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论文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1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论文(精选5篇)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论文 第1篇

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归纳起来有申请、受理、审查、执行四个递进程序。首先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所管辖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 递交人民法院行政庭。人民法院行政庭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裁定的决议, 受理裁定后要发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 发现案件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或有明显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将举行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后, 才能作出行政裁定并出具裁定书。可以执行裁定的, 交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执行。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注意事项

2.1 申请期限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若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可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3个月后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是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因此,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必须是在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3个月后、6个月内, 申请期限一旦错过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2 事先催告

事先催告是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 向当事人发出的法律文书, 这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载明下列事项: (下转第22页) (上接第20页) 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 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 行政机关应通过催告方式, 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 给当事人自我纠错的机会, 同时也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行政机关下达催告书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3~6月内进行, 最好选择在限期截止之前20天左右, 以便于把处罚款的金额一并附在催告内容中, 同时申请强制执行。

2.3 完善案卷

申请强制执行的案卷材料一定要事先完善, 应给人民法院提供一个规范完整的案卷。案卷内容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应有确凿的违法事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的处罚依据;送达的外部文书要能确保当事人收到;内、外部文书应齐全。

2.4 提供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时, 需提供以下规范完整的申请材料:强制申请书2份 (申请书应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授权委托书1份 (授权委托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可以委托多名人员代理, 一般由办案人员担任代理人较好。) 将案卷全套材料装订成册并复印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案件所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自由裁量依据的复印件2份, 加盖单位公章。

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2篇

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XX。

被执行人(被告信息)。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

上述两项合计

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纠纷一案,已经贵院(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至今分文未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论文 第3篇

妻子于2003年初提出离婚,我不同意,她就擅自租了房子搬出去住,说是要为“感情破裂”提供证据,为离婚创造条件。一年多的“光棍”熬得我如饥似渴,找上门去哄、去求,她硬是不动“凡心”,想找条别的途径解决问题又怕以后背个“有过错”。无奈时想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配偶权,却被驳回,丈夫申请“强制执行”为什么就不予支持?既然如此,所谓的“配偶权”又在哪里呢?

王平

王平朋友:

新《婚姻法》的确规定了配偶权。配偶权是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权、同居权、生活互助权、家事代理权、平等从业权、生育权等项内容的综合权利。仅仅因为报纸披露的个别案例不合心思就对配偶权的存在提出质疑,这种观点未免偏激。

事实上,法律只是明文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却没有明文规定妻子与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同居。不仅如此,《婚姻法》还明文规定,夫妻因感情破裂或分居满2年的应准予离婚。据此亦可推论,分居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如果强制性地要求夫妻必须同居,实质上是对夫妻人身自由的侵犯。

一般说来,夫妻中的一方要求分居大都事出有因,说白了就是夫妻感情上出了问题,婚姻面临危机。拿你来说,你妻子与你分居的目的不就是要“为感情破裂提供证据,为离婚创造条件”吗?这种情况下,法院驳回要求妻子履行同居义务的强制执行申请,难道有什么不对?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论文 第4篇

一、行政行为确定力的相对性

首都师范大学李昕教授认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现为“效力群”, 而非单一的某个效力, 因此, 称之为效力体系, 只有在各种效力均得以实现的情况下, 行政行为的作用效果才能完全体现。中国大陆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由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组成。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确定力是其他三种效力得以发挥的前提, 是约束政府诚信的重要保障。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要件尚存疑问的情况下, 在有权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法定程序否定其效力之前, 要求任何人均应承认其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因具有这样的确定力, 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判断而否认其确定力。换句话说,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 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叶必丰教授认为, 行政行为确定力的理论依据是“社会信任说”。如此推定和尊重, 是基于社会对行政主体及其意思表示的信任, 是对国家权力权威性的维护。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 行政主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分配者。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关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界限问题, 主要有两大学说, 即“有限公定力说”和“完全公定力说”。大陆法系大多数行政法学家持“有限公定力说”。叶必丰教授持“完全公定力说”。按这种学说, 不论行政行为存在什么样的瑕疵, 即使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的瑕疵, 在被依法否定前都具有确定力。

笔者认为, 完全确定力说在实践中的副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政府官员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的国情下, 它很容易变成官员专横的借口。在当前土地财政的背景之下, 借口补偿决定或裁决的确定力, 极易损害被征收拆迁人的利益。目前, 国内大多数学者都坚持认为确定力是有限的:从实质正当性要求出发, 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实质正当性, 所以不应当具有确定力。一方面,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 并维护这些权力的有效行使以便实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 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强调权利保障, 重视公民参与和权利补救, 及时对行政权进行监督。这两方面都不能偏废。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发端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大陆法系通说认为, 重大且明显的瑕疵是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具有重大瑕疵或根据理智的判断绝对明显的瑕疵时, 无效”。日本学者也认为:“当行政行为有重大瑕疵, 并且通常人也能够较容易地把握之时, 无效。”通常认为, “重大且明显”是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标准, 包括并且提出了几类特别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范围:一是无权行政行为。二是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即使是有瑕疵的行政行为, 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的条件下, 行政主体针对同一事件作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 应当视为前一行政行为继续有效, 而后一行政行为无效。三是行政主体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从理论上讲, 行政行为是否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 其着眼点在于判断行政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形成或存在;而所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则是法律在对行政行为是否客观存在这一事实判断基础上的再判断, 即价值判断。四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内容或在形式上有引导相对人违法的行为, 对这种根本不符合法治要求的行政行为理应视为无效。可撤销行政行为是指有权主体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一定瑕疵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致其失去效力的状态。引起撤销的原因是行政行为的一般瑕疵。

对于行政行为的无效, 除了由特定主体予以确认外, 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自行判断并进行抵制。我国学者普遍承认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对无效行政行为, 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 复议或审判等有关国家机关当然应当宣告该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则是由有权主体按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实施的, 行政相对人在该行为被撤销或变更前仍受其拘束。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有权机关对无效行政行为确认其无效;而对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必须在复议期限内或者起诉期限内提出。所以,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相对的也是变动的, 当出现了明显重大违法或者超过时效时,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便会被击得粉碎。

二、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拆迁裁决效力丧失

征收补偿决定是解决征收补偿争议的行政行为, 拆迁裁决是解决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1]327号《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以下简称《紧急通知》) 要求, 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 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 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 原则上不得准许, 确需先予执行的, 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当事人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之前, 原则上不予受理先予执行, 因此, 在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以后, 其执行力暂时冻结, 确定力处于待定状态。当法院判决维护被诉行政行为效力后, 从行政行为转变成司法行为, 效力进行了提升,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即实现了司法行为的执行力, 也实现了行政行为执行力。

当事人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即行政行为交代诉权时应当在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未交代诉权时应当在2年内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的规定,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8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 应当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 法院不予受理。这说明行政行为在有限的期限内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在征收拆迁实践中, 通常由于政府或者拆迁管理部门的疏忽, 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 就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拆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少数“钉子户”以维权为由漫天要价, 满足其要求必将破坏公平补偿原则、破坏公平正义, 不满足其要求就会影响征收拆迁项目的实施、损害多少被征收人的利益。政府或者拆迁管理部门显得非常无奈。如此尴尬状态, 善后工作如何进行?是否还有补救措施?显然, 不能因为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就会导致公共利益不能实现, 也不能一味地放弃原则满足被征收拆迁人的要求而破坏公平正义。政府或者拆迁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依法纠错, 实现行政行为的目标。众所周知, 无论是征收还是拆迁, 都需要评估, 而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 超过申请期限一般都会导致评估报告失效, 以评估报告失效为由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拆迁裁决, 然后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拆迁裁决。在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后,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拆迁裁决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纠错的程序应当在《行政程序法》中进行规范和调整, 遗憾的是, 我国并没有行政程序法, 导致行政机关纠错存在障碍。事实上, 虽然我国没有统一行政程序法, 但是,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补偿安置裁决的法定条件, 这些法定条件可以作为依法纠错尺度和标准。可以说, 纠错的程序为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纠错的法律依据为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即“遵循原路径”原则。具体来讲, 行政机关纠错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 纠错时必须遵循更加严格的规则。

应当纠正的行政行为, 应是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的改变和法律的修订而不适宜再存续的合法行政行为。这是由行政行为确定力的相对性所决定的。行政机关侵害相对人利益、违背公共利益、破坏公秩良俗的行政行为, 法律不仅不禁止其纠错, 反而要求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同时, 对于作出时符合公共利益, 但由于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而无法实现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也应及时予以破解。但这种破解也只有在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原行政行为违背或已无法实现符合公共利益时才能进行。惟有如此, 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共利益。

2. 行政机关纠错的限制。

按照依法行政原则, 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应予以撤销或变更。但在特定的情况下, 即使行政行为违法, 也不能将其撤销。如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意味着剥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已经获得的利益, 即信赖利益。当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时, 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应予以限制。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时, 对于授益行政行为, 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应撤销该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原则上不能撤销该行政行为, 除非不撤销会对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造成的损失明显地超过了应保护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这时应在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后, 撤销该行政行为。在旧城改造中, 一些地方政府进行毛地出让, 许多被拆迁人已经搬迁, 只有少数被拆迁人拒绝搬迁, 拆迁裁决已经超出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为了实现开发商的信赖利益和多数人回迁的愿望, 裁决只有撤销然后重新作出, 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才能实现开发商的信赖利益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

3. 行政纠错中的唇齿关系。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既要纠正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 又要作出新的合法的行政行为, 两者不可偏颇、不可省略, 因此纠错和作新属于唇齿关系。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主要表现为:证据不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不合理、不适当。对丧失确定力和执行力的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安置裁决, 可以径行撤销, 效力戛然而止;而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安置裁决则需要告知相对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在采信新的证据材料时应当给予相对人知悉和辩论的机会, 这是行政程序公开、公正原则以及程序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5篇

申请执行人:,男/女,年 月 日出生,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请执行人:,男/女,年 月 日出生,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的 纠纷一案,被执行人 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请求执行湖南省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湘06 民初 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即 本案诉讼费 元,共计 元。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相关文章
表演人才范文

表演人才范文

表演人才范文(精选11篇)表演人才 第1篇六七岁至十一二岁是学龄初期, 即相当于儿童接受小学教育的年龄。这一时期少儿的主要行为活动是学...

2
2025-09-20
保安班长月总结

保安班长月总结

保安班长月总结(精选6篇)保安班长月总结 第1篇篇一:保安班长年终总结个人总结光阴似箭日如梭,转眼间半年已经过去。回顾我们保安队在近...

1
2025-09-20
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

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

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精选15篇)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 第1篇20**年8月我有幸在市电大参加了“仙桃市第一期小学骨干班主任高级研修班...

1
2025-09-20
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

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

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精选6篇)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 第1篇《四季》文清路小学 刘明霞教学目标:1、认识 9个生字和言字旁,虫字旁和折...

1
2025-09-20
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精选18篇)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第1篇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

3
2025-09-20
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

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

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精选12篇)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 第1篇《鸦片战争》教学设计【教学目标】1、英国向中国走私鸦片及危害;林则...

2
2025-09-20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精选10篇)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 第1篇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分析及其改进方案阳旭东(贵州工业大...

1
2025-09-20
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

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

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精选8篇)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 第1篇第一章 总论1.1 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项目名称:宝地宾馆改扩建项目 承办单位:...

1
2025-09-20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