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发生条件论文范文第1篇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在近两年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毕竟, 学者们要想在不当得利制度上有所突破着实不易。但是, 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言: “不当得利制度源远流长, 错综复杂, 然而, 研究的困难之处, 正是其研究的魅力所在。” (1)
学术界通说认为: 不当得利属于事件, 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笔者认为, 不当得利的性质更倾向于行为, 并且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决定了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由此, 笔者提出了不当得利的五要件构成说, 除了我国学术界达成共识的四个要件外, 理应再添置一个构成要件: 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首先, 一方得利, 主要指财产上的利益, 笔者在当下不主张包括精神上的利益。理由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物质与文化应当相适应。也许, 在未来的几十年或一个世纪之后, 不当得利制度可以包括精神上的利益。那将社会生产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达到高度协调统一的世界维度空间里。那时的社会, 一方财产上的获利已远远满足不了公民对维护“公平、正义”二词的更深层次的需求和理解时, 不当得利制度将必须考虑受益人在精神上的享受过程和愉悦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在财产上的获利; 其次, 他方受损, 这一要件毫无争议, 在学术界达成一致意见。倘若一方受益, 而受损方却不觉得自己存在损失, 受益人的获利恰恰是自己放弃的财物或无用的东西时, 法律又何须干涉其中? 由此, “他方受损”这一要件不可或缺; 再者, 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笔者比较赞同折中说法, 即有法律人提出:“于因果关系一项, 不能仅依直接因果关系说, 亦不能仅依间接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主要从客观上、形式上对受利益与受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考察, 而间接因果关系说则从主观上、实质价值上对受利益与受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考察。仅采其中任何其一, 都有可能失之偏颇。” (2) 紧接着是构成要件四: 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要件涉及到司法实务中的被告、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 是司法案件胜败与否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点, 不容小觑。最后, 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笔者认为, 尤其是在受益方上, 这应当列入考虑的范围之内。若受益方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律将其定罪是否有不妥之处。一个主观上根本不存在获利意图的人却因为自然事件, 打雷、下雨、天灾人祸而从中获利了就要担上不当得利的罪名, 这应该吗? 综上所述, 不当得利的发生有行为, 有事件。然而, 笔者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行为, 这与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是事件恰恰截然不同。
二、我国不当得利的研究成果及其反思
近两年来, 对于不当得利制度有突破性研究成果的不得不提及的是“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 (3) 。李浩教授在文中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大量地收集了2014 年以来公布的有关民间借贷的35 份裁判文书, 从中进行了有价值的探索发现: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 当原告以借贷起诉被法院驳回败诉后, 是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起诉。并且, 在我国诉讼实务中, 这样操作不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我们知道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若证据不足将败诉。倘若由起诉借贷变更为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转而被告需负责证明自己获利与原告受损间不存在所谓的因果关系, 且被告所获利益有合法根据。如果被告方不能证明这些将直接导致败诉, 原告胜诉的概率将大大提升。依此途径产生了“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的交集” (4) 。由此, 值得探究的是同样的当事人, 同样的案件事实, 却因请求权基础不同就导致了法院实务和审判结果的不同, 这是一个奇妙的探索过程。
李浩教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可以引导变更诉讼。“原告可以把偿还借款作为主诉, 如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 则把返还不当得利作为预备之诉。” (5)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 法院可以考虑予以采纳。这样不仅推动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的发展, 同时也为法院迅捷处理案件和不当得利司法研究的扩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不当得利制度源于古罗马时期, 虽然这项制度被我国所采纳, 却犹如被束之高阁般徒有其形。从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简单而粗略的表述即可略见一斑。翻阅大量资料, 早期论述颇多, 内容却大多都异曲同工。于是, 不得不探究一个问题: 当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被移植到中国本土时, 是否会出现水土不服或应用不良的情况? 无论不当得利制度曾经在古罗马时期抑或其他国家拥有过多么耀眼而辉煌的历史功绩, 很明显, 这项价值潜力巨大的制度在中国失去了它的光芒。当然, 有法律人认为:将其与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并列于同等地位, 以彰显其独立性及不可忽视的价值性。然而, 笔者认为: 将不当得利制度放于何等地位不是最重要的! 即使将不当得利制度列编于民法总则之中, 倘若没有“为民之所用、谋民之利益”, 犹如册封再高的爵位一般权利却始终被架空, 又有何意义可言? 一项好的法律制度的价值不在于有多少人对它顶礼膜拜, 而是它对公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多大的影响力。犹如商鞅变法, 商鞅已死, 其法却依旧在秦国施行, 小到寻常百姓, 大到旧贵族势力无不忌惮违法能否赦免。试问这种渗透人心的法律还需要什么样的地位来彰显? 若有一天, 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力能够如商鞅变法一般, 将它提到何等地位只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总而言之, 不当得利制度在赋予一方权利的同时必会剥夺另一方的相对的自由, 只是法律需要权衡轻重, 以牺牲较小一方的利益, 维护社会大利益方的权利的秩序的走向。在笔者看来, 法律与博登海默教授所言的正义一样, 都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 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6) 当然,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成果并不止局限于此, 此篇文章可谓沧海一粟, 敬请读者指正不足之处。笔者相信: 在不久的将来, 不当得利制度将以其自身的价值为公民所运用, 这当中应当不乏法律人大胆的猜想、孜孜不倦的探索和实践加以实现。
摘要:不当得利制度是推动民法研究及学术发展意义非凡的一项制度, 其中蕴含的巨大潜力将推动我国司法实践的变革。本文大胆提出了不当得利的五要件构成说的理论, 以及对近年来我国不当得利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的若干反思。以期望我国不当得利制度能够为更多的公民的切身利益予以保护所提供的一种探索。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民间借贷
参考文献
[1] 王泽鉴.不当得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2] 吴燕鹏.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之反思与重构[J].怀化学院学报, 2015, 34 (3) .
[3] 李浩.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的交集-诉讼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J].清华法学, 2015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