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业范文(精选10篇)
税务代理业 第1篇
一、微观环境
(一) 人力资源匮乏
税务代理业自发展以来, 每年报考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数不断增加, 从事税务代理业的人数也年年增长。截至2006年底, 注册税务师总人数达到70 066人, 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约2.2万人;从业人员近10万人。但总体来看, 税务代理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还不高。就知识结构这方面来说也不尽合理。截至2005年底, 全国税务代理人员有10万人, 其中大学本科学历的只有18%, 大专学历的占46%, 大专以下学历的占36%。这与国外税务代理业的发展情况相比, 仍有较大差距。
(二) 业务范围狭窄
据抽样调查测算, 我国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中, 单项代理约占70%, 全面代理约占30%, 在代理项目上, 纳税申报约占30%, 纳税审查约占25%, 税务顾问占18%, 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其他涉税事项占14%。由此可看出, 大多数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仅仅是从事代理纳税申报、代缴税款等简单的低层次代理工作, 没有或很少涉及到代理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等高层次的代理工作。
(三) 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
表现在税务代理机构从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到事务所的整体运作都不是非常系统规范, 比较高效的规章制度得不到切实履行, 导致了税务代理机构的管理效率不高, 适应性和灵活性不强。另外, 税务代理机构在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方面还比较落后, 没有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计算机技术来从事税务代理,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务代理工作强度大、人均代理客户少、代理成本加大等问题。
二、中观环境
(一) 行业间的竞争激烈
目前, 在我国从事税务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一些税务咨询机构等, 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有些中介机构为了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 不惜采用恶性压价、行贿、收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业间的竞争远远超过行业间的合作, 严重破坏了税务代理业的形象和声誉。
(二) 供需状况分析
目前, 我国企业纳税人约有1 600万户, 个体工商业户有400万户左右, 还有众多的个体纳税人, 但据抽样调查测算, 目前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约占9%左右。而在日本, 约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办纳税事宜, 东京地区高达96%;美国有50%以上的企业和近100%的个人委托税务代理人来代办纳税。由此看来, 我国税务代理业潜在需求量很大, 发展空间十分诱人。另外,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数据, 截至2006年底, 我国税务师事务所总数量达到3214家。相对于庞大的纳税户而言, 我国税务代理业的供给在数量和速度上还有待增多和提高。
三、宏观环境
(一) 经济环境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展良好, 为注册税务师扩展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国家财政收入增长过程中, 税务代理业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006年度, 据35个地区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情况统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 共调增应纳税额985.47亿元, 比2005年增加315.7亿元, 增长47.1%。其中, 调增应纳所得税税额808.8亿元, 比2005年增加256.7亿元, 增长46.5%;共调减应纳税额271.3亿元, 比2005年同期增加72.13亿元, 增长36.2%。
(二) 税制环境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 且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税模式。流转税税负可以转嫁, 且计算、征收相对简便;个人所得税税制设置比较简单, 且采用源泉扣缴的征管办法, 从而导致征税对纳税人产生的直接影响不是很大, 纳税人倾向于自己独立办税, 而不是委托税务代理。目前, 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开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 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以及物业税的即将开征等都会大大改变我国的税收环境。大多数纳税人对于这些新政策新规定还不熟悉, 为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会试图寻求专业知识丰富的税务代理人员进行税务代理, 以合法、合理地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这必然为我国税务代理业带来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 法制环境
目前, 我国关于税务代理业的法律体系仍不够健全, 法律级次也不高。至今国家还未出台一部系统的《税务代理法》。对于已出台的一些法律、条例和试行办法等的规定也不是非常清楚详细, 原则性规定比较多。税务代理的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造成了税务代理机构有时在处理涉税事宜时无章可循, 纳税人对于税务代理机构的信任度不高, 无形之中还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极易产生寻租行为, 造成腐败。
(四) 社会文化环境
表现在关系网现象普遍和纳税意识淡薄。有些税务代理机构为了生存凭借税务机关这个“保护伞”拉业务, 拉客户, 而有些纳税人少纳税或偷漏税被执法机关查出想到的也是先找关系予以解决。虽然我国一直在宣传“纳税光荣”, 但纳税人潜意识里仍有着根深蒂固的厌税情绪, 自觉纳税意识不强, 再加上目前我国税外收费多, 使得很多纳税人感到税费负担重, 不愿再破费请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税务代理。
(五) 国际环境
2006年底, 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由于国外税务代理业无论是在资金实力、从业经验、信息化水平、还是内部管理机制方面都比我国的税务代理业要发达, 因此, 非常值得我国税务代理机构学习、借鉴。但同时, 由于国外税务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涉税中介机构纷纷介入我国税务代理业, 也会致使税务代理业的竞争更为激烈。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作用下, 国内那些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的税务代理机构有可能会被淘汰出局。此外, 国外税务代理机构也会采取以高薪、出国培训的机会、优越的工作环境等条件与国内税务代理机构竞争人才, 从而会造成国内税务代理机构人才的大量流失。
四、对策分析
(一) 针对微观环境的对策分析
首先, 建立完善的税务代理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年检制度, 办好税务代理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同时加强执业道德建设并积极开拓创新税务代理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其次, 明确税务代理机构与其他涉税中介机构的法定业务和兼营业务, 以及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的界限。不但要以更现代化的方式从事纳税申报、代缴税款、建账记账等低层次的业务, 还要积极开展税务筹划、税务咨询、税收法律顾问等高层次的业务。
再次, 加强高效的内部管理体系建设, 制定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 实行规范化管理, 努力建设良好的文化理念, 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另外, 税务代理机构应积极购置计算机设备和先进的税务代理软件, 改善办公条件, 提高税务代理的效率。
(二) 针对中观环境的对策分析
首先, 健全税务代理业的自律监管体系, 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坚决制止和打击行业内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完善政府监管, 减少违背市场规律的行政干预。
其次, 积极培育税务代理的供需市场。国家可以采取行政、法律或者经济的手段支持、鼓励税务代理机构的发展, 扩大税务代理业的供给规模。税务代理机构可以采用营销策略, 长远规划, 扩大税务代理业的需求规模。
(三) 针对宏观环境的对策分析
首先, 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推进税收体制改革。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 逐步建立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模式, 同时, 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课税模式过渡, 以刺激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需求。其次, 建立税务代理业的基本法, 健全税务代理业的实体法, 完善税务代理业的程序法。在法律条款的文字表述和内容规定上应规范、明确。税务机关也应做到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再次, 国家、行业组织以及税务代理机构应积极开展各种税法和税务代理的宣传活动;社会公众应积极自觉地学习税法知识, 培养纳税意识, 认识和了解税务代理行业性质及作用。最后, 国家应积极鼓励国外税务代理机构来华发展, 使我国税务代理机构有机会深入学习、借鉴其管理经验。另外, 税务代理机构也应加强自身建设, 通过合并重组做大做强, 逐步探索和形成我国税务代理机构的自有品牌。
五、结束语
在当前新形势下, 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可谓优势和劣势同在, 机遇和威胁并存。如何发挥优势, 克服劣势, 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是我国税务代理业发展道路上面临的重要问题。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个问题, 我国税务代理业才能步入健康、和谐发展的道路。
摘要:2006年底, 我国的税务代理业市场全面对外开放。2007年,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指明了前进方向。从微观环境、中观环境和宏观环境三个方面, 较为全面地去分析当前我国税务代理业发展面临的各种环境因素, 可以更为全面地了解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现状, 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对策, 促进我国税务代理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税务代理业,环境因素,对策
参考文献
[1]王梅梅.当前税务代理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6, (1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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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鼎.从代理需求看税务代理的定位[J].涉外税务, 2006, (2) :71.
税务代理业 第2篇
自2000年开始,我国结束了以前由政府主导下的税务代理市场,变为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的税务代理市场,税务代理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但我国的税务代理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应该多借鉴外国的成功范例,引进外国的先进税务代理模式和理念,不断完善我国税务代理的制度,提升我国的税务代理的水平和税务代理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切实为我国的税务代理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税务代理的意义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一)公正性
税务代理机构是一个架接在征收和缴纳税收双方的中介机构,能够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上,对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做出客观事实的评价,以法律为标准,根据事实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的税务事宜,既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又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自愿性
税务代理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选择税务代理由单方选择和双方选择两种形式构成,税务代理人实施的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
(三)独立性
税务代理机构应与国家的行政机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等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且不受行政部门的干预,也不会受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员的非法干预,具有独立代理税务事宜的能力。
(四)确定性
税务代理的确定性是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形式来确定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范围,从而使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除了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
(五)有偿性等优点
税务代理机构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是社会中介机构,所以税务代理机构要自负盈亏,通过代理获得相关利润。
二、我国税务代理现状
(一)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沿革过程中始终存在的法律问题
相比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的制定起步比较晚,针对于税务代理制度的法律严重的缺位,相关法律级次比较低。我国于1992年提出税务代理的概念,相应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使得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也标志着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制度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但是,我国相关的税务代理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
1.针对税务代理我国存在着专门法律缺位的问题
现在我国针对于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于《税收基本法》中,相对于其他税务代理较为成功的国家及地区,我国的税务代理法律明显存在着立法层次低,缺少税务代理专门的法律,在处理我国税务代理中这一问题凸显比较明显。所以,有许多学者专家提出了应制定《税务代理法》的建议,这是解决目前中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研究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中的有力措施,因而有必要制定专门针对我国税务代理的专门法律。
2.法律规定的税务代理主体义务不健全
就目前来讲,我国存在着税务代理制度与注册税务师制度的交叉现象,根据国际惯例,税务代理制度中的核心是注册税务师制度,但是注册税务师制度不能完全代替税务代理制度。在实际问题中,税务代理问题中的大部分都是税务代理人员跳出法律框架之外,他们既不属于任何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又不属于国家注册的税务师,处于法律的一个空白带,现有法律不能使他们的义务得到明确的规定,同时相应的惩罚机制也不是很完善。
3.针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法定业务较少影响税务代理机构的发展
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注册税务师能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等11项业务,但是税务代理机构自己开办的一系列有利于税收征收和管理的业务项目并未被列入《暂行办法》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且《暂行办法》中还规定,以上业务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以进行代办和承办的业务,并非是必须由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来办的。强制性的不足使得市场需求不足,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量明显不够,严重阻碍了我国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二)税务代理普及程度较低,纳税人意识浅薄
我国的税务代理事业还处于一个较为低级的阶段,普及程度还很低,税务代理还没有取得应有的社会化效应。税务机关作为各个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部门,在对税务代理机构的引导扶持上还不够,宣传力度的不够使得税务代理机构的优点和有益处没有深入人心,国民对于税务代理的接受程度还有限。
另外,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纳税的自觉性较差,甚至有的纳税人存在着侥幸的心理企图偷税漏税,这既影响了国家税收的稳定,又使得我国的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受到影响。
(三)税务代理从业人员严重不足且素质不高
1.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知识层次偏低,真正从业人员偏少
从目前的统计数字看,因为绝大部分注册税务师是税务机关公务员,截止2006年底,有注册税务师70066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21000多人。从业人员只占注册税务师的30%,作为行业尖端人才的注册税务从业率不高使行业人才稀缺的问题更为严重。
我国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知识层次偏低且真正从业的人员很少,严重制约了我国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2.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素质急待于提高
税务代理业务是一项集财会、税收、法律和信息技术等相关知识于一体的中介服务项目,这就要求税务代理从业人员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平,遵纪守法、行为规整,同时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但是就目前来讲,由于我国税务代理机构发展水平的有限,恶性竞争现象始终存在,这无形之中会使税务代理机构降低了对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以此来降低机构的运营成本,技术性严重与税务代理从业人员脱钩。
(四)不佳的外部环境制约税务代理市场的发展
1.税收计划任务制约着税务代理的市场需求
自负盈亏使得税务代理机构一味的追逐利润最大化,一些税务代理机构为了谋取利益,不顾职业道德操守,不为纳税人进行认真的代理,或是与纳税人一起偷税漏税,无形之中加大了税收的不稳定性,对财政收入也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另外,我国对各个级别的税务机关都有具体征收税收的定额任务,为了保证税务任务的完成,税务部门在税收的征收时也会主动去代替一些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的任务,很大程度上对税务代理市场空间进行了挤压。
2.基层税收部门对于税收代理机构的冲击
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明确性无形之中会使我国税收制度相对模糊和相对复杂,在基层的税务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一定量的“自由裁量”。基层纳税人可以直接与税收部门接触,进而可以直接获得“自由裁量”带来的好处,这必然会使得税务代理机构的市场空间受到挤压。
三、对于我国税收代理事业发展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税务代理行业的法律制度
为保证我国税务代理事业的顺利进行,我们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制定《注册税务师法》,明确税务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对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范围、法律责任、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等给予明确的规定。
(二)保证我国税务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和独立性
要对税务代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设立相应的部门加强对事务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人事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质量控制上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内部管理。
管理的同时也必须注重保持税务代理机构的独立性。税务代理机构是连接在征纳双方的一座桥梁,税务代理机构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在业务上必须是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经济上必
须采取独立核算。只有其具备独立性,才会使我国的税务代理具有公正性和确定性。
(三)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的素质
税务代理是一项集技术与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的服务行业,必须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责任感和娴熟的专业业务素质。所以,首先要对每年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严格的把关,并对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每年都要进行技能考核;其次,要保证在税务代理行业里,从业人员的利益获得与税务代理的质量直接挂钩,保证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最后,加强对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再教育,使从业人员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
(四)加大税务代理市场的建设步伐
大力宣传税务代理事业,增强我国国民对于税务代理行业的认同感,鼓励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机构缴纳税款,同时提高偷税漏税行为的犯罪违规成本。允许税务代理机构积极拓展新的服务项目,使税务代理机构扭转不利的局面。
四、结论
税务代理执业风险与防范问题研究 第3篇
关键词:税务代理执业风险;风险防范
税务代理是一项经济活动,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服务对象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相关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国家税收征管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是联结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作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行业,税务代理业的执业风险和防范在企业税务研究过程中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 国内外税务代理行业发展现状
国外的税收体制日趋复杂,法制化程度较高,法律的威慑力较强,详细规定了税收征管的规定和税务代理人的职责,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能够根据法律征税、缴税,因此税务代理业务开展的较为普遍。目前,国外的税务代理制度大体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混合业务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有注册会计师、律师兼做税务代理咨询业务。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垄断化的专门化业务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除了有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传统的会计财务报表鉴证业务外,国家还通过建立专门化的税务代理机构来监督、管理、参与税务代理活动。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的税务代理行业已形成了一定规模。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提出了在征管方面“三位一体”的改革思路,即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我国的税务代理行业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2009年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4030户,注册税务师8万多人,行业从业人员7.7万多人,行业经营收入66.5亿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纳税人约212万户。税务代理行业的收入规模在中介服务类行业中仅次于律师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排在第三位。
二、税务代理执业风险概述
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主要是指因未能完成代理事项和履行代理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表现在未能完成代理事项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遭受税收权益的损失,以及未能履行代理职责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的纳税风险两个方面。税务代理业务的风险具有普遍性和可控性,在税务代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每个代理对象的业务开展情况各不相同,无法完成代理事项和履行代理职责的可能性一直存在,可是这种风险仅存在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控制和预测的。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通知国发〔2014〕27号《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宣布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国家对注册税务师这一从事税务代理行业最大群体的管理制度改革和规范,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注册税务师的高风险性。
三、税务代理执业风险的类型和产生原因
1.税务代理执业风险的类型
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执业过程中因为代理操作失误、代理失败或未完成代理目标而造成的损失。在执业过程中可能由于代理失败或者未完成代理目标致使客户发生违法成本而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风险、由于代理失败或未完成代理目标而导致客户或代理机构被国家行政机关追究责任的行政责任风险和因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客户或者代理机构被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风险等。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要重视执业风险,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努力规避。
2. 产生税务代理风险的原因分析
产生税务代理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尚短,对于税务代理的专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律规定的税务代理主体义务不明确,税务代理机构尚无法获得明确的定位,在市场中介组织和专门化服务组织之间徘徊,导致针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法定业务较少,影响税务代理机构的发展;税务代理普及程度较低,纳税人依法纳税、照章纳税意识浅薄,多数时候希望靠“关系”来获得税收上的优势政策;税务代理从业人员严重不足且为数不多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业务专门化程度不够;同时,当前我国外部市场环境不佳,制约着税务代理市场的发展。
四、税务代理执业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对策
1.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
税务与会计是紧密结合的,依法纳税,照章征税离不开真实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通过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法制、培育会计信息主体和信息需求市场、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提高会计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强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等方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可以使税务代理机构掌握客户真实的经济活动,进而有效地防范税务代理执业风险。
2.加大对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教育,完善我国的税收体制
我国的税收体制亟待完善,国家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及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距国际先进市场经济国家尚有一定差距。政府应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科学征税,依法征税,合理征税。通过税收体系的逐步完善来减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同时,也应该加大对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教育,普及依法纳税观念和税收法规知识,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使纳税人了解税收的作用和功能,由被动抵触纳税变为主动自觉缴税。
3.建立沟通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
目前,各行政主管机关都出台了相应的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文件,各税务机关也应该按照文件的精神,具体规定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向社会公众公布。税务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杜绝以情执法、情高于法的现象出现。同时应分清责任,落实责任追究体系,在税务代理风险事件出现时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合理确定税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家责任。
4.加强税务代理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每个经济主体在防范风险的过程中的必经之路,税务代理机构也不例外。税务代理机构可以通过落实专门人员和部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建立规范的税务代理业务风险防范控制工作程序、通过投保执业责任险等方式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税务代理机构的职业信誉与职业形象,从内部源头控制和减少税务代理执业风险。
5.提高税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及专业胜任能力
税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税务代理行业的前途、发展水平、风险程度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特别是经常变化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及加强税务代理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来提高税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在税务代理行业营造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水平、踏踏实实工作的风气,才能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作者单位:江苏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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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税务代理业成熟度提升的研究 第4篇
我国的税务代理业起步较晚,是从1994 年才开始的。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税务代理业走过了风风雨雨,经历了秩序混乱、从业人员不规范、规模散乱的发展时期。近年来,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茁壮成长,我国税务代理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对税务代理业的发展、成长、变化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税收代理服务的业务范围也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国家财政政策的实施由简单的纳税申报业务逐渐拓展为税收筹划、涉税风险规划、涉税咨询、涉税鉴证等多个业务。税务代理业作为一个社会服务行业的分支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久远,例如,德国的税务代理业已经发展了将近百年的历史,其体系已经趋近于完善。由于我国的税务代理业存在的时间不长,虽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随着其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税务师事务所的不断增加,在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逐渐凸显。
2 影响我国税务代理业成熟度的主要因素分析
2. 1 行业发展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税务代理业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该法律规范的法律级别是非常低的,并且法律效力较差。这就导致我国税务代理业从业人员在业务开展方面无法可依。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的情况,使得税务代理的制度也缺乏完善性。另外,法律保障的缺失导致我国税务代理服务很难得到认可。而日本早在20 世纪中就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而韩国的相关法律也已经经历了9 次修订。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差距就非常大了。
2. 2 从业资格管理体制缺乏完善性
想要在我国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就必须涉及五门课程。这也就抬高了税务师的职业准入门槛。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上也偏重于对理论的考察,而忽略了对实践业务技能的考核。例如,在对 《税法一》 的考核中,对法律的定义、作用等方面的分支就占了很高; 而对于税务代理人员在实际业务中遇到的一些工作中的问题视而不见,这种考试方式很难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服务业务。在这方面韩国做得比较好,韩国规定凡是通过税务代理考试的人员一定要接受为期六个月的实习培训,通过培训的考评后才能上岗执业。
2. 3 税务代理市场供需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税务代理市场出现的主要问题是需求与供应均严重不足,即纳税人对涉税服务的需求量不大、税务师事务所不能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多元化的涉税服务。如前所述,在需求方面,我国税务代理业的行业成熟度还较低,潜在的市场与需求都比较大。而目前导致其需求严重不足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税制结构简单造成的。再看税务代理业的供给方面,虽然在全国已经成立了很多家税务师事务所,但是真正能提供高质量的税收服务的并不多; 另外由于我国税务代理的主体规模都属于中小型,也导致税务代理供给不足。在税务代理市场上,能够真正为大型企业提供高端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并不多。例如,我国的一些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经常涉及企业重组、年报审计、战略咨询、产业规划、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管理、特别纳税调整、涉外税收业务等,但是能够为这些企业提供以上服务的税务代理机构凤毛麟角。
2. 4 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匮乏
由于相关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而导致税务代理业务风险不断,由于税务代理服务行业执业人员专业能力不高、缺乏对税务知识风险的评估与认识,内部风险监控体系的缺乏都将导致税务代理业务风险的发生。例如,有的税务代理机构在服务中行为不规范、工作底稿随意存放、内部控制工作存在技术上的漏洞等。
2. 5 行业监管体系缺乏完善性
目前,我国税务代理业中还存在着监管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例如,监管的执行力不足、监管的力度不够等。我国税务代理业的监管主要是由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师协会共同完成的,但是这两个机构的管理中存在着职权越位、履行职责差等问题。
3 提升我国税务代理业成熟度的有效对策
3. 1 不断完善税务代理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这就要求我国税务代理业必须加快立法的步伐,并应该着手研究制定 《注册税务师法》,使得注册税务师的地位提升到法律层面,并使注册税务师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有法可依。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逐步取消各种条例、部门规章、补充规定等形式出现的税务代理制度,积极地向西方国家学习,借鉴其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订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
3. 2 拓展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拓展能够满足不同税务代理的需求,有效地促进税务代理服务更上一层楼。在相关的税收法规的严格规定下,要及时调整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与未来发展方向。例如: 纳税清算、涉税事项的认定、资产重组、股权转让、资本运作、央企、跨国公司、税务调查、特别纳税、涉税风险等。
3. 3 变革税务师资格考试与认证
2014 年,“注册税务师” 转变为 “税务师”,名称的变革意味着准入资格的变革,进而意味着考试制度的变革。对于税务师的行业准入考试来说,在新形势下可以适当地降低转入门槛,特别是在工作年限的规定上,可以适当缩短。另外在考试的内容设置上一定要强调实践操作能力的考核。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大对实践考察的力度。对于已经考取税务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加强对其的岗前培训,对于后续的继续教育也要强化,可以每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3. 4 建立保险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在税务代理业引入职业风险保险机制,能够较快的提高涉税服务的质量。税务代理主体的执业风险规避尤为重要,在工作中引进相关的保障机制。例如,购买职业责任风险保险。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参照美国、韩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由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出风险保险的制度,要根据不同的执业风险的大小制定出不同的投保方案。
3. 5 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双重监管机制
为保证我国税务代理业能够实现其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前景,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督,也就是要加强行业自律;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外部监督,也就是要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摆在我国税务代理行业面前的问题逐渐凸显,迅速提升我国税务代理业的成熟度并不是一蹴而就,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研究。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新形势下,我国税务代理如何适应营改增的环境拓展代理范围,这些都将是税务代理行业必须深思的问题。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分工越来越细,从而为代理服务行业的发展与壮大提供了条件。税务代理作为一种代理服务行业,主要是对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提供必不可少的咨询服务的一方。站在国家税收的角度来看,税务代理行业既是帮助征税机关提高征管效率、完善征税行政职能不可或缺的角色,又是维护我国税收活动的守护者。文章将就我国税务代理业的成熟度提升策略进行探讨。
关键词:税务代理业,成熟度,提升,策略
参考文献
[1]刘军华.试论我国税务代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7(7).
[2]吴丽梅.完善我国税务代理业的思考[J].税务研究,2008(6).
税务代理业 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等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A.10B.15
C.30D.45
2.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 )号码。
A.营业执照 B.外汇登记证
C.税务登记证件 D.企业计算机代码
3.下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是( )。
A.职工个人参加单位集资取得的利息所得
B.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C.中国公民从企业取得的红利
D.职工个人出资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4.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 )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和批准。
A.5 B.10
C.15 D.20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情况的税收规定,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发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 )。
A.共同责任 B.民事责任
C.连带责任 D.刑事责任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以下罚款。
A.10万元 B.5万元
C.应纳税款的5‰ D.应纳税款的5‰
7.填写适用于内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表》时,对于低值易耗品摊销方式、折旧方式,应按( )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核算方式。
A.《会计制度》 B.《财务准则》
C.《税收征收管理法》 D.《审计法》
8.下列情形中,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是( )。
A.商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时
B.批发市场向商贩批发商品时
C.转让专利技术的某科研所向受让方收取款项时
D.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某设计院张某10000元设计费时
9.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的情况时,应在( )科目进行反映。
A.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B.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C.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D.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发生( )的情形应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经营地址迁移
C.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D.经营范围的调整
1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 )。
A.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
B.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C.浮动利率计算的利息
D.按平均利率计算的利息
1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等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 )。
A.分别计算 B.可以相抵
C.结转下年 D.加权平均
1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
A.退还所得税
B.不再补税
C.按投资方企业税率缴税
D.还原成税前利润计算缴税
14.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如果企业分期缴纳的税额较大,可以通过( )科目摊入管理费用中。
A.“预提费用” B.“待摊费用”
C.“其他应收款” D.“其他应付款”
15.根据账簿之间、生产环节等之间的必然联系,提供测算以证实账面数据是否正确的审查方法属于( )。
A.核对法 B.比较分析法
C.控制计算法D.查询法
16.外籍个人在境内担任企业的董事长,并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取得下列收入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是( )。
A.转让专利收入 B.董事费收入
C.房产出租收入 D.股息收入
17.自2000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试行单独管理办法的行业是( )。
A.建筑安装业B.交通运输业
C.金融保险业D.零售业
18.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原代征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的是( )。
A.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B.因质量等原因回厂维护的
C.纳税人将车辆转让给他人
D.纳税人将车辆捐赠给他人
19.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包括( )。
A.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B.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未结清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的却准备出境,税务机关作出的阻止出境行为
C.税务机关作出的加收滞纳金行为
D.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
20.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税务复议机关的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从收到复议收之日起受理复议申请。
A.10 B.15
C.20 D.30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21.以下属于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有( )。
A.责令提供纳税担保B.核定应纳税额
C.代理申报 D.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
22.下列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规定正确的表述有( )。
A.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B.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C.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D.企业总机构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持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23.以下有关增值税检查检查专门账户表述正确的有( )。
A.增值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均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B.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C.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D.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并对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无余额。
24.根据税法及税务代理的有关要求,所有产生利息的委托贷款都应填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中,这些贷款包括( )。
A.正常贷款B.委托典当
C.逾期贷款D.催收贷款
25.某事业单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下列项目中,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 )。
A.财政补助收入 B.财政拨款
C.附属单位缴款 D.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6.以下税种属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范围的有( )。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B.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C.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D.中央企业缴纳的房产税
2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结算方式中,不以发货当天作为销项税额确认时限的有( )。
A.托收承付,已办妥托收手续 B.交款发货
C.预收货款 D.分期收款
28.涉税文书大致包括( )。
A.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办理纳税事宜所使用的文书
B.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C.税务机关行使征、管、查权力时使用的文书
D.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9.以下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B.工业企业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C.商业企业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D.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提供后,才能在当期早报抵扣进项税额
30.以下属于税务代理备查类工作底稿的有( )。
A.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B.代理纳税审查的工作记录
C.历年纳税检查报告 D.计税资料汇总
三、简答题(共3题,每题5分)
1.简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有哪些?
2.简述保险业营业税的审查要点。
3.简述印花税应税合同计税依据的审查要点。
四、综合分析题(共2题,第1题20分,第2题25分)
综合分析题可能涉及的税率一览表
1.增值税: 软件产品、硬件产品税率为17% 2.营业税: “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服务业”税率为5% 3.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为7% 4.教育费附加: 附加率为3% 5.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0.5‰、“财产租赁合同”税率为1‰ 6.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 7.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税率为18%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税率为27%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税率为33%
(一)
要求:审核下列资料,扼要指出存在影响纳税的问题,正确计算企业年12月份应纳和应退各流转税额(各步骤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资料:北京天瑞科技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月份,经营注册地在北京西城区,当年盈利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以后每年均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主要从事企业纳税申报软件的研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业务,计算机、读卡器等硬件产品销售业务。其生产的软件产品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2000年12月企业由西城区迁至海淀中关村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并自2001年起又获得高新技术开发企业认定证书。企业均依法办理了税收优惠审批手续。企业财务部门在研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在流转税纳税上选择了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退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北京天瑞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条件。
12月份有关流转税涉税资料:
1.12月5日,外购原材料一批,既用于软件产品生产又用于硬件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税款34000元,以支票结算货款,原材料已入库,以现金支付运费500元,取得货运定额发票五张,每张100元。企业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6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35
贷:银行存款 234000
现金500
2.12月10日外购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元,增值税额204元,以支票结算货款,企业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 1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
贷:银行存款 1404
3.12月4日~10日,在申报期内向崇文区国税局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480套软件产品,每套含税价格994.5元,并随同每一软件产品销售配套读卡器一份,每份含税价格117元,收取培训费88.5元/人(定于12月15日办培训班,报名人数480人),企业会计认为软件产品使用权转让及培训业务不属货物范围,开具了普通发票,读卡器销售属货物销售范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账务处理分别为:
(1)软件产品收入
借:银行存款 477360
贷:产品销售收入――软件 40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360
(2)读卡器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160
贷:产品销售收入――硬件 4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60
(3)培训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4248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480
借:其他业务支出2336.4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124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48.68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63.72
4.12月15日,举办培训班时,又有零散企业20户财会人员参会,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有限,企业会计将软件产品、读卡器、培训费合计每户1200元,全部开具在一张普通发票上,共开具了20份普通发票,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软件 19000
其他业务收入――培训 17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30
借:其他业务支出 97.3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88.5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2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65
5.12月30日支付供电部门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电费3000元,税额510元;支付供水部门水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水费600元,税额36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水费 600
管理费用――电费 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6
贷:银行存款 4146
6.12月31日,外购生产硬件产品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税额13600元,货款尚未支付,原材料已入库。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应付账款 93600
(二)
要求:审核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正表、附表及相关资料。扼要指出存在影响纳税的问题,计算企业2应补(退)各税税额(需列计算过程,以万元为单位,各步骤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资料:融合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主要从事各种书籍、报刊杂志印刷、印刷设备的研制开发及生产销售活动。年2月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该公司200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获得如下资料:
(一)企业会计人员编报但尚未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部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 纳税人所属行业 纳税人开户银行 账 号
收
入
总
额
行 次 项 目 金额 1 销售(营业)收入 13200 2 减:销售退回 0 3 折扣与折让 0 4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2-3) 13200 5 其中: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 0 6 特许权使用费收益 0 7 投资收益 0 8 投资转让净收益 0 9 租赁净收益 10 10 汇兑净收益 0 11 资产盘盈净收益 0 12 补贴收入 0 13 其他收入 0 14 收入总额合计(4+6+7+8+9+10+11+12+13) 13210
扣
除
项
目
15 销售(营业)成本 10960 16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112.5 17 期间费用合计(18++42) 2406.15 18 其中:工资薪金(见附表四) 612 19 职工福利旨、职工工会经典、职工教育经费(见附表四) 136.5 20 固定资产折旧 516.17 21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0 22 研究开发费用 150 23 利息净支出 120 24 汇兑净损失 0 25 租金净支出 0 26 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0 27 业务招待费 138.6 28 税金 32 29 坏账损失 0 30 增提的坏账准备金 0 31 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0 32 投资转让净损失 0 33 社会保险缴款 103.68 34 劳动保护费 27.2 35 广告支出 280 36 捐赠支出 20 37 审计、咨询、诉讼费 30 38 差旅费 110 39 会议费 50 40 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 70 41 矿产资源补偿费 0 42 其他扣除费用项目 10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43 纳税调整前所得(14-15-16-17) -368.65 4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45++59) 350.45 45 其中: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 228 46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额 39.9 47 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 0 48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 72.55 49 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 0 50 赞助支出纳税调整额 0 51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 0 52 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 0 53 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 0 54 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 0 55 罚款、罚金或带纳金 10 56 存货跌价准备 0 57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0 58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0 59 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0 60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61+62) 75 61 其中: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 75 62 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0 63 纳税调整后所得(43+44-60) 6.8 6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0 65 减:免税所得(66++72) 0 66 其中:国债利息所得 0 67 免税的补贴收入 0 68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0 69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0 70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0 71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0 72 其他免税所得 0 73 应纳税所得额(63-64-65) 6.8 74 适用税率 27% 75 应缴所得税额 1.836 76 减:期初多缴所得税额 0 77 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0 78 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0 79 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0 80 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 0 81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5-76--80) 1.836 纳税人代表签章:
纳税人单位公章:
日期:
联系电话: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
日期: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 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公章:
受理申报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行次 项 目 应付工资
薪金总额
职工
福利费
职工
工会经费
职工
教育经费 1 2 3 4 5 6 2 生产成本 600 84 - - 3 制造费用 72 10.08 - - 4 销售(营业费用) 144 20.16 - - 5 管理费用(不含科研人员工资及三项费用) 462 64.68 27.6 20.7 6 在建工程 48 10.92 - - 7 职工福利费 18 2.52 - - 8 职工工会经费 6 0.84 - - 9 合计 - - - 10 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或实际提取的三项费用 1380 193.2 27.6 20.7 11 准予税前扣除金额 1152 161.28 23.04 17.28
说
明
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1000人。其中,车间生产工人500人,管理人员50人,销售部门人员100人,行政管理人员280人(含科研人员20人但工资及三项费用在“研究开发费用”专栏中反映)
基建工程50人,福利部门15人,工会组织5人。
工资薪金项目纳税调整额:228万元
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纳税调整额:39.9万元
(二)注册税务师审核其2001年账证资料时,又摘录如下业务:
1.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请中价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改制前固定资产账面原值5000万元,评估增值100万元,公司在改制后,按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并确定该批固定净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10年;又于2001年9月交付使用在建工程A车间,企业账面价值1000万元,按规定使用期限为20年,企业实际按10年计提折旧,净残值率为5%,企业全年累计计提折旧费用为516.17万元。
2.企业2001年1月1日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为12%,其中800万元用于A车间基建工程,200万元用于采购材料物资从事生产经营,企业在2001年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得了贷款利息支出120万元,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借方。
3.企业于2001年底,经过清理往来账户,发现一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金额8万元,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单位 8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0000
4.企业自2001年5月起将闲置房屋一间出租给某饭店使用,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上载明租赁金额为月租金2万元,租赁期自2001年5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租房合同上已贴印花税5元,按月支付租金。
2001年共收取租16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6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60000
企业为出租房屋发生装修费用支出6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出租房屋净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0
5.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确定开发费用为120万元;2001年度为150万元,其中新产品设计费7.4万元,原材料、半成品试制费48万元,技术图书资料费4万元,研究机构人员工资72万元,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12.6万元,其他经费6万元。经核实,附表四“管理费用”中核算的工资总额及三项经费中不含研发人员的工资及三项经费84.6万元,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月。
6.申报正表第36行“捐赠支出”20万元,其中10万元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5万元系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减灾委员会”;5万元系直接向某贫困小学发生的捐赠。
7.申报正表第42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10万元,其中6万元为银行贷款逾期还款被加收的罚息支出;4万元因环境污染,被环保局处以的罚款。
税务代理业 第6篇
关键词: 增值税; 产品代销;会计准则
企业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和减少库存,经常会采取代销这一营销方式。典型的委托代销的受托方只是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销售活动,其后果归委托方承担,因而从受托方讲,代销行为本身并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但是,从税法的角度讲,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防止纳税人非法避税,不得不将委托代销行为视为销售,并依法征收增值税,致使会计与税法在对待代销的看法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对企业代销行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法略作比较,目的是加深对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认识,以正确运用税法和会计准则工具,在正确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能够为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
一、对代销方式的分类考察
(一)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代销协议,双方按照约定的价格结算代销款项,受托方可以自行决定对第三方的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费用的一种代销方式。视同买断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附有买断条款的代销方式,即代销协议明确约定受托方负有买进义务,不能退还代销商品;另一种是不附有买断条款的代销方式,即代销协议明确约定,受托方可以将未销售商品返还给委托方。在前一种代销方式下,委托代理双方是一种真实的买卖关系,委托方在将代销商品移送给受托方时即可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该种销售方式下,会计与税法的认识基本一致,双方都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在后一种代销方式下,双方不是一种真实的买卖关系,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当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指委托方与受托方约定,受托方只能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双方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结算代销商品价款,委托方另外向受托方支付代销费用的一种代理销售方式。在该种代销方式下,会计与税法的认识存在比较大的分歧,由于双方不是一种买卖关系,甚至连形式上的买卖关系都不是,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当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是,与视同买断方式一样,税法要求双方都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而且还要另外就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均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一)受托方的税务处理
对受托方来说,不管什么形式的销售代销货物行为均应视同销售,受托方将货物卖出时发生纳税义务,并按照货物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受托方向委托方另外收取的手续应当计算营业税。
(二)委托方的税务处理
不管什么样的代销方式,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代销清单时均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纳税。如果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就已经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则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时产生纳税义务,如果委托方在发出货物满180 天仍未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则在发出货物满180 天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
三、代销行为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确认原则
从会计角度分析,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应当确认收入,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收入的定义和收入确认的条件。只要代代销行为不引起货物权属的改变,会计上就不应当确认收入;只要代代销行为引起货物权属的改变,即货物的所有权由原会计主体转移给新会计主体,会计上就应当确认收入。
(二)会计核算方法
在代销方式下,受托方会计处理要复杂于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可以确认产品销售收入,这要取决于具体的代销方式,即实质上是属于真实的买断关系,还是视同买断关系,以及是否属于收取手续费方式。
1.受托方会计处理
(1)真实买断
真实买断即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买断,受托方接受代销商品后无权将未销售代销商品返还给委托方。对于双方而言,在代销产品转移时,即可确认买卖关系。受托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为:第一,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结算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第二,受托方对外销售后,按照实际销售价款和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按照实际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三,按照代销商品的实际购进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第四,收到委托方发票时,借记“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记“应付账款”。
(2)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即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买断,受托方可以有条件地将未售商品退还给委托方,因此“买卖”双方并不是一种真实的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该种代销方式下,受托方在接受商品时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对于委托方而言,受托方只有将商品销售给第三方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在该结算方式下,受托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视同断结算方式完全相同。
(3)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也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销售方式,“买卖”双方也不是一种真实的买卖关系。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受托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为:第一,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第二,结算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第三,计算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第四,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2.委托方会计处理
(1)真实买断
在真实买断方式下,买卖双方是一种真实的买卖关系,因此,在委托方向受托方移送商品时,可以立即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会计委托方的会计处理过程为:第一,交付代销商品并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借记“应收账款”,按照与受托方协议的结算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同时按代销商品的生产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第二,收到受托方支付的代销商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2)视同买断
在该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商品并不意味着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只有当到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具体会计处理为:第一,交付代销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第二,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第三,收到代销商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代记“应收账款”。
(3)收取手续费方式
与视同买断类似,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商品时,商品销售过程并没有完成,只有当收到受托方的供销清单时才能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具体会计处理过程为:第一, 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第二,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委托代销商品”;与受托方结算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收账款”;第四,收到代销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三、结束语
从会计角度讲,除真实买断,无论是视同买断还是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方都只都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对于受托方而言,供销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必须通过收入准则的测试。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只要将代销商品出售给第三方即可确认产品销售收入,而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不能确认产品销售收入,而只能确认供销手续费收入。从税务角度讲,在各种供销方式下,代理双方均可以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参考文献:
1.章君.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辨析——基于新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1(08).
我国税务代理主体问题探析 第7篇
1.1 事务所和税务机关的关系定位不准
我国事务所和税务机关的关系定位不够准确, 事务所没有完全独立于税务机关。1994年以前, 我国税务代理相关业务由税务部门办理, 到1999年, 税务代理业务开始与税务机关分开, 逐渐独立。经过了多年的独立发展, 大多数从事税务代理的事务所都实现了市场化运作,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一定了积极作用。少数事务所因循守旧, 不能转变观念, 存在着一些依赖思想和侥幸心理, 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少是从税务机关退下来的, 或者和相关政府部门有各种各样的关系,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业务的独立开展, 影响了这些机构的独立发展。因此, 我国税务代理事务所发展出现了很大的不平衡性。
1.2 事务所自身定位不准
我国事务所缺乏对自身的准确定位, 大多数税务代理机构从事简单的、低层次的代理记账、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等工作, 而从事税务筹划、税务咨询等较高层次和水准的工作则较少。从业务范围来看, 目前全国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约占9%左右, 其中:单项代理约占70%, 全面代理约占30%;在代理项目上, 纳税申报约占30%, 纳税审查占25%, 税务顾问占18%, 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 其他涉税事项占14%。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我国事务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层次较低, 技术含量不高, 事务所要对自身进行准确定位, 发掘税务代理业务的深度和广度。
2 我国税务代理主体不明确
目前, 在我国的税务代理业中, 存在着税务代理主体不明确的现象, 这一现象阻碍了我国税务代理的良好发展。
首先, 在我国, 有些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并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在我国, 中小企业很多, 这些企业不需要高层次的税务代理, 只需要进行简单的纳税活动。因此, 一些稍懂税法的人员就承担了税务代理的角色, 帮助企业进行简单的纳税活动。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需求, 同时也会给企业降低纳税成本, 但是由于这些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对国家的各种法规政策理解不足, 在代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问题, 从而给企业带来不良的影响, 也阻碍整个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
其次, 我国注册会计师等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存在着较大争议, 这是我国税务代理主体不明确的又一表现。国际上, 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但在我国, 这一问题还有争议。对于从业主体, 不应当人为主观判定, 应当从其专业水平上考虑, 如果其具有税务代理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那么使其进入该领域进行服务, 必然可以促使税务代理相关业务的发展, 同时也会加大各行业间的市场竞争, 使其更快更好的发展。
3 对我国税务代理进行准确定位
在我国当前, 事务所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其相关业务行为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但是我国有些事务所挂靠于税务机关, 这就造成事务所与行政管理部门关系紧密, 降低了它管理上和业务上的独立性。要想使税务代理业务得到良好发展, 事务所应与税务部门想独立, 强化优质服务,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这样才能促进行业的迅速发展。
此外, 事务所要对自身进行准确定位, 要创新服务方式与服务内容。事务所不仅要开展基础的税务代理服务, 还要提高服务层次, 扩大服务范围, 代理服务必须提高到智能型的层次, 要主动为企业利益着想、主动想在企业的前面, 从而达成纳税人的目标。
4 明确税务代理主体
4.1 税务代理业务要由专业人士进行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国家的考试和认证, 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应当指出的是, 目前社会上很多没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也从事一些简单的税务代理工作, 我国应当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以促进我国税务代理行业的良好发展。
4.2 注册会计师可以进行税务代理
注册会计师是最早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从专业角度而言, 注册会计师知识结构全面, 对会计、税务、审计等业务较为熟悉, 具备税务代理行为的专业素质。从竞争角度而言, 注册会计师进入税务代理行业, 可以加大该行业的竞争, 促进行业发展。从代理服务质量来说, 由于注册会计师群体素质普遍较高, 更能提供高质量、高层次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等业务, 提高行业的知识技术含量。综上, 我们可以看出, 注册会计师进行税务代理的益处颇多, 因此不能否认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的主体地位, 相反, 我们应当对这种进入进行提倡和鼓励。
4.3 税务代理主体的多层次多样化
税务代理业务的范畴很广, 业务内容很多, 其中既有传统业务如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等, 又有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等对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的业务。这就决定了我国税务代理的主体应当是多层次多样化的。简单的、技术要求不高的业务, 由基层税务代理人员完成。对于纳税筹划等对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的业务, 则由高层次的税务代理人员进行。主体的多样化, 使得服务更加细化, 从而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税务代理业才能更好的生存, 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许慧萍.西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长研究述评[J].财会通讯, 2013 (04) .
[2]许慧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问题探讨[J].财会通讯, 2014 (04) .
“税务代理”模式的实践应用 第8篇
一、税务代理的基本情况
1993年, 国家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1994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1996年11月, 国家税务总局与人事部联合制定颁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税务代理行业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一样, 成为国家保护和鼓励发展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实践, 税务代理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自发到有序, 已形成了一定规模。
截止2011年12月31日, 全国共有税务代理机构8, 100多家, 从业人员近30万人, 已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有5.6万人。目前全国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约占19%左右, 其中:单项代理约占80%, 全面代理约占40%;在代理项目上, 纳税申报约占50%, 纳税审查占35%, 税务顾问占28%, 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23%;其他涉税事项占24%。委托税务代理申报率为100%, 申报准确率在97%以上, 均高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率和准确率;争议发生率不高于1%。目前, 我国委托税务代理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 如日本有90%以上的企业委托税理士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70%的企业和几乎是100%的个人;澳大利亚约有9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办理涉税事宜的。
二、税务代理的受制因素
我国税务代理行业发展缓慢, 其主要原因是市场需求缺乏, 有效供应不足, 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税务治理环境。加强税收征管、强化依法治税是税务代理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 推行纳税申报制度是税务代理产生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 执法严格、处罚得力, 是促进税务代理发展的外部条件。许多纳税人因惧怕违法受罚而聘请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尽管实行了纳税申报制度, 但有些税务机关却擅自改变税款征收办法, 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也造成税务代理市场需求缺乏。由于某些执法者素质不高, 执法不严, 处罚不力, 使得某些纳税人感到没有外在压力, 因而缺乏寻找税务代理的内在动力。
(二) 税务代理制度。税务代理制度健全与否, 是影响税务代理市场规范性的重要因素。实行税务代理制的国家, 都有较健全的税务代理法规相约束, 如日本有税理士法, 美国有税务代理规则等。目前, 我国的税务代理法规主要是《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 为税务代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出台较晚, 法律级次不高, 相应的约束力也较弱。
(三) 全民纳税意识。纳税意识的强弱, 一般与人们的思想、文化、业务素质以及税收法律环境有关。如果纳税人综合素质较高, 税收法律环境建设较好, 纳税人就会对纳税问题有一个正确认识, 因而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某些纳税人便会出于自身办税能力的考虑而寻求社会中介服务。而我国某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 纳税自觉性较低。有些纳税人存有偷逃骗税心理, 自行申报不实, 更不愿让代理人介入, 何况还要在纳税之外支付代理费用。这种思想意识影响了税务代理业务开展。
(四) 市场经济程度。税务代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从世界范围看, 实行税务代理制的国家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市场经济愈发展, 社会分工愈精细, 专业化、社会化程度愈高, 作为一种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智能型中介服务便会应运而生并发展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正在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 市场经济的发展尚不充分, 税务代理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困难, 影响了代理行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
(五) 代理机构状况。由于多方面原因, 我国税务代理运作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税务代理管理机构不健全, 管理比较薄弱;二是有些地区凭借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 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占领市场;三是代理层次较低, 服务质量较差, 据统计, 从业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只有35%, 大专学历的占61%, 中专以下学历的占10%。多数代理机构只是从事代理纳税申报、代理发票领购、代理小型业户的建帐和记账等一些简单的事务性工作。至于审查纳税情况、税收筹划等较高层次、较高水准的业务开展较少, 使税务代理工作在低水平、低层次上运转, 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市场的拓展。
三、税务代理的发展策略
(一) 加强税法宣传, 增强纳税意识。一方面, 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 懂得为什么要纳税、纳什么税、如何纳税、不纳税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 增强其纳税自觉性。另一方面, 要进行税务代理宣传, 使税务部门、税务代理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充分认识税务代理的性质、职责和作用, 增强代理意识。只有全社会法律意识增强, 依法征纳税的法律环境形成, 才能促进税务代理业的发展。
(二) 深化税制改革, 建立现代制度。为了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机制, 在公平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将其全部精力集中于自身的经营管理, 对其他的社会需求, 就要通过市场中介服务予以满足。由于国家与企业收入分配关系最终要统一到税收分配关系上来, 因而税负的高低将会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者非常关注的问题。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研究税法, 于是便会产生委托税务代理的愿望。
(三) 加强税收征管, 健全税务代理。
1.建立健全税务代理机构, 加强管理工作。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 一要靠行政管理, 二要靠行业自律管理。这就要求组建注册税务师协会, 制定自律制度,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各地税务代理管理机构要配合做好税务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 使代理机构尽快向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转化, 以充分体现社会中介组织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2.建立健全税务代理制度。税务代理制度主要是税务代理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现阶段, 应在继续执行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 加紧制定有关税务代理业务开展的具体规章制度, 如税务代理工作规程、税务代理收费办法等;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规范税务代理工作, 约束代理人员的行为。 () ,
(四) 加强内部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税务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如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 加强内部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以服务为宗旨, 以质量求生存, 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工作, 提高其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引进高素质、高层次、高水平人才, 积极拓展业务内容, 开展高层次的服务项目, 为纳税人提供高水准、高质量的智能型服务。
总之, 发展税务代理行业, 一要考虑税务代理生存和发展的大环境, 二要考虑税务代理的执业状况。从市场需求和有效供给两方面入手, 并辅之以其他手段, 激活税务代理市场, 以此推动税务代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怎样办好税务代理[M].北京:学苑出版社, 2011
[2].刘治中.各国 (地区) 的税务代理制度[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1
税务代理业 第9篇
关键词:税务代理,缺陷,对策,措施
税务代理制度就是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代理人员接受纳税人委托, 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结算清缴、自我检查等涉税事项的规章制度。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一、我国实行税务代理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一) 实行税务代理的必要性
1、它是依法治税的需要
由于税务代理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 它介入税收事务, 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同时, 随着税法的完善, 为了保证门类繁杂的税收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 税务机关也需要有一个联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并要求这个中介既能胜任涉税业务, 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而税务代理机构恰好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而逐渐成为税收征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它是纳税人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必然会有竞争, 而税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影响到纳税人的竞争实力, 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和人们纳税意识的增强, 每个纳税人要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 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 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 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 寻找精通税法, 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 这就需要大力发展市场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咨询、协调、公证、监督等作用。而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扮演的正是这样的角色之一。
(二) 实行税务代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国务院颁布的实施细则对税务代理问题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同时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税务代理规则。此后,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因此,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我国税务代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目前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瓶颈
(一) 税务代理事务所规模小, 发展不平衡
目前国内90%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额都在500万元以下, 超过500万元的仅有10家左右, 虽然已经形成了部分地区性大所, 但还没有全国性的连锁大所。另一方面,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良荞不齐, 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总体上不能令人满意。
(二) 税务代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税务代理资格认定和税务代理人确认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漏洞。税务代理是一项政策性强、受法律约束较强的工作, 因此受托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资格认定,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确认批准, 所有机构不得从事税务代理。税务代理专业人员必须经严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并由省、自治区、自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方可从事代理业务。就目前我国国情而言, 具有正规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还较少。
另外, 在实际工作中,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很难分辨前来办理涉税事宜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人员还是代理人员, 很多没有代理资格的公司和人员利用这个管理上的漏洞, 从事非法的税务代理业务。有的地区在确认代理人资格管理方面, 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有的部门, 在代理人前来办理涉税事宜时, 不是承认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 而是认可工商局发放的代理证件。
(三) 税务代理工作业务不规范
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存在着强令代理、指定代理和介绍代理等问题。这些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新设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成为纳税主体时,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强令其同某一税务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为其服务, 否则拖延受理。
2、税务机关不能定期公布有资格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名单。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介绍纳税人和某一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并利用其职务的影响促成合同的签订。
4、在以上情形下, 税务机关会给予纳税人在税收征收及税收稽查等方面以便利和优惠。
5、当纳税人被查出有纳税违法问题时, 税务机关暗示有问题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从中协调解决。
三、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初步构想
首先, 应建立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税务代理制度, 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 提高社会各界对税务代理的认识, 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 建立健全税务代理制度的法制体系是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必然选择。
第三, 不断完善税制结构和税务代理制度, 发挥税务代理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的作用。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十二字”税改方针。可以说, 税收改革越深入, 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需求就越强烈。但是, 只有将纳税义务真正归还给纳税人, 让纳税人明白纳税申报、减免税申请、税收行政复议和纳税申诉等到是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才有明确的可委托的代理事项, 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税务代理市场。相信在“十二字”税改方针的指导下, 税务代理在今后的税收工作中一定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第四、加强税务代理队伍建设, 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素质, 强化税务代理人员的后续教育, 重视税务代理后备队伍建设, 要求税务代理人员进行年度培训和知识更新, 不断提高其自身的业务素质, 使其能适应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 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税务代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贺志东《税务代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
[2]、周宁《浅论税务代理制度》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2期
税务代理业 第10篇
在一次对124家地区分布涉及四川、山东、上海、陕西、山西、浙江、江苏等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问卷调查时, 对收回的有效问卷的统计显示, 有85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非审计服务, 占全部样本的68.55%。其中, 微型会计师事务所27家, 占微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57.45%;小型会计师事务所19家, 占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57.58%;中型会计师事务所22家, 占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84.62%;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7家, 占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94.44%。具体如表1所示。
注:微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200万~5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500万~1 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1 0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比重并不是很大, 还有近三分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仍是以提供单纯的审计服务为主, 这一现象在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尤为突出, 而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又有多少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呢?
虽然税务代理业务一直以来都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传统业务之一, 但由表2可以看出,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比重相对较小, 在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和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重则更小;相反, 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重却相对大一些。
二、原因分析
分析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 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为什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占总体数量的比重较小;二是为什么规模相对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比重偏大, 而在规模较大甚至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其比重反而较小。
1. 现行税务代理业务提供的代理层次较低, 难以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代理市场需求不足。据抽样调查测算, 2005年全国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约占9%。在代理项目上, 纳税申报占30%, 纳税审查占25%, 税务顾问占18%, 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 其他涉税事项占14%。由此可见, 提供的税务代理服务主要局限于纳税申报、纳税审查、税务登记等传统代理业务, 这些业务相对简单, 技术性较低, 纳税人一般自己都能完成, 由此造成代理市场需求不足。
2. 国内其他中介服务行业业务兼容的出现, 使税务代理市场竞争加剧。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代理部。提供税务代理服务并非会计师事务所一家独占。特别是注册税务师队伍不断壮大与迅猛发展, 到2006年我国注册税务师已有5.6万人。他们在不断发展与壮大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能提供具有较高质量的服务。这些行业的介入, 必然使税务代理市场这块“大蛋糕”被瓜分。
3. 一直以来税务代理业务都是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传统业务, 在长期的从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形成了良好的职业传统, 因而由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风险自然低一些。而基于审计业务的激烈竞争及其高风险的弊端和税务代理业务的优点, 考虑到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 作为非审计业务的税务代理 (尤其是较低层次、较简易的税务代理业务, 如代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 无疑成为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首选, 这对于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及壮大是极为有利的。
4. 虽然较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相对匮乏, 但税务服务市场中税务代理业务的长期开展, 却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相对充足且业务较娴熟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才储备。基于成本的考虑, 较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理所当然地会选择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5. 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 在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以及资本方面具有优势, 同时考虑自身的长远发展和壮大, 在同行业中更具竞争力, 这使得他们不满足于现状, 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探求其他新型非审计业务中。相反, 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自身条件所限 (尤其是缺乏专业人才) , 对提供其他非审计服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对策分析
1. 充分肯定目前的税务代理发展模式。
就以上分析来看, 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模式选择的是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混合型发展模式, 即选择由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共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道路。
一方面, 我国发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依靠注册会计师的力量。税务代理是与财务、会计、审计有内在联系的一项业务, 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我国注册会计师出现的时间较早, 现有制度以及人员数量、素质等方面都比注册税务师要健全和更有优势, 从而成为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主要力量。
另一方面, 仅依靠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又远远不能满足该业务的发展需求, 还必须依靠专业化的税务代理机构, 积极发展专门的税务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等也是一种现实选择。当前, 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并存有利于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 混合型的发展模式是适应我国现实国情的。
2. 拓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 转变税务代理业务的服务功能。
要积极拓展税务代理业务的服务范围, 使事务性业务向咨询性业务 (如纳税筹划) 转变, 转变税务代理业务的服务功能。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将逐步开放中介服务市场。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 国外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代理人员将进入我国代理市场。尽管这些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不太了解, 对我国的税制还存在一个从陌生到熟悉的认识过程, 但是由于他们长期从事中介服务从而形成了良好的制度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建立了系统的理论体系和规范的运作模式, 形成了国际服务的多元化和服务网络的一体化, 因此国外税务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涌入, 势必分割我国涉税服务市场份额。同时, 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开放形势下, 在华外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 规模不断扩大。其在长时间的市场竞争和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良好的运作模式, 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 有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和详尽的财务规划, 在激烈的竞争中有强烈的税收成本控制意识, 并通过各种先进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税务管理目标。对于日益扩张的全球化经营, 为了保证企业在世界各地经营中税收风险的规避和税收成本的控制, 聘请本地的税务中介和专业人士则成了企业税务决策的主要方式, 而对税务代理业务的要求也转向纳税筹划等新型业务。
面对激烈的竞争和代理服务市场的巨大潜力, 提升注册会计师在国内税务代理市场的份额, 我们应该转变税务代理服务的职能, 向咨询性业务转变, 开展纳税筹划业务。
纳税筹划在国外早已普遍存在, 其涵盖了对个人的纳税筹划、区域性的纳税筹划和跨国投资的纳税筹划。在欧美的税法理论中,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是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享有的不交税或少交税的权利。同时, 纳税筹划具有培养企业纳税观念, 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为税收杠杆发挥作用提供条件, 促进国家税收立法及政策不断完善, 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等作用。世界上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把纳税筹划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来开展。
开展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强调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纳税主体对涉税经济活动做出系统的事先安排, 主要是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投资方式及交易时间等以达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目的。这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综合运用税收、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能力, 而目前注册会计师所能提供的服务与企业对纳税筹划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我国的纳税筹划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业务量少, 未形成规模效应, 管理不规范, 效率较低, 人才缺乏。因此,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将纳税筹划作为主要业务来抓, 同时利用工作分工, 由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来从事纳税筹划业务, 不断开拓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空间。
参考文献
[1].陈孝.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服务的开展现状——基于实务界的问卷调查.山东经济, 2006;2
[2].管强.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与创新.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