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等级鉴定范文(精选9篇)
伤情等级鉴定 第1篇
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
1、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两回事,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
2、伤情鉴定是确定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伤残鉴定是确定受害人得到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
建议你单位的这位职工委托律师代理。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往往伴有人身损害,这时,就会涉及到伤情鉴定和伤残评定的问题。在一起事故中,有时只存在伤情鉴定的问题,而很多情况下是两者并存,既有伤情鉴定,又有伤残评定。那么,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本站根据有关规定及相关实践,粗略地作以下总结,供大家参考。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所谓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两者之间的联系或曰相同点
一、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伤残鉴定《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
二、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三、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四、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两者之间的区别或曰不同点
一、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二、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三、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四、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五、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伤情等级鉴定 第2篇
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而发生,如果当事人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比较妥当。
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2.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所谓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两者之间的联系或曰相同点:
一、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二、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三、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四、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两者之间的区别或曰不同点:
一、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二、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自我鉴定《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
三、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四、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五、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含义是怎样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全文
■相关知识:
●伤残鉴定标准详解
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各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先后制定了多种不同的伤残评定标准,有的属于国家标准,有的属于行业标准或者部门标准。标准不同,伤残评定的名称也不同,可谓纷呈多彩。伤残程度评定结果的高低严重影响着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赔偿数额的多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使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导致同样的伤残程度,却得出级别差异较大鉴定结论,致使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很大的悬殊,这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全文
●伤残鉴定时间的选择
伤残鉴定时间的选择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全文
●伤残鉴定程序详解
鉴定程序: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全文
●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AAA,女,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址:XXX路XXX号XX室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全文
■法律咨询解答:
●派出所取回伤情鉴定报告后应该及时告知伤者吗?
法律咨询:鉴定报告已经由派出所取回好几天了,为什么派出所还没有通知受伤者呢?应该及时告知吗?如果应该,有个告知的时间限定吗?是否派出所跟打人者有关系而故意不告知呢?谢谢,期待帮助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浅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问题 第3篇
一、司法实务中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笔者近年在厦门海事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代理了多起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这些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即有在海上作业过程中受伤的渔工, 也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 均是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简称工伤鉴定标准) 而作。
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 采用工伤鉴定标准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这类案件当中, 如果被告方有律师代理, 大都会申请法院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重新鉴定。在单纯的民事诉讼程序中, 如果被告方对鉴定标准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大都会重新委托鉴定, 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 人民法院现在对受害人依据工伤鉴定标准所作的伤残等级鉴定却大都采用, 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1999]217号) , 相关内容如下:“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简称“工伤标准”) , 《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 (10至7级) 、严重残疾 (6至3级) 、特别严重残疾 (2至1级) , 6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 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
笔者认为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鉴定机构适用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以及部分受理法院采信适用工伤鉴定标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欠妥, 其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 工伤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 赔偿权利人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 并且必须是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 (二) 工伤鉴定标准的适用主体也是特定的, 即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适用, 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无权适用; (三) 工伤赔偿标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虽远低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但相比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明显宽松, 同样的伤情适用工伤鉴定标准得出的伤残等级往往比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更高。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案件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以后, 赔偿权利人却使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向赔偿义务人求偿, 如此对赔偿义务人明显不公, 亦可能导致其他诸多问题。
二、伤残等级鉴定适用标准不一产生的原因
导致目前司法实务当中鉴定标准适用不统一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目前多种鉴定标准同时并存且适用范围不明确。我国现在实施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 除这两大标准以外还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 》等等。由于我国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有多个, 而制定之初不同鉴定标准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从而不同的鉴定标准在认定上有些严格有些宽松, 并因此出现同样的伤残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可得到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甚至得到不同赔偿的情况。工伤鉴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 较之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其在伤残等级认定上明显较为宽松。同一种损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比照工伤鉴定标准要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高一级甚至二级, 有的甚至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 比照后者却根本构不成伤残。比如, 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构不上伤残, 但按照工伤鉴定标准却可以构成9级伤残。此外, 两种鉴定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相同。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 应以伤残程度最高的等级为评定结论, 但须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即未作晋级规定。而工伤鉴定标准却有“两项以上相同等级, 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如此, 对于存在多数伤残的受害人, 适用工伤鉴定标准明显更易得到更高等级的伤残鉴定结论。
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是,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到底应当适用哪个鉴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在起诉之前为确定赔偿金额, 往往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如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 形成的鉴定结论往往偏差较大, 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 常常是人为的、主动地选择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然后依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 其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据此获得更多的赔偿。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已采取社会化方式运行, 鉴定机构鱼龙混杂, 一些鉴定机构为扩大市场份额不惜盲目迎合当事人不正当的要求。
三、伤残鉴定标准不一的负面影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直接影响到伤残等级的高低和赔偿金额的多少, 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同样的伤情, 适用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却得出级别差异较大鉴定结论, 以致于使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很大的悬殊,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笔者认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一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构成妨碍。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伤残等级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 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在委托鉴定时往往要求使用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标准, 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因此, 在司法实践当中, 经常出现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标准、鉴定结论不认可, 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 造成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 这样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也损害的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因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的不一不但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增加了当事人的鉴定成本, 同时也使一些纠纷久拖不决, 对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构成妨碍。
(二) 对鉴定人员的依法、诚信执业构成妨碍。
在鉴定环节方面, 由于我国目前鉴定标准不统一, 对于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到底应适用哪个鉴定标准缺乏明确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也往往无所适从。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常常根据自己的喜好、与委托人关系的好坏来随意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 甚至有的鉴定机构为了多创收鉴定费或是为了得到当事人额外的好处就有意按伤残级别高的标准进行鉴定。
(三) 对审判人员的裁判活动造成妨碍。
在案件审理环节方面,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统一, 往往使得经验不足的审判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当事人提交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面对多份鉴定结论, 审判人员也感到茫然, 很可能作出不当的判决, 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即便审判人员能够正确确定案件应采用的鉴定标准, 但是如果被告人一方没有对鉴定标准、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是否能够主动审查并要求重新鉴定不无争议。
(四) 对民众的司法信任感造成妨碍。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不统一, 在社会上也会引起司法不公的质疑。因为社会民众非法律专业人士, 不知道有几个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只知道同样的伤残程度应当有同样的伤残等级, 却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当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时, 民众往往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鉴定标准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同意并重新鉴定, 一旦鉴定结果不利于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就会无端猜疑审判人员与被告方有不当关系, 指责鉴定人员甚至审判人员徇私枉法, 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更有甚者, 会认为是司法不公正。因此, 我们甚至可以说不一致的鉴定标准对民众的司法信任感造成妨碍, 并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
四、我国伤残等级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较多的考虑了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特殊性, 但却忽视了彼此的衔接与协调统一, 从而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随意性相对较大, 这样既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 又无法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为此, 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在制定统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过程中, 我们应摒弃赔偿标准的限制, 我们应当把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与赔偿标准的统一区别开来。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有其特殊性, 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 为了处理好这些案件, 在统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前提下, 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 适当制定或保留一些不同的赔偿标准, 但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处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在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出台前,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建议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以下问题:1.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工伤鉴定标准, 其他的损伤致残均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并且明确该规定不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 对司法鉴定机构也有约束力。2.对于既是工伤, 又是交通事故或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赔偿权利人向用工单位进行工伤索赔时, 按照工伤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或侵权行为的责任方索赔时, 则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来认定。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司法实务当中常见的一类纠纷, 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大, 但我国现行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统一, 导致赔偿不一致, 并引发诸多负面社会效应, 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关键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赔偿,统一
参考文献
[1].杜春.王公义.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 2004, (2) .
[2].吴伟聪, 于晓军, 王海鹏, 高贵山.统一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探讨[J].医学研究杂志, 2008, (11) .
爆笑的老婆等级鉴定 第4篇
这样的老婆不是普通的女人,性感到销魂、娇嗔到无骨、风骚到无形,让男人不知不觉丢失了自己的本性和原则。这样的女人是甜美的毒药、是鲜红的鸩酒、是美丽的罂粟花,让有贪欲的男人一旦接近再难离开,如进沼泽,不能自拔,甚至不能自察。这样的老婆,让男人丢命,让社会遭殃。好在,这样的老婆,像佛祖一样罕见。
六等老婆像赌场
这样的老婆对男人也有成瘾性,这样的女人不至于让男人丢命,但足以让男人败身。好在这个成瘾性没有七等那么强烈,男人有可能觉察,还能节制,维系一定的平衡,生活也能正常运行。但是即便运行,也是浪费生命。这种女人也漂亮,也勾魂,充满诱惑和华丽,一般男人见了也会飞蛾扑火,这样的女人十中有一。
五等老婆是垃圾场
这种老婆样子不好看,脾气很糟糕,没什么亮点,毛病大大地。本来你还好好的,一见她你就心烦来气,因为她善于让你闻到你不想闻的气味,看见不愿看到的场景。遇到她你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勇敢离婚,谁说离婚是失败,和这样的女人离婚就是成功和解放。当然,如果你认了,日子也能过,而且也没什么危险。就是这一辈子有点白瞎,临死前得偷偷哭一场。这样的女人十有二三。
四等老婆像菜市场
从头到脚从里到外看看对方的成色,同时在心里掂掂自己的分量,嗯,也就这个价儿。叹声气,就是她吧,谁不想好呀,可光想有什么用,生活还得继续。于是你们成为伴侣,成为经济共同体、关系共同体和生育合伙人。你们的日子没什么让人兴奋的东西,但也能相扶到老,就像一顿饭菜没什么滋味,只不过人得吃饭。能给自己当老婆,能给父母们当媳妇,能给孩子当妈就行啦。唉,什么叫好呀,生活毕竟不是演戏。这样的老婆十有五六。
三等老婆是情场
这样的老婆能让你尝到生活的香甜了,但是盐放多了、油放少了的时候也常有。你们有过美妙的异性感觉,如胶似漆神魂颠倒,或许还会轰轰烈烈可圈可点。但是春霄苦短,激情易过。你们的婚姻也是摇啊摇的外婆桥,因为你们对生活有要求,所以你们离婚的可能性反而比四五等大。不过公正地说,好好珍惜吧,已经不错了,这样的女人毕竟让你爱过活过。这样的老婆十有三四。
二等老婆像考场
好女人是一所学校,这样的女人真是好女人,像珍珠一样撒落在人间。在这样女人面前,男人特别像一个男人,她理解你、滋养你、鼓舞你,让你意气风发、才华横溢。遇到这样的女人,哪怕只是一段也是极大的福气。但有一个问题,就是你得通过考试才能被录用,不是她刻意的考你,而是极其自然的考验。这样的女人可遇不可求,百里有一。
一等老婆是补习班
这样的女人是学校但又不仅是学校,还是补习班。能帮你补上你以前没学好的功课,不仅让你更像一个男人,让你意气风发,还能促使你的人格更为健全,让你的人性更加丰满和充满光泽。比如在性方面,双方充满了期待,不仅是允许甚至是邀请,身心合一,你要就是你给,即便没有性经验和技巧,也会给双方带来极大的幸福和满足。
(责任编辑:彤彤margury0737@126.com)
法院伤情鉴定 第5篇
2003年10月,车母申请法院重新鉴定。2004年3月12日,内蒙古高院下达的鉴定书认为刘构成轻伤,且认定该伤势与1999年外伤有关。去年12月,刘秉宣家申请再次鉴定,2005年5月,内蒙古高院的再次鉴定结论,依然认定刘秉宣是轻伤。
被告律师称警方鉴定违规
车桂源的代理律师夏综英和张广丽认为,公安局的鉴定报告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等诸多规定:无鉴定委托公函;无送检检材目录,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报告内容虚假,并且报告书上只有法医孟二伟一人签字。
针对无鉴定委托公函,平庄派出所一负责人说,鉴定是他们用电话委托的。他表示,2001年时,公安机关对委托鉴定还没有一个特别严格的办案程序。
而检材来源不明是刘秉宣到赤峰市第二医院做的双眼眶CT报告及北京同仁医院治疗诊疗报告。车母高彩霞说,CT检查报告单是依据CT片作出的,但此CT片却不是由公安机关取得,案卷中没有。北京同仁医院的诊断证明亦是刘秉宣自行前往开具的,非公安机关要求。
刘母则告诉记者,赤峰市第二医院的眼科实力很强,因此她送刘秉宣到赤峰市第二医院做的双眼眶CT检查。后来,担心孩子眼睛出事就来到了全国眼科有名的北京同仁医院。她说,到这两个医院治疗都是区公安局法医建议的,但确实没有公安机关的委托报告。
此外,记者注意到,公安局的鉴定报告虽然打上了两名法医名字,但是只有孟二伟一人的签名,鉴定材料《法院伤情鉴定》。对此,鉴定报告另一名没有签字的法医赵永柞表示,该公安局就只有两个法医,而鉴定报告必须要两个人,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是鉴定报告,两个人的名字就都打上去。他表示,车桂源的案子他听说了,“不过,我从头到尾都没有参加。
鉴定期不入审理期限 法院称审查后将判决
“鉴定结论不一致,当事人双方都不认可,都在申请鉴定,到底该采信哪家的结论。这些都困扰着法院。”元宝山区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杨静说。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到现在仍没有判决,鉴定结论不一是个很重要的原因。双方当事人都对证据有疑问,都在申请鉴定。而鉴定期间不算入审理期限,加上刘秉宣去年看病治疗花了大半年,等待内蒙古高院的鉴定结论,法院今年4月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她表示,法院对证据和事实部分都在做最后的审查,近期将会判决。
本报记者 廖卫华 文/图
专家说法 鉴定多头管理影响司法公正
专家称,今年10月将实施新规定,司法鉴定将统一管理
对于案件至今未判,元宝山区检-察-院起诉科张科长说:“我们检-察-院也在催促法院,但是又不能干预法院的审理。目前拖延的焦点就是对伤情鉴定的认识。”张科长坦承,现在由于司法鉴定的管理混乱,缺乏统一规范,不同的鉴定机关对同一份材料可能给出的鉴定结论会差别很大。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教研室主任陈卫东教授明确指出,当前司法鉴定多头管理,公检法司都有自己的鉴定机构,相同的检材不同的结论,这种混乱局面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如何申请伤情鉴定 第6篇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为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多少,需要确定伤残等级,这就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怎样进行伤残鉴定呢?
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进行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之后,即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是否治疗终结由具体治疗机构确定,当事人若对治疗终结的意见不一致,可以由法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伤残鉴定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伤残鉴定机构。
进行伤残鉴定的方式:伤残鉴定有两种方式,自行委托鉴定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中,这两种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对于自行委托鉴定,对方当事人很可能对鉴定结果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实践中,对“有证据足以反驳”把握的非常松,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同意重新鉴定。而对于法院委托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结果,要求重新鉴定的条件苛刻很多。但是,自行委托鉴定,可以在起诉时尽早确定起诉金额;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需要等鉴定结果出来后追加赔偿金额。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当事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鉴定费用的支出情况,慎重选择鉴定方式。进行伤残鉴定需携带的资料及程序:
一、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二、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x片及诊断报告;
三、有关手术病例和检查记录;
四、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五、鉴定申请人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要求重新鉴定,另一种是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伤情鉴定申请书 第7篇
xxxxxx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xx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xx中心支公司,xxx、xxx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xxxx严重的伤害,肯请人民法院对xxxx的伤情级别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原告的伤情级别。
伤情等级鉴定 第8篇
一、资料及方法
(一)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南阳万和司法鉴定所 (河南南阳) 自2011年到2014年90例交通事故伤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59例, 女性31例, 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最大79岁, 最小5岁, 平均年龄43.5岁。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1例, 头面部损伤3例, 脊柱损伤15例, 胸部损伤9例, 胸部损伤2例, 盆部损伤3例, 肢体损伤52例, 体表损伤皮肤疤2例, (其中有13例多发伤, 9例并有3处损伤) 。
(二) 鉴定方法
指定法医人员作为鉴定专家对患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中包括对患者 (1) 骨关节损伤居肢体关节活动度的测量。 (2) 偏瘫及截瘫肌力评定。 (3) 皮肤疤痕的测量 (4) 张口度的检查 (5) 足弓结构破坏的认定等, 盲目采信病史中的检查和诊断结果, 缺乏对伤病关系, 新鲜伤和陈旧伤的鉴别能力。 (6) 必要情况下辅助CT、X光等影像学检查。
二、结果
(一) 初次鉴定与重新鉴定结果
经重新鉴定发现, 前后存在一定的差距。本组中, 伤残等级降低90例, 但伤残部位增加7例, 13例多发伤中, 增加的伤残部位包括面部疤痕漏鉴1例, 肋骨骨折漏鉴4例, 膝交叉韧带损伤漏鉴1例, 均构成十级伤残, 降低伤残等级的主要为肢体损伤。
(二)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改变情况分析
本组案例以伤残等级降低为主, 肢体损伤占62.5%, 提示肢体损伤伤残鉴定中存在较多问题, 由九级伤残变为十级伤残的为多, 脑神经损伤重新鉴定和初次鉴定伤残等级最多相差四个级别。
三、讨论
多数司法鉴定人为临床专业医师兼任, 缺乏培训, 对鉴定标准、条款理解不足, 责任原因与司法鉴定人的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有关。上述原因可能同时存在, 重新对患者伤残登记进行鉴定, 得出与初次或原鉴定结果相违背结果的原因与多方因素密切相关。
(一) 初次鉴定存在误差原因分析
1. 鉴定时机不当。
鉴定时机司法鉴定理论中有原则性的要求, 一般以受伤3至6个月为宜, 通过重新交通发现, 在11例颅脑神经损伤中有5例, 伤后不足6个月而进行初次鉴定的[2]。若, 肢体损伤后涉及到关节活动受限的过早进行鉴定, 很容易误把伤后的暂时性功能障碍, 认定为永久性功能障碍, 进而导致结果存在显著差异。
2. 法医临床检验不当。
在做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检验:骨关节损伤居肢体关节活动度的测量、偏瘫及截瘫肌力评定、皮肤疤痕的测量、张口度的检查 (5) 足弓结构破坏的认定等, 盲目采信病史中的检查和诊断结果, 缺乏对伤病关系, 新鲜伤和陈旧伤的鉴别能力。必要时还需要几何CT、X线片辅助检验。在本组病例中, 有4例, 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发其它部位损伤, 因县区级医院多无双源CT, 或因费用较高, 而未做检查, 仅依靠胸部CT或平片不能确定肋骨骨折根数。而重新鉴定时, 通过胸部双源CT重建检查, 发现有四根肋骨以上骨折, 鉴定为十级伤残。而出现误差的原因可能和以下2个方面情况有关:一方面检查不及时、漏检、误检伤情进而给出了与实际不符合的伤残等级报告, 例如;一被鉴定人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 左股骨下骨折。初次鉴定为九级伤残 (按肢体损伤25%以上) 重新鉴定时, 做胸部双源CT检查见左胸有四根肋骨骨折, 按胸部多发肋骨骨折, 增加一个十级伤残级别。另一方面, 其他辅助影像学资料收集不全, 无法全面了解患者伤情, 进而给出不准的报告。
3. 标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错误。
首先是对伤残标准内涵缺乏详细理解, 在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基础的情况下, 利用活动度等主观指标套用标准条款的, 其次是对附录的适用不规范。
4. 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计算错误。
主要见于肢体功能丧失比率的鉴定。如四肢长骨远端或近端的骨折, 内外固定后, 鉴定人往往按照被鉴定人口述的, 关节功能障碍来计算, 对待工作马虎, 导致结果出现差异。这种情况在本组病案中占多数。
(二) 对策与分析
近年来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 大部分人员均购买了各种保险, 以防发生意外能得到赔偿。而交通事故伤残登记的鉴定结果与保险赔偿标准密切相关, 若鉴定不符合实际, 则会陆续病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危害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结论不符。它有损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表象。对此, 应加强鉴定机构审批、考核, 尤其是鉴定机关工作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素质能力等的培养, 从源头抓起, 从源头抓好, 一旦发现鉴定人员存在违章违纪行为时, 应予处罚。其次, 在行业自律方面, 司法鉴定协会应加强业务规范的指导以及员工能力的培养, 通过强化鉴定人员专业能力, 提升其鉴定水平, 细化鉴定相关工作规定, 弥补标准条款漏洞, 以防不规人员钻漏洞。
综上所述, 从严格鉴定机构执业纪律、强化重新鉴定的实施, 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后方面进行改进势在必行, 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
摘要:目的:研究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中暴露的初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方法。方法:收集自2011年至2014年河南南阳万和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改变结论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90例, 对结论改变原因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结果:鉴定时机把握不当, 法医临床学检验方法不当, 医学影像资料阅读错误, 标准条款适用不当, 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计算错误, 及一系列问题是重新鉴定的主要原因。结论:针对上述问题应该从严格执业纪律、强化重新鉴定的实施, 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后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交通事故,伤残登记,坚定,分析
参考文献
[1]霍光丹.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的解读[J].中国司法, 2007 (12) :82-86.
人间悲悯最伤情 第9篇
这一份不可回避的“愧怍”之情,是作者在老王离世后用了几年时间“渐渐明白”的,原文为:“一个多吃多占的人对一个不幸者的愧怍”。缘何作出改动?从字面上看,“多吃多占”一语在表达上显然较为直白粗陋,而“幸运”与“不幸”形成语言的对称,使文章的结句更加简洁整饬。而“幸运”一词显然是从“多吃多占”抽象而来,或者说,“多吃多占”是“幸运”的具体内容。要推究“愧怍”何在,不妨先看看“幸运”何在——相对于不幸的老王,杨绛究竟“多吃多占”了些什么?
一、无可改变的生死大限
杨绛写作此文在1984年,时年73岁。作为一个年过不惑的老人,作者早就意识到人生旅途正在走向边缘,1983年所写《将饮茶》自序,化用民间“孟婆茶”传说,表达了身处人生最后阶段的切实体验:“这是在西方路上”“孟婆店快到了,请做好准备”——作者自认为天年足享,大可坦然赴饮孟婆茶了,当时她应该没想到自己还将见证一个新的世纪。在女儿钱瑗、丈夫钱钟书相继离世之后,强韧的生命力支撑着杨绛一直走到了今天。作为一名百岁老人,智慧不减的她仍在思考着人生的无常。新作《走到人生边上》中,她用一个章节探讨了“命与天命”,认为“人各有‘命,‘命是全不讲理的”。是呀,造化小儿才不管她早已做好了喝孟婆茶的准备,与八十八岁离世的钱钟书相比,杨绛也已“多吃多占”了十数载天年,实属仙寿恒昌。
而老王,没有人关心他究竟年寿几何。
我们只知道“老王不仅老,他只有一只眼”。杨绛一家和三轮车夫老王相识在文化大革命之前,从干校回北京是在1972年,当时老王还在以改装的平板三轮运送一位老先生维持生活,年纪应该不至于耄耋,“可是过些时老王病了,不知什么病,花钱吃了不知什么药,总不见好。”然后就有了临终前一天送香油鸡蛋的一幕:
有一天,我在家听到打门,开门看见老王直僵僵地镶嵌在门框里。往常他坐在蹬三轮的座上,或抱着冰伛着身子进我家来,不显得那么高。也许他平时不那么瘦,也不那么直僵僵的。他面色死灰,两只眼上都结着一层翳,分不清哪一只瞎、哪一只不瞎。说得可笑些,他简直像棺材里倒出来的,就像我想像里的僵尸,骷髅上绷着一层枯黄的干皮,打上一棍就会散成一堆白骨。
第二天老王就死了,事实上,与杨绛的告别就是他与人间世的告别。对于杨绛在此情此景中的表现,研究者往往多有诟病:“吃惊”,“强笑”,“没请他坐坐喝口茶水”,“害怕得糊涂了”……但是应该看到,杨绛当时的表现和此后的叙述都是非常真实的,没有半点的矫饰和粉饰。为什么对熟人老王如此害怕?那是因为她从老王身上看见了死亡本身!——“那直僵僵的身体好像不能坐,稍一弯曲就会散成一堆骨头。”——死神就在眼前,气息阴沉,逼切可见。谁能不害怕死亡?为什么要苛求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太太不害怕死亡?也许死神降临之时,只有至亲至爱的亲人才能拥有面对面与之争夺分秒的勇气吧?
从现实意义上来看,相对于这样一个不知年寿,未及看到新时代的老王,仙寿恒昌的人生何尝不是一种奢侈的“多吃多占”?长寿者在物尽天择的随机分配之中享受了凭空多得的时间限额,这当然是早夭者难以企及的一份“幸运”。
不幸的老王,“没什么亲人”,杨绛一家只是他相熟的主顾。当无可改变的生死大限来临之际,他是否对这苦难的人世有所留恋?把省着不吃的香油和鸡蛋送给让他内心感觉到温暖的老主顾,把自己的最后一点友善送给一向对自己友善的人,老王尽力了。也许他并不企望能得到些许临终关怀什么的,只是好像在寒天里本能地靠向炉火,但是他身上挟带的沉重寒气对那一盏炉火侵袭着,让它打起了冷战。而杨绛,清楚地看到了老王身后那一片不祥的阴影,纵有满心悲悯,也只能悚然退却。不,她还是竭力想要做点什么的,但是更糟——她强要老王拿了她的钱,此时此刻对老王根本没用的钱!但她当然绝不是要拿钱去侮辱老王。对此,文章结尾段写得很明白:不安和愧怍,不是因为吃了老王的香油和鸡蛋,也不是因为拿钱给老王。那么,是因为她在死亡面前的无能为力吧?老王尽力了,而她当时却无能为力,其后多年伤情,也还是无能为力!
二、无法馈赠的亲情怀抱
老王不仅年龄无考,同样也无人知晓他家园何处。只知道他在一个“破破落落的大院”“几间塌败的小屋”里住了多年,这个住处老王自己不承认是家。从送香油和鸡蛋一节来看,他确实没有可以交托亲情的亲人,更遑论享受天伦之乐的温暖。也许在杨绛坐他的三轮时,“他蹬,我坐,一路上我们说着闲话”——只是说些无关紧要的事,老太太一路耐心地听着,有一句没一句搭着话,这样的唠嗑是有点闲话家常的意味的,让老王觉得可亲。钱瑗还给老王吃大瓶的鱼肝油,治好了他的夜盲症,这也类似于亲人之间的真诚关爱。就是这么一点温暖的情谊,让老王至死感念。
与之相比,杨绛确实幸运得多了。她出身名门,在家是父母宠爱的娇贵女儿,出嫁是地位尊贵的大家长媳,更为重要的,她拥有“我们仨”。尽管最后还是“失散了”,但杨绛可以对世界说“三里河寓所,曾是我的家,因为有我们仨。”从七七年二月搬进三里河寓所,到九七、九八年钱钟书和钱瑗离世,三人度过了劫难之后一段平稳幸福的人生,写作《老王》就在此期间。“我活得很充实,也很有意思,因为有我们仨。”“我们仨都没有虚度此生,因为是我们仨。”在丈夫和爱女离去之后,她还可以凭着温暖的回忆“一个人思念我们仨”:
我们与世无求,与人无争,只求相聚在一起,相守在一起,各自做力所能及的事情。碰到困难,钟书总和我一起承当,困难就不复困难;还有阿瑗相伴相助,不论什么苦涩艰辛的事,都能变得甜润。我们稍有一点快乐,也会变得非常快乐,所以我们仨是不寻常的遇合。
孤独的老王,显然一辈子没有机会得到这样甜润快乐的遇合。终其一生,他是一个“老光棍”,“没什么亲人”,“有个哥哥死了,有两个侄儿‘没出息”。老主顾杨绛一家不取笑他的残疾,还关心他的夜盲症,但他们不是他的亲人而只是“旁人”。可以馈赠老王资助生活的金钱,可以馈赠他治病的良药,唯独不能馈赠他一个至亲至爱的温暖怀抱,当老王在死神的阴影笼罩下变得相貌可怕,作为旁人的杨绛只会本能地害怕退缩,当然不会感到即将“失散”而拼命想要拉住他不让他走。再深厚的悲悯也无法改变血缘的天生注定,无法改变老王孤独一生的悲惨命运。
从这一点上来看,杨绛拥有的是一份多么丰富而重要的“多吃多占”!相对于一无所有的老王,这又是多么可望而不可即的“幸运”人生!面对这样一个没有家没有亲人的老王,杨绛有没有感到一点点的“私心窃喜”?正如她在《干校六记·误传记妄》中所写:
一九七二年三月,又一批老弱病残送回北京,默存和我都在这一批的名单上。我还没有不希望回北京,只是希望同伙都回定。不过既有第二批的遣送,就该还有第三批第四批……我们能早些回去,还是私心窃喜……而看到不在这次名单上的老弱病残,又使我愧汗。但不论多么愧汗感激,都不能压减私心的忻喜。
这是在杨绛笔下另一次出现“愧”字,只是为着两夫妇能够先期回城而对“同伙”抱愧。《干校六记》完成于1980年,正处于“几年过去了,我渐渐明白”的期间,这个“愧汗”和对老王的“愧怍”应当不无相通之处吧。“不论多么愧汗感激,都不能压减私心的忻喜。”同样的,不论多么私心窃喜,也都不能减压内心深处的愧怍伤情!对于老王对亲情的天然需求,旁人杨绛再一次地无能为力。
三、不能给予的归属需要
老王常挂在嘴上的,却不是没有亲人的哀伤,而是作为“单干户”的惶恐:“北京解放后,蹬三轮的都组织起来,那时候他‘脑袋慢,‘没绕过来,‘晚了一步,就‘进不去了。”只能“失群落伍”,等待被取缔。
如果说,缺失的亲情使老王“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那么“组织”的抛弃使老王“归属”的需要落了空。在那样一个崇尚集体主义的年代,“归属”的需要是多么重要,清高理智如杨绛,尚不能跳脱“对号入座”的思维定势,并在散文《干校六记·凿井记劳》中,对于“我们”“他们”孜孜辨别。是呀,再辛苦也有“同伙”帮衬支撑,再屈辱也有同伴齐齐站队。牛鬼蛇神也罢,黑帮也罢,“揪出来”也是一帮人共同接受揪斗。但是老王,他既不可能属于“牛鬼蛇神”,似乎也并不属于“革命群众”,他是回民,却在汉人济济的城市中成了一个“单干户”,只有死亡之后才得到身缠白布埋进沟里的回民葬礼待遇,但老王本人此时已感受不到归属需要得到满足的“幸运”了。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五种,从低到高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老王和杨绛的需求,当然不在同一个层次上。杨绛能够明白老王需求的渴切,因为懂得,所以慈悲。但是她既不能把自己“牛鬼蛇神”的位置让给他,又不能设法使他归入蹬三轮组织,更不能改变他作为少数民族的外来者身份。那一份缺失的归属感,和那一份缺失的亲人之爱一样,是杨绛不能够满足老王的。在无能为力的同时,杨绛一样也会忆及自身,庆幸着自己始终有所归属吧?哪怕在干校生活艰难的日子里,也还有“同伙”相濡以沫;终于可以从干校遣返回北京了,还有“同伙”为之践行,包一顿荠菜肉馅的馄饨吃。
那么谁能满足老王这样的人在归属层次上的需要?在那样一个阶级斗争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年代,本应制定合理制度保障人民各个层次需要的人们,早已无暇顾及老王的归属需要。对此,杨绛“无能为力”!她和她的“同伙”都是被斗争的对象罢了!
那么,为什么还是“愧”?因为看见人间苦难而心中不安,因为心怀悲悯而处处伤情。很想施予援手,却发现同情如此苍白,仁爱无能为力!虽明知无力回天,却又不能安之若素,只能用一个看似简单的“愧”字来表达心中无尽的感慨。展开在读者面前的,是老一代知识分子多么真诚而可贵的人文情怀!
杨绛的文风一向轻倩活泼,褒贬无痕,这也是他们夫妇共有的态度——以敏锐丰富的心灵体验着种种不能认同,却一贯保持着安然喜笑的面貌,偶尔报以轻哂,或者索性沉默。只有在散文《记傅雷》的结尾,忆及那个年代的暴虐冷漠,忆及傅雷夫妇所受的不公待遇,忆及刚直老友惨烈的人生结局,老人忍不住发出了这样悲愤的呼喊:
智慧和信念所点燃的一点光明,敌得过愚昧、褊狭所孕育的黑暗吗?对人类的爱,敌得过人间的仇恨吗?向往真理、正义的理想,敌得过争夺名位权利的现实吗?为善的心愿,敌得过作恶的力量吗?……读者也许会得到更新的启示与鼓励……人死不能复生,可是被遗忘的、被埋没的,还会重新被人记忆起来,发掘出来。
杨绛对老王的“愧怍”,也能让读者们得到新的启示与鼓励,从而触发更广大的人间悲悯,使需要关爱的人有可能多得关爱,使需要归属的人有可能终获归属,使慈悲者的仁爱与同情不再无能为力吧?记录这一份恒久伤情的“愧怍”,是为呼唤对人生苦难更多的关注和记忆,呼唤更多的真理、正义、信念与为善,最终获得疗救,进而实现对不幸者命运的真正意义上的改变。
毕竟,值得幸运者付诸“愧怍”情怀的不幸者,在任何时代还都存在。
参考文献:
[1]杨绛.将饮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10.
[2]杨绛.走到人生边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3]杨绛.我们仨[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03.
[4]杨绛.杨绛散文[M].浙江文艺出版社,19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