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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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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精选8篇)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第1篇

1、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分为哪四类?每一类分别在该系统中起什么作用?

答: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分为常规、快速大运量、辅助和特殊系统四类。

2、我国目前主要存在哪几种行业管理模式?试举例说明。

答:“公司型”行业管理模式、“职能部门型”行业管理模式、“协会型”行业管理模式。其中“公司型”行业管理模式有烟草、石油行业;“职能部门型”行业管理模式有电子、民航、交通等行业;“协会型”行业管理模式有企业自主组织的行业协会。

3、我国城市公交行业管理属于哪种类型的行业管理模式?

答:“职能部门型”行业管理模式,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属性。

4、构成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四大要素”指的是什么?

答:线路的首末站、具体走向、中途设站和线路之间的相互衔接,则是构成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四大要素”。

5、常见公共汽(电)车线路网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分别适用于哪一类城市?试以你所在城

市为例进行分析。

答:①直线形线路网,适用于道路网呈棋盘状的大、中、小城市;②放射形线路网,适用于中、小城市;③环形线路网,适用于大城市;④方格对角线形线路网,多见于历史遗留下的古城,也适用于一些呈棋盘状线路网的现代化大、中城市;⑤混合形线路网,一般适用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

6、运营线路长度和运营线路网长度这两个指标的区别在哪里?

答:运营线路长度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的长度,不包括临时行驶的线路长度。它与城市的规模、城市居民的平均乘距大小有关。运营线路网长度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线路所通过的道路长度的总和,或是运营线路总长度减去并行重复线路的长度。

7、城市公共车辆的运营方式有哪些?各自有何特点?

答:①定线定站式,乘车经济性较好,并可采用大型车辆;②不定线不定站式,满足乘客“门—门”的运输需求,可在任何线路上服务,但其乘车费用较高;③定线不定站式,其运行线路固定,但乘客上下车地点可不固定,实行“招手上车,就近下车”模式,其经济性、方便性介于前两种运营方式之间。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第2篇

一、基本情况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决定和武编发[2007]4号文件精神,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职能和公共客运交通资质证书审批职能划归县建设局。

我县目前共有两家公交企业即: XX县恒通公交公司于2004年2月经XX县人民政府以武政复﹝2004﹞6号文件批准成立,现有员工36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驾驶员15人,持证15人。拥有中型客车15辆,大型客车2辆(其中5辆经交通局2007年1月批准购买,无营运手续)。公交营运线路3条,成立时县政府批准营运线路两条:一路县城—九厂街、二路县城—古柏村委会,两条线路单程均为10公里,批准营运车辆是2-4辆,实际现在每条线路各跑三辆车三个班次。2005年6月3日,县人民政府批准开通县城—椅子甸村委会营运线路,该线路段长20.8公里(不含岔路口至铺西村委会3.5公里,该营运线路2008年1月下达整改通知后已停运),目前共投入营运车辆3辆三个班次。所有营运时间是上午6时—下午8时。

XX县鸿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拥有出租车24辆,从业人员26名。

另外还有三条短途客运线路即XX县城至九厂、县城至狮子山、县城至古柏预计近80辆微型面包车(有合法手续 的54辆)以及城区近500余辆正三轮摩托车(有合法营运手续的209辆)、近20辆各种轿车无合法营运手续,从业人员近600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2007年12月20日,XX县人民政府召开XX县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职能移交会议,至2008年1月18日,我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职能才正式由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局。接收的情况是:

1、县恒通公交公司12辆另有5辆属2007年12月26日新购臵但还无营运三证,从业人员36人。

2、县鸿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出租车24辆,从业人员26人。

3、短途客运面包车共计54辆。

4、城区正三轮摩托车209辆。合计共移交399辆车辆的档案。

我局自去年2008年12月20日接收城市公交管理职能以来,尽自身努力做了大量的相关工作,已初显成效,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我县的城市公交安全管理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一致认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对春运期间人员流动高峰期及即将来临的雨季给交通安全 带来的隐患问题做到“措施早制定,工作早安排,责任早落实”。为此,建设局于1月14日由分管副局长牵头召开由城管监察队、政策法规股、恒通、鸿翔公交企业负责人、公交管理股参加的2008年春运及年度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会,会议就此专门研究制定了其实可行的保障城市公交安全稳定的防范措施。并于元月24日起认真组织了一次为期两天的涉及城市公交稳定隐患排查和整改行动,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督促城市公交客运企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并于1月31日下达整改通知书一份,对公交公司未经批准营运的线路擅自营运给予停运。针对我县发生的“2.13”重大交通事故,我局2月14日及时组织公交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建设系统驾驶员参加学习了县党政办的情况通报会议,2月18日又在职工会上进行了传达学习。力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杜绝城市公交安全事故的发生。

㈡全面清理,认真督促,规范管理。我局分别于2008年元月24日至25日、29日至31日、2月7日至8日、2月14日、2月24日、2月28日抽调政策法规股、城管监察队配合公交管理股,出动车辆2台,人员35人次,上路稽查12天。分别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运营三证、乘载人数、路况质量、道路安全隐患、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情况以及线路运行 情况等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督查。凡对安全检查不达标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运营,对非法运营的一切车辆进行了彻底的模底排查,同时认真执行上级相关通知要求,严格城市公交车辆规模数量,确保行业的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城市公交的事故发生。

三、存在问题

我局自2007年12月20日接收城市公交管理职能以来,工作已初步走入正轨,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但也存在一些急待上级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具体为:

1、我县的职能移交工作起步较晚(2008年元月18日才正式移交),运政部门移交的手续不全面(仅有车辆相关档案),具体办证方法、步骤,需交验材料都不清楚,导致相关营运车辆年检工作无法开展,这样势必导致非法营运车辆有恃无恐,泛滥成灾。

2、由于历史原因,我县的非法营运现象十分突出,尤其是城区近500辆三轮摩托车(有合法手续的209辆)在县城大街小巷横冲直撞,无视交通法规,给交通安全埋下严重隐患,由于我们没有相应的管理权利,在此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将三轮摩托车交由原管理部门管理。

3、由于我局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有限,目前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没有落实,现有两名工作人员是在内部公务员中调配使用,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又无相关稽查车辆等设 备,根本无法履行正常的营运稽查任务,恳请州建设局帮助协调解决人员和开办经费问题。

4、县城至九厂椅子甸公交线路经县人民政府2005年6月3日批准投入营运。线路开通时路况较好,但近几年由于该路段交通压力大,加之年久失修,路面养护跟不上,部分路段转弯半径小,尤其是雨季安全隐患较大,根本不具备公交营运条件,恳请州建设局建议县政府取缔该营运线路。

5、关于公交车载客量界定问题,虽有公安部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GB7258-2004)规定核定载客数量,但难以查找相关界定依据及办法,根本无法界定载客人数,给正常执法带来极大的难度。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GB7258-2004)4.5.3.2款规定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GB7258-2004)4.5.3.2款规定作相应的核定,以便对是否超载给予界定,为监管工作提供必要依据。

6、由于关系不顺,相关的“三证”暂时无法办理,目前一直沿用交通部门发放的证件,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7、公交管理相关收费政策及依据有待落实,无法回答相关人员的咨询。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系统方案设计 第3篇

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公共汽车、电车占主体, 承担了城市80%以上的客运量, 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的重点与内容,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系统的建设符合国家和交通部的政策与法规,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系统具有兼容性, 应基于交通运输发展战略, 且具有模块化的结构; (3) 建成的系统有升级的空间, 综合协调公共交通系统的优化设计, 城市建设、交通服务等系统的发展和设计; (4) 确保高质量的系统,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 充分考虑城市交通和经济现状; (5) 系统是可行的, 高科技和经济有效的结合, 应当能满足城市交通管理的实际需求。

2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的总体设计

在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工作中, 将保证交通安全作为主要目的, 通过智能管理, 有效改善城市道路的利用情况, 提高利用率, 提升公共交通运输能力, 为公共交通使用人员与相关管理人员提供较大便利, 进而构建城市公共交通信息服务平台。

当前阶段, 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现象严重, 通过交通管理系统的创建, 对城市交通实行智能管理, 有效提升管理效率, 改善管理质量, 对于城市交通拥堵状况进行实时、准确掌握, 并为道路使用者与管理者提供高效服务,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特征设计系统应当包含如下功能部分: (1) 公共交通信息采集系统及其它交通信息导入系统, 采用多种信息检测技术和手段, 采集点覆盖全面, 要求及时、准确的采集道路上的交通流信息, 为交通管理控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 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主要实现交通信息共享和服务整合, 为相关部门提供交通信息; (3) 道路交通指挥系统, 采用实时交通数据, 对道路交通拥挤情况给出评估, 进行智能化交通控制, 协同联动各个子系统, 保障道路交通的通畅; (4) 交通事件管理系统, 使用道路检测线圈, 事故视频监控设备等, 对道路交通事件自动检测, 减少交通事故对动态交通的影响; (5) 干线诱导系统, 通过发布道路拥堵信息和交通信息, 对交通流的分布进行优化, 平衡交通网络压力; (6) 匝道控制系统, 当快速路主线出现重大紧急事件或发生拥堵状况时, 可自动开放或封闭快速路匝道进行全面管理; (7) 智能信号控制系统, 强化道路信号控制, 对控制系统进一步改善与优化; (8) 停车诱导系统, 将周边停车场车位状况进行全面公布, 提高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效率, 进而有效缓解路面拥堵状况; (9) 道路交通指挥系统, 根据系统检测的道路实时状况, 对道路上的交通车辆进行实时的管理指挥, 保障道路的畅通。

3 系统框架的建设方案设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的实时数据信息由不同的数据采集设备进行采集, 采集层主要包括:线圈采集系统, 雷达微波车检器采集系统等, 实时采集的交通流数据及图像数据通过通信网络传输系统传输, 经信息采集系统中心实时处理后上传给中心数据处理系统。数据处理中心构成要包含通信服务器、计算服务器、视频服务器及应用服务器等主要系统设备。总体系统层次应包含数据应用层、数据传输层、数据采集层, 共三个层次。

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设计将采集来的实时交通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之后, 把有用的交通信息实时的发布出去, 实现交通信息的共享, 提升服务水平, 也能为相关部门提供交通信息。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设计结构如图1所示。

4 总结

通过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的构建, 逐渐建立健全综合系统, 对交通信息的接入、加工、存储、查询与公布等操作进行综合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体系通过模块化、层次化的展现方式, 进一步升级了体系架构。通过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的具体实施与有效利用, 满足不断发展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需求, 也能够促进城市交通管理向综合和智能化的方向转型。

摘要:当前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已经威胁到城市生活的正常秩序, 然而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管理系统构建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特别是管理系统的整合与集成应用不完善, 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稳定发展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基于此, 本文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需求为依据, 研究构建了适合当前城市化进程需要的城市交通管理系统, 以此促进城市发展、社会发展及经济发展, 此对城市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公共交通,智能管理系统,方案设计

参考文献

[1]陆键, 项乔君, 马永锋等著.智能运输系统 (ITS) 规划方法与应用[M].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8 (12) .

[2]杜栋, 庞庆华, 吴炎等.现代综合评价方法与案例精选[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第4篇

摘要:随着国家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作为公路运输与管理专业的一门必须课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并且急需完善。本研究基于IPOE方法完成了课程标准的主要设计,并从IPOE的微观角度出发设计了课程重点部分的教学内容。

关键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IPOE双链条研究,课程设计,课程评估

中国分类号:G423

1.《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课程概述

本课程是公路运输与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课程内容涵盖城市内几种典型的公共交通方式,主要研究其运营实务的操作与管理,如公交汽电车、出租车、地铁轻轨等。本课程意在培养公共交通、运输枢纽场站等企业所需要的调度、操作、管理的有关人才。

随着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以及以大中城市为代表的全国多数城市都相继出现交通拥堵问题,本课程受到专业内高度重视。

1.IPOE双链条研究方法概述

IPOE研究方法即的investigating, planning, organizing, evaluating缩写,代表调查、计划、运营、评估、再调查等等的一个循环模式,其主要流程如图1所示。

所谓IPOE双链条,即根据本课程的特殊性,笔者发现一方面,可以根据IPOE方法来编写课程标准,另一方面,课程本身的具体内容设计也正是一个IPOE的流程。下面将从两个方面具体说明。

2.根据IPOE方法设计课程标准

2.1I调查

根据往届毕业生的就业数据结果显示,在城市公交领域就业的学生工作岗位多为公交企业的调度、操作、管理人员。教师通过下厂调研,总结学生在以上岗位中应该具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以此为依据设计本课程的培养目标。

其中知识目标包括,掌握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知识;掌握客运市场分析;掌握客流调查的方法和客流的预测;掌握公共汽电车的行车组织和调度实务;了解公共汽电车的技术、安全管理实务;了解出租车的运输组织;掌握轨道交通的构成;了解轨道交通的运输组织和调度实务等。

能力目标包括,能够通过调查和预测分析客运市场;能够组织公共汽电车的日常运营,并具备初步的执行能力;能够组织公共汽电车的异常调度;能够评估公共汽电车的服务质量等。

2.2P计划

根据调查确定课程培养目标之后,重新设计本课程的教学单元和重难点,合理安排教学学时,具体如表1所示。

2.3O运行

本课程以设计的教学计划为基准,在实施教学的过程总遵循了两条教学方法的线路,其一是以学情分析为基础,改革传统教学方法,设计以学生为主体的启发式教学;其二是以知识被学生接受的过程为基础,在不同阶段设计相应的、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首先,本课程的授课对象是运管与管理专业二年级的学生,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以及学习专业知识的思维,他们比较倾向于学习技能性较强的课程,本门课程以理论为主技能为辅,在教学中加入一些列以学生为主导的环节。另外城市公交作为学生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都被其所熟悉,故知识讲授时如果能理论结合实际就会被很好的接受。

其次,知识从书本上到学生的头脑中,这期间教师的一系列指导和教学应该遵循着一条线,就是把复杂的知识简单化,简单的知识易懂化,易懂的知识有趣化,最后学生接受了有趣的或者易懂的知识,从而能明白最初的道理。在这一过程中,因为要简单直观,要有趣生动,就涉及到多种的教学手段,主要有知识讲授、案例讨论、专题讨论、分组完成项目、问答竞赛等多种教学手段实施教学。

2.4E评估

在完成阶段性教学后,教师需要及时评估教学效果,主要从课堂内和课堂外两个方面来进行。课堂内指学生上课时的参与度和兴趣度、学生的听课效果反馈、作业完成情况、期末测试情况。课堂外指学生实习和就业后的切身感受。通过这两方面的反馈和评估,可以找到课程存在的问题,从而再进一步的修改培养目标,调整教学安排,设计教学方法等,做到真正的理论联系实际,使得课程内容更加的饱满,方式更易于被接受。

3.課程主要内容中的IPOE链条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是基本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管理实务,主要包括公交车和地铁两大重点。因为该研究对象的自身属性,在设计课程内容的过程中,发现公交运营的具体操作也正是遵循了IPOE这一过程。把IPOE方法具体到特定的事件(城市公交运营)中,就有了公交运营的几个重要步骤,以下以第3章,公共汽电车运营管理为例说明。

第一,I调查(客流调查)。在城市公交运营中,客流调查即对客运市场的分析和预测,这是编制和调度一些行车作业的前提条件。只有通过对市场需求的全面分析,才能建立合理的供给制度,从而实现城市公交的良性运营。所以说客流调查是基础,是实践后续计划的依据。

第二,P计划(行车作业计划)。在完成公交线路和站点客流调查后,就需要编制公交行车作业计划。行车作业计划是公交企业营运计划的具体反映,是组织车辆在线路有序、均衡运行的生产作业计划。行车作业计划根据客流调查安排配车数和时间间隔,是公交运营的核心所在。

第三,O运营(公交车调度)。行车调度是根据行车作业计划,对车辆进行指挥和控制,并根据客流变化情况,灵活机动的采取调度措施,组织车辆均衡运行,加快车辆周转,提高营运效率,控制车厢满载率,保证营运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行车计划的完成。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轻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接受相关服务的乘客,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则、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第四条

市和不设区的市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交通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行使日常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责。

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给予扶持,制订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产业政策,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用地及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前款所称配套设施,是指保障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营运的轨道、停车场(站)、调度室、站台、站棚、站牌等各类设施。

第八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意见。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并在有条件的路段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在客流量相对集中的地段,应当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车辆换乘中心。

经公安部门同意,公共交通设置可以不受路段单行线限制。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优先新建和改建影响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沿线站台间距和道路交叉口的站台距路口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对无法按标准设置站台的次干道以上的道路交叉口,及时拓建改造,保证站台设置。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及旅游景点、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竣工后,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的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交付给交通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设施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技术性能、安全指标符合国家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毁坏、污损、遮盖配套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建或者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站台一般以地名、路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名或者重要机关等单位名称科学命名。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及相应的技术力量;

(三)有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工具。经营公共汽车的,在无锡市区一般不少于五十辆大型公共汽车,在市(县)城区一般不少于三十辆大中型公共汽车;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

电车、轻轨的具体营运条件,由市交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经营者,应当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颁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营运实行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经营者可以参加交通行政部门组织的线路或者区域专营权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取得专营权的经营者由交通行政部门发给《城市公共交通专营权证》(以下简称专营权证)。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专营权证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

凡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向交通行政部门申领车辆营运证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领、转让、租借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车辆营运证件。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对车辆营运证件实行年审制度。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台设置由交通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确定,任何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交通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由营运该线路的经营者在五日内向社会公告(突发事件除外)。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要求停(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交通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歇)业。

申请、办理停(歇)业期间,不得擅自停(歇)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的线路、时间、站台、班次和车型营运;

(二)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营运标志;

(三)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

(四)车辆整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安全性能和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向乘客提供票据;

(二)及时向乘客预报站名;

(三)协助并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四)禁止强行拉客、滞留候客和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

(五)禁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等行为;

(六)遵守城市禁鸣的有关规定;

(七)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八)遵守交通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共交通车辆在营运途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营运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经营者,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

第二十九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行政部门调派用车,交通行政部门在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车辆归还经营者。

第三十条

乘客乘坐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有序上下车;

(二)主动买票、投币、出示票证或者使用IC卡等卡(证);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伤害他人的物品上车;

(四)不得使用过期或者伪造的票证以及IC卡等卡(证);

(五)乘坐期间,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乘坐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

(六)其他有关乘车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交通车辆上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广告不得覆盖车辆营运标志,不得阻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三十二条

公共交通车辆在营运途中发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进行票制改革,推广应用IC卡等卡(证),提高票务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经营者必须使用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票证或者IC卡等卡(证)。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加强票务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票务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冒用票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IC卡等卡(证)。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核定和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经交通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物价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投诉者投诉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受理投诉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给予投诉者答复。投诉者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交通行政部门受理投诉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投诉者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服务设施,悬挂营运标志或者服务设施残缺不全的;

(二)公共交通车辆安全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服务质量不好,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一)车辆营运证件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

(二)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的;

(三)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的;

(四)擅自停(歇)业的。

第三十九条

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配套设施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车辆营运证件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

(二)伪造、冒用、转借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车辆营运证件的;

(三)擅自变更营运线路、站台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建设、规划、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第6篇

2、断面客流量(客流量):在单位时间内,沿同一方向通过轨道交通线路某断面的乘客数量,即通过该断面所在区间的客流量,分为上行断面客流量和下行断面客流量。

3、公交饱和度:用于描述公交站点、路线及线路上的公交供求关系。有公交通行能力(公交设施在特定时刻上单位空间内能够容纳行驶中的最多公交单元数)和公交密度(在特定时刻上通过公交设施的公交车辆/乘客人数)两个指标。公交线路/站点饱和度:通过公交线路站点的公交车辆数量与相应线路站点公交通行能力的比值。公交线路饱和度=线路公交车辆通行量/线路公交车辆通行能力*100%.公交站点饱和度=站点公交车辆通行量/站点公交车辆通行能力*100%。

4、客流时空分布:公交系统在不同时间维度和区域范围呈现的不均衡特征,公交客流是车站客流时空分布叠加及交换的效果体现。

5、公交配车数:从公交车车型道路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并以公交线路长度、营运周转速度和发车间隔为约束条件,提出了一种公交线路运力配备方法,并应用该法对公交车进行线路配车量计算。

6、车辆和驾驶员排班:综合考虑公交线路诸多因素,合理安排驾驶员和车辆完成时刻表任务,追求费用最小。

7、公交站点通行能力:在城市规定的交通条件、道路条件及人为度量标准时间内能通过的最大公交车辆或乘客数。

8、公交调查数据:静态数据:公交线路经过站点数据、公交站点位置数据、公交站点停泊位数据、公交站点及路段上公交车道设置数据、公交换乘站点位置数据、换乘站点连接线路编号。动态数据:公交站点客流量、公交车辆位置数据、车辆实时速度信息、交通流量数据、交叉口信号控制方案。

9、公交调查数据方式的优缺点。

①智能方法:(1)ERF数据采集:优:成本低精度高。缺:记录信息有限。

(2)IC数据采集:优:真实准确可靠简单。缺:不能统计不适用IC卡的乘客。

(3)APCS自动技术系统:优:费用低、多样广泛、减少处理时间、效率高。缺:检测信息单一,无法为平均出行次数提供相应的数据。

②:人工方法:(1)人工计数(2)跟车法(3)驻站法

10、影响时刻表的因素:运营生产条件、乘客现阶段要求、不同季节不同工作日和节假日的客流变化要求。

11、最大客流站点和断面客流两种时刻表计算方法的优缺点。

①最大客流站点:最大客流数据由受过培训的调查人员采集,在最大客流的起始点统计,要求全天只在一个站点(该点为沿线中每日客流最大点)统计而不是根据不同时段在不同的最大客流站点间轮换。

②断面客流(跟车调查):采集的数据能够使计划人员观察到不同站点间的客流变化。通常具有异常分布且重复出现的断面客流意味着线路设计上有改善的可能性。最常用的运营策略是开行区间车,而线路上首末站间的站点可能被选择作为区间线路的起点和折返点。

12、公交车配车数计算:运客总数/单车可载人数。运行周期/发车间隔。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第7篇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分)

修订稿V2.0

客运方向修订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

第一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

一、编制实施主体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城建、公安等部门编制。编制工作应邀请城市公共交通专家或科研院所参与。

二、编制实施原则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四项基本原则:

(一)公共利益优先,安全便民原则。

(二)积极扶持和优先发展原则。

(三)与其它运输方式协调、有效衔接原则。

(四)适当前瞻原则。

三、编制主要内容

(一)现状分析与评价

分析城市公共交通现状,主要包括:(1)公共交通供给:公交运行区域、线网密度、站点覆盖率、线路状况(线路重复系数和非直线系数)、场站和站点布局、公交运力配备。

(2)公共交通需求:乘客公交出行的换乘次数、满意度等。

(二)发展规划

结合城市未来发展进行城市公共交通近期和中远期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常规公交网络布局,公共交通场站(车站设置、公交枢纽、停车保养场、维修厂、起讫站等),运输工具(公交车辆车型、数量)、新能源车辆发展等;超大城市和大城市应规划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系统。

四、编制报批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合理建议。修改后,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当地市政府批准,并纳入到城市综合规划中予以实施。2 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线路、企业)

一、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市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主城区内和由主城区至市辖县级市、区、县(以下简称市辖县)、各市辖县之间的公共交通线路、BRT快速公交线路、电车线路和旅游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许可。

(二)县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线路的许可。

二、许可条件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工作、服务规程和标准等管理制度;

2.以自有或租赁等形式取得的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站和办公场所,且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所经营线路的期限,并具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等配套设施;

3.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其中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培训考核上岗;

4.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相关技术、安全以及营运等 标准的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或购车款;5.从事城市主城区内、主城区至市辖县线路、BRT快速公交线路、电车线路、旅游线路运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从事市辖县之间和市辖县内线路运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办理程序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车型、技术标准以及额定载客量以及车辆外廊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明及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客运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 及要求等。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单程实载率达不到75%以上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示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下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发放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并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许可程序办理。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子公司,其自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在50台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

五、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 1.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市辖县境内的线路,应向所在地县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其他线路应向市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

2.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公司在当地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核实。

4.经核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进行报备,并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分公司核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

5.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6.分公司需新增运营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

7.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许可权 限办理,并发放《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

六、新增线路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客流状况、运营方案以及对其他相关经营单位(个人)的影响,沿线道路路况以及安全运营保障措施等。

(3)起讫站回车场和调度室的土地、房屋使用协议。2.已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公交车数量、额定载客量以及各项安全、技术等情况;

(3)拟新增线路从业人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4)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1.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共资源的配置、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2.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运力投放、线网布局、客流分布和客量等情况,正确引导城市公共交通者提出线路申请。

3.同一线路有3家以上公交企业申请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

4.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在公交线路经营期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线路过程中无特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5.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实行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实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1.市内、县内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客运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对跨市、县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当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起讫地、沿途车站、目的地的县级道路 客运管理机构发送《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收到《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征求意见函》的县级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4.收到《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发函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不同意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四)许可决定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出具《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线路类型、起讫站、线路走向、站点设置、始末车时间、配车数量、配车班次、发车间隔、经营期限、拟定票价以及要求等。

(2)按规定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抄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单位发放《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并告知线路起讫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10 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发放后,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阅。

(六)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合同

《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可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合同》。

(七)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客运经营单位在180日内按照你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营运车辆。超过180日不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要求投入营运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许可。

(八)配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客车,符合条件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为车辆配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

七、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和线路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城市公共交通许可规定办理。

2.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变更法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 管理机构备案。

3.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并收回原证件。

(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变更起讫站、途经站、始末车时间等,经营者向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交《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变更申请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告知相关道路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八、线路暂停经营程序

(一)经营者在线路许可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提前30日提交《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暂停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和市民需求等情况并发函征询线路起讫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暂停的许可决定。

(三)准予暂停的,应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线路经营许可证,告知相关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经营者提前恢复运营的,应在恢复运营之日提前30日向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前恢复决定。线路恢复经营时,退还线路经营许可证。

(四)不予暂停的,应在《城市公共交通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12 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暂停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累计不得超过60日。

九、终止线路经营程序

(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个月提交《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终止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

(三)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四)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6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收回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

十、经营期满延续经营程序

(一)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线路经营的,应当在届满之日起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经营。

(二)原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该线路有效期届满前,对该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进行审查,对安全生产状况好和服务质量优的企业,符合延长经营期限条件的,应当优先许可。不符合延长经营许可条件的,原经营许可证废止,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重新许可。

十一、建档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文本;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六)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七)连续3年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证明;

(八)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九)《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十)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十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

(十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执;

(十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四)《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复印件;

(十五)招标投标相关材料;(十六)其他存档材料。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投标

一、实施主体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线路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线路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线路经营招投标工作。

(二)县级以上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工作。

二、招标程序及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一)县级以上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根据许可权限,对下列线路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1.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线路有3家以上申请人申请的; 2.根据城市发展和市场需求,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主干线路;

3.已有的线路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

(二)招标人可以将两个以上线路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

(三)线路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的线路,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线路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五)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六)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线路,招标人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3.中标人数量; 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5.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6.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七)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3.中标人数量;

4.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5.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服务质量承诺书等;

6.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7.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 8. 开标的时间、地点; 9. 评分标准; 10.中标合同文本; 11.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八)招标人不得提高、增加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

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招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九)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评标分中应当包括安全保证措施、车辆场站设施、运营方案、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市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设定:

1.有利于引导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2.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提高客运安全水平、服务水平和承担社会责任; 3.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节能减排; 4.有利于引导经营者提高车辆技术装备水平; 5.有利于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十)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前分共80分,评分标准按一下规定执行:

1.上经营者安全运营20分,安全间隔里程 万公里/次以上得满分,万公里/次以下万公里/次以上得14分,万公里/次以下 万公里/次以上得7分,万公里/次以下不得分。

2.上经营者服务质量20分,服务质量合理率在95%以上得满分,95%以下90%以上得14分,90%以下85%以上得7分,85%以下80以上不得分。

3.经营者规模20分。经营者自有营运车辆数量高出许可条件要求数量,每高出10辆得0.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经营者场站设施20分。经营者运营车辆入库率在90%以上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

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投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投标人的安全运营、服务质量、企业规模按联合各方中最低的计算。

6.投标人在投标之前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标前分按30分计算。

7.营运车辆系指企业上在册的营运车辆总数(按标台计算),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近郊公交化线路车辆,但不包括出租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租赁客车。

(十一)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十二)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

(十三)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3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织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十四)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十五)城市公共交通招标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应纳入各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计划。

三、投标程序及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投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的条件

1.投标人应相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者以筹建其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20 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高一下材料:

1.资格预审材料。包括除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城市公共交通许可的材料。不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2.标签分评定材料。包括上一企业安全运营间隔里程、服务考核情况、自由营运车辆数量、自由场站数量及面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已经准确掌握投标人上述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标人报送相应材料。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受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前开启。

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3.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

4.正在筹建成立经营实体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应及相关材料由 筹建负责人签字,不需要该单位印章。

(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在领取投标文件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发至所有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五)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以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六)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人以上的,进行开标和平标;投标人不足3人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许可。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及规定

(一)评审专家条件

市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财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大专以上学22 历的工作人员;

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中介组织中从事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管理、财务、安全、技术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二)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三)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对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供的标前分评定材料进行核实,并完成标前分的评定工作。

(四)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五)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筹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六)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全部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开标后,招标人应当组织评委会进行评标。评标必须在严 格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2.只允许评委、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 3.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4.评标场所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电脑。

(八)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废标:

1.招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者因缺乏相关内容而无法进行评标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正确署名与盖章的; 3.投标文件富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4.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有关材料不是真实有效的; 5.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容不符,影响评标的。

在排除废标后,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继续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或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许可。

(九)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审查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质询;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委质询意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继续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认定是否存在废标;

4.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评定投标人的评标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如果招标项目由两条以上公共交通线路组成,则分别确定每条线路的评标分后,取所有线路评标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在该项目的评标分。

5.评委对招标人的标签分继续宁复核确认;

6.在评委评定的评标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厚,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的最终评标分。最终评标分加上标前分,作为投标人的评标总分;

7.按照评标总分有高到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替补中标后猿人。替补中标候选人为多个的,应当明确替补顺序。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委现场投标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钟表候选人;

8.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经全体评委签字后,提交招标人。

(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再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的有关内容,在任何时候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中标候选人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的其他情况,严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

招标人或者监察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的行为时,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解释。经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 定中标人。

(十一)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

(十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中标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十三)中标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承诺进行实质性改变,并应当作为中标人取得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的附件。

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内容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的相应处罚规定相违背。

(十四)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缴纳率约保证金或者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于签订合同的同时予以缴纳或者提交。由于中标人员原因逾期不签订中标或者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替补中标人未多个的,按替补顺序依次替补),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感手续。

招标人向中标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人所投入车辆购置价格的3%,且中标人交纳履约金(不含履约保函)达到30万元之后,如果再次中标取得其他线路经营权,不再向该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十五)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但不成立26 新的经营实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合同分别为联合体各方办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并分别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十六)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可以将中标线路经营权授予其分公司经营,但不得委托其子公司经营。

(十七)中标人注册地不在中标线路起点或者终点的,应当在起点县级以上城市注册分公司进行经营,注册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有关注册手续。

(十八)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中标放案投入运营。

五、监督和考核

(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终止招标活动。

(二)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评委、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占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与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为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3.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已经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

(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中标人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因党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招标人移居中标合同的约定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直至收回该线路经营权。

(六)保证金管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专户存放,不得挪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标合同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的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从中标人履行保证金扣除违约金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补交。逾期不交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标合同进行处理。

4.合同履行完毕后,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剩余的履约28 保证金本息归还中标人。第四节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管理

一、许可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增设、撤销、迁移等行政许可。

二、增设、撤销、迁移公交站点及服务设施的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调整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增设/撤销/迁移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请示》;

2.站点及附近道路的位置示意图;

3.如因施工需要撤销、迁移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需提交施工许可证;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处置。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专用印章的《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30 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出具《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的审查。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增设/撤销/迁移申请后,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验,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规划情况、居住人口分布情况、市民需求情况、道路占用情况等相关因素、统筹考虑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增设、撤销、迁移的合理性。

(四)许可决定。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增设、撤销、迁移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站点及服务设施设置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明确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增设、撤销、迁移的相关手续,并抄送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建设单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批复,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决定实施。

许可决定生效后,申请人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公交

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并抄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相关公交企业组织实施,并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公示站点变化情况,方便公众查阅。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协议施工,施工内容具体包括施工时间、站牌架或候车亭迁移建设、站牌制作等。如涉及公交车厢内导乘设施更换制作,由相关公交企业及时更换制作,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三、站名变更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公交站名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申请变更公交站名的请示》,说明站名变更的必要性; 2 如因与站点命名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处置。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专用印章的《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出具《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的公示及审查。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站名变更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情况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以下几个原则审查站名变更的合理性:站点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迁移、弃用;与站点命名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站点名称存在严重误导乘客的情况和隐患及其他必须更改站点名称的情况。

(四)许可决定。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站名变更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站名变更设置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明确站名变更的相关手续,并抄送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建设单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批复,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决定实施。

许可决定生效后,申请人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并抄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相关公交企业组织实施,并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公示站名变化情况,方便公众查阅。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协议施工,施工内容具体包括施工时间、站牌制作等。如涉及公交车厢内导乘设施更换制作,由相关公交企业及时更换制作,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四、公交站点管理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市民出行习惯、道路条件等情况,主动增设、迁移、撤销公交站点及服务设施,程序如下:

(一)现场勘查。

根据道路改善情况(如港湾站、人行过街设施、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的改善)、市民出行习惯的变化(如新建住宅小区、地铁出口启用等)等情况,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现场勘查,了解周边道路设施等情况。

(二)方案评估。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公交站点及服务设施优化调整措施,充分评估调整措施对市民出行、交通组织的影响,进一步优化完善站点优化措施。

(三)行政决定。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将公交站点及服务设施的增设、迁移、撤销决定通知相关公交企业和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包括34 实施时间、新设站点的位置及停靠线路、迁移站点的位置、撤销站点的位置、宣传告示等。

(四)信息公开。

在增设、迁移、撤销公交站点及服务设施实施前,应在线路各站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公示,让社会周知,方便市民乘车。

(五)组织实施。

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提前做好站点的告示及站牌架及相关服务设施迁移、站牌变更等的准备工作,在实施当天的凌晨实施调整,相关费用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统筹负责;相关公交企业应提前在车厢内做好宣传告示及导乘设施的变更工作,在实施当日的首班车前完成。

五、公交线路及站点的临时调整

公交线路及站点的临时调整分为依申请实施主动实施两类。依申请实施的调整按增设、撤销、迁移公交站点及服务设施、调整公交线路的许可程序办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主动实施的临时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勘查。

根据市政项目施工、重要节假日及活动、临时交通管制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途经公交线路及站点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和现场勘查,落实各项细节:1.施工的时间、范围、影响路段;2.重大活动的参加人数、影响范围等保障要求;3.交通管制的时间、路段、措施等。

(二)方案评估。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公交线路及站点临时调整的初步方案,并听取相关公交企业的意见。如影响面较大的调整方案,可开展交通仿真评估。根据企业的意见和评估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临时调整方案。

(三)行政决定。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将线路及站点调整措施通知相关公交企业和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包括实施时间、调整的线路及站点、调整后的线路及站点安排、站牌及相关服务设施的迁移、车厢内导乘设施的变更、宣传告示等。临时调整期间超过6个月的,必须对全线的公交站牌及车内导乘设施等实施更换。

(四)信息公开。

在临时调整公交线路及站点7日前,应在线路各站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公示,让社会周知,方便市民乘车。紧急情况下临时调整线路及站点的除外。

(五)组织实施。

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提前做好站点的告示及站牌架及相关服务设施迁移、站牌变更等的准备工作,在实施当天的凌晨实施调整,相关费用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统筹负责;相关公交企业应提前在车厢内做好宣传告示及导乘设施的变更工作,在实施当日的首班车前完成。

(六)评价优化。

对临时调整时间较长的,在实施一定时间内,结合市民的意见,对临时调整方案开展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的调整措施。

(七)及时恢复。

影响公交线路及站点的因素消除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恢复相关的公交线路和站点,并做好宣传告示,为市民出行提供清晰的指引。

六、建档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交站点及其服务设施的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交站点的地理位置坐标(经纬度);

(二)停靠的线路资料(包括线路的行向、停靠站点);

(三)服务设施情况(是否建设有候车亭等服务设施);

(四)变更记录资料;

(五)关于该站点位置、服务设施、站名的投诉与建议。

第五节 城市公交车辆管理

一、城市公交车辆技术管理

1.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框架内,遵循运行安全、功能完善、乘坐方便、环境舒适、造型美观,低排放、低油耗、低噪音,使用经济、质量可靠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区经济条件、气候条件和道路通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城市公交车辆通用技术条件》,在发动机、变速箱、前后桥、制动系统、燃气系统等主要车辆零部件和系统的选配上实施标准化,便于车辆的日常养护和修理。

2.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城市公交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公交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城市公交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的营运车辆,按照《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 162-2002),划分车辆类型和等级,实施分等级管理,应当将城市公交车辆类型及等级在《营运证》上予以注明。一级城市公交车辆15000(±500)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及检测,二级城市公交车辆12000(±500)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及检测。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城市公交经营者对城市公交车辆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

5.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行驶50万公里或者营运满8年)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辆,公共交通管38 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营运证》。对车辆技术等级级别不能满足相应公交线路对车辆技术等级、级别要求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城市公交经营者按照《城市公交车辆通用技术条件》更新车辆,并办理车辆更新手续。

6.城市公交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城市公交车辆、使用擅自改装城市公交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城市公交车辆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收回车辆《营运证》。

7.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城市公交经营者在营运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GPS或行车记录仪等现代信息化设备,实时采集、处理营运车辆运行数据,分析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排除安全技术隐患。

二、城市公交车辆档案管理

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交车辆管理档案,督促城市公交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一)城市公交车辆管理档案

城市公交车辆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记录; 3.车辆类型及等级评定管理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重大以上(含重大)交通事故及车辆火灾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城市公交车辆技术档案

城市公交车辆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车辆类型及等级评定管理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重大以上(含重大)交通事故及车辆火灾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城市公交车辆审验

(一)审验主体

1.城市公交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

2.城市公交车辆审验工作由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实施。

(二)审验时间

城市公交车辆定期审验工作每年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三)审验内容

城市公交车辆审验包括以下内容:

1、车容车貌和车体设施;

2、车厢服务设施;

3、车载电子设备;

4、车辆安全设施; 5.车辆违章记录; 6.车辆技术档案;

7.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8.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9.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四)审验程序

1.城市公交经营者可到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领《城市公交车辆审验表》,并按规定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

2.城市公交经营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城市公交车辆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3.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根据检测报告,根据《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 162-2002)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实施技术等级动态管理,并在城市公交车辆管理档案和《营运证》上予以注明。

4.城市公交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

它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章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营运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不合格的,应收回《营运证》。

5.审验结束后,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将审验资料一并装入车辆管理档案;对《营运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将违章记录转登至经营业户档案中。

四、城市公交车辆的新增、更新、调换和减少

(一)新增、更新城市公交车辆

1、新增、更新城市公交车辆应当符合《城市公交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2.在经营期限内,城市公交线路经营者申请新增、更新、调换城市公交车辆的,原许可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城市公交经营者提交车辆新增、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1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3.对更新或调换符合本地区城市《城市公交车辆通用技术条件》的,应当准予更新、调换,并核发《营运证》。更新的车辆在上线运营前,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 162-2002),对车辆的技术等级进行评定,并记录在案。调换的车辆要与调入线路的车辆类型相符,技术等级不得低于调入线路车辆等级。

4.对更新或调换不符合本地区城市公交车辆准入标准的,不予42 更新、调换。

(二)减少城市公交车辆

城市公交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辆,以及拟不再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经营的车辆,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向城市公交经营者收回《营运证》。

(三)城市公交车辆转籍、过户

1.车辆转籍、过户的,城市公交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交车辆转籍、过户情况报告,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向城市公交经营者收回《营运证》和公交营运标识,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车辆所属的业户档案中。

2.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应当到转入地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应符合转入地的《城市公交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四)城市公交车辆报停

城市公交车辆报停的,城市公交经营者须持《营运证》到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暂时收回《营运证》和公交营运标识。恢复营运时,城市公交经营者申请领回《营运证》和公交营运标识。依据《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 162-2002)对恢复运营的车辆重新进行等级评定。

(五)城市公交车辆报废

城市公交车辆报废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营运证》和公交营运标识。

(六)城市公交车辆被终止经营

城市公交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暂扣《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的,停业期间,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收回城市公交车辆的《营运证》和公交营运标识,车辆由企业集中停放管理。城市公交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收回城市公交车辆的《营运证》和公交营运标识。44 第六节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资格管理

一、从业资格管理

(一)从业资格管理的主体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从业资格管理基本要求。

1.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

2.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3.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4.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

(二)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1.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省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3.对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对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其他从业人员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安全应急知识等。

(三)从业资格考试申请。

1.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在本辖区内的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并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

(4)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5)持有本辖区的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件。

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乘务员、调度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2)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

(3)持有本辖区的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件。

3.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6(1)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本辖区居住证明及复印件;

(4)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5)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一年内体检证明;

本人填写的《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乘务员、调度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本辖区居住证明及复印件;(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一年内体检证明;

(4)本人填写的《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四)从业资格考试程序。从业资格考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考试。

2.首次参加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3.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47 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4.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从业资格证。

5.从业人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五)从业资格的注册。

1.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2.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3.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并在从业人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4.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填写《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5.受理注册申请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第8篇

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成为困扰城市进一步发展的核心问题。城市交通拥堵主要表现在交通供给与交通需求在数量与质量上不能完全匹配。城市交通供给一方,各大中城市对于城市交通的基础设施投资近几年都维持在高位水平,政府部门也不断提高对公共交通车辆、设备设施的投入,大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在一些大中城市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而作为城市交通的需求方,城市居民人口也在急剧增加。同时,由于城市土地的开发与城市交通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使城市交通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差距在不断增大,造成了城市居民出行环境的恶化。

为了使交通供给和交通需求达到相对平衡,保证交通运输系统能够高效率运行。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扩充道路容量,提高交通供应能力,另一方面则要加强交通需求管理,在时间、空间两个维度上优化出行结构与出行方式。本文重点论述通过采用经济杠杆方式调节交通需求,缩小交通需求与交通供给的差距。

交通需求管理(TDM)是一种政策性管理,它的管理对象主要是交通源,通过对交通源的政策性管理,影响交通结构,削减交通需求总量,达到减少道路交通流量的目的,缓解交通紧张状态[1]。国内外学者针对基于经济杠杆的交通需求管理以达到城市交通系统有效运行做了广泛的研究。文献[2]中指出,在城市道路的使用过程中,每位使用者都在无形中增加了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成本,例如环境污染、拥挤、交通事故,而这些就使得整个道路系统处在无效率的状态,通过对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可以提高城市道路系统的使用效率。文献[3]中提到,利用拥挤收费降低社会总成本,抑制不合理交通需求。文献[4]提出利用动态票价实现对轨道交通客流在空间和时间上的重分布,进而实现交通需求管理的目的。国内外有关交通需求管理的研究表明,利用经济杠杆调节交通需求可以使得城市交通网络系统更高效的运行。

1 城市交通需求

1.1 城市交通需求的特点

城市道路中的交通量是城市交通需求的实际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行区域人口结构的变化,还存在可能产生的交通需求,也就是潜在的交通需求,潜在的交通需求可以转化为现实的交通需求。此外,城市交通系统是一个随机系统,一般情况下,使用该系统的一个或多个用户可以随机的进入与退出而不受制约。第三,由于城市居民出行选择完全自主决策,在追求个体效用最大的前提下,城市居民的出行模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各种出行模式可以相互转换,彼此替代。

1.2 城市交通需求与供给的经济特点

根据经济学的供需理论,如果把城市交通系统看作一个市场,交通供给表示在一定时期内,在给定价格P水平下,交通市场愿意并能够提供的交通量Q,交通需求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出行者的出行价格(出行成本)P与出行交通量Q之间的关系。交通需求与交通供给的关系可以用图1来说明。

图1中出行成本是p,出行交通量为q,这是一种平衡关系,应该是一种理想状况。在一段时期内,由于城市公共交通供给的有限性,总存在城市公共交通供给不能满足城市交通需求的情况。如图2所示,图中D代表一段时期内的交通需求,S代表一段时期内的交通供给,T代表时间。

2 影响城市交通需求的经济措施

2.1 差别式停车收费

差别式停车收费主要是针对城市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价格或收费方式,使城市交通在区域上、时间段上尽可能实现供求平衡,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其核心思想就是要通过停车收费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通过提高部分地区、部分时段的停车收费价格来限制、减少居民弹性出行次数或者引导居民由私家车出行转向公共交通出行。差别式停车收费主要包括:

(1)不同区域的差别化收费。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分区方法可参照区域不均衡停车供给分区方法,对各分区的停车收费应从内至外呈阶梯式递减。城市核心区等繁华区域,车辆密度最大,在收费标准的制定上要实行从严从高的原则,减少进入中心区的车辆;城市次中心区、边缘重点建设区和远郊区的停车费率水平应逐步降低。

(2)不同时段的差别化收费。在高峰时段的停车收费高于非高峰时段,从而减少高峰时段的停车需求,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尤其是高峰时段的交通状况;路边长时停车收费高于短时停车收费,鼓励短时停车,长时停车采用累计计时的收费方法,以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

(3)不同类型停车场的差别化收费。同一区域地上停车收费高于地下停车场收费,这样能够提高地下停车场利用率,减少路内占道停车现象;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要高于路外停车收费,路内停车设施应以服务短时停车为主,加快路内停车设施的周转,而路外停车设施则应主要服务长时停车。

2.2 交通拥挤收费

交通拥堵收费的理论思想由Pigou(1920)和Kinght(1924)首先提出,Watersh和Viekery在20世纪80年代发展了该理论。其理论基础是经济学中的边际成本定价原理。交通拥堵收费(Congestion Charging)是指对行驶于拥堵路段上的车辆征收额外费用,利用价格机制来调节车辆在城市路网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达到减少路网交通拥堵的目的。

在交通经济学中有著名的当斯定律和布雷斯悖论。当斯定律是指,“新建的道路设施会诱发新的交通需求,因此交通需求总是倾向于超过交通供给”。布雷斯悖论是指,“在道路网络中增加路段会降低整个交通网络的服务水平”。在韩国首尔的清溪川上,规划者修建了一条6车道高速路,这条路在通车后非但没有达到改善交通的效果,却在没多久就出现了严重的交通拥挤现象,即当斯定律中描述的现象。后来的规划者通过实施清溪川综合治理工程,拆除了道路,首尔的交通并没有变得更差,却得到了改善,这恰好与布雷斯悖论相反,拆掉高速公路,减少交通路线,改善了交通拥堵,提升了交通系统的效率。拥堵收费的原理就类似于把拥堵道路通过经济手段加以阻拦,改善交通状况,以提升整个交通系统的效率。

2.3 公共交通票价政策

价格是影响供需关系的主要因素之一。通过分析运输供给与运输需求间的平衡关系可以制定合理的运价。乘客根据自己对服务的需求以及对价格的接受程度来选择运输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价格杠杆影响交通出行者的决策行为,以使出行需求在交通方式和时空范围等方面与交通供给相互耦合。

依靠价格政策杠杆的调节,结合公交线网与站点的优化策略,合理引导公众选择高效率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可以落实城市公交优先政策;通过对固定周期内高峰时间段与非高峰时间段运用差别定价政策,可以影响出行者改变出行时间;通过对城市中心区域与非中心区域采用不同票价,调节不同出行距离出行者的出行方式和出行路径,可以使出行空间分布更加均衡。

3 经济杠杆调节公共交通需求的可行性分析

3.1 差别式停车收费分析

实施差别式停车收费,差别费率直接影响停车收费政策的实施效果。根据文献[5]的研究,随着停车收费价格的提高,会促使出行居民改变出行方式,能够起到优化出行结构的目的。但同时,部分已经实施停车收费的城市也出现在城中心区域停车收费价格制定过高而导致停车设施不能有效利用,路边违停现象增多,这就需要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除了要准确测算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收费费率,还要将配套的交通管理法规严格落实。

实施差别化的停车收费会影响社会公平。城市道路是城市有限的重要公共资源,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和“多使用、多付费”的差别化收费原则会造成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对城市公共资源的使用不均。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公共交通建设,提升公交服务水平来弥补。

实施差别化的停车收费需要规范收费管理制度。由于城市停车场的产权所属并不归于政府层面,为了规范管理,需要在管理制度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落实,确保收费标准统一。

3.2 交通拥堵收费分析

交通拥堵收费政策的实施牵涉到收费群体的界定、收费时段的选择以及收费技术手段的完备。不同的收费群体会根据拥堵收费政策对自己的福利影响进行成本与收益分析。

对于如果接受该政策会使自己的收益大于成本,则拥护和支持,如果政策实施会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则会持抵触和反对态度,统一的收费成本会造成隐性的社会不公平现象。

收费时段的选择应根据不同城市交通时间特点,不同时段设置不同费率标准,减轻城市高峰时段的拥堵状况。

收费技术手段的完善是实施交通拥堵收费的基础条件,根据英国伦敦市以及新加坡开展交通拥堵收费的经验来看,充分利用ETC以及电子车牌设备可以保证收费政策的顺利执行,降低人工违规现象,减轻城市内非付费区与付费区连接道路的交通拥堵。

3.3 差别式定价策略分析

公共交通的差别式定价应该做到价格有“涨”有“降”,维持公共交通平均价格的相对稳定,体现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属性。价格增减的主要目标应该能够体现对客流削“峰”填“谷”的作用;其次应该满足公共交通运营公司的合理收益。

要实施公共交通差别式定价,就要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对票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适应市场化的定价需求,准确的测算运营成本是决定票价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

此外,差别式定价的前提是对目标市场的细分,根据不同乘客群体的出行需求特征提供不同的票价方案,最大程度地吸引客流并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在实施过程中还要严格票价管理控制措施,避免出行乘客利用价差实现套利。

4 结论

治理交通拥堵需要从交通供给和交通需求两个方面同时着手。在交通供给增长缓慢的背景下,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需求,以达到减少城市居民非理性出行需求,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减小交通供给与需求间差距的目的。

依靠经济杠杆进行交通需求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差别式的停车收费政策,通过合理差别费率的设置,实现城市交通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动态控制,优化出行居民的出行结构。

采用交通拥堵收费可以抑制不合理的交通需求,提升城市交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

通过优化的公共交通价格体系设计以实现公共交通客流分布的合理化和公交运营部门的收益最大化。

由于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属性,在应用上述经济措施实施市场化的交通管理时,也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现象,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加强再分配制度的设计,通过加大对公共交通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以达到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玮,过秀成等.交通工程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

[2]Pigou,A.C.(1920).The Economics of Welfare.Macmillan,London.

[3]Hai Y,Michael G.H.Bell.Traffic Restraint,road pricing and network equilibrium[J].Transportation Research B.1997,(31):303-314.

[4]王占生,张宁等.轨道交通动态票价对城市交通的影响[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8.12:35-38.

[5]方佳,秦焕美等.利用停车技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研究[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9.9(4):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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