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判定范文(精选5篇)
时效性判定 第1篇
随着科技的发展, 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工革, 产品特性以及价格也更加符合人们的消费需求。人工革耐腐蚀性能好, 表面光滑不存在天然革的伤残缺陷, 人工设计可塑性强。但是与天然革相比, 人工革仍然存在透气性、强度差等无法克服的缺点[1]。由于现代加工技术的提高, 又大量加入了增塑剂、发泡剂、光泽剂, 使人工革与天然革的外观形态越来越接近, 过去能简单从外观、手感和气味上辨别真假革的方法已经失效, 迫切需要提供一些能简单、准确、快捷辨别人工革和天然革的有效方法。本文总结了各种鉴别人工革和天然革的方法, 包括:感官检查法 (外观结构) 、理化检验法 (溶剂法、燃烧法、机械性能、湿热法和燃烧法等) 和仪器分析法 (热重法、电镜扫描法以及红外光谱法等) [2,3,4], 通过试验数据有效性地判断这些方法在鉴别人工革和天然革上的优缺点和正确率, 期望获得一种更有效、更准确、更快捷辨别人工革和天然革的方法。
1 试验部分
1.1 材料及仪器
(1) 主要材料及试剂
20块来自不同皮革厂家的天然革样品, 标记为G1~G20。30块来自不同厂家的人工革样品, PVC人工革标记为PVC1~PVC15 (15块) , PU人工革PU1~PU15 (15块) , 颜色、厚度、风格均有较大差异。各样品的外观性状见表1。
试验前所有样品均在恒温恒湿箱中处理48h, 温度为 (20±2) ℃, 相对湿度为 (65±2) ℃。四氢呋喃、丙酮、乙酸乙酯、甘油、氢氧化钠均为分析纯, 其它常规试剂 (分析纯) , 均来自成都市科龙化工有限公司。
(2) 主要仪器
GT-7005型恒温恒湿箱, 台湾高铁仪器公司;
BS110S型电子分析天平, 北京塞多理斯天平公司;
XL-100 A型拉力试验机, 广州试验仪器厂;
DZKW-4型恒温水浴锅, 北京中兴伟业仪器有限公司;
SZX-ILLD200体视显微镜, 日本OLYMPUS公司;
TG 209 F1 Libra热重分析仪, 德国耐驰热分析;
BP210D精密电子天平, 君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Euro EA 3000型元素分析仪, 意大利Euro Vector S.P.A.公司;
XRF-1800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 日本岛津公司XRF-1800型;
JSM-5900LV扫描电子显微镜 (SEM) , 日本电子 (JEOL) 。
1.2 试验方法
1.2.1 理化检测法
过去的人工革材料简单, 仅凭一看二摸三闻就可以基本鉴定产品为人工革还是天然革, 或者使用燃烧法也能快速鉴别出来。但由于人工革和再生革的迅速发展, 现在简单从其外观、手感和气味上往往容易造成误判[5,6], 因此为了能够简单、准确地鉴别, 产生了一些更科学的方法, 比如有机溶剂浸泡法、燃烧法以及湿热法, 通过理化方法来判定真皮革和人工革。
1.2.1. 1 观察法
观察法是一种最为直观地辨别人工革和天然革的方法, 一是对皮革粒面、背面及毛孔的感官检测 (使用放大镜观察皮革的粒面是否有毛孔, 背面是否有纤维绒头、基布;用刀片刮动皮革背面的纤维, 观察纤维长度是否均匀) 。判断标准为轻涂饰的天然革表面有清晰的天然毛孔, 而人工革表面则没有;重涂饰天然革的肉面上有纤维绒头, 而人工革背面则为基布。二是撕裂口形态。按QB/T 2711-2005[7,8]测量样品的撕裂强度, 得到撕裂口, 观察裂口处的纤维绒头、断裂口处涂层的形态及撕裂口处是否有布基拆散的线条。
1.2.1. 2 燃烧法
从50块革样取1cm2cm相同大小的试样, 置于坩埚中进行加热, 再加热过程中革样会散发出不同气味, 以此判定天然革和人工革。燃烧后, 观察坩埚中残留灰分的形态也可判定天然革和人工革。
1.2.1. 3 燃烧烟气检测
采用热裂解法对革样进行加热处理制得烟气收集液, 根据收集液的p H值来鉴别天然革与人工革。
1.2.1. 4 溶剂溶解检测
分别采用5种有机溶剂 (乙酸乙酯、环己酮、二氯甲烷、N-N-二甲基甲酰胺 (DMF) 、四氢呋喃 (THF) ) , 对革样进行溶解试验。裁剪相同质量大小革样, 置于装有溶剂的试管中, 将试管放置在30℃恒温水浴锅中, 样品与溶剂的用量比约为1∶50。通过反复试验得到不同溶剂中的溶解时间, 在乙酸乙酯中需要24h, 在环己酮中的需要1h, 在二氯甲烷中需要3h, 在DMF中需要15min, 在THF中需要20min。至规定时间后, 晃动试管30s, 对革样在不同溶剂中的溶解情况进行归类分析。
1.2.1. 5 湿热法
从50块革样取1cm2cm相同大小的试样, 置于甘油和水的混合液 (甘油∶水=7∶3) 中进行加热。初始温度为45℃, 温度逐渐升至150℃时, 恒温10min, 归纳分析天然革与人工革的形态变化特点。
1.2.2 仪器检测
通过前述的理化检测法基本可以鉴别天然革与人工革, 但是对革样中产品的具体信息, 比如胶原纤维结构、PVC和PU分子结构等则需要使用一些现代仪器, 可以定量标记革样中有效成分含量, 使得人工革和天然革的检测更具科学性和精密性, 不同的仪器检测重点不同, 本试验使用了红外 (FT-IR) 、热重分析 (TG) 、元素分析以及电镜扫描 (SEM) 等对人工革和天然革进行检测, 并对比了检测结果。
1.2.2. 1 FT-IR法
采用ATR-FTIR (傅里叶红外光谱法) 分析革样的结构特征。将样品的测试面直接放在锗晶体上, 旋转OMNI采样器固定钮压住样品, 在400~4 000cm-1波数范围内扫描, 采集样品的红外光谱谱图。
1.2.2. 2 热重分析
采用TG 209 F1 Libra热重分析仪对革样进行热重分析, 在BP210D精密电子天平上分别称取2~5mg的试样置于小坩埚中, 采用动态升温进行加热, 升温速率10K/min, 从40℃升温至600℃, 试验结束后观察热重分析曲线。
1.2.2. 3 SEM检测
取相同大小的革样置于扫描电子显微镜下进行面扫描, 观察截面胶原纤维束的情况。
待测样品进行喷金处理, 置于JSM-5900LV扫描电子显微镜下观察革内胶原纤维束的情况。
1.2.2. 4 元素分析检测
前面的方法基本都是侧重天然革与人工革的判定, 对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PVC人工革和PU人工革的判定不够精准。较纯的PVC人工革主要由聚氯乙烯组成, 结构中含Cl, 较纯的PU人工革主要由聚氨酯组成, 结构中主要含有N。目前市面的人工革经常是PVC和PU的复合革, 通过这2种元素的测定, 期望可以有效判定PVC人工革和PU人工革。
2 结果及讨论
2.1 观测法判定结果
利用放大镜观察粒面、刀片刮革背面的纤维均匀度可知:真皮革粒面上毛孔清晰, 如果用铅笔从肉面往上顶起时, 毛孔不消失;人工革有毛孔存在时, 用铅笔从背面顶起, 毛孔消失;无毛孔存在时, 如果从肉面观察, 发现人工革背面为布基, 线条交织有序, 而天然革纤维长短粗细不一。由于天然革是天然的产品, 粒面毛孔清晰, 纤维组织结构大小并不均匀, 而人工革无明显毛孔、纤维组织结构大小均匀, 人工革有明显基布存在。判定结果见表2。通过判定有效性可知, 该法在判定PU人工革时准确率偏低。该法对天然革和PVC人工革判定天然革和人工革的准确性较高, 但主观性很强, 对观察者专业知识要求较高。
对所有50块革样进行物理机械性能测试, 得到机械性能数据及被撕裂的革样, 然后在显微镜下分析样品撕裂形态的特征, 判定结果见表3和表4。通过观察截面处暴露出的纤维情况可知, 天然革截面处有大量的纤维绒头, 人工革截面裂口呈曲折脆裂状, 周围许多微小孔洞, 表现出多种物质结构的分离状态。这是由于聚氯乙烯材料在制备过程中加入的耐热填料, 如碳酸钙、高岭土、滑石粉、硅灰石等与聚氯乙烯的主体树脂结构没有很好地相容, 在拉力作用下应力集中及相分离造成的。而PU人工革裂口断裂较为整齐, 并且在裂口周围也没有微小的孔洞。除此之外, PU人工革裂口附近的涂层材料产生了明显的皱缩, 这主要是因为聚氨酯材料具有较好的回弹性, 尤其是聚醚型聚氨酯材料的回弹性更加优良。该方法对天然革的判定十分准确, 在判定PVC人工革时由于对界面裂口形态需要仔细的观察, 准确率为80%, 不适合判定PVC人工革。由表4可知:天然革纵横向的撕裂强度远远大于人工革, 人工革的撕裂强度基本相近, 通过试验结果并不能明显区分出天然革和人工革, 准确率都比较低, 因此完全不适合人工革和天然革的判定。
2.2 燃烧法判定结果
天然革在燃烧时会发出烧焦的羽毛气味, 而人工革则散发出刺激性气味, 这也是由于天然革和人工革不同组织结构决定的。表5是根据燃烧后的气味判定天然革与人工革的区别, 结果发现天然革有效性为80%, 可能原因是革样在后期涂饰期间加入过多涂饰材料, 燃烧时掩盖了天然革的羽毛气味, 造成判定的困难, 需要判定者对味道敏感, 带一定的主观性。表6是根据燃烧后固体残留物判定天然革与人工革, 结果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天然革都是燃尽成卷曲状, 有的天然革因为燃烧不完全仍然存在像人工革一样的固体颗粒, 该方法不适合对天然革和人工革的鉴别。表7是根据天然革燃烧时的烟气p H值为7.0~8.5来判定是否是天然革。结果可知:样品PVC1~PVC15、PU1~PU15烟气p H值均小于7.0, 通过这样搜集烟气测定p H值来判断较为准确, 但燃烧时产生的气体后期处理要得当, 否则容易造成大气污染。
2.3 溶剂溶解法
人工革主要指PVC和PU革, 作为不同的分子结构, 在相同的有机溶剂中会出现不同形态, 在5种有机溶剂下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溶解, 而天然革形态变化不大, 判定结果如表8所示。天然革在这5种有机溶剂中溶胀不溶解, 天然革形态变化不大, 说明天然革耐有机溶剂。而PVC人工革和PU人工革在不同溶剂中的溶解行为有所不同, 可以看出PVC人工革与PU人工革最明显的区别, 是在溶剂环己酮中的溶解行为, 前者完全溶解, 后者除少数几个不确定外均表现为不溶, 完全可用于天然革和人工革的鉴定。但是有机溶剂的使用会带来人体和环境污染, 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2.4 湿热法
革样在甘油 (甘油∶水=7∶3) 中加热到150℃, 恒温10min后, 样品形态发生变化, 判定结果见表9。天然革在150℃甘油中分别发生不同程度的卷曲、收缩, 人工革在150℃甘油中形态变化不大[9]。原因是胶原纤维的耐湿热稳定性[8]有一定的温度范围, 当超过这一温度范围时, 作用一段时间后胶原纤维会发生收缩, 胶原纤维的三股螺旋结构遭到破坏。由于天然革胶原纤维间存在编织角, 当一束纤维束收缩时会引起周围其它纤维束的收缩, 表观上表现为收缩成一团;人工革的主体结构都是密度较大的高聚物, 本身就具有耐高温的特性, 因此在150℃甘油中, 样品的形态大小变化并不大, 此法可用于判定天然革与人工革。
2.5 FT-IR判定结果
天然革主要成分是胶原纤维, 其主要官能团为羧基、氨基、肽基、酰胺基等等, 人工革内的主要链段是聚氯乙烯和氨基甲酸酯基, 不同官能团在不同波长范围内有不同的波长吸收[10], 因此它们的IR谱图必定有所不同。通过FT-IR图谱可以有效判定其属于天然革还是人工革, 结果见表10。此法对于天然革和人工革的判定较为准确。
2.6 热重分析判定结果
天然革具有良好的吸水、透气性, 在加热初期会出现一个微量的失重趋势, 由于具有天然蛋白质结构, 其中的结合水在升温过程中逐渐失去后碳化, 因此失重过程较缓和。由于人工革是合成高分子材料, 耐高温, 当超过高分子材料的分解温度时, 试样便开始失重, 且失重迅速。PVC革存在2个失重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为HCl气体的分解, 随着温度升高, 有机物开始碳化, 释放出CO、CO2等气体。PU革只有一个失重阶段, 热解过程中主要为大量的CO2、CO, 同时包括有烃类 (CH) 、烷烃类、含羰基的化合物及含苯或苯环取代物等有机物的碳化。因此通过失重曲线能很好地鉴别天然革和人工革, 甚至区分PVC人工革和PU人工革, 结果见表11。从结果可以看出:该法判定天然革与人工革效果明显, 直接从曲线失重变化确实即可判定, 但是对人工革中PVC和PU革的判定并不准确。
2.7 SEM分析判定天然革与人工革结果
通过SEM测定结果发现:天然革有明显的粒面层和网状层, 且胶原纤维束从粒面层到网状层逐渐变粗壮, 纤维束间成一定的编织角存在;人工革中可以看到革内部无胶原纤维束, 清晰可见光滑的布基或线条, 线条间编织规整, 有规律性, 但不同于纤维编织角, 因此从电镜图片上可以明显地鉴别出人工革和天然革别, 结果见表12。
2.8 元素分析判定天然革与人工革
表13为PVC人工革和PU人工革判定结果。通过结果可以看出, 元素分析法对于判定人工革中的PVC还是PU种类较为有效。
3 结论
综合上述判定天然革和人工革方法, 不难看出, 利用革物性 (撕裂强度、抗张强度、断裂伸长率) 的判定有效率最低, 燃烧法在判定天然革时存在不确定性, 这2种方法不建议用于判定天然革与人工革。粒面、背面及毛孔观察法, 革样撕裂口形态观察法, 烟气收集法, 溶剂溶解法, 湿热法, FT-IR法以及热重分析法, 都能准确判定革样为天然革还是人工革, 只是这些方法在判定人工革为PVC还是PU人工革上存在缺陷, 利用元素分析法则可有效鉴定革样属于PVC人工革还是PU人工革, 或者是PVC-PU复合人工革。总结以上研究获得分析路线为:
摘要:通过试验研究, 总结了各种物理、化学方法对天然革和人工革鉴定上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结果表明:粒面、背面及毛孔观察法、革样撕裂口形态观察法、烟气收集法、溶剂溶解法、湿热法、傅里叶红外光谱法、电镜扫描法以及热重分析法, 判定天然革和人工革的有效率为100%, 元素分析法则可有效鉴定人工革样属于聚氯乙烯 (PVC) 人工革还是聚氨酯 (PU) 人工革, 以及PVC-PU复合人工革。
关键词:天然革,人工革,聚氯乙烯,聚氨酯
参考文献
[1]冯见艳, 高富堂, 张晓镭, 等.人工皮革的发展历程、现状及趋势[J].中国皮革, 2005, 34 (15) :10-13
[2]李瑞, 袁鸿昌, 单志华, 等.真皮革与人工革的快捷鉴别[J].中国皮革, 2014, 43 (15) :1-5
[3]朱洪亮, 杨萌, 李伟, 等.人造革与合成革类别及常用指标的检测研究[J].皮革科学与工程, 2013, 23 (3) :21-25
[4]胡子文, 徐进勇, 李绛, 等.ATR-FTIR法在皮革产品中的应用[J].化学研究与应用, 2008, 20 (2) :205-207
[5]廖正品, 白杉.人造革, 合成革发展综述[J].西部皮革, 2003 (6) :59-60
[6]范浩军, 袁继新.人造革/合成革材料及工艺学[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10:1-5
[7]Starnes Jr W H.Structural and mechanistic aspects of the thermal degradation of poly (vinyl chloride) [J].Progress in Polymer Science, 2002, 27:2 133-2 170
[8]Jiménez A, Iannoni A, Torre L, et al.Kinetic modeling of the thermal degradation of stabilized PVC plastisols[J].Journal of Thermal Analysis and Calorimetry, 2000, 61:483-491
[9]汤克勇, 郑学晶, 秦树法, 等.收缩对皮革力学性能的影响[J].中国皮革, 2008, 37 (7) :16-18
“四步”判定轮机故障 第2篇
故障判断,一般包括故障发现、故障分析、提出假设、验证假设四个基本步骤。
1、故障发现
从故障判断过程来看,及时发现故障是故障判断的开端,只有及时发现故障,及时处理故障,这样消除故障比较容易,造成损失较小。
发现故障,指发现故障现象。主要手段,通常是对比在设备发生故障前后的设备运转状况,包括功能、各种仪表的参数、摸摸设备表面的温度是否正常、听听设备运转的声音是否正常、闻闻设备的气味是否正常、查查设备运转过程中是否有异常振动等等。
发现故障后,头脑中将形成的有关故障的初步印象。在头脑中对照所面临的故障现象的表现及以往记载、过去发生故障时的解决办法以及所学知识,作出对故障现象正确判断。
2、故障分析
要想透彻的分析故障,取决于能否全面系统的掌握故障所表现出的现象。
轮机设备各系统、各机构、各部件之间是密切关联的,一个系统或一个机构或一个部件故障,可能涉及其它系统、机构、部件。所以不能孤立的看待某一故障现象,要从整体上分析故障发生的原因。
分析故障,就是从故障表现出现状出发,把握故障的性质,关注故障前的维护保养及相关记录,结合自身和他人的经验、教训以及其他人提供的情况,综合分析、比较,去伪存真,真正理清楚故障的关键所在,充分暴露出故障的主要因素。
只有认清楚故障的深层特征,才会有明确故障的目标所在,才会有条不紊的围绕故障的核心展开。
分析故障时,既要全面、准确,又要有所侧重,不仅要注意某一现象与其它故障现象相同点,更要注意每个故障的差异点,这样才能准确的分析。防止把故障分析引向死胡同,思维要有发散性。
3、提出假设
提出假设是分析故障的基础,根据故障的性质、故障判断的一般规律、所学有关知识、平时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等,进行推测,尽可能多的从不同角度提出多种假设,然后再反复推敲,有选择的提出解决故障的最佳方案和途径,选择恰当的解决故障的办法和操作步骤。
4、验证假设
验证假设,即通过某种方法判定假设是否正确。
通过故障判断的结果来验证,这是验证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例如,通过试探性的调整或拆卸,检查分析验证假设的正确性,从而找出故障关键之所在;局部改变有关参数指标,观察设备性能是否变化和改善等。
间接验证,即通过推理来淘汰错误的假设,保留并选择合理的、正确的假设。验证其结果是否正确,最终还要通过直接验证来证明。
以上四个过程不是孤立的,判断复杂故障的过程往往要这四个过程的N次循环。
提高轮机设备故障判断能力的措施
1、准确依据故障表征
尽可能将隐形“故障症状”转化为显性,例如关键部位压力、温度、测量仪表、监控参数的变化。
要用怀疑的态度看待每一个异常的参数,并思考其逻辑关系,一旦发现有悖于常理,可用替换法、隔离法等方法来剥离其“伪装”。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故障,少走弯路,提高故障判断的效率。
2、增加专业知识储备
自觉的深入研读轮机设备说明书和相关资料,不断的通过自学、参加各类培训、通过网络更新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轮机故障判断的常用方法与策略;重视不同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要能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3、加强实践,善于总结经验教训
故障判断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书本上罗列的众多疑难故障的解决方法,为我们解除故障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但是只靠书本上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在实践中多摸索积累,有意识的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轮机知识应用灵活性。
时效性判定 第3篇
一个命题推理是有效的, 当且仅当它的真值形式是个重言的蕴涵式。也就是说, 判定一个推理是否有效, 就是判定它的真值形式是否为一重言式。下面将逐一介绍判定命题逻辑真值形式有效性的基本方法。
1、真值表方法:列出命题真值形式真假值的表, 通常以1表真, 0表假。一个命题形式是重言式, 当且仅当它在其真值表各行中的取值都真;一个真值形式是矛盾式, 当且仅当它在其真值表各行中的取值都假;一个真值形式是偶真式, 当且仅当它在其真值表至少一行但并非全部行中取值为真。其判定步骤为:
(1) 找出命题真值形式中所含的命题变项;
(2) 从低到高的顺序写出命题真值形式的各个层次;
(3) 对应于每个赋值, 计算各层次的值, 直到最后计算出命题真值形式的值。
运用真值表法可以很直观的判定一真值形式的有效性, 但毋庸置疑, 如果命题变项的数目比较多, 真值表方法就显得比较繁琐, 不够简便, 这时候, 归谬赋值法应运而生。
2、赋值归谬法:其原则是:为了判定一真值形式是否为重言式
(1) 先假设一真值形式为假;
(2) 依据这个假设给每个命题变项赋值;
(3) 如果在赋值过程中, 必须给同一命题既赋真值又赋假值, 在这种情况下, 说明假设不成立, 也即所要判定的真值形式不可能为假, 因而是重言式;如果没有出现矛盾, 即该真值形式就不是重言式。
3、真值树方法:真值树方法主要是对命题集而言的, 判定一段议论是否不自相矛盾, 与赋值归谬法的原理一样, 只不过是形式不同罢了。其步骤为:
(1) 把所要判定的命题集中的每一命题作为前提, 分别按自上而下的顺序写出它们的真值形式;
(2) 按照给出的规则 (合取分解、析取分解、双否分解) 对每一前提进行分解, 直到其中除了“﹁”外不出现其他的真值联结词, 并将分解的结果以规定的树状结构列出。这种方式构成的所有树状结构即是该命题集的一个真值树。
(3) 如果在一真值树的每一分枝上都有一命题变项及其否定同时出现, 则称该真值树为封闭的, 该命题集是不一致的;否则, 该真值树是开放的。
封闭的真值树则意味着该命题集为矛盾式。要判定一个命题集或者推理是否为有效式, 反过来, 只要判定其否定命题是否为矛盾式即可。可以看出, 该命题的否定命题为封闭的, 也即意味着该命题形式是重言式, 是有效的。
(4) 范式法:根据范式存在定理, 可以通过求真值形式范式的方法来确定该命题形式的有效性。合取范式能显示出一个命题形式是否为重言式, 析取范式能显示出一个命题形式是否为不可满足的。范式的方法, 由于谓词逻辑的特殊性, 不能够作为判定谓词逻辑有效性的方法, 这里就不再详谈。
(5) 命题演算的公理化方法。该方法和谓词逻辑中的公理化方法的手段基本一样, 只不过, 后者的基本符号相对来讲要比命题演算的符号要多, 尤其是多加了全称量词、特称量词这样两个特殊的概念符号。所以, 谓词逻辑又称之为量词逻辑。
二、谓词逻辑有效性方法判定的
谓词逻辑正是由于加入了量词, 才显出其特殊性。命题逻辑的有些方法并不适用谓词逻辑有效性的判定。
由于量词的存在, 谓词逻辑的一个命题形式的解释不是唯一的, 事实上是无穷的。在不同的解释下, 从同一个命题形式得到的命题可以出现不同的真假情况。所以, 谓词逻辑的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刻画:有穷个体域和无穷个体域。
有穷个体域下的判定方法有:转换命题逻辑判定法和解释的方法。
无穷个体域下的判定方法有:解释法、真值树法 (逻辑树法) 和量化自然推理的方法。
(一) 有穷个体域下的判定问题。
1、转换命题逻辑判定法:
在有穷个体域{a1, a2ak}下, 即个体域中有k个个体 (k大于2) , 基本命题形式所有的x F (x) 、存在x F (x) 和F (x) 可以分别作如下的转换:
(1) 所有的x F (x) 断定“所有x都是F”, 在上述个体域中, 它等于断定a1是F, 并且a2是F, , 并且ak是F。因此, 它可以转换为:F (a1) ∧F (a2) ∧F (ak) , 这个合取式的每个合取支中没有个体变项, 也没有量词, 实际上是一个命题变项, 因而整个合取式是一个命题逻辑中的真值形式。
(2) 存在x F (x) 是断定“至少有一个x是F”, 在个体域中, 它等于断定a1是F, 或者a2是F, , 或者ak是F。也就是说, 存在x F (x) 等值地转换为一个析取式, 同理, 这个析取式是命题逻辑中的一个真值形式。
(3) F (x) 含有自由个体变项x, 由于x可以取{a1, a2, ak}中任意一个个体为值, 因此在不同的赋值下F (x) 可以转换为F (a1) , 也可以转换为F (a2) , , 也可以转换为F (ak) 。
通过这样一系列的转换, 谓词逻辑中的命题形式就可以转换为命题逻辑中的一个或者一系列真值形式。此时, 它们的有效性完全可以按照命题逻辑中真值形式有效性的判定方法来进行。所以, 笔者将有穷个体域下的谓词逻辑的判定方法称为转换命题逻辑判定法。除了这样一种方法可以判定谓词逻辑命题形式的真假外, 还有一种方法称之为解释的方法。
2、解释法:
命题形式的一个解释, 就是用一组常项分别取代命题形式中的所有变项, 具体地说, 就是用命题常项、谓词常项和个体常项, 以确定的对应, 分别取代命题变项、谓词变项和自由个体变项的所有出现。通常, 也把通过解释后得到的命题称为原命题形式的一个解释。而且我们是通过给命题变项以确定的真值的方式来实现的。一个命题形式, 如果在任一解释下都得到一个真命题, 则称为普遍有效式;如果在至少一种解释下能得到真命题, 则称为可满足式;如果在任一解释下都不能得到一个真命题, 则称为不可满足式。
(二) 无穷个体域下的谓词逻辑有效性的判定方法。
1、逻辑树方法:
谓词逻辑中的逻辑树方法是对命题逻辑中的真值树方法的一个扩展。同样, 逻辑树方法在真值树方法的基础上又添加了全称分解规则和存在分解规则。其余的方法与真值树方法下的方式是一样的。不过, 要注意要尽可能早地应用存在分解规则, 尽可能迟地应用全称分解规则, 这样变元的选择所受的限制少, 可以尽快结束逻辑树的构造。但是这种方法本身即使在最后没有封闭, 也不能断定该命题集是无效的。
2、解释法:
解释法有穷个体域和无穷个体域下都可以用来判定一命题形式的有效性。但主要用来判定其无效性的。
3、量化自然推理法:
谓词逻辑中的自然推理方法与命题逻辑中的证明方法大同小异。由于谓词逻辑自身的特殊性, 量词的规则比较难以运用。其余的规则则遵循命题逻辑下的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二者的比较
至此, 有关非形式化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有效性的判定方法已经申述完毕。通过比较, 我们可以看出, 谓词逻辑下的判定方法基本都是对命题逻辑下的判定方法的扩展。某种程度上, 命题逻辑的有效性的判定方法为谓词逻辑的有效性判定方法的基础。而且, 命题逻辑有效性的判定方法有比如真值表等能行方法, 而谓词逻辑有效性的判定方法只有在有穷个体域下可以转换为命题逻辑下的有效性的判定, 这时候其判定方法和命题逻辑下有效性的判定方法一致;而在无穷个体域下的判定方法, 由于量词的无限定性, 根本不存在什么能行的方法, 包括比较量化的量化自然推理方法也不是一种能行的方法。
另外, 逻辑树方法, 究其实质, 其实是解释方法的一种图表 (diagram) 化, 只要能够找到一种解释使得原命题的对立面是不成立的, 那么原命题就是有效的。
通过这些方法的比较, 可以看出, 谓词逻辑比较重要的是量词的使用。正是由于量词的存在, 才使得其判定方法带有一定的模糊性, 同时归纳的成分很大, 也许, 这也正是后来的形式化的谓词逻辑公理系统建立的主要原因。
摘要:命题逻辑仅仅考虑命命题间的关系, 把原子命题作为基本单位, 而不探究其内部结构。而谓词逻辑则执著于命题的内部构件, 着重研究量词从而需要以非逻辑词语作为命题形式的基本元件;在谓词逻辑中, 原子命题被进一步分析为谓词、个体词、量词和联结词。二者有着质的不同, 对其有效性的判定方法进行分析, 会使我们对于他们的性质有着更深层次的理解。
关键词:命题逻辑,谓词逻辑,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陈慕泽、余俊伟:《数理逻辑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
[2]李娜:《现代逻辑的方法》, 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0年。
[3]梁庆寅:《传统与现代逻辑概论》, 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8年。
夫妻房产权属的判定 第4篇
由于房产取得方式的不同(如房改、继承、赠与、离婚等),取得时点的不同(婚前、婚后、丧偶),付款方式的不同(一次性、分期贷款、父母借款),给判定房产所有权带来了不少困难,归纳起来常见情形如下:
因房改房取得产权后处分房产:夫妻一方去世后,配偶所购的房改房,享受了夫妻双方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或夫妻双方交缴部分房改款后丧偶或离异。
因继承或赠与取得产权后处分房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与取得房产所有权。
因离婚后处分房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原夫妻多次结、离婚,多份离婚协议对该房产归属约定不一;或要求不按原离婚协议约定条款进行处分;或离婚后未分割一方死亡。
因婚前或父母出资购房后处分房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共同尝还贷款;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以上是房产转移过程中常见的四种情形,如何界定申请登记主体,我们不妨来逐一分析。
第一种情形:夫妻一方去世后,配偶所购的房改房,虽享受了夫妻双方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的相关意见,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在世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公有住房应该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故可通过询问遗产是否继承完毕,来解决在世一方处分房产登记申请问题。另,夫妻双方交缴部分房改款后丧偶或离异,另一方后续缴纳全款取得产权后处分房产,由于涉及使用夫妻共同积蓄,应该视为原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应先办理继承或分割转移登记。
第二种情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与取得房产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六、十八条“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中可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法定继承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无明确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意思表示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种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因原夫妻多次结、离婚,多份离婚协议对该房产归属约定不一,或原夫妻要求不按原协议约定处分房产。《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或者仍未办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故在房屋未登记之前,原夫妻双方就协议内容可重新约定,但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原协议内容涉及将房产离婚后赠与未成年子女,现要求变更协议内容的,可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监护人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不动产归属己在法律文书得到体现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条款依法登记;三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未办理分割登记原配偶一方死亡,若在世一方及继承人愿意共同申请登记,从便民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继承人可持继承公证书与在世一方共同办理相应离婚分割和继承登记手续,若当事人不配合申请,鉴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与原离婚分割协议内容产生对抗,应采取司法诉讼途径来明确权益。
第四种情形: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共同尝还贷款,产权登记的一方个人处分该房产是否可行?首先,配偶婚前已出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个人签订合同、个人合同备案、个人抵押登记等);其次,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因为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个人申请处分房产时,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询问、承诺的方式来排除婚内对财产的约定和法律责任。若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虽然《解释三》已明确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笔者认为判定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行为已超出了房屋登记职责范围,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民事行为的复杂性,是否由父母出资、是否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还应由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认。
罪数区分的实践判定 第5篇
被告人花某,男,45岁,个体户,从事粮食收购业务;被害人郑某,女(已死亡),52岁,个体户,从事“粮票提现”业务(俗称兑粮票子),二人有多年合作经营关系。
2014年1月,花某怀疑在郑某给付的兑粮款中,有两张面值百元人民币是假币,与郑某电话理论未果,遂产生“引她出来,把她弄死,抢她钱”的想法。
2014年1月14日17时许,花某驾车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东街附近,给郑某打电话谎称有30万元“粮票子”需要兑现,告诉郑某带足额现金交易,将郑某诱骗到车内。花某用事先准备的“橡胶锤”猛击郑某头部数下,郑某求饶,并许诺给花某20万元作为补偿;花某拒绝,继续用“橡胶锤”击打郑某头部。郑某反抗,花某又用双手掐郑某颈部数分钟,致使郑某失去反抗能力,花某恐其不死,又驾车行至京哈线铁路某处,将郑某拖拽至铁轨上。花某回到车边,将郑某脱落的外衣内32万元现金取走后潜逃。郑某随后被行经的火车碾压。
经法医鉴定:郑某因生前头部遭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注:死因系“橡胶锤”击打头部,非火车碾压导致)。案发后,被告人花某潜逃至山东省淄博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理由:花某的主观故意有两个:一个是杀人的故意,一个是抢钱的故意。在花某先杀死郑某后劫取其财物的情况下,虽然花某杀人行为是服务于劫取财物的犯罪目的,但就杀人行为本身来看,其主观上显然包含有杀死郑某的故意。这种故意正是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故意内容,不能把它与抢劫罪的故意相等同,它是抢劫罪的故意无法包容的,劫财的目的此时成为了杀人的故意动机。主观上杀人的故意与客观上的杀人行为相结合,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抢钱”的行为应采用“盗窃说”的观点,“抢”只是花某认识上的错误,花某把郑某杀死后,其财物应视为“死者占有说”,认为郑某在自身死亡后仍继续占有其财物,后续的取财行为侵犯了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理应构成盗窃罪,故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花某的行为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抢钱”的行为被“故意杀人”行为所吸收。理由:(故意杀人罪定性分析同上)花某的故意杀人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以后,拿取郑某财物的行为能够被故意杀人行为所吸收,故而不另行定罪。因为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附随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所经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一种结果,致其中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而以重行为处断。换言之,当前行为重于后行为时,前行为吸收后行为;而后行为重于前行为时,则后行为吸收前行为。本案中,花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将后取财的行为包容在内,被故意杀人罪所吸收,故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与“抢劫”是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即抢劫一罪。理由:花某的主观故意只有一个——“抢钱”。故意杀人只是抢劫罪的暴力手段而已,其目的行为是劫取财物,故构成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应以目的行为定性。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则采取从一重处的原则。刑法把杀人罪列为第四章的第一个罪名,而抢劫罪被列为第五章的第一个罪名,前者侵害人的生命法益,而后者主要侵犯财产权利,二者的轻重可见一般。人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法律对于生命法益的保护则是绝对的;而抢劫罪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客体,从广义上来说故意杀人罪重于抢劫罪。但是本案中,以抢劫罪名定罪会更重,因为两个罪名最高刑都是死刑,抢劫罪中还会涉及到对非法取财32万元作法律评价,可以适用附加刑罚金问题,所以以抢劫罪定罪会更适宜。
第四种意见认为: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与“抢劫”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即抢劫一罪。理由:花某杀死郑某并劫取其财物的案件中,行为人不仅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还实施了抢劫行为,而且其杀人行为针对的犯罪对象只是被害人的人身,抢劫行为针对的犯罪对象则包括被害人的人身以及被害人的财物。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抢劫罪(致人死亡)处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上述前三种意见分析均有偏颇之处:
第一种意见中: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应是行为人故意杀人行为完毕后,临时起意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形,而本案中花某供述:“引她出来,把她弄死,抢她钱”,可见花某不是另起犯意,而是预谋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中:故意杀人和取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阶段,但是一个整体的行为,二者之间不具有明显的附随关系,即前行为不是后行为发展所经阶段,或者后行为不是前行为发展唯一一种结果,前一阶段评价为故意杀人,后一阶段完全有被评价为“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可能性。
第三种意见中:这种情形不是牵连犯。牵连犯是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须由两个以上的独立成罪的行为所构成,而且各行为间彼此不属于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把杀人行为作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它就是抢劫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本身不可缺少的因素,不能再把它作为独立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来评价了。相反,如果把杀人行为作为独立的杀人罪来看,它就不能再作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加以评价。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杀死特定的被害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剥夺他人生命,而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在客观上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抢走他人财物或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上是积极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基于一种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一种罪过,客观上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并且,该危害行为在侵害一个犯罪对象的同时却侵害了不同的犯罪客体。如果将这类情形认定为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就会得出以抢劫罪定性的结论。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既包含故意杀人的情形,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故意的心理态度,也包括实施暴力行为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只有如此理解才能与刑法类似规定保持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