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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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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范文第1篇

1、企业发生仅有直接赞助支出,A105070公益性捐赠表第三行第三列会自动按照会计利润总额*12%的数据,正常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六)赞助支出; ”

纳税人需将直接赞助支出金额填写在A105070第1行第1列帐载金额,系统自动在第5列纳税调增,第7行第1列帐载金额填写0,如企业会计利润总额>0,该表第三行3列会自动带出数据,无需关注(如上图),不会影响到纳税人最终的调增金额。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有效期是2018年开始,汇算清缴能否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计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第二条及其解读规定,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3、单位发生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2万,但企业今年是亏损的,还可以税前扣除吗?报表怎么填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今年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限额为0,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三年。因此,根据填表说明,需填写在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做纳税调整。

4、企业当年亏损,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可弥补亏损所得本栏数据怎么填写?

答:填写当年亏损数据,按照负数填写。

5、政策性搬迁已完成,在此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年报时此项支出在A105110表哪行体现?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因此,购置该项固定资产支出不需在A105110中体现,直接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反映。

6、基础信息表中行业代码生成不正确,无法修改,如何处理?

答:A000000基础信息表此行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该数据是由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带入。如与实际情况不符,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国标行业变更”功能进行修改。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亏损明细表一直提示与主表数据不符,但是数据检查的确都是一致的,为什么?

答:该问题为纳税人申报表的数据未读取生成,自己手动填写未保存,表格之间没有形成勾稽关系,所以请到主表点击数据读取保存,再返回附表数据读取保存即可。

8、所得税年报主表上第3行,税金及附加包括哪些? 答:根据填表说明,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不含计入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这些税费填写在期间费用表上。

9、单位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优惠的,但是在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优惠明细表的时候里面显示的加计扣除比例还是50%,怎么回事?

答:请根据企业的情况自行在A107012表中第1项中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

10、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承担的部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可以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企业承担的部分的, 对于个人承担的部分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11、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部分是否需要申报所得税?申报填写在什么地方?

答:根据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

(十)款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因此,应将免征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申报时候填写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

13、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不需要备案。如纳税人存在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可以直接填写A105000不征税收入行次;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填写A105040表。

14、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申报在哪张表体现?有无限额标准?

答: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申报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24行,如需调整到A105000第29行中。

15、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是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无法填写?

答:请纳税人检查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万元)”是否填写错误,单位是万元;是否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标准。“104从业人数”是否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标准,“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是否选择了“否”。

16、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7、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合计数灰化没有数据如何处理?

答:请纳税人随便找个数据删除后手动输入一下,然后按大写键上方的TAB键打到底即可。

18、在财务报表年报报表中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如果本期借方发生额有去年结转的发生额需要填写本期借方发生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3“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填表说明,第2行“本期借方发生额”:应当按照所有上年未完成、本年新设置的项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借方发生额对应费用明细项目的汇总额填报。所以去年结转的数据不在第2行填写,应填入第1行“期初余额”。

12366纳税服务范文第2篇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是否缴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股东向单位借款未还,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时间是2年还是5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第一条规定: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6、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7、建安企业建筑分包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凡纳税人能提供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及分包单位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认定该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8、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是否免征营业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70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房是唯一住房的,转让时不征营业税。

9、重庆农村居民购买的90平米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再享受免征契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是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款规定,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10、房屋交换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11、朋友购买同一套住房是否都可以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的优惠?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地税行便函〔2011〕26号)文件第七款规定,购房人包括非家庭成员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早熟享受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税率的,应分别提供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证明,并提供诚信保证,其中一人不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条件的,则均不适用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税率政策。

12、单位房地产被征收后重新承受房地产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的房地产被国家征收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房产,不补价差的免征契税;补价差的以所补差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13、个人出租住房是否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4、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的规定:“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规定:“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二、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6、工会经费缴费时间是什么?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235号)规定:第九条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报缴费程序:

(一)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每年分两次征缴(缴费单位自愿申请全年一次缴纳的除外),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31日和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上半年和下半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会经费和筹备金按《重庆市工会经费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内容进行申报。《申报表》一式三份,由重庆市总工会统一印制。

17、公路建设需要交纳资源税吗?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35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公路建设施工单位按实际完成投资所开具发票金额的0.35%征收资源税(对独立标段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建设按0.1%征收),对施工单位外购应税沙石料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所载资源税额和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予以抵扣。

18、公司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地社平工资的,残保金以那个为准?

根据《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财综〔2004〕81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单位实际工资计算。

19、小微企业残保金有什么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文件规定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21、纳税人多交纳税款,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2、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是否有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

23、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4、发票领购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5、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14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26、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多久?

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27、自建的房产怎么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自建房产应计入房产原值纳税的地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1)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

(2)宗地容积率高于或等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占地面积单位地价。

其中: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分期建设的,以规划部门核定的宗地容积率为准; 单位地价=宗地总地价÷宗地面积;

地价是指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等;

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28、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第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公告中房屋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发送的接房通知书中注明的交房日期。

29、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0、企业发生的以前未扣除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企业发现以前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哪些情况企业所得税需要进行核定征收?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一、纳税人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3、个人建造非自用住宅用于对外销售的,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个人建造非自用住宅用于对外销售的,不适用个人转让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应按规定征税。

34、纳税人转让房产,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哪些情形收入即使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房地产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核定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即使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法院判决或裁定转让;2.公开竞价拍卖转让;3.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转让;4.拆迁安置售房;5.个人转让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6.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5、“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取得多个许可证,以哪个许可证为准?

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规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规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即清算单位所取得的预售许可证中,房管部门核发的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时间满三年的,则达到可清算条件。

36、哪些情形,可实行房地产开发成本核定?

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成本核定管理的通知》渝财税〔2015〕92号规定: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房地产开发成本核定:

(一)发生大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支出,但因履行司法程序等客观原因未提供发票等合法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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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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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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