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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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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精选6篇)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第1篇

信贷一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贷款八级归人五级分类统计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2002]120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坚持以借款企业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贷款分类标准,同时结合农发行贷款资金占用形态与贷款实物占用形态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贷款质量八级分类成果的基础上,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二、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报银监会)》(见附3)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统计生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报银监会)》(见附2—1和附2—2),并报送银监会。总行统一制作报送银监会口径的监测表模板,2004年1月30日放于Notes统计分析数据库中。(表格略)

三、在农发行内部统计分析或进行对外披露时,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对外披露)》(见附5)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由各级行自行制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对外披露)》(见附4—1和4—2)。(略)

四、各级行要继续按季度做好商品粮棉油正常库存和超期库存潜亏分析,将潜亏分析作为农发行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的补充材料,上报当地银监局,以利于全面动态地反映农发行的贷款质量状况。2004年1月14日

附: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信贷险分类与监控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以及《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意见》(银监发[2003]24号)的要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农发行)贷款基本制度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2部

第二条 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及其结果。通过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反映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提供依据。

第三条 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原则。贷款风险分类把严格坚持以借款企业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贷款分类标准,同时结合农发行风险贷款的实际,坚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贷款封闭管理相结合;

(二)贷款资金占用形态与贷款实物占用形态相结合;

(三)借款人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与贷款风险的历史成因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包括各项各类贷款及贴现等。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五条 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依据贷款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第六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主要依据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即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

第七条 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归属此类的贷款包括:

(一)各类储备贷款(不包括储备挤占挪用贷款);

(二)粮棉油正常商品库存占用贷款(包括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和种用大豆收购贷款);

(三)正常期限内粮棉油收购、调销费用贷款;

(四)正常期限内简易建仓贷款。

第八条 关注贷款。借款人目前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归属此类的贷款包括:

(一)商品粮油超期库存占用贷款;

(二)粮棉油正常结算资金占用贷款;

(三)商品粮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

第九条 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归属此类的贷款包括:

(一)商品粮棉油陈化(变质)库存占用贷款;

(二)粮棉油销售超期结算资金占用贷款;

(三)逾期180天(含)以内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费用贷款和简易建仓贷款;

(四)未审核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挂账占用贷款;

(五)经审计认定的粮油企业各类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具体包括91粮食末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1998年5月31日前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新增挂账和不合理贷款、地方政府消化本息新增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等;

(六)各类棉花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具体包括1992末中央和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1993—1998中央和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新疆棉花计息挂账占用贷款;竞卖1998及以前商品棉未弥补亏损占用贷款;竞卖出疆棉未弥补亏损占用贷款;棉花及国家专项储备其他未弥补亏损占用贷款等;

(七)处理商品陈化粮亏损占用贷款;

(八)老商品粮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

第十条 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归属此类的贷款主要是无库存物资保证的贷款,具体包括:

(一)经审计认定由企业消化的粮食新、老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二)中央核复的棉花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三)未划转的粮棉附营业务占用贷款;

(四)商品粮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五)棉花未弥补亏损占用贷款;

(六)商品棉亏损挂账占用贷款;

(七)1998棉花以前发放的棉花初加工贷款;

(八)粮棉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

(九)逾期180天以上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费用贷款和简易建仓贷款;

(十)未划出的除粮棉企业和其他储备企业以外的贷款。

第十一条 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归属此类的贷款包括:

商品粮棉油呆账贷款和储备呆账贷款、粮棉附营业务呆账贷款、其他呆账贷款等。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认定与监测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与监测要按照“适时认定、科目归类、按月监测、季度分析”的原则进行。

贷款五级分类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中国1998年之前的贷款分类

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中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

这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办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不良贷款似乎又太严格了。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超过贷款期限,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贷款质量。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蛾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编辑本段中国1998年的贷款五级分类

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编辑本段贷款五级分类详细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关注类贷款,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b、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c、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d、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资料之二:次级贷款,其它银行还举例如下特征:

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预计贷款损失在30%以下,贷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a、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b、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c、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d.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e、银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g、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

资料之三:可疑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贷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后)180以上。

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上述a至e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贷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贷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办席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授予上述a至f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h、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资料之四:损失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经国税部门未能核销的贷款;预计贷款损失在90%以上。

说明:

1、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分类标准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基本特征形式,采用的是列举法,不可能穷尽。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2、分类中,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并结合担保分析后进行初分结果调整,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编辑本段延伸阅读

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这种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此前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损失四类。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这是一种根据贷款期限而进行的事后监督管理方法。“一逾两呆”的不足就是掩盖了银行贷款质量的许多问题,比如根据贷款到期时间来考核贷款质量,就会引发借新还旧的现象,这样就很容易将一笔不良贷款变为正常贷款,而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这种分类法很难甚至根本无法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而五级分类法正是克服了它的有关弱点,可以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因此成为改良贷款质量管理方法的选择。

贷款的五级分类仅提供了一种贷款的分类方法,与风险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并不一致,因此,像“贷款风险的五级分类”这样的提法是错误的

实施信贷五级分类管理过程中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提高信贷人员素质。五级分类工作对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但要有信贷管理经验,还要有丰富的财务、会计、法律、计算机等相关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敏锐的判断能力。因此,要着力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

二、注重分类过程。五级分类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覆盖了从贷款发放到帐面消失的整个周期,较为科学地判断贷款风险程度,可以及时发现贷款出现的问题,准确识别风险,因此,五级分类过程本身就是信贷管理的过程,要通过贷款五级分类的实施达到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的目的,不能只重结果不重过程。

三、防止作为突击工作来抓。贷款五级分类要求不间断地对借款人的报表、现金流量、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因此,应通过制度建设对贷款五级分类程序和任务作明确的规定,不能当作突击工作来抓。

四、防止只作为事后的管理方式。贷款五级分类涉及贷款管理的全过程,贷款风险分类不仅在于对不良贷款的管理,重点在于对正常贷款的管理,贷款风险分类是一个循环的、严密的管理体系,它渗透到贷款的审查、发放、提取损失拨备、后续跟踪管理等各个环节。不能把贷款五级分类只作为事后的管理方式。

五、注重非财务因素的分析。农村信用社是立足农村,面向“三农”的农村金融机构,借款户多为农户和小型私营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人员水平低,部分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不连续、不完整,从财务报表中无法准确进行财务分析,因此,对非财务因素的分析就显得特别重要。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和构成,科学合理的计量非信贷资产损失,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xx银行金融工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本行拥有或控制,除信贷资产外的所有表内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对非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地评价,并按风险程度将非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风险级次的过程。

第四条 本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应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可得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全面、真实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

(二)谨慎性原则。在资产减值迹象和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分类人员应运用谨慎的职业判断和稳妥的方法,充分估计风险。

(三)重要性原则。在分析影响交易对手偿还或支付的可能

-1-性及导致资产减值的各项因素时,应区分重要程度,对其中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与评价;在分类对象上,应侧重于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四)及时性原则。应将风险分类纳入非信贷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非信贷资产质量的有利、不利因素,加强资产的跟踪管理,及时调整分类结果、防范和化解非信贷资产风险。

(五)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应至少于每季度对非信贷资产进行一次全面重检,客观公允地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应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非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非信贷资产分类

第六条 非信贷资产科目应按借方余额

第七条 根据资产保值增值的可确定程度,本行非信贷资产分为两大类,即:非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一)非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环境下保值增值能力,或资产承担风险程度或性质是可确定的资产。

(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环境下保值增值能力具有不确定性的资产,包括除非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所列范围之外的所有非信贷资产。

第三章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与方法

第八条 按照资产减值或损失程度,本行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风险类别,后三类统称非信贷不良资产。

第九条 各风险类别的核心定义:

(一)正常: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约、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或交易价款)能够正常足额回收,没有充分理由怀疑资产会发生违约或减值风险。

(二)关注: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或支付款项、资金基本能够足额回收,或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某些对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预计损失比率为0%-2%(含)。

(三)次级:交易对手偿还能力出现问题或资产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预计损失比率为2%-25%(含)。

(四)可疑:即使采取各种措施,资产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

-3-失,预计损失比率为25%-50%(含)。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资产仍将全部或大部分损失,预计损失比率为50%-100%。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现有的账面价值。交易对手,是指本行提供信用或承担信用风险的对象,包括投资对象、债务人、发行人或清算对象。

第十条 非风险性非信贷资产的分类:

(一)1801长期待摊费用、1802待摊费用,因承担风险程度确定,直接分为损失类资产;

(二)其他非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原则上分为正常类资产。第十一条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在执行核心定义的前提下,采用以下三种方法分类:

(一)违约损失法

根据交易对手违约或资产信用等级发生未预期改变所引发的风险损失,采用违约损失法对其进行风险分类。

(二)市场风险法

市场风险,是指在活跃交易市场中,因市场价格与利率不确定的变化(包括利率、汇率及价格)及波动,造成持有资产或投资发生可能损失或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水平的风险。

(三)减值估算法

对缺乏活跃市场报价或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应根据当前

-4-所能获得的全部信息,对影响资产真实价值的各种因素所造成的风险程度加权汇总,通过参考、估算与判断,为资产确定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指在非强制变现的情况下,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易或交换的金额。通过比较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计算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累计减值金额占账面价值的比率,进而划分风险类别。

第十二条 在执行核心定义及分类标准的前提下,如存在以下情形,应考虑对分类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一)内部管理因素,包括: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人员知识和政策掌握水平不够、非信贷资产管理部门职能未落实、疏于管理而导致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等。

(二)法律约束因素,包括:合约法律文本存在瑕疵;由于法律、法规方面原因而使经营主体、交易对手或清算对象经营行为受到限制,合约不能正常执行。

(三)不合规资产因素,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内授权和内部管理规定形成的非信贷资产,除已划分为损失类的,应顺序下调一级。同时,对违规办理该业务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不合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违规或账外形成的拆放款项、买入返售资产、投资;违规挂账;信贷资产违规列于非信贷资产;违规收取、自用的抵债资产等。

认定违规不依据资产当前的核算科目,而是其原有属性。

(四)操作风险因素,包括: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未全面覆盖业务流程;业务部门操作风险权责不清;内部操作规程完善和规范程度;以及风险定价模型选用、模型参数设定等技术因素。

第十三条 所有非信贷资产原则上必须逐笔或逐户分类,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正常类、关注类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允许合并分类:

(一)该类资产完全同质,或交易对手(债务人/发行主体/清算对象)为同一法人机构或社会实体单位;

(二)存在担保情况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条件相同;

(三)合并分类不影响分类结果。

银行贷款风险的分类控制 第3篇

当前, 我国的不良贷款数额过高已经是一个众人皆知的严重问题, 如何控制银行的信贷风险正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 对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控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金融环境方面, 认为宏观的金融制度不够完善和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导致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 只有从根本上改善整个金融环境才是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唯一出路。这种说法确实没有错误, 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宏观金融制度的改善绝非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 它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变革才能逐渐完善。所以在我们能拥有一个完美的金融体系和道德体系之前, 仍需要找到合适的方法对具体的贷款业务进行风险控制, 以遏制住不良贷款的继续产生发展。

目前的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理论还很薄弱, 由于国内银行业起步较晚, 加上缺乏技术创新, 多数理论方法是直接由外移植而来, 缺乏系统性和适应性。缺乏合理的理论引导使得银行风险控制不力, 进而导致我国信贷业务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近年来对于银行应如何进行风险控制的问题研究不少, 陈晖、单国莉 (2006) 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角度分析银行贷款风险, 提出信息分布的非对称是引发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因。陈华 (2007) 从制度缺陷角度分析我国商业有银行道德风险, 论证制度的稀缺是银行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冯涛 (2007) 则用博弈的方法, 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对银行贷款风险进行研究, 指出惩罚机制的风险防范作用。

以上这些研究都在理论上提出了可以较好地克服银行贷款风险的方法, 而且在实践中商业银行也都有所应用, 但不良贷款还是有增无减, 这是为何?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种种方法规避掉的风险,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由于实施成本过高而虎头蛇尾。因为按照以上的三种应对策略, 对同一笔贷款既要在事先了解足够的信息, 再经过严密的审核, 对内部信贷人员施以足够的奖惩机制, 并对贷款的走向进行严格监控。这事实上是一项成本过高难以完成的任务, 结果就是虽然有好的对策却无法彻底贯彻实行。

那么如何改变这种徒有对策却难以实行的现状?笔者认为最可行的办法就是改变商业银行对各种贷款风险控制“一刀切”的做法, 将贷款风险分类, 按贷款风险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就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 使得难以实行的风险防范方案变得可行。比如对于风险较小的企业, 银行根据以前的信用记录确定其风险较小后, 就没有必要对其过于严密地审核, 只需在贷款发放后加强监控就可以。这样就能节省人力物力、降低成本。在改变了“一刀切”的策略后, 就不需要对每笔贷款都采取所有的风险防范措施, 而是各有其侧重点地应对不同种类的贷款, 这样就可以使每笔贷款的工作量减少1/2到1/3, 使银行避免虽有控制方法却无实施能力的尴尬。

笔者认为, 就我国目前而言, 可以将银行贷款的风险分为以下三类区别对待:即高风险企业贷款、低风险企业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这里的高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区分主要根据企业以往的资信状况和企业信用评级等级来区分, 而个人信用贷款则包括个人借贷业务与助学贷款等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贷款。

二、高风险企业的风险防范

对高风险企业的贷款, 应当主要采取加强信息搜寻和信息传递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防范措施, 防止其逆向选择, 将主要精力放在贷款前的审核上。银行借贷市场上企业的逆向选择指的是: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结果的借款者, 往往就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 而且最有可能拿到贷款的人。逆向选择的普遍存在是源于银行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借贷市场上众多企业风险程度各不相同, 当银行不能观测到项目投资风险或确定风险成本太高时, 银行就只能根据平均风险状况来决定贷款利率。于是低风险企业选择退出, 而只有高风险企业才愿意支付高利率获取贷款, 最终使贷款整体风险水平提高。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高风险企业防范逆向选择是第一要务, 因为风险越高的企业越会去寻求贷款。那么如何防范逆向选择呢, 当然是从逆向选择的源头:信息不对称问题入手。

引发逆向选择的主要因素就是信息不对称, 只要消除了信息不对称, 逆向选择就会自然消失。而信息不对称指的是, 当事人双方都有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对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 我们认为他有信息优势, 另一方则没有信息优势。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在签约前有意隐藏信息就会导致逆向选择的发生。从理论上看, 商业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必然存在的。因为银行搜寻及获取企业信息是有成本的;在贷款过程中为达成契约所进行的谈判、监督也是需要成本的;而对企业的信息进行的信息筛选、信号传递和信息分析也是需要成本的, 故而银行和企业双方总是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即使是微弱的信息不对称, 也足以对银行和企业间的贷款博弈造成重大的影响, 银行可能就会将一个弱还贷能力类型的企业误判断为强还贷能力型, 进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定。

那么, 银行应当如何减少对贷款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呢?信息经济学认为, 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可以根据信息结构的差异, 采取不同的措施消除信息不对称。而比较常见的措施包括信息搜寻和信息传递。信息搜寻指委托人自己或通过专业的机构更充分有效地搜寻信息 (如专业评级公司对企业类型的分类) ;信息传递指委托人或代理人通过信号发送或信息甄别方式传递信息 (企业通过披露财务状况证明自己的还贷能力) 。银行又应如何进行信息搜寻和信息传递呢?一方面银行需要自己主动地去搜索贷款企业的信息, 另一方面需建立起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让企业在贷款计划中向银行披露自身的赢利水平、资源禀赋、经营管理状态等方面的内容, 并在贷款发放后配合银行方面贷款责任人的工作, 主动告知贷款资金的流向和投资渠道。通过增加贷款企业的信息透明度, 使银行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有了足够的了解, 银行就可以很从容地判断是否对企业贷款, 使高风险企业贷款风险大大降低。

三、低风险企业的风险防范

对低风险企业的贷款, 主要应当加强银行内部人员控制, 在贷款发放后应保持监控其资金走向, 防止委托人代理人问题。而在贷款审核和信息搜寻方面则无需投入过多人力。之所以这样说, 是因为这些低风险企业往往都是银行的优质客户, 以前的信用多属于良好类, 银行因此没有必要去获取更多信息来决定是否贷款, 而应该将精力放在贷款后的资金监控上, 只要保证这些低风险企业不用贷款资金去做较高风险的投资即可放心地发放贷款。因此对于低风险企业贷款而言, 最应当防范的就是银行内控出现漏洞, 即委托人代理人问题。

银行内部的委托人代理人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员工与企业勾结, 帮助高风险企业伪装成低风险型, 从而轻易获取贷款;二是在贷款发放后, 银行员工的不作为不监控, 造成银行贷款资金被企业用于不恰当的方向。银行之所以会产生委托人代理人问题, 是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员和银行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员工是银行业务的代理人, 承担收集客户信息、在把握风险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信贷服务的职责。而银行又难以了解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 于是只得采用以贷款数量判断员工努力程度的办法, 结果导致员工在发放贷款时只求数量不求质量, 在发放出贷款后对贷后管理工作置之不理、监管不力、不能主动发现企业存在的现实的或隐性的风险, 于是就滋生出了委托人代理人问题。

要防止银行内部的委托人代理人又应由何做起?对委托人代理人问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是靠对代理人实施足够的奖惩机制, 只要奖励所得足可使其提高努力水平, 惩罚所失可震慑其不敢越轨, 那么委托人代理人问题自然不复存在。具体到银行, 可知其问题在于贷款是否偿还与内部人员自身利益不挂钩, 所以审核和监督不完善。对此可以靠建立起第一责任人体系来解决问题。

银行贷款的第一责任人体系, 要求对于低风险企业的贷款, 尤其是审核时并未仔细查验的优质企业客户贷款, 都必须拥有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除了要对贷款的发放进行最后把关之外, 还负有跟踪监控该笔贷款资金流向、保证贷款按期归还的义务。第一责任人应该对贷款采用跟踪检测的方式, 定期对自己负责的贷款进行适度调查, 对贷款的用途、效益和风险要一一检测清楚,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一定要防范于未然。而第一责任人拥有的相应权利为:可监控贷款企业的运作情况, 拥有对企业风险投资的监督权, 有权禁止企业将银行贷款投入到风险过高的项目中。银行则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分阶段进行考察, 调动第一责任人监督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使用奖惩机制, 对于到期时企业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第一责任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还将受到贷款数额一定比例的惩罚;而对能保证多笔贷款顺利偿还的第一责任人则实行足够的奖励。只要完善第一责任人体系, 银行就可以在节省大量成本的情况下, 控制住低风险企业贷款风险。

四、个人信用贷款的风险防范

目前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多为抵押贷款, 由于个人贷款额有限, 即便到期还不上来也可以用抵押的车、房来充数, 因此个人贷款相对企业贷款而言风险是较小的。但个人贷款业务中也有部分无抵押担保的贷款, 如国家助学贷款其还款情况就不尽如人意了。国家助学贷款是纯粹靠个人信用维持的贷款, 由于其无担保、靠信用维持的特征, 滋生出了大量的违约逃债事件, 其欠款不还的比例已经接近10%, 远远高于个人消费贷款群体中千分之一的不还贷比例, 以至银行纷纷对助学贷款“惜贷”。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性贷款会落到如此尴尬的局面, 其中缘由值得深究。所以在这里就以助学贷款为例, 分析一下个人信用贷款的风险防范问题。

为何助学贷款的还贷率会如此不理想?从博弈的角度看, 这是因为对于贷款学生而言, 不还贷已经成为了他们的占优选择。从贷款学生的成本收益角度分析:如果按约还贷, 其收益是获得信任, 成本为贷款还款;而违约不还贷, 收益是贷款资金, 成本为信用损失。而我们可以看到, 在目前的助学贷款发放后, 因学生不还款而实施的惩罚机制是少之又少的, 即因为失信而使大学生受到的实际损失其实是微乎其微。所以要改变助学贷款的现状, 就应当从完善大学生个人信用体系入手, 通过重视大学生道德品质教育和加强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的方法让个人信用“值钱”起来。

如何使个人信用更“值钱”?首先, 银行应当加强对不还贷大学生的惩罚机制:通过对个人助学贷款资料进行整理收集汇总后输入银行信用系统, 并连接到学校和企业, 以资源共享的方式使大学生助学贷款的信用记录能够传递到其用人单位, 使其成为一个伴随终身的信用记录。而企业则根据其信用水平决定是否录用, 银行也以此为参考决定住房贷款的发放与否。同时, 学校也要从思想上对个人借贷者进行教育, 培养大学生的个人信用意识。在大学里应当把诚信教育作为一门重点课程。学校要针对当前信用缺失的现实,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把学生诚信教育中提到主导地位, 充分认识到“信”的理念在塑造学生人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惩罚机制和道德教育这样的双管齐下,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助学贷款还款难的问题。

综上所述, 商业银行在改变对各种贷款风险控制一刀切的做法后, 通过将银行贷款分为高风险企业贷款、低风险企业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三类区别对待, 分别采用加强信息搜寻和信息传递、建立第一责任人体系和完善个人信用机制的方法来控制其风险, 便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 提高风险监管效率, 抑制住不良贷款的产生和增长。

参考文献

[1].陈晖, 单国莉.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学数学, 2006 (6)

[2].陈敏, 刘海莉.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失信惩罚机制构建分析.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6 (2)

[3].冯涛.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博弈论分析.经济研究导刊, 2007 (2)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业务运营风险;分类管理;监督体系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运营风险种类

商业银行的业务运营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银行内部出现了差错需要对客户进行经济赔偿,或者是由于其他外界因素而导致商业银行的实际收益大幅度低于预期收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商业银行的业务运营风险不是可以简单的理解成为一种操作行为风险,它涉及到业务操作流程与规范,业务办理流程的监管,银行内部专用系统的设计合理性,业务审核过程是否存在欺诈,以及自然灾害等诸多因素。

商业银行的业务运营风险种类:①操作风险:指银行内部专用系统与内部监控系统出现问题或者失灵,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差错,银行外部人员欺诈,黑客入侵等风险;②信用风险:指借款人在申请批款成功后出现信用问题或意外事件导致无能力偿还借款,而造成了呆账、死账的风险;③流动性风险:指因无法为负债的减少或者资产的增加提供相应的资金,也就是说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而导致经济损失甚至是破产的风险;④人员风险:指银行内部的就职人员利用自身职位的特殊性,动用银行资金、操作性违规、造假手续等监守自盗的行为,造成了商业银行资金流失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业务运营风险的特性

1.内生性。根据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运营行为对象,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大类,商业银行的业务运营风险几乎都发生在银行的内部,尚且在可控的范围之内,而信用风险,基本属于外生性风险。

2.复杂性。由于引起商业银行业务运营风险的原因有很多,网络、员工、程序等都会造成风险,加上不可抗拒力因素与信用风险的诱因等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其复杂性的特点。

3.隐蔽性。由于商业银行的业务运营风险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只是出现在银行内部,导致了风险存在但并不容易被察觉,这种情景会使银行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这种不易被察觉的风险就是它的隐蔽性。

4.关联性。在银行内部的操作流程与审核过程中,往往很多业务都是应用于相同的系统,相同的软件,相同的数据,前一项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错误,也有可能被直接应用到下一个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了错误的传递,操作流程的环环相扣恰恰是商业银行业务运营风险的关联性。

三、商业银行业务运营风险的分级与分类管理

商业银行业务运营风险的分级管理主要是借助新的监督系统,建立统一监督管理系统平台以及相应的系统操作规范与流程,并对流程顺序与步骤进行行为监督与确认监督,系统先将风险进行分类,依据产生风险的原因、风险自身的性质、产生风险的行为性质、风险最后的严重程度、风险产生的后果是否可控、后果所造成的影响力等等,综合评估出风险的级别与类型,不同类别的风险配有不同的监管体系,要求不同的业务应按各自的风险类别进行操作审核,并按所涉及到的金额数目和所产生风险的性质进行等级划分,然后逐级进行核查,逐级向上汇报,逐级进行责任划分,逐级进行管理。

在进行业务操作时,根据已划分好的风险类别和风险级别,安排对应的负责人,遵照本监管系统的操作流程规范进行分类业务办理。在业务办理时,要由各级别负责人进行级别监管审核;并对商业银行内部的高级管理层人员进行相关职业操守培训,上岗前也要对职业操守与业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与审评;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内控监督制度,要求管理与操作分离,银行与客户分离,系统程序编制人员与业务监管人员不得从事商业银行内部相关业务的操作。

监管工作还要求借助于相关信息渠道以及相应工具的使用,做到信息的及时反馈,及时发布信息,并将完整真实的信息传递给相关的部门以及现在负责相关联的操作、监管级别负责人,并建立与之相关的高效流程,要求问题及时汇报,风险及时处理,且处理过程必须到位。

明确各级职责、落实整改。明确风险事件的分级标准、核查流程和管理流程,明确各级行领导、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在业务运营风险分级管理的核查途径、分级报告对象和内容;明确各行风险管理岗、现场管理在风险事件分类控制和分级管理职责;各级管理机构根据风险事件划分等级标准,按违规性质、严重程度评定风险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和反馈报告。

四、结束语

由于商业银行内部的系统程序、人员操作以及外部事件所产生的风险大都可控,加之现在商业银行越来越注重业务运营风险的防范,建立并实行新监管系统应用与其相应的新监管体系制度的规范,对商业银行业务运营的各项操作与操作系统进行全新的改革,实现对业务运营风险先分类,再分级的管理体系,注重新管理体系的科学有效性,保证了运营机制的高质高效,维护了商业银行的利益,减少了由于业务运营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黄 艳 敖 建 张大用:商业银行网点操作风险分析与策略研究[J]. 武汉金融. 2011(07):13-16.

[2]李万里: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思考[J].华北金融.2009(05):15-18.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第5篇

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理财业务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风险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流程,对理财产品风险、外部合作机构综合实力和客户风险进行评估,据此对理财业务进行风险分类,并在经营管理中加以运用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客交易业务和《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中定义的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综合理财服务包括自主理财业务和代销理财业务两类。

第四条 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的目标:

(一)准确分类。真实、全面揭示理财业务的风险程度,准确认定其风险分类。

(二)产品控制。对理财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审查审批和推广销售措施。

(三)明确准入。为外部合作机构准入提供依据,合作机构的经营绩效、管理水平和理财能力应与产品风险等级相适应。

(四)分层销售。对客户实行分层管理,产品销售中客户风险承受度应与产品风险等级相适应。

第五条 理财业务风险分类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应真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外部合作机构理财综合水平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二)全面性原则。对适用本办法的所有理财产品均应在审批前进行风险分类,所有外部合作机构在与本行合作开展理财业务前均应进行风险评价,原则上所有购买本行理财产品或通过本行代理交易的客户均应在销售前进行风险评估。

(三)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对理财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和结果进行重检和调整。

第二章

概念释义

第六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本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融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根据业务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自主理财业务和代销理财业务两类。

(一)自主理财业务: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事先约定,自主对投资者资金或资产进行交易、投资、配置和管理的业务。

(二)代销理财业务:产品由本行之外的机构研发、设计、投资、管理和维护,本行仅作为代理销售人向客户销售前述产品的业务。

第七条 代客交易业务是指本行以平等的交易对手身份为客户提供汇率、利率、信用、股票、股指、商品等基础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业务。

第八条 根据银行是否承担保本责任,理财产品分为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

(一)保本理财产品: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保证本金支付及/或支付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的理财产品。

(二)非保本理财产品:本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 根据风险从高至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

(一)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潜在波动幅度较高,存在较大损失可能。

(二)中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可能存在一定波动,存在一定的损失可能。

(三)中等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波动幅度较低,存在较小损失可能。

(四)中低风险:产品本金可实现保障,但收益存在一定波动;对于不交付本金的代客交易产品,其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五)低风险:产品除本金可实现保障外,还有一定的收益保证;对于不交付本金的代客交易产品,其以买入保护为目的。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条 产品风险评级包括以下内容:

方法和标准 产品风险评级

(一)根据产品投资标的、期限、募集金额等因素,确定理财产品基础风险等级。基础风险等级是指根据产品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大小确定的风险水平。

(二)在产品基础风险等级基础上,考虑风险的实际承担者,确定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和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产品的基础风险等级评定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一)根据关键风险因素,初步确定基础风险等级;

(二)对其他可能对产品风险产生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根据影响情况适当对基础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具体评价标准参见附件1《产品基础风险等级评定表》。

调整原则为:依据“事项描述”判断是否需要对基础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标准”进行调整,同一“事项类别”一般只需进行一次等级调整。如产品的风险等级需同时调增或调降,可相互抵销。产品风险等级调增事项不限于附件所列,对于附件中未列出的、从事理财产品研发运作和管理的总行部门和一级分行(以下简称“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或风险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增风险等级的事项,可直接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银行和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评定。在确定产品基础风险等级的基础上,根据理财业务运作方式和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评估银行和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自主理财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等级的评定。

该类理财业务中,非保本产品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本行主要承担声誉风险及合规风险,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基础风险等级降低2个风险等级,最低降至低风险。保本产品的风险主要由本行承担,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或中低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代销理财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等级的评定。

该类理财业务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本行不承担该类产品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仅承担声誉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基础风险等级降低3 3 个风险等级,最低降至低风险。

第十五条 代客交易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等级的评定。

该类业务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本行仅承担交易对手违约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依据客户和交易平盘对手中信用评级低者评定,具体原则如下:

(一)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1、本行评级在AAA级(含)以上;

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AA-/Aa3/AA-级(含)以上;

3、国内机构评级在AAA级(含)以上。

(二)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

1、本行评级在AA级(含)以上,AAA级以下;

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BBB-/Baa3/BBB-级(含)以上,AA-/Aa3/AA-级以下;

3、国内机构评级在AA-级(含)以上,AAA级以下。

(三)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

1、本行评级在A级(含)以上,AA级以下;

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B-/B3/B-级(含)以上,BBB-/Baa3/BBB-级以下;

3、国内机构评级在A-级(含)以上,AA-级以下。

(四)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高或高风险:

1、本行评级在A级以下;

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B-/B3/B-级以下;

3、国内机构评级在A-级以下。

(五)对于过去两年内曾与本行开展理财业务,且发生过以下情形的,如本行以其为交易对手,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均为高风险:

1、客户不愿承担理财损失,要求本行通过各种方式对其亏损进行补偿的;

2、与本行进行衍生品交易,不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缴纳保证金的;

3、与本行进行衍生品交易,因产品亏损,将交易展期两次(含)以上的,或不愿承担支付义 4 务或平盘损失,造成本行部分或全额垫款的;

4、理财业务中,客户不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六)如客户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并能够实现逐日盯市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第十六条 未纳入本办法的产品风险评级标准的确定。由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提供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结构、投资标的等情况进行说明,对产品预期收益进行测算,并全面揭示产品风险,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依据产品部门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确定该类产品的风险评估标准,会签相关部门后,报请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

第二节

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价

第十七条 目前本行理财业务合作机构有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四类。本行与外部机构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合作:

(一)代销方式:本行代理销售外部机构的产品,该类产品不使用本行品牌,本行仅作为产品销售渠道,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

(二)合作开发方式:本行与外部机构合作研发理财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冠以本行品牌。该类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产品募集资金的运用主要由外部合作机构负责,本行参与资金的投资和管理;二是外部合作机构仅提供业务平台,本行实际负责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针对理财业务特点,对外部合作机构的风险评价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合作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二)合作机构综合管理水平;

(三)合作机构理财能力和与本行合作情况。

基金公司采用托管业务管理部门设计的《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基金管理公司评价体系》进行风险评价。其他外部合作机构的第(一)、(二)项依据金融机构打分卡评级衡量,第(三)项作为打分卡评级结果的调整项。

第十九条 对合作机构理财能力和与本行合作情况进行分析时,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三方对机构的评级、在本行托管资产情况等。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一)信托公司。根据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的信托公司理财能力排名,排名在前十位的可加5分;过去两年内信托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

(二)保险公司。对于在本行托管资产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可加5分;市场规模排名前五位的可加2分;过去两年内保险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

(三)基金公司。对于在本行托管资产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可加5分;过去两年内基金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

(四)证券公司。对于在本行托管资产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可加5分;过去两年内证券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

第三节

客户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购买者和通过本行代理交易的客户分为个人客户和对公客户,在向客户推介产品时应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交易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方面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个人客户的风险评估侧重于风险承受度和投资经验评估。

(一)风险承受度评估。根据个人客户的年龄、资产净值、风险偏好、投资风格和目的等对客户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层。

(二)投资经验评估。根据个人客户既往投资标的、投资期限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两类,各类标准如下:

1、有投资经验客户:该类客户曾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外汇及其衍生品、投资于股票/股指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或与利率、汇率、股票、股指、信用、商品等挂钩的非保本结构性理财产品,且累计投资期限在两年以上。

2、无投资经验客户:未投资于上述产品,或投资期限不满两年的客户。

个人客户的风险评估采用问卷打分方式(附件2)进行定量测评,根据评分结果从高至低,将个人客户分为激进型、进取型、稳健型、谨慎型和保守型五类。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客户的风险评估区分衍生交易业务和非衍生交易业务。非衍生交易业务(包括综合理财服务和代客基础产品交易)侧重于对公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衍生 6 交易业务侧重于对公客户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评估。均采用问卷打分方式(非衍生交易业务使用附件3,衍生交易业务使用附件4)进行定量测评,根据评分结果从高至低,将对公客户分为激进型、进取型、稳健型、谨慎型和保守型五类。

第四章

分类流程

第二十三条

产品风险评级流程。根据产品风险评级时点不同,产品风险评级分为产品风险初评和产品风险重估两类。

第二十四条

产品风险初评是在产品正式发售前,确定产品风险等级。基本流程为: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评估产品风险等级,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认定。

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应在评级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需在取得完备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产品风险重估是对尚未到期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基本流程为: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估,如产品风险等级与最近一次评估结果不同,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需对调整理由和结果进行说明,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对产品风险等级重估结果进行认定。如产品风险等级未发生变化,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将产品重估结果报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应在产品风险重估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需在取得完备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价流程。根据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价方式不同,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价分为集中评价和单个评价。

第二十七条

外部合作机构风险集中评价是指机构业务管理部门、托管业务管理部门每年一次集中对相关合作机构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价。基本流程为:机构业务管理部门集中对外部合作机构进行风险评价,拟定各类产品可合作的机构名单,经总行市场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托管业务管理部门集中对基金公司进行风险评价,将评价结果向总行市场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二十八条

外部合作机构风险单个评价是指对于未纳入每年一次集中评价,或外部合作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对原有评价进行调整的机构进行风险评价。基本流程为:机构业务管理部门、托管业务管理部门对单个外部合作机构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各类产品合作意见,会签风险管理部门、金融市场管理部门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客户风险评估流程。个人客户或对公客户填写客户风险评估表,客户经理根据客户填写情况计算得分,确定客户类型,客户和客户经理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并由所在机构的理财业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理财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对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对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做出的产品风险评级进行认定。

第三十一条

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负责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标准和流程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和重估。

第三十二条

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价,托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基金公司的风险评价。

第三十三条

个人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销售人员对个人客户风险承受度和投资经验进行评估;对公客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客户经理对对公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和开展代客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和其履约能力及意愿进行评估。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产品的审批。在划分理财产品审批权限时,应综合考虑产品基础风险等级和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需先完成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再报请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理财产品的准入。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一)除代销理财产品和股权类理财产品外,本行不能独立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进行测算的理财产品;

(二)除代客交易外,预期收益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

(三)监管部门明确要求托管,但本行不能实施托管的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外部合作机构的选择。除基金代销业务外,应根据理财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选择合适的外部合作机构,对于中高和高风险理财产品应提高外部合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具体准入标准为:

(一)对于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和中低的理财产品,在代销方式下,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估在同类机构中的排名为前80%(含);在合作开发方式下,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估在同类机构中的排名为前60%(含)。

(二)对于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等的理财产品,在代销方式下,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估在同类机构中的排名为前60%(含);在合作开发方式下,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估在同类机构中的排名为前40%(含)。

(三)对于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高和高的理财产品,在代销方式下,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估在同类机构中的排名为前40%(含);在合作开发方式下,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估在同类机构中的排名为前20%(含)。

外部合作机构不符合上述准入标准,如确有必要,需报请总行行长审批。对于采用第十七条中合作开发方式下的第二种情况开展合作的外部机构,可适当降低其选择标准。

第三十七条

客户风险评估范围。所有个人客户在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前,均需按照办法要求填写评估问卷,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拟于我行开展非代客衍生交易业务的对公客户,如其拟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承担风险等级为低和中低,可免风险评估,如其拟购买产品的客户承担风险等级为中等、中高和高,则必须填写评估问卷,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拟与我行开展代客衍生交易的对公客户,无论产品风险等级高低,均需填写评估问卷,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

客户的选择。

(一)针对个人客户的销售原则:综合考虑个人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提供与其相适应的产品。具体原则如下:

1、对于保守型客户,仅可主动向其推销客户承担低风险的产品;

2、对于谨慎型客户,可主动向其推销客户承担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产品;

3、对于稳健型客户,可主动向其推销客户承担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产品;

4、对于进取型客户,可主动向其推销客户承担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产品;

5、对于激进型客户,可主动向其推销所有类型的产品。

(二)针对对公客户的销售原则:

1、产品销售要与对公客户风险评估结果相适应,针对各类型客户可主动推销的产品与个人客户的销售原则保持一致。

2、理财产品销售前要重点审查对公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合规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公客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购买理财产品的主体资格;(2)对公客户主要负责人是否已经完全理解了理财产品的相关条款和风险;(3)理财协议的签署人员是否具备有效的授权;(4)需要由对公客户声明或确认的其他事项。

3、拟与本行开展衍生交易业务的对公客户应具有真实需求背景,本行销售人员应取得对公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此外,要根据客户在本行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要求其支付相应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应在产品说明书(或理财计划书)等法律文本中明确注明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和适用客户群体,制定产品宣传口径和产品信息揭示要点。

第四十条 本行不得主动向客户推荐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对于客户主动提出并坚持购买的,本行在进行风险揭示后,书面列明本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第四十一条

除基金代销业务外,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面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渠道进行。对于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可采用当面、信函、网络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的动态调整。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跟踪理财产品和外部合作机构的变化,对业务风险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一)产品风险评级。产品风险的分类标准每年至少应有一次全面的重检和评价,此外,如市场环境、业务运作模式等重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产品风险分类标准进行必要调整,10 并根据新的标准对所有相关的尚未到期产品风险进行重估。

尚未到期产品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风险重估,要加强对中高和高风险理财产品的跟踪评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缓释风险,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频率。如产品风险等级发生变化,产品研发运作部门需对客户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公告,并积极进行妥善处理。

(二)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价。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对外部合作机构的全面风险评估,并对合作机构进行跟踪评价。如合作机构发生可能对其业务经营、管理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对其风险进行重估,并制订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三)客户风险评估。客户评估问卷每年至少应有一次全面的重检和评价,此外,如监管要求、市场环境等重要因素发生变化,应及时对客户评估问卷进行必要调整。相关部门应逐步建立客户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客户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产品基础风险等级评定表

2.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3.对公客户风险类型评估问卷(非衍生交易类)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第6篇

分类质量考评办法

第一条 考评目的

为落实“贷后管理能力是一切信贷工作的前提”的指导思想,规范贷后检查和风险分类的具体流程和工作内容,强化贷后检查对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进而实现贷后管理从形式完备到实质完备的飞跃,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各分支行。第三条 考评频度

贷后检查质量及风险分类质量考评实行季度通报、考评制。分行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一)贷后检查质量

1.贷后检查基础管理项(20分)

(1)机构负责人是否对所辖贷后检查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分管行领导、机构负责人是否认真审核初分意见并出具分类意见(4分);

(2)是否按总分行要求对所属开展贷后检查整改、积极参加

—1— 分行培训和转培训、配合总分行检查等基础管理工作(8分);

(3)是否按分行要求及时开展贷后检查工作(8分)。

2.贷后检查报告质量项(50分)

每季度根据各机构提交的定期检查报告(异地分行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查),按照如下标准对各机构进行考评,将贷后检查报告质量分为优秀(50分)、良好(40分)和一般(30分),主要标准如下:

(1)贷后检查报告总体内容是否清晰完整;(2)“检查情况概述”是否简明扼要;(3)报告正文是否言之有物;(4)贷后管理方案或措施是否有效。

(二)贷款风险分类质量(30分)1.是否按时执行贷款风险分类;

2.贷款分类认定流程是否严格按分行规定执行;

3.是否按时、如实录入财务报表,特别是关键时点的财务报表(包括:季末、半年末、年末);

4.贷后检查报告中的财务和非财务因素是否与客户真实情况保持一致;

5.打分结果是否与贷后检查报告反映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保持一致;

— —2 6.分类结果是否与打分结果保持一致;

7.是否及时主动上报贷款风险分类调整申请,是否早于总分行、外部审计要求和系统自动调整。

第五条 评分规则

(一)“贷后检查质量”满分为70分,其中:“贷后检查基础管理项”的满分为20分,“贷后检查报告质量项”的满分为50分。

(二)“贷款风险分类质量”的满分为30分。

以上两项考评合计满分为100分。全年得分为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分。

第六条 评分标准

(一)贷后检查质量 1.贷后检查基础管理项

考评的具体方式以上报的定期检查报告为主,结合各机构日常执行总、分行贷后检查各项规定情况,每一项达标得满分,不达标即为零分。

2.贷后检查报告质量项(1)考评范围

每季度已上传天信系统的《流动资金贷款贷后检查及风险分类报告(2011年版)》、《固定资产贷款贷后检查及风险分类报

—3— 告(2011年版)》和《小企业贷款贷后检查及风险分类报告(2011年版)》。

(2)重点考评对象

每期考核分行将根据情况进行重点考评,及时调整,主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客户:

A.当季出现降级或逾期的客户;

B.总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行业或客户; C.有区域特点的主流客户或特色业务;

D.舆情不佳或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客户,如卷入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出逃或涉案、发生系统性的突发事件等;

E.主业不明,贷款用途不明确,如客户名称含“投资”、“实业”、“贸易”、“物流”、“发展”等特定字样的公司。

F.特定产品如供应链金融、票据业务、保理业务、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船舶业务、项目贷款及房地产开发贷款、动产质押业务等等。

G.分行认为有必要抽样的客户。(3)考评标准

根据对贷后检查报告的综合评价,将贷后检查报告质量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类,对应的考评得分为50分、40分、30分(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

— —4 优秀(50分): A.报告总体情况清晰,内容完整。B.“检查情况概述”简明扼要。

C.正文言之有物,对存在问题分析透彻。D.贷后管理措施有效得当。良好(40分): A.报告总体情况不够清晰完整。B.“检查情况概述”内容简单。

C.正文内容流于形式,对存在问题分析不足。D.贷后管理措施没有针对性。一般(30分): A.报告总体情况不清晰。B.“检查情况概述”语焉不详。C.正文内容空洞无物。D.贷后管理措施缺失。

如上报的贷后检查报告出现符合如下情况,则在上述评分基础上再扣分:

(1)首贷检查未按要求填写资金支付信息或填写不完整(扣1分);

(2)分类模板选择错误(扣1分);

—5—(3)应填写项目如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接待人等要素填写不齐全(扣1分);

(4)未执行分类认定流程规定,信贷管理经理未对初分结果进行审核(扣1分);

(5)系统评分与客户实际风险状况不匹配,出现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评分过高等情况(扣1分);

(6)他行授信情况未披露(扣1分);

(7)分类信息前后不一致,影响认定人员风险判断(扣1分);(8)财务报表更新不及时,主要指标发生较大变动未进行分析(扣2分);

(9)现场检查应发现或媒体、天眼系统、我行其他信息系统已暴露的重大事件、预警信号不披露(扣2分);

(10)结性描述空话、套话较多,直接引用调查报告、多期未变动,无法体现客户当期生产经营情况(扣2分);

(11)动产质押未对抵押物状态和核库情况进行描述,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未对担保公司最新对外担保情况及财务状况予以披露的(扣2分)。

(12)未按照其他总分行规定要求执行贷后检查工作的,视情形扣1-2分。

(二)贷款风险分类质量

— —6 1.抽样标准

以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方式,定期从各分支行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风险分类报告,根据各分支行公司业务客户数量确定抽样比例。

2.考评依据和标准(1)依据

以检查时点的贷款风险分类报告和获取的客户当时有关资料为依据。

(2)考评标准

A、经办机构进行分类打分时,能够如实、准确、完整反映非财务因素,对出现的重大不利变动,都能够如实在打分表里勾选相应的打分项,准确反映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等。非财务因素不得少于①借款人在我行授信业务的状况:是否出现逾期、违约、重组等;②借款人信誉状况:当前他行征信记录是否出现违约记录(如:逾期、降级等);③借款人合法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偷税漏税、贸易交易量造假等;④借款用途合规性或贸易背景真实性;⑤借款人法律责任:是否涉及经济纠纷、法律纠纷或担保代偿等;⑥借款人经营状况: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调整、是否过度扩张、是否投资于高风险行业等;⑦借款人管理层个人情况:是否出现生老病死、失踪、是否有信誉、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行为;⑧担保人或抵质押物状况: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抵质押物是否被查封、转移、灭失等;⑨其他重

—7— 大不利信息;

B、打分结果与贷后检查真实情况保持一致性,没有偏离; C、风险分类结果与打分结果保持一致性,没有偏离; D、能够及时主动上报贷款风险分类调整申请,早于总行、外部审计要求和系统自动调整;

E、贷款分类级次未有跨级下调不良,即从正常类直接下调到不良类的情况。

(3)考评计分规则

检查时若发现存在与考评标准中任意一条不符的,即认定为该笔贷款风险分类质量不符合标准。

A.被抽样检查贷款户数100%符合考评标准的,评为优秀类,得满分30分。

B.被抽样检查贷款户数85%(含85%)以上符合考评标准的,评为良好类,得分25分。

C.被抽样检查贷款户数符合考评标准的低于85%,评为一般类,得分15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贷后检查报告质量项”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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