑵教育部门自我封闭, 又缺乏足够的人力、物资、技术资源[2]。⑶教育系统内部的条块分割也很明显, 难以形成合力。⑷教育方针方面, 德智体之间的关系失去平衡, 身体健康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2], 如:同经济建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为了学习成绩, 学生的健康被忽视。⑸学校卫生工作并没有进入法制化, 仍是行政手段占主导[20]。这些问题与目前学生健康状况出现的问题密切相关。

2.3 大连市疾控中心开展的一些相关工作

2010年, 按照辽宁省卫生监督所要求, 大连疾控中心多次参加法规、标准论证, 并提炼撰写3篇论文。⑴关于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的《工作要求》进行修改的6点建议, 从卫生标准体系、新建校舍预防性监督、健康教育、健康体检、学生常见病、保健教师设置等6个方面, 深入探讨学校卫生的工作要求[11]。⑵关于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部门职责修改的建议, 该文针对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机构、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探讨了需要修改的原因以及具体修改的建议[21]。⑶《施行学校卫生量化评估的8个方面的探讨》, 针对学校卫生量化评估, 探讨了其定义与意义、管理职责分工、基本内容, 并从各种制度、卫生室建设、学生学习环境、学校生活环境、学生用品等方面, 深入探讨如何施行量化评估[22]。2013年底, 在完成中国疾控中心慢病社区处的专项调查期间, 大连疾控中心进一步撰写出论文《对我国学校环境监测与学校卫生监督的思考》[23]。该文表述了开展学校环境监测的意义, 客观地分析了学校环境监测在学校卫生中的地位及其发展前景, 并对进一步做好学校卫生监督监测提出建议, 包括加强政策与法规建设, 卫生与教育部门之间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要注重监督管理与行政管理并举, 加大学校卫生标准研发的力度, 学生卫生监督监测要适时扩展与转型, 学校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统筹与配合。

3 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提高认识

要对历史负责、对中华民族负责, 牢记“东亚病夫”的屈辱历史。要增强忧患意识与紧迫感, 切实把学生健康放在重要的位置。

3.2 加强顶层设计

国家要做好学校卫生法规体系建设, 深入论证, 不断完善。国家还要不断推出关于维护学生健康的健康政策[8]。在工作机制方面, 国家要予以调整与协调, 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机制, 使各部门各负其责, 形成合力[2,20];建立激励机制, 杜绝利益纷争、不作为、不负责任的现象。要点有二:⑴要认识到健康是每个人的“权利”, 政府、老师、家长甚至学生自己都不能无视与剥夺这种权利[9];⑵在工作中, 包括健康产业化, 要注重“公平”的原则。

3.3 现行《条例》需要修改[20]

2010年,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传学处提出由辽宁、湖南等先期调研, 征集修订《条例》的意见。笔者曾经起草了详细的修改建议, 并撰写2篇论文[11,21]。但是, 当时的修改建议还是局限在现行《条例》的框架之内, 现在看来, 学校卫生立法需要更大范围的考虑, 建议重新制定。

3.4 过渡时期要积极采取对策

现阶段, 在学校卫生工作受到明显影响的时候, 各级、各类卫生部门可以把落脚点放在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法规以及各种卫生规范[18,20,23,24], 有效运用健康教育这个有利武器[1,11], 自觉履行职责, 切实做好学生健康维护工作。

摘要:为了维护学生健康, 围绕中国学校卫生法规建设, 归纳了国外的一些做法, 回顾了中国学校卫生法规的沿革, 分析了学校卫生法规与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关文章
2024中考体育考试安全预案

2024中考体育考试安全预案

2024中考体育考试安全预案(精选13篇)2024中考体育考试安全预案 第1篇清涧分部2014年初中毕业学业理科实验操作、体育考试安全工作预案为...

1
2025-09-19
2024国培总结

2024国培总结

2024国培总结(精选9篇)2024国培总结 第1篇2017教师国培学习总结当今社会,教事业迅猛发展,各类培训数不胜数,而“国培”对于我们教育发...

1
2025-09-19
2024年单位与单位的新年联欢会主持稿及串词

2024年单位与单位的新年联欢会主持稿及串词

2024年单位与单位的新年联欢会主持稿及串词(精选5篇)2024年单位与单位的新年联欢会主持稿及串词 第1篇2018年单位与单位的新年联欢会主持...

1
2025-09-19
2024年上海市崇明县中考一模语文试题及答案

2024年上海市崇明县中考一模语文试题及答案

2024年上海市崇明县中考一模语文试题及答案(精选6篇)2024年上海市崇明县中考一模语文试题及答案 第1篇2017年崇明区初三一模语文试题(一...

1
2025-09-19
2010—2011学年度第一学期六年级语文教学计划

2010—2011学年度第一学期六年级语文教学计划

2010—2011学年度第一学期六年级语文教学计划(精选13篇)2010—2011学年度第一学期六年级语文教学计划 第1篇2010—2011学年下学期六年级...

1
2025-09-19
2011《农业农村工作知识》高频考点

2011《农业农村工作知识》高频考点

2011《农业农村工作知识》高频考点(精选12篇)2011《农业农村工作知识》高频考点 第1篇2011公考备考:《农业农村工作知识》高频考点2011-0...

1
2025-09-19
以案促改主持词

以案促改主持词

以案促改主持词(精选4篇)以案促改主持词 第1篇主持词同志们:根据市委要求,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局开展案件剖析做好以案促改工作动...

1
2025-09-19
2024致自己的励志说说

2024致自己的励志说说

2024致自己的励志说说(精选5篇)2024致自己的励志说说 第1篇人生,说到底,活的是心情。人活得累,是因为能左右你心情的东西太多。以下是...

1
2025-09-19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