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牌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牌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则
1. 现场安全标识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对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警示、保障安全的作用。
2. 项目部选购和制作的标志牌必须符合《文明工地建设标准》的要求。 3. 标志牌的高度应该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平面应与人眼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大于75度。 4. 施工标志不应放在门、窗、架等活动物品上,以免这些物品移动后看不见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阻碍认读的障碍物。
5. 施工现场标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和安全负责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及其他业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标志牌,并以此进行布置。
6.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如确需移动时,需项目经理批准,并备案后及时通知所有员工。
7. 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8. 项目部要派专人现场管理标志牌,对损坏和偷窃标志牌者要严肃处理。 9. 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统一收集、保管标志牌,以备后续项目继续使用。
二、设置场所及原则
1. 施工现场在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2. 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3. 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
4. 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5. 临时用电的标志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6. 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7. 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8. 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 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 其它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11.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释义
1. 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 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标志牌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三、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
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4、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标志牌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为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控制和优化工艺条件,降低物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达到安全稳定运行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直属单位、分公司和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的仪器、仪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主要术语:仪器仪表、仪器仪表管理。
3.1仪器仪表
工业企业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是指用于对产品的表面状况,技术特性和其它物质资料的表征,以及对生产过程的状况进行量度、计算、控制、测试、指示的器具,其中单纯用于指示的器具称为仪表。从广义的角度说,仪器仪表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物质运动进行观察、检测、调节、控制的工具。
3.2仪器仪表管理
指对生产所需要的仪器仪表进行申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保持性能和精度、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4职责
4.1公司设备动力处作为公司主管设备的职能部门,负责:
4.1.1加强对仪器仪表的管理组织和领导,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和修订公司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4.1.2建立公司级(一级)仪器仪表汇总台帐。
4.1.3帮助和指导二级单位制定仪器仪表管理办法。
4.1.4检查考核二级单位仪器仪表管理情况。
4.2二级单位管理职责:
4.2.1根据仪器仪表检测、控制与连锁、报警要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仪器仪表管理和维修机构,明确各级职责,加强仪器仪表的维护和管理。
4.2.2严格制定和实施仪器仪表保管与使用规程、维护检修规程、调整试验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管理规程等。
4.2.3建立带有工艺控制点的模拟流程图、仪表安装施工竣工图和调校记录、仪表工作电源系统图、仪表空气管道系统图等基础技术资料。
4.2.4合理使用和维护仪器仪表,保证仪器仪表正常工作和数据的可靠、准确。
4.2.5做好维护、存放、检验、鉴定报废、记帐、立卡、统计等工作。
4.2.6处理好仪器、仪表事故。
5工作程序
5.1仪器仪表的领用与建帐。班组根据生产工艺文件的规定制定新产品工艺方案、设备和仪器改造方案,确定尚不齐全或应该添置的项目。然后通过车间仪表员(设备员)报请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或领用仪器仪表计划。到货后,办理领用手续,建立帐卡,验收仪器仪表。班组验收仪器仪表一般是配合仪表员(设备员)进行,内容有:外观检查,即检查外壳包装是否损坏;成套性检查,即根据装箱单、说明书清点主机、辅机、附件和专用工具、随机图纸、技术资料、说明书和外设接线等;性能检验,即按说明书上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逐项检查。大型、精密、稀有仪器还应填写验收报告,同时将图纸、技术资料交档案室存档,班组一般只保存说明书复印件。
5.2正确使用仪器仪表
5.2.1注意仪器仪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一般仪器仪表都有工作条件规定,如工作环境温度、湿度等,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前先检查合格证,无合格证的仪器仪表不得投入使用。正常情况下,仪器工作场所要通风,没有强磁场,无腐蚀物和强烈震动,注意防尘。
5.2.2在技术规范允许尺度内使用仪器仪表。世界上没有万能的仪器,所有仪器都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局部的领域而实施观察、检测、调节和控制作用的,因此,一定要按规定范围使用。要保证仪器仪表都不带病工作,不以粗代精,不超负载使用。一般的仪器仪表都经过调整校正,部分结构还进行了密封,未经许可不能拆卸分解仪器仪表。使用时对操纵和控制手柄、形状、按纽要用力得当。
5.2.3遵守仪器仪表操作规程。使用前应检查电源和其它动力源是否匹配、接触或密封良好,各外设附件是否配置得当,准备就绪方可开机。凡无线电仪器都有预热稳定过程,使用中应予以注意。其它操作顺序、方法、连续使用时间、使用精度、使用极限等,应按规程进行。
5.2.4仪表启停注意事项:事先与生产人员取得联系;按有关操作规定进行,不得违章作业;未经授权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仪表设备。
5.3仪器仪表拆装、改装、委托检修、交工与验收。
5.3.1维修单位提出的技措项目如需新装、改装仪表设备,应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厂(矿)长批准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安排施工计划,重大项目的技术问题由技术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组研究解决。
5.3.2二级单位不能进行校准的测量、控制、计量仪表,由设备管理部门报公司设备动力处组织外委校验,二级单位保存有关资料。
5.3.3拆装、改装工程竣工后由维修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大型重要工程项目设备动力处应参与验收,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部门存档。
5.4遵守周期检查制度
为了保证仪器仪表功能的准确性、一致性、可靠性,班组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有关周期检定制度的规定,按时、按量把仪器仪表送交检验、检定,搞好计量仪器的传递工作,并保存好检定卡片或表格、记录。
5.5做好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
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的主要内容是防尘、防潮、防腐、防老化工作。要经常用干布擦拭外壳。部分仪器还有避光的要求,对于仪器仪表中的灰尘要指定有关人员定期清除。
5.6做好精密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精密、贵重、稀有仪器仪表应该从使用、保管、维护、检查等几个方面切实做好工作。对这类设备要严格实行“四定”、“五不”的管理维护制度。
5.6.1 “四定”指:定使用地点,定使用人员,定检修人员,定专用管理制度。
5.6.2“五不”指:开机不离人,精机不粗用,不带病工作,不违反操作规程,不在仪器上堆放其它仪器及物品。
5.7做好其它管理工作
5.7.1搞好仪器仪表附件的管理。附件的遗失是仪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现象,附件的遗失或损坏,往往使精密、贵重的仪器不能继续使用,严重影响生产或科研。要切实加强管理。附件要随仪器一起建帐,规定固定存放地点,建立借用制度,规定仪器和附件换人使用时的交接手续。
5.7.2做好仪器技术资料保管工作。仪器的说明书、操作规程和其他交由班组保存的技术资料应和班组工艺文件一起保管,班组长换人应清理移交。这些资料只能借阅,不能交私人保管。
5.7.3仪器仪表的遗失处理。对于个人保管的仪器仪表,不管主客观原因发生的遗失情况都应认真进行处理,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针对不同情节,采取行政处分加经济赔偿的方法。
5.7.4仪表设备发生事故时,车间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要查明事故原因报设备管理部门。仪器仪表事故的处理,参照设备事故处理的方法。
5.7.5仪器仪表的报废和利用。仪器仪表确因使用年限长久,性能低劣、事故造成严重损坏等而无法修复,或因科技发展而丧失其价值,班组可通过车间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经有关机构技术鉴定、审查同意后,填写报废申请单,报公司审批,正式报废。报废后的仪器仪表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5.8 附则
5.8.1公司各二级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标志牌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关于价值的讨论,不同学科之间甚至同一个学科内部的界定都有区别。本文结合林左鸣先生《广义虚拟经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经济》以及多年来对价值这一范畴的理解和解读,联系生活实际,做一些简要系统分析。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简要阐释不同学科中“价值”的含义。在第二部分,着重针对价值的经济学含义进行剖析,即价值的界定、属性、分类以及和价格的关系。在第三部分中则简单探讨笔者关于价值的一些延伸问题,诸如“生活价值论”和“劳动创造价值”等。
关键词:价值;社会价值;广义虚拟经济
关于价值的讨论日久弥新。从横向上看,不同学科对价值的认识有着很大的差别。从纵向上看,随着时间的发展,价值这一范畴,较之其最初的界定,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笔者本着与时俱进的思想,结合阅读林左鸣先生《广义虚拟经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经济》一书的感受,并依据多年来对“价值”这一概念的理解和体悟,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价值做一些说明和阐释。首先是解释价值的一般含义。其二,是从经济学意义上对价值的四个方面进行探讨。最后,再对价值的两个相关方面做出补充说明,以尽可能完善对价值这一范畴的认识。
一、价值的一般含义
价值在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用法和意义。比如在哲学中,价值更多地体现了其“属人”的特点。在生命過程中,人一方面是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由根据其内在尺度和自我意识把自身从自然世界中提升出去。这种人对自然的超越,就标志着价值存在物的诞生,也正是由于价值世界的确立,人才得以作为“人”存活。因此,价值最本质的就是对自然事物预成的、宿命的、封闭的存在方式的突破和超越。
在文学中,价值主要体现在作品里的必要的思想和精神上,即其艺术价值。殷谦和罗崇敏等学者认为诗性的意味和纯正的美感、健康的趣味、悲悯的情怀、行文的温暖、客观的洞察、坚持的自由与尊严、独立的思考和客观的叙述等尺度构成了文学作品的普遍价值准则。
此外,在物理学上,价值也有相应的解释。价值被定义为“对于确定的主体,事物所具有、所释放的广义有序化能量就是价值,用Qg来表示(为了简便起见,可用Q来表示)。价值的度量单位与能量的度量单位“焦耳”相同。对于不同的主体,由于目标不同,因此价值也会不同。价值会随着环境条件和主题的内部状态的变化而变化。价值会因选取的衡量标准不同而不同。
可以看出,价值在不同的领域有着其特定的形态,比如社会价值、哲学价值、文学价值、物理价值等等。因此,对价值这一范畴的考察,可能首先应该对研究的领域或者学科进行一定的说明和限定。二、价值的经济学含义
上文中已经从多个学科的视角对“价值”的含义做了简要的阐述和说明。作为经济学者,自然对“价值”的经济学含义更感兴趣。在本部分中,笔者将对价值的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分别是价值的界定、价值的属性、价值的分类以及对价值与价格之间的关系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价值的界定
关于价值的界定,学者们各有见解。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价值的界定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归纳。其一是供给角度,其二是需求角度。
从供给角度界定的价值,其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这是第一次有意识地将价值的源泉归结为劳动,从而奠定了劳动价值论的基础。随后斯密、萨伊等人对这个思想进行发展,最终,马克思在区分了使用价值、价值等范畴之后,确定了“劳动价值”一元论。
从需求的角度界定的价值源于主观效用。这大体符合一般人的想法。
此外,在《现代经济词典》(D.格林沃尔编撰)中,“价值”被定义为:“某一种货物或劳务在市场上所表现的价格”。晏智杰也认为,“价值是价格的长期水准。”
从马克思对价值的定位上可以看出,根据是否考虑竞争和社会供求的因素,价值由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在Ⅰ中,由于排除了供求变化的因素(实际上就是鲁滨逊一人社会或完全计划经济),因此更多的是强调一种自然价值。而在Ⅱ中,随着对全社会供求关系的变化的考虑竞争因素的引入,这里的价值则包含着更多的“社会价值”或者“历史价值”的意味。根据以上阐释,价值按照“社会性”这一标准划分,有两个考察维度。其一是自然价值,其二是社会价值。
自然价值,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价值。具体说来,就是在一定时间之内,通過人类劳动而获得的价值。这种价值来源于劳动时间的投入,高强度的劳动是低强度的倍加,因此,自然价值归根结底是一种时间价值。自然价值,或者时间价值,主要适用于诸如鲁滨逊这样的一人社会之中。举例来说,鲁滨逊在将24小时配置之后,运用X小时做饭和Y小时打猎所获得的价值,就是完全通過劳动时间的投入获得的价值,它反映这个社会的共性的、无差别的价值,是一种自然价值。
自然价值在多人社会中也存在,但是多人社会中更多的是社会价值,自然价值仅仅是社会价值的一个特例。价值,在更广的范围内,都是以社会价值形式存在的。这个价值的形成,需要全社会的参与、贡献和竞争。从时间这一纵向的维度来看,在一定的时点,社会条件的变化引起价值的变化。因此,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价值也不同。因此,社会价值就是一种历史价值,是随着历史中某个时点的社会条件变化而变化的。比如有句古话道“乱世藏金、盛世藏画”,即是说在乱世之时,黄金价值很高,字画可能价值较低。而在盛世之时,字画的价值剧增,而黄金反而价值相对下降。由此例子可以看出,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同一事物的价值是不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价值的变化都是真实的。就如在上例中,乱世中黄金价高而盛世中黄金价贱。这两种价值都是真实存在的,其差异都是由于受到不同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并不能简单的否定某种『青况下价值的真实性。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价值在每天、每时、每刻都可能变化,社会价值是通過市场交换来实现的。当交换实现的时候就成为真实的价值,关于这一点,茅于轼先生也有相同的看法。因此,实现时的价格就是价值。没有实现的价格只是价格,最多是可能价值,价值一定是实现的价格。价值的实现需要市场,市场需要买卖双方,进而可知价值归根结底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价值。事实上,除了价值这一范畴,整个经济学“都是人类活动的学说;经济活动图式首先是人类活动图式。”
(二)价值的属性
价值归根结底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问的关系。而在(也只有在)市场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地分为买卖关系,即供给和需求关系。因此,对价值社会属性的考察,可以分别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 供给:必要条件
供给是价值形成的必要条件,没有供给就没有价值载体。供给,即通過将各种生产要素投入,从而产出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商品或劳务,这个生产出的产品或劳务,就是价值的载体。需要指出的是,为生产提供供给的要素不止一种,其中劳动只是供给要素的一种,也是供给的必要条件。劳动当然是生产劳动与流通劳动之和。不言而喻,劳动成为价值形成或者价值创造的重要因素。对于“劳动”这一范畴的认识,如果仅仅局限于马克思当年的阐释,就会与实际情况相差很远。马克思最初定义“生产劳动”时,认为生产有形物质资料的劳动才称为“生产劳动”,而“非物质资料”的劳动称为“非生产劳动”。随着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人们逐渐形成共识,即生产劳动还应包括提供具有社会使用价值的各种服务劳动,以及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笔者认为,对劳动内涵的扩展,有必要做以下几点进行说明。
首先是服务业中的体力为主的劳动。比如T台走秀和街头卖艺。无论是走秀还是卖艺,都是人类劳动的支出。对于这类劳动,不仅在实际生产服务环节付出劳动,在“出售服务”之前,艺人和明星经历的培训、排练等都是构成劳动的一部分。从价值的角度来讲,如果走秀和卖艺存在市场,二者交换达成实现了价值,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服务业中的体力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必要因素。
其二是脑力劳动。脑力活动,在有些情况下是否能够成为脑力劳动,其劳动的量的衡量,通常都成为研究的棘手问题。比如在斯密《国富论》中,提到一个贪玩的小孩把绳子系到机器上,活门就可自动关闭,大大节约了看管机器的时间。这种发明创新過程,在笔者看来,同样也是一种生产劳动。一方面,他的这种创新過程,达到了看管机器的目的(工作或者劳动),此外,通過他的思考创新,简化了体力劳动的過程,提高了劳动效率。因此,这种直接或者间接针对工作或者劳动而进行的发明创新的脑力活动确是属于生产活动。另外,笔者认为,决策活动也是脑力劳动。决策的制定需要一个较长的思维過程。根据一般的管理学理论,做出决策大致需要经過八个程序,首先是识别决策问题、其二确定决策标准、其三为决策标准分配权重、其四为开发备择方案、其五为分析备择方案、其六为选择备择方案、其七为实施备择方案、最后为评估决策结果。在决策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思考该决策给组织带来的效用和成本,都是基于如何在有限或者一定的资源投入约束之下,形成或者创造出最大化的价值量,比如如何保证产品的销量、如何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等等。此外,笔者提出,做梦活动也应是一种脑力劳动。从古今中外的案例中就可窥豹一斑。1890年,化学家凯库勒梦见碳原子链像蛇一样咬住自己的尾巴,明白了苯分子的环状结构。1921年,奥地利生物学家洛伊梦见神经冲动化学传递试验。1869年,化学教授门捷列夫梦见元素周期表。19世纪40年代,埃利亚斯—豪梦见工业缝纫原理。梦是创新的源泉之一,创新是一种脑力活动,那么做梦也毫无疑问,会对价值的形成产生巨大的作用。其实,梦就是信息,做梦就是生产信息,而信息都是有价值的,无论正负。
综上,无论是最初马克思所定义的最狭窄的生产劳动,还是扩大了范围的生产劳动,包括发明创新、决策、甚至做梦,都属于劳动的范畴。因此,可以说广义的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必要条件。
2 需求:充分条件
在上文中已经论述,只有交换才能使得价值真正实现。交换包括供给方(生产方)与需求方。第一,从效用价值论的角度讲,价值的确定是由消费者或者需求者的效用决定的。第二,生产的商品,只有得到市场的接受,只有需求的认定,商品才能得以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比如很多发明专利生产出来之后并没有投入市场,或者没有满足需求或诱导新的需求,那么这种发明专利的价值就无法形成,更不可能实现。第三,价值量的高低也受到需求(或者人气)的巨大影响。比如,林左鸣提到,一幅字画的价值,无论是用“劳动时间”还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来解释都不合适,其价值只能以“本身承载的时空信息(包括美的信息)和欣赏主体的视界融合程度和接受程度为确定依据。即价值这一关系范畴,是与人的本质的需求力量相联系的。又比如像房地产、股票等资产,甚至可能由于一个虚假消息而引起投资者的大量买入(卖出),形成其价值的剧烈上扬(下跌)。再比如,面对同样数量的观众,当观众的需求和热情高涨时,演员的演出也就更为精彩,很多即兴创作也更为出色,这时候的需求不仅刺激了价值的创造,其本身也在参与价值的创造,因为满足越高,价值越大。因此,价值的高低满足,并反映了这种情况下的人气、心理和需求,从这个角度来看,需求是价值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对一个商品有市场需求,则该商品一定有价值,然而,一个有可能价值的商品不一定存在有效需求。这种情况通常存在于有价无市的商品之中。
根据以上分别从供给层面和需求层面对价值属性所做的分析,可以对价值的社会属性做以下三点总结。
其一,价值本身体现人与人的关系。一个人的社会不存在(社会)价值,多个人的社会才存在社会价值(不包括计划经济的计划者价值)。正如林左鸣先生所说,“很多财富是被社会确定的,与传统的劳动本身没有联系”。
其二,价值的变化,是由于决定价值的条件发生的变化。这个条件主要就是指环境条件和社会条件。价值随时都在波动,每一个价值都是真实存在的,价值量的变化,如果其本身没有发生变化,那么就是决定这个价值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也就是价值的组成因素。
其三,价值的最终实现,必须通過市场供需双方决定。价值不是事先确定的,而是在共同的活动、生活中供需双方共同确定的。社会上所有的商品都必然有人的烙印。供给者需要空间和时间进行生产,生产出的产品需要社会的认定和认可才能实现交换,也就是需求者的介入。如果仅有生产者,消费者不认定,那么价值无法实现。如果消费者有需求而无生产,则虽然不可能形成现实的社会价值,但已经有潜在的社会价值,它会导致供给。价值的实现,是双方共同决定的,但需求方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就是需求价值。
(三)价值的一种分类
对于价值,根据规范和实证两种不同的逻辑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
应然价值是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和目标确定的一个相对稳定的值。应然价值的确定需要时间因素,比如在一周之内,某商品的应然价值,或者在一年之内某商品的应然价值。从某个角度说,应然价值是商品或事物在人们理性的选择或者交易下形成的价值,因此应然价值就是一种适当价值。
实然价值即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价值,实然价值就是完全由具体市场决定。当市场的需求高涨之时,实然价值就很高,如果条件发生变化,比如泡沫的破灭,实然价值就会下跌。因此,假设货币本身价值不变,那么这个价值就是具体的、现实的、已经实现的。如果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实然价值就会发生变化。比如,暴涨或者暴跌,这些情况都是客观的,在这些情况下所形成的价值也是客观的、真实存在的。商品的价值不能因为条件的变化而被否认,如果说这个价值与其本身的“应然价值”或者“长期价值水平”发生了较大的偏差,其原因只能是造成这种价值的条件可能存在不理性的情况。比如在《广义虚拟经济》一书中提到“以石油为代表的基础原材料泡沫,顷刻泡沫破裂,世界经济坠入库了可怕的深渊”。石油的价格与其“应然价格”或者“长期价格水平”发生较大的偏差,是由人类的经济行为不理性造成的。然而,人总是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循环,非理性的出现、泡沫的出现以及偏离的形成都是正常的、客观的现象,都是价值的实然体现。
(四)价值与价格
行文至此,可能读者会产生疑问,上文中很多地方涉及的“价值”和我们通常理解的“价格”之间有交叉、有重叠,甚至相同。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将价值和价格进行過度的区分是没有必要的,也是无意义的。有些传统理论认为,价值是内容,价格是形式,价值决定价格。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交换;在商品经济时代,价值通過竞争的演变为生产价格,并按照生产价格进行交换。这里的生产价格其实就是价格,已经在后面把价值等同于价格。一些比较流行的看法常常把价值假设为“纯洁的”、“永远正确”的一个范畴,而价格则通常意味着“丑陋”的、不合理的泡沫,但是,实际上,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博弈的对象,价格的波动影响着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价格与实然价值对应,可以相等也可能不等,价格是可能价值。
此外,有些传统观点认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在流通過程中所取得的转化形式。实际上,交换价值就是价值。首先,存在活跃市场交易的时候,价值——社会价值,是通過市场交换来实现的。市场买卖双方通過力量的博弈,最后完成买卖交易。因此,该商品实现时候的价格——交易价值,实际上就是该商品的价值,在交换之前,商品价值无法确定,只有通過交易才能显示出价值量的高低或共同的认定。其二,在某些时候,有些商品存在“有价无市”的情况,比如需求旺盛但是卖方惜售,此时市场上可能存在该商品的“价值”,但是准确的说,这个价值只是该商品真实价值的估计价值、预期价值或者理论价值,只有在该商品实际交换后,这个价值才能得到确定。正如上文所说,物质,并非是单纯的物质,其生产過程、流通過程、交换過程和消费過程必定都需要时间和空间的投入、需要人的介入。这些過程能够顺利完成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社会对该物质或者该商品的认可。这种认可,就是通過交换完成的。(社会)价值通過市场交换实现,市场实现的交换价值,实际上就是价值。而价格是不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是否一定要通過一般等价物来与价值产生关联都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价格或者价值在某个时刻被整个社会认可,那么这个价值或者价格在这个条件下就实现了。
三、价值的补充说明
上文对价值的经济学含义做了比较详实的阐释之后,笔者认为可以从一个更大的范围,或者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广义经济视角来审视价值这一范畴。下面对“劳动对象化”和“创造价值”这两个问题做简要的阐释。
首先对“劳动对象化”这一说法做一点说明。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价值就是“劳动对象化”,即劳动投入,最终转化为产品。然而正如我们在上文中已经论述的,劳动并非价值形成的充分条件,还有很多因素影响价值的形成。因此,仅仅“劳动对象化”则范围過窄,林左鸣先生提出“生活对象化”。对“生活对象化”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是对“劳动”的外延进行扩充。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越来越成为“自我表现和创造体验的机会。”是一种非强制的、快乐的活动,也就是生活的全部活动,那么“劳动对象化”实质上就扩充为“生活对象化”。其二,是类比“劳动对象化”这一概念对生活对象化做一描述性的解释,生活对象化就是将生活中的各个因素,比如劳动、休闲、娱乐等作为要素投入后,成为另一种生活的产出。比如第一天的生活要素投入后,就形成了第二天的生活。比如观众将入场票价钱、观看表演的热情投入之后,艺人和表演者形成效用(收入效用和心理成就效用),这也是一种生活产生另一种生活的形式。生活就是活动,上一时刻的活动会对下一时刻的活动产生影响,甚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林左鸣先生提出“人的本体是生活,价值本体就是生活”。因此,从广义的角度来说,生活在复制生活,通過上一时刻生活,形成下一时刻生活的价值。
其次,对“劳动创造价值”这一说法谈一些自己的观点。从物理的观点来看,世界上的物质和能量是守恒的,因此“价值”不存在创造,只存在“转移”。因此劳动对价值的贡献,在于将价值从A物质上转移到B物质上,或者将价值从A地转移到B地。工农业劳动和流通业,恰好就是这两种情况上好的写照。比如农业劳动,粮食“价值的创造”是依靠阳光、阳气、水和土地给予养分,劳动的贡献是对种子进行转移(从仓库移动到土地中),对粮食作物进行除草、浇灌、施肥,这种劳动是改善了粮食生产条件,对粮食“价值的形成”也没有直接的作用。工业同样如此,比如木制家具的价值,就是工人将树、木材的价值通過加工劳动“转移”到家具制成品之上;家电的价值是通過对各种零件进行物理、化学反应過程,而实现“价值转移”。而商业,尤其是流通业,无非就是将产品从有富余的甲地转移稀缺的乙地,以达到互通有无的目的。
价值的创造本质是价值的认定,这种“创造”的价值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市场的承认以及消费者的接受。其实,“价值”这两个汉字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先看“价”,由人与介组成,表示价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中介物、联系物,再看“值”,由人与直组成,表示站立的人、挺直腰杆的人、有自尊的人,也就是有含量的人、值得人敬重的人,也就是“值”、“值了”,由人的值到物的值。价也好,值也好,价值也好,都是社会关系,都是社会存在,有历史价值、当今价值、未来价值,历史已经過去,未来还未开始,最重要的是现在、当下,价值是每时每刻的,是任何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就可以在交往中生产的、创造的、实现的、转瞬即逝的,是各自效用函数的导数值之匹配。
标志牌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2012年第6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2年7月30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标志牌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4为什么要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几个方面?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人从修订的法律依据、绿色食品事业的公益性质、严格绿色食品的准入条件、绿色食品标志审核和管理工作,就新修订的《办法》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订的《办法》,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了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总结了绿色食品事业20年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了绿色食品工作的性质与特点。总体思路是:以标志管理为主线,以保证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规范审核为保障,以证后监管为手段,切实维护绿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
《办法》更加彰显绿色食品在“三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事业的公益性质
该负责人说,实践证明,发展绿色食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这些功能作用决定了绿色食品事业的公益性质,也明确了支持绿色食品发展的政策导向。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同时,绿色食品获证单位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从依法行政的要求出发,进一步理顺了绿色食品的管理体制
该负责人说,依法推动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是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后,国务院赋予农业部的行政职能。绿色食品工作已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此次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公益性、品牌公共性的特点,构建了部省地市县贯通的绿色食品管理体制。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农业部门依法推动绿色食品发展和加强监管的职能职责,同时围绕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审查与规范管理,明确了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建立这样的管理体制,既体现了农业部门的主体职能和主导作用,有利于加强对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又适应了绿色食品运行模式和制度安排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整个工作体系的职能作用。
立足精品定位,进一步严格了绿色食品的准入条件
该负责人说,新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办法》,界定了绿色食品的特定品质:即产地洁净、产品安全、质量优良,规定了绿色食品的基本要求:即标准化生产、全过程控制、规范化管理,体现了“严字当头、好中选优”的原则。由此从两个方面进一步严格了绿色食品的准入条件:一是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包括生产加工条件、原料基地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承担责任能力等;二是产品受理条件,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必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
《办法》还特别规定: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前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期间,因检查监管不合格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以维护绿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为基点,全面强化了证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