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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签发登记表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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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签发登记表(精选11篇)

死亡证明签发登记表 第1篇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注: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 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注: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 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死亡证明签发登记表 第2篇

2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注:

1、表中的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亲相关信息由申请人填写,分娩信息由接生人员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应由填写人在相应内容处签字确认。

2、申请人应是新生儿母亲,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是新生儿母亲的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3、领证人是指申请人或其委托代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人。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分析与管理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研究资料来源于2007~2010年长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系统资料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情况登记本。

1.2 方法

从签发情况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系统中提取相关资料,核对年报表,按补发、换发、废证原因进行分类,使用Epidata录入数据,经核校后的资料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包进行描述性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使用我院计算机室自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签发,2007~2010年共签发4 218套《出生医学证明》,其中,首次签发3 587套,占使用数的85.04%;换发138套,占使用数的3.27%;补发41套,占使用数的0.97%;废证452套,占使用数的10.72%。见表1。

2.2 原因分析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数大于活产数220套,主要发生在2007、2008年,其中,145套是由于2007年以前《出生医学证明》需在妇幼保健院办理,在签发时限上未作规定,复杂的办理程序给部分家庭带来不便,又由于当地户籍部门管理不严,无《出生医学证明》也可上户口及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未婚先孕证件不齐等,导致部分家庭不把《出生医学证明》当回事,直至因其他原因需要时才来办理;另有75套是因为工作人员对办证原则不够了解,违规办理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

138套换发证明中,50套为儿童随父或随母姓存在争议更改孩子姓名,或领养儿童将亲生父母换为养父母姓名,占换发数的36.23%;33套是为了某种利益,或为拆迁补偿或为保险或为上学报名等更改出生日期,占换发数的23.91%;20套为保管不善,证明损毁,占换发数的14.49%;15套为2007年刚开始办理证明时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规格不统一,跨地区不能使用,占换发数的10.87%;7套为使用假身份证,占换发数的5.07%;13套为工作人员不了解办理原则,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占换发数的9.42%。总体来说,更改姓名和出生日期为换发的主要原因。

41套补发证明中,多因家长不重视《出生医学证明》,保管不善遗失所至。

29套遗失证明主要发生在2007、2008年,占废证数的6.42%,占使用数的0.69%。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够,交待不清,家长不知需要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才能生效,领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未交给医生填写打印即自行带走。因打印或填写错误是造成废证的主要原因,占废证数的85.18%,占使用数的9.13%。主要原因为相关人员计算机操作不熟悉,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出错或填写时不认真核对,导致姓名字、身份证号填错或其他项目错误或不全。

3 讨论

《出生医学证明》是卫生部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要求制订的,是我国加强人口管理,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新举措,其严肃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重视。《出生医学证明》不但是一个新生命诞生的依据,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及入户的申报依据,已经成为公民终身的医学法律文书[1]。《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医院必须高度重视[3]。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1995年至今,卫生部与公安部4次联合下发通知,卫生部也陆续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但是历年来颁布的有关文件相对分散,至今没有一个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签发、换发与补发等工作做出系统的规定[4]。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国内公民在境外生育和外籍人口在我国境内生育的数量大幅增加,这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户籍人口登记工作带来了一些麻烦。鉴于世界各国办理公民人口登记以及办理公民出入境、移民等许多工作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借鉴国外出生证明的管理与发放、人口登记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我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遏制某些不良现象,减少换发、补发及废证数,相关人员应该认真对照国家公安部与卫生部精神执行,进一步完善现行管理办法,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对策。

3.1 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培训、指导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为签发人员做好培训,指导《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统一的管理办法或制度,对签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不能统一规定的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使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减少管理及签发中的不规范现象和随意行为。

3.2 签发机构作好宣教工作,履行告知义务

为提高办证及时率,减少换发及补发数,签发机构应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及作用、意义、重要性和及时申领的必要性,告知家长在办证前为新生儿取好姓名,带齐所需证件,使办理、领取证明更加顺畅,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3 实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制度

为提高信息填写正确率,避免一个婴儿持有多张《出生医学证明》,减少换发数、废证数及纠纷,签发部门可实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制度,由产科在产妇出院时出具并做好记录,以后不得再次出具。签发部门根据首次签发登记表规定证件办理,其项目包括:接生人员填写分娩信息及领证人填写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填写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 实行责任追究制

明确部门职责,落实人员责任,强化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谁发生问题、违规办理,追究谁的责任,杜绝管理中的漏洞发生。

总之,家长不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法律效力、重要意义及工作人员不了解办证原则、责任意识不强是造成换发、补发、废证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1]聂妍,徐鑫鑫,杜玉开.我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现状及建议[J].中国妇幼保健,2008,23(5):2056-2058.

[2]阮香莲,陈国娟.上虞市《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现状及思考[J].中国妇幼保健,2008,23(25):3515-3516.

[3]顾祖文.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上海护理,2007,7(6):69-70.

《淘气包马小跳》死亡登记表 第4篇

死者姓名:《淘气包马小跳》

年龄:一天

死亡日期:X月X日晚7时25分08秒

死亡过程:上午7时05分,我——《淘气包马小跳》,被一位胖胖的小男孩“累累”从书店购走,看样子他的确非常喜欢我,将我藏在了他的怀里,这让我感受到了无比的温暖,差点热泪盈眶(假如我能够流泪的话)。

中午12时18分,小主人“累累”将我从怀中取出,然后细心地为我穿上了一件新衣服,虽然这件衣服是他替我向其他图书哥哥借来的,但是经过小主人的精心装饰,衣服看起来很合身,简直像是为我量“书”定制的。不过衣服上几个字我不太喜欢,上面写着“金牌奥数100道”。

下午2时23分,上课时小主人也不忘“疼爱”我,偷偷地将手伸进抽屉抚摸我,让我倍感温暖。可是,接下来不知为何小主人好像哭了,后来听《每天一刻钟》姐姐说,他这次数学考试考得不好,只得了90分。

晚上7时18分,我正在小主人的书包里做着美梦,忽然被一声高喊吵醒了:“这道题目你怎么会做错呢?《金牌奥数100道》里明明出现过嘛?上星期你才做过的呀!我找给你看!”“不!”小主人拉住了书包。我忽然感觉到书包一阵剧烈的摇动,一会儿工夫,我《淘气包马小跳》被翻了出来,我被气势汹汹的“累累”妈妈拿在了手中,不停地翻动着。看着她那铁青的脸,我被吓呆了。“你……你,我说呢?又在偷偷地看课外书了,现在是什么时候,马上就要毕业考试了,你……本事蛮高的嘛!还会偷梁换柱,我……”忽然“累累”妈妈一使劲,我立刻觉得一阵巨疼,随后我就变成了两截……昏迷中,我忽然觉得我的脸上m现了几滴眼泪,这眼泪是小主人的?还是我可怜的《淘气包马小跳》的?

遗言:

假如有来生,我希望自己是《金牌奥数100道》或者《每天一刻钟》,那样我就可以不再提心吊胆地过日子了……

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小学

特约编辑:朱连清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登记制度 第5篇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四、医务科及各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3.死亡证明审核制度【死亡病例自查与奖惩制度】

一、我院死亡证明的开具、上报、统计工作是在死因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院、科两级负责制。

二、各职能责任部门负责全院死亡证明开具、上报、统计的检查、监督工作,每月检查一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改正;临床各科科主任本人或指派专人负责本科死亡证明开具、填报、上报、登记的检查、监督工作;信息管理网络直报人员负责网络直报及统计工作,定期与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联系。

三、对在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医院及市、县卫生局应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虚假、瞒报、伪造、篡改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2、出现死亡病例拒不填报或屡次迟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五、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1、按照全国统一的死亡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2、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3、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缩写。

4、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5、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病史的一系列情况。

6、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可以向警务部门反映,由警务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5.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1、医学证明书编号:由公安和卫生部门统一编号。

2、死者户口所在地:城镇以街道、农村以乡为单位。现住址:城市要填写到街道、里弄门牌或楼房单元号数,农村填写到行政村的村民组或自然寨。

3、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以备调查;

4、性别:填男或女。

5、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6、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7、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持一致。

8、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含再婚、复婚、分居)、丧偶、离婚、不详5种情况划记。

9、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10、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11、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12、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当年未过生日者:死亡年份-出生年份-1;已过生日者:死亡年份一出生年份。未满l周岁的婴儿,填写实足月龄;28天内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天数;未满1天的新生儿,填存活小时。

13、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5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14、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它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15、住址或电话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的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和所在工作单位。

6.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1、死亡原因: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第I部分:是《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①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

②)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③(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

④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长。

⑤填写的行数是不限定的,根据情况可增加填写(e)、(f)等行。⑥不要只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等。

第II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①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I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②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2、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时间单位为:分、小时、天、周、月或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3、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4、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5、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6、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7、单位盖章:由填写医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8、填报日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应予以说明。

7.调查记录的填写要求

如来院已死,由诊治该死亡者的医生填写调查记录。

1、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病历摘要和家属提供情况;内容应包括:

(1)本次发病的症状体征;包括起病急缓、病程长短、病情轻重、原发病的并发和继发、实验室检查结果、疾病的演变和治疗经过、有否后遗症即晚期效应等。

(2)发病时间;

(3)诊断单位;

(4)诊断依据;

(5)既往史及相关情况:包括死者生前以往患过的疾病以及可能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如生长发育史、家族史、遗传史、职业史、接触史等。以及死者生前的起居饮食、生活习俗、烟酒嗜好等。

2、被调查者姓名:指接受死因调查的对象在此签名;

3、与死者的关系:指受调查者与死者的关系,如直系旁系亲属或邻里同事等关系;

4、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指被调查者的具体地址和所在工作单位电话号码:

5、电话号码:指被调查者的联系电话号码;

6、死因推断:应为明确的疾病诊断名称,不应填写为症状、体征或来院已死等情况。

7、调查者签名:由填写调查记录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8、调查日期:对死亡病例的凋查时间。

8.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码

1、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指ICD—10,采用4位数编码;

2、统计分类号:指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总表的分类号(如卫统8表)

9.死因登记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院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院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各临床科室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

1)各临床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死亡个案的填报

凡在院内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10.资料保存与管理

1.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11.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时限

我院收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后。

3.死亡证明审核制度【死亡病例自查与奖惩制度】

一、我院死亡证明的开具、上报、统计工作是在死因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院、科两级负责制。

二、各职能责任部门负责全院死亡证明开具、上报、统计的检查、监督工作,每月检查各个职能科室一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改正;临床各科科主任本人或指派专人负责本科死亡证明开具、填报、上报、登记的检查、监督工作;信息管理网络直报人员负责网络直报及统计工作,定期与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联系。

三、对在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医院及市、区卫生局应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虚假、瞒报、伪造、篡改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6篇

(一)建立完善签发制度。公司章程要增加相应的条款,规定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编号排续,出现什么情况需要变更,变更股权必须持出资证明书,退出股东会必须收缴,公司解散时全体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上缴公司注销,丢失损坏时如何补(换)发,没有盖章和涂改无效等内容。同时,与出资证明书相对应公司要确实置备股东名册。建立出资证明书签发台帐,股东要在台帐上亲自签名,履行领取手续。

(二)把握几个时机。一是首次签发。公司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通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等变更登记形式,被吸纳成为公司新股东的出资人,在缴纳出资后应即时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二是变更记载事项。在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出资额增减、赠与、部分股权转让、继承人继承等事项发生,涉及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时,股东(或继承人)要出具出资证明书,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变更相关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的内容。三是收缴注销。在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等退出公司股东会和公司解散的事项发生时,公司要及时收缴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进行注销处理。

(三)记载事项要准确完整。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要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载明公司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内容要准确完整,与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决议、协议、章程等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一致,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2.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会给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第7篇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签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死亡证明签发登记表 第8篇

出生证明签发人员职责

1.2.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院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本科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3.办理人员必须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人员,必须妥善保存“出生医学记录单”和“出生医学证明附页”。5.涉及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手续齐全下经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办理,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6.因办理人员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必须由主管领导在原证明上签字,方可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7.严禁办理人员私自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8.办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出生医学记录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私自转借,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9.

死亡证明签发登记表 第9篇

一、《出生医学证明》用途

《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和涉及领域越来越广,《出生医学证明》是进行户籍登记和申请移民的必备文件之一,公民身份证部分信息资料即取自《出生医学证明》,其中身份证18位号码中的8位码是凭据《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编制的;作为原始的出生的凭证,《出生医学证明》逐渐成为儿童接受保健服务、入园、入学等多个环节的必备文件;法律上血亲关系的旁证,甚至在涉及青少年犯罪的重大案件中,成为量刑定罪时确认被告人真实年龄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在问题

近三年来我市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没能达到100%,导致发证率未能达到100%主要有以下因素:

1、《出生医学证明》的宣传力度仍不够,不能让所有群众及时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重要性和及时申领、提前为新生儿取名等事项,使《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不够顺畅;各单位证件管理及签发人员更换平凡,并且缺乏相关知识。不能正确认识《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意义,与市卫生局缺乏沟通,不能正确掌握规范签发的原则及特殊环节的注意事项等。

2、现行部分文件要求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卫基妇发[200l]45号文规定:丢失《出生医学证

明》申请补发的,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新生儿是否入户的证明。根据对公安户籍部门的调研,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能力对新生儿是否办理人户手续进行把关,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未上户口的证明并不能完全证明新生儿是否已经人户,卫生行政部门也无法要求其提供所有可能入户的户籍机关出具的证明,因此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求出具新生儿是否入户的证明意义不大,且执行过程中有一定困难。

3、新生儿取名及姓名变更涉及与公安户籍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果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按规定不予入户,希望户籍部门提供不能人户的证明。在签发过程中经常遇到户籍部门直接叫新生儿父母到签发机构换发,没有任何证明,签发机构根据卫妇社[2009]96号文件规定又不能随意更改新生儿姓名。对于进行入户登记时要求变更姓名的情况,公安户籍部门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要求新生儿父母回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但必须要有户籍部门出具不能入户的证明;一种是根据《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办理户籍手续后再向公安户籍部门申请变更姓名,原《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将会作为曾用名。与公安部门协商,明确姓名变更的相关规定,是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对策与措施

1、加强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发证率:我们针对发证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意义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及时了解人生第一证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新生儿父母对《出生医学证明》重要性的认识。

2、加强护理工作各环节的协调配合:我们把《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宣传作为孕期保健的重要内容。产前检查时,建卡护士告知每位孕妇到孕妇学校上课,孕妇学校老师讲解《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并告知孕妇及家属在婴儿出生前,取好两个姓名(一男一女);入院后,病区责任护士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告知孕妇入院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提供有效身份证,承诺实名制,如果在出院后要更改母亲的姓名必须做亲子鉴定;在婴儿出生后产房医护人员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通知书;出院时,病区护士向产妇及家属强调领证所需证件与程序,督促产妇及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加强培训,规范管理:为了使我们的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证件管理水平,我们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和软件应用知识的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了管理者的工作责任心,减少了废证的发生。

四、建议

1、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规范各个环节通过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对签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种情形做出明确规

定,不能统一规定的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使基层人员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减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中的不规范现象和随意行为。

保险证明签发日期晚于提单日期案 第10篇

2007年2月6日,我国某开证银行收到议付行悉尼N银行寄来单据一套,发现面函金额与汇票及发票金额有差异,于2月10日向议付行发出SWIFT MT 999询问,并于当日收到议付行确认金额为USD7 480 320.00。开证申请人A公司表示不接受单据不符点,要求开证行对外提出拒付。2月13日开证行以“保险证明签发日期晚于提单日期”为由向议付行发出SWIFT MT734拒付通知。

议付行提交的保险证明的签发日期为2007年1月28日,而已装船海运提单签发日期为2007年1月27日,故构成保险证明签发日期晚于提单日期(Goods insured later than the date of shipment)。2月16日议付行发出反驳电传:

1.你行在2月6日我行面函金额与汇票及发票金额不符,为何未提单据之不符点;

2.你行2月13所提不符点不能成立。保险单上“date of departure”一栏已写明发货日期为2007年1月27日,所以货物投保日期不存在问题。

开证行于2月19日去电表示:根据《UCP500》第34条E款之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在保险单据上表明保险责任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不接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保险单据。由于你保险证明上仅注明发货日为2007年1月27日,而没有任何文字表明保险责任从该日生效,因此此不符点成立。

2月23日议付行再次电传开证行:根据《UCP500》第34条D款,开证行应接受保险公司及其代理预签的预约保险单下的保险证明书。我方保险证明上“date of departure”栏注明的2007年1月27日是预约保险条款所包含的,即保险是从2007年1月27日生效,保险公司对此出具了证明函。

同日,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发来的保险公司证明函的传真,经与申请人联系,A公司仍然坚持不接受单据,开证行回电称: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已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交单期,并通知议付行准备退单,议付行立即回电要求开证行保留单据,并称如果没有议付行授权不得退单,否则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开证行电传议付行再三申明:

1.不符点仍然存在;

2.至今未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

3.根据《UCP500》第14条D款,开证行无需任何方授权,有权退单。3月20日,受益人及其律师来到开证行,要求从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开证行再联系申请人,要求买卖双方尽快协商解决此事。4月7日,开证行在申请人同意放弃不符点并同意付款的情况下,向议付行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至此,历时两个月的争议最终结束。

案情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证明签发日期晚于提单日期是否构成不符点。《UCP500》第34条E款规定:“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e cridet,or unless it appears from the insurance document that the cover is effective at the latest from the date of loading on board or dispatch or taking in charge of the goods.banks will not accept an insurance1

死亡证明签发登记表 第11篇

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谁接生谁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不得对能及时提供真实

身份证明的新生儿父母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二、接生者在告知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时,首先由接

生者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上填入新生儿母亲姓名、父亲姓名、家庭住址、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并签上接生者姓名。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申

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接生者应及时告知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的重要性,若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内容与原始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病历信息及身份证不符的,一律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统一由行政办公室人员每逢双号日到产科护士站收集,并及时打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不能及时填完整《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上信息内容的,在新生儿母亲出院前也要将申领表上交给行政办公室人员,接生者应交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当能完整提供信息材料时,固定于每月十五号上午带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预防接种证、住院收款收据到二楼办公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其它时间一概不予办理。

本通知自2010年5月5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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