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贷款新规定(精选10篇)
手机贷款新规定 第1篇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账户实名制管理、转账管理、银行卡业务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并从12月1日开始落地执行。广大持卡人如何更好利用新规避免资金损失?重庆银行黄欢为大家就ATM转账新规做详细解读。
《通知》中提到的ATM转账新规是什么?
《通知》规定:自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同时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为什么个人ATM转账资金24小时后才能到账?
据调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具(如ATM机)向诈骗账户转账。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但资金已经转出,并被不法分子立即转移。新规将个人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是特定阶段、特殊情况下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有助于将资金阻截在被诈骗分子转移之前,是充分考虑到支付的安全性与便捷性的平衡后所做出的调整。
防范ATM机转账诈骗 央行还推了哪些辅助措施?
考虑到目前有很大一部分电信诈骗受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引导在自助机具的英文界面中进行转账操作,《通知》要求银行在自助柜员机具办理转账业务中增加汉语语音提示,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且应当在非汉语操作界面中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字段必须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服务。建议大家要充分阅读自助机具的语音以及文字提示,鉴于一般自助机具操作有时间限制,在阅读提示时注意时间,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谨防吞卡等情况。
公式除ATM自助机具外 银行还提供哪些转账渠道?
目前被持卡人广为接受的渠道包括银行柜台、电子银行渠道(包括不限于网上银行以及手机银行)、电话银行、金融POS、自助机具等,不同的转账渠道适应不同的人群,从转账收费、到账速度、转账金额等方面综合考虑,建议持卡人首选网上银行转账,银行在开通网银转账功能时会提供多重保障,例如重庆银行专业版网银提供的UKey、短信验证、安装密码控件、提供预留信息验证、提供限额设置功能、提供短信提醒等等,最大限度保护持卡人网银用卡安全;重庆银行手机银行APP完成升级改版,提供安全快捷的转账功能的同时更新增网点预约取号功能,最大化满足客户便捷需求。
根据人民银行要求,为保护客户资金安全,12月1日起,银行将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进一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ATM转账新规“反悔”调查
银行ATM机转账可撤销新规执行首日,北京商报记者走访了京城多家银行网点,发现银行ATM到账系统都已完成升级,但在具体执行力度不一以及转账撤销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此外,分析人士也提醒,银行ATM机转账新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电信诈骗,骗子可能会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诈骗,广大消费者仍需提高警惕。
系统改造完成
银行ATM机转账可撤销新规从12月1日开始执行。此次发布的新规中最引人瞩目的是,通过ATM机转账,由原来的实时到账改为24小时后到账,在此期间可撤销转账操作,相当于给消费者的转账操作提供了一粒“后悔药”。
新政首日,银行落实情况如何?北京商报记者兵分多路对多家银行落实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过调查发现,几乎所有银行的ATM机转账系统都已经变更了到账时间,改为24小时后到账,且多数ATM机的屏幕上有滚动提示。如平安银行的ATM机首页即显示,“自助设备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个人给非同名账户转账,24小时后到账”。交行一位网点工作人员补充表示,如果是在ATM机上给本人同行卡转账,还是可以实时到账的。
不过,北京商报记者也发现,有些银行虽然ATM机转账系统已经改造,但设备屏幕上还没有提示。例如某股份制银行ATM机,在转账的整个过程中都没有到账时间的提醒。该行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新规从12月1日起刚刚开始实施,ATM机的提示还没有变更。
此外,一位银行客服人员表示,在一些偏远地区难免会存在系统没升级完成的网点。对于这部分银行的ATM机转账如何执行?据一份显示文件为央行支付结算司11月29日下发的文件显示,对未完成对ATM机转账24小时后到账改造的银行,由此产生电信诈骗的,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在未实现改造前,银行需派工作人员在每台ATM机前值守,引导个人通过网上、手机或者银行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对于该文件,北京商报记者致电央行支付清算司,对方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但对于该文件也未进行否认。
撤销渠道不一
在调查中,北京商报记者还发现,各家银行对该新规的执行力度不一。有些银行除了在ATM机页面进行提示,还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提醒。
如果在使用ATM机转账后,真的发现对方账户错误或有其他原因想撤销的话,客户应当怎么做?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银行对ATM机撤销转账的方式不一样。平安银行工作人员介绍,通过该行网银、手机银行等途径都可以撤销,交行工作人员则表示,需要打该行客服才可以撤销转账。招商银行客服人员也表示,目前只能通过客服电话以及银行柜台进行撤销操作,网银、手机银行等途径暂未开通。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关于转账撤销的问题,央行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银行针对不同的规定采取不同的措施。当然如果银行能有更多的渠道供客户选择更好。
董希淼进一步指出,新的措施刚刚推出来,银行也在进一步改造过程中,下一步,银行的措施会更加丰富和多元。并且该举措对银行产生了比较大的压力,尤其在实施之初,包括系统的改造、人员的培训等。因此,呼吁社会给予支持,把防止诈骗的措施推广好。
并非防诈骗“万能药”
不可否认的是,ATM转账可撤销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诈骗事件。
据工行微博消息称,12月1日上午,工行按照银行账户管理新规成功堵截了一起客户通过自动柜员机(ATM)转账的电信诈骗案件,为客户避免2.8万元的资金损失。据悉,这是银行账户管理新规实施后,国内第一起被成功堵截的ATM转账电信诈骗。
董希淼表示,央行之所以选择ATM转账进行调整,是因为央行有过数据统计,电信诈骗的资金70%通过ATM转账。他表示,央行的调整非常有针对性,ATM转账的群体,一般而言是金融知识比较匮乏的,中老年人、农民工等人员,针对这部分群体,采取24小时到账 是比较有效的,也能对电信诈骗起到比较好的作用。
不过,ATM机转账24小时后到账的新规,势必会对一些急需资金到账的客户造成不便。对于这部分用户,如何进行处理?据了解,银行的柜台、网银等渠道还是可以实时到账。农行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在该行的柜台和网银渠道转账,可以选择实时到账、2小时到账和24小时到账这三种到账时间,而有的银行则分为实时到账、快速到账和次日到账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ATM转账可撤销的新规并非预防电信诈骗的“万能药”。一位银行业人士直言,当ATM转账有了防范措施,骗子们必然“另辟蹊径”,比如要求受害人通过网银转账。因此,该人士表示,广大消费者还是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搜索引擎等途径获取的任何其他网银网址。
手机贷款新规定 第2篇
一、申请阶段
1、申请人向所在系部提交《助学贷款申请书》。
2、各系部根据学生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道德修养、成绩)进行初审,向符合条件者发放《助学贷款审批表》。
3、申请人所在乡(单位)开具《家庭经济证明》(盖单位章)。
4、申请人如实填写《助学贷款审批表》。
5、系部将申请书、审批表和家庭经济证明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二、审批阶段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经办银行审批,符合条件者,再通过系部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书》。
7、贷款见证人如实填写关于申请人的《大学生学习品德说明书》(见证人须签字并盖系部公章)。
8、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9、系部对合同书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并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10、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将申请人《品德说明书》、《贷款合同》及证件复印件送交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核。
11、申请人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三、签贷阶段
1、经办银行审核后与贷款人签订当年放贷的《借款借据》(每年一次)。
2、经办银行根据借款借据所签日期和金额将款项划至学院学生助学贷款专用账户。
四、还贷阶段
13、借款人毕业前夕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
14、毕业后按《还款确认书》内容进行还款。
手机贷款新规定 第3篇
本刊讯四川是全国气象灾害多发、频发省份, 特别是汛期强降雨及其造成的山洪、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严重。为加强全省防灾减灾工作, 降低大范围强降雨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和损失, 四川省政府应急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于日前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手机短信发布规定》。决定从2010年7月15日起, 对四川省境内发布了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地区的移动网络用户发送免费公益短信。
根据规定, 全省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由省气象局制作并确定发送的范围;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省通信管理局做好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手机短信发布工作;省通信管理局则和省气象局建立了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实时接收渠道和工作流程, 并由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省内通信运营企业, 做好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手机短信发布工作。省通信管理局接收到省气象局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将组织各通信基础运营企业在90分钟内开始向预警信号地区移动网络用户发送短信。
贷款买苹果手机 第4篇
贷款公司不应该在大学生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向其发放贷款,无论商业法规如何规定,给大学生贷款,实际的还贷者大部分是父母,省吃俭用花的还是父母的钱。商业道德起码不应该鼓励类似业务大规模开展。
李梦雪
一个苹果带给牛顿引力定律,另一个“苹果”带给年轻人几天新奇。那些还没开始赚钱就有了负债的年轻人,但愿能自己担起担子,而不是将负担转嫁给别人。
岑佳萌
适时的超前消费应该提倡,但用来买什么还请各位已经成年的大学生三思而后行。“面子工程”在不知不觉中已经严重侵入大学里。
黄中燕
如果能有“不得向未成年人兜售烟酒”那般的决心,没有溺爱孩子的父母和想赚黑心钱的商贾,何以有这样的新闻。
余敏慧
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5篇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十不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产业。
2、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的。
3、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
4、借款用作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
5、借款用于财政税费,镇、村、组公益性支出。
6、信贷企业体制变更等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或未全部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
7、借款用于投股和投资的。
8、借款用于归还贷款利息及租金的。
9、贷款用于非申请用途的。
10、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其他非生产性正常往来债务的。
严禁下列情形发生(十个严禁):
1、严禁逆程序、越程序发放贷款。
2、严禁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
3、严禁向有存量贷款的企业法人发放个体贷款。
4、严禁发放冒名借名、借户贷款。
5、严禁借证借贷、垒大户贷款。
6、严禁发放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贷款。
7、严禁超授权放款,化整为零贷款。
8、严禁同一服务辖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信用社(部)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
9、严禁发放调查不实,手续不全的贷款。
10、严禁发放应领贷款卡而无卡的借款人贷款(农户指应符合领卡条件而未领卡的农户)。
信贷营销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 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
(二)、依据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和监督本单位信贷运作行为,努力完成 本职工作;
(三)、遵循信贷市场需求与营销规则,大力营销贷款,提高经营效益;
(四)、按照分工做好各项信贷报表和有关文字材料的上报工作;
(五)、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抓好信贷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六)、建立好各类贷款户经济档案,并按照信贷“三查”要求进行管理;
1、信贷经理的职责
(一)、协助公司领导层制定全年信贷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不良贷款监管清收责任 制度,并负责制度的执行和考核;
(二)、对各类贷款的风险防范负有检查及管理责任。
(三)、对公司贷款是否违反禁止性的情况进行审查;
(四)、审查公司各类贷款的清收责任是否明确,保证、抵(质)押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五)、在授权范围内审查、批准监督信贷工作全过程并承担责任;
(六)、直接向副总经理、董事长反映信贷管理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
2、客户经理职责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贷款操作,防范贷款风险。
2、认真进行贷前调查,深入贷款客户,准确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贷前调查的真实性,为贷款审批提供准确的依据。
3、整理贷款资料,认真签订借款合同。
4、客户经理根据贷款合同信息及时准确地建立贷款台帐。
5、按时进行贷款本息催收,对到(逾)期贷款及时发送《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保证诉讼时效的连续性。
6、交叉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努力防范贷款风险。
7、客户经理对本息结清的贷款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8、客户经理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类信贷报表。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非贷款公司设立地的投资人应提供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该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必须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投资人可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和修改,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并核准。
第十九条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未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管理层制订,并经投资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二十五条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条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的,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加强对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有权根据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要求投资人追加补充资本,确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三十六条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第三十七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修改章程;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四十一条贷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四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小额担保贷款办理规定 第7篇
1、哪些人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方面有哪些规定?
㈠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的,可申请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
㈡符合条件人员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控制在10—20万元。其中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含5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吸纳失业人员数量以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前12个月按月付息,后12个月按月还本付息方式还款,其中:一年期以内贷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款的方式。
㈢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3、符合哪些条件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4、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报哪些材料?
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⑴申请人本人资料:①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或在人力资源“一卡通”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③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④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伤残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⑥随军家属应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反担保证明;
⑷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境外就业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⑴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反担保证明;
⑶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方面的有关协议和合同;
⑷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用A4纸一式复印4份,提供原件,递交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本需复印首页、索引、卡片),房产证需复印完整,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本人。创办企业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⑴申请人本人资料:①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③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伤残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⑤随军家属应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和《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
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贷款申请人必须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⑷项目可行性分析及还贷能力报告;
⑸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前一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⑹反担保证明;
⑺验资报告;
⑻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用A4纸一式复印四份,提供原件,递交复印件(营业执照需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本需复印首页、索引、卡片。房产证需复印完整。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本人。
5、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的反担保有哪些规定?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依法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用房屋抵押、保证人担保等。其中,抵押房屋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保证人担保可以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提供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2人担保。担保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6、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的市内四区贷款申请人,向户口所
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创办企业的市内四区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7、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到期一次还款后,如何办理房屋抵押的解押手续?
贷款申请人若采用房屋抵押做为反担保方式的,在贷款到期一次还款3个工作日后,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还款的银行存折,到市就业服务服务中心创业指导服务区窗口办理抵押房屋的解押手续。
8、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若贷款期限未满,因营业执照注销需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前,应办理哪些手续?㈠办理提前还贷款手续,电话与贷款银行预约还款时间;㈡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在贷款银行办理的存折(或卡)按预约时间,到青岛银行香港东路支行偿还贷款;
2013合作银行贷款规定 第8篇
1中国银行(利率:一套上浮10%、二套上浮20%)
面积50平米以上,楼层6楼以上,红砖不做,房龄+贷款年限《30年,不需首付款转账凭证,单身需父母担保(提供收入证明),月供超2500元,月工资5000元以上出具银行个人帐目流水,公证书不做(声明公证可以做),省外需出具南昌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2建设银行(利率:一套上浮5%、二套上浮20%)
面积30平米以上,楼层6楼以上,红砖不做,不需转账凭证,单身需父母担保(提供收入证明),月供超4000元,月工资8000元以上出具银行个人帐目流水,委托公证书、声明公证可以做,省外需出具南昌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3农业银行(利率:一套基准、二套上浮10%)
面积40平米以上,楼层7楼以上,红砖不做,需转账凭证,单身需父母担保,月供超2500元,月工资5000元以上出具银行个人帐目流水,委托公证书可以做,声明公证可以做,省外需出具南昌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4交通银行(利率:一套基准、二套上浮10%)
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使其顺利开展,更好地为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基本生活费,使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学校决定成立学校、学院两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负责人组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科(以下简称“助贷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工作小组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以及教务员组成,工作小组设专人兼职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称借款学生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得经办银行审批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经办银行是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中中标,并与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与广西大学签订银校合作协议的银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委员会的职责
1.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宏观决策;
2.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在校属各部门间协调处理涉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关系和问题。
第六条助贷科的职责
1.根据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申请、发放和日常管理;
2.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申请贷款,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3.建立学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诚信档案,定期开展诚信教育,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和教育;
4.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5.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6.负责对借款学生开展还贷宣传工作,按时组织应届毕业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并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毕业借款学生的首次就业去向及联系方式;
7.核定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数额;
8.按期向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贷款计划额度以及贷款进度情况,及时向校属相关部门提供国家助
学贷款数据。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的职责
1.及时向助贷科提供受处分的借款学生信息;
2.借款学生毕业或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计划书后,给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八条财务处的职责
1.及时查看经办银行是否按学年将贷款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
2.协调经办银行划拨借款学生贷款抵交学费和住宿费;
3.按助贷科核定后的数额划拨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教务处的职责
1.借款本科生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办理贷款停放或终止手续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借款本科生即将毕业离校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计划书后,给予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十条研究生处的职责
1.借款研究生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办理贷款停放或终止手续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借款研究生即将毕业离校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计划书后,给予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十一条保卫处的职责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及发生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保卫处处置后,应及时将名单报送助贷科,以便助贷科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余额;
2.借款学生毕业或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办理贷款停放或终止手续后,予以暂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职责
1.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加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及相关表格;
2.积极为借款学生推荐就业;
3.以书面形式向助贷科提供毕业借款学生的就业情况。
第十三条学院工作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
2.对本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重点审查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学生品行情况,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并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申请贷款;
3.召集本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全面了解申请贷款学生的详细情况,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按照助贷科的要求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审查;
5.协助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督促借款学生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6.对本学院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宣传,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诚信意识,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7.负责定期收集本学院借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卡,并对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卡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8.及时向助贷科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9.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协助助贷科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10.在借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督促贷款见证人与借款学生保持联系,对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的最新变化情况进行核实;以书面形式向助贷科提供借款学生和见证人的最新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
11.协助助贷科和经办银行对未按时清偿贷款本息的学生进行催讨。
第三章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的贷款额度由助贷科向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申请,在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安排全年贷款计划。
第十五条学院每年的贷款额度由学院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的实际需要向助贷科申请,助贷科根据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银行实际给付的贷款额度、学院申请的贷款额度等情况统筹划拨学院贷款额度。
第四章贷款金额
第十六条原则上,农林、师范、民族等专业学生贷款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第五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并且正式注册入读的普通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十八条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并且正式注册入读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履行还贷义务;
8.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贷款申请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并如实完整填写。
第二十条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广西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
3.《广西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5.家长意见书及家长身份证明;
6.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助贷科或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贷款审批及发放
第二十一条学院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此项工作完成后,应在学院内
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在审查合格学生的“广西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上加盖学院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按助贷科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助贷科。
第二十二条助贷科对学院工作小组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经办银行提交《广西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学生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助贷科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生效之后,按期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在学校指定的帐户,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个人帐户。
第八章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二十五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最长6年内还清,具体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100%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休学及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帖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二十八条贷款展期。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在毕业前向助贷科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助贷科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与学校原先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九章合同变更和还款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应与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助贷科提出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应到助贷科登记备案,并向助贷科提交已还清贷款本息的证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到助贷科登记备案,在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或办理停止发放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在助贷科的统一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借款学生应认真参加由助贷科及学院组织的诚信教育。
第三十三条借款学生每学年需认真如实填写诚信档案卡,并按时上交到学院工作小组。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助贷科将通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相应措施:
1.借款学生向学校和经办银行提供虚假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思想状况以及其他材料证件的;
2.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生活散漫挥霍浪费;
3.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行政、党、团警告以上处分的;
4.借款学生学习不努力,不能正常完成学业;
5.借款学生拒绝和阻挠学校或者经办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收入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向学院工作小组和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三十六条借款学生出现失业、患重大疾病、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学院工作小组和经办银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基本规定 第10篇
基本要求及资料:
1、借款人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公积金贷款申请,本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
务网点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5)、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薄或是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可贷额度要求:
1、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2倍。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每月还款额度不超过申
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有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款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
2、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为50万,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
一并申请的,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
*: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不能最高50万或是90万的限额。)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房屋总价款规定的比例。其中: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30%(仅公积金贷款90平以下不低于20%)。
2、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60%。
3、暂停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发放贷款;
4、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4.5%)
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还款方式须保持一致。
1、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或是公积金组合贷款。
2、借款人的父母未作为共同申请人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为共同还款人。扣减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
户的余额用于提前偿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周期为每年一次。
(二)贷款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前,选定本笔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
组合贷商贷的经办行必须与组合贷公贷的受托行为同一家银行。(中农建工招平交7家) 公积金贷款要求申请人本人办理,不接受公证委托。
按贷款申请材料要求准备全套贷款材料原件和4套复印件
* 公积金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
* 在贷缴存职工目前不能转成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