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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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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论文范文第1篇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 作 汇 报

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区人大《关于全区<工会法>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加强三方协调,强化工作效能,不断提高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运行水平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不仅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基本规范和依据,也是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显性化;二是低素质、低成本的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和再就业形势严峻,致使调整劳动关系的难度加大;三是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观念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面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我区于2003年建立起了由劳动保障、总工会和经济主管部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通过三方协商,在企业改制安置职工、解决职工上访、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发挥了突出作用,对推动企业改制和保障职工合法

1 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提高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运行。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重在落实,为防止工作流于形式,我们从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入手,一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针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合同文本必备条款不完善、协商条款不合法、权利义务不对等、履约质量不高等问题,我们一方面指导用人单位紧紧抓住协商、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设立劳动合同台帐,努力将各项工作做细、做早、做实;二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坚持日常管理和集中检查、一般指导和重点推动相结合,通过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查、劳动保障年检、专项执法检查、企业规章制度备案等手段,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过几年来的努力,止目前,全区已有70户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2929人,集体合同签订35户,履盖职工2112人。

二、发挥职能作用,提高保障水平

当前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因此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时,往往为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而尽可能降低职工工资收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企业内部分配机制尚不健全,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约束力不足的情况下,为了督促各类企业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我们把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和私营

2 企业中的商业、餐饮、家具、建材等行业作为督查的重点,通过调查摸底印发了《**区企业部分职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通过完善全区和重点行业的工资指导线、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标准,引导企业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利。

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文件精神,我们向区政府上报了《关于切实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并经区政府批转下发,统一了思想认识,突出了这一工作的重点,明确了责任,建立了以劳动保障、工会、建设、乡企、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组成的农民工工资协调工作机制,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4月受理劳动劳动监察举报案件80件,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80件,人数236人,追回拖欠工资39.56万元。

社会保障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乎国运、情系民生,是帮助困难群体摆脱困难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我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在区委、区政府政府领导下,在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群众编织了一道“老有所养,失有所补,病有所医”的安全网。今年以来,社会保险工作以扩面促征缴、以征缴促扩面,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扩面征缴力

3 度,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建立,工作运行已基本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1-5月份,全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分别达到****人、*****人、*****人和****人。15月份,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万元,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都按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基金运行平稳。一是巩固“两个确保”。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坚持把“两个确保”摆在突出位置,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强对保发放资金的调度,确保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了应保尽保,应发尽发,“两个确保”得到了有效巩固。二是集中开展社会保险扩面续保专项活动。采取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保办法、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新闻媒体对欠保漏保企业曝光等措施,扩大社保覆盖面。1-5月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分别扩面319人、348人、74人和76人。三是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全区****名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移交社区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100%。四是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对社会保险登记、征缴、发放的稽核,堵塞漏洞,完善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协议管理,及时查处违规定点单位。

三、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落实三方办案原

4 则

1、建立三方办案新机制,创建了工会和企业方的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与案件的组庭、案件审理和合议的新机制。2004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在区总工会和各经济主管部门建立了由其管理的7人兼职的仲裁员队伍,确立他们作为群体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地位,让他们通过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来实现维护其实体利益的目的。通过三方组庭、三方审理、三方合议的新形式,大大提高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开性。2004年以来,共有7名兼职仲裁员参与了36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参与率达案件总数的35.6%。同时为了更加有效的解决和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把劳动争议处理在基层,我们会同工会帮助企业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目前,全区有***户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各类企业矛盾130多起。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继续坚持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宗旨,积极建立和完善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认真落实《工会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坚持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004年以来,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4件,依法仲裁101件。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我们始终贯彻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经济主管部门三方办案原则,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定性依据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办案准确、得当,保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2、加强对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的监控、报告、协调和处理,健全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做好重点时期的争议隐患

5 排查和调控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2004年以来共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起。

四、存在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基层组织建设不健全。企业改制后,大部分企业通过竞争上岗,达到了减员增效的目的,使经营机制变活,企业活力增强。但随之带来的是对企业基层组织建设的削弱,致使一些关系职工政治生活和切身利益的事无人管、无人问。较为突出的是个别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未建立,既使部分企业有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由于无专职负责人,致使基层组织形同虚设,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无人管、无人抓,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性不够,合同履约质量不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保接续等方面仍有困难。企业破产和改制情况复杂,加大了准确适用政策的难度。用工形式的灵活多样,迫切需要我们研究与之相适应的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新方式。劳动合同制度发展不平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同时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方面问题较多,一是不建立制度,不签订合同;二是合同内容不全、不完善;三是对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不理解、不执行;四是劳动关系不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不宽,合同履约质量不高。

3、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任务艰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资金缺口较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6 率低;建筑企业是工伤事故的高发行业,由于建设行政部门强制建筑企业在其指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推行工伤保险会使企业两头参保负担加重,致使工伤保险参保率低;改制企业断保问题比较突出;生育保险即将启动,前期准备和具体实施任务大。

4、工资分配缺乏激励机制。在工资工作中,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而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方面的指导作用不够明显。部分企业由于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低,生产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工工资清欠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的任务还很重。

5、在劳动争议仲裁和维护稳定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人员配置和仲裁员队伍现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人少案多矛盾突出;劳动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致使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自身建设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集体争议、集体上访等问题仍较突出,维稳工作任务繁重,处理难度大。

五、今后工作打算

1、建议区委、政府大力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督促企业尽快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利用工会组织联系职工广泛的优势,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2、进一步做好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为促进就业和加强失业调控工作服务。

3、加强三方机制建设。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尽可能使争议化解在基层。进一步加强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多形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

4、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不断加强对全区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调节和指导,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

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论文范文第2篇

一、维护职工的生存和发展权是工会的首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工作必须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把他们锻炼成一支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格组织纪律的强大队伍。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企业工会必须把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帮助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劳动技能,成为适应改革和建设要求的劳动者。把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进并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一切从人的实际出发,以人的利益为目标和归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支持改革;关心职工的生活,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让职工热爱自己的企业,并努力为之奋斗,使企业在持续、稳定、协调中发展。切实改善职工劳动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收入,让广大劳动者充分实现体面劳动,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更好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使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得到更好贯彻落实。通过努力改善广大职工劳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推动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历史赋予工会的神圣使命

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是劳动经济关系矛盾的产物,职工群众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参加工会的,无论国家的社会制度如何,只要存在劳动经济关系矛盾,就会存在工会组织。工会产生和发展的这一客观基础,决定了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始终是工会的基本属性。工会如果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就不可能参加工会,工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在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企业与职工将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突出。工

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服务企业中心工作的根本要求

生产经营是企业的中心任务,作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行业,供电企业能否较好地完成供电生产经营任务,确保正常供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企业各个部门都必须服务服从于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都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来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就必须通过履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广大职工自觉投身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艰务中去。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需要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发表意愿的场所,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代表中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为数不多的职工代表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职工代表的提案绝大多数得不到落实,有些反映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职代会上得不到解释等。要抓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好企务公开工作。要扎实抓好职代会工作,对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和规范企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民主参与水平。通过职工广泛参与,献计献策,使企业的决策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各级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特别是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在工会工作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围绕与维护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工会工作

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与企业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必须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科学创新,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通过坚持不懈地创新,推动工会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自觉地把工会组织放到企业整个组织体系中去定位,把工会工作放到整体工作大局中去思考,按照整体优先的原则和系统优化的要求,使工会工作始终做到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科学优化、富有实效。正确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要注重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职工生产生活的第一手资料;要坚持理论思维,注重分析归纳,推动认识不断由感性上升到理性;要重视理论指导,深化工作实践,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推动工会工作理论联系实际,沿着科学发展观所指引的道路不断向前发展。

六、履行工会维权职责必须完善和落实工会维权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加大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完善职工利益诉求

表达机制,畅通和拓宽利益诉求渠道。汇集、分析、反映职工思想动态,关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充分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提高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在企业的执行力度。完善职工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会维权协调机制,推进维权工作制度化。要善于协调内外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形成维权合力,为职工群众多办实事、多做好事;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既要组织引导职工为促进国家和企业发展作贡献,又要促进职工权益不断得到实现,共享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成果;要坚持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以职工为本,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把“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贯彻落实到工会维权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做到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真情倾听职工呼声,真实反映职工诉求,真诚关心职工疾苦,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要认真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全面履行“三不让”承诺,进一步拓展帮扶范围,不断完善帮扶方式,全面提高帮扶水平。

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论文范文第3篇

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的作用, 让职工能说话、有话说

职代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主要渠道。中心在召开职代会暨工作会议前, 收集职工各类提案, 并由提案委员审查分类, 上报职代会审议。会议期间, 职工代表参政议政, 对中心的发展献言献策。通过这一渠道, 充分体现职工的政治权利, 让职工能说话、有话说。

在推行厂务公开的过程中, 中心发挥职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 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单位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每年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直属各单位各部门进行巡视检查, 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 深入了解基层工作, 聆听职工心声, 收集问题及时反馈解决, 有效促进了中心厂务工作的发展。

通过实行厂务公开, 进一步完善职代会的组织建设, 强化了职代会的职权, 增强了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有力地推动中心各项工作的进展。

二、注重人才培养, 提高人才当量, 为职工创造光明的发展前景

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人才的发展与竞争。有人戏称“二十一世纪什么最贵, 人才! ”, 虽是戏言, 但却已成为人们的普遍认同。中心要发展, 要达到省公司更高的工作标准, 必须依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当前, 中心存在的问题是: 现有职工很多文化水平偏低、年龄结构偏高, 其素质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而高素质培训师资力量人才又严重缺乏。如何在短时间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以及人才当量的比重是中心面临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工会必须大力实施职工素质工程, 把它作为职工发展自我、提高自我竞争力的一个抓手, 积极为职工自我发展铺路搭桥。制定人才培养计划, 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地推选培训。通过岗位培训、技术创新、技术比武、知识竞赛等形式, 使职工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 熟悉掌握一门以上的专业技能, 从而推进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为培训中心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证。

二是深化职工素质工程建设。可以充分利用冬、夏大练兵活动, 积极引导职工钻研业务、开拓思路, 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 有效的将学习转化为创新力应用在本职工作中。通过学习活动, 使广大职工表现出“比、学、赶、帮、超”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 营造互带互学、互相促进的良好学习氛围, 为实现中心跨越式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三是要结合省公司开展的人才当量密度的调研工作, 大力宣传新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让广大教职员工清楚自己的每一份收入以及与同事间的差距。要着重引导职工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同时鼓励职工参加培训和学习, 在专业领域不断取得更高资质, 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方式和要求。

三、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 维护好困难职工基本生活权

帮扶是工会维护职工利益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要切实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只要职工有困难和难题, 工会都应积极想办法促进问题得到解决或改善, 让广大职工安心工作。职工家遇生老病丧, 工会干部要及时代表单位去职工家慰问, 送去单位的关心, 送去大家庭的温暖。逢年过节更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 加强对困难职工送温暖活动, 把集体的关怀送到困难职工身上。工会要把职工的冷暖挂在心上, 关心职工生活疾苦, 切实帮助有困难的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积极开展文体活动, 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工会是打造企业文化的主体和文化建设的舞台, 良好精神风貌对单位文化的建立起决定作用。

一要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教职员工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日趋强烈, 文体活动可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文化环境和展示自我的平台, 使教职员工在不知不觉的熏陶中受到教育, 在欢歌笑语中增强团队凝聚力和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

二是开展基层文体活动, 领导重视是保证。文体活动是教职员工文化精神需求和身体健康需求的反映, 对于建立和谐校园, 增强凝聚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 领导重视和参与, 能促进活动有效开展, 鼓舞工会干部的工作热情, 确保活动开展效果。另一方面, 能保证各类活动经费的投入和落实, 为开展形式多样, 内容丰富的文体活动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是坚持劳逸结合, 保证文体活动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工作。注意活动项目设置, 尽量不搞或少搞人员不易保证的长周期比赛或活动, 巧打“短、平、快”, 即: 周期要短, 活动要平稳, 进行要快。利用职工休息时间和下班前, 集中开展健身、交流谈心、义务劳动等活动, 营造“快乐工作、快乐生活”的氛围。

四是开展基层文体活动的关键是培养骨干。文体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有效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特长人员的带动, 培养一支文体骨干队伍是开展好职工文体活动的关键。要着重培养一批热衷文化体育活动的人才, 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 推动文体活动深入开展。积极发挥工会小组作用。定期召开由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及工会积极分子参加的活动计划讨论会, 结合上级工会开展的文体活动, 听取大家意见, 制定活动计划, 明确各项活动的时间、人员和要求, 并全权交给工会委员、小组长和有特长的人员负责, 确保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基础。

五是全员参与, 是开展文体活动的目标。一是宣传到位, 激励促动。通过网页、宣传栏、会议等多种形式, 宣传活动目的、意义、内容, 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支持、广泛参与适当奖励。二是考虑不同群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个人爱好等差异, 组织徒步、跳绳、跳棋、OK大家唱等难度低、参与度高的活动项目, 逐步达到全员参与的目的。

总之, 在新形势下, 工会只有不断提升自身学习力、服务力、凝聚力、协调力、执行力和创新力, 才能进一步凝聚职工力量, 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工会的重大使命, 才能更好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摘要:如何更好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让职工身心愉悦, 快乐生活、快乐工作, 不断为企业创造效益是工会组织在新形势下的重大任务和基本职责。着重抓好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 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重要内容;是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全面履行职能, 突出维护职能, 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广阔平台。

关键词:工会,职工

参考文献

[2] 文湘林.电力企业工会工作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思考[J].管理观察, 2013 (34) .

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债权人;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形式;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社会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也日益增加,特别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公民个人),其债权债务关系更加错综复杂,而数额也越来越大。负债的公民处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借离婚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也难防这种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故笔者想结合我国目前现状,就在离婚案件实践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如何防止债务人借离婚逃避共同债务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离婚夫妻规避法律逃避共同债务的形式

离婚夫妻逃避共同债务的形式,在原有逃避债务形式的基础上,又出现新的逃避共同债务的形式。

(一)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将财产赠与子女

案件一,甲、乙系夫妻。甲在婚前有一处房屋,价值60万元,婚后又同乙共同购买一处房屋,价值100万元。甲、乙是在2001年结婚,于2003年生儿育女。2005年,甲、乙开办公司。2008年,由于国内处经济发生变化,甲、乙经营的公司倒闭,欠下巨额债务。为此夫妻感情破裂。为了把房屋留给子女,在法院审理期间,甲、乙双方隐瞒了巨额债务的真实情况。经法院调解,甲方的房屋归儿子所有,乙方的房屋归女儿所有。

(二)不履行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把共同债务混成个人债务

案例二,甲、乙于2000年结婚。乙是在其父母强迫下嫁于甲的,婚后也未能建立感情。2005年,甲在马路上骑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把斑马线上的行人撞伤,其也摔成重伤。住院治疗后,经交警勘查,甲负全部责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甲的住院治疗费5万元及赔偿费1万元,都是由甲向丙借的,共计6万元。借款逾期,丙起诉甲、乙夫妻,要求甲、乙双方共同归还借款。乙在一审辩诉,甲的住院治疗费及赔偿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个人债务。

(三)以结婚分家、各自生活为由,不愿承担一方赡养父母所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甲、乙居住在湖北大别山区,两人共生育一子丙。2002年,丙大学毕业在城市就业。2003年,丙与丁结婚。由于丙的父母在农村生活贫困,丙是入赘到丁家的。2008年,甲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为15万元。面对巨额债务,为了丙、丁夫妻以后的家庭幸福,丙和丁商量,债务由丙承担,并签订债务承担协议而离婚。

以上案例显示,这些不愿意偿还共同债务的夫妻,他们通过离婚形式,即以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打着“照顾妇女、老人、儿童利益”的幌子,或者以社会风俗习惯为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或故意隐瞒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债权时,他们相互推诿。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对离婚债务的处理

在确保婚姻法关于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市场经济政策发展所必须的。因此,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综合运用民事法律体系。对夫妻离婚时的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务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婚姻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等法律,为正确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查明离婚目的,实现债务担保制度。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离婚夫妻对债务进行担保,但是,我国最高法院可以参照英美法系的判例形式,指导全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这样,夫妻双方不管是婚姻登记机关协商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下级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参照执行。具体操作方法是:婚姻登记机关与法院首先查明他们离婚的目的,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更应查明夫妻离婚的目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责令他们提供其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和其他熟悉情况的人出具证明。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或无法证明不是为逃债而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坚持要离婚,又未申报债务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债务担保人应有一定财产且必须出具书面担保书)。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主张债权要求他们偿还时,人民法院应判决他们互相偿还连带责任,并给与民事责任。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为减少诉累,应及时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离婚案件本是夫妻之间是事情,本無第三人问题。但是,在人民法院审批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夫妻债务分担的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这种处理方式,不管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因为,从债的角度看,债务发生了转变,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简称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成立须由原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因为债务转移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方能生效。法院对夫妻分担的债务,或调解,或判决,并没有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是由法院越权代替了债权人处分债权,从而侵犯了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权。至于夫妻一方,协商将该债务转移给另一方,使另一方逃避承担债务,这更侵犯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提起的诉讼权利,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利,有故提出诉讼”。所以,离婚案件不仅仅涉及到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到第三人债权人财产关系。因此,把离婚夫妻涉及到债权人财产关系到为第三人,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法理上是行的通的。

第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终结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当将离婚夫妻无偿赠与给子女、父母财产的赠与合同,予以撤销。并判决夫妻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案例一,有的夫妻故意隐瞒债务,打着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旗帜,把其的财产无偿赠与子女或父母,这是占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的空子,是规避法律的形式。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离婚夫妻的赠与合同,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离婚夫妻互负清偿连带责任。

第五,债权人不承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由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隐私性,债权人对夫妻具体的生活状况一般难以知晓,就算知晓,也难以举证说明。故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保护善意的、无过错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无法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主张系夫妻一方债务时,债权人若是善意无过错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债权人相对于夫妻一方信息严重不对称,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应确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在个人财产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负债务的制度。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以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利益就很难真正实现;同时,为公平起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个人债务,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法清偿其个人债务为前提;(二)必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强制执行的债务;(三)不得影响另一方基本生活需要。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基本意在于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明确夫妻离婚后的还债义务,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本文分析了现行夫妻规避法律逃避共同债务的形式及对策,但亟需立法加以完善,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我国于1993年10月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自施行以来,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受当时立法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日渐表现出其因难以适应新形势立法滞后的问题。本文主要就其中的消费者的认定问题、反悔权设立问题以及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小额诉讼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法也日渐表现出其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有待完善的问题。笔者仅就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个方面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对消费者的认定问题

对于消费者的概念,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是否只限于自然人,还是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知假买假的人是否因为动机有瑕疵而不应被当作消费者。对此争议,笔者认为:

第一,消费者只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该受《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而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主要理由如下:

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有消费者的资格。生活消费的终极消费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法真正进行消费。在生活消费过程中,有时商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有时则是不一致的,例如购买商品后将商品赠与家人、朋友、员工等使用,或者自己承担服务费用而由他人享有服务。因此,消费者的范围是很广泛的,既包括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也包括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

第二,知假买假的人也应成为消费者。知假买假的人不应成为消费者的理由主要有: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购买的动机只能限于自己使用商品,不包括知假买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要求赔偿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诚实守信的。

笔者认为,在现实中愿意作王海的人并不多,即使是王海本人也基本上退出了人们的视线。因为即便是知假打假,难度也非常大,不仅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样,而且本人还面临着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风险。现在假冒伪劣现象仍很严重,许多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往往由于维权成本高而自认倒霉。如果我们的司法者还苛求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其实是变相保护了知假售假者的不法行为。况且,消费者是与生产者和经营者相对的群体,不论其目的和动机如何,都应被纳入到消费者的范畴。也就是说,一个自然人在购买某种商品或者接受某种服务时,只要不是用于经营和营利,不管他购买这个商品是为了自己使用还是用于其他目的,就应该看作是一种消费行为,都应该被看作是消费者。因此,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对“消费者”进行明确界定,只要是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转售他人的自然人都应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中来。

二、关于反悔权的设立问题

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买卖中,享有可以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无条件地退还所购商品的权利。消费者反悔权也被称为“冷静期制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一种特殊保护。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而不是消费者与经营者通过约定形成的撤销权。在实际消费过程中,由于消费者对商品的实际性能并不熟悉,对于自己是否适用某种商品也并无把握,尤其在电视推销和网上购物等远程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很可能因购物冲动或不知真实情况而购买了商品,造成商品不适用自己又很难退换的困境。因此,世界上很多经济发达国家都规定了消费者的反悔权,允许消费者在购物后一定时期内无论商品是否有质量等问题都可以无条件退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是否有“反悔权”并无明确规定。在地方法规方面,《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这个规定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此规定仅限于对上门推销商品的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较窄;而且上门推销商品的商贩大多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因此消费者在行使退货权时会有较大的困难。

在西方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购物者拥有后悔权。比如英国规定,消费者在网上或通过电话购买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消费者在交易后30天内,如未收到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也享有全额退款的权利。法国规定定货以后七天内可以反悔,欧盟也规定了七天。在零售业非常发达的日本,买了商品如果不满意,退货也很方便。由于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的保护,消费者在日本各类商店不但购物便利,而且购买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当然,特价处理商品也有不能退货的时候,但售货员在收款之前必定会说明。

在瑞典,有一种叫做“开放购买”的自由退货制度,前提是商品没有损坏并且要有发票。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 “远距离购物”,瑞典还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退换货,如果是退货,商家必须在30天内退款。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瑞典《消费者购买法》还对自由市场和小摊购物作了一些规定。所有卖主必须以某种方式在摊位上标明其姓名、地址和电话,出售价格超过300克朗(约43美元)以上的商品必须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收据,以方便消费者退换货。

在德国,德国政府2000年颁布了专门针对网上购物的法规,根据这项法规,顾客如果对网上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可以在两个星期内退货。与在普通商店购物一样,顾客退货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而且邮费要商家出。法规还规定,提供网上销售的商家必须对货物或服务进行十分详细客观的介绍,并出具公司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任何隐瞒和欺骗在被发现后都会受到严厉惩罚。

笔者认为,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对待反悔权的问题要慎重,不能简单地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如果把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无条件想退就退,契约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就可能被打乱。还有一些商品是不能退换的,比如药品、卫生用品等。我国的商业环境和人们的道德水平还没有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程度。如果我们不考虑国情,直接在消法中规定了后悔权,可能会对经济秩序造成无法想象的混乱局面。一方面,会有不少的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穿过用过后就退货;一方面大量的交易行为被解除,会导致商家的交易成本大幅提高,导致经营困难。

所以笔者认为,如果消费者是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视等远程方式订立合同,购买商品以后应有一个反悔的期限。因为在这种远程的买卖中,消费者没有直接见到商品,都是在网上、电视或者邮寄的目录上看到的商品介绍。这个时候应该允许消费者在知道现货的实际情况以后反悔。我们应当保护消费者的真实自愿性,这对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必要的。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和一般直接现货的交易不同的特殊性,消费者才应该享有反悔权。实际上,现在大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视电话邮购商会在出售商品时承诺一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这几乎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惯例,法律规定电子商务中的后悔权应是水到渠成的。

三、关于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问题

消费者大多是单个的自然人,所以虽然人数众多但实际利益分散。大多数的消费者都发现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成本太高,所以往往会放弃诉讼。例如,一个消费者为了一百元的商品提起诉讼,不仅要先行支付起诉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还要支付一定的时间成本,最后即使胜诉还不一定能够执行。传统司法制度的设置, 其最高价值取向是追求公平、公正,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成本很高,不适宜于解决小额诉讼请求的案件,依靠传统的司法救济途径对消费者进行有效保护实际上非常困难。为了实现对小额利益的救济,不少国家先后在本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确立和完善了小额诉讼制度。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诉讼制度,是指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的诉讼所建立的特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专门针对小额争执的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并不等同于简易诉讼程序,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只有当当事人请求的标的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才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12 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是我国首次规定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但新《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的审理程序如何简化并没作具体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要更为简单、便捷,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起诉时既可以使用法院制定的表格化诉状,也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将开庭时间定在休息日;小额诉讼不需要律师的参与,法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开展审判活动;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保护途径,使消费者的权利不再只是纸上谈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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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军.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探析[J].商业时代,2010(10).

[5]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邢亮,男,天津人,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行政法。

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论文范文第6篇

一、维护职工的生存和发展权是工会的首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工作必须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把他们锻炼成一支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格组织纪律的强大队伍。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企业工会必须把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帮助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劳动技能,成为适应改革和建设要求的劳动者。把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进并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一切从人的实际出发,以人的利益为目标和归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支持改革;关心职工的生活,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让职工热爱自己的企业,并努力为之奋斗,使企业在持续、稳定、协调中发展。切实改善职工劳动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收入,让广大劳动者充分实现体面劳动,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更好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使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得到更好贯彻落实。通过努力改善广大职工劳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推动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历史赋予工会的神圣使命

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是劳动经济关系矛盾的产物,职工群众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参加工会的,无论国家的社会制度如何,只要存在劳动经济关系矛盾,就会存在工会组织。工会产生和发展的这一客观基础,决定了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始终是工会的基本属性。工会如果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就不可能参加工会,工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在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企业与职工将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突出。工

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服务企业中心工作的根本要求

生产经营是企业的中心任务,作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行业,供电企业能否较好地完成供电生产经营任务,确保正常供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企业各个部门都必须服务服从于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都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来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就必须通过履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广大职工自觉投身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艰务中去。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需要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发表意愿的场所,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代表中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为数不多的职工代表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职工代表的提案绝大多数得不到落实,有些反映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职代会上得不到解释等。要抓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好企务公开工作。要扎实抓好职代会工作,对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和规范企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民主参与水平。通过职工广泛参与,献计献策,使企业的决策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各级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特别是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在工会工作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围绕与维护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工会工作

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与企业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必须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科学创新,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通过坚持不懈地创新,推动工会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自觉地把工会组织放到企业整个组织体系中去定位,把工会工作放到整体工作大局中去思考,按照整体优先的原则和系统优化的要求,使工会工作始终做到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科学优化、富有实效。正确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要注重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职工生产生活的第一手资料;要坚持理论思维,注重分析归纳,推动认识不断由感性上升到理性;要重视理论指导,深化工作实践,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推动工会工作理论联系实际,沿着科学发展观所指引的道路不断向前发展。

六、履行工会维权职责必须完善和落实工会维权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加大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完善职工利益诉求

表达机制,畅通和拓宽利益诉求渠道。汇集、分析、反映职工思想动态,关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充分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提高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在企业的执行力度。完善职工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会维权协调机制,推进维权工作制度化。要善于协调内外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形成维权合力,为职工群众多办实事、多做好事;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既要组织引导职工为促进国家和企业发展作贡献,又要促进职工权益不断得到实现,共享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成果;要坚持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以职工为本,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把“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贯彻落实到工会维权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做到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真情倾听职工呼声,真实反映职工诉求,真诚关心职工疾苦,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要认真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全面履行“三不让”承诺,进一步拓展帮扶范围,不断完善帮扶方式,全面提高帮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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