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局聘请接待标准(精选11篇)
外国专家局聘请接待标准 第1篇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来自:外国专家局 时间:2014-1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要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五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按批准人数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六条
要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七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一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内部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局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正司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来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礼品。
第十四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以及保险、护照、签证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五条
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可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按照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不再领取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局财务司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支出责任和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我局负担,其他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其他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由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地方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我局和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部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报销全部接待费用。报销外宾接待团组费用时应提供预算审批文件、《外宾接待团组费用审批表》(附件1)、接待费用发票及有关明细单据等凭证;外宾来访只报销宴请费时应提供《外宾宴请单》(附件2)、接待费用发票及公务卡刷卡留存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委、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赴地方访问时,如地方有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的,按照当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接待外宾费用管理办法》(外专办发〔2000〕3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布试行《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通告
来自:教科文卫专家司 时间:2009/06/24
工资待遇是外国专家聘请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顺应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实际需求,我局于去年9月开始着手制定“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工作,旨在为聘请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在确定工资待遇时提供参考和指导。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对全国部分高校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的工资薪酬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采集的工资样本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分类统计和加权平均等处理,比较国内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参考国外的相关数据,再综合考虑国内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消费价格指数、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和高薪聘请等因素,特别是重点考虑了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这一事实,最终形成全国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草案)。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对工资参考线的意见和建议,使其更加切合实际,本着在试行中完善的原则,现将拟订的草案公布试行,供聘用双方参考,同时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试行中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参考线进一步加以完善后正式推行。
电话:68948899-50539 或 50521E-mail:
xdy1515@sina.com 附件: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试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
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
(试行)
Ⅰ、一类地区
第一档 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其他教育机构聘请的教师。
3500元——4800元人民币
第二档 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4200元——7600元人民币
第三档 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6700元——15000元人民币
Ⅱ、二类地区
第一档 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其他教育机构聘请的教师。
3300元——4500元人民币 第二档 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4000元——7200元人民币
第三档 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6400元——12000元人民币
Ⅲ、三类地区
第一档 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其他教育机构聘请的教师。
3000元——4100元人民币
第二档 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3600元——6500元人民币
第三档 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5800元——10000元人民币
说明:
1、一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高的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二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中部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三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西部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
2、工资系指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个人税前月平均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补贴、奖金等。
3、此工资指导线仅供聘用双方参考。双方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合当地外国专家聘用市场供求、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水平以及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任务等相关情况自行确定工资待遇,但不应低于国家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
4、支付给国(境)外自愿者组织派遣的外国文教专家的补贴,原则上不参照此标准。对我国重点吸引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鼓励高薪聘请。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来自:外国专家局 时间:2009-0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通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 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 工资
第五条 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第六条 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 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
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 国家确定和调整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1.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
2.中国境内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 4.聘用单位的支付能力。
第九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1.加班工资; 2.夜班津贴;
3.伙食津贴等非货币性收入;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5.其他不宜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第十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方式:
1.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2.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3.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十七条
外国文教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1.圣诞节两天;
2.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 3.开斋节; 4.泼水节一天;
第十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外国文教专家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第十九条
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第四章
病假和事假
第二十条
外国文教专家请病假,须凭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证明。
第二十一条
根据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外国文教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可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聘用单位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费用自理。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请事假须经聘用单位同意,聘用单位可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可扣发两天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
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必须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配有必要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取暖和降温设备的办公室。2.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提供的住房还应配备厨房。要做到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提供公费医疗。外国文教专家须在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外国文教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4.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外国专家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第六章
聘用合同、工资和生活待遇争议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元效。如当事人一方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地方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签证。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因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向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外国专家局聘请接待标准 第2篇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规定,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东堤湾幼儿园因其环境、硬件设施设备能满足正常教学的需要,并按要求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符合聘请外国专家条件,其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申请通过了省外国专家局的审批,成为我市第二家具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幼儿园。
二、办理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的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全套材料一式五份)
(一)公立学校
1.填写完整的《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申请表》(申请机构请到贵州省国家外专局网站下载);
2.书面申请函:申请机构向市(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省直属院校可直接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市(州、地)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当地外事、公安部门对聘请单位申请材料和硬件设施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教育厅;
3. 申请机构的简介;
4.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并注明教学内容、课时、合同工资数额等相关内容);
5.聘请外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需注明外教管理专(兼)职人员简况、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聘用单位所提供的住房、交通、医疗等条件);
6. 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交:
1.机构法人资格证书;
2.办学许可证;
3.办学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规定,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外国专家局聘请接待标准 第3篇
据新华社报道:一项针对母语非汉语人群设计的汉语口语水平测评体系, 近日在天津通过中国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专家鉴定。据天津市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主任、汉语口语水平测试课题组主要负责人赵红弢介绍, 汉语口语水平测试项目采用人机对话的互动形式, 将中国文化融入测试内容, 考查应试者的汉语理解、表达、交际能力及普通话水平, 突出生活化和实用性。测评结果分初、中、高三等九级。鉴定会上, 汉语口语水平测试课题组为鉴定专家呈现了《汉语口语水平测试大纲》、《汉语口语水平测试词语表》、《汉语口语水平测试材料库》以及“汉语口语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汉语口语水平测试系统”、“汉语口语水平测试质量分析系统”、“汉语口语水平测试评价系统”和《汉语口语水平测试操作规程》。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该测试从言语习得的规律和交际情境的实际需要出发, 充分体现了口语测试交互性、任务性、真实性、开放性特点。不仅适合亚洲等汉字文化圈的汉语学习者, 也适合长期因入门阶段识字量不足而被挡在汉语学习门外的欧美、非洲等国家非汉字文化圈的汉语学习者。国家语委副主任李宇明说, 汉语口语水平测试项目的推出, 完善了汉语测评体系, 填补了母语非汉语人士和华人华裔的汉语口语专项测试空白, 改变了汉语考试“重读写、轻听说”的现状, 有利于促进汉语普通话的国际传播。
“高薪聘请外国专家”谈 第4篇
我国高薪聘用外国专家的情况早已有之,且计量单位不一,有白银,有美元,还有粮食。19世纪70年代,我国近代史上的第一家现代化军工企业江南制造局在建厂初期聘请外国专家100多人,当时每位外国专家的年薪达2500两左右白银。与他们相比,同级别华人专家的薪水仅为其1/16。除了工资之外,江南制造局还建了外国专家公寓,专为这些外国专家提供居住,还提供交通工具甚至生活用品。外国专家还有远多于中国专家的休假期。中国通商银行是第一家华商银行,由于没有营业经验,银行内部主要部门均为外国专家担任负责人,其中总经理的年薪是9000两。当时银行每年的开销总额约7万两,而总经理及其一班助手的费用约3.5万两,占去了一半。
北京造币厂是我国第一所现代印制钱币的工厂,在建厂之初的1908年,从美国请来5名专家,支付给他们每人的月工资为1500美元。而当时北京的生活费用很低,20美分就可以包一个月的人力车;10美分一吨煤;鸡蛋、牛肉都是20美分一斤。北京协和医院建院之初,请来很多外国专家,他们当时的年薪是5000美元,再加住房补贴。换算下来,他们一年的工资可抵中国当时一个中等商人的全部家产。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没有搞建设的经验,从原苏联聘请了大量专家。给他们的薪水是用粮食换算。刘少奇同志曾指示:“苏联专家临时薪资,暂定最高标准为2500斤小米”。另外还设特别商店,对苏联专家给予照顾。对他们的医疗、用车和住房实行免费的办法,称为“三免”。与其他西方国家的专家不同,我们除了支付苏联专家的工资之外,还要支付一笔费用,作为苏联专家原所在企业蒙受损失的补偿。苏方最初提出,在支付专家薪水之外,中国政府应按每人每月2000-4000卢布交付给苏联政府,后经谈判,苏方同意将补偿金降到1500-3000卢布。这样加起来,我们为一位苏联专家支付的总费用也相当可观。1950年周恩来总理在会见苏联驻华大使罗申时指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每个专家的费用相当于10000至18000斤小米,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们每月只有3400斤小米,部长们只有2800斤小米。”
聘请外国人的法律风险 第5篇
外国人在本国时,要在中国驻本国大使馆办理职业签证,来到中国后,再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最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上述三证齐全后,才能到有聘用外国人资质的单位去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就业的岗位必须属于有特殊需求、国内暂缺适当人员的岗位,同时必须满足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从事相关岗位必须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要求。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中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聘用外国人。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四、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后须为其提供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缴交社会保险等。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所聘任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续签。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国人就业办理合法手续。用人单位如聘用外国员工,首先要向劳动部门申请,取得用人资质。娱乐场所聘用外国员工,要向当地文化部门申请。在办理许可等相关手续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时限一般是1年,过期后需要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属于非法。如果属于临时性演出,可以不用办理就业许可,只须到相关部门备案即可。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六、非法就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七、用人单位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法律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构成了“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等处罚措施。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遣送出境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 第6篇
颁布日期: 1997-03-1
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根据我国需要应聘来华利用专业技术特长从事相应工作并需办理职业(Z)签证的外国专家,均须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以下简称确认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来华服务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应聘来华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来华从事科学、技术、工程、经济、管理、商贸、财会、税务、金融、法律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四)应聘来华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上述第三、第四类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来华从事我国急缺的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大中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五)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确认件的统一印制、分发、监督管理和部分签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确认件的签发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负责本部门及隶属单位确认件的签发和管理。
第二章 确认件的申请与签发
第四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向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或中外经贸合同复印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健康状况证明;
(三)拟聘请外国专家来华服务岗位和时间证明。
经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五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二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必须经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文教类),根据外国专家来华的不同渠道,分别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通过政府、友好城市和校际交流协议派遣的外国专家,需提交协议复印件或由签约部门印发的外国专家名册;
(二)经批准登记的境外组织派遣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该组织与中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或由签约部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外国专家名册;
(三)通过自荐和他人介绍的外国专家,需提交外国文教专家中介机构开具的《职业介绍证明》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发的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中外合作办学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需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属学校聘请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外国专家人选;其他单位聘请的,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六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三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请外国专家理由的报告;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专业资格、健康状况证明;
(三)与应聘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七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向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专业资格、健康状况证明;
(三)与应聘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八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五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直接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拟任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履历、健康状况证明;
(三)对拟任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任命书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九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在各地的隶属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可由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区的确认件签发部门签发确认件。
第三章 确认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确认件原件、中国国内被授权
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证件向中国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Z)签证。
中国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为外国专家核发Z签证后,留存确认件原件。
第十一条 办理确认件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抵华十五日内,持
有效护照、证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教育委员会、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凭《外国专家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在抵华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
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签发确认件。对伪造确认件、伪造事实骗取确认件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聘请外国专
家确认件〉申请表》和《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华侨专家来华工作,台湾地区专家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来内地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
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国际合作司(外事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外国专家局聘请接待标准 第7篇
1、申请表(请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3、体检证明复印件(可是境外正规医院体检证明)
4、有效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5、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6、申请人最高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为办理来华工作签证(Z签证)的前置条件,如外国专家已办理Z签证(2005年之后的均可)则不需要办理该证件,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家证》。
新办外国专家证申办材料
1、申请表(请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原件备查)
3、入境(Z)签证的复印件(2005年之后办理的均可);
3、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复印件;
4、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5、最高学历(本科及其以上)及专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6、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7、申请人《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副本(由重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 8、1寸照片一张;
9、申请人有效的医疗保险复印件(包含意外伤害险及医疗保险)。
延期外国专家证申办材料
1、申请表(请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2、《外国专家证》原件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及Z签证复印件(原件备査)
4、申请人居留许可的复印件
5、申请人有效的医疗保险复印件(包含意外伤害险及医疗保险)
6、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合同附件(附件合同)的复印件
变更外国专家证申办材料
1、住址变更: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新住址的派出所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外国专家证原件。
2、护照号码变更: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新旧护照有效页复印件、外国专家证原件
转聘外国专家证申办材料
工作单位变更:原单位在网上申请注销《外国专家证》并将原件交回市外专局;现工作单位按新办《外国专家证》程序办理。另外,需提交原聘用单位《外国专家推荐信》和《外国专家证》注销证明。
外国专家家属证件办理材料
已经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但家属后期随行的,其随行家属应持F签证入境后,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随行家属证件办理相关信息,并向外国专家局提交材料:
1、聘请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证》添加家属申请函
2、《外国专家证》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夫妻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
4、申请人《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副本(18岁以上)
5、家属护照复印件 6、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外国专家证》的补遗办理材料
《外国专家证》遗失的,应先注销原《外国专家证》再提交如下材料办理补办手续:
1、聘请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证》补办申请函
2、外国专家1张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外国专家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外国专家证》注销办理材料
1、由聘请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外国专家局聘请接待标准 第8篇
浙外专发〔2005〕23号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规定,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本机关负责受理浙江省境内《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为做好以上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工作,现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即行废止。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省外国专家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32号(省老龄委办公室大楼二楼),邮政编码:310007,联系人:奚灵平、俞翟,联系电话:0571-87052536,87052535。
附件:
1.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2.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受理机关: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四、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单位实施,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五、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六、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可在http:// 网站“外国专家”专栏下载);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中英文文稿)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浙江省境内的聘请单位向浙江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为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应将核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
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七、年检注册: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年检工作,并于十二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本规定颁布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全部公开,可以查阅。此前己批准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通过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继续有效。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 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以培训、实习、进修、研修、学习及其他形式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均须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并取得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仅组织本单位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除外。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分因公赴境外培训和因私赴境外培训。因公赴境外培训是指通过下达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的方式,从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选拔各类人员以各种形式赴境外培训的行为。因私赴境外培训是指中国公民持《普通护照》,且不需下达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赴境外培训的行为。本项行政许可的实施范围是:
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有固定资金来源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有固定资金来源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的地方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地方各级外国专家局不在本项行政许可资格认定范围之内。
四、申请条件:
(一)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1.应具有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2.组织派遣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完备;
3.业务范围明确;
4.不以营利为目的;
5.每年用于出国培训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派遣赴境外培训人员不少于80人;
6.组织派遣因公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实行限量许可原则,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不重复认定。
(二)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1.法定代表人应是具备境内常住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申请机构是企业的,应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企业法人代表应符合企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培训情况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有具备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4.有组织派遣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
5.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6.交纳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五、申请材料:
(一)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可在http:// 网站“外国专家”专栏下载);
2.社会团体提交本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本机构组织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
4.用于资助赴境外培训的资金来源证明;
5.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
(二)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法人资格证明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定、制度;
6.拟开展赴境外培训的境外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委直属事业单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各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
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为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机构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允许申请机构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审批
申请机构按规定向实施机关提出的申请,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申请机构按规定向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赴境外培训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申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实施机关可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机构不符合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条件; 3.根据限量原则,不再认定;
4.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七、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一)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资格认定的机构,每年要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赴境外培训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其工作进行抽查。
(二)被认定资格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撤消资格的处分:
1.违反国家有关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工作规定的;
2.提交虚假材料的;
3.因管理失职,酿成重大事故的;
4.派遣因公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工作以营利为目的、忽视培训质量,情节严重的;
5.不按时报送培训工作报告等材料的。
(三)被认定资格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其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资格进行注销,收回资格认定证书:
1.认定机构被撤消、合并、更名的;
2.已被认定资格的事业单位被取消,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依法取缔或命令解散的,企业因破产被解散的;
3.被认定的资格有效期结束,按规定未延续的;
4.被撤消资格的。
外国专家局聘请接待标准 第9篇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是促进我区人才培养、促进国际交流、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展示学校文化底蕴和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做好外事工作需要以积极的姿态、务实高效的办法。我校有信心、有能力、有举措做好了各方面的协调与准备工作,为进一步发扬优势,取得更大的发展,现将本的一些做法总结如下。
一、建立机制,强化管理
宿迁市宿豫区关庙初级中学是一所农村省级教育现代化示范初中,半个世纪以来,她的毕业生遍布祖国大地,她那沧桑巨变、骄人的教育质量饮誉社会,备受关注与青睐。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家人才培养的新的形势的要求,近几年来,我校非常重视外教的聘请工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管理的政策、法规、条件等,及时做好申报工作,并借鉴他校外教聘请的经验,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此举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加强聘请外教工作的管理,以制度为抓手,以服务为宗旨,落实任务,提高质量。
关庙初中聘请外教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孙成余(省特级教师 校长)
副组长: 陈允久(副校长)
丁杰(副校长)
刘闯(校长助理)
丁厚云(校长助理)
成员: 杜增军周松
工作职责:
1、外教工作由校长室统一归口管理。
2、教学工作由分管校长统一管理,教导处负责平时的教学工作的协调和安排。
3、总务处负责外教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4、配合教师负责外教日常教育教学、生活起居、交通购物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提高认识,凸显实效。
我校严格按照省、市政府有关外教的各项管理规定,重
视聘请工作入口的正常渠道,把好质量关。同时要求管理人员和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强化意识,确保外教聘请工作稳妥、高效。
三、创造条件,继续抓好外教聘请各项工作的落实。
1、加强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为教育教学
工作提高基础保障。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名师”搭建舞台。
3、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选聘有良好素质的管
理人员。
4、建立健全外国专家管理、安全和外事工作人
员制度。
5、提高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
安全保卫能力。
6、提供聘请外教所需的经费。
四、解放思想,再创佳绩。
聘请外教工作是一项骄人的工作,回首2010年,我们为取得的成绩而欢欣,展望2011年,我们信心十足,决心在省、市、区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加倍努力,积极创造条件,寻求探索外教新路径,用更新的观念,更稳的步伐,更大的实效开创我校外教聘请工作新局面。
宿豫区关庙初级中学
外国专家局聘请接待标准 第10篇
——聘请单位进入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教育培训机构需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聘请 ——聘请单位凭审核通过的用户名登录系统,网上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网上申请初审通过后,聘请单位根据初审意见提交书面材料 ——办证机关通过系统将审核意见反馈给聘请单位
——符合条件的,市外专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审批通过,发给《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聘请单位到当地外事部门办理《申请外国人入境审批表》 ——聘请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申请外国人入境审批表》到南通市外事办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聘请单位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寄送外国专家
——外国专家持工作许可证、签证通知表和有效护照到所在国中国使领馆办理职业(Z)签证
——外国专家持职业签证入境后,24小时内到辖区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聘请单位凭审核通过网上办证系统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网上申请初审通过后,聘请单位根据初审意见提交书面材料 ——符合条件的,市外专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审批通过,发给《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局聘请接待标准 第11篇
【摘 要】如何正确认识外国专家对高校所带来的效益,并且对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效益进行全面客观的、有效的评估,是我们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如何提高其管理工作效益,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必然需要对外国专家在引入、管理、教学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相互之间密切的配合,才能尽最大可能开发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效能。
【关键词】石河子大学 外国专家 管理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聘请外国专家到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提高我国学生的外语水平和专业水平,这是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加速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举措。
一、石河子大学聘请外国专家的情况
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积极开展有效地促进了石河子大学在科研水平、科研能力和国际交往能力等方面的提升,增强了科研团队的合作意识,带动了人才培养,激发了教师申请高水平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的积极性和热情,浓厚了校园学术氛围。学校快速增长的国家重大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和省部级“引智”科研项目数量及配套经费对全面推动学校学科发展、实验室建设、科研管理等方面也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通过实施的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引智”科研项目,及承办和举办的国际学术研讨、会援外培训项目和其它国际培训项目的契机,使石河子大学教师不仅有机会与国外同行进行科研合作和交流学术成果,展现了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以及学校的综合实力,而且也带动了学校高层次人才合作培养。
二、高校引进外国专家的意义
首先是对本校教学工作的一大促进,通过外国教师的积极授课,不仅可以使学生接受异国文化的教育,还可以使学生对外语加深理解,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益。
其次,应聘到中国讲学的专家,在讲学和与中国教师、学生的交流和合作中,经过一段时间的亲身体验,对中国,对所在的地区和学校有了更多的感性认识和了解,他们回国后,有的通过书信方式和中国教师继续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有的在不同范围内举办讲座,宣传中国、介绍学校;有的为促进学校间友好合作关系牵线搭桥,推荐专家来华讲学,介绍留学生来校学习等等,产生了宣传中国文化、增进中外友谊的社会效益。
三、提高管理效益的途径
(一)在引入机制上
1.严格聘请程序,把好聘请质量关
在引进、聘请外国专家工作中,严把聘请关是提高“聘用效益”的关键,聘请对象的优劣对聘用效益的影响最直接。高素质、高水平的外国专家,无疑最能体现我们外聘专家的目的和意义,最能发挥好聘用效益。切实把好聘请关是提高聘用效益的基础。因此,把好聘请质量关,就必须建立起一套严格而完整的聘请程序,坚持两个方面的论证,即一方面论证校内聘请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另一方面论证所聘专家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需要,并使供需统一,切实达到聘请的目的,全面完成聘请计划。由此可见,严格聘请程序,把好聘请质量关,是提高聘用效益的首要条件。
2.拓宽聘请渠道
坚持聘请标准,是提高外国专家聘请与管理效益的重要保证。石河子大学在选聘外国专家时,应开阔视野,广开渠道。只有不断拓宽聘请渠道,才能选聘自己所需要的高水平的外国专家。聘请渠道概括起来主要有:校际合作关系;以往聘请过的专家推荐;出国进修访问人员及专家、学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兄弟院校相互协作、推荐、转请转聘;服务组织中介及互联网。其中兄弟院校加强协作,互相推荐的做法值得提倡。不仅可达到资源共享,而且可以确保所聘外国专家的质量。目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上聘请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无论哪种聘请渠道,要确保质量,还需要聘请单位严格把关,通过各种渠道多方了解。
(二)在管理机制上
在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时,需要考虑到外教本身的特点,结合本单位的有关管理条件和规章制度,并参考国外外籍专业或外籍教师的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并建立健全切合实际的外籍教师相关规章制度。
1.合同化管理
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聘用合同,规范化管理来自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生活习惯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到职后首先要做的是与之签订工作合同。合同需详细阐明双方的职责与义务。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的所有项目处理事务包括纠纷。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政策性很强,应依法管理,按章程办事。合同是外国专家与所聘高校之间的法律纽带,对外国专家进行科学管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在提出聘用外国专家申请的同时提供合同。合同要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更改。外国专家大多来自西方国家,他们更容易接受合同这种制度化的约定,一般来说,外国专家聘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双方的免责条款,包括生活条件、工资待遇、医疗保险、工作量、学校管理、日常行为、纠纷解决等。合同使双方在履行各自的义务中有章可循,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保证双方各自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到职培训
在正式开始工作前的培训根据应实际情况,必要时,需对到校的外国专家进行到职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本学校的概况、发展历史、组织结构、发展方向;学习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本学校制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要求执行;文化常识和生活常识培训。
3.加强对外国专家的管理与考核
对外国专家的管理和考核是提高“聘用效益”的保证,外国专家到校开始工作后,有些部门往往只注意做些服务性的工作,从生活和工作上提供方便,而教学和思想品德方面的管理跟不上,甚至不管不问。这样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有的外籍教师在生活上自由散漫,不服管理;有的不注意公德。对此,外事部门必须对其进行思想教育。
同时,通过采用学生问卷、同外籍教师谈话、督导员听课等方法,综合评估其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一方面可以及时反馈有关信息,从而对他们的教学活动形成指导与建议,保证外国专家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另一方面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管理保存这些评估结果,为调整外教的级别和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
4.档案管理
在外国专家管理中,应及时建立外国专家档案,及时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联系过程、专家建议、遗留问题、经验教训等。应允许外国专家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科研工作,欢迎他们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及时耐心的解释,凡有利于改进工作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整理成文并加以论证,及时通报各部门,为以后的外国专家工作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