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建设(精选8篇)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1篇
张家口市第四医院
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报告
市卫生局:
无障碍设施是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而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的建造不仅有利于残疾人,而且也给众多老年人、妇女和幼儿以及伤病人士带来了方便。对残疾人而言,无障碍设施不仅创造了必要的出行条件,更重要的,它能消除残疾人内心的自卑和沮丧,使他们勇敢地参与社会生活。同时,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水平也体现着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起步较晚,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于1989年4月1日起颁布实施。因此,在1989年以前,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处于空白阶段。而我院临街三层门诊楼始建于1958年,随后,为提升我院接待患者的能力,更好的服务社会,又于 1985年,紧靠临街门诊楼新建六层综合门诊办公楼。由于建设初期上述规范尚未实施,因此没有充分考虑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日前,我院接到关于两门诊楼三层结合部各六阶台阶的整改通知,对于上级部门的通知我院高度重视,也积极准备整改工作,但经过测量发现,若要在六阶台阶中间修建适合轮椅通过的坡道,则两边预留行人台阶宽度难以达到可行性要求;其次,我院已在火车南站大街新建门诊楼、住院楼及办公楼,并在设计初期充分考虑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目前,新院已接近竣工验收时期,预计年底医院整体搬迁新址。若此时将门诊楼台阶整改,不仅会浪费大量人力和物力,更给患者的就医带来极大不便。
故恳请上级部门批准我院暂缓实施门诊楼结合部三处台阶的整改工程,希望上级部门能够理解与支持。
张家口市第四医院
2015年6月3日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2篇
5月实施残疾人保障法以来,全面贯彻《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该标准通过近十年的运行,于2001年进行重新修订,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为此省、市各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关文件。2005年8月,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老龄委、市残联等六部门联合起草的《海宁市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无障碍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法规保障。二是无障碍意识逐步加强。通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政策法规,已经认识到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同时加强无障碍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公民素质,培养公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同时无障碍环境也是一个城市品位的标志。三是无障碍建设已逐步被政府职能部门重视,无障碍环境发展势头较好。近年来,我市新建、扩建盲道近60公里,新建、改建无障碍坡道800余处,在全市范围内安装了50多套有图像辅助提示的交通信号指挥灯,其中市区28套,有语音提示5套,共投入资金570多万元;新建、改建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厕14个。如:漂亮的洛塘河公园在每个上下坡处都设有无障碍坡道;新建成的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里配有专门的残疾人厕所;刚刚扩建的南北大道人行道上铺上了醒目的盲道,这些都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充分肯定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成果的同时,对照《设计规范》,倾听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呼声,并与发达国家与地区无障碍环境发展的深度与广度比较,只能说有了初步的认识、初步的发展。主要差距:一是认识不足,错误的认为,盲道、坡道、残疾人专用厕所等无障碍设施,使用频率低,投入意义不大。二是无障碍环境发展慢,盲道、坡道建设虽已起步,但占城市道路总量还较少。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医院、体育场、影剧院、残疾人轮椅专位、泊车位等无障碍设施建设尚未引起重视。三是管理意识急待加强,无障碍管理尚无明确的责任单位和相应的管理规定,在日常生活中,盲道、坡道被各类车辆、杂物占用的情况随处可见。因此,切实改善我市无障碍环境已是当前海宁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海宁实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无障碍建设与管理。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无障碍环境意识。我市现有1.3万余名持证残疾人和近10万老年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中采取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措施,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基本条件,是推进社会文明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现代文明意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上充分认识推行无障碍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同时,新闻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无障碍环境的意义,使广大市民认识到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体现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关心的一个重要内容,无障碍设施建设不仅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而且方便妇女儿童和所有有需要的人,从而增强自觉维护管理和爱护无障碍设施的意识。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将无障碍建设纳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有关规划和设计时,必须按规范规定考虑无障碍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在组织审查相关设计文件时,要把无障碍设计列为审查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一律不予以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按规范规定进行施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有关建设竣工申请规划验收时,对于违反规范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明,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予以改正。为加大监督力度,可聘请残疾人代表、有关部门同志组成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督检查组,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协助把关。同时,要加强培训,强化设计技术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无障碍意识,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执行规范的自觉性。
三、创造条件,切实将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到实处。目前,正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宁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旧城改造、“六城联创”、创建示范镇(街道)一波接着一波。因此,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尽可能避免“前边建、后边改”的现象发生。在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公
共建筑、住宅区、公共绿地、大型广场等,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过去已建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等,凡没有无障碍设施的,都应按照《规范》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的予以系统化改造,使无障碍设施“连线成片”,并充分发挥设施的综合效益和方便残疾人出行、生活的功能。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中把无障碍设施
建设同步推进,努力提高全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
试谈医疗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第3篇
指导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范,我国目前只有一本《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但这仅有的无障碍设计规范也没有得到较好执行,如规定的“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等要求,单单是无障碍专用厕所,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医疗建筑中尚未实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小问题更是比比皆是。本文试从深入学习这本规范入手,结合工程建设中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强调建设中需要特别关注的细节,提出一些探索性的建议,供医院业主、建设者、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士参考,为我国医疗建筑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抛砖引玉。
1 医疗建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 全民无障碍观念有待转变
我国是世界上残疾人和老年人最多的国家,13多亿人口中,残疾人的总数为8300多万,占总人口的6.34%;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总数为1.3亿多,超过了总人口的10%。据预测,到2025年,中国老年人将达到3亿,残疾人将达到1亿。
残疾人及其他众多行动不便群体的存在,不仅关系到他们自己,还事关着他们的家属和各方相关人士。所以现在必须要扭转一种看法,就是认为无障碍设施建设就是残疾人的事,就是残联的事。况且更客观来说,现在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远远要比残疾人多,实际上他们更需要无障碍设施,有了无障碍设施对所有的人都方便,而不单单对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是整个社会的事,人人都是无障碍环境的受惠者。
1.2 专用的无障碍设计规范有待制定
医疗建筑是一种令人生畏的建筑类型,在所有的民用建筑中,医疗建筑,特别是综合医疗建筑功能最为复杂,发展变化也最为迅速。从以“病人为中心”到“既为病人,也为医护人员改善环境”,理念的变化更使医疗建筑设计变得越来越复杂,对建筑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3]
现代医院模式已从单一的生物医院模式向社会心理生物医学模式转变,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医院基础研究与医疗技术与装备日新月异,为医院现代化带来新的含义与方向。与此同时,人类对于环境设施,医疗保健、身心健康不断有新的进一步的认识与要求。[4]
许多发达国家的医院,都是按照专门的医疗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对医疗建筑和环境实施整体设计,收到了良好效果。目前,在我国的各类医疗建筑设计规范中,尚无专门独立的针对医疗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规范,仅有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与日益现代化的医疗建筑的相关要求相距甚远,这可能是造成我国医疗建筑无障碍设计滞后的原因。尽快制定高起点高水平高要求的医疗建筑专用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迫在眉睫。
1.3 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有待建立
像日本,除为残疾人、老年人所制定的统一建设法规中有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外,还有专门部门进行检验核实后方可施工。而目前,我国的审批、监督制度还未真正有效地建立起来,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现象不断发生。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执行没有有效的监督,无障碍设施的工程验收没有有效把关,是当前医疗建筑乃至整个无障碍环境建设中遇到的突出问题。[5]
1.4 无障碍的设计与配套产品有待完善
医疗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首推北京的中国康复中心,该设计以全新的概念考虑医疗护理流程,按照残疾人的心理、生理和生活上的特殊需要,创造了富有生活气息、有利于康复的舒适环境。该中心的无障碍设计即从总平面布局、室内设计等方面体现多层次、无障碍、低视点的特点。
门诊部采取大诊室,帘幕分隔诊床,病人不必移动,医务人员可绕病员进行诊治。此外,设计中突出体疗、水疗、理疗、作业治疗、职业训练和日常生活训练,以适应康复医疗的需要。病房设有呼叫对讲装置,其他场所如水疗、厕所、走道、电梯以及室外病人所到之处均设呼叫开关,信号送至急救室及值班室。设有残疾人专用停车场,轮椅转换站和专用电梯、厕所、各式自动门、推拉门,以及行走辅助设施和安全防火、紧急呼叫装置。[2]
类似这样完整周详的设计,在国内还极为少见,即使在新建和在建项目中。一套好的无障碍设施如果没有系统化的设计,没有相关产品和设备配套支持,是很难完成一件符合现行规范各项要求的精品的。现在好多设计中,对盲道、通道门、楼梯、电梯、电话、洗手间、扶手及标志物等部位设计不细,有的部位有所遗漏,形不成系统,影响了无障碍工程的连续性。同时,无障碍设计的专用设备、产品较少,如室内盲砖、专用卫生设备、安全抓杆、音响信号以及标志的品种相对缺乏等。
2 医疗建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中易忽视的细节
对照我国的标准,医疗建筑还有更多的细节规定,并且容易在实际工作中被忽视。
2.1 扶手
扶手虽是小构件,但其安装的位置和高度及选用的形式很有讲究,是否合适直接影响到使用效果。具体应注意以下事项:(1)安装的位置。在坡道、台阶、楼梯、走道的两端均应设扶手。(2)选择合理的扶手高度。就医疗建筑而言,需安装上下两层扶手,上层扶手安装的高度为0.8 5 m,便于拄拐杖者、盲人、老人等行走不便的人使用;下一层高度为0.6 5 m,考虑乘轮椅者及儿童的使用方便。(3)扶手的起点及终点处要延伸0.3 0 m,可达到通行安全和平稳。(4)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设置盲文说明牌,可向视残者传递相关信息,了解自己所在位置、层数及走向,以方便继续行走。这对医疗建筑尤为必要,也是极易忽视的细节。(5)安装在墙上的扶手,其内侧与墙之间要留有40~50mm的净空间,便于手和手臂在抓握和支撑扶手时有适当的空间配合。(6)扶手要安装坚固。残疾人、老年人使用扶手不是轻轻扶一下,而是要紧握扶手并用力向前行走,有时半个身子还需压在扶手上,因此,在任何的一个支点都要能承力100kg以上。(7)扶手的形状要求容易握住而且还要容易握牢,上端抓握部分的直径做成3 5~45mm,支撑设在下方,可保持扶手在使用上的连贯性和易于抓握及控制力度。
2.2 地面
相关的调查表明,肢体残疾者对于地面的状态非常敏感,对于医疗建筑而言,应特别重视地面的无障碍设计。(1)室内外坡道及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宜选用粗糙平整、遇水不滑且不宜松动的材料。(2)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处的雨水箅子不得高于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 5 m m1 5 m m,避免拐杖头卡在箅子的孔洞里。(3)入口处脚垫的厚度和卫生间内外地面的高差不大于20mm。(4)出入口、踏步的起点和电梯门前的地面,宜铺设有触觉提示的地面块材。对视障人士而言,设置宽0.30~0.60m的提示盲道,是告之所在准确位置和等候地点有效措施,告知位置,现在基本上都没有做,室内的配套产品也极少,应引起足够重视。
2.3 电梯
对于医疗建筑而言,只要有楼层,电梯是人们使用最为频率和理想的垂直通行设施,供残疾人使用的电梯,在规格和设施配备上均有所要求,选择电梯时要注意与普通电梯的不同。(1)电梯候梯厅的面积不应小于1.80m1.8 0 m。这是考虑乘轮椅者在到达电梯厅后,需要转换位置和等候。电梯厅应设运行显示屏和抵达音响。电梯厅显示电梯运行层数的显示屏规格不应小于5 0 m m5 0 m m,以方便弱视者了解电梯运行情况。电梯厅的外呼叫按钮的高度为0.90~1.10m,其理想高度以上排按钮的中央或单独按钮的中央不高于地表1.10m为准。(2)电梯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宜小于0.8 0 m,一般大于或等于0.90,以方便轮椅进出电梯厢。(3)电梯轿厢尽量使用深1.70m、宽1.4 0 m的电梯厢,这样轮椅正面进入后可直接回转180°正面驶出电梯。当然,医疗建筑的电梯轿厢还应考虑担架可进入等因素的影响。轿厢的选层按钮高度为0.90~1.10m之间,最好采用凸出的阿拉伯数字或带有盲文突起和发光铭文的按钮。如设置两套选层按钮,一套设在电梯门一侧外,另一套设在轿厢靠内部的位置,以方便在不同的位置都可以使用选层按钮。轿厢内应设应急电话。内呼叫按钮应位于最上排按钮不高于地表1.40m处。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轿厢内三面需设高0.8 5 m的扶手,扶手距墙壁至少有0.0 4 5 m的间隙。正面扶手的上方要安装镜子,方便乘轮椅者从镜子中看到电梯运行情况,为退出电梯做好准备。
2.4 楼梯
楼梯是垂直通行空间的重要设施,楼梯的通行和使用除要考虑健全人的使用需要,更应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使用要求。(1)医疗建筑的楼梯应采用双跑或三跑直线形梯段。(2)医疗建筑主要楼梯,位置要易于发现,梯间的光线要明亮,梯段的净宽度和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 0 m,以保障拄拐杖残疾人和健全人对行通过。楼梯扶手的下方需设高50mm的安全档台,防止拐杖向侧面滑出造成摔伤。(3)楼梯踏面的宽度宜达到0.3 0 m,踢面的高度不应超过0.1 6 m。梯段踏面的前缘如有突出部分不能成直角形,应做成圆弧形,以防将拐杖头绊落掉和对鞋面的刮碰。踏面应选用防滑材料并在前缘设置防滑条,不得选用没有踢面的镂空踏步,容易造成将拐杖向前滑出而摔倒致伤。
此外还要注意,像医疗建筑等公共建筑的楼梯和台阶的踏步宽度和高度,考虑了残疾人和老年人的使用因素,所以在规格上可略小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
2.5 停车场
汽车停车场是医疗建筑交通和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在很少有单位考虑残疾人的使用。实际上,如进行适当的考虑,是可以起到不错效果的。(1)设置在地面上或是地面下的停车场地,应将通行方便、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车位安排残疾人专用,其他车辆不得使用。如有可能,最好安排在建筑物的出入口旁。(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数量可视停车场地大小而定,但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至少应设有1个。停车场的地面应便于残疾人通行,最大的坡度不宜超过1/50,过陡不利于轮椅使用。(3)在停车车位的一侧与相邻的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20m以上(1.50m)的轮椅通道,方便残疾人的汽车在到达车位后,从汽车换乘到轮椅代步或拄拐杖行走时有足够的空间。两个残疾人的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4)专用停车位到建筑入口应设宽1.50m的专用安全轮椅通道,且不应与车行道交叉,以保证安全。当车位的轮椅通道与安全步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以方便乘轮椅者通行。
2.6 标识和色彩
医疗建筑应尽可能提供多种标志和信息源,以适合各种残疾人的不同要求。在凡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建筑物和道路上,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帮助残障者们最大范围地感知其所处环境的空间状况,引导其行动路线和到达目的地,告知可以通行、进入和使用的设施,缩小各种潜在的、心理上的不安因素。同时还可告知无关人员不要随意占用。
标识还要和色彩紧密结合在一起。国际通用轮椅标志牌,为了清晰醒目,规定了用两种对比强烈的颜色,当标志牌为白色衬底时,边框和轮椅为黑色;标志牌为黑色衬底时,边框和轮椅则为白色。
运用色彩,这几年许多医疗建筑都做了不少工作,包括在房间、走道、大厅等,不同的区域配置不同的颜色来辅助医疗功能。如能再加入点无障碍元素,更能体现人文关怀。
2.7 厕所
厕所是与人们生活非常密切的场所,也是残疾人和老年人就医时感到最不方便的地方。据统计,每年在厕所发生的事故远远超过其他地方发生的事故。目前设置的公共厕所,对残疾人来说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入口的台阶使轮椅无法进入;室内空间过小,轮椅无法回旋和接近所需使用的设施;缺少使身体保持平衡和转移的安全抓杆,造成轮椅转换的不便;没有坐式便器;地面积水使之过于光滑,造成残疾人、老年人摔倒等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1)供残疾人使用的公共厕所要易于寻找和接近,并应有无障碍标志作为引导。入口的坡道设计应便于轮椅出入,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宽度为1.2 0 m,入口平台和门的净宽应不小于1.50m和0.90m。室内还要有直径不小于1.5 0 m的轮椅回转空间。地面防滑且不积水。(2)在男厕所内应设残疾人使用的低位小便器,小便器下口的高度不应超过0.5 0 m,在小便器的两侧和上方设安全抓杆。洗手盆的前方要留有1.10m0.80m轮椅的使用面积,在洗手盆的三面设安全抓杆。(3)在男女厕所内,选择通行方便和位置适当的部位,至少要各设一座轮椅可进入使用的坐式便器专用厕位。专用厕位分大型和小型两种。大型厕位轮椅进入后可以调整角度和回转,轮椅可在坐便器侧面靠近平移就位,在厕位门向外开时,厕位面积不宜小于2.00m1.5 0 m。小型厕位在轮椅进入不能旋转角度,只能从正面对着坐便器进行身体转移,最后倒退出厕位,在门向外开时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l.00m。厕位的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在门扇的内侧要设高0.90m的水平关门拉手,待轮椅进入厕位后便于将门关上。坐便器的高度为0.45m,保持与轮椅坐面高一致,在坐便器的两侧设安全抓杆。(4)单独设置的残疾人专用厕所是指男女残疾者均可分别使用的厕所,应在医疗建筑通行方便的地段设置,也可靠近男女公共厕所设置,用醒目的无障碍标志给予区分。专用厕所的面积不宜小于2.0 0 m2.0 0 m。在厕所门向外开时轮椅可旋转360°,轮椅可正面驶人厕所。专用厕所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0.8 0 m,在门扇的内侧高0.9 0 m处设水平关门拉手。在厕所内除设有坐便器、洗手盆、安全抓杆外,还应设镜子和放物台及呼救按钮。地面采用防滑材料并不得积水。专用厕所可以在家属陪同下进入照料。
3 医疗建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中两个值得探索的方向
3.1 关注无障碍细节的研究与改进
以往建筑设计中,台阶是常用的建筑表现手法,对一些大型的公共建筑、丘陵地势的建筑物还必不可少。但建筑入口的台阶,却是行动不便的残障人士,特别是坐轮椅者出入的障碍。随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断深入,近年来许多现代的公共建筑改用台阶加轮椅坡道或直接采用轮椅坡道处理,成为无障碍建筑中最为醒目最为常见同时也是首要设置的设施,也成了建筑学中一个重要元素,为人们接受并熟知乐见。
如今,又有一种更新的建筑入口已在国内外出现,并在逐步推广中。我们知道,没有台阶和坡道的建筑入口,应该是人们在通行中最为便捷和最安全的入口,这种形式的无障碍入口,不仅方便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同时也给其他人带来便利。西单的北京图书大厦、华南大厦以及购物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都采用了这样的入口,它们既没有做台阶也没有做坡道,采用平进平出的无障碍入口,除方便使用外,还节省了投资。
这种无障碍入口好处是可想而知,特别是对有大量具有残障特征、行动不变的病人患者进出的医疗建筑而言,尤为需要。采用这样的入口,不仅需要观念的更新,更需要建筑设计时多费点精力,多动点脑筋,从场地标高调整、室内外高差处理,建筑物沉降预留等多方面加以考虑,做到室内外的地面坡度平顺过渡,又能保证雨水不倒流。
在医疗建筑中,类似这样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小地方、小细节还很多,只要我们细心观察,持续改进,完全可以实现这种经济合理的布局。同时,也应成为我们积极探索和不断创新的目标和方向之一。
3.2 研发集成化的、科技含量高的无障碍产品
建筑物整体环境的使用功能与相应设施的设计,要充分按照不同人的尺度与活动空间参数进行。无障碍设计就是关于除正常情况外残障人士、老年人、妇孺的人体工程学,是一项系统工程。像一些无障碍要求高的地方,采用经专业厂家的研发生产的集成化、专用产品,可以有效解决设计不当,考虑不周,施工不符等不良现象,从根本上解决无障碍医用设施和产品不规范、科技含量不够等问题。目前,一些企业,已进入这一领域,其无障碍医用整体卫浴产品,较好解决了医院卫浴建设工程中,卫浴设施非标准化的问题,工程建设者的普遍欢迎。
内部设有紧急呼救按钮、助力扶手等助救设施,若病人入厕时遇到上文所述之情形,能在其感到不适时,即按动呼叫按钮通知医护人员及时赶到;浴室内的助力扶手可以帮助预晕厥的病人暂时采用撑扶式姿势,防止下摔;内部设施均采用圆角处理,且肤感极好,即便摔倒也不会造成身体的严重伤害;卫浴的安全门配备有紧急解锁按钮,即便病人把门反锁,医护人员仍可利用该按钮从外部快速地将门开启,在开启的同时,还可避免可能对病人造成的磕碰类伤害。
4 结语
建设医疗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是为残疾人、老年人和其它社会成员提供方便的重要措施,是现代医院建设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医院的功能不再是单纯追求治疗疾病的惟一手段,而是通过病人的心理和社会的需求营造一个方便、安静、温馨的医疗环境的良性感观,消除和缓解由于疾病给患者带来的痛苦和焦虑,改善患者的心态情绪,辅助恢复健康,处处体现人文关怀的有效载体[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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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4篇
在当今中国日新月异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交通需求总量迅猛增长,交通拥堵成为生活的常态,城市活动效率急剧下降。一系列沉重的城市交通问题已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瓶颈,相应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应运而生。
我国轨道交通建设现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有34个城市正在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至2020年,全国轨道交通规划运营里程将超8300公里。近几年来,北京市公共交通工具的飞速发展给无障碍轨道交通系统的普及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证。被誉为“绿色交通”的轨道交通系统占地面积小、运行速度快、低污染、低耗能的特点,使其跃居为北京市最重要交通工具榜首。
目前全市共有轨道交通18条,线路总长527为千米,日均承担1000万人次以上的交通量。无障碍轨道交通的实施将为特殊人群的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及公众对无障碍环境需求的不断提升,地铁需要提供更多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妇女、携带重物者及一切行动不便者等的关爱服务。
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各种完备的无障碍设施,各道口、电梯不仅设有盲文标志牌还有语音提示系统、视觉引导系统,无论任何人都能通过图形化的信息,最快找到自己要去的方向。
把北京建设成为出行无障碍的城市,应始终把无障碍设计放在重要环节,以残疾乘客和全体乘客的方便、快捷和安全为前提,在轨道线路设置上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盲道及使用机动、手动轮椅者的需要,并在无障碍环境中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标志,为他们在购票、休息及通行上提供便利和有关服务信息。完善城市无障碍环境也是一个国际大都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二、建议内容
1、在列车与站台之间会有5-10厘米的空隙,建议增加带状橡胶以减少轨道车辆与站台之间的距离,方便坐轮椅者、推婴儿车者上下车。
我们经常乘坐地铁,在列车停车的短暂时间内上下车。你会注意到在列车与站台之间会有大约5-10厘米的空隙,而轮椅具有导向功能的前小轮的直径大小也在这个范围内。当轮椅车进入电车门时,导向轮很容易卡在缝隙里。在上下车的时候,会造成不便甚至是危险。
2、建议在轨道系统内安装声导系统,接收行动有障碍人的通行信号。声导系统是对视觉有障碍的人设置的,如在检票过道、电梯、盲人导向板和带有声讯的盲人导向板等,对白色拐杖或便携式微声器做出应答。声导系统正在发展和提高,必会得到广泛应用。
3、建议在靠近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或醒目地段设计直线形坡道。坡道是联系地面不同高度空间的设施,坡道的位置要靠近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和醒目地段,并悬挂国际无障碍通用标志。坡道形式的设计,应依据地面高度的程度和空地面积的大小及周围环境等因素,可设计成直线形、L形或U字形等。避免轮椅在坡面上中心产生倾斜和因倾斜发生摔倒的危险,不应设计成圆形或弧形。在坡道两段的水平段和坡道转向处的水平段,要设有深度不小于15米的轮椅停留和轮椅缓冲地段,位于人性道口或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的国际统一规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将坡度做1/16或1/20则比较理想、安全和舒适。当坡道较短和人流较少时,在室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100厘米,保障一辆轮椅通行。在室外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120厘米,以保障一辆轮椅和一个侧身人体通行的宽度。
三、科学依据
1、带状橡胶能动态的贴合车辆与站台间隙,减少距离,增加稳定性和安全性。按照2008年施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站台边缘与静止车辆(车门处)之间的安全间隙,直线站台宜为80毫米-100毫米,曲线站台应不大于180毫米。
2、声导系统原理及科学依据。由统全局结构框图可知,系统开始是由物理控制层的可移动声源发出声音,经基站A检测三个监测点声音到达的时间差,以A为原点,计算出声源与三个监测点的相对距离,用GPS定位算法计算出可移动声源的坐标值及要到达的位置,再由接收基站通过射频模块把距离数据发送出去。如果可移动声源通过射频模块接收到距离数据,马上进行数据处理,然后指引行人到达目的地。
3、设置供坐轮椅者、大件行李者等使用的宽闸机,设计尺寸要综合考虑轮椅和大件行李的宽度对于特殊乘客,其中老人、携带大件行李或婴儿手推车的乘客,主要推荐使用无障碍电梯和宽闸机设施。无障碍设施设计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文件,即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于2001年发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其中的24条标准在全国的公共空间建设工程中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4、其他无障碍设施优化的科学依据。目前,地铁站的地下建设空间有限,高运量使高峰期站内客流密度较大,站内容易形成乘客间的拥挤和交叉对流。人的活动具有领域性、群居性、依靠性。因此狭窄的站台、楼梯口、通道、出口则成为容易形成客流堵塞的瓶颈区。如果客流组织和疏散不利,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极易产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对旅客的出行成本和出行安全造成重大的影响。实地调查发现,目前北京地铁车站内部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地铁站台与地面道路间的可达性较弱;(2)地铁车站内部导向的可识别性较弱;(3)地铁车站内部的物理环境质量较差;(4)地铁车站空间缺乏人性关怀的设计理念
四、展望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了保障残疾人士的基本交通权利,应对日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大规模建设中必须与城市其它无障碍体系结合,建立能够保证出行全过程无障碍环境的体系。在弱势群体的出行方面给予更多的关爱,同时也改善了普通乘客的出行环境,使首都北京的地铁成为服务广大乘客的窗口。
北京地铁无障碍设施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是还需要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这需要我们全社会各个方面加以重视和投入,经验表明,方便残疾人士的交通系统也是人们使用最方便、效率最高的系统。所以无障碍交通必将使我们每一个人受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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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陆玮.老龄化趋势下的地铁车站设计[J].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1:33-36.
[4] 袁健男.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无障碍设施规划与设计.科技资讯.2014.32:237-238.
无障碍设施建设督导工作总结 第5篇
一、履行督导职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了全社会的无障碍意识。
*****区无障碍设施督导大队积极发挥督导
职能,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区督导大队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活动,对应改造而未改造的设施、已改造但不符合规范的设施和新建项目漏建无障碍设施等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指出,督促整改,针对多次检查一直未整改的则向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推进办公室反映。
加大宣传力度。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是《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规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为了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及时发放市推进办编辑的《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宣传册。一是在区推进办召开的各镇、街道、园区、部委局无障碍设施改造负责人会议上,二是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督导大队学习讨论会上,三是在各镇、街道、园区残联工作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工作标准,吃透标准精神,并对照标准,结合本区实际,会同区推进办一起有序推进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无障碍进家庭等工作。
履行督导职能。我们在基层残联工作会议上,通报区、镇(街道)督导队的督导情况、无障碍进家庭开展情况,要求各基层督导小队加强对社区中物业、居委会、老年活动室、超市、菜场等居民相关服务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督导,在农村则重点对“三点一室”(村委会办公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点)的无障碍建设进行督导。截止11月底,区、镇两级无障碍督导队组织开展了42次督导活动,参加人员153人次。
二、积极开展无障碍进家庭工作,切实为残疾人做好事、办实事。
今年,我们继续开展了无障碍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年初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家庭无障碍建设工作的通知”,调查摸底无障碍进家庭的需求情况,5月份各单位、各街镇积极落实施工单位进行改造项目的设计和施工。9月份,与建委、财政局一起对改造项目进行了验收。据统计,全区共投入近40万元为195户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无障碍设施改造,共铺设坡道70条,卫生间坐便器和浴缸扶手148条、楼梯扶手104条。
我们还大力宣传、倡导、指导新装修残疾人住房同步建设无障碍设施,在征得残疾人同意的基础上,为*****镇、*****镇4户重度残疾人进行了无障碍进家庭提高型改造,为他们改造了客厅、厨房、卫生间、房间,项目有安装轮椅坡道、扶手、大门、地砖,厨房间低位灶台、洗手池、脱排油烟机、吊顶等设施,平均每户家庭约3万元左右。2007年、2008年两年共改造7户提高型无障碍进家庭,为残疾人提高自理能力、融入社会生活创造了条件。
三、积极配合区推进办,做好全区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补漏补缺工作。
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6篇
鲁建发[2006]4号
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工程所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
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
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公安、市政、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金融、邮电、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
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
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
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执
行。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
许可证。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
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
接。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省
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
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质检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已经建成但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设计
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增设和改造。
第十八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改造计划制定改造方案并实
施。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监督。被列入改造计划而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
改建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
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本省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
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二十一条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
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
门同意。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用无
障碍设施的,还应当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占用单位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
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
以处理。
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7篇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无障碍实施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孕妇、儿童等弱势人群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应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计内容。
第九条 凡按照本规定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建设项目,制定改造规划。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改造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改造所需的资金,由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一)对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理;损坏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理。
(三)对侵占公共建筑、居住区中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人。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8篇
上述各类群体在参与社会生活中都需要无障碍环境。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 是方便老年人、伤病人群、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设施, 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有的内容, 也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标志。多年来,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相关学术研究正在开展起来。
1 关于无障碍的相关概念研究
无障碍研究有三个主要概念, 一是无障碍, 二是无障碍设施, 三是无障碍环境。研究者认为, 无障碍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为广大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一个行动方便的、安全的活动空间, 创造一个平等的、全民共同参与的社会环境, 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和信息交流无障碍”[2]。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3]无障碍环境, 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伤病人、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在道路、公共和住宅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文环境[4], 包括无障碍物质环境、信息交流无障碍和无障碍社区服务[5]。
上述研究都认为, 无障碍设施的服务对象不仅是残疾人, 还包括其他在行动和交流上的弱势人群。对于无障碍环境的界定也体现了人文关怀和现代理念, 即将人文环境也作为无障碍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而形成的共识。
2 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研究
国内对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学术研究相对较多, 主要集中在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园、城市道路及标识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方面。如张丹 (2011, ) 对医疗建筑的楼梯、地面、厕所、扶手、电梯等无障碍设计进行的探讨;李汉琳 (2012) 针对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布局、设施细节和系统性、美观性问题进行的研究;张蕾、张品 (2003) 指出了老年人在卫生间所需空间的大小和无障碍设施的种类, 提出了老年人家中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方案。谭露露 (2013) 对株洲市主城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的应用现状进行调查, 发现无障碍交通设施存在危险、有些公共建筑内无障碍设施设计不十分合理、公共信息无障碍设施存在盲区等, 对无障碍设施的再设计、现代化科技手段利用、设施的统筹设计和协作互补、设计的前瞻性等提出了比较独到的观点。严亚丹、过秀成 (2011) 从设施配置、工程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一体化的实施对策。
上述研究, 主要集中在无障碍设施的设计研究。如贺喜 (2014) 从科学规划无障碍设施的布局、合理配备无障碍设施、重视整体美学设计等方面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常成等 (2014) 提出了老年住宅中无障碍设施设计人文化的建设理念。李玲玲等 (2014) 、齐一聪、董茜 (2012) 以通用设计理念探讨无障碍设施设计问题, 李玲玲系统化的全面审视体育场馆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从进入场馆到观看比赛再到赛后离场, 系统分析了行动不便人群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站在通用设计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谢宏忠、叶惠恋认为, 我国无障碍设施设计未能真正考虑使用者需求, 无障碍环境建设缺乏系统性。例如一些楼梯扶手高度、无障碍厕所内的设施设置以及公交车的无障碍扶手等, 都没有完全按照使用者的实际需求来设计, 导致无障碍设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造成资源浪费。一些无障碍设施设计未能真正考虑使用者的实际需求, 缺乏通用性和便捷性, 例如出入口坡道一般设在两侧, 距离出入口过远。[6]
3 关于无障碍设施管理的研究
研究者普遍认为我国无障碍设施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应加强建设。谭力、沈萍 (2006) 认为无障碍设施管理在立法方面急需加强和完善, 因为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行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目前全国各地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用词不统一, 规范性不强。
二是无障碍设施管理主体不明确。谭力、沈萍 (2006) 认为, 目前各省市对管理无障碍设施建设主体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指向。如2005年颁布的《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 实施监督和管理。”可见“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管机关, 其他各委员会、管理部门协调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这一提法, 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管理主体, 因此造成对不实施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惩处无力, 甚至没有处罚。针对管理主体不明确这一问题, 谭力、沈萍建议在相应部门内单独设立一个“无障碍设施建设部门”。
三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薄弱 (李炜冰, 2012;谢宏忠、叶惠恋, 2014) 。李炜冰指出[7], 无障碍环境设计的审批、监督制度还没有真正有效地建立起来,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现象较为多见。对不执行或违反无障碍环境设计、施工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理办法;对故意不执行法规的组织和单位没有惩罚权和威慑力。谢宏忠、叶惠恋指出, 无障碍公共设施、建筑物未能形成有效、系统的监督管理制度。首先, 对无障碍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批流程不严格, 导致一些违法违规的无障碍建设时有发生。其次, 对在建、改造的工程的监督力度不够, 工程验收过程太过松懈;此外, 我国无障碍建设初期, 大多属于政府倡导性条款, 没有对此做强制性的要求, 并且无障碍立法中关于责任主体、处罚主体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的界定模糊不清, 导致管理者在处理当建未建、当改未改以及占用、破坏设施等行为时有法难依。
研究者主要从法律法规建设和行政管理方面提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的对策建议。朱久兵 (2010) 、齐一聪 (2012) ) 提出完善无障碍设施的相关立法, 制定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维护管理的相关制度, 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规划、实物设计、工程施工到设施维护都要明确责任主体。建议由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行使监督监督权并有残疾人代表参与管理过程。因为残疾人更了解他们自身的出行障碍, 他们参与其中, 可以把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做得更全面, 更实用, 更人性化。张旭山 (2006) 、钟莹 (2006) 认为应建立一个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无障碍工程建设全过程审查把关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李炜冰 (2012) 提出我国政府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应担负起提供法律保障、财政保障、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保障的职责及策略。吕世明 (2013) 提出对已建设施应加强管理, 特别是对占用盲道、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现象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新建道路、建筑物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监管。王臻 (2009) 将无障碍环境体系建设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上, 以分区域的分期建设和公共交通的辅助, 完善无障碍线路的连续性;以控制性的无障碍需求指标指导具体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使之与城市物质空间互相融合, 让无障碍环境成为连续有效的城市物质空间。
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检索来看, 国内关于无障碍设施的设计研究相对较多一些, 从公共管理视角针对无障碍设施管理的研究明显不足, 而且关于无障碍设施管理的研究缺乏系统性, 缺少更具操作性的管理手段、错误方面的研究。
摘要:本文梳理了国内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学术研究成果, 综述了学术界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主要观点, 如加强法律规范建设, 加强规划、建设、维护的全场监管。文献研究结果表明, 国内关于无障碍设施的设计研究相对角度而公共管理研究明显不足。
关键词: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研究综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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