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币种核销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7
1

币种核销范文第1篇

龙卡(双币种)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龙卡系列产品之一,一卡双币,境内外通用,先使用后还款,消费最长享有50天的免息待遇,是一张真正的国际标准信用卡。

一、信用卡介绍

先消费后还款,无需预先存款,领先时尚生活,充分彰显您的尊贵与品位。

拥有人民币和美元双账户,在境内外都可以使用,境内(含境外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交易记入人民币账户,境外交易记入美元账户。

国内首推“境内消费密码可选”功能,根据个人用卡习惯灵活选择,满足您的不同需求。

每月提供对账单,方便您的理财。还款方式灵活多样。

失卡即可进行电话挂失,挂失生效后即由我行提供安全保障,您无需承担任何资金风险。

您对任一消费款项提出争议,均享受优先处理待遇,先查证后支付,使您用卡更安心。

境外如遇卡片遗失,将提供紧急替代卡、紧急取现服务,助您继续美好行程,使您即便身在海外也备感关爱。

专设24小时服务热线,营业网点遍布全国,随时随地为您服务。

卡种介绍

VISA金卡

VISA普通卡

卡面介绍

1) 卡号

16位凸印的数字代表您的龙卡信用卡卡号。 2) 有效期截止月/年

卡片能够有效使用的截止时间(前面为月份,后面为年份),亦是续卡换发时间。 3) 拼音/英文姓名

您在申请书上填写的拼音/英文姓名。 4) 种类标识

您持有的卡片种类。根据标识,您的卡片可在有相应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在有相应标识的ATM上取现。

1) 24小时服务热线

您在使用卡片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拨打我行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服务热线800-820-0588(免费电话),手机用户及未开通800业务的地区(含境外)则请拨打021-38784878或021-50504750。 2) 磁条

磁条上记录和储存您的个人相关资料,请避免刮伤,避免接近高温或高磁场所,不要与磁性物品放在一起,防止磁条受损。 3) 签名栏

拿到卡片后,请您立即在签名栏签名(签名不可涂改,并建议使用圆珠笔)。该签名请使用您在申请表中的“签名”,在今后的交易中也须使用该签名式样,以便核对。 4) 7位号码

在签名栏后有7位号码,前4位号码为您卡号的最后4位号码,后3位为安全号码,用作安全管理,当您使用信用卡在电视、电话购物和网上购物等特殊交易时,发卡行用来核实您身份之用。

二、用卡指南

(一)刷卡消费

1、境内消费

(1)您可在全国所有的龙卡特约商户和带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交易。 (2)持卡消费时,如您选择“境内消费使用密码”,须输入密码;若未选择使用密码,则不须输入密码(当商户要求输入密码时,您只需键入任意6位数或直接在密码键盘上按“确认”键即可)。

(3)请您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卡号、金额与自己的卡号、实际消费总金额,确认一致后在签购单签名,签名式样须与卡片背面的签名一致。

(4)刷卡消费时,原则上无需出示身份证件,但商户有要求时请您协助配合。

2、境外消费

(1)您可在全球近300个国家和地区、逾3000多万家带有VISA、MasterCard或“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交易。 (2)请您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卡号、金额与自己的卡号、实际消费总金额,确认一致后在签购单签名,签名式样须与卡片背面的签名一致。

(3)境外消费时无需使用密码和出示身份证件(受理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提取现金

龙卡(双币种)信用卡为您提供取现服务,取现须支付取现手续费。根据人民银行和外管局的相关规定,在境内,每卡每日取现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溢缴款网点支取除外);在境外,普通卡每日取现累计金额不超过500美元、金卡不超过1000美元,每月不超过5000美元。

取现包括透支取现和溢缴款取现两种情况:

 透支取现是我行为您提供的小额现金借款,在您急需时助您灵活调度资金。

 透支取现的额度根据您用卡情况设定,最高不超过您信用额度的30%。  除取现手续费外,境内外透支取现还须支付利息,不享受免息待遇。

 溢缴款取现是指您将存放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取出。

 溢缴款可自动增加主卡的可用额度,但不增加附属卡的可用额度。若需要增加附属卡可用额度,应由主卡持卡人拨打我行24小时服务热线提出申请。

 若您当日提取溢缴款超过2000元人民币,须到我行网点柜台办理。  若您有美元溢缴款需要取出,请致电我行24小时服务热线提出申请,我行将通过汇款方式将美元溢缴款汇入一个以您本人名义在我行开立的美元账户。

(三)临时调高额度

若您因购物、旅游、出国留学、商务考察等活动,现有的信用额度不够时,可事先向我行申请临时调高信用额度,我行将根据您的信用状况和用卡情况为您做出调整,以尽我们所能助您一臂之力

 如您需要临时调高信用额度,请致电24小时服务热线,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 临时信用额度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到期后您的信用额度将自动恢复为原来的额度。  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主卡持卡人设定,如需要调整附属卡临时信用额度,须由主卡持卡人提出申请。

(四)解读账单

1、 对账单术语

1) 对账单:若您的账户当月发生了交易(含消费、取现、还款及欠款超过一定金额),我行将在您的账单日后,按照指定的地址为您寄发对账单。按境内外交易分为“人民币账户”账单和“美元账户”账单。

2) 账单日:每月对持卡人在账单周期内的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并结计利息的日期。每张卡只有一个账单日,在随新卡附上的信函以及每份对账单上均有注明。 3) 到期还款日:账单日后第20天是本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

4) 信用额度:我行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同额度,用人民币金额表示。 5) 最低还款额:表示持卡人本期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6) 上期应还款额:上期账单应还的汇总金额。

7) 本期新增应还款额:从上期账单日的后一天到本期账单日期间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的总额。

8) 本期已还款额:从上期账单日的后一天到本期账单日期间已偿还的款项总额。 9) 本期全部应还款额:=上期应还款额+本期新增应还款额-本期已还款额。 10) 争议款/笔数:持卡人对本人账务确有疑义,在规定时间内向我行提出协查处理请求,并被我行列入争议处理的款项及笔数。 11) 交易日: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还款等交易的日期。

12) 银行记账日:我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记入账户的日期。

13) 交易明细:每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类型、交易渠道、交易地点等信息。 14) 交易币种/金额:反映您在境外交易时实际交易地当地货币的币种和金额,如在英国交易的款项即列示为“GBP”(英镑)及相应的金额。 15) 结算币种/金额:境内交易款项(含通过银联网络的境外交易款项)为人民币以“CNY”及相应金额列示,境外交易款项折算为美元以“USD”及相应金额列示。结算币种前带“*”的交易表示争议交易,暂不计入应还款额;金额前带“-”的交易表示还款交易、消费冲减等贷记类交易。 16) 还款说明:按您所持有的不同卡片分别列示应还款项和最低还款额。请您按卡号、币种分别还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和损失。 17) 逾期信息:如您未按我行规定的期限还款,或虽已还款但不足最低还款额,我行将提醒您账户已经逾期应立即还款。 18) 积分信息:您的累计积分是指主卡持卡人名下的消费积分总额。

2、 对账单服务

(1)对账单的寄送

当您账户发生交易且超过一定金额,我行每月在固定日期(一般为账单日后第3天),按照您指定的地址以平信为您寄发对账单。若您在账单日后1015日内还未收到对账单,请立即致电我行24小时服务热线查询,以免延误还款。您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相关交易和费用明细将分别按人民币和美元在对账单上汇总列示。

(2)账单地址更改

如果您需更改对账单的寄送地址,请致电24小时服务热线。我行将核实您的身份后,按提供的新地址寄送对账单。 (3)补寄对账单

如您的对账单遗失,我行可为您补寄。补寄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免费,补寄3个月以前的账单则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3、对账单账务问题处理

 若您收到对账单后,对所列交易明细有疑问,请及时致电24小时服务热线查询。  如您需要申请调阅签购单,为避免作业时效的延误,请于交易日后60天内致电24小时服务热线。

 调阅签购单据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如果经过查证交易属于伪冒类或错帐交易,确与您无关,您无须支付该笔款项并可免除调单手续费。

(五)轻松还款

境内交易以人民币还款,境外交易可以美元还款或人民币购汇还款。建行提供以下六大类还款方式,您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如您同时拥有多张主卡,还款时请您务必注意分别对应卡号还款。为保证还款成功,您每次还款时务必足额存入。

1、网点还款

您可以凭卡片或凭卡号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还款或转帐还款。无论同城、异地,我行网点都可受理,并且无须手续费。

 网点还款可以实现用人民币现金归还人民币欠款、用美元现金归还美元欠款。  转帐还款可以将您借记卡、准贷记卡的资金转入信用卡账户进行还款。

 用人民币现金偿还人民币欠款、转帐还款可以到我行所有营业网点办理,用美元现金偿还美元欠款须到我行开办外币业务的营业网点办理。

 以美元以外的可兑换外汇还款时,应自行通过外汇买卖换汇,再以美元办理还款。

2、约定账户还款

您可指定一个您本人在我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我行于到期还款日自动从该还款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您在申请约定账户还款前,请先致电当地95533或24小时服务热线,查询您办卡当地建行是否开通此项服务。 约定账户还款有以下三种方式: (1)约定人民币账户归还人民币欠款:

 约定账户须为您在办卡当地建行开立的19位储蓄卡或16位准贷记卡账户。  申请方式:

 在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申请表上选填“约定账户还款授权”栏位,开通此项功能;  到开通此服务的建行网点提出申请。 (2)约定美元账户归还美元欠款:

 约定账户须为您在办卡当地的建行开立的19位外币存折账户。  申请方式:

 在申请表上选填“约定账户还款授权”栏位,开通此项功能;  到开通此服务的建行网点提出申请。 (3)约定人民币账户购汇归还美元欠款:

 约定账户须为您在办卡当地建行开立的19位储蓄卡或16位准贷记卡账户。  申请方式:

 如您已办理人民币约定还款账户,并拟以该账户同时办理约定账户购汇还款,只需致电24小时服务热线提出申请即可;

 如您未办理人民币约定还款账户,请到开通此服务的建行网点提出申请。  汇率以账单日我行的美元卖出价为准。

约定账户还款注意事项:

 约定账户还款只有在生效后才能自动还款。为避免造成还款延误,您须在到期还款日前2天致电24小时服务热线,通过自助语音查询您的约定账户还款是否生效。若尚未生效,您本期账款仍需自行到网点主动归还。

 请您于到期还款日前,将还款金额足额存入约定还款账户(为确保扣款成功,请至少多存5元人民币)。若余额不足将不予扣款,由此导致还款不成功,您将承担相应利息费用。

 您在进行约定帐户归还美元欠款功能签约时,需指定美元帐户,或人民币帐户(二者选一)。

3、电话购汇还款

如您未办理约定购汇还款账户,对境外交易决定采用人民币购汇归还,请于账单日后、到期还款日前将足额人民币(足额人民币=美元账户余额*汇率)存入您的龙卡信用卡账户,并于存款当日致电我行24小时服务热线提出电话购汇申请。

 电话购汇还款只能用人民币购汇偿还信用卡的美元欠款。  您必须在同一天内完成存款和电话购汇还款申请。

 汇率以购汇时点我行的美元卖出价为准,如需查询可致电我行24小时服务热线。  如您购汇当日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溢缴款不足,还可利用您的可用额度进行购汇还款,并自购汇之日起支付利息。

4、ATM转账还款

您可通过ATM将本人龙卡储蓄卡或准贷记卡的人民币资金转入龙卡信用卡账户,偿还龙卡信用卡的人民币欠款。

注:目前山西、西藏2个地区暂未开通。

■ 还款流程如图所示:

5、网上还款

您可使用签约网上银行的建行借记卡、准贷记卡账户偿还龙卡信用卡账户欠款。

注:目前除海南、西藏、甘肃、青海4家分行外,其他34家分行均开通了信用卡网上转账功能。

还款流程如图所示:

如您未办理约定购汇还款账户,还可以通过我行网上银行()进行人民币购汇还款。

 您可使用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溢缴款或额度办理购汇,偿还您美元账户的欠款;

 如您使用额度购汇,我行将对您使用额度部分从即日起计收相应利息;

 当天办理的购汇还款(含电话购汇和网上购汇)可通过“撤消购汇还款”进行撤消。

 汇率以网上购汇时点,我行的美元卖出价为准。

(六)卡片挂失及换卡

1、卡片挂失

 若您的卡片不慎遗失或被盗,请立即致电我行24小时服务热线挂失。经我行受理确认后,挂失即生效,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利益。

 若您在国外发生卡片遗失、被窃,且在国外期间仍需继续使用龙卡(双币种)信用卡时,请致电我行24小时服务热线进行挂失并申办紧急替代卡。我行将立即联络国外发卡机构为您办理紧急替代卡,同时为您补发新卡。有关境外紧急服务的详细介绍请参见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首页“卡友权益”中的“24小时贴心服务”。

2、更换卡片

 到期换卡:龙卡(双币种)信用卡卡片使用有效期为3年,过期即失效。我行将在您的卡片到期前1个月主动为您寄发新卡,方便您使用。如您在卡片到期后不愿继续用卡,请在卡片到期前1个月致电我行24小时服务热线。

 提前换卡:若您的卡片在3个月内即将到期,并且您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提前换卡,请致电24小时服务热线提出申请并自行销毁原有卡片。我行将为您办理提前换卡,并为您寄发新卡。

币种核销范文第2篇

一、申领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自行为其核定并调整其信用额度。

3.甲方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甲方领取新卡后,应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启用卡片,乙方随后将密码信函邮寄给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未按规定签名或保管密码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二、使用

1.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

2.甲方领卡后应缴纳年费:金卡主卡160元人民币/卡、附属卡80元人民币/卡;普通卡主卡80元人民币/卡,附属卡40元人民币/卡。首年年费在甲方的首个账单日记收,以后每年年费按办卡预先收取。甲方须在乙方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之前缴纳年费。

3.甲方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账单所载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4.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境内交易(不区分同城异地)为取现额的1%,最低2元人民币,最高50元人民币;境外交易为取现额的3%,最低3美元。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转账交易视同取现交易。

5.甲方在境内使用信用额度提取人民币现金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时,甲方账户每日取现金额金卡最高为等值1000美元,普通卡最高为等值500美元,且每月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甲方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信用额度的30%。

6.甲方欠款超出乙方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须按超出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币种同欠款币种)。

7.甲方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存款需支付提现手续费。

三、对账单

1.甲方每月的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并保持不变;乙方将根据甲方账户交易情况按月寄送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2.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账单日后10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甲方所为,甲方需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境内单据为10元人民币/份,境外单据为5美元/份。

3.甲方有权向乙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账单,索取三个月以前的账单每次须支付补寄账单处理费5元人民币/月。

四、还款

1.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到乙方营业网点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美元欠款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2.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的“到期还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方有权拒绝扣款,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及账户状态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新增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用人民币购汇偿还美元欠款,可选择电话购汇或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方式。

若选择电话购汇还款方式,在同一账单周期(相邻的两个账单日之间)内,每个账户只能按账户全部美元应还款额办理一次电话购汇还款。若甲方因人民币账户自有资金余额不足需要使用信用额度购汇还款的,使用信用额度的部分自购汇之日起计收透支利息。

4.如甲方选择按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5.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币种同应还款额币种)。

6.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乙方有权对甲方龙卡信用卡作停卡处理,但保留其还款功能。

五、挂失

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甲方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挂失,经乙方电话核实甲方身份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费为人民币50元/卡。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2.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

3.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六、其他

1.信用卡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即失效。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于卡片到期一个月前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并记收相应费用。

2.甲方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乙方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退回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乙方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

3.遇甲方对对账单所列交易明细有疑问时,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确认交易存在,甲方不应拒绝支付该项交易款。甲方不能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

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4.甲方不得将龙卡信用卡转让、出租他人,在互联网上使用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6.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用卡的,乙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甲方应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若出现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或本协议的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停用甲方信用卡或调整甲方信用额度。乙方停用、收回甲方信用卡时,甲方所有未偿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一次清偿。

8.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财产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七、本协议所依据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销户之次日终止。

币种核销范文第3篇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 8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材料:

凡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的企业,每次申请备案表均须提供备案申请函(需加盖公章),申请函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1;另外,还须区别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一般情况下提供以下资料:电子口岸IC卡、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属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须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如报关单进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商加工设备”,征免性质为“免税”的,还需提供以下单证原件:公司章程、贸工局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最新的财务报表。

2、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二)信用证项下

开证行盖章确认的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

(三)托收项下

银行盖章确认的付款或承兑通知书(即D/P,D/A单)、进口合同。

(四)预付货款项下 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等单证。

注意事项:

1、在北京地区试点期间(参看《关于进一步简化北京地区进口付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汇〔2005〕403号文),企业仅需办理“异地付汇”和“真实性审核”两类备案登记;

2、对于“真实性审核”类别的备案登记,企业还需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

3、企业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进口货物,或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该企业存储于保税监管区域的货物,在付汇时,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的规定,另行提供规定的材料。

办理流程:

企业携带以上资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凭外汇局备案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资料:

进口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后,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以下简称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内容需打印,表样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2)等有效单证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核销报审手续,领取了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企业,还须提交备案表企业留存联。

具体不同结算方式核销报审所需资料要求如下(除特殊注明外,均为原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在注册地银行办理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企业在银行付汇的同时同步核销,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2、异地付汇。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了异地付汇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仍须持核销单或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二)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

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持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原件、海关IC卡、进口付汇备案表(领取了备案表的付汇提供)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属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单据资料:

1、代理进口项下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质、退汇项下

提交银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原件及两套复印件(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或“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对于从境内离岸账户汇入境内的外汇,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离岸账户汇入”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收汇金额须大于付汇金额。

3、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三)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付汇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异地银行付汇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3、出具进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申请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固定格式,从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领取),加盖公司公章、并填写单位名称、经营单位代码、预录入号、报关单号、进口日期、商品名称、HS编码、数量及单位、币种、单价、总价、海关监管方式简称、监管方式代码和经办人签字、日期等信息; (2)电子口岸IC卡;

(3)企业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需补制的报关单编号及预录入号、报关单丢失的事实、该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或核销的事实和公司公章)。

办理流程:

企业进口报关单遗失,若自进口报关之日1年以内,直接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若超过1年且未超过3年,进口企业首先从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领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固定格式),加盖公司公章、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携带电子口岸IC卡、企业说明等资料前往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最后企业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4、办理差额核销报审(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和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不适用)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除提供办理正常核销报审业务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中,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存在差额(包括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但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差额占比不超过2%(含2%)的,企业可凭差额核销说明函(主要内容包括:差额数、合同号、差额原因和公司公章)、进口合同和其它核销凭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对于超过限额的,需按照业务情况和文件要求,提供差额核销文件所要求的材料,由外汇局内部逐级处理。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单位备案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法人卡、操作员卡);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统一为A4规格)

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在北京海关制卡中心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后,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每周四北京外汇管理部与北京海关在北京海关制卡中心联合办公)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2、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出口企业领单人员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2、出口单位领单人员身份证。(由IC卡操作员本人来办)

办理流程:

提示:企业第一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需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领取的核销单长期有效,但应按需领用。

1、出口单位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我外汇管理部提出领取核销单的份数,然后由本单位“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持上述材料(代领需提交单位授权证明)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领单时出口单位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3、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说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核销单情况为“退关”状态的界面(加盖公司章)[全额退关情况的提供]

3、要注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提示: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是指:发生全额退关、出口单位终止经营等情况。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4、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说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5、出具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须注明核销单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已补税证明(已收汇核销的提供);

3、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在外汇局出口科领取);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复印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出口报关单遗失,但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在1年以内的,直接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海关应直接调档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并加盖验讫章;

2、若自进出口报关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的,进出口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补办证明;外汇局核实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上签注外汇局意见,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3、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出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两联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核实后,将有经办签字并加盖“验讫章”的 “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第三联退该单位用于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6、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5、《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对外承包出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提供核销单、报关单;

7、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8、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9、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0、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1、以“保税工厂”、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2、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3、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4、 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5、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6、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出口后,应及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交单;

2、出口单位交单5个工作日后,应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网址:https://210.73.81.188:7003zlhx)进行出口收汇核销(首次核销前需到外汇局出口科开通),然后持打印的核销报表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确认;无法在网上核销的业务,持规定的核销凭证及“出口收汇核销表”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核销手续;

3、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7、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一)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出口合同;

3、出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时提供);

6、出口单位按照以下产生出口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出口科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表”上加盖“已核销章”,同时留存全套单据。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核销备查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报告时,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主管部门证明材料、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差额备查担保函、外汇局出口科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在“备查查询”表上加盖“已核销章”,同时留存全套单据。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8、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核准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收汇过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合同执行中进行更改合同执行人;

2.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

3.跨国公司的集中收付汇等情况造成出口人与收汇人不一致的情况。

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申请(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出口合同;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涉外收入申报单;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经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批准后可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

2、每笔境外收汇过户均按照分级授权管理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过户情况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9、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申请书(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3、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4、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5、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进行网上交单并凭上述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签发《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10、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

申请材料: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合同终止执行的,提供: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未向企业出具核销专用联的证明函,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5)涉外收入申报单;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4)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

3、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提供: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4)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5)涉外收入申报单,

6)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4)银行出具的未向企业出具核销专用联的证明函,

5)涉外收入申报单。

办理流程: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出口科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11、“关注企业”名单内的出口企业办理贸易结汇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6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

审核材料

1、出口企业的情况说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针对上述说明应当提供的补充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关注企业”名单内的出口企业在办理贸易结汇时,银行要求外汇局核准的,出口企业应持上述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来审核。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12、企业网上核销指南

(1)出口收汇核销操作网址

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需登陆网站地址: https://210.73.81.188:7003zlhx

(2)登陆用户名:9位数的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密码:123456(第一次核销需要到外汇局开通用户,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提示一:

1、如在同一天中三种贸易方式核销方法都时,在全部核销单均已核销完毕后再点击蓝条中的“打印报表”,打印全部核销信息即可。

2、若同时需要核销一般贸易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时,应先点击“全额收汇”的核销,再点击“加工贸易”的核销。

3、提交完成后的核销单视为已核销单据,外管局不给予删除。

提示二:

总量核销数据撮合有关情况的告知:

企业出口报关及收汇申报,均是企业行为,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项下的监管是对企业的贸易真实性监管,对企业正常的出口收汇的核销现在已由电子信息自动进行核对,由企业参与确认,仅对非正常的出口收汇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单证监管。

今后,外汇局的监管重心将由现场监管为主转移到非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的监管是依据企业在海关报关数据和在银行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因此,企业在报关和银行国际收支申报必须如实申报,无讹,企业出口报关及收汇申报,报关、申报、数据撮合提交均是企业行为。

提示三:

1、出口发生特例问题需主动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出口收汇核销科进行申报进行处理:差额(多收或少收);有依据的不能收汇;因收汇币种与报关币种不一致而产生的汇率差;

2、现阶段对境内收汇的数据无收汇信息,企业须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出口收汇核销科补录电子数据;

3、总量核销是将收汇总量核销每笔出口的核销单的报关总价金额,收汇多,余额进行企业认定自动留存;

4、企业可随时上网进入自己企业的“核销用户”内,对出口与收汇的撮合进行确认“提交”(即核销)。即可选择批量“提交”,也可选择总量“提交”。

5、企业必须注意:

1、收汇申报准确无误;

2、发现申报错误需提交银行证明到外汇局进行删除;

3、对出口逾期未核销的情况(蓝色的数据)应主动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报告处理。

提示四:

操作步骤:

一、连接上网(任何方法均可)

二、在“地址”中录入http://210.73.81.188:7003zlhx回车(注:全部小写)

三、看到“企业用户外汇核销网上填报系统”后,在“企业代码”中录入9位组织机构代码;在“企业密码”中录入本系统登陆密码。(默认为123456,改过密码的以改过的为准)

四、点击“登陆”;

五、按不同情况点击:

1、“全额收汇”指全额收汇的核销单或平均每张核销单差额在“-500美圆”以下的核销。

2、“加工贸易”指“来料加工”和“来料深加工”的贸易方式的核销。

3、“不收汇样品”指贸易方式“货样广告品A”不收汇核销。

“全额收汇”的核销:

1、点击蓝条中的“全额收汇”

2、点击“请选择”

3、选择“报关币种”

4、在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中点击本次不需核销的号码;

5、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6、再点击不需要核销的申报单号码前的小方框;

7、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若在点击核销单或者申报单的小方框有误时,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骤选择是否不需要核销的单据。)

8、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第一张表)

9、打印该页面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提交”。

10、点击提交后会出现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就是这样提交么?”若金额无误可点击“确定”,若不对应点击“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额为负数或为零,就点击“确定”,视为已核销

12、如差额为正数,点击“确定”后会出现是否留余额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额”。

若保留余额请点击“确定”;若不保留余额,请点击“取消”;

13、提交完成后,点击上方蓝条中的第四项“打印报表”,看到企业已核销信息查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报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14、在“查询类型”选“核销日期”后,把光标放在起始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光标放在终止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出最晚一笔“提交”的日期,“提交”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中“打印”,打印一式两份。(第二张表)

“加工贸易”:

1、点击蓝条中的“加工贸易”

2、在“收汇金额占报关金额的比例”所对应的方框中填入加工费比例即:本次要提交的所有核销单的加工费总金额除以报关总金额得出的小数(最少保留两位小数)

3、选择“报关币种”

4、在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中点击本次不需核销的号码;

5、点击“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6、再点击不需要核销的申报单号码前的小方框;

7、点击“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若在点击核销单或者申报单的小方框有误时,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骤选择是否不需要核销的单据。)

8、点击电脑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

9、打印该页面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提交”。

10、点击提交后会出现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就是这样提交么?”若金额无误可点击“确定”,若不对应点击“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额为负数或为零,就点击“确定”,视为已核销

12、如差额为正数,点击“确定”后会出现是否留余额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额”。

若保留余额请点击“确定”;若不保留余额,请点击“取消”;

13、提交完成后,点击上方蓝条中的“打印报表”,看到企业已核销信息查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报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相关文章
公关部活动策划书范文

公关部活动策划书范文

公关部活动策划书范文第1篇公关部活动策划书范文第2篇一、情况仰恩大学于1987年由爱国华侨吴庆星先生及其家族设立的仰恩基金会创建,经国家...

1
2025-09-23
广告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广告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广告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一、办公室日常事务性工作1、认真完成办公常规工作,做好公司、上级部门、各服务中心的文件、报告的接收、呈送、...

1
2025-09-23
高级财务会计答案范文

高级财务会计答案范文

高级财务会计答案范文第1篇1.高级财务会计研究的对象是(B.企业特殊的交易和事项)。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

1
2025-09-23
各地风味小吃做法范文

各地风味小吃做法范文

各地风味小吃做法范文第1篇北京西城区广外街道把党支部建在民生项目上2012年腊月廿三,北京又是一个寒冷的日子。在市场上置办年货的广外街...

4
2025-09-22
广东工商职业学院范文

广东工商职业学院范文

广东工商职业学院范文第1篇一、学院概况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原名番禺理工学院)1993年筹建,1997年9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备案,是全国首批、广州市...

1
2025-09-22
规范公文格式通知范文

规范公文格式通知范文

规范公文格式通知范文第1篇目录公文写作基础知识.............................................................................. 2 公...

1
2025-09-22
感恩生命高中作文范文

感恩生命高中作文范文

感恩生命高中作文范文第1篇感恩教师作文800字高中一:你是一名老师,但在学的心目中,你是我们最铁的朋友。初次见面,你就给我们留下了深刻...

1
2025-09-22
公共服务平台方案范文

公共服务平台方案范文

公共服务平台方案范文第1篇【关键词】物流;虚拟物流;电子商务平台【基金项目】本文是上海大学创新基金科研项目(编号:SHUCX092098) 《基于...

2
2025-09-22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