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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书范文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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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书范文(精选9篇)

伤残鉴定书范文 第1篇

法院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五,身份证号:XXXX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人于XX年X月到XX医院做脚趾整形美容手术时,因医院方的原因造成医疗事故,致使申请人的两脚趾被截除,现申请法医对申请人的上述伤害情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法院伤残鉴定。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五

XX年X月X日

立案后,主审法官接到案件材料后,会根据法官的工作进度安排原被告到庭选择鉴定机构或者法院指定,拿到法院的鉴定委托书就可以去鉴定了.没有达到伤残,就没有残疾赔偿金,而且鉴定费也可能自己承担.-

立案后再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的,应在什么时候组织进行伤残鉴定呢?

··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指派鉴定机构。

如果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怎么办?

··实事求是,那就不享受有关待遇呗。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会在你伤情治疗后进入稳定期进行鉴定。如达不到等级,那么你所主张的基于伤残等级的赔偿不能获得支持,另外你要负担鉴定费用。

一般来说,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得由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已经申请并做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对方有异议,并有一定理由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部门再进行鉴定。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

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伤残鉴定《法院伤残鉴定》。

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

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

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

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

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

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

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

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

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

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

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

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

依据。

甲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级别

级 别 划 分 依 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伤残鉴定书范文 第2篇

(不要在网上找得,你直接去民政局优抚科就是了,有的地方也可以在民政局网上办事页下载的。关键不在于申请格式和内容,是你准备好了没有: 你在部队评过残疾要申请升级的,你退伍有没有超过三年?有没有准备证明你伤残加重的强硬证据(X光片、CT片、肌无力检定结论、治疗病历、住院小结等等),没有这些你就是叫苦叫累的也没有用,因为民政局比部队严得多(部队处于某种目的,交通事故赔偿流程图。可以放松鉴定等级,反正交地方就不管他的事,民政可要管到你死为止);你在部队没有评过残疾军人的,退役后的三年里可以补评,但是你除了上述的医学证据以外,还要部队的事故报告(怎么会发生致伤的),部队医院的原始治疗病历和出院小结(不可能致残就在连营治疗的)合部队团政治部门以上的证明。你能够办到吗?我的战友受了一点小伤未要评残(要立功)就从南疆回来了,以后看到我们有《残疾军人证》、有抚恤金的,也想搞一张;但是在“最可爱的人”的时代也没有搞成,何况时至日落西山的今天,更加困难重重了。但愿你心想事成!

浅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问题 第3篇

一、司法实务中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笔者近年在厦门海事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代理了多起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这些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即有在海上作业过程中受伤的渔工, 也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 均是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简称工伤鉴定标准) 而作。

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 采用工伤鉴定标准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这类案件当中, 如果被告方有律师代理, 大都会申请法院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重新鉴定。在单纯的民事诉讼程序中, 如果被告方对鉴定标准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大都会重新委托鉴定, 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 人民法院现在对受害人依据工伤鉴定标准所作的伤残等级鉴定却大都采用, 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1999]217号) , 相关内容如下:“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简称“工伤标准”) , 《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 (10至7级) 、严重残疾 (6至3级) 、特别严重残疾 (2至1级) , 6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 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

笔者认为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鉴定机构适用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以及部分受理法院采信适用工伤鉴定标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欠妥, 其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 工伤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 赔偿权利人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 并且必须是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 (二) 工伤鉴定标准的适用主体也是特定的, 即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适用, 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无权适用; (三) 工伤赔偿标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虽远低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但相比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明显宽松, 同样的伤情适用工伤鉴定标准得出的伤残等级往往比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更高。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案件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以后, 赔偿权利人却使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向赔偿义务人求偿, 如此对赔偿义务人明显不公, 亦可能导致其他诸多问题。

二、伤残等级鉴定适用标准不一产生的原因

导致目前司法实务当中鉴定标准适用不统一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目前多种鉴定标准同时并存且适用范围不明确。我国现在实施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 除这两大标准以外还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 》等等。由于我国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有多个, 而制定之初不同鉴定标准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从而不同的鉴定标准在认定上有些严格有些宽松, 并因此出现同样的伤残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可得到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甚至得到不同赔偿的情况。工伤鉴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 较之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其在伤残等级认定上明显较为宽松。同一种损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比照工伤鉴定标准要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高一级甚至二级, 有的甚至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 比照后者却根本构不成伤残。比如, 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构不上伤残, 但按照工伤鉴定标准却可以构成9级伤残。此外, 两种鉴定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相同。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 应以伤残程度最高的等级为评定结论, 但须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即未作晋级规定。而工伤鉴定标准却有“两项以上相同等级, 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如此, 对于存在多数伤残的受害人, 适用工伤鉴定标准明显更易得到更高等级的伤残鉴定结论。

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是,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到底应当适用哪个鉴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在起诉之前为确定赔偿金额, 往往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如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 形成的鉴定结论往往偏差较大, 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 常常是人为的、主动地选择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然后依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 其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据此获得更多的赔偿。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已采取社会化方式运行, 鉴定机构鱼龙混杂, 一些鉴定机构为扩大市场份额不惜盲目迎合当事人不正当的要求。

三、伤残鉴定标准不一的负面影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直接影响到伤残等级的高低和赔偿金额的多少, 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同样的伤情, 适用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却得出级别差异较大鉴定结论, 以致于使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很大的悬殊,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笔者认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一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构成妨碍。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伤残等级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 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在委托鉴定时往往要求使用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标准, 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因此, 在司法实践当中, 经常出现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标准、鉴定结论不认可, 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 造成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 这样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也损害的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因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的不一不但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增加了当事人的鉴定成本, 同时也使一些纠纷久拖不决, 对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构成妨碍。

(二) 对鉴定人员的依法、诚信执业构成妨碍。

在鉴定环节方面, 由于我国目前鉴定标准不统一, 对于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到底应适用哪个鉴定标准缺乏明确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也往往无所适从。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常常根据自己的喜好、与委托人关系的好坏来随意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 甚至有的鉴定机构为了多创收鉴定费或是为了得到当事人额外的好处就有意按伤残级别高的标准进行鉴定。

(三) 对审判人员的裁判活动造成妨碍。

在案件审理环节方面,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统一, 往往使得经验不足的审判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当事人提交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面对多份鉴定结论, 审判人员也感到茫然, 很可能作出不当的判决, 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即便审判人员能够正确确定案件应采用的鉴定标准, 但是如果被告人一方没有对鉴定标准、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是否能够主动审查并要求重新鉴定不无争议。

(四) 对民众的司法信任感造成妨碍。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不统一, 在社会上也会引起司法不公的质疑。因为社会民众非法律专业人士, 不知道有几个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只知道同样的伤残程度应当有同样的伤残等级, 却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当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时, 民众往往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鉴定标准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同意并重新鉴定, 一旦鉴定结果不利于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就会无端猜疑审判人员与被告方有不当关系, 指责鉴定人员甚至审判人员徇私枉法, 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更有甚者, 会认为是司法不公正。因此, 我们甚至可以说不一致的鉴定标准对民众的司法信任感造成妨碍, 并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

四、我国伤残等级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较多的考虑了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特殊性, 但却忽视了彼此的衔接与协调统一, 从而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随意性相对较大, 这样既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 又无法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为此, 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在制定统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过程中, 我们应摒弃赔偿标准的限制, 我们应当把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与赔偿标准的统一区别开来。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有其特殊性, 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 为了处理好这些案件, 在统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前提下, 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 适当制定或保留一些不同的赔偿标准, 但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处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在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出台前,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建议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以下问题:1.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工伤鉴定标准, 其他的损伤致残均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并且明确该规定不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 对司法鉴定机构也有约束力。2.对于既是工伤, 又是交通事故或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赔偿权利人向用工单位进行工伤索赔时, 按照工伤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或侵权行为的责任方索赔时, 则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来认定。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司法实务当中常见的一类纠纷, 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大, 但我国现行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统一, 导致赔偿不一致, 并引发诸多负面社会效应, 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关键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赔偿,统一

参考文献

[1].杜春.王公义.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 2004, (2) .

[2].吴伟聪, 于晓军, 王海鹏, 高贵山.统一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探讨[J].医学研究杂志, 2008, (11) .

骨盆骨折伤残鉴定2例 第4篇

方法:根据《道标》关于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严重畸形愈合及产道破坏的相关规定,结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践,分别对骨盆多发骨折后上述三种不同程度之后遗症进行综合分析。

结论:上述三种情况分别构成十、九、七级伤残。

关键词:骨盆骨折畸形愈合产道破坏

【中图分类号】R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0-0251-01

1案例

1.1案例。赵某,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2011年1月23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即住某市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6月要求进行伤残鉴定。

病历记载:车祸致髋部疼痛、活动受限3小时入院。检查:骨盆挤压、分离征阳性,CT报告示:右侧骶翼骨折伴髂腰肌、闭孔内肌血肿,右侧耻骨、坐骨骨折。入院后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外固定术。2011年3月24日拆除外固定支架。2012年5月2日行骨盆骨折后内固定取出术。

体格检查:下腹部、臀部见外固定瘢痕,骨盆挤压、分离征阴性。双下肢长度(髂前上棘至内踝下缘):左侧83.5cm、右侧82.2cm。

阅片所见:2011年1月23日CT片示:右侧骶翼骨折伴髂腰肌、闭孔内肌血肿,右侧耻骨、坐骨骨折伴错位。1月28日骨盆正位X线片示:骨盆骨折钢板螺钉内固定、支架外固定术后。5月16日骨盆正位X线片示:骨盆多发骨折外固定支架拆除术后,骶骨内固定在位,左侧耻骨上支、坐骨骨折线部分模糊,骨折端见骨痂向内突出生长,骨盆内壁不光滑,骨盆环倾斜。2012年5月4日骨盆正位X线片示:骨盆多发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后,左侧耻骨上支、坐骨骨折错位畸形愈合,双侧闭孔明显不对称,骨折端向内突出,骨盆内壁不光滑,骨盆环倾斜。

本例骨盆骨折为开启书页式骨折,属于骨盆不稳定型骨折。对本例的伤残鉴定,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其骨盆多发骨折只有一处畸形愈合,应评定为Ⅹ(十)级伤残;第二种意见认为其左侧耻骨上支、坐骨骨折错位畸形愈合,双侧闭孔明显不对称,骨折端向内突出,骨盆内壁不光滑,骨盆环倾斜,双下肢不等长,属于严重畸形愈合,应评定为Ⅸ(九)级伤残;第三种意见认为其骨盆骨折属于严重畸形愈合,已经影响了产道,应评定为Ⅶ(七)级伤残。经讨论最后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其应属于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但其年龄已超过45岁,不属于育龄妇女,不存在产道破坏,应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Ⅸ(九)级伤残。

1.2案例2。张某,女,1995年1月2日出生,2011年5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伤后住某市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7月要求进行伤残鉴定。

病历记载:车祸致左臀部疼痛、活动受限入院。查体:骨盆挤压、分离征阳性,左臀部压痛明显。CT示:两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骶翼骨折;左侧骶髂关节脱位。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支架外固定术。术后三月余拆除外固定支架,术后一年行内固定拆除术。

体格检查:臀部前后侧见外固定瘢痕,双侧髋关节活动对称,骨盆挤压、分离试验(±),双下肢等长。

阅片所见:2011年5月27日骨盆部CT片示:两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骶翼骨折;左侧骶髂关节脱位。6月6日骨盆正位X线片示: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外固定术后。2012年7月24日骨盆三维重建CT片示:骨盆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后,右侧耻骨上支骨折畸形愈合,骨痂向内突出,骨盆内壁不光滑,骨盆环向右侧倾斜,双侧闭孔不对称。

本例骨盆骨折同样为开启书页式骨折,属于不稳定型骨盆骨折。对本例的伤残鉴定,也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其骨盆骨折仅右侧耻骨上支骨折骨痂向内突出,属于畸形愈合,应评定为Ⅹ(十)级伤残;第二种意见认为本例右侧耻骨上支骨折畸形愈合,骨痂向内突出,骨盆环向右侧倾斜,双侧髂翼、闭孔不对称,属于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应评定为Ⅸ(九)级伤残;第三种意见认为本例为女性,年仅17岁,骨盆骨折应属于严重畸形愈合,影响产道,应评定为Ⅶ(七)级伤残。经讨论并反复审阅三维重建CT片,多数人认为,其骨盆多发骨折应属于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尚未达到产道破坏的程度,应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Ⅸ(九)级伤残。

2讨论

骨盆由两侧的髋骨、后方的骶骨和尾骨,借助关节、韧带和软骨连结而成。骶骨岬、弓状线、耻骨梳、耻骨结节、耻骨嵴和耻骨联合上缘共同连成一环状的界限,称为骨盆环,即骨盆上口。它将骨盆分为前上方的大骨盆和后下方的小骨盆。大骨盆又称假骨盆,属腹部。小骨盆又称真骨盆,其下界为骨盆下口即会阴的菱形周界。女性真性骨盆是胎儿逸出的通道,又称骨产道。骨盆的前壁为耻骨、耻骨支和耻骨联合,后壁为凹陷的骶、尾骨的前面,两侧壁为髂骨、坐骨、骶结节韧带及髂棘韧带,骨盆的前外侧为闭孔。骨盆环有两个承重主弓,直立位时,重力线经骶髂关节至两侧髋关节,为骶股弓;坐位时,重力线经骶髂关节至两侧坐骨结节,为骶坐弓。

根据X线表现骨盆骨折可分为:①无损伤骨盆环完整的骨折:包括髂骨翼骨折、骨盆撕脱性骨折、一侧或两侧单一耻骨支或坐骨支骨折、骶椎2-3以下横断骨折。②骨盆环一处骨折:包括一侧耻骨上下支骨折、耻骨联合轻度分离、骶髂关节半脱位。③骨盆环两处以上断裂骨折:包括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骨盆环前、后联合损伤、合并髋臼骨折。

根据骨盆稳定程度(Tile 1988年)分为三型1,2:A型为稳定型,移位轻微,一般不波及骨盆环(A1:骨盆环未被累及;A2:骨盆环有轻度破坏及移位,如一侧耻骨支骨折);B型为旋转不稳定但纵向稳定(B1:开启书页式;B2:一侧侧方压迫,如耻骨体骨折;B3:对侧侧方压迫,呈桶柄式);C型为旋转及纵向均不稳定(C1:一侧骶髂关节脱位及耻骨联合分离;C2:双侧骶髂关节脱位及耻骨联合分离;C3:伴髋臼骨折)。

依据上述分型,无损伤骨盆环完整的骨折和骨盆环一处骨折一般为骨盆稳定型骨折,骨盆环两处以上断裂骨折多为不稳定型骨折。

雖然骨盆骨折的预后更多的依赖于其伴随的损伤而不是其骨折本身,但其预后结果与最初损伤情况(损伤基础)相关性很大,最初损伤越大,其预后一般越差,尤其是骨盆不稳定型骨折,后遗症发生率往往较高,可致骨盆畸形愈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将骨盆损伤分为二大类:骨盆损伤影响下肢长度和骨盆损伤后畸形愈合。而骨盆损伤后畸形愈合的伤残等级有:4.7(Ⅶ级伤残).7.b“盆部损伤致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4.9(Ⅸ级伤残).7.b.“盆部损伤致骨盆严重畸形愈合”、4.10(Ⅹ级伤残).7.b“盆部损伤致骨盆畸形愈合”三个级别。

骨盆畸形愈合(4.10.7b):是指骨盆骨折后两断端对位、对线较差,两断端明显错位畸形愈合,致使骨盆环变形、不规则,完整性和对称性发生明显改变,临床鉴定一般掌握两处以下骨折明显错位畸形愈合方可适用于本条。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4.9.7b):是指骨盆骨折后严重错位畸形愈合,致使骨盆环的完整性和对称性遭到破坏,如骨折端向内突出,骨盆内壁不光滑或不规则,前后径或左右径等显著短缩,骨盆环倾斜,双侧闭孔明显不对称,双下肢不等长,一般掌握骨盆多发骨折有三处以上骨折严重错位畸形愈合为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骨盆严重畸形(4.7.7b),骨产道破坏:从妇产科角度来说,18―45岁之间的妇女被视为育龄妇女,本条应是特指育龄妇女,年龄超过45岁的妇女,一般不再生产,也就不存在产道破坏,不适用本条。骨盆多发骨折严重畸形愈合时,会导致骨产道的破坏,常见于骨盆多处骨折,尤其是骨盆环的多处骨折。骨盆环(骨盆入口)正常结构破坏,形状明显不规则,前后径或左右径等显著短缩;骨盆环内缘不光滑、有骨痂向内突出生长,影响胎头入盆。尾骨、坐骨、耻骨下支等骨折畸形愈合,骨痂向出口内突出生长,致使女性骨产道出口狭窄,导致产道破坏。

参考文献

[1]Seyed Behrooz Mostofi(主译 张英泽);Fracture Classifications in Clinical Practice(实用骨折临床分型).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37-39

司法鉴定书(伤残) 第5篇

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

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闽鼎[2011]临鉴字第×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某人

委托鉴定事项: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

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某人的伤残程度进行鉴

定,对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鉴定,对其护理时间、误工

损失日、取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

委托日期:2011年11月18日

受理日期:2011年11月18日

鉴定材料:医院出院记录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

鉴定日期:2011年11月18日

鉴定地点:法医室

被鉴定人:某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

二、检案摘要

(一)简要案情

据被鉴定人某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No:201039020)记载:2010年6月22日00时30分许某人在307省道61公里+400米处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经治疗,今某人要求对其损伤进行伤残鉴定,对其护理时间、误工损失日、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

(二)病史(伤情)摘要

1.2011年6月23日至7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记载:

治疗经过:。

出院诊断:。

2.2011年6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疾病证明书(No:)记载: 诊断:。

三、临床法医学检查记录

被鉴定人某人自行入室受检,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清,问答切题,查体合作。

检查见:头颅外观无畸形,两侧额纹、鼻唇沟对称。右面颊部有一5.2cm×4.1cm细小瘢痕。余四肢各大关节活动可,肌力、肌张力正常。其余体表部位未检见异常。

四、分析说明

1.根据病史(伤情)资料和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某人因损伤后经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伤后经治疗,目前被鉴定人某人右面颊部遗留一21cm2细小瘢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10.2.p)条之规定,其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附录B1.十级.14)条之规定,其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某人因损伤后经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参照《人身伤害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可参考性意见》,其出院后的护理时间评定为天。

3.被鉴定人某人因损伤后经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参照《人身损害受

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10.8.6)条之规定,其误工损失日评定为天。

4.被鉴定人某人因损伤后经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伤后经治疗,已行内固定术,今内固定物寄留在位,待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产生相关医疗费用,参照《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并结合当地医疗收费情况,取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元。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某人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某人出院后的护理时间评定为天。

3.被鉴定人某人的误工损失日评定为天。

4.被鉴定人某人取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元。

附件:被鉴定人某人照片张

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孙永泽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350111008845)

法医师刘明刚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350107008638)

申请伤残鉴定书 第6篇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伤残鉴定书。

申请书的基本要求:阐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所具备的条件,介绍申请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申请拟执业鉴定类别的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力量状况(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必备仪器设备或拟计划购置仪器设备等情况)。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呈批表(原件各一式三份)。

3、申请人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推荐材料要求:应就申请单位在行业内的表现出具推荐意见,伤残鉴定《申请伤残鉴定书》。

4、申请人合法主体资格相关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批复、行业许可、资质等级方面证书或机构成立批文等复印件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分或未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5、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已经省厅核准的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6、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原件一式三份,须经全体申请人亲笔签名确认并注明“同意按此章程设立××司法鉴定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执业场所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和申请单位出具的同意将有关场所(说明具体位置、楼层、面积等)提供给拟设立的鉴定机构使用的证明(原件一式三份)。

8、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及申请单位同意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写明具体数额)用于拟设立的鉴定机构的证明(原件一式三份)。

9、鉴定仪器设备详细情况目录(包含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中,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数量、价值、出厂日期、所有权凭证、使用年限等内容,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11、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转所登记表或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关材料)。

12、需要备案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材料(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等,可参照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制定,原件一式三份)。

13、应提交的其他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怎么办理伤残鉴定书 第7篇

怎么办理伤残鉴定书

鄂州一原告被曝三级伤残鉴定系造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司法鉴定 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 司法鉴定 业务”。甚至有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上没有标注任何鉴定标准,就直接评出伤残等级。你看伤残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

未领伤残鉴定申请表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凭据,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李昌林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实务中所谓“伤情相对稳定”伤情稳定是一般出院3个月以后。如果工伤认定时伤情已稳定则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伤残鉴定。 (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伤情稳定才可申请伤残鉴定,公司并不买这份评定书的账,要求刘女士重新到指定医院鉴定伤残等级。 刘女士说,事故过去了这么久,现在的伤情和几个月前刚痊愈的时候肯定不一样,况且都已经有了交-警部门认定的伤残鉴定报告, 公司为何还要求再去做鉴定呢?目前,刘女士、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三方争执的焦点都集中到了这份鉴定报告上,那么,

这份伤残鉴定究竟有效吗?,昨日,记者了解到,目前侯俊仍在住院治疗,等他的病情稳定后,准备做伤残鉴定。对于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侯俊告诉记者,目前仍然感觉头晕,眉骨时常疼痛,受伤的小腿也很疼。 呼市水费征收中心霍副主任告诉记者,目前他们仍在为侯俊治疗,等到伤势恢复到条件允许时,他们要给侯俊做伤残鉴定,之后通过法律来维护员工权益。

公交公司为啥不认可肖银喜的伤残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却不承认伤残鉴定书,不愿意赔钱。昨日,杨培建称,他已请律师写好了诉状,将把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车祸造成9级伤残 4月3日下午2:25左右,沙坪坝区小正街一辆转弯小轿车撞上了前方摩托车尾部。摩托车上的杨培建倒在了地上。

受伤收费员将做伤残鉴定,以往意外事故的赔偿都是经过内蒙古伤残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保险公司认可肖银喜的鉴定,就可以达成赔偿协议。”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理赔客服中心的咨询台了解到,当时发生交通事故的42路公交车在没有出险信息。

车祸伤残鉴定为9级保险公司:鉴定不合理不赔,我听了之后觉得不可思议,难道伤残鉴定等级,还可以用钱“活动”升级的`? 见习记者盛一杰核实报道: 小付,贵州人,曾在乐清翁镇一家私营包装厂工作。 “今年11月的一天,在操作机器时,我的右手食指和中指不慎被割伤。”小付说,当时老板帮他出了8000多元医药费,

车祸伤残鉴定为9级 保险公司不认伤残鉴定不赔,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杨先生未到相关劳动部门领取伤残鉴定申请表,伤残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凭据。我们已将此案移交到山南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重新办理。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队长边巴次仁说,

民事诉讼中对公安机关伤残鉴定结论的认定,保险公司却不承认伤残鉴定书,不愿意赔钱。昨日,杨培建称,他已请律师写好了诉状,将把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车祸造成9级伤残 4月3日下午2:25左右,沙坪坝区小正街一辆转弯小轿车撞上了前方摩托车尾部。摩托车上的杨培建倒在了地上。经治疗杨培建于4月8日出院。

伤残鉴定书范文 第8篇

一、资料及方法

(一)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南阳万和司法鉴定所 (河南南阳) 自2011年到2014年90例交通事故伤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59例, 女性31例, 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最大79岁, 最小5岁, 平均年龄43.5岁。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1例, 头面部损伤3例, 脊柱损伤15例, 胸部损伤9例, 胸部损伤2例, 盆部损伤3例, 肢体损伤52例, 体表损伤皮肤疤2例, (其中有13例多发伤, 9例并有3处损伤) 。

(二) 鉴定方法

指定法医人员作为鉴定专家对患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中包括对患者 (1) 骨关节损伤居肢体关节活动度的测量。 (2) 偏瘫及截瘫肌力评定。 (3) 皮肤疤痕的测量 (4) 张口度的检查 (5) 足弓结构破坏的认定等, 盲目采信病史中的检查和诊断结果, 缺乏对伤病关系, 新鲜伤和陈旧伤的鉴别能力。 (6) 必要情况下辅助CT、X光等影像学检查。

二、结果

(一) 初次鉴定与重新鉴定结果

经重新鉴定发现, 前后存在一定的差距。本组中, 伤残等级降低90例, 但伤残部位增加7例, 13例多发伤中, 增加的伤残部位包括面部疤痕漏鉴1例, 肋骨骨折漏鉴4例, 膝交叉韧带损伤漏鉴1例, 均构成十级伤残, 降低伤残等级的主要为肢体损伤。

(二)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改变情况分析

本组案例以伤残等级降低为主, 肢体损伤占62.5%, 提示肢体损伤伤残鉴定中存在较多问题, 由九级伤残变为十级伤残的为多, 脑神经损伤重新鉴定和初次鉴定伤残等级最多相差四个级别。

三、讨论

多数司法鉴定人为临床专业医师兼任, 缺乏培训, 对鉴定标准、条款理解不足, 责任原因与司法鉴定人的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有关。上述原因可能同时存在, 重新对患者伤残登记进行鉴定, 得出与初次或原鉴定结果相违背结果的原因与多方因素密切相关。

(一) 初次鉴定存在误差原因分析

1. 鉴定时机不当。

鉴定时机司法鉴定理论中有原则性的要求, 一般以受伤3至6个月为宜, 通过重新交通发现, 在11例颅脑神经损伤中有5例, 伤后不足6个月而进行初次鉴定的[2]。若, 肢体损伤后涉及到关节活动受限的过早进行鉴定, 很容易误把伤后的暂时性功能障碍, 认定为永久性功能障碍, 进而导致结果存在显著差异。

2. 法医临床检验不当。

在做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检验:骨关节损伤居肢体关节活动度的测量、偏瘫及截瘫肌力评定、皮肤疤痕的测量、张口度的检查 (5) 足弓结构破坏的认定等, 盲目采信病史中的检查和诊断结果, 缺乏对伤病关系, 新鲜伤和陈旧伤的鉴别能力。必要时还需要几何CT、X线片辅助检验。在本组病例中, 有4例, 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发其它部位损伤, 因县区级医院多无双源CT, 或因费用较高, 而未做检查, 仅依靠胸部CT或平片不能确定肋骨骨折根数。而重新鉴定时, 通过胸部双源CT重建检查, 发现有四根肋骨以上骨折, 鉴定为十级伤残。而出现误差的原因可能和以下2个方面情况有关:一方面检查不及时、漏检、误检伤情进而给出了与实际不符合的伤残等级报告, 例如;一被鉴定人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 左股骨下骨折。初次鉴定为九级伤残 (按肢体损伤25%以上) 重新鉴定时, 做胸部双源CT检查见左胸有四根肋骨骨折, 按胸部多发肋骨骨折, 增加一个十级伤残级别。另一方面, 其他辅助影像学资料收集不全, 无法全面了解患者伤情, 进而给出不准的报告。

3. 标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错误。

首先是对伤残标准内涵缺乏详细理解, 在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基础的情况下, 利用活动度等主观指标套用标准条款的, 其次是对附录的适用不规范。

4. 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计算错误。

主要见于肢体功能丧失比率的鉴定。如四肢长骨远端或近端的骨折, 内外固定后, 鉴定人往往按照被鉴定人口述的, 关节功能障碍来计算, 对待工作马虎, 导致结果出现差异。这种情况在本组病案中占多数。

(二) 对策与分析

近年来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 大部分人员均购买了各种保险, 以防发生意外能得到赔偿。而交通事故伤残登记的鉴定结果与保险赔偿标准密切相关, 若鉴定不符合实际, 则会陆续病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危害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结论不符。它有损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表象。对此, 应加强鉴定机构审批、考核, 尤其是鉴定机关工作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素质能力等的培养, 从源头抓起, 从源头抓好, 一旦发现鉴定人员存在违章违纪行为时, 应予处罚。其次, 在行业自律方面, 司法鉴定协会应加强业务规范的指导以及员工能力的培养, 通过强化鉴定人员专业能力, 提升其鉴定水平, 细化鉴定相关工作规定, 弥补标准条款漏洞, 以防不规人员钻漏洞。

综上所述, 从严格鉴定机构执业纪律、强化重新鉴定的实施, 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后方面进行改进势在必行, 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

摘要:目的:研究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中暴露的初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方法。方法:收集自2011年至2014年河南南阳万和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改变结论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90例, 对结论改变原因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结果:鉴定时机把握不当, 法医临床学检验方法不当, 医学影像资料阅读错误, 标准条款适用不当, 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计算错误, 及一系列问题是重新鉴定的主要原因。结论:针对上述问题应该从严格执业纪律、强化重新鉴定的实施, 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后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交通事故,伤残登记,坚定,分析

参考文献

[1]霍光丹.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的解读[J].中国司法, 2007 (12) :82-86.

统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之我见 第9篇

摘 要 我国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主体繁多,类型多样,同样的伤残程度使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得出的结论却相差悬殊,导致出现同残不同级、赔偿不同价现象。从而,使得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与赔偿标准随意性很大,这样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性,同时也使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更好地得到法律平等、公平的保护。为此,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21世纪是一个科技迅猛发展的世纪,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交往也日逐增多,矛盾也就逐渐增多,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逐年增多。因而,涉及人身损伤致残的案件已成为各鉴定机构鉴定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高的一个鉴定项目,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现状

近年来,法院受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增多,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带有一定普遍性问题,即在当事人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中,许多是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要求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实践中很多典型的案例显示,在伤残程度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只因司法鉴定机构所依据的鉴定标准不一,就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除对法律和司法的公平性提出质疑外,一般会选择申请重新鉴定,这样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损害的法律的权威与公正。

由此可见,工伤鉴定标准的门槛远低于非工伤的鉴定标准。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当事人乐于选择用工伤鉴定标准来鉴定,而赔偿时又选择赔付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即鉴定选择低标准,赔偿选择高标准的原因所在。而法院在遇到这类情况,进行处理时,各地法院又是各弹各的曲,各唱各的调,做法不尽相同。对于非工伤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的法院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鉴定书来决定残疾赔偿金标准。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规范,以统一鉴定标准的适用,以公平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我国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缺陷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鉴定环节方面,鉴定标准不统一,分类也不穷尽,出现了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使用哪个标准,使得司法鉴定人员在伤残鉴定时选择标准依据无所适从,或者出现随意选择的现象,导致一些鉴定人员在鉴定环节上徇私舞弊,作出“人情鉴定”,却因为鉴定标准的混乱而无法追究有关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难以在鉴定环节上保证客观公正。

(二)在案件审理环节上,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使得审判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能够正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能够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数,面对多份鉴定结论,审判人员也感到茫然,很可能导致作出不当的判决,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三)司法鉴定标准的不一致,在社会上也会引起司法不公的质疑。因为社会公众不知道有几个伤残鉴定标准,只知道同样的伤残程度应当有同样的伤残等级,却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进而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指责鉴定人员甚至审判人员徇私枉法,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不一致的鉴定标准竟成了制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三、对完善我国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建议

综上所述可知,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与赔偿随意性很大,这样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性,也难于保证司法公正。为此,制订统一的伤残标准和规范赔偿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一)首先,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统一司法鉴定程序,使鉴定机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能遏制鑒定的混乱局面,杜绝“人情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还司法鉴定的一片蓝天,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尽快制定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当前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务院各部门的评残标准,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不分行业类别的人身伤残鉴定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要对一人多处伤残的伤残等级作出科学的确定,比如一人出现了两处以上的伤残,就采用在一个最高级别之上,将其余伤残等级相加除以二,再加上最高等级之和。然而晋级也要有一定的限制,多个伤残晋级之和,最低要晋上一级,最高不得超过“一级”伤残。这样对多处伤残者才显得公平。

(四)要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从科学的角度讲,正确的鉴定结论只能有一个,只能是鉴定人个人认识的原因出现偏差,是受条件、水平所限,并非主观因素造成的。但如果是人为地出现偏差,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这样可以在鉴定过程中,提高鉴定人员严格适用鉴定标准的自觉性,加强鉴定人员在适用鉴定标准的注意义务,杜绝鉴定人因为人情关系而徇私舞弊,上靠、下延,或者故意用错条款的现象。现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鉴定结构因为错误鉴定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所以出台这样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完善鉴定制度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北京:天律出版社.2002.

[2]王世凡,王大进.伤残鉴定标准的比较分析与新标准的初步构思.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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