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市场主体关系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1

市场主体关系范文(精选12篇)

市场主体关系 第1篇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我国第一代企业家大都还奋斗在企业管理一线,这种情况估计还能持续十到十五年的时间。他们的特点是:肯干,愿意拼搏,不怕吃苦,不怕担风险,善于跟着政府干。而第二代企业家的普遍特点是,注重守业,决策比较保守。香港的第一代企业家已经到了陆续交班的阶段,估计再有五年左右基本完成。他们作为粤港澳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作用已经不再。对于愿意拼搏、敢于创新的这一代企业家,在企业发展和转型中最需要的就是政府给政策,给点阳光就会灿烂。

市场主导下实现经济增长的新方式。加快广东省产业升级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培养、扶持产、学、研共体的企业。以深圳为例,这类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聚集的科研人员占90%,投入的科研经费占90%,承担的科研项目占90%,取得的科研成果占90%,科研成果转化率达到90%。多培养这样的企业,容易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这应该是省政府的重要抓手!

解决广东南北贫富不均衡的建议。广东省粤北山区多,贫困、经济发展落后;粤南相对富裕。可以借鉴宁夏将贫困地区的100万人移民到黄河道边上的解决方案,政府打造定居点,将粤北贫困山区的人员移到粤南。

创办市场主体基本流程 第2篇

(1)需准备的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七)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受理: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2、个人独资企业

(1)需准备的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企业住所证明;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合伙企业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八)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农民专业合作社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5、有限责任公司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和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用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3篇

简政放权向纵深推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今年以来又取消和下放了139项行政审批项目,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出台了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央层面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基本建成。多管齐下改革投融资体制,出台了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加快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加快推进。出台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面完成。

价格改革迈出坚实步伐。今年以来又放开了30多项商品和服务政府定价,绝大多数药品价格实现由市场竞争形成,中央定价项目大幅减少约60%。调整了铁路货运价格并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基本理顺,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扩展到安徽等5个省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扩大至27个省的80个县。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已在除西藏、新疆之外的全国范围内建立,居民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也在稳步推行。

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加快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1项基金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由13%提高至16%,出台了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了1/3,首次分地区、分项目编制转移支付预算。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对电池、涂料开征消费税,提高了甲、乙类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并加征从量税。推进理顺资源税费关系,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改革稳步推进。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推出了大额存单产品,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逐步扩大至1.5倍,并于今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放开金融机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出台了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营银行设立进入常态化审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至全国。3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获批并开始实施。出台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修订出台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出台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企业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国有企业改革系列配套文件基本形成。出台了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目前正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广东省启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进移动通信转售和宽带接入网业务向民间资本开放,42家民营企业获准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城镇化、农业农村和科技体制等改革继续深化。加快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多数省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普遍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在62个城市(镇)全面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启动了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启动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在9个省整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出台了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全面启动。出台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效果。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取得新成效。出台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布实施,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上海自贸试验区部分试点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方案出台实施。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正式签署。推进大通关建设,实现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全国42个海关全覆盖。出台了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带动轨道交通装备、电力成套设备等优势产能加快“走出去”。“一带一路”战略稳步实施,以主要经济走廊建设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突破口,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亚投行协定正式签署。

关系民生改善的各项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出台了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扩大至100个城市,出台了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出台了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指导标准。加快推进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实施。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迈出新步伐。出台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启动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动以市场化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了“多规合一”试点、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出台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集体林权明晰产权确权基本完成。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地实施,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新动力,有力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一是发展动力活力进一步激发。简政放权一系列举措的推出,激发了社会投资创业热情,增强了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对顶住经济下行压力、稳定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上半年,全国新登记注册企业同比增长19.4%,注册资本增长43%。市场主体增加有效带动了就业,上半年城镇新增就业718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71.8%。

二是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驱动战略等重要改革的实施,对促进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上半年服务业增长8.4%,持续快于整体经济,所占比重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创新驱动发展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创新成效不断显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节能减排效果初显,上半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5.9%,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重点区域和城市空气质量总体状况进一步好转。

三是城乡发展进一步协调。随着统筹城乡和城镇化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居民收入增速持续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同比进一步缩小,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

四是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促进了利用外资和外贸结构的优化。上半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8%,服务贸易增速大幅高于货物贸易增速。随着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系列举措的出台实施,对外投资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上半年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同比大幅增长29.2%。

五是社会民生进一步改善。社会事业和民生保障领域的改革逐步深化,公共服务体制逐步完善,对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促进了相关领域社会需求的有效释放,有利于把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打造成稳增长的新引擎。经济增速虽然放缓,但居民收入保持了较快增长,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6%,持续快于经济增速。

市场主体关系 第4篇

关键词:跨区域,粮食销售,市场主体,协调策略

1 粮食销售市场利益主体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

1.1 当前粮食销售市场的利益主体

为了更好地对粮食主产区和粮食主销区之间的相互对接和粮食主销区内部的粮食流通状况进行观察和分析, 这里将粮食销售市场利益主体划分为主产区粮食购销企业、主销区粮食购销企业、销区粮食经销点以及消费者4大类, 见图1。

1.2 粮食销售市场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1.2.1 产区与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之间的关系

作为决定粮食流通市场运行顺畅的关键性因素, 粮食产区与销区之间能否有效衔接, 直接对粮食产区农民的根本利益和销区粮食的价格稳定性产生直接的影响。产销区粮食购销企业的相互关系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于同一利益主体上的产销区粮食购销企业, 主要是通过在产区收购粮食, 随后在销区市场中充当销售方, 可以使空间费用和存储费用大大降低, 实现流通过程中的利润最大化;第二类关系是独立的利益主体, 该种关系下的产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仅是典型意义上的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的关系[1]。

1.2.2 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

对于销区粮食购销企业来说, 其主要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种规模的私营粮食购销企业组成的, 两种企业之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关系, 在粮食供求关系之外, 还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利益竞争问题。首先, 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来说, 一般情况下不直接面对粮食经销点, 而是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私营粮食购销企业—粮食经销点”这一流转主线, 达到最终的储备销区安全粮、稳定市场粮价的目的, 该种情况下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典型意义上的供需关系。其次, 两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明显表现在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私营粮食购销企业同为粮食供给方的情况下, 资金力量雄厚、市场信息把握准确度高且收购和回收成本较低的一方定会获益较多。

1.2.3 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与下游 (粮食经销点和消费者) 之间的关系

从消费者获得粮食的几个途径来看, 粮食在由主产区到消费者手中的这一过程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流转关系, 并且在粮食流转过程中, 各个利益主体之间都会赚取一定的差价, 粮食经销商与下游之间的关系属于典型的供需关系, 并通过粮食进价和差价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2 粮食销售市场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归属

首先, 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来说, 其本质上是我国粮食跨区域销售和流通的重要载体, 该类企业的最终目标是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经营的粮食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为了实现企业自身利润的“市场粮”, 该经营类型下的粮食与私营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的“市场粮”在本质上具有相同性质;第二类是用来保证我国粮食安全的“政策粮”, 主要是指国家粮食储备粮以及用来平抑市场粮价波动、维护市场稳定的临时储备粮, 该种粮食类型具有较为明显的公益性和政策性, 利润最大化并不是其最终目标[2]。

其次, 对于私营粮食购销企业来说, 其所应经的粮食在本质上可以称之为“市场粮”, 私营粮食购销企业的最终经营目标是在市场变化和自身经营能力的基础上, 通过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 对于粮食经销店来说, 其根本性质和利益归属与私营粮食购销企业基本相似, 不同的是其在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上, 对于销区私营粮食购销企业来说, 相差较大。但不论是对于私营粮食购销企业, 还是销区粮食经销点来说, 其在进行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的选择时, 都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 国家和各级政府有权通过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节。

3 不同情况下粮食销售市场中各主体利益之间的相互协调

从上述对粮食销售市场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以及利益性质和归属分析来看, 当前, 对于跨区域粮食销售市场中各主体利益的协调应可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3.1 市场粮源充足情况下的主体利益协调

在粮食获得丰收、市场粮源较为充足的情况下, 主要考虑如何确保产区粮食销售顺畅、居民购买的起, 由此就需要通过降低粮食交易边际费用, 提高粮食购销企业跨区域粮食销售的积极性, 避免出现产区粮价低迷、销区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 企业可以努力提升自身谈判能力及讨价还价能力, 并降低交易信息搜索费用;国家应创造出良好稳定的区域粮食流通硬件环境。

3.2 市场粮源不足情况下的主体利益协调

3.2.1 局部粮源不足

局部粮源不足情况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粮食减产或者是初级粮商囤积造成的,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 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确保后续粮食产量的稳定;其次, 国家应加强对粮食购销市场的整顿力度, 从提升市场准入力度入手, 通过建立起严格的行业制度, 使粮食销售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调节。

3.2.2 整体粮源不足

整体粮源不足是较为重要的粮食安全问题, 其产生原因可能来自于国际大环境, 也可能来自于我国内部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问题。在该种情况下, 为了确保粮食销售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以及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 首先, 应协调好粮食生产、流通及储备三者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关系, 保证粮食经济健康运行;其次, 应建立起粮食安全预警机制[3], 加强对粮食安全走势的分析和预测;最后, 应通过粮食市场化和国际化途径的结合, 进一步完善我国粮食系统市场化, 发展粮食期货市场以及大型私营粮食企业等, 并通过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加强, 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提到提升, 以此应对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和主体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

[1]王薇薇, 王雅鹏, 孙凤莲, 等.跨区域粮食销售市场中各主体利益的协调分析[J].农业现代化研究, 2010, 31 (1) :5-10.

[2]郭溱, 柏燕.对龙马潭区域粮食经济发展与粮食安全问题的调研与思考[J].粮食问题研究, 2011 (6) :22-26.

法律关系主体的名词解释 第5篇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关系二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关系三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方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关系四

市场主体关系 第6篇

关键词:中学生思想品德建设;教师引导;学生主体

中国分类号:G633.2

中学生思想品德建设中的引导主体主要是指教師,建构主体则是学生自身。教师的价值引导为学生思想品德自主建构提供了方向性保证,否则学生的自主建构是杂乱无章的;学生是价值引导的具体性实践者,没有学生具体实践,学生的思想品德建设则是空泛虚无的。教师的价值引导与学生的自主建构达到辩证统一时,才能有效的促进中学生品德建设的实现。

第一、平等关系

不同的学科对平等会有不同的界定,但它首先是一种理念,重点在于意见沟通、平等协商、共同参与。教师和学生之间必须是平等的、相互信任的。只有建立在平等和信任基础上,教师和学生之间才能实现真正的交流和互动。

教师和学生虽然存在知识、能力、阅历等方面的差别,但并没有尊卑、上下高低之分,他们在人格上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二者都是具有完整人格的“我”与“你”,不只是知识的传递与接收,还包含情感、精神、思想、智慧、理性与非理性、科学与人文、事实与价值的碰撞,是在平等交往中实现双方各自完整性的整合。

首先,从教师认知发展的内因和外因、目的和手段的辩证关系来看,教师的教是手段,是中学生思想品德建设的外因,学生的吸收和自教是目的,是学生发挥主体性的内因。教师的教是为了学生的自教,因为前者的效果是由后者的发展水平检验的,也就是说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

其次,平等意味着老师与学生之间以互相理解、互相促进、教学相长为基本原则,实现的是教育的爱与教育责任感的统一。因此,必须创设生动活泼、团结和谐的学生品德建设活动氛围,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能动性,不仅要学生享有自主,还要确保学生的自由,这才会真正意义上实现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平等。

此外,平等还充分体现了对学生主体的尊重。它把解放作为目标,把关系淡化。解放的目标是指要促进学生个性的自我实现与自由发展,使建学生获得独立自主的能力,形成完整的人格。

第二、交往关系

“交往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现实的个人,社会集团、民族、国家之间以一定的手段为媒介的、互为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往来、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物质和精神交流活动”。 站在个人品德建设角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概念:一是,,它反映了引导主体和建构主体之间的社会联系;二是,它反映了个人品德建设主体间的这种联系是在引导主体与建构主体的个人品德建设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换言之,交往范畴既是引导主体与建构主体的关系,又是他们之间关系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人学意义上的交往,指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和精神的交换过程,是人们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社会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沟通、相互影响的社会性行为”。 换言之,是指在一定的实践中,各主体之间相互往来,进行物质、精神交流的社会活动。通过交往,“可以对各自的兴趣、爱好、性格、习惯、能力、知识水平、价值观念等有较为深入的把握,为双方的互动合作、沟通交流、消除误解创造条件”。 借助交往,当事人对行动的规范、角色要求有着相同或相似的认同,这有利于教师和学生在互动过程中做出正确的角色期待、意义解释和人际反应。通过交往,一定的道德观念与规范为学生自觉地从情感、意志、信念诸层面自主选择、自我构建、逐渐内化接受与外化为行动的高度统一。

第三、和谐共生式关系

在中学生品德建设中教师和学生间最显著的关系是和而不同的共生式存在关系。“共生”(symbiosis)一词来源于希腊语。“共生”的概念最先是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在1879年提出的,指不同种属生活在一起的状态。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共生概念包含了更多的社会、伦理、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含义,并逐渐在诸多学科领域内得到广泛运用。伦理学意义上的“共生”,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相互依存中协同发展、彼此互利的关系。这里的“共生”不仅仅是存在、生存,也不仅仅是事物的简单延伸,而是吸收了新的特质,新的内涵,新的要素,从而有着改进、提高、优化、发展的含义。简单地说,“共生”也就是共存、共在、共荣和共利。

在中学生品德建设中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互补和互启性,又有有互斥性,把它归纳为和谐共生式关系,即冲突、独立、异质,又协同、平衡、共处,和而不同。这种共生关系,旨在凸显中学生品德建设当中的各主体之间以自主管理、学术自由、多元文化交流的形态存在。这是中学生品德建设教师和学生精神生长的重要生态基础,也是我国教育改革的迫切需要和文化软环境的重要组织部分。中学生品德建设的教师引导和学生建构主体共处在一个开放的、自主的、相互包容的体系中。在多元文化价值冲突的背景下,教师引导与学生主体的关系、个体与个体的关系、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利己与利他、外在交往与内在情感等都己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需要抛弃一些腐朽的、不利于教师引导和学生主体自身发展的思想道德观念,而倡导和发展这种和谐共生的师生关系。

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背景下,正确处理好教师的价值引导和学生的主体性建构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才能实现中学生思想品德建设的时效性和常态化。同时,教师和学生只有明确了这三种关系,才能在中学生品德建设实践中不断丰富和提升自身的精神生活;不断拓展自己的人生价值和人生意义,从而实现教师价值引导和学生自主建构的目的。继而真正实现中学生品德建设的最终目标和终极目的——实现中学生品德建设的自然生成、生活意义和人生价值。

参考文献

[1]万光霞.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学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郭红霞.论个人品德建设主体[D].贵州大学,2012年

[3]张玉茹.试论主体道德教育理念的建构[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16)

[4]郭英.我国近年来关于教育主体间性问题的研究述析[J].教育导刊,2005(8)

对“双主体教学”关系的分析 第7篇

所谓主体, 在哲学意义上, 可以理解为具有思维能力并运用一定物质手段和精神手段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人 (包括个体、社会集团以至整个人类) 。所谓客体, 就是主体通过实践所作用的对象。

主客体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在实践活动中, 主体和客体都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主体在有目的、有意识地改造客体的同时也受到客体的限定和制约;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 同时也是主体和客体相互转化的过程。这种相互转化是通过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表现出来的。

二、教学活动中主客体关系的主要观点

1. 教学主体观

有的研究者认为, 教学活动是教师按照教学大纲, 全面、系统地在课堂上传授知识、形成技能技巧的过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是受教育者, 他们只能按部就班地接受、吸收教师所教授的内容。因此,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是教学的主体, 而学生则是教学的客体。

2. 学生主体观

有的研究者认为, 教师的教是为了学生的学, 学生是教学过程中唯一的主体。教师所教的任何知识最终都要为学生所消化与吸收, 在此过程中学生积极、主动地接收外来知识, 通过构建的方式转化为自身的知识。

3. 学生主客体双重性观点

有的研究者认为, 学生同时具有主体性和客体性两种属性, 随着学生自身的成长, 这两种属性此消彼长, 形成一个动态发展的模式。具体来说, 学生在学习前期主体性最低而客体性最高, 经过小学、中学和大学, 到研究生时期主体性达到较高水平, 而客体性则降至较低水平。

4. 双主体观

有的研究者认为, 教师主体观与学生主体观都具有片面性, 教学活动应该是由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构成的。他们认为在教的过程中, 教师处于主体地位, 起主导作用;而在学习过程中, 学生处于主体地位, 具有主观能动性;教学内容是教师和学生共同的客体;教师、学生、教学内容三者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教学过程。

双主体教学观对教学活动的主客体关系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思考, 最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教学活动的本质, 是最可取的一种观点。

三、教师是教的主体

教师是教的主体, 是教育活动的组织者、主持者, 是人类文化的传播者、传递者, 是学生人格的陶冶者和塑造者。他不仅主导了学生所要学习的内容、方法、时间与空间, 而且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调动、学习兴趣的养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教师教的活动过程中, 学生是具有主动性的客体, 他以自身的个性、行为制约着教师的教学行为。这就要求, 教师在教的活动过程中形成符合教育规律的教学方式与方法, 快速、便捷地向学生传授社会文化知识。只有这样, 才能充分发挥教师在教的活动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四、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教学活动是教师“教”和学生“学”所组成的“教”与“学”的双向活动。在教学活动中,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其客体是教师所教的内容。在学习活动中教师并不是学生认识的对象, 而是学生认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手段。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具有主观能动性, 主动地接受教师所教知识;教师则通过自己的“教”“解”“导”等方式引导学生消化、吸收教学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

五、教师与学生的双主体教学观

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8篇

一、劳动者

劳动者为劳动法中的主要主体, 相应的概念还有雇员。根据德国劳动法, “雇员”应包括任何的雇员, 不局限于某些特殊雇主的雇员, 除非法规中明确指出。“雇员”包括任何由于劳工争端引起或造成的、由于不公平劳务活动而被迫停止或失去现在的工作、又不能找到与现在工作同等的、正常的工作的一切个人, 但不包括受雇于农业的劳工、受雇于家庭和个人服务的劳工、受雇于父母和夫妻之间、独立合同工、受雇于作为管理人员、受雇于隶属于铁路劳工法之下雇主的雇员、或任何人受雇于在这里没有被定义的雇主[2]。这个定义描述了劳动者的性质, 同时运用排除法排除了不能称之为劳动者、却和劳动者同样付出劳动、获取报酬的人。根据我国《劳动法》对其主体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个条文主要是界定了适用主体的地域范围, 将劳动者定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并没有直接指出劳动者的概念, 而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定义来确定的, 即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是一种循环的描述方式, 并没有准确地表达劳动者的概念。

关于劳动者的定义有很多种。按照我们的一般理解, 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当然, 这个概念并不能体现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的含义, 也并不能揭示劳动者的内涵。其他国家例如德国和日本, 在规定劳动者的概念的时候, 在不同的法律中, “劳动者”这个词所有的含义并不相同。在德国, 一般认为, 雇员是基于私法上的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 (雇主) 提供劳动给付的人[2]。这并不是法律上的定义, 也不是由法律推断出来的, 德国的《社会法典》规定了不被认为是雇员的情形, 而是学理上对雇员的界定。

但是从世界范围内的主流观点来讲, 劳动者的主要特征就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赖性。按照德国传统的主流观点, 人身依赖性包括广泛的报告义务, 在疾病时继续支付工资, 适用集体合同规则, 缺乏自身的价格和广告形式, 不能独立地招揽顾客, 缺乏人工和物品费用的证据, 只为劳务需要方工作, 接受所有劳动指派的义务, 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参加企业委员会的选举, 偿还雇主代付的工资税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缺乏自己的助手[2]。日本的《劳动基准法》中, 第九条规定的“劳动者”定义中的被使用的含义, 实际上是把以上级对下级的人格支配关系为中心的劳动关系作为前置理念, 是上级对下级的个别的指挥命令关系, 具体来说, 是把出勤、缺勤、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是否由本人自由决定作为“使用从属性”的内容加以考虑, 以此为中心判断是否为劳动者[3]。在适用各种劳动基准法的时候, 有必要首先确定是否为劳动者[4]。

至于具体说什么是劳动者, 日本、德国的法律上并没有一般定义, 只是从反面说明什么不是劳动者。我们可以体会劳动者的意思, 也可以判断现实生活中一个人是否为劳动者, 但是具体的概念还需要斟酌。从德国、日本的劳动法中, 我们可以管窥出一些劳动者界定的共性。劳动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例如在我国, 劳动者需要满十六周岁。劳动者在人身上、经济上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 以付出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 这就将劳动者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区别开来。按照人身依赖性的观点, 一般认为,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用人单位

我国劳动法将雇佣劳动者的人员成为用人单位, 另外还有称之为雇主的。根据美国的《国家劳工关系法》, “雇主”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起到雇主代理人作用的人。但不包括美国国家、政府拥有的企业、联邦储蓄银行、任何州政府及政治团体, 或任何隶属于铁路劳工法的人、 (1) 随每次修证而定, 起雇主作用的劳工组织, 或这样的劳工组织的官员和代理人。 (2)

在我国, 用人单位一般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 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劳动法执行。《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外, 还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另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补充,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 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 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灰色的地带需要进一步界定, 如聘用离退休人员的雇主算不算用人单位。有学者认为, 法律没有列举的不算, 事实上, 这样的雇主如果符合我们所认为的用人单位的内涵, 还是应当被认为是用人单位, 是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这样, 在扩大用人单位适用范围的同时, 可以扩大劳动者的保护范围, 确保广覆盖。

三、其他主体

其他的主体指劳动关系中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外其他的参与者。主要包括由劳动者构成的社会团体、由用人单位构成的社会团体、国家主体。劳动者构成的社会团体在我国甚至全世界范围内体现为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顾名思义, 工会是由劳动者组成的为维护劳动者利益, 增强劳动者博弈、谈判能力的社会团体。

工会应当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但是工会的利益不等同于劳动者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总和。这个团体是超脱了工人的个体利益而形成的代表工人集体利益的团体。在宏观方面, 工会的职能表现为代表职工进行集体谈判。美国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被认为是集体合同时代, 工会成为许多企业劳动关系的主导者。这种民主参与政策法律订立的机制在企业的内部得到了体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工会有参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在微观方面, 工会的作用体现为维护职工的个体利益, 如职工利益受到侵害时, 工会可以帮助职工进行维权。

与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言人不同的是, 我国尚未形成真正代表企业方的雇主组织。现有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两会合署办公, 简称中国企联) , 尽管在国际上以“中国雇主组织”的名义得到国际劳工组织的承认, 但事实上并不具备在劳动关系中与工会组织相对应的雇主组织身份。中国企联是国家经贸委授权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只是一种“联谊性质的官办机构”[5]。我国现有的用人单位的团体还包括商会, 其中以地方商会为主, 并没有全国性的商会组织。并且商会“在商言商”, 主要起到的是在用人单位之间沟通的作用, 给用人单位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 并没有做到维护成员的权益, 协调同业关系, 代表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工会进行协商。尽管工会和企联各自都代表了一定的利益团体, 但是两者能从一种更加宏观的角度来进行博弈和谈判, 从而从宏观上平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这种集体而宏观的利益代表更为集体谈判增加了理性程度, 同时提高了集体谈判的效率。

劳动关系中还有国家主体。劳动关系中的国家主体渗透着劳动关系相关法律的制定与运行。在劳动关系相关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国家主体以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身份参与劳动关系。《劳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劳动合同法》就是在国家公权力的组织下制定的。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阐述的法律关系中, 国家主体主要是以执法者的身份存在的, 存在的形式即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在我国, 主要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地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法律的研究应当以人为本。界定清楚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奠定了理论基础。只有了解了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们才能构建分配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机制。

参考文献

[1]关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制建设[J].法学杂志, 2007, (3) :16-17.

[2]杜茨.德国劳动法[M].张国文,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3]松冈三郎.合理化下的劳动基准法的地位和作用[J].学会志劳动法, 1963, (22) :8.

[4]田思路, 贾秀芬.契约劳动的研究———日本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改革核心是建立市场主体 第9篇

铁路货运改革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这是铁路运输向市场化迈进的重要一步。从改革的具体方案来说, 它抓住了铁路货运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这之前, 铁路货运是计划经济, 客户要围着铁路转, 与铁路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不同部门沟通, 铁路运输的手续多、服务态度差, 而现在是铁路围着客户转, 例如“实货制”、“一口价”、“门到门”等。不过, 此次改革更多的是业务层面上的变化, 尚未对铁路运输管理体制进行重大变革。

尚未触及体制

“实货制”、“简过程”、“一口价”等改革, 是业务层面的变化, 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事实上, 业务层面的变化会触及到深层次的体制问题, 但体制不变, 组织架构不变, 又会阻碍货运业务流程的变革, 使货运组织改革大打折扣。

现有铁路局的数量过多、管辖边界过小、分界口过多, 导致每个铁路局承运的货物大部分要发往外局。因此, 铁路局无法自主定价, 铁路局不能对货物运输价格和服务向货主做出承诺, 不能成为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的主体。路局数量过多、分界口过多, 导致调度指挥和清算必然要高度集中在中铁总。调度指挥是铁路运输生产的指挥权, 因而是铁路运输企业产权最核心的要素, 铁路局一方面在调度指挥上要高度听命于中铁总, 另一方面不能直接从市场获得收入而只能获得清算收入, 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实际上, 只有中国铁路总公司才是市场主体, 而全国各铁路局面临的市场情况千差万别, 中铁总难以制定适应各地情况的统一应对政策, 难以做出及时反应, 势必无法把握竞争的主动权。

具体的说, “一口价”由谁来定?按照现在的情况, 只能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来决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中国铁路总公司可能会给各铁路局 (公司) 相应的运价浮动权限, 但这个浮动的范围不会太大, 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例如, 广州铁路集团是卸车局, 如何组织排空车辆的有效利用, 就涉及运价决策权的配置问题。如果按0.12元/吨公里的标准运价下浮20%3 0%, 可能仍然竞争不过公路和水运。如果空载排空, 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如果排空车辆的运输价格是6分/吨公里, 甚至是5分/吨公里、4分/吨公里, 排空车辆就能够满载货物, 铁路就能够增加收入、增加盈利。问题是, 在现有体制中, 广铁集团是否能够有这样的运价决策权?由此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又如何在各相关路局间进行分配?中国铁路的经营情况千差万别, 中铁总公司不可能事先设想每一种情况、给每一个路局制定一个“一口价”的决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 铁路就会失去竞争的主动权。

因此, 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路局在现有体制中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路局必然缺乏实施新的货运组织方式的内在激励, 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而面向市场的货运组织方式要高度依赖铁路运输企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路局不是市场主体的后果不仅表现在运输方面, 在配套设施投资建设方面, 问题可能更突出。例如, 要建一条临港铁路或者铁路专用线, 来实现“门到门”服务, 铁路局能不能自主进行投资, 或与其他企业合作进行投资建设?还是要上报中铁总公司, 由中铁总公司统一安排?中铁总公司是否能迅速做出反应解决“门到门”服务中的设施建设问题?在现有体制中, 铁路局没有自主投资、自主融资或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权利, 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进行重塑市场主体的改革

我建议是在现有体制框架下, 推进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控股公司, 把现有18个铁路局重组为三大区域铁路公司, 使北、中、南三大区域铁路公司成为真正市场主体的改革。北方铁路公司包括北京、太原、沈阳、哈尔滨、呼和浩特、济南铁路局等6个铁路局。中部铁路公司包括上海、郑州、西安、武汉、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局、青藏公司等7个铁路局 (公司) ;南方铁路公司包括广铁集团、成都、南昌、昆明、南宁等5个铁路局 (公司) 。

根据2011年的铁路货运统计, 按三大区域铁路公司实行重组后, 北、中、南三大区域铁路公司在其管内实现“门到门”的货物发送量分别为88.2%、65.8%、85.8%。这样, 三大区域铁路公司可以自主定价, 直接对货主做出承诺, 直接从市场获得大部分收入;可以有较高的调度指挥权, 可以对外融资进行一定规模的项目建设, 自主处置管内支线资产, 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这样, 在三大区域铁路公司之间可以形成比较竞争。中铁总在运输组织中只负责组织全路运行图的编制、关键时期的集中调度指挥, 主要负责战略管理。

在三大区域铁路公司成为真正市场主体、自负盈亏以后, 区域铁路公司会有内在的驱动力进行货运组织改革、货运业务流程的不断优化。铁路运输企业将大量组织点到点的直达列车, 大幅度减少编组作业, 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这将进一步促进物流业的发展, 物流企业如果有较强的货流组织能力, 能够大量组织整列运输, 就能与其他铁路物流企业和其他物流方式进行竞争, 而资源也会向具有优势的物流企业集中。

合理引导民间资本

除了从根本上建立市场主体以外, 尤其是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货运铁路的建设与运营方面, 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民间资本的进入, 可以使铁路运输市场更具有竞争性。

例如, 可引导民间资本建立货车租赁公司。铁路运输生产要对机车、车辆、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 但原铁道部在货车资源配置上长期重视“货车周转时间”指标, 这是货车的生产效率指标而不是货车运用的经济效益指标。市场导向的铁路公司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经济效益, 而不是某种个别生产要素的效率。铁路货运有着明显的周期性, 铁路公司按照最大运量拥有货车, 会在作业波谷期间造成资源浪费;如果拥有的货车能满足波谷期的作业量, 而在波峰期间租用货车, 会极大地提高货车的利用率。尤其是铁路货运改革后, 特殊货物的运量会越来越大, 对冷藏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成本高、运价高的特种车辆需求越来越高, 自己大量持有车辆显然不符合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这就为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场开展货车租赁业务开辟了空间。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公司通常大量租用车辆, 美国Ⅰ级铁路公司只有41万辆货车, 占美国货车总量的30%。俄罗斯铁路拥有约50%的货车, 其他为私人投资者拥有。

此外, 可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购买支线铁路的方式进入铁路市场。铁路局可以考虑出售一些亏损的、运量少的支线, 改善自己的资产负债结构。民间资本购买支线铁路的方式优于构建铁路的方式, 因为建设铁路的资金量巨大, 而购买铁路支线可以短期见效。在东北地区, 亏损的、运量少的支线较为普遍。这些支线转由民间铁路公司经营后, 由于可以降低某些技术标准、用人少、经营机制灵活等原因, 则可能盈利。

谈“主导”与“主体”的互动关系 第10篇

吕叔湘先生有个很恰当又新鲜的比喻, 说语文教学类似农业而不似工业。学生的语文能力, 不是像工业品那样被制造出来的, 不是“行为主义”的“刺激反应”的机械生成, 而是像农作物那样, 在农民的精心培育下, 靠自己吸收阳光雨露各种营养, 自己成长起来的。

所谓确立学生学习的主体性, 就是认识到语文学习这种复杂的精神活动与有机体的生命活动一样, 都靠着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 通过自己特有的内部结构和生成方式, 不断与外部条件相互作用而不断建构自身;教师的主导 (当然, 教师不是语文学习的全部条件) , 理想的作用, 应是在学生语文能力发展的每一环节上, 提供最适时的帮助, 营造适合其成长的外部条件。主导, 一是要适合其内在结构, 二是要符合其成才规律, 才能发挥作用。由此可见, 主导要以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为前提, 主体要以主导适合自身成才为前提, 二者在语文教学中密不可分, 离开了对方, 自己也失去了意义。

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 将对传统农业有革命性的改造。农业生产也会向工业化方向发展。但吕叔湘先生的比喻的精神内核仍不会过时。我们能从中得到更多启示:农作物生长的黑箱能在基因的水平上被人们认识, 从而对其施加更有效的影响与控制, 对主体的语文能力成长规律的认识也应在教学科研与实践中不断加深, 从而为更科学、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开辟了广阔开地。

现在有人认为“语文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同”, 语文能力不能仅靠课本、课堂来培养, 这是对的。而对语文教育这个无限与有限的矛盾, 教师的主导作用应如何发挥?我想, 发挥教师作为的主要阵地还是在课本与课堂。不能因为要扩大学生的课外阅读量、写作量, 扩大学生的课外实践活动而认为课本与课堂无足轻重。课本与课堂是调动、启发、引导学生走向课外的环节, 正如叶圣陶先生说的, “教是为了不教”, “教科书不过是个例子”, 课堂也不过是个例子。重视课本与课堂是“为了不教”的“教”, 教师所要致力解决的是如何由这个“例子”而培养起学生的兴趣、方法、能力, 关键是如何使课本与课堂能适应学生的需要, 能激发学生的自主精神, “主导”需要付出更多努力。

语文课程教学改革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问题。比如, 要求学生增大课外阅读、写作, 学生还有其他科目的学习任务要在课外完成, 精力与时间有限;中学生面临中考、高考的压力, 在考试指挥棒下急于练习各种应试题型;以学生成绩与升学率来评价教师的教学与新课程目标不一致;即使是以新课程标准来评价教学, 也可能因理解的肤浅与偏差而设置形式主义的指标导致教师疲于应付, 无暇顾及学生素质的成长发展。这些问题都不是单靠教师的努力能解决的。

在一些班上, 竟然有多数学生不爱学语文, 不愿意写作文。这种情况, 也不能全怪老师。即使不考虑语文教育所包含的家庭、社会环境的教育因素, 单就学校的语文教育来说, 是由各种环节各个阶段相连续成的链条, 其间有众多教师和学生在一起参与, 哪一个环节阶段出现问题, 都会影响学生的成长。所以不爱学语文的根子可能不在当前, 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自觉性, 教师就得做根上的补救工作。

所以, 课程改革的成功, 最终还是要靠一支有新的教学理念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尤其是在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阶段, 更需要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皮亚杰指出, 不能依教材内容的难易来判断教学的难易。第一, 教一个刚入学儿童一个基本的语言结构, 未必比使一个青年吸收一个更加复杂的结构容易, 因为青年在心理发展方面比较接近于成人的思维和语言习惯。第二, 就学生以后的智力发展而论, 满意地吸收结构 (而不是接近吸收或口头上的吸收) 在较低的阶段上要比在较高的阶段上更为重要, 因为在最初阶段吸收各种结构的成败, 事实上制约着学生以后的整个学校生活, 而在较高的阶段上则已有可能按照学生确切的水平以其他适当的结构代替或进行自动纠正。这是很正确的, 所以叶圣陶先生说:“级别低的学校很多功课也要水平高的教师才教得好。”语文课程的人文性与工具性, 决定了它位于开启学生心灵, 使学生掌握学习工具, 为学生以后发展奠定基础的地位。每一阶段的学习, 都将影响下一个阶段的学习。学习语文的兴趣与能力, 往往是在幼儿时萌芽得到良好的保护培养, 而后逐步发展起来的。

参考文献

[1]皮亚杰.教育科学与儿童心理.教育出版社, 1982:130.

让央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第11篇

解决央企利益输送问题,必须从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两个层面入手,双管齐下。

首先,坚决贯彻长效治理监管机制。

公司治理是公司顶层设计,比如法人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但真正促成央企利益输送的,是央企经营管理层面的问题。固然经营层面问题根源在公司治理,但是再好的公司治理水平,如果经营层面监管不力,同样问题辈出。比如中国境内那些全球500强跨国企业,治理水平不可谓不高,但商业贿赂、舞弊问题同样突出。因此,建立并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才是关键。

本次央企巡视过程中,收入不实、利润不实等违规情况普遍。究其原因,可以发现央企内部组织层级非常多,有的甚至高达11级,组织架构极其复杂,导致子公司不当及违规决策难以及时有效监控。在此情况下,会计核算不准确;一些企业为完成考核指标或少缴税款等,虚构销售或成本费用,转移资产、权益、利润,便成为常态。

笔者建议要强化和常态化纪委巡视,加强公司法人治理,着力减少央企内部管理层级,加强企业外审,尤其是第三方外审,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有效性。

其次,坚决斩断“关联企业”利益链条。

央企普遍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吃里扒外、损公肥私等突出问题。这些高层管理者往往靠山吃山、靠船吃船,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向“特殊关联企业”违规输送利益,从中牟取私利,形成“链条式”腐败。

为此,必须定期开展第三方利益输送及领导人员私自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严查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与“特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关系、进行业务往来的现象;对发现与“特殊关联企业”存在利益输送的,要即知即改、立即纠正;对顶风违纪、敢踩红线者,一律进行先免职,再处理,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坚决斩断利益输送链条。

若有央企领导纵容支持亲属、老乡或其他关系人承揽项目或开办关联企业谋利,一旦查实,涉及的相关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让或注销企业、退出股份、终止业务关系等手续。同时,对上下游供应链环节代理人进行全面清理,严格评估和准入审核;着力提升直供、直销比例,减少供应链环节,降低对代理人的依赖度,从源头上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再次,坚决清理领导亲属违规经商。

企业领导人员的子女、亲属在其管辖范围内违规经商办企业,是形成非法利益输送链条的重要一环。务必对央企各级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实行亲属情况登记报告制度,按期核实与央企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情况,配合年度纪检巡视、审计监察等工作,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关联交易开展全面调查,并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对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系统内从业事宜,必须明确严格、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规范意见。对于不按照要求,填报信息不实的领导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实行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甚至停职、免职处理;对严重未如实申报的领导干部给予免职,并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坚决责任追究与损失追讨并举。

一旦发现非法利益输送问题及移交的问题线索,相关企业须切实厘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纪依规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对已经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必须全力追讨,一笔一笔列出,明确追讨责任人及完成时间,把损失减少到最低。对于参与利益输送行为的央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利益输送链条端的受益方,必须配有严厉的惩罚制度,凡是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罚就罚得倾家荡产,并将所有当事人纳入国家征信体系黑名单。

多重企业主体与法律人格之关系透视 第12篇

一、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概念的创设, 最早出自于《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创造了一个团体的法律地位, 发明了法人制度。这个时候需要用一个东西表达一个团体在民法上的独立地位。于是德国民法创造了一个抽象的概念权利能力, 用来描述团体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 在法学界对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关系争议不少。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一致说, 另一种是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差异说。

赞成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一致说的主要是我国学者。不少学者坚持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判断一个人或者组织是否成为民事主体, 关键在于它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即权利义务的归属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便不称其为民事主体。”权利能力更被认为是主体资格, 人格之别称。将权利能力与法律人格视为同一概念, 如梅仲协先生对权利能力做这样的定义, 权利能力者, 亦即人格之别称, 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也。

赞成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差异说的, 以德国学者居多。德国学者通说认为权利能力是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者资格, 如果以其为人格的另一种表达, 这将在理论上面临一个难题:由于自然人的人格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就一律平等。但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实际上有大有小, 如结婚权利能力, 并非人皆有之, 而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则根本不一致, 法人的权利能力依目的而定。日本北川善太郎先生在《日本民法体系》中认为, 权利能力是一个私法上的概念, 它与人格差异极大, 不能等同。人格概念的意义在于揭示民事法律主体内在统一性和其实质, 界定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民事能力概念的意义在于揭示法律主体的差异性, 具体刻画法律主体存在与活动状态与特性。人格是现实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前提, 民事能力是法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可能性和范围, 人格是民事能力的抽象, 民事能力是人格的相对具体化和法律存在。人格表现为民事主体之独立、自由、平等的形式价值, 民事能力表现为现代民法所谓“具体人格”。我国学者江平教授和李双元教授认为:“人格是指可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而权利能力可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前者是主体的资格, 后者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前者指条件, 即具备了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 即民事主体可享受的权利范围。”

笔者赞同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差异说。笔者以为, 法律人格是指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即是指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条件, 而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一个市场主体必须先成为民事权利主体, 才能谈及权利能力, 即法律人格是权利能力的前提条件。

二、不同企业主体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公司为法人企业。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制度中的特例同样具有公司独立的财产,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分离的。一人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除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根据文义解释, 以上规定首先确认了公司的法律人格为法人企业, 然后赋予公司以自身的财产独立地享有财产权, 且独立地承担公司全部债务。体现了公司法律人格的独立性与权利能力的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见, 企业投资者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没有分离, 企业投资者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投资者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 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法律人格不独立, 其财产权利和行为能力也不独立性, 即权利能力不独立。

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定位是我国目前争议较多的问题。因合伙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目前学界多数说将合伙企业归为第三民商事主体, 认为, 在《合伙企业法》中, 作为组织形态的商事合伙 (合伙企业) , 已经具有自己独立的名义、独立的意志、独立的财产, 并能够相对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具备独立人格所应当具有的所有条件, 但另一方面, 合伙企业和法人相比较, 在权利机关的形成和意志的表达、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财产权的享有和形式等方面又和法人有明显的区别。也有学者认为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法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应当将合伙企业作为法人的一种具体形态直接赋予法人资格。笔者以为,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 合伙企业财产是相对独立的, 与合伙人财产并不完全一致, 合伙企业债务是必须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 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合伙企业法律人格是相对独立, 其权利能力也是相对独立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人格,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 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该条款与《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第四十条的规定不一致。根据实体法优先原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人格是否独立, 即能否取得法人资格, 取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能否满足法人成立的条件。满足法人成立的条件, 即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独立的权利能力。反之,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独立的权利能力。

外资企业的法律人格确认, 依据《外资企业法》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 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由此得出, 外资企业的法律人格的独立性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人格的确认是相同的, 只要外资企业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 即取得法人资格。

上述企业主体中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是公司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只要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绝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它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人格上不同。如果以投资人为自然人, 设立独资企业, 法律人格及权利能力不独立, 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法律人格及权利能力独立, 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见, 以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选择一人有限公司可以规避企业法律人格及权利能力的非独立性, 而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则无法规避企业法律人格及权利能力的非独立性。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相对独立, 对于合伙企业债务, 先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 以两个以上的投资者投资合伙企业无法规避法律人格及权利能力的非独立性。

三、企业主体独立法律人格定位优势

赋予企业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 实际上是由法律确认,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公司法人为例, 公司企业作为企业主体具有法人身份即法律人格独立的价值, 在公司资本制度下, 主要通过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积极意义来体现。以公司法律人格独立为前提的股东有限责任自产生以来就逐渐成为推进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首先, 公司法律人格独立及有限责任有利于鼓励投资, 加速资本积累, 同时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 有效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正如马克思所说, 假如筹措积累以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 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也不会有铁路, 但是, 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其次, 公司资产成为公司债务唯一的总担保, 信用的基础只能是公司的资产总额, 与股东个人的信用无关, 从而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公司法律人格和具体人格相脱离, 增强了股份自由的转让性、投资风险的确定性, 也加强了股份在市场上的流通性, 而证券市场的繁荣又使得资源得以优化配置。第三, 公司法律人格独立实现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治理, 有利于公司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 灵活而迅速地做出反应, 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可见, 市场主体的法人身份, 意味着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对市场具体的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已经突显了市场主体缺乏独立法律人格可能带来的不利于主体的法律后果, 所以才有学者对合伙企业需要确认第三商事主体的法律人格身份。我国现行的法人制度之所以强调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笔者以为有三点原因:一是比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强调法人也应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而不是借助他人的力量。这里自然就要求法人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二、强调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可以降低交易风险, 对相对人具有交易保护作用。三、强调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这在《民法通则》制定初期, 对国有企业权益的保护具有特殊意义, 它可以使国家财产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相分离, 使企业债务仅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 从而使国有资产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国家处于了公平竞争的地位。所以, 为法人的成立设立条件是必要的。

合伙企业没有获取法人地位, 是有其历史原因的。我国市场经济初期, 因为市场经济个体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为了占领市场, 往往需要一定的竞争实力。为了在竞争中不至于处于劣势地位, 人们采用了合伙这一组织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 其实合伙人的实力远有所得到发展, 投资所形成的合伙组织的实力也大大得到提高, 它已经不是我国市场经济初期的小作坊式的企业。资金的雄厚可以使合伙企业完全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赋予合伙企业法人资格, 不但有利于企业资本的积累, 降低投资者承担的风险, 也有利于合伙企业的证券化。

所以, 对于合伙企业, 仅以第三商事主体进行定位是不够的, 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将其法律身份明确化。赋予合伙企业独立的法律人格, 将会更有利于上述主体的经济竞争地位。

摘要:本文通过对多重企业主体法律人格定位利弊之研究, 主张法律人格是前提, 它决定了企业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 即权利能力, 并且得出如果法律赋予某类企业以独立的法律人格, 使之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将会增强其在市场上竞争能力的结论。

关键词:企业主体,法律人格,权利能力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1994.3

[2]李宜琛:日尔曼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21~27

[3]梅夏英:民事权利能力、人格和人格权[J].法律科学, 1999, 1

相关文章
婚礼安排表范文

婚礼安排表范文

婚礼安排表范文(精选7篇)婚礼安排表 第1篇婚礼准备及婚礼日程安排表■婚礼筹备计划1.决定婚礼日期、地点、仪式及婚宴方式2.确定婚礼预算...

1
2025-09-22
昙花静静开随笔

昙花静静开随笔

昙花静静开随笔(精选3篇)昙花静静开随笔 第1篇小学生作文:昙花开了正文:国庆节的晚上,我照例去看昙花是否开了.这次惊奇地发现昙花开...

1
2025-09-22
沪教版三年级下册语文周周练7周

沪教版三年级下册语文周周练7周

沪教版三年级下册语文周周练7周(精选10篇)沪教版三年级下册语文周周练7周 第1篇第7周周练1、圈出词语中的错别字,并改正在横线上:迫不...

1
2025-09-22
患者写给医院的一封感谢信

患者写给医院的一封感谢信

患者写给医院的一封感谢信(精选14篇)患者写给医院的一封感谢信 第1篇患者写给医院的一封感谢信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一名来重庆...

1
2025-09-22
欢度新年晚会活动策划方案

欢度新年晚会活动策划方案

欢度新年晚会活动策划方案(精选12篇)欢度新年晚会活动策划方案 第1篇晚会主题:待定( 备选:old if not wild we are young fear...

1
2025-09-22
河北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河北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河北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精选14篇)河北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第1篇河北立法: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针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现状,经河北省十...

1
2025-09-22
合并同类项参考例题

合并同类项参考例题

合并同类项参考例题(精选14篇)合并同类项参考例题 第1篇合并同类项例1 判断下列各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改正.(1)3x23x2x2...

1
2025-09-22
话题作文指导专题

话题作文指导专题

话题作文指导专题(精选8篇)话题作文指导专题 第1篇无愧我心 人可以欺骗一切,但唯独无法欺骗自己的心灵,心灵是比雪山天池还要澄明清澈...

1
2025-09-22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