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案例范文(精选6篇)
土地法学案例 第1篇
、通过实例说明土地使用法律制度。答:[案情]:
某县氯碱化工厂始建于1975年,系县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地方国有企业。该厂职工377人,土地41、32亩,系国有划拨土地。2001 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清算中,该企业资产土地价值243万,设备评估31万,房产45万。负债1800万元,设备变现16万元不是抵偿清算费用。
因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应由人民政府收回。经清算组多次向当地政府报告,2004年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由于人民政府未对土地予以处置,土地闲置,其价值45万元房屋无法变现,该破产案件至今未予终结。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得知:
土地使用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我国现代土地制度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两大类,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就是指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人对所有土地的使用时土地所有权能的表现,土地使用权则是一项权利的法律表现形式。
以上案例是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因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对土地使用的状况不同。在破产清算中对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操作方法也各异。接下来详细的介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是如下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在以上案例中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划拨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并不表明因划拨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利。所以,国有企业因出让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和因划拨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尽管其权源有所不同,却没有性质上的差异。同时,还应当注意到,我国法律对国有企业因划拨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和转让附加一些特别的限制,但并不否定国有企业使用权所享有的处分权能。
.举例说明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两类。一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二
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下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为例研究其法律制度的内容。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它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且农村村民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厂棚、猪圈、厕所、竹木等归农民所有。第二,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建国后实行农业合作社时采取的由农村集体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或山地,自留地主要用于种植农作物,自留山主要用于种植果木。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下来,并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人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四,乡镇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用于公益事业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农民集体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成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1998年,经政府批准,某村委会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农贸市场一处。1999年2月,村委会将农贸市场临街铺面5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卖给某农业银行,银行支付全部价款后,将所购房屋作为银行营业场所使用至今。双方所签协议未涉及相关土地的问题。买卖双方未到政府部门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买卖引起土地权属的变化,而其农贸市场房屋用地属集体土地,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所以对其双方应以非法买卖土地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视为房屋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村委会并不是直接将集体土地转让给银行,由银行进行非农建设,而是将合法的集体财产(房屋)处置后引起土地权属变化,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处罚,而应当在办理土地征用和出让手续后,确认银行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确认银行享有房产所有权并令其办理土地征用和出让手续后,直接确认其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例:外嫁女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情:
原告傅某出生在被告宣州区某镇的村民组,户口也在被告村民组,并在被告的村民组生活。1991年原告与在浙江省杭州市服役的自愿兵许某结婚(许1990年底转为自愿兵,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结婚后原告未将户口迁至其丈夫所在的村民组。1993年5月原告傅某生育一子许某,许某的户口也落户在被告的村民组。1995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改革,被告根据其上级机关的文件精神,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地改。因原告与非农业人口结婚,根据该文件规定: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结婚,本人两年脱离本组耕作的,不享有承包权,原告傅及许是不享受承包权的对象,未分农田给原告母子承包。被告与原告所生活的小湾村民组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人均承包面积为0.79亩,以及没有纳入合同承包面积0.21亩。原告傅某为此找被告和被告的上级主管机关,要求享有承包权,但未能解决。2003年1月24日,被告上级机关对傅的要求,形成书面答复:在暂不分给其土地的前提下,享受村民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宣城市宣州区某办事处为妥善处理原告母子的问题,采取变通的办法解决,将原告傅某安置在办事处环卫所工作,但原告不同意。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自1995年10月以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处理意见
评析:本案涉及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问题。
长期以来,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与男子在社会地位中的不平等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农村妇女最直接的体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益。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一些农村中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土地是农村妇女的生存之本,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是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用三个条款专门规定了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
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第二、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第四、对非法剥夺、侵害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发包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按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定义的,按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该方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完整的财产权利。基本包括了国家土地所有者所有权中除最终处分权以外的其他全部全能,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另一种方法就是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它不应该也不能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利,这只是限制条件的一种土地利用方式,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故从土地使用权的的法律意义上讲,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仅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有偿有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下面有一个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案例
简要事实:※※公司购买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配电、通水、生产车间等地上建筑物后,因缺少资金生产项目无法启动,故将其予以出售,销售额3500万元,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项目后,依其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纳税税率60%,营业税率5%。
律师方案:
项目公司独立运作――※※公司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公司合作,※※公司将其已开发建设完毕的土地(包括地上建筑物)以房地产权出资,受让公司以货币出资,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方式设立生产型企业××公司,从而启动生产项目。
法律解析: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4、※※公司以其开发建设完毕的不动产作价入股,投资到新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公司,与受让公司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既启动了生产项目,盘活了企业资产,又依法可以不予缴纳营业税、暂时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负。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知道土地使用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我国现代土地制度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个案例体现了该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公司取得土地后对土地进行了使用,在其上建设配电、通水、生产车间等地上建筑物,后因资金周转问题便将其转让,这是对土地进行了处分,并从中获得了收益。
土地闲置超两年 无偿收回引纷争
陵水县政府将一闲置超两年、已转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无偿收回,该土地的受让方——一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日前将陵水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陵水县政府收回政府行政决定。昨天,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
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1993年,海南陵水县政府制定了海南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黎安旅游城总体规划),并对外招商,欧洲香港高得利有限公司(下称高得利公司)决定在黎安旅游城投资开发建设列入国家和海南火炬计划的“湾鳄养殖加工”项目。
1993年4月18日,双方在陵水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陵水县政府将规划区内的289.4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50年年限,平均每亩8567元的价格出让给高得利公司,总金额为247.92万元人民币。陵水县政府认为,高得利公司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后,并没有按合同上约定的项目及动工期限投入资金及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超过两年以上,因而根据相关规定,陵水县政府应该依法将该土地无偿收回。
发布公告无偿收回
按照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法规程序,海南陵水县政府于2004年1月7日在某媒体上刊登了无偿收回欧洲香港高得利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事先告知书,要求高得利公司在公告见报30日之内提出申辩,但是,陵水县政府在有效期限内并没有收到香港高得利公司的申辩书。
欧洲香港高得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岱宗认为,在有限期内,自己并没有看到某媒体上刊登的事先告知书,所以无法向陵水县政府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陈岱宗提出,自己的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陵水县政府应该在香港当地的媒体或是在海外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己才有可能看到公告,才算是将公告书投递到当事人手中。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陵水县政府认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以作出无偿收回土地决定;但是,欧洲香港高得利公司同样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里的补充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陵水县政府做出的关于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要求陵水县政府立即为其颁发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高得利公司在法庭上声称,他们已经前前后后在这块地上花了400多万元,但是陵水县政府却一直没有给他们发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没有兑现当初招商引资的承诺,至今都没有按照黎安旅游城总体规划进行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导致他们没有办法进场开发。
这个案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以及收回的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开发使用;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等几种情况下的土地,将被视为闲置土地,有关部门可以做出处置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上述案例,高得利公司并未按合同履行相关的义务,即对所取得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依照合同,当地政府完全有权利收回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但考虑到当地政府并未按照黎安旅游总体规划进行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进行,这不能成为高得利公司不开工的理由,我认为政府做的有理有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简介:某纺织厂建立于50年代,80年代曾达其鼎盛时期,自90年代以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工厂技术未能更新,领导贪污腐化,企业濒临破产。企业于1995年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因地方政府干涉,某银行被迫发放贷款,但提出以纺织厂的厂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并就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登记。后来,企业因资不抵债,由法院宣告破产。银行向法院申请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纺织厂建于50年代,其厂房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所以银行可以拍卖其土地使用权,但必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后,银行才能就其余额优先受偿。[屈茂辉 肖君拥 《担保法实例说》[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0.128]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二是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得。出让的方式较大程度的反映出竞争规律及市场供求状况,能够充分实现土地的价值,因而是我国土地使用权移转的主要形式。而划拨的方式却更多的带有行政性,是国家使用行政权力将特定土地划归社会组织或团体使用的一种土地使用权移转方式。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学理分析: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上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于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拍卖后的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债
务,则必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我国《担保法》第56条规定了以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进行优先受偿权,否则抵押权人不能就该部分资金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如果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上述法律的规定,防止了抵押权人未缴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而直接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从而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除了采取上述规定外,我国还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控制,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国家土管局颁布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第32条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都必须进行登记,这样登记机关就可以对其转让、出租和抵押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行为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不对该处分行为进行登记,此时该处分行为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另外,依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未经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且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还有权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通过上述一整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作出了相当严格的限制,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纺织厂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可以拍卖其土地使用权,但必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后,银行才能就其余额优先受偿。通过本案例土地使用权划拨方面内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得受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但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抵押权时,必须经过特别的手续,即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案例:
肖令,又名欧阳宇红,女,一九五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省长沙市国土局用地科副科长、地籍科科长。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日因受贿案被长沙市东区人民检察监视居住,同月十八日被
刑事拘留,同年五月八日被逮捕。
王坚平,男,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栾洲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省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干部。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因受贿案被监视居住,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被逮捕。
肖令、王坚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由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侦查终结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庭审调查认定如下事实:
肖令在担任长沙市国土局用地科副科长期间,参与审批办理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为牟取暴利,纠集被告人王坚平,采取虚报注册资金等非法手段,骗取工商登记,自一九九二年六月至一九九三年六月间,先后成立长沙市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长沙市宏达贸易公司、长沙市雅典家庭装饰材料公司和长沙市阳帆贸易公司等四个公司,并安排亲友、同学担任上述公司的法人代表,两被告人则幕后操纵,以上述四公司名义,四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体事实如下:
1、一九九二年十二月,湖南海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沙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本市晴家巷十二点五七二亩土地使用权。该公司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肖令向该公司提出将其中三亩左右转让给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的要求,但未对海联公司表明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系其个人所办,海联公司表示同意,并以十七万五千元的价额将其中三点二一六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在此过程中,肖令要其友杨××出面办理有关手续。肖令利用职权为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划定三点二一六亩土地的红线。此转让因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未办理立项及规划定点等手续,而没有获得市国土局批准。
一九九三年二月,肖令又向湖南省经济开发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周××提出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在晴家巷的三点二一六亩土地使用权可以一百万元价额转让给该公司。其未对周××表明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系其个人所办,周××也不知道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系肖令所办。周××考察后,表示同意以一百万元受让。肖令又要其友杨××出面同经济开发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有关手续。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二日和三月二日,湖南省经济开发房地产公司分两次将一百万元转让费付至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除付海联公司十七万五千元,付国土局费用一万元,付经济开发房地产公司周××、袁××十万元外,两人实际牟取非法利益七十一万五千元。
2、一九九三年三月,肖令以长沙市宏达贸易公司名义向长沙市东区计经委申请基建立项,同月十八日,东区计经委下达“关于同意宏达贸易公司基建项目立项的批复”。
同年四月,长沙市东区房地产管理局所属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鱼唐
街、犁头前街、东牌楼等地域征地。该公司在市国土局办理调查红线手续时,肖令向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要该公司将已申请规划定点半线的位于东牌楼地或的一点七亩余地退出,由宏达贸易公司申请的要求。但其未表明宏达贸易公司系其个人所办,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陈×也不知宏达贸易公司系肖令所办,陈×对兴令的要求表示同意。肖令遂找到其表弟肖××,指使其出面与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年五月四日,长沙市规划局批准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出东牌楼地域的规划定点兰线,由宏达贸易公司在此定点,同月五日,肖令即为宏达贸易公司划定调查红线。
同年八月,长沙市庆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邹×通过该公司职员李×(系肖令表妹)得知宏达贸易公司在东牌楼地域的规划点兰线可以转让后,邹×遂要李×约见宏达贸易公司有关人员洽谈,李×将此情况告诉了肖令。肖令于是又找到其表弟肖××,将其以宏达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身份介绍给邹×。肖令未对邹×表明宏达贸易公司系其个人所办,邹×也不知道宏达贸易公司系被告人肖令所办。在被告人肖令的指使下,肖××出面与邹×谈定宏达贸易公司退出东牌楼地域规划定点兰线,庆海公司重新申请并付宏达贸易公司六十万元补偿费,并同庆海公司办理了有关手续。同年九月十四日,长沙市规划局将宏达贸易公司在东牌楼地域的规划定点兰线收回,划给了庆海公司。同月十六日,被告人肖令为庆海公司划定调查红线,面积一点九四九亩。
在同年九月一日和十六日,庆海公司将六十万元分两次付到了宏达贸易公司,作为宏达贸易公司退出规划定点兰线的补偿。除付肖××一万元辛苦费外,两被告人实际牟取非法利益五十九万元。
3、一九九三年三月,肖令以长沙市雅典家庭装饰材料公司名义向长沙市东区计经委申请基建立项,同月十八日,东区计经委下达“关于同意长沙市雅典家庭装饰材料公司基建项目立项的批复”。
同年五月,肖令通过任东区主管城建的副区长李××及东区城建开发公司经理韩×,以雅典公司名义,以五十万元的价格从东区城建开发公司受让了位于本市荷花园的十八点九三亩土地使用权。在此过程中,肖令未表明雅典公司系其个人所办,东区城建开发公司经理韩×也不知道雅典公司系肖令所办。有关手续均由肖令指使王坚平的同学刘××以及郑××以雅典公司代表名义出面办理。一九九四年八二十五日,长沙市国土局批准了东区城建开发公司与雅典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雅典公司取得了该地使用权。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空军驻湖南地区第二军事代表室在长沙征地。市国土局干部苏××及东区城建开发公司经理韩×向军代室总代表房××介绍了雅典公司有地,向肖令介绍了军代室要地的信息。肖令于是要国发长泰实业公司总经理杨××以雅典公司主管部门经理的身份与王坚平一同与房××等人洽谈,在此过程中,王坚平向房××介绍了土地分割等情况,杨××则按肖令、王坚平的授意,与房××商谈转让价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两人又找到王坚平的同学刘××,要其以雅典公司代表的身份同军代室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三点五亩,价格七十五万元。此后,刘××在肖令的指使下,与军代室房××等人办理有关转让
手续。经市国土局批准,军代室实际受让并取得了三点二六六亩土地使用权,总价额二百三十七万元。军代室于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和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将价款付至雅典公司。除付出有关费用,两人实际牟取非法利益三十九万一千五百八十七元。
4、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肖令以长沙市阳帆贸易公司名义向长沙市计委申请基建立项,市计委于同年九月五日批复同意立项。
一九九三年九月,肖令向长沙市北星城建设实业开发公司总经理××等人提出在本市北正街搞一块地给其朋友所办的国发长泰实业公司,骆××等人表示同意。肖令又找到国发长泰实业公司总经理杨××及翟××,要他们出面办理阳帆公司在北星城开发小区北正街地域征地的有关手续。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阳帆贸易公司与长沙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取得了位于本市北正街的三点零六五亩土地使用权。肖令共付出让金及各种费用十四万六千零六十二元。该宗地的使用权至案发尚未转让。
综上所述,肖令纠集王坚平,通过骗取工商登记,非法成立并幕后操纵长沙市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长沙市宏达贸易公司、长沙市雅典家庭装饰材料公司和长沙市阳帆贸易公司,以该四公司的名义非法受让土地使用权及定点规划兰线,总面积八点四三一亩,倒卖价额共计三百九十七万元,实际牟取非法利益一百五十五余元,两人用于购车、购房及其他共同支出。案发后,追缴非法所得三百六十六万余元,其中,发还东区城建开发公司一百五十二万余元,该款系肖令、王坚平应付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费,余款上交财政。
二、判决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长沙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如下:
1、肖令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十九万四千元;
2、王坚平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七万四千元。
土地法学案例 第2篇
1、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土地征用: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合法补偿为条件,依法定程序强制使用他人土地,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政行为。
3、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对土地的拥有、利用管理和保护活动过程中,根据土地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农户、其他经营组织或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法约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进行农业生产的行为。
5、土地出让:即土地使用者通过市场的招标、拍卖、协议方式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其代表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使用土地的一种取得方式。
6、土地开发:是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经济手段,来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7、土地划拨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8、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此支付租金的行为。
1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二、简答: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末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土地整理的原则?
1)维护土地资源永续利用原则。2)不断引进先进土地利用技术原则。3)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4)因地制宜原则。
3、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处置方式。即指导国
家与企业之间在土地使用权上由现在的划拨关系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2)国有土地租赁的处置方式。即将国家与企业之间在土地使用上由原划拨关系改为土地租赁关系。3)国家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关系改为国家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入股投资关系,即国
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转让、出租、抵押。4)保留划拨用地的处置方式。即国家根据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用地仍然保留其原有的无偿划拨方式。
4、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范围?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则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5、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
是什么?
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就同一土地使用权剩余的担保价值部分再设定抵押权的权利。3)处分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抵押人的义务:1)保有土地完整性的义务。2)抵押人有保证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义务。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1)优先受偿的权利。2)保全抵押权。3)物上代位权。4)处分抵押权。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是在债务清偿之后,抵押权人应将实现抵押权后,抵押物变卖价款的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以及应将实施物上代位权所获补偿金的所有权转还抵押人。
6、划拨土地使用权特征?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2)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目的只能是用于国家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大型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军队设施等国家建设用地。3)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以无偿方式取得。4)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限期。5)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限定条件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以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具有物权的属性,是一种不可处分的土地利用权。
7、土地开发有哪些规定?
1)国家鼓励对未使用土地的开发利用。2)开发
土地必须保持生态平衡。3)土地开发农地优先。
8、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2)
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二)剩余劳动力安置及补偿费用的处理1)安置剩余劳动力。2)土地补偿费用的处理。
9、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应具备的条件?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受让人。2)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证权。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并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5)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法律上是可以转移的。6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保证不影响土地的交付使用。
三、论述:
1、土地征收的特征?
我国的土地征收是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
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1)征收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特定性。征收土地法
律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被征地单位只能是农民集体,征收土地的客体只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征收土地行为的强制性。土地征收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3)征收土地行为的补偿性,征收土地不是设收土地,征收土地虽然具有强制性,但他不是无偿强行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是有偿的强制进行,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必须对被征收地单位进行补偿,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给予安置。所以说,国家对被征收单位给予补偿,既不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出卖”土地的收益,也不是国家对被征收地单位进行的补偿,而是国家为了维护对被征收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对其给予的适当补偿4)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共目的性。公共目的是征收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建设事业的需要,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这里讲的“公共利益或国家建设需要”可以从两层次理解,一是直接用于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发展和举办国防建设公共事业等;二是广义上讲,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在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就是属于公共利益或国家建设的需要,如设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等。5)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开性。征收土地的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报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几种方式?是什么及特征?
法学案例教学之探讨 第3篇
关键词:法学,案例,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871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德尔所著并供他学生使用的契约法案例教科书中, 这种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 归纳出法律原则的发展以及现状, 同时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 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 因此这种方法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 并已经被广泛采用。 (1)
法学课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 虽然学生对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有所理解和把握, 但是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中的案件面前, 往往发现自己依然难以恰当地把握、运用那些业已熟悉的常用法律、法规。其实, 这与我国现行法学的教育模式有关,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但是在真正落实起来还是有着偏差,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重视以讲授为主, 而忽视法律学习过程中实践, 而案例教学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如何在教学中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用生动、有代表性的案例贯穿于教学中,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是每个法学教师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 (现实的或虚拟的) 为教学平台, 以启迪受教育者的思维, 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 (2) 案例教学在教学中具有以下作用:
(一) 补充教材内容, 丰富课本知识
法学是理论性较强的学科, 对理论知识的深入而透彻地讲解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是如果教师一味地用理论讲理论, 学生不仅认为法学是一门索而无味的学科, 而且会产生对法学学习的厌倦感。因此, 加入相关的具体、生动、形象的案例, 这样法学课程的学习不再是枯燥的理论说教, 而是生动形象的案例学习, 学生也能兴趣盎然地深入研究。
(二) 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课堂中去
由于生动而具体的案例有情节、有内容、有事实, 可引发学生对案件的逻辑推理和论证, 在这一系列的分析与探讨的过程中, 学生不仅会对讨论的案件饶有兴趣, 带着精神饱满的状态投入到课堂中去,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启发学生的思维, 让他们主动地参与到对案件的分析及思考中来。
(三)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要达到的预期结果是要求学生找出解决案例中的问题的方法, 因此, 学生会认真分析案由, 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 搜索相关的法规, 确定适用的法律, 最后做出自己的最终判断。这一过程, 使学生从被动的学习转化为主动的学习, 同时使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 增强了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 教师通过引导学生对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例的分析, 把学生的目光引入法律实践、引向社会, 培养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四) 增进了师生间的交流
教师在讲案例的时候, 缺少不了学生的参与分析, 这样对同一个问题的共同讨论, 使得师生之间在思想上有触碰的花火, 学生会感觉教师不是高高在上的, 而是可以和他们在思想上进行交流的。如果学生认为课堂讨论不够充分, 还会在课后找老师探讨, 这样师生之间的交流不知不觉地加深。
二、对案例教学法几种模式的探讨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德尔认为, 教学应具有这样一种特点:使学生“至少可以从参加案例教学中取得比花时间自学更大的收获”, 也就是通过案例传授法律。 (3) 当今, 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教育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导的成文法国家, 案例或者判例不具有法律渊源之属性, 因此我国所采取的案例教学方法与美国的案例教学方式是有着明显区别的, 目前, 我国大多数的法学院校采取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案例讨论模式
一般来说, 案例讨论可将教学内容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专门讲授基本理论, 教师将理论知识进行分析, 了解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由来及包含的意思;第二阶段是有针对性地举出一些案例, 用案例将理论知识来分析透彻, 便于学生理解基本理论;或提出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讨论, 让每一位学生有独立思考的空间, 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 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 同时也培养学生用法律思维来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阶段是对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 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和点评, 然后, 提出自己对整个案件的看法及分析思路。
(二) 审判观摩模式
审判观摩模式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相结合来进行教学, 审判观摩主要是组织具备一定理论基础的学生 (一般是大二以上的学生) 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 让学生通过观摩法院庭审的过程了解各种诉讼程序, 观摩法官在审判中是如何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了解法律知识在庭审中来不得半点虚假。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种诉讼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在诉讼中的不同的作用, 明白诉讼法是如何保证实体法贯彻实施的, 如何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观摩结束后可引导学生对审判的过程进行总结, 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 模拟法庭模式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院校所普遍采用的实践性教学形式, 其通常做法是教师选择一个典型的案例, 由学生来担任各种角色, 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 要求学生按照法院的庭审过程开展活动, 最后由教师点评。这样的教学模式不仅使学生能真正地将所学的各种知识和自己的智慧发挥到极致, 而且使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有助于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操作法律的能力及作为一个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四) 媒体教学模式
媒体教学主要是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进行案例教学的方法, 现代化媒体教学的一大特点是形象生动, 便于学生直观地理解。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如可选取《今日说法》、《以案说法》、《经济与法》等节目中的案例, 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 有助于对学生学习法学课程的兴趣, 对法学教学非常有益。
三、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中应注意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需要通过教学实践的检验, 要想达到教学目标, 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需要教师做好充分而详实的准备工作。
(一) 教学案例的选取
在案例教学准备过程中, 教师必须精心选取案例, 并在事先将案例发给学生, 学生有较为充分的时间为案例的参与做准备。教师挑选案例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 真实性和典型性
任何案件都有其起因、情节和结局, 都可以作为选取作为案例教学的素材, 但是如果教师选取的是真人真事的案例, 往往更能引发学生的兴趣, 激发学生对整个案件的探究, 会非常迅速地进入情节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选取典型性案例的优点在于其最能反映出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各法律关系之间的相互联系, 从众多的法律规则中搜索出与该典型案例相对应的法条, 并运用于复杂的情节, 对其做深入的分析, 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 疑难性和价值性
案例的疑难性体现在于即使所选取的案例情节较为简单, 但是其答案并非是一目了然, 有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结论, 这样不仅避免了教学的单一性和模式化, 而且给学生开辟了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而价值型, 即案例教学要求达到课程的教学目标, 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对案例做一系列的分析, 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多样性和综合性
在选择的案例既可以选择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案例, 也可以选择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此外, 所选案例还尽可能涉及到运用多个法学知识以分析和解决问题, 只有这样的能够进行反复推敲、再三斟酌、需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案件, 才能真正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 教学方法的运用
虽然, 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可以采取多种案例教学模式进行教学, 但是教师须在这一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 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问题
虽然案例教学中教师要鼓励学生自主创新学习的能力, 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打下基础, 但是教师的训练目标要明确, 因为每个案例都包含着多方面的信息, 如果训练目标不明确, 听任学生的自主发挥, 偏离主题, 那么预想的结果就会达不到。教学不仅是要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能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 进而解决问题, 因此, 教师要充分当好这个“引导者”的角色。
2. 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进行总结和评价
在整个案例教学中, 教师的讲解和点评起到一个画龙点睛的作用, 是案例教学不可缺少的一环。在学生讨论完毕后, 教师应先是对学生提出的观点以及分析作出评论, 对于正确的观点要给予积极地肯定, 这对提高学生对以后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非常有帮助, 利于下一次案例教学的开展。同时, 更为重要的是教师在分析讲解案例的过程中, 要重点突出, 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 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课本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 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4)
正如美国法学院的一句名言所说的那样, 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 学生可从司法审判、法庭辩论的角度, 从教师运用启发式、讨论式的案例教学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寻找依据、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学习过程中带有很强的“务实”色彩, 因此通过案例教学的学习方式能使学生提高各种综合素质, 早日成为一名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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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隋晶秋, 黄芳.法学案例教学的设计和实践[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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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隋晶秋, 黄芳.法学案例教学的设计与实践.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4) .
③陈忠诚.法律英语阅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法学案例教学初探 第4篇
【摘要】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在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探讨的核心内容是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教学法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案例教学法如何组织,有哪些成效,存在哪些不足便是。
【关键词】法学 案例教学 组织过程 特点 不足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128(2009)12-0013-03
法学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式教学法,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和启发式。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成了近代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
1 我校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
这几年,我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电大教学工作的新需要,不断创新机制,深化教学改革,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探索干部培训的新路子。如在县处长班实施“情景模拟教学”,在科长班实行“依法行政案例教学”,反响良好,得到广大师生的好评。我们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1.1 老师分工协作,精选典型案例
由我们教研室的法学教师集体备课,分工协作,根据教学计划和要求,上网搜寻资料,每人收集几个典型案例,并提出思考题,推荐相关参考文献;然后由我牵头初步把关,集中送教务处给分管的主任和副校长逐级审查确定;每期从中挑选八个有代表性的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发给学员,布置作业,内容涉及基层选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土地征用引发群体性上访、企业破产、行政诉讼、城市交通管制和限制摩托车挂牌等。这些案例既有本地特色又带有普遍现象,如限制外地货车进入市区和限制摩托车挂牌的《通告》,全国就有141个城市做出类似规定。为防止地方领导对号入座,案例改头换面,当事人均使用化名。选好案例材料后,由学校组教处统一打印,开学时分发给学员。
1.2 学员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
这是案例讨论的分析准备阶段,每个学员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课前预习,熟悉案例,解答思考题。有的学员非常认真,上网学习、搜集、打印了十多份相关资料;有的走访相关单位,请教专家学者,深入调查研究,作好案例讨论会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写发言提纲或者演讲稿。
1.3 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
通过分组讨论,学员们分工协作,互相启发,相互补充,逐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把复杂案例简单化。这一阶段工作主要是由班两委布置、各小组长负责召集,学员自主完成的,一般在自习课或者课余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后,各组推选优秀学员作为本小组的代表,在综合各人的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讲话稿,准备参加全班交流。
1.4 全班案例交流,各组代表发言
全班课堂案例讨论时,我们老师要到班级主持引导,让各小组代表逐个上台发言;台上有固定话筒,台下也配有移动话筒,有不同观点的可以及时提出异议。讨论激烈时,分红方与蓝方对阵,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的哥”载孕妇闯红灯的案例争议最大,交警究竟要严格“依法行政”,还是“以人为本”?大家争着发言,甚至吵得脸红耳赤。正因为学员大都是有备而来的,讨论才会那么激烈。我们老师只是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自由讨论氛围,鼓励大家充分表述自己的观点,找出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一般不轻易参与争论,也不急于发表意见。如果课堂案例讨论课时不够用,我们就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校方适当增加。
1.5 老师总结归纳、消化提升阶段
在全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使用课件进行案件的点评和系统的总结。老师的点评要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这就要求老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首先是对学员的讨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既充分肯定其优点,也要指出不足之处,如发言的热烈程度,论题的集中程度,问题分析透彻程度等。这样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要求学员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由老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来锻炼和培养学员的综合能力、全局观念和书面表达能力。
2 我校法学案例教学的特点和初步成效
我在校内主体班和函授班上了不少法制课,还经常受聘到校外普法宣传。如果说我在教学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的话,那就应该归功于案例教学。但以前的不是专门的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种“举例教学”,只是为了吸引学员的注意力,活跃课堂气氛,在讲课中尽量多穿插一些生动典型案例,做到以案析法,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近年的案例教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是有组织有领导、精心设计研究的、认真编写和选择案例的专门教学方法,有如下几个特点。
2.1 适合电大成人教育
案例教学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并深受学员欢迎,是因为它符合成人学习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成人学员对学习内容的选择、接受,必定要受已有知识、经验和价值观念的制约,如果教师讲课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超出了学员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学员就认为老师讲得对,讲得好;否则他就认为老师水平有限。网络时代,单凭教师一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尽管他上课前又作了认真准备工作),要让所有学员都很满意是不可能的。
2.2 师生地位平等
传统的师生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就的评判者,而且其讲授内容具有“绝对权威”。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把老师当场问得哑口无言是对老师的大不敬,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老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教师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强迫学员接受自己的观点。
2.3 师生互动、双向交流
案例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以学员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员中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突出强调对前人实践经验进行理性分析与总结,以便学员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警戒或借鉴,“踩着巨人的肩膀前进”。实践经验缺乏是年轻教师共同的弱点,在理论联系实际时往往底气不足、方法不多,既不能让学员满意,也容易使自己失去信心。而案例教学改变了教师用一个人的努力去满足所有学员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员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
2.4 大大提高教学效果
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将教育的主要任务从知识的传授转向能力的培养,从单向的灌输变为双向的交流,最大限度地调动师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静态、被动的接受知识变成了一场师生共同探讨过程,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易懂易记、印象深刻。案例教学的关键就在于将注重“教学”的环境转变为培养“学习”的环境,实现从“素质教育”向“素质和能力相结合”转变,有助于增强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果。
3 当前案例教学存在的不足之处
案例教学方法虽然能够启发学员的思维,调动其学习积极性,提高分析判断能力,但也不是十全十美的教学方法,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
3.1 教师的素质水平有待提高
案例教学对于主持教师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师生双方的对话中,教师的学识、水平及应变能力将暴露无遗。事先如果不做深入的探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课堂上就无法做好案例的点评和总结。现在有些学员学历较高,本科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逐渐增多,有真才实学的领导干部也越来越多。如果老师的学识学历不相应提高,将难以应对挑战。
可见,案例教学对教师素质的要求很高,正所谓“教育着必须先接受教育”,要当好教员首先要当一个好学员。我们当教师的必须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变压力为动力,认真、虚心地学习有关案例教学的理论知识,积极探索其特点、内容和规律,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执教能力。
3.2 发言的学员毕竟是少数
采用对话式或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合于部分学员,不只适合于所有学员,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员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较内向、保守的学员则常常是一言不发。涉及地方领导决策失误的,大部分学员也是不敢啃声。此外,如果老师对案例运用不当,或者学员课前不预习,毫无准备就匆匆来参加小组或全班案例讨论,只听不说,有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感觉,也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可见,没有任何一种教学方法是万能的。现代案例教学虽然有其优势,但不利于学员系统地学习理论知识。笔者认为,应当以传统课堂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为辅助,中西结合,取长补短。当前提倡案例教学不能一哄而起,要从电大的实际出发,研究电大案例教学的特点和规律。要充分考虑到开展案例教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案例的编写和选择,对教员调研以及课堂控制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挑战等,这些问题都要通过研究和实践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 刘炳香.《案例教学的适用范围》.中央电大网站.
2 刘炳香.《案例教学及其在中央电大的推展》.中央电大网站.
3 桑瑜.《中央电大举办了首期案例教学研讨班》.中央电大网站.
4 郭文才.《法学案例教学的研究与探析》.东部网.
5 谈建俊(江苏大学人文学院讲师).《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国际经济法网.
土地法学总结 第5篇
土地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4.处分权能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主体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体现了“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思想。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通过法律规定将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固定给使用者,国家保留处分权。
农民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3.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具有直接行使与间接行使的特征。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继承,没收,征收,征用,直接获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和绝对性。2.权能的可分离性3.转移中的单向流动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划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划拨使用权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2.划拨使用权的用地限于国家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大型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3.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方式取得,但是不等于无代价,要补偿原土地所有者。4.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5.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限定条件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申请批准,以及选址意见书。2.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3.申请用地4.用地审批5.划拨土地
企业改制划拨用地的处理: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租赁3.作价入股4.保留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将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使用
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注意的问题:1.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
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补签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
特征:1.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必须是国家2.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3.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可以是单位和个人。4.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5.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有期限、有偿的行为。出让方式:1.协议2.招标3.挂牌4.拍卖
批准权限: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县政府;省,自治州的权限由各省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审批程序1.确立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制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3.拟定具体出让方案4.正式报批 操作程序:1.拟定方案2.正式报批3.组织实施和发证4.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移他人的行为,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有出售,交换,赠与三种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特征:1.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2.土是土地使用权利和义务的完全转移3.必须在土地使用者在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开发和利用以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申请,批准,签约,登记。合同内容:1.土地基本情况2.土地用途3.使用年限4.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价及其付款期限和方式5.使用条件6.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7.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费交纳的责任8.违约责任 国家监督:1.成交价格申报2.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国家优先收购3.国家对土地价格不合理上涨的监督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随同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此支付租金的行为。
特征:1.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不是单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给承租人使用。2.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一种继续性行为3.土地使用权出粗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相等。国有土地出租的程序:签约,登记。
合同内容:1.土地租赁用途2.土地租赁标的物3.土地租赁期限4.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方式5.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条件6.土地使用条件7.终止合同的条款8.承租人租期届满时返还土地的期限、方式和条件9.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0.违约条款
出租和转让的程序区别:转让除签约、登记以外还有申请和批准两个程序。出租是在出租人继续履行出让合同的基础上将部分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让与承租人的活动,因而在程序上区别于权利义务完全转移的土地所有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结果是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消灭,所以程序比较严格。而出租则是在出租成立之后,出租人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之间仍保持出让合同的关系,国家对其的监督管理关系没有发生变化。
土地使用权抵押概念和法律特征: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的财产,以不转移占有对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1.抵押权的从属性2.抵押权的不可分性3.物上代立性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要具备的条件:1.土地使用权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2.抵押权的客体是法律允许转移的土地使用权3.抵押人必须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影响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抵押具备的条件:
主体条件:1.抵押人须依法享有土对抵押土地的处分权2.抵押人是通过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2.房地同时抵押的须同时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4.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又可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人。
客体条件:1.抵押人处分的事国有土地使用权2.抵押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3.附着物建筑物的土地随同抵押4.抵押物价值应与其担保的债券相适应。
土地争议: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或者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土地管理活动中与他方产生的争执。主要分为两类1.土地民事争议,包括土地权属争议,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土地相临关系争议。2.土地行政争议,主要是土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引起的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
权属争议特点:1.争议主体的多样性2.争议对象的特点性3.争议产生原因的复杂性。
土地侵权特征:1.土地侵权行为的侵犯对象是集体或个人对土地的合法权利。2.土地侵权行为的目的是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3.侵权人行为人通过侵权取得的土地权利具有不稳定性。
土地行政争议是土地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授权的有关组织,在土地执法中同个人或者是组织之间产生的争执。1.争议主体的特殊性2.争议发生原因的唯一性3.争议对象的同一性4.争议处理方法的法定性。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
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1.相对人对土地行政处罚不服2.相对人对土地审批不服3.相对人对土地行政确权不服4.相对人对土地行政赔偿或补偿裁决不服的5.他相对人对土地赔偿裁决不服的低昂对人对其他土地行政处理不服的。土地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被申请人的答辩2.书面复议3.撤回复议申请。
决定: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3.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4.决定被申请人履行负责赔偿申请人损失。土地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与受理2.审理3.判决4.执行
土地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决的活动。1.土地行政诉讼的发生必须是在土地管理活动中2.土地行政诉讼的提出,有特定的诉讼时效3.土地行政诉讼的管辖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位主要依据。
国际法学概论案例题(法学本科) 第6篇
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买方)与某外国8公司签冷轧卷板购销合同,该批冷轧卷板将用于生产电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合同约定:8公司应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合同规定开立了受益人为8公司的信用证。B公司也多次书面承诺按期交货。但直到l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8公司的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7月3日,8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订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开航,所以元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须于7月4日回复其传真。A公司于7月4日答复B公司,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B公司将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解除合同。但B公司没同意A公司的要求,并要求A公司答复接受其延缓信用证期限的请求,否则将货物出售给别的客户,A公司遂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请问:
1.A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宣告解除合同?为什么?2.A公司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为什么? 答题要点:
1.A公司可以采取宣告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2分)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本案中,8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按期交付货物,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A公司因此可以提出解除合同。(3分)2.A公司可以提出索赔。(2分)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宣告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违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本案中8已经违约,A公司解除合同后,可以据此向B公司要求包括利润在内的所有损失的损害赔偿。(3分)
二、案例分析
张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准离婚,夫妻二人就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门予以承认与执行。
请问:
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公共秩序保留,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2分)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1分)
我国在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判决和裁决的承认执行上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分)2.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对该分居协议不予承认和执行。(2分)
张某与李某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若承认其效力将破坏我国的基本道德观念和法律准则,因此,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排除其效力。(3分)
三、案例分析(10分)荷兰A公司于3月1日向中国8公司邮寄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3月6日A公司又用快件邮寄了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B公司在3月11日ii:00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3月11日12:00,B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3月12日B公司复函给A公司表示接受要约的内容。3月22日,A公司则收到B公司的接受函。
请分析:在上述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2.该合同于什么时间成立? 答题要点: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成立。(2分)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实践中通常以要约方得到对方表示承诺的回答为意思表示一致。本案A公司向B公司邮寄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虽又用快件邮寄了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但晚于要约达到对方,因此,要约已生效。随后8公司复函给A公司表示接受要约的内容。所以,双方的合同已成立。(3分)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于3月22 F1成立。(2分)承诺的时间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公约》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纳了到达生效原则,即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承诺的通知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时生效。本案B公司的接受函于3月22日到达A公司,所以,3月22日是合同成立的时间。(3分)
四、案例分析(10分)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外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验收 以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重短少5%,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 规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并乙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费用2万元。’
请分析: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分别是什么? 2.根据该公约本案水果腐烂损失以及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题要点:
(一)卖方义务 .
1.交付货物。包括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应按公约的规定办理。(1分)2.质量担保义务: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1分)3.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分)4.单证的交付。(1分)(二)买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