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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规程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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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规程(精选6篇)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规程 第1篇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确保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范化管理,有效地指导实际生产,努力创新,不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玉华煤矿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以下均用《规程措施》说明。

三、职责

(一)总工程师全面负责规程、措施的管理工作。《规程措施》的最终决定、审批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二)生产技术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技术参数的确定、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使用,以及《规程措施》中技术要求内容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三)生产技术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提供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资料。

(四)生产技术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规程措施》中顶板管理、“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内容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生产技术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规程措施》中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的审批、开工许可证的签发及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六)区队技术员或兼职技术员负责《规程措施》的编制、贯彻学习。

(七)区队负责人负责按《规程措施》要求组织现场生产与安全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规程措施》的编制

1、生产科根据矿采掘接替作业计划,于计划施工前7日内向有关单位下达《规程措施》编写通知单,并提供各种技术参数及相关资料。编写通知单必须注明编制完成时间,由区队技术员编写工作面作业规程。如遇现场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区队应及时将信息传递到生产科、安质科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写补充措施,经相关单位审批后贯彻实施。

2、区队技术员接到编写通知单后,按专业到相关科室领取所需图纸、资料,技术员根据科室提供的资料,在3天内按照要求的格式完成《规程措施》的编制,将复印件报送各相关科室。

3.生产科、地测科向施工区队提供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

4.区队技术员或兼职技术员接到生产技术部业务科室的通知,及时传达机电副队长,当日到动力科落实施工所需机电设备,7日内,结合各科室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成《规程措施》的编制。

5.补充措施应于生产技术业务科室通知下达1日内,由区队技术员或兼职技术员完成编制。补充措施作为作业规程的补充内容,应符合现场实际,有针对性。

6、《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2)《规程措施》编制力求“先进、科学、合理”,能够切实指导实际生产。

(3)《规程措施》内容齐全、面貌整洁,采用统一的字体、字号„宋体、4#字(标题用小3#字)、A4纸‟、格式编制、并附图。

(4)《规程措施》编制要求无错、漏字、语句不通及漏页现象。

(5)统一采用AutoCAD绘图软件进行绘图,标注齐全、符合设计要求。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写《规程措施》或编制补充措施,经相关业务科室审查,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1)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2)掘进巷道规格和支护形式、施工工艺、主要工序安排发生改变时;

(3)作业规程和现场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4)掘进巷道贯通前或掘进工作面遇地质变化带,过断层,遇顶板破碎;穿过老空、老巷;接近含水层、冒顶区、地质钻孔,老窑、老空、火区、高瓦斯区域等。

(二)《规程措施》的审批及复审

1、《规程措施》编制完成后,先由区队主管负责组织对作业规程编制的内容进行查看并签字;后由生产科组织施工单位、安质科、动力科、通风科、地测科等单位及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参加会审,由区队技术员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整理,再由各科技术负责人签字,最后由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如总工程师不在,由副总工程师代签)。

2、补充措施应于生产技术部业务科室下达通知2日内,由生产科、安质科依次审批后(如补充措施涉及“一通三防”或其他专业的内容,应同时送交生产科和相关科室审批),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生效。

3、《规程措施》在审批结束后,在施工前,由区队技术员或兼职技术员对区队所有人员进行贯彻解释,保存贯彻记录,并组织所有人员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要进行重新贯彻并补考,直到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相关记录要保存完好。临时调动人员必需补充贯彻并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区队技术员或兼职技术员凭审批后的《规程措施》、贯彻记录和考试成绩到安质科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由调度室组织其他相关业务科室到现场联合验收合格后,签发开工许可证,由安检科盖章后生效。区队领到开工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

5、生产科每月组织有关科室对《规程措施》进行复查,并由总工程师及相关科室技术负责人签署复审意见,留有《规程措施》复查记录,记录由区队负责保存。

6、补充措施在审批完毕1日内,区队技术员或兼职技术员应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填写贯彻记录。

7、《规程措施》最终在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生效。

8、《规程措施》每个月必须进行3次复审,由技术员每旬将规程措施根据井下实际生产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于旬终日进行会审。

9、首个采用新工艺的采掘面、综采、综放工作面以及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水害、火灾威胁严重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必须报矿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0、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工程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

11、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12、制定非常规作业管理制度,非常规作业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作业单位的区队长分班负责现场跟班指挥,直至工作结束。

(三)《规程措施》的贯彻

1、《规程措施》必须在施工前由区队技术员组织全队干部及职工进行学习,必须参加作业规程内容的考试,执行签字制度,不许他人代签。凡考试不及格或不听传达者不得参与施工。

2、针对已审批通过的《规程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每天组织职工进行贯彻学习,要求值班干部在班前会上根据本班作业内容进行重点学习,同时每次学习后必须由学习人员签字方可入井作业。发现未学习规程和措施而下井的,追究技术员及区队主管相关责任。

3、参与工程施工的生产管理、安全监察、地质测量及有关业务科室人员也要认真学习《规程措施》,并对《规程措施》的落实负责。

(四)《规程措施》的落实

1、《规程措施》经总工程师签字生效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按规程和措施施工的,要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的相关责任。

2、《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由安质科人员监督检查,由相关专业人员每旬巡回进行一次不定期的抽查,每月由分管矿长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以隐患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问题整改后反馈给相关科室并存档。

3、生产科对《规程措施》的现场兑现负直接技术指导责任,按《规程措施》规定的安全技术原则抓好落实,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

4、在现场执行中发现特殊或重大问题时,生产科长必须及时与业务科室联系,同时向总工程师汇报批准,采取对应措施并严格执行。

(五)《规程措施》的管理

1、审批、贯彻、考试工作完成后,区队技术员或兼职技术员将《规程措施》按统一标准打印三份,并交生产科、安质科各保存一份。

2、补充措施在审批、贯彻完成后,交生产科、安质科各保存一份。

3、当施工工程结束后,区队技术员或兼职技术员负责将该项工程的作业规程收齐,单独存放。

五、处罚办法

(一)区队技术员编制《规程措施》或补充措施不及时,每次罚区队技术员(兼职技术员)200元。

(二)编制《规程措施》或补充措施的编制出现错误或者漏项,每次罚区队技术员(兼职技术员)100元。

(三)《规程措施》或补充措施审批完成后,区队技术员应及时对本队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有记录,发现无记录及记录造假者,每次罚区队技术员(兼职技术员)200元。

(四)审批后的《规程措施》或补充措施应在2天时间内及时交到生产科备案,不交者或迟交者,每次罚区队技术员(兼职技术员)200元。

(五)审批过的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未经生产科允许严禁随意更改,每发现一次罚区队技术员(兼职技术员)500元。

(六)其他未尽之处由生产技术部研究后进行处罚。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规程 第2篇

(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自1987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 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第十三条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第十四条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第十五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第十六条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节 第三节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第二十条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 第四节建筑、安装工程用电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详细说明并绘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严禁架设1kV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起重机的移动式电源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并按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第五节 第五节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第二十八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第二十九条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第三十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第三十一条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第三十二条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第三十三条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本条未列入部分按本节第二十六条所指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装置的设计应按国标GBJ64-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第三十六条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第三十七条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八条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 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第三十九条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当地雷电活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防雷要求:

1.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2.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3.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表2-1所列数值。

表2-1工业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电阻值

建筑物类别 防直击雷的冲击接地电阻(Ω)防感应雷的接地电阻(Ω)防雷电波侵入的冲击接地电阻(Ω)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10≤10≤30 ≤10≤10 ≤10≤10≤30 注:各种防雷设施和建筑物防雷分类标准,按国标GBJ57-8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其他防雷措施

1.不属于第一、二、三类工业建筑物的厂区或生活区内的其他建筑物,为防止雷电波沿低压架空线侵入,在进户处或接户杆上应将绝缘子铁脚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欧。

2.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第四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接地、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必须按已批准的正式设计施工。安装与验收标准应按国标GBJ232-82《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原有接地、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也应符合本节要求。

第四十三条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资料。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第四十四条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第六节 第六节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第四十六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第四十七条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四十八条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第四十九条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表2-2所列数值。

表2-2电气绝缘安全用具的试验标准和周期

序号 名称 电压(kv)周期 交流耐压(kv)耐压时间(min)泄漏电流(mA)附注

123456789 绝缘棒绝缘档板绝缘罩绝缘夹钳高压试电笔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6-10)/35(6-10)/353535及以下(6-10)/35高压/低压高压6/10高压 每年一次每年一次每年一次每年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半年一次 44/三倍线电压30/8080三倍线电压40/1058/2.5156/10105/0.5米 555551115 ≤9)/(≤2.5≤7.51.7-2.4)/1.4-1.7 高于额定电压的25% 第七节 第七节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第五十条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级标准,划分其所属类、级,再按其类、级和GBJ58-83进行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

第五十一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名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

第五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国标GBJ232-82《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十四条本节未尽之处,应参照劳动安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第八节电气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解除人身危险和使国家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第五十六条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供电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得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班人应留在工作岗位上,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高压系统发生重大事故,还应尽快报告当地电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节 第九节电气防火

第五十九条电气防火按公安部防火检查手册第九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 第十节安全标志

第六十条安全标志使用的颜色和格式、内容必须符合国标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标志牌根据用途可分为:禁止、警告、提醒、许可四类。一般宜采用非金属材料制做。用金属材料制做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

第六十二条安全标志的种类、悬挂处所及式样和使用方法见表2-3。

表2-3各种安全标志的使用方法及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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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文字内容│使用方法及悬挂处所│外形尺寸 │标志颜色│文字 ││ │(mm)││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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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禁止合闸│悬挂在可能送电到工作地点的│200×100│白底│红

│有人工作│油开关或刀闸的传动机械或操│或││

││作把手上。│80×50││

───┼────┼─────────────┼─────┼────┼───

禁止类│禁止合闸│悬挂在可能送电到工作线路的│200×100│红底│白 │有人在线│油开关的传动机械或操作把手│或││

│路上工作│上及刀闸上;标志牌的数目与│80×50││ ││线路上工作班数相同。│││

───┼────┼─────────────┼─────┼────┼───

禁止类│禁止攀登│工作人员上的带电导体的框架│││

│高压危险│上,运行中变压器的梯子上。│250×200│白底红边│黑

───┼────┼─────────────┼─────┼────┼───

警告类│高压、│悬挂在变电所外,油开关前。│││ ││变压器室前及开关柜前和以上│││

│生命危险│各处的内部墙上。│280×210│白底红边│黑

───┼────┼─────────────┼─────┼────┼───

警告类│止步│悬挂在各工作地点附近高压带│││ ││电设备前或遮栏上,亦可挂在│││

│高压危险│临时活动遮栏上。│280×210│白底红边│黑

───┼────┼─────────────┼─────┼────┼───

警告类│站住│悬挂在各工作地点附近的低压│││ ││带电设备前或遮栏上,亦可挂│││

│生命危险│在临时遮栏上。│280×210│白底红边│黑

───┼────┼─────────────┼─────┼────┼───

警告类│切勿触及│悬挂在架空线路杆塔离地面│││ │生命危险│2.5~3m处,杆距100│││ ││m以上每根挂一块,100m│││

││以下每隔一根挂一块。│210×280│白底│黑

───┼────┼─────────────┼─────┼────┼───

准许类│从此上下│工作人员上下的铁架梯子上表││绿底中有│黑字 ││示已放一切安全措施允许工作││φ210│写于 ││人员攀登。│250×250│的白圈 │白圈中

───┼────┼─────────────┼─────┼────┼─── 准许类│在此工作│悬挂在已做好安全措施允许工││绿底中有│黑字 ││作人员在设备上工作的地点。││φ210│写于 │││250×250│的白圈│白圈中

───┼────┼─────────────┼─────┼────┼───

提醒类│已接地│悬挂在已接好地线的刀闸操作│││ ││把手上。│240×130│绿底│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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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供电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本章适用于60kv及以下供电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第一节 第一节变配电所所址与建筑物

第六十三条变配电所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大中型变配电所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距离,应大于事故时爆炸性混合物可达到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30米。其他变配电所,采取有效措施后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第六十四条变配电所不应设在空气污秽、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区,并应避开有剧烈震动的场所和地下设施。第六十五条露天或半露变配电所,不应设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第六十六条通往变配电所的道路应畅通,所周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第六十七条变配电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见表3-1。

表3-1变配电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

变配电所的建筑物│耐火等级

───────────────────┼────────────────

变压器室│ 应为一级

───────────────────┼────────────────

高压配电装置、控制室、蓄电池室 │ 应不低于二级

──┬────────────────┼────────────────

电容│装设可燃性介质的电容器室 │ 应不低于二级 器室├────────────────┼────────────────

│装设非可燃性介质的电容器室 │ 应不低于三级

──┴────────────────┼────────────────

电缆隧道、电缆沟 │ 应不低于二级 ───────────────────┼────────────────

低压配电装置室│ 应不低于三级

───────────────────┴────────────────

第六十八条车间内部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内;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六十九条变配电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般应按当地地震最大烈度设计,特别重要的变电所应适当提高。

第七十条变配电所(室)的门、窗符合下列规定:

1.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开,高低压室之间的门应向低压室开,相邻配电室之间的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

2.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的门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做。门前道路应畅通。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作。其内侧加装网孔不大于10×10毫米的金属网。

4.变配电所(室)内其他房间的窗户应按其使用特点装设金属网(网孔不大于10×10毫米)或金属窗纱,并应有防止雨、雪和灰砂侵入的措施。第七十一条通往室外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物和地下水进入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充油电器设备应根据安装位置、充油量等条件,设置必要的档油或贮油设施。

第二节 第二节高低压配电装置

第七十三条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符合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和环境特点的要求。第七十四条配电装置中在断路器和刀闸(隔离开关)之间,必须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电源侧刀闸和配电装置网门(或安全遮栏网门)之间也应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第七十五条高压配电装置应配备必要的绝缘监视,接地、过负荷、短路等继电保护装置和相应的灯光音响信号装置。

第七十六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相序排列应一致。硬导体的各相应按规定涂色,绞线一般只标明相别。配电装置应编号。各种开关的“分”“合”标志要明显。第七十七条高低压配电装置和各项安全净距应符合GBJ53-83《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4-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9-83《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60-83《工业与民用35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八条户外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面或下面,严禁照明、通讯和信号等架空线路通过。户外高压配电装置之间和周围必须有保证人身安全的操作、巡视通道。

第七十九条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2要求的数值。表3-2 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净距mm)

────────┬─────┬─────────────┬───── 布 通 │ 维 护 │操作通道 │通往爆间

置 道 │├────┬────────┤

方 分 │ 通 道 │固定式 │ 手车式│隔的通道

式 类││││

────────┼─────┼────┼────────┼───── 一面有开关设备时│ 800 │1500│单车长+900 │1200 ────────┼─────┼────┼────────┼───── 两面有开关设备时│1000 │2000│双车长+600 │1200 ────────┴─────┴────┴────────┴───── 第八十条户内高压配电装置中总油量为60公斤以下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和单台断路器,一般应安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内;总油量为60~600公斤时,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超过600公斤时,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间内。

第八十一条户内成套高压配电装置下面的检查坑道深度为1米及以上时,各台装置之间应用砖墙隔开。采用通行地沟时,应装设电缆头防护隔板,每一间隔下方应设置在检修时能临时拆卸的保护网。

第八十二条低压配电装置室内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1.配电屏单列布置,屏前通道为1.5米。2.配电屏双列布置,屏前通道为2米。3.屏后通道:单列布置为1米。双列布置共用通道为1.5米。

4.动力配电箱前通道为1.2米。

第八十三条低压配电装置室内裸导电体与各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导电部分其高度不应低于2.5米。

2.屏后通道裸导电体的高度低于2.3米时应加遮护,遮护后通道高度不应低于1.9米。

第八十四条 配电装置中相邻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安全净距。

第八十五条配电装置室内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线路通过。

第三节 第三节电力线路

第八十六条架空线路的路径、焊位、档距、高度、导线、规格的选择应从保证安全的要求出发,并综合考虑运行、维修、试验等各项因素。线路应沿道路平行架设,尽量避开轨道起重机或汽车起重机频繁活动的地区和各种露天堆场、仓库等。应尽可能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或跨越建筑物。第八十七条架空线路严禁跨越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当接近上述场所时,架空线路与该场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Q-1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八十八条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时,架空线路的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其他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为: 35KV线路 不应小于4.0米 6-10KV线路不应小于3.0米 IKV以下线路不应小于2.5米

第八十九条架空线路导线、绝缘子、金具、杆塔和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以及架空线路导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与树木的垂直、水平距离,与各种架空管线的平行、交叉距离等,均应符合GBJ61-83《工业与民用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并应考虑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第九十条架空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及铝合金线。不同金属或不同截面的导线不得在档距内联接。

第九十一条电缆线路的设计应符合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范》(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电缆敷设应按《电气装置国家标准图集》DO11(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电缆的走经应选择不易遭受各种损坏、足以保证安全运行,并在技术、经济上最有利的路线。电缆型号应根据环境条件、敷设方式和用电设备特点等因素选择。电缆长时间允许的载流量按敷设处的介质温度和敷设方式进行校正,并按短路电流条件验算其热稳定性。

第九十三条直埋电缆的起点、终端、转折处、预留段、中间接头和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应该有明显的永久性的电缆路径标志。

第九十四条在有易燃气、液体管道的隧道内、沟道里严禁敷设电缆。在电缆隧道内敷设和室内明设电缆时,不应有黄麻或其他可延燃的外被层。第九十五条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有防火墙。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和变电所围墙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用非易燃材料制作并加锁。

第九十六条电缆沟道、直埋、明设电缆与其他管线、建筑物之间的安全净距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JBJ6—80和国家标准图集DO11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电缆线路的设计、电缆、电缆附件的选择,必须按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一节 第四节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自备电源 第九十八条变配电所的电力装置应根据电压等级、容量、运行方式和用电负荷性质等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保证人身安全与限制故障设备、线路的损坏、减少故障损失,并发出必要的讯号。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GBJ62-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保护装置应装设能准确显示保护装置各组成部分动作情况的灯光、音响信号。对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信号应发至值班室。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信号应发至总值班室。

第一○○条自备发电机的装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自备发电机与外来电源的电压、频率、相序必须一致。2.不并网的自备发电机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切实保障在外来电源的开关断开后,自备发电机才能并入本单位的供电网路。

3.大容量可并网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按电业系统的规定办理。

4.自备电源的投入或退出运行,应设有明显的断开点和显示标志。5.自备发电组应配齐各种继电保护、信号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一○一条具有双回路电源的高压配电装置,应有可靠的防止两回路同时投入的安全联锁装置。第一○二条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必须有可靠的操作控制电源,以保证在故障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能可靠的动作。

第二节 第五节供电系统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第一○三条电气装置的安装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一○四条一切设备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

第一○五条电气装置的安装施工与验收,应严格按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六条电气装置工程交接试验的标准应按GBJ232-82规范中《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篇》规定的试验项目和标准执行。电气设备和防雷设施的接地装置的试验项目和标准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一○七条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交接试验时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按GBJ232-82“规范”各篇所列要求执行。

电气装置安装完工后,必须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才能投入运行。

第四章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维修 第一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八条容量在560KVA以上及有多回路高压开关柜的用电单位配变电所应有专人值班。容量在560KVA及以下的用电单位(特别重要的单位除外,可实行值班与检修相结合的形式,但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第一○九条对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应予以抵制,并报告发令人的主管领导。

第一一○条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以及运行、检修、预试中的各项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一一一条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填写工作票或联系单,口头、电话命令必须记录或录音。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并指定监护人。

3.必须具备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第一一二条工作票应由主管领导指定的专人签发。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二节运 行

第一一三条值班人员值班时,不得从事修理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工作。

第一一四条无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得到批准并有监护人在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一一五条变配电装置的巡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班至少巡视一次,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周至少巡视一次。巡视应在用电高峰时间进行。每月一次夜间闭灯巡视。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巡视或增加巡视次数: 天气恶劣时(大风、雷雨、浓雾、冰雹、冰冻); 新投入运行或修理后投入运行时; 满负荷或超负荷时;

电压变化在±5%以上时。

3.变配电所负责人、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进行监督性巡视检查和夜间巡视,并做好记录。

4.巡视高压设备和线路时,不论线路设备带电与否均应视为带电,不得靠近或触及设备和线路。

第一一六条倒闸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电力调度或主管技术人员的命令执行。倒闸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2.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技术等级较高并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单人值班的变配电所联锁可靠的简单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单人值班时,操作票根据发令人口述填写,复诵无误后再执行。

第一一七条凡在厂区(生活区)动土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动力部门联系,并提供动土地区的范围和深度等有关资料,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一一八条施工前,动力部门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交待电缆走向、深度、安全净距及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施工中的安全工作。第一一九条厂区地面所设地下电缆的标桩、指示牌等任何人不准移动或拔除,凡批准动土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地面平整好,标桩、指示牌恢复原状,并通知主管单位到现场共同检查验收。

第一二○条地下电缆沿线的地面上不准堆放重物,严禁倾倒垃圾及有腐蚀性的液体,禁止在地下电缆上面进行任何建筑。第一二一条架空线路的运行管理。

1.新投入运行的架空线路,在经过第一次大雨之后,应对杆塔基础进行填土夯实。

2.架空线路上的防雷设施,应与架空线路同时进行巡视检查。

3.处于污秽地区的架空线路,应根据污秽性质及等级,进行定期清理和反污秽技术措施。

4.在树木生长季节,应加强对架空线路巡视检查,修剪树枝,保证线路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净距符合规程规定。

5.架空线路在过负荷或气温变化较大时,应检查导线弧垂、交叉跨越距离及接头的接触情况。

第一二二条架空线的巡视检查:

1.架空线路应定期巡视和检查,其周期应根据运行状况、地区环境及重要性等综合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每月至少一次,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每季度至少一次。

2.根据架空线路所承受负荷情况及绝缘子污秽情况,应适当进行夜间巡视。第一二三条35KV及以下高压架空线路,应定期测定绝缘子的绝缘状况,测定周期根据环境状况以 1~2 年为宜。同时测量导线连接点的接触电阻。第一二四条对电气设备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停电清扫和检查。

第三节电气预防性试验

第一二五条参加电气试验人员,必须熟悉所用试验设备、仪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必须熟练掌握试验方法、程序和标准。第一二六条试验用的设备、仪器须经有关部门试验检定合格,精度等级必须符合试验项目的要求。

第一二七条固定的试验场所应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防护遮栏、安全警告牌、灯光音响信号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

在电气设备安装地点进行试验时,试验设备、被试品和试验连接线的周围设置临时遮拦,遮栏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警告牌。大型设备试验时还应有专人看守。

第一二八条预防性试验之前,应由主管技术人员拟定试验方案,划出试验接线圈,提出安全措施,交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交试验班执行。

第一二九条试验班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试验人员详细说明试验任务、项目、标准、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布置每个试验人员的任务和应负的责任,并记录备查。第一三○条试验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试验程序进行。第一三一条全部试验结束后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试验记录经整理后归档。

第五章 低压配电装置与通用电器 第一节车间低压配电电器和线路

第一三二条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的设计,应按国标GBJ53-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执行。

第一三三条安装在车间或公共场所的电气装置必须采用保护式结构。第一三四条选用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时,应尽量满足在正常接线方式下能可靠断开可能产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第一三五条配电线路应根据线路性质,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并应达到选择性配合。

第一三六条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的电气连接点必须接触良好,连接可靠。应绝缘的部分绝缘强度要符合国标GBJ232-82有关规定。

第一三七条车间低压配电箱(柜)内应标明各供电回路的名称和熔丝(片)的容量。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必须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第一三八条裸导电体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规范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净距或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遮栏、隔板、护罩或包扎绝缘等等),并设警告标志和指示信号。

第一三九条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

第一四○条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

第一四一条紧急停车的低压电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应有特殊的标记。第一四二条插座接线应按下图规定:

第一四三条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

第一四四条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第一四五条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测量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且与前次测量值比较不应有显著下降。

第一四六条车间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并按GBJ232-82《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验收,验收时应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第一四七条运行管理中应有与实际相符的图纸资料。需要变更电气线路和增、改、减、迁电气设备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及时修改相应的图纸资料。

第一节 第一节电动机及附属电气装置

第一四八条通用设备的电动机及其起动、控制、保护等附属装置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J55-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

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

第一四九条电动机及附属装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第一五○条用于室外或潮湿、高温、污秽环境的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除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外,还应按环境条件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五一条应定期测定与检查电动机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均应符合规定的数值。

第二节 第二节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

第一五二条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按国标GB3883.1-83的规定执行。第一五三条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按国标GBB3787-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第一五四条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和技术文件。

第一五五条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尽量采用绝缘材料。

第一五六条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第一五七条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首先将接地线装好。应正确的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第一五八条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一般不超过2米。

第一五九条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第一六○条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下表规定数值:

──────────────────┬────────────────

测量 部位│绝 缘 电 阻MΩ

──────────────────┼────────────────

Ⅰ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2 Ⅱ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7 Ⅲ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1

──────────────────┴──────────────── 第一六一条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耐压试验应按下表规定数值:

──────────────────┬─────────────────

试验电压的施加部位 │ 试验电压(伏)├─────┬─────┬───── │Ⅰ类工具 │Ⅱ类工具 │Ⅲ类工具

──────────────────┼─────┼─────┼─────

带电零件与壳体零件之间:│││

仅与基本绝缘与带电零件相隔离│380│ - │ 950 由加强绝缘与带电零件相隔离 │ - │2800 │—

──────────────────┴─────┴─────┴─────

注:绝缘耐压试验的时间应维持1分钟。

第三节 第三节电热设备电力装置

第一六二条本节适用于工频、中频、高频感应加热设备、电阻炉、矿热炉等电力装置,以下统称电热装置。

第一六三条电热装置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遵照国标GBJ56-83《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J232-82的规定。

第一**条电热装置和辅机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安装前后均应经检查、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一六五条电热装置的供电系统应便于操作管理,供电线路上容易因异物造成短路和磨损线路绝缘的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一六六条电热装置的继电保护装置、测量仪表、信号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对于经常工作的远离控制的操作台上应装设紧急停机、停电按钮。第一六七条对有程序控制要求,以及操作、检修人员在工作中容易接触的带电部位应设遮护和装设联锁装置。

第一六八条和电热装置配套的通风、冷却、倾炉等辅机均应和主机有必要的联锁、限位装置。

第一六九条电热装置的调整试车应由指定负责人统一指挥。对大型、复杂的系统应制订调整试车方案(包括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一七○条当对系统中某一机械单独试车需要临时解除部分联锁时,应事先取得主管人员的同意,并在事后恢复原状。第一七一条电热装置在运行中突然停机时,立即将开关、控制器操作至停车位置,并切断电源方可查找原因。

第一七二条电热装置在工作中可能产生有毒、爆炸及腐蚀性气体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一七三条电炉变压器进行修理、测试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严防由低压侧倒送电。

第一七四条进入炉膛式比较隐蔽的带电部位检修或从事其它工作时,必须断开电源,做好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看守电源。

第一七五条电热装置电源室内禁止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四节 第四节电气照明装置

第一七六条照明电源、照明方式、照明种类的选用,应符合部标JBJ6-80的有关规定,并应与照明场所相适应。

第一七七条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将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暂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

第一七八条在易引起工伤事故或通行时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装设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第一七九条事故照明必须采用瞬时开亮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

第一八○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照明装置应符合国标GBJ58-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八一条照明电压应根据使用环境、生产(工作)性质、自然条件按有关标准选择.

第一八二条照明装置所采用的各种灯具、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和出厂技术文件。

第一八三条照明配电箱(柜)内,如有交、直流或不同的电压等级的电源时,应以明显标志区别并用文字注明,同时要标明各回路的名称。

第一八四条事故照明应加特殊标志使其和正常工作照明的灯具、开关有所区分,使于识别。

第一八五条电气照明装置验收时,应按GBJ232-82的规定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

第一八六条电气照明装置应有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照明装置变更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修改相应的技术资料。

第一八七条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它电气设备。第一八八条高温、潮湿等特殊环境的电气照明装置,应定期检查装置的绝缘情况。第一八九条行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并采用双线圈变压器供电,导线必须有绝缘护套,采用前应检查接线是否正确。

第六章电气试验

第一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九○条试验站(室)的设计,应按其最高试验电压等级、试验项目、产品特点等有关技术数据,使其所处位置与其他建筑物、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净距,应有足够宽度和畅通无阻的运输、消防通道。

第一九一条高电压试验站(室)应有屏蔽装置、门窗屏蔽连接应可靠。

第一九二条试验区应设高度不低于1 7米的安全防护遮栏,试验区内所有的门必须有联锁装置。

试验区危险部位和门上方应装设红色灯光警告信号,有“高压危险”、“严禁入内”等标志牌。所有安全指示、警告信号、联锁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第一九三条试验站(室)必须按设计要求装设接地装置,独立的高大试验站还应装设防雷装置,严禁利用保护接地系统作为大电流的放电回路。

第一九四条试验站(室)应备有录音机,大型试验站还应有扩音机、对讲机。第一九五条试验站(室)内的试验设备、测量装置、被试品、试验接线的布置必须保证足够的安全净距,操作台的位置应便于观察整个试区。高电压设备的各项安全净距,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但一般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工频高压:应不小于下表放电间隙的1.5倍。

正棒对负板的放电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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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值U{H}(kv)│330│640│900│1010│1200│1300

放电间隙(米)│ 1 │2│ 3 │ 4│ 5│ 6

──────────┴───┴───┴───┴────┴────┴────

冲击高压:应不小于下表放电间隙的1.5倍。

正棒对负板的放电间隙

────────┬───┬────┬────┬────┬────┬────

峰值U{M}(kv)│500│1000│1500│2100│2600│3100

────────┼───┼────┼────┼────┼────┼────

放电间隙(米)│ 1 │2 │ 3│ 4│ 5│ 6

────────┴───┴────┴────┴────┴────┴────

第一九六条 高电压试验设备带电部分距人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

工频│电压等级(kv)│10 │20 │50 │100│150│250│500│80│1000 ├────────┼──┼──┼──┼──┼──┼──┼──┼─┼──

电压│安全距离(米)│0.7│1.0│1.5│2.0│2.5│3.0│4.0│6.0 8.0 ──┼────────┼──┼──┼──┼──┼──┼──┼──┼─┼──

冲击│电压等级(kv)│1000│1500│2000│2500│3000│3600│││ 电压├────────┼──┼──┼──┼──┼──┼──┼──┼─┼──

│安全距离(米)│4.0│5.5│7.0│9.5│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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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七条所用试验设备、仪器仪表,都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各种仪器仪表应经计量部门校验合格,并应定期复验。自制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必须技术资料齐全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后才能使用。

第一九八条试验站(室)应按规定配备各种绝缘用具、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第二节 试 验 管 理

第一九九条必须加强对试验站安全工作的领导,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技员,每个试验班应有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各种电气试验工作至少应有2人同时进行,并明确试验负责人,试验负责人就是试验工作的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不断地监护试区的安全情况,及时纠正一切违反规程的操作和行为,对不服从命令者有权令其退出试区。

第二○一条试验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与有关制度,必须随时回复试验负责人的命令,并按命令操作。发现危及人身、设备、试品安全现象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报告试验负责人。

第二○二条试验站(室)的安全防护装置、试验设备、仪器仪表、电器线路严禁任意更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变动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做出明显标志后通告全体试验人员。但任何变动必须以不妨碍试验工作的安全为前提,变动后应有详细技术资料备查。

第二○三条试验站只准作试验使用,不得安排其他作业。试验站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不得堆放有碍试验人员观察试区的其他物品。第二○四条一切实验工作必须在规定的试区内进行,不准跨场或接装临时线路试验。现场试验时试区应设临时护栏,护栏上应挂警告牌。

第二○五条试验线路应避开交通要道和人行道,必须通过时地面导线应设护层,架空导线应挂警告牌,试验结束后必须立即拆除。

第二○六条非试验站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试验区。经批准进入试验站的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服从试验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安全区内活动,禁止随意走动和做有碍试验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三节电气试验安全要领

第二○七条试验负责人必须在每次试验前向全体试验人员讲授试验方案、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试验负责人布置的工作内容及人员分工情况应记录备查,必要时应录音。

第二○八条试验前,试验负责人(安全监护人)要认真检查全部安全防护设施,试验设备、仪器仪表、试验连线、试验、接地线是否正确,所有试验人员是否按分工要求进入岗位。

第二○九条在确认全部人员已退到安全区后,试验负责人即可发出准备通电的命令,待得到试验人员逐个回复“可以通电”的复令后,试验负责人方可下达“通电”的命令。

第二一○条从试验负责人宣布试验开始到试验结束,所有命令和复令都必须录音。试验顺利完成后,录音带可不保留,若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时,录音带必须保留到事故结案。

第二一一条试验结束或需改变试验接线时,必须由试验负责人下令“断开电源”,并指令专人对产品进行放电、验电、挂接地线后才能宣布“电源已断开”,再指令主操作人或其他人员拆除或改接试验接线。

电器产品现场试验和容量大的产品试验时,试验前后均应对被试品先行验电、放电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二一二条大型电气产品试验(包括现场试验),在试验负责人和主操作人不易观察到试品的各部位时,应由试验负责人指派专人位于危险区外进行监护。第二一三条试验充有压力的试品时应事先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不影响试验性能的情况下,承压件或瓷瓶应有保护措施。

第二一四条严禁带电检查试验线路和改变接线。试验时未验明确认试器,试验线路等未带电前应一律视为带电,严禁用于触摸。

第二一五条电机超速试验时应在隔离间进行,严禁一切人员进入隔离间。第二一六条机械设备的电力装置调试。

1.试品的金属外壳应按规定接地,各外露的传动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2.首先检查安全联锁、限位、保护控制、信号等二次回路,才能做主回路的通电试验。

3.大型、成套设备的电气装置调试时,应有总负责人负责指挥,各岗位人员配合工作。

第七章高频电磁场和静电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第一节高频电磁场安全防护

第二一七条高频电磁场环境下工作的人员,除进行一般性安全技术培训外,还应定期进行高频电磁场防护的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一八条高频设备(装置)的设计必须考虑高频变压器、振荡回路、馈电线、感应器等的合理布局和设备(装置)屏蔽。

第二一九条高频设备(装置)的屏蔽应采用导电良好的材料如铜、铝等制造。屏蔽结构应尽量减少尖端和棱角并接触良好,结构严密。

第二二○条高频振荡回路中引出高频机箱的部分宜采用铜铝材制成的板状或网状结构进行屏蔽,并与机壳之间有良好的电气接触。

第二二一条机壳外的高频输出变压器应采取屏蔽措施,其屏蔽罩体宜设计成圆形。罩壁和变压器线卷的距离一般为变压器线圈半径的1/3~1/5。罩体顶部和变压器线圈的距离一般为变压器线圈半径的1~2倍。第二二二条高频馈电线宜采用四面体的铜板或铝板屏蔽,并在两端与设备外壳进行可靠的电气连接。

第二二三条因受操作工艺限制不能进行全屏蔽的高频部分(如感应线圈等),宜采用自动启闭的屏蔽罩体或采用金属与非金属复合材料进行屏蔽。

第二二四条高频设备的外壳(屏蔽体)必须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严禁随意开孔打洞。工作时,设备的柜门不得打开。

第二二五条高频设备和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高频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接地线应尽量缩短,其长度一般不超过波长的1/4,若无法达到时应避开波长1/4的奇数倍。

2.接地线应选用多股铜线或多层铜皮,且应保持平直。

3.接地极宜选用表面积为1~2m[2]的钢板立埋于2~3米的地下。铜板厚度不做规定,但应耐一定的腐蚀。

4.高频电源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就近单独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第二二六条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屏蔽室的结构型式及材料,应根据屏蔽要求确定。2.屏蔽室的通风口应予屏蔽。

3.滤波器应设置在电力线路进入屏蔽室的入口处。4.屏蔽网、滤波器和其他金属管道均应接地。

第二二七条电子管振荡器的振荡回路和高压整流部分,应装设联锁装置。当柜门开启时应能自动断开电源。

第二二八条高频设备的信号、仪表、联锁装置应处于完好状态,高频设备的遮栏和屏蔽装置应经常保持良好,不得随意移动和拆除。工作中不许进入遮栏进行检修。

第二二九条必须两人以上方可操作高频设备,并指定操作负责人。操作时应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及其他规定的防护用品。

第二三○条更换工件时应停止高频输出。工作中不得用手触及设备的冷却水。第二三一条设备工作过程中,发生异常现象时,应首先切断高压,然后再分析排除故障。

第二三二条检修设备时应先停电。打开机门后,首先对阳极、栅极、电容器等放电,然后再检修。严禁带电抢修。操作工不得独立检修设备。

第二节 第二节静电防护

第二三三条下列场所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有产生静电并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3.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

第二三四条设备和装置在运行中一旦发现可疑的吸引、推斥、放电以及非设备漏电而使操作人员受到电击等现象时,即应测试确定是否静电所致。

第二三五条各种设备和装置在设计时应充分估计到静电产生和积蓄的可能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并实际测定采取措施后的效果。

第二三六条对金属导体进行防静电接地时应同时考虑跨接。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GBJ232-82的规定。

第二三七条采用屏蔽限制静电电位上升的措施时,必须将屏蔽材料可靠的接地或与已接地的物体跨接。第二三八条当采取增湿、加入抗静电添加剂和静电消除器等措施时必须针对不同场所和消除静电的对象合理选用。第二三九条当人体由于自身活动、接触或静电感应可能造成静电伤害或二次伤害的场所应采取防止静电造成危害的措施。

第二四○条对各种防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并测定其可靠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四一条 本规程未包括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标准有抵触时按国家标准执行。与部颁其它标准有抵触时按本标准执行。第二四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机械工业部。

《煤矿安全规程》全面修订启动 第3篇

付建华指出, 《规程》修订要注意把握四个原则:突出预防性, 要面向一线、面向基层、面向矿工, 把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基本准则;体现科学性, 应充分反映煤炭科技进步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保持稳定性, 多年来的煤矿安全生产实践证明, 《规程》的每一条款都有其合理性和历史渊源, 全面修订《规程》要注重在完善上下功夫、在填补漏洞上下功夫, 做到该否定的坚决否定、该坚持的一定坚持;注重可操作性, 《规程》既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体现, 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 还是煤矿职工的操作指南, 没有可操作性就没有执行力。

付建华强调, 《规程》修订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要妥善处理《规程》与《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部门规章、煤炭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标准的衔接问题。要提高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增加煤矿基本建设的安全生产要求。针对煤矿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规定底线。鼓励和规范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使用和推广, 依靠科技装备水平的提高保障安全生产, 努力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井下作业人员。要特别注重职业危害的治理, 突出做好防降尘工作和职工健康保护, 大幅增加这部分的内容。要做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审批权限下放后的技术措施制定、审批工作。

读新编《煤矿安全规程》心得 第4篇

新编《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总共有751条,分四编及附则组成。第一编总则,共有14条,分十章组成;第二编井工部分,共有519条,分二十章组成;第三编露天部分,共有205条,分八章组成;第四编职业危害,共有13条,分二章组成;附则一条。与原《规程》(2001年版)相比较,总体章节结构及总条款数不变,绝大部分技术与管理要求不变,变化的总共有40条。

二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社会法治管理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新《规程》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颁布实施,是首次以国家政府部门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这意味着新《规程》不仅是一部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单位的技术规范标准,而且是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管理的行政规章。它充分表明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中,若有违背《规程》的行为则属于违反了政府部门行政规章,不仅要追究技术上的责任而且要追究行政责任。

在过去的相当历史时期中,政府煤炭行政部门一边行使政府职能的行政管理权力,一边从事着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的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国家撤消了政府煤炭行政部门,国资委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履行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能,煤炭生产、建设单位完全企业化,实现了政企分开,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规程》将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归国资委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而将煤炭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技术的选择审批权交给煤炭生产企业。如,新《规程》的第50、107、112、137、199、262、269、270等条款,将2001年版的《规程》中所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改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新《规程》的第179、259、444、570等条款,取消了由“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新《规程》的第79、176、178、228等条款,将2001年版的《规程》中所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 改为“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凡此种种表明了政府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地进行着“简政放权” 的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营造完善的社会氛围。

三、体现我国煤矿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深化煤矿科学技术的规范化

近年来我国煤矿科学技术不断地取得新的进步和发展。最具有代表性和划时代意义的典型例子是内蒙古神华集团神东煤炭公司创造了综采年单产超千万吨的世界记录并建立了无人回采工作面。几年来,大量的新的生产材料、新的生产设备、新的开采工艺技术被广泛地应用到煤矿生产上,煤矿科学技术有了长足的发展。新《规程》充实了煤矿新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容,体现了目前我国煤矿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如,已经受权使用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生产设备厂家,其生产的煤矿生产设备产品(除防爆电气设备外)的安全性能、技术指标均能达到技术要求,因此,新《规程》的第7条及第467条,将原规程的同条款中的“经过安全检验(的)并”予以删除;随着甲烷监控设备的性能的提高及生产制造的成本不断下降,甲烷监控设备已广泛应用到生产煤矿中,因此,新《规程》的第147条,将原规程的同条款中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改为“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现实中放顶煤回采工艺技术已经应用到非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因此,新《规程》的第68条,将原规程的同条款中的“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放顶煤开采” 改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在我国目前尚无高压水闸门的定型设计产品,因此,新《规程》的第273条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且深部水压大于5MPa的矿井,增加了“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的内容。新《规程》在煤矿科学技术的规范用字、用词、用语上作了进一步的修正。如,新《规程》的第252条比原规程的同条款增加了“等”字;第272条及第280条,将原规程的同条款中的“篦”修正为“箅”;第450条,将原规程的同条款中的“辐射”修正为“敷设”。通过对煤矿科学技术的规范用字、用词、用语上所作的这些修正,使得煤矿科学技术的规范化得以进一步提升。

四、总结煤矿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存在煤矿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的现象,尤其是连续发生了几起一次死亡人数超过百人以上的瓦斯爆炸事故。

广饶山水安全管理规程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望各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公司内部劳动安全行为,促进职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意识,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明确“违规就是犯罪,粗放就是渎职,麻痹就是失职、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各部室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生产过程中,巩固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各班组必须至少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班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全年安全工作控制目标为: 1)杜绝重大设备及伤亡事故; 2)杜绝重伤事故;3)轻伤事

故控制在6人次以内,尘、毒作业点合格率98%以上。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制定相应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职工培训制度,公司对各部室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严格奖惩。

第五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副总任副主任、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安全保卫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组建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3)组织制订并实施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组织安全技术考核;

组织并参加项目部的安全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5)组织或委托其他领导进行公司的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6)组织处理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并及时上报,注意保护现场;做好恢复生产的各项工作。

(7)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公司和部室安全人员的作用。

(8)对本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

(9)做好全体员工的全员培训、教育工作。第七条 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主责。

(2)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及其他危险作业程序。

(5)在组织新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时,做到“三同时”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审查公司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7)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8)负责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公司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安全主管职责

(1)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公司经理批准后,并进行实施。

(3)负责做好安全宣传工作,负责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活动,发现重大

事故隐患,及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5)认真执行“三同时”审批制度,对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严格按“三同时”完善各项手续。

(6)负责制定、修订本公司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各工段、车间贯彻执行。

(7)负责本公司工伤事故统计和报告,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对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8)建立建全本公司安全档案,加强基础管理,研究分析事故发生的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9)负责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持证上岗、年检工作;负责本公司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车间、部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总公司规章制度在本部门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对本部门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支持上级

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3)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4)支持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5)深人生产一线,掌握了解安全生产状态,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6)参加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

(7)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8)参加安全检查和对新建、改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后勤机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2)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肃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防火、防触电、防腐蚀、“夏季四防”“冬季四防”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

(5)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文明办公;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一条 一般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监督、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落实情况,定期对公司内部进行安全生

产检查,并形成安全情况报告制度。

(2)对各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整改措施、处理和上报。

(3)加强各部门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并协助做好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学习、培训上岗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4)协助公司做好新、改、扩建项目 “三同时”工作的落实。

(5)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做好重点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文明办公。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火责任制。

(6)做好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监督,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车间、部室副主任(主管)的安全职责(1)协助部长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厂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对本单位、部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2)认真贯彻“五同时”的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3)教育职工遵守各项安全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负责对新进厂人员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设备)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持证操作规定。

(5)车间所有设备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安全信号装置必须齐全完好,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必须定

期保养,保持正常运转。

(6)每周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隐患,立即通知有关班组落实整改。

(7)认真执行安全保卫部开具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按期完成整改项目,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安全保卫部备案。

(8)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考虑安全影响,进行典型工艺分析,避免因工艺缺陷而制成事故。

(9)负责制定本车间(工段)安全措施项目,并报送调度监控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期完成。

(10)对患有职业病或禁忌症者,应按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处理。

(11)遇有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立即指挥停止生产,同时报告部长,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待隐患解决后再进行生产。

(12)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救护伤员,保护现场,并会同有关部门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

第十三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和部室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指令

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2)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等活动;

(4)负责对新职工(包括临时人员)迸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个人,总结经验。

(8)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第十四条 生产现场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

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三章 劳动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五条 各车间的作业场所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坑、沟、井、平台、楼梯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第十六条 现场各配电柜严禁挂衣服等杂物。第十七条 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制作挂设安全标志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警告信号灯等。

第十八条 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

安全要求,要有防漏电和可靠的绝缘、接地保护装置。现场的临时用电须由专业人员接线或安装。

第十九条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装置和良好的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严禁跨越运转中的皮带,铰刀等输送设备。不论是停止或运行严禁在FU、链板机、铰刀上行走。

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时,电焊机的一次线不得长于5米,并要求完好,二次线要求尽量减少接头和裸露点,并要求双线到位作业,地线不得随意乱接;气焊作业时,放置乙炔、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5米,乙炔瓶应垂直放置,不得偏倒放置,气瓶存放应分类放置,不得混放。

第二十二条 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堆放,不得妨碍工作、通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各班组设立现场“安全督察员”,负责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作用。

第四章 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各部室严格按照集团规定的劳动保护品发放标准进行配备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发放,职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进行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环境质量,定期、定时对作业场所和职工身体进行检查;对涉尘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治疗或调离岗位,对工伤人员按文件给予工伤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电气作业必须安排两人以上持证电工同时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并做好监护。

第二十七条 清仓、清库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清仓清库安全管理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职工私自进行。

第二十八条 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票制度,作业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二十九条 焊、割、打磨工件作业时必须戴好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查气瓶、气路是否有漏气现象、电焊机等电动工具是否有漏电现象。

第三十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规程》执行,制定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章 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部室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并必须按照公司安全保卫部下发的隐患整改事项、内容、期限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各部室应定期(每周不少于一次)组织对本部门的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落实整改,同时保存好相关记录,以备检查。

第三十三条 隐患整改实行“整改通知书”制度,由安全主管根据隐患等级和轻重缓急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完成后及时交回整改通知书,并通知复查。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内容是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情绪等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档案的填写和完善。

第三十五条 安全检查的程序是由组织者根据实际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线路等确定。

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职工培训

第三十六条 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技能。公司及各部室应制定全年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由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司员工的安全培训,全年职

工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三十七条 各部室、车间工段应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个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实践,达到每个员工都能够规范、安全、熟练的进行操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当地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第三十九条 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参加属地安全部门的培训,操作证定期进行审验,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新进厂的职工、来厂实习人员,入厂前应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有公司安全主管负责进行培训,然后再有部室车间和班组负责培训,培训时间每次不少于24小时。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奖励

1、全年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状完成全部指标的部室,兑现领导班子年终奖励。

2、为救治或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直接立功者给予一次性嘉奖500元---10000元。

3、为挽救或避免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直接立功

者,给予一次性嘉奖200元---5000元。

4、及时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并及时汇报或组织处理,从而防止事故发生。发现安全措施有重大错漏或及时纠正,制止违章操作,从而直接防止人身或设备事故发生的立功者,给予一次性嘉奖1000元。

5、防大风、防汛工作及时、有效。从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企业财产有功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2000元。

6、在事故处理、设备抢修中,做到迅速、果断、正确,发现了较大的缺陷及时汇报或组织处理,避免了事故扩大或降低了事故损害,给予一次性嘉奖300元---5000元。

7、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及时制止避免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0-500元。

8、在调查分析设备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中,工作认真发现较大隐蔽缺陷,避免事态扩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2000元。

9、职工在安全生产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职工奖惩条例》经公司安委会讨论批准可给予通报表彰、奖励、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1)防止或挽救安全生产事故有功者,使企业财产

和职工利益免受损失的。

2)爱护企业财产有突出贡献的。3)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有突出成绩的。4)同坏人坏事坚决斗争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做出显著成绩,有突出表现的。

第四十二条 处罚

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1)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管理者、责任者从重处罚。发生工亡事故,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公司总经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和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对公司领导的处罚按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对发生事故部室的部长扣罚1000——10000元,分管副部长扣罚800——8000元,安全主管罚款200——2000元、责任班组长、责任人罚款500--10000元。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管理者、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由集团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保卫部配合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和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对公司领导的处罚按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对发生事故部室的部长扣罚3000元,分管副部长扣罚2000元,安全主管罚

款500元,责任班组长、责任人罚款300--3000元,同时按追究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3)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公司内部发生轻伤事故后,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分别对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罚款300元,发生事故部室的部长罚款500元,对部室分管安全的副部长罚款300元,对责任班组长、责任人均罚款100--1000元,并责令有关部门写出书面事故分析报告和通报。

2、其它事故处罚

1)重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公司总经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由集团技术中心写出事故技术分析调查报告,公司安全保卫部配合集团安全保卫部依法追究责任。

2)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 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追究设备主管及技术人员罚款500元-5000元,写出深刻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待岗、除名等行政处分。

3)造成直接损失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要追究主管设备副总的责任。罚款1000元-10000元,主管设备的人员及技术人员罚款500元,岗位巡检工罚款200元,视情节再给予行政处分。

4)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追究公司领导班子的责任,对领导班子按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对主管设备的副总罚款5000元,主管设备的技术人员罚款2000元。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及行政处分。

5)火灾及被盗事故。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火灾及被盗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立案标准为1000元以上的火灾和被盗事故。发生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调查结果,视情节赔偿经济济损失或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其它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处罚责任部室部长2000元;分管副部长1000元。

2)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不进行整改的,处罚部室部长500元,分管副部长200元,因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处罚有关责任人员。

3)安全生产档案要齐全有效,并有专人管理,缺一项者处罚部室负责人50元,缺多项者视情节加重累计处罚。

4)企业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一证罚款100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一证罚款50元;

5)严格落实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达到100%,培训合格率达不到98%以上者,处罚部室责任人200元。

6)对在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企业财产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视情节给予警告、待岗、开除等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给企业财产造成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安全生产责任人2000—5000元,集团和公司安全保卫部立案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给企业财产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按照第3)项进行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7)不按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及时上报工伤,致使职工得不到及时治疗和政策性经济补偿的,由于瞒报和拖延造成损失,由负责劳动保险、工伤保险的人员承担全部损失,并处1000元的罚金。

4、违章违纪处罚

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人员,每人次给予5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人员,每人次给予5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3)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上、下同时作业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给予10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4)特种作业设备无证操作的,每人次给予50元处罚。

5)对厂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每人次给予10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6)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对负责人给予5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7)酒后(含酒后四小时上岗者)上岗或在岗饮酒的,每人次给予100元处罚。

8)使用氧气、乙炔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安全距离不够,气路有裂纹、鼓包,未按规定使用的或搬运其平时滚、碰、踢、撞击的,每次处罚20---50元。

9)现场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的,每项处罚20---50元。

10)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标志或未及时恢复的,每次处罚20---100元。

11)跨越安全遮拦或倚坐在高空平台栏杆上,每

次处罚20---50元。

12)在运行的设备、管道、靠背轮、安全罩上行走或站立,每次处罚20---50元。

13)高空作业区域或必须向下抛掷物品时,地面不设围栏,不设专人监护的每次处罚20---100元。

14)设备转动部位的防护罩缺少、不固定或擅自拆除、挪动的,每次处罚20---50元。

15)运行中将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的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加油工作的,每次处罚20---50元。

16)违章跨越皮带,站在皮带上工作或经皮带传递工具及物件的,每次处罚20---100元。

17)高空作业相互抛扔工具或从高空向下抛丢物品,清扫垃圾的,每次处罚20---50元。

18)施工现场摆放凌乱,工完料尽执行不力,施工废料及拆除的杂物、废设备未及时清理或运走的,每次处罚20---50元。

19)设备检修时设备因该停电而未停电的,每次处罚100元。

20)起吊重物的绳索有断股或严重锈蚀现象,使用三角带或其他物品代替钢丝绳索起吊重物的,或使用行吊吊带电设备的,每次处罚20---50元。

21)进入设备内,金属容器内、圆库内工作,使用不符合规定安全电压等级行灯的,每次处罚20---50元。

22)配电箱内有杂物或在配电箱上悬挂衣服等杂物的,每次处罚20---50元。

23)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的,使用电器设备下班后不切断电源的,每次处罚20---50元。

24)装载机违章载人;机动车辆或厂内机动车辆刹车、方向制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每次处罚20---50元。

2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的,每次处罚20---50元。

26)重点防火区、岗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工作人员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每次处罚20---50元。

27)搬运化学药剂未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劳保用品的,每次处罚30元。

28)化学药剂瓶无明显标签或使用无标签药品的,每次处罚20---50元。

29)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5、减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进行处罚。

6、其他处罚

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给予2-5倍加重处罚。

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实施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基层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基层单位推荐,公司安委会审议,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经济处罚由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1、发生工伤事故后,部室负责人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委会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

2、本办法所罚款项由财务部门根据安全保卫部开出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处罚通知书》收取。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冲压车间安全操作管理规程 第6篇

安全操作管理规程

前言

为明确冲压车间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车间安全生产,特制定《XXX汽车有限公司冲压车间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全体员工学习并遵照执行。正文

1、小型冲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1.1.1注意防止误操作。工序单一,操作频繁,容易引起人的精神紧张和疲劳。如果是手工上下料,特别是在采用脚踏开关的情况下,极易发生误动作,从而造成轧手事故,或设备受到损坏。

1.1.2注意防止疲劳操作。动作失调,速度快,生产率高,在手工上下料的情况下,体力消耗大,容易产生动作失调而发生事故。压力机械发生轧手事故的原因,最主要是在送进和取出加工件过程中,手足失去平衡。在找材料位置以及取出压模中被卡住的材料时也容易发生危险。

1.1.3不允许在操作时吹牛、聊天、闲谈 1.1.4不允许饮酒

1.2 工作前,给冲压机加油,揩净机床及冲模,并在冲模和滑块的导板上涂油。首先要仔细检查操纵机构是否灵活、可靠,紧固件有无松动。各运转部分及滑动面有无障碍物,限位装置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特别是注意操纵系统的弹簧有无失效或断裂现象。空载试验机器的运转是否正常,滑块单动运动是否有迟滞或连冲现象,安全装置是否完好。1.3手工送取单个坯料时,必须使用合适的专用工具。应在工作中自始至终地使用安全装置。

1.4工作中发现机器运转声音不正常,产生连冲、操纵不灵或电气故障,应立即断电,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修人员检修。

1.5冲压机使用脚踏开关时,必须加设防护挡板。当滑块启动后和上下工件时,脚必须离开踏板。

1.6在机器运转过程中,严禁到转动部位检查与修理。调整、修理和清理模具,必须在停车后进行。

1.7工作结束后,关掉电动机,整理工作地点,清理冲压机工作台,给冲压机加油,揩净机床及冲模,并在冲模和滑块的导板上涂油。工作全部完毕,把踏板移到空档或把踏板锁住。

2、大型冲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2.1开动前应先检查机床各紧固件是否牢靠,各运转部分及滑动面有无障碍物,限位装置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

2.2工作前先作空行程试运转10分钟,检查各按钮、开关、阀门、限位装置等是否灵活可靠,确认液压系统压力正常,工作运动灵活后,方可开始工作。2.3严禁油缸超行程使用,禁止在加压或卸压时或床身出现晃动时加工。2.4油缸活塞发现抖动或油泵发生尖锐声响,必须排出气体。2.5严禁乱调调节阀及压力表,应定期校正压力表。2.6工作中若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时应停机检查。

2.7保持液压油的油质,工作油温度不许超过45℃,若出现异常,立即停机。2.8工作时被压工件要放在工作台面中间与主轴同心,并垫放平稳。

2.9工作完毕下班时应先关闭工作油泵,再关闭控制油泵,切断电源,擦净设备,作好点检记录。

3、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3.1行车工须持证上岗,未经专门训练和未通过考试者不得单独操作。

3.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3对地操行车,每天在行车工作前必须检查以上所列各项部位。如有异常立即告知设备部进行检查维修,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3.4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5行车工必须得到指挥信号后方可进行操作,启动时应先鸣电铃。

3.6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歇,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不得离地面过高。

3.7地操行车操作人员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在操作前应将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净,以防油或水进入操作按钮盒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3.8行车有故障进行维修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3.9行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歪拉斜挂不吊。

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3.10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靠近驾驶室一侧,以便下一次使用前检查,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4、CO2气体保护焊安全操作规程 4.1准备工作

4.1.1认真熟悉焊接有关图样,弄清焊接位置和技术要求。

4.1.2焊前清理:CO2焊虽然没有钨极氩弧焊那样严格,但也应清理坡口及其两侧表面的油污、漆层、氧化皮以及铁金属等杂物。

4.1.3检查设备:检查电源线是否破损;地线接地是否可靠;导电嘴是否良好;送丝机构是否正常;极性是否选择正确。4.1.4气路检查:CO2气体气路系统包括CO2气瓶、预热器、干燥器、减压阀、电磁气阀、流量计。使用前检查各部连接处是否漏气,CO2气体是否畅通和均匀喷出。4.2安全技术

4.2.1穿好工作服,戴好手套,选用合适的焊接面罩。

4.2.2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特别是在通风不良的小屋内或容器内焊接时,要注意排风和通风,以防CO2气体中毒。通风不良时应戴口罩或防毒面具。

4.2.3CO2气瓶应远离热源,避免太阳曝晒,严禁对气瓶强烈撞击以免引起爆炸。4.2.4焊接现场周围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品。

5、车间乙炔气、氧气安全操作规程 5.1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规范

5.1.1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在使用现场储量不得超过5瓶。

5.1.2严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避免放在一起,应离开10m以上。

5.1.3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严禁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5.1.4检查设备、导管、阀门是否漏气时,必须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5.1.5乙炔气瓶应保持直立,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乙炔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

5.1.6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5.1.7冬季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5.1.8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5.1.9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5.1.10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5kgf/cm2,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5.1.11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铜量应低于70%。

5.1.12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5.2氧气瓶的安全管理规范

5.2.1移动气瓶时,可以沿底部转动,不得拖曳或滚动。

5.2.2装卸气瓶时,应轻轻提放并应避免阀受力,如用吊车吊卸,应采用合适氧气瓶之吊具(一般吊索,吊篮不适用)将瓶身稳置夹牢,保证中途不会滑落才可以。5.2.3氧气瓶储存库室温应保持40℃以下。

5.2.4易燃性或爆炸性危险物料,如油类,电石及灌充有其他可燃性之容器等,不得同时堆放於氧气瓶储存库内.氧气瓶内,外部,阀等不得沾染油污杂质;如油质,油脂,电石,或其他危险物质。

5.2.5氧气瓶应远离热源或火源。

5.2.6开启氧气瓶阀时,须站在瓶口背面,不可面对瓶口,并应慢慢旋开避免高压氧气之冲击。

5.2.7瓶内之氧气不要用尽,应保留余气.余气压力应不低於1.7kg/cm2。5.2.8氧气不可替代压缩空气使用。5.2.9应避免氧气瓶接触电焊条或电路。5.3皮管的安全管理规范

5.3.1氧气、乙炔皮管强度是不一样的,氧气皮管允许的工作压力为1.5Mpa,乙炔皮管允许的工作压力为0.5Mpa,每种皮管只能用于一种气体,不能错接或互换使用。同时氧气、乙炔皮管的长度不能太短,一般为10-15米为宜。

5.3.2不得使用装过油类或修补过的氧气、乙炔皮管,皮管在工作中应防止粘上油脂或触及过热金属。

5.3.3皮管两端接头的固定必须采用卡子卡紧,不得用铁丝、绳子等代替。5.3.4氧气、乙炔皮管在使用中若发生破裂或者着火时,应迅速折弯靠气瓶一段皮管,将其熄灭。也可迅速关闭瓶阀停止供气。

5.3.5使用新皮管时应检查内部是否积存橡胶或其他粉末,可用压缩空气吹干净后使用。

6、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6.1 电气操作属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电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6.2车间内的电气设备,不得随便乱动。如电气设备出了故障,应请电工修理,不得擅自修理,更不得带故障运行。

6.3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带电部分裸露。

6.4在操作闸刀开关、磁力开关时,必须将盖盖好。

6.5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按有关安全规程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6.6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安设漏电保护器,同时工具的金属外壳应防护性接地或接零;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和站在绝缘板上;不得将重物压在导线上,以防止轧破导线发生触电。

6.7使用的行灯应用安全电压,要有良好的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

6.8在进行电气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不清楚或不懂的事情,切不可不懂装懂,盲目乱动。

6.9进行容易产生静电火灾、爆炸事故的操作时(如使用汽油洗涤零件、擦拭金属板材等)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及时消除聚集的静电。

6.10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测试设备等,必须先切断电源。

6.11在雷雨天,不可走进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导线20米以内,以免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6.12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黄砂、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灭火。切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避免导电的危险。

7、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操作管理规程

7.1消防器材是灭火专用工具,不得随意动用(发生火灾时除外)。7.2要做到勤检查、勤清洁、定位放置、定期更换。

7.3消防器材要放到明显、易取、易发生火警的地方,放置消防器材处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7.4发生事故时应按照消防器材使用规定操作。

7.5对正常使用后的消防器材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并予更换,擅自挪用、损坏、丢失、破坏消防设施、器材者,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赔偿损失。

7.6确保公司消防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7.7在安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每年举办一次消防实战演练。

8、其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8.1操作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而且要空车运转一下,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8.2设备在运行中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对紧固的物件看看是否由于震动而松动,以便重新紧固。

8.3设备严禁带故障运行,千万不能凑合使用,以防出事故。8.4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更不准将其拆掉不使用。8.5设备使用的刀具,工夹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装卡牢固,不得松动。8.6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也不得用手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如必须进行时则应首先关停机械设备。

8.7操作旋转设备及直线往复时,应清除设备周边的杂物及与设备无关的工、夹、气具,严禁带手套操作旋转设备或去取未停稳的工件。

8.8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以防发生问题时,无人处置。8.9工作结束后,应关闭开关,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并清理好工作场地,将零件、工夹具等摆放整齐,打扫好机械设备的卫生。

附则

本安全操作管理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应责任。

本安全操作管理规程未尽事项,以国家、行业、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如有与国家、行业、公司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之条款,以国家、行业、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实施对象为XXX汽车有限公司冲压车间全体员工。

XXX汽车有限公司冲压车间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此安全操作管理规程进行修订换版。新版发行后,旧版终止效力。

本安全操作管理规程的解释、监督权归XXX汽车有限公司冲压车间。具体的解释、监督工作由车间兼职安全员在车间的领导下和保卫部的业务指导下进行。

XXX汽车有限公司冲压车间 201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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