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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铁路运输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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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铁路运输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文章立足房地产企业后“营改增”时代税务管理实务,对增值税纳税遵从常见风险点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从风险防范顶层设计入手,探索行业纳税遵从路径;从组织流程体系完善入手,提升行业纳税遵从质效;从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入手,降低行业纳税遵从成本等具体应对策略,以期能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增值税;纳税遵从; 风险管理

房地产行业自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营改增”以来已有近5年的时间。期间,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几经更迭和不断完善,对消除行业重复征税、降低行业税负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税收政策红利释放效应明显。然而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地税合并的正式启用和“金税三期”征管系统的广泛普及,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收征管环境越来越智能化和信息化,鉴于增值税税制设计的复杂性和监管处罚的严厉性,行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这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纳税遵从风险管理研究相当必要,它不仅是提升行业涉税风险应对能力的重要手段,更是提升行业财务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概述

纳税遵从风险是指税收行政相对人因为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履行法定涉税义务或者未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管理,造成未来损失的可能性[1]。房地产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从上下游产业链来看涉及的行业众多,因其业务经营的特殊性和会计处理模式的繁杂性,历来是税务主管部门税源监管的重点,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营改增”以后,行业面临的税收征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税款计算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税负影响因素显著增多,这一系列的变化给行业发展带来税收政策利好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税务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挑战。基于此,在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企业有必要持续、深入地研究“营改增”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借此构建完善的房地产行业税收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纳税遵从,推动房地产行业向精细化管理轉变,实现行业稳健发展。

二、房地产行业后“营改增”时代,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点分析

后“营改增”时代,随着“金税三期”大数据应用平台在税务主管部门的广泛应用,房地产行业的经营信息和税收信息可以轻而易举被税务机关获取,并借此行业大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识别,预警企业可能存在的纳税遵从风险,让房地产企业主观故意或过失逃避法定纳税履行义务的行为无处遁形。因此,为了归纳总结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主要风险所在,笔者结合工作实务,在充分研读“营改增”配套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依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对房地产开发主要涉税环节进行梳理,将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细化为计税销售额虚假风险、价外费用未合并计税风险、土地计税成本扣除不当风险、特殊业务未作视同销售风险和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风险等五个层面。

(一)计税销售额虚假风险

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与营业税的价内税属性显著不同,应税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本身,所以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合理且正确地确定计税销售额的关键。房地产行业销售实行预售制,这种特殊的销售模式给企业在预售环节隐匿销售收入或者延迟归集销售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具体表现为销售收入不确认或延迟确认。在销售收入不确认上,房地产企业一般通过预收业主按揭购房款挂账短期借款,无产权会所或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售账外循环等方式确认收入;在延迟确认收入上,房地产企业一般通过将预收业主购房款挂账预收账款或罚没客户违约保证金长期挂账的方式,在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不及时结转为销售收入,故意延迟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二)价外费用未合并计税风险

价外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除价款之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具体到房地产销售中,包括认筹金、看房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的一些费用,如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等[2]。对认筹金、看房费等性质的收费,房地产企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该类费用是否归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构成购房款的部分,如果该部分费用的缴纳是基于取得优先选房权且最终会冲减购房总价,则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合并计征增值税,否则不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对诸如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的费用,如果同时满足代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等三个形式要件,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如果房地产企业以自身名义向业主收取且开具房地产企业发票的费用,则归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并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价外费用是否合并计征增值税问题上,房地产企业易陷入政策适用混同的风险,将原本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价外费用选择性少计销售额、少缴纳增值税,进而加大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

(三)土地计税成本扣除不当风险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在实务工作中,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回迁房公租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目的,对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取得的土地缴纳的出让金,会按照一定的优惠政策给予相应比例或额度的返还。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允许扣除的地价款应该是财政票据记载的金额扣减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的差额,因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不在财政票据列示,很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易忽略该因素的影响,少缴纳了税款,可能导致出现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四)特殊业务未作视同销售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标政策具体适用,房地产企业同样存在一些特殊业务情形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一是房地产企业将建成后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非政府单位使用的;二是房地产企业将建成后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单位,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使用的;三是房地产企业集团间或关联方间不属于统借统还部分的拆解资金利息;四是棚改、拆迁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给回迁用户的等同面积房产;五是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职工福利、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等。这五种情况均属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然而在具体实务工作中,房地产企业一般对无偿移交非政府单位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无偿移交政府单位,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不确认收入,对频繁资金往来带来的利息收入未做增值税收入纳税申报项,对“拆一还一”方式补偿的房产做成本冲减处理不确认收入;对“投、分、送”等房产直接将部分减少的产品冲减开发成本。这些不做视同销售处理的特殊业务均隐含较大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

(五)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风险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对增值税税负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在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出于少缴税款的目的故意混淆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将原属于简易计征项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抵扣,或对一般计税项目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做转出,依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造成不该抵扣的进项税额做了抵扣,违反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特殊规定,加剧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

三、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防范应对

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控监管环境正在逐步收紧,过往税控风险聚焦在纳税数据核算和纳税申报上的传统粗放式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常态下的监管环境,这就促使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在风险防范顶层设计、组织流程体系完善、具体业务操作规程等方面采取积极应对策略。

(一)从风险防范顶层设计入手,探索行业纳税遵从路径

增值税纳税遵从是房地产企业后“营改增”时代税务实务管理面临的共性问题,在“金税三期”大数据信息系统广泛应用的大环境下,个别企业的税负在行业整体税负中的偏离度、个别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和及时性等都能被大数据充分稽核比对出来,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控风险越来越显性化。据此,房地产企业管理层一定要树立纳税风险意识和纳税遵从理念,做好增值税纳税遵从顶层设计,以合规经营和严防风险为纳税实务管理总体目标,构建纳税风险评估机制,将纳税遵从和企业品牌声誉紧密联系起来,全面排查业务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的涉税风险点,探索事前风险前置排查、事中风险强化管控、事后风险监督总结的行业纳税遵从管理新路径。

(二)从组织流程体系完善入手,提升行业纳税遵从质效

房地产企业本身业务流程复杂、专业性极强,这就对行业增值税纳税遵从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是应对税控风险的根基,在纳税遵从管理上,房地产企业可以从组织体系和流程体系的架构完善两个方面着手。具体来说,一是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组织架构,组建税控风险管理部门,引进持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厘清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加强技术培训,充分依托人才建设提升纳税遵从技能;二是全面梳理增值税管控流程,积极与税务主管部门对接,洞悉掌握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和最新税收征管政策,确保不因政策理解偏差和操作失误触发纳税风险,强化房地产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开具流程管理和档案留存管理,严格按照“金税三期”要求规范涉稅操作,谨防增值税纳税申报风险,全面提升行业纳税遵从质效。

(三)从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入手,降低行业纳税遵从成本

针对增值税价外税、流转税的属性,按照增值税征纳要求,以有利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业务经营数据分析为标准,重新调整确定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模式,认真剖析后“营改增”时代增值税纳税遵从常见的风险点及其成因,从具体业务入手,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借鉴行业成熟的、可指导性的操作规程,对行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行业经济业务形态一问题一研究、一情况一对策。对重点、难点、疑点等增值税涉税业务,通过借力行业专家外脑和寻求外部中介机构帮助的方式寻求应对策略;对有争议的增值税涉税业务,积极征询税务主管部门的权威行政解释,从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和纳税风险两个维度,切实降低纳税遵从成本。

主要参考文献:

[1]解洪涛.税收征管流程重组、纳税评估与税收流失:基于2004-2013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实证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4).

[2]冯秀娟.“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及防范[J].财会月刊,2016,(25).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张营周.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及防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9).

增值税铁路运输论文范文第2篇

一、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现状

(一)税制设计的非合理性 (1)金融企业承受着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金融机构中的一般贷款业务是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差价征税,应用这种征收方法的还有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和保险业务。此种方法直接导致金融行业用于再生产的耗用品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扣除,较高的税收负担势必会制约金融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2)金融业营业税不可实行出口退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税制规定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此项业务的兴起,为提高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总体盈利水平开辟了新的路径。基于此类业务经营风险大、发展前景良好的特点,各国在政策上都积极扶持其发展,尤其是在税收政策上制定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以离岸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务税收制度比较滞后,在税率和扣除项目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没有,严重制约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二)计税依据的非统一性 内外资金融企业中存在两套税收机制。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外汇转贷业务按差额计税的规定。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样,转贷业务结束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历史,这就为内外资金融企业营造了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但内资金融企业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对于这些税费有豁免权,所以,内资金融企业的税负还是高于外资金融企业。

(三)税收征管的非有序性 税务机关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协作效率不高,从而导致征税成本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在征收管理纳税评估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往往出现内部信息割裂,各管一摊的局面。同时,税务机关信息化体系不健全,在一定城的上使得金融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滞后。税务征管系统从登记、管理、申报、征收到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都实现了工作的电子化,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此外,网络交易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冲击,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使得计税依据难以准确核定,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且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发展,税务部门的征管活动对网络环境的依附性越来越强,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

二、世界范围金融业增值税制经验

(一)不抵扣免税法 目前,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对金融业已全面征收增值税,欧盟2006年指令中金融业免税业务具体规则主要是:信贷和担保的授予、转让和管理;包含存款、活期账户、支付、转账、债务、支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在内的交易,但不包括追债;除收藏品以外,银行作为法定货币的纸币和硬币的货币交易;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交易;特殊投资基金的管理,其中证券的管理和保管被排除在金融业免税政策之外。但同时,欧盟也允许成员国授予本国的金融机构一项权利——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为其金融业务纳税。法国、奥地利、德国、比利时、匈牙利等国家成为了欧盟这一指令的实践者,但这些成员国内,制定的相关政策却有所不同。奥地利仅选择一类金融业务,与其做法最为相近的是匈牙利,因此,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德国、法国和立陶宛对于大多数的金融业务是征税的,尤其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其价值的金融服务,其作为税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利息、管理费、担保佣金以及活期账户收费等。对于金融保险离岸业务,所有国家都实行零税率。

通过分析上述关于欧盟国家金融业增值税制度,可以看出对金融业课税最广泛的表现形式是基本免税但不抵扣进项税额,虽然可以达到征管便利的效果,但侵蚀了作为增值税标志性原则的中性原则,抵扣环节被迫中断,有可能导致税收累积,金融企业会以其他方式转移税负。

(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法 新加坡对金融服务课征商品服务税 ,课征方式以欧盟的不抵扣免税法为基础。为了减轻免税导致的重叠征税效应,新加坡允许金融机构依据“特定法”或者“固定比例进项税抵扣法”抵扣进项税额。运用“特定法”时,对金融机构大部分业务免税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将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区分开来。事实上,运用特定法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购买的金融服务享受零税率。相对于特定法,固定比例抵扣法是指对金融业务免税的同时,可以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因金融机构类型的行业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的模式使金融税收政策更加合理,税务征管更加简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复课税,但抵扣比例的制定无法将影响因素全面考虑进去,从而降低抵扣比例的普遍适用性。

(三)零税率法 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对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法。主要是指在对金融服务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金融机构全部进项税额。零税率法从根本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全部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得金融机构彻底从增值税税负解脱出来,从而使得本国的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但是这种方法不仅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并且一方面金融服务价格不含税而非金融商品价格含税,可能会扭曲两种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易产生替代效应 。

三、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

(一)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采用我国现行17%或13%的税率,那么,金融业流转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加重,这也是金融界对于将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的观点不赞同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控制在13%-17%之间,以使纳税人与国家的利益恩能够够均衡。此外,对与出口有关的新型金融业务可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境外资本,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进而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完善外债管理。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先后在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的相关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被纳入试点范围。因此,本文对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基界定将不考虑融资租赁行业。具体的设想如下,在使金融服务的购销双方与其他应税货物与劳务承担相同的税负、享受相同的各项税收待遇的前提下,遵从我国目前金融业务的分类办法,可对一般贷款业务、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制定不征税的政策,而将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列为应税项目。金融企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包括用于提供应税项目的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购进或者发生应税劳务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等发生的进项税额。目前,归属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则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进项税总额的不同比例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的确定应建立在税务机与相关专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于金融业不同行业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情况都明显不同,这一比例最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同时,还要密切追踪外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做法,在使我国的税收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地位。

(三)金融业增值税管辖权属 在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金融业的增值税税收权利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我国,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在金融业的投资、调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金融行业资金的流动性和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要比其他行业更加突出,从而使得金融业的流转税极易在不同辖区之间转移。为了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应当使其由国税系统征收,以便将全部或大部分税款归属中央,以节省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此外,目前国税系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网监管方面比地税系统更具备管理优势。

此外,应摸清税源,加大监督,对课税源头实施有效的监控。对金融纳税人进行分类别管理,按经营规模、纳税诚信度等方面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从而决定不同的管理形式和方法,配置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全方位监控,尤其是对国家税收贡献大的金融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此外,为适应全球化的金融业网络交易方式,税务部门要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并加强与金融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此类交易的税收征管系统,以维护双方的和谐征纳关系。税务机关更应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建立税务网络信息管理预警机制,以应对网络安的突发问题,逐步形成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导向的科学、高效的现代征管体系。

[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对策研究”(编号:12BJY07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陈少英:《论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法的改革取向》,《政法论丛》2012年第1期。(编辑 园 健)

增值税铁路运输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发展风力发电产业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当今世界实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占据重要位置。但从当前情况看,影响和制约风力发电的因素还很多。现阶段,从税收政策研究角度出发,提出调整优化现行税收政策,推进风电能源产业发展的思路与建议尤为重要。

[关键词]风力发电;产业化发展;税收政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风能是可再生能源,是技术较为成熟、经济可行性较高、被世界公认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发展能源。风力发电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选择,也是世界发展最快的能源产业。目前,风力发电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中增长最快,年增比例达35%。美国、意大利和德国年增长更是高达50%以上。其他各国也在积极开辟市场,已有50多个国家正在积极促进风能事业的发展。我国具有世界级风能资源的独特优势,具有风电商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巨大潜力。尤其是在我国面临化石(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枯竭、水能资源困乏的自然背景下,大力发展风电能源产业更显得重要和迫切,这不仅是从根本上解决能源危机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和长远需要。应当看到,目前困扰我国风力发电的因素还很多,而当务之急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架构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体系,推动风力发电能源产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和最大效益化的方向发展。

一、风电产业发展的广阔前景

风能属可再生能源,具有极高的开发和利用价值。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与实施,使人们消除了对风能投资的风险顾虑,各类投资主体看准了风能开发的广阔前景,纷纷加大对风能开发利用的投入,推动了我国对风电能源的大开发、大利用、大发展。

(一)我国风力资源的分布及特点

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居世界首位。陆地上10m高度风力资源总储量约为32.26亿千瓦,其中可供开发利用的为2.53亿千瓦,约占7.8%;海上风能资源储量远大于陆地风能储量,10m高度可利用的资源超过7亿千瓦,而且距离电力负荷中心很近。海上风力资源是陆地上的3~5倍,若按3倍计算,我国海上风力资源约为15亿千瓦。我国风力资源丰富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北部、西北和东北的草原、戈壁滩以及东部、东南部的沿海地带和岛屿上。

黑龙江风力资源丰富,具有分布范围广、稳定性高、连续性较好的特点,适合建设大型风电场。目前,可利用风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仅次于新疆、内蒙古,排在第三位。主要分布在东部山区及西部嫩江冲积平原。从2005年开始,黑龙江省投资50亿元发展风力发电,三年内全省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5万千瓦。到2010年,黑龙江省风电装机容量将实现50万千瓦,成为中国风力发电大省。目前,全省已建成风力发电场位于伊春、穆棱、富裕等市县。一大批风电场已投入运营或正在紧张施工。哈飞工业有限公司、哈电风能公司等5家大型企业已全面掌握风电装备集成、整机及关键部位的核心技术,形成风电产业的技术优势,为大力发展风电产业奠定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我国风电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近年来,我国把加快对风电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其速度之快,力度之大,现已进入了可再生能源的大国行列,位居世界第五。目前,我国已装备风力发电机1300多台,在22个省(市区)建成了158个风电场,风电装机能量为600万千瓦。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预言,2010年后,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风电市场和风能设备制造中心。

(三)可预期的风电能源开发前景

最近,国家发改委提出到2010年全国建设400万千瓦风电装机容量的目标。由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主导完成的一份报告也指出,2020年,中国风电年发电量将达800亿千瓦时,可满足8000万人的用电需求,同时,每年可减少480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该报告预测,如果上述目标能够实现,到2020年之后,风电将超过核电,成为中国第三大电力来源。到2050年,我国将形成3-5亿千瓦的装机能力,风电将成为第二大主力来源。目前,在整个电力构成中,火电占77.6%,水电占18.4%,核电、风电各占1.5%,其他占1%。尽管火电占主导地位的状况近期难以改变,但由于一次能源带来的环境问题和由于逐年减少将造成能源严重短缺以及能源供应紧张等问题,客观上催生了风电的迅速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大势,居安思危,用战略的眼光,站在未来发展的高度,通过政府干预和制定实施公共政策,吸引广泛的社会投资,加速推进风电发展的历史进程。

二、风电能源产业优势论证分析

近年来,随着中国能源供应的持续紧张和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高度重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风能绿色资源已成为大势所趋和重要课题。虽然风电目前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但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风电技术将会持续进步,日臻成熟,成为建设周期最短、最安全可靠、最有永续发展前景的绿色能源产业。与煤电相比,风电产业有着五大经济优势特征。

(一)清洁型经济

风电生产的过程主要是把自然界的可再生风能转化机械能,再把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的过程。在风电生产的整个过程中,无需任何燃料,不排放任何有害气体,干净清洁无污染,同时减少了对化石燃料或核能的依赖,减少了温室气体和有害污染物的排放。以49.5兆瓦风电场为例,投产后每年可为电网提供电量约10,000万度,与同等规模的燃烧煤电厂相比,每年可减少向大气排放烟尘约520吨,减少温室效应性气体(二氧化碳)约7万吨,减少二氧化硫约610吨,氮氧化物约450吨。可见,大力发展风电能源产业,对于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科学发展的象征和环保理念的最充分体现,也是度量一个地区环保指数的最科学的指标,是人类最为理想的清洁型经济。

(二)节约型经济

与煤电相比,风力发电有其独特的比较优势。一是节约能源。每生产3千度电可以为国家节约标准煤1吨。二是运行成本低。风电机组运行和维护的费用通常相当于总成本的5%。而煤电机组运行和维护的费用通常相当于总成本的7.7%,高出风电2.7%。三是下网电量较低。风力发电只在风力不足供自身用电的情况下才从电网吸收电能。一般来说,风电场的下网电量为发电总量的0.5-7.5%,年均不超过2.5%,而煤电厂每年的厂用电占年发电总量的比例为9.4%,高出风力发电下网电量6.9%。同时,又由于我国能源结构不平衡,西煤东运,并受交通制约,电煤又是劣质煤,势

必造成发电成本增高。而随着风力发电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风力发电机组也将越来越便宜和高效,基础设施的成本也会相对减少。项目开发的成本和风电机组的平均维护成本也会随之降低。正是因为人们对风电产业特有的节约型经济普遍性认识在不断深化,使得风电这种可再生能源,成为当今世界电力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三)永续型经济

风能是世界最有发展潜力的可再生能源,永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以这样说,人们永远不必为风力资源问题而苦恼,而决定性的因素只能是对风能技术开发和利用的程度和水平。实践证明,一座风电场就是一架日夜不停的出钱机器。因此,风电产业是一种世界上任何能源无以伦比的可持续发展的永续型经济产业。与风能资源相比,我国有些资源却是越用越少,最终会匮乏和枯竭,资源型区域的发展就会陷入经济衰退的极度困境之中。在原油资源方面,目前大庆每年新探明的可采储量不足2000万吨。从1998年开始,大庆油田每年以150万吨-200万吨的速度递减,到2020年,将减少到2000万吨。在森林资源方面,目前,伊春林区活立木总蓄积由开发初期的4.28亿立方米,减少到2亿立方米,成熟林蓄积仅剩680万立方米,比开发初期减少98%,扣除保护区、种子林等,实际已无林可采。在煤炭资源方面,黑龙江省境内的鹤岗、鸡西、双鸭山、七台河四个年产量1千万吨级的特大型煤矿,目前已面临煤炭资源枯竭或大量关井的局面。鹤岗矿区煤田剩余可采储量仅为8.8亿吨,只能开采40年。可见,大力发展风电能源,是人们对自然规律的科学认识和科学运用,不仅可以增加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且也会给人们创造友好生存环境。所以,谁认识得早,开发得快,谁就能早收益,早造福于民。

(四)生态型经济

环境保护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有效数据表明,我国单位产值的资源和能源消耗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单位产值的废弃物排放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数倍,污染总量增长率也是总产量增长率的数倍。近年来,全国有70%的土地受酸雨污染。长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濒临遭遇“电荒”、“油荒”、“地荒”,这说明我国以往建立在资源消耗驱动下造成的资源短缺和经济增长已是难以为继,资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不仅使生态恶化,影响人类健康,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的环境压力,而且也给国家能源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风力发电是完全的自然能发电,无气、无味、无毒、无害,是天然的绿色产业,是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可使经济在低资源消耗的基础上获得发展,达到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友好相处及和谐发展。

(五)效益型经济

风电产业集多种效益于一体,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行性较高。有权威数据表明,大于6m/s的风速时间全年3,000小时以上即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能力每增加1倍,成本就下降15%。风电利用不受国内外市场供应、价格因素,甚至自然灾害、气候和战争风险的影响,经济安全度较高。风电环境效益明显。每装机10万千瓦的风电机组每年将减少7万吨煤炭的燃料,减少18万吨二氧化碳、大于1500吨二氧化硫和1.75万吨的灰渣及相应的处理费用。风力发电场又可培育文化资源,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吸引众多旅游客人游景观光。风电产业还可为社会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为财政增加收入,节约外汇。美国的一项研究显示,在相同产能的前提下,风力发电带来的就业机会比煤电多27%,比燃气联合循环发电多66%(NWCC1997)。

但是,我们在看到风电产业巨大经济优势的同时,也要看到风力发电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风电产业发展面临的劣势:一是风力发电本身还存在电量不稳、存储困难等问题,风电并网问题已经成为风电大规模发展的“瓶颈”;二是风电开发的成本较高,前期投入成本偏大,加之风电设备生产的无序和产能的相对过剩,导致投入产出比相对较低,使风电产业发展规模偏小,发展不够健康;三是风电产业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等资源,需要大量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回报率不高,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发展风电产业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风电这一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尽快加以解决。

三、制约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

加快风电产业发展,需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强有力的支撑。应当看到,目前针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已有多项出台,但这种支持并未形成制度体系。就风电产业而言,现行税收政策支持有限,表现得乏力且漏洞较多,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尚有很大差距,一些应具有的环保功能税种和潜力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以致使税收政策在支持风电产业发展上力度很小,在构建税收优惠体系上缺乏科学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政策缺位

一是从参与市场竞争要求上看,风电产业具有市场相对狭小、生产规模较小、初期投资较高等弱势,在目前市场条件下,不能完全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获得更好更快发展,需要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其做强做大。二是从风电价格成本上看,当前风电成本约为煤电的1.5倍,如此高的价格是制约风电产业商业化、规模化发展的最大障碍,甚至还会造成风电产业发展陷入困境。因此,需要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风电产业步入商业化、规模化发展的轨道。三是从科技产业化发展要求上看,风电产业开发利用的一个进程和水平,可以通过税收产业导向激励风电产业在科技领域获得重大发展,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四是从投资需要上看,我国风电产业目前虽有长足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以落后状态和初级发展阶段,这就尤其需要通过出台税收优惠吸引国际国内各类投资主体转入风电产业投资兴业。然而,从以上情况分析看,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恰恰存在着政策单一甚而有明显的缺位问题,需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促进风电产业在更广泛和更高的水平上获得更新更大的发展。

(二)税收政策实用性差

以齐齐哈尔市富裕国华风力发电场为例,该企业于2006年12月动工建场,当年购买国产风电设备总额3.1亿元。2008年8—12月实现增值税446万元。因该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外合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当年即一次退增值税5240万元,该企业又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当年减半征收增值税223万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将风电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改为减半征收部分即征即退。这一政策改变后,对国家整体税收并未产生影响,但对企业来说,却影响较大。原因在于:按新政策,企业经营产生的增值税会被续建时购入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全部抵掉。不论风电项目有多大,固定资产投资约占整个投资的85%左右,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至少需5—6年才能抵扣完。这样,不仅因多次抵扣使企业的净现值减少,而且增

加了贷款利息支出。以建设5万千瓦的风电场为例,预计6年累计多付利息1545万元,度电利润下降0.019元,总投资内含报酬率下降1.43个百分点。还是以富裕县国华风力发电场为例,按原来政策,该企业2008年固定资产投资共计4.6亿元,当年共享受退税和减半征收增值税5463万元。实行新政策后,企业因多年实现的增值税不够抵扣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形成负增值税额。这样,减半增收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说,就形同虚设,非但未给企业带来利益实惠,反而使企业发展产生更大压力。

在所得税方面,国家对原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三减三过渡性优惠政策,对新办风电企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益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文件)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这两项政策对风电企业来说,受益均不大。原因有二:一是风电行业属于前期投入大的行业;二是风电企业投产当年因并网调试及国产风机技术问题,故障相对较多,加之上网电量不稳定,收入不多,折旧和财务费用负担较重,企业在前3年基本处于亏损或获利甚少状态,3年之后才会随财务费用减少及设备的完善利润水平渐趋于正常。所以,上述优惠政策并未给企业带来多大实惠,实用性不强。

(三)税收政策规定不够科学合理

就增值税而言,增值税转型后,风电企业由于前期投入大,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需要很多年才能抵扣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源和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对于齐齐哈尔富裕国华风电这类的外资风电企业,购买目录范围之内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前,增值税退税中央财政负担92.5%,地方财政(增值税减半征收部分)负担7.5%。增值税退改抵后,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这样无疑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而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为支持风电企业发展,在建设初期对风电场土地使用基本实行“零费用”。同时,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对风电企业供水、排水、道路建设和环境等方面也给予较大投入。可以说,地方政府对风电企业的支持是方方面面的,为风电企业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而增值税转型后,虽然国家对风电企业的总体支持不变,但一方面造成企业的财务费用增大;另一方面使地方财政负担加重,地方政府获益较低,势必会挫伤地方政府支持风电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风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这说明,现行税收政策对国家、企业和地方三者利益统筹兼顾不科学、不合理。

就所得税而言,国家给予风电企业的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相对较少,且不平衡。目前,电力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内资和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二是在西部从事交通、电力、水利等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2年,以后减半缴纳3年。这两条都只适用西部地区,而对于中东部电力企业来说,并没有得到国家的特别“照顾”。

(四)税收政策对风电产业导向和杠杆作用发挥不够风电的产业链比较长,涉及的相关领域也很广。在考虑支持风电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其息息相关的电网、发电、气象、技术研发、装备制造等产业也要得到支持发展。主要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科学整合,如对大型风电机组研发、采购给予优惠等,降低风电企业投资成本,支持风电产业发展。从目前税收政策体系看,问题突出表现在仅仅局限于对风电产业一般意义的税收减免,而忽视了对风电产业整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支持,致使税收政策对风电产业的支持大打折扣,没有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和经济杠杆作用。此外,在投资退税、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工具使用方面也缺乏合理配置,体现不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的功能作用。

四、促进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我国循环经济尤其是风电产业发展的新形势,迫切要求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深入改革和整体优化。一方面,要对风电产业在投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实施积极宽松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要对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煤、油、电等产业提出污染防治和税收政策限制目录。基本思路为:以支持风电产业化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税制结构为主线,以兼顾处理好国家、地方和企业利益为宗旨,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对不符合风电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清理、调整,通过发挥税收政策激励功能,推进风电产业在近期内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具体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一)对风电企业自身应实行的税收政策优惠

目前,国家对风力发电生产企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风电生产企业来说,体现得单一乏力,应在以下方面实施优惠。

1.所得税方面

(1)对风力生产电力企业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改为“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积极鼓励风力生产电力企业发展,对风力生产电力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个人投资兴办的风力发电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鼓励个人投资兴业。

2.其它税种方面

对风力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所占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建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征房产税;对为风力发电服务所购置的各种交通工具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此外,还应通过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方式,支持风电产业发展。

(二)与风电企业相关产业应实行的税收优惠

1.对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为鼓励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研发和生产世界领先的高技术含量的风电设备的积极性,应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倾斜。

(1)增值税

对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由国家科技信息产业部制定具体标准)的风电设备企业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可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款按一定比例退还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2)所得税

对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的风电设备企业所得税可比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生产风电设备的企业制定让利销售的价格标准,以使风力发电企业减少生产成本,提高效益,推进风电产业商业化、产业化进程。

2.对成功研发风电电能储备高新技术的项目实行最高税收政策优惠

突破性地研究开发风电电能储备,是弥补风电弱势的最关键的技术性问题,也是使世界性经济跨入循环经济历史性发展的新的技术革命。因此,对能研制风电电能储备的项目可实行免征30—50年的税收优惠。

(三)关于对地方实施的税收政策优惠

鉴于地方政府在当地风电产业发展中给予的极大支持和利益上的牺牲,应由国家在税收收入中拿出一定数额的税收返还给地方政府,适当调整分配利益的格局,以促进地方政府支持风电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推动风电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四)关于限制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电力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

支持风力发电产业发展,必须以强化环保大理念作支撑。要想真正使风力发电产业步入商业化、产业化、效益化轨道,必须通过税收政策对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发电产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政策限制。基于这一认识,国家应制定出台开征环保税、资源利用税、污染税等税收政策限制目录,以充分体现税收政策的激励功能和整体效率。

增值税铁路运输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为了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我国政府不断调整增值税政策。企业财务管理不只是简单的会计和核算,还包括税务工作,增值税改革后财务管理势必会受到纳稅工作的影响。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如何,决定着企业资源能否做到最合理的分配。笔者认为应当让企业认识并且重视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增值税改革后,基于此每个企业都应当对当前增值税改革有准确的认识,对企业自身财务管理有客观认识,然后才能不断优化财务管理工作。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企业;财务管理;策略

近几年,我国税收政策频繁调整,为的是优化产业结构,降低企业税负。2016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政策,不管是对政府来说还是对企业来说,这都是一个重大进步,“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2018年,国务院再次调整增值税征收政策,通过降低原有增值税税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把原来的17%和11%两档增值税税率降低1%;为了刺激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制订了纳税人年收入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把超过500万元或低于500万元作为一般纳税人与中小型企业纳税人标准征收税款;为了体现对研发行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支持,国家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一次性退还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019年4月,再次降低了增值税税率,将原有的16%和10%分别降低了3%和1%,出口退税政策也有所调整。增值税新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明显进展的同时也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了一些挑战。企业为了能够适应增值税新政策,会调整财务管理方式,让企业行为更规范更合法,探究增值税制度对调整财务管理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1 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概述

增值税改革后,消费型增值税的出现,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抵扣变多税负就变少了,企业用来发展生产的资金就变多了,还可以用来更新设备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投资等;资金增多让企业资金安全管理的风险降低了,提高了与其他企业竞争的资本。增值税改革政策中,除了对各行业税率有大调整之外,其中还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公布了纳税人旅客运输服务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允许抵扣销项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客票也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了。增值税改革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低于原有资产价值固定资产的净值被降低使得周转效率变高,促进了企业资金流动速度,使投资获利增加。

2 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

2.1 增加企业财务管理和核算难度

增值税改革后,企业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一些新挑战。特别是转变固定资产中认定方式和会计核算方面,企业如果没有科学合理认定固定资产,那么需要纳税金额不会变少。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科学、合理地认定,必须建立新的财务管理制度,更新账目核算方式,改变核算体系,这就给财务部门工作增加了难度。新政策颁布后,企业需要对提前做好的财务报表或纳税方案重新进行核算和审核,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符合新标准。这就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还给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税务工作的员工带来更大的工作压力。

2.2 加大了发票管理工作量

发票作为一种纳税凭证,在企业财务管理和核算中占据重要位置,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运而生,企业需要管理的发票种类变多了,无疑给财务部门增添了管理难度。如一个地产企业的项目遍布各地,其中有的项目纳税类型属于中小型纳税人,有的项目纳税类型是一般纳税人,所有项目都有专门负责机器和材料的部门,每次采购都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负责采购的人员没有经验的话,很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公司需要对发票进行查验,认证期间对发票传递进行限制,影响了财务管理部门工作。

2.3 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

很多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在增值税改革前的水平是够用的,但是改革后就显得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政策的理解能力差,每到增值税新政策颁布时,财务管理人员对新政的领悟不到位,所以税务工作做得还不够好;还体现在应变能力差,增值税改革后还继续使用传统的工作方式,对政策的执行还不够坚决,把国家出台的政策转化为公司制度的能力差。此外,有些财务管理人员对增值税政策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政策总在变,难以捉摸,其实国家推进增值税改革总体上对企业是有益的。

3 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应对措施

3.1 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和纳税筹划体系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只有得到政策保障才可以有序开展,企业应当加强对增值税政策的学习、研究,为丰富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体系做准备。企业发展战略中纳税筹划占据重要位置,纳税筹划方案不仅影响企业短期利益,而且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从短期看,企业制订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纳税额,增加企业资金流动,为企业其他工作奠定好的基础;长期来看,企业每个纳税方案的执行都在为企业形成自己的纳税筹划体系做铺垫,一个成熟的纳税筹划体系会推动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对企业的未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体系构建过程中,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其他成功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运用科学的方法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的财务管理体系,并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纳税筹划体系。

3.2 探索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尤其要对企业纳税工作加强管理,避免纳税风险。作为企业,可以探索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监督部门、机构或者配置专门的人员进行财务管理监督,依照科学的制度加强对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加强稽查与复核力度,及时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纠正错误、弥补不足,降低损失,保障企业平稳运行。

3.3 引进、培养财务管理人才

企业应当投入人力、财力致力于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以及综合素质。其一,企业要培养员工对政策法规的理解能力,对政策有了理解能力,不管国家在多短时间内改变政策,都不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转;其二,引进高素质财税人才,相信通过他们的筹划,企业利润一定会有所提高;其三,要提升财务工作人员随机应变的能力,力争在国家颁布新政策之后,根据原有的税收政策对比新政,用最短的时间理解新政策,并且应用到企业税务工作中。

3.4 结合增值税新政制定发票管理新办法

财务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发票类型、有效时间等特点进行分类,在保管发票时特别注意将补办复杂困难的发票放到最安全的位置,有可能的话备份重要发票,以防发票意外丢失,要及时交给税务机关处理。在传递、使用增值税发票时一定要看到它的重要性,千万不能大意。对于未取得专用发票的企业,抵扣程序如下: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以滴滴打车开出的发票为例,滴滴的出租车电子发票最后税额如果是53.59元,可以直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票面税额53.59元进行抵扣。

4 结语

综上所述,增值税改革后,企业管理者应当根据新政策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做出相应调整,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企业要抓住增值税改革为企业带来的机遇,调整经营范围再加上企业财务科学筹划,依法纳税、合理避税,降低税负,提高效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推动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智瑜,周桅佑.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分析[J].商,2016(15).

[2]刘海英.浅析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税负的影响变化[J].纳税, 2018,12(24):41.

[3]王晓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9(6):21.

增值税铁路运输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取得、处置等业务,其不仅涉及增值税额的正确计算,同时也涉及对固定资产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文章根据相关会计核算、税收政策,分别通过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使用对象,从固定资产取得时、改变用途、后续支出及报废、毁损等重要事项的会计核算处理工作入手,结合实例对不同业务类型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分析探讨,以便财務人员能更简便、准确地核算相关业务。

关键词: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核算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涉及的业务范围广、种类多等特点,增加了固定资产增值税核算的复杂性。为能更简便、准确核算固定资产增值税,本文拟通过固定资产的使用对象进行会计核算探讨。(本文中固定资产主要是指有形动产)

一、一般纳税人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处理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主要应用在生产商品或经营管理(含出租)、非应税项目(如不动产)、免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等方面。

(一)取得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固定资产取得主要是通过外购、自制、投资投入、非货币性交换换入、债务重组、企业合并、融资租赁等方式。以下根据不同使用对象对其取得固定资产时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进行解析。

企业为用于生产经营取得不需进行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税法规定可抵扣增值税票据(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进行核算,分录: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实收资本、原材料等

取得需进行安装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在取得时应将符合税法规定可抵扣增值税额计入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在安装中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等,直接计入在建工程,待安装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其分录如下:

取得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实收资本、原材料等

发生安装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

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用于非应税项目、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企业的固定资产通过自制方式取得,自制材料若为直接外购的,所取得票据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直接计入材料成本,领用原材料时,将所领用原材料账面价乘以适用税率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自行建造职工宿舍一幢,购进中央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款。建造中领用生产材料—A型号钢材,其账面金额3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在建工程—职工宿舍362700

贷:工程物资11700

 原材料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0

企业除自制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外,其他方式取得的,则将取得时票据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直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实收资本、存货等

(二)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核算

1. 原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如不动产)、免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操作为在改变用途时按固定资产净值与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视迷鲋邓八奥省K扑愕牟坏玫挚鄣慕钏岸钭魑潭ㄗ什壑档脑黾酉罱谢峒坪怂恪?

例:某企业将一台生产用的发电机,原价48000元,已提折旧15960元。现改用为职工宿舍供暖发电(适用增值税税率17%),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8000-15960)×17%=5446.80,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发电机  5446.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446.80

2. 原用于非应税项目(如不动产等)、免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的,改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按税法规定原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增值税不作调整。

3. 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针对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取得票据为普通发票或当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出售时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售价÷(1+3%)×2%。

(2)用于生产商品或经营管理、出租的固定资产,除上述(1)情况外,企业在出售时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例:某企业将已使用过2年的生产设备A、B、C进行出售,售价分别为2000元、3000元、2500元。A设备于2008年12月31日购进,购进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为5000元。B设备于2009年1月10日购进,购进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为5000元。C设备于2009年1月10日购进,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4500元。则企业出售时增值税相关计算如下:

A设备应纳税额:2000÷(1+3%)×2%=38.83元

B设备应纳税额:3000÷(1+3%)×2%=58.25元

C设备销项税额:2500÷(1+17%)×17%=363.25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2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7.08

固定资产清理 7039.67

用于非应税项目、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免稅项目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时的处理,也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具体处理方法同上(1),会计处理如上例中设备B。

4. 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分配给投资者的固定资产

企业在取得时将符合税法规定票据上注明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进行核算,在发生对外投、无偿赠送、分配给投资者时,视同销售,按处置时合理作价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于无法确定作价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具体会计核算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应付股利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某企业从一合作单位购进一台生产用设备,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购入时公司暂未作出此设备具体用途。后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将此生产设备用于对A公司进行投资,投资评估价为1200000元。

企业会计核算应如下:

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170000元

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300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79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0元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及报废、毁损的增值税处理

1.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分为修理及更新改造支出。修理支出为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维护等支出,其涉及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为用于生产商品或经营管理、出租的,则根据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上注明增值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中核算;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将进项税额计入其成本、费用。

在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中,更新替换的新资产在购入时按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方法处理,用于生产商品或经营管理、出租,符合规定的,其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可进行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将进项税额计入其成本、费用。替换的旧资产在处置时,除报废、毁损之外进行出售的,出售的处理根据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方法进行核算。

2.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会计核算

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出现正常报废、毁损时,其不作增值税相关业务处理。

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出现非正常(如管理不到位等)报废、毁损的,如取得时已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固定资产,则发生报废、毁损时按其净值与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转出税额;如取得时因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无需进行增值税业务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对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因此增值税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小规模纳税人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直接将所取得固定资产票据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直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后续业务中对其增值税不作其他处理,但在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作销售处理,具体处理的增值税计算公式:销售额/(1+3%)×2%。

例:某小规模纳税企业,将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A出售,取得销售额为4000元。销售A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为:4000/(1+3%)×2%=77.67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4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3922.33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7.67元

参考文献:

王琦.处置固定资产时相关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2(04).

(作者单位:南京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增值税铁路运输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油气税收作为国家调节油气工业的重要经济杠杆,对石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文章针对我国石油企业的增值税改革的情况进行了分析。首先回顾了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重组后增值税的演变,然后通过建立简单的模型来分析说明增值税改革对于石油企业的影响,而后具体阐述了增值税改革对于石油企业的管道运输、石油销售、石油加工等方面的影响。最后得出了改革的结论与启示,即增值税改革对于中国石油企业的影响总体上是有利的,石油企业应加强纳税筹划并积极争取国家或地方的补贴或优惠政策。

[关键词]石油企业;石油增值税;改革

一、研究背景

1994年我国进行的工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这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税制改革后,对石油产品开始全部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税基的扩大和税率的提高,其税额占陆上石油企业全部税额的50%以上,增值税已成为石油企业税收体系中主体税种。针对于石油行业,我国选择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却存在着一些理论和现实问题: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的确定、跨省区油气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油气田企业因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负大幅增长等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油气田企业税负过重,直接影响到石油工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石油企业增值税改革势在必行。

二、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整体重组后石油增值税的演变

(一)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重组对增值税的影响

按照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进行了整体重组改制,将核心业务分离出来,设立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进行融资。但整体重组改制,使得中油集团原有的增值税的运行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整体重组分成两个独立的法人,原有的全生产过程出现断裂,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随之断裂

原油和天然气由地下自然资源转变为可供销售、流通和使用的商品,要经过资源勘查、地质勘探、油气田开发、采注、集输等一系列环节,因此,油气生产包括了从勘查到采出的全过程。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及地面配套工程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均属于油气生产过程中的勘探开发劳务。根据油气生产的特点,除了国家下发的规定外。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勘探开发劳务不交纳营业税。各地税务机关也结合油气生产特点,确定了具体的增值税征管办法,即在油气田生产、建设过程中购进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所取得的进项税,均允许在计算油气产品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中油集团重组改制后,油气田的采油采气生产单位与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生产单位分开设立,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原内部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勘探开发劳务转变为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的劳务。按我国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划入股份公司的油气开采环节作为产品生产适用增值税,而留在原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服务作业则适用营业税,必须就其收入全额交纳3%营业税,且其进项税不能抵扣。这样,企业必须就油气生产的一部分交纳营业税,且在计算油气产品增值额时,只有采油采气环节消耗的少量材料的进项税得以抵扣,而勘探、开发环节消耗的大量物资的进项税都不能抵扣。

2.增值税抵扣链条被割裂,油气田企业的税负大幅度增加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营业税、增值税等条例规定,重组后成立的股份公司的油气开采环节作为产品生产适用增值税,因抵扣范围过窄,经测算每年将增加增值税45亿元左右。重组前,多数生产环节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发生的进项税约45.4亿元都可以抵扣。重组后,以上生产环节转变为营业税纳税主体,发生的进项税都不能抵扣,从而多交增值税。留在原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服务作业交纳营业税,约增加营业税15亿元左右。正是因为整体重组,使得中油集团每年多缴纳税款多达60亿元,形成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二)石油增值税的调整

中油集团整体重组上市出现的税负急剧增加,企业发展出现困境。但油气田企业经过不懈努力,在国务院有关“维持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指导下,与有关各方协调,使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石油增值税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1.油气田企业内部生产性劳务不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为使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重组后平稳运行,石油企业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经营实际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32号文件)。32号文件第六条明确“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体现了油气的生产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为保持这一连续性,支持整体重组上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195号文件第一条中则明确规定“存续公司经过持续性重组、改制后不论是控股还是参股仍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办法征税”,从而延续了石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使税负重组前后大体保持不变。

2.异地生产性劳务的征管规定

32号文件第十条中的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物探局,其业务的大部分都是在外地提供工程技术服务,范围广、流动性大,且主要是前期勘探作业,大部分勘探设备由局统一购进,劳务发生地几乎无材料购进的进项税发生,如果按上述办法,可能造成机构所在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而劳务发生地多缴增值税的情况。

针对以上的问题,国家专门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解决了油气田企业异地劳务纳税的问题,明确了油气田企业为外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其它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时,在当地税务机关登记或注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未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子公司,但确实提供生产性劳务时,可按发生地6%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3.调整后的石油增值税具体抵扣范围

根据32号文件第七条和附件二对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与第八条和附件一对生产性劳务的规定。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购进固定资产。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至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2号文件具体明确了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纳范围。

三、增值税改革对石油企业影响的理论模型分析

从上述模型可得出:

①石油企业固定资产净减少量增大而企业实际税率自动降低,事实上这是从税收角度鼓励减少石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削减产能建设。但石油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民族兴亡,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一直是国家大力扶持的基础产业之一,国家千方百计鼓励加大石油工业的勘探开发、产能建设等,但是实行对石油企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却从税收机制上限制投资,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背,现行的国家生产型增值税对石油行业起逆向调节作用。

②企业应缴税收收入随固定资产的净减少量增大而减少,这点也违背了税收原则。

从以上分析可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将极大地抑制石油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增值税改革对石油企业的实际影响

(一)增值税改革对油气管道运输领域的影响

2015年,我国的油气管线总长度将达到15万千米左右,而增值税改革势必将会给石油企业的管道运输带来巨大影响。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税率从3%骤然升高到11%。虽然从表面来看,管道运输领域将会承担由税率升高所带来的巨大的成本增长压力,但是相应的税收政策也会大幅消减这种影响。作为增值税本身来讲,超过3%的部分可以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加之根据财务部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以增值税改革对油气管道运输方面的税负并不会有显著增加,甚至还有可能减少。

(二)增值税改革对石油销售领域的影响

博思数据发布的《2014-2019年中国加油站市场深度调研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加油站9.7万座左右,可谓数量庞大,而增值税改革对于油品销售方面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加油站客户群体中的物流业、运输业等涉及增值税改革的行业,购油必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做进项抵扣。目前,多数加油站的加油卡已进行全国联网,可以实现一地开卡,全国加油,统一开票的方式,从而解决了交通运输业无法顺利取得燃油增值税专用票的实际问题。同时,石油销售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值税改革这一优势,利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加大对加油站的营销力度,进而提升企业的销售额。

(三)增值税改革对石油加工领域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对于石油加工领域也产生了一定的利好影响。在原先的税收制度中,石油加工企业一直承担着较为沉重的税负。不仅在进行原材料采购的过程中承担着供应商的增值税,同时还要承担着自身所产生的营业税,这种重复纳税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石油加工领域的发展。而增值税改革给石油加工领域带来的直接效应就是税负的减少。它可以让石油加工企业用一部分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来冲抵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另一方面,增值税改革也减轻了会计工作人员的负担,使他们不用再绞尽脑汁对各应税项进行审核,判断其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五、结论和启示

通过理论模型和实际应用效果对增值税改革在石油企业中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得到了以下结论和启示:

第一,增值税改革对于石油企业的影响总体上是积极正面的,是有利的。石油企业不再缴纳营业税,而且物资允许抵扣进项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完整,将减少集团公司税收负担,增加利润,总体上是有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增值税改革实现了税收体制的统一、合理、规范,是大势所趋。石油企业应把增值税改革当成管理提升的契机,重点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联网,强化科学管理,让各项关联操作更加规范,适应税费改革并进行相应管理提升。

第二,增值税改革可以促使石油企业的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的提升。增值税改革要求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按照不同的业务分类,分别按不同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不能将不同业务取得的进项发票混在一起,从而影响抵扣,带来税收风险。而且要引导报销人员在与外单位往来业务发生时进行一般纳税人确认,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税,降低企业税负。

第三,在增值税改革后,石油企业应加强纳税筹划工作。改革后,核算方法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石油企业的税务成本和盈利空间。对此,石油企业应进一步重视不同税收政策下的税务成本的改变。并以相关的税法政策为研究依据,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对涉税项目进行统筹规划,甚至可以聘请税务规划师进行专业的税收统筹规划,以进一步控制税务成本。

第四,石油企业应尽力争取财政补贴。如同前面提到过的国家对于油气管道运输方面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实际上就属于一种国家补贴,这种补贴能够有效地降低石油企业因为增值税改革所导致的成本上升,对于行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所以,石油企业应尽力争取国家和地方的补贴和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责任编辑:梁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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