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论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精选11篇)
社会科学论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
社会科学论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1年国家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组成,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该制度的颁布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9年国家开始在农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国家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13年底已达到全覆盖。2014年,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作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之前,已有10个省份建立起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14年5月,伴随着政策的顺利实施,山东、天津等15个省份完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并。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养老保险关乎居民基本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城居保和新农合的合并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的重要体现。
(一)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改善民生
国人有一种养老观念即自己攒钱留着以后养老,他们认为自己老了、不能干活后要么靠子女养活,要么靠自己年轻时积累的钱来养老,这种观念使的没有职工退休金的人在年轻时不敢消费,他们更倾向于把钱攒下来,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进行自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居文章写作加卫星LunwenFz民年老以后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当前的消费,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预期来增加当前的消费,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我国的流动人口在享受到新政策的优惠后,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办理自己的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参保的积极性,也为他们老有所依提供了保障。
(二)促进社会的流动性,提高社会安全感
2013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人已达2亿以上,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合并将会使全国1亿多的老年人收益,这其中新农保就占90%以上的比例。新制度出台后,每个参保人员都拥有了自己的个人账户,此账户跟随个人终生,并有详细的信息记录,所有的资金明细都可在此账户中查询到。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如果遇到工作变动或是其他原因,需要离开原居住地的,可以直接在转入地办理养老保险,并且可以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的规定继续缴纳保险。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存在双轨制,这种双轨制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差距不断扩大,国家虽然连续多次对此制度进行了调整,但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两者的差距还有越来越大的趋势。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很好的解决了不同部门之间,城乡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等存在的碎片化局面,减少了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提高公平性。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打破双轨制有重要的意义,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的目标,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喜事。俗话说,好事多磨,因而在政策实施的初期阶段,必然不可或缺的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部门间业务信息不畅通
制度出台以后,虽然国家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地方政策还未详细的规定。我国地域范围广阔,各地都有着自己的独特地域特色,因而制度运行的时会存在着地方差异。两项制度合并的同时,是两项制度相关的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以及服务设施的合并,这些合并并非一蹴而就,这需要一并轨的过程,同时需要配套制度作为指导,在实践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运作存在问题
人社部统计资料表明,到2012年底我国各项保险基金的资产总额达39835亿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专户存款占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80%以上。如此庞大的养老保险资金,对其的投资运营,国家并未出台整体、完善的办法。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者是地方的社会保障部,这些部门既承担着资金运用的工作,又承担着行政管理的工作,这就很容易导致资金的挪用、违规占用及资金去向不明等违法现象。
(三)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窄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的缴费标准时100―1000、1500以及2000等共12个档次,费用的构成部分是个人缴纳、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资金来源渠道相对来说过于狭窄。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增加,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也不断增加,养老金的缺口不断扩大。中央财政给予固定的补助,然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待于提到,相对于经济实力不强的地方政府,他们更乐意将资金投入到经济发展的产业中去,庞大的养老保险金给地方的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推动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发展的建议
我国是一个是一个人口大国,当今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口不断增多,因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一步。
(一)完善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完善业务的信息化建设,需要提高办理养老保险机构的能力,在综合考察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整合公共资源和养老保险经办的资源3,真正的提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层机构的能力,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引进设备服务的投资,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以及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办公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减少人员之间直接的交接,降低服务成本。整合形成全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详细信息都录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居民可随时查看,各级地方机构从内部系统可以快速查询到参保人员的信息。
(二)规范管理,完善社会养老部门的政策、法规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需要借助相关的制度来保驾护航,在投资运营的过程中,首先要确保资金的安全,要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再争取收益,对存款、债券等所得收益、进出帐时间地点准确的做好统计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对运营的行为要进行严格规范、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充分利用市场的同时,也需要政府的调控,政府采取措施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防止出现以权谋私,资金滥用的现象。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的培训。养老保险资金管理队伍水平的高低是影响资金运营的重要因素之一,经办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资金运营的效益,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促使他们形成正确的职业观,增强责任意识,净化工作环境。
(三)加快经济发展,合理利用资源
政府需要对农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在对地方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增加对加当地特色产业的支持,引导农民发家致富。发展多种力量深入到基本养老金里,可以有效的拓展资金来源。养老部门需要对养老保险金的待遇进行调整,创建一个激励机制,基层政府出台配套措施,对定期缴纳养老金、连续缴纳养老金、缴费高的参保人员每年多补助多少,或是给予其他的政策扶持,形成养老保险金的持续健康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借助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借用市场化的筹资方式,引进市场化的经营模式。
(四)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
国人有一种养老观念即自己攒钱,留着以后养老,他们认为自己老了、不能干活后要么靠子女养活,要么靠自己年轻时积累的钱来养老,这种观念使的没有职工退休金的人在年轻时不敢消费,他们更倾向于把钱攒下来,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进行自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居民年老以后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当前的消费,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预期来增加当前的消费,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我国的流动人口在享受到新政策的优惠后,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办理自己的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参保的机会,也为他们老有所依提供了保障。
社会科学论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2篇
马年开头最重要的事,中国人有望成为身份一致的国民,享受统一的国民待遇。
2014年2月7日,国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持续60年的城乡区别,从基础制度层面破冰。城乡樊篱的基础经济制度被打破,发生在八年之内。取消农业税是第一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制度是第二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2月29日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成为历史。取消农业税,意味着中国政府的税收来源主要不再是农业与农民,中国经济从农村走向市场;建立城乡统一养老制度,意味着中国人逐渐成为统一的国民,城乡分隔体制、劳动力流动的樊篱逐渐被打破。以往以保甲户籍制度人为区城乡,分为城乡之间的贵族与贱民,是不人道不文明的野蛮制度,严重阻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
基础制度改革总会受到指责。有人认为,目前统一的是最低层级的养老保障,只能勉强保证年过60岁的老人不饿死;也有人认为,中国养老制度分成并不公平,分成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与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制五大层级,本次合并的是保障程度最低的后两者,没有解决养老体制的不公平。不仅如此,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与四线城市养老保障差异极大,即使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制度,也无法保证户籍自由流动,不值得大唱赞歌。指责城乡统一居民养老保险的理由不充分。因为已经存在的历史不公,而指责明显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改革,属于逻辑混乱。恰恰相反,只有基础制度改革,才能打破原有的不公,才能逐步建立统一的国民待遇,先有鸡才有蛋。
城乡居民统一养老保险可以视作中国式的联邦退休金制度,即政府建立起统一的最低标准的国民基础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每个中国人拥有伴随终身的社保帐号,帐户中托底的就是统一养老金,走到哪里都可以使用。这是体现中国统一国家的最重要的标志,也是建立统一的公平的国民体制的扎实努力。想靠基础养老金过上富裕的退休生活,是个遥不可及的构想,连美、加等国都做不到,何况中国?
改革沿袭先易后难的做法,城乡居民养老制度统一,而后是企业单位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关轨,最难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等会放在最后,等到这一批老人退休老去,现在事业单位员工95%为聘用制,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水到渠成,这是一贯的以时间换空间的做法,以减少改革过程中既得利益的阻力。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制度是块容易啃的骨头。城乡居民养老水平低,基本养老金月人均仅81元,财政补贴支出不多,中央、地方财政千亿元左右。为了节约行政成本,不劳中央政府费心,各省份已逐步实行城乡居民养老并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今年1月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中国已有15个省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最高层级的“中央”保险制度,如果各个省份依然画地为牢禁止他省劳动力进入,就失去了建立统一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困难之处在于各个省份贫富不均,城乡统一养老保险水准各不相同,导致“中央”保险制度崎岖不平,劳动力仍然难以流动。
根据人社部的数据,2012年年末,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837亿人,全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829亿元,比上年增长64.8%。其中个人缴费594亿元,比上年增长41.0%,除去个人缴费之外的财政补贴1235亿元,基金累计结存2302亿元。另据人社部最新数据,2013年1月到11月,全国城乡居民为4.9454亿人,基金收入1823.2亿元。
与全国平均的每月81元相比,富裕地区水平高出一大截。2011年北京基础养老金标准就达到每人每月280
元,自2011年起,还建立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今年1月29日是第五次调整待遇标准,本次调整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成都等地的城乡基础养老平均水准也高于全国两到三倍。要让国人成为自由流动的统一国民,基础养老帐户必须收归中央政府实现全国一盘棋,避免碎片化管理导致国内一个个行政区成为一个个画地为牢的封建城邦。此次改革做到的是各个城市的城乡一体化,如成都、北京、上海内部实现城乡国民待遇,离全国统一的国民待遇、劳动力自由流动,还有地球到火星的距离。
社会科学论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3篇
记者:胡部长您好,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群体会有什么样的影响?第二, 与养老改革相关的延迟退休年龄方案目前进展到哪一步, 是会分职业不同群体实施, 还是会全国一盘棋?
胡晓义:我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 这次国务院发布这个文件, 把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起来, 最大的收益群体应该说是在城乡之间流动的或者是转移的群体, 当然也包括农民工及其家属。过去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两项制度是分别建立的, 在城乡之间没有一个转移的政策安排, 而我们国家城镇化的进程是非常迅速的。
如果按照两套制度分立的结构, 即使是农民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 如果户口迁移到别的地方或者是转为市民了, 过去的权益怎么累计, 过去没有非常明确的政策规定。而现在这两项制度合并起来了, 即使是农民进城了变为城镇人群, 这个权益的累计是有明确的规定, 这是一方面。
第二方面, 原来两项制度分设, 交费标准也是分别设置的, 原来关于新农保试点文件国务院规定农民缴费是五档标准, 从一年100元钱到一年500元钱, 城镇居民交费10档标准, 从一年100元钱到一年1000元钱, 这次把两个制度合并起来统一规定了城乡居民的消费标准, 维持原来100~1000的标准, 同时又增加了两档, 1500元钱和2000元钱这样的标准。这样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 只要有意愿也有能力可以在这12档标准里自主选择, 并不是说你是农民最多可以交500元钱, 如果你有经济能力可以按更高的标准交费, 以后可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这对于城乡的均衡发展, 赋予城乡居民更平等的选择权是有积极的推进意义。
第三, 说到农民工这个群体, 除了国务院的文件本身有规定之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也规定了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如果一个农民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 到城镇来打工, 依法应当参加职工的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要替他交费, 个人也要按比例交费, 以前在农村交过的费怎么办, 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次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 以前的交费可以仍然进入到你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中的个人账户当中, 也包括个人交费, 也包括政府的缴费补助, 包括集体经济的补助, 都可以进入到个人账户。将来如果在城镇交费满15年可以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话, 全都打到个人账户一并计算, 这也打通了两个制度之间的渠道, 对农民工来讲也是一种新的福音。
社会科学论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4篇
会议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依据会议决定,2月21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社会科学论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5篇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明确,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可以预见的是,基本医保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绝不是改革的终点。
医保基金存缺口
基金收入增长速度低于支出增长速度的倾向早已显现。
医保基金将现缺口已是不争的事实。近年来,我国医保筹资主要靠政府财政来支撑,以城镇居民医保为例,各级财政补助超过 了900亿元。初,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将在当年提高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总体看来,目前财政补助仍占据医保筹资的“大头”,个人缴费所占比重很小,有分析认为,这样的不平衡会导致未来医保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
人社部数据显示,城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结存6732亿元(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195亿元),个人账户积累3913亿元。单从这组数据来看,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并有结余。但从变化的趋势看,情况就没有这么乐观了。
事实上,基金收入增长速度低于支出增长速度的倾向早已显现。据统计,20,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8248亿元,支出68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8.9%和22.7%,收入增幅开始低于支出增幅;20,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分别比上一年增长了17.4%和19.6%,收入增幅继续低于支出增幅。
近年来,我国职工医保的保障待遇有了显著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保基金的支出。比如,医保目录各地不同程度地有所扩展,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也有所增加,包括封顶线提高、报销比率提高和起付线的降低,直接提高了职工医保的保障待遇。有数据表明,从1991年到年,我国人均医疗费用的年均增长率为17.49%。
另外,退休职工一方面不用参保,另一方面又享受比较高的医疗报销比例,这样会给医疗保险制度带来很大的老龄化风险。也就是说,退休人员所享受的医疗保险目前完全是由在岗职工和财政补贴来担负,从长期来讲,这样的医保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
除此之外,各省之间医保基金的现状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去年底的一组数据显示,全国超过40%的医保基金结存都集中在广东、山东、江苏以及浙江4个省份,与此同时,很多中西部地区及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医保基金现状则十分堪忧。
全国统筹是方向
目前可以确定是制度统一、全国统筹,包括缴费统一、待遇统一、支付统一。
面对医保基金支大于收趋势带来的压力,未来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对于医保基金的改革方向,中国社科院社保研究中心研究员高庆波表示,目前可以确定是制度统一、全国统筹,包括缴费统一、待遇统一、支付统一等。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林双林教授则表示,针对不同人群,如城乡居民、企业职工、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可以有不同的医保制度,但各制度的全国统筹是改革方向。
此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撰文称,正在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
高庆波认为,对于退休职工缴费,首先关系到基本医保政策定位,是基于劳工政策制定的还是基于保险业精算准则制定的。目前我国的基本医保是基于劳工政策制定的,所以之前的政策是既然年轻时缴了费,退休时就不需要再缴费。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也规定,退休后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高庆波称,如果基于保险的精算准则制定,则需要根据大数法则确定费率,医保费率可以动态调整,退休继续缴费,但是医保基金不应该结余太多,不应该用年轻人的缴费补贴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基本实现当期收支平衡就可以。
对于我国目前的医保体系,高庆波称,在最底层的医疗救助和上层的自愿性医保相对较弱,中间层的.基本医保占比较大,未来应该完善两头制度,形成多支柱的医保体系。医疗救助就是在遇到突发事件或者急重病人的时候,真正落实先救人再谈钱的医疗服务。
林双林则表示,医保改革重点是要体现公平。对于退休缴费,林双林认为,可以作为我国医保改革的选择之一。此外,延长缴费年限也是可能选择。
目前,人社部正在研究延迟退休方案。延迟退休后,养老金缴费年限相应延长了,如果按照社会保险法目前规定,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其实也已相应延长了。
改革需“并驾齐驱”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医疗、医保、医药三大领域改革实现协同推进。
困难重重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到底应由谁来“买单”?
在业内看来,在界定各方职责之前,政策和法规或许是当前最难跨越的一道坎。据悉,退休职工不缴费在《社会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国家想要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法律障碍是需要突破的第一道难关。
当然,国家在医保改革上可发挥的空间还远不止于此。从各地现有政策来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差距很大,从5年到35年都有,有分析认为,形成一个统一的缴费年限势在必行。但与此同时,国家也应结合不同省市医保基金盈亏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土化”的对策,杜绝“一刀切”现象的发生。
财政部此番提出要求职工在退休后继续缴纳医保不失为解决目前医保基金困境的方法之一,但在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看来,延长缴费年限可能是更为现实的一项措施,而这项措施又与延迟退休政策息息相关,二者缺一不可。
此外,如何利用好医保统筹基金也是医保改革的关键因素。有分析认为,医保基金中规模巨大但却封闭管理的个人账户资金很可能会成为下一步医保改革的突破口。一位业内专家表示,个人账户既不能有效分散医疗费用风险,使用效率低下,又容易导致账户滥用。因此,应该逐渐取消个人账户,纳入统筹基金,这样还能 进一步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社会科学论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6篇
日前,娄底市娄星区正式出台《娄星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系统升级于12月21日全部完成。从此原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就合并实施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标志着我区正式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该方案的出台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健全了我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方案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可以按相同政策参保。缴费档次分别为100-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意愿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同时鼓励长缴多得,参保人员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社会科学论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7篇
【摘 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的战略部署,切实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财力保障,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 统一城乡居保 财政支持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近年来,江苏省滨海县全面贯彻落实城乡居保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扩面和保费征缴机制,大力改进管理服务,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开始进入全新发展时期。截至今年十月份,全县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滴?32.63万人,参保率达99%。保费征收逐年增长,累计结存基金5.9亿元,确保了17.2万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发放。这些数字的背后,不仅表明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更重要的是县财政为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政府补助激励居民踊跃参保
自上世纪90年代国家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县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废止了“储备积累式”老农保模式,积极采用“统账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改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我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了《滨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和基金管理监督、养老金发放等内容,废止了“储备积累式”农保筹资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共同承担筹集基金责任,并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这一改革给参保农民带来了较大的实惠,增强了参保积极性,当年全县参保人员就增加了5万多人。
2011年,为了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政府制定了《滨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使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城镇非职工居民。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加快,2013年,县政府又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并,制定出台了《滨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的基本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实行个人(家庭)缴费、政府适当补贴。个人缴费标准在100元与2000元之间自愿选择,每交100元,政府补贴30元,缴费每增加100元,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100元;三是实行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为了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6年8月,我县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坚持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根据城乡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对城乡居保年缴费标准分别设计为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无、1500元、2000元、2500元8个档次。县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其中选择缴费档次100元参保的可享受政府补贴30元,选择300元的补贴40元,选择500元的补贴60元,选择800元的补贴80元,选择1000元的补贴100元,并以此封顶。从2010年起到2015年底,6年期间县财政支付城乡居民参保补贴6567.38万元。同时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成熟,惠及民生。财政支持保障养老金及时发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原农保制度相比,增加了政府和集体补助,而待遇的差距主要决定于地方财力。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我县把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改善民生,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分管县长,协调各镇和经济开发区以及人社、土管等部门扎实开展扩面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以及墙头标语、村居专栏等形式多样进行政策宣传。人社部门干部职工进村入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手册,面对面向居民解释政策,说明政府补贴标准,激励引导居民积极参保、主动缴费。通过几年的努力宣传,全县城镇居民自我保障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基本实现了参保全覆盖。截至今年十月份,全县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2.63万人,参保率达99%。保费征收逐年增长,累计结存基金5.9亿元,确保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
随着县域经济发展,县政府加大财政投入,逐年调增基础养老金。2010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60元/月、人,2012年提高到70元/月、人,2013年提高到80元/月、人,2014年提高到90元/月、人,2015年提高到105元/月、人,今年提高到115元/月、人,基础养老金实现了“5连增”。为了保障发放,我县从2010年开始投入资金实行兜底发放,6年来共投入基础养老金补助2.78亿元,保证全县享受城乡居保待遇人员养老金的发放,让全县城乡居民都能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升了城乡居民养老幸福指数。政府投入资金建设社保服务平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多,业务工作量大,服务要求高,地方政府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办公设施、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自2013年以来,滨海县按照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领取待遇、权益查询 “四个不出村”的要求,财政投入523万元建设资金,在全县296个行政村(居)建立社保服务工作站,大力构建覆盖城乡劳动保障服务平台。
一是按统一标准建设村级服务站。为全县296个行政村按统一标准、统一模式建立30平方米服务站,并为其配备计算机、多功能一体机(电话、打印、复印、传真)各1台,由村主任或村会计任劳动保障协管员,实行统一连网管理。
二是统一制定工作制度。根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生求助、助残帮困、合作医疗等大社保工作内容,制定了《村人力社保协理员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以及《社保业务办事流程》、《服务指南》等工作制度,并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同时,统一制定村社保协理员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落实村级协管员待遇。城乡居保日常业务经办工作量大,主要依靠全县各村劳动保障协管员办理,人社部门不仅定期组织他们进行业务培训,而且积极协调筹措资金,保障协管员工资待遇的发放,并进行工作考核评比,评比结果与协管员待遇挂钩,充分调动村级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信息系统建设网格化。近年来,我县按照社保信息系统建设网络化的要求,加快社保软件的应用,充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实现服务形式和服务手段的新跨越,全面提升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去年全面开通社保个人信息网上查询,今年上半年,推行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各村服务站在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登陆“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系统”,对数字证书进行绑定后,即可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资格申请和社保卡挂失、参保信息查询等业务。实行社保网上业务经办后,凡是持有社保卡的参保居民,均可足不出村的办理社保业务。目前,全县47.97万持卡参保居民,已激活使用34.26万张,其中转社保卡发放待遇15.63万人,占总发放人数的94%;持社保卡通过“预存代扣”方式缴费17.89万人,代扣保费5703万元。
社会科学论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8篇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对提高居民社会保障预期, 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就业, 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陕西省委、省政府将其列入全省“十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全面落实补助政策,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办法, 着力实现制度全覆盖。全省于2011年7月起即实现了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 覆盖面达到100%。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基本情况
2007年6月, 宝鸡市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宝鸡模式”为国家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被誉为中国八亿农民的养老保险方向写入了党的十七大报告。
2008年, 按照全国新农保工作会议精神, 陕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鼓励支持市县进行试点, 提出了争取三年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基本覆盖的目标。明确了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交费方式灵活、适合农民特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2009年全国试点推开后, 除纳入国家的11个试点县外, 还新增了21个省级试点县;2010年试点县 (区) 扩大至67个, 其中国家试点县37个, 自行试点县26个, 中省试点县达到60%。为推动各市试点工作, 省政府决定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 (市、区) 给予适当补助。其中:纳入国家试点的县 (区) ,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个人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列入省级试点的县 (区) ,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补贴均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
2011年, 陕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 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 在全省107个县 (区、市) 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推进速度和覆盖范围均居全国前列, 在城乡统筹、全民养老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关键性突破。全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 实现了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统一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参保缴费票据、统一缴费档次、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统一最低基础养老金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财政结算程序、统一信息化建设规划、统一参保档案等10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规范、有效、可持续性方向迈进的制度分析
经省政府同意, 从2013年10月1日起, 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增加了基础养老金水平, 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2014年2月,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下发后, 省财政厅联合省人社厅, 从全省实际出发, 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并由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投入, 相较之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并从5个方面进一步作了完善, 使缴费档次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政府补贴充分体现出对困难群体的照顾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堵塞制度漏洞。健全服务网络, 提高管理水平, 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为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一是增设缴费档次。在现行11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 增设2 000元缴费档次, 使缴费档次增加为12个。
二是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增加补贴标准。为鼓励城乡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 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 规定对选择4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 政府补贴标准不变;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 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年缴费600-900元的, 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 补贴增加5元;对选择缴费1 000元、15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分别由原来的75元和80元提高到100元和150元, 增幅分别达33%和87.5%;缴费2 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仍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是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此前,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死亡后,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除政府补贴以外, 可以依法继承。这次制度完善后, 如果参保人死亡,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全部都可以依法继承。
四是全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为有效防止参保人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杜绝“吃空饷”的现象, 建立起一道预防基金流失的防漏墙, 从2014年1月1日起, 在全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 次月起停止支付基础养老金, 按程序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 省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
五是加大工作经费保障力度。试点工作伊始, 省财政就安排了经办服务工作经费, 保障了各级经办工作的顺利开展。这次完善制度后, 不仅重申了县 (市、区) 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保险基金中开支的规定, 同时要求对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 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此, 省财政已安排专项经费, 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 (市、区) 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这些经费将主要用于各县 (市、区) 开展城乡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所需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档案达标管理、网络系统运营维护及其他与此项工作相关的补助等。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 切实改变基层经办机构工作现状, 提升能力建设水平。
三、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政策保障
由于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所扮演的兜底责任和提供的基本服务责任, 要确保资金投入使用效益, 同时, 城乡居民养老基金是农村居民的“养命钱”, 基金运行是否安全可靠直接关系到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财政职能, 不断规范财务核算、基金管理规程, 不断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及时到位。
一是强化财政专户管理。制定了《陕西省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各县 (市、区) 都设立了城乡居民养老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个人所缴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财政补贴全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
二是规范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流程。会同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省专项补助资金结算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中省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 拨付补助资金, 次年根据财政部驻陕专员办检查确认的人数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结算, 多退少补。同时, 省财政于每年12月底前, 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提前通知下达中省下年度预算, 并纳入下年度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 确保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补助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确保发放需要。
三是实行“一卡通”社会化服务模式。负责养老金发放的金融机构为老人免费办理城乡居民养老金存折和储蓄卡, 经办机构按月将发放人员名单、金额传给金融机构, 由其直接将养老金划入养老金存折, 农村居民持卡或存折就近到金融机构网点领取, 形成了“惠民直通发放、持卡就近领取”的“一卡通”社会化服务模式, 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是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力度。各市区财政部门都能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 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 严格申请拨付程序, 确保科学合理、准确无误。制定了《陕西省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暂行办法》, 进一步加强对参保人员管理、防止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金现象发生。
五是支持信息系统建设。注重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为参保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进一步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有效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 充分利用公安、计生和民政等部门的人口统计数据, 加强对参保城乡居民人数和年龄等基础数据的审核, 防止提前领取或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情况的发生。
四、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事业均衡发展的再思考
经过8年的探索实践, 全省城乡居民养老工作历经试点扩面、全面推进、统一制度等阶段, 制度体系更趋完善, 目前, 全省1 704万城乡居民养老参保, 参保率达99.56%, 406.7多万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人按时足额领到了基础养老金。与制度的快速推进相比, 基础养老金偏低、基金运营渠道单一、保值增值空间有限、基金抗风险能力低下等问题亟需加强和改善。为此, 财政应会同有关部门, 立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切实履行财政职能, 继续加大支持保障和工作推进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市 (区) 积极探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基金监管和制度完善等工作, 确保城乡养老制度建设平稳健康发展, 为实现“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做出新贡献!
摘要:从财政工作的角度, 对陕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政策进行深入分析, 提出有关建议, 旨在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社会科学论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9篇
《意见》全文如下: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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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社会科学论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0篇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了《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8个方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实施意见》自1月1日实施,由于政策出台时间原因,当年度部分享受人员的待遇将作重新计算核定。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完善是在保持我市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对制度名称、缴费补贴标准、待遇领取条件、丧葬补助、个人账户继承、享受补贴的补缴时间、被征地参保人员不能直接叠加享受基础养老金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使其与国家、省、宁波市政策相衔接。
变更了制度名称。《实施意见》将原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国家、省、宁波市政策相一致。
缴费补贴实行分段模式。《实施意见》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缴费标准为100元或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为500元、800元或1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为1400元、1700元或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家庭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补助。中轻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补助。
扩大了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
只要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实施意见》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调整了待遇享受的缴费年限要求。《实施意见》规定,从今年起,新参保人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需要满。
调整了享受政府补贴的补缴时间。为妥善处理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今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原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补缴人员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50元)。从明年起,补缴部分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调整了缴费方式。《实施意见》规定首次参保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提出参保申请,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经初审、登记录入后缴纳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银行代收,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网点缴纳保险费,以后每年缴费一次。需要变更档次的,在当年度的缴费前到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办理变更档次手续,经确认后方可到银行缴费。
社会科学论文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1篇
发布时间:2015-03-19 来源:社保频道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省政府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订。
2.缴费补贴。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时,省政府将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市、县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各地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县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各地要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支出预算的执行力,提高基金运行和基金管理效率。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行精细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市、县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县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全省数据大集中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金融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由各县负责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县一般选择一家金融服务合作机构。各县应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以及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服务承诺,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十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