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范文(精选4篇)
审判组织 第1篇
我们国家走的是可持续发展道路, 为了顺应生态文明, 促进我们国家的环境审判组织的专门化的建设, 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 所以要建立一个完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 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构包括审判组织专门化和审判人员专业化, 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诉讼审判制度, 这是我们国家环境审判体系建设和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国内化审判机构的研究
(一) 国外的审判的研究
为了让人和自然能够和平相处, 人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某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环境审判组织, 例如为了处罚环境破坏的犯罪行为, 1998年的时候瑞典颁布了世界上的第一部环境法典, 在颁布环境法典之前瑞典建立一个专门审判机构, 那就是水法庭, 法典发布之后就取代了水法庭。
(二) 国内的审判的研究
从我们国家目前的环境状况来看, 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组织的专门化主要围绕环境法庭的设立展开, 它表现在三个点, 第一个点是环境法庭设立研究的必要性, 环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 环境法庭的建立非常的迫切, 实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转变, 深化审判制度改革的需要, 目前的环境纠纷的处理有很多的问题急需解决, 环境法庭的建立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纠纷的问题, 强化环境司法, 加强环境法治的权威性。
第二个方面是环境法庭审判模式面临的问题, 如果只是简单把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都归于环境法庭审理、审判那就太过于简单, 可以把三种互相交叉的案件进行统一的审理、审判, 当前的环境法庭主要面对的是起诉、管辖、环境法庭人员、环境法庭的审查范围、重大环境案件公诉、审判经验等等问题。
三、审判组织专门化
(一) 审判组织的特征
环境审判组织又被叫做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是指审理环境案件是一个独立的审判机构, 包括国家在实践过程中在中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环境保护审判庭, 在基层法院设置的环保人民法庭, 还有其他专门审理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机构, 例如环境保护法院, 他们一般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组织灵活, 我们国家的环境审判机构较为灵活, 在中级人民法院内部的设置环境保护审判庭, 在基层法院设置的环保人民法庭,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专门建立的环境保护合议庭制度, 在司法环境改革进程中结合各个省市、区域的实际情况, 建立灵活的环境审判机构;第二个特征是保护客体的复杂性, 环境审判机构所处理的环境纠纷类与传统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类案件还有很大的区别, 传统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类案件只涉及人与人的纠纷, 而环境纠纷类还涉及到人与自然的纠纷, 还要保护空气、土地等自然环境要素, 还有居民社区、公园等人文要素, 这样环境审判机构在法律方面就会有多样性, 既要适用宪法等传统法律体系也要适用环境保护法等环保特色法律体系。
(二) 审判组织的专门化
在2011年的时候, 召开的首届环境司法论坛中指出要做一个专门的环境司法审判组织, 将审判组织专业化, 环境审判组织的专门化指的是:环境审判组织的专门化, 涉及环境权益的案件从原本的民事审判庭等其他审判庭中抽取出来交给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 依照专业性、综合性、独立性的环境案件审判程序审理的模式, 所以说环境审判机构的专业化不仅仅是设立环境审判庭或者环境法院等审判机构, 应该同时包含健全的、综合性、专业性独立的环境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讼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到, 环境公益诉讼原则上应该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但是以往这种案件只能在基础法院审理, 又因为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 这样诉讼容易受到地方利益困扰;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准, 省级高院可以确定部分中级法院专门受理第一审公益诉讼, 此举是为了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四、总结
就我们国家目前的环境保护制度来看, 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组织专门化、审判人员专业化是很有必要的, 现在有很多环境污染事故以及环境纠纷需要法院的裁决, 但是目前很多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没有地方告状, 新设定的环境法院却出现无人问津, 无案可审的怪现象, 建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和专业的审判人员就能够满足广大受环境污染群众的诉讼需求, 这是一个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张广磊.我国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 2012.
[2]邓海林.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3.
审判组织 第2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民法院所承担的调整、规范、裁决人们在民商事、知识产权、刑事、行政等方面关系的职能与作用越来越突出。与其相适应,社会公众追求司法公开、公正、民主的要求也更加强烈。党的十六大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审判组织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经过前一阶段改革,审判组织已不断趋向完善。但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现前的人民法院审判组织设置及做法仍然有许多亟待改进之处,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不少争论,笔者认为审判组织改革的思路要进行准确定位,以期有利于改革的不断发展。
一、审判组织改革的目标定位
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应该是审判组织改革,从体制上保障审判组织能够依法独立办案,独立行使审判权,减少和克服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过度干预,确保审判独立、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官独立,走向法官负责制,当然这是法律的理想状态,也是改革的最终目标。然而任何改革必须结合实际,考虑时间性和地域性,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的审判组织改革应该有步骤、分阶段的进行才能取得成效,实现最终目标,如果要想一步到位,则欲速不达。我们应该从现在开始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逐步改革有碍于实现目标的有关制度,以及一些传统的习惯做法。笔者以为,中国现行的审判组织形式不能完全抛弃,其有存在的社会条件和司法基础,我们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充分运用好,使其发挥最佳作用,为实现法官独立――法官负责制准备条件。
我国现行审判组织存在的必要有以下五点:
其一,现行审判组织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贯穿了一个民主、监督、制约的思想,以合议制、集体讨论的方式决定问题往往比单个人或数量较少的人讨论决定问题要可靠得多,尤其是在现行的整体司法体制下,加之法官整体素质偏低,独立执法能力较差,由具有一定数量的群体充分发挥各自的智慧与见解来讨论决定问题,弥补法官个人的知识、经验和执法能力的不足,其优点更为明显。
其二,有利于保持司法体制的.完整性。现行的司法权是在人大监督下行使,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同级的党委、政府管理和支配,法官行使审判权不仅受到同级人大的监督,而且受到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同时还受到同级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这种体制下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地位得不到保障,法官更难于完全独立,因此在对法院、法官的管理模式与运作未有质的改变的现有司法体制下,只有保留现有的审判组织形式,与社会发展同步。
其三,现代司法理念还未深入人心,社会接受程度还不够,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威信严重不足。我们在理念上要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是至高无上的,法院的各种裁判不容否认,正如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我的判决之所以是不可推翻的,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不可推翻”。但是实践中我们大部分的法官素质与职业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业务水平还不高,其判决在不同部门及单位的监督下,还不能保证具有不可争论,不能保证其判决的完全正确性,当然,诉讼制度上的不足对之也有较大影响,种种因素造成了司法缺乏权威性。
其四,法官的经济状况,与其责任、义务不相对等。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应尽量避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因而不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收入,薪金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国家应保证法官享有相对优厚的待遇。但长期以来,法官没有自已的工资序列,参照的是公务员序列,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而且党委、政府的各种摊派导致有的基层法院的工资待遇不能保证,而法官作为纠纷的最后裁
环保审判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困局分析 第3篇
改革开放以来, 伴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人类在不断获得大量经济利益的同时, 也逐渐意识到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随着环境问题在不断加剧, 环境纠纷也与日俱增。为解决环境纠纷, 自2007年以来, 我国陆续在贵州、江苏和云南3省设立了4家环境保护审判庭和若干环境保护合议庭, 建立环境保护审判组织已经慢慢成为一种趋势。但在现实中一些瓶颈问题却制约着环境司法保护的进程, 环保审判庭和基层环保合议庭门庭冷落, 面临着无人喝彩的境地。
二、我国环保审判组织所面临的问题及其成因
我国环保审判组织在实践中仍然面临无米下炊之境, 针对其所面临的问题和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 环保审判组织设立于法无据
目前, 设立环保审判庭也非我国独创, 新西兰、南非、美国和澳大利亚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 专司涉及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的案件。
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 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在中级人民法院内部专门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并不是需要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创新;但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 对于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审判庭, 法律尚没有明确授权。尽管第十九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但人民法庭只是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关, 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与按业务划分的环境法庭有着本质区别。因此, 立法上对于环保审判组织设立依据的空白确实是环保审判组织所存在的问题之一。
2. 部分地区的各行其是对我国司法公正性的影响
自2007年以来, 贵阳、清镇、无锡、昆明等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保审判庭和基层环保合议庭, 应该说为破解环境法律、法规实施中面临的困局做出了有益的探索。环境司法保护的大门终于打开了, 这本来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 这种部门地区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局面对我国司法公正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我们不禁反思, 这种各地方法院根据自己的情况“创造经验”、形成“地方特色”的做法有利于我国司法统一的体制发展吗, 现行司法体制能够允许各地方法院自己规定某类案件的管辖、规定某类案件的原告资格、决定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吗?种种疑问都指出了这种地方设立审判庭各其为政的现象与我国司法统一性相悖的问题。
在肯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挥能动性在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所做出的努力以外, 我们也要看到, 个别的地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最多只有示范的作用, 不能真正达到环境司法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运行的目的。因为任何一项诉讼制度, 它都是一个完整的环节, 而整体的制度设计不是一个地方法院可以做的事情。根本问题还在于我们的环保审判组织没有法律保障。从根本上讲, 环保审判组织的具体制度必须专门立法, 并且把它的整个运行机制、程度等都要考虑得非常周全。
3. 原告诉讼资格受限
依据《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资格的规定,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即是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认为, 这些有关“起诉资格”的规定排除了公益诉讼存在的余地, 而在环保审判组织与环境公益诉讼向捆绑设计的背景下, 这个原因也间接导致了环保审判组织无米下锅的困局。很多环境污染与破坏资源的行为并不是直接针对受害人做出, 而且环境问题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累积性、滞后性、潜伏性、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等方面的特点, 环境侵害的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不能成为适格的原告, 或者不知或不能通过环境司法途径来救济环境权益。这种现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相矛盾直接成为了阻却环境侵权纠纷进入司法的一大障碍。
4. 环保案件的审判适用法律难
环保审判组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法律难也是其存在的问题之一, 首先, 受我国传统的“厌诉”思想的影响, 大多数的中国人在遭遇环境侵害之后往往会寻求行政途径解决, 很少会提起环境诉讼, 在环境污染事件面前, “法律”这种现代社会最文明的武器, 却被视作最“下策”的选择, 因此由于环境诉讼案件较少, 直接导致了相关立法的空白和缺失。其次,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侧重于污染防治, 很少涉及到自然资源保护, 有关土壤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还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摘要:随着近几年来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而导致的环境纠纷的增多, 广大民众需要一种可靠的方式来解决这些无可避免的纠纷, 我国相继建立以来的几个环保审判庭和基层环保合议庭正是迎合了这种需要, 环保审判组织的现状虽然不算太乐观, 并且很多环保审判组织面临着无米下炊等的种种困局, 针对我国环保审判组织所面临的诸多困局及其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环保审判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困局
参考文献
[1]吕忠梅, 《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262页。
[2]马世俊著, 《中国生态学透视》, 北京科学出版社, 1990年版
[3]洪大用, 《当代中国环境问题》, 载《教学与研究》1998年8期
[4]史玉成.“环境会益诉讼制度构建若干问题探析”, 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以调研促审判 用审判推调研 第4篇
一、明其作用,隆其地位,抬调研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给法院审判和法官执法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法官,如何在新形势下,熟练驾驭庭审,依法公正裁决,唯有学习和调研,只有勤于调研,善于调研,才能及时把握审判工作规律,把准审判工作脉膊。基于上述认识,该院始终坚持这样的理念:调研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审判工作的延伸、拓展和深入;调研不是审判工作中可有可无的附属,而是履行法官职责、提高法官素质的要径;调研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了法官综合素质的高低。为此该我院将调研工作作为全院的日常性工作,加强领导,隆其地位,努力为调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一是健全调研工作领导网络。早在两年前,我院就建立了院党组经常研究调研工作、院长统揽调研工作、分管副院长具体抓调研工作的领导网络。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经常在全院干警大会上强调,不会搞调研的法官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会抓调研的庭长不是一名好庭长,要求部门领导带头抓好本部门的调研工作,带头开展调查研究。由于领导重视,该院干警对调研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明确,形成了人人重视调研、人人参与调研、人人动手调研的良好局面。
二是重视职能部门建设。两年来,该院调整和充实了研究室专业调研人员,配备了4名人员。4人中2人为法律本科毕业,其中的1人正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另2名同志也是边工作边学习,目前正在函授法律本科。在物质条件方面,院领导考虑到研究室的特殊地位,注意向研究室倾斜,将院图书资料室划归研究室管理,并为研究室征订了20多种法学类杂志,为调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便利。
三是充分发挥领导示范作用。该院党组成员虽然没有调研任务,但他们自加压力,一方面要求分管部门及时完成任务,一方面带头撰写调研文章。该院朱院长不仅自己动手写调研,还积极参加市法院和区人大组织的理论研讨会,提交论文,亲自参会,受到市、区人大领导的高度称赞。其他院领导也积极发挥示范作用,每年都有1篇以上调研文章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两年来,该院党组成员共发表调研文章22篇,其中国家级3篇,省级12篇。
二、规范管理,严格考核,促调研
近年来,该院从管理入手,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调研工作促进队伍素质提高和法院工作全面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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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调研工作中,该院立足审判实践开展调研,要求干警不仅要出文章,而且要出精品,不仅要出成果,而且要用成果。
一是围绕审判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开展研讨。两年来,我院紧紧围绕审判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研活动,坚持做到调研文章来自审判,调研工作服务审判,形成了调研、审判良性互动。从该院发表的调研成果看,90%以上调研成果研讨的都是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为活跃调研气氛,该院还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调研活动,仅去年就先后组织开展和参加了全区政法理论研讨会、全区人大理论研讨会、民商事审判工作理论研讨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等。去年7月我院又组织开展了审判活动中有关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的专题调研活动,以12个审判业务部门为单位,成立12个课题组,确定12个调研课题,结合各自的审判特点,开展调研。经过近两个月的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调阅卷宗、查阅资料、汇总数据,走访有关企业、部门,形成了12篇调查报告参与评选。
二是积极运用调研成果指导审判、执行工作。两年来,该院利用《xx审判》阵地开展各项专题研讨活动,积极动员全院干警参与。如针对执行难问题,该院及时发出征稿通知,鼓励全院干警参加研讨,并及时将这些稿件编辑刊登在《xx审判》上,得到有关领导和执行干警的认可。针对本区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的纠纷,我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分析了本区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剖析了原因,提出了完善措施,得到了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区政府已着手对本区征地拆迁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正。
三是围绕法学前沿问题开展调研,引导干警掌握法学理论前沿知识,学以致用。由于制定法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及应变性差的缺陷,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对此,该院由业务庭牵头,经常组织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干部座谈,形成有价值的观点和调研成果,经梳理、归纳后被及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这些活动,既解决了审判工作中的“疑难杂症”,又活跃了学术气氛,激发了干警学习兴趣,促进了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为培养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是争取各级领导对我院调研工作的支持。为提高调研成果的转化利用率,该院积极争取上级法院和区委、区人大、区政法委等领导对该院调研工作的支持,主动汇报各阶段调研工作情况,邀请省、市法院及区有关领导、专家当评委。如该院在2003年开展的审判工作中有关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专题研讨活动中,不仅邀请有关领导作评委,还请有关领导及专家在研讨会上现场点评,进一步凸显了研讨效果,使在座的全院干警和课题组人员受到了启发,增强了信心。
五是认真做好调研文章的汇编和利用工作。该院坚持每两年对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和会议交流的优秀调研文章及获奖的论文予以汇编,并形成制度。2002年,我院汇集了62篇省级以上调研成果,汇编成《xx法院调研文集》,人手一册,供全院干警交流、学习,并向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区有关部门领导赠阅,以期对审判及其他工作有所裨益。
四、扩大阵地,提供平台,推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