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范文(精选8篇)
送法下乡 第1篇
星火队送法下乡普法材料
一、农村信访问题
1.信访应该遵守怎样的秩序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理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2.除了信访之外还有哪些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
答:信访只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之一,其他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还有复议、诉讼、仲裁等。
(一)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民商事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五)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等等。
二、法律援助
3.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土地承包问题
4.村民在取得承包地后,是否可以将承包地卖给他人?
答: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我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这并不表明在取得承包地之后就拥有了承包地所有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实际上,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允许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两个:一是国有;二是集体所有。村民与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之后,取得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并非所有权。承包方只能就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不得进行买卖。买卖承包地,是法律禁止的,法律不会保护其利益。
5.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关押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拘禁是继续犯,即该行为自开始至恢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期间内始终处于继续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的关系。时间多长才可以构成犯罪,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如果时间过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是否定罪,应当综合案件的各种主观情节来确定。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应以拘禁罪论处。
四、房屋买卖问题
6.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7.土地管理对农宅基地问题有那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村委会相关问题
8.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坚持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六、婚姻问题
9.婚姻法有哪些禁止结婚的规定?
我国法律在保障男女婚姻自由的同时,对禁止结婚的条件亦作了明文规定。
(1)婚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出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亲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血源而出的直系血亲以外的三代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间不可以结婚,有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不能容许的问题,而主要是医学科学已经证明,近亲结婚对人种繁衍和子孙后代的建康与发展极为有害。所以,法律禁止他们结婚。(2)婚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严重地危害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患麻风病的人与他人结婚,会传染给对方,会遗传给后代。所以,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患者,禁止其结婚。这里说的“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花柳病”、精神病、白痴以及其他需进行隔离治疗的传染病,还有近年在我国已出现的艾滋病毒患者。这些疾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所以,也应当禁止此类病患者结婚。
10.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与侄(女)、甥(女)之间。
11.彩礼问题。
【案例】王男的母亲早逝,父亲是残疾人,因此迟迟未订亲。经媒人介绍,终于和同村村民李女定下婚约。王男给李女送见面礼4000元,第二年又送看家礼 1000元,第三年按照当地风俗,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王男又送了彩礼1万元。但举行仪式后不久两人就分居,随后各自外出打工。
春节回家,王男要求与李女补办结婚登记。但随后得知,李女在打工期间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王男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李女返还彩礼。经审理,法院判决,李女返还王男彩礼5000元。
【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涉及彩礼纠纷还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3.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习俗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而如属于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通常不予支持返还的请求。
4.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5.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针对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6.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索还彩礼,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评析】王男和李女属自愿缔结婚约,按当地习俗由王男给付婚约彩礼15000元。双方虽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在法律上仍均没有配偶,双方住在一起为同居关系,法律并不干预。
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男要求李女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毕竟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李女所收彩礼部分会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因此,酌情扣除同居期间的消费支出,判决李女返还彩礼。
七、农民工外出务工方面
12.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
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否则按我国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农民工本人。
13.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14.什么是劳动合同?农民工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是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是农民工在求职路上的“护身符”。
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审查用人单位的用人主体资格,并查看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有年审的记录。
15.劳动合同文本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⑵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居民身份证号码;⑶劳动合同期限;⑷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⑸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⑺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⑻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⑼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载入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须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事项。
16.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条款是否有效?
有些用人单位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此类条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类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17.“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在劳动合同中有“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负责”等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不符有关法律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在签订的协议中“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亦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劳动者应拒签订有这类条款的合同。如果已签,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确认这种条款无效。
18.农民工在什么情形下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9.农民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送法下乡 第2篇
一、制定方案,落实措施
送法下乡是“法律援贫”活动的继续和深入,是“法律进万家”活动的延续,是法律进村入户的具体体现。旨在不断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维权及抗御经营风险能力,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为此,县司法局高度重视成立了法律扶贫工作领导组,并根据社字(2002)09号协议书,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在5月17日项目区司法所长会上予以落实。组织精干力量,编印法律读本,法律读本紧扣实际,顺应发展,对再版的《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中有关“婚姻法”部分进行了修订;组织律师、公证、法援、“148”法律专业人员分工编写了《农村经济法律知识100问》、《外出务工人员法律知识100问》、《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障100问》。在编写体裁上注重普及与提高,一般分三部分:问答、法律原文、相关法律索引,四种读本各编印2000(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册,为普法活动深入开展奠定了基础。县局要求各所以村为单位分解任务,按实名发放,在8月底完成发放任务。各所每两月组织人员登门辅导一次,解决群众学习中的疑难问题。
二、点面结合、发放读本
根据农村不同对象,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求,有针对性地编写了4种读本,编印成册后,及时地分解到各所,以便及时、快速地发放到农户手中。送法下乡采取点面结合,集中发放与各所分片发放相结合。各司法所采取以村为单位,进行分解,先摸排然后根据群众实际需求,按实名发放。在发放过程中,同时兼顾全局,力保每个村民组不少于一套书(4本)。各个司法所严格按照县局要求,于8月底全部完成读本发放任务。在各所分片发放的同时,县司法局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组织了两次大型的集中发放读本活动。7月17日-18日在上土市镇、桃源河乡开展集中发放读本活动。8月6日-8日分别在太平畈、落儿岭、诸佛庵三乡镇开展了有针对性地发放仪式。其中在太平畈集中发放《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障100问》,在落儿岭集中发放了《农村经济法律知识100问》,在诸佛庵集中发放《外出务工人员法律知识100问》。集中发送活动,得到了所在地、乡(镇)、村的大力支持。发送场面热烈、群众争相领取。有少数群众不辞劳远,赶到司法局询问读本有没有了,想拿本看看。由于此套书编印数量有限,未能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据统计通过送法下乡共计发放法律读本7690册。
三、多种形式、送法下乡
为把“法”真正送进千家万户,除发放法律读本活动外,县司法局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送法下乡活动。走进田间地头,为农民朋友解难释疑。在村、镇人口密集的小集镇设立咨询台,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在广播上开辟《农村普法之声》栏目,在霍山报上开辟《法律信箱》,在电视开辟《法制园地》。利用大众媒介覆盖面广的特点,宣传法律,把“法”真正送进千家万户。
四、效果明显,意义深远
送法下乡活动在中荷项目办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宣传了法律,教育了群众。通过发放法律读本,解决群众学习中的疑难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懂得什么是法律保护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遇到山林、土地、家庭纠纷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法律进万家”。
2、密切了干群关系,减轻了政府压力。将法律扶贫读本送到老百姓手中,广大群众在学习过程中,逐步认识到政府是为民办实事的好政府,干部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并为之服务的好公仆。许多在基层的小矛盾、小问题通过村两委和法律明白人的工作,得到化解,使得政府主要领导从纷繁、复杂的琐事中得到解脱,减轻了政府工作压力,保证了政府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富民强镇步伐加快。
送法下乡 第3篇
第一, 送的“法”是什么?究竟是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 法庭审判亦或是司法实践, 法治理念?第二, 送到哪儿里去?
影片中向我们展示的送法下乡, 即“马背上的法庭”, 是为了解决我国广大偏远地区的争端诉讼而创设的司法派出机构, 在这个情境中, 送“法”的定义似乎是这种独特的审判法庭, 电影在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时就向我们展示了这种法庭, 审判在村中的一块空地上进行, 两个法官, 一个书记员, 几张简陋的桌子和几条板凳, 唯一能让感受到这是一场审判的, 就是三人身上那与乡土社会格格不入的笔挺制服, 和那面一直挂得不偏不斜、公公正正的国徽。如此简陋的法庭, 似乎已经完全超出我们心中对于法庭的定义, 甚至显得与我们推崇的现代法治距离颇远, 那么这一行三人不辞劳苦的把这种法庭审判送入到崇山峻岭的意义是什么呢?难道这里的送“法”仅仅只的是这看起来有些“山寨”的法庭吗?
可能这个问题的答案, 还是需要回到电影中来寻找, 在猪拱罐罐山案中, 最后有一幕, 由于甲方在审判后的故意刁难, 判决的执行遇到困难, 结果出乎意料的是, 平日不苟言笑的冯法官不惜亲身上阵, 帮助乙方取回了“标的”, 尽管在新人阿洛看来老冯赶猪的慌乱身影并不体面, 也不符合司法人员的身份, 殊不知此番却赢得了乙方家人的感激和欢呼, 之所以片中的老冯愿意放下法官的身段, 去做别人眼里丢脸的赶猪, 是因为他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律人, 最清楚法律的判决只有被执行才有意义, 这样的司法才能具有真正的权威, 所以面对被告的刁难, 亲自去牵猪就是他在鸡头村树立司法权威, 解决纠纷的唯一选择。
法官可能根据习惯的做法以及有关的政策性规定或原则以及多年的司法经验作出实践理性的判断, 补充哪些法律的空白。年复一年, “马背上的法庭”一次次从鸡头寨走到鸡脖子寨, 再到鸡肚子寨, 鸡尾巴寨, 可以想像多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 一定会有很多次出现法律没有涉及的真空领域, 正是老冯根据当地习惯风俗,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 填补了这些法律的空白, 这种司法实践本身正是一种社会生活的立法过程。
第二个问题解决的是:送法下乡是要送到哪儿里去呢?
影片中的宁蒗是一个远离现代文明的地方, 宁静的背后是贫困和落后, 在这个21万人的县中, 尚有19万人年平均收入不足650元, 直到1950年1月, 宁蒗才和平解放。祖国的辽阔疆域上还有很多类似的寨子, 而生长在这些无论是疆域还是法治边陲的人们, 一定也会遇到像影片中提到的问题, 一个小小的宁蒗县的背后的整个乡土中国。
下面笔者将从理论层面和事实层面来分析当下乡土社会中的法治现状。首先, 我国的这种自上而下的法治从最早自西方移植伊始, 就同民主革命路线相反, 革命路线强调的是农村包围城市, 故理论上讲乡里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在最初就被考虑到法治进程之中, 比如村民解决争端和纠纷大多从道德, 习惯和风俗出发, 而我们移植过来的西方法治基础却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和交流频繁的陌生人社会, 这实际上与法制的建设进程存在矛盾, 也导致了广大的农村地区沦为了法治的盲区。
解决了上文的送什么和送到哪儿的问题, 我们接下来讨论的就是送法下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根据福柯的权利理论:“对一种权力的考察, 应当是在微观层面, 在权力运作的末梢, 在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 只有这样, 我们才能真正了解权力是如何实现的。权力的运用还必须细致的了解要影响的对象。”在影片中, 马和国徽案发生的摩梭寨子, 这里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祖国边陲, 更是权力交界的边陲。根据福柯的理论, 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交界的地方, 应当是我们研究权力运作的关键, 本片中老冯丢马的故事恰如其分的反应出了两种权力的交织。本片中, 老冯的马丢了, 国家的马以及象征国家权力的国徽被偷了, 并且司法智慧和国家权力并不能解决问题, 老冯不得已向寨子长老求助, 并且最终在长老的帮助下, 寻回了马和国徽。其实此处老冯代表的国家权力妥协了, 国家权力的触角因为各种原因已变的十分孱弱, 而孱弱的某个个体力量如这里代表地方性力量的手持转经筒的阿妈, 在这个边陲地带拥有着强大的权力, 并且在两个权力碰撞过程中, 国家权力最终妥协于地方力量, 宗族法战胜了国家法。
影片的的最后, 老冯的突然牺牲让故事戛然而止, 只是那山谷中打破寂静的马铃声在不断地提示我们, 要走的路还很长, 那么这“马背上的法庭”之路是否愈发艰难?这条路究竟应该如何走下去?将是我们这一代处于这个过程中的法律人所要面临和承担的任务。
摘要:“马背上的法庭”是为了解决我国广大偏远地区的争端诉讼而创设的司法派出机构。同名的影片正是将这种审判形式生动又不乏真实的展现给观众。本文是笔者在观看完《马背上的法庭》这部电影以后对中国乡土社会司法现状的思考。
“送法进机关”启动仪式 第4篇
在启动仪式上,传达了《南乐县检察院“送法进机关”活动实施方案》,与会民政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等与会单位负责人就积极配合开展好“送法进机关”活动进行了表态发言,检察机关向与会人员分发法制宣传书籍、材料500余册(份),并结合近年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与会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据悉,该院“送法进机关”活动历时5个月,采取法制报告、播放廉政宣传片、法制展板进机关、发放法制宣传资料、服刑罪犯现身说法等形式,深入机关、走进单位。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要对象,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重点,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一次全方位、立体式的法制宣传,将法律知识送进机关单位,送到国家工作人员身边,教育引导广大国家公职人员,筑牢防线,严守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敬畏党纪国法,远离职务犯罪,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自觉性,着力推进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文/刘亚江 付建政)
送法下乡活动总结 第5篇
一是重点突出宣传内容。重点宣传宪法修正案及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宪法、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法治观念,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全党动员、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扫黑除恶氛围,努力建设平安乡村,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围绕“三大攻坚战”加强宣传。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发动7个镇、街道组织人员深入村(社区)广泛开展送法下乡,宣传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区司法局自主编印了“新宪法知多少”和“快来了解《新刑诉法》”手册,购置宪法红本,通过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上户走访之际,送到村(居)民手中,满足村(居)民对法律知识的需要,共计发放余册。
二是开展集中宣传。1月30日,我区宣传部、区司法局、卫计局等6个部门联合开展“幸福花开新思想天天润石鼓”石鼓区20xx年“送法下乡”活动。该活动在角山镇中学启动。活动当天,十余位书法名家和非遗传承人现场写春联、剪窗花、捏面人、浇糖画,吸引来镇上赶集的大量村民,书法名家们率先开笔,铺纸蘸墨,写出的都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场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健康义诊、科技指导等一系列惠民服务,其中区司法局委派2名律师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多名工作人员在集市闹区张贴法律宣传海报,向过往群众发放宪法文本、法律宣传手册等资料。
xx区司法局
暑期送法下乡策划书 第6篇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之暑期送法下乡”活动
策
划
书
主办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校团委
承办单位:民商经济法学院文化创建团队律师文化营
甘肃政法学院大学生法律宣传
活动赞助方:兰州雷诺律师事务所兰州融博律师事务所2012年6月23日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之暑期送法下乡”活动策划书
一、前言
1.活动宗旨: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并加强基层法制建设和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基层法制建设、真正实现建设新农村的宏伟目标;落实本协会“弘扬法制精神,服务科学发展”的宗旨;提高基层法制建设水平和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同时为协调城乡法制建设的不平衡状态,努力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实现城乡又好又快的发展。举办这次活动也是为了锻炼当代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争取在课外丰富自己的大学生活。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一方面,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我们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为此我们三下乡活动本着入农村,了解民情,了解村民的心声,真正为村民办实事而进行。我们的主要活动有模拟审判,法律宣传,问卷调查,文艺汇演,支农,支教等。我们怀着同样的梦想参加了这次的社会活动,在活动中我们体会快乐,在活动中我们汲取更多的知识。
二、活动主办方及承办方:
主办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校团委
承办单位:民商经济法学院文化创建团队律师文化营
甘肃政法学院大学生法律宣传协会
三、活动主题
深入农村基层 普及法律宣传 关爱农村教育 帮助农村子女成长 丰富大学生生活 积极奉献社会基层弘扬法律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
四、活动目的及意义
在我国经济不断高速发展的当下,我国依然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比例高。但是农村发展的总体情况不容乐观,总体文化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极为淡泊。针对现阶段我国的农村现状,我们应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针对农村问题,用大学生所学的知识回报农村、服务农村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为农村的发展做出自己的一份力所能及的贡献。
五、活动可行性
基于对当地实际情况的了解,根据我们的活动经验积累,结合我们的活动内容,当活动进入开展阶段争取在最大的程度内完成计划的事情。针对当地实际情况我们将展开调研,同时针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展开活动,促进大学生与当地人民的交流,积极投入活动开展法律宣传,积极做好学生支教,丰富农村孩子的课堂生活以及课外生活。
六、活动具体安排
1.活动时间:
本次活动定于暑假期间进行。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8日——7月23日。
2.活动对象:
本次活动针对甘肃省()县()村的全体村民,同时也会辐射到附近其他
乡的村民。
3.活动策划组:
总策划:宋维兵刘学涛副策划:陈宣辰韩小露连 峰策划人:宋维兵连 峰
审核人:草珺 甘肃政法学院校团委书记
杨进安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
马建兵 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法律宣传协会
指导老师
4.活动准备阶段:
为了成功举办此次活动,我们团队做了详尽的准备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人员安排:
活动联络组:
(1)行政组组长:宋维兵
(2)经费组:
一组组长:郭红霞组员:任恒业 尚艳芳马玉芳
二组组长:刘学涛组员:孙彩霞 孙芳娟郑 鑫
三组组长:张富强组员:韩小露 王 菲尤亮亮
(3)后勤保障组
组长:畅广旺
5.活动进行阶段:
(1)活动形式:
a.法律专题调查:主要以进户问卷方式展开。就农村农民当前存在的实际法
律问题展开调查,以便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展开。在此过程中,就农民生活当中存在的一些简单的法律问题给予适当的解答。此项活动主要在7月7号展开。
b.法制研讨会:请当地政府领导、农民代表与本协会全体下乡人员就当地的法制情况做具体分析、研讨。发现当地在法制建设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此项活动主要在7月8号举行。
c.模拟审判进农村:主要以农村常见民事、形事案例为主。同时举行一场由农民朋友自己参加的审判。此次活动举行一件刑事案例,两件民事案例。主要在7月21号开展。
d.法制讲座:主要以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主,比如:农村宅基地问题、婚姻家庭问题、财产继承问题等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此项活动主要在7月21号举行。
e.“我学法、我知法、我守法、我用法”签名仪式:号召当地农民一起举行签名仪式。此项活动主要在7月21号举行。
f.进农村义务劳动:帮助当地农民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此项活动主要在7月21号举行。
g“手牵手、心连心”小型晚会:这是本协会此次下乡的最后一项活动,在晚会上将举行有奖问答互动环节。此项活动在7月23号晚开展。
h.“法律的声音”广播节目:每天17:00——19:00由协会人员轮流在当地广播上播出协会的广播节目《农村法制》。
i.义务支教:每天由小分队支教组负责为当地小学学生开展素质拓展教育。教习内容应该新颖化,不能拘泥于学生的课本内容。
j.访谈问答:对当地村民进行不同专题的访谈,了解村民日常生活中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专题访谈。另外,就单亲孩子送去赞助商的亲切关怀。
(2)活动行程:
a)7月7日从兰州出发,由宋维兵带队
b)7月9日法制专题问卷调查
c)7月12日法制研讨会 法制讲座
d)7月23日模拟审判
e)7月19日义务支农
f)7月23号晚小型晚会
11)7月23日参观当地文化遗址
12)7月8—7月23日义务支教
13)7月8—7月23日广播节目
(3)下乡生活:主要由宋维兵、刘学涛负责。具体实行一对一负责制。
七、经费预算(单位:元)
总金额:5512元
1.车费:兰州←→会宁:15(人)×51(元)×2(次)=1530
会宁←→改口村:15(人)×20(元)×2(次)=600
公交费:15(人)×2(元)×1(次)=30
2.行李费用:32元
3.传单:1000(份)×0.05(元)=50
4.问卷调查表:1000(份)×0.05(元)=50
5.工作证:15×4=60
6.条幅:1(条)×7(元/米)×10(米)=90
7.食宿:15(人)×12(元/人)×15(天)=2500
8.演出服装:200
9.租借音响:3天×20元/天=60
10.10 奖品:预计为300元
送法下乡工作总结 文档 第7篇
开展“法律下乡”活动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和小康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为了确保“法律下乡”工作落到实处,2006年以来,根据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局围绕全市每年“法律下乡”活动的总体目标,根据农村法制建设现状,结合农村普法工作特点,不断探索和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与途径,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着力提高基层依法自治、依法管理的能力,为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精心部署,着力构建送法下乡的长效机制
为推进送法下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我局今年以来继续将送法下乡工作列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要点和目标考核细则,并且不断健全普法的组织网络,切实把送法下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任务常抓不懈。
(一)健全组织网络。一是市、县(区、市)、乡镇三级普法依法治理机构都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指导联系送发下乡工作,确保了送法下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不间断,为“送法下乡”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二是组建了市、县、乡三级普法讲师团和农村“法律服务志愿者、法制文艺宣传小分队”等普法队伍,深入乡村和学校、企业,通过举行巡回法制讲座等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三是组织司法行政干警、律师、法律工作者深入乡村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坚持将“送法下乡”工作纳入全市普法依法治理要点,明确要求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农口部门
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并且明确了送法下乡活动的具体要求、步骤与内容,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间,确保全市“送法下乡”工作长抓不懈。
(三)强化目标考核。市依法治市办根据每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制定目标考核细则,将 “送法下乡”工作细化为对各区、县(市)及市直各单位特别是农口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任务,量化为具体的考评细则。并且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底集中考核相结合,加强督促检查的力度,确保送法下乡工作的每项任务能落到实处。
二、多措并举,大力营造“送法下乡”的浓厚氛围
本着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积极探索,努力拓展“送法下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
(一)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按照法律进乡村的具体要求,今年来市依法治市办部署了“百个行政村法制巡回讲座”活动,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深入全市100个行政村举办法制讲座,让广大村民接受面对面的法律教育。各县(区、市)也组织各种形式的村组干部法律培训和法律考试等,增强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还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布置展版、组织法制文艺演出、出动法制巡回宣传车、开展现场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将法律条文形象化、人性化、通俗化,通过“身边人”、“典型事”传播法律精髓,开展法制宣传。一年来,先后开展了禁毒、禁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60多项专题法制宣传,全市在农村地区累计发送《农民普法简明读本》20万册,其他法制宣传资料10万多份,举办各类法制
讲座1500多场次,开展法律咨询500场次,举办大型法制文艺演出 55场次,参加培训的村组干部6000人次,直接接受法制教育和进行法律咨询的农民10万多人次。浏阳市在城乡结合的乡村设立流动的电影放映点,面向农民群众和农民工播放法制题材电影和影碟,累计放映电影和碟片500多场次。
(二)利用集中宣传的时期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我们坚持以每年5月的农村法制宣传月、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特定日期和“法律下乡”集中宣传活动时期等为主要载体,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并且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造势,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力和渗透力不断增强。市、县电视台和报刊均设立了法制专栏,加强了法律知识的传播。《长沙晚报》仅2006年至今年10月份以来,先后刊载法制宣传类稿件(图片)200多条幅。
(三)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建设。2002年,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市文化局联合制定了《社区宣传文化法制中心和乡镇宣传文化法制站的建设实施方案》。去年中宣部、司法部等中央有关部委又下发了关于“法律六进”的文件,要求大力加强农村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我们通过着力巩固、发展、完善城市街道社区“四个一”建设,加大乡、村农民法制学校、法制辅导站、法制宣传栏建设,重视培养村组“法律明白人”,极大丰富了群众熟悉法律、认知法律的阵地,并且吸收了一些热心普法的老干部,扩充了义务普法宣传队伍。涌现了望城县民间自办的“裕龙书社”免费法律图书馆等一批普法精品阵地及活跃在乡村的“普法老人”等义务宣传者。全市大部分乡镇设立了法制宣传站,命名了法律学校,设
置了法律图书专柜,组建了法律义务宣传者队伍。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县(区、市)和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律师、公证、法律服务、人民调解队伍的作用,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及时化解民间矛盾,调处民间纠纷。
三、普治联动,不断夯实基层建设的法治基础
我们坚持以在基层实现“四民主、两公开”为目标,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创建为载体,全面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措施,引导和推进各(村)居建立和贯彻《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财务管理制度》、《村(居)议事制度》等自治制度,不断夯实基层法治基础。
(一)加强法制教育。建立健全村组干部集中培训和普法骨干定期培训制度,推行农户学法、守法评议制度。充分利用普法讲师团、村民法制夜校、有线广播、闭路电视、黑板报等普法阵地与队伍,深入开展与农业、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促进和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积极为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奠定基础。
(二)完善自治制度。引导帮助社区、农村制定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工程设施招投标、村务、财务公开、重大决策法律咨询、环境卫生、土地征用、建房审批、水电费收缴等一系列制度,使村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长沙县实行村务公开“六清”、“七查”,“给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的做法。望城县雷锋镇真人桥村被民政部、司法部授予全国第三批“民主法治示范村”。
一年来,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全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普遍得到
送法下乡 第8篇
伯尔曼
1910年, 在庞德的法社会学理论还未体系化之前, 他就在一篇论文中首次提出并区别了“书本中的法” (Law in Books) 和“行动中的法” (Law in Action) , 说“如果我们细看, 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区别, 支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规规则和那些实际上支配的规则之间的差别, 将会是很明显的。” (2) 当时他并没有系统分析这两者的差别究竟在哪里, 而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 他明确提出, 认为“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那部分法令, 包含两种成分, 一种是命令性成分, 一种是传统性成分。前者是立法者的创作。传统性成分是经验的产物” (3) ,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就融合了这两种成分, 包含了“道德、宗教和法律” (4) , 而这些多元化的控制手段之间是一种“合作的、有秩序的” (5) 关系, 而不仅仅是相互竞争的。
理论的发生虽然无法考证是否进行了相互的借鉴, 但客观的相似性总是能让后人将它们联系起来。奥地利法理学家埃利希也曾提出过和庞德之说法有异曲同工之妙的理论, 认为, 法律有两种, 其一是国家制定的法律, 称为“国家法”;其二即所谓的“社会秩序”本身, 称为“活法”。“活法”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为各种社会团体中的成员所认可并在实际上支配社会一般成员之间行动的规则。它并不存在于制定法法典的条文中, 而是存在于各种民间的契约以及团体章程中; (6) 而在国际法和公法领域中, 相似的概念叫做“软法”, 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 (7) 比如欧盟、联合国、气候峰会等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发布的准法律性文件, 如决议、行动守则、共同宣言等;而到了国内, 学者们用了一个更接地气的词汇来描述与上述理论有一定相似性的概念民间法。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提到, “民间法”, 是“在社会中衍生的, 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 (8) , 并且在《送法下乡》中对于一些乡土纷争的解决方式运用了民间法的进路来分析, 比如其中讲到的借贷案。而梁治平也试图定义“民间法”的涵义, 认为“民间法产生于社会生活之中, 是社会生活中发展出来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行为规则, 包括民族法、宗族法、行业法、习惯法和宗教法等。” (9)
如哈特所说, “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 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这个问题一样, 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 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10) 上述理论都是对于“法”的一种诠释, 虽然内涵外延不尽相同, 但基于他们都是将现实中的法以一种“规范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的区分方式 (“软法”和其余三种观点差别尤大, 暂不归入此目) 来研究, 以“国家的、政治的、精英的”和“社会的、文化的、大众的”两种知识传统来识别, 所以笔者姑且不那么严谨地将它们统称为“类民间法”。
“类民间法”似乎和“自然法”有一定关联, 许章润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活法的说法, 天理昭昭, 同样是一种活法的说法;”○11比如在个性丰富、尚未被现代法律规则格式化的乡间所发生的村民纠纷, 很多时候村民们并不关注程序正义能带给他们的“隐形”利益, 因而程序法上“词与物”的分离在这里尤为突出, 他们更期待像马锡五那样兼具政治家、裁判官职能, 并具有个人魅力的人, 或者是具备“地方性知识”的村干部○12能够为他们伸张朴素的正义, 讨回应有的公道;而在古代中国, “自然法”和“类民间法”似乎可以更好地契合, 比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清代诉讼审判所使用的规范包括情’、理’、法’三项, 其中情’和理’应当是对乡族传统的考虑”○13。而“情”、“理”所代表的“人情”、“天理”又往往和自然法所代表的理念有关联;同时, “类民间法”似乎也和自由主义法学流派的思想有关, 以昂格尔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法学家将法律秩序视为自由主义社会中主要的法律类型, 而非国家法、官僚法。但就“类民间法”自身的社会实证意义来说, 其实我们身处的是一个“国家法”的岛屿被“类民间法”的海洋包围的时代, 后者大量包盈着我们的生活, 甚至在局部社会关系中比国家法更能够提供解决问题、维持秩序的现实意义。两者并非传统观点所认为的“断裂”○14, 而是交互合作式的, 共同对社会实施控制。而从中国之社会现状来看, 实践情景非常复杂和多元, 传统的乡土社会固然在向法治的现代社会过渡、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也确实在渐进地推进, 但在可预见的相当一段时期内, 这一过程不会很快完成, 现代化和本土化的双重语境也就有了共存的现实需求;而即使完全过渡到现代社会, 由于国家法本身的滞后性、僵硬性、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也不可能在多维的社会秩序、社会关系中起到同样有效的规制作用, 因而就需要组织规章、学校守则、民间习惯、行业自律约定、甚至宗教训诫等“类民间法”们去填补缝隙。下面介绍一些“国家法”和“类民间法”实现互动互补的方式。
首先, 许多领域的“类民间法”实际上是“前国家法”, 他们表现为发展中、尚未定型的社会新生事物, 一旦被相当大的社会共同体认同, 需要“入法”时, 就以合法化、成文化、规范化的方式成为国家法。例如慈善组织的发展就体现了这一转化历程, 在早期欧洲, 慈善的职能主要是由教会来行使, 国家法不加以控制或者国家法往往对宗教慈善加以一定的限制。教会慈善也成了中世纪西方慈善事业的典型形态, 自公元5世纪以来, 慈善事业几乎全部为教会独占。○15而到了14世纪以后, 由于以国王为代表的世俗权力的兴起, 加上新教运动中理性主义慈善观的兴起, 宗教性质的慈善法人才开始衰落, 代之以世俗性慈善法人组织的发展。○16而到了20世纪之后, 许多国家纷纷开始颁布专门的慈善法或非营利组织法, 比如《英国慈善法》、《美国非营利组织法》、《日本公益法人法》、《俄罗斯慈善法》等等。这一慈善法国家法化的趋势也宣告了原来主要以宗教法、民间法形式进行自我规制的慈善事业被纳入法治的轨道;除此之外, 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近十几年, 电子商务领域呈现爆炸式增长, 从1999年马云团队创立阿里巴巴到2013年双十一淘宝与天猫单日销售额破350亿元人民币, 短短十几年, 电子商务就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 而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法”也从原先的电商公司的内部守则、电子商务行业内自我规制, 发展到后来以国家层面进行立法规制。在经过了六年无法可依的状况后, 国家法层面的国务院才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2号) 》;而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 也对“网络交易平台”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进行了规定。○17
其次, “类民间法”常常可以弥补国家法之不足, 而这种弥补关系有时甚至也可以表现为一定程度的对抗或否定。比如法律适用中有一种“具文”现象, 即徒具形式而不起实际作用的法律条文。这种条文的成因有许多, 比如在古代常是因为君言代替了法律, 比如《明大诰》中, 朱元璋对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 从而形成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 这种特别规定使得原先的刑事法律事实上成为了具文。诚然, 由于古时候君言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扮演国家法的角色, 认定为“类民间法”有些许牵强, 所以这种例子还不是很典型;另外, “具文”也可以因为立法本身不切合实际而产生。在我国《票据法》上, 当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 有“公示催告”、“挂失止付”、“提起诉讼”等程序○18。而在事实上, 这一规定融合了两大法系的制度。在大陆法系, 大多采取“公示催告”的程序进行补救, 如《德国票据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丧失的或毁灭的票据无效;如果合法权利人在宣告无效前提供担保, 在该程序开始后, 该人得在票据到期时向汇票的承兑人或本票的出票人提出付款请求”;在英美法系, 大多采取诉讼的方法进行补救, 如《英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汇票在到期日前丧失的, 汇票持有人应请求发票人另行给予相同意旨的汇票, 必要时应向发票人提供保证, 如果所声称丧失的汇票再度出现时, 担保发票人得以对抗全体第三人。如发票人在上述要求之下拒绝补发票据副本, 可强制其补发”。○19而在我国, 虽然规定了“诉讼”方式以救济自己丧失的票据权利, 但又没有和英美国家那样承认票据副本, 使得“诉讼”这一规定事实上成为了适用起来存在重大法理缺陷的“具文”。这种情况下, “类民间法”的适用在票据纠纷的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中就有了发挥的余地, 以弥补票据副本事实上不被认可的制度设计缺陷, 以保证丧失票据人的票据权利之实现;另外, “类民间法”也可以和国家法产生对抗作用。比如在古代社会, 由于通信不发达, 使得边缘地区国家权力相对式微, 一些国家法的规定也往往无法切实履行, 比如《大明律》《大清律例》的“十恶” (不孝) 条、“匿父母夫丧”条都严禁“居父母丧身自嫁娶”, 其中规定“丧制未终, 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顶筵宴者, 杖八十”;而在闽南却有“居丧百日内可以成婚”的民间俗例;○20而在乡野农村等熟人社会, 国家法的执行也往往要打折扣, 或者即使被实行, 也无法达到在陌生人社会中的效果。比如在诉讼中传证人作证, 在乡间熟人社会, 亲友们由于太过熟悉, 使得出庭作出不利证词的社会成本太高, 证人们亲亲相隐匿的情况很普遍, 以至于199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几乎完全无法实行, ○21因而使得调解方式在农村更被鼓励。这种相互弥补和对抗的关系, 正好体现法律在复杂的、非单线向前的社会层次面前顾此失彼, 无法很好地兼顾各个层次的实际情况, 而国家法的局部式微并不是否定“类民间法”在这些场景下适用空间的合适理由, 因为“类民间法”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 没有司法直接适用性, 但并不意味其管制社会关系、定纷止争的有效性会更弱。当然从国家加强国家法之权威的角度来看, 也就出现了“送法下乡”这一在中国局部空间、边缘地带重建国家权力, 巩固民族国家稳定性的司法战略。
另外, 如庞德所说, 许多重要的社会关系、不良行为无法适用法律规则来加以补救, 或者法律的惩罚方式在一些领域呈现其苍白性, 也给“类民间法”以更多施展智慧的空间。○22比如党章党纪是“类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可以通过党纪处分的方式来提供国家法无法提供的惩罚措施。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 在《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中这样描述它的职能“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23而事实上, 虽然中纪委并不是中国《宪法》中规定的司法机关, 但其却在减少腐败查处成本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也间接降低了腐败案件的司法成本。比如2013年5月到10月, 中央纪委依次下发了《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清退专项活动的通知》、《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24等等文件, 对于限制“三公”消费、公款宴请、隐形腐败的恶劣风气确实起到一定作用;而在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中, 往往在中纪委接到并核实有关腐败举报, 到检察院介入案件调查之间, 中纪委就对相关党员干部施行了一定的“强制”措施, 对于案件侦破起到积极作用。诚然, 目前中纪委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 而且其使用的限制人身的手段是否合法合规还需要法学界人士进一步探讨, 但仅仅从其作为“类民间法”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实然角度, 笔者还是持肯定态度。另如, 许多伊斯兰极端恐怖分子往往都属于宗教犯, 世俗的国家法对这部分群体无法起到对普通人那样的震慑作用, 自杀式袭击也成为他们的首选。这种情形下, 以国家法为依托的政治实体就应该尝试和以“类民间法”为依托的宗教实体有关领袖建立合作和对话, 以减少此岸和彼岸的分歧, 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