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征收方式范文(精选8篇)
税费征收方式 第1篇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
1、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
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3、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
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2、4、5、6、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
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
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3、4、5、6、7、8、9、企业开股票账户常见问题:10、1、我是该企业法人,我本人已经有A股账户;这样可以吗?
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即如你之前开立的是个人A股证券账户,作为公司法人,你仍可用自己身份证开立机构证券账户。
2、企业开户炒股,是否可以少交税呢?
企业股票账户的股票交易税率大致如下:
1.营业税:机构投资者(不包含金融机构)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1、2.印花税:企业投资者买卖股票征收印花税。现在是卖出千分之一,买入不
要钱12、3.所得税:企业机构投资者买卖股票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
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机构投资者从股票分配中获得的红利收入,上市公司分配红利时代交所得税。13、14、
税费征收方式 第2篇
鄂州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经2010年第1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日
鄂州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地方税费征缴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
本市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税费的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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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包括发改、住建、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招商、文体、卫生、审计、统计、国税、工商、质监、房产、规划、物价、工会、人行、保险、残联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地方税费征缴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为主导、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参加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越权制定涉及地方税费的文件,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干预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税费。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涉及地方税费内容的,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和地税机关的意见,并按规定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不断完善电子政务平台,积极支持地方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涉税涉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第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优质、高效地为纳税人及有关部门提供税费咨询服务。
地税机关应在各级纳税服务大厅及时公告、更新相关税收统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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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为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方便。
第九条 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应与同级地税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与地税机关的网络互通,为地方税费源库提供数据接口,实现涉税涉费信息实时共享。
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向地税机关提供涉税涉费信息,包括书面、电子文档等形式。
第十条 地税机关向地方税费保障部门索取的涉税涉费信息,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应积极配合,无偿提供,不得推诿。
地税机关应当每半年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一次所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利用情况。
地税机关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涉税涉费信息需求,信息的提供范围、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税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
地税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要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费征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征有关收费、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户,不得擅自减免和违反规定就地分解。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上季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核准情况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上季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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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前半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前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和专利技术转让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依法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为地税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及其他与税费相关的信息提供方便与协助;纳税人欠缴税款达到一定标准,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地税机关报备后,公安机关应阻止其法人(负责人)出国离境;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应与地税部门联合办公,按照“先税后检”的原则,凭地税机关开具的《鄂州市机动车辆申请年检征免税情况证明单》进行年检;公安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上季度机动车辆注册登记、驾驶员培训、房屋租赁和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上季度流动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上一社会团体、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充分听取同级地税机关的意见,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地方税费征收经费政策的要求,将地方税费征收经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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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财政预算。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地税机关参与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等事宜,并于批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统一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号码,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并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联合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缴费人的户籍、欠费清理,实行分类管理。经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额的,应及时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地税机关查询土地权属和转让、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情况提供协助,对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不能提供发票、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每季终了后15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上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应税矿产储量、计划开采量、实际开采量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房屋拆迁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按相关规定每月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排污费核定、缴费人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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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交通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上季度交通建设项目信息、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二十三条 水务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上季度水利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二十四条 招商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上季度已落户投产的项目名称、引荐人、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地点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二十五条 文体部门应当在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前3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文化、新闻出版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前半文化、娱乐场所、印刷厂等新闻出版市场以及网吧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和其他涉税信息。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上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对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统计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前半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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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税部门应于每月底与同级地税机关相互交换涉税信息。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通报上月份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歇业)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及时准确获得纳税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上季度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上季度主城区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核准情况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三条 物价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前半涉及地方调整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信息。
第三十四条 工会部门应于每月底,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上月份单管户应缴工会经费、缴费人基本情况等涉税信息。
第三十五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为地税机关查询纳税人的账户开立情况、实行税收保全及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提供协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开设银行帐户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明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设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账户中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记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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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及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购付手续时,向境外单笔支付30000美元以上,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及税收协定属于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时,应要求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证明。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上季度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为地税机关查询残疾人证信息发放提供协助。
第三十八条
其他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经地税部门提请,应及时将涉税、涉费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机关。
上述信息资料的传递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专人对口联系,并逐步建立信息资料的网上传递机制,实现信息的共享。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单位表彰各类先进个人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个人各类捐款(物)按规定在税前抵扣。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地税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收费性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向地税机关通报;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应在我市开具而未在我市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十一条 地税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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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地税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地税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对非法干预、阻挠地税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地方税费征缴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损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地方税费保障工作列入对相关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对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费保障职责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涉费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对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制度完善、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
(一)制度不完备、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二)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涉费信息资料,或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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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费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三)在资格审查、登记手续、年审审验、证件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导致国家税费收入流失的;
(四)未按规定代征、扣缴税(费)款,造成税(费)款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
有上述情况的部门或单位,除对部门或单位通报批评外,依规定对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定实施行政问责;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实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或者非法干预、阻挠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费)款的;
(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涉税涉费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五)其他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地税机关可与有关税费保障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税费征收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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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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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方式 第3篇
法库县地税局坚持税费齐抓, 全面加强保费征收工作。一是认真开展了社保费、残保金和工会经费的计划测算工作, 并对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缺口较大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征求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 并专题研究、专门部署。二是针对不同欠费类型, 分别制定清欠计划, 逐级落实清欠考核责任制, 具体工作由社保科下达到分局所, 并落实责任到人。三是对所有应缴纳养老金统筹部分的企业, 以上缴工伤保险人数为基数进行清理, 对养老金统筹部分人数与缴纳工伤保险人数不一致的, 一律追缴。通过采取有力措施, 预计可清缴出保费1500万元, 弥补原先预计的缺口, 确保完成本年度养老保险统筹部分8100万元的既定任务。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第4篇
一、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引发的疑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据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房屋征收与补偿具有国家意志的强制力。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补偿决定是否作出,取决于征收人的单方意志;补偿决定作出以后具有确定力、公定力和可执行力。单方性是补偿决定不同于补偿协议的本质特征。既然如此,《条例》为什么要求征收人保障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呢?除了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应当遵循“听取对方意见原则”以外,其根本原因在于:征收是对被征收人原本拥有的合法物权的一种非正常剥夺,征收行为如果要获得法理上的正当性,尊重被征收人对其合法财产的处分权是一个门槛。对于住宅而言,保护被征收人的居住权不因征收而受到剥夺,更是维系征收行为正当性的底线。从被征收人的角度看,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其与征收人之间进行利益博弈的基本手段,是其对抗征收人滥用征收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正是因为补偿方式选择权在房屋征收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是否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的行使,成为法院审查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试金石。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其中的“何某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被征收人何某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法院认为: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法院的结论当然是基于其对案件事实的推断。那么,被征收人究竟想选择何种补偿方式?这是一个问题。从该案公布的现有资料来看,征收双方曾就补偿方式多次协商,包括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甚至被告在答辩中声称:原告最终选择货币补偿,被告根据现场工作记录认定原告选择货币补偿并无不当。尽管被告辩称未被法院所采信,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协商在补偿决定作出之前一直处在变动不居的状态。按照常理推断,双方协商未果的原因一般为:征收人在政策范围内提供的安置房源及其折算价格与被征收人的意愿之间存在抵牾。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倾向于产权调换,主要原因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能充分体现市场价格。但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在《条例》中不存在孰为优先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是否选择产权调换还会以货币补偿方式作为参照进行利益衡量。如果在特定的补偿案件中产权调换的特定房源并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征收人和法院根据什么案件事实可以得出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必定是产权调换的合理推断?反之,如果我们进行换位思考的话,由于多次关于产权调换的协商均以失败告终,征收人从反面来推断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恰恰是货币补偿,也未必就是强词夺理。被征收人真实意图的确定是衡量其选择权是否得到保障的基础。这是该案带来的疑问,值得我们思考。
二、被征收人选择权的确定性问题
在征收补偿实务中,征收人(包括征收部门,下同)与被征收人之间就补偿方式进行谈判是一个反反复复、逐步推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真实意图会随着征收人“出价”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被征收人选择权有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应当以其真实意图的最终确定作为衡量标尺。如果我们把补偿方式的谈判过程类比为合同的磋商阶段,征收人就某一特定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同时提出确定的货币补偿数额以及产权调换房源,相当于合同要约人给出二选一的“出价”,那么,被征收人据此选择即为“承诺”。此时作出的选择才是其真实意图的体现。
在“郑某与长沙市开福区政府行政征收二审案”((2014)湘高法行终字第101号)中,2013年7月18日,长沙市开福区征收办对被征收人郑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供了两种补偿方式供其选择,其中货币补偿方式xxx元。产权调换方式是提供位于某地块的定向房(期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供被征收人选择。同日,开福区政府向郑某出具《房屋征收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告知其相关的陈述申辩权利。2013年1月7日,评估公司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xxx号房屋评估总价。2013年8月12日,开福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郑某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该案中,征收人事先确定货币补偿数额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及其评估价格,然后提供被征收人选择,在被征收人没有作出选择的情况下,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这种做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由此可见,被征收人在行使选择权之时,征收人提供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的内容应当是确定的。被征收人只有二选一的权利,不能继续再就任何一种补偿方式的特定内容进行讨价还价。其原因在于:在《条例》的框架内,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制度主要用于约束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的选择可以随时作出,那么补偿决定的内容将一直处在不确定的状态,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将不能实现。申言之,被征收人选择权的效力应当从两个角度去理解:一方面,其约束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方式以被征收人的事先选择为准,被征收人没有进行选择的,征收人可以自行决定其中一种方式;另一方面,选择权的行使同时约束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选择行为必须是一锤定音,然后征收人据此将选择的结果纳入征收决定,否则,补偿决定的性质就会无异于补偿协议。
既然被征收人的选择行为必须是一次性完成,那么征收人给出的两种选项也应当具有完全的确定性。也即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是明确而没有进一步讨价还价的余地。相比而言,对于某一特定的被征收房屋而言,其货币补偿的数额和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经过评估而确定,征收人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而在产权调换中,征收人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例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确定可以提供调换的房源、层次、套型、房屋差价的支付期限等内容,在这一点上,征收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其是否确定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当以征收人已经提供了确定的房源等基本因素为前提条件。
三、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时点
被征收人选择的结果将被载入到补偿决定中去,因此,征收人告知被征收人何时应当行使选择权,将影响到补偿决定的作出和之后的强制执行。由于《条例》对于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时点未作出明文规定,各地在实践中的做法不一。如果以补偿决定的作出作为分水岭,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时点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补偿决定前模式
在“南通市人民政府与高某非诉执行案”((2015)开非诉行审字第00027号)中,征收部门于2014年6月6日送达《补偿安置方式选择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方式和产权调换低价位商品房等三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提出应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拒谈征收房屋补偿事宜,南通市政府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如下:“二、补偿高某户人民币363598.55元;三、征收部门提供开发区小海范围的低价位商品房房源供高某户购买。”对于这一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法院予以认可并准予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在此案中被征收人选择权行使的时点是在补偿决定作出之前,征收人通过正式告知的方式,告知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明确选择。如果被征收人据此作出了选择,其选择的补偿方式将成为补偿决定的内容之一。如果被征收人拒绝进行选择,征收人在补偿决定书中可以单方面确定其中某一种方式作为最终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决定后模式
补偿决定后模式的特点在于:两种补偿方式均在补偿决定书中列明,因此,被征收人如果进行选择的话,必然是在补偿决定作出之后。至于征收人为什么采取这种模式,可能有多种原因。一种情况是,征收人在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并没有提供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机会,这样就只能把补偿决定的送达作为一种告知方式;另一种情况是,征收人已经作出事先告知,但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人基于审慎起见,不在补偿决定中作出单方面的推定,而是索性把选择权问题推迟到补偿决定作出以后再去解决。
在“陆某、高某与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案”((2015)淮中行终字第00052号)中,征收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进行了三次谈话,组织召开了协调会一次。因对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意见,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同时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此,法院认为:因本案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明确的选择,补偿决定合法有据,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权。
由于补偿决定中没有确定哪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只有在补偿决定作出之后行使,因此这种做法可以称之为“补偿决定后模式”。“后模式”项下的选择权缺乏制度性支撑,被征收人究竟应当何时进行选择以及被征收人拒不选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纯粹是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游离于法律调整的框架之外。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作出以后迟迟不作任何选择,对于征收人来说,其就货币补偿方式可以通过办理提存手续予以解决,而就产权调换方式而言,其付诸实践还是需要被征收人合作办理。这样一来,房屋征收的法律后果将处于长期的待定状态,既造成公共资源的闲置,又不能实现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
(三)模式选择问题的思考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在制度设计上,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时点必须具有确定性,而不是无限期拖延。有观点即认为:如果无限期地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则征收补偿决定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不具有可操作性。从《条例》的条文框架的角度进行解读,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制度应当是用于约束征收人的补偿决定的。《条例》第26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而补偿方式在补偿协议中就是确定而唯一的。补偿决定是政府在房屋征收整个流程中的最后一个行政行为,其内容应当具有确定力和可执行力,选择权问题不应当延宕至执行环节予以解决。
就上述“补偿决定后模式”而言,严格来说,“后模式”的操作流程本身与选择权的本质相抵触。既然补偿决定作为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那么,补偿决定一旦作出,所谓的选择权其实质是强制被征收人必须二选一,被征收人进行所谓的选择其实纯粹是一种履行补偿决定的义务,已经脱离了选择权的本质。如果被征收人自觉履行补偿决定的义务,他是在事实上进行一次选择的行为;如果被征收人不自觉履行而因此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如果要法院强制其进行二选一的选择,这种选择权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
因此,本文赞成“补偿决定前模式”。由于补偿决定必须确定哪一种补偿方式,在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正式选择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予回应,征收人只能作出推定或者自行决定补偿方式。因此,“前模式”成功操作的关键是要解决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程序化问题,也即要将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环节进行固化,以便于征收人及时确定被征收人的最终意图并进而作出补偿决定。
对于选择权行使的程序设计,各地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开始进行探索。例如:2014年《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收人应当先拟定和送达补偿决定方案,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这一规定是一种典型的“补偿决定前模式”,完整而缜密地设计了选择权的确定性、选择权告知、选择权行使的时限、放弃选择权的法律后果等各项规则和顺序,并为之后的补偿决定确定补偿方式提供合法性支撑,值得各地借鉴。
参考文献:
1.尹小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场化货币补偿研究.中国电子商务.2014.13
2.王胜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构想.中国房地产.2010.10
税费征收方式 第5篇
依法征收税费存在的问题
依法征收税费适当申请县法院或县财政局强制执行,可以起到教育群众、惩一儆百的效果。但如果过多、过滥,甚至完全依靠强制执行,反而会加剧农村社会矛盾:
一是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税费上交问题有多种原因,有的确实经济困难,入不敷出,暂时没有执行能力,如果再让法官、财政人员上门征收税费,就会加剧群众的对立情绪,疏远党群干群关系,削弱基层党政组织的威信,降低其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是加大农村工作的难度。强制执行税费后,群众往往把怨气发在基层干部身上,对基层干部更加不信任,不配合,结果兴修水利、结构调整等工作实施难度增大。有些被强制执行过的农户,以后村组干部再去征收税费就会碰钉子。
三是执行成本比较高。这类案件标的一般在二三千元,少的几百元,具有案件标的小、分布地域广、路难跑、人难找的特点。有时为执行一个案件,要动用车辆跑好几趟,执行费用收支倒挂。
依法征收税费难的原因
农民收入长期徘徊。近几年,由于粮食、蚕茧等大宗农产品价格下跌,粮食主产区的农民收入普遍下降。有时再遇上天气和小的自然灾害的影响,粮食产量下降、质量低劣等,导致部分农户上缴税费难。
农民负担减而不轻。尽管上级三令五申要求控减农民负担,实际上农民负担并未减轻。虽然通过税费改革从种责任田的角度确实减轻了农民负担,但从农民外出务工收入近两年一路下滑,农民依然认为负担减而不轻,而且有的农户仅靠种田得来的一点微薄收入,不仅要养家糊口,还要支付子女学费,人情往来,生老病死,也造成部分农户上缴税费难。
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主动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有些农民认为,我种田,政府收税收费,不合理,于是不想交,不愿交。还有的误把减轻农民负担当成免除农民负担,合理的负担也不想交。
少数“人情户”、“钉子户”的负面影响。对少数上级领导干部的亲属,基层干部迫于工作上的关系与压力,采取缓收或少收,还有些“钉子户”死活就是不交,群众一户看一户,最终形成征收税费难。
少数基层干部不廉洁行为加剧了征收税费难。有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基层干部利用公款吃喝、请客送礼盛行。有些乡村组织还截留、挪用农民上交的税费款也是造成征收税费难的原因之一。
部分农民为了达到个人的生产、生活方便或者对乡村某些工作的不满,故意向乡村干部提出不合理的过高要求或乡村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一旦这些农民达不到个人目的,就抗税抗费。还有乡村集体与部分农户有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矛盾,也是造成征收税费难的原因之一。
对策
农村税费征收不同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富裕程度、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农村稳定的综合反映,可以说是农村工作的“晴雨表”。面对税费征收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切不可简单从事,而要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一要巩固税费改革成果。要规范依法征收税费的程序,该收的税费必须足额入库;对部分“钉子户”必须依法强制执行,必要时要对抗税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农村“一事一议”等费的征收尽快提请省人大或省政府出台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规范征收工作,使征收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快农村财务清理工作,结清乡村集体与农户的债权债务,为依法征收税费扫清障碍。
二要加强税法宣传和对农民的思想教育。税务、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农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税费上交义务,大力宣传依法交税的正面典型。
三要坚持农村“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密切基层干部与农民群众的关系。农村各项税费上交、公差勤务要定期逐户公布,要坚持农村民主理财制度,村级财务收支、集体经济收入要定期向群众公布,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四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和职能部门征收农村税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变方法,提高效果。乡镇政府要确立以自己征收为主、县法院或县财政局强制执行为辅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税务、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
五是强制执行农村税费征收案件时,要认真审查,讲究方法,合理收费,要结合农村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执行农村税费征收案件的方法,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做好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尽量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税费征收方式 第6篇
为保护我县有限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和规范我县矿产品金属制品税费管理秩序,营造企业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相关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拟对全县矿产品金属制品税费进行集中征收管理改革,前段
经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比类参考,反复修改,初步制定了《县矿产品金属制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今天在这里召开我县矿产品金属制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办法听证会,参加今天听证会的有:
非常感谢各位代表冒着严寒来参加我们的听证会,我提议大家用掌声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谢意!
听证会共有以下议程:
1、职能部门陈述单位进行管理办法和取价标准陈述。
2、公众陈述方代表陈述。
3、职能部门就公众陈述方意见、建议、质疑进行答疑互动。
4、主持人总结双方陈述意见、建议。经书记员笔录汇总后双方代表确定无误后签字。
为开好本次听证会,提请各位注意以下会议纪律和事项:
1、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准大声喧哗、吵闹、鼓掌等,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或设为振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拍照、摄像等。
2、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有打断或影响其他人员发言以及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3、听证会申请邀请代表在听证会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利,履行如实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的义务。除职能部门主陈述词外,代表每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分钟,代表每次发言采取举手的方式,如超过规定时间,主持人有权中止,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意见的,可以用书面形式提交给听证组。
4、发言应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发表与会议主题无关的言论。
5、旁听和列席人员无权参与听证会的质证和辩论,应当在会场保持安静,不得有妨碍会场秩序的行为。旁听代表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到会务组领取《征求意见表》填写后,会后交会务组。
6、听证会结束时,听证方各方代表应在审阅听证笔录后签字。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职能部门陈述单位进行取价标准和管理办法陈述。
1、先请县财政局同志进行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依据陈述。
2、下面请县物价局同志进行相关矿产品金属制品,取价标准陈述。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公众陈述方代表陈述,主要是发表意见和建议,请代表们踊跃举手发言。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职能部门就公众陈述方意见、建议、质疑进行答疑互动。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由我总结双方陈述意见、建议。请书记员结合刚才各位陈述人、代表建议发言做好笔录。
一、职能部门陈述方的主要观点
1、我县矿产品金属制品税费征收现状堪忧,存在五大不利因素:一是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征税依据获取难。二是部分企业自主纳税意识不强,存在偷漏税现象。三是我县现有征管模式不科学,管理失衡需改进。四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复杂,职能部门难控管。五是相关产业税费流失严重,征收额度太少。所以急需改革。
2、外地相邻县市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应对我县矿产品金属制品税费实行集中征收管理。
3、出台《我县矿产品金属制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六大好处:一是可保护和促进合理利用我县有限矿产资源。二是可规范矿产品金属制品征收管理秩序,促进业主纳税意义,三是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公平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负担。四是可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五是可提高职能部门工作效率,控制减少管理成本。六是可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为今后发展打下更坚实的基础。
4、《县矿产品金属制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科学性、操作性较强,明确了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机构设置。将设定县矿产品金属制品集中征收管理局受职能部门委托征收。
二是征收方式。将采取源头征收和站点征收相结合,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站点征收和汇算清缴相结合模式,未建帐或财务不全的纳税人实行站点征收方式。
三是征收对象和范围。征收对象为在我县境内从事矿产品金属制品的生产经营者;征收的矿产品、金属制品为煤炭等14类。
四是集中征收税费项目。煤炭税费按原规定执行,另13类按规定的七税七费执行。
五是征收依据。分别为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是征收标准测算。原则为:①是销售价格根据市场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②是先税后费原则;③是低税费负担广覆盖原则。以吨为计征单位。销售价格确定为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下按市场调查综合取价。征收标准以先税后费原则不高于邻近县市确定。
七是使用票证。为专用的5种合法票证。
八是资金管理。将在县非税局设立税费集中征管专户统一归口管理。
二、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请书记员将汇总记录交双方代表确认签字,我们将会将本次听证会的代表意见建议,包括旁听代表建议情况汇总,实事求是向政府常务会汇报,尽量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给予吸纳,为下步科学决策打下坚定的基础。
税费征收方式 第7篇
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年以来,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和省上的统一部署,经过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农村税改政策,基本实现了“三个确保”的总目标;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农业税收征管认真推行省局提出的“三个转变”,创新推出了“政府领导、地税征管、部门配合、村社协税、公开办税、集中征收、自觉纳税、征收到户”的农业税收征管新模式,规范了税费征管,初步理顺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加强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我市税费改革通过前年、去年、今年上半年的实施,各县区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
一、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是计税面积不实,一些地方下达的计税面积大于农户签字面积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多出部分老百姓意见大,上访不断,仅去年农户计税面积大于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须纠正就达万多亩,调整农业税基数多万元。由于诸多原因,各项占地未及时核减农业税计税基数就达亩,税款万元。据调查统计全市计税面积不实,须调减计税基数万亩,调减农业税基数多万元。
×
(二)是有的乡镇政府和协税护税组织抓农业税征收工作显得不是很有力度,没有把农业税征收工作放在一个恰当的位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不明确,工作相互推委,一些乡镇干部认为,收税是地税部门的事,而协税护税组织认为,他们不属于地税主管,而且为征收农业税做了很多工作,地税部门确没有给相应报酬。征收农业税必须依靠他们宣传动员,催收尾欠,现在他们不直接征收税款,工作缺乏积极性。
×
(三)地税征收人员相对较少,征收网点还显得不够,在集中征收期,有的地方特别拥挤,征收力量相对不足,有的地方服务质量还不很高。
×
(四)农业税收政策不完善,法规不配套,有些地方征收管理不规范。一些村社干部没有接受税务部门的委托,也越权收取农业税,有些用于还债,致使部分已收农业税款无法入库。
×
(五)征收到户后尾欠大,强制执行非常困难。我市外出打工人员数量多,情况复杂,举家外出,土地抛荒严重,大多数农户既不办迁移,也不办土地转包手续,人一走了之,应交的农业税也不管,另一部分是土地委托他人耕种,但又不交农业税,仅去年全市就有农业税多万无法收取。土地转包缺乏明确的政策,一些农户相互攀比,不对去年欠税农户进行催缴,将会影响已交农户的积极性,今天别人不交农业税,明天我也不交。强制执行又有很多问题,一是不容易找到人,二是农民家除了生产,生活资料基本没有法律、政策规定可执行的东西,因此,农业税尾欠将越来越严重。
×
(六)税收成本高,税收经费偏低,基层要完全实现“三个转变”,运转相当困难。
×
二、对策及办法
×上述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必将影响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继续向前推进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巩固、规范、完善、配套”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农村税改政策,依法征收农业税费,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
(一)、认真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进一步核实农业税计税面积
×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中办发号),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区、县要统一安排,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对反映出来的计税面积大于农户签字面积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要报县上的主要领导,坚决进行纠正,进一步核实农业税计税面积,对退耕还林、自留地、宅基地、非政策性占地,按照四川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川税费改革办()号文件规定据实核减计税面积,但经营性占地要完备相关手续。
×()有的地区常年产量超过政策规定上限的,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
×()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取消农业特产税。
×()不准将应由经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生猪经营环节税收转嫁给农民,对税费改革前的农户欠税暂缓清收。
×()协税和护税组织人员不得直接征收农业税税款,各级地税机关也不准委托协税和护税组织人员直接征收农业税。
×
(二)、加强农业税征管,全面推进“三个转变”,确保农业税任务的完成×()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正确执行
税费征收方式 第8篇
广西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包括斧子口、小溶江、川江三座水利枢纽,工程开发任务为以桂林市防洪及漓江生态补水为主,结合发电等综合利用,与已建的青狮潭水库联合运用,将桂林市区漓江的防洪能力由现状20年一遇提高至100年一遇,与一期补水工程(青狮潭水库)、二期补水工程(思安江水库、五里峡水库引水工程)联合补水,使漓江桂林水文站断面的补水目标流量达到60 m3/s,补水保证率90%以上,满足漓江生态环境补水要求。3座水利枢纽的总库容4.38亿m3,防洪库容1.95亿m3,装机容量3.88万kW,多年平均发电14 044万kWh。
2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概况
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影响人口7 617人;淹没及影响房屋面积45.11万m2;淹没及影响土地总面积29 717.34亩,其中耕地6 439.90亩、园地629.44亩、林地16 927.11亩;淹没影响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等交通设施以及水利、电力、通讯等一些专项设施。枢纽工程建设区工程用地总面积3 106.17亩,其中永久征收2 195.93亩,临时征用910.24亩。
工程规划水平年搬迁人口为7 832人,采用外迁和就地后靠安置方式,其中:外迁7 306人、后靠526人;工程规划水平年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为3 775人。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为415 269.18万元,其中斧子口水利枢纽为199 294.03万元,小溶江水利枢纽为134 709.8万元,川江水利枢纽为81 265.35万元。
3 问题提出
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6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2004年国务院以国发[2004]28号文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2010年1月1日,广西区政府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该文件的特点是将土地归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别,且同类别的土地补偿单价相同。2012年12月31日,以桂政办电[2012]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布了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根据该文件,农用地的补偿补助倍数都在16~28倍之间,且绝大部分是20倍以上,其标准明显高于471号令规定的16倍标准。土地补偿倍数比较表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了耕地补偿倍数只能是统一年产值的16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而桂政办电[2012]126号文中农用地的标准大都高于统一年产值的16倍。如果耕地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按16倍的补偿标准计,其他土地按2012年的新标准执行,就会出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补偿补助倍数高于耕地的不合理现象。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比其他行业项目补偿标准低了一大截,低补偿标准的征地难度较大。但如果按照新标准执行土地征收补偿,那么工程的概预算将大大提高,工程的实施难度加大,项目运行后收回成本的压力也随之加大。
同时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社会保障费等有关税费的取费标准也会对建设征地移民投资及工程总投资有较大影响。因此本次选取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按照不同测算方案,对征收土地补偿补助标准以及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及社会保障费等进行测算分析,以便为修订移民条例提供技术支撑,为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4 征地补偿测算
根据桂林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三座水利枢纽建设征地移民情况,本次按照471号令、区片地价、区片地价(就高不就低)3套方案(以下分别简称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分别测算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4.1 土地补偿标准
4.1.1 按471号令规定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倍数取16倍,土地年产值按桂政办电[2012]126号文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2013]15号文采用;按471号令规定土地补偿标准详见表2。
4.1.2 按区片地价土地补偿标准
区片地价方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桂政办电[2012]126号文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2013]15号文采用;区片地价方案土地补偿标准详见表3。
4.1.3 按区片地价(就高不就低)土地补偿标准
桂林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三座水利枢纽桂林市兴安县华江乡、溶江镇和灵川县三街镇,移民外迁安置点选择在兴安县兴安镇,区片地价(就高不就低)方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桂政办电[2012]126号文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2013]15号文中最高的兴安县兴安镇采用;区片地价(就高不就低)方案土地补偿标准详见表4。
4.2 测算结果
根据471号令、区片地价、区片地价(就高不就低)3个土地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成果详见表5。
4.3 测算结果分析
由上述测算结果可以看出,不同方案计算得出征地补偿补助费将发生一定的变化,而这一变化将直接影响移民投资和工程静态总投资。根据471号令、区片地价、区片地价(就高不就低)3个标准计算分别得出3个方案的征地补偿补助费为94 577.25万元、130 398.87万元、144 954.49万元,征地补偿补助费呈递增趋势:其中方案二的征地补偿补助费比方案一增加了35 821.62万元,增加的比例为37.88%;方案三的征地补偿补助费比方案二用增加了14 555.62万元,增加的比例为1 1.16%;方案三的征地补偿补助费比方案一用增加了50 377.24万元,增加的比例为53.27%。
由上述分析可知,方案二和方案三相比方案一将导致项目征地补偿补助费用产生较大幅度的增加,并相应地引起移民投资和工程静态总投资的增加,移民投资占工程静态投资的比例也相应增加,将对项目业主产生一定的资金压力。
5 有关税费测算
5.1 耕地开垦费测算
本次按照本项目现行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标准(标准按照桂政发[2008]63号文规定,以下简称“方案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重大项目耕地开垦费标准(以下简称“方案二”)分别计算了耕地开垦费及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1)测算结果。
根据桂政发[2008]63号,广西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现行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标准中耕地开垦费取费标准为:水田8500元/亩,旱地5000元/亩,省定非重大项目耕地开垦费取费标准为耕地3.33万元/亩,计算结果详见表6。
(2)测算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本项目按照不同方案计算得出的耕地开垦费将发生较为明显的变化。按照方案二计算得出的耕地开垦费相比方案一增加了21 853.32万元,增幅达到了345.56%。同时,分析移民投资变化情况可知,方案二相比方案一增加了6.78亿元,其中耕地开垦费增加了2.19亿元,占投资增加总额的32.24%。由此可以看出,耕地开垦费标准变化是方案二比方案一移民投资增加的主要原因,耕地开垦费的取费标准对本项目移民投资概算的影响是较大的,采取方案二耕地开垦费取费标准将对项目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
5.2 耕地占用税测算
本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以下简称“方案三”)和按照“2元标准”(以下简称“方案四”)分别计算了耕地占用税及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1)测算结果。
耕地占用税测算成果详见表7。
(2)测算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方案四相比方案三耕地占用税减少了37 707.97万元,减幅达到了89.69%。相应地,移民投资也随之减少了39 654.94万元,减幅为6.35%。由此可见,就本项目而言尽管不同方案测算得出的耕地占用税变化较大,但对移民投资的变化的影响不大,并非影响移民投资和工程静态总投资发生变化的主因。
5.3 社会保障费测算
根据桂政办发[2008]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为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
本次按养老保障金启领年龄60周岁、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养老保障基金滚存增值利率3%、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20元等基本要素进行倒算,测算出每个年龄段应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用,并根据水库淹没影响各年龄段人口数计算出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用总数。
经测算,本工程社会保障费为19 639.52万元,占移民总投资的4.18%,占工程静态总投资的3.25%。测算结果详见表8。
5.4 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
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据桂财综[200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计列,纳税标准为防护林10元/m2、有林地6元/m2、灌木林3元/m2。经统计,本工程应纳税林地面积为23 713.97亩,森林植被税费为14 557.90万元,占移民总投资的3.62%。测算结果详见表9。
6 综合分析组合方案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分别将不同测算方案按照同地不同价(16倍)不同税、同地同价(区片地价)不同税、同地同价(区片地价就高不就低)不同税、同地同价(区片地价就高不就低)同税、同地同价(区片地价就高不就低)同税+社保、同地同价(区片地价)同税方案、同地同价(区片地价)同税+社保方案等7个方式进行组合,测算结果详见表10。
6.1 综合分析
对比上述方案可知,征地补偿标准、耕地开垦费以及耕地占用税的变化对广西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移民投资乃至工程总投资的影响较大。
征地补偿标准方面,分别采取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3种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得出的征地补偿补助费呈递增趋势:其中方案二比的征地补偿补助费方案一增加了35 821.62万元,增加的比例为37.88%;方案三的征地补偿补助费比方案二用增加了14 555.62万元,增加的比例为11.16%;方案三的征地补偿补助费比方案一用增加了50 377.24万元,增加的比例为53.27%。由此可以看出,与471号令规定的16倍补偿标准相比,采取区片价的补偿标准后移民投资将明显提高。
耕地开垦费方面,现行投资估算的取费标准下耕地开垦费为6 323.97万元,而采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则耕地开垦费为28 177.29万元,两种取费标准引起的耕地开垦费差额达到了21 853.32万元,占投资增加总额的32.24%,由此可以看出,耕地开垦费标准变化是移民投资增加的主要原因,采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后移民投资将明显提高。
耕地占用税方面,采取不同税方案的耕地占用税费用为42 040.68万元,按照2元/m2的优惠税额计算耕地占用税为4 332.71万元,二者差额为37 707.97万元,超过了因征地补偿标准增加而引起的移民投资增加额。
综上所述,通过对广西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不同方案的测算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采取同地同价的补偿标准后,征地补偿补助费用增加,业主的投资压力将显著提高。同时,降低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的取费标准所引起的投资减少数量大于补偿标准变化引起的投资增加额。因此,通过降低税费的取费标准可以控制因补偿标准增加引起的移民投资扩大。
6.2 意见和建议
根据对广西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及税费的测算结果,得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与471号令规定的16倍补偿标准相比,采取同地同价(区片价)及同地同价(区片价就高不就低)2种方案都将显著提高建设征地移民投资,给项目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
(2)相关税费的变化对移民投资的影响较大。通过减税、减费的方式可以显著降低移民总投资,投资减少的幅度超过了因征地补偿标准提高而导致的移民投资增加幅度,通过税费的控制有助于控制整个项目征地移民投资规模。
(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移民对于征地补偿的敏感性逐渐增加,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并且相对其他类型的项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作出的贡献相对较为突出,为避免引起不满和争议、减少前期工作的成本和压力,今后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可以考虑征地补偿标准与其他项目靠拢,或略高于其他项目,实施“同地同价”或“同工程同价”,但前提是在移民条例修订的过程中明确说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特殊性和与其他工程的区别。
(4)由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多具有公益性,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减税、减费规定和标准,使政策向公益性项目倾斜。实际上,减税、减费的同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相当于国家的一种“转移支付”行为,是对移民的生产生活恢复的一种扶助。
7 结束语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随后国土部门又推出了统一年产值政策,补偿单价普遍比移民条例高。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土地补偿单价提高的矛盾,是目前移民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次选取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为典型,按照471号令、区片地价、区片地价(就高不就低)3套方案对征收土地补偿进行测算,同时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及社会保障费等也进行测算分析,并分析研究不同征地补偿标准和不同税费方案组合成果,得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但仍需不断研究,为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西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斧子口水利枢纽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阶段性修编报告(审定本)[R].2012.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西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小溶江水利枢纽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阶段性修编报告(审定本)[R].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