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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贡献与负担论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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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贡献与负担论文(精选5篇)

税收贡献与负担论文 第1篇

税收负担是由于政府向纳税人课税, 使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流向政府, 从而纳税人产生了经济负担。税收负担可以反映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

一般地, 税收负担可以纳税人流向政府的经济利益占其全部经济利益的比重来反映。在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研究方面, Marsden (1984) 在对20个发展中国家进行高低收入分组的基础上, 研究了各国宏观税负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他认为, 低税负有利于经济增长。Peden (1983) 研究了美国1929-1986年税收和宏观生产率的关系, 发现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小于17%时, 其比重上升有利于美国经济增长, 但超过17%后, 该比重上升会降低经济增长率。Garrison (1992) 通过实证研究认为, 60多个国家的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Scully (1995) 研究了103个国家20年的税收占GDP的比重和经济增长之间关系。他认为, 税收占GDP的比重小于19.3%的国家, 经济增长率实现了最优;宏观税负水平如果超过45%, 那么该国经济会出现负增长。岳树民和安体富 (2003) 、刘新利 (2007) 分别研究了1994年到2003年、1994年到2005年的宏观税负变动, 得出了相同的实证结果。研究结果显示, 我国宏观税负在1994年后到今天呈先下降后上升的V型变动趋势。邓戮 (2003) 认为, 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 并且税负增加, 经济增长率也上升, 且二者相关度较高。

二、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1. 基本理论和模型

由于拉弗曲线有缺陷, 我们认为研究国民产出Q () 函数是研究税收收入T () 函数的经济学的基础。从税收的定义 (1) 出发, 我们认为研究T () 函数的意义在于探寻公共部门应该从社会经济资源中配置多少资源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社会公共需要能否得到满足, 最终将通过Q () 函数体现出来。根据恒等式T=*Q, 我们认为如果离开了Q () 函数来研究T () 函数, 那么T () 函数很可能缺乏经济学基础。

2. 指标的选择与数据来源

我们所选择的指标及其数据来源如下:

(1) 小口径宏观税收负担, 是税收收入与名义GDP的比率。税收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关税。具体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2000、2011) 中的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2) 中口径宏观税收负担, 是财政收入与名义GDP的比率。财政收入中不包括国内外债务收入。1985年至2006年的财政收入包括各项税收、企业收入、企业亏损弥补、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预算调节基金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2007年至2010年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具体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2000、2011) 中的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3) g:真实的GDP增长率, 是经过GDP平减指数平减后真实GDP的增长率。我们以1990=100为基准计算, 采用如下公式计算GDP平减指数:

3. 实证分析

散点图分析表明, 宏观税负1、2与人均真实GDP的增长额 (35) Q3均呈正相关。但二者并不完全是线性单调关系, 其曲线特征也比较明显。中口径宏观税负2与人均真实GDP的增长额 (35) Q的关系, 有较大的弯曲程度。因此, 用线性函数去拟合宏观税负与 (35) Q的关系, 过于简单而且不够精确。因此, 我们用曲线来拟合它们之间的关系。

4. 实证结果及解释

采用Eviews6.0软件, 利用19972010年的28个观测值, 我们分别采用小口径的税收负担1和中口径的税收负担2这两个指标对模型 (1) 进行参数估计和统计检验。根据下表1给出的模型参数估计结果, 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发现:

首先, 小口径宏观税负、中口径宏观税负都与人均真实GDP的增长额呈非线性关系。小口径税收负担模型与中口径税收负担模型估计的效果相当好, 调整前与调整后的拟合优度都超过了95%, 并且序列不相关。模型中的回归系数显著, 而且回归系数符号与预期一致, 满足二阶条件2β2+6β3tt<0, 满足凹函数的定义。通过解方程βt+2β2tt+3β3t=0, 我们发现使 (35) Qt最大化的小口径的税收负担1为18.23%, 中口径的税收负担2为20.11%。

三、基本结论

宏观税负水平是政府制定各项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合理界定宏观税收负担对于保证政府提供最优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是单调正相关关系。实证分析表明, 我国经济增长是宏观税负的凹函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的合理水平为18.23%, 中口径宏观税收负担的合理水平为20.11%。当前, 我国的小口径和中口径宏观税负已超过合理水平。因此, 我们不可过快的提高宏观税负, 否则经济增长的净负效应将逐渐显现。

注:1、*表明在10%水平下显著, **表示在5%水平下显著, ***表示在1%水平下显著。

参考文献

[1]安体富、孙玉栋:《中国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研究》, 2006, 北京, 中国税务出版社, 14。

[2]许建国、刘源:《关于宏观税负问题研究的文献述评》, 《财贸经济》, 2009 (1) , 131-135。

[3][英]凯思·马斯顿:《税收与经济增长》, 《财经译丛 (成都) 》, 1984 (2) , 64-67。

[4]Peden.E.:”Link Between Taxes and Economics Growth:Some Empirical Evidence”, World Bank Staff Working Papers, No.605, 1983.

税收贡献与负担论文 第2篇

一、浅析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包括资源税负担、增值税负担、矿产资源补偿费 (其他税费) 负担等。

1.资源税负担

在我国, 煤炭企业位于资源税征收的首位, 而且资源税具有差级调节以及普遍征收的双重属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崛起与发展, 煤炭企业资源税征收已经成为一种通用税种, 在日常工作中, 我们发现即使是劣等煤炭资源的开采, 煤炭企业也要上交资源税, 这样便导致煤炭企业的资源税征收仿佛只是单纯的为了税收 (与资源税原始的设置初衷背离) , 另外, 在对煤炭企业征收资源税的同时, 会出现多种重复性征税现象, 如额外的征收相关补偿费等, 这样便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除此之外, 资源税以及额外征收的相关补偿费是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征收的, 这样便导致多头管理现象盛行, 使得煤炭企业需要接受多方检查, 且协调难度比较大, 无疑会严重增加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2.增值税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这样的变革对于大多数的生产企业来说无疑是发展机遇, 但是在机遇的同时, 无疑是对煤炭企业增加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将煤炭企业原有的增值税率13%上调至17%, 煤炭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无减轻迹象, 另外, 《企业所得税法》虽然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 (用来做税额抵扣) , 但是与提高的增值税率相比, 毫无价值。煤炭企业与其他生产加工类企业相比, 由于其采掘性质, 使得煤炭企业的特殊性更加凸显——煤炭生产成本中的物资消耗均难以形成实体产品, 原材料消耗在整个成本支出项目中 (成本投入) 所占的比重非常小, “大自然”便是煤炭企业的生产成本, 而且所需要投入的青苗补偿费、土地塌陷补偿费、探矿权价款、环境治理费用、征地迁村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巨大, 煤炭企业所获取的利益往往难以与之正常抵扣, 因此, 使得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远远大于其他生产加工类企业。除此之外, 在煤炭企业的销售收入中, 其运输费用比重非常大, 在支付税收上只能以建设基金抵扣, 而且其抵扣比率7%远远落后于购进项目的抵扣比率17%, 因此, 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严重。

3.矿产资源补偿费 (其他税费) 负担

煤炭企业的成本结构明显区别于通用的企业财务通则以及相应的会计准则, 导致煤炭成本不能构成煤炭企业的完全成本, 还应包括:棚户区改造成本、循环经济成本、环境治理成本、可持续发展成本等。然而, 这些其他税费没有列入正常成本内, 无疑导致煤炭企业的利润虚增, 长期下来, 必然增加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 在税收的过程中, 往往出现难以协调的问题, 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以纳税筹划为标准, 提出几点建设性的应对税收负担的策略

1.资源税的纳税筹划

利用限额扣除规定对资源税进行纳税筹划, 资源税的抵扣要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与此同时保证扣除费用不得超出煤炭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0, 另外, 要对资源税进行科学的划分, 增强煤炭企业资源税纳税筹划意识, 将所有的资源税收支出情况纳入规范的资源税纳税表中, 以免出现交叉或者重复性纳税现象。利用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如《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范煤炭企业的环境保护操作, 达到节能节水、安全生产指导的目的。除此之外, 煤炭企业可以利用煤炭生产的余热、余压、煤矸石、煤泥、煤层气、垃圾等低热值燃料进行发电, 提升废气资源的利用率, 达到节税的目的。

2.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利用购进固定资产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煤炭企业应该全面制定并且落实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的购进, 使得购进的固定资产能够与增值税负担相抵扣, 促进增值税负担的最小化。另外, 强化运输费用的最优化, 在国家相干政策优化下, 有效降低煤炭企业的运输费用, 与运输增值税率7%相对性, 从而有效降低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除此之外, 全面实施增值税纳税减半征收政策, 保证煤炭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最小化, 促进煤炭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矿产资源补偿费 (其他税费) 的纳税筹划

矿产资源补偿费 (其他税费) 的纳税筹划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状况, 精准地掌握市场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 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进行统一的筹划, 将煤炭生产中的废弃资源进行重新利用, 降低损耗, 尽可能增强抵扣率, 从而有效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

三、结语

总而言之, 我国煤炭企业税收负担严重, 急需采取纳税筹划方式, 减轻税收负担, 促进煤炭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另外, 还需要结合国家相关规定, 全面优化纳税筹划体系, 形成适应煤炭企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纳税筹划机制, 提升煤炭企业工作人员科学纳税意识, 在保证煤炭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带动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董恒英, 许西美.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分析与纳税筹划[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 9 (2) :37-40.

[2]王凤.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纳税政策分析[J].新财经 (理论版) , 2011, (12) :176-177.

[3]王凤兰.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内蒙古大学, 2008, 32 (11) :1093-1094.

[4]杨珉.浅谈我国煤炭企业现行税制弊端及改革建议[J].能源技术与管理, 2008, (6) :145-146.

税收贡献与负担论文 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收入分配,公平悖论,协调

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 历史上人们关于公平的话题经久不衰, 而公平与正义问题在社会学领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命题。在税收领域, 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之父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中, 把“平等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对环境产生的危害及破坏程度不同, 社会背景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们对环境的影响亦不同。而环境税负担归宿及分布对于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群体的人来说, 作用的效应结果也不一样, 这就引出了环境税负担公平原则的探讨, 而这一讨论同样充斥着冲突、矛盾和困惑, 想从中理出头绪来是个颇为困难的尝试。

一、“环境保护”与“收入分配”视角下公平悖论的产生及根源

首先要解决的是环境税负担公平如何定义, 我们可以先考察税收负担公平的内涵, 传统理论对其表述如下:一是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当负担相同的纳税额, 即横向公平;二是应当根据纳税人的能力, 合理的承担税负, 纳税能力强者多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 即纵向公平。显然传统税收公平内涵是有利于实现收入分配目标的。如果我们按照环境税征收的逻辑并结合上述内涵而给出环境税负担公平的概念, 无非是:同等污染负担同样的税, 即横向公平;污染多者多纳税, 污染少者少纳税, 即纵向公平。而有学者也给出了类似的定义, 只不过内容更具体些, 如王金南等 (2006) 提出“所谓公平原则, 就是对同一种污染物, 同一区域不同排污者, 排放等量污染物应缴纳等量的税收;对于不同污染物 (不论是否同一排污口) 应当根据不同污染物对环境资源的占用情况分别缴纳税收;污物利用不同介质的环境资源 (如水体、大气) , 应根据不同介质的环境资源占用情况分别缴纳税收;对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 恢复或再生等量的环境资源所需的费用是不同的, 因此,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 排放同质等量的污染物, 应缴纳的税收也是不同的”。 (1) 这一观点仍然是建立在污染者付费原则基础上, 虽然涉及到不同污染物和不同地区的差异化处理问题, 但并不是基于负担能力的思考, 而是出于治污成本的角度。如果把传统税收公平原则归结为“收入分配”视角, 那么环境税负担公平原则可归结为“环境保护”视角, 那么这两个视角下关于公平的价值取向存在冲突, 这两者之间存在冲突的根源在于环境税一般不以个人的收入、财产为课税对象, 而是对个人消费“污染品”或直接造成污染的行为征收的税, 源自于环境公平理念而得出“多污染者多付费”的原则, 通过环境税使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要求税负与其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相等, 但当我们把个人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和他的负担能力、对环境税改革的承受力联系在一起思考时, 假设A、B两个选项分别表示“公平”、“不公平”, 同样一种情形在收入分配公平理念的指导下可能选A, 而在环境保护公平价值观下可能选B, 则产生了所谓“公平悖论”, 说到底就是两者基于不同衡量指标而产生的相反结果, 如表1所示, 即所有 (n, f) 或 (f, n) 的解集区域。

另外,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 即“环境保护”公平与“收入分配”公平总是相互冲突的吗?是否存在某种条件下对公平与否的判断一致的情形呢?如表1所示, 其中解为 (n, n) 或 (f, f) 的都是两者价值取向一致的情况。总结起来, 前提条件为高收入阶层对环境损害程度较高而低收入阶层对环境损害程度较低, 而这一条件是否成立取决于对不同课税对象征收环境税的具体分析, 比如在消费者使用煤炭、天然气、热能、电力、柴油等征税时, 低收入阶层可能对环境损害程度较大, 但对车辆、汽油征税时, 高收入阶层可能对环境损害程度相对更大, 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中这两种公平理念可协调一致。

注:此处假定“高收入阶层”即负担能力强的群体, 排除收入高但家庭负担重等特殊情况;强污与弱污是两个收入阶层的相对概念, 轻税与重税同样是相对概念, 假设税额为固定值情况下, 税负分配在两个收入阶层中具有互补性, 或轻或重, 两者均摊这种情形不予考虑。因此, 表格中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同时为“轻税”或“重税”的解为无效解, 此处用红格表示;n代表不公平, f代表公平。前者代表收入分配公平下的价值判断, 后者代表环境保护下的价值判断。

二、传统税收公平原则考量环境税负担的合理性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 表1虽然使用了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的表述, 但这两种公平理念的冲突不仅存在于个人之间, 也存在于地区之间、产业之间, 下面我们分地区与个人两个层面分别展开论述 (2) , 笔者不想对“环境保护”视角下的公平准则着墨更多, 而试图研究“收入分配”视角下分析这一问题的合理性:

(一) 不同收入阶层环境税负担公平

理论上, 衡量税负公平的准则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就机会原则来看, 要求以纳税人获得机会的多少来分担税负。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的多寡及质量决定的, 前两者无关本文讨论, 而通过自然资源获取财富在我国又极具特殊性。由于我国环境税的长期缺位及现行税种调节效果有限, 我国资源定价体系长期处于不合理的偏低状态, 全体公民共享的生态资源被少数人以不合理的低价享有, 并以暴利方式赚取利润, 因而掌握资源的人群往往能尽快跃升至社会收入阶层的顶端, 资源要素收入分配不均拉大了贫富收入差距、加剧了公平分配矛盾。从环境利益分享不公的社会根源来看, 对主要依赖于自然资源消耗和对环境的破坏而获得财富的高收入阶层征收高额环境税无疑是保障社会主体公平分享环境利益的理想政策工具。

就负担能力来看, 即便个人或家庭对环境的损害程度相同, 不同收入阶层的环境税负担敏感程度不同。例如, 两个家庭, 一个是高收入家庭, 一个是中低收入家庭, 政府征收销售价格10%的能源税, 由于两个家庭购买的能源数量及价格相等, 因此缴纳的能源税相等, 但假设前者能源支出是其家庭总收入的1/100, 而后者该比例为1/10, 那么能源税对前者的影响是收入的1/1000, 而对后者的影响是收入的1/100。如果低收入家庭能源需求弹性较高且可寻找到其他替代消费品, 则后者很可能为了减轻环境税负担而减少对能源的消费, 前者则由于影响甚微可能并不改变消费行为, 从环境税的节能减排调控效果来讲显然不利的。如果对低收入家庭而言, 该能源是生活必需品, 消费需求弹性较低, 且可替代的“清洁”能源售价较高, 则低收入家庭不得不切实承受1/100的影响, 使生活水准下降, 而高收入家庭则很可能通过购买“清洁”能源而规避环境税负担, 低收入家庭对环境税的敏感性较高及负担承受能力较脆弱, 应当获得政策倾斜或照顾。

就受益原则来看, 政府利用环境税政策本身进行调节及通过公共财政支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从中获益大小存在明显的差别, 高收入阶层的财富是来源于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使用和转换, 他们创造的财富越多, 占有的环境收益也就越大, 低收入家庭会觉得诸如更好的食物和经济状况改善等基本需要比洁净的空气和水更为重要。一些学者的研究证明了上述论点, 如Perry Shapiro (1972) 在一个对加利福尼亚的案例中考察了不同收入群体对环境的偏好, 选民面临支持或反对两种选择, 投票的对象是是否允许一个私人开发商在一个农业区域开发住房项目, 该项目会带来当地经济活动的提高, 但要以环境质量为代价, 在利用概率分析方法研究了富人区和贫民区的投票结果后, 他发现只有在低收入阶层, 该项目获得了巨大的支持。William Fischel (1979) 考察了New Hampshire的8个乡镇在关于拟建设一家木材纸浆厂而进行投票的行为, 通过对359位投票者访问所得数据的统计分析, 他发现当受访者是“蓝领”时支持率显著提高, 而受访者是相对高收入或高学历的人时支持率降低。 (3)

在将收入分配视角与环境问题结合在一起时, 无论是从哪一种衡量税负的准则出发, 同样获得了支持高收入阶层应当对环境保护尽更大的责任, 应缴纳更多环境税的论点。这一结论相当有趣, 为我们展示的并非“收入分配”与“环境保护”公平价值的冲突 (4) , 而是为环境税负担公平原则应融入“收入分配”理念提供了佐证, 提示了忽略“收入分配”公平内涵而致不公正结果的风险, 亦为这两种公平价值理念的融合与协调提供了可能 (5) 。

(二) 东中西部地区环境税负担公平

中西部地区不仅在经济发展水平上落后于东部地区, 而且对环境利益的分享长期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这主要表现在资源能源“被消耗”以及生态环境“被污染”两个方面:

首先, 过去服务于东部发展的西部承受了严重污染, 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国家“七五”计划明确规定, 中西部地区重点发展能源、原材料工业, 有重点地开发矿产资源。在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指引下, 西部地区的工业发展实际上走上了以资源开发为主的发展道路, 如内蒙古、陕西、四川、贵州等省区利用丰富的煤炭、水能资源, 就地转换成电后输送到沿海地区, 形成“西电东输”资源输出格局。大规模的资源开发一方面为东部沿海地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廉价的能源、原材料支撑, 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西部地区的污染严重, 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使有些地区已经成为生态极度贫困区域。 (6)

其次,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 东部沿海地区正处于产业升级换代和城市环境整治过程中, 大量传统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其中不乏大批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和生产设施, 出现了中国现代经济史上第四轮产业转移和产业承接浪潮。发达地区在产业升级换代中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腾笼换鸟”, 而被换出的“鸟”很多又飞到了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为东部经济的发展耗费了大量的环境资源使自身生存境况恶化, 目前还承受着污染产业转移的恶果, 而消耗环境资源所获取的收益和环境产品却由东部享用, 这已经造成不公平局面。王金南等 (2006) 以绿色贡献系数作为判断不公平因子的依据, 提出了资源环境基尼系数的概念。研究结果显示, 中国资源环境的分配不公平因子主要集中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 (7) 。因此, 如果再让西部地区承担较重的环境税负担, 无疑是增加了这种不公平的程度。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来看, 西部地区无疑应当承担更重的环境税负担。然而当我们把过去乃至现在中西部地区在环境利益分享机制中遭受不公平待遇的若干事实一一列举并仔细琢磨后, “收入分配”公平价值不得不再次进入我们的视野。

无论是基于国家层面, 还是个人、产业、地区的国内层面, 环境税负担公平分配都集中围绕着可总结为“强势”与“弱势”的两个群体而展开, 特别是追溯到“强势”的来源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时, 不得不将“收入分配”的公平价值理念摆在与“环境保护”公平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加以考虑。

三、两种公平理念的协调是环境税改革的唯一现实路径

总体来看, 在环境税负担公平悖论的若干层面探讨中, 使我们重新审视时间、空间维度下的公平内涵, 既要考虑自然的需要, 也必须考虑人的需要, “鱼和熊掌兼得”的要求折射了政府决策的困境。政府不得不思考“消除贫困”与“环境保护”, 哪一个问题更为重要?权衡比较后可能产生三种决策结果:前两种是将“消除贫困”与“环境保护”绝对对立起来, 政府只能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 一种极端的观点是环境税改革不应当考虑收入分配效应, 这一效应交由其他税种或部门去解决, 另一种极端的观点是环境保护是奢侈品, 环境税改革必须搁置下来, 等收入分配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时再启动;第三种试图消除分歧而将二者融合在一起, 在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的公平价值取向下包含有效的收入分配公平措施, 如对低收入阶层、脆弱产业、不发达地区的减免税照顾, 即折中的思路。无疑第三种决策方式是环境税改革应选择的最佳方案, 这是由于:

首先, 如果我们没有充分考虑公平原则的话, 环境税改革可能无法获得公众的支持。因此, 忽略了收入分配公平原则, 环境税政策不自觉地损害了社会中某部分人、产业或地区的利益, 以致破坏了政策的政治基础。其次, 避免对收入分配的负面影响是国外环境税改革的通行惯例。既有针对低收入家庭的照顾措施, 亦有针对落后地区的保护政策, 如德国对1999年4月前安装非高峰储存式热水器 (注:自动避开用电高峰时间加热并储存热量以供正常需求) 的电税提供50%返还, 这类热水器一般都集中在低收入家庭使用。新西兰对每年消费800立方米天然气和800千瓦电的家庭应用零税率。挪威对芬兰马克省 (Finnmark) 和特罗姆瑟 (挪威北部港市) 免电税。瑞典北部地区适用的电税率比其他地区要低35%。意大利为利益受损地区提供补偿措施等等 (8) 。再次, 2010年5月, 新华社调研文章指出“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已经逼近让人容忍的红线” (9) , 公平收入分配在政府决策层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而2012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则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列为2012年重点要推进的改革领域之一。当中国迫切需要推进环境税改革的事实与亟待解决的公平收入分配矛盾在岔路口“相遇”时, 如何做出选择渐趋明朗, 协调两种公平理念、避免对收入分配的负效应是更符合现实国情的政策安排。

参考文献

①王金南, 葛察忠, 高树婷, 孙钢等, 《环境税收政策及其实施战略》,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6, 第127页。

②本文略去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国与国之间及产业、个人之间公平等内容的探讨。

③威廉.J.鲍莫尔, 华莱士.E.奥茨, 《环境经济理论与政策设计》, 严旭阳译,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第221~222页。

④但有关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悖论仍客观存在。

⑤比如将“污染者付费原则“ (Polluter Pays Principle, 简称PPP) 与”受益者付费原则” (或&quot;使用者付费原则&quot;, 即UserPays Principle, 简称UPP) 结合起来考虑环境税负担设计。

⑥马中, 蓝虹, “贫困约束下对消费者征收环境税的绩效分析”, 《复旦学报》, 2005年第2期, 第55~56页。

⑦王金南, 逯元唐, 周劲松等, “基于GDP的中国资源环境基尼系数分析”, 《中国环境科学》, 2006年第1期, 第111~115页。

⑧Hoerner, A., &B.Bosquet.&quot;Environmental Tax Reform:The European Experience.&quot;Center for a Sustainable Economy, Washington, D.C.2001。

税收贡献与负担论文 第4篇

在市场经济运行条件下, 税收不仅是政府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也是维持宏观经济运行以增加财政支出和转移支付调解经济活动的重要财政政策工具。利税改之后, 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增长, 人均GDP平均增长率9.13%。税收占GDP的比重称为税负, 从1994年到2011年间, 我国税负平均水平为14.19%, 这些年间, 我国税收从5126.88增长到89738.39, 增长了17.5倍。税负过大, 则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税负过小, 则不利于保证政府履行其职能的资金需要, 所以一个国家 (地区) 的税负能否对经济发展水平产生影响, 取决于税负的大小。根据税负是否可以转嫁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经济调节作用, 间接税较之直接税, 则具有更大的收入和财产存量的调节作用。一般而言, 直接税过高被视为注重公平而轻视效率, 相反, 间接税过高则说明注重效率而轻视公平。

在西方, 对税制结构, 税负水平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广泛和透彻, 其中把三者联系在一起研究的有Engen、Skinner (1996) , Tanzi、Zee (1997) , Widmalm (2001) , Arnold (2008) , Johansson (2008) , Myles (2008) 等。政府的作用会产生双重的结果, 一方面, 政府的税收能增加个人和企业的税收负担, 通过乘数效应对经济产生负的影响;另一方面, 政府支出能通过乘数效应增加经济的增长。有的学者研究也证明了税负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不是太明朗, 税负的高低并不决定经济的增长。

我国的经济学者也对经济增长、税制结构、税收负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但大都是研究了税收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 忽视了经济增长对税收的影响, 因为税负和税制本身也是由经济增长和其他因素共同决定的内生变量。许景婷、张兵利用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验证了江苏省1994~2008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长期稳定协整关系。马栓友利用我国1979~1999年统计资料进行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回归分析, 得出结论:税收收入每增加1 000元, GDP大约减少2 300元, 过高的宏观税负水平会对经济起抑制作用。李永友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相似结论, 在不考虑政府支出时, 税负每提高一个百分点, 经济增长就下降0.713个百分点。刘海庆、高凌江利用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得出目前我国税负水平没有对经济增长产生消极作用, 但各类税、税种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差异很大。

二、计量方法、变量的选取与数据的来源

(一) VAR估计

1980年Sims将VAR模型引入到经济学中, VAR模型是基于数据的统计性质建立模型, 把系统中的每一个内生变量作为系统中所有内生变量的滞后值的函数来构造模型, 从而将单变量自回归模型推广到由多元时间序列变量组成的“向量”自回归模型。

VAR (p) 模型的数学表达式是

如果行列式det[Φ (L) ]的根都在单位圆外, 则模型满足平稳性条件。式 (1) 中, yt= (GDPt, TSt, TBt) 是一个因变量的31维向量, Φi是要被估计的33维系数矩阵, εt是均值为零的31维扰动向量, 它们之间可以同期相关, 但不与自己的滞后期相关。滞后阶数p由AIC信息准则和SC准则决定。

(二) 变量的选取

本文中牵涉到三个主要变量, 一个是人均GDP增长率, 一个是税收负担, 另一个是税制结构。人均GDP增长率由不变价格人均GDP求得, 税收负担是税收占当年GDP的比重, 税制结构是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直接税是指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财产税, 具体包括了外商投资企业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车船使用税, 车辆购置税。其他之外的都是间接税, 包括流转税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关税, 其他税。

(三) 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中国税务总局。税负, 税制结构都是取百分数后的数字。

三、实证检验

在对序列进行VAR模型检验前, 需做序列平稳性检验, 只有序列具有相同的单整阶数时才能做回归或协整方程, 确定其之间的长期稳定关系。

(一) 平稳性检验

1. 序列平稳性检验

从表中可以看出, 原序列都是非平稳的, 差分过后, 前两个序列在5%水平下显著, 第三个序列在1%水平下显著, 则说明差分过后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假设, 序列变稳定了。上述说明这三个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 之间可能存在长期的稳定关, 可以通过Johansen协整法来检验税收负担、税制结构和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协整关系。

2. 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主要通过特征根迹检验 (trace检验) 和最大特征值检验。

注:检验类型 (c, t, p) 分别表示ADF检验中是否会有截距项c, 时间趋势t和滞后期数p, (*) 表示1%显著水平, (**) 表示5%显著水平。

注:加 (*) 表示在5%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

检验结果拒绝了不存在协整关系的原假设, 说明税收负担、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着一种长期的均衡。

3. 滞后阶数的选择

在建立VAR模型的过程中除了要满足平稳条件外, 还应该正确确定滞后期p, 如果滞后期太少, 误差项的自相关会很严重, 并导致参数的非一致性估计。根据LR统计量、AIC和SC信息准则, 可以确定最优的滞后阶数为2, 本文确定建立VAR (2) 模型, 并且被估计VAR (2) 模型所有根的模的倒数都小于1, 即没有一个根模的倒数位于单位圆外, 则VAR (2) 模型是稳定的, 保证了后续的脉冲响应函数的结果是稳定的、可靠的。下面利用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及方差分解来分析税收负担、税制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

(二) 实证分析

1. 脉冲响应函数

从图2可以看出, 人均GDP增长率对自身的冲击非常敏感, 在第一期就达到了1.3, 总体来说, GDP对自身的冲击是呈现正的效应。人均GDP增长率对税收负担的冲击, 第一期比较敏感, 达到了0.4, 然后上下波动, 慢慢收敛于0, 可以得出税负对经济增长有滞后期, 期数越长, 对经济的影响越弱。税制结构的冲击在第一期时就为-0.5, 之后迅速变成正的, 第四期左右接近于0, 然后又一直是负的效应, 收敛于0, 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微弱的为负, 直接税占比过多, 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从图3中可以看出, 税收负担对于自身的冲击反映比较强烈, 第一期就达到0.31, 在第五期时达到最高值0.35, 然后回落, 到第九期时开始平稳。经济增长对税收负担的冲击, 第一期时就比较敏感, 第二期达到最大值, 然后开始下降, 在第四期时降为负的, 此时, 经济增长的冲击对税收负担产生了负的影响, 第六期变成0, 之后趋于0。总的经济增长对税收负担产生了正的冲击。税制的冲击对于税收负担一直为负的。

税制结构对于自身的冲击开始有一个明显的正效应, 随后迅速为负, 第三期达到最小值, 然后慢慢波动, 但第六期开始就一直为负效应了, 最后接近于0。经济增长对于税制的冲击第一期就很强, 达到了-1.08, 然后产生了剧烈的波动, 最后收敛于0, 说明了经济对于税制有很大的冲击效应。税收负担对于税制的冲击第一期比较微弱, 接近0, 随后产生了比较大的冲击, 第六期冲击达到最大, 然后回落。说明税收负担对税制的滞后影响很长。

2. 方差分解

方差分解是通过分析每一个结构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 (通常用方差来度量) 的贡献度, 进一步评价不同结构冲击的重要性。因此方差分解是用来分析经济增长、税收负担与税制结构长期关系的。

从图5可以看出, 第一期中GDP对自身的贡献度是100%, 其他两项的都是0, 随后, GDP贡献度下降, 最后一直稳定在59%左右, 而税收负担, 税制结构开始上升, 最后分别稳定在32%, 7.8%左右, 说明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是有比较大的作用的。

第一期税负对自身的贡献度达到89%, GDP达到11%, 随后税负自身有一段下降, 最后稳定在81%左右, GDP有一个先上升后下降的过程, 最大时达到24%, 最后稳定在9%左右, 税制开始贡献度为0, 后缓慢上升, 稳定在9%左右。

开始时税制本身对自己的贡献度达到82%, 随后一直下降, 最后稳定在19%左右, GDP有一个先上升后下降的过程, 最高时达到63%, 最后稳定在45%左右, 税收负担开始时几乎为0, 然后上升, 最后稳定在35%左右。说明经济增长, 税收对税制作用比较大。

3. 向量误差修正模型 (VEC)

协整检验表明, 向量GDP、TB和TS之间被证实存在协整关系, 根据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的建模理念, 可以构造VEC模型。本文用GDP为因变量, TB, TS为自变量, eviews7.2估计的协整方程为:ECM-1=

同时也可以得到误差修正模型VEC:

误差修正项系数0.046通过检验, 说明当GDP (-1) 、TB (-1) , TS (-1) 发生波动使GDP偏离长期均衡时, 系统将以0.046的调整力度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到均衡状态。模型中各变量差分反应了短期关系。

四、结束语

通过构建经济增长率、税收负担和税制结构的VAR模型和VEC模型, 分析了三者之间的动态关系。具体结论如下:

1.人均GDP增长率主要受自身因素的影响, 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率的影响有滞后效应, 税收负担冲击对人均GDP增长率产生微弱的正的效应。税负能促进经济的增长。

2.税收负担主要是受自身因素的影响, 经济的增长能促进税收的增加, 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税收制度本身的完善对税收水平的影响是显著的。

3.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和税负冲击的反应都比较剧烈, 税收负担对税制的滞后影响很长。

税收为各国之所需, 政府需要有足够的收入来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为经济增长提供基础条件, 但同时, 税收会对私人部门的资源配置产生扭曲, 从而对经济增长起到阻碍作用, 直接税和间接税关系到公平与效率, 进而会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 处理好经济增长、税负水平和税制结构对我国经济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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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认识税收负担的相关理论 第5篇

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是税收的基本特征, 而无偿性是税收区别与其它收入的主要特征。由于税收是无偿的, 是国家对纳税人所占有的社会商品或价值的无偿占有, 因而, 对纳税人来说, 必然存在一个税收负担多少的问题。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一种经济负担。税收负担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核心。

税收负担, 从绝对额考察它是指纳税人应支付给国家的税款额;从相对额考察, 它是指税收负担率, 即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其计税依据价值的比率, 这个比率通常被用来比较各类纳税人或各类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 因而是国家研究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税收负担的高低。税负水平过低, 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过高又会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一般说来, 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政府的财政需要, 又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税收负担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及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国家向纳税人征税, 不仅改变了纳税人占有和支配的社会产品总量, 也会改变各个纳税人之间占有和支配的社会产品比例, 由此形成国家同纳税人及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它是社会产品分配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负担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问题, 国家税收最终总是由所有纳税人来承担的。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下, 经济体系的税收负担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税收负担超越了经济的承受能力, 就会损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 税收负担应该保持在经济的承受能力范围以内。从一定意义上讲, 税收制度的设计问题, 也就是税收负担的设计问题。在确定税收负担时, 应该严格遵守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

所谓合理负担原则, 就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分配总量上要适度, 兼顾需要与可能, 做到纵向分配合理。所谓需要, 是指国家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需求。所谓可能, 是指社会经济所能提供的积累。一般地说, 国家实现职能对财政资金的需要是资金越多越好。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是一定的, 所能提供的资金又是有限的, 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矛盾。要恰当地处理这个矛盾, 就应该在确定税收负担时, 既考虑财政支出的需要, 又考虑纳税人税款支付的承担能力。合理负担是正确处理国家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是税收纵向合理的重要标志, 也是公平税负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公平税负原则, 是指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每个纳税人身上, 纳税人之间横向负担公平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公平税负原则, 就是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在客观上大体相同的竞争环境, 有利于鼓励竞争, 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税收负担的轻重, 同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经济调控的力度和政权的兴衰等, 都有密切关系。因此, 它历来是税收理论研究和税收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外古今学者对税收负担都曾提出过各种不同的见解:有主张“敛从其薄”, 即轻税负;有主张“取民有度”, 即税负要符合能力原则;还有主张“世有事即役繁而赋重, 世无事即役简而赋轻”, 即税负轻重应视国家需要而定;更有探求“最佳税负”, 即设想能够带来国家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税负量度。

二、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体系

税收负担是高还是低, 是通过相对指标来说明。如果仅仅是一个纳税数量, 而没有对比关系, 则很难科学地进行税收负担高低的比较。因此, 在税收征收额或缴纳额确定的情况下, 宏观税税收负担或某一纳税人的负担, 指国家征集的税额与社会或纳税人产出总量或总经济规模的对比关系。正确选择反映全社会产出量或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作为对比的参照, 对科学评价税收负担意义重大。指标的选择一是要有利于进行纵向历史比较和横向国际比较, 二是取得资料容易, 计算简便。

(一) 衡量宏观税收负担的指标

宏观税收负担是一定时期内 (通常是一年) 国家税收收入总额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这实际上是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考核税收负担, 从而可以综合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负担总体情况。

衡量宏观税收负担关键是选择一个社会总产出指标。如何核算社会总产出, 国际上曾存在两种核算体系, 一是前苏联的宏观统计体系即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 (MPS) , 二是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SNA) 。1993年后, 全世界开始实行联合国的SNA核算体系) 抛弃了社会总产值这一反映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目前衡量全社会经济活动总量比较通行, 并可进行国际比较的指标, 一是国内生产总值 (GDP) , 二是国民收入 (NI) 。因而衡量宏观税收负担状况的指标也就主要有两个: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 简称GDP税负率;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 简称NI税负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税收总额/国内生产总值

国民收入税负率=税收总额/国民收入

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SNA) 下, 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对于衡量税收水平具有较多的优越性。国内生产总值按收入来源地统计。在开放经济中, 为避免双重征税, 各国政府在征税时均优先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 其税收基础即国内生产总值, 而居民税收管辖权只适用于本国居民在外国投资或提供劳务所得, 征税的多少一般取决于本国税率高于外国税率的幅度, 在许多情况下为零。这使税收只与国内生产总值而非国民生产总值具有对应关系, 以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衡量税收总水平相对而言更准确。国际经济组织对各国税收水平的衡量, 主要使用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

(二) 衡量微观税收负担状况的指标

微观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实纳税额占其可支配产品的比重。且由于流转税存在税负转嫁问题, 因此衡量微观税负比衡量宏观税负复杂。简单地把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全部税收除以其毛收入总额, 有时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税收负担水平。

衡量企业和个人税负水平首先要考虑不转嫁税即直接税的负担情况。既然是不转嫁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占其获得的收入的比重可以反映其直接税负担水平。直接税 (主要是所得税和财产税) 负担率, 可用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

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企业或个人一定时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企业或个人一定时期获得的纯收入

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说明企业或个人拥有的纯收入中, 有多大份额以直接税形式贡献于国家。这一指标可用于进行不同企业、不同个人税负轻重的对比;可用于说明同一微观经济主体不同历史时期的税负变化;还可用于说明法定或名义税负水平与纳税人实纳税款的差距, 这一差距反映国家给予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优惠以及非法的税收漏洞。

除直接税负率指标外, 通常还会用总产值 (或毛收入) 税负率、增加值税负率、净产值税负率作为参考性指标:

总产值 (毛收入) 税负率=企业 (或个人) 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总产值 (或个人毛收入)

增加值税负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增加值

净产值税负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净产值

全部税负率指标只能作为衡量微观税负的参考性指标, 纳税人到底负担多少间接税要看间接税转嫁或被转嫁的程度, 这是不容易量化确定的。总产值、增加值、净产值全部税收负担率只是名义负担率而非实际负担率。但通过这一差异的分析, 可以看出税负在各行业、企业的分布状况, 了解税负的公平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实施状态, 为税制进一步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三、影响税收负担的主要因素

由于税收负担必须考虑需要和可能两方面的情况, 因此, 一个国家在制订税收政策, 确定总体税收负担时, 必须综合考虑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 并根据不同的经济调控需要, 来制定税收负担政策。一般来看, 影响税收负担水平的主要因素有:

(一)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 可以通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这两个综合指标来反映。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越大, 总体负担能力越高。特别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最能反映国民的税收负担能力。一般而言, 在人均国民收入比较高的国家, 社会经济的税负承受力较强。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也表明,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 其税收负担率也较高,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国家, 其税收负担率也较低。

(二) 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任何国家为了发展经济, 必须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法律以及行政手段, 来强化宏观调控体系。国家会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 而采取不同的税收负担政策。如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过热时, 需要适当提高社会总体税负, 以使国家集中较多的收入, 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存量, 抑制需求的膨胀, 使之与社会供给总量相适应。此外, 还要根据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 在征收中实行某些必要的倾斜政策和区别对待办法, 以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

(三) 税收征收管理能力

由于税收是由国家无偿征收的, 税收征纳矛盾比较突出。因此, 一个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 有时也对税收负担的确定有较大的影响。一些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强, 在制定税收负担政策时, 就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而不必考虑能否将税收征上来。而在一些税收征管能力较差的国家, 可选择的税种有限, 勉强开征一些税种, 也很难保证税收收入, 想提高税收负担也较困难。

税收政策的核心是税收负担。在税收总体负担确定的情况下, 各种纳税人具体的税收负担状况主要受税制本身所规定的各种计税要素的影响。这些要素直接决定了谁是纳税人, 应该负担多少税收。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通过如下方面来进行的:一是确定课税对象, 以确定谁是纳税人;二是确定税率的高低;三是确定计税依据;四是确定对谁减免税, 怎么减免税;五是加重哪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

四、税收负担的分类

税收负担是一个总体概念, 在实际运用中, 又可以有多种形式。

(一) 按负担的层次划分, 可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

宏观税收负担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 通常用国民生产总值 (或国内生产总值) 税收负担率来表示。研究宏观税收负担, 可以比较国与国之间的税负水平, 分析一国的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所谓微观税收负担是指微观经济主体或某一征税对象的税负水平, 可以用企业所得税负担率或商品劳务税负担率来表示。研究微观税收负担, 便于分析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产品之间的税负水平, 为制定合理的税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 按负担的方式划分, 可以分为等比负担、量能负担和等量负担

等比负担, 即实行比例税的负担形式。实行等比负担, 透明度高, 便于鼓励规模经营和公平竞争;量能负担, 即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大小, 实行累进课税的负担形式。实行按能负担, 有利于促进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但对低收入者课低税, 对高收入者课高税, 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等量负担, 即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负担形式。实行等量负担, 税额的多少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 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 但价格的变动对纳税人收益影响极大, 征税不考虑价格变动的因素, 往往导致税负分配的不合理。

(三) 按负担的内容划分, 可以分为名义税收负担和实际税收负担

名义税收负担是指由名义税率决定的负担;实际税收负担则是指缴纳税款实际承担的经济负担。名义负担与实际负担往往存在背离的情况, 一般是后者低于前者, 究其原因, 主要是存在减免税、税基扣除, 以及由于管理原因导致的征税不足。

通过以上对税收负担的概念、指标体系、影响因素和分类的理论分析, 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税收负担在不同国家和地区, 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的变化和差异, 并运用发展的、辩证的视角去分析税收负担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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