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公司制度确认书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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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确认书(精选8篇)

公司制度确认书 第1篇

班 组 安 全 确 认 制 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确认要求及内容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班组的岗前安全确认管理,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达到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目的,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保障班组岗位员工认真进行安全确认,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班组生产岗位的现场安全确认管理。

第二章安全确认要求及内容

第三条班组安全确认制度是班组安全生产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班组全体成员必须按照安全确认制度进行确认。

第四条岗位员工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劳动保护用品佩戴标志。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好特种作业证,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六条员工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必须良好,身体状况、思想状况异常,不能上岗作业的,要及时向班组长或车间主任提出,经确认后暂停上岗,发现有违反安全准入标准的,禁止上岗。

第七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熟记熟背,班组长每班抽考2~3人。

第八条排班结束后或进入岗位前,全体员工站立,举右拳,由领誓

人领读,员工宣誓时,表情要庄严,声音要宏亮。

第九条工作时要对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工艺装备进行确认,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器具和工艺装备安全可靠,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条对要害岗位、重要环节要实行“手指口述”,经自我确认、班长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对要害岗位、关键环节、重要设备要进行挂牌巡检。第十二条岗位员工必须按照岗位隐患排查标准,对照检查确认、设备点检确认,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班组长或车间。

第十三条对班组的规章制度进行确认,使岗位操作规程齐全有效,熟练掌握,正确操作。

第十四条在作业中要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技术、个人行为严格进行确认,经确认符合操作条件方可进行操作;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班组长或车间。

第十五条要对作业环境内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照明、温度、通风以及物料摆放进行安全确认,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班组全体员工。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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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确认书 第2篇

员工姓名: 岗位名称: 劳动合同期限: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使用期限:劳动合同前 个月

岗位录用条件:

1、诚实守信、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是首要的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员工存在任何工作事项上的虚假陈述、提交虚假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应聘入职时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员工应聘登记表、档案资料卡、学历学位证书、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中向上级提交的材料)、隐瞒事实的行为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2、所录用员工身体健康是基本的录用条件。患有精神病、职业病、传染病、不可治愈疾病或身体健康条件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以及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无法履行试用期工作达15或以上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3、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与工作责任心是必要的录用条件。试用期内请假事假达到或超过3天,或者有旷工行为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4、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以及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是录用条件之一。若员工存在拒绝接受公司或者上级合理安排的工作任务等消极怠工行为,或其他有违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给予书面警告,试用期内给予第2次书面警告的,属于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5、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沟通协调能力是录用条件之一。若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或班组(部门或班组应满足3人或以上)经民主、公开评议,有2/3或以上员工认为试用期员工团队协作、配合能力差,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6、较强的服务意识,与客户的沟通能力是录用条件之一。若试用期内客户口头投诉达到2次或书面投诉到1次,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7、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是录用条件之一。各岗位的员工在试用期内未完成考核标准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结束前转正考评(依据公司《员工转正评价表》)中考核分数为60分以下的,为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8、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录用条件确认书等文件是录用条件之一。员工拒绝签订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共 1 页 第 1 页岗位录用条件确认书(个人留存)

员工姓名: 岗位名称:

劳动合同期限: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使用期限:劳动合同前 个月

岗位录用条件:

1、诚实守信、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是首要的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员工存在任何工作事项上的虚假陈述、提交虚假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应聘入职时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员工应聘登记表、档案资料卡、学历学位证书、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中向上级提交的材料)、隐瞒事实的行为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2、所录用员工身体健康是基本的录用条件。患有精神病、职业病、传染病、不可治愈疾病或身体健康条件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以及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无法履行试用期工作达15或以上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3、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与工作责任心是必要的录用条件。试用期内请假事假达到或超过3天,或者有旷工行为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4、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以及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是录用条件之一。若员工存在拒绝接受公司或者上级合理安排的工作任务等消极怠工行为,或其他有违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给予书面警告,试用期内给予第2次书面警告的,属于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5、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沟通协调能力是录用条件之一。若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或班组(部门或班组应满足3人或以上)经民主、公开评议,有2/3或以上员工认为试用期员工团队协作、配合能力差,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6、较强的服务意识,与客户的沟通能力是录用条件之一。若试用期内客户口头投诉达到2次或书面投诉到1次,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7、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是录用条件之一。各岗位的员工在试用期内未完成考核标准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结束前转正考评(依据公司《员工转正评价表》)中考核分数为60分以下的,为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8、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录用条件确认书等文件是录用条件之一。员工拒绝签订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析股东资格确认制度 第3篇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以及出资证明书编号。国务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我国公司法的其他内容规定, 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以及工商登记等都是必要记载事项, 通常据此来判断和确认股东资格。但根据公司的发展和运作的情况来看, 分别采用上述标准确定股东资格并不能得出一致的结论。

在股东资格取得标准的问题上也存在着争议, 即是以出资为标准还是以登记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 理论界主要有三种意见, 即形式说、实质说和区别说。形式说将登记作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而确认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 认为这样可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明确对外关系。实质上是将出资作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隐名股东享有股东资格, 认为公司的股东地位主要体现为行使与承担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区别说是指不单纯地依据登记或出资来确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内以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对外以工商登记材料为准。

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层次, 主要是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首先, 源泉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 例如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合同等等。效力证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股权登记资料;对非上市公司而言, 是指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对抗证据, 主要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

二、股东资格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公司法》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 问题也随之出现,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股东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 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公司法》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 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这些责任的前提是具有股东资格。因此,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不实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根据《公司法》的第二十八条可知, 是具有股东资格的。

其次, 若当事人以实物出资, 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出现增值后如何补资在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由于没有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实质上属于违约行为, 若在当时办理了变更手续, 则增值的部分现在属于公司。因此, 在实践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 应当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再按照现在增值的价值进行补资。

第三, 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伴随着我国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而产生的, 但随后弊端日益明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 使其管理运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依法处理, 并且, 存在无资金来源和持股人不愿意转让两个难点, 致使这些职工与企业脱离了劳动关系后却还保留着原企业内部职工股, 为企业运作留下隐患。1997年10月6日颁布《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正式确立了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 因而不能从事营利活动, 无法进行投资等行为, 与其宗旨和目的相矛盾的。所以, 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具有争议的问题。在目前的公司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职工持股会虽然不具有营利性, 但仍然是公司的股东, 只是间接股东, 即不显名化。

三、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一般依照合同关系而产生, 并不能因此说是大都根据合法行为产生, 在一些文章中此类内容被认为是隐名股东的特点之一, 有待考虑。在股东资格确认制度中表现最突出的是隐名股东的确认问题。这一部分将从隐名股东问题的成因、问题的类型进行分析。

(一) 隐名股东问题的成因

首先, 是为了规避法律与政策的原因。例如, 我国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 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入, 部分外商为赢取高额利润, 借用中国籍人士的名义, 隐名投资。再者,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的规定,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相关比例享受优惠政策而进行隐名出资。

其次, 是由于不规避法律而追求效益最大化。投资者不愿公开自身情况而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例如, 让外界知道可能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或者不符合自己后期的利益安排。

第三, 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时少报或错报股东, 从而成为隐名股东, 以及股东转让出资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产生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存在多种情况, 但实践中以上述几种原因为主。

(二) 隐名股东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隐名股东由于实际出资人长时间并不为外界所知, 除了会产生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问题, 还会出现司法障碍以及执行问题。

首先, 涉外的三资企业中的隐名股东容易出现司法障碍的问题。如前述原因, 我国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 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入, 部分外商为赢取高额利润, 借用中国籍人士的名义, 隐名投资。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些案例, 本来是国内企业, 存在隐名的外商股东, 若确认其股东资格使其显名化, 内资企业则变成了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进而向商务部申请更改公司性质, 而商务部不予同意, 所以出现了部分外资打算通过合同关系的诉讼案件拿到判决书再找商务部申请更改的现象。但这种方法其中存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的问题。

第二, 执行冲突。公司的股东由于某种原因将部分股权名义上交由另一个公司持有, 后来由于名义上的公司负有债务, 被诉讼保全, 其中便包括名义上所持有的股份。而且执行了这部分名义上的股份会造成原公司资产的流失。如果判定为隐名股东, 会对抗另一个法院裁判的执行。但如果将其显名化, 又会造成各判各的情况。

四、建议及措施

首先, 《公司法》在实践中出现这部分的问题主要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对如何认定公司股东资格缺乏统一、明确的认识。所以, 应当完善《公司法》的相关内容, 使其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 例如,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之间的关系。颁布相关细则, 是类似案件的判决能够统一。

其次, 设计一套隐名自愿、显名自由的制度, 规范隐名投资运行机制。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在合法的前提下的契约自由精神, 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是否隐名, 从而解决法律无法有效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突破公司资本运营的法律瓶颈, 还能够促进资本的有效流通, 加快公司的发展。

第三, 对于隐名股东中存在执行冲突的问题, 可以进行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 从而法院会了解到其中可能存在代持股等类似协议, 不会在误导下进行判决, 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公司法》的不完善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经济利益的安排和考虑, 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与问题。对《公司法》中有争议的内容进行阐述和完善, 通过发布权威的司法案例明确方向, 使当事人在考虑利益安排时能够有所考虑, 减少冲突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郑瑞平.论隐名股东利益之法律保护[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05) .

[2]李后龙, 雷兴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J].法律适用.2002 (12)

浅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 第4篇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它区别一般的民间调解,一般的民事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司法确认具有法律强制力、不收任何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效率高等优点,但笔者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发现该项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给司法确认制度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障碍,现笔者对完善司法确认制度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将司法确认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意见》和《若干规定》中,按照法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意见只能对现有法律的适用进行解释,无权创造法律,成为无源之水,因此,为完善并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提供法律基础必须将司法确认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当中,使之成为一项司法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法院在进行司法确认审查时有法律可以依据。当前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已将司法确认写入专门的节中,这一制度的完善,必然对中国未来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带来深远的影响。

加强法院司法确认业务机构的建设

笔者在某市某区法院对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时,被告知,该案申请是该法院第一个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负责部门是人民调解中心,中心人员都为退休人员,甚至是从未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员担任,对法律规定和程序完全不了解,给笔者的司法确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麻烦,同时因为是第一起司法确认案件,在历经3个月的层层审批之后,该案才最终得到法院的司法确认决定书,得以终结此案。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完善内部的组织机构,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司法确认案件,配备较为齐全和专业的人员,制定一系列相关办案规则和程序,将司法确认制度贯彻落实。

加强法院与民间调解组织的关系,完善调解组织

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都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同领域的纠纷会涉及这些调解方式。如劳动纠纷调解会涉及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的民事纠纷会涉及到社区、街办、乡镇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关组织。这些组织在纠纷调解中充当主体的角色,大部分纠纷都是由这些组织进行调解结案的,但这些组织及人员大都是由基层群众和干部组成的,很少或者没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担任调解员,对于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缺乏了解,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问题,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作为启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基层组织及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和基本的确认流程,为此,笔者建议,作为司法确认的两个基本组织单位的调解组织和法院,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和联动机制,由调解组织及时将纠纷调解情况反馈给法院,法院组织人员力量对调解组织进行相关法律培训,保证两者之间的有效互动和衔接,从而推动司法确认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贯彻。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公司制度确认书 第5篇

道 生 智上海道生智(合肥项目中心)

录用确认书

张松先生,你好:

我们怀着欣喜的心情欢迎您,欢迎你加入道生智合肥合肥项目中心,你的起步职位是猎头储备顾问经理一职,希望你能成为最顶尖的猎头顾问,顾问经理,乃至未来成为合伙人之一,你在道生智合肥的工作起始日期为 2012 年 6 月 18 日。

道生智合肥是安徽地区最大的猎头机构,拥有完善的顾问培养方案,和多元化的晋升空间,在这里你将可以接触到全国各地的优质客户和杰出的候选人。

在道生智合肥,你可以通过你自己的努力拥有和一线城市有为青年一样的高收入;在道生智合肥,只要你勤奋努力,朝气蓬勃,我们就一定可以把你培养为优秀的猎头顾问经理和顾问合伙人。

你的起点收入构成和试用期规定如下:

一、你的收入包括:

工资2,500元(内含工作规范津贴500元);绩效工资0-500;餐贴10元/天;业绩提成(根据猎头业务管理办法)。

二、工作规范津贴领取要求:业务操作需要符合系统规范要求(有培训支持)。

三、试用期特殊情况:猎头需要培训,也需要时间练习和尝试,短期内对公司很难有实质性的贡献。因此,入职两周内离职没有工资,入职一月内离职按照60元/天结算(含餐贴)。

四、转正条件:以下情况满足一条即可

1、获得(或者协助获得)2个OFFER(不含失败OFFER);

2、获得1个OFFER,按照猎头顾问管理办法,有季度业绩提成;

3、获得商机客户,商务部评估同意签约,累计签约3家客户;

4、保持高的业务活跃度,总经理认为可以提前转正;

五、业绩提成:根据统一的业务管理办法获得(将成为你收入的一大块)。

报到程序和本人宣告

报到请携带以下6样物件(缺一不可):①身份证原件、②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③身份证复印件、④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⑤离职证明、⑥一张一寸报名照。您应保证你在面试和资格考察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您入职提供的文件,包括您入职填写的资料如有虚假,公司将有权立即与您解聘,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失您将需要承担。

本人正式接受上海道生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聘用并已对上述信息进行了确认,无任何疑义。

签名:

样品确认制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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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规范公司样品确认流程,确保所有投入生产的物料事先得到样品确认且验证合格。

二、范围:

适用公司所有自产产品使用的电子元器件、组装配件等物料。此类类别和组装配件的原材料下面统称样品。

暂未进行样品确认的物料需在BOM里明确品牌,后续也应逐步纳入样品管理范畴。

三、职责:

3.1、研发中心:负责提出样品需求及样品确认。

3.2、产品规划管理部:负责替代物料生产的小批量产品验证。

3.3、生产部品质组:负责确认好的确认书及器件的受控管理和物料库资料的录入。3.4、采购部:负责样品的采购与供应商开发。

四、程序:

所有规定的物料需先进行样品确认,确认的方式以《样品确认书》为准。规定的物料未作样品确认合格,不允许导入至生产过程。4.1、样品的申请与购买:

4.1.1、研发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提出材料需求,按OA流程《样品申请流程》执行样品申清,样品申请时须作好样品的详细描述,能够在网上找到实物图片的最好附上实物图 片,如特殊情况采购人员可以要求提出样品需求的研发人员一同寻找样品。

4.1.2、采购接到《样品申请流程》后,如不清楚样品的状况,先与提出样品需求的研发

人员进行口头沟通,详细了解需求样品的特点,然后进行样品的供应商开发,供应商开发应最少二家以上,然后采购要求开发的供应商对我们需求的样品进行 送样,要求送样的供应商提供至少两份样品确认书及开发需求数量的样品。

4.1.3、采购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后,确认样品确认书与样品数量一致后,将样品

转交给研发中心样品需求人员。

4.2、样品确认书要求:

4.2.1、格式以各厂家为准,若厂家没有或不健全就以我方要求格式为准;

4.2.2、样品确认书必须包含:封面、规格参数、标识说明、包装方式、外观尺寸、使用

说明、材质说明等内容;

4.2.3、确认书必须至少两份,且必须包含检测报告。4.2.4、IC类的样品需要供应商提供代理资质证明。4.3、样品确认流程:

4.3.1、样品确认合格原则:

厂商处样品确认书由其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我司由研发中心相关工程师审核、部门经理批准。两方都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后才定义为样品确认合格。

4.3.2、供应商送样后,由采购部将《样品确认书》连同样品交给提出需求的研发人员进

行样品确认。

4.3.3、研发人员接到样品确认书及样品后对样品进行包括外观、性能、结构尺寸、可靠制作: 审核: 批准:

样品确认制度

/ 3 性、使用寿命等各方面进行验证,如需要,研发人员可要求产品规划部、生产品质组协助确认。

4.3.4、样品确认合格后研发人员在《样品确认书》上签字并交部门经理批准,然后将样品和确认书转交一份给生产部品质组。并将样品确认结果通知采购部。

4.3.5、采购部接收通知后,需以正式文件或邮件的形式(或已签署的确认书)通知供应商样品确认结果。

4.3.6、样品确认除特殊的物料可与采购沟通确认所需时间外,其他样品均需在2天内确认完成。

4.3.7、确认不合格的样品,如为通用型的原材料,则由样品确认人员通知采购,采购直接回复给供应商样品确认不合格,样品不作退还,采购再次进行供应商开发和送样;如为定制型原材料,样品确认人员须通知采购,样品不合格的原因,并提出更改的措施让采购反馈给供应商,待供应商更改后再次送样确认。不合格的样品研发确认样品的工程师保存,作为下次更改后送样的比对确认,当后续送样样品确认合格了,前期的不合格样品才可以报废处理,后续确认合格的样品按4.3.4、4.3.5执行。4.4、样品确认书的存放管理:

A、样品确认合格并且确认书上签字通过后,研发中心和生产部品质组各保存一份。B、品质组对文件进行受控管理,并将确认书做成电子档录入物料库中。

C、当样品确认不再使用时,确认书保存半年,之后作废。若后续再启用时需重新送

样确认。4.5、样品备案管理

A、品质组IQC接到样品和确认书后,将样品和确认书匹配后分电子、五金、塑胶、组装配件、包材等进行归档并封样,并按顺序进行编号管理(相同原材料不同供应商按承认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作为以后来料检验的比对样品,B、若样品被新的物料取代或确定不再使用时,应继续保存半年后再集中填写样品处 理申请单进行处理。4.6、样品替换与备选管理

由于旧的样品面临停产或采购策略等需要,一些重要样品需要寻找替换物料或制定备

选的新的样品物料清单,以减少物料停产对产品的影响,增强物料选择的灵活性。4.6.1、样品停产变更机制

一些样品在市场上无直接替换的物料,当采购获知可能将要停产或出现采购困难、周期变长(2个月以上),须启动《原材料样品停产变更处理流程》OA流程。4.6.2、样品备选要求

A、产品BOM里用料根据需要及采购策略,可以增加备选物料,用01、02、03编码为序号,规格型号需按标准命名执行,同时增加对应的物料编码。

B、已选型确认的备选物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换替代,但备选物料最多不超3 个,更换时间不可过于频繁(不可连续三个批次变换不同备选物料),且同一批 次无特殊原因不得混合采购或领用,原因是变化频繁易造成品质因数的差异而影 响产品品质。

4.6.3、样品变更与备选确认

制作: 审核: 批准:

样品确认制度

/ 3 当样品有变更和增加备选物料时都需按样品确认制度执行。

4.7、样品物料采购要求:

4.7.1、批量物料采购时,原则上应以各样品物料为主,若某样品物料货源紧张,出现缺货或断货时,应看是否有备选样品物料,若无则应发起《原材料样品停产变更处理流程》,同时寻找可替换物料送样确认。确认通过后才可批量订购。

4.7.2、采购在变更样品物料或寻找备选物料时,原则上不应在备货计划执行中进行,应在备货计划之前或之后进行,以免影响备货计划进度。

五、附件:

1、《原材料样品替换处理流程》。

2、《样品申请流程》

3、《需进行样品确认制的物料类别清单》

住院身份确认制度 第7篇

1、认真核对参合患儿本人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照片,是否属本人住院。

2、认真核对参合患儿的户口本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主姓名及户主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

3、认真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缴费登记栏,确认参合患儿已缴纳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

4、严格撑握和执行新农合住院管理制度,在确认参合患儿身份无误后办理住院,新农合管理科要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随时对科室进行抽查,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

5、对辖外就医参合患儿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认真核对,确认身份,明确转诊日期、转出医院、转入医院、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盖章等,后由我院新农合管理科确认签字盖章。

6、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未参合患儿冒名顶替参合住院,一经发现,严惩不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论司法确认制度的案件受理范围 第8篇

一、司法确认案件受理范围的法律规定

目前涉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受理范围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2015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虽然其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都是从否定的角度对适用范围予以限定,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其357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以及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另外第360条对裁定驳回的情形予以规定,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自愿原则的,内容不明确的,和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为民间纠纷,而何为民间纠纷并没有予以解释,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因民间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若不具有以上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法院都应受理。法律如此规定的本意是不要过多对司法确认制度的适用予以限制,以防无法充分发挥其预期效用,但这种过于宽泛的适用规定,并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目前学界对司法确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也颇有争议,但大都强调要有确认的必要性,要有给付内容;另外,亦有学者认为,有无强制执行之可能,非常有必要作为专门事项特别加以规定。如果将“如无执行可能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明确规定下来,有利于避免使调解协议过多进入确认和强制执行。[1]还有的学者论述了“何为无确认之必要”的情形,包括不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确认物权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形成性的人民调解协议,关于诉讼契约的内容,如含有限制对方诉权或信访权利的条款,该部分即不宜由法院予以确认以及附生效条件人民调解协议。[2]

二、司法确认案件受理范围的实证考察

调研对象B区法院位于我国西部地区,且该区法院被最高院列为多元化纠纷解决试点法院,2015年全年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一千余件。虽然B区法院对适用司法确认的案件类型没有限制(除法律规定外),但通过对法官和司法局相关人员的访谈,发现随着司法确认工作的开展,一些问题随之出现,适用的案件类型实际上也在变化。经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例如分家析产案件,因涉及拆迁补偿问题,很多人会钻法律空子,现在很少做这方面的司法确认;另外债务纠纷,因很多涉及逃避债务,只有借条转账记录明晰,才可以受理,但现在也基本不办理;现在主要办理法定继承类案件。经司法局初步审查的司法确认案件类型在萎缩,虽然法院称没有对适用司法确认的案件类型作出限制,只要事实清楚,没有刻意规避法律的行为都可以申请受理,但例如分家产类案件,目前法院对其进行严格控制,提高审查标准,其实际受理的案件量已大幅下降。可见,该区司法确认适用的案件范围实际上在缩小。

B区对适用司法确认的案件类型没有作出限制,但随着司法确认工作的开展,各种问题随之出现,致使适用的案件范围实际上呈缩小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确认的案件总量的减少,实际上司法确认的案件总量是增加的,此处“适用的案件范围缩小”是相对于“B区对适用司法确认的案件类型没有作出限制”而言的)。另外法院和调解组织的双重筛选过程,调解组织在受理纠纷时,即对事实和证据方面有较严格的要求,须进行充分实体审查,若证据不符合要求,则退回重新调解;法院受理申请时,也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据经验若可能出现执行难的情况,也不会予以受理。虽然这种做法可以减轻司法确认的工作难度,降低调解员和法官的工作量,但这种愈发狭窄的适用趋势必然会影响司法确认的适用广度,进而影响该制度适用的社会效果。

三、司法确认案件受理范围的完善

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于司法确认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经调研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民间纠纷都适合申请司法确认,若仅仅从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的几种情形入手,对于实际的司法确认工作不仅缺乏可操作性,而且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对司法确认案件受理范围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有必要性。

首先,应当明确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限于具有“民事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般而言,适用司法确认制度的案件应该以给付一定财物的财产案件为限,[3]即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如若没有给付内容,则没有司法确认的必要。司法确认最主要的功能即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如果没有给付内容,也即没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也就失去了该制度适用的价值。

其次,应当将“如无执行可能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明确规定下来。要求确认的调解协议所涉及的权益应该是可以通过强制执行予以实现的,并且明确具体,如上所述,这样有利于避免使调解协议过多进入确认和强制执行程序。

此外,针对司法确认适用的案件类型愈发狭窄的趋势,并不能简单的认为其违背法律规定而予以否定,从B区来看,由于实践中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为降低适用风险,法院作出了适用范围的理性选择;另外,调研中受访者亦认为很多纠纷并不适合申请司法确认。虽然法律对于司法确认适用的案件类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却做出了各种取舍。制度应用于实践,而实践会产生很多新的现实问题,这也正是今后完善司法确认制度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度内容必须考虑与社会现实的契合度,正式制度必须对现实的需求有充分恰当的甄别,为自我变革以致社会变革留下空间。[4]

参考文献

[1]范愉.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衔接的若干问题——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1(9).

[2]胡晓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疑难问题研究——以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认定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3(3).

[3]潘剑锋.论司法确认[J].中国法学,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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