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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整范文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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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整范文(精选8篇)

人员调整 第1篇

关键词:检察改革,基层检察院,思想状况,思想调整

我国的检察改革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展开的。2014 年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开局之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神话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提出了许多重大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 年2 月15 日正式印发《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 ( 2013 - 2017 年工作规划) 》 ( 2015 年修订版) , 就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提出六大重点任务、42 项具体任务。然而, 笔者发现, 目前进行改革过多关注的是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而对于改革的承载主体———人却关注甚少。作为改革目标的主要实施者, 检察人员的思想状况对改革的具体成效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因此, 本文以基层检察人员为对象, 通过分析其思想状况变化及行为动力, 解决改革中的顾虑疑难, 为改革提供必要的行为方向。

一、基层检察人员的改革顾虑

( 一) 顾虑之一: 收入会有怎样的变化?

薪酬制度的改革是检察人员最为期盼的内容之一。在《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中提出: “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 但是这种独立的工资制度究竟和原来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有多大的区别以及如何运行, 却没有明确。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工资加补贴”的模式, 其中“级别工资”经考核合格每两年晋一个档次、每五年晋升一个级别。而改革后的检察工资体系是否会高于同级别公务员的工资, 是很多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 二) 顾虑之二: 职务晋升的难度有多大?

检察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分类管理, 这势必会对很多既有人员的身份带来变化, 对于基层基础检察机关来说, 晋升到“副处级检察员”已经是大多数人员退休前的终极目标。除非到更高级别的机关, 否则是不可能有继续晋升的机会了。而在全国很多地方的基层检察院, 科级干部都很少, 退休前解决科级待遇都很难。

①因此, 对于基层检察机关的人员来说, 他们更期盼着能够通过改革该表职务晋升制度, 使检察专业职务的晋升变得更加容易一些, 从而更快的提升自身待遇。对于拥有法律职务的人来说, 他们之所以更倾向于选择继续留在检察职务序列内, 其主要原因是基于对改革后晋升高级检察官的企盼, 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待遇的提升。而对于没有法律职务的人来说, 那些有法律职务的人脱离公务员系列之后, 空出的行政职数指标是否能使他们更快提升级别是最为关心的问题。

( 三) 顾虑之三: 工作压力是否会加强?

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之大是检察系统人所共知的事实, 以笔者所调查直辖市为例, 2013 年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占全市的97% , 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占全市的95% ,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占全市检察机关的92% 。公诉部门人均办理案件在70 件左右, 侦查监督部门人均办理案件50 件左右。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都希望能够通过改革来舒缓工作压力, 减少办案强度。而随着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推行以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加强, 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压力似乎越来越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 “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 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 可见, 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检察官权力的加强, 责任和压力也会不断加大。虽然大部分拥有法律职务的检察官都希望能继续留任检察序列, 但是对于改革所带来的压力却都顾虑重重。如何有效舒缓由此所带来的压力并保证改革后检察序列能留住人才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二、检察改革的思想调整应对机制

我们对改革背景下检察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的目的不仅仅是关注其思想变化, 而是要在改革中更多的注入人文关怀, 在充分了解其思想状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消除其顾虑, 克服改革路上的思想障碍, 为改革赢得更多的支持和信任, 从而顺利推进改革的各项措施, 使改革取得预期的成效。

( 一) 分类疏导的采取

每个人的自身条件不同, 其思维想法和心理顾虑也会有区别, 在对基层干警进行心理疏导时, 切莫一刀切, 一定要因人的年龄大小、工作时间长短、文化水平的高低、性别和性格不同等客观实际情况因人因事而异对症下药。

笔者曾针对不同性别和年龄段的人群做过一项调查。

在“你最看重工作的哪个方面”这个问题上, 男性中12% 的人选择“工作稳定性”, 33% 的人选择“职业荣誉感”, 30% 的人选择“发展前景”, 25% 的人选择“薪酬待遇”。女性中42% 的人选择“工作稳定性”, 10% 的人选择“职业荣誉感”, 18% 的人选择“发展前景”, 30% 的人选择“薪酬待遇”。

在35 岁以下的人员中, 16% 的人选择“工作稳定性”, 28% 的人选择“职业荣誉感”, 35% 的人选择“发展前景”, 21% 的人选择“薪酬待遇”。 在35 岁至50 岁的人员中, 20% 的人选择“工作稳定性”, 35% 的人选择“职业荣誉感”, 20% 的人选择“发展前景”, 25% 的人选择“薪酬待遇”。在50 岁以上的人员中, 36% 的人选择“工作稳定性”, 21% 的人选择“职业荣誉感”, 15% 的人选择“发展前景”, 28% 的人选择“薪酬待遇”。

由此可见, 男性和女性、工作时间长的老同志和参加工作不久的新同志想法会有很大区别, 仅用简单的大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大道理的方式方法去说服教育他们, 以期达到消除他们思想顾虑的目的并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只有因人而异、对症下药才能取到好的疗效。例如对于女性来说, 职业的稳定性和家庭观念在其思想意识中占有重要地位, 对于男性来说职业的荣誉感和发展前景比较重要。对于不同年龄段的人员调查表明, 年轻的同志更注重职业的发展前景, 年龄大的更注重工作的稳定性和薪酬待遇, 而中年干部的需求则比较均衡。我们应针对不同类别人员的不同需求进行强化, 引导其克服职业焦虑, 舒缓心理压力, 从而达到稳定检察队伍、为改革提供人力支持的目的。

( 二) 职业吸引的增强

任何一个职业如果没有足够吸引人的地方那么从业者的工作热情就不会太高, 由此贡献的社会价值也必定有限。对于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的人来说, 即使是没有法律职务的人, 对这份工作也会产生认同感。毕竟辞职离开检察机关的人是少数, 大部分人选择坚守并不是仅仅因为这是一个“铁饭碗”, 检察工作的职业吸引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尊严的社会地位, 二是稳定的工资待遇, 三是法律职业成就感, 四是退休后的优厚待遇。随着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与并轨以及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检察人员退休后的待遇逐渐与社会公众趋同, 因此这一项的吸引力也不复存在, 这也是导致部分人员辞职的重要原因。检察改革的成效应该是不断增强检察职业的吸引力, 能留住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检察工作。随着工作认同感的增强, 检察执业者的职业顾虑也会随之减少。

( 三) 社会化惰性的克服

改革的要提高检察人员的职业工作效能, 就要通过调整其心理状态, 克服社会化惰性的产生。所谓社会化惰性指的是集体成员在从事趋向共同目标活动中出现的努力程度和平均贡献随着群体成员增加而减少的现象。作为检察职业群体, 由于工作内容的类同性, 容易使个人对自身对组织的贡献产生怀疑, 从而产生“我为什么要努力工作”、“这个工作别人做也可以, 为什么要我做”的疑问。社会化惰性表明, 随着团队成员数量的增加, 个人努力程度会下降, 个人在团队中的实际表现与潜在表现会存在较大差异, 个人会感到自己的成就感降低, 从而导致因个人的贡献度不明确而把事情推脱给他人。克服社会化惰性的主要方法是对个人在组织中的职责予以明确, 让个人了解分工内容, 并对个人的成绩和贡献进行记录。对于检察改革来说, 则必须要明确岗位职责以及正确运用个体激励措施, 才可以有效克服社会化惰性的不利影响, 最大限度发挥基层检察人员的合力, 达成群体工作目标。

参考文献

[1]高一飞等.检察改革措施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7.

[2]农中校, 刘缨.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3]吴建雄.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理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9.

人员调整通报 第2篇

我单位承担的工准备阶段,由于我单位内部人员调整,致使原拟任于*****标段的`监理项目部的部分人员无法到场参加施工,我公司经过紧急筹措,本着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满足工程实际需求,保证监理工作顺利进行的情况下组织更换了部分工作人员,成立了*****标段项目监理部。承诺继续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拟任新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低于原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条件,并不降低监理工作质量,同时按规定及时办理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手续。 人员变更情况如下:

拟由***,注册号:*** ,职称: 高级工程师 ,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由***替换***

安全工程师由***替换***

请复核,审批。人员调整报告范文。

中标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原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并盖执业章)

年 月 日

附:变更后人员资历证件

人员调整 第3篇

读者:金先生

答:读者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

(一)关于现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权限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关于“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调整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的精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权限已收归中央,自治区没有自主调整权限。从2001年以来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均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开展的,调整范围、调整标准、调整办法基本上均由国家统一规定。

(二)关于2005年以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

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了高度重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连续年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而且在调整办法上重点向参加工作早、退休待遇偏低、年龄大的退休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我区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在制定调整方案时,向上述退休人员作了适当的倾斜,如在按年龄进行调整的同时,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加大了调整幅度;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40至80元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再增加50至60元基本养老金。通过以上调整,对于参加工作时间较早、现高龄的退休企业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水平已有所提高。

人员调整 第4篇

经福建省政府研究决定, 从2016年1月1日起,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月人均增长6.5%左右。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的增加标准:定额调整部分, 企业退休人员按省级统筹范围内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66%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各地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5%调整。在挂钩调整部分中, 与基本养老金挂钩的部分, 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是按本人2015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与缴费年限挂钩的部分, 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在适当倾斜部分中,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达到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 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 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2015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同样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 如果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200元, 则补齐至2200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摘自2016年9月5日中国劳动保障网)

人员调整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一条调出人员,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写明调出理由,经本部经理签署意见,上报人事部。

第二条经人事部批准后,本人填写“调出申请表”,办理调出手续。

第三条人员调出后,人事部及时更改人员统计表,并将“调出申请表”、“工资停发单”等归档。

第四条凡要求调入公司的人员,首先要填写“调入申请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标准,由人事部与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了解其情况。

第五条人事部到申请调入人原所在单位阅档,具体了解其全部情况。

第六条调入人员须进行体格检查,查检结果符合要求,由人事部开具调令。

第七条办理调入手续包括:核定工资,填写员工登记表、工资转移单,更换工作证等内容。

人员调整 第6篇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在2012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3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

(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至2012年12月31日(含),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0.5元;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5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原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取得的高级技师职称。

(五)至2012年12月31日(含)仍在广西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点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调整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72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720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

人员调整 第7篇

近十年来,养老金连续调整而引起先后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具有不合理性。影响养老金差距的因素主要有“年龄亏损”、“性别亏损”、“身份亏损”和“高龄失衡”。这一差距显失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因此而社会心理失衡。

1、年龄亏损

年龄亏损是指同一性别因年龄不同,退休时间不同而造成的养老金差异。在同一个企业内部,同年同日参加工作的同性别职工,在可比年份内,他(她)们的工资水平与缴费基数均相等,由于他(她)们的年龄不同,退休时间不同,年龄大、退休早的职工赶上了提前享受调标机会,其退休养老金水平反而高于年龄轻、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基数高的职工。如某企业女工张某与女工余某同年同月参加工作,在可比年份内,两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相同,而张某因大余某一岁,早一年退休,其退休养老金早一年调标,由此,比晚一年退休且多缴一年费的余某要多出92元的养老金(见表1)。

2、性别亏损

性别亏损是指因性别不同,退休时间不同而造成的养老金差异。在同一个企业内部,同年同日参加工作,并且其工资水平与缴费基数均相等的男性职工与女性职工,由于法定退休年龄相差10年(男职工60岁退休,女职工50岁退休),退休早的女性职工赶上了提前享受调标机会,其退休养老金水平反而高于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的男性职工。如某企业2008年退休的男工李某与2004年退休的女工张某,他们同年同月参加工作,在可比年份内,两人的缴费基数相同,而李某晚3年零4个月退休,与女工张某的退休金差距达191元(见表1)。

(注:资料来源:根据某一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的实际退休金进行抽样分析而成。)

3、身份亏损

身份亏损是指养老金调待按职称身份等级调标而造成的养老金差异。每一年度养老金调待政策均向具有正副高级以上职称退休人员倾斜,即增加其养老金的绝对额,每次调待均比普通退休人员高出30元(副高级)至45元(正高级)。调待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而不向中级职称人员倾斜,这明显不够合理、不够公平。

4、高龄待遇失衡

高龄待遇失衡是指按供给制、薪金制、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和70—80岁普通退休人员等四个不同等级调整而造成的养老金差异,其中,供给制调待倾斜高,薪金制次之,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次之,70—80岁普通退休人员倾斜最低。对比2005年至2008年湖北与北京的调待,湖北建国享受供给制人员,4年累计增加养老金待遇为425元,而北京为1086元;湖北享受薪金制人员累计增加养老金待遇为210元,而北京为1060元;湖北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累计增加养老金待遇为110元,而北京为980元;湖北70—80岁普通老人,前者每年为10元,后者每年为20元,而北京(以2008为例)65以上退休老人,普调后每月还能增加60元至150元不等的养老金,并分四个年龄段,即65—69周岁、70—74周岁、75—79周岁以及80周岁以上进行了增调倾斜,对应调整的养老金水平为60元、90元、120元和150元,明显高于湖北。

以上四种现象说明:一是养老金调待增长速度快于在职人员(主要是低端缴费人群)的工资增长水平,存在“逆向调节”(即多缴费的少得,少缴费的多得)现象,广大低端缴费人群反应强烈。目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参保体制内的大部分国有企业变成了亏损企业,并且处在不同形式的停产、关闭、破产、合并或民营化的改制过程中,大部分参保职工只能选择在岗职工工资60%最低工资水平缴费,因而很难使后者(即后退休人员)通过缴费工资基数增长所带来的养老金增长来抵消乃至超过前者(即退休早的人员)调标带来的养老金增长。二是缴费激励机制较弱。如湖北省2008年调待政策规定,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1元(近几年已调至3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三是按职称身份调整养老金,身份固化,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养老保险缴费机制不相符。四是高龄退休人员待遇差距大,制造养老金二次分配公平缺失,没有体现老龄人生活水平的一致性,这有悖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五是各省养老金水平初始替代率相差大,但调待政策的差异,又进一步加大了养老金水平不平衡,这说明调待后其定向倾斜调整的校正作用很小。

二、政策建议

基本养老金调整应与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内在运行机制相协调,亦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以发挥制度保障功能和造血功能双重作用,实现其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从而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养老金调整应该沿着这根主线轴,建立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挂钩调整长效机制,同时,也要通过倾斜调整,缓解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收入差距的矛盾,体现养老金二次分配的社会公平性。

1、养老金调整应着力坚持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

(1)体现规则公平,坚持“等值待遇”原则,即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增加应与其价值贡献相对对等,按照其劳动价值贡献大小给予其相应的待遇调整水平,使职工在职期间的价值创造在退休时得到相应的利益回报,同时既形成在职贡献与退休待遇增长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参保缴费人延长缴费时间,使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一个正向激励的缴费制度,以实现养老基金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安全正常运行,制止提前退休而增加养老金支出压力,确保缴费与支付基本平衡的约束力度,从而规避基金风险和财政风险,以此体现规则公平。

(2)体现社会公平,坚持尊重生命原则,即对“人的基本尊重”。社会公平,是指按照社会经济成果分享理论,对劳动贡献小、养老金水平较低人员,在按缴费贡献调整后仍达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应根据工资增长指数、生活费用指数、物价指数及国民收入变动指数,适当增加生活补贴,以显示社会公平。体现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社会制度目标所在。

坚持上述两个公平,就是坚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应强调退休人员之间在获得价值回报上的一种平等性。平等不是平均,它既包含着“一视同仁”的平等,又包含着正当合理的差别对待,以此体现社会公平。

2、调待向高龄老人倾斜,适当控制养老金调标速度

(1)体现对高龄老人生活水平基本一致性的关怀。针对高龄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倾斜政策偏低问题,湖北应学习北京和其他省份的做法,在调待时,适当加大对高龄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倾斜力度,以确保他们晚年生活水平不下降。

(2)适当控制养老金调标速度和调标水平。养老金调整要顾及前后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平衡和衔接。养老金连续调整,调整范围广、调整水平高,养老金水平增长快,这是一种特殊时期的特殊调整。我国连续10年调标,暴露的突出问题是后退休人员缴费能力始终赶不上早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待水平。在今后的调整中,应适当扩大养老金调整范围,将当年退休人员纳入调整范围,以确保前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相对平衡。

3、淡化职称调标,统一调整制度

淡化甚至完全取消向高级职称调标倾斜,其理由是:第一,自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职工缴费无论职务或职称高低,其缴费标准都是按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顶缴费的。由于现行养老保险缴费的规定,一些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选择的缴费水平基本一样。有些单位职工的缴费水平全部按封顶线缴。因此,再不能以职称来规定养老金调整水平。第二,养老金不等于工资。养老金调整应该彻底淡化工资结构中的“职务工资”或“职称工资”。职务职称是职工初次分配中在职使用的激励手段。高级职称人员已经在职期间获得了“价值回报”,退休了就不应该有“职务职称”的调待差别了,应一视同仁地以缴费贡献、工龄贡献进行调整,从而使所有参保缴费人心理感到平衡。第三,现行工资制度改革都按岗位定工资,在什么岗拿什么钱,而退休分配是另一套运行机制,即二次分配讲公平,退休之后讲国民待遇。因此,“职称不能固化和终身化”,身份调标再不能继续向养老金延续。

4、提高女性退休年龄,适当延长最低缴费年限

(1)提高女性退休年龄。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女性比男性的平均寿命长,退休年龄却早于男性,这不仅容易造成女性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金收付难以平衡,而且也给整个退休群体的养老待遇造成不平衡。因此,国家今后应着重考虑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与男性一样,将年满60岁作为法定退休年龄。

(2)适当延长最低缴费年限。现行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实际上为那些选择低端缴费水平的人开了政策口子,也与实际平均寿命不相符。以15年为享受按月发放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与我国平均寿命尤其是享受养老金人员的平均余命相比,显得过短,缴费年限定得过短,容易让部分人在缴满15年后就停缴,影响基金收付的基本平衡。

摘要:本文分析了湖北省某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中的年龄亏损、性别亏损、身份亏损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养老金调整应坚持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建议。

关键词:养老金调待,年龄亏损,性别亏损,身份亏损,高龄待遇失衡

参考文献

[1]郑秉文、牟兵:养老金调待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基于2008年养老金上调的案例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09(1).

[2]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Z].京劳社养发[2007]243号.

人员调整 第8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6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

三、为提高和统一全省城乡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我省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且生活困难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乡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准执行。

四、对建国前加人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五、上述人员提标经费,除建国前的老党员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外,其余人员调标所需经费在省下达的抚恤费中解决。

附件: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整标准表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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