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过程范文(精选12篇)
事故过程 第1篇
基于事故后果的风险评估方法, 是以火灾、爆炸、毒气扩散等事故后果伤害模型为基础, 通过计算得出热辐射、冲击波超压或毒性气体浓度等随距离变化的关系, 并结合相应的事故伤害准则, 得出各类可能发生事故的伤害半径 (包括死亡半径、重伤半径和轻伤半径) , 进而预测事故的可能影响范围。是国内外进行安全评价和土地使用安全规划的基础方法之一[1,2]。
采用合理的事故后果计算过程, 正确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 并选择相应的事故后果伤害模型, 对于科学合理地进行安全评价和土地使用安全规划非常重要。基于上述实际需求, 本文在课题组多年的科学研究成果基础上, 并结合实施现场安全评价的实践经验, 针对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后果计算过程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与探讨。
1 事故情景与事故后果计算模型
进行事故后果计算的前提是针对特定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装置类型, 正确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 选择相应的事故后果计算模型进行计算。因此, 事故情景和事故后果计算模型的正确选择, 是科学合理地计算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的前提和基础。
(1) 事故情景
事故情景是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事故和潜在后果的情况[3]。通常, 事故情景的选择是建立在危险化学品性质和设备类型的基础之上, 除压力装置物理爆炸和爆炸品爆炸外, 一般事故情景的出现都是由危险装置意外发生泄漏后引起的。泄漏通常分微孔泄漏、小孔泄漏、中孔泄漏、全管径泄漏等, 泄漏孔径不同, 可能发生形成的事故情景也不同。而当装置泄漏以后, 不同的外部环境条件又可能形成不同的事故情景。
对于毒性气体而言, 泄漏后的主要事故情景是毒性气体扩散造成人员毒性伤害。对于易燃物质而言, 情况要复杂得多。易燃气体泄漏扩散后延时点火可能产生闪火或蒸气云爆炸 (VCE) 。压力装置中的易燃气体泄漏后, 还可能会直接点火产生喷射火;易燃液体泄漏到地面或水面上, 遇到点火源会发生池火等。液化气体泄漏后的事故情景则更为复杂, 会因点火条件的不同产生多种可能的事故情景, 如喷射火、闪火、蒸气云爆炸、池火等。另外, 装置如果受到高温烘烤, 还可能发生整体破裂, 形成沸腾液体扩展为蒸气云的爆炸, 简称BLEVE。
(2) 事故后果计算模型
事故后果计算模型基于各种事故情景, 是进行事故后果分析的基础理论依据。依据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 事故后果计算模型主要包括爆炸模型、热辐射模型、扩散模型等[4]。
爆炸模型可分为物理爆炸模型和化学爆炸模型。物理爆炸模型主要适用于带压装置, 如高压反应装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化学爆炸模型主要适用于凝聚相含能材料爆炸以及可燃气体蒸气云爆炸的后果分析, 通常采用TNT当量法模型计算。
热辐射模型包括池火模型、喷射火模型、沸腾液体扩展为蒸气云爆炸火球 (BLEVE) 模型等, 分别适用于池火、喷射火、BLEVE等事故情景的计算。
气体扩散模型分为非重气扩散模型和重气云扩散模型, 适用于毒性气体扩散, 以及闪火、可燃气体蒸气云爆炸发生前可燃气体扩散的计算。
2 事故后果计算过程
事故后果的计算过程如图1所示。首先基于装置类型以及物质的性质、相态、压力、温度等, 初步分析出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 然后依次调用相应的事故后果计算模型, 最终得到事故后果的危害范围。具体步骤如图1。
(1) 根据装置的类型确定容器能否发生物理爆炸。通常只有带压装置, 如压力容器、压力储罐等才考虑发生物理爆炸的情况。采用物理爆炸模型对可能发生的物理爆炸后果进行计算。
(2) 确定危险物质能否计算。根据现有事故后果计算模型, 针对具有爆炸热数据的爆炸品、有燃烧热数据的易燃液体、有燃烧热和爆炸下限数据的易燃气体、有接触限值的毒性气体进行计算。
(3) 确定危险物质是否为爆炸品。用爆炸模型对爆炸品发生爆炸的事故后果进行计算。
(4) 确定装置是否发生整体破裂。通常只有带压装置才可能发生整体破裂。采用BLEVE模型和蒸气云爆炸模型对可能发生整体破裂的装置进行BLEVE和蒸气云爆炸的事故后果计算。
(5) 根据物质的存储状态、泄漏孔径等计算泄漏速率、泄漏量、蒸发量等。
(6) 判断危险物质是否为气体或泄漏后蒸发为气体。对可燃气体或液体带压装置进行喷射火事故后果计算;对于毒性气体泄漏, 采用气体扩散模型及毒性气体致害浓度值进行后果计算。
(7) 对存在爆炸下限的气体进行气体扩散计算。对扩散结果存在50%爆炸下限浓度区的进行闪火事故后果计算, 对存在大于等于爆炸下限浓度区的进行蒸气云爆炸事故计算。
(8) 判断是否形成液池。对可能形成液池的易燃液体或液化气体进行池火事故后果计算。
3 应用实例
依据事故后果计算过程, 本文针对某化工企业5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进行了计算。
液化石油气储罐属带压设备 (压力为1.5Mpa, 附属管道内经200mm) , 依据本文的事故后果分析方法, 该储罐可能出现的事故情景有物理爆炸、BLEVE、蒸气云爆炸、喷射火、闪火。根据这些事故情景采用相应的事故后果计算模型进行计算, 得到了各事故情景的死亡半径、重伤半径、轻伤半径等, 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当地的气象条件:大气稳定度为E类, 风速1.5m/s。泄漏孔径选取:中孔为75mm, 小孔为25mm, 微孔为5mm。
计算结果表明:以死亡半径作为衡量指标, 液化石油气储罐整体破裂时发生BLEVE的事故后果最为严重, 其次为蒸气云爆炸;管道破损时发生喷射火和闪火的事故后果最为严重, 其次为蒸气云爆炸。由于液化石油气储罐压力不大, 相对而言发生物理爆炸事故的影响范围较小。
4 结论
本文针对化工生产过程中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进行了分析, 系统阐述了各种事故情景应采用的事故后果计算模型, 针对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后果计算过程进行了详细地探讨, 最后依据本文提出的事故后果分析方法进行了事故后果计算的实例应用。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为安全评价或土地使用安全规划等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参考。
参考文献
[1]Ale B.Risk assessment practice in the Netherlands safetyscience[M].2002, 40:105~126
[2]吴宗之.城市土地使用安全规划的方法与内容探讨.安全与环境学报.2004, (12) :86~90WUZong-zhi.Study on methods and contents for land usesafety planning[J].Journal of Safety and Environment.2004, (12) :86~90
[3]European Commission Joint Research Centre.Institute forthe protection and security of the citizen hazard assess-ment unit[M].Land Use Planning Guidelines in TheContext of Article 12 of The Seveso II Directive 96/82/EC as Amended By Directive 105/2003/EC, 2006
施工过程坍塌事故发生原因及措施 第2篇
一、倒(坍)塌事故原因分析
1笔者搜集有关典型事故实例,进行综合分析,从中发现造成倒(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多数是由于结构先稳所致。进一步分析造成结构失稳的因素存在如下几个共性问题:
1)工程结构设计不合理或计算错误;
2)脚手架、模板支架、起重设备结构设计不合理或计算错误;
3)施工前没有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未做具体技术安全措施交底,特定施工项目未经专家评审论证;
4)施工现场管理松弛,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5)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偷工减料,施工质量差;
6)施工队伍素质差,不执行法规、标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思想上存在盲目性、冒险性、随意性;
7)现场作业环境不良,安全防护设施缺乏。
2另一方面,结构失稳也存在多种个性问题,例如:
1)建筑物(含临建设施)坍塌:多因结构质量低劣,安全性能差;地基不稳定,不均匀沉降;结构支撑连接(焊接)不牢固;超载、外力冲击,或严重偏心荷载给结构造成失稳等。
2)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架坍塌:多因架体结构搭设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整体安全稳定性差;超载或严重偏心荷载;遇外力冲击或振动;不按程序拆除架体等因素造成结构失稳。
3)基坑(槽)土方坍塌:多因挖土时土壁不按规定留设安全边坡(甚至负坡度),缺乏支护或支护不良:土质不良或出现地下水、地表水的渗透;土壁经不起重载侧压力或遇外力振动、冲击等因素造成土壁失稳、滑坡坍塌。
4)起重设备倒塌(尤其性质严重的是塔吊倒塌):多因设备技术安全性能差,结构强度不足;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垂直起重设备与建筑物拉结差:出现超载、碰撞、阻力;塔吊升降顶升过度或违章操作等原因而造成起重设备失稳倒塌。
3通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笔者同时观察意识到:任何事故的形成,都是在主因与诱因相互作用下发生的,而且都存在一个演变过程,即:
1)从无形到有形;
2)从量变到质变;
3)从渐变到突变;
4)从屈服到极限;
5)从失稳到破坏。
也 就是说,当现场某项结构(设备)存在隐患情况严重,破坏力超过安全临界力时,即在事故将要发生前的瞬间,或存在于演变过程的片刻时间内,现场将会出现一些 异常现象,如:结构(设备)局部损伤、变形、扩大性裂缝或实物表面剥落,或者产生异常音响、振动、摇晃、颤抖等现象,这些都是显示事故即将发生的先兆和信 号。用力学原理来分析,在失稳演变过程中,由于结构受力大于结构强度因而受到破坏,或因结构受力产生重心偏移,且无抗拒失衡的约束力时,若由此产生的倾覆 力矩大于结构本身的稳定力矩,结构就会迅速失稳而倒(坍)塌。
二、掌握事故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事故措施
科 学证明:结构受力情况下的安全状况,决定于结构本身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这三个条件也是防止倒(坍)塌事故物质措施的基本要素,必须设法满足。为此我们 必须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重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思想提高警惕,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在施工前有预见地考虑对事故采取有效预防对策,并在施工中认真实施,加强现场管理,增加投入,变无控为有控,变有控为消除,对事故防患于未然,就可以达到铲除隐患、转危为安的目的。但我们在思想上要克服自满情绪,始终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存在的隐患要认真彻底整改,才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下面简要谈谈预防倒(坍)塌事故的措施意见
综合性预防措施:
1)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质量安全意识:
2)周密进行工程技术设计、审查和交底工作:
3)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及监控、应急方案,做好特定施工项目专家评审论证及技术安全交底工作:
4)切实贯彻执行相关质量安全法规、规范、标准与规定:
5)强化工程质量报验与检验、签证制度,不经检验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监理单位加强检查监督,督促整改,清除隐患。
2单项预防事故措施:
1)防建筑物(含临建设施)坍塌:
①确保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
②按技术图纸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及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技术复杂与30m及以上的高空作业建筑工程、大跨度建筑工程结构和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工程的施工方案,均应经专家评审论证。
③严格掌握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及计量。
④严格工程检验与试验制度,确保工程结构强度及其安全性能。
⑤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绑扎符合质量要求,混凝土养护及时;按设计要求掌握拆模时间:
⑥钢结构:钢结构的材质、型号、规格及加工安装均应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一二级焊缝要经金属探伤仪检测。
④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各种临建设施搭成后都应组织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经安全主管人签字后方准使用。
⑧工地临时工棚及围墙应采用水泥混合砂浆砌筑并抹灰,严禁用泥土砌筑,砖柱间距不大于5m;房盖严禁搭设在围墙上;临建设施墙基附近应设排水沟。
⑨工地搭设灯塔、水塔、水泥罐等临时设施的结构与基础必须牢固安全,高度超过5m的塔体应设斜支撑或揽风绳:
⑩临建设施在1m范围内不得挖掘沟槽或堆置余土及建筑材料与构件,防止造成临建设施失稳倒塌。
11发现临建设施不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或采取加固措施。
12对建筑物严格控制施工荷载,楼面、屋面堆置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材料时,应严格控制数量、重量,防止超载;堆放数量较多时应进行荷载计算,并对楼板、尾面板底部采取支撑临时加固,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施工中严防损伤建筑构件。
13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室内不得住人,工地临建设施与施工的建筑物应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14防止外力对建筑物产生碰撞、激烈振动和破坏。
15对旧建筑物拆除时,应制定拆除的安全措施方案,指派专业队伍拆除,严禁采取掏空、推倒的拆除方法。
2)防高、大型模板支架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含滑模)坍塌:
① 根据设计与规范要求,编制模板支架搭设与拆除方案,并切实执行;对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计算资料,应组织专家评审。所谓超 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②进行高、大型模板支架设计计算,主要内容为:
支架的静载与动载承载力计算:
模板底板与力木衬的抗弯、抗剪及挠度计算;
支托梁(大、小横杆)的抗弯、抗剪及挠度计算;
顶撑钢管的强度计算;
扣件抗滑移力计算;
模板支架整体稳定性计算。
③ 按设计方案及规范要求搭设模板支架,材质、规格、立杆顶撑、支座、扫地杆、纵横水平拉杆的间距、竖向与水平剪刀撑的搭设及扣件数量设置和脱模剂涂刷、支模 工艺等均应符合设计方案与质量安全规范要求,确保模板支架的整体稳定性。模板支架检查验收合格,才准浇筑混凝土。
④模板支撑宜用钢支撑 材料作支撑立柱,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和竹材作立柱;对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架应采用加强型支撑系统,确保其强 度及刚度,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平整夯实,并按设计计算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含大梁起拱)的沉降量。支撑立柱接头应正确,根部应加设垫板。斜支撑和立柱 应牢固拉结,形成整体。
⑤制作滑模的材料、构配件、千斤顶等设备应有合格证,操作平台各部件的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液压滑升模板时统一指挥。操作平台应限制施工荷载,严格掌握混凝土出模强度不低于0.2MPa:滑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⑥模板支架上不得直接承受混凝土输送泵管的附加冲击振动力或塔吊卸料斗的冲击力,对此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⑦在模板支架上浇筑混凝士时,应先浇筑柱、梁、楼板(屋面板),后浇筑挑梁及檐板,防止出现偏心荷载而使支架失稳。
⑧严格控制模板支架承受的荷载,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做到均匀分布,并不得超过设计要求;但当出现因超载、偏心荷载、外力冲击振动等因素而使模板支架失稳、倾斜、下沉等险情时,应紧急撤出作业区全部人员至安全区域,确保人身安全,然后采取妥善排除措施。
3)防脚手架坍塌:
①搭设多层及高层建筑使用的脚手架,均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高度在50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等还应进行专门构造设计与计算(承载力、强度、稳定性等计算)。
②搭、拆脚手架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③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扣件及定型构配件,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
④脚手架结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搭设。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和与建筑物进行拉结,保持架体的允许垂直度及其整体稳定性;并按规定绑设防护栏杆、立网、兜网等防护设施,架板铺设严密,不准有探头板及空隙板。
⑤脚手架搭设应分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施工期间还应定期与不定期(特别是在大风、雨雪后)组织进行检查,严格建立脚手架使用管理制度。
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成初验合格后要经专门检测部门检验,发给使用证才准使用。
⑦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提升设备和防坠落、防外倾及同步预警监控等安全装置,其型钢构造的垂直支承主框架及水平支承框架必须采取焊接或螺栓连 接,不得采用扣件与钢管连接。升降架体时要统一指挥,加强巡视,严防挂撞、阻力、冲击、架体倾斜晃动。如出现险情应立即停机排查。
⑧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宜双排搭设,立杆接头断面错开一个步距,根部置于长垫板上或支座上,按规定绑扫地杆。支撑立杆的地面应平整夯实,防止因地基下沉立杆出现悬空现象。
⑨悬挑式脚手架的底层部位的挑梁应使用型钢,用强度满足要求的埋置卡环将挑梁牢固固定支设于梁面或楼板上,并根据搭设架体高度,按设计要求使用斜拉钢丝绳作部分卸荷装置。
⑩吊篮脚手架应使用定型框架式吊篮架,吊篮构件应选用型钢或其他适合的金属结构材料制造,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升降吊篮应使用有控制升降制动装置和防倾覆装置的合格提升设备;操作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11施工使用的悬挑转料平台应经设计计算。平台不得附着于脚手架上使架体受力,必须独立设置:平台两侧的吊挂斜拉钢丝绳应与建筑物拉结受力:平台荷载应严格限量。
12一切起重设备和混凝土输送泵管在使用中与脚手架要采取有效隔离和防振措施,以防脚手架受到振动、冲击而失稳。
13拆除脚手架应制定和交待安全措施,不得先将连墙杆拆除,应按顺序自上而下逐层拆除,拆脚手架场所应设置警戒区。
4)防基坑(槽)土方坍塌:
① 深基础施工挖、填土方,应编制深基坑(槽)安全边坡、土壁支护、高切坡、桩基及地下暗挖工程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所谓深基坑(槽)是指开 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 土壁支护要进行支护计算,并交底执行;挖、填土方要按照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②根据地基挖掘深度与土质和地下水位情况,分别按规定采取留置安全边坡、加设固壁支撑、挡土墙、设置土钉或锚杆支护等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挖掘负坡度土壁的违章作业行为。
③土方开挖前要在确认地下管线、人防结构等地下物及废井、坑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护要求后,制定防护措施,经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土方开挖时,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况,派专人密切观测,并做出记录。
④如遇地下水位高于工程基础底面或地表水使土壁渗水情况,应采取降水、排水措施;如遇流沙土质应采取压、堵、挡等特殊安全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应按回填土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并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对相邻建筑物产生破坏。
⑤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土方时,应有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商定施工技术方案与排水方案。在深基坑(槽)和基础桩施工及在基础内进行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监护、指挥。
⑥在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土、堆物应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堆放数量不大的建筑材料距土壁应不小于1.5m,挖出的余土应堆放在距土壁1m以外,高度不超过1m.⑦距基坑(槽)3m范围内不得有重型车辆通行或重物、重型设备存放;如附近有建筑物(含围墙等临建设施),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⑧雨季施工,在基坑(槽)周围应采取堵水、排水措施,基坑内泡水,应使用潜水泵抽水排除:冬季挖土、填土,基础表面应进行覆盖保温,解冻期应检查土壁有无因化冻而失去牯聚力的塌方险情。
⑨如附近有使用打桩机或运输车辆通行以及爆破等产生的振动力,应采取土壁加固安全措施。
⑩在施工作业中,应经常对基坑(槽)土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土壁裂缝、剥落、位移、渗漏、土壁支护和临近建(构)筑物有失稳等险情,应及时撤出基坑(槽)内危险地带的作业人员,井采取妥善排除措施,当险情排除后才准继续作业。3 预防倒(坍)塌事故,做好如下几项质量安全监理工作:
①认真参与审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含计算书),提出修改意见,履行审批与监督实施职责。
②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技术交底、技术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③根据政府与建设单位的授权,监督参与工程的有关各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质量安全法规、规范、标准与规定。
④深入工地做好质量安全监理工作,严格质量安全报验与检验、签证制度,不经检验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⑤发现有可能发生倒(坍)塌事故的险情,要认真分析原因,会同有关人员积极研究提出排除整改措施,并监督执行。必要时可由总监下达暂时停工整改令,并同时报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直至险情排除方可批准复工。
⑥协助与配合施工单位总结推广预防倒(坍)塌事故的经验,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积极督促整改,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
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于麻痹,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不安全的隐患或未遂事故的偶然出现,如果不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形成必然的事故伤害。这充分说明了“安全无小事,预防是根本”的道理。
电梯检验过程中的事故伤害及预防 第3篇
关键词:电梯;检验;事故;预防
1.电梯检验过程中的潜在隐患
1.1.电气伤害
有些检验人员,为了省时快捷等原因,导致不严格根据检验规范进行检验,这种违章操作往往会加大造成电气伤害的风险。例如由于不严格规范,意识疏忽的触碰到电梯内的高压带电部分,势必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或者对检验工具没有事先检测,定期更换老化或破旧的检验工具,又或者是使用工具上的粗心大意,遗忘了检查量程范围等行为,诸如此类都会大大增加电气伤害的风险。
1.2.机械伤害
会造成机械伤害的危险源是在电梯检验中很常见的,可旋转和移动的部件都有能成为造成检验人员机械伤害的元凶。一般在轿顶和底坑处,检验人员在检验作业时,失误的操作或者站立的位置不当等原因都有造成被轿厢以及其附件等运动部件造成挤压性的伤害。在电梯层进出口处,当检验人员进入轿顶或底坑时,也有被运动的轿厢剪切的可能。同时在检验操作时,也有可能因无意识撞击到部件产生撞击伤害。在对电梯钢丝绳检验时需要对钢丝绳近距离观察,看其是否有断丝等的现象,用游标卡尺测量钢丝直径以及是否安装党绳的装置时,若这期间电梯没有断电,手指就有被钢丝绳进出的曳引轮处咬到的可能,以上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机械伤害。
1.3.坠落伤害
对于电梯检验来说,期间有部分作业是属于高空作业,因为电梯检验的过程之中,是有需要检验人员进入轿顶或底坑等处进行,所以会存在坠落伤害的风险及隐患。例如在进入底坑检验时,如果底坑爬梯没有安装得很坚实稳定,很容易因此造成坠落事故,站在轿顶用弹簧拉力计测拉重侧钢丝绳张力时,这个过程也有坠落的危险。为了对安装在电梯轿底梁上的电梯超载装置进行测试时需要把手伸入下梁上部,人为手动对超载装置开关,如果操作不当或者超载器失效,电梯门关闭后会将检验人员带起造成坠落的事故。在测量导轨垂直度时需要经常性的从轿顶探出身体对轿顶边框投影范围外实施放线测量等活动,这种过程里也就存在着从轿顶滑落的危险。
2.预防事故的措施
2.1.针对检验人员
因为在整个电梯的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是其中的主要操作人,也是检验现场安全的关键,因此为了确保整个电梯检验过程的安全,检验人员不但要有规范化的操作技能还需具备很强的安全意识。首先要提升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所谓业务素质,不只是能否有完成此项工作的专业能力,还要具备对此工作的责任心从而真正能胜任此工作。对于电梯检验这种高危工作来说,业务素质更是尤为重要。为了增加检验人员的业务能力,必须加强现场培训,因为电梯检验是个很具操作性和实践性的工作,不去实践只在纸上谈兵,是毫无作用的,所以必须组织检验人员到现场操作示范等现场交流,这样才能把所学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达到融会贯通,举一反三的效果。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电梯监督检验规则》中对于电梯检验的方法过程和要注意的安全问题都有详细的规定,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而避免检验人员因为操作不当而带来的一系列事故发生。
除了专业技能之外,还应增大检验人员的思想素质和安全意识,熟话说“淹死会水的”,因为有了足够的技术,产生自满的情绪,而存在侥幸的心理,往往导致工作中因不重视而带来的严重后果,应加大检验员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要因为显麻烦,就省去其中一些自以为不必要的步骤,要对工作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通过事故发生的情况统计来看,事故往往多发生在有专业技能的老检验人员身上,所以提高思想素质和安全意识,也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点措施之一。还要加强检验人员的心理素质,因为电梯检验工作的高危性,一些心理素质低的人员,自身处于惧怕紧张的心理,这种心态下,很容易出现工作的纰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为了确保这种高危作业的安全进行,必须要求电梯检验有较高的心理素质。同时在检验操作时,检验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带、工作鞋和安全帽等工作着装,防止坠落物砸伤,自身坠落和无绝缘鞋而导电等事件,这些检验着装对于降低事故的伤害起到很好的降低作用。
2.2.针对于检验环境
如果在昏暗、恶劣、视线不清的环境中进行电梯检验的话,难免不会发生事故危险,所以在检验电梯过程中有一个良好的检验环境是很重要的,正式因为如此,在《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中》,就对电梯检验的实施现场的验收检验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要保证现场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设备和物品,需要有永久性照明灯才可进度底坑和机房的通道内等相关规定,如果电梯检验现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话,检验人员则是有拒绝检验的权力,必须把现场整理至符合相关条件时才予以接收。
3.结束语
电梯的安全检验不单单是影响到检验人员的自身安全,同时还关系到电梯的使用,当然也关系到所有对电梯的使用者的安全,所以电梯检验人员必须本着对工作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的职业素养和理念,通过规范的电梯检验流程配合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安全意识进行相关操作,将电梯检验的事故风险和隐患尽可能的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林晓明.谈谈电梯检验中的安全保护[J].电梯工业,2007(2)
[2]钟阳张明鹤.永磁同步曳引机在电梯检验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J].价值工程,2010(10)
压力管道事故分析与焊接过程的控制 第4篇
1.1 事故概况
某厂一压力管道装置中, 20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与4Cr25Ni20离心铸管对接焊, 规格:准124×11mm, 工作压力:2.0MPa, 工作温度:400~500℃, 介质:天然气和水蒸汽混合物, 运行不到两年, 产生泄露事故。
1.2 原因分析
事故焊缝为单面焊双面成形手工焊对接接头, 焊缝外表面成形良好, 焊波均匀。对焊缝表面和内部组织放大观察显示呈现四种裂纹形式:
焊接凝固裂纹:焊根中心、碳钢侧熔线、盖面表面均有焊后状态的凝固裂纹;焊缝中心化学成分有不含Mo的Cr25Ni20基本成分, 并有大量Al、Si等元素。估计焊条是一种热裂纹敏感性高的不含Mo的酸性药皮奥氏体钢焊条。
未熔透:沿碳钢侧融合线断口含大量Al、Si、Ci、Ti、Cr、Mn、Fe等元素, 此为手工电焊条焊接熔渣成分, 表明裂纹为跟焊及根部区坡口面得未融合缺陷。估计是由于碳钢比奥氏体钢导热系数大, 以焊奥氏体钢的电流来焊碳钢侧, 致碳钢侧坡口未融合, 此外坡口角度偏小、施焊时并未注意碳钢侧的融化状态也是重要因素。
再热裂纹:碳钢侧未融合尖端区显现低合金钢热影响区粗晶区的再热裂纹断口特征, 故该区是碳钢侧焊接热影响区粗晶区产生的再热裂纹。这主要是因为焊接残余应力在高温工况下长时间工作, 产生晶内滑移或诱发晶内、晶界析出新相, 从而导致晶内强化或晶界弱化, 在应力的作用下, 促使晶界产生再热裂纹。
焊缝裂纹:焊根中心凝固裂纹与盖面裂纹距离很小, 在高温工况长时期作用, 加之应力、蠕变致内外裂纹连通而泄露。另外, 碳钢侧热影响区粗晶区再热裂纹也连通了未焊透及凝固裂纹。
1.3 事故结论分析
1.3.1 焊接材料选择失误:
焊接时采用不含Mo的热裂纹敏感性高的酸性药皮奥氏体钢焊条, 是产生焊缝凝固延迟裂纹的主要原因, 导致了工作状态下的泄露。
1.3.2 焊接工艺参数确定不当和疏漏:
以焊奥氏体钢的电流来焊碳钢侧和坡口角度偏小、施焊时并未注意碳钢侧的融化状态, 使碳钢侧产生未焊透缺陷;焊后未经过适当的热处理工艺, 以致使用中在碳钢侧焊接热影响区产生了再热裂纹。
1.3.3 管道焊接质量检验的疏漏:
焊缝裂纹、未焊透等焊接缺陷是可以在无损检测中发现的, 这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2 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焊接过程的控制
2.1 焊接材料的选择
选择焊接材料时必须考虑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焊缝没有缺陷;二是要满足使用性能的要求。主要依据是保证焊缝金属的强度、塑性和韧性等力学性能与母材相匹配, 为此, 必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2.1.1 选择相应强度级别的焊接材料
选择焊接材料时应从母材的力学性能出发, 而并不是从化学成分出发选择与母材成分完全一样的焊接材料。因为力学性能并不完全取决于化学成分, 它还与材料所处的组织状态有关。焊接时冷却速度大, 完全脱离了平衡状态, 使焊缝金属呈现铸态组织。当焊接材料的化学成分与母材相同时, 焊缝金属的性能将表现为强度高, 而塑性、韧性都低, 这对焊接接头的抗裂性能和使用性能非常不利。因此, 一般要求焊缝中的含碳量不超过0.14%, 其它合金元素往往也低于母材中的含量。
2.1.2 必须同时考虑到融合比和冷却速度的影响
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取决于化学成分和组织的过饱和度。而焊缝化学成分又与焊接材料和母材的融入量即融合比有关;组织的过饱和度与冷却速度有关。因此, 当所有的材料完全相同, 但由于融合比或冷却速度不同时, 所得焊缝的性能也会出现很大差别。如焊16Mn, 焊材成分的选择应考虑管材厚度和破口形式。当不开坡口对接焊时, 母材熔入量较多, 用普通的低碳焊丝H08A即能达到要求;如大坡口对接焊时, 母材熔入量减少, 若再用H08A焊丝, 所得焊缝的强度偏低, 因此要采用含Mn高的焊丝H08Mn A或H10Mn2来补充焊缝的含Mn量。
2.2 焊接工艺参数的确定
2.2.1 焊接线能量
焊接线能量为焊接能源输入给单位长度焊缝上的能量, 称为焊接线能量, 用下式表示为:
式中:I———焊接电流A
U———电弧电压V
υ———焊接速度cm/s
q———线能量J/cm
焊接线能量的确定, 主要取决于过热区的脆化和冷裂两个因素。根据焊接性分析, 各类钢的催化倾向和冷裂倾向是不同的, 因此对线能量的要求也不同, 焊接含碳量很低的一些热轧钢, 对线能量基本没有严格的限制, 因为这类钢的过热敏感性不大。另外, 它们的淬硬倾向和冷裂敏感性也大。如果从提高过热区的塑性、韧性出发, 线能量偏小一些更有利。当焊接含碳量偏高的一些钢材, 由于淬硬倾向大, 马氏体的含碳量也提高, 小线能量时冷裂倾向就会增大, 过热区的脆化也变得严重,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线能量宁可偏大一些比较好。
对于一些含Nb、V、Ti的正火钢来说, 为了避免由于沉淀相的溶入以及晶粒过热所引起的脆化, 选择线能量应该偏小一些。但对于淬硬倾向大、含碳量和合金元素量较高的正火钢来说, 随线能量减小, 过热区韧性不是提高, 而是降低, 并容易产生延迟裂纹。因而一般焊接这类钢时, 线能量偏大一些好。但在加大线能量、降低冷却速度的同时, 会引起过热的加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大能量的效果不如采用小线能量加预热更合理。预热温度控制恰当时, 既能确保避免裂纹, 又能防止晶粒的过热。
2.2.2 预热
预热主要是为了防止裂纹, 同时还有一定的改善性能作用。预热温度的确定主要与材料的淬硬倾向、焊接时的冷却速度、含氢量、焊后是否进行热处理有关。在压力管道安装工程中应用时还要结合具体情况经试验后才能确定。
2.2.3 焊后热处理
焊后热处理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焊接接头的残余应力, 改善焊缝金属组织和性能。焊后热处理一般为高温回火, 确定回火温度的原则是:不要超过母材原来的回火温度, 以免影响母材本身的性能;对于一些有回火脆性的材料, 要避开出现脆性的温度区间。
3 焊接质量检验控制措施
管道焊接质量检验通常分三步进行:首先是焊缝表面质量检验, 然后是焊缝内部质量无损探伤检验, 最后是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本文只对前两步检验手段进行论述。
3.1 焊缝表面质量检验控制措施
3.1.1 采用目测和焊接检测尺实测的方式检验外观质量
主要检查焊缝表面的裂纹、气孔、夹渣、咬边、未焊透、焊瘤、根部收缩、余高、焊缝外观成形、角焊缝厚度、角焊缝焊脚对称情况等。
3.1.2 采用磁粉和渗透检测的方法检验焊缝质量
磁粉探伤能检测出焊缝表面或近表面尺寸很小、间隙极窄 (如检测出长0.1mm、宽为微米级的裂纹) 和目测难以看出的裂纹、气孔、未焊透、未熔合、夹杂等缺陷, 但不适用于奥氏体不锈钢和奥氏体不锈钢焊材焊接的焊缝。
渗透检测能检测出焊缝表面开口缺陷, 而且能很清晰地探测出缺陷的形貌和分布状态, 不受缺陷形状 (线性缺陷或体积型缺陷) 、尺寸和方向的限制。
对有一些延迟裂纹倾向的压力管道的焊接接头, 进行表面无损检验时, 必须在焊接冷却一定时间后才能进行;特别是对于有再热裂纹倾向的压力管道的焊接接头, 对其表面进行无损检验时, 必须在焊后以及热处理后各进行一次检测。
3.2 焊缝内部质量无损探伤检验控制措施
焊缝内部质量无损探伤检验方法主要有射线透照检测和超声检测。射线透照检测比较直观并能保留检验记录, 是最常用的检测方法。管道名义厚度小于或等于30mm的对接环焊缝, 应采用射线检测。名义厚度大于30mm的对接环焊缝可采用超声波代替射线检测。对有延迟裂纹倾向的压力管道的焊接接头, 其射线检测和超声检测应在焊接冷却一定时间 (24小时) 后进行。
3.3 硬度检测
对有热处理要求的压力管道焊缝, 热处理应测量焊缝及热影响区的硬度值, 以检查热处理效果。
4 结束语
为了避免产生管道爆炸泄漏的事故, 我们要在压力管道施工焊接环节上严格进行控制, 同时还要对焊后焊缝质量进行严格检测, 并在发现问题的时候进行及时修补, 以此来保证管道后续运行的安全可靠。
摘要:到目前为止的压力管道事故当中, 因为泄露而造成的事故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例, 焊缝缺陷是其中的一个突出因素。焊缝质量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程度。本文主要从事故分析出发论述对焊接过程、焊接质量的控制, 从而实现压力管道施工质量的控制。
关键词:压力管道事故,焊接过程控制,焊接质量
参考文献
[1]沈松泉, 黄振仁, 顾竟成.压力管道安全技术[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0.
[2]周振丰.焊接冶金学 (金属焊接性) [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1996.
[3]GB/T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S].
承包过程中工伤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 第5篇
一、案情春雨置业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春雨置业)于2008年10月将该公司某建筑工程中的收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某,刘某招用张某从事建筑工作,春雨置业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16日,张某在该建筑工地龙骨架上工作时,因钢丝绳断裂,从高处摔下,医院诊断为:右上肢臂丛神经损伤伴血管损伤;骨盆骨折;右肘部外侧肌肉损伤。2008年12月29日张某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社保局受理后,向春雨置业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春雨置业向市社保局提交了张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2009年2月20日市社保局经审核,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送达春雨置业和张某。春雨置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故春雨置业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张某属于刘某的雇佣人员,由于刘某是个体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春雨置业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而春雨置业将收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施工,依规定春雨置业应对刘某雇佣的人员即张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作
出判决,维持了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分析本案是一起个人承包经营过程中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招用劳动者,在劳动者受到伤害后如何确认用人单位进而确定工伤责任主体的问题,其焦点是张某与哪个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由劳动法等劳动法律调整。具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职业培训、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等方面的关系等。在确认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上要把握两个方面:(1)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通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还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2)劳动关系和劳动过程相联系。劳动力作为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在生产过程中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过程才能顺利进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只有与劳动过程相联系,才能转变为现实。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被列为用人单位的组成人员,担任一定的工作,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接受管理,与劳动过程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
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现实中往往存在一些承包、转包的情况,而且承包人、转包人在招用劳动者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却安排劳动者从事单位的工作。一旦发生争议,承包人或发包人就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承包人雇佣等借口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些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延,把工程分包领域内的雇工和雇主之间的劳务雇佣关系纳入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实现劳动法的宗旨,而其对发包方来说无疑具有警示作用,能促使其在选任承包人或分包人时更为谨慎,减少损害劳动者权益纠纷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依据该规定,在处理建筑工程层层转包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劳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可先行判断承包人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如具备,就直接认定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可以通过往上追溯的方法,直到确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为止。本案中张某属于刘某雇佣的人员,从事刘某承包的春雨置业收尾工程等有偿劳动,其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及工资发放均由刘
某负责。春雨置业虽然没有直接招用张某,要求张某为自己提供劳动,也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将工程转包的对象刘某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依规定应由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在刘某直接招用张某却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张某与春雨置业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受到工伤时,理应承担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事故过程 第6篇
一、客观看待体育教学中的安全问题,正确应对,妥善处理伤害事故
体育运动过程中,运动损伤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而时刻存在着的,因而出现运动损伤是正常的。在运动损伤及其他伤害事故发生后,体育老师不必惊恐,而应积极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正确判断伤害性质,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手段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小伤者的痛苦和损失。面对种种伤害事故的发生,体育老师大可不必谈虎色变,更不可采取消极的预防办法。据我所知,有的老师遇到稍有挑战性的教材就避而不教。如:投掷项目、跳跃项目。有的老师干脆就把学生关在教室里写作业或者简单地做几节徒手操,敷衍了事,这样的教学既贯彻不了教学大纲,又阻碍了体育教学发展,更加影响了学生身体机能的生长发育与提高。
二、安全警钟长鸣,教育学生珍爱生命,关注健康
安全第一是体育教学中的基本原则,体育老师首先必须自己在思想上重视,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每一节课程中都必须强调。除此,老师有义务教育学生懂得健康是自己的,生命属于自己只有一次,而运动损伤也伴随在学生的每一次运动之中。教育学生遵守教学常规,听从老师指挥,严格按要求办事。必须穿运动鞋、运动衣裤参加活动;体育锻炼时身上不得佩戴任何妨碍身体健康的钝、锐器物品;不得在无保护的情况下完成高难技术动作;不得在课程中追赶逗打;遇突发事件或身体不适应及时报告老师,凡对安全构成威胁的人和事,老师必须及时制止、纠正,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通过这些事件及时的教育和随时提醒,使学生思想上引起认识和重视,从而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不做危险的事,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和体质水平,深入钻研教材,对安全要有预见性
体育老师要了解自己的每一位学生的健康状况和体质水平,在教学过程中区别对待,有的放矢,绝不一个要求、一个等级、一个评价方案,因为孩子们来自千家万户,身体素质、健康状况各不相同,甚至差异很大,施行单一的教学和评价方案硬赶鸭子上树,就会适得其反,不但起不到锻炼身体的作用,而且会造成伤害事故发生。其次,体育老师要深入教材研究,把握好教材深浅、难易度,充分估计到哪些学生对哪些动作不容易掌握,哪些技术动作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做到心中有数,针对动作技术要求,预见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前提醒学生加强防范,将安全事故扼杀在摇篮中。
四、科学组织教学,合理安排运动负荷,恰当的组织教学是教学安全的关键
任何体育教学离开科学的组织,不合理安排运动负荷,运用简单的教学方法,一切伤害事故都有可能发生。因此,体育老师要上好一堂有效的安全体育课,除要求学生遵守课堂常规以外,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课前认真准备器材和布置教学场地。体育老师课前必须对所用场地器材认真进行仔细检查,检查器材的质量、器械的牢固性,地面的平整,排水沟的盖板等,尽一切可能排除安全隐患,对场地的布置做到不影响别人,各项目之间保持绝对的安全距离。
2.认真做好学生的准备活动。准备活动是体育教学开始部分,是进入基本部分的缓冲阶段。认真做好准备活动不但能提高教学效果,而且能有效地防止运动损伤的发生。因此在做准备活动时,体育老师不能马虎、不能走过场,要针对不同教材,在准备活动的内容、方法以及运动量和运动强度上下一番工夫,要有专项准备活动。对运动中负担较大和容易受伤的身体部位,尤其要把准备活动做到位,确保机体活动充分,以便减少运动损伤。如在跳的练习中下肢肌肉群和膝、踝关节容易受伤,投掷练习中腰部、肩部及手指手腕容易受伤。
3.尽一切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合理安排运动负荷。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主体失去了学习的动力,老师就是花百倍的努力也只可能是費力不讨好。任何知识技能都只能通过学习和实践来取得,体育知识技能的懂得与掌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亲身实践,因此,老师要千方百计调动学生学习体育的积极性,只有学生愿意学,觉得学得快乐,学起来有味,体育教学才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事故发生率也低。同时在体育教学中要合理安排运动负荷,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否则学生就会过度疲劳,从而产生害怕心理,或者因完不成任务而失去信心,觉得体育难学而产生心理障碍,并且超负荷的训练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不正确的学习目的和不佳的学习状态往往也是产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元凶”。
4.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是防止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在教学活动中,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教学方法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成功与失败,也与安全事故紧密联系着,不好的教学方法不但会使那些体育较好的学生失去兴趣。而且,更大程度上会影响那些智障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没有了积极性和兴趣,上课时注意力就会涣散。学生在练习过程中注意力得不到集中是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凝聚力,因而只有当学生聚精会神地投入到学习中去,这样从侧面也保证了学生学习的安全性。
5.体育教师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爱心,必须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处理事故的方法。体育老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和爱心,在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中除要正确进行指导外,还要保证所有学生都能够在自己的视野范围之内,绝不允许教师在教学区内留有视野上的盲区,甚至有在体育课中擅自离岗的现象发生,以至留下事故隐患。体育老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随时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和需求,尤其对那些因先天身体原因而沦为体育差生的学生,要特别与其交流沟通,多宣传、多鼓励,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从而使之能自觉愉快地进行锻炼。
总之,对于体育教学中的安全问题,学校和教师应以一种客观的态度去看待,以积极的方式去思考,用正确、合理、科学的方法来预防和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样才能保证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体育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事故过程 第7篇
一、汽车租赁的概念
汽车租赁, 也称为机动车租赁, 即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给承租人使用, 收取租赁费, 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 。被租赁的汽车是指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 且获得了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
二、有关汽车租赁责任主体的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 机动车的所有者将机动车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以收取租金, 纯粹属于营利目的, 出租人是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应承担责任。
上述理论仅以营利为依据, 就认定应一概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有欠公允。实践中理论上及实践上也存在着不同观点。
第一种认为汽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出租人没有过错, 其在赔偿后有权向承租人追偿。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第7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租赁公司将机动车出租, 承租人驾驶租赁的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由承租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认为, 汽车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 2条规定:“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 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借用人、租用人又擅自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的, 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认为, 此时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 但是在出租人具有过错时, 两者对于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 有些学者指出:原则上, 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下列情况仍由车主负责:1.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2.明知道车辆有故障的所有人仍然转移占有;3.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4.租用、借用人是其属员或者家庭成员;5.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的租车行为。
有学者认为:在出租机动车而承租人造成他人损害时, 机动车的保有人应为出租人, 由其承担所谓的危险责任。至于承租人, 则仅仅承担过错责任。其理由在于:首先, 出租人收取租金, 获得运行利益, 因此其对于汽车的运行有享有利益。出租人并不因出租而丧失对机动车的支配, 仍然享有支配权。因此基于运行利益说与运行支配说, 应当将承租人认定为机动车的保有人而承担危险责任。而承租人仅为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 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果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应当负过错责任。第二, 如果承租人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且出租人无任何过错, 那么两者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出租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租人进行全部的追偿;如果出租人也有过错, 如机动车的刹车系统存在缺陷而未及时修理等, 那么因出租人与出租人的共同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 构成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 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内部再按照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分摊。
三、本文的观点
笔者认为, 上述学者的看法并不妥当:首先, 机动车出租后, 承租人获得使用利益, 而出租人收取租金, 这两种利益何者属于运行利益?还是二者都属于运行利益?为什么只字不提承租人的使用利益而仅仅强调出租人的租金利益?这是否公平?其次, 出租人将机动车交付给承租人后, 到底谁能够对机动车进行现实支配?为什么在丝毫未加论证的情况下就得出了“出租人并不因机动车的出租而丧失对机动车的支配, 即对机动车仍然享有支配权”的结论?再次, 发生事故后, 同样是毫无过错, 驾驶车辆的承租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出租人却要进行赔偿, 这一点明显有违社会上的一般公平观念, 难以为广大群众接受。最后, 如果因为出租人是专门从事汽车租赁这种营业活动的企业就不适当地加重其责任, 也不利于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
考察国外立法及判例, 要让出租人承担责任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比如要考察出租人到底是否还保留着对机动车的现实支配力, 判决出租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仍然对机动车有“使用时的必要的处分力”。是否具有此种支配力, 可以通过考虑下列因素确定:1.期间之长短;2.运行费用之负担;3.机动车之管理;4.专属性之有无。如果出租人因为长期出租机动车等原因而丧失了这种支配力, 自然无需赔偿。再如还要从“管理责任”的角度出发, 考察出租人在出租机动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毫无过错, 则可以考虑免除出租人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 国外经验颇值借鉴, 当租赁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在出租人对汽车仍有现实支配力或者在出租过程中存在过错时, 才可以考虑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朱文英:《论机动车损害责任主体的确定》.载《潍坊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 第39页
[2]程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载《法学研究》, 2006年第4期, 第136页
[3]杨立新著:《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第543页
[4]程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载《法学研究》, 2006年第4期, 第136页
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及预防 第8篇
20世纪80年代至今, 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筑工程施工中, 每年都会有为数不少的基坑出现较严重的工程事故, 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最近的一例是2009年6月27日, 上海一在建13层居民整体倾覆事故。事故主要原因为:楼房北侧短期内堆土高达10米, 南侧正在开挖4.6m深的地下车库基坑, 两侧压力差导致过大的水平力, 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土方在短时间内快速堆积, 产生了3000吨左右的侧向力, 加之楼房前方由于开挖地下车库基坑出现凌空面, 导致楼房产生10厘米左右的位移, 对PHC桩 (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桩) 产生很大的偏心弯矩, 最终破坏桩基, 引起楼房整体倾覆。
随着这一事件的发生, 高层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等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对高层建筑深基坑施工进行进一步研究, 也是一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问题。
2 深基坑质量事故的类型
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的不确定性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常会导致各种施工事故, 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常见的事故有:支护结构位移, 边坡失稳, 基底回弹变形, 渗流破坏, 坑底突涌, 周围地面沉降及其它因设计、施工不当而造成的事故。
2.1 支档结构位移
开挖深基坑时, 必须要根据开挖地的实际勘测情况进行坑壁支护, 常见的支护结构类型主要有:排桩、地下连续墙、水泥土桩墙、土钉墙、逆作法等。在软、粘土地区, 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变形有时间和空间的相关关系, 即在基坑开挖时, 当施工到某一阶段因故暂停一段时间, 结构变形会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长。开挖土体的高度、宽度以及开挖土体所处的深度, 对墙体变形影响也相当显著。
2.2 边坡失稳
大规模机械挖土速度快、卸载快, 迅速改变了原来土体的平衡状态, 如果边坡土体中的剪应力大于土的抗剪强度, 则边坡就会滑动失稳。因此, 凡影响土体剪应力和土体抗剪强度的因素, 皆影响土方边坡的稳定。引起剪应力增加的原因主要包括基坑上边缘附近存在载荷 (堆土、机具等) , 尤其是存在动载;雨水、施工用水渗入边坡, 使土的含水量增加, 从而使土体自重增加;有地下水时, 地下水在土中渗流产生一定的动力压力;水浸入土体中的裂缝内产生静水压力。引起土体抗剪强度降低的原因包括因风化、气候等影响使土质变得松软;粘土中的夹层因浸水而产生润滑作用;饱和的细沙、粉矿土等因受振动而液化等。
2.3 渗流破坏
渗流破坏现象是在地下动水压力的作用下而引起的, 由于破坏现象不相同, 分为流砂和管涌两种。流砂是指在动水压力作用下, 坑底的土形成流动状态, 随地下水涌入基坑。发生流砂现象时, 土完全丧失承载力, 土边挖边冒, 且施工条件恶化。严重时会引起基坑边坡塌方, 如果附近有建筑物, 会因地基被掏空而使建筑物下沉、倾斜甚至倒塌。
当基坑坑底位于不透水层内, 而不透水层下面为承压蓄水层, 坑底不透水层的覆盖厚度的重力小于承压水的顶托力时, 基坑底部即可能发生管涌现象。
2.4 坑底突涌
如果基坑坑底以下存在承压水, 随着基坑开挖的进行导致基坑底部隔水层的厚度减小一定程度时, 承压水的水头压力会冲破基坑底板, 造成大量涌砂。突涌不仅给基坑施工带来困难, 而且降低了地基的强度, 危及围护结构的安全。突涌的产生随承压水头大小及土层条件的不同, 表现不同的破坏形式: (1) 基底顶裂, 在基坑底部出现不规则树枝状裂缝, 承压水从裂缝中涌出。严重时, 出现喷水、冒砂现象。 (2) 基底冲毁, 基底土体结构破坏, 下部含水层中的砂土大量涌出, 旦悬浮流动状态。
3 常用的预防及解决措施
针对以上四种类型深基坑质量事故, 可以有针对性地分别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预防或解决。
3.1 支护结构位移的预防及解决措施
对于这类问题, 一般应采取坡顶卸载的办法, 如在桩后适当挖土卸载或人工降水, 坑内桩前堆筑砂石袋;或增设钢内支撑或增加坑内混凝土垫层的厚度, 或设置配筋混凝土垫层等方法来增大被动土压力。
预防悬臂式支护结构内倾位移, 首先要根据有关勘察设计资料, 做好结构的合理选型。在打入式群桩打设后, 宜停留一段时间待土体重新固结后, 才能开始开挖土方;不能在基坑顶周围搭设临时建筑物、库房, 不得停放大型的施工机械和车辆, 严禁超载堆土、堆材料;施工机械不能碰撞围护结构和工程桩;对由于内撑或锚杆围护结构失稳发生较大向内变形, 也应在坡顶或桩后卸载, 坑内停止一切作业, 在坑内增设支撑、锚杆。
3.2 边坡失稳的预防及解决措施
预防边坡失稳首先是边坡设计要根据水文地质条件, 严格按规定坡度放坡, 做好降水、排水和边坡保护的设计和施工;其次在坑内和坡顶要做好排水沟, 将地面水、雨水排出场地外, 还应防止水浸泡基坑和边坡;接近边坡处的土方开挖速度要放慢, 严禁坡脚掏土和超挖;要严格控制地面荷载, 严禁在坡顶堆土、堆材料设备等。
3.3 渗流破坏的预防及解决措施
当基坑挖深超过地下水位线0.5m左右时就要注意流砂的发生。防治流砂的原则是“治流砂必先治水”。防治的主要途径有:减少或平衡动水压力, 设法使动水压力方向向下, 截断地下水流。其具体措施有: (1) 枯水期施工法。枯水期地下水位较低, 基坑内外水位差小, 动水压力不大, 就不宜产生流砂。 (2) 抢挖并抛大石块法。即组织分段抢挖, 使挖土速度超过冒砂速度, 在挖至标高后立即辅芦席并抛大石块, 以平衡动水压力, 将流砂压住, 此种方法可以解决轻微或局部的流砂。 (3) 水下挖土法。即不排水施工, 使基坑内外水压平衡, 流砂无从发生。此法在沉井施工中经常采用。 (4) 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法。即采用井点降水法, 使地下水位降低至基坑面以下, 地下水的渗流向下, 则动水压力的方向也向下, 从而水不能渗流入基坑内, 且增大了土粒间的压力, 可有效的防止流砂发生。此外, 还可以采用设止水帷幕法、地下连续墙法、压密注浆法、土壤冻结法等, 截止地下水流入基坑内, 以防止流砂发生。
防治管涌通常是采用降低水力坡度和在管涌出口处增设反滤层。其具体应急措施基本与流砂相同。反滤层的作用也是降低出口处水力坡度, 让水流流出, 又能阻止土层中的土粒从孔隙中通过。
3.4 坑底突涌的预防及解决措施
对于这类问题, 实际工程中要掌握准确的勘察数据, 并在围护结构设计时进行必要的验算, 尽量避免因小失大。防治措施如下:当判断可能或已出现突涌时, 主要采取用降压井降低承压水头。其余的应急措施与流砂处理方法基本相同, 首先停止坑内抽水, 在采取降低承压水头措施的同时, 采取快凝压力注浆或灌筑快凝混凝土等堵住涌口。在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前要查地下承压含水层高程, 然后采取降压井降低承压水头, 同时止水帷幕墙要进入不透水层, 以防止管涌、突涌的出现。
4 结论
深基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工程问题, 它与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开挖放坡、基坑降水、施工管理、现场监测、相邻场地施工相互影响等密切相关。在工程实践过程中, 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 深基坑质量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这就要求设计和施工人员应杜绝麻痹大意的思想, 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事故, 分别提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上海莲花河畔景苑楼盘倾覆的事故。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 城市中的地下空间陆续得到开发和利用。基坑越来越深, 周围建筑物越来越近, 从而对深基坑施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深基坑开挖不仅要保证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还要保证城市地下排水管道、电缆、煤气管道的安全及附近道路的正常运行。本文从深基坑质量事故的类型入手, 探讨常用的预防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深基坑质量事故类型,预防及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贺林.深基坑工程事故原因探析[J].资源环境与工程, 2009-02-25.
事故过程 第9篇
关键词:线路充电,事故分析,防范措施
2008年5月10日, 某供电公司220kV武健线充电试运行, 该线路两端分别为220kV武口变电站和220kV健康变电站。220kV武健线试充电完成, 合环成功, 线路两端各设备运行正常。在带负荷校验过程中, 220kV武健线故障。健220开关跳闸、武220开关未跳闸, 由于武220开关未跳闸引起武口变电站全站失压。
1 事故经过
线路试充电之前两个变电站运行方式:
220kV武口变电站220kV系统主接线为双母线接线, 所有元件运行于Ⅰ母, Ⅱ母腾空, 武220开关冷备用如图1所示。
220kV健康变电站220kV系统主接线为双母线接线, 所有元件运行于Ⅰ母, Ⅱ母腾空, 健220开关冷备用如图2所示。
两站均用母联过流保护长投作为充电保护, 对新线路各设备进行试充电。
5月10日14点28分, 220kV武健线试充电完成, 合环成功, 线路两端各设备运行正常。14点35分, 调度分别向武口变电站和健康变电站下达操作指令, 退出220kV武健线全套保护 (220kV武健线高频闭锁保护和高频方向保护双套保护) , 带负荷校验线路保护。220kV健康变电站运行人员向调度提出, 建议先退出一套线路保护, 带负荷校验正确后, 投入该套保护, 然后再退出另一套线路保护, 进行带负荷校验。但是, 调度方案两套保护同时退出。14点59分, 在带负荷校验过程中, 220kV武健线线路故障, 220kV健康变电站健220开关跳闸, 健220开关过流保护动作;220kV武口变电站无保护动作, 无开关跳闸, 全站失压, 220kV所有线路对侧开关全部跳闸 (220kV武口变电站110k V所有出线均为馈线运行) 。
2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 根据事故象征初步分析, 为220k V武健线线路故障, 220kV健康变电站健220开关过流保护正确动作, 健220开关正常跳闸, 220kV武口变电站由于某种原因, 保护未动作, 造成220kV所有对侧开关跳闸, 220kV武口变电站全站失压。
巡线检查, 发现220kV武健线第#13杆塔下有人触电死亡, 后经调查, 该死者为精神病患者, 当地村民反映, 在此之前该精神病患者曾多次爬上此杆塔, 这次在220kV武健线带上电后, 又一次爬上杆塔, 造成对地放电。
事故发生后, 组织继电保护人员立即对220kV武口变电站进行保护检查, 发现用于对新线路充电的武220开关过流保护软压板未投入, 只有硬压板投入, 造成新线路发生故障时, 此保护未能正确动作, 扩大了停电范围。220kV武口变电站220k V充电保护型号为南瑞RCS-923, 是新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 由于继电保护人员和运行人员对该充电保护装置没有熟悉掌握其应用, 发生母联过流保护软压板漏投的事情。
另外, 在带负荷校验线路保护时, 调度下令将220k V武健线双套线路保护同时退出, 失去了配置双套保护的意义, 没有充分发挥双套保护的作用, 应该双套保护轮流对调, 轮流校验保护, 当线路发生故障时, 未退出的一套线路保护可以动作使开关跳闸, 切除故障。
3 防范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反映出的问题, 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1) 即将投入运行的新线路, 投运之前要对沿线居民做好电力安全宣传工作, 电力杆塔无论带电与否, 均严禁攀爬, 电力线路工作者要认真检查杆塔上“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标示牌是否完好, 如有损坏或丢失, 要及时增补;另外, 新线路投运之前, 要对新线路认真巡视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排除隐患, 不允许有任何防碍送电的情况发生。
2) 公司要抓好培训工作, 加强岗位作业技能培训, 要针对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和技能水平, 按照“干什么, 学什么, 缺什么, 补什么”的原则, 强化常见、典型作业技能实训, 切实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例如此次事故中, 继电保护人员和运行人员对新投入使用的新型号保护装置, 没有熟练掌握其应用, 造成保护漏投事件。要加强对新型设备性能、原理及应用的学习。
3) 运行人员在工作中, 要有高度的责任心, 工作细心认真, 在继电保护人员更改保护定值后, 运行人员一定要与调度部门下发的保护定值单一一认真核对, 在每月保护核查中认真检查保护压板、定值单, 保证其正确性。
4) 调度指令的正确与否对操作的正确性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调度值班人员应该加强学习, 提高业务素质, 以保证所下达操作指令的正确性。对于运行人员提出的异议要认真考虑, 合理时预以采纳。为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共同努力。
4 结论
事故过程 第10篇
1 煤矿安全管理事故致因理论分析
1.1 班长安全杠杆论
在生产现场, 班长既是生产负责人, 又是安全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 自己监督自己, 这种班组管理制度就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在任务的压力下, 班长的生产和安全杠杆天平是不稳定的, 当班长偏向生产时, 工作的天平就向生产倾斜, 安全就容易出现隐患。反之, 当天平在正常位置或偏向安全时, 现场就安全, 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这就是班长安全杠杆论。
图1为班长安全杠杆论示意, 这种管理的安全弹性很大, 其安全系数高低的影响因素如下:①从大范围来讲, 与班长的能力有关。在一个安全意识强、工作能力强的好班长带领下, 班组的安全性就好, 安全系数就高。反之就容易出现安全事故。②与班长的情绪有关。当班长安全状态好、安全意识强时, 班组安全就好, 反之安全系数就低。总之, 班组安全靠某个人来保证的安全理念是很危险的, 况且这个人又是施工者本人, 自己监督自己, 很难保证安全质量, 真正的安全需要用制度的约束来保证。
1.2 “点”式安全控制论
班长带领工人施工时, 对施工人员的监督包括:检查科巡检人员、区管理人员、调度室及矿领导等, 而这些只是巡查监督, 监督时间短。统计显示, 1个班工作24 h, 这些监督人员监督累计时间不超过5 h。这段时间内施工人员都是按章操作, 安全施工;而在监督巡检人员不在现场的19 h内, 安全监督出现了真空, 这种安全管理称为“点”式安全控制论。
图2为“点”式安全控制论示意, 这种“点”式安全控制论存在较大的安全管理真空。统计资料表明, 90%的事故都是监督人员不在时发生的。原因很简单, 因为违章作业都是在监督人员不在时才违章的, 监督人员在现场就不敢冒险作业。假如有一个“矿领导”24 h在现场监督, 使工作环境时刻都处在安全线以上, 就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 煤矿安全过程控制管理法
2.1 过程控制管理法的含义
煤矿安全过程控制管理法也就是同期控制或现场控制管理方法, 它是指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杜绝违章作业, 并监督施工环境, 从源头上控制伤亡和质量事故, 把事故消灭在未萌芽或萌芽状态, 达到同期控制的安全目的。其根本原则是不安全不生产, 安全才生产。
图3为过程控制管理法示意, 过程控制管理法使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都时时有人监督, 时刻能保证施工人员在安全的环境状态下作业。事故发生的2个必然事件条件为: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只要必然条件其中之一不被满足, 事故就不会发生。
2.2 过程控制管理法步骤
过程控制法的灵魂:井下每个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时刻有监督人员在监督。每个班组在施工场所作业时, 都有监督人员在跟踪控制。在施工中工人经济利益与过程控制形成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 在实施工程控制法时必须与工人的利益相挂钩, 对这一矛盾进行调和。
(1) 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在班组里面设置专职岗位质安员, 他是班组的组成部分之一, 主要负责该班组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工作, 包括环境安全、违章作业等, 代替矿领导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由矿领导直接指挥, 对矿领导负责。时刻保证各个工作面都在“矿安全标准”的杠杆下作业, 还可代替生产单位统计工作量、监督质量, 替代验收员。
(2) 对一线工人进行安全培训, 提高安全意识, 纠正在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
(3) 制订安全效益工资制度, 把施工中的安全系数作为工人工资结算的一个重要方面。工资核算计算公式:工人工资=进尺工资70%+安全工资安全系数。其中, 安全系数为多个方面的总和, 包括违章作业、环境安全等, 具体范围各矿根据部门不同具体制订实施。
2.3 过程控制管理法的机构组建
(1) 组织机构。
成立由矿长直接领导的质安科 (或改组检查科) , 其职责为:①监督检查施工地点安全设施, 保证设施完好;时时监督各个工作地点的施工人员, 使其按安全作业规程施工, 负责监督施工地点的安全工作。②负责给各单位代验收工程量、质量。③负责收集矿井中各个施工地点的资料, 建立安全隐患报表制度。每天早上收集各个工作面的第一手安全隐患资料, 报矿领导审阅, 供领导决策, 监督;或建立计算机安全信息控制系统网络, 科室及时向矿汇报各个施工地点的安全和质量及安全预报, 让矿领导在办公室就能掌握矿区第一手现场安全隐患情况。
(2) 日常工作。
①保证各种安全设施完好, 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延期处理的挂隐患牌;不能处理的报值班室。②保证所有施工人员按安全作业规程施工, 杜绝违章作业, 实现安全生产。③负责给施工单位代验收工程量和质量, 写作业单。④及时向值班室汇报施工单位本班安全工作内容, 包括发现隐患和隐患处理情况, 对以往限时处理的问题负责监督落实。⑤井下各个工作地点有突发事件或条件变化时, 及时向值班室汇报, 让矿领导在最短时间内掌握现场情况。⑥提出安全预测建议。
3 结论
(1) 从煤矿安全现场施工班组监督这一角度出发, 提出了安全管理致因理论中的班长安全杠杆论和“点”式安全控制论, 并分别论述了各自的特征及意义。
(2) 提出了过程控制管理法防治煤矿安全事故, 详细阐述了过程管理法的意义、实施过程及机构的组建等, 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摘要:我国煤炭企业生产面临诸多的安全问题, 给煤矿现场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对煤矿安全管理事故致因理论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了利用过程控制管理法防治煤矿安全事故的思路, 详细阐述了过程控制管理法的意义、实施过程及机构的组建等, 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事故过程 第11篇
关键词:海事;船上安全操作;人员伤亡;事故调查
为使我国海事调查工作全面与国际接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关于开展对船上安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人员伤亡事故调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由直属海事系统对中国籍船舶船上安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进行调查。
1、人员伤亡事故调查背景
开展对船上安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调查的历史背景,主要是我国对船上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我国在国际海事组织(IMO)中已经连续10届当选A类理事国,但是我国海上人员伤亡事故调查制度距离IMO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我国现行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中定义的事故虽然包括“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将船上人员的伤亡事故作为单纯的生产事故,未予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管范围又不包括船上,因而船上人员伤亡事故监管处于空白状态。挪威船级社数据显示:最近10年来,重大海事伤亡事故呈现上升的趋势。
开展对船上安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调查的法律背景,主要是IMO《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的修改并强制实施。《事故调查规则》是在1997年《国际海事调查规则》的良好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于2010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在修订后的《事故调查规则》中,海上安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调查是强制性要求之一。
在这样的双重背景下,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人员伤亡事故调查通知》;2010年3月份又下达《关于执行1MO事故调查规则的通知》,对开展包括人员伤亡事故调查在内的海事安全调查作出进一步规定。
2、国内有关规定
《事故调查规则》虽已强制实施,但我国关于人员伤亡事故调查的配套法规尚未出台,故目前只有海事局的2则通知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2.1调查程序
《人员伤亡事故调查通知》规定,船上安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调查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程序进行。
2.2调查范围
《人员伤亡事故调查通知》中关于调查范围的规定为:“应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安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本船船员或其他有关人员1人及以上死亡或者重伤的事故进行调查,其他有关人员包括:码头工人、引航员、上船为船舶提供服务或监督检查的人员等。”《关于执行IMO事故调查规则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任何水域、外国籍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发生的达到《事故调查规则》规定的“非常严重”等级的事故要进行海上安全调查,其他可供航运界广泛吸取教训的事故视情况进行调查。其中,“非常严重”等级指“涉及船舶全损、人员死亡或严重环境损害的海上事故”。
综合这2则通知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必须进行人员伤亡事故调查的是涉及人员死亡的事故,可供航运界广泛吸取教训的重伤事故则视情况进行调查。
2.3调查性质
《人员伤亡事故调查通知》中规定此类调查“是对事故查明原因,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不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不认定人员受伤程度”。《关于执行IMO事故调查规则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海上安全调查不排除、不干涉、不代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两者属于平行调查。”
3、人员伤亡事故调查障碍
2010年1月6日中午,靠泊在深圳港的港作拖船“蛇港8号”在船舶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5人烧伤的严重后果。深圳海事局随即对事故展开调查。通过该次调查,发现很多在实际工作中开展人员伤亡事故调查面临的障碍。
(1)海员不自证其罪和保持沉默权在我国尚无规定。《事故调查规则》强制实施部分明确规定海员有不自证其罪和保持沉默的权利,若人员伤亡事故调查中存在需要海员自证其罪的情况,调查官必须明确告知海员享有保持沉默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采纳沉默权、不自证其罪的法律原则,而要求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其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12条规定:“被调查人员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第29条第6款规定:“对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主管机关可对有关方面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海员不自证其罪和保持沉默权一方面是对船员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极大冲击。
(2)《事故调查规则》中对“重伤”的规定与我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别。根据《事故调查规则》第2章相关规定,“重伤”是指从人员受伤之日起7天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超过72h。《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2条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通过比较可知,《事故调查规则》中对于“重伤”的定义比我国司法界的规定要轻得多,甚至都没有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轻伤”标准。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出发,如何判断“丧失工作能力超过72h”也是一个难题。
(3)目前我国海事机构的设置尚不能完全符合开展海上安全调查的要求。《事故调查规则》第1章明确指出,“本规则中定义的海事安全调查是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为目的的调查”“海事调查应该分离并独立于其他类型的调查”。该条款明确海事调查的独立性。目前我国现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主要是行政调查,调查的重点往往是事故当事方对规则的违背、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很多海上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刑事判决都将海事主管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司法裁判的主要依据。在我国现行的海事调查框架内,事故调查的目的可以简明地表述为“查明原因,判明责任”,而且对“判明责任”更为重视。《关于执行IMO事故调查规则的通知》中虽然明确海事局是海上安全调查当局,但对各下属海事局内如何开展安全调查,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个科室既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又负责海上安全调查的
情况并不少见。
4、新形势下人员伤亡事故调查的应对措施
(1)尽快修改现有法律以确定海员的不自证其罪和保持沉默权。在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不自证其罪和保持沉默权的情况下,即使我国海事调查官开展人员伤亡事故调查,也很难符合《事故调查规则》的相关要求。给予被调查方权利上的尊重,是法律进步的表现。海事法律法规的国际性要求较高,以修改现有法律的形式确定不自证其罪和保持沉默的权利迫在眉睫。
(2)尽快出台相关规则确定“重伤”标准。建议我国海事局结合司法界目前的通行做法,尽快出台有关指导意见,给出“重伤”的判定标准,给予一线海事调查人员明确指导。
(3)调整海事调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适应IMO事故调查规则的新要求。从全球范围来看,海上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立主要有完全独立、相对独立和完全融合等3种类型。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采用的是完全独立型。如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和美国海岸警备队各自以独立的调查规定为依据,并针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和增进安全的建议。英国、日本等国家采取的是相对独立型。如日本为了在《事故调查规则》生效后适应国际化的要求,于2008年10月1日将原来的日本海事调查局划分成两个部门:一个为日本海事审判法院,负责海事行政调查和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另一个为日本运输安全局,与航空、铁路事故调查机构合并,负责海事安全调查,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我国采取的是完全融合型,海事调查作为履行海上安全监管职责机构的内设部门,没有分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海事调查虽然仍由海事处负责,但是从2000年开始,海事调查从航运部划归综合政策部,与行使日常监督职责的部门分开,独立行使职权。结合当前我国航运发展状况及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大陆地区可以先借鉴香港的做法,各直属局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将安全调查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分立。如盐田海事处的海事调查,目前采取督察科负责、船舶监管科协助的模式。从两科室的职责来看,盐田海事处可以调整为由督察科进行“查明原因”的调查(即安全调查),包括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主要为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不旨在判明和追究责任;由行使日常监督职责的船舶监管科进行“判明责任”的调查(即行政调查),包括对海事责任方的行政处罚等。但从长远来看,我国还是应逐步借鉴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使我国的海事安全调查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参考文献:
[1]张志峰,改进我国现行海事调查制度的几点建议[J]航海技术,2009(2):75-77
事故过程 第12篇
1 锅炉承压部件水冷壁管的损坏
1.1 水冷壁损坏的现象:
1.1.1 水位下降, 蒸汽压力和给水压力下降, 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1.1.2 轻微泄漏时, 有蒸汽喷出的响声, 爆破时, 有显著的响声。
1.1.3 各段烟温下降, 灰渣斗内有湿灰, 严重时, 向外漏水。
1.1.4 炉内负压减小, 严重时变正, 炉门、人孔不严密处向外喷汽和冒烟。
1.1.5 燃烧不稳或造成灭火
1.2 水冷壁损坏的原因:
1.2.1 炉水品质不合格, 长期运行未按规定进行排污, 使管内腐蚀或结垢。
1.2.2 升火方式不正确, 排污门泄漏或炉内结焦, 管壁受热不均, 使局部水循环不良。
1.2.3 严重缺水时, 错误地大量进水, 导致爆管。
1.2.4 喷燃器附近水冷壁管保护不好, 磨损严重。
1.2.5 吹灰器、喷口或吹灰管安装不当, 操作有错误, 管子被汽、水吹坏。
1.2.6 长期超负荷或低负荷运行, 大焦块掉落砸坏管子、管壁被打焦棍磨损或设备本身存在缺陷。
1.2.7 检修或安装时, 管子被杂物堵塞, 致使水循环不良造成管子过热损坏。
1.2.8 定期排污量过大, 造成水循环被破坏。
1.3 水冷壁损坏的处理措施:
1.3.1 锅炉水冷壁管发生爆破, 不能保持汽包水位时, 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3.1. 1 立即停炉, 保留一台引风机继续运行,
排除炉内的烟气和蒸汽, 待烟气、蒸汽消失后停止引风机。
1.3.1. 2 停炉后, 立即关闭主汽门, 可继续进水。
1.3.1. 3 如损坏严重, 致使锅炉汽压迅速降低,
给水消耗过多, 经增加给水仍看不到汽包就地水位计中水位时, 应停止给水。
1.3.1. 4 处理故障时, 须密切注意锅炉的给水压
力等情况, 当故障炉和运行炉由同一根给水母管供水, 如不能保证运行炉的正常水位时, 应减少或停止故障炉的给水。
1.3.2 如泄漏不太严重时, 应改自动给水为手
动给水, 经加强上水尚能维持锅炉正常水位时, 向班长和厂调度汇报, 要求适当降低负荷运行 (投入油枪稳定燃烧) , 请示停炉时间, 并保持低粉位运行;要求投入备用炉, 如备用炉迟迟不能投入运行, 而故障锅炉的损坏情况继续加剧时 (响声增大, 漏水增多和危及邻近管子等) , 则须立即停炉。
1.3.3 若水冷壁爆破而造成锅炉灭火, 应按紧急停炉处理。
2 锅炉水位事故
2.1 锅炉满水现象:
2.1.1 水位报警发出水位高信号, 汽包就地水位计及低地水位表高于正常水位。
2.1.2 蒸汽含盐量增大。
2.1.3 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2.1.4 过热蒸汽温度急剧下降, 主蒸汽管道法兰处有汽水冒出, 蒸汽管道内发生水冲击。
2.2 满水的原因:
2.2.1 运行人员疏忽大意, 对水位监视不严, 误判断致使操作错误。
2.2.2 水位计、蒸汽流量表或给水流量表指示不正确或失灵, 使运行人员误判断。
2.2.3 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失灵或给水调节门有故障, 发现后处理不及时。
2.2.4 外界或锅炉燃烧发生故障而未及时调整水位。
2.2.5 锅炉负荷增加太快。
2.2.6 给水压力突然升高。
2.3 锅炉满水的处理措施:
2.3.1 当汽包水位计超过50mm时, 应将给水自动调节改为手动操作, 关小给水门, 减少给水流量。
2.3.2 若水位超过100mm时, 应开启事故放水门, 进行放水。
2.3.3 注意保持汽温, 根据汽温下降情况, 应及时关小减温水门;
汽温若急剧下降到480℃时, 开启过热器及主汽门前疏水, 并通知厂调度。
2.3.4 若水位无明显下降, 应检查给水系统阀
门是否有故障, 事故放水门是否打开, 必要时应包就地水位计和各低地水位计指示的正确性, 加强对汽包水位的监视。
2.3.5 如汽包就地水位计全部损坏, 而具备给水自动调节器动作可靠;
水位警报器好用, 可靠;两台低地水位计的指示正确, 并且在4小时内曾与汽包就地水位指示对照过, 此时, 应保持锅炉负荷稳定, 并采取紧急措施, 尽快修复一台汽包就地水位计, 允许锅炉继续运行2小时。
2.3.6 如果自动调整器或水位警报器动作不可
靠, 在汽包水位计全部损坏时, 只允许根据可靠的低地水位计维持锅炉15~20分钟运行。
2.3.7 如汽包水位计全部损坏, 且低地水位计运行不可靠时, 应立即停炉。
3 锅炉异常灭火
3.1 锅炉灭火的现象:
3.1.1 燃烧室负压突然增大 (水冷壁管爆破, 引风机挡板突然关闭造成的灭火现象相反) 。
3.1.2 燃烧室变暗, 看火孔看不到火焰。
3.1.3 一、二次风减小。
3.1.4 汽温、汽压和流量均下降, 炉膛出口烟温下降。
3.1.5 汽包水位先降低后上升。
3.1.6 火焰监视器发出灭火信号。
3.2 锅炉灭火的原因:
3.2.1 运行中引风机、送风机、给粉机跳闸或停电。
3.2.2 锅炉负荷过低或负荷波动过大, 操作调整不当。
3.2.3 锅炉水冷壁管爆破, 大量汽水喷入炉膛。
3.2.4 煤质低劣或煤种突然变化, 挥发分过低或煤粉过粗及煤粉潮湿, 粉仓起拱等。
3.2.5 给粉机故障或给粉不均, 煤粉仓粉位低或缺粉。
3.2.6 低负荷运行时, 除灰或吹灰操作不当, 联系不及时, 炉内进入大量冷空气或燃油中断。
3.2.7 一次风速过高或过低, 风粉配合不当。
3.2.8 喷燃器严重烧缺运行, 炉膛负压过大。
3.2.9 炉膛清焦不及时, 造成大面积落焦。
3.3 锅炉灭火的处理措施:
3.3.1 立即停止所有给粉机, 停止制粉系统运行。
3.3.2 关闭所有油枪、油门、维持引风机和送风机运行。
3.3.3 解列各自动调节装置。
3.3.4 保持汽包水位略低于正常水位 (一般为-50mm) 。
3.3.5 增大燃烧室负压, 通风3~5分钟, 以排除燃烧室及烟道内可燃物。
3.3.6 向班长及厂调度汇报, 并通知邻炉。
3.3.7 根据汽温下降的情况, 关小减温水门或解列减温器, 开启过热器疏水门。
3.3.8 查明灭火原因, 并加以消除, 然后重新点火。
如短时间不能消除故障, 则应按正常停炉程序停炉, 关闭主汽门。
3.3.9 灭火后, 严禁向燃烧室供应燃料和采用爆燃方式点火。
如因处理不当致使炉膛或烟道内发生爆炸时, 则须立即停止供给燃料和空气, 并停止引风机, 关闭其挡板, 检查炉膛及烟道状况, 恢复被打开的防爆门及其他孔门, 确认设备完整及烟道内无火源后, 方可重新点火。
发生事故时, 班长应在厂调度的直接领导下, 领导全班人员迅速果断地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处理事故。调度的命令, 除对人身、设备有直接危害外, 均应坚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