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建筑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招投标系统;建筑工程招投标;应用探讨
1电子招投标系统的相关概述
电子招投标系统是一种集成度较高的信息系统,其中包含网络安全系统与网络业务系统。其在招投标阶段的各项内容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并且可以实现全程数字化与网络化的安全管理。在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投标单位可以结合该系统进行投标文件的投递,这样可以保证投标文件的实时性与有效性。同时可以利用该系统来实现不同地域的专家评审与交流。另外在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中,其存在很多的原始资料与数据,这些数据可以为招标单位在开展投标工作提供丰富的历史数据参考,并且可以实现有效的信息查询与分析功能。目前对于电子信息系统而言,其具有较为强大的信息查询与分析功能,并且可以进行数据的全面沟通,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可以结合其具体的功能差异将其分为三种形式,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等。
2电子招投标系统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策略分析
2.1健全优化电子招投标系统
为确保电子招投标系统得以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得到良好推广与应用,建议工作人员应该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对当前电子招投标系统体系进行健全与优化。一方面,管理人员应该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对电子招投标管理平台进行安全管理,以期可以为各部门工作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另一方面,在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过程中,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应该为其安全运行提供良好技术保障。举例而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应具备良好的信息收集与整合分析功能,可帮助工程项目及时更新相关数据资料。除此之外,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数据资料,对当前招投标活动所涉及到的要点内容进行统筹规划与合理部署,规范招投标工作内容的同时,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2.2增加建筑工程招投标系统的管理方式
在我国传统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对相关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比较困难,招投标工作涉及的信息和数据等比较广泛,对信息和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和分类的难度较大。但通过应用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能够极大地减少信息管理难度,也能将信息进行模块化管理,从而使信息的提取录入和筛选工作變得简单化。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招投标工作过程中,还应安排第三方工作人员对招投标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系统不会因为出现工作漏洞而导致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也不会有黑客或其他单位利用该漏洞进行非法操作。
2.3高度重视数据安全防护工作保障资源信息安全性
电子招投标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干扰影响而出现运行隐患问题,如数据资源丢失等。为规避这一问题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相关人员应该利用科学合理的数据安全防护策略,保障资源信息安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可以从确保用户登录安全性与强化网络系统安全性两个方面进行统筹规划与合理部署。
2.4持续优化评标功能
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现代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的大力支持,所以只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招投标评标功能才能促使系统将自身评标功能充分展现出来。从案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总结可知,一套具备完善的评标功能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以很好地自动识别报价信息,同时在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和招标文件基础之上可以很好地判别投标文件,并从众多投标文件中选出最符合工程建设需求的中标人。
3电子招投标系统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要注意的问题
3.1加强配套设备技术支持
要完善设备配置以及技术支持。一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优化硬件设备配置,定期组织市场调研活动,招投标工作组织市场走向,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对信息技术设备进行更新换代,以满足招投标工作需求,支持工作顺利、高效实施。另一方面提升技术软实力。时刻以发展眼光看待招投标工作,吸收先进经验技术,构建现代化管理模式。
3.2加强网络安全稳定维护
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常来说会受到两个方面的安全网络问题的影响,一个是由于电脑漏洞或者黑客入侵导致的重要信息被盗取或者丢失;另外一个是被他人恶意的篡改文件信息,让招标文件失效或者出现错误。这两个问题,不管是哪个都会对招标过程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维护,从现有的技术来看,CA认证技术是当前较为重要的一种网络安全维护手段,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来对文件进行备份或者加密,这可以从很大程度上确保文件的安全,降低被盗或者损害的风险。
3.3加强对使用单位的培训
针对招投标工作人员,制定关于岗位职责、实操训练、法律规范等相关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实际操作能力等。针对招投标专家而言,强化评标准则,着力于运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大数据分析的能力,提升评标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针对招标代理严格考核机制,采取老带新的培养机制,组建高素质代理人员队伍。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电子招投标系统有着巨大优势,其可以充分提升建筑工程招投标公正性以及客观性,最终为项目质量提供可靠保障。因此,为了确保该系统得以有效发展和应用,需要进行长期实践,并充分利用相关业务核心条件,对高效电子招投标规划予以采纳,全面落实监管工作,完善相应系统,全面发挥电子招投标的实际应用价值,使建筑工程招投标整体透明性、公平性以及公开性得到有效增强,最终推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更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1]许永新.电子招投标系统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应用[J].居舍,2019,(14):3-5.
招投标建筑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属于事前控制阶段,关系到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和结算阶段造价控制,是整个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文章以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建筑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存在问题的分析,深入探究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策略。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策略
招投标环节是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阶段,承接着项目设计环节与实施环节,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工作内容以及责权关系进行约定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招投标双方最为关心的就是合同价格,而这也是工程项目施工建设成本控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就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来看,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已经较为全面,但在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亟待予以优化。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特点分析
首先,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阶段,参与招投标的各方需要进行利益的博弈。一般来说,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主要的参与者就是找遍单位和投標者。这两者之间既有共同的目标,即在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但同时也存在着非此即彼的对立面,即双方之间的经济效益问题。但通过最终的博弈,能达成一致,实现共赢的目的。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投身到建筑行业当中,导致整个市场出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甚至有的施工企业为了窄招投标环节中标,串通其他潜在投标单位对项目进行围标,或者是串通建设单位的招标人员进行暗箱操作,导致行业发展较为混乱,项目经济利润越来越低,同时“豆腐渣”工程也不是见诸报端。其次,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中,其过程较为复杂,且充满了不确定性。在建筑项目招投标阶段,一般都是采用暗标的方式,投标者根据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最终的报价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招标单位为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同时为了节省开支,需要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的考量,并不一定是最低价格者中标,而是选择最具性价比的投标单位。因此,招投标的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工程造价也充满了不确定性。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
招标方是建筑市场的买方,需要具备规定的条件,签订合同时以甲方呈现。不规范的招标会影响招标结果,使招标阶段造价控制失控。招标单位应具备以下招标条件:(1)招标单位拥有熟悉招标流程、招标技术、法律基础等技术素质的专业人才。(2)招标人员应具有独立编撰招标文件的能力。(3)招标单位应具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专业人才。只要符合上述招标条件,方可进行招标。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由于自身等因素的限制,使建设项目在招投标造价控制阶段容易出现失衡,具体问题如下:1、招标文件编写不规范:招标文件是招标方招标和投标方投标的重要文件依据,投标方可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判断是否投标,招标方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选择合适的投标方。招标文件有利于规范招投标双方的行为,是双方进行合作、签订合同的重要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是根据招标单位的需要编写的,但由于招标单位人员的专业性、严谨性不足,使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不全面、不严谨等漏洞。例如,某招标方的设计要求发生变更,但在招标文件中未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内容,建设项目工程量增减数据也未及时更新,合同中也未注明,导致建筑工程结算阶段造价控制失衡,影响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成本。另外,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项目定义、内涵等解释不清楚也会产生歧义,投标方理解出现偏颇,即使双方最终签订了合同也形同废纸,既浪费时间,又增加造价。2、招标过于形式化:①规避公开招标。目前,许多建筑工程即使招标方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也很少有单位愿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是想方设法采用各种“变通”的规避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方为了规避公开招标,将原本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拆分为不符合条件的分项目,以规避公开招标,如某市酒店工程的玻璃幕墙施工项目,按照招投标要求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开招标的项目比例不到20%;招标单位为了追求小团体利益,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采取私下谈判的方式进行私下交易,以规避公开招标,破坏了招标公平、公正的市场氛围,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招标秩序;招标单位将本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不招标,直接私下发包给相关单位,无法保证工程质量。这些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环境秩序,影响了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准确性。②名义招标,私下已定标。招投标前,招标方已与有关单位就合作事宜进行了沟通,然后,串通招投标代理机构,将事先沟通好的单位列入中标单位名单。这一招标行为流程化、形式化,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策略
(一)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核
作为招投标阶段的重要材料,招标文件是招标单位招标、投标单位投标的重要依据,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事项,如投标须知等。(2)如何评定投标文件,如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3)招标方与投标方签订合同的有关事宜,如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对招标方和投标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招标文件的撰写要严谨。
(二)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最重要的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单位开展投标文件编制主要的依据和参考,同时也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依据,更是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工作的参考。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的问题,相关建设单位需合理编制招标文件,规范文件的形式,完善文件的内容,进一步增强招投标文件编制的质量,从而保障造价控制工作在招投标阶段得以有效开展。在具体编制中,招标文件需涵盖投标须知、评标方法和标准、建筑工程合同条款这个三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在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还要明确建筑工程项目验收的标准和工程结算的方式,此外,还要明确业主与承建单位的相关规范,并明确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等,从而为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合理选择招标形式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开展形式不科学,存在漏洞的问题,相关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筑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招标的形式。一般来说,目前我国企业采用的招标形式主要有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这两种。其中,邀请招标可供选择的投标对象较少,极易发生暗箱操作交易等违法违规事件,且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质量和成果往往与建设单位的预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公开招标则面向社会各界,甚至不是本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参加竞标,这样一来,可供建设单位选择的对象数量较多,可以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丰富技术经验且价格合理、质量有保障的施工企业,从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并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开展造价控制工作,对于企业的造价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建筑单位必须重视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升这一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的水平,确保施工质量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潘明.论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研究[J].建材与装饰,2020(20):149+151.
[2]李瑞修.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造价的控制策略研究[J].建材与装饰,2020(19):133-134.
[3]王健.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J].居舍,2020(19):124-125.
[4]李宏伟.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对策[J].价值工程,2020,39(18):47-48.
[5]董伟.论工程造价在招投标阶段的控制策略[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20(15):33.
招投标建筑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1 建筑企业招投标风险概述
我们所说的风险, 其实就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变动。通常情况下, 风险的存在既有负面影响, 同时也存在有利的一面, 对于不同的个体来说, 影响是不一样。在对风险实际开展分析的时候, 通常都会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 从而确保企业自身的利益不受严重损害。对于招投标工作而言, 一般竞争都非常的激烈, 这导致成本逐渐被压缩。在这种恶性竞争普遍存在的情况下, 如果招投标工作中发生了一些很难控制的风险, 将会对企业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 甚至会导致公司倒闭。所以, 必须要对招投标可能存在的风险开展分析, 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制定出有效的应对举措, 这是很有必要的。
2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潜在的风险隐患
2.1 建设单位与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开展招标的时候, 有很多建设单位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 通常会搞一些虚假招标。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自作主张邀请招标, 这些情况普遍存在。还有一部分地区的监管部门也参与到评标工作中, 这样就导致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很难得到保证。
2.2 代理招投标的行业规则制度不规范
现在大多数招投标工作在进行的时候, 建设单位都会委托相关的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然而大部门招投标代理的机构自身能力有限, 而且工作人员素质非常差, 最终导致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依旧存在。此外, 未能对投标部门的资质等进行严格的审查, 这些因素都将会造成招投标工作中存在严重的风险。
2.3 投标中的暗箱操作
在实际开展招投标工作的时候, 有一部分投标单位为了能够成功的抢标, 会采取故意压价等方式。但是当他们成功的中标之后, 为了能够获得更多利益, 则会在实际施工的时候偷工减料, 尽量用一些质量比较差的材料, 这样一来会对工程质量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还有一部分单位为了能够中标, 会编造一些假数据, 这样就导致招投标公平性大打折扣。
2.4 评标定标工作不科学
评标定标工作对于招投标而言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内容, 因此, 必须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此外还需要有一套标准的体系作为支撑。然而, 现阶段国内还未能制定出统一的评标方法, 导致大多数建设企业都表重视报价, 一般他们都会选择那些报价比较低的企业。评标人员一般都是建设单位安排的, 这也使得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很难得到保证。
3 建筑企业招投标风险的处置措施
3.1 要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
对于招标单位来说, 必须要把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做好, 一般文件需要明确指出编制标书分为商务标与技术标两种。其中技术标需要对单位的近期内承接的项目、财务情况、以及设备等进行详细的介绍。而商务标则需要清楚的给出承包商的报价, 然而由资格预审小组依据文件来进行评分。
3.2 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在实际开展招投标工作的时候, 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此外, 还需要把工作进行的实际情况, 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进行公布和汇报, 不断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力度, 需要对整个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 保证其公平性,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
3.3 风险控制措施
一般情况下, 招投标工作在进行的时候, 会存在着很多潜在的风险, 这就需要加大对风险控制工作的重视。要想把风险控制工作做到位, 需要管理人员能够深入了解这些风险因素, 并更具项目进行的实际情况, 制定出相应的应对举措, 从而能够尽量规避这些风险, 或者使风险出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水平。一般我们都会采取风险回避的方式, 然而对于项目而言, 新项目会导致出现一些新的风险因素, 但是如果对新项目一直采取回避的方式, 必然会导致利润大幅下滑。总体而言, 项目管理人员在采取风险回避这种方式的时候, 需要认真分析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对风险进行控制的过程中, 风险损失控制也是一种比较常用的应对举措, 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那些风险可能会导致的损失, 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 来尽量降低这种损失, 并以此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无论是那种风险控制措施, 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避免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
3.4 风险自留措施
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 风险自留也是一种比较常用的应对举措。通常情况下, 对于那些规模比较大的项目来说, 一般其存在的风险数量也非常多, 而且类型相当复杂, 在实际开展风险控制的时候, 很难对所有的风险实现有效的判别。因此, 对于此类项目, 风险自留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风险控制措施。在实际开展工作的时候, 风险管理人员必须要对非计划性风险自留有一个更加正确的认识, 并通过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可能的侦测到工程存在的风险, 从而有效避免出现决策失误的情况, 最终确保工程顺利的进行。
3.5 风险转移措施
在进行风险控制的时候, 风险转移也是一项非常常见的处置措施。其转移的概念主要是针对于非保险或合同与保险合同两种转移方式。而工程保险的转移方式则是通过保险公司, 当出现意外情况的时候, 利用保险协议的方式, 从而能够获取一些补偿获。这种方式自身具有成本低, 回报高的特点, 因此这种措施得到了非常广泛的运用。
摘要:对于建筑企业而言, 招投标的风险管理将会对其未来的发展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并且还与企业自身竞争力的提升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关系。只有把招投标的风险管理工作做到位, 才能够确保项目能够顺利的进行。这篇文章主要针对招投标存在的风险及处置开展了相关分析。
关键词:建筑企业,招投标,风险,处置措施
参考文献
[1] 尤洋.关于当前形势下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面临的困难及其改进策略的探索[J].科技资讯.2012 (25)
[2] 吴妍.论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突出问题及策略分析[J].现代装饰 (理论) .2012 (12)
招投标建筑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造价管理实践,详细分析介绍了招投标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内在作用和运行实现机理,并阐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对招投标的实质影响,以便合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作用机制;影响;分析
文献标识码:B
1 引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平台,投标人根据企业实力自主投标报价,它包含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及规费、税金。其主要由两大要素构成:工程量清单和计价单价。
在建设工程招标人或委托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报价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化,定价权回归企业,提高招投标透明度及科学性等优点,但该计价模式对许多承包单位和招标单位来说却是一种新的模式,对它缺乏更多的认识和了解,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及在该模式下的招投标过程的过渡时期出现各种问题。
2 招投标内在作用假设条件分析
假设条件1:资源的有限性。由自然、前人或他人所提供的能满足其需要的资源,随着不同需求的增加产生了资源的稀缺性,有限的资源面对无限增长的需求使得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的效率受到关注。工程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个中资源最终都反映到资金这个要素上,而资金在经济发展中是极有限的资源。因此,工程承包方的选择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其主要的目的是对有限的资源使其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由假设条件1可得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作用的机制:选择机制和成本机制。
假设条件2:经济人的假设来源于亚当,斯密的思想,他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来源于经济的诱因,每个人都要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且在自由经济制度中,经济活动的主题是体现人类利己主义本性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环境制度的差异等使经济人在寻求自身最大化利益过程中的行为受到约束,他们只能在特定环境下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工程项目招投标双方其本质就是在经济利益方面具有一定冲突的经济人。招标方通过招标选择合理的低价中标单位,以最小的投资使项目产生最大效益,而对于承包商而言以合理的报价(含应得的利润)取得工程承包达到目标利润同时满足承包合同的要求。
综上所述,招投标作用下的主要机制为:成本机制、选择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
3 招投标作用机制的内在作用过程分析
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的作用机制(成本、选择、激励、约束、风险和信息机制)在机制功能间有的具有相互补充的关系,有的具有互为消长的关系。它们之间没有相互分离,相互并列的关系,而是各种机制针对不同的项目相互作用的过程。现设定承包商参与某工程项目投标、竞标,则招投标作用机制的实现过程如图1所示。
图1中D1,D2,D3,D4表明承包商具有4个不同的竞标方式或报价,招标方可依据不同承包商之间的报价选择合理的承包单位,并与之签订工程合同,确定出投资的额度,这体现了成本机制和选择机制。其中,m为激励机制;S为风险机制;C为约束机制;r为风险概率;t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在信息机制的基础上,招标方提供了一定的激励机制,吸引承包商参与项目的竞标。
在图中D1,D2点处,承包商在投标面临D1和D2的选择,在D2方向上因r,t=0,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而在D1方向上存在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r,t>0),根据风险报酬规律,风险存在就意味着超额报酬存在。那么,承包商在此依据两种方案于r,t情况下的收益考虑选择D1还是D2。
在考虑D1的情况下,若设定D1方向上的收益大于D2方向的收益,承包商选择D1方向。这时,在D1D3点上,承包方进行D1和D3的选择,在D3方向上,因S,c=0,即无风险机制和约束机制,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的风险一旦发生,则会造成较大的损失,若承包商认为对风险应该具有相应的机制,以降低风险产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则会选择D1方向。在D1D4点上,面临D1和D4方向上存在风险机制S(S>0)作为保障而无约束机制的存在,承包商在选择时会尽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即D4,但在招投标过程中,考虑双方的博弈行为,招标方会从不同角度增加其约束性(C>0),这时D4就不会意味着是承包商最好的选择。同样机制的作用过程也可站在招标方角度进行分析,不管从招标方还是从承包商的角度产生作用,都说明了成本、选择、风险、激励、约束、信息机制引导报价行为的过程。若机制不完善或不完整,可能导致招投标工作的的无序与混乱,最终反映到项目总体效益上。
4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招投标作用机制的实现
4.1 成本机制和选择机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于中标单位的确定是合理低价中标,但不得低于成本价。这说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舍弃了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下的以标底作为衡量报价合理与否的标准。但对于承包商报价是否低子成本价则成为评标中的关键,招标方对承包方的选择成为招投标过程中的关键。成本机制是招标与投标的核心。招投标的根本目的是在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下,择优选用最适合招标人意愿的中标人,而招标人的意愿通过招标文件来体现。选择的核心问题是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这就形成了成本机制。招标人希望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投标人希望那个以最低的成本得到较高的利润。成本机制促使招标人控制投资,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投标人加强成本核算,加强施工管理。通过开标、评标、定标,最终选定中标人等一系列过程,就是选择机制。建立什么样的选择机制,是招投标工作的导向问题,决定着招投标工作的成熟与完善。在目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成本机制和选择机制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完善可靠的信息机制基础上。
4.2 信息机制
合理低价的确定,投标方信用程度的高低,投标方编制投标文件所依据的企业定额,这些都依赖于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在任何一种机制下,不可能存在信息完全对称的局面,这时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招投标信息系统”,定期收集、发布有关材料、设备等的价格指数,有利于承包方依据自身企业定额,及时了解市场上关于所用材料、设备等的价格信息,提高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4.3 激励与约束机制
从系统工程的角度把一次招投标活动看作一个系统,择优选定最适合的中标人是系统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约束机制。约束机制是招投标活动顺利实施的保证。约束机制应该设置两类:1)原则性约束。包括不得串通投标:不得骗取中标;投标文件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不得少于三家;评标专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等。原则性约束主要用于选择机制。2)技术性约束。由于无标底,也可能发生投标人之间的恶意低价竞争行为。对不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的定量分析,目前仍是难点问题。既不能鼓励报价高,也不能无原则限制低价,因此,应对低价的幅度做出限定,当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某一幅度时,必须由投标人做出合理解释,这就是低价约束。同样,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低价中标必须交纳低价保证金,也是一种低价约束。技术性约束主要用于成本机制。
5 清单计价对投标报价的影响分析
在清单计价模式下,报价策略也是投标取得合理结果的内在推动因素,因此,必须在分析的基础上准确合理做出具“企业特点”的报价。
5.1 清单项目组价问题分析
5.1.1 报价人员的施工经验和对计价定额的理解。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向投标人提供了清单项目所需要的全部施工过程,这些施工过程就是投标报价时组成综合单价的组价内容。这时,投标人需要准确计算所有施工过程的工程量;正确、合理地执行计价定额(企业定额或参照耗量定额);注意剔除或调整清单中已经提供,但在计价定额中已包括的施工过程,如表1“项目名称”一栏中第5)点。
①混凝土的搅拌一般在混凝土分项定额和灌缝分项定额中都已包括,故可不另列项目计算;②混凝土的场内运输、拌制混凝土材料的后台运输,一般都以一定运输距离包括在分项额同但实际运距不同时可以作增减调整。可见,工程量清单报价,特别是在组成综合单价的过程中,需要造价管理人员不仅有专业的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以及对计价定额的透彻理解。
5.1.2 工程量清单提供有误,要求投标人根据本企业和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单对照设计文件,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包括施工过程描述和工程数量计算与设计文件要求不符)吋,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包括竞争对手及可能采取的投标策略、报价技巧、评标办法和与清单计价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等)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自己的报价策略。
5.2 投标人计价依据的问题分析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所遵循的计价原理仍然按照传统的定额计价规定,即“工程造价=∑(工程数量×相应单价)”,清单计价较之定额计价具有优越性,是这种方法为众多潜在投标人提供了平等竞争的平台,创造了投标人采用企业定额自主报价的机会。
过去我国的施工承包企业在计算工程造价吋,长期依赖国家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或消耗量定额)。事实上,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或消耗量定额)从消耗量水平上看,不可能与某一具体施工承包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完全相符;从生产要素单价水平上看,也不反映企业综合生产经营能力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计价也是不合理的。
合理的工程计价应该使价格具有企业的个性、符合企业的个别成本,使价格体现市场竞争的实际,把市场信息反馈给施工承包企业,有助于施工承包企业知已知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实力。
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能够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把工程所具有的定价权交给了承包方,并通过市场竞争决定工程价格,从而对双方产生真正的激励作用,使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方能讲究投标策略,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6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的作用机制在于招投标过程中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他们共同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发展与完善,推动与国际惯例加速接轨。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因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为机制的产生和发挥作用创造一个合适的空间。而承包商工程“报价权”的回归和“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原则的确立,进一步增加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理性。
招投标建筑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1 建筑经济管理在招投标中的重要性
1.1 对工程投资成本进行合理控制
通常来说, 在对承包商进行选择之时, 采用的方式就是公开招标, 这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需要合理有效的运用建筑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承建单位, 因为承建方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的质量、施工进度以及工程成本等, 并且对施工以及验收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所以说,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 一定要对招投标予以切实的关注。在进行建筑招投标之时, 建筑经济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源要切实利用起来, 除了人力以及物力资源以外, 工程对其他各个领域的人才需求量也是非常大的, 这就使得项目的资金容易出现不必要的流失, 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当前的市场情况来制定一个合理的招标政策, 优先招用综合性人才, 这样能够使工程的整体质量、安全性能以及经济效益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还要有效监管材料以及设备供应商招投标的整个过程, 要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 确保所有参与招投标的供应商均是具备较高的资质, 这样才能使得工程成本得到行之有效的管控, 进而使得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得到切实提升。
1.2 有利于提高投标技术性, 提高中标率
在现阶段, 建筑技术的提高是较为迅速的, 而这也就要将建筑管理的实效性予以提升, 如此方可确保施工企业能够适应市场的竞争。广大施工企业一定要明白,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在对建筑的建设开展招投标工作的时候, 需要现场的管理工作人员拥有良好的个人素质以及招投标方面的工作经验, 这样才能够为企业找到一个合适的招投标项目;此外, 施工部门还需要具备有相关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以及有金融方面工作经验的人才, 这样才会使投标文件更为完善, 企业的中标率也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在开展建筑招投标工作的时候,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认真审阅招标文件资料, 并根据这些文件来制定一套适合此项工程的投标文件。建筑单位要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核, 进而将建筑的具体方案予以确定。投标文件的制定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各方面要求来进行, 工作人员必须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分析探讨, 并根据对施工现场的实地勘测, 对整个建筑工程有一个详细的了解, 对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前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要对工程周边的各方面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 确保对建筑工程的实际状况有清晰的认知, 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这样可使得投标企业的竞争力得到进一步强化。从投标文件当中的商务文件角度来看,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必须要重点关注的, 要将计价清单予以明确。要从施工工艺的角度出发, 确定一定数量的施工方案, 进而依据现实状况来确定工程量清单, 提高相对单价, 固定工程量单价不要变动。
2 加强招投标工作中建筑经济管理的措施
2.1 加强技术与管理创新
在现阶段, 国内的建筑市场呈现出了显著的转变, 尤其是市场需求的变化是很大的, 大型化、复杂化以及多样化成为了发展的主要方向。有很多的域外发达国家的建筑企业开始进入到国内市场之中, 而这些企业拥有者较为雄厚的资本, 技术能力也很强, 管理能力也较为突出, 其在市场中展现出了很大的优势, 这就要求国内企业一定要在技术、管理创新方面予以进一步加强。
2.2 加强企业各种人才的梯度培养
工程企业经营管理、项目管理、金融、财务、合同等方面的人才占企业员工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在工程企业供职的员工都知道, 新员工要有师傅带的道理。做招投标工作的员工更是如此, 因为这其中包含很多技术、艺术和策略。一个建筑企业要想长期稳步立足于变幻复杂的建筑市场, 加强培养员工各方面的素质是必不可少的功课。
2.3 提升相关法律意识
招投标过程中, 招标单位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描述建设目标、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效果等, 中标单位要与招标单位签订标准样式的工程合同, 在合同中明确施工情况、甲乙双方经济责任条款、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这就要求招投标双方都具备相关的法律意识和知识, 依法合规地进行项目的运作, 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规避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杜绝管理的灰色地带。
2.4 提升经营测算水平
传统的工程造价预算方式已经逐渐的被淘汰, 这种方式的应用容易导致资金大幅流失, 当下有很多现代化的预算方式, 这些预算方式能够有效的提高工程的造价预算准确度, 进而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 建筑经济管理工作在招投标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及影响, 为提高建筑单位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需要加强建筑经济管理的理论与技术创新, 加强人才培养, 从而确保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水平提高, 确保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对施工单位工程报价合理、工程质量等方面提供重要保障。
摘要:在当前时期, 国内经济的发展速度是相对较快的, 而这就为建筑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从建筑工程的角度来说, 招投标是整个工程中的关键组成部分, 其对工程质量所产生的影响是相对较大的。因而必须要对现行的招投标制度予以进一步更新, 这样才能使得建筑行业的发展更为有序。
关键词:建筑经济管理,招投标,重要性
参考文献
[1] 常帅.浅谈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6, 33:269-269.
招投标建筑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一直处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并行局面,造成政府采购领域调整对象模糊、政策功能弱化及国有企业监管缺失的困境,进而影响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分析我国两法分立的现实原因及实践困境,认为两法合一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两法合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企业;政策功能
一、 问题的提出及两法分立原因
2018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方案要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健全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2019年10月20日,我国财政部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入GPA谈判的关键时期,而谈判方指出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是加入GPA的前提条件[1]。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紧紧抓住政府采购制度完整性问题展开,落实中央深改委的《深改方案》,助力我国GPA谈判工作。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两法实施条例和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制。事实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问题正是两法并行促成的,而从域外政府采购立法经验来看,政府采购制度也多采用统一立法模式。那么,我国采用分散立法模式的原因是?产生了哪些实践困境从而造成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不完整性?解释清楚这些问题对落实《深改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助力GPA谈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采用分散立法模式有其历史原因,主要是因为20世纪末立法者的实践经验主义倾向。1999年,为规范建筑工程领域工程质量,完善招标投标机制,发改委起草拟定了《招标投标法》。2003年,随着我国加入WTO及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财政部主导的更为全面的《政府采购法》应运而生。此后20余年,发改委、财政部各自围绕两法陆续颁布实施条例及规范性文件,致使两法并行局面延续至今。
二、 两法分立在实践中的困境
1.两法调整对象重叠
从两法条文来看,其调整对象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其调整对象是我国所有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活动,除强制要求采取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行为外,市场主体、政府采购主体自愿采取招标方式的行为也适用该法。而《政府采购法》因立法宗旨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其调整范围较窄。从主体要素看仅限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甚至不包括国有企业;从客体要素看,仅限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总之,两法存在交叉、重叠的调整范围在于采取招投标方式、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行为。
2018年,发改委颁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明确了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二是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金占10%以上的项目或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主导、控制地位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020年,发改委进一步通过770号文(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明确,843号文未列举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上述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两法调整对象重叠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因工程与货物、服务难以区分以及涉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客观标准难以确定等问题,仍存在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投标工程的困境,该现象也进一步导致两法分立背景下,难以确定其究竟应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如(2018)鄂0625行初14号案件中,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发布)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即“关系社会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将原告襄阳晟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盛景佳园”项目认定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从而认定其未采取招標方式而违规。
2.政策功能弱化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该条规定被视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阐释。经上述梳理可以发现:凡强制要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最终均由《招标投标法》予以规制。但《招标投标法》整体立法偏向程序控制。其立法宗旨主要在于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程序,其对确定中标人之后的合同履行及其绩效目标不予考量。因此,《招标投标法》本身作为仅规范意思合意达成程序的法律,其不具有《政府采购法》所具有的支持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特定作用。
从我国政府采购涉及的资金看,2020年政府采购规模为36970.6亿元,采购工程类规模为17492.4亿元,占比高达47.3%。此外,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资金规模占比达到了80.4%。由此可见,多数政府采购工程的项目最终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展开。也即多数政府采购资金在现有两法衔接机制下均以《招标投标法》予以规制,这无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也与《深改方案》中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相悖。
3.国有企业监管缺失
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主要是监督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但在现有两法并行体系下,政府采购法对财政资金使用主体的监督范围并不周延,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超出了现有法律的规定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范围界定主要依靠两个要素:一是主体范围应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资金性质限定在财政资金。前者主体要素的限定将国有企业等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阻隔在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之外,这造成了对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监管缺失的困境,以及非法定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无法可依,也造成国有企业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无法发挥促进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等政策功能的弊端。
综上所述,两法分立造成了两法在调整对象、监管机制等方面法条交叉、重叠的现象,也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这造成立法机关需不断出台补丁式文件对漏洞予以梳理,也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相关从业人员面对两法分立局面需根据补充文件不断予以实践调整,使立法、法律实施成本徒增。因此两法合一势在必行。
三、两法合一是大势所趋
1.国际视野:两法合一具有可行性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均采用单一立法模式。如美国、英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这些国家、地区均将招标投标作为政府采购法的重要章程予以规定。此外,还有部分国家根据政府采购的不同要素颁布数个采购法律,但数个法律均采用统一的政府采购体例,如欧盟、瑞士。单独采用招投标立法的国家很少,主要是埃及和科威特,颁布有《公共招标法》,用以规范政府的招标项目。[2]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埃及颁布了《公共招标法》,从内容上看该法律实际是其域内政府采购法律[3],因此单独以招标投标立法的国家基本只有科威特。由此可见,将政府采购制度置于国际视野中予以观察,政府采购体系的统一是国际发展趋势,经各个国家的实践证明也是有效的。因此,两法合一在国际视野下是大势所趋,其具有可行性。
2.国内视野:改革进入深水区
当前,国内改革各项工作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合一便是政府采购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亟待啃下的硬骨头。在深化改革背景下,两法合一应抓住历史机遇,解决两法衔接及各自逻辑的硬伤。从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来看,其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采购行为中采取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二是市场主体交易活动中采取招标投标的项目。但从立法逻辑看,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阶段,无单独立法的必要;而市场主体自愿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目前也存在逻辑硬伤。
何红锋指出,在非法定招标投标的市场活动中,市场主体有选择是否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权利,但在选择适用该方式后却不存在对具体流程的选择权,这不符合法律逻辑。[4]“是否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是对大权利的选择,而“如何招标投标”属于小权利。招标投标法允许市场主体有选择大权利的自由却不允许其享有选择小权利的自由,这不符合法律逻辑的立法方式,应当予以纠正。
3.国内外经济双循环视角:GPA谈判契机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入GPA、促进国内外经济双循环的关键时期。两法合一是GPA谈判工作的必然要求。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承诺我国要加快加入GPA的进程,这为两法合一的工作展开指明了方向。基于我国两法分立现状与国际趋势不符,又因我国特定国情下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极易造成谈判双方对有关信息的误判,这给GPA谈判工作带来了实际困难。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是加入GPA的前提,而两法合一正是解决政府采购制度完整性的重要举措。此背景下,当前GPA谈判的时间节点也为两法合一提供了重要契机。
四、两法合一的具体展开
1.制定统一的公共采购法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重大改革要确保于法有据。制定统一的公共采购法是公共采购体系构建的基础。前文已述,招标投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交易方式,其本身不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其单独立法是受限于程序控制导向的历史局限性导致的。《深改方案》提出的“建立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是对这一倾向的纠正。因此,制定统一的公共采购法,可在绩效导向的指引下将招标投标作为缔约方式独立成章,并根据采购主体、客体的实际特性分门别类地作出程序性规定。
2.公共采购主体拓展:国有企业纳入
主体是公共采购制度范围界定的重要因素。现有两法并行状况下,招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与政府采购法相比更为宽泛,两法合并后国有企业是否纳入公共采购主体范围问题则无法回避。实践中对该问题已有回应。2019年我国向GPA谈判提交的第七份出价清单中包含了16家国有企业。2020年12月4日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第二条增设了“其他主体”要素,也为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購主体范围打开了通道。笔者认为,公共采购主体范围应纳入国有企业,以加强国内对国有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监管,并强化政策功能的发挥,同时推动国内公共采购制度与GPA、CPTPP的衔接,避免相关谈判中造成对有关信息的误判。
3.公共采购程序设定:淡化强制色彩
公共采购法中对招标投标程序独立成章,关于公共采购的程序规定,根据项目涉及资金规模大小及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法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项目;二是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项目。现有两法规定中将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归入第一类毫无争议,此外还应包括国有企业纳入公共采购主体后的法定招投标项目。问题在于第二类采购项目,其主体在自愿采取招投标方式后,对其如何适用招投标程序规定。前文已述,现有立法方式不符合法律逻辑。笔者认为,该类公共采购项目可参照招投标程序规定,通过赋予其对招投标具体操作上的自主选择权实现法律逻辑的理顺,也赋予该类采购人更多的主体权利。
近年来,我国提出了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理念,GPA的相关谈判对双循环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而两法合一正是回应各方关切、理顺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衔接、促进GPA谈判的重要举措。因此,适逢国内各方改革进入深水区,有关部门应顺应国际政府采购体系的发展趋势,抓住机遇以绩效导向为指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两法合一,以解决当前调整对象重叠、政策功能弱化及国有企业监管缺失等问题,落实《深改方案》的具体要求。
参考文献:
[1]成协中.迈向统一公共采购制度的立法选择(下)[N].中国政府采购报,2020-4-28.
[2]孟晔.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9:31.
[3]何红锋.《招标投标法》的内容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J].中国政府采购,2007(10):60-63.
[4]何红锋.应当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J].中国政府采购,2019(7):20-21.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ccelerating the Integration of Two Laws
WANG Xiao-chen1; YANG Shang-hua2
(1. Tiangong University, Tianjin 430073, China; 2. Tianjin Guangze Enterprise Management
Service Co., Ltd, Tianjin 430073, China)
Key words: Integration of Two Law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endering and Bidding; State-Owned Enterprises; Policy Functions
收稿日期:2021-11-09
作者簡介:王晓晨(1995),男,山东潍坊人,法律(法学)硕士一年级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建筑工程;杨尚桦(1993),男,羌族,四川绵阳人,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政府采购、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