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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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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精选6篇)

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安政发〔2012〕5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含村改居居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含住房、附房和庭院)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县规划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的规划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县城、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私人建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制宣传,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监督,制止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规划

第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涉及交通、林业、地质灾害防治、水利或电力等用地的,应分别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中心村安置点及其他农村村民安置点的布局工作,安置点选址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考虑农民生产生活方便,同时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村民点(简称规划区内)和村庄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推行以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方式集中建设农民新居,严格控制单幢独户住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规划的区域(简称规划区外)和中心村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可申请一处符合

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第九条

各乡镇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村安置点的布局,科学制定安置区建设实施规划和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引导农村村民建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宅基地复垦工作,提高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十条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特殊情况需对危房改造、修建的须经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区,不得单独审批宅基地,确属危房需改造的,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报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低丘缓坡,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纳入全县用地计划管理,并在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保证农民建房用地指标。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审批中户的认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另行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的(按城市、集镇或村庄建设规划的除外);

(三)现有房屋属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五)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六)家庭成员虽全是城镇居民但未享受过国家住房政策且一直生产、生活在农村并具有合法住宅的;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征地拆迁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安置中按产权调换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的;

(五)有违法用地行为未改正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按人口以以下方式确定:

(一)4人及4人以下耕地100平方米,非耕地130平方米;

(二)5人及5人以上耕地110平方米,非耕地150平方米;

(三)夫妻双方均年满65周岁且未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宅基地申请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取独生子女证或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以增加1个建房人口。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可计入本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或士官;

(三)家庭成员中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应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属易地建新或原拆原建的需提交原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核实;

(三)公示: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集中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七日;

(四)审核:经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建房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规划部门至现场联合踏勘核实,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县国土部门审核;

(五)审批:县国土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宅基地申请资料进一步审核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批准;

涉及需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报批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期限内。

第十八条

宅基地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规划部门应实地放样,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属易地建新或原拆原建的,原土地使用权证书自行注销。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占用耕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涉及的耕地占用税等由建房户承担,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其他相关税费由所在乡镇承担。

第二十条

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原有住宅确需拆建的,经规划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建筑占地面积标准,按家庭在册人口计算,平均每人不超过25平方米(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安置户除外),每户最多不超过80平方米。

除符合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外,城镇居民不得申请集体土地建住宅。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实行建新拆旧等事项的建房责任承诺制和建房保证金制度。建房责任书由建房申请人和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建房保证金制度由村(居)民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统建、联建的农民集中安置区,允许农户在乡镇(街道)的统一安排并征得安置地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跨集体经济组织异地安置。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经依法批准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一年内无故不建设的,原批准文件无效。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建设的,应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在住宅建成竣工后60日内应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使用权登记。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社区)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村镇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落实、旧宅基地复垦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各类农村村民建房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和易地建新后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擅自将宅基地买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查处。

第三十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

临政发[2005]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乡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居民点建设必须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为依据,要从严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 五条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要纳入计划,不得超过计划批地。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指标要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 耕地面积挂钩,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住宅建设。各级须在每年年 底前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按规划、有计划地逐 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充分利用原有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大力推进旧村改造,实施迁村并点;划定村界,整治 “空心村”。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集中建设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 村,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兴建多层、高层住宅。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住宅。

第二章 宅基地标准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划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地区,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33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庄住宅用地,应低于前款规定限额。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

(一)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非本村村民;

(三)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使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农村村民向本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和村民住宅用地呈批书;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建房户名单,并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级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三区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由设在各区的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应张榜公布批准的建房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农村村支两委成员申请住宅用地的,应由所在乡镇领导集体审查同意,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建住宅的,由本村民委员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住宅用地,须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到现场划线定界后,建房户方可施工。

第 十四条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地”,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 合条件、拟 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 农民对批准的住宅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位置、用途,不得自行交换、转让、出租、买卖和赠予。

第十六条 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对不能与子女同宅且确无其他住宅的老人,村集体组织可统一规划老年用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先建设后报批;严禁只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不办理用地手续,就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严禁村办企业用地以宅基地方式报批。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转让与登记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严禁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农村村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须依法将多余的宅基地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当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九条 异地建新宅的,必须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对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后因参军、考学、招工、经商等,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 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因买卖、交换、赠予、继承房产等原因,使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只享有房屋所有权,其土地使用权由村级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并对其房产适当补偿。

已批准的宅基地,两年未建设的,其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村级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对收回、退出、转让的宅基地,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 二十二条 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 条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建成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实际用地进行复核,与批准文件相符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二十四条 严禁村民委员会收取宅基地费;严禁乡级政府有关部门搭车收费。国土资源部门只收取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 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先占、抢占及乱批乱建住宅的,一律按非法占地、批地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和面积标准,符合申请宅基地条 件,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超过规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批准文件和指标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一)无权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不按照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建住宅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对 非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地单位或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临沂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3篇

一、注重投入, 打好基础“选”文化

得到改善。建成了一批以生态文化广场、驿站文化广场、凤凰文化主题公园等为代表的标志性文化设施, 提升了城市的文化品位。总投资1个多亿的中国 (安吉) 生态博物馆也于今年完工。

二是合理选好乡村“文化良种”点。充分开发和利用乡村内文保点、古民居、老会堂和校舍等建筑, 保持传统建设的历史原味。两年来, 15和乡镇建成的30个“文化良种”展示点, 每个点特色鲜明, 内容丰富, 使其“出落”成一个个亮点纷呈的文化展示精品群。兴建农村大舞台120个, 占行政村总数的64%。选一个, 建一个, 带动一片。

二、上下联动, 巧设载体“播”文化

一是加强县级引领。相继出台《安吉县关于推进文化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吉县文化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意见》等5个相关政策文件。通过体制创新, 为“文化良种“基地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每年10月举办“中国美丽乡村节”和农民文化艺术周活动。集中展示安吉“文化良种”基地建设工作成果, 不断扩大安吉文化的对外影响力。在节会期间, 鼓励各乡镇、村同步开展地域特色文化展示展演活动, 突出县、乡、村三级联动, 形成“大节拉小节”的浓厚节庆氛围。努力实现以政策引领带动“文化良种”基地建设。

二是夯实村级基础。结合非物质遗产文化普查, 认真做好民间民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引导有条件的村组建自己的队伍。目前, 我县共建有昆铜竹叶龙, 梅溪鸳鸯船、渔灯、花鼓戏、女子双龙, 报福貔貅舞、花灯, 皈山尚书花轿、观音莲花、洛四房农耕竹灯, 章村畲家木鼓舞、畲家酿酒乐, 山川乡威风锣鼓、竹鼓、九亩花灯, 孝丰孝子灯等80个农村特色文化团队。同时, 通过县每年组织民间艺术踩街活动, 乡每月举办群众性文化擂台赛, 村每天举办排舞活动余, 努力实现以团队建设深化“文化良种”基地建设。

三、优化机制, 形成合力“育”文化

一是建立文化援助机制。全县各有关部门及时加强联系乡镇地域特色文化建设工作指导, 继续开展部门为行政村送“文化展阵地活动即文化站利用自己的场所举办各种文化活动, 充分发挥农村群众文化自娱性优势, 活跃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提升农民生活质量, 让农民群众以接收者和参与者的双重身份, 参加到各种文化艺术行列中, 让群众自己组织, 自己生产, 自己消费, 以满足自身文化娱乐和精神需求, 这是丰富当地群众文化生活的最佳方法。如大方每年组织农民画培训、创作、展览、评比的做法值得借鉴。三是利用农村丰富的乡村文化及民族文化资源开展活动, 如乡土文化人才培训或通过技艺展示和传承活动的开展, 既满足了农民群众的观赏和娱乐, 又使非物质文化得以保护和传承。

5.搞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营养餐”活动, 协助其添置文化基础设施, 开展各类文化活动。2010年, 全县各部门各乡镇送出近120多场文化展演, 协助乡镇举办节特色文化节庆活动20余场次。

二是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实行两级财政保障机制, 县财政每年投入300余万元对乡村特色文化项目、特色文化活动、特色团队建设进行资金补助, 乡镇财政对专项补助进行配套, 鼓励打造村落文化品牌。对于目前已建成30个乡村“文化良种”基地建设中的地域文化展示馆, 经验收合格后给予5—20万元资金补助奖励。在畲族聚居地的章村镇郎村村, 县、乡、村三级每年保证资金在50万以上, 确保近六年来, 年年举办“三月三”畲族歌会、“九月九”畲族丰收节等系列活动, 在全国畲乡中形成了较大影响, 成为国家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试点村。

三是健全文化考核机制。将文化考核纳入乡镇综合考核重要内容, 对乡镇文化阵地建设、特色文艺团队活动、特色节庆开展纳入年度乡镇考核重要内容, 按考核成绩进行排名。如2010年, 我县皈山乡一年中建立3支特色团队, 成绩显著, 文化站考核从原来的第三梯队位跃居全县前列。

四、做活品牌, 融入产业“养”文化

一是“文化良种”创品牌, 打造“一乡一节”展示品牌。安吉是个移民大县, 多种移民文化的传承和融入, 使安吉各地的乡土文化, 民间习俗呈多样化态势。近年来, 为强化“文化良种”基地建设, 实施“一乡一节”、“一村一品”、“一户一韵”、的乡土文化展示工程。各乡镇、村在美化、优化、绿化新农村各项硬件设施建设的基础上, 非常注重挖掘当地人文资源。积极开展以乡土风情展示为主题的各类文化节庆活动。如溪龙乡的“白茶节”, 章村镇的“九月九畲族丰收节”, 昆铜乡的“龙舞文化节”, 上墅乡的“手工造纸文化节”, 鄣吴镇的“昌硕文化节”, 天荒坪的“影视文化节”、孝丰镇的“孝文化节”、报福镇的“休闲文化节”、皈山乡“尚书文化节”、递铺镇的“驿站文化节”等等。各个节庆活动主题突出, 特色鲜明, 成为乡村文化建设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既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 更提高了“文化良种”基地建设的对外知名度。

二是“文化良种”进市场, “文化良种”基地展示馆积极和产业挂钩。不仅培育了“文化良种”存活, 让“文化良种”基地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弘扬。比如报福镇山民文化展示馆和天荒坪竹子文化展示馆, 整合为一。与景点实行了“一票制”联营, 让游客欣赏优美的风景后再品品地方特色文化, 达到双赢的效果。上墅龙王村的“文化良种”基地的手工造纸, 创造性地提出与河北武强年画联姻, 在传承传统工艺的同时提升了艺术品位, 提高了经济效益。鄣吴镇“文化良种”基地把特有的人文山水特色融入当地纸扇制作之中, 通过“昌硕文化旅游节”大力推广, 当地40多家扇厂年生产2000多万把扇子俏销世界各地, 鄣吴成了著名的中国扇子之乡。同时, 安吉“文化良种“基地正式被列为中小学校教育实践基地, 如今已成为安吉县中小学课外活动和乡土文化的教育基地。

目前我省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省级中心1个、地级中心2个、县级以下支中心 (点) 18432个;但部分远教点设在学校而且地域分布不均, 因此建议以村级点建设行政村为单位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为农民提供切实有效的科技文化服务。

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发挥创业辅导基地在推进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省中小企业局备案的创业基地。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全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进行统筹规划、管理指导和扶持服务。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创业辅导基地建设规划、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基地备案管理

第四条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实行备案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备案。

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2、基地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3、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完备;

4、具有较完善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

5、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20家;

6、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7、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填写《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备案申请表》(附后),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第六条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备案申请表》应逐级上报,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局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及时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经省局备案的创业辅导基地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xx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标识。

第三章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

第八条 按照抓点带面的工作思路,认定一批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简称“省级示范基地”)。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省级示范基地。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1、3、4、6、7款要求;

2、基地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3、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40家。

第十条 申请认定单位应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附后),并按照本办法 。

第九条规定条件要求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每年一次,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一上报,于每年10月底前将《认定申请书》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本)报省中小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处(创业服务指导处)。省局组织验收合格后予以认定,并行文公布,颁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 经省局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标识。

第四章 扶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对省局备案的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扶持,优先支持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省局将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发展规划进行科学论证。

第五章 统计监测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创业辅导基地的日常运行监测和相关数据统计,于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分两次上报本地创业辅导基地运营情况(统计表附后)。

第十六条 对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省局每年初对上年基地运行情况逐个进行监测分析,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基地更改名称,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或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相应称号,对被取消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江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

【时间:2009-04-18 0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村民(含城市郊区)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 江都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与利用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以下统称规划)。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对城市规划和沿江开发规划控制的区域,不得审批新建、迁建、翻(扩)建住宅。

省、国道和重要骨干河道两侧按建设规划严格控制新建住宅。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含院墙),不得侵占规划规定的道路、河道、堤防、绿化等公共用地。

第九条 宅基地因执行规划需要调整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调整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地、竹园地等)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调整。

第十条 凡新建住宅需退出旧宅基地的,应先拆后建;确需先建后拆的,须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上报用地计划,经市国土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章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1、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或服从国家建设,需拆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2、原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且无法扩建的;

3、两子以上户,且有一子达到法定婚龄,居住拥挤,确需分户的;女娶男嫁,男方无住房或已办理宅基地转让手续的;

4、经批准回乡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和港澳台胞、华侨、侨眷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符合乡规民约);

5、户口已迁移到本村组,无住房或原住宅已依法拆除的。

第十四条 将房屋转让、出租、赠与、改变用途或长期空置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十五条 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设住宅。

第十六条 久居原籍的城镇居民,只能原地翻建,不得扩建、迁建、重新申请宅基地。

第十七条 宅基地标准以所在地户口人数为计算依据(包括可能回原籍的现役军人、劳教服刑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因户口已经迁出仍常年在原家庭生活居住的),以户为单位确定。具体标准为:人均耕地在1亩(含1亩)以上的镇,四人及其四人以下的户,每户宅基地标准150m2,四人以上的户,每增加一人,增加30m2;

人均耕地在1亩至0.5亩(含0.5亩)的镇,四人及其四人以下的户,每户宅基地标准130m2,四人以上的户,每增加一人,增加25m2;

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镇,四人及其四人以下的户,每户宅基地标准110m2,四人以上的户,每增加一人,增加20m2;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m2,其中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m2。

宅基地的计算方法为东西乘南北呈方形计算。

每户宅基地内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第十八条 副镇级以上干部申请建私房,先由市纪委、监察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宅基地的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发生权属或用途变更的,现使用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新建、迁建、翻(扩)建住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国土局履行批准手续。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宅基纠纷、建房矛盾等调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接到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

进行现场勘察,对村民建房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政府集体讨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用地,还应经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填写《村民宅基用地及建房申报表》、《村民宅基地审批表》,并组织上报市国土局。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局应在接到国土资源所建房报批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由国土资源所颁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未领取上述证件的村民不得开工建设。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须坚持镇、村两级放样制度,由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村组现场对村民建房用地放样定界,施工建房。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房屋竣工后30日内,户主须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验收。国土资源所应对村民宅基地、建筑占地、院墙圈地面积等进行全面勘测,并作出详细记录。对验收合格者应及时上报市国土局核准,由市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无权审批、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退还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转让、买卖宅基地的,由市国土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款项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局责令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其他有关设施被依法责令限期拆除的,建房者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市国土局有权采取措施制止。

建房者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都市人民政府或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

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国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和获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市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权属证书,并由市国土局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6篇

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农村宅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修订并经十三届4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2006年7月31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明府办〔2006〕172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一日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分局”)是我区农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镇(街道)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厨房、厕所、禽畜舍、庭院等辅助用房、设施)的用地。

第二章 规划与供地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一)各镇(街道)要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编制完善本辖区村庄建设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协助镇(街道)编制完善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 各镇(街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建设公寓式农村居民住宅小区,西江新城规划区内以及“城中村”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对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村居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对于规划搬迁的村庄,可采取异地置换等方式鼓励农村居民搬迁到新规划的居住区内,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化进程。

第六条 农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的空闲地、旧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旧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则上不批准占用新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农村住宅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兴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因自然灾害影响,原住宅必须搬迁的;

(二)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原住宅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每户10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执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的,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的,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第十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的;

(三)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用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退出其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确需退出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房拆除合同,确保旧房按期拆除,并将旧宅基地退还村集体,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旧宅基地使用证。退还旧宅基地后,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办理领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权证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二)建房用地申请书;

(三)已经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暂由镇(街道)建设环保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并报规划部门备案。

(四)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村内原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并提供相应必备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再由申请人送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并予以张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提交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发证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证。

(二)成片规划建设农村住宅,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由用地者缴交有关税费。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四条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划建设中,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向农村居民征收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户主外迁而转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由双方到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管与查处

第十六条 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建房或进行违法建筑的,一律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镇政府(街道办)联合区国土资源管理、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在农村兴建的合法住宅可以依法继承。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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