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规定范文第1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第一宗旨 ,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的重复劳动,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至一百零二条,以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司法解释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等虽然对审判人员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相关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有些规定表述不明确,有些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些规定不符合法理,本文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条存在的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前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归纳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
1、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即只能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告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3、告知的对象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
5、人民法院告知义务的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告知但不是必须告知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6、救济措施,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
八、八十九条规定存在的问题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程序不规范、不明确
(1)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作出刚性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导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此为了单位或自己的利益会做出不同的理解,认为既然是可以告知,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而不告知,于是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就会有意无意地省略掉了这一告知程序,造成有的被害人失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起诉权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2)法院内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究竟由立案庭告知还是由刑事庭告知没有明确规定。如在立案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予以区别对待,即当检察院就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立案庭往往只就刑事部分审查后对刑事案件立案号,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没有专门的案号,使得刑事案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案号上没有区别,让刑事审判庭在接收案件时无法确认是否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有些法院的立案庭为了省事,对刑事案件一概不予审查,直接受理并编案号然后移送刑事庭,这样就把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任务推给刑事审判庭;同样刑事审判庭有时也会对当事人在立案环节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部分的审理过程中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进行立案程序而直接受理进入审理程序,从而导致立案庭不知道哪些案件有附带民事诉讼,造成了一些附带民事案件只有结
案而没有立案的现象。总之,这种混乱、不规范的现象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既不利于法院的内部管理也不利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不具体且不符合司法实践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时间跨度很大的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原理可知,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甚至重审、再审程序,因此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进行了适当限制,即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这一规定虽然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要明确,但同样存在以下问题: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法律原则不能很好的实现。因为当被害人是在刑事案件已进入开庭准备程序或者已经开庭,甚至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必然会打乱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刑事审判庭不得不停止刑事案件的开庭准备甚至休庭,以等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重新安排开庭。然而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刑事审判人员会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先刑后民”的权利,从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一法律规定成为徒有形式没有实质作用的“空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的定也无法落实。因为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很短,即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只有20天,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30天,最多45天要结案。当出现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已进入开庭准备程序、已经开庭,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时,刑事审判员有时不得已采用先刑事后民事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处理。这样一来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人及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就无法落到实处,也不能实现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
三、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程序和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一)、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程序
1、明确规定由法院立案庭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立案庭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有以下优点:
(1)符合法院内部职能部门的分工原则及立审分离原则。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首先由法院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则统一编排案号,编好案号后再移送到刑事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解决“省而不告”和“审而不立”的现象
如果没有明确由法院立案庭告知的话,立案庭和刑事庭可能为了省事都不愿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即“省而不告”。这样既不能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也不能确定是哪个部门、哪个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关处罚。即使刑事庭的审判员及时、有效地告知了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审判员一般不会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去立案庭进行立案,立案庭为了省事也不会另行立案,实际上立案庭没有相关制度和文书,事实上立案庭也不知道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另行操作。从法院内部分工的职能来分析,刑事庭没有直接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权利,如果直接受理有违“立而不审,审而不立”的原则。因此,由法院立案庭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最为妥当。
(3)便于案件管理
明确规定由法院立案庭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人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庭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统一的案件编号以便与单纯的刑事案件区别开来。
(二)、明确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综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必须在告知后三日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宜。这样规定有以下理由:
1、规定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其合理性。第一,刑事案件的证据已经由侦查机关获取,换句话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案件的民事构成侵权,应负民事责任的证据已经由公诉机关提供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失有多少就行;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有足够的时间去收集证据,因为刑事案件的发生、侦破、审查起诉到法院受理等阶段有相当长的时间;第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规定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其必要性。第一,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短;第二,早点确定有利于法院组织双方在庭前对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第三,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规定时间内起诉有利于实现刑民一并审判的原则以及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法律精神,最终落实我国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
四、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应当明确规定由法院立案庭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必须在告知后三日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否则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不予立案,但可以再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
第一,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法院告知后三日内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不予立案,但可以再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保险新规定范文第2篇
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QZ/RL00012001 2
A/02001/05/01 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严则,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及《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等,同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对我厂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一、旷工
1、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未参加生产劳动的,即认定为旷工。
2、职工每旷工1天扣月奖金50%,旷工2天(含)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全部奖金。职工旷工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3、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累积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的,企业即
1 给予除名(一个工作日为一天)。
二、事假
1、职工因事需请假的,本人应写书面报告,事假3天( 含)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事假4天以上的,需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4天至30天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经人劳科科长审核后,由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如需办理续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2、职工因私事要求出境或出国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由安保科会同人劳科 、监察科共同审查后,由安保科签署意见,经所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劳科长签署意见,再由厂长或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假期按地方公安部门批准的时间计算。
3、职工每请事假1天,扣月奖金20%,依此累加,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4、职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必须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三、病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规定
1、职工因病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由医务室出具病休证
2 明。凡厂外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由医务领导审核后,转为本厂病休证明方予认可。病休在30天(含)以内的,由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提出意见后,由人劳科科长审批;病休在30天以上至规定医疗期内的,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规定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执行,即: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⑶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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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每请病假1天,扣月奖金 10%,依此累加,超过10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2、在医疗期内的职工,享受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岗位工资的60%100%支付。
⑴工龄不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不满三年者,按60%计发。
⑵工龄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三年不满五年者,按70%计发。
⑶工龄满八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五年不满八年者,按80%计发。
⑷工龄满十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八年不满十年者,按90%计发。
⑸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按100%计发。
3、超过医疗期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只享受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按岗位工资的40%60%支付。
⑴本企业工龄不满三年者为40%。
⑵本企业工龄满三年未满五年者为50%。
⑶本企业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60%。
四、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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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住院,病情严重,需由亲属护理的(本厂职工),应提出书面报告,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后,30天(含)以内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职工每请护理假1天,扣月奖金20%,假期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五、丧假
职工的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去世,本厂职工可以享受3天丧假(含路途),假期按公假处理。
六、工伤或患职业病
1、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闽政(1994)04号文《福建省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和闽劳险(1995)017号文执行。
2、职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车间)领导应填报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报厂安保科审查核实,同时应及时报告人劳科,人劳科再向社保机构汇报,以便备案。部门(车间)或个人隐瞒不报,取消该部门(车间)当月安全奖,由此而造成的职工个人损失由部门(车间)负责。
3、工伤职工应在治愈出院后,及时将疾病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医疗发票、药费清单或处方交到人劳科,以便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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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每请工伤假1天,扣月奖金5%,依此累加,超过20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5、经认定,职工属因公或见义勇为负伤,其待遇由厂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七、探亲假
(一)探亲的范围和条件
1、凡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与配偶或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界限规定:职工的配偶或父亲、母亲在富岭、大池、适中、雁石(含)以外地区,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3、试用期内的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探亲假,试用期满或转正定级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但在下半年转正定级者,不能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假期一次,假期为30天(不含路途,路途时间另计,其他探亲对象亦同此)。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
6 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起算时间为职工结婚满一年后的第二年算起。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批准均可探亲。
4、当年职工结婚或女职工生育,不再享受当的探亲待遇。
5、当年探亲假只限于当年使用,跨自行作废。四年一次探父母假,四年内使用,跨四年后自行作废。
6、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分管人事的厂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三)探亲期间的待遇
1、职工探亲期间不享受当月奖金(假期跨月使用的,只扣一个月奖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本企业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企业负担。
3、职工探亲的往返路线必须按常规的路线往返,不得绕道。职工探亲的往返车船费,按以下标准报销:(1)乘火车的,
7 一律报硬席座位费;(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3)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4)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四)探亲假期的办理
职工请探亲假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配偶方享受探亲情况证明或父亲、母亲居住地证明,再由所在部门统筹安排,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
八、婚假
1、双方均达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经所在部门(车间)、厂计生办和人劳科审批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初婚),可享受15天婚假。
2、职工婚假期间月奖金按60%计发。
3、未经部门(车间)、厂计生办和人劳科审批,私自在外登记结婚的职工,不能享受婚假,并按本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再婚职工(含另一方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假期按公假处理。
九、女工生育
(一)产前假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可请产前假。产前假期间岗位
8 工资按普通工种对应金额标准计发,辅助工资照发。职工每请产前假1天,扣月奖金20%,请假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二)生育保险
1、生育期间的待遇
⑴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按《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为上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企业不再另付给生育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年终奖和效益奖。
⑵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企业在职女工生育津贴的50%发给。
⑶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不再另付生育医疗费用。自费药品 、营养品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⑷女职工未经生育而怀孕流产的,按社保公司规定只享受一次生育津贴。休假期间企业不另付当月工资和奖金。
⑸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假期
9 ⑴女职工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⑵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⑶女职工第一次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⑷双方达到晚育年龄,并领取准生证的,女职工分娩时(必须是独生子女)可给男职工3天照顾假,假期按公假处理。
3、女工生育其他规定
属以下情况者,其产假及生育津贴按龙岩市社会保险公司规定享受:
⑴职工已有一个子女,因故需申请生育第二胎,经批准,女工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并领取准生证生育者。
⑵职工本人是初婚,对方是再婚;或职工本人是再婚,对方是初婚,且一方已生育有一个子女,不管孩子跟随何方,经批准领取准生证生育者。
⑶职工生育后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后因婴儿夭折,经批准领取准生证可第二次生育者。
4、哺乳时间
⑴女职工生育完上班,婴儿尚不足一周岁的,可在上班时
10 间内给予一定的哺乳时间。婴儿在八个月以前,每日两次哺乳时间,满八个月后至一周岁内,每日一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包括路途往返时间)。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当日合并使用。
⑵需要用哺乳时间的职工,必须到人劳科办理相关出厂手续。
(三)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的可请哺乳假至小孩一周岁。哺乳假期间岗位工资按普通工种(即原岗位工资四岗)对应金额标准的60%计发,辅助工资照发,不享受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四)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手续的办理程序
1、职工请产前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后报计生办、人劳科审批,并从请假之日起享受法定产前假的有关待遇。
2、职工分娩后,应在30天内应将生育职工的准生证、婴儿出的生证、独生子女证、生育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药费清单收齐后交至人劳科,并由人劳科到社保公司办理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待社保公司生育保险费付至厂财务科
11 后再由人劳科造册发放。生育职工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者,后果自负。
3、职工若需请哺乳假应在产假期满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后报计生办、人劳科审批,并于产假期满后享受哺乳假的有关待遇。
十、节育假
1、女职工施行结育手术,休息21天,并给男职工3天照顾假,假期按公假处理。
2、男职工施行结育手术,休息7天,并给女职工1天照顾假,假期按公假处理。
3、放臵宫内节育器,可休息2天。经医生鉴定需取出宫内节育器,可休息1天,假期均按公假处理。
4、女职工生育后第一次施行人流手术,可休息14天,假期按公假处理(只享受一次),第二次及以后人流假,按病假处理。
5、产后施行女子绝育手术,产假外另加14天公假。
十一、业余、脱产或半脱产学习
学习期间有关待遇参照岩烟企[2000]第178号文,即:
1、凡经厂部批准参加业余学习的职工,无论公费或自费, 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凭考试通知可给予公假,期末考试另给
12 2天复习公假(时逢厂休不另给公假)。
2、公费学习者根据校方通知需到外地接受短期面授.毕业实习、考试按实际情况给予公假;自费学习者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3、业余学习不论自费或公费,公假期间,不享受所在单位当月奖金(按公假天数扣款),但不影响效益奖、年终奖。
4、脱产学习人员岗位工资按100%发给,其岗位工资一律按六岗发给;半脱产学习人员岗位工资按原岗位100%发给。
5、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月奖金,且脱产学习人员不享受效益奖,其余待遇均与企业在岗职工同等享受。
注:
(1)脱产指一次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
(2)半脱产指一次学习时间在两个月(含)以上,六个月以内的。
十二、其他规定
1、当本规定与《劳动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本省、市其他最新出台的文件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以最新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
2、除产假、病假、丧假、工伤假外,其他假期都必须提前3天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各部门(车间)必须督促本单
13 位职工认真履行,一经发现部门有隐瞒行为或本单位职工请假臵后者,则请假当事人当月所有待遇即予停发,其后果由相关部门负责。
3、产假、病假、丧假、工伤假职工3天内必须到人劳科办理请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处理办法同上。
4、各部门每月考勤必须如实上报,于每月3日前送人劳科审核。未按时或未报考勤者,当月该部门所有人员工资、奖金等待遇暂缓发放,由此造成的个人损失由各部门承担。 十
三、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劳动工资科。
十
四、本规定于2001年4月6日经厂工会第五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十
五、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十六、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1、岩烟计生[1995]第005号《关于职工婚假、产假以及各种节育手术假的有关规定》
2、岩烟劳字[1995]第106号《关于职工假期的规定》
3、岩烟劳字[1995]第132号《关于各类假期工资支付和加班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4、岩烟劳字[1997]第57号《关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其假期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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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规定范文第3篇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80道,每题1分;判断题2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100道,每题1分,共计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二、参考用书和命题范围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2006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06年版)两本书。命题范围如下:保险原理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六章。人身保险知识占2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七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1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他相关法规部分占3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占20分(全部为判断题)。《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占10分。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考试大纲。
(二)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范围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分值占比60%,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2006年版)。“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 分值占比40%,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经纪相关知识》(2006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06年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范围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分值占比60%,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2006年版)。“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分值占比40%,参考用书是《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2006年版)。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考试大纲。
参考用书将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适时修订,中国参考用书和命题范围修订情况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公告。
三、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
(一)纸制考试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纸制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如下,各地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组织安排。
保险新规定范文第4篇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工作职责包括:
1.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以及缴纳保险人员名单的提交;
2.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
2.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与办理;
3.财务部负责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 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正式员工(不含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
(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
(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填写保险缴纳申请名单,报总经理签批。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 新参保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续交人员另行提供保险(中)终止单)后,财务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 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服从公司的安排,自觉缴纳保险。如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参保或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九条 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 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依据财务部计算金额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员工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在当月或次月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 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财务部核算金额,并交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三条 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理转出手续。 第十三条 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 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 当事人应维持现场 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 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 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第三章 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各险种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如下: <宁波市社会保险缴纳 2011 年标准> 个人承担 养老 医疗 宁波外来职工 失业 工伤 生育 合计 养老 医疗 农村 失业 工伤 生育 宁波本地职工 合计 养老 医疗 城镇 失业 工伤 生育 合计 104.8 / / / / 企业承担 157.2 42.125 26.2 11.795 6.74 合计 / / / / /
104.8
134.8 33.7 / / /
244.06
202.2 185.35 33.7 11.795 6.74
348.86
/ / / / /
168.5
134.8 33.7 16.85 / /
439.785
202.2 185.35 33.7 11.795 6.74
608.29
/ / / / /
185.35
439.785
625.14
保险新规定范文第5篇
(八)》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而公务员醉驾几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铁饭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严管重罚是《条例(修订草案)》最显著的特点。《条例(修订草案)第60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79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81条,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一年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保险新规定范文第6篇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老师陆在春老师介绍,刑法修正案
(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第二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芜湖市交警支队公共关系科科长罗海称,为了打好“酒后禁驾”战役,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实行上限处罚;2010年3月又出台了111号令,规定对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一次性记12分,如今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与之相衔接、并同时于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罚款从200-500元提高至1000-2000元,暂扣驾照的期限从1-3个月提高为6个月。这对当前交通管理工作的影响更为深远。
据记者调查,尽管公安部门在不断大力整治酒后驾车,但是酒后驾车行为依然屡禁不止。2010年,芜湖交警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1起,其中饮酒驾驶2027起,醉酒驾驶104起。今年以来,交警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行为764起,其中饮酒驾驶730起,醉酒驾驶34起来。从以上数据来看,酒后驾驶仍呈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令人生忧。
陆在春认为,即将于下个月一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大众对安全出行的诉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与时俱进。从处罚力度上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能强化对以身试法者的震慑作用;从立法技术上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入罪形态界定为低门槛的“危险犯”,不苛求“交通肇事罪”的“严重后果”,而且比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有利于实现“罚当其罪”。从处罚性质上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面临了更加严格的处罚,因为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7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芜湖市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我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
“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此次“醉驾入罪”,意味着凡醉酒驾驶者,已不是违法嫌疑人,而是犯罪嫌疑人,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被判处刑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规定因醉驾行为吊销驾照的人还将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考证。这也意味着,酒后驾驶不仅仅是扣分吊销驾驶证,还将面临着开除公职的行政处罚。
酒驾肇事终身禁驾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更严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会被终身禁驾。
两次酒驾吊销驾照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吊销驾照五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驾可能被解除合同
“醉驾”正式定为刑事犯罪,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届时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长可处6个月拘役。“醉驾”入刑,醉酒司机就是犯罪,无疑会影响当事人一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务员醉驾被判拘役,就面临被开除公职。《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凡因醉驾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会被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学生醉驾终身禁考公务员
醉驾者若为在校学生,那么他将永久失去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应属故意犯罪,这也意味着,党员如果醉驾被判刑也将被开除党籍。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等
公务员醉驾或被开除
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
观点一
醉驾入罪易造成打击面过宽
“目前对于醉驾入罪的问题有点情绪化倾向,大家对醉酒驾车、在路上飙车现象非常气愤,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有法律来管了,在入罪方面,要十分慎重。”李连宁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宽。
他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
观点二
醉驾即处以拘役仍偏轻
但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还应加重。任茂东委员认为,仅处以拘役偏轻,建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且他认为,仅是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行政成本较大。
郎胜委员指出,对于“醉驾”当前的实际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来作用不大。达到“醉驾”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的震慑效果会好一些。“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醉驾’还是严一些好”。
观点三
公务员在醉驾上更应率先垂范
也有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目前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国家公务员招考时,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他分析,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而转型社会也意味着风险社会,运用刑罚手段对一些严重的突出的社会问题给予严厉的压制,也是可以接受的。
观点四
醉驾状态其实很难判断
根据现行的标准,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就算醉酒驾驶。
丛斌委员认为,从科学角度界定“醉酒”很难。不同的人对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却意识不清。郎胜委员也指出,醉酒程度各国都有不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