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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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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精选8篇)

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1篇

甲方: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医学护理系

乙方:医学护理系②班学生王宇琪家长:王银虎

王宇琪,于8月被录取为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三年制高职学生。

该生因身体原因,于209月5日中午2:30左右以及年9月20日晚11:50左右两次发生严重抽搐,事发后,经学院紧急送往延大附院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2011年10月10日,在学院护理系建议下,经延大附院神经内科主任薛艺东教授详细检查,初步诊断该病为癔症否。据医生讲:该病主要因心理素质差、情绪易激动、受刺激引起,在今后的学习、生活期间还有发病的可能。鉴于此种情况,现与家长鉴定以下协议:

1、学生在校期间若发生任何意外,学校将竭尽全力配合学生及家长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2、学生在校期间,若因身体原因发生任何意外,无论造成任何后果,责任自负,校方不承担任何学生人身安全责任。

3、家长须保证: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因身体原因发生意外,造成任何后果,由家长全权负责。

此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存两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班主任签字:

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2篇

大学生校园生活中的人身安全包括学习中的安全和生活中的安全。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身安全的责任协议书,仅供参考。

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篇一: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为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伤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自身造成伤害的,由本人负责。如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一般由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学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3)损害事件不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直接所致;(4)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损害。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教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住校生原则上只能在规定时间才可出校,若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造成的事故者,责任自负。学生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课间、中午休息和虽在校内但是由学生之间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禁止学生在校内“疯打闹”,如果不听从教育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节假日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反有关规定,自己造成意外伤害的,由学生承担责任;他人造成伤害的应由他人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知道后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违者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等,因此发生的赔偿纠纷,应由肇事者承担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严禁学生熄灯后在寝室、教室点蜡烛,否则,因此发生的损害事件,由学生自己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1、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和购买零食吃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应按有关要求和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负责。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12、学校应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及时消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并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又不属学生故意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生故意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或监护人负责;他人故意造成的,由他人负责。

13、严禁学生私自到河塘、沟堰等处洗澡,学生违反规定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4、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后应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限入保的)。

15、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进行协商调解。受伤害的学生的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该协议书一式二份,班主任存一份,学生及学生家长留一份。

甲方(盖章): 班主任(签字):

乙方(学生): 学生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学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篇二:

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学生的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责任,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台州学院学生处(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学校责任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校园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学校秩序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因为下列各种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任何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责任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提高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如果出现下列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生违反学校禁止性规定的;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未向学校汇报的;

(三)学生违反实验操作规则的;

(四)学生私用电器的;

(五)学生自杀、自伤的;

(六)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学生个人或学生社团组织外出活动的;

(七)学生在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八)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

(九)寒暑假期间学生在校外或者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及自行到校发生的;

(十)学生参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的。

三、其他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而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行为不慎引起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他人故意侵害学生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

(四)学生因行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四、附 则

(一)本协议适应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三)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五)本协议解释权在学生处。

甲方:(盖章)乙方:学生(签名)

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篇三:

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学校、家长及学生三方在安全工作中各自所承担的责任,确保学生安全,特制定此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学校

1、保证上好安全教育课,让学生熟悉必要的安全常识。

2、督促学生参加人身保险。

3、依法治教,规范教职工的教育行为。

4、学生出现病、伤等意外事故,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如设法送往医院,通知家长以及协助家长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协调处理事故等)。

二、家长

1、利用子女在家的时间进行安全教育。

2、教育子女在校遵章守纪。

3、将子女参加人身保险。

4、非正常放假时间子女回家或在家逗留,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

5、正常放假时间,子女不按常规回到家中,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

6、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以及时了解子女在校的表现情况。

7、不给子女包摩的、货车及运行不良的车辆。

8、不让子女在校园以外的摊点买小吃或就餐。

三、学生

1、认真听好安全教育课,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

在校遵章守纪,不得干违法乱纪的事。

3、不得擅自离校,在校外游荡,不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不得在校外娱乐场所游玩、赌博等。

4、不爬栏杆、不翻门窗、堡坎和围墙等。

5、上实验课,听从实验员指挥,不违规操作;体育课动作要规范。

6、不带凶器进校参与打架斗殴。

7、不购买、不吃、不饮变质食品、饮料,以防中毒。

8、不私自下塘下河洗澡,严防溺水。

9、注意用电安全,严防触电。

10、生病要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11、出校门横穿公路或在公路上行走要注意行驶车辆。

12、同学之间玩耍不出格。在教室、楼道、上、下楼梯、开会、看电影进出等,不要推拉拥挤。

13、来校、返家途中乘船、赶车注意安全,如遇危险应注意避免。

14、不玩耍一切不安全的物品,如玩具枪、炸药等,不做不安全的游戏。

15、主动参加人身保险。

四、出现下列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7、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8、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9、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10、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学校、家长及学生各执一份。

学 生:

协议人签字 学生家长:

学 校:

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3篇

从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地,可以是学校内、学校外;可以是第三人在校内学生的,也可以是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但是必须与学校有一定的关联性,然而面临着如此复杂的学生事故,高校又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呢?在大众的眼睛里,学生只要出事,无论是不是学校造成的,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那么我们今天首先讨论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责任有哪些?换句话来讲我们就要弄清楚在这繁多的伤害事故中校方应承担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法通则》以及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我们可以知道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本质是高校在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在服务场所即负有管理和服务责任的空间内,对服务对象即大学生,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2]。高校负有管理和服务责任的空间也就是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的注意义务的范围。那么校方的注意义务如何来界定就成为学校是否担责的重中之重。只有清楚的知道了校方的注意义务,学校的管理者和工作者才能有效的避免离校的责任事故,降低高校管理风险。

一、校方注意义务的特定性

1. 校方注意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首先构成这个注意义务的主体必须是高校,其次高校应做广义的解释,不仅指学校、还包括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如后勤人员,但是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非职务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2. 校方注意义务时间上的特定性。

从时间上看,高校指对“在校期间”的学生活动承担安全注意义务;“在校期间”又要做广义的解释,不仅指学校实施的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又指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间,若是在学生返校、离校途中及节假日,发生在学校的人身伤害事故,要看引起事故的原因。如是因完成学校、教师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其他事物而滞留学校时的,应视为“在校时间”,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若非此原因,学校一般是不承担安全责任的。

3. 校方注意义务空间上的特定性。

空间上限于“在学校范围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对在校范围内做了规定,但如果教学活动发生在校外,那么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同时扩大。综上,学校的安全责任,只发生在学校和教师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里。

二、校方注意义务内容的界定

本文将校方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

1. 是高校对校舍、场地等的所有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学校应对老旧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例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大学校园篮球架倒塌砸死人”的事故频频出现,很多都是因为体育设施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校方未能及时发现,对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换而造成的惨剧,为此校方负有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作为高校,应该建立完备的安全机制,定期对校园内的硬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新购置的器械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购买正规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定期让专业的人员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

2. 是高校对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方面的注意义务。

学校应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针对不安全的因素进行管理、教育。发生事故后要有积极协助和救助的义务。例如第三人在校内对学生的侵权,就要考虑是否是因校方疏于安全管理给第三方侵权提供了机会,才造成的损害,学校的疏忽行为与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是,那么学校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日常管理时,应当充分地进行安全教育,并对有特异体质的学生有详细的调查记录,以免发生因学生患有特殊体质不宜参加某些教学活动,而学校应当知道该生有特异体质而不知或应在开展活动前尽到充分说明义务而尽,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3. 是高校对大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的积极救助义务。

学校在从事教育管理中应当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学校应当保障学校的安全,消除和防范来自内外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例如学校对于设置在校内并负有监督管理义务的各类服务机构造成的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是来自学校内部还是学校外部学校都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受害大学生进行积极的救助,并有通知义务。

三、校方责任承担的判断

校方责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学校与受害大学生之间的责任分配与分担。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校方责任的认定要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换句话讲,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判断校方有无过错并承担责任的核心。故掌握了校方注意义务的界定,也就掌握了责任的认定。另外,我们还应当知道法律也规定了校方注意义务的法定免责事由。具体规定了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只有熟悉了校方安全责任的认定,才可以有效的防范相应的风险。

四、高校安全责任的防范

本文拟从高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的提升以及发生事故后证据的保存与收集,三个方面来阐述高校安全责任的防范。

1. 高校安全管理部门要了解新形势下新型大学生事故产生的原因,建立以预防为主,救助为辅的事故安全防范体系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机制,实行校长总负责,分管副校长具体抓工作,保卫及全体师生积极参与的格局,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对机制,制定应急的预案,明确各自的责任,及时处置校园内的突发事件。针对来自校园外部分子的伤害,学校要联合当地治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

2. 加强教师、学生的安全意识,在校内开展校园安全讲座,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开设安全教育的课程,注重培养教师应急措施教育,加强学生的生活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学校还可以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开办安全宣传会等,介绍安全法律知识,明确家长责任。

3. 注重相关证据的保存与收集。

如果学校不幸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在法律上又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但是家长最终还是不愿接受,将悲愤化为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学校在事实上已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但是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则很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故强调在高校管理中证据的收集,对防范此类法律风险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证据保存与收集,是学校处理此类事故的重中之重。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规则根据的原则[5]。在后来颁布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在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只要学生出事,家长就找法院告学校的诉讼负担,只要没有证据,家长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或证据不足的后果,继而有败诉的风险。但是在日益复杂的现实生活中,高校本身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就更接近证据,如果完全采用“过错责任”就很有可能损害到学生的基本权利,有悖民法的立法原则。故我国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列举了三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情况,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5]按照“过错推定”则要求学校证明自己无过错。通过此种方式,既可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又可以避免不适当的扩大大学生责任范围的倾向。只有充分了解了举证责任,才能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处于主动,故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应当重视事故发生后各种证据的收集。

那么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呢?《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也做了详尽的规定,想到构成一个案件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所以我们日常工作中,或事故发生后所收集的相应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那么我们通过两个例子对保存和收集相关的证据进行说明。例一:我们在前文中提到学校的注意义务包括,学校要对学生有安全教育的义务,怎样证明学校履行了义务呢?我们就可以通过在入学时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学生考试合格后的试卷或成绩就是,学校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的证据。在进行集体的教学实践活动前,可以通过让学生们签署“安全承若书”的形式证明学校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例二:在校军训学生休克死亡的事故,原因是由于该生有特异体质,不能够参加类似军训这样强度的体育活动。在前文中我们知道学校应当知道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名单,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这个死亡事故中,学校应当预见到此类情况,而最终因疏忽而没有预见到最终导致学生死亡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就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为防止此类疏忽导致的事故,校方就可以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对学生的特异性体质进行过详细的筛查和统计并做好相应记录,并且在组织任何有安全风险的教育教学活动前,教师都应当告知活动的安全风险,并且询问有无特异体质不适合参加活动的学生。这样的程序应记录在活动安排中,以备事故发生后作为相应的证据。

参考文献

[1]李俊生,多俊岗.大学生安全教育[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4.

[2]姚峥嵘.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

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4篇

人身、设备安全责任书 第5篇

一、为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同时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部门负责人要坚决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

五、各部门必须设立安全生产检察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每月将安全检查记录上报企管部,积极配合企管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各部门必须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务必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生产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七、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八、各部门负责人要教育引导本部门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

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九、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事故发生后没有整改措施的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十、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按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和《员工奖惩制度》予以奖惩。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司与部门负责人各执一份。

电力人身安全责任书 第6篇

(人身安全责任书)

时间:二○一一年

甲方:(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乙方:

一、安全目标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切实抓好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杜绝事故及违章现象的发生,确保员工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责任书。

二、安全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加强乙方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2、教育和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指导、督促乙方开展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安全整改。确保环境条件安全,确保人员力量充足,确保安全工器具齐全可靠,确保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执行到位。

(二)乙方责任

1、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将安全工作贯穿到具体工作中,确保人身安全。

2、积极参加安全学习,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规”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做到“安规”考试合格上岗,持证上岗。

3、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按照分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保证不违章作业,保证“三不伤害”。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串岗、脱岗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它事项。

5、保证学习和掌握安全工器具劳动用品的技术规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各类安全工器具试验合格,保证各类安全工器具使用正确。

6、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随时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并制止他人违章操作、及时报告、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

7、熟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预案演练,提高应急自救和救援能力。

8、认真、及时、准确填写相关安全记录资料。

9、接受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考核、奖惩。

三、附则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本人一份、科室(班组)一份及本单位安全办公室一份。

人身安全协议书 第7篇

乙方(盖章):

一、学校责任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校园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学校秩序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因为下列各种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任何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责任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提高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如果出现下列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生违反学校禁止性规定的;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未向学校汇报的;

(三)学生违反实验操作规则的;

(四)学生私用电器的;

(五)学生自杀、自伤的;

(六)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学生个人或学生社团组织外出活动的;

(七)学生在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八)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

(九)寒暑假期间学生在校外或者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及自行到校发生的;

(十)学生参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的。

三、其他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而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行为不慎引起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他人故意侵害学生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

(四)学生因行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四、附 则

(一)本协议适应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三)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五)本协议解释权在学生处。

甲方(公章):

乙方(盖章):

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8篇

(一)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的解读

1. 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人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概言之, 安全保障义务人仅适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场合。理论界对该条中“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界定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 是指因其所从事的活动而对他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人, 也有学者认为, “其他社会活动”规定本身是存在问题多是不合理的, 在审判实践中, 若法官动辄援引, 则会造成不适当的扩大。从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 第6条中关于“其他社会活动”的规定不是很明确, 类似于兜底条款。

2. 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

根据上文所述, 安全保障义务人分为“从事经营活动”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两类人, 与之对应, 其所保护的对象也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进入到经营场所可能形成消费关系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另一类是其他社会活动的参与者, 包括活动参与者、观众及第三人。

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的归责原则

根据“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之规定, 可以得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4. 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权益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一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故将保护的权益范围限于“人身权损害”, 而且仅指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

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类型

第6条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类型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所谓直接责任,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的责任形态。而补充责任则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有过错致使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 当第三人无法找到或无力承担赔偿时, 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包括顺位补充和实体补充两层含义。 (1)

(二)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解读

1. 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范围, 学界、实务界有众多意见。立法者经反复研究, 综合考虑, 规定两类安全保障义务人: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前者指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人, 后者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举办活动, 其特点是参加人数较多。

2. 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

立法者认为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故第37条没有明确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对象之具体范围, 实践中, 需法官视具体情况而加以判断。

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37条也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时可采用两个客观标准:一是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二是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4. 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权益范围

第37条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第2条之规定, 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方面。

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类型

第37条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种:防止他人遭受安全保障义务人侵害之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人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之义务。两类义务之间侵权主体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前者义务, 应当自己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而违反后者义务, 则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二、第6条和第37条的比较

(一) 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法益范围扩大

按照民法理论, 受害人之损害包括其人身和财产两部分。第6条仅将人身损害纳入到赔偿范围。然, 现实中, 人身和财产之侵害常同步进行。据上文所述, 第37条中之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 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法益保护范围, 有利于安全保障义务功能的发挥。

(二) 追偿权之规定

第37条不在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对侵权第三人之追偿权, 笔者认为, 第三人介入之情形下, 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其均有过错, 双方之过错共同促成侵害的发生, 两方均应是侵权人, 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就自己之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份额。追偿权之废除, 更有利于公平分担安全保障义务人与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责任。

(三)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改变

第6条第1款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 笔者看来过于主观, 何为“合理限度”不易界定。第2款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人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实务界, 对上述规定分歧很大。第37条将其改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相比第6条有所进步, 但遗憾的是, 没有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之类型, 这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带来不便。

三、第6条和第37条的评析

(一) 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评析

如上所述, 第37条与第6条相比虽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有所扩大, 但笔者认为范围还可再扩大, 理由如下:

第一, 风险社会的程度日益加深, 势必要求社会加强对危险的控制。当今中国, 已步入工业化社会, 随之相伴的是“风险”不断增多, 此情形下, 需法律适当增加公民的作为义务, 提高对“自己邻居”的注意义务, 适当地扩大安全保障义务者的范围。

第二,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 出现了一种道德法律化的趋向, 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部分道德思想渗透到法律之中, 公民在违反法律时, 需承担更多法律化的道德责任。在某种程度上, 这种趋向有利于民主、人权思想的形成和普及。在侵权法上引入安全保障义务并扩大其适用也是上述理论发展的逻辑结果。由此可见,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还可适当扩大。

(二) 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对象评析

根据上文所述, 第37条与第6条没有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笔者认为, 不同的法官对保护对象的理解不同, 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为此, 可以借鉴美国侵权法上土地占有者责任的有关规定, 把进入土地利益范围的人分为“受邀请者”、“访问者”、“公共人”、“未成年人”四种情况, 结合我国实践给出不同定义, 分别赋予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同的注意义务, 这样便于法官在判案时尽量做到同案同判。

(三)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归责原则评析

第37条与第6条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笔者看来, 既要考虑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又要顾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承受能力。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比较合理, 理由如下:

第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 侵权法的功能向既要注重预防与补偿又要考虑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转变。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安全保障义务之中, 既可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 又能协调好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人、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反之, 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势必会增加安全保障义务人所面临的风险, 增加其所负义务的成本, 从而不利于社会发展。

第二,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对于发挥安全保障义务功能具有促进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来源, 其注重对行为人心理状态的考察, 具有道德评价的意味。因此,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之所以要承担民事责任是因道德的谴责。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衍生物, 其功能的发挥不得不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加以考察, 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 过失是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然条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能够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起到很好的教育和指导作用。

(四)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类型评析

直接侵权责任和相应补充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两种责任类型。对于前者, 理论界已认可。而对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 理论上还有较大争论, 主要有补充责任说、相应补充责任说, 下面对以上学说进行分析和探讨。

1. 补充责任说。

该说认为, 补充责任能够平衡受害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梁慧星教授并给出补充责任的定义。 (2) 笔者认为, 补充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但其不合理之处在于, 当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很轻而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时, 也让其承担加害人不能承担的全部责任则会导致其责任过重。

2. 相应补充责任说。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仅承担因自己的过错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第37条与第6条均采用相应补充责任说。笔者认为, 第三人介入情形下, 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 相应补充责任与侵权损害全部赔偿的原则相一致。正如曾世雄教授所指出, 一个损害结果发生可能将导致其他无数损害发生, 行为人若因过失侵权造成他人损害, 若严格执行损害全部赔偿的原则, 这将使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过大, 势必造成人们因为担心有损害发生, 而不敢有所为。正是基于此, 德国、法国虽理论上采用全部赔偿原则, 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是赔偿一部分而已。相应补充责任符合了当前国际上民法学界流行的全部损害赔偿原则。

第二, 相应补充责任与过错侵权责任基本理论相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有过错使他人遭到第三人侵权时, 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侵权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自身有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而不是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担责。相应补充责任的规定既让安全保障义务人在能够防范、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又能够防止无限的扩大其责任。

第三, 相应补充责任与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时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目的, 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另一方面让安全保障义务人防止其所保护的对象受到损害。相应补充责任既考虑到受害人的救济, 又能使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这将有利于安全保障义务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应有功能。

四、结语

作为民事审判一线的司法实务者, 全面准确把握安全保障义务制度, 对于案件裁判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对现有法律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解读、比较与评析, 以期使司法实务者更加准确理解其内涵, 从而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使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由理论层面上升至实践层面。但是, 因对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不够深入, 在义务人范围、保护对象、归责原则等问题上仍然存在诸多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文章分别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进行解读, 并通过对两条规定的比较与评析, 以期对将来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比较评析

参考文献

①黄松有:《侵权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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