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书范文(精选4篇)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书范文 第1篇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书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我单位建造的 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建筑面积
平方米,战时用用途
,平时用途
,已与
使用单位签订了《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现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单位(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书范文 第2篇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9]1号 【发布日期】1988-12-26 【生效日期】1988-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暂行规定
(穗府办(1989)1号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下发的人防委字[1985]9号文《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和省人防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粤防委[1988]3号、粤财行字8号文《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人防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推动人防工程建设,逐步实现以洞养洞,以人防发展人防,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一、收费范围
(一)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
(三)利用人防工程兴办幼儿院、托儿所、老人、儿童活动室,单位自用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食堂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免收使用费。
二、二、收费管理
(一)市、区人防部门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收取的工事使用费,百分之五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列入工程计划使用。其余百分之五十用于调剂人防事业建设,其中属市直接收取的,百分之八十留市人防办,百分之二十上交省人防办;属各区人防办收取的,百分之十上交省人防办,百分之二十上交市人防办,百分之七十留区人防办。
(二)市属各局代管并安排使用的市属大型人防工程(如南方大厦地下商场、花果山物资仓库、飞鹅岭粮油库、象岗山车库等),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局留百分之十用于工程建设,其余交市人防办安排工程建设和调剂人防事业建设。
各局管理的其它人防工事的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其收入用于工程建设部份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份可用于人防事业建设。
(三)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管理的人防工事,可参照本规定收取人防工事使用费、其收入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份可用于人防事业建设。
(四)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应设立专项帐册,纳入人防经费管理计划。人防事业收入和人防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使用应参照省人防办粤人防[1987]2号文《关于人防事业收入的管理、分配使用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各区、局人防主管部门对工事使用费的收支,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要接受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和上级人防部门的检查监督,每半年应将收支决算情况编制报表分别报送市人防办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月交付人防工程使用费。
三、三、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和幅度,应根据工事位置、质量、经营项目和效益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四、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标准表(经市物价局审核)
┌────────┬─────┬─────────┬───────┐
│平时用途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商场(店)│元/M2月│4.00-5.00│ 收费按使用面 │ ├────────┼─────┼─────────┤ 积计算(工事 │
│ 旅店、招待所 │元/M2月│3.00-4.00│ 内部凡人、车 │ ├────────┼─────┼─────────┤ 所到之处,包 │
│ 饮 食 店 │元/M2月│3.00-4.00│ 括风、水、│ ├────────┼─────┼─────────┤ 电设备房,均 │
│ 商品周转仓库 │元/M2月│3.00-4.00│属使用面积)。│ ├────────┼─────┼─────────┤ │
│ 原材料储存仓库 │元/M2月│1.00-1.50│ │ ├────────┼─────┼─────────┤ │
│ 生产车间 │元/M2月│2.00-3.00│ │ ├────────┼─────┼─────────┤ │
│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元/M2月│1.50-2.00│ │ ├────────┼─────┼─────────┤ │
│ 种植、养殖场 │元/M2月│0.20-0.50│ │ ├────────┼─────┼─────────┤ │
│ 其 他 │元/M2月│ 与使用单位面议 │ │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书范文 第3篇
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部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空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从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长期闲置且可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工程隶属单位协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工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了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弹尽粮绝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禁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三章 使用费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兴办非经营性利或者公共事业,可免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缴纳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费按《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财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隶属单位应当建立建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安全硷查,监督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并定期培训,对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组织,落实责任,履行职责;
(二)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在岗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讲评考核;
(四)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发现治安和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五)消火栓、防火卷帘门、手动报警按钮等处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圈占、遮盖,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移;
(六)人员避难走道、疏散走道及疏散出口处,不得摆设柜台、占道经营,并设置火灾疏散指示标志和标志灯;
(七)消防、高压电器等特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八)建立昼夜值班巡视制度,保卫人员应当加强巡查,对影响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用电管理,定期对电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人民防空计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年检 第4篇
一、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年检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银杏大道489号)。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申报单位盖章复印件1份纸质)、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纸质);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3、人防工程使用记录
五、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申请人需要到人防办提交人防工程使用证;
2.现场查看,审核后给予年检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633-6223219。
防空地下室确认
一、事项名称 防空地下室确认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银杏大道489号)。
四、申请材料
1.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原件2份,纸质); 2.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五、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申请人需要到人防办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后给予确认.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633-6223219。对各部门单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一、事项名称
对各部门单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银杏大道489号)。
四、申请材料 复议材料。
五、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申请人需要到人防办提交复议材料;
2.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633-6223219。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一、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银杏大道489号)。
四、申请材料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纸质);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人防工程报建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竣工结算报告)(原件2份,纸质);
3.装订成册的竣工图纸(申报单位盖章纸复印件1套,光盘电子版1份);
4.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及申报单位盖章复印件各1份,纸质)。
五、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申请人需要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后予以备案。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