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信用分析(精选9篇)
市场主体信用分析 第1篇
一、参与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银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行为的准则。虽然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参与者利益的获得取决于相互间的合作与努力,但由于他们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过程中,相互间存在着利益冲突。
1.中小企业与贷款银行的利益冲突。由于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规模小、实力弱、信用低、经营风险大等弱点,使其在发展中对融资的需求更加迫切,但由于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对中小企业贷款充满风险。面对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从风险控制与管理的角度出发,不愿意直接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即使在民营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的市场盈利前景很好,对其融资是有利的情况下,银行也为回避中小企业自身信用不足的风险,往往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抵押担保,但是中小企业一般规模小、资产少,能满足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更少,只得面临着融资困境。
2.中小企业与担保公司的利益冲突。信用担保的出现很大地弥补了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缺陷,降低了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交易成本,分散了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贷款风险,但两者间也有利益冲突。商业性信用担保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即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和互助性的担保公司,也要维持收支平衡和微利,否则连续亏损会导致担保公司自身因供血不足而倒闭,更无从谈起扶持中小企业了。因此担保机构出于利益的考虑,在实践中通常采取的措施有:一是通过提高中小企业担保标准来减少违约损失,如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风险金或按担保资金的比例缴纳风险基金、担保费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倍数收取等,而这却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与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二是为促使中小企业积极还款,信用担保公司特别是商业性担保公司利用反担保措施分散风险,过多的反担保要求不仅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增大,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而且中小企业规模小,能用于反担保的资产少,一旦出现代偿风险,信用担保机构从中小企业处获得的补偿也极为有限。随着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条件和担保费率的提高,中小企业“逆向选择”行为出现了,那些愿意负担较高信用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往往倾向于投资那些低成功率但成功时收益较高的项目,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或项目)赶走了低风险的中小企业(或项目),中小企业的平均风险程度上升,最终影响到融资信用担保公司的收益。
3.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间的利益冲突。融资信用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之间的良好合作是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三者之间,银行是资金供给者,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没有贷款银行的合作,担保公司的经营业务根本无法开展。而在担保公司介入后,银行管理费用降低,放贷失误责任减轻,不再独自面对市场风险。所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应成为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之间的合作原则,特别是在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分担上。但在现实中,由于它们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的所起作用的差异,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也由于协作贷款银行与融资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担保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会隐瞒不利于其信用评级的信息。当协作银行难以获得对担保机构全面真实的信息时,出于对风险的规避,往往不愿意与担保机构分担贷款风险;或提出苛刻的条件,要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限制担保的放大倍数,使担保的杠杆作用难以发挥。担保机构在这种不平等合作中承受了较大的风险。随着风险的增加,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降低,转而经营其他业务。担保机构的退出反作用于贷款银行,银行又回到最初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中。
4.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的利益冲突。融资信用担保业是一个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业。担保机构通过提供一种特殊的社会产品信用,有效解决了金融交易中因中小企业信用不足而产生的金融阻塞问题,使中小企业获得了贷款,社会资金的使用率得到了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在这个过程中它只获得有限的担保费收入却要承担巨大的贷款代偿风险。私人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称性使私人部门不愿多介入,以致无法靠市场达到最有效的供给,因此政府应该出资扶持担保机构。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形式有多种,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再担保机制等。再担保机制是担保公司分散和转移担保风险的重要形式,起着为担保公司“增信、分险”的作用,其建立和健康运转将促进整个融资担保体系的良性循环。虽然利润最大化不应是再担保公司的首要目标,但再担保机构在经营中也存在风险:一是当担保机构向同一再担保机构转移较多风险时,再担保机构代偿的风险增大,如果缺乏持续的财政资金注入,会影响再担保系统持续发展[1]。二是随着政府对再担保机构财政补偿的不断增加,对利益的忽视使其疏于对担保机构的调查和筛选,而一些担保机构在接受了再担保后,放松对中小企业的选择标准和过程监督,企业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增加,再担保机构的赔偿率随之增大,政府成为担保赔偿的名副其实的最后买单者,对担保机构的扶持作用无法持续[2]。
二、反映参与主体间利益关系的主要指标
融资信用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参与主体担保机构、贷款银行甚至是再担保机构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因此对风险的尽力规避成为他们在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中行为选择的准则,这一准则在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分担比例、贷款银行愿意提供的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间的再担保费率、再担保比例等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运作指标的制定上得到了充分反映。
1.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担保总规模是指担保机构按照资本金倍数放大功能所能得到的可能担保总额。通过放大倍数可以控制担保规模,从而有效地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3]。如果担保倍数太小,担保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有限,不利于提高担保机构的效率,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也有限;如果担保倍数太大,一旦发生代偿,担保机构资不抵债的风险就很大,银行与其合作的风险就大,所以世界各国都通过法律对担保放大倍数进行了规定。我国财政部发布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虽然法律对合适的担保放大倍数进行了规定,但在现实中,放大倍数实际上是银行与担保机构不断博弈的结果。在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中,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一般规模大、实力雄厚、资金较充足,而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实力弱、资金相对不足,风险控制水平有限,且信息不透明。在两者的担保协作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协作银行,对担保公司的信用缺乏信任。因此协作贷款银行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即使有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也不愿意冒险向中小企业,尤其是经营效益较差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希望担保放大倍数越小越好,所承担的风险越少越好。2010年全国融资性担保的信用放大倍数只有2.1倍,远未达到10倍的上限,由于信用放大倍数不高,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盈利能力不高(通常担保行业的信用放大倍数要达到5倍才会盈利)[4]。但从长期看,这种杀鸡取卵的做法并不符合银行的长远利益,银行获取利润的机会是建立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基础之上的,特别是在外资银行进入,银行业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
2.风险分担比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市场主体间的合作一定要建立在两者利益均衡的基础之上。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也是如此,只有达到一定的均衡,它们的合作博弈才能重复,它们之间合作的正效应才能实现,即银行和担保机构都能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获利,而中小企业也得到了所需的金融支持。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是银保双方合作的基础,是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它们到底要各自承担多少风险比例,是由担保公司与协作银行之间从各自利益出发博弈的结果。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在银行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风险分担博弈中担保机构处在明显的下风,一般要承担100%信用风险,并且在满足其他附加条件的情况下,一些商业银行才愿意成为其协作银行。学者们分析了银行不愿承担风险的原因是我国的银行业在巨额的不良资产的压力下,加强了信贷管理责任制和信贷风险控制系统的建设,以不良贷款的绝对和相对指标作为考核银行业绩的重要指标。由此形成了银行业通行的风险偏好追求风险最小化的市场定位,追求安全系数最大化的抵押贷款,追求风险转嫁最大化的担保程序”[5]。而担保机构处于弱势地位,无力与商业银行对等谈判风险比例问题,银行在没有受到社会(如法律、法规)强大压力下自然也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风险控制原则[6]。
银行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参与者,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这是市场赋予的责任,否则会产生许多负效应。贷款银行如果把风险全部转移到担保机构将会使担保业面临巨大的挑战,对担保业务的开展形成直接的挤出效果,担保机构的退出反作用于银行,银行的最终利益受损。而且,贷款银行把全部风险都转移给担保机构以后,由于没有风险的压力,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市场参与能力,长期下去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7]。可见最终受损的是双方的利益。
3.担保费率。金融担保属于信用商品,和其它普通商品一样具有价格。金融担保费率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担保价格,是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向接受融资担保服务的企业所收取的报酬。这个报酬既是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授信成本的补偿,也是对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的回报。担保机构通常会依据项目风险系数确定相应的担保费率。费率定价太低,中小企业金融信用担保机构无法获得合理的风险补偿,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费率定价太高,不仅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导致企业转而寻求其他不规范的融资方式,如地下钱庄等,而且会产生负面逆向选择效应,促使风险厌恶的中小企业因融资成本高而退出金融担保市场,担保贷款流向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企业,增加了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和对协作银行的违约风险。因此担保费率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影响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三方利益的重要指标。
目前,我国金融担保市场尚处于严重的“卖方市场”,这种卖方市场所呈现出的“担保权利寻租效应”是极其明显的,我国金融担保市场费率价格失衡已成为一种常态。金融担保市场费率价格的严重失衡,将不仅从根本上制约我国中小企业金融市场资金配置效率的优化与提升,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可持续发展[8]。因此探索均衡中小企业与担保机构利益的科学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定价机制成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一个研究视角,出现了先进的担保费率定价模型,如Va R风险模型、期权定价模型等。
4.再担保分担比例和再担保费率。再担保机构是指对担保机构所承担风险的担保,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所承担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再担保,由再担保机构承担该部分的风险,通过这样的转担保使担保机构最后承担的风险被最大地转移。在我国,按照“政策性主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定位,一般由政府经营信用再担保机构,以达到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目的。但是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信用再担保机构也有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要重视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再担保费率、再担保代偿概率等指标。有学者对这些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如黄楠(2007)运用期望模型分析得出结论: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赔偿概率与信用再担保费率正相关,随着信用再担保费率的上升,担保机构的逆向选择出现,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赔偿概率增大。同时,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赔偿概率与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负相关,随着风险分担比例的提高,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赔偿概率将减小。因此建议信用再担保机构加强对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的审查和监督,信用再担保机构投入的审查和监督成本越多,越易于限制信用担保机构的行动,促使其努力筛选服务的中小企业并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才能使好的中小企业得到融资,又使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再担保机构赔偿率降低,实现多赢[9]。
由于再担保是各国政府支持本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措施之一,再担保费率普遍很低,如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仅就每一笔再担保业务按年0.87%的费率向承办该笔业务的信用保证协会收取再担保费;韩国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对地方信用保证基金收取再担保费,基准费率为0.8%[10]。我国第一个再担保公司北京市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就规定在第一年将根据担保贷款金额按照年率0.8%以下计收再担保费;从第二年开始,再担保机构可考虑根据担保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情况实行差别化再担保费率[11]。
三、参与主体合理的风险分担与利益均衡
以经营风险为主要业务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相应的经济利益是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必要手段,是保证信用担保体系有效运作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适当的风险分担比例、代偿率、放大倍数、担保与再担保费率等指标既是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参与各方合理分担融资风险的需要,也是均衡各方经济效益的关键。
(一)最优担保放大倍数的确定与影响因素
1. 基本假设。
假设担保公司的资本金为K,全部存入贷款协作银行,并按期计息;R1、R2分别为银行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T表示担保倍数,担保贷款总额为KT;F1表示担保费率;R3表示担保贷款代偿率,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贷款追回率为零;I1表示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比例,同时贷款协作银行也分担了相应的风险,比例为1-I1;V为反担保抵押品变现价值占担保资金比例;C1、C2分别表示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发放担保贷款产生的成本费用;I2为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承担的再担保比例;不考虑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的税金;再担保机构没有其他费用,且假定对范围内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行为执行强制再担保,再担保费率忽略不计。
2. 模型建立与分析。在上述假设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公司和贷款协作银行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担保倍数越大,获得的资金支持越多,而担保倍数的决定者是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最优的担保倍数必须同时满足两者的利益需求,所以,
由于担保代偿率与担保放大倍数成正比,因此设R3=φT(φ>0),并代入(3)式得:
得出满足担保机构和银行利益需求的最优担保放大倍数为:
由于φ为常数,R1、R2为外生变量,由(6)式可以看到在一定的代偿率下,担保放大倍数T和担保费率F1、反担保品的充足率V、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I1、再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I2成正相关关系。这也证明了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以风险规避为首要准则,当中小企业愿意提供较多的反担保和较高的保费,当担保机构愿意承担更高的融资风险、再担保机构愿意分担部分风险时,银行愿意提供的担保倍数就越大。
(二)最优担保比例的确定及影响因素
从理论上讲,信用担保机构的最优担保比例应是满足担保机构实现担保风险最小、担保预期收益最大目标下的担保比例。但在我国的担保实践中,如前所述,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在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协作银行基于担保贷款安全的考虑,总是力图将担保贷款风险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转嫁给担保机构承担。所以,这里从银行的利益出发,考察最优担保比例的确定及影响因素。
由于担保倍数随着担保比例的提高而增大,所以设T=AI1,将其带入(2)式得:
由(8)式求出使担保机构收益最优的担保比例为:
由(9)式得知:由于R1、R2为外生变量,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最终由代偿率决定,当代偿率R3越大时,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I1越大。而代偿率与中小企业的诚信度高度相关,因此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改善担保机构和银行风险分担比例的根本之策。
(三)最优担保费率的确定及影响因素
担保费既是担保公司的收入来源,也是中小企业的寻求融资担保的成本支出。已有的研究文献多从担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出发求解最优担保费率,但本文认为担保公司并不是决定担保费率的关键。因为如前所述,担保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倾向于制定较高的担保费率,但高担保费率会引起中小企业的逆向选择,加大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造成利益损失。因此只有中小企业认可的担保费率,才能发挥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也只有中小企业融资所投的项目成功了,担保公司才能获取可靠的保费收益。因此本文从中小企业的角度分析最优担保费率的影响因素。
在前述已有假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假定:(1)申请融资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有多个投资项目,这些投资项目风险各不相同,风险函数由低到高是连续的,每个项目都有成功或失败两种可能结果,成功时的收益为S,概率为p,失败时的收益为0,概率为1-p;(2)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具有相同的收益均值M,M=pS,且为信用担保机构所知;(3)担保贷款是中小企业投资所需资金的唯一来源,担保总额为D(D=KT);(4)担保机构要求的反担保额为W(W=DI1V)。在这些假定下,中小企业期望利润函数为:
对(11)式求,由于(1+R2)DI1>0,故担保费率与企业项目成功概率的关系取决于W与(1+R2)D的对比关系,即当W>(1+R2)D时,,说明在企业提供足够的反担保的情况下,担保费率越高,企业项目成功概率越高,担保公司的风险就越小;当W<(1+R2)D时,,在企业反担保不足时,担保费率越高,企业项目成功的概率越低,逆向选择行为越严重,担保公司的风险越大。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过程中,担保企业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品。在当前许多中小企业无力提供担保公司需要的担保物的情况下,要实现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的共赢,策略选择有二:一是担保公司降低担保费率,政府给予财政补偿和再担保等支持;二是担保公司探求更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反担保方式。
四、结论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第2篇
(国家工商总局政务信息)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执法效能,近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并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状况进行内部分类和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以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实行区别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属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范围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
第四条 市场主体分类情况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对外披露或公示。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
第一节 信用分类标准
第五条 依据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四级。A级为守信市场主体,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市场主体,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用黑牌表示。
第六条 守信市场主体指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原则,具有良好信用的市场主体。企业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警示市场主体指有轻微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3万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3万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1千元以下罚款、没收1千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一般失信市场主体指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没收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没收价值3万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1千元以上罚款、没收1千元以上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指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自动进行分类。
第二节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修复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从该市场主体最近一次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相应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评定。市场主体同时符合多类信用等级认定标准的,以失信程度最高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是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经过规定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信用分类标准,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B级和C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信用等级评定后一年。市场主体在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内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新的处罚记录的,从新的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信用等级修复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D级企业和被责令停业的D级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停业期结束恢复营业后一年。其他情况的D级市场主体不能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动进行评定和修复。
第三章 市场主体行业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 依据市场主体行业风险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热点行业和一般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高危行业市场主体指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相关,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市场主体。高危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一)道路运输行业;
(二)水路运输行业;
(三)煤矿开采行业;
(四)非煤矿山开采行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
(六)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行业;
(七)药品经营行业;
(八)食品经营行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和食品销售行业);
(九)其它高危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市场主体指经营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市场主体。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以下场所:
(一)歌舞厅;
(二)影剧院;
(三)住宿服务场所;
(四)茶楼、茶座、酒吧;
(五)餐饮服务场所;
(六)商场;
(七)网吧;
(八)游戏厅;
(九)洗浴(含洗脚)服务场所;
(十)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第十八条 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指阶段性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行业的市场主体。热点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一)广告行业;
(二)粮食行业;
(三)废旧金属经营行业;
(四)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
(五)农资经营行业;
(六)中介行业;
(七)其它热点行业。
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变化,热点行业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一般行业市场主体指除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热点行业以外的其它市场主体。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属于多种行业的,以风险度最高的行业确定其风险行业类别。
第四章 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
第二十一条 依据市场主体经营地点的不同位置对监管工作的不同要求,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重点监管区域和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 重点监管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学校周边;
(二)商业繁华地区;
(三)旅游景区;
(四)车站、码头;
(五)农村集贸市场;
(六)其它重点监管区域。
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上述重点监管区域进行调整,并划定其具体区域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指重点监管区域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决定是否采取市场主体经
营地域分类。
各区县局、直属局未采取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的,其辖区市场主体视为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五章 市场主体预警分类
第二十五条 依据警示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预警市场主体和无预警市场主体。第二十六条 预警市场主体指具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无预警市场主体指没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 警示信息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产生或由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录入。
除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警示信息外(如全国、全市黑牌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未年检企业、案件查处信息等),相关人员应录入市场主体下列警示信息:
(一)主体资格警示,包括:登记材料不全、被有关部门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股权被冻结、有关部门建议吊销执照、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或冻结、产权未过户、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含经营期限到期);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资格警示,包括:因企业破产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三)企业名称警示;
(四)重点行业专项整顿;
(五)违法违规情况警示,包括需要警示的案件立案信息、大要案件及典型案件;
(六)退出市场未经清算的清算责任人;
(七)其它警示信息。
第六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行业风险分类、经营地域分类等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Ⅰ类监管等级、Ⅱ类监管等级、Ⅲ类监管等级、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符合多类监管等级条件的,以最高监管等级确定其监管等级。
第二十九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为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A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一般行业;
(三)经营地域分类为一般监管区域;
第三十条 对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可以免于日常检查(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二)在年检验照时,提供便捷服务。对经申请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企业,经登记机关认定后,年检时免予审查;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非高危行业市场主体为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B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公众聚集场所或热点行业。
第三十二条 对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二)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或验照时进行针对性审查;
(三)对预警市场主体,应根据预警内容在业务工作中予以关注;
(四)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五)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三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市场主体为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C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高危行业;
(三)监管区域分类为重点监管区域。
第三十四条 对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加强日常检查,每半年至少巡查一
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区县局、直属局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对辖区需要特别监控的C级、高危行业以及重点监管区域的市场主体提高巡查频率(可改设定为每个季度至少巡查一次或每个月至少巡查一次);
(二)在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或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对预警市场主体,应根据预警内容在业务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四)实行严管机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五)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六)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五条 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指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
第三十六条 对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行惩戒淘汰机制。对停业整顿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违法经营行为是否改正,对其新的违章违法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在登记和验照时,加强全面审查;对责令关闭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一)自吊销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
(二)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企业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予年检,并责令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设立相关企业,要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依法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六)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七)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和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区县局、直属局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对市场主体监管等级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监管等级。
第七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规范
第三十八条 各业务处(科)室应加强对本业务口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工作的督促落实,确保分类监管工作全面实施到位。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属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广告媒体单位、商标注册人、无照经营户等其它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片区,并明确每个网格片区的分管干部及其监管职责,实现网格片区划分率100%。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以下要求全面落实辖区经济户口认领,实现经济户口认领率100%:
(一)企业应在核准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二)个体工商户应在核准登记后两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三)商标应在商标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后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四)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格式印刷品、户外广告应在登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以下权限落实重点行业标注工作,实现重点行业标注率100%:
(一)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新设立和变更登记市场主体重点行业的标注;
(二)工商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市场主体重点行业标注错误的,工商所可进行重点行业标注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各级局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重点监管区域市场主体进行标注。
第四十四条 录入的警示信息实行“谁警示,谁解除”的原则,由录入警示信息的部门负责解除。
第四十五条 监管巡查干部应按本办法要求实施市场主体巡查工作,实现分类监管巡查
中国信用卡市场发展分析 第3篇
1. 信用卡市场发展迅速
2006年, 我国信用卡发卡量为2934万张;2007年, 7162万张, 比2006年增加了4228万张, 增幅达到144%;2008年, 14232.9万张, 同比增长57.7%, 增速较2007年回落24.3个百分点1;2009年, 累积信用卡发卡量为18555.6万张, 同比增长30.4%, 增速回落27.3个百分点。2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 信用卡的发卡量增速较快。
2. 信用卡行业是国家重点支持行业
1993年国务院启动了金卡工程。2002年, 统一标识的“银联卡”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发行, 并逐步扩展到全国40个城市。中国银联公司通过强力推行“314工程”, 彻底打破了原来各行、各地相互封闭、自成体系的利益格局, 初步建成了全国互联互通的收单网络。
3. 信用卡普及率和市场成熟度不高
在我国, 信用卡的人均持卡量很低。以13亿人口计, 在2008年底, 我国全国信用卡人均持卡量为0.11张;到2009年底, 信用卡普及率仅为人均持有0.143张, 表明我国信用卡普及率人均持卡增长极度缓慢。
二、我国信用卡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根源分析
第一, 从发卡银行的层面来看, 主要问题是信用卡坏账数量多, 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盈利能力较差。央行公布的《2009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指出, 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持续增加, 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比例持续上升。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 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 与第二季度相比增加16.52亿元, 增长28.6%, 同比增长126.5%;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4%, 比第二季度增加0.3个百分点, 占比同比增加0.8个百分点。3
其根源是, 一方面发卡存在业务风险, 如没有进行征信或征信马虎给信用不合格客户发卡。另一方面, 发卡银行为追求信用卡市场份额, 降低信用卡客户办卡门槛。结果是信用卡发给那些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客户, 最终导致坏账的增加。
第二, 我国信用卡的活卡率低, 严重影响信用卡业务的盈利能力。《2009年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显示截止到2009年底, 信用卡的活卡率一直保持在60%上下, 且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截止到2009年末, 我国发行信用卡的58家银行中仅有6家对外宣布盈利或盈亏平衡。4
究其原因, 主要是发卡行过度注重发卡数量, 忽视活卡率。一方面信用卡营销人员拉人办卡往往出于追求个人业绩的考虑, 靠自身关系而找到客户, 客户虽办理了信用卡, 但并不开通使用, 成为了睡眠卡。另一方面, 现在各个发卡行都实行办卡送礼品制度, 不是真正想要使用这张信用卡的客户可能是因为受礼品诱惑而办理信用卡。银行在信用卡上的盈利主要是源于客户对卡的使用, 如果客户不开通使用, 那么信用卡的成本就难以收回。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 加强营销人员的风险意识的培训。发卡行要对前端的发卡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风险知识培训,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防范和识别风险。同时, 实际操作中, 也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步骤办卡, 从填写表格到申请表的审查, 每一个步骤都要认真实行。尤其是审批人员的风险识别能力尤其重要。根据前端发卡人员的意见, 从各个方面仔细评判申请者的偿债能力。
第二, 加强发卡人员识别目标客户的能力, 目标客户对提高活卡率至关重要。要增强发卡人员的识别目标客户的能力, 就要加强对前端征信人员的培训。营销过程中, 多对客户询问相关情况, 尽量避免让那些受赠品诱惑而办卡的客户办卡。
第三, 加大宣传力度, 促使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从而提升活卡率。“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是中国传统的支付方式, 也是我国信用卡活卡率低的另一个原因。因此, 通过营销宣传要让消费者明白现金已不再是唯一的货币形式, 特别是宣传信用卡的提现、消费、透支等多种功能。同时, 为了有效提高信用卡的活卡率, 发卡行必须细分市场, 针对不同的消费者设计和推出符合其偏好的产品。5
对于我国而言, 信用卡产业还属于新兴产业, 也是我国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所以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在政府主导下促进本国信用卡产业的发展。6
摘要:尽管我国信用卡普及率和市场成熟度不高, 但是信用卡市场发展空前迅速。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信用卡坏账数量多、睡眠卡数量多、活卡率低等,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信用卡使用的风险和客户的质量控制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 应从办卡前端与后端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培训、目标客户管理等角度予以解决。
关键词:信用卡,现状,问题,分析,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2008年支付体系保持安全、高效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 2009-03-1716:26:00.
[2]2009年第四季度社会资金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 2010-02-1018:16:15.
[3]曾春.央行:信用卡坏账风险值得继续关注.每日经济新闻, 2009, 12月01日04:24.
[4]熊焱.中国信用卡活卡率60%将继续下降.网易财经, 2010-05-2615:01:00.
[5]张国柱, 何慧龄.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分析[J].甘肃金融, 2010, 第11期.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工作方案 第4篇
一、目的和原则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就是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依据。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目的: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
信用承诺原则:政府引导、主体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二、信用承诺对象
信用承诺对象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信用承诺内容
信用承诺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对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的所有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有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取得相关审批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之前,绝不擅自从事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照章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诚信。
(四)严格遵守报告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出资等即时信息。
(五)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从事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活动。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依法检查和信用抽查。如有违法行为,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四、信用承诺程序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按照以下程序:
(一)告知承诺。《信用承诺书》由各登记注册窗口负责告知、指导企业按照《信用承诺书》格式承诺。
(二)签订承诺书。《信用承诺书》一般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做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书》由企业填写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企业和登记机关留存。
(三)规档立卷。已签署的《信用承诺书》随同企业提交的注册登记材料一并归档管理。
(四)结果运用。登记机关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诚信示范市场认定、驰名商标认定、诚信守法企业认定的参考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管理责任。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各所要建立本所的管理落实机制,明确管理部门和具体人员。登记信用、企业注册窗口负责信用承诺组织指导;
企业信用监管部门要将信用承诺纳入公示信息抽查的内容、其他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做好信用承诺的协同监管;
信用监管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信用承诺书》,规范》《信用承诺书》格式。各登记窗口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条件。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开展经常性的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相关协会和商会等企业自生组织,要深刻认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建立督查机制。区局登记信用股要对各登记窗口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组织开展信用承诺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通报。确保信用承诺制度的落实。
(四)规范使用资料。《信用承诺书》通过集中印制、统一格式、随档附卷方式管理使用。在使用中需要对《信用承诺书》内容增加的,统一报登记信用监管股,修改完善。
附件:信用承诺书
附件
信用承诺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文件和有关规定,由____________出资拟成立_____________,现郑重作出如下准入前信用承诺:
1.凡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有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取得相关审批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之前,绝不擅自从事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
3.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照章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诚信。
4.严格遵守报告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出资等即时信息。
5.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从事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活动。
6.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依法检查和信用抽查。如有违法行为,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本企业承诺对上述内容严格遵守,践诺到位。
信用承诺人签字(盖章):
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之环境分析 第5篇
1 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及其环境影响
1.1 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及其构成
一般意义上的市场准入是指国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市场主体及交易对象进入某个领域的直接控制或干预。从政府经济职能角度讲, 广义的市场准入又被称为市场准入管制或市场进入管制, 是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的一种职能和方式。而从狭义的角度研究, 市场主体准入则仅将研究的视角界定在了市场主体本身, 将市场准入特指为是国家授权的登记主管机关对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或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实施登记注册, 以确认其合法经营资格或法人资格并规范其设立与组织并对其进入市场后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的管理制度。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 市场准入的概念实际上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 并对其准入行为、经营行为与退出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及监督管理制度。
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从构成上看, 是由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制度和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制度两部分组成。其中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制度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对市场主体的申请予以审查核准并公之于众, 使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的管理制度。而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制度则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依法监管的管理制度。作为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 登记注册制度与监督管理制度无论是从最初的合一还是今天的分离, 都反映了现实的需要和改革的要求。
1.2 行政生态学研究的新视野
不拘泥于从行政系统内部考察和研究行政现象, 而是关注行政系统环境对行政过程的影响从而修正行政过程的研究思路来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高斯的行政生态学理论。早期的行政学研究, 对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观察往往是静止的和孤立的。即将行政系统排斥在社会环境乃至自然环境之外, 关注其静态的组织状况和行政现象, 由于这种研究的静态性和孤立性特征, 因而无法揭示现代行政管理活动在复杂环境下的运行规律, 也就不可能很好地指导行政实践。
综合来看, 行政生态学研究的基点在于将政府比拟为生物有机体, 关注政府赖以生存和运作的生态系统并强调政府与其生存的生态环境的互动和动态平衡。行政生态学理论坚持认为:行政管理的产生、发展不是孤立的, 它与周围事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并构成一定时期的行政环境;行政环境对行政职能、行政体制、行政行为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行政生态学研究强调政府与其生存的生态环境的互动和动态平衡。行政生态学的发展为行政学研究提出了全新的思路和发展空间, 从而使现代行政学的研究获得了突破性进展。
1.3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环境界定及环境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管理功能的发挥同样需要关注环境问题。从理论上看, 讨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环境问题, 离不开工商行政管理大环境的概念。工商行政管理环境是指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和行政行为与方法并进而影响其行政效能的一切外部要素的总和。从广义上讲, 行政管理的外部环境即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外部环境, 这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系统的外部环境影响因素会对整个行政体系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但是从狭义上看, 工商行政管理在行政职能体系中又具有自身的职能特点, 其职能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行政执法。正是这种特点决定了影响行政管理的行政环境的诸要素又会以不同的方式及不同的作用程度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活动。
可以说, 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设计及改革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这是因为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从构成上既包含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制度, 也包含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制度。前者的功能设计在于依法赋予市场主体合法资格, 而后者功能的发挥则切实保证对市场主体从准入、经营到退出行为的监管, 通过对市场主体从资格到行为的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可以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
从理论上分析, 承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基础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同样离不开环境的影响和作用, 因此同样需要分析这种管理活动所面对的环境现实。
2 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环境现实
分析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环境现实, 是将研究的视角聚焦于登记主管机关, 聚焦于那些影响到未来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思路及观念导向的因素之上。主要包括:体制环境因素、法律制定及法律执行环境因素、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以及国际环境因素的影响。
2.1 法律制度及法律执行的环境现实
工商行政管理及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因而法律制度及法律执行的环境现实不可避免地会直接影响到其行政执法活动。
以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环境现实分析, 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 缺乏相对统一的市场主体法, 因而登记主管机关在注册登记职能履行中会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完成其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 这使得同类市场主体难以保障法律面前的平等。其次, 从法律的执行过程看, 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已有明文规定, 本已从立法上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但由于执行的不到位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超出法律规范从而造成执法不公的问题依然突出;从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看, 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准入登记与监督管理中随意性较强、规范性较弱的问题依然难以根除。同时, 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 法律执行环节中由于执法对象因素而导致执法效能不高的问题亦应引起我们的关注。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对市场主体的培育工作弱化导致市场主体成熟度不高, 对管理主体的认同度较低, 自觉遵纪守法意识不高。这种状况在法律执行的环境现实中则主要表现为执法对象对政策和法律的不理解以及执法活动中的不配合, 使得市场主体登记主管机关在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活动甚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不能充分树立权威而影响执法效果, 加大了政策与法律的贯彻难度。
2.2 宏观体制影响的环境现实
作为影响市场主体准入功能发挥的环境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功能发挥所面对的宏观体制环境是其中的关键。这种制约性影响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在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功能发挥中的行政干预依然普遍存在。现实中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既可以表现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受到当地政府的干预上, 又可以表现为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干预上。前者使得登记主管机关在所在地政府的干预下, 难以坚持法定的登记审批条件和登记审批程序, 难以完成对市场主体准入及退出的审核及把关;后者则造成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中缺乏同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虽然工商行政体制改革后, 省以下工商机关实现了垂直领导, 但从总体上看, “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的宏观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
2.3 经济运行迅猛变化的环境现实
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功能的发挥, 离不开其所在的经济环境。所有制结构、经济改革、市场主体的成熟程度及技术环境都将直接影响到这一制度的改革和设计。
第一, 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变化在加大。当前, 对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的理论认识已逐渐统一, 即公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不应主要体现在“量”上, 而应体现在公有经济的“质”上。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目前已呈现多元化态势。国有企业由过去数量上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转为向以国有经济为主的混合经济形式过渡。国有企业将来主要布局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和行业, 其他领域则需要混合经济和非公经济的广泛参与。这就意味着多元化市场主体并存的格局将是大势所趋。从目前看, 公有制以外的经济主体不是发展多了, 而是发展还很不够。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有发展的上升空间。如何促其完成市场主体准入并支持其发展等问题无疑会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带来巨大的挑战。
第二, 国有企业自身改革的环境影响加剧。在所有制结构调整变化和多元化改革过程中, 国有经济自身的发展也是当前经济环境变化中的重要因素。中小国有企业将通过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出售等方式进行改组, 这将使企业之间的合并与收购等行为呈上升态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环节的工作任务必将加重;外商投资企业将可以参与国营企业的改组、改造及国内企业结构调整, 因而国有企业利用全球生产要素进行重组的机遇将更多, 这同样给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三, 对国有垄断行业的监管正在加强。在市场主体准入环节, 为实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对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在逐渐加强。对银行、电信、电力、铁路、石油、煤炭等行业市场竞争机制的坚持也将使市场主体更可能通过政策支持准入那些传统垄断行业以形成市场竞争格局并促进经济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功能的发挥无疑需要体现环境的这种变化需求, 并支持国有垄断行业改革中的新进入市场主体竞争地位的获取。
第四, 市场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的成熟度不高。市场主体作为经济发展中的能动因素, 其自身的成熟状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由于长期缺乏系统的市场培育, 市场主体通过增强内功、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实现经济增长的能力不强, 在经营中往往存在不规范经营的问题, 这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是负面的。特别是某些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使用将极大地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 这种成熟度不高也表现在市场主体对有关登记管理法规的认同度不高, 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这一点在上述法律环境现实的阐述中已有论述。
第五, 技术变化及商业模式的创新对环境影响程度加深。由于经济发展与技术变革和商业模式的转换关系密切, 所以, 经济影响的环境现实同样需要关注技术变化和商业模式的转变。当今一些市场主体技术创新能力在不断增强, 科技型企业发展已成规模, 对传统劳动密集型市场主体的监管模式无疑也需要发生变化;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催生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销售网络及营销模式的形成, 同样会给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手段提出挑战。
2.4 国际影响日益加深的环境现实
国际政治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 国际环境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这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所面对的国际环境正日趋复杂和多变, 随着国际环境影响的加深, 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的开放、市场环境的优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等方面都将承担更多、更繁重的职能。
国际环境的变化也对政府监管的原则与手段提出了挑战。全球化背景下不仅要求在法律及政策方面与国际惯例相接轨, 且要求在监管原则与手段上更好地体现市场规则, 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从市场主体准入功能的设计上看, 传统上重规制、重审查的监管方式将不再适应开放环境的要求。粗放的、简单的管理手段方法也无法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环境促使的改革也将会在这些方面不断深化。
综上所述,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功能的发挥受到诸多环境因素的影响, 分析现实中的这些影响因素, 将对工商行政管理及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在管理方向与目标、管理手段与方法以及管理效能等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关注这些因素可能的变化趋势, 有利于在适应环境基础上为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路径指明方向。
摘要:行政管理和行政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 任何管理活动的开展, 都离不开其所处的环境, 都会受到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从系统分析的角度看, 承载工商行政管理基础职能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及其改革同样是适应外部环境的需要而产生的。不同的外部环境现实也会制约着这一活动的目标、规模及行为方式。因此, 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只有不断地关注及分析外部环境的变化, 才能满足环境变化的需求并适应环境变化以实现变革目标。
关键词: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环境影响,环境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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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信用分析 第6篇
一、收听工具演化收听终端, 广播听众具有用户属性
收听工具是广播听众收听广播节目的主要载体, 也是广播媒体进行信息传播的主要通路。收听工具的不同从侧面反映出广播听众的收听行为差异和社会属性的差异。从台式收音机到便携式半导体, 是广播听众从居家、固定、群体的收听模式转换为个体、移动、居家加户外的收听模式;从收音机、半导体到车载收音头, 进一步强化了广播听众收听行为的个体、移动和伴随的收听模式;从传统收听工具到智能移动终端, 彻底改变了收听设备的工具属性, 通过手机客户端下载方式使智能移动设备转化为智能移动收听终端, 赋予了广播听众收听行为的参与性、自主性和体验性。广播听众的受众属性伴随收听设备由工具化向终端化的演变也逐渐具有终端用户属性。
二、收听工具与收听终端并存, 构成广播听众三元主体
广播听众的收听设备由收听工具向收听终端的渐变, 构成了广播听众收听广播节目所使用的收听工具和收听终端并存的局面, 即:传统收听终端 (以收音机和便携式收音机为主) 、车载收听终端 (以车载收音系统为主) 、网络收听终端 (以PC、笔记本电脑为主) 和智能收听终端 (以智能手机和i Pad系列为主) 。据赛立信媒介研究数据 (2013年) 显示, 广播受众使用选择率最高的依然是传统收听终端, 选择率达到63.2%, 较上年减少10.2个百分点;智能收听终端增长最快, 达到50.3%, 较上年增加近70个百分点;车载收听终端增长较为平稳, 达到34.2%, 较上年增加45.6个百分点。由此判断, 广播收听市场已经形成以传统收听终端、车载收听终端和智能收听终端并存的三元主体终端收听市场。虽然网络收听终端2013年的选择率较上年的增长也达到46.3个百分点, 但由于整体选择率有限, 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终端收听市场。
(一) 品质中老年受众为主体的传统收听终端市场
以收音机和便携式收音机为代表的传统收听终端市场, 是广播的传统主体收听市场。虽然在车载收听市场的冲击下, 广播媒体及广告主的中心向车载收听市场倾斜, 但拥有庞大受众群的传统收听终端市场依然是广播不可忽视的一大主体市场。
虽然传统收听终端市场在整个广播综合市场中, 属于存量递减市场, 2009—2013年间传统收听终端的选择率减少了近四分之一, 但依然是选择率最高的收听终端市场。
传统收听终端市场凝聚着广播收听市场中忠诚度最高、收听行为最具习惯性和固定性特点的广播受众群。使用传统收听终端收听广播节目的受众群以45岁以上人群为主, 占55.67%, 其中45—59岁的人群占到32.66%, 近三分之一。按照201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年龄段划分标准, 传统收听终端市场以4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构成主体收听市场。
传统收听终端市场的主体虽然依旧是中老年人, 但他们是较为注重生活品质的人群, 具有较好的文化教育背景, 相对稳定且具一定水平的经济收入和消费能力, 与传统意义上的文化教育背景较低、不太注重生活品质的中老年人有着本质差异。这种差异造就了不同年代的中老年受众的媒体价值不同。
传统收听终端市场的中老年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将近一半, 为48.4%, 如果下延至接受过高中文化教育的则达到80%以上。良好的文化教育背景, 决定了中老年人职业背景的改善、收入水平的提升以及消费能力的增强。
中老年听众中, 退休人员占24%, 其余76%从事不同的职业。其中, 国家公职人员占9.74%, 不同层级的管理者占5.79%, 职员占16.58%, 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占13.42%, 城市普通职工占17.37%。这几类中老年听众占使用传统收听终端45岁以上听众总体的62.89%, 从而决定45岁以上的中老年广播听众具备一定经济收入水平, 个人平均收入水平为4155—4320元/月。
45岁以上中老年听众具备一定的消费能力和消费品质。他们的个人消费平均支出为1957—2070元/月, 占个人月收入的47—48%。主要消费支出集中在食品、通讯、餐饮、服饰及医疗保健等方面 (前5位) 。因此, 其经常收听的节目类型以新闻、文艺娱乐、医疗健康、音乐和生活服务类为主。
虽然目前传统收听终端的市场整体存量有所减弱, 但依然是广播综合收听市场的主体。其受众群虽以中老年群体为主, 但他们是广播收听市场中忠诚度最高、收听行为最具习惯性和固定性特点的受众群, 与其他收听终端的交叉使用率较低, 具备相应的经济收入水平及消费能力, 注重生活品质。故而, 在广播媒体关注智能收听终端以及车载收听终端市场的今天, 传统收听终端市场依然是不可忽视的传统主体市场。
(二) 车载收听终端市场最具媒体价值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 中国百户家庭汽车拥有率从2001年的不到2辆, 截至2013年10月增加到21.5辆, 标志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 也意味着车载收听终端市场成为新兴主体市场。
以车载收音系统为代表的车载收听终端市场, 伴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私家汽车迅猛增长, 逐步形成了与传统收听终端市场并驾齐驱的格局, 凝聚了广播听众中最具媒体价值的受众, 以其特有的伴随性、移动性、私密性的特点赢得了广告主及广播媒体的重心转移, 形成了广播媒体价值最佳呈现的车载收听终端市场, 奠定了在汽车社会这个大背景下支持广播产业高速发展的基础。
在传统收听终端市场受众存量递减的情况下, 车载收听终端市场受众呈现存量稳步递增的趋势, 2009—2013年间增长近三分之二, 2013年车载听众的到达率为13.5%, 趋近传统收听终端的受众到达率。
车载收听终端凝聚了广播收听市场中最具媒体价值、收听行为最具伴随性和移动性特点的广播受众群。其主体以中生代的70后、80后为主, 具有较好的文化教育和职业背景, 以及较好的经济收入和较强的消费能力, 是最具媒体价值属性的受众群。
使用车载收听终端收听广播节目的受众群中, 国家公职人员、不同层级的管理者、公司职员、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占比68.69%, 人均收入水平在5536元/月, 个人月均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占比达到40%。个人消费平均支出为2759元/月, 占个人月收入的50%左右。车载收听终端受众较传统收听终端主力受众群的个人收入及消费能力分别高37%和31%, 是广播受众中最具媒体价值的受众群。
使用车载收听终端收听广播节目的受众群主要消费支出集中在通讯、休闲娱乐、旅游、餐饮和食品等方面 (前5位) , 在网购、服饰、医疗保健、美容化妆、健身、保险理财等方面也有着强烈的消费诉求。因此, 其经常收听的节目类型相对明显地集中在出行服务、新闻、音乐、文艺娱乐、生活服务。
车载收听终端市场虽然受各大型城市出台的限行、限购等政策的影响, 但整体存量依然呈现稳步递增的趋势。尽管移动新媒体的推出以及未来车联网的应用会对车载收听终端市场形成某种程度的冲击和影响, 但车载收听终端承载的出行人群服务功能是难以取代的, 因此, 车载收听终端市场的新兴主体市场地位依然稳固。
(三) 智能收听终端市场最具潜在媒体价值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手机网民规模的持续增长, 以依托移动互联网的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智能收听终端市场持续上升扩张, 2013年的终端选择率突破50%, 较上年提升了69.9%。智能收听终端市场以智能手机这个特殊的载体, 凝聚了广播听众中最年轻、最活跃、最具消费潜力的群体, 以其特有的伴随性、移动性、互动性和精准性的特点赢得了广告主及广播媒体的关注, 是支持广播产业再度腾飞的未来主体市场。
在传统收听终端市场受众存量递减、车载收听终端市场受众存量稳步递增的趋势下, 智能收听终端市场呈现较为强劲的存量递增态势, 2009—2013年间智能收听终端选择率增长将近4倍, 2013年智能收听终端的选择率迫近传统收听终端。智能收听终端市场的主体是年龄在35岁以下的80后新生代广播听众, 占79.31%。80后经历了市场经济、全球化、互联网等社会进程的洗礼, 消费观念、消费行为呈现出与父辈迥然不同的特征, 对社会消费结构的影响越来越大, 正在成为我国消费市场的中坚力量。
以80后为主体的智能收听终端市场受众, 超过70%接受过高等教育, 职业构成以公司职员、中层管理者、自由职业者、工程技术专业人员以及学生为主, 个人平均收入为4868元/月, 个人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将近30%, 整体收入水平略低于车载收听终端受众, 但明显高于传统收听终端受众。个人消费平均支出为2661元/月, 略低于车载收听终端受众而明显高于传统收听终端受众, 占个人月收入的55%, 明显高于车载收听终端及传统收听终端受众的占比。
近60%使用智能收听终端收听广播节目的受众, 其消费支出中超过50%用于网上购物, 月均网购消费额在550元/人以上, 月均网购消费额超过千元的占四分之一。
智能收听终端市场主体受众的主要消费支出集中在娱乐、通讯、旅游、餐饮和食品等方面 (前5位) , 在美容化妆、服饰、烟酒、电子数码产品、保险理财、车房等方面也有着强烈的消费诉求。因此, 其经常收听的节目类型相对明显地集中在音乐、新闻、文艺娱乐、流行时尚和出行服务。
智能收听终端市场伴随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手机客户端的广泛应用, 充分发挥了“一米”空间的媒体优势, 最大程度上契合了广播媒体的伴随性、移动性、便捷性、互动性收听以及广告投放精准性的特点, 使其成为存量递增迅猛的终端收听市场。尽管传统收听终端市场和车载收听终端市场在广播收听综合市场三元主体地位相对稳固, 但随着智能移动网络终端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后, 智能收听终端将成为广播收听市场中的潜在强力主体市场。
(四) 最具媒体融合研究价值的网络收听终端市场
在传统收听终端、车载收听终端和智能收听终端形成三元主体市场的同时, 网络收听终端承载着三元主体市场的转化及过渡市场的功能, 成为广播收听重要的补充性市场。通过广播听众的收听终端选择率分析, 2013年网络收听终端的选择率较上年有46.3%的增幅, 但整体市场基础较小, 网络收听终端的选择率相对较低, 难以形成整体的市场规模。
网络收听终端的主流受众群与车载收听终端和智能收听终端的受众群有着较为明显的交集, 45岁以下的受众占比达90%, 35岁以下的受众占比70%以上。该终端受众较为普遍地接受过高等教育, 占比64.41%。
该类终端的受众职业构成以公司职员和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为主, 占比45%, 国家公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层人员占22%。网络收听终端的受众对收听终端的要求较高, 即其办公地或经营地有网络存在。
网络收听终端受众的人均收入水平介于车载收听终端和智能收听终端之间, 达到5049元/月, 是具备较好经济收入水平、较强消费能力和消费品质的人群, 个人消费平均支出为2713元/月, 占个人月收入的54%。
网络收听终端受众的主要消费支出集中在休闲娱乐、通讯、美容化妆、餐饮、服饰等方面 (前5位) , 对食品、网购、服饰、旅游等也有着强烈的消费诉求。与其教育背景、职业素质相对应, 网络收听终端受众经常收听的节目类型以新闻、音乐、文艺娱乐、出行服务、经济为主, 对流行时尚、体育、情感谈话、医疗健康和生活资讯也有着较为强烈的收听诉求。
网络收听终端受众与智能收听终端和车载收听终端的受众有着极其相似的融合性, 加之网络收听终端受众的整体规模弱于三元主体市场的受众规模, 同时, 网络收听终端的受众对收听终端的使用与车载收听终端及智能收听终端均存在较为密切的重叠关系, 因此, 网络收听终端受众事实存在于车载收听终端及智能收听终端之间, 并且伴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 向车载收听终端及智能收听终端转化, 其对整体广播收听受众的存量市场存在递增的贡献, 是广播媒体不可忽视的重要市场成分。
三、三元主体收听市场推广与媒体融合的探讨
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的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时代, 广播媒体有着独特的生存方式和存在空间, 即收听工具与收听终端并存的三元主体受众市场。
以品质中老年受众为主体的传统收听终端市场, 凝聚着广播收听市场忠诚度最高、收听行为最具习惯性和固定性特点的广播受众群, 在广播节目线性播出语境下, 对早间、午间、傍晚及晚间传统收听四高峰有着极其显著的贡献, 有着其他终端市场难以取代的作用。
最具媒体价值的车载收听终端市场, 凝聚了以私家车主为代表、收听行为最具伴随性和移动性特点并且最受广告主青睐的广播受众, 在广播节目线性播出语境下, 在早、晚出行时段, 特别是早间出行时段的收听表现是其他三类收听终端难以匹敌的。但随着车联网的应用, 车载收听终端受众面临收听碎片化、节目对象化的自主选择, 会对车载收听终端线性节目传播市场形成某种程度的分化。参照现有市场中运行的新媒体音频产品 (网络平台、客户端平台) 表现, 尽管突破了广播节目的线性传播方式, 实现了节目传播的碎片化和跨区域化, 但难与线性节目的属地贴近性、话题互动性特点相抗衡, 加之车载收听终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的便捷及安全性因素制约, 车载收听终端市场的新兴主体市场地位难以撼动, 并会一如既往地得到广告主的青睐。
▲“罗辑思维”App整合了广播媒体的人才资源和信息资源优势。
最具潜在媒体价值的智能收听终端市场, 凝聚了收听行为最具伴随性、移动性、互动性、碎片化、私密性特点, 广播听众中最年轻、最活跃、最具消费潜力的群体。在广播节目线性播出语境下, 在早、晚出行时段, 这一群体在晚间时段的收听表现相对突出, 仅从晚间时段智能收听终端受众收听表现分析, 智能收听终端的移动性特点并不突出, 而其伴随性、互动性和私密性特点更为显著。在新媒体语境下, 智能移动终端+App的模式更适于智能收听终端的应用与发展, 而目前能够提供给广大受众的音频产品App主要为电台官方App、商业音频App、音频流App以及网络电台App等。这些App中大多数又以商业模式运营为主, 由电台官方提供的App又以广播电台所有频率集成平台或单频平台为主, 基本上是线性节目在智能收听终端的延伸, 难以形成智能移动终端的对象化、碎片化、自主性的应用特点;商业化运作的App又以音乐类和文艺类为主, 难以满足受众对新闻和资讯的收听诉求;集成广播频率线性节目形成的App, 仅是广播电台频率节目在智能移动终端的集成, 实现了广播节目的跨区域传播, 但难以满足受众属地贴近性的收听诉求。虽有个别App突破了线性节目的传播方式, 形成了音频流的新闻、资讯、音乐、文艺等类别的节目构成, 可以满足受众对象化、碎片化、自主性的收听行为, 但难以兼顾贴近性的收听诉求。智能收听终端已成为潜在收听主体市场, 但对于广播媒体而言, 面临着非广播媒体开办的商业App的巨大挑战, 短期内难以形成广播媒体的价值提升。笔者认为, 广播媒体应适当借鉴“晓说”、“罗辑思维”等App的运作模式, 整合广播媒体的人才资源和信息资源优势, 重点开发以节目为载体或单元的App, 探索以碎片化、对象化、自主性为主的新媒体和以线性节目为主的传统媒体相结合的媒体融合模式。
凝聚广播品质受众且最具终端转化性的网络收听终端, 是新媒体环境下广播媒体三元市场的重要补充部分, 其受众对终端使用存在着多样性和重叠性, 即与车载收听终端及智能收听终端存在着一定的使用重叠性, 又存在着向车载收听终端及智能收听终端的转化性。从网络收听终端受众的收听时段特点分析, 主要集中在日间的工作时间内, 午间表现较为突出, 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网络收听终端受众在工作时间内, 受工作环境及网络环境的影响而形成对网络收听终端的使用特点, 而在工作时间的前后, 则存在着向车载收听终端及智能收听终端转化的趋势。通过对网络收听终端受众的收听时间及收听终端使用特点的分析, 网络收听终端受众的收听行为最具媒体融合的特点, 反映出广播媒体线性传播节目收听诉求的满足, 以及对点播、回放、下载等非线性传播节目收听诉求的满足。因此, 网络收听终端市场受众规模虽然有限, 但其对终端使用的多样性、转换性以及收听节目的线性与非线性的兼容性, 在传统媒体融合新媒体的时代背景下, 其研究价值胜于媒体价值。
摘要: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时代, 广播收听工具演化为广播收听终端, 形成传统、车载和智能三元终端主体市场, 支撑广播媒体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竞争和融合中的独特市场地位和价值。网络收听终端的受众对收听终端使用的多样性、转换性以及收听节目的线性与非线性的兼容性, 最具传统媒体融合新媒体的研究价值。
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发展现状分析 第7篇
一、我国信用卡的发展历程
我国信用卡具体发展历程如下:
(1)第一阶段是1979年到1985年。1979年8月,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与香港东亚银行签订了信用卡代理协议,这标志着国外信用卡业务真正开始进入我国。在此之后,信用卡开始逐步改正我国居民以现金为主的交易方式。
(2)第二阶段是1985年至1995年期间。1985年,中国银行在广东发行量第一张准贷记卡“中银卡”,该卡具有购物消费、储备现金以及投资消费等功能,然后在1986年6月,中国银行在北京发行了第一张长城卡,并于10月份开始向全国推广。虽然长城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但是长城卡的发行预示着我国一直使用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的交易方式的改变,全新的电子货币的产生。1995年之前,我国准贷记卡获得迅速的发展,但是由于众多配套设施和技术不能完全比配,导致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仍然没有出现。
(3)第三阶段是1995年至今。广东发展银行率先发行了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使“先消费,后付款”成为现实。在此之后,我国各个商业银行开始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使信用卡的数量、种类、功能等都大幅度增长,服务领域也有大范围的扩展,真正迎来来信用卡业务的黄金发展时期。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2月末,我国6行(工、农、中、建、招、广发)同业发卡量合计超出1.23亿张,占全国信用卡发卡量的80%以上,信用卡消费额也达到了8783.45亿元。2009年第一季度,信用卡市场的发卡量依然保持继续增长的势头,但增速相比2008年有所下降。截至2009年3月底,信用卡市场发卡量达15047.31万张,人均拥有量为0.11张/人,同比增加42.9%,总量比上一季度增多814.41万张,比2008年同期增多4574.35万张,约为2007年1季度发卡量的3倍。
二、中国信用卡发行状况以扬州市为例
(一)发行现状
近年来,扬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截至2009年6月末,扬州辖内商业银行借记卡发行总量5855928张,同比增长18.89%;信用卡发行总量502488张,同比增长39.54%;银联公司和商业银行布放POS机具6550台,同比增长12.5%;银行卡消费金额941291万元,同比增长71.58%;银行卡存款余额1357293万元,同比增长4.04%;银行卡业务收入5444万元,同比增长26.69%。与此同时,银行卡业务风险日益凸显。至2009年6月末,扬州辖内商业银行贷记卡逾期透支额达到了1604万元,同比增加1000万元;逾期透支比例为9%,同比增加2个百分点。银行卡方面的投诉、纠纷、恶意透支、违规套现频发,涉卡案件也时有发生。调查显示,商业银行不规范的营销行为、无序的发卡竞争以及管理的缺位是造成银行卡业务超常规快速增长和各类风险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引起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二)营销现状
1、对客户信息的审核不严甚至降低准入条件。
基层商业银行机构由于贷记卡专业营销人员较少,而贷记卡营销量又相对较多,因此营销人员对部分客户主要采取电话调查方式,不能做到亲访、亲核、亲签,造成对客户资料信息调查不严格、不到位,并出现虚假办卡情况。部分营销人员在营销贷记卡的过程中存在大包大揽现象,原本应由客户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等资料,有些营销人员会主动替客户包办,除了必要的客户本人签名外,其它信息都是根据客户口述填写,有的甚至放低准入门槛,虚构客户信息,以欺骗的手段帮助客户申领贷记卡。
2、忽视银行卡安全管理及用卡常识的宣传。
商业银行营销人员在银行卡营销过程中往往注重银行卡的优越性和用卡的便利性的宣传,忽视对持卡人进行银行卡安全管理以及日常用卡常识的培训和宣传,致使部分客户缺乏起码的用卡知识和安全意识,从而造成客户在银行卡的使用过程中产生不便,并极易发生被骗风险。如部分营销人员在贷记卡营销过程中没有对透支免息期的概念作详细说明,笼统地强调贷记卡透支免息期为56天,致使客户误认为每笔消费透支免息期都为56天,导致一些客户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产生了信用不良记录和罚息。又如,由于营销人员不主动提醒客户防范用卡风险,辖内曾多次发生新使用银行卡的客户上当受骗的事件。
3、银行卡产品同质化或缺乏区域适应性。
当前各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产品、功能几乎处于同质化状态,均为透支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各基层银行机构要想提高市场份额、吸引持卡人使用本行的银行卡,只能基于年费优惠、馈赠礼品、现金回馈等手段营销,很难凭借产品的独特功能优势取胜于市场。部分商业银行开发了多元化、分层次的个性产品,但这些由总行设计开发的银行卡新产品,主要倾向于大都市,像扬州这样的中小城市很难适合。如某商业银行开发的“沃德卡”,要求在该行的资产达50万元以上才能申请持有;又如某商业银行开发的个性化的“薪金卡”,为单位代发工资卡,要求单位职工达到1000名以上、职工月工资在3500元以上才能申请。银行卡业务的同质化或缺乏区域适应性加剧了市场竞争,增加了营销压力。
三、完善银行卡发卡和营销管理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银行卡业务营销指标考核体系。商业银行的总、分行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下达银行卡业务发展指标,强化银行卡交易量和使用率考核,淡化银行卡发卡量考核力度,引导基层商业银行理性、规范营销银行卡,减少睡眠卡和低效卡数量,最大限度降低银行卡的管理和维护成本。
2、重视用卡安全及银行卡日常管理的宣传。商业银行的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既要对信用卡的功能和用卡的便利性进行广泛宣传,培养消费者的用卡习惯,同时也要向客户充分宣传银行卡的日常管理常识和安全防范知识。要坚持“卖者有责”原则,提高银行卡服务收费等信息透明度,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引导消费者进行产品和服务的理性选择。要向客户充分提示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作案的新手段和新动向,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提升银行卡业务创新和服务功能。商业银行要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信用卡核心竞争力,走出低端同质化竞争的泥潭。要根据客户需求的差异化要求,依靠品牌细分经营,实现从产品的同质化竞争到品牌的差异化竞争的演进。要逐步扩大基层行贷记卡发行权,增强同业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宏, 信用卡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4期
[2]、沈渊, 浅谈中国信用卡市场, 消费导刊, 2009年12月
市场主体信用分析 第8篇
关键词:河北省,市场主体,发展战略
经济发展的核心是市场主体的培育与发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需要市场主体的壮大。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需要研究市场主体发展的规律,找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创新支持主体发展的思路。
一、河北市场主体的发展历程
河北省市场主体发展的历程是各种经济成分互相竞争、不断提高的过程。20年来,河北省市场主体随着党和国家政策不断调整、完善,国有、集体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企业实力增强;个体私营经济从小到大,在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壮大,呈现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各类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发展,形成了具有河北特色的市场主体结构。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市场主体1531292户,注册资本(金)98 472 747万元(详见图1、图2)。
纵观河北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变化态势,大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市场主体调整期(1988-1991年)。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国有、集体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在整个经济结构中仍处于主导地位,私营经济争得了名分,多类型市场主体开始发育。外商投资企业由慢到快,逐步发展(见图3、图4)。
党的十三大的召开、《宪法》的修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出台,正式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私营企业破土而出,从无到有,得到了初步发展。1991年底全省拥有私营企业4 928户,资金数额为62 917万元。从1989年开始,全省个体工商户户数有所下降。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扭转了下降的趋势。
经过4年的发展,1991年底,河北省拥有各类市场主体1 183 095户,注册资金总量为10 468 545万元。其中,内资企业203 952户、注册资金9 226 428万元。个体工商户851 066户,注册资金391 716万元。外商投资企业647户,注册资金94 489万美元。
第二阶段为市场主体跨越发展时期(1992-1997年)。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民间投资积极性高涨,私营、外资企业高速发展(见图5、图6)。
1997年底,河北省拥有各类市场主体2 818 851户,注册资金总量为34 800 535万元。其中,全省内资企业达334 809户,比1991年增加了130 857户,平均年增长速度为64%;注册资本(金)相当于1991年的2.6倍。在内资企业中,公司制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零起步发展到22 931户,注册资本5 349 778万元。私营企业56 141户,平均年增长速度达到71.4%。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到2 479 118户,平均年增长速度达到28.75%。全省外资企业出现了高速发展的势头。1992年当年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1 295户,超过前十几年发展之和。1993年出现登记注册高潮,当年登记注册外资企业1 879户。到1997年底,累计实有外商投资企业达4 924户,河北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在此阶段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这一时期,是河北历史上市场主体发展最快的时期。
第三阶段为市场主体稳定发展时期(1998—2000年)。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国有企业退出的行业和领域增多,个体私营经济在更广的领域参与竞争,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稳步健康发展期(见图7、图8)。
2000年底,河北省拥有各类市场主体3 214 705户,注册资(本)金总量40 133 465万元。
第四阶段为规范提高时期(2001年至今)。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市场主体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个体私营经济的资本投入和产出越来越大,向现代化企业制度转化成为企业发展的主流。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增长,效益增强(见图9、图10)。
这一阶段内资公司制企业户数由2001年底的55 522户发展到2007年底的184 972户;注册资金数额由15354312万元发展到2007年底的6826241万元,增幅分别为233%、303%。私营企业户数及注册资金数额分别是2001年1.5倍和6.27倍。
从四个阶段的发展情况看,一、二、三、四阶段平均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总额分别为8 805 113万元、29 660 203万元、38 932 072万元、62 772 900万元。第四阶段市场主体的规模和实力明显增强。
20年来,河北省市场主体发展跨越了四个台阶,解决了法与非法、姓社姓资、姓公姓私、发展空间、社会地位和政治前途问题,使河北的市场主体从少到多,从小到大,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发展,国有企业所占份额呈不断下降趋势,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份额则在逐步上升。在全部城镇的就业中,私营企业的贡献已经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
二、河北省市场主体运行的特点
经过20年的发展,河北省市场主体的实力明显增强,在运行上呈现出五个特点:
1. 内资公司制企业增长迅猛。
公司制企业2007年户数是1996年16 341户的11.32倍,占内资企业总户数的比重为59.6%。公司制企业户数自1996年以来10年间呈逐年递增态势,平均增速每年在17%左右,特别是2004年后,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2004年比2003年增长85%,是历年来的最高增幅。2007年公司注册资本是2003年的3.6倍,是1996年的18.7倍。在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份额中,公司制企业占70.9%。
2. 内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
相对数上,第三产业户数的占比近5年来都在80%左右,呈逐年稳定增长态势;而第二产业户数的占比在20%上下。2007年末,内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按照产业类型分类,投入第一产业的注册资本(金)累计1 034 676万元,是2003年的1.13倍;投入第二产业的注册资本(金)39 525 942万元,比2003年增长71.67%;投入到第三产业的注册资本(金)41 653 526万元,较2003年同期的21 543 587万元增加了20 109 939万元,增长93.34%。从内资市场主体户数按照产业类型分类情况,三大产业的户数均逐年上升,第一产业为22 206户,比2003年同期的18 085户增长了22.78%,第二产业为290 253户,比2003年同期的280 235户增长了3.59%。2007年末,第三产业为1 215 051户,比2003年同期的973 160户增长了24.86%。
3. 内资企业实力明显增强。
这主要表现在近几年内资企业的资金数额大幅增加。20年全省各类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平均增幅为15.58%。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规模化的国有企业为提高市场竞争力逐渐开始将企业的净利润转增为注册资本。二是公司发展速度快、规模逐步扩大带动了内资企业注册资本整体上升。三是企业发展阶段经济自然增长,目前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也办理了增加注册资本的登记。
4. 个体私营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截至2007年底,河北省共有个体私营经济市场主体1 404 565户,注册资本(金)30040044万元。其中私营企业188385户,同比增长19.60%。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29 624 063万元,同比增长40.72%。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同比增长19.54%。2007年个体私营经济的资本投入相当于同期国有、集体企业注册资本的2.31倍。私营企业的户数、注册资本分别是1988年的15倍和452倍。2007年个体私营经济实现税收收入740亿元,占全省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52.89%,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实力经济。
5. 外资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1988年末,全省累计实有外商投资企业191户。2007年底,全省累计实有外商投资企业达3 696户。这期间经历了第二阶段的跨越发展和第三阶段的调整,但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据2007年底统计,外商实际出资额占应出资额的比率达85.85%。
三、河北省市场主体发展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近几年来,河北省市场主体虽然有了持续发展,但后劲不足,有几个问题需重点关注。
1. 市场主体总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河北各类市场主体户数占全国总数的比重为4.2%,注册资本(金)总额仅占全国总量的2.7%。从外资企业登记情况来看,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291.13亿美元,而同期的江苏、广东都在3 000亿美元以上,上海2 000亿美元以上,在全国居于第12位。
2. 市场主体竞争力缺乏后劲。
一是大户少。从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来看,山东省是河北省的2.5倍,浙江省是河北省的3倍,上海是河北省的3.5倍,江苏省和广东省是河北省的4倍。二是初级产品多。资源型产品多,高科技产品少;内销的多,出口的少;加工的多,拥有自己品牌的少。三是技术含量少。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2005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品牌竞争力50强中浙江省占23席,而河北省无一家民企入围。
3. 产业结构需继续优化。
河北省各类市场主体户数一、二、三产业的分布比例为1.45∶19∶79.55,但是注册资金分布比例仅为1.26∶48.07∶50.67。从外资企业的产业分布看,第二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占到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85.6%,其注册资金数额占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总额79%。其中从事制造业的外资企业户数和注册资金数额分别占到80.5%和69.3%。第三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占到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12.2%,其注册资金数额占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总额18.8%。
4. 市场主体发展地区不平衡。
一是地域间发展不平衡。从登记的内资企业户数和注册资本(金)数额来看,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四市登记的内资企业户数共占了全省总数的54%;注册资本(金)占到全省总量的48.6%。二是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从个体和私营企业发展情况看,私营企业城镇户数为100 699户,占私营企业总量的53.45%,个体工商户城镇户数为492 092户,占个体工商户总量的43.5%。农村私营企业发展不足,个体工商户虽然已占多数,但与农业大省的实情仍不相符。
5. 外资来源地以亚洲为主,世界知名企业和跨国公司投资少。
世界知名企业和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本和高端技术以及充裕的市场份额,吸引这样的经济“大鳄”来投资是衡量利用外资质量的重要尺度。世界500强企业中,仅有17家来河北省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累计仅27家。通过利用外资而引进的高新技术含量小,资本数额小,占领国际市场的带动作用低。
6. 投资软环境有待改善。
与周边省市相比,河北省的政策环境比不上山东、内蒙,政务环境、人才环境比不上北京、天津。目前,由于河北省投资环境的影响,部分企业向环境好的省市转移,形成了招商难、留商更难的局面。
四、鼓励河北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思路
1. 大胆解放思想,调整市场主体发展战略。
新时期,要实施五大策略。一是标杆策略。首先找准“坐标仪”,虚心向他们学习,实现快发展、大发展。二是高端策略。要充分利用河北省的区位优势,与北京、天津的科研院所联合,研制开发项目,把地理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和效益的提升。三是创新策略。在注重核心技术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工艺创新、功能创新。四是品牌策略。千方百计创造自己的品牌,将产品加工外包给别人。五是联盟策略。立足河北,放眼全国和世界市场,加强企业之间联系,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2. 选准切入点,积极鼓励全民创业。
要选好三个切入点。一是以发展产业群为切入点,在联合中把高端产业做大,把特色产业群做强。二是以发展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社为切入点,调动千军万马闯市场的积极性。三是以鼓励大学生创业为切入点,培养高素质的市场主体。
3.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提高企业的规模和水平。
一是加快企业改革开放步伐,推进集团化经营。二是加强京津冀都市圈的联合协作,努力形成连接京津的产业聚集带。三是围绕支柱产业、中心城市、优势资源、县域产业集群,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旅游业、文化产业、商贸流通等行业。
4. 进一步放宽政策,优化投资环境。
要着力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投资置业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外、省外资金,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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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信用分析 第9篇
从市场运作角度讲,粮食流通过程包含销售与收购两个市场,两者存在很大差异,不能混合研究。粮食销售市场与粮食收购市场的主要差别在于:一是流通对象不同,前者既有原粮所有权又有成品粮所有权,后者是原粮的所有权;二是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粮食销售市场不仅包含粮食收购市场的各个主体,还包括粮食的终端消费者。
相较于粮食销售市场,粮食流通过程的主要矛盾集中在粮食收购市场[4],但粮食销售市场对粮食收购市场具有极强的反作用。粮食销售一旦出现阻滞必将迅速反应到粮食收购市场中,且不仅对当年的粮食市场构成威胁,还将影响来年粮食生产,引发区域性的甚至全国性的粮食安全问题,因此,分析并理顺我国粮食销售市场中各利益主体的关系,确保不同情况下各方利益并实现社会总利益最大化,对实现我国粮食主产区与粮食主销区间的顺利对接、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粮食销售市场中各利益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从19531984年的统购统销时期到19851997年的合同订购、市场收购和价格双轨制时期,再到1998年之后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时期,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不断演进,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粮食生产的发展和粮农收入的增长[5]。2004年,国家开始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粮食企业机制,整顿市场秩序。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粮食购销市场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的特点: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垄断地位就此消失;二是之前一直不被国家承认的粮食经纪人得到国家认可;三是各种职能的粮食企业不断壮大,部分已发展成为能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争高低的大型粮食企业。而在这些新特点的背后,是粮食销售市场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变化。
1.1 粮食销售市场中利益主体的划分
本文考察的重点在于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对接以及粮食主销区内部的粮食流通,为简化分析,将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分为粮食主产区的大型粮食购销企业、粮食主销区的粮食购销企业、主销区粮食经销点和消费者四类。
图1显示了粮食销售市场中粮食所有权流转的流程图。其中,粮食主产区的“大型粮食购销企业”是跨区域粮食流通中粮食的供给方。受跨区域粮食流通成本较高和权限等条件的限制,此时的供给者指粮食收购市场中规模比较大的专门从事粮食购销或加工的企业,包括大型私营粮食收购企业和国有粮食收购企业[4]。粮食主销区的“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各种规模的私营粮食购销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储备安全粮,它是不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其吞吐粮食通常是通过大型的粮食交易所对库存粮进行拍卖,然后由私营粮商将粮食销入市场。“粮食经销点”是销区中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小型私营粮商或大型粮商设立的经销点。图中“消费者”是粮食的间接消费者和最终的消费者的总称。
图1中粮食所有权流转的主线是“产区大型粮食购销企业销区粮食购销企业粮食经销点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1)假设四个利益主体中只有“销区粮食购销企业”存在粮食所有权的自流转。(2)粮食主销区粮食购销企业内部存在粮食的自流转,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将粮食转卖给私营粮商,目的在于平衡销区粮食价格和获得相应的利润;二是私营粮商内部粮食的倒卖,目的在于获利。(3)图中“粮食购销企业粮食经销点”、“粮食购销企业消费者”、“粮食经销点消费者”三个环节主要描述粮食从粮食购销企业到消费者的流程,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因此,本文将粮食经销点和消费者统一起来视作粮食购销企业的下游,对粮食在其内部的流转不做研究。
1.2 粮食销售市场中各利益主体的性质和利益归属
按照利益主体的职能,粮食销售市场的利益主体可以被划分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私营粮食购销企业、粮食经销点、消费者。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粮食跨区域流通的主要载体,其经营目标是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其经营的粮食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实现自身利润的“市场粮”,与私营粮商的“市场粮”具有相同性质;二是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政策和宏观调控目标、用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粮”[6],包括保障国家粮食储备的“储备粮”和平抑市场粮价波动的“临时储备粮”两部分,具有公益性质。国有粮食收购企业的本质首先是公益性企业,其次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其对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的选择必须建立在为国家管好粮食这一基本宗旨的基础上。
(2)私营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称为“市场粮”,其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情况,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最终目的也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国家和各级政府只能通过经济杠杆和政策间接调节私营粮商的生产、经营活动。
(3)粮食经销点的性质类似于私营粮食购销企业,但是其规模和经营能力小得多。
(4)消费者是粮食销售市场中需要保护的一部分,消费者获得的粮食价格合理与否是衡量国家粮食安全绩效高低的重要指标。
在粮食销售市场中,终端消费者是唯一的,但是粮食供给者却不是唯一的。本文根据粮食的特性和粮食销售方职能的不同,将大型私营粮食购销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以区分,作为粮食销售市场中的两个并列的供给方。
1.3 粮食销售市场中利益主体关系的分解
由于粮食所有权在市场中的流转有多种渠道,最终使产区大型粮食购销企业、销区粮食购销企业、粮食经销点、消费者四大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为便于分析,本文将四者的关系分解为三类:产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之间的关系、销区粮食购销企业内部的关系、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与下游的关系。
(1)产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之间的关系。产销区之间的衔接是决定粮食流通市场顺畅与否的关键因素,并将直接影响到产区粮农的利益和销区粮食价格的稳定,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产区大型粮食购销企业与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之间的关系可以分解为两类:(1)两者是同一利益主体,即某一大型粮食购销企业在产区收购粮食,随后将粮食运往粮食主销区,在销区市场中充当粮食销售方。此时,产销区粮食购销企业的关系可以归为合作关系,降低空间费用和储管费用(1)是企业实现流通过程利润最大化的根本途径;(2)两者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即两者之间是典型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关系。
(2)销区粮食购销企业内部的关系。销区粮食收购企业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规模大小不一的私营粮食购销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仅存在粮食供给方与需求方的关系,还存在利益竞争关系。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跨区域粮食流通的主要载体,但是在粮食主销区他们一般不直接面对粮食经销点,粮食所有权的流转主线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私营粮食购销企业粮食经销点”,此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储备销区安全粮、通过拍卖粮食稳定销区市场粮价,因此,其主要功能在于稳定销区粮食安全。此时,国有粮食收购企业与私营粮食购销企业是典型的供需关系。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私营粮食购销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主要表现在双方同为销区粮食供给方时,获益较多的自然是资金雄厚、能准确把握市场信息、粮食收购和流通成本较低的企业。
(3)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与下游的关系。销区粮食购销企业的下游包括图1中的粮食经销点和消费者。粮食在这一环节中的流转非常复杂,一批粮食从进入市场至到达消费者手中,一般都要经过几次转卖,各个层级之间去都要赚取一定的差价。在倒转的过程中,各种规模的粮食经销商之间形成了典型的供需关系,他们通过粮食进出差价和讨价还价来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在本文中,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与下游的关系不是研究的重点,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 粮食销售市场中各主体利益的协调
粮食是大宗农产品,其生产和销售具有量大、分散、区域分离的特性,粮食直销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粮食市场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不可能面对面的直接进行交易,即市场中供给者与需求者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关系,必然有专职收购与销售的粮商将生产者与消费者连接起来[8]。专职粮食购销的粮商的经济行为是影响粮食市场价格和粮食跨区域流通的主要因素,而粮商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市场中粮源的充足程度。因此,研究粮食销售市场中各主体利益的协调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市场粮源充足,二是市场粮源不足。
2.1 市场粮源充足情况下各主体利益的协调
粮食增产、市场粮源充足的情况下,跨区域的粮食销售市场可以近似的看成一个买方市场,即交易费用(2)主要由卖方承担,买方承担少部分交易费用。买方市场中,粮食供给方在交易谈判中的地位较弱,为使谈判协议达成往往被迫作出让步并支付大部分谈判费用,其次,供给方还要成为违约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如采用赊账销售、延期付款等方式以消化库中存粮[9]。
具有买方市场性质的粮食销售市场中,粮食的供给曲线不再单纯的反应供给方的边际成本,而是反映了供给方的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交易成本之和(图2)。图2中,虚线SC是没有考虑销售市场中交易费用时的供给曲线,实线SC+t是考虑了交易费用后的供给曲线,故位于SC的上方,两线之间的距离等于支付的边际交易费用。SC+t比SC更陡,表明销售量越大,边际交易费用越高。虚线DC是没有考虑销售市场中交易费用时的需求曲线,实线DC+t是考虑了交易费用后的需求曲线,考虑了交易费用后商品的边际效用下降了,故DC+t位于DC的下方,两线之间的距离等于支付的边际交易费用。DC+t比DC更平坦,表明购买量越大,边际交易费用越低。极端情况下(跨区域的粮食流通的交易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Dc+t与Dc是重合的一条线(图3)。
为便于分析,本文将市场粮源充足的粮食销售市场视作一个极端的买方市场(DC+t与DC是重合的一条线),图3为买方市场的粮食供需图。如果市场中充当粮食需求方的私营粮食购销企业扩大粮食购买量,即图3中DC右移,相较于传统的供需市场(SC与DC组成的供需曲线),则其购买粮食的边际成本降低、利润空间增大;此时,在销售市场中充当粮食供给方的大型粮食购销企业的边际交易费用增大,利润空间降低。因此,在具有买方市场性质的粮食销售市场中,向粮食主销区提供粮食的大型粮食购销企业为了支付较少的交易费用往往倾向于降低粮食交易量。
根据以上结论,在粮食丰收、市场粮源充足的情况下,为了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证“产区粮食售得出,销区居民买得起”,就必须通过降低粮食交易的边际交易费用来鼓励粮食购销企业的跨区销售粮食的积极性。否则跨区域的粮食购销企业会倾向于减少交易量,最终导致粮食主产区粮价低迷、销区粮食有效供给不足、价格攀升的现象。跨区域的粮食流通过程中,购销企业交易效率的提高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企业提高自身的谈判能力和讨价还价能力,降低交易中的信息搜索费用;二是国家提供良好的区域粮食流通软硬件环境,以降低粮食购销企业的空间费用和储管费用,其中软环境包括公平的市场交易机制、硬环境主要是指畅通的粮食流通通道。
另外一个应该关注的问题就是粮食主销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公共职能粮食储备。目前,储备与销售市场之间已有一套临时储备粮买卖的价格“竞标”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参与竞标企业的资格把关、杜绝因追求利益而导致的粮库空虚,对于这两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要健全相关的制度,严格执行,并辅以相应的奖励、惩罚措施。
2.2 市场粮源不充足情况下各主体利益的协调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在于稳定粮食产量、市场粮食交易量和粮食储备量。市场粮源不足主要表现为市场中粮食有效供给不足,市场反应为:粮食价格持续上涨,以盈利为目的的粮食购销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囤积粮食,引发市场粮食新一轮价格上涨,粮食投机商人获得高额利润;粮食主销区的间接消费者则会抢购粮食,将因粮价上涨导致的产品单位成本的上升转嫁到其最终产品中。两种市场反应的最终结果就是粮食最终消费者高价购粮、以粮食为原料的产品价格上涨甚至引发全面的价格上涨,导致严重的社会和经济后果。因此,市场粮源不足应引起关注,谨防粮食安全危机。
市场粮源不充足的情况下,跨区域的粮食销售市场可以近似的看成一个卖方市场,即交易费用主要由买方承担,卖方承担少部分交易费用。卖方市场中,粮食需求方更难找到交易对手,必须支付大量的搜索费用,且粮食需求方在交易谈判中的地位较弱,为使谈判协议达成往往被迫作出让步并支付大部分谈判费用,其次,供给方还要成为违约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如预先支付大额定金等[9]。
具有卖方市场性质的粮食销售市场中,粮食的供给曲线不再单纯的反应供给方的边际成本,而是反映了供给方的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交易成本之和。图4中,虚线SC是没有考虑销售市场中交易费用时的供给曲线,实线SC+t是考虑了交易费用后的供给曲线,故位于SC的上方,两线之间的距离等于支付的边际交易费用,但是两线之间的垂距较小,因交易费用多由买方支付,在极端卖方市场中,两线将合为一线(图5)。SC比SC+t更陡,表明销售量越大,粮食供给方支付的边际交易费用越低。虚线DC+t是没有考虑销售市场中交易费用时的需求曲线,实线是考虑了交易费用后的需求曲线,考虑了交易费用后商品的边际效用下降了,故DC+t位于DC的下方,两线之间的距离等于支付的边际交易费用,且两线间的垂距较大,因为交易费用多由买方支付。DC+t比DC更陡,表明购买量越大,边际交易费用越高。
为便于分析,本文将市场粮源不充足的粮食销售市场视作一个极端的卖方市场(SC和SC+t是重合的一条线),图5为卖方市场的粮食供需图。从图中可以看出,与不考虑买方交易费用的情况(虚线DC)相比,现在的均衡价格更低,均衡交易量更少,即当买方的交易费用下降(即DC+t右移)时,均衡交易量趋于增加、均衡价格提高。根据卖方市场的特点,粮食主销区中充当粮食供给方的大型私营粮商有增加粮食供给量的动力,即图5中的右移,在合适的交易量内其获得的利润是增加的。但是随着交易量的增加,在市场中充当粮食需求方的私营粮食购销企业所支付的边际交易费用不断提高,而粮食的均衡价格却不断降低,此时,粮食购买方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必然拒绝购买更多的粮食,则供需双方的交易无法完成。根据以上结论,为了保证市场粮源不足的情况下销区粮食价格的稳定和粮食安全必须采取措施降低粮食跨区流动中的交易费用。
市场粮源不足分为局部粮源不足和整体性的粮源不足两种情况,其表现形式不一样,预防和解决方式也不一样。
2.2.1 市场粮源局部不充足
局部市场是相对于全国性的粮食市场而言的,局部市场粮源不充足表现为产区市场粮食不充足和销区市场粮食不充足。
(1)粮食主产区粮食不充足。产区市场粮食不充足多是由于粮食减产、初级粮商囤积粮食导致的。粮食流通市场中产区是根本,产区粮食不足会引发销区粮食恐慌,促使粮食价格快速上涨,对粮食供给不足有很强的放大效应,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一是做好预防工作,稳定粮食产量。根据年情规律,粮食生产年景往往是“两增两减一平”,即每五年时间里有两年丰产两年减产一年稳产。从2004年对粮食市场进行改革之后,我国已经实现了连续五年的粮食增产,因此,有必要密切关注随后几年的粮食生产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稳定粮食产量。另外,改革开放三十年时间以来,我国粮食单产逐年提升,耕地的生产能力已经得到了比较充分的挖掘,因此想通过提高单产的方式稳定粮食生产可能性不大,需要从其他方面入手,诸如保护耕地数量、实行粮食规模化经营、产业化经营等。
二是调整粮食购销市场秩序,严格行业制度。2004年才被认可的粮食经纪人,经过短短的四年时间已经发展到100万之多,他们在为我国粮食收购做出贡献的同时,也给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带来众多隐患。人数众多、规模小必然带来市场的无序,现有的粮食经纪人中相当部分是兼业型的,经营时间、规模均不稳定,导致粮价高时粮农手里的粮食很抢手,粮价低迷时,粮食就会积压在农民手中,两种情况都会形成恶性循环。另外粮食经纪人素质较低,对市场信息把握不准、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低,受利益驱使极容易做出危害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鉴于此,我国急需对粮食购销市场进行整顿,一是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强调从业者的实力、素质,从而提高粮食购销市场的经营水平;二是调整市场秩序,尽可能的减少粮食流通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使利润更多的向生产者、消费者转移;三是严格行业制度,增强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建立并坚决执行严格的赏罚制度以肃清行业风气。
(2)粮食销区市场粮食不充足。销区市场粮食不充足主要原因有:产区粮食不充足引发的、粮食流通环节阻滞、粮食储备主体与流通企业协调不当等。
解决销区市场粮源不足,首先要保障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从源头解决粮食短缺问题;其次是协调好产销区之间的粮食流通。上文分析得出结论:顺畅产销区之间粮食流通的关键在于提高粮食交易效率,政府的着手点在于加强流通环节的软硬件建设。目前我国粮食流通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硬件设施不齐备、流通渠道有限、粮食运输时间集中等,突出表现为粮食运输高峰期内运输费用上涨、运力不够、粮农手中粮食积压。相关部门应从大局考虑,扩展粮食运输渠道,综合铁路、公路、水运三方力量,完善硬件设施,加大粮食运输高峰期内产区到销区的运输力。最后,需要协调销区粮食储备主体与流通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是严格监控销区储备库的粮食储备量,保证城镇居民六个月的消费量;二是提升销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对市场粮价波动的能力,适时适量的吞吐粮食,平抑价格波动;三是通过国有粮库的粮食吞吐牵制销区市场不法粮商的囤粮行为,以吞吐带动市场价格变动,降低不法私营粮商的利益预期,迫使他们放弃囤粮行为,稳定市场价格,减小因销区市场粮食不足带来的价格异动。
综合以上分析,销区粮源不足的情况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稳定价格方面的作用是非常显著地。而在粮食收购市场完全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稳定并强化其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职能、增强市场控制能力就需要对其实行适当的奖惩,在保证库存、平抑粮价方面表现突出的应该予以奖励,相反应该追究责任。
2.2.2 市场粮源整体不充足
整体性的粮源不足是粮食不安全的最严重状态,导致其发生的原因有来自国内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的问题,也有来自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一旦发生全国性的粮食有效供给不足很可能引发政治冲突。因此,应该在问题发生之间就做好各种预防和准备措施。
(1)协调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三者之间的关系。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储备制度不断演进,我国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在数量、质量上均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在三者的相互衔接、协调方面则明显做的不够。生产、流通、储备是粮食安全体系中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三个子系统,三者协调好、配合程度高,就可以促进粮食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否则,就会对粮食安全造成影响。
(2)建立粮食安全预警机制。我国粮食安全体系发展时间有限,缺乏安全预警机制。粮食是市场基础物资,价格的波动具有很强的传导效应,很小的价格上涨通过工业产品的传导便会十分惊人。目前,有关于粮食产量、储备量的标准已经制定出来,但是针对粮食流通体系的安全标准还没有,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为预测粮食安全走势做好准备。
(3)结合粮食市场化、国际化多途径应对整体性的粮源不足。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增长还没有达到顶峰,未来的粮食需求依旧呈刚性增长态势,需要借助市场的力量、国际力量减轻国内粮食安全压力。我国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仅仅五年时间,粮食市场化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应该广泛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完善粮食系统的市场化,如粮食期货市场、培育大型私营粮食企业等。但是在推行市场化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我国人口太多,各种农业资源有限、市场体制不完善的实际情况,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
3 小结
以上研究结果表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高粮食购销企业间的交易效率是协调跨区域粮食销售市场各主体利益、顺畅跨区域粮食流通的关键。但是,粮食销售市场各主体利益间的关系在市场粮源充足和市场粮源不充足情况下的表现不尽相同,因此,政府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应对以实现区域间粮食的高效流通以及产区和销区粮价的长期稳定。
摘要:本文以粮食销售市场中粮食所有权的流程为线,对市场中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并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市场粮源充足和市场粮源不充足两种情况下阻碍跨区域粮食流通的主要因素。结果表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高粮食购销企业间的交易效率是协调粮食销售市场各主体利益、顺畅跨区域粮食流通的关键。最后,从政府的角度,针对如何提高不同市场供需情况下购销企业的交易效率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粮食安全,粮食销售市场,利益主体,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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