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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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精选10篇)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1篇

在日本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食品安全政府主管部门为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以及刚刚成立的消费者厅。以往日本传统的食品监管理念中对于风险分析是被动式开展,政府、行业、业者、消费者缺乏充分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政府的风险分析工作也缺乏透明度,判断食品是否安全往往是依靠对最终产品的分析和检测,没有形成科学系统的风险分析体系。换言之,即是通过传统意义上的细菌检测、化学污染分析、感官检测和异物检测方法确定产品安全。但2000年以来,日本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导致国民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面对巨大压力,日本政府不得不痛下决心,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立足建立更加科学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日本新的食品安全体系

2007年,日本根据新的《食品安全基本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从机构建设方面使得风险分析评估机构得以落实。随之确立了科学系统的风险分析基本理念,并将原属于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的食品风险分析职能分离,划归于新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该机构也成为专门的食品风险分析和评估机构。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为食品风险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机构可以委托食品风险评估机构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反馈于风险管理机构,提出劝告和监管建议。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责任共担,承担促进相关人员信息交流的义务,确保政策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从而理顺了确保食品安全的优先顺序,摒弃了传统意义上的食品监管方法,确立了预防性风险分析、责任共担、信息公开透明、信息交流、依靠流程进行系统管理,形成了覆盖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科学系统的食品监管体系。

3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日本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的部门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以及消费者厅。这四驾马车形成了日本中央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机构的骨架。2010年日本成立了消费者厅,该厅负责食品安全行政,并承担部分风险分析工作。在日本,国内的食品安全主要依靠都、道、府、县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地方政府设立有517个保健所。厚生劳动省在地方设有地方厚生局以及检疫所。农林水产省在地方设有地方农政局。进口食品主要依靠厚生劳动省监管。

日本政府中央食品安全部门负责加强与地方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各项政策的系统快速实施,负责监管进口食品、促进国际合作、中央部门对地方自治体进行技术援助,包括促进信息交流、教育和普及相关知识,主要负责制定国家层面的食品监控指导计划。地方政府需通报信息、提高研究和检测技术能力,培养人才以及提升其资质和监管水平。

都、道、府、县等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层面的食品监控指导计划。地方政府所属保健所拥有经营许可的审批权、现场监管指导和对食物中毒的调查、抽样检查、实施召回、实施命令检查、投诉处理、普及食品卫生知识等权利和义务。而HACCP设施的批准和换证,以及进口食品的监管或注册检查机构的批准则由地方厚生劳动局负责,类似于我国国内的认证认可机构。在日本除国家的检测机构可以检测食品外,经国家注册的民间检测机构也可以实施检测,形成了国家和民间机构共检的食品检测格局。日本对食品相关业者的要求是,遵守食品卫生法,掌握和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等技术,实施自主检查。消费者则被要求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知识。这样就形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业者、消费者“四位一体”共同管理、责任共担的管理机制。

4依靠系统流程掌控食品安全

日本政府摒弃了依靠最终产品验证产品安全的传统食品检测方式,转而引进从种植、生产到餐桌的食品全过程监管理念。政府层面确立科学系统的风险分析理念,对起源于或存在于食品中存在可能危害健康的生物学、化学以及物理等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排除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日本对食品卫生和标签标识等具有严格规定(食品卫生法第11条,食品卫生及添加剂的标准与规格)。规定食品中原则上禁止含有抗生素、不得检出的农药、不得超过残留限量标准、每个个别要求的食品类所要求的污染物的不检出、病原微生物等的不得检出、不得超过残留限量、成分标准和制造标准。包括转基因食品和辐照食品等必须遵守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不得使用指定外添加剂和进行虚假标识,必须遵守JAS法等。2006年,日本要求产品必须标注原产地标识,对食品原料的使用、生产、农兽药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储存运输等,必须进行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确立了食品生产流通的履历制度,体现了“事前风险预测和预防”与“事后追查和防控”的监管特征。

日本政府要求企业引进HACCP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对建立了HACCP管理制度的企业确认其资质,资质每3年需要重新认定。通过此举使企业加强自主检查,通过HACCP排除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部门为地方厚生劳动局。

2006年,日本建立了世界上最严格的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肯定列表制度”。近年来,对于食品的流通过程,日本制定了《JAS法》和《赠品表示法》,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标识和夸大其作用的标识。而《特定商管理法》和《消费者契约法》则对食品流通和销售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要求食品销售签订相关协议,主张公平贸易。为了确保消费者健康和履行对被害者的救济责任,日本还制定了《制造物责任PL法》。这些法律对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可以看出,日本政府采取科学系统的监管方法,其管理覆盖了食品安全的全过程。

5日本国内食品标识的相关规定

日本的食品标识必须符合日本JAS法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JAS法规定,食品必须对原材料、原产地、名称、生产商、赏味期限、保存方法、有无使用转基因食品等作出明确标识。食品卫生法规定,必须确保食品安全,对添加剂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成分标准、制造标准、赠品、器具、容器包装等需作出明确标识,规定不得进行夸大标识。如果没有加贴符合标准的标识,将不得销售或者陈列以及在营业中使用。

在日本上市的食品上通常有赏味期限、消费期限、原产地、使用原料等标识。何谓赏味期限?通常是指最佳品尝期限,换言之,如在规定的赏味期限内食用食品,那么该食品的味道是最纯正的。过了赏味期限能食用吗?也可以食用,食品质量没问题,只是味道没有在赏味期限内那么纯正了。但在赏味期限过后多长时期内是可以食用的,日本一般不作标识,实际上日本将这一判断权利交给了消费者。何谓消费期限?在日本是指中文中的保质期。如果食品超过了消费期限,也就是超过了保质期,不可以食用。

通常日本在对进口食品的检测中,口岸检疫所不检查标签标识。进入日本的食品标识通常由进口商负责,按照日本的标识要求进行加贴。规定要求标识必须使用日语,标识于即便不拆开包装也很容易看到的地方。但如果你向检疫所提出要求检查标识,那检疫所是一定要去检查的。

6日本食品监管体系中认证认可的概念

2009年8月,日本国际协力机构邀请日本厚生劳动省官员在华举办了日本食品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培训会议。日本厚生劳动省进出口食品安全室官员中田步、食品安全情报课藤田一郎进行了授课。

笔者曾经问藤田先生,日本食品的认证认可制度是个什么概念?他回答说:“日本没有食品的认证认可制度或者合格评定程序,即便有的食品需要认证认可,但并不意味经过认证认可了食品就合格了。日本有两种检查方式用于检测食品是否合格,即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日本对进口食品也是如此。对食品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往往都是为发动命令检查寻找依据。当然有一些检查是为了给国外输日食品企业发放注册资格而采取的检查。并非通常意义上经过认证认可产品就合格了的概念。”

日本对食品的上市有着明确的生产标准和标签标识要求。只要经过卫生许可的企业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生产标准和标识要求的食品都可以上市,并不意味着食品必须经过认证认可才可以上市销售。

在日本确定食品是否合格的基本程序有两种,一为监控检查,二为命令检查。在日本,只要是经过卫生许可企业生产的食品允许先上市,最终通过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把握食品安全。监控检查对食品的抽检率为10%。如果监控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事例,则监控检查的频率将提高至30%。检测费用由国家承担。如再次发现违规事例,则产品进入命令检查程序,接受批批检测,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

对于进口食品也是如此。进口食品经过抽检合格后就允许入境。上市后如发现违规,则由都、道、府、县负责召回或废弃处理。如产品在被提高至30%的频率后被发现再次违规,产品即接受命令检查,进行批批检测,检查结果出来前产品不得通关。如果在命令检查期内多次违规,那么就有可能被启动禁止进口程序。其管理理念为“我相信你,允许你的食品先上市。但抽检发现违规了那就对不起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7日本只对进口食品负责

有人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中国输日食品可以向日本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书,为什么日本向中国出口食品时却无法向中国提供出口食品合格证明书呢?

实际上,这一问题涉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中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同,所以监管方法也不同。在日本,对企业生产制造需要进行许可,只有获得地方自治体保健所发给营业许可的业者方可生产食品。

日本对进口食品设有专门机构进行严格管理,但却没有机构和制度对出口食品安全负责。换言之,政府只对进口食品负责,不对出口食品负责,出口食品由企业自己承担责任。按照日本厚生劳动省官员的说法,日本没有为出口食品出具合格证明书的机构。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完善 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監管 不足 完善

中图分类号:F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0-0037-02

1 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关系民生的社会问题,更是对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国家政府有效运作有着显著负面影响的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与此同时,食品的生产又涉及到了动植物养殖与培育、食品生产安全、食品储存安全、食品运输与销售安全等诸多环节,仍和一个环节的不足都会使得食品安全出现重大漏洞。因此,能否开展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就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政府管理运作水平优劣的关键标准之一。所以,不断促进现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完善与进步对实现国家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促进和谐社会构建以及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1)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首先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在有利于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设上相对滞后,对诸如责任保障制、安全预警机制、事故赔偿机制等众多有益制度借鉴不足,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制度尚需加强。其次,我国虽已建立起诸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但缺乏良好的整体性,许多法规之间难以相互协调与配合,同时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许多法规政策多为指导性的宏观说明,对具体的解决措施涉及有限,使得实际使用中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再者,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力度相对不足,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效果。(2)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多达五千多项,可以划分为国家、地方政府、各食品行业、企业四大类,这些标准虽数量极多,缺均存在这或大或小的缺陷,有些甚至相互冲突,在实际的使用中效果不佳,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的水准不足。我国现有的大量食品安全标准中水平较低的行业性、企业性标准占主体地位,内容的制定水平上十分有限,同时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上的制定严格程度上明显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其次,各个标准间缺少相互的连接。我国现有的众多标准中,为数不少的标准是由各类独立结构所颁布,这使得这些标准彼此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与协调,在实际的管理使用中问题频发。最后,现有食品标准存在诸多盲点。我国众多食品安全标准在制定中缺乏有效的统一性指导,这使得其或多或少存在许多盲点而难以涉及。(3)监管部门权责关系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中有着明显的权、责关系划分不明确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为以分段监管为核心的,以品种监管相辅。这种监管模式虽然可以使每一个具体的组织及部门的职责有着较为清晰的划分,但在实际运用中各部门间缺少有效的信息沟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多相互推卸责任而不是相互合作,进行事故的有效处理。其次,鉴于我国组织体系间关系的错综复杂化,这使得各组织间在职能划分时因利益牵扯而相互竞争,难以很好的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彼此帮助。

3 促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完善的措施

(1)完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整合现有法律资源。《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制体系中的核心所在,是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主要依据,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从而对食品安全在方针、原则、政大纲、监管模式、监管操作规范等宏观层次进行明确指定,使其具备法律效用,并确保其在所有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全面贯彻。与此同时,政府还应组织相关的专家学者对现有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类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将散存与其他法规条文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编与修缮,从而确保立法与执法中不会出现法规上的相互冲突,进而保障法律法规应有的统一性与有序性。此外,还应确保食品安全有关的立法对食品制作的各个环节实现全面覆盖,即“从农田到餐桌”实现其的完整、无缺。(2)建立全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系统:①创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弥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不规范、不严密的现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必要手段。由于标准制定过程中没有一致的指导机制,我国当前的大多数食品安全标准在实际使用中矛盾重重题,例如质检标准不一、检测方法各异等等,这不仅不利于食品加工企业产品的生产,亦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实际工作的展开存在不小的阻力。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各类食品加工的标准进行统一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为企业的生产和执法部门的管理提供助力。②建立与国际高标准相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体系。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相较国际标准仍有一定差距,政府应积极借鉴国际上施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对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科学、全面的升级,不读促进食品安全标准的提升,逐步施行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乃至超越。(3)明晰监管部门权责关系。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同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详细划分,而仅仅规定由卫生部门统一管理。而食品的加工是由多个环节相互构成的有机整体,时间与空间上的跨度使其难以进行责权的有效、明确划分。所以,可采取改变现有多部门分阶段管理的模式,而变由一至两个统一的部门进行总体规划管理的模式,将过去各个部门的人员进行挑选与整合,增强彼此间的联系与沟通,在避免权责划分不明的同时,促进监管工作的运行效率。

4 结语

总而言之,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障人民健康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的重大问题。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食品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我国相关部门仍需积极探索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为人民获得安全的食品来源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胡怡.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问题与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1.5.28.

[2]程景民.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J].食品工程,2012.3.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3篇

众所周知,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在国际上处于较高的水平。多年来,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和减少伤亡事故,日本政府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一系列的安全对策和措施[1]。政府坚持“安全、健康、舒适”的劳动安全卫生目标[2]和“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安全卫生原则,建立了由政府部门、劳动灾害防止团体、企业构成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运作体系,采用超前管理和过程管理方式,通过劳动安全卫生计划制定、实施及不断修正,使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大幅下降,伤亡人数不断减少,成为世界上劳动安全卫生成本最低的国家之一[1]。

1 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模式

日本政府、劳动灾害防止团体、企业三者各自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明确的职责和相互关系,政府(厚生劳动省、地方劳动局、劳动基准监督署)、劳动灾害防止团体、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形成的监管、运作网络如图1所示。各主体按照图2所示的程序制定、调整劳动安全生产监督方针与计划,共同为实现灾害预防而工作。

在图1所示的这个系统中,在政府层面上,日本实行从国家到基层的垂直管理体制,即国家(厚生劳动省)、地方(都道府县劳动局)、基层(劳动基准署)3级监督管理体制[3]。政府行政监管的职责是:厚生劳动省制定劳动卫生安全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并根据日本劳动卫生安全的现状不断调整;制定年度劳动灾害预防政策方针,根据地方报告的政策与计划年度的执行情况,调整下一年度的政策方针;进行事故调查与统计。地方劳动局负责所辖地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定地方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指导政策,指导所辖劳动基准署的工作,进行本地区的事故调查与统计,向厚生劳动省报告地方监督指导政策执行情况与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各地方劳动局所属劳动基准监督署负责对分管企业监督指导,制定并实施监督指导计划,接受分管企业的事故报告,进行事故调查,并向地方劳动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与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依据日本《防止劳动事故团体法》成立的劳动灾害防止团体和产业协会,则由厚生劳动省授权,承担“促进企业自主地开展劳动灾害防止活动”的工作,包括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活动、信息管理与技术服务。具体工作有: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召开工业安全卫生大会、出版相关刊物、提供安全卫生信息、运营工业安全技术馆、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举办研讨会、建立维护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劳动安全卫生调研、派遣讲师和进行技术指导、作业环境检测、相关资质认定及年度确认、国际合作交流等。

企业承担劳动安全卫生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监督指导,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事故。企业依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的安全和卫生管理人员、产业医生,根据自身的特点,形成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操作程序,自主地开展劳动灾害防止活动,接受劳动灾害防止团体的培训、资质认定与确认,参与劳动灾害防护团体组织的活动。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监管体制的特点是:整个机制目标明确、组织严密、职责分明、计划适宜、执行能力强,并根据执行情况不断调整计划,以达到事先监督,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消灭事故隐患的目的。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管机构十分重视安全的超前管理和过程管理,事先监督、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消灭事故隐患,而不是事故发生以后再去调查、追究责任[1]。整个监管体制经多年积累且有继承和延续性,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的局面。

2 劳动安全卫生监管成效

从实际效果看,日本这个监管机制的运行是非常有效的。

在政府层面上,厚生劳动省主要致力于制定法律、政策,确定灾害预防五年计划和年度,并对地方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地方劳动局主要力量放在制定监督指导方针和年度监督监察计划,对基层监督署进行管理指导,向中央进行汇报;基层的劳动基准署而全力以赴地对所辖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向地方监管机构进行汇报。充分发挥了中央、地方、基层三方的优势,使三方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又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3,4]。政府负责政策、计划的制定与监督,并不承担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与违法责任。

劳动灾害防止团体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如:技术服务、技术支援、全国性防灾活动、国内外安全卫生会议及信息交流、调查分析及测试研究等等,在政府与企业中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5],不仅将政府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政策指导与监督,而且有效地防止了政务腐败。

在整个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企业是劳动安全卫生主体责任承担者,依法承担劳动安全卫生的全部责任。安全卫生活动是企业生存之源,成为企业的自主行为,同时各项监督、指导、培训等活动来源单一,大大的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通过《劳动安全卫生法》、《矿山安全法》、《防止劳动事故团体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并通过劳动安全卫生监管机制的有效执行,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进入了良性循环状态,劳动安全卫生事故基本得到有效控制。日本的劳动卫生统计资料给出了有说服力的数据:20世纪50年代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水平提高,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突显。1961年,日本工伤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了历史最高的6712人,经过多年有效的监管,工伤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劳动灾害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死伤人数、职业病人数逐年大幅下降,2006年,日本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到1472人,比2005年减少了42人,并连续9年保持在2000人以下[6,7,8,9]。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的重点已从灾害预防控制,向劳动工作紧张焦虑预防控制、创造舒适劳动环境转移。

3 结论

在安全生产管理模型上,我们在很多方面可以借鉴日本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四十多年的经验,少走弯路,取得实效。

首先是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意识。近年由于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完善,但是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因此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各种层面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劳动安全卫生政策,引进日本以及其它发达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理念、经验、模式,提高企业法人、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意识,强调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自主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活动,提高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政策与活动的执行能力,真正实现我要安全,人人倡导安全。

其次是充分利用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承担劳动安全卫生事务性工作。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仍然承担了大量的资质认定、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活动组织策划、劳动安全卫生调查研究等事务性工作[10],牵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可参照日本的经验,将这些工作统一授权给相当于劳动灾害防止团体的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促进高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加大政策购买高科技服务的力度,推进高科技服务业在劳动安全卫生事故调查、行政准入、监督监察支撑、科研开发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一定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其责、权、利加以规范,使之依法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中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一方面使政府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远离相关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使企业脱离多头管理,得到实际有效的服务。

第三,进一步学习研究,规范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我们还要深入、系统地学习日本劳动灾害防止团体,尤其是中灾防的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机构、运作体系、工作经验,通过法规等规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的职责、义务,限制其权利,特别对有偿服务,明确收益标准,使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真正能为政府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为社会提供正确信息。

参考文献

[1]乐绍延.超前管理,事先监督,防患未然.新华每日电讯.2006-01-23

[2]施卫祖.日本安全监督管理启示录[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0,10(2):47-51 SHI Wei-zu.Inspiration from Safety Insp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Japan[J].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2000,10(2):47-51

[3]汪月.建立管理系统健全监察机制———日本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制[J].现代职业安全,2008,(11)

[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本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制.http://www.bjsafety.gov.cn/tabid/112/InfoID/21438/frtid/630/Default.aspx,2010-02-05

[5]孙有力.日本企业安全管理探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0,4(2):197-199 SUN You-li.Research on safety management of Japan en-terprises[J].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0,4(2):197-199

[6]南保昌孝.JICA渠道赴日项目Occup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行前交流资料.2010

[7]岛崎佑希.JICA渠道赴日项目Occup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厚生劳动省交流资料.2010

[8]大崎真一郎.JICA渠道赴日项目Occup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冈山劳动局交流资料.2010

[9]石井武夫.JICA渠道赴日项目Occup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冈山劳动基准署交流资料.2010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安全 第4篇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是促进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

1.完善金融监管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完善金融监管是全球一体化的重要体现。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的发展,一国的金融市场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跨国界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大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部分是国际业务。一国的银行或金融市场发生问题会传染和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上个世纪末出现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

(2)完善金融监管是中国金融进入全面开放时期。中国金融监管来自两方面考验与挑战,一是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融为一体,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二是金融混业经营成为发展趋势,而中國目前仍然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模式。因此,借鉴国际各国金融监管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其它国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证金融安全运行,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2.创新是完善金融监管的“催化剂”。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传统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很难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很大的监管漏洞。美国对华尔街投资银行就缺乏必要和有力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更是监管不到位,导致衍生工具泛滥,脱离了实体经济,引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作出相应改变。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以及机构设置都面临挑战,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在金融监管体制上,统一监管是否是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是当前引起争论好讨论的重要问题。同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本国金融发展与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摆在各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是促进我国金融安全根本途径

1.建设一支监管专业队伍,在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防止监管的真空。科学发展战略,无法实现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综合方法,以及对人类与网络两个世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的运营和维系,也无法研究信息资产风险价值化体系、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没有专门的信息资产监管专业机构,就不可能实现信息资产风险监管计划、管理和监控,就不可能实现实时掌控银行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种风险情况。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和相互交叉,在实施分业监管的条件下,为最大程度避免监管的重叠与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和扩散,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别是要提前向有关部门进行预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必要时要集体做出决定和采取联合行动。

2.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

3.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首先,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其次,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三、结束语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 第5篇

在当今社会,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已不再是单一部门的职责, 食品安全体系本身也不是一个封闭自我维持的系统, 多元化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势在必行。本文拟以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借鉴, 为刚刚起步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良性模板。之所以选择美国, 一方面是基于美国食品安全体系在食品监管方面有长远而良好的历史, 与此同时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也能以新形势为面向, 及时调整以激发体系活力。

一、美国国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联邦宪法第一章第8条将管理国内商业和贸易的权力授权给国会, 国会据此设定法律来保障美国国内的食品安全。在美国, 各个地方、州以及联邦层面存在数以千计的政府机构, 他们共同参与到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之中。联邦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食品安全网络, 如1906年的干净食品药品法案和1907年的联邦肉类审查法案。在之后的若干年中, 联邦层面上的立法和监管机构都不断增加, 共同构成了美国联邦层面的国家食品安全体系。

在诸多的联邦机构之中, 美国农业部 (USDA) 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 是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为核心的两家机构。他们的管理范围覆盖国产食品和进口食品。USDA根据食品安全审查服务条款 (简称FSIS) 确保肉禽类产品在美国国内的运输安全以及最终的消费安全。FDA则负责对其他种类的食品进行监管, 例如海鲜、乳制品、坚果、谷物、果汁和瓶装水等等。上述两家机构在食品安全相关术语以及涉及到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污染的相关标准上是统一的。但是, 两家机构在监管手段和方式上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1. USDA

USDA在食品监管中主要承担了立法者的角色。从法律依据上而言, USDA本身就是被授权对食品进行监管的职能部门。但是与此同时, USDA只被授权负责对肉类和蛋禽类产品进行监管。除了立法职能外, USDA对肉类产品还承担日常监管权, 其权力来源源自于FMIA和禽类产品审查法案 (PPIA) 。虽然从立法上而言, 生产肉类和禽类产品公司具有法律义务确保他们提供的食品没有掺假, 但是为确保公司切实履行上述义务, USDA必须对肉类和禽类产品进行常规性检查和抽查。

2. FDA

相较于USDA的立法权而言, FDA承担的则是权力分立中的执行权。FDA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中卫生和公众服务部 (HHS) 。其权力来自于1938年所制定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FDCA) 的授权。虽然FDA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在当代, 其监管手段越来越依靠于个人食品公司的合作和承诺来执行其自身的权力FDA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种类的数量决定了FDA在缺乏当地政府和私人供应商的合作的情况, 很难履行自身权限。由于资源的限制, FDA现在已经将一部分的监管责任转移给了州政府和当地政府。例如, 对于当地餐馆的监管责任已经完全授权给州或者当地机构。

但是FDA这一监管模式却能难经受全球化大环境的考验, 这种监管模式在确保进口食品安全表现得不够给力, 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如上所述, 这一监管模式的实现必须仰仗于生产商的自觉以及地方政府的参与, 而这种良好环境在很多其他与美国有食品交易的国家却并不具备。在国际社会找到一个更复杂的方法来更好的保障食品贸易之前, FDA应该拥有更多的资源来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

二、国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在全球进入一体化的背景下, 随着食品原料生产分工的日益细致以及消费者对于食品多样化的需求, 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农产品原料和食品成品进出口贸易的进程中。以美国为例, 统计数据表明, 美国每年消耗的食品中的近三成都是依靠于进口。与食品消费国际化相对立, 食品生产监管却未能实现与其一致的全球化, 国际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则并没有完全建立。例如, 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 FDA和USDA在全国范围内都是采用统一标准来履行检查责任。但是在全球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 这样的一致性却很难实现。不同的食品出口国都是按照本国内部的食品安全标准来进行操作, 一致性的缺乏导致全球食品安全体系标准的断裂, 同时增加了食品进口国对进口食品进行检查时所耗费的成本。在这种背景下, 能够独立对其下成员国的食品安全进行监控的国际组织就显得尤为重要, 虽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全球食品安全问题, 但是至少可以在某一领域内实现监管。

1. 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

早在20世纪初期, 许多参与食品贸易的国家就认识到不同国家设定的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可能会导致各国之间的食品贸易障碍, 而这一障碍很有可能会对国际食品贸易产生影响, 因此设立全球性食品标准具有必要性。作为应对手段, 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应运而生。

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是当今最重要的设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早在上世纪中叶就都作出了这样的认识。上述组织着眼于改进消费者福利和对国际贸易, 并合作制定联合食品标准, 从而为食品贸易设定国际标准和规则。作为代表, 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于1963年成立。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是设立食品卫生和安全国际参考标准的国际性立法组织, 其责任在于研究食品标准, 建立相关食品安全措施。标准涵盖了数百条食品安全标准、指导方针、建议和实施细则, 并根据不通的子项目进行归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 国际统一的参考标准对国际食品贸易显得格外重要。很多著名的国际组织如WTO或者国际条约如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NAFTA) 都使用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设定的标准作为其成员国之间进行交易以及解决争端的标准。不仅如此, 现在各国政府也开始将食品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标准视为食品安全的参照点。

2. 世界贸易组织 (WTO)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 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GATT) 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第一次将农业产品纳入多边贸易体系, 随后WTO开始制定包括全球或者局部地区的农产品贸易规则。WTO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是因为随着农产品和食品国家贸易的增加, 很多国家为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占优, 而使用本国标准为基准以对其他国家形成贸易障碍。为防止标准不一而对农产品和食品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WTO规定其成员国必须适用两项独立的条约用以约束安全标准和伪贸易壁垒。

第一项条约是《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SPS协议) 。SPS是关于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安全标准的协议。SPS协议规定“成员国需保证所有卫生检查和动植物检疫都只能出于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本身, 这种检疫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基础上, 一旦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就必须停止。”SPS协议同时要求成员国建立卫生检查和动植物检疫是要基于国际标准、指导路线以及推荐建议等基础之上, 其虽然允许成员国适用不同的安全标准或方法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公民的利益, 但是协议同时要求进口国家对进口产品采用的检验方法与本国一致。第二项条约是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TBT协议) 。TBT协议确保确立标准、测试和认证程序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阻碍。与SPS协议一样, TBT协议也鼓励成员国接受使用国际技术标准, 而不鼓励采用那些过分偏袒与本国产品的检测方式。

3. 食品安全管理系统 (HACCP)

与其他应急性领域不同, 对食品安全领域进行监管永远都不是一项一劳永逸的工程, 要实现食品安全保证就必须具备完整的过程控制以及持续的不间断监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为实现上述控制和监控提供了可能范本。从字面意思而言, HACCP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科学过程控制体系, 它是生产 (加工) 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 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 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 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也即, HACCP的基本概念是让食品生产者拥有一整套生产安全食品的体系, 有别于传统意义上对于食品的最终产品检测, HAC-CP体系能提供一种能起到预防作用的体系, 将安全的理念融入食品生产体系之中, 以过程性、预防性的观念取代终极性、补救性的监管理念, 更经济地保障食品安全。HACCP不是一个单独运作的系统, HACCP是建立在GMPs和SSOPs基础之上, 通过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而构成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在美国, 无论是FDA还是USDA都认识到HACCP所带来的潜在利益, 所以他们都将HACCP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标准。

三、结语

现代社会既是一个“风险社会”, 又是一个“管制国家”。在高度发展的现代化社会中, 食品安全领域正是风险社会中的典型代表。风险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和监管的非现实性, 因此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或能力的机关予以评估、认识和控制, 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则正是担当这一角色不二人选。目前, 对我国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从法治角度追究无良企业的民事责任的同时, 享有行政权限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权的阙如, 也在一定层面上应对合法权益的损害承担责任。与此同时, 现有政府监管类型也是纷繁复杂, 如何设计不同部门的政府责任, 以及如何界定政府的职权、职责以及怎样承担责任等问题一再被提出。这种背景下, 对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研究也许能够提供给我们一个可供借鉴之模板, 这也是其实践意义之所在。

参考文献

[1]参见21U.S.C.§321 (2006) ;21U.S.C.§601 (2006)

[2]PPIA, 21U.S.C.§§451et seq. (2006)

[3]21U.S.C.§603 (a) (2006) ;21U.S.C.§455 (a) - (b) (2006 () 要求对所有禽类食品进行宰杀前检验, 对宰杀完的鸟类还要进行复检)

[4]参见FDCA, 21U.S.C.§331 (a) - (c) (2006)

[5]Codex Alimentarius Comm'n, World Health Org., Understanding the Codex Alimentarius preface (3d ed.2006)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6篇

一、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 暴露出中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的诸多问题、漏洞和缺陷, 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体系方面看, 虽然中国颁布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近20部法律, 有《农药管理条例》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出台时是分段、分部门立法, 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协调性;有的法律法规没有细节行规范配合, 缺乏可操作性, 有些相关的法规存在着相关交叉和矛盾等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深化,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形势发展需要, 有待调整和改进。

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看, 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 965项, 行业标准2 892项, 但是这些标准体系缺乏整体规划, 数量少, 协调性差, 内容不完善, 覆盖面不够广, 技术内容落后、实用性不强、缺少科学依据, 整体水平较低。另外, 在方法上与国际公认标准有较大差异, 在国际上的可信度不高。

从监管主体来看,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是多部门联合监管, 包括卫生、工商、交通部、农业部、国家环保局等10多个部门, 部门之间分工重叠、监管职能分散, 在日常监管中, 各单位往往各自为政, 职能交叉、多头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 增加了行政成本, 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 降低了行政法效率。另外, 中国长期以来对食品安全进行分段管理, 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整合, 这种条块分割不利于对食品进行全程质量管理, 出了食品安全事故, 各个部门互相推诿, 都不承担责任。

从处罚力度上看, 处罚过轻, 违法成本极低, 对违法犯罪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如《食品安全法》第8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相对说高额的违法收益, 这点罚款微不足道, 经营者愿意冒这个险。另外, 缺乏违法者退出机制, 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对责任人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没有进行明确限制, 这就导致今天违法经营者被吊销卫生许可证, 明天又换个方式申请开业。因为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 所以经营敢铤而走险, 违法生产经营现象屡见不鲜。

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析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由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协调的食品监管机构、HACCP和NEISS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系统、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召回制度等构成, 实现了对各种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一)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备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被公认为是较完备的法规体系, 目前有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核心, 包括《禽类产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等共七部法令, 这些法律从一开始就集中于食品供应的不同领域, 法规的制定是以危险性分析和科学性为基础, 并拥有预防性的措施。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 并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美国食品安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并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 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法律;政府部门负责执行, 司法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纠纷裁决。另外, 美国重视程序正义, 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等三部法案, 确保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被正确理解和适用。

(二)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联合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十几个, 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局、动植物检疫局和环境保护局是四个主要的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分类监管、分工明确、权责分明, 拥有相对自主独立权, 一种食品的全过程安全监管工作只由一个监管机构负责, 防止出现职能打架或出事后推诿扯皮现象。另外, 1998年, 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制委员会, 负责综合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都是该委员会成员, 它的监管权力高度集中和统一, 在协调、沟通、整合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委员会的协调下各机构统一合作、协同监管、这样的监管机构设置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 保证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直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三) 建立HACCP和NEISS系统, 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

美国通过是风险评估和是风险管理两个方面控制食品安全隐患, 保障公众的健康。在风险评估方面, 建立了现代化的“危机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HACCP) , 即以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HACCP系统以预防为主, 强调识别并预防食品污染的风险, 使可能的、合理的潜在危害得到识别, 减少病毒侵入食品生产链的机会, 使食品生产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即检验是否有不合格产品) 转化为控制生产环节中潜在的危害 (即预防不合格产品) 。实践表明实施HACCP体系能更有效地预防食品污染, 对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在风险管理方面, 采用国家电子伤害监督系统 (NEISS) 系统收集数据。NEISS系统以全美国选定100家左右的医院作为数据样本, 进行数据分析, 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四) 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及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可追溯性指的是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 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它要求食品生产过程中记录原料供应商信息, 当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时可以找到源头, 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扩大, 保护公众的健康。2003年13月12日, 美国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要求在美国国内从事生产、加工、包装或动物消费的食品部门向其进行登记, 以便进行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

同时, 美国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配套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 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和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具体实施。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 美国对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 每一个等级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另外, 美国食品召回方面有一套严格的召回程序, 确保食品召回制度的严格执行。

三、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对中国政府食品监管再造的启示

目前, 中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美国的高水平的食品监管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对中国现有所有与食品类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及整合, 出台实施条例和细则, 做好食品安全监管配套建设, 完善法律支撑体系, 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补充完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一些具体制度, 如风险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从而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可操作、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的体系, 逐步和国际社会接轨。在修订食品卫生法时, 应提高现有的食品安全处罚标准, 加大对食品卫生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大追究刑事责任追究, 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另外, 要结合中国情况, 参照国际先进标准, 制定、修改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制定出种类齐全、科学合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 解决不同标准间冲突和重复的现象, 对食品安全全过程监制。

(二) 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从美国情况来看, 食品安全委员会很重要, 因此建议中国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负责专门统一、组织、协调各监管机构的活动, 把分散和交叉的职能重新整合, 同时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促进各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公开。另外, 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 明确分工、职责分明, 防止出现食品安全监管错位、缺位和越位的现象。

(三) 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系统HACCP

HACCP确保食品在消费的生产、加工、制造、储藏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 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根据中国国情, 加快出台覆盖各行业的HACc P指导原则和评价准则, 还要开展不同食品从原料采购、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危害关键点分析进行分析和评估, 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系统。

(四) 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2009年中国开始实行食品召回制度, 但是由于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食品安全标准无统一规定, 相应的检测技术手段和设备落后, 缺乏快速反应预警机制等配套措施, 食品召回制度可操作性差。因此,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出了上述措施相配套外, 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可追溯系统可实现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相互追查, 完善的可追溯系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 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信息追溯系统, 食品召回制度也很难发挥其应有效应。

摘要:近年来, 中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堪忧,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通过对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进行分析, 期望找到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再造

参考文献

[1]李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与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2]曲英.中美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3]罗杰, 任端平, 杨云霞.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与完善[J].食品科学, 2006, (7) .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7篇

1.1 美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机构的特点

在美国的食品安全管制体系中, 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最高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管理下属的8个部门的15个机构, 进而来有效对食品安全进行管制。食品安全监管上面, 美国已经建立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管理网络, 这些网络即相互独立同时也协调合作。最终形成的以联邦和地方政府为主体的食品安全管制体系, 负责对全国的食品安全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在食品安全管制工作上, 联邦政府保持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不依赖各州政府。他们不仅建立了全国性的检验中心、实验室, 同时派驻了大量的调查员, 以保证联邦政府的食品安全管制工作免受地方干扰。值得注意的是, 在美国联邦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 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均不能参与贸易环节, 这样就杜绝了食品安全管制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

1.2 美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的法律法规

在美国食品安全管制制度中, 存在许多法律法规。其中《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是整个立法机构的核心法律, 然后以《禽肉制品检验法》等法规框架为辅助性法规。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和美国农业部负责制定《食品法典》, 来对食品服务机构的食品质量与零售业食物性疾病进行监管。除此之外, 美国联邦法典作为政府永久性法规, 其中的第7卷与第9卷和21卷涉及的是农业、动物与动物产品以及食品与药品的内容。正是这些完备的法规体系, 确保了美国食品安全在监管过程中有法可依。

1.3 美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

美国的GMP食品安全体系是目前美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方面遵循的一般结构和应用规则, 该体系于1969年由美国FDA提出, 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环节中所需要的具体操作要求, 管理内容以及控制方面规范。为了应对低效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 同时消除农业部在解决细菌不充分问题, 美国引入了全新的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22]。在海产品、肉类与禽类食品的检测中, 生产商、加工商、流通销售商应用HACCP体系对其检测已经是他们的职责。而政府在管制的作用, 就是运用HACCP体系以及风险控制指数对风险进行控制, 确保HACCP体系能够在食品供应全体系中能够被正确的使用。

2 国内主要城市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模式

尽管国内食品安全管制的执法体系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但是中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探索新型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 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2.1 北京市食品安全管制措施

北京市人口众多, 食品消费量大, 超过50%的蔬菜、肉类等农产品需要由其它省市供应, 为此食品安全监管难度较高。为了构建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北京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体系, 来预防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北京市施行的新食品安全管制措施最大特点在于市场准入和追溯制度。北京21家农产品批发市场都需要与相关食品提供单位签订经营协议, 销售的食品必须提交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农贸市场还同时利用快速检测仪来随机检测农药残留量。在产品销售前, 所有产品都需要进行电子信息登记, 对生产、加工、销售信息进行记录, 加贴条形码, 这样一旦发现问题可迅速追踪到责任人, 来采取措施制止问题产品继续销售。同时由工商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城管局和药品监管局等7个部门来每月汇总、发布一次全市食品安全信息。

2.2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制措施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目前主要采取“分段管理, 多部门并行”的管理模式, 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联动, 这样就会造成部门职责不清、浪费公共资源。为此上海对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 探索出高效的监管组织机构设置。上海将原本由卫生机构负责的食品流通、消费环节剥离给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执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 (除保健食品以外) 。重新划分后, 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 职责也变得清晰。最后形成的监管机制就是, 由食品药品监管局来负责管理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 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环节, 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除保健品以外) ;农业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管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对食品企业经营活动则由工商局来负责管理;卫生部门不再负责食品安全管理。

3 建议

3.1 建立全程控制体系

正如北京食品安全管制所采取的措施, 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体系。积极追踪国际食品安全科技发展动态, 根据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 确定出关键技术领域, 从而开展食品安全基础研究, 实施食品安全评估、信息收集与发布、市场准入、监测抽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制度, 明确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食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测网络体系。加快研究出食品中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 深入开发食品在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环节中的安全性控制技术, 发展食源性危害危险性评估技术以及产品溯源制度, 从而建立起包括环境、食源性疾病和危害的监测、危险的分析与评估等技术的食品安全控制网络系统。

3.2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机构

上海市改革了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重新对监管组织机构设置, 改革了现在城市中多采用的“分段管理, 多部门并行”的管理模式, 解决了食品安全管制过程中各部门缺乏协调和联动的局面。为此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间的协调是目前哈尔滨市急需关注的方面。通过重新调配监管部门职能, 可以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管制过程中,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由一个部门监管, 最终形成综合化、专业化、体系化的监管模式, 目标是使食品安全监管结果更加统一和高效。

3.3 制定高水平、可操作性强的食品技术标准

当建立起包括了几乎全食品类别的法律体系之后, 在制定监管政策和检测标准是, 就有了一个科学的参考依据。在制定食品技术标准中, 要以高水平与可操作性为原则, 同时尽量避免标准在不同领域和部门中冲突的情况发生。美国食品技术标准为我国树立了对于国际标准, 借鉴的同时还要注意分析本国的具体情况, 从而是制定的标准更具有操作性。

结语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起步较晚, 认真研究国际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的先进做法, 有助于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益的借鉴。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建议还有很多, 比如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机制、行业协会、问责制监管方式、食品安全监管公开度和透明度等方面的建设。“民以食为天”, 关注食品安全, 就是关注我们的现在和未来。

参考文献

[1]Jin S S, Zhou J H, Ye Y.Adoption of HACCPSystem in the Chinese Food Industry:A ComparativeAnalysis.Food Control, 2008, (19) :823-828.

日本食品技术标准体系研究 第8篇

日本食品标准的制定机构为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消费者厅。一般食品标准(包括进口食品)的制定由厚生劳动省负责。厚生劳动省制定法律的主要依据是《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等,例如:日本《食品卫生法》第11条“厚生劳动大臣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出发,听取药品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可对用于销售的食品或添加剂的制造、加工、使用、烹饪或保存方法制定标准,或对用于销售的食品或添加剂成分制定规格”。

日本农林水产省负责使用标准的制定,涉及生产和动植物保护。其制定法律的主要依据是《JAS法》、《农药取缔法》、《饲料安全法》、《植物防疫法》等。消费者厅主要负责涉及标识标准的提案、制修订、执行以及安全标准的提案、制修订。其制定标准的法律依据为《JAS法》、《景品表示法》(注:“景品”意为“赠品”)、《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等。

在日本与食品相关的法律及管理规则中,他们各有自己的规范领域,但也存在一定的交叉。

《JAS法》规范的内容主要涉及对原材料和原产地的管理规则,而《食品卫生法》主要涉及确保食品安全的规则,对过敏性物质以及添加剂的管理规则。而类似于食品名称、制造商、保质期、保存方法、转基因食品、公平竞争的管理规则,《JAS法》、《食品卫生法》、《景品表示法》都有涉及。因为日本相关法律涉及的管理规则内容是交叉的,所以日本几个食品标准制定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所参考的法律依据也是有交叉的。

2 日本食品标准的构成和主要特征

日本食品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构成。国家标准即JAS标准,以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一般食品和油脂为主要对象。行业标准多由行业团体、专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制定,主要是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或技术储备;企业标准是各株式会社制定的操作规程或技术标准,其主要特征是种类齐全,标准科学,先进实用,目的明确,与法律法规紧密联系,与国际标准接轨。日本积极采用并开展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使日本的国家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

3 日本食品标准的设定对象

日本食品标准种类较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日本按照《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将标准制定对象定位在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及包装、洗涤剂、玩具设定为食品等行业。

对一般食品,日本制定了食品的成分规格、制造加工、调理烹饪和保存的标准。对食品标签标识、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容器包装、洗涤剂、玩具等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标准和标识制度,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按照日本《药事法》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宏观上将食品分为两大类,即:保健机能食品和一般食品。保健机能食品生产销售需要经过厚生劳动省、消费者厅许可,并且要正式标识成分并说明其安全性。保健机能食品又分为“特定保健用食品”和“营养机能食品”。保健机能食品以外的食品应是日本厚生劳动省所指的一般食品。

4 日本食品标准的制定过程

日本制定食品标准大体需要经过如下几个程序:第一,日本标准制定机构委托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对健康影响的评估;第二,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委托要求进行健康评估和安全性试验(包括:慢性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致畸性试验,公众评议和设定一日容许摄入量),并听取意见和提出劝告;第三,标准制定机构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反馈的评估结果制定标准,请咨询审议会(分会)对标准草案进行研究;第四,将拟定的标准草案向WTO通报,公众评议期一般为60天;第五,提交食品卫生审议会进行审议,经批准后生效;第六,对省令、告示进行修改,即日起或者数月后实施。

具体而言,首先,日本标准制定机构(如:厚生劳动省)向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委托,要求其进行健康影响和安全性评价。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对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污染物质等进行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制定无毒性量(通过动物毒性试验,准确评估其不会造成有害作用的数值),并在考虑安全系数的基础上,制定ADI。然后,食品安全委员会会根据评价结果,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厚生劳动省提供评价结果和政策劝告。

厚生劳动省根据评价结果,需要对食品摄取量在加工过程中的衰减因素进行分析,并考虑CODEX标准,在不超过TDI的前提下制定各类食品标准。换言之,日本制定食品标准既要参考WHO/FAO所属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oint FAO/WHO Expert Committee on Food Additives,JECFA)的评价结果,也要考虑日本国内标准与CAC标准的整合,并请咨询审议会分会对标准草案进行研究后将食品标准草案通报WTO征求意见。最后经食品卫生审议会审议批准,在修改相关省令告示基础上即日或者数月内执行。

5 日本食品、农产品标准的制定与国际接轨

日本农产品标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质量标准;另一类为安全标准。

日本制定食品标准的具体依据是WTO相关规则和《SPS协定》4.1.4规定。

《SPS协定》为日本引进国际标准提供了法律和规则支持。基于上述认识,日本认为,在制定食品中农药等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时,只要没有重大的差异,日本尽量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的标准。

从以上可以看出,日本食品、农产品的标准注重与国际接轨,采用先进的标准是其制定标准的重要特征。在制定标准时主要参考CAC标准或发达国家的标准,目的是将日本的食品、农产品标准体系融合到国际食品标准体系中,并建立科学的食品标准体系。

另一方面,日本根据国内情况,将引进的国际标准与日本国家标准有效整合、细化,使这些标准具有整合性强、先进实用、验证性强等特点,也具备较好的可操作性。

日本食品农产品标准包括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容器和产品包装、储存、品级、材料、使用、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最大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也包括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制度,食品检测、抽样等方面的标准。

在日本,食品添加剂实行指定制度。他们禁止使用厚生劳动大臣指定外的添加剂。食品的认证除少量强制性认证外,基本为自愿性认证。

近年来,日本参考CAC标准和西方(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发达国家的农业化学品标准,引进了农业化学品的“肯定列表制度”。这是其积极融入国际食品标准体系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引进国际先进标准的范例。

6 日本农业化学品标准肯定列表制度的出台

日本食品的自给率只有约40%,约60%的食品依赖进口。能否把好进口食品安全关,关键要看能否对农业化学品进行有效监管。

日本在引进肯定列表制度”之前,频频发现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超标或者检出一些新的化学物质问题,国内也出现了未登记农药违法使用的情况。对于新检出的化学物质或国内违规使用未登记农药问题,当时的日本处于监管缺失状态。加之日本国内雪印牛乳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导致日本民众对食品安全管理机制提出强烈质疑,日本食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日本先从修订法律入手,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机制。日本于2003年修订了《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了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管理理念,随即成立了直属于内阁府管理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风险评估职责并对风险监管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同时,农林水产省修改了《农药取缔法》,加强了对未登记农药的取缔和处罚。厚生劳动省于2003年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以该修订案为依据,开始在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中引入“肯定列表制度”,目的是建立科学的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

日本在引进“肯定列表制度”之前,实施“否定列表制度”。他们只将限制的物质列表,即使有农药残留,如果不在列表,也不会实施禁止销售的限制,因此,农业化学品基本上处于无管理状态。引进“肯定列表制度”之后,他们让农业化学品处于管理状态,将允许使用及残留的物质进行列表,原则上禁止销售超过一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

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mg/Kg。日本针对具体农业化学品在具体食品中的残留制定的“暂定标准”有5万多项,涉及农药500余种,兽药和饲料添加剂200余种。这些标准涉及初级可食用农产品210余种(类)、限量标准5万多项,加工食品50余种(类)、限量标准近200项,瓶装水限量标准近40项。

7 结语

“肯定列表制度”是日本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在制定标准时只参考了CAC标准和西方(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发达国家的农业化学品标准,而忽视了如中国、韩国等亚洲国家的标准,在检测方法方面尚需完善。它的意义在于:该制度弥补了日本农业化学品监管的缺失,从无监管过渡到有监管,实现了日本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的接轨,建立了科学的农业化学品管理体系。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9篇

当前,国际社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的关注已经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每个企业都在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下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尤其在航运这个行业里,安全生产更是成了企业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安全监督员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不受伤害的卫士,是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助手和参谋,是企业安全管理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安全监督员身上肩负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由此,要想成为企业里的一名合格的安全监督员,首先应该做到具有独特的专业知识结构、稳健的管理才能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才能成为一名安全工作的行家里手。

本人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并从船舶安全管理的领头人船长转为一名安全监督员的实际操作,来谈一谈如何从一名船上的管理级船员到公司机关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转型。

1 现阶段安全监督员(体系监管人员)所面临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1.1 层出不穷的新公约、法规给安全监督员带来压力和挑战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安全生产地位的提升,新的公约、法规及对现有公约、法规的修正案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安全监督员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资料,并接受相关主管机关的各级培训,实实在在地了解相关公约、法规的新动向。对公司接下来所需要如何实施以确保安全生产做一个系统的统筹方案,融合现有的安全体系文件,再将其具体实施到公司的体系(SMS)操作中去,并在体系的实际应用中执行、反馈、修正,以使公司的体系达到满足各公约、法规的要求、公司及船舶的实际需求。

1.2各船旗国主管机关有着不尽相同的管理要求

各船旗国主管机关针对新公约、法规的变化,以及本国相关需求,以通函或公告的方式发布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并发布相应的指南文件,指示相关航运企业或公司的安全操作。这些都需要安全监督人员通晓此类通函或通告的发放方式,并具有敏锐的眼光,收集到影响本公司运作的相关公约、规则的变化,并将此内容纳入本公司的体系文件中去,结合公司的实际操作,做好本公司的体系完善工作及安全守卫工作。

1.3 各船旗国具有基本相同的审核发证程序和流程

全球拥有众多的船级社及海事机构,规则有可能不一致,但是总的大方向都是相同的。涉及公司的运营上来讲,公司及船舶的正常运营最基本的就是公司及其所营运的船舶的资格问题,这就涉及发证的问题。尽管如前所述的不同,但是基本的审核发证程序还是有共通点的。对于安全监督员来讲,充分地了解和理解相关审核发证的要求、程序、流程,特别关注其不同点是非常重要求的。

1.4 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推进

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转,需要体系的完整支持。所以保持公司从上到下的员工,包括船舶员工对体系的熟悉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针对员工的特点、工作的性质等要素,如何制订计划并组织对员工的进行完整的系统的培训,同时要求各职员工在工作实践中认真运用。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这对于安全监督员来说,是一个比较容易又非常复杂的事情。

1.5 熟知公约、规则的获取方式、进展情况等

1)公约及国际规则的获取方式

对航运企业来说,国际公约的获取非常之重要。国际公约的制定、通过、生效时都会通知相应的缔约国政府,还通过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网站(http://www.imo.org)进行发布。所以其获取的方式可通过缔约国政府和IMO网站来得到相关的公约情况。

2)国内规则的获取方式

针对本国的特殊要求,政府会通过各种方式(例如公告、政府令等形式)向企业和公众发布公告信息,当然也可以通过政府相应的职能网站来查询。

3)其他的获取方式

一般情况下,各国的船检机构会更快更好地来搜集相应的公约和法规,并进行解读,之后会对其主管的船舶及公司进行发布,并在其网站上公开(如中国船级社http://www.ccs.org. cn/),提供给各类用户使用。

4) 注意:任何一个公约或规则的产生都有其具体的原因和时代背景。注意地方性法规是对公约的补充要求,有时甚至于要高于公约或规则的要求。

2 作为安全监督员(体系监管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2.1 安全监督员应该具有丰富的航海经验与专业知识

对于经验,意大利画家达·芬奇如是说:“己的判断,而你的判断之所以对你发生误导的作用,乃是由于它根据那种并非借着实验而产生的经验来预料的结果。”所以,对于公司的安全管理者来说,需要本行业即航海专业的丰富的经验作基础,在管理过程中就可以大大节约时间,并提高工作效率。

2.2 安全监督员应该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

鉴于目前航运业的低迷、航运市场的萎缩,航运管理的严峻性越来越凸现出来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航运带来了开天辟地的变化。对于企业安全守卫者身份的安全监督员来说,学习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结合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在实践中学习,向有经验的人学习,与时俱进地学习。人常说:“处处留心皆学问,人人有才是我师。”学习的另外一个途径是培训。接受外界的对新公约、法规的培训,对新科技的传达等都能使自身的能力得到从表面到质的提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将知识转化为能力,对知识不但能吸收、消化而且还能更新和创造,通过长时间的刻苦努力,在安全管理的范围内显著提升管理水平,最终对公司的稳定发展起到一个坚实的后盾。

2.3 安全监督员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

航运公司的营运涉及到国际公约、国家规定等与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的各方面。作为安全监督员,必须要系统全面的维护公司的各方面的安全状况,要做到“有的放矢”才是对策。如果连自己都不清楚公约、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条款,是不可能在公司的体系文件以及公司的管理中体现出来的,也就给公司的营运管理带来了无穷的隐患。所以,熟悉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是安全监督员的一个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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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安全监督员应该具有良好的文字组织能力和外文阅读能力

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MS)是一个系统的、清晰的和全面的安全风险管理方法,它综合了运行、技术系统、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融入公司的整个组织机构和管理活动中,包括目标设定、计划和绩效评估等,最终实现安全运行和符合相关规则和法规的具体要求。体系文件是一种与法律法规、公司管理相关的关键性的文字描述,尤其对公司安全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

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世界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不同文化之间的交融不断深化,在这一背景下,作为某种文化的符号的语言尤其是英语就显得尤其重要。具体到安全监督员的工作中时,便是更好地了解和学习相关的国际公约、各类国际案例,例如STCW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更新、《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执行、涉及船舶的PSC检查、航运动态等,便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关于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与营运方面的信息,更好地将其提供到公司的管理中去。所以语言文字的组织能力和外文阅读能力不仅是安全监督员工作的基本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其在学习上、与时俱进的工作上的一扇窗户。

2.5 安全监督员应该具有良好的计算机能力

随着社会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大发展,随着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人们对信息的意识,对开发和使用信息资源的重视越来越强。未来将会使我们越来越走向无纸化办公。而在这过程中,我们需要利用计算机更快、更好、更便捷地处理我们面临的问题。简单化到安全监督员这儿,还包括了公司日常的办公自动化(Office Automation)、体系文件的编辑与规范化、相关信息的国际互联网(Internet)搜寻等等。

2.6 安全监督员应该具备融会贯通的能力

安全监督员需要从国际公约、规则内容的学习、理解中,结合自己的经验,加入自己活泼的想象力,提炼出公约、规则在本公司管理工作中的延伸。具体来说,首先应该对每个相关公约、规则或者某个问题有比较深入的理解,并能从中抽象出共通性的理性知识,进而将其储存在记忆当中。然后再进行其他门类的学习和思考,进而总结另外的共通性。接着用总结出的东西中具有某种共性的时候,进而就将不同公约、规则领域的知识串联起来。最后将串联起来的知识融汇到公司的安全管理中去,就形成了安全管理的合理性。

2.7 安全监督员还应具备忧患意识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忧患意识是一种清醒的预见意识和防范意识,是一种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这种意识源于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着相反相成、相生相克的规律性。安全监督员必须具备忧患意识,其可贵就在于,能够从安全管理中预见危机,从有利中发现不利,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古往今来,多有哀兵胜利之师,也不乏骄兵惨败之旅;多有负重奋起之邦,也不乏逸豫覆亡之国。历史的经验表明,越是形势好的时候、越是发展顺利的时候,越要增强忧患意识,安全意识。这对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的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3 安全管理体系监管的目的与重要性

3.1 安全管理体系(SMS)的目标

自《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纳入1974年SOLAS公约,自1998年7月1日实施以来,航运公司的安全生产的目标性就被明确了:保证海上人命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以及对财产总成损失。针对这一点,2001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规则》(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也提出了更多的安全要求与方针,具体地提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3.2 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个合格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通常需要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 对公司安全管理现状的评估

·制定公司安全和环保方针

·明确公司的组织机构和岗位

· 编写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船岸人员安全管理体系的培训

· 安全管理体系在船岸的运行

通过对上述内容完成,确保安全管理体系在船岸的有效运行,确保公司的安全和环保方针有效实施,通过船舶安全操作标准达到船舶安全和船舶防止污染管理标准。再通过体系的不断完善,使公司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机制逐步成熟。

3.3 应意识到安全管理的环境因素

1)监控因素:安全体系的监管不仅要有从船舶到公司最高管理层之间的运作系统,同时还应有一个监控环节,即监控系统与之伴随。

2) 领导重视:高级领导层的介入是决定公司具有良好的安全管理环境的关键因素。

3) 全员参与:安全体系的监管应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体系具有系统性和连续性,运行中环环相扣。只有全员参与,才能真正得到良好的实施。

4)重视安全体系的监管效果对企业的反馈:通过反馈,可以使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技能得到显著地提高;通过反馈,更好地促进安全和环保工作不断改善的公司安全文化的形成;通过反馈,可以提高员工的士气以及客户的信任度;通过反馈,减少了事故的发生率,充分得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4 结语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安全体系监督员在工作上应体现“严、细、快、勤、实”这五个字上。严,就是对自己的工作标准高,要求严,敢于创新;细,就是了解公约、规则及安全情况要全面、详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细,职工思想工作做细;快,就是捕捉和交流安全信息要及时,安全信息反馈要及时,安全隐患就能得到及时排除;实,就是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要踏实;勤,就是要做到脑、嘴、手、脚“四勤”,其中勤思考、勤检查,是作为安全监督员最重要的一点。

本文仅从体系监管的角度阐述了作为安全监督员所需具备的基本素质,从这个基本方面来协助和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期望会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监管方面有所帮助。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进策略研究 第10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协调,标准

1 前言及概念说明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 安全是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近年来, “三鹿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人们的心灵;《2010-2011年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显示, 94.5%的人认为食品安全有问题, 67.9%的人对食品安全现状缺乏“安全感”;2012年两会代表热议食品安全问题总之, 食品安全问题尚未解决。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建言献策。涉及到的概念如下:

(1) 食品和食品安全。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 一定主体依据法律等规则, 制定规格、标准, 对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进行管理的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法律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检测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等多个相互独立且紧密联系的体系组成。根据多年来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践和学者们主流的看法, 对食品安全监管影响最大的是前三个体系。故本文将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 (行政组织体系角度) 、标准体系三个方面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2.1 法律法规体系

到目前为止, 我国已出台了众多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下表是其中几例:

本表按相关文件出台时间排序。

由上表可知, 包含食品安全标准、生产、流通环节等内容在内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也存在如下问题:

(1) 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不足、配套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强。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法律, 确实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但多为原则性、方向性规定;其配套法律也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是定性条文多、定量规定少, 仅有吊销许可证年限、罚金范围等, 且不够细化。针对食品生产链各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足。《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配套条例中也找不到什么程度算构成犯罪。 (《刑法》自然对犯罪有规定, 但明显针对性不强) 。

(2)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大, 执法成本高, 但处罚力度不足。

2004年广州白云区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 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 300多人中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万余婴幼儿患病, 6死亡。然而处罚力度不够:

①对相应的事件责任人。《食品安全法》规定,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在行政处罚方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以及十倍以下罚款, “吊销许可证”等。民事责任方面规定除一般民事责任外, 消费者可向违法经营者收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则不明确。如此惩戒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违法者有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而执法成本却不低, 尤其是小作坊生产, 以其流动性, 隐蔽性使得执法难度很大。找到一个黑工厂、黑作坊的成本和这类行为造成的危害比, 这样的处罚微不足道。

②对监管不力人员的处罚。照《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对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最严重也不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撤职或开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这还是建立在监管过程中“未尽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基础上的。姑且不论什么是严重后果, 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就很令人费解。

2.2 行政组织体系

自2003年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来,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就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新的调整阶段。按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0年2月成立) 是“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性、统筹性工作,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工作, 是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另外, 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商业部也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工作。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粮食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也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总之, 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 突出了卫生部的核心作用, 其他各部门协同监管, 使得“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都有相应部门来监管, 这就分散了监管压力并发挥了各部门本身的优势, 大大提高了整体监管效果。然而这样的监管组织也有不合理之处:

(1) 各部门权限不清、有管理盲点存在。

由于分段管理, 各个环节之间的关联处易产生管理盲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 和食品生产过程复杂, 产业链较长有关。政府部门分的段能否涵盖整条食品安全生产长链, 这尚待考证。这就难以确定有些环节归哪个部门管, 而很多事故就出现在这些地方。据中国青年报2005年4月25日报道称:北京市“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 原因在于“生产兽药的企业由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负责;使用农药的养殖业由农业部负责;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 由农业部负责;肉畜收购和屠宰企业, 除个体和私营业者外, 由商业部门负责;销售及卫生监督, 由商业部门、质检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虽然参与管理的部门众多, 但因各自为政, 互相协调不足, 最终八个部门也管不好一头猪。

(2) 部门职能重复、交叉、效率低下, 有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虽然《食品安全法》对各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做出了统一规定。但政出多门, 难免出现管理重复, 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由于各自利益不同, 造成有好处、容易管时大家争着管, 没好处、难管理时互相推诿。

有的地方, 因为某些企业或行业在当地税收贡献大, 而地方实行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样一来, 因为地方政府权限大, 为保证税源, 对相关企业违规行为也是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这让监管工作很难展开。

2.3 标准体系

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成。《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各类标准的原则是保证公众健康。具体来讲, 国家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公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且制定时须严格进行风险评估。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 由地方省一级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的可制定企业标准。

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确实在食品安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都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标尺。然而却有不少问题:

(1) 标准整体水平低、和国际标准接轨率低, 有的标准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国家标准委员会在世纪之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仅有44.2%的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 食品行业仅为14.63%。而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 英、法、德等国已有80%的采用了国际标准。诚然, 我们有独特的生活习俗和生理机能, 低于国际标准的标准未必不能保证人民健康。但这确实反映我们标准的落后性。

众多食品安全事故出现的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 然而标准相对落后则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1995年及以前规定的标准, 至少没复审、更新的加工食品国家标准占52%、行业标准占57%。但是新产品, 新工艺不断出现, 而这类产品缺乏安全标准, 对这类产品的监管就会出现空白。

(2) 各标准间有冲突、执行情况欠佳。

我国的制标部门众多, 但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矛盾由此产生。比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规定灭多威是违禁农药, 但卫生部的标准却规定最大残留限量为3mg/kg;据卫生部门标准, 黄花菜不是干菜, 不能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按农业、质检部门的标准, 它属于干菜, 残留标准为200mg/kg。这让相关部门如何监管?另外, 各种标准执行状况不好, 这和宣传不到位有关。宣传的欠缺使得很多企业或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了解不足。

3 改进建议

3.1 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1) 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体系。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 完善配套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促进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 尽力解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新问题新形势之间的矛盾。同时加强已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 对法规间有冲突的应本着科学合理原则进行修改, 并将食品安全法的条文在配套法中得到细化。同时,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推动完善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明确各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各自的责任。积极推动地方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尤其是对于小作坊、流动摊贩的规范工作。另外, 推动食品安全预防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制修订工作, 改变我国目前以事后打击为主的法律现状。

(2) 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减少执法成本。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对于违法行为, 理应加大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阻止二次违法行为产生。应修订《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对其中过于笼统的规定进行细化, 提高可操作性。“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 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坚持重典治乱, 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对食品安全事故监督不力的相关国家机关直接负责人、主管领导等的处罚也应加大力度, 不应只停留在“引咎辞职”等层次上。同时对于监管过程中取证难, 黑作坊等问题, 社会各界应积极支持, 配合执法, 尽量减少执法成本。

3.2 加强行政监管组织间的统筹和协调、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1) 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 保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合力监管和各环节无缝衔接。

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职能和统筹协调职能, 将其职责细化、量化。卫生部充分发挥核心作用, 其他部门的职责更须明确, 这样才能保证落实监管责任制。同时, 积极探索更合理的分段方式, 保证食品生产链上每个环节的监管都有部门在负责。完全合理、无缝的衔接需要一个过程, 在这样的分段方式建立之前, 在可能出现“踢皮球”的环节, 宁愿各部门职能交叉重复, 也不能让监管出现空白。

(2) 重视地方监管机制、落实基层监管工作。

地方监管应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 各部门加强协调和沟通, 并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地方政府, 应做好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谐调, 以国家利益为重, “不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 决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并落实责任追究。上级政府加强对下级政府监管工作的绩效考核, 并纳入其综合考评范畴。同时, 加强食品安全委员对地方政府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垂直领导和监督, 保证政令通达和落实。这对于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有重要作用。

(3) 重视和落实基层监管工作。

“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 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乡 (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统一领导和谐调卫生院、防疫站等的监管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专员的培训工作, 加强宣传工作。

3.3 完善标准体系、培养专门人才

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是有效监督的前提。故应建立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1) 完善标准体系。

以卫生部为核心, 调动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 以保证公众健康为原则, 建立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并尽力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各级标准应依据《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规定, 并注重相关标准的更新和修订。加强标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最后还应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为了执法机关、企业和消费者有统一的标准可采纳, 应让专门机构理顺和清理各种现存标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于不合理的、落后的标准或是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应该及时清理和废止。而且对于缺失的标准, 也应及时制定。

(2) 培养专门人才、优化设备。

标准的制定, 离不开专门人才的培养, 尤其是高等院校, 应开设相应专业 (至少也应将食品安全标准知识作为食品专业学生的一门核心课程) 。培养相关专家学者的国际视野,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的国际合作和学术探讨。尤其是基层, 缺乏专门人才和技术人员, 更应加强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同时, 优化设备, 尤其是检测设备、取证设备。只有这两方面都具备, 才能保证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具有现实意义。

4 结语

食品安全既是民生问题, 也是关乎经济能否平稳健康运行, 社会能否和谐稳定的大事。因食品安全涉及面广、“农田到餐桌”的环节多, 所以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 不能一蹴而就。但也不能因为困难而裹足不前, 我们坚信食品安全问题必将随着党和国家、众多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努力而得到解决。最终, 我们一定能吃上放心食品。

参考文献

[1]李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解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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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雄.食品质量与安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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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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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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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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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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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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