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习心得(精选8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习心得 第1篇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心得体会 2013年四月,我校组织学习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我们对其中的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等内容进行了学习和讨论。以期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教师进而向着优秀教师迈进。
首先,作为一名教师,尤其是一名年轻教师,刚刚参加工作的我们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适应教师工作,并从教师工作中获得进步和提高。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我们肩负的是祖国下一代教育的重任,学生的言行不仅仅反映的是家长的精神面貌,更是授课教师们精神面貌和道德水准的体现。作为人民教师,我们是学生学习的榜样,因此我们要做热爱祖国、忠于教育、遵纪守法、乐于奉献的好公民。用我们无形的道德力量去感染学生,潜移默化中让学生成为有道德、有思想、有理想的好孩子。作为人民教师,我们不是仅仅教给学生识字读书这些知识,我们更要用自己的良好的行为习惯影响学生,用高尚的道德情操感染学生,让我们的孩子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祖国花朵。
其次,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该要严于律己,谨言慎行。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变开始的,且都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我们要做的就是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努力让自己时刻站在一个爱国公民的角度上拥护党的领导,热爱伟大的中华民族。时刻提醒自己不断严格要求自己,争取进步。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保持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作风。严于律己,时刻反思总结,从工作的不足中汲取教训,从各位老师的经验中获得进步。
再次,现代社会中的不良风气还不时显现,市场经济的追名逐利也偶有发生。作为人民教师的我们不能不小心谨慎,越是在这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我们越是要坚守自己的阵地,不被这些纸醉金迷的表象所迷惑,不被这些灯红酒绿的繁华所淹没,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用冷静、理性的眼光来审视一些社会现象。同时要端正自己的态度,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
最后,我相信,在学校领导的带领下,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的校园一定会成为一个老师们勤奋工作,忠于教育的阵地,成为孩子们学习知识,健康成长的乐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习心得 第2篇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2012年11月1日,我局集中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此次学习重点围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的种类和适用、重点条规等内容进行集体学习和分组讨论,进而做到学法用法、学以致用。
此次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一部较为全面和规范的事业单位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共分有七章四十八条,分别在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4类。根据规定第十八条:凡是出现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的,均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通过学习,我领会和把握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明白了作为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严以律己,服务他人,争取做到一名合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习心得 第3篇
明德小学王梅芳
为了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强化教师廉洁意识,今天,我们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教师集中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尽快了解这一《规定》是2012年8月22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监察部通过会议共同审议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们组织学习了《规定》的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7章48条内容。围绕《规定》我们集体学习、分组讨论,结合实际真正做到用法律制约我们的行为。
暂行规定列举了6种需要进行处分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这些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要进行处分,包括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臵或者处臵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臵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5篇
一、填空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2、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7、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从重处分。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11、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12、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13、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单项选择题
1、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
B 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A、六十日B、三十日C、十五日 D、十日
2、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为 C。
A、三个月 B、六个月 C、十二个月 D、十八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检举他人A 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从轻处分。A、重大B、特大C、一般 D、其它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较重的,给予 B 或者撤职处分。
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 C、记过D、开除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D 处分。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C、记过D、开除
6、开除处分由A 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A、事业单位主管部门B、上级主管部门C、纪检监察部门D、检察部门
7、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 B 以上办案人员进行。A、一名B、两名C、三名 D、四名
8、事业单位人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情节较轻的,给予C 处分。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C、记过D、开除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较情的,给予A(B)处分。
A、警告B、记过C、记过以上 D、记过以下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D。
A、十二个月B、二十四个月C、三十六个月 D、四十八个月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A,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工作态度恶劣 B、擅离职守 C、违反政治纪律 D、奢侈浪费
12、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C 结合的原则。A、宽严相济 B、说教结合 C、教育与惩处 D、事实与纪律
13、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B,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A、上级党组决议 B、干部人事管理权限C、纪检监察部门决定 D、本单位党组意见
14、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A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A、负责人B、党组 C、纪检组D、人事主管部门
15、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C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当提出回避。A、一代 B、二代C、三代 D、四代
三、判断对错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案件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重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分。(√)
7、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9、以引诱的方式收集的证据视情况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习心得 第6篇
《处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起草过程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重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8年5月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中央领导同志也就尽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理规定作出重要批示。根据2008年6月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分工方案》的安排,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出了《处分规定》(送审稿),先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处分规定》共48条,6600余字,分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七章。
(一)适用对象及其特别规定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面稳步推进。考虑到事业单位特点及实际情况,《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此作了特别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不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鉴于第一种参公管理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责、纪律要求等差别不大,所以2007年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而《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对参公管理的人员作出了特别规定);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这三类监察对象,考虑到《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法违纪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权限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处分的原则、种类、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等没有作出规定,为此,《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二)处分原则
《处分规定》第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坚持这些原则,是有关单位、部门和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处分工作、严肃事业单位纪律的基本保证,也是其排除干扰,依法行使处分职权的制度保障。
(三)处分种类及适用
《处分规定》第五条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与公务员适用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六种处分种类不一致。主要考虑:一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差别较大,因而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处分。二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的手段比较多,除处分之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处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参照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对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部分领导人员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不实行聘用制,不能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所以,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并在《处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撤职后虽无职务,但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安排适当工作,或者参加岗位竞聘。
关于处分的后果,《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并且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开除处分的,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纪律责任。根据近些年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实际情况和调研情况来看,《处分规定》第三章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归纳出64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每一类行为又设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以使处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其中,特别是对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以及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收受“红包”的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在实践中,境外个别组织打着基金会、研究会、工作者协会的旗号,以国际合作的名义,资助国内相关领域机构、人员从事窃取国家秘密、扰乱社会秩序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近年来,事业单位“萝卜招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屡有发生,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处分规定》第十七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收受“红包”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所谓收“红包”,是指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红包”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的美誉度,还严重侵害了广大患者、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必须坚决予以惩处。《处分规定》第十八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是学术腐败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与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同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相当一部分从事着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他们的活动往往具有职业道德方面的特殊要求。这些人员一旦发生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会破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处分规定》第二十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目前,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重点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撤销或划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制定《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在宽于公务员的处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上述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任免与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同,要求更严格,在处分力度上应当与公务员保持一致,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这当中的事业单位是指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医疗行政部门等。开除作为最严厉的处分种类,需要慎重考虑和把握。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体现了对开除处分的严格掌握。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免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包括: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听取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申辩,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通知和宣布,归档,等等。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此外,《处分规定》第四章还对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处分的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习心得 第7篇
(一)适用对象及其特别规定
《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此做出了特别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不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鉴于第一种参公管理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责、纪律要求等差别不大,所以2007年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而《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对参公管理的人员作出了特别规定);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这三类监察对象,考虑到《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法违纪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权限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处分的原则、种类、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等没有作出规定,为此,《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的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二)处分原则
《处分规定》第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事实清楚、1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坚持这些原则,是有关单位、部门和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处分工作、严肃事业单位纪律的基本保证,也是其排除干扰,依法行使处分职权的制度保障。
(三)处分种类及适用
《处分规定》第五条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与公务员适用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六种处分种类不一致。主要考虑:一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差别较大,因而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处分。二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的手段比较多,除处分之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处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参照对公务员处分种类,对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部分领导人员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不实行聘用制,不能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所以,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并在《处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撤职后虽无职务,但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安排适当工作,或者参加岗位竞聘。
关于处分的后果,《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在接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并且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处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开除处分的,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近些年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实际情况和调研情况来看,《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第三章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按照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归纳出64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每一类行为又设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以使处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其中,特别是对接收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以及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
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收受“红包”的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在实践中,境外个别组织打着基金会、研究会、工作者协会的旗号,以国际合作的名义,资助国内相关领域机构、人员从事窃取国家秘密、扰乱社会秩序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对此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近年来,事业单位“萝卜招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屡有发生,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处分规定》第十七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在公共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红包”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所谓收“红包”,是指在公共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医生、教书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红包”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的美誉度,还严重侵害了广大患者、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必须坚决予以惩处。《处分规定》第十八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是学术腐败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不同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相当一部分从事着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他们的活动往往具有职业道德方面的特殊要求。这些人员一旦发生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会破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其追究纪律责任。《处分规定》第二十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目前,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重点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撤销或者划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制定《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在宽于公务员的处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留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上述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任免与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同,要求更严格,在处分力度上应当与公务员保持一致,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这当中的事业单位是指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事业主管部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医疗行政部门等。开除作为最严厉的处分种类,需要慎重考虑和把握。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开除处分由事业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体现了开除处分的严格掌握。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免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包括: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听取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申辩,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通知和宣布,归档,等等。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此外,《处分规定》第四章还对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处分的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习心得 第8篇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选项填在括号中;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什么时间起开始施行(C)? A 2014年2月26日 B 2014年4月25日 C 2014年7月1日
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A)个等级。A 10 B 8 C 6 D 4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C)。A 一年 B 两年 C 三年 D 五年
4.公开招聘面试考官人数一般不少于(C)。A 5人 B 6人 C 7人 D 8人
5.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是(A)。A 1:3:6 B 2:4:4 C 3:4:3 D 6:3:1 6.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B)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A 可以 B 不可以 C 自愿情况下可以
7.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工作人员总数的(C)。
A 15% B 20% C 10% D 25% 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C)个等级。A 10 B 5 C 13 D 15 9.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D)。
A 一个月 B 三个月 C 六个月 D 十二个月
10.同一事业单位与同一受聘人员只能约定(A)试用期。A 一次 B 二次 C 三次 D 四次
1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是(B)。A 1:3:6 B 2:4:4 C 3:4:3 D 4:4:2 12.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发布期不得少于(C)。A 5天 B 7天 C 7个工作日 D 5个工作日 13.拟聘用人员公示期一般不少于(C)。A 5天 B 7天 C 7个工作日 D 5个工作日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A)。A 6个月 B 12个月 C 24个月 D 18个月 15.事业单位实行(C)工资制度。A 职务 B 岗位 C 岗位绩效
16.公开招聘报名的时间为一般不少于(A)。A 5天 B 7天 C 7个工作日 D 5个工作日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C)。
A 基本工资 B 绩效工资 C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18.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C)保险。A 养老 B 医疗 C 社会
19.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包括(A)。A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B 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C 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20.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B)增加一级薪级工资。A 2年 B 每年 C 3年
2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A)天。A 5 B 10 C 15 22.工作人员在计算退休费时,工作年限满35年的,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是(A)。
A 90% B 85% C 80% 2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C)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A 10 B 15 C 30 D 60 1.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2.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30)日。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6.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7.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与记过的期间分别为(6)个月与(12)个月。9.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0. 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的申诉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并且不得少于(三)人。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12.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3.对于申诉复核决定书、申斥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如果用在媒体上公告的送达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5.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16.受理复核申请、申诉申请、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7.《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18.《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我国第(1)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19. 申诉处理决定、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30)日内执行。20.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选项填在括号中;多选、漏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哪几种类别(ACD)? A 管理岗位 B 雇员岗位
C 专业技术岗位 D 工勤技能岗位 2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包括哪几种(ABCE)? A 警告 B 记过 C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D 除名 E 开除
26.事业单位出现下列哪种情形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ABC)? A 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者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 B 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C 其他情形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D 以上情形都不属于
27.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BCD)。A 干部 B 工勤技能人员 C 专业技术人员 D 管理人员
28.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竞聘上岗(ABC)? A 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
B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和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 C 根据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或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D 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29.出现下列哪些情形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ACD)? A 聘用合同期满的
B 双方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C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D 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30.事业单位考核可以采取哪种考核方式(ABEF)? A 个人总结 B 绩效分析
C 部门内部评议
D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 E 综合评价
F 单位民主测评
31.下列哪种情形聘用合同无效(AB)? A 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B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C 显示公平的聘用合同
D 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32.受聘人员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ABCD)?
A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B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C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D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3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从轻处分情节包括哪些(ABC)?
A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B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C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D 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34.公开招聘方案应包含的内容有(ABCDEFEH)。A 招聘单位、岗位和数量 B 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C 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D 考试、考核的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 E 考试、考核成绩计算方法
F 体检、考察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G 拟聘用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H 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3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包括哪些内容(ABCDE)?
A 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B 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C 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D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E 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3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哪两类(BD)? A 管理岗位 B 技术工岗位 C 雇员岗位 D 普通工岗位
37.事业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ABD)组成。A 本单位负责人员
B 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 C 工会代表
D 工作人员代表
38.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有(ABC)。A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B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C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任免发生的争议 D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聘用合同期限发生的争议 3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包括(ABC)。A平时考核 B 考核 C 聘期考核 D 任期考核
4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ABD)。
A 申请复核 B 提出申诉 C 提起仲裁 D 起诉 41.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ABC)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A政策性安置 B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 C 涉密岗位 D 机要岗位
42.依照《调解仲裁法》和《办案规则》的规定,属于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处理的人事争议有(ABC)。
A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B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C 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D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1.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有(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格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处分:
A.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B.包庇同案人员的 C.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材料的 D.销毁证据的 E.串供 5.事业单位设置的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7.除以下哪些情况外,事业单位新工作人员,都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10.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一)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二)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四)包养情人的;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A.泄露国家秘密 B.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 C.利用专业技术实施违法行为
14.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如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三、判断题(对每题的表述进行分析判断,表述正确的在括号内填√,43.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44.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主张赔偿。(√)
4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46.“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要是指市和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7.事业单位在考核时,应当建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错)
48.事业单位兼职人员只能占用一类岗位结构比例。(错)49.无论出现任何情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不可以破格参加竞聘上岗。(错)50.明确工资待遇是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也是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51.受聘人员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聘用单位也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错)
52.受聘人员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人员的岗位。(√)
5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5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人事仲裁。(错)
55.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医院。(错)
5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错)
57.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公示信息应与招聘公告发布范围一致。(√)58.事业单位平时考核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单位领导予以审核评价。(错)
5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0.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订立聘用合同期限发生的争议,可以提起人事仲裁。(错)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2.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无需进行补偿。×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依然可以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4.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5.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的意见。√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8.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一个
月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10.终结复核决定、终结申诉处理决定、终结再申诉处理决定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2.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13.申诉公正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申诉、再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15.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处分决定的当年,考核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 17.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8.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19.复核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邮寄送达。√
20.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涉及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21.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23.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如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轻处分。√
2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之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口头形式通知本人。×
25.在进行复核、申诉期间,对于处分的执行可以暂停。×
2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27.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28.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只需明确岗位名称和等级。× 2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30.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发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3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33.事业单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5.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36.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再申诉事项进行有关调查。√
3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38.在复核、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申请。×
39.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