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精选6篇)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1篇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一、标准名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二、项目提出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宝钢、振华港机、浦江气体
四、立项理由
近年来,上海市特种设备的总量不断增加,特种设备事故总体上处于平稳状态,但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分析,由使用环节发生事故的比例居高不下,约占特种设备事故的70%,主要原因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安全的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非法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一进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特〔2010〕51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全面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大力推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是目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因此,需要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地方标准,为本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特种设备的特点和安全管理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同时也为监察机构开展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和评价提供依据。
五、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使用要求、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法律责任、各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应有的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
六、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2篇
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 督
1.4.1 职责分工.(以下简称特种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监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1.4.2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1.4.3 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1.4.4 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
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 2.1.1 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 2-1局)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疫 验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注 2-1: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2.1.2 特别规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 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2.3.1 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督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2.3.2 机构设置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 2-2),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 2-3)使用 30 台以上(含 30 台)电梯的;
(3)使用 10 台以上(含 10 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 10 台以上(含 10 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50 台以上(含 50 台)的。
注 2-2: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注 2-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2.4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4.1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
2.4.2 安全管理人员 2.4.2.1 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2.4.2.2 安全管理员 2.4.2.2.1 安全管理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6)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2.4.2.2.2 安全管理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MPa 锅炉的;(2)使用 5 台以上(含 5 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 10 公里以上(含 10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20 台以上(含 20台)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检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2.4.3 节能管理人员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2.4.4 作业人员
2.4.4.1 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2.4.4.2 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 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 2-4)、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监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 2.5 中(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注 2-4: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2.6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1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2.6.2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2.7 维护保养与检查
2.7.1 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量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2.7.2 定期自行检查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2.7.3 试运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2.8 水(介)质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2.9 安全警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2.10 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检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检)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注 2-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注 2-5: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
2.11 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
2.11.1 隐患排查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2.11.2 异常情况处理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2.12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2.12.1 应急预案
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2.12.2 事故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13 移装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验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1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监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2.15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
(6)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2.16 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
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3 使用登记
3.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2 登记方式
3.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3.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3.3.1 锅炉 D 级锅炉。3.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 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3.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3.4.1 申请
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 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 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 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D)。
注 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 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3.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家的全部内容。
3.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 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 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3.5 资料及信息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3.6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局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3.8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 3.8.1 至 3.8.5 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8.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家(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2 移装变更
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 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 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 3.4、3.5 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3.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检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监
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 2.14 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 2.5 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 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3.11 使用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 G 式样
一、式样二);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gov合二为一,统一为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格式见附件 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监时发放的 IC 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 G 式样三。附则
4.1 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项要求。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4.2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4.3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4.4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1)2005 年 9 月 16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2)2009 年 5 月 8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
(3)2009 年 8 月 31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
(4)2009 年 8 月 31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
轮胎行业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3篇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 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 并且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较大的设备, 一般包括客运索道、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游乐设施和游艺机等。轮胎行业的特种设备主要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要点可总结为“三落实”、“两有证”、“正确使用”和“精心维护保养”四方面。“三落实”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落实定期检验;“两有证”是特种设备凭证使用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正确使用”是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特定的条件下, 正确、规范地使用;“精心维护保养”是在使用过程中, 精心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保持完好状态。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其管理要求远高于一般设备, 因此使用单位应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运行记录, 如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和维护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及消除记录等。并将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等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现以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问题分述如下。
1. 锅炉的使用管理
锅炉是以燃用各种原煤为主的工业锅炉, 由燃烧设备、锅炉本体、安全装置及附件等组成。由于锅炉在正常运行时内部压力较高, 一旦发生意外就会危及公众安全, 因此锅炉是受政府强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
(1) 基本要求。锅炉一般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应远离人员聚集地段或主要疏散口处, 不与住宅相连。设备及相应设施的布置原则是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地面平整无台阶, 且防止积水;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有一定的距离, 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受高温损坏;锅炉房内应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
(2) “两有证”制度。新锅炉安装使用前, 必须申报和办理安装、注册使用登记手续, 领取《锅炉使用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擅自使用。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 取得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方可持证上岗。
(3) 安全管理。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全面负责, 落实分管人员、管理机构和人员, 批准发布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 制定锅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锅炉安全管理制度。锅炉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管理层安全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负责人职责, 车间、班组及负责人职责, 管理人员职责, 岗位培训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等;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间、班组及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交接班制度, 巡回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 水质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锅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4) 运行管理。为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应根据本单位锅炉型号及实际运行状况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并在锅炉运行时做好锅炉安全运行、交接班、水质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锅炉和水质处理设备检修保养、锅炉清洗、安全附件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及消除、每月1次自行检查等记录。
(5) 定期检验。锅炉定期检验是指锅炉从办理使用登记开始到报废为止, 即在整个使用期间依照锅炉管理的法规、规定进行的各种周期性检验, 作出能否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鉴定结论。
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应由省级安全监察部门资格许可并授权的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进行, 并按照资格证许可范围开展定期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外部检验是指在运行状态下, 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一般每年进行1次;内部检验是在停炉状态下, 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是指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试验, 一般每6年进行1次。
(6) 安全装置及附件。为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除了保证锅炉主体部件达到标准要求外, 保持锅炉安全装置及附件完好也是必不可少的。主要包括安全阀、水位表、高低水位报警器、压力表、自动联锁保护装置等。安全阀可以保证当锅炉内的压力超过规定要求时自动开启, 释放超过的压力, 使锅炉回到正常的工作压力状态;水位表监视锅炉的水位, 要有最低和最高安全水位、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压力表监视锅炉的工作压力, 表盘要清晰准确;自动联锁保护装置可以在锅炉超压超温、水位报警等特定情况下切断送风、燃料供应等, 必要时由司炉工进行实际的操作试验。校验铅封和标签要保持完好, 并有相应的记录。
(7) 水质监督。锅炉水质监督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主要技术措施, 对防止和减少由于水处理不当而导致的锅炉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监控要求:使用获得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批准注册单位生产的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等产品;由取得省级以上 (含省级) 安全监察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的单位定期进行锅炉水质监测工作;由取得省级以上 (含省级) 安全监察部门资格认可的单位, 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对锅炉进行化学清洗施工, 并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验收。
2.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压力容器主要包括轮胎硫化罐、除氧加热器、分汽缸、压缩空气储罐等, 工作介质主要是高、低压压缩空气、一定压力的生产蒸汽和过热水等。压力管道主要用于输送工业介质, 包括高低压压缩空气、高低压水、生产蒸汽等。
(1) 安装位置及“两有证”制度。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要设置单独的站房, 并有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单独设置站房的, 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与附近的建筑物、设施、道路等保持一定间距。轮胎行业主要使用固定式压力容器, 经市级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 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取得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方可持证上岗。
(2) 安全管理。为保证压力容器安全经济运行, 应坚决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规章制度:车间、班组及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压力容器交接班制度;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压力容器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作业和检修人员要熟练掌握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要求是: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 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 紧急情况处置和报告程序等。
(3) 运行管理。压力容器的运行人员应熟练掌握压力容器的性能、作用和工作原理, 并按时、准确地填写相应的记录, 包括:交接班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压力容器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安全附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及消除记录。
(4) 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在整个使用期间内, 按照压力容器的法规规定进行的各种周期性检验, 作出能否安全使用到下个检验周期的鉴定结论。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年度检验是指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 每年至少1次, 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负责。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其检验周期根据安全状况等级不同而有差异: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 每6年至少1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 每3年至少检验1次;安全状况为4级的压力容器要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即判为报废。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对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每2次全面检验期间内, 至少进行1次耐压试验。
(5) 安全附件。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爆破片装置、测温仪表、紧急切断阀、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等, 必须保持完好、灵敏、可靠。属强制检测的, 必须按期检测并符合检测要求。为保证安全, 轮胎生产常用的硫化罐及其他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通常配备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 可防止在快开门未到位的情况下, 硫化蒸汽或其他工作介质进入该压力容器;也可防止容器内有压力时, 快开门被打开。
三、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动态监督管理和相关法规
1. 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发生紧急事故后, 为了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可靠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响应预案, 并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应详细描述并规定应急的流程, 包括特种设备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时, 应急的启动与恢复, 各应急机构和人员的现场应急响应, 以及报告程序等;建立内外部应急联络渠道, 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医院、消防等部门的联络方式。保证应急救援联络的畅通;应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现场工艺流程图及平面图、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布置与名单、应急人员的联络方式等;应急物资准备包括通信器材, 安全检测仪器、消防设施和器材, 安全防护、照明设施, 破拆工具及其他救灾物资等;对在特种设备使用中负重要职责的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使其熟知岗位上可能遇到紧急情况及应当采取的对策;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演练次数每年不得少于1次, 以验证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工作, 以及应急响应规定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习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评审, 对演练规定、内容和方法及时修订, 注意总结本单位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 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2. 动态监督管理
动态监督管理是指特种设备在整个运行寿命周期中, 为准确掌握特种设备的使用状态,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单位通过现场安全监察和强制检验, 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实时跟踪和全过程管理。通过巩固和提高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事故结案率和持证上岗率, 最终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止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事故的安全目标。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具有动态性、政策性、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 克服和排除一切人为因素, 建立特种设备计算机动态监督管理系统。
3. 相关法规
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较多, 一般可分为6个层次, 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地方规定等。目前, 涉及到特种设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劳动法》、《计量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部门规章主要是针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行政处罚规定、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事故处理规定等;技术规范是有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管理过程等方面的准则;技术标准则是对各类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指标等给予明确要求;地方规定是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基础上, 针对实际情况由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制定的规定, 具有地域限制
只有对特种设备做到科学合理设计、严格制造程序、正确选址安装、严格验收程序、全面登记注册、精心维护保养、故障彻底排查、坚持持证操作、安全运行至上、定期检测检验、制度措施健全、应急预案可靠、动态监管到位、不悖法律法规, 才能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 为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牢固基础。W13.12-03
摘要:以轮胎企业常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为例, 分析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动态监管及相关法规。
试析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4篇
窦卫东
[摘要]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经济的快速发辰,企业使用特种设备的数量日渐增多,因此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也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特种设备 使用与管理 经济 效益
[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5-0132-01
特种设备主要是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数量日渐增多,由于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因此容易发生事故,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不仅已成为企业内容的头等大事,也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面临的重要问题,现将企业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1实施特种设备使用与安全管理的内容
大量事实证明,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开展得好的企业,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也低,既可促进生产的良性运转,又可为企业创造出比较好的经济效益。反之,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松懈,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不仅会酿成严重的安全事故,还会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公司虽然是一家新组建的高新技术型企业,但因重视特种设备的安全与管理工作,无论是在厂房建设阶段,还是正式投产以后,不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证特种设备能够长周期保持安全与稳定运行,也为后期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1.1加强设备前期管理工作
(1)把好设备选型关。在设备选型时,应根据建筑结构和生产要求等,多与设计院及设备厂家沟通,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型号的设备。
(2)把好合同签订关。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明确双方的责任,还应避免以后工作中出现责任不清等问题。
(3)把好设备安装关。在设备安装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安装规范进行分步验收,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必须要逐步仔细检查,还要坚决制止安装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4)把好设备验收关。把好设备出厂、安装和试车验收关,对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减少故障发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5)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档案。设备验收后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
1.2加大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力度,对经常发生故障的设备要实行监控管理
为了保证设备管理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对经常发生故障的设备进行筛选和重点管理,不仅提高工作效率,也有效避免设备故障的发生。
2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监督及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也带动了大部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管理上逐步规范,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设备为特种设备,新购买、新安装的设备不知否为特种设备,根本不把它作为特种设备管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留下很大的隐患。
(2)企业主体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多数使用单位没有认识到特种设备的危险性,没有认识到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没有积极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有些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安全投入不足,导致未登记特种设备、超期未进行安全检验的设备长期被非法使用;临界报废以及存在严重隐患的的特种设备长期“带病”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等现象大量存在。
(3)企业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等。
(4)企业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职工对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的认识存在偏差。
(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没有针对应急预案开展各种特种设备事故演练,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知如何处理。
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以便防患于未然。
3企业特种设备管理的主要对策
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如何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是在使用主要环节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关注的问题。
(1)认真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提高特种设备管理能力和水平。
(2)认真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4做到思想高度重视、创新管理模式,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1)企业特种设备管理机构要从思想上对特种设备安全高度重视,宿负特种设备管理职能,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2)制定特种设备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等。同时经常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不定期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同时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特种设备分类、作业人员数据库及各种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览表,做到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状况了如指掌。
(5)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6)企业要重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
(7)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开展各种特种设备事故演练,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要急时启动应急专项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条例》中也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生产、使用单位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础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使用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因此,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根据特种设备各自的使用特点,逐步探索和适应其运行规律,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减少和避免人为影响因素,消除企业内部之间、上下之间、管理与生产之间的不协调因素,有效地克服不讲责任、职责、工作效率与经济效果地不良现象。因此科学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落实执行,这是管理好特种设备的重要条件,是降低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
由于特种设备各有其特点,使用范围广,使用单位错综复杂,使用单位从十几万人的特大型企业到个体私营业主,管理层次、管理形式不同,制订的规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不论怎样,都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注册登记、报废制度,定期检验制度等)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4)、事故应急救援
(5)、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6)、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二节、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在我国,在推行全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应负的安全责任,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具有法定的指挥权和决策权,同时,也承担着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定义务。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伤亡事故。
二、企业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
企业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a)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参与和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按照制度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在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其主要职责为: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挥,保持本岗位设备的安全和清洁,不随意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c)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国有集体经济为主,多种经济形势共同发展的今天,特种设备的所有者既可能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个体私营者,特种设备的管理已趋向多元化发展。因此,安全管理机构对不同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有其不同的内容。就其企业管理而言,都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及技术状况,安排具备特种设备专业技术知识、懂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近、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也是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更新报废的根据。通过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可以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
二、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等,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应将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并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
三、特种设备报废制度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必须到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
为保障本企业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本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企业分管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有关记录负责。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的操作、运行安全负责。
6、岗位培训教育部门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总经理)
1、遵守并督促检查企业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2、组织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堆积。
4、保证一定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6、及时、如实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7、督促检查企业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8、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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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0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职责(副总经理)
1、负责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有关制度。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员工安全教育与考核。
5、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处理事故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工程部或其它部门)
1、负责监督和协调企业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工作。
3、负责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4、负责组织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有关手续及定期检验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7、负责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负责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工程部或其它部门经理)
1、制定和监督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检查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
3、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4、编制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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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有关手续及档案资料的管理。
7、制定并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配合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9、做好汽车罐车管理工作,落实车辆保养、定期检验申请等工作。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1、严格遵守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法规、规程。执行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
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报告。
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7、负责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
8、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行政部或其它部门)
1、负责本企业特种设备有关文件管理工作。
2、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企业、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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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 页(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3、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保证资料不丢失,及时整理、更新档案。
4、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的检查,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以便检查。
(八)岗位培训教育部门安全职责(人力资源部或其它部门)
1、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岗位培训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3、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正式上岗。
4、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5、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本企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特种设备相关方法,应急救援等。
二、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并保证作业人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企业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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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六)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九)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十)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三、关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的规定
(一)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四)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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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 页 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五)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企业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六)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七)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八)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九)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十)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十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四、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规定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人人重视安全,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由总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也可以结合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一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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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均应参加,并由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
(四)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企业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2、通报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4、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5、布置下阶段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6、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7、审定企业职业管理网络,审定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通过企业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8、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
9、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10、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11、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五、关于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规定
(一)为有效控制与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文件管理
1、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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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 页(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企业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企业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4)当企业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5)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企业、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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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 页 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3、企业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特种设备文件由人事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原文件,再发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7、文件销毁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借阅。
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企业,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三)记录管理
1、管理职责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企业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企业自行制定的记录。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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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5、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企业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企业管理上的需要等。
6、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制定部门负责人报告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销毁。政府部门的记录,一般不宜销毁;若需要销毁,应统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六、关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规定
(一)总则
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3、全体员工在企业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企业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6、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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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 页 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7、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8、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企业、社区求援。
(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1、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以及安全、设备(电气)、消防、办公室、人事、医疗、土建、物流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车间领导。
2、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4)向上级和邻近企业、社区发报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3、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1)总经理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4)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
(5)人事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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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 页(6)设备部门、维修部门负责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7)设备部门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8)储运部门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9)后勤(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10)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1)供应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急救援器材。(12)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13)各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
4、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1)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
(2)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企业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晚上发生的事故应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再由企业生产调度报告企业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4)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企业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援。
(5)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6)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企业的路段。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1)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2)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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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 页(3)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4)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5)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6)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7)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8)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9)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10)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11)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七、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的规定
(一)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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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 页 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企业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企业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六)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理。
(七)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企业《事故管理制度》。
(八)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九)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八、关于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二)每年年初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企业。
(三)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第 14 页
共 17 页 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1、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3、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4、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5、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企业预约检验时间。安技办根据检验企业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五)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六)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企业做好检验工作。
(七)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八)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企业汇报整改情况。
(九)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十)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十一)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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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企业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九、关于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的规定
(一)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即企业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企业每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企业领导、安技、设备(电气)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三)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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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五)隐患整改:
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2、整改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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