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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发展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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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发展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为一种新型风险管理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其特有的业务特点,如何对其监管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文章通过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定义及特征的探讨,着重研究如何以判定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合同性质为核心来实现对其的监管,并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对我国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提出了具体监管建议,主要包括建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标准、建立差异化的会计处理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及修订相关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规范及公司治理相关政策法规等,以更好地支持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关键词: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监管

近些年,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风险管理工具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同时,由于出现了一些与有限风险再保险相关的负面事件,也引起了一些质疑,鉴于此,本文拟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特征、监管的核心问题予以分析研究。并提出监管建议。

一、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定义

所谓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Reinsurance),主要是强调“有限风险”转移而非传统风险转移的一种再保险安排。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产品具有多样性,很难给有限风险再保险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所以。截止目前。各国及主要国际保险监管机构对这种产品的名称及内容尚无统一的定义。

彭雪梅(2002)认为“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为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郭金龙、曹顺明(2006)认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以有限保费支出为代价获得有限风险转移的一类再保险安排”;我国台湾地区(2002)认为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交付再保险费于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所承担显著危险所致之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之契约”。

通过对上述定义的研究,笔者认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定义中应包含对合同目的的强调,因为虽然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形态类似,但它们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有限风险再保险不仅仅单纯为了风险转移,而更加注重发挥财务融通作用;另外。这种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再保险人从事该类合同的损失也是比较小的。本文试对有限风险再保险做如下定义: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一种将有限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强调财务融通的特性而非传统风险移转的再保险安排。

“财务再保险”(Financial Rreinsurance)是一个经常与“有限风险再保险”一起出现的名词。学者间对于这两个概念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学者将之统称为“财务再保险”,也有将之统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还有学者认为这两个名词分别表示不同的再保险产品。我国保险市场及研究中对这两个名词的运用也还没有统一意见。财务再保险一词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一般以改善签约者财务表现为主要目的而订立,合同实质内容并未包含。或仅包含极少部分保险风险转移的再保险合同。1992年12月15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第113号公告《短期和长期再保险合同会计和报告准则》(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For Reinsurance of Short-Duration and Long-Duration Contract)(以下简称FAS 113)后,早期的“财务再保险”一词因为有逃避税赋和并无保险风险转移的弊端而被改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仅在人寿保险业仍延用“财务再保险”一词。鉴于此,本文采取财务再保险与有限风险再保险为同一概念的观点,将这类再保险产品统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

二、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不当运用要求加强监管

作为一种新型的风险管理工具,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使得分出公司支付的再保险保费降低,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减小,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但后果严重的事件对分出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但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有限风险再保险不当运用的事件。如HIH、Indeoendent及AIG等大型保险公司不当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等。从这些事例看。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不当运用,最主要的就是将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而不能成为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險当作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享受作为再保险合同处理的会计益处。根据相关判断标准。一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不属于再保险合同而是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说是贷款合同,但却将之作为一个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就会使得公司账面虚增利润。只有符合判断标准的有限风险再保险才能作为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才能在会计上享有相关利益。若保险人安排再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正当,仅是为了利用再保险的财务功能来隐匿其财务损失,借助再保险合同来扭曲其实际财务表现。就将误导消费者及监管者。

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不当运用已经引起了监管机构的关注。加强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有利于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快速地发展。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有利于保护保单持有人、保险人、再保险人的利益。近些年,出现了一些因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而影响到直保公司和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案例。因此,加强对再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可以较好地保护原保险公司。进而保护保单持有人等相关方面利益。

其次,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能增加市场透明度。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规则的确立和实施,会提高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行业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纪律和市场行为准则,也有利于制造激励因素使公司自己主动维持特定标准。

另外,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也能够提高市场效率,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三、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监管:国际经验

各国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方法并不完全相同,美、英及欧盟等国家会计准则或会计处理原则在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则是专门制定了针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法规,明确规范有关办理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各项要件。通过分析研究这些国际监管规则。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集中在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方面。下面,我们在首先详细分析美国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对其他国家监管规定与美国规则的异同点再作进一步分析探讨。

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合同性质的判断就是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合同性质的判断决定了该业务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确认的形式。美国监管规则给出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属性的判断标准有两个,标准一是要有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标准二是再保险人要很可能承担重大的损失,同时满足这

两个标准的再保险合同才被认定为偿付能力监管下的再保险合同。其中,标准一的含义包括两层。一是要求再保险合同转移的是保险风险,二是转移的保险风险必须是重大的。在美国监管规则中保险风险包括承保风险和时间风险。承保风险是指从保费、佣金、赔付成本和理赔费用中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的最终金额的不确定性,时间风险是指这些现金流收支时间的不确定性,既承担承保风险又承担时间风险的再保险合同才被认为满足了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标准。而对于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为重大的判断,要求企业进行重大风险测试。美国监管规则指出。如果某个再保险人支付金额或支付时间发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很小,就可以认为这个再保险人没有承担重大保险风险。标准二要求分出企业應该根据合理的可能结果,以分出和分人企业之间所有现金流量现值为基础进行评估以确定再保险人是否很可能承担重大的损失。

与美国监管规则相比,其他国家监管规定有一定不同。

首先,各国在判断再保险业务是否属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时,均强调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必须有显著保险风险的转移及再保险人应该有遭受显著损失的合理可能,被认定为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适用再保险会计原则。

其次,各国在“标准一”的含义方面略有不同。即在明确什么风险构成保险风险的组成成分方面略有不同。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强调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须同时具有时间及承保风险转移,而英国仅要求只须有时间或承保风险之一的风险转移就足以说明其风险移转。可以被看成是再保险合同,若该合同中仅转移时间风险而未转移保险风险的话,仍可被认为是再保险合同。英国保险监管者认为。要决定保险人是否有显著风险的转移,必须考虑保险人是否承担合理可能的损失,如果再保险人承担部分原保险人未来的理赔损失的话,则单独的时间风险就可构成再保险合同。因此在判断是否为再保险合同时,只要判断保险人是否有时间风险或保险风险的移转即可。

第三,各国对“标准二”即损失是否显著的判断也不完全相同。除我国台湾地区曾经在其2003年颁布的《保险业办理财务再保险业务处理要点》中明确为“第二点所称显著危险,系指保险人所移转之危险,发生损失机率大于10%,其应收受再保险人款项现值与应交付再保险人款项现值之比率绝对值大于10%”(通常称为10/10规则)外,其他各国均未在规定中明确合同判断的数量标准。而台湾保险机关也于2004年经过斟酌,修改了这条内容,不再用10/10规则作为核准财务再保合同的唯一标准。修改后的要点要求只要各保险公司的精算师证明这张财务再保合同中,再保险公司承担有一定的损失风险,而不是一张贷款合同,原则上就将持放行态度。以此让保险公司多一条充实资本的途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众多国家均未在监管规定中制定明确的数量标准来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美国的实务中虽然以10/10规则作为显著风险转移测试较为常见,但并未将10/10规则明载于官方监管规定中:英国虽然了解10/10规则原理与作法,但并不赞同以其作为检验显著风险移转的标准:我国台湾虽然曾制定了明确的数量标准,但在一年后也予以修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10/10规则测试的结果受假设前提(如利率)及风险模型的模拟预估影响很大,容易受精算人员操作的影响,从而减低其可信度。

二是明确的10%标准对巨灾及一些寿险产品不太适用,例如巨灾事故的发生几率通常在1/100以下,在几率为1/10时其损失甚为低微,无法通过10/10规则的测试,但考虑巨灾一旦发生后将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较一般保险风险更需要再保险的保护。若以其未通过10/10规则而不能认列为再保险,则不十分合理。所以。英国不依赖10/10规则,而是先探求业务的动机。倘若安排动机非真正风险转移,而是旨在改进财务报告。则不属于再保险合同。

四、对我国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建议

笔者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运用、不当运用的防范及风险转移判断标准等方面对加强我国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1、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适当运用。随着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与国际化,新兴风险转移工具的应用范围日渐扩大,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具有风险管理、风险分散或平滑损益等功能,已被保险人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保险公司特别是财险公司经常面对无法准确预估损失大小及损失发生时点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损失变动幅度较大的保险,如巨灾风险,其对保险公司的损益的影响很大,但却时常存在买不到再保险或负担不起再保险费的问题。有限风险再保险有助于减少保险公司的这些困扰,对保险公司特别是财险公司具有积极的意义。如果能加强信息揭露。防范其不当运用,有限再保险的运用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将很有益处。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应该采取认可的态度,允许保险人订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同时,加强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监管。

2、有限风险再保险不当运用的防范。加强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不当运用的防范,避免通过不当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财务报告,使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发生。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不当运用,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

(1)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时。首先要观察保险人订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否正直。如果签订该合同的目的不是单纯为转移保险风险,监管者就应该加强对这类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关注。

(2)如果订立合同的目的无可置疑。则按如下思路对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予以监管:首先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合同性质予以判断,然后对被认定为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资产、负债及损益予以及时确认。对于不被认可为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资产、负债及损益递延确认。

(3)建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标准。参考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建立我国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判断标准:

①再保人须承担重大的保险风险;②再保人应有合理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即要求再保险人于合同中就被再保险的部分须承担重大保险风险及再保险人因此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的机率是合理的,否则就不能视之为再保险合同。

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是否满足以上标准应考虑所有与之相关联的保险合同。

(4)建立差异化的会计处理原则。建立不同类型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原则,既要涵盖属于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也要涵盖属于其他合同例如存款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同时。应由保险人在编制报表时说明,若前后会计处理原则有变动时,应同时披露并予以说明。如果在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既有保险风险转移部分,也有未转移保险风险部分。应拆分进行会计处理。

(5)监管者应加强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些披露要求应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交易的目的、合同主要内容、预期收益及相关重要数据。同时。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报告中做未从事非风险转移目的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声明。

(6)在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过程中重视保险公司精算师的职业判断,将职业判断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7)加强保险公司内外部稽核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3、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相关支持。有限风险再保险发展至今,为满足保险人的需求。再保险人致力产品的创新。加上监管环境的不断改进。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并成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有力工具。随着有限风险再保险与财务工程的结合日趋紧密,相关再保险产品将不断推陈出新,保险监管部门未来面对再保险监管的挑战将更大,因此,建议除制定有限风险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外,还应修订相关会计准则、信息揭露规范及加强公司治理,并且与国际监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流与合作,以应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迅速变化。

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一种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这种产品带来有关争议的关键是某些保险公司怀着不良动机不当运用了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因此,通过监管使有限风险再保险这种新型风险管理工具能够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效地发挥出其真正的积极作用,对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是监管的真正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1.陈继尧.再保险理论与实务.台湾智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

2.郭金龙,曹顺明.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保险研究,2006,(4).

3.林伯勋.财务再保险/限额再保险报告.台北: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2005.

4.罗世瑞.再保险监管问题研究.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

5.卓俊雄.人寿财务再保险监理趋势与修正建议.http://www.limi.org.tw,[Z].2007-04-13.

6.NAIC.SSAP NO.62 Property and Casual-ty Reinsurance,2005.

再保险业发展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以澳大利亚金融监管体系基本框架为基础,对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改革后实施目标监管的模式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尤其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结果表明,伴随着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在改革后运行愈加稳定高效,当前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监管变革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一体化特征,从分业监管框架发展至统一的监管框架逐渐成为大势所趋。

关键词:金融改革;“双峰”模式;目标监管;审慎

世界著名银行家Michael W Taylor提出金融监管的三大核心目标是金融系统稳定;金融机构安全稳定,保护消费者,特别是金融知识较少的消费者。而有效促进实现金融监管核心目标的便是Taylor于1995年提出的目标监管“双峰模型”(Twin Peaks Model)。这种模型生动地将金融监管比喻成自然人,强调了右眼监管安全,左眼监管服务。这两种监管类型分别是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的机构的审慎监管(prudential regulation),以及确保金融机构在为其客户提供服务时遵守一定标准的商业行为规范监管(conduct of business),据调查显示,目前世界上最接近“双峰模型”的金融监管是澳大利亚和荷兰,由此可见澳大利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出色表现。这种出色体现在澳大利亚已经建立了两个跨部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其中一个是金融稳定委员会(Australian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旨在針对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另一个则是消费者竞争保护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目的是针对金融机构商业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诞生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APRA已成为世界上最顶尖的金融监管者之一。APRA完善的内部框架和精细的风险管理对整个澳大利亚的金融机构做到了层层保护与监察。于1998年正式建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是一个跨部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信用社、建房协会、普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监管。APRA在政策制定方面也被赋予了广泛的职能。这一点体现在它可以指定审慎标准,对不遵从标准的机构进行调节指导,如不服从严重可视为犯罪行为。APRA内设有五个机构,分别为综合机构部、专业机构部、政策研究及统计部、监管支持部和行政部。其中前两个部门主要负责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而后面3个职能部门则负责提供功能监管方面的支持和运营保障,形成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监管组织架构。APRA对于金融机构监管的成功之处还体现在注重开发和运用风险评估的工具,对其职责范围的金融机构实行高效快速准确的监督和管理。其概率及影响评级系统(PAIRS)、监管和反馈系统(SOARS)在改善监管手段、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PAIRS是APRA在评估时采用运用的基本工具,用于评估某个金融机构不能履行金融承诺的概率和这个机构倒闭对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影响。APRA采用PAIRS评定级别是不公开的,但APRA会向每个机构告知他们的级别。一般来说,4种级别分别是“低级、中级、高级、极端级”,而APRA也会根据四种不同的级别提出四种不同的监管意见:正常、谨慎关注、督促改进以及重组。APRA除了在专业领域秉承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同时也极为重视监管文化的建设。首先APRA建立了包括愿景、使命和价值观在内的核心文化。这种核心文化的建立使APRA在专业领域能够做到更加公平公正,合作尽责。

透过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与开放化和自由化经济体制进程相伴随的是金融监管的强化和制度化。由此可见,金融监管的强化反映了金融业这一特殊行业所具有的典型外部性特征必须得到有效的引导,尤其是在金融一体化进程加速和的背景下,任何监管上的疏漏和错误都可能意味着巨大的社会成本,甚至是一蹶不振的持久性萧条。因此,根据各国国情和现实需要设计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对每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再保险业发展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进入21世纪,保护地球环境、构建循环经济、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话题。目前大力提倡的循环经济模式是追求更大经济效益、更少资源消耗、更低环境污染和更多劳动就业的一种先进经济模式。

再制造工程以节约资源、节省能源、保护环境为特色,以综合利用信息技术、纳米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技术为核心,充分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自主创新的特点。再制造可使废旧资源中蕴含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和利用,缓解资源短缺与资源浪费的矛盾,减少大量的失效、报废产品对环境的危害,是废旧机电产品资源化的最佳形式和首选途径,是节约资源的重要手段。再制造工程高度契合了国家构建循环经济的战略需求,并为其提供了关键技术支撑,大力开展绿色再制造工程是实现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

中国特色的再制造工程可以简单概括为:再制造是废旧产品高技术修复、改造的产业化。中国特色的再制造工程是在维修工程、表面工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基于复合表面工程技术、纳米表面技术和自动化表面技术,这些先进的表面技术是国外再制造时所不曾采用的。其重要特征是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不低于新品,成本只有新品的50%,节能60%,节材70%,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与制造新品相比显著降低。先进表面工程技术在再制造中的应用,可将旧件再制造率提高到90%,使零件的尺寸精度和质量性能标准不低于原型新品水平,而且在耐磨、耐蚀、抗疲劳等性能方面达到原型新品水平,并最终确保再制造装备零部件的性能质量达到甚至超过了原型新品,受到国际同行的广泛认同与高度关注。

一、国外再制造产业发展现状

在工业发达国家中,废旧产品造成的危害暴露较早,相应的对策也较早提出和实施。

20世纪30—40年代,为了走出经济萧条的困境,以及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需求,最早的再制造产业雏形在美国汽车维修行业中出现。至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正式提出“再制造”。此后,其它工业发达国家开始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1996年美国发布了再制造产业调查报告《再制造业:潜在的巨人》。报告显示,1996年美国专业化再制造公司达73000家,年销售额530亿美元,直接雇员48万人。与制药业、计算机制造业和钢铁业相比,同年美国再制造产业的产值与他们基本相当,但就业人数明显多于他们,说明再制造产业不仅能够创造巨大财富,还能够显著解决就业问题。目前再制造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形成了重要产业。2005年全球再制造产业产值已超过1000亿美元,美国的再制造产业规模最大,达到750亿美元,其中汽车和工程机械再制造占2/3以上,约500亿美元。

美军是再制造产业的最大受益者。美军军费世界第一,但美军仍然认为再制造具有重大作用,尤其是在财政预算有限、新装备配备不到位、制造新装备费用高昂的情况下,再制造可维持武器装备的战备完好率。为此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一项不经总统签署即可获得执行的共同决议案,授权美国国防部将更多的重点放在对军用装备的再制造上。至今美军装备再制造的范围已包括装备的各个方面。

近年来日本加强了对工程机械的再制造。至2008年再制造的工程机械中,58%由日本国内用户使用,34%出口到国外,其余的8%拆解后作为配件出售。至2004年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已再制造汽车发动机748万台,变速器240万台,公司销售的再制造发动机及其配件和新机的比例达到9∶1。

欧美国家在再制造设计方面,主要结合具体产品,针对再制造过程中的重要设计要素如拆卸性能、零件的材料种类、设计结构与紧固方式等进行研究;在再制造加工方面,对于机械产品,主要通过换件修理法和尺寸修理法来恢复零部件的尺寸,如英国Lister Petter再制造公司,他们每年为英、美军方再制造3000多台废旧发动机,再制造时对于磨损超差的缸套、凸轮轴等关键零件都予以更换新件,并不修复。对于电子产品,再制造的内涵就是对仍具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予以直接的再利用。如德国柏林工业大学对平板显示器的再制造就是先将液晶显示器LCD、印刷线路板PCB、冷阴极荧光灯CCFL等关键零部件进行拆解,经检测合格后进行再利用;德国ReMobile公司对移动电话的再制造也是先拆解、再检测最后再利用。

二、中国特色再制造产业发展现状

我国的再制造产业发展至今已经10年有余。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形成了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既循环又经济的自主创新的中国特色再制造模式。中国特色再制造模式注重基础研究与工程实践结合,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的再制造关键技术,构建了废旧产品的再制造质量控制体系,保证了再制造产品性能质量和可靠性;注重企业需求与学科建设融合,提升企业与实验室核心竞争力;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促进国家循环经济建设。

由于再制造使用的是经过长期服役而报废的各种成形零件,其损伤失效形式复杂多样,残余应力、内部裂纹和疲劳层的存在导致寿命评估与服役周期复杂难测,再制造还要在保持废旧零(部)件材质和形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采用高技术恢复原产品的尺寸标准、达到或超过原产品的性能指标、实现原产品的功能升级。同时也采用正规化、规模化的加工手段,因此加工工艺更为复杂。

再制造寿命检测的核心是疲劳寿命,再制造质量控制的关键是裂纹控制,再制造的主要损伤形式是表面磨损。根据再制造产品失效特征和质量性能不低于新品的标准要求,我国通过多年研究与实践和不断自主创新,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再制造技术。

(一)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技术

纳米电刷镀技术是自主研发的一项先进的再制造技术。该技术是把纳米颗粒加入电刷镀溶液、并使之和镀液金属离子在电刷镀电场作用下共沉积在金属表面,形成纳米颗粒复合涂层。通过创造性地解决纳米颗粒的分散和在镀层中沉积难题,所制备的纳米复合电刷镀层中均匀弥散分布大量的硬质纳米颗粒,使得再制造零件表面耐磨性、耐高温性和抗接触疲劳性能显著提高,与不含纳米颗粒的金属刷镀层相比,耐磨性能提高15倍、抗温性由200℃提高到400℃、抗接触疲劳性能由105周次提高到106周次,显著延长零件使用寿命,并成功应用于飞机发动机叶片、汽车发动机连杆、凸轮轴和缸体的再制造。但由于手工纳米电刷镀生产效率低、劳动强度大,针对重载汽车发动机连杆和缸体缸筒再制造难题和产业化生产需求,我国自主研发了发动机连杆自动化纳米电刷镀专用设备和气缸筒自动化纳米电刷镀专用设备,实现了镀液连续供应和循环利用、纳米电刷镀再制造工艺过程综合监控。生产应用表明,生产率提高5—10倍,再制造消耗材料仅为该零件本体重量的1—2%,费用是新品价格的1/10,实现了废旧零件再制造的需求。并且镀液循环利用,废水集中处理,实现全过程的绿色化要求。

(二)自动化高速电弧喷涂技术

自主研发了自动化高速电弧喷涂技术,采用机器人或操作机的操作臂夹持喷枪,通过红外温度场监测和编程控制高速电弧喷枪实现各种规划路径,实时反馈调节喷涂工艺参数,实现自动喷涂作业的智能控制。该技术结合新开发的FeAl和FeAlMn系粉芯丝材制备出的喷涂层,结合强度高,硬度高,耐磨损性能好,已成功应用于废旧斯太尔发动机缸体的再制造,已完成再制造量200多台。采用自动化电弧喷涂技术再制造单件发动机缸体时间由手工的1.5小时缩短为20分钟,喷涂效率提高3.5倍。

(三)自动化微束等离子熔覆技术

自主创新设计了70KHz高频逆变微束等离子电源,高于目前通常采用的20KHz逆变频率,从而减少了设备的体积,提高了系统的响应特性,使得微束等离子弧的工作更加稳定。利用该技术对发动机废旧排气门密封锥面进行再制造后的气门变形量小,表面硬度恢复到新品数值,力学性能满足要求,成本仅为新品的1/5。

(四)再制造无损检测评估技术及其仪器设备

废旧零部件损伤状态无损检测与评估是再制造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已研究实施了汽车发动机缸体、曲轴、连杆、气门杆等不同再制造零部件的多种无损检测评估技术(涡流、超声、金属磁记忆、声发射等),并研制出了高频涡流无损检测仪(适用于气门杆、连杆等,通用性强)、高穿透力超声无损检测仪(适用于曲轴等,通用性强)、缸体涡流/磁记忆综合无损检测评估仪、金属磁记忆寿命评估仪、纳米复合刷镀层无损测厚仪等,初步实现了发动机气门杆、连杆、曲轴、发动机缸体等重要零部件损伤和无损检测评估,为再制造产品质量不低于新品的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了有力保障。相关技术和仪器设备已在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再制造生产线上应用试验,为再制造毛坯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再制造产业技术发展展望

(一)中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工作思路

我国制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明确提出要发展再制造产业以促进循环经济向产业化、集群化方向发展。从国内外制造及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历程看,“技术产业化”是一个普遍的发展模式,我国的再制造产业在这一环节上采取的是企业试点模式,其总体上是分散化运作,产业集群能力明显不足。鉴于再制造产业有其独特的技术和相应的政策法规环境,因此建设再制造产业基地或园区就成了再制造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模式。这一模式总体遵从“技术产业化、产业集聚化、集聚规模化、规模园区化、园区科学化”的建设理念,既可以有效地弥补当前再制造产业企业试点模式的不足,也可以带动多支点产业的发展。

通过再制造产业基地的建设,进一步加速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步伐,着力提升工业核心竞争力,切实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转型,实现制造和再制造产业的协调发展。

第一,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部署,优先推进重点领域的再制造。一是大力发展工程机械、机床、电机等再制造。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投资装备再制造,发展机床、工程机械、工业机电设备、铁路机车装备再制造。二是大力发展电子及办公信息设备再制造,突破各种制约瓶颈,扩大产业化规模。

第二,科技创新为本。国内再制造产业发展,要靠科技支撑及创新。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的科技扶持资金,加强与国内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组建再制造重点技术研发中心和院士工作站,围绕再制造产品设计技术、旧件性能评价、经济环保的拆解和清洗、微纳米表面工程、无损检测等技术的研发,再制造产品安全检测等方面进行研发和创新。二是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千方百计构筑人才高地,要加强与国内高校的合作,加大高层次、复合型、创新型再制造人才的培养力度,充分发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方面的资源优势,加速教育和科技产业的集聚和整合。

第三,全面建设再制造配套服务体系,为再制造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再制造产业基地建立良好的再制造经营环境;二是依托产业优势,完善再制造产业链;三是把再制造产业所需装备作为再制造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发挥机械装备制造业优势,大力发展再制造装备研发和生产,逐步形成再制造关键设备生产研发体系;四是发挥区位以及物流优势,与国内外原厂生产商合作发展逆向物流,建立再制造产业发展所需的工程机械、机床、废旧汽车零部件等的逆向回收物流体系,形成适应再制造产业发展所需的旧件收集能力;五是在企业现有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适应再制造的管理体系要求;六是强化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工作,建立严格的再制造环保安全保障体系;七是加强领导,完善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同时,尽快制订和落实涉及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为再制造产业发展创造优良的软环境。

(二)中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未来趋势

根据再制造的技术特点及产业发展特点,未来中国再制造的发展将在以下产业领域展开。

1、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程

中国作为汽车制造和使用大国,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程产业化势在必行。2008年国家发改委启动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确定了第一批14家试点企业,取得了较好的成果。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广先进经验,深化再制造产业发展。

2、机床再制造工程及其数控化升级

目前,中国各类机床设备保有量约550万台,居世界第一,数控化率不到3%,役龄超过10年的传统机床占60%以上,未来5—10年将有大量机床面临淘汰。机床再制造作为一种基于废旧机床资源循环利用的机床制造新模式,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实现我国量大面广的废旧机床资源的循环再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3、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矿山机械再制造工程

中国是工程机械、农用机械和矿山机械的使用大国,设备保有量大,品种多。此类设备多是由于重载而导致零部件表面磨损、腐蚀和断裂而失效报废。在上述设备中实施再制造工程可显著提高设备的使用年限、获得节能、节材、减排效果,从而创造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4、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再利用与资源再生

废旧电子电器再制造与资源再生是我国资源再生产业面临的新问题,国家相关部门从不同的角度正在修订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规范该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从2003年起,国家发改委开展了回收利用试点,建立废旧电子电器的拆解处理示范厂,以期引导我国废旧电子电器再制造与资源再生行业的发展。一些地方也出台了有关文件,规范电子废料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电子电器产品的再制造提供了法律依据。

5、重大技术装备再制造工程

能源、化工、冶金、电力等行业的重大技术装备再制造工程的产业意义重大。可以瞄准冶金重大技术装备中的高炉渣口、风口、轧辊、连铸机轧辊、炉底辊、热轧工具、水压机油压柱塞,石油化工重大技术装备中的高温高压反应容器、裂解炉管、大型储油设施,火力发电重大技术装备中的汽轮机叶片、缸盖、磨煤机零部件、锅炉“四管”,水力发电重大技术装备中的水轮机叶轮,以及风力发电机、燃油发电机、太阳能发电机的关键零部件开展再制造工程。

再保险业发展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 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 通过签订保险合同, 将其所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我国《保险法》明确界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以分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为再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对再保险的定义, 结合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性特点, 农业再保险可以定义为: 原农业保险人在签订农业保险合同后, 将其承担的农业保险部分或全部的风险和责任, 以分保的形式,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

二、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困境

( 一) 我国农业再保险主体的缺失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基本都是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 单独运营, 独立赔付的模式。各地农业保险的费率、政策都由当地政府自主制定, 然后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来安排农业再保险的各项事宜。但是, 即使初步建立起了农业再保险机制, 由于专业的农业再保险主体的缺失, 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仍然处于理论多于实践的状况中。

截至2015 年, 虽然我国已有6 个再保险机构, 但无法掩盖中再保险公司一家独大的情况。我国当前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 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都是在中再集团的牵头下进行的。虽然中再集团在推动我国农业再保险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一家独大的情况也使得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想要获得实质的进展更为困难。

( 二) 我国农业再保险客体的不明确

尽管从国家到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农业再保险, 相关文件也已经出台, 但大多数文件仍只停留在文件, 并没有得到实施落实。一方面, 各方权利义务不明。部分地方政府对农业再保险认识不够, 认为只要给予农民一定的购买农险的保费支持就可以, 保险机构收取保费后有能力独立购买再保险, 不需要政府给予支持; 还有的地方政府认为一旦发生自然灾害, 农业受到损失, 只要政府提供兜底赔付即可。但事实是封顶赔付反而会引起农民的不满, 因为赔付标准往往制定的较高, 使得受灾程度较轻的农户得不到赔付, 降低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另一方面, 再保险补贴手段贫乏。保险机构在考虑补贴时往往优先考虑如何获得保费补贴, 自身的经营管理补贴, 很少会考虑到获得再保险补贴。

( 三) 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尚未形成体系

除了主体的缺失, 客体的不明确外, 由于经验的缺乏, 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一直没能形成体系。再保险制度目前仍然在探索阶段, 大多也是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构建。但是初步的体系构建容易, 配套措施要在短期内跟上确实不易。农业再保险和农业保险有所区别, 除了要具备农业知识外, 更需要丰富的经济金融知识、风险判断能力、数据分析能力等作为知识储备, 是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一体的复合型人才。我国专业性的再保险人才都屈指可数, 农业再保险人才就更是奇缺。

三、我国农业再保险模式选择

( 一) 明确政府定位

国内外已有经验都明确告诉我们政府要在农业再保险中起到支持作用, 然而政府以何种身份介入到农业再保险之中是一个问题。若是由政府直接提供农业再保险, 虽然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也能减少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各项补贴, 更好的维持巨灾风险基金的运转, 但同时, 政府在直接提供再保险的过程中势必为了让更多农户获得保障而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价格提供再保险服务, 政府这种强势介入农业再保险市场的行为并不利于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会破坏农业再保险市场的正常竞争。

此外, 我国农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又使得政府必须参与到农业再保险之中。虽然我国目前有部分商业性质的农业再保险业务, 但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巨大, 商业性保险公司能否完全消化吸收该市场还是未知之数, 因此政府应当是对农业再保险进行监督管理和有力支持的一个主体。

( 二) 我国农业再保险模式的选择

农业再保险的顺利运行离不开一个运作良好的管理机构, 这个管理机构要么是政府直接设立的, 要么是政府管理监督的。为了更好的发挥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的监督与支持作用, 其本身不参与到商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的竞争之中, 不直接参与商业再保险的业务, 不销售再保险保单, 而是作为第二层级的保障, 在其制定的再保险相关政策协议框架下, 一方面为商业性再保险公司提供分保以及为再保险保单提供各类补贴、优惠, 为等; 另一方面, 在全国层面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 以应对巨灾风险。这样, 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市场环境、自身对农业再保险做出的分析、国家补贴等来决定自己是否开展再保险业务, 并在框架内自己制定相关保险费率、赔付比率等, 为自己争取业务。

为了应对各地不同的农业生产方式、各地经济水平发展情况的不同, 我们不能采取单一的, 一刀切的农业再保险模式, 而是要针对各地不同的情况开展不同的模式, 在政策性商业保险公司统一制定标准、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各有个性, 采取不同的商业再保险模式。

摘要:农业再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赔付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农业再保险政策来看, 只有依靠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 农业再保险才能顺利开展, 以发挥其对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持作用。当前, 我国在农业再保险模式的选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亟待改进。

关键词:农业再保险,模式,选择

参考文献

[1] 黄英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再保险机制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0 (06) .

再保险业发展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2005年7月9—10日,第三届中国保险营销管理精英大会在风光秀美的黄山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各省市1500名保险精英以及500名安徽省各行业人员参加了会议,国内40多名金融保险业知名专家、学者在大会上一展风采。

本届大会由亚太国际资金与人力资源孵化集团公司、保险中国风教育文化集团、亚太金融保险学院和北京国风营销管理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是为了促进中国保险业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搭建保险精英交流、分享、学习和成长的平台而精心准备、打造的保险盛会。

出席本次大会的嘉宾有中共黄山市委书记王启敏,黄山市副市长汪秀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顾问雷洪生,中国保险学会副秘书长郭峰,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总经理赵猛,美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James,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张立群、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演讲家李燕杰,国务院特派员、著名演讲家刘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副研究员刘燕生,北京保险协会副秘书长于文博,大众理财顾问杂志社社长郭锐,本届大会秘书长谢清顺等。

在大会的开幕式上,本次大会组委会秘书长谢清顺指出,第三届中国保险营销管理精英大会是中国保险业的一次学习盛宴,令业界可以深层次回顾和思考目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同时展望和憧憬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同时,作为此次大会的主办方之一,《大众理财顾问》社长郭锐发表了与保险业共建和谐理财社会愿景的致辞,受到了全场与会人员的热烈次迎。

本次会议的交流环节共分寿险讲师组训专场、寿险主管经理专场、寿险绩优业务员专场、寿险领导人论坛专场、寿险银行代理专场、寿险团险论坛专场、财险管理者专场等7个分会场进行学习。来自业界内外的近40名知名专家分别就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营销、服务等诸多问题进行了精辟的分析和论述。

再保险业发展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在许多发达国家,保险已经进入成熟阶段,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我国保险业无论是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发展的水平相比,还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内在需要相比,总体上仍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起步阶段。其原因主要在于国民的保险意识问题、经营方式问题等。因此,促进保险市场的更快发展,提高保险意识、改革经营方式尤为重要。

[关键词]保险发展;保险意识;经营方式

[作者简介]赵丽娅,廊坊师范学院经济学院金融系,河北廊坊,065000

随着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混业经营格局的逐步确立以及金融混业经营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经营主体进一步增多,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增加,市场竞争水平不断提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面、多角度的竞争,保险的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但是,无论是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发展的水平相比,还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内在需要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仍显滞后,总体上仍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起步阶段。因此,促进保险市场的更快发展,必须分析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 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意识问题

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的机能,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保险意识是人类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的一种反映,是人脑认识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的一种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是人类能动地反映风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人类主动性的表现,而人的这种主动性即保险意识的能动性对保险市场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日益复杂化,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加强,风险性也大大增加,因而各种各样的保险形式应运而生。在现代经济发达国家,保险种类繁多,对象广泛,从财产物质到人,从物质损失到责任赔偿,几乎无所不“保”。保险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成为第三产业的一个重要部门。第三产业是服务行业,而服务行业的发展关键取决于人们的意识程度。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很好地见证了我国政府、居民保险意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一个过程。

我国的保险事业,由于种种原因,几经周折。解放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基本上被洋商保险公司所垄断。1885年,“仁济和”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民族保险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在接收官僚买办保险机构和改造民族资本保险公司的基础上,建立了国有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国内外保险业务。但在20世纪5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期间,国内保险业务基本上停办了,仅保留一些国外保险业务。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在“砸烂保险”的口号下,全国保险公司只剩下十几个机构,500多名职工。1980年以后,才陆续恢复了以前停办的保险业务,保险事业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已有更多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成立独资或合资保险公司。2005年前9个月,全国保费收入2968亿元,截至9月底,保险业银行存款达3832亿元,同比增长42.8%;各类投资合计3547亿元,同比增长53.6%,保险的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 2006年,保险公司境内上市全面启动。三年前,中国保险业最具实力的3家保险公司在境外上市,这3个按照发行价累计增长200%~500%的中国保险业龙头企业的股票经历了国际资本市场严格和挑剔的考验。

通过我国保险事业从无到有的坎坷发展历程,可以分析得出关键因素在于人的意识。意识指导人的行为,保险意识促使一系列保险政策、保险方案等保险行为的产生,而这些保险行为正是保险意识的体现。从中可以分析得出,没有保险意识就没有保险业的产生,而这些保险行为正是保险意识的体现。从中可以分析得出,没有保险意识就没有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保险意识是保险市场发展的根本和关键之所在。

(二)保险展业问题

保险展业,实际上就是保险推销。是推销人员(保险公司的员工和保险代理人)通过帮助或说明等手段,促使顾客采取购买行为的活动过程。开展保险展业具有必要性:大数法则需要保险经营必须具有承保风险的大量性;保险商品具有特殊性,即人们对保险消费需求心理滞后于保险经营所需要的时间程序,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人必须大力进行保险展业;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心理等因素都影响和制约着保险的需要;保险企业大量招揽业务,可以使保费收入增加,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保险市场上增强其竞争能力。

展业方式有直接展业和间接展业。直接展业是指由保险企业依靠自身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办理承保手续。间接展业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开展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展业的主要途径为保险企业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经纪人展业。在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设立了分支机构,这为直接展业创造了有利条件。我国城市的企财险一般都采用直接展业方式,各分支机构都设有营业部门,直接承办各种保险业务。此外,有些保险公司还直接通过邮寄、传媒广告、电话、互联网或其他通讯工具与顾客取得联系来招揽业务。 保险代理人展业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代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这种展业方式称为保险代理人展业。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保险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三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完全相同。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保险经纪人只能以保险经纪公司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与保险代理人中有个人代理人形式不一样。保险经纪人展业是指保险公司利用保险经纪人招揽保险业务。

到2007年初,全国处于经营状态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1563家,占中介机构的74%;全国有保险营销员 155.8089万人,同比增加9.0207万人,增长6.15% 。其中,寿险营销员 137.5956万人,同比增长3.57%;产险营销员 18.2133万人,同比增长30.74% 。2005年,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 2128.59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43.2%,同比增长 6.75个百分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 1263.26亿元,同比增长5%,占总保费收入的25.64%,下降 2.2个百分点。通过以上数据显示并分析,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与展业代理方式的发展速度存在一定差距。我国保险展业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保险代理人地位不明确、人员素质低、激励措施不当等。

二、 我国保险业发展对策研究

(一)从“识”入手,深入人“意”

保险是为了应付特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事件,通过订立合同实现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对保险及其特点的理解和认识,是促进保险发展的第一步。所谓“识”就是让老百姓认识并了解保险,“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些都存在于老百姓的潜意识里,开发潜保险意识首先就是让老百姓认识并了解保险。

1.利用银保合作途径加强保险意识并促进保险发展。通过银行保险双方多层次、多形式的交流和沟通,共同建立银行保险多层次的营销网络,并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制定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服务战略,形成一套体现竞争优势的差异化服务体系。同时,加强客户关系管理,积累长期客户群,对客户群体进行细分,研究不同目标客户群体的真正需求,做到知彼知己;对重点客户进行渗透式营销,对其他潜在客户尝试开展客户经理营销、 “捆绑式”销售以及信函账单、电话服务和信用卡服务等简单易行的新型销售方式,使客户获得方便、快捷、准确的“一站式”服务。

2.进一步利用网络加强保险意识并促进保险发展。我国拥有广阔而优良的潜在市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称,我国2006年年底互联网用户为1.32亿人。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互联网市场。网民增长速度很快,网民逐步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的特征,并且平均收入水平较高。这些网民观念新,乐意选择优秀的保险品种,有利于网络保险业务的开展。另外,从保费收入与居民储蓄余额的对比来看,发展中国家整个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占储蓄余额的比重一般为7%,发达国家一般为15%。我国保费收入仅占居民储蓄的2.3%。通过开展网络保险可以扩大保险产品在网上的宣传,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更加便利,双方的信息对称和容量扩大,能够推动我国保险潜在市场变成现实市场。

3.利用保险公司的上市进一步开发保险意识。2006年底,保险公司境内上市工作全面启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2007年初以媲美任何一只大盘股的实力在中国股市隆重亮相。其后,平安保险等优质保险公司的股票也在上海和深圳的证券交易所挂牌流通,近3亿的中国保险消费者和保单持有人可以通过投资保险公司股票分享中国保险业高速成长的收益。保险公司在境内上市,除了投资者可以分享成长的收益之外,保险公司的上市会减小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并且通过上市更能使老百姓认识和了解保险,激活老百姓潜在的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4.改善消费环境是保险意识得到进一步开发的重要前提。伴随着消费观念的改变,人们的理财意识也日益增强。在社会众多的理财项目中,百姓的钱究竟往哪里放?股市,风险太大;银行,利息太低;基金,方兴未艾;国债,经常买不到。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倡导科学、合理的消费方式,实行正确的消费政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消费环境是保险意识得到进一步开发的重要前提。

5.构筑和谐保险理赔文化深入人“意”。理赔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互动的最为重要的业务环节,保险公司能否成功地培养和维持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公司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在构筑我国和谐保险理赔文化方面,现阶段的重点应当是完善与落实并重,一方面要将客户服务和反欺诈的理念引入到理赔制度的建设中去;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各项保险理赔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工作。

(二)保险展业经营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改革

直接展业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良好声誉,直接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可有效避免一些违规行为发生。但由于支付一定的薪酬,固定成本、管理成本较高。世界各国采用直接展业与间接展业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随着经济运作模式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也应有所改变。

1.因地制宜,经济环境不同经营方式应有所不同。美国是当今世界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保险业发展的成就以及保险大国地位的取得与它完善的保险代理制度密不可分。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可以分为总代理人制度、分公司制度和直接报告制度三种。总代理人制度是指保险人与总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总代理人可以自己招揽保险业务,也可以招聘保险代理人进行保险营销,保险人根据业务量向总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分公司制度是指保险人通过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来完成总代理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从而更有效地控制保险风险的一种保险代理人制度。分公司的经理一般由总公司直接委派,分公司的一切费用开支均由总公司负责。直接报告制度是指保险人只通过专属代理人向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的代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保险人所支付的代理手续费较低,因为保险人自己承担了一些业务费用。通常规定较小的保险公司采用这种制度。我国的经济体制与经济发展背景与美国不同,所以完全采用与美国相同的展业模式发展我国保险其效果长远看并不理想。

2.保险展业应“以人为本”。我国保险的代理展业方式给老百姓的切身感触就是直销,给人一种欺骗感。究其原因就是代理人仅仅以自己的业绩为中心,怎样获得多得佣金就怎样营销,虽然实现了短期效益,但是无形中给老百姓造成一种欺骗的直销印象,长远看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消极的影响。这就要求代理方式应有所改变。代理人应认真做到“以人为本”,而不是“以佣金为本”。

3.利用网络保险进行直接展业。IT技术在保险业应得到迅速应用。目前我国电脑和网络发展非常迅速,相应地,网络在保险业的运用也将较为广泛,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管理和销售方面。在网上销售方面表现尤为突出,现在无论是寿险还是机动车辆保险,在部分地区均已出现网上交易。但基于国民保险意识和网络的发展状况,网络销售近期发展将较为缓慢。现在IT技术主要应用在人寿保险和部分财产保险险种;然而,从长期来看,网上交易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4.完善对保险代理人员的制约体系。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代理人的信息发布和查询系统。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行业内部要通过自律组织加强协作力度,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对违规违纪人员公示,改善保险业展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而且严重的还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需要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从正面引导代理人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行业行为。

随着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新时期,呈现出一些新趋势和特点,包括:保险经营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化转变;保险市场从局部开放到全面开放转变;保险服务从单一功能向多重功能转变。拥有将近14亿人口的我国保险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保险市场的开放度将进一步加大。因此,促进保险市场的更快发展,提高保险意识、完善保险展业经营方式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推动银保合作,加强风险监管[N].金融时报,2006-03-31.

[2]郝演苏.2006保险市场十大亮点[N].中国保险报,2006.

[3]成剑鸣.网络金融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杨心明,纪振永.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2).

[5]施玉梅.对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风险的防范[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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