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系统维护服务合同(精选10篇)
软件系统维护服务合同 第1篇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鸿运星餐饮管理软件维护技术服务(简称:项目)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术语定义
“鸿运星软件”,是指由甲方拥有的处于运营状态的餐饮电脑管理软件。
第二条 维护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维护服务内容
1. 鸿运星软件日常运行维护。包括系统操作指导、因系统缺陷导致的各种BUG的修复、因误操作导致的数据错误维护等等;
2. 鸿运星软件突发事件的诊断、排除;
3. 因业务发展需要或需求变动引发对鸿运星软件的新增、完善软件功能且工作量小于(含)2人日的开发工作;
4、咨询服务。帮助解答甲方提出的鸿运星软件相关的各种业务和技术问题,包括技术咨询、指导和信息提供等。
5、数据库数据清理。定期清理运维过程中所生成的生产数据库中的临时表,从应用系统角度来优化数据库,如建立并优化索引、优化存储过程、数据库表拆分等,提高应用系统运行速度。对于数据库参数方面的优化工作,可提出建议和要求,并辅助数据库厂商或运维上进行数据库性能优化。
6、运维总结
乙方应定期撰写运维总结报告,总结回顾本期各项运维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描述和分析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并给出整改方案。超出上述维护服务内容的部分,维护形式及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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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系统维护服务合同 第2篇
受托人(乙方): 佛山市一软科技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鸿运星餐饮管理软件维护技术服务(简称:项目)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术语定义
“鸿运星软件”,是指由甲方拥有的处于运营状态的餐饮电脑管理软件。
第二条 维护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维护服务内容
1. 鸿运星软件日常运行维护。
包括系统操作指导、因系统缺陷导致的各种BUG的修复、因误操作导致的数据错误维护等等;
2. 鸿运星软件突发事件的诊断、排除;
3. 因业务发展需要或需求变动引发对鸿运星软件的新增、完善软件功能且工作量小于(含)2人日的开发工作;
4、咨询服务。
帮助解答甲方提出的鸿运星软件相关的各种业务和技术问题,包括技术咨询、指导和信息提供等。
5、数据库数据清理。
定期清理运维过程中所生成的生产数据库中的临时表,从应用系统角度来优化数据库,如建立并优化索引、优化存储过程、数据库表拆分等,提高应用系统运行速度。
对于数据库参数方面的优化工作,可提出建议和要求,并辅助数据库厂商或运维上进行数据库性能优化。
6、运维总结
乙方应定期撰写运维总结报告,总结回顾本期各项运维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描述和分析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并给出整改方案。
超出上述维护服务内容的部分,维护形式及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二) 维护形式 维护分为被动式和主动式两种形式:
1. 被动式服务包括:
(1)现场技术服务方式,指因应用软件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导致业务中止时,乙方派技术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与甲方技术、业务人员一起对故障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对故障进行处理和排除;
(2)远程维护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远程访问等方式进行系统故障的处理、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工作。
2. 主动式服务包括:
(1)按月巡检:乙方按季到现场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优化系统,同时做好各类系统运行情况的记录。
对可能出现的故障提出解决预案及系统功能改进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现场指导。
另外,乙方还可根据需要,在现场对甲方的技术、业务人员进行系统运行管理、日常维护、使用操作及开发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2)主动服务:乙方定期将行业内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思路和新的业务模式以报告的形式推荐给甲方。
另外,对中心现行业务模式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
1.对于任何运行维护任务,乙方服务人员需严格填写维护记录单,并由甲方签字认可。
2. 乙方应保证指派经验丰富的运维工程师来具体承担的维护服务工作。
服务人员应保证相对固定,如有变动,乙方须至少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运维人员在现场运维,如需加班,要得到甲方的签字确认。
3. 乙方为甲方提供电话技术支持服务要求7天×24小时。
4. 运维响应:工作时间运维响应时间应在2小时以内,非工作时间运维响应时间应在4小时以内;
如果需到现场进行服务,乙方应在接到运维请求后的12个小时以内赶到用户现场。
第三条 维护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应明确提出鸿运星餐饮管理软件维护的需求,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
2. 与乙方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对相关单位进行调研及进行详细的需求分析,向乙方提供所需各类文档及条件,对乙方的维护成果及时接受并验收;
3. 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政策支持;
4. 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二) 乙方责任
1. 根据甲方需求制定系统维护的技术方案,并提交甲方审定;
2. 根据甲方确认的维护方案实施系统的维护与开发;
3. 及时、有效地完成系统维护工作。
4.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工作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开发。
第五条 维护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一) 本合同维护费用总计人民币大写金额捌仟元整(小写:¥8,000.00)。
(二) 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按每季给乙方25%的维护费,即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00),此价格不含税票,开发票加收8%;
第六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一) 甲方应告知乙方其提供给乙方的各类信息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及其密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承担的该维护部分包括的所有内容,并负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秘密文件不得丢失,不得自行复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任何处,本合同届满后十日内应将前述技术资料、秘密文件全部归还甲方。
第七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维护中功能调整开发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未经甲方许可,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前述技术成果,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使用除外。
第八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一) 乙方必须保证维护完成的系统符合甲方要求,并正常运行。
(二) 甲方在乙方维护完成后5日内,对系统进行验收,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验报告。
如果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未出具验收报告,视为系统通过终验,维护工作结束。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维护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为每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1‰)计算,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5%)。
(二)甲方如没有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维护费用,每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为每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1‰)计算,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5%)。
(三)任何一方逾期履行,违约金达到上述最高额,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5%)后,守约方可提出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违约方。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一)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其它
(一)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日期的,以后签字盖章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甲方:佛山市金粤名轩休闲会所有限公司 乙方:佛山市一软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电信服务合同与格式条款 第3篇
一、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对于电信服务而言,格式条款若要订入电信服务合同,电信企业必须主动对格式条款的存在及其内容履行提示义务,否则格式条款将不能进入合同,无法对客户产生约束力。电信企业对格式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提示的对象。首先,电信企业履行提示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信企业免除或者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条款(如规定用户在使用宽带业务时发生障碍,电信企业仅依照规定减免当月费用而不承担其他损失的条款)。电信企业订约前或订约时,有义务将其准备以格式条款订入电信服务合同的事实以及该条款的内容告知客户。尽管客户对电信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毫无协商变更的可能性,但这并不等于说客户对这些条款的了解就毫无意义。因为从法律上说,客户在全部了解并权衡这些条款之后,仍然享有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决定权。而在当今通信服务多元化的社会条件下,客户事实上还往往有机会选择其他缔约途径,如选择其他电信企业或其他通信服务种类,这与水、电、气等供应合同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格式条款的缔结,特别就电信服务合同而言,当事人无可奈何地接受与其根本就不了解这些条款的存在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在电信企业根本就没有将格式条款的存在于缔约前告知用户的情况下,这些条款将因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而不能进入合同。其次,提示的对象应包括援引自推荐性标准以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条款,如电信服务的行业标准以及电信企业的业务规程。推荐性标准以及内部业务规程与法律规范不同,对客户没有天然的法律强制约束力。其对客户构成约束的前提是经由电信企业履行提示义务征得客户同意,从而以格式条款形式构成合同内容。
第二,提示的时间。提示应在电信服务合同成立之前,最迟应于合同缔结之时履行。格式条款在合同成立后的单方补入是不被允许的,否则将造成消费者权益被任意侵犯或剥夺。若电信服务合同成立之后,电信企业才将其印制的载有格式条款的发票、收据等交付客户,则该凭证上的格式条款将不构成合同内容。值得一提的是,电信服务合同履行具有长期性特点,新业务的出现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往往需要对最初签订的合同进行补充完善,如一概否认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补入,将会造成用户不满和电信企业服务成本的不合理加大,并最终损害用户权益。因此,对电信服务合同而言,应允许某些格式条款在特定条件下的补入。
第三,提示的方式。提示义务应以“个别提示”为原则,“公开张贴告示”为例外。逐一口头告知或请客户在载有格式条款的单式上签字认可,即为“个别提示”。在客户签字的情况下,即使其并未实际阅读,该条款也因经其同意而对其产生拘束力。由于电信服务面向公众,在个别提示存在较大困难时可以采取“公开张贴告示”的方式,如借助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刊载、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粘贴告示或滚动播放电子屏幕等。
第四,提示的程度。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通俗易懂、明晰无误。在“书面印出”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使用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如黑体、加粗字体),必要时使用红色手指图标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也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此免责条款。若提示程度不够,将仍有可能被判定为“未尽提示义务”。
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电信企业对格式条款还可能需要承担说明义务。在用户对格式条款提出解释要求时,电信企业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其内容包括该条款的含义及该条款的存在对用户带来的风险可能与大小。电信企业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亦不能订入电信服务合同。
三、格式条款的公平拟约义务
格式条款成为电信服务合同组成部分后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电信企业在拟订格式条款内容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设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负担合理。电信企业不得免除自身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得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的免责条款,亦不得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如电信企业不得以格式条款将其人为阻断通信对客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定为退还通信费用。电信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将认定相关格式条款无效,即对客户不发生法律效力。
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分析 第4篇
关键词 经营性 高速公路 通行服务合同
从1988年10月,我国大陆首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我国的高速公路事业就进入了迅猛发展的阶段,并逐步走到了世界的前列。目前,我國高速公路通行里程约达7.4万公里,居世界第二。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迅速增加,实践中高速公路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高速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是否存在民事合同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又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纠纷的妥善处理意义重大。
一、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及职能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实践中,高速公路管理局是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高速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承担项目法人和投资主体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的投融资工作,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通行费征收、服务设施管理、科技研发以及智能交通建设,保护路产路权等工作。
二、高速公路通行者与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能具有多重性,其与通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具有多样性。当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作为路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通行者必须履行路政管理方面的义务,双方之间形成行政管理关系;当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通行者负有交费义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有收费的权利,双方形成的关系便是公路服务合同关系或者行政征收关系。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这表明,对高速公路按不同性质进行区分,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种。政府还贷型高速公路收取的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不存在营利行为,通行者缴费是使用高速公路应尽的义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管理瑕疵承担的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经营性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是一种经营行为,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形成通行服务合同关系,管理出现瑕疵或者造成使用者损失的时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三、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特点及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本文着重分析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通行服务合同关系。它是一种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当驾驶员缴费进入经营性高速公路行驶,就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形成了通行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是一种全封闭、全立交、专供汽车行驶并具有相应服务设施的现代化公路,对所有符合通行标准的机动车辆开放,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与一般的服务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
(一)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具有公共事业性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社会生活效率的提高,为居民的出行带来的方便;同时,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受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上具有独占性的地位。
(二)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是格式合同。
通行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确定性,收费标准、服务方式等合同内容均是按照政府定价或适用相关行业标准。因此,这种格式合同一方面能使交易便利、快捷,但同时具有不完全平等、自愿的缺陷。
(三)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是事实合同
服务的接受者具有开放性,往往是车辆缴费并驶入高速公路,合同就开始履行,并未形成书面的规范的合同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双方一般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1.机动车驾驶人权利义务
机动车驾驶人有权以支付通行费为代价获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供通行及附属设施服务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包括:①支付通行费;②取得驾驶资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安全驾驶;③保证车辆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要求的安全性标准。
2.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取通行费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服务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包括:①确保道路安全通畅,保证机动车能够高速通行;②提供高速公路相关附属设施,例如:排水、通讯、供电、供水、照明等;③信息提供义务,包括路况、天气和服务设施变化的相关情况;④对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事故及人身和财产损害,有义务提供及时的援助。
四、结语
目前,我国与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权责不明,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利。针对目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的现象,高速公路管理者越来越多的成为被告,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如纠纷一旦发生,通行者不加以区分都以通行服务合同关系来起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势必造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于高风险状态。虽说“谁享受利益即谁承担责任”,但我们还应当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职责决定,它与通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因私权而发生的,很多时候是因受委托而发生的具有公法管理性质的事务,也即经营性与行政管理性相结合。如前所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因此,纠纷发生时应当首先对双方法律关系进行明确,寻求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陈丹,刘贤君,刘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否提供加油站服务[J].人民司法,2011,(20):089-092
[2]罗幸存.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J].中国公路,2011,(19):78-81
软件系统维护服务合同 (示本) 第5篇
受托人: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软件系统进行专项运行维护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合同标的和合同价格
服务项目
收费金额
备注
应用系统及平台运行维护
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
2.服务方式:帮助中心支持、现场维护、培训、__________等__________种方式。
现场服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小时外应用系统应急服务热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具体服务内容
序号
服务内容
分项列表
1应用系统及平台运行维护
相关业务系统以及辅助软件提供日常维护。
相关运行平台的日常维护
其他临时性维护工作的日常维护
24.付款方式与条件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服务费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即__________万元;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即__________万元;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质量保证
乙方负责对软件系统进行专项运行维护服务,具体服务实施前,乙方应提交详细的项目工作计划表、项目工作进度表报甲方确认。乙方提供全天候维护服务,在接到甲方维护服务通知后,必须在________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咨询、现场维护等服务。乙方要及时填写维护报告(包括维护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服务期内乙方有责任每周不少于一次对软件系统运行作检查维护。
6.知识产权
在软件系统维护期间,因乙方提供的维护服务导致甲方受到有关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7.违约责任
7.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在工作计划或工作进度规定期限内完成服务,乙方应承担服务费总额________%/日违约金。
7.2由于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约付款,延期超过________日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每天________%/日的滞纳金。
8.合同的解除
因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合同要求(不可抗力除外),在甲方发出催办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日内,乙方仍未能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其他约定
9.1本服务合同未尽事宜的处理,由双方协商,并以补充协议或会议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同意后,方能生效。双方在更换全权代表时,须在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9.2在执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均需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服务中不属于纠纷范围的义务。
10.协议生效
10.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字生效。
10.2本合同用中文制成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及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附件中的条款与协议条款的相关内容相冲突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10.4所有关于本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并制作书面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表1:项目进度计划表
附表2:项目工作计划表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附表1:项目进度计划表
1.项目概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开始时间:_______________
业务部门:_______________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
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进度计划表:
标识号
任务名称
工期(天)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前置任务
执行人
3.里程碑计划:
序号
里程碑名称
时间
工作描述
执行人
4.业主审批
(1)业务处室: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
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部门: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
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2:项目工作计划表
1.项目描述表
项目名称
业务部门
项目经理
项目目标
交付物
交付物完成准则
工作描述
工作规范
所需资源估计
重大里程碑
2.项目工作分解结构图
3.项目人力资源计划
序号
姓名
角色
工作描述
进入时间
退出时间
4.用户配合要求
5.项目风险分析
序号
风险类型
风险描述
规避措施
6.项目管理计划
6.1项目变更管理
6.2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7.项目验收办法
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业主审批
(1)业务部门: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
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部门: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
软件系统服务合同 第6篇
甲 方: 乙 方:
软件系统服务合同
甲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针对MAS系统服务、维护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2.2 乙方负责对现有系统进行服务、维护,并提供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的基本维护,由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7.2 乙方负责系统的开通,由甲方提供必要配合,甲方应委派合格的及经过培训的人员对系统进行操作、维护和测试。系统连接正常运行十个工作日内,双方进行验收。
7.3 验收标准,甲方可根据合同及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
调查、研发、系统、发明、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流程、设计、方案、图表、数据、人员、工程、市场与财务等有关的任何信息;接收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系披露方秘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根据信息的性质或披露时的情况被书面标明为秘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披露且能够在披露时被合理地识别为秘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
9.3各方保证,每一方都会采取各种合理的防范措施来保护该等信息的秘密性;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合同订立前,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合同终止以后,对另一方不论以何种形式提供的秘密信息实行严格保密。泄露方应就一切有意、无意泄露对方秘密信息的行为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包括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及由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9.4 各方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知悉的对方的秘密信息只用于本合同的目的和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擅自向任何
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本条款的效力于全部秘密信息的秘密性全部丧失时终止。
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2.3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具体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2.4 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 签字页】
甲方:(盖章)
签字:
日期: 年
乙方:(盖章)
签字:
电脑系统维护及保养服务合同 第7篇
本合同是关于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向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电脑系统维护及保养服务的合同。
乙方须确保甲方现有电脑系统高效、稳定的运行。
1.《系统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
经甲方及乙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列有将由乙方提供服务的软、硬件设备的品牌,配置,序列号,保修期等内容的清单。在合同执行前,乙方将对甲方提供的《系统设备清单》中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测。
2.合同设备或设备
2.1.《系统设备清单》中列及的设备或配件。
2.2.乙方仅对合同设备提供服务。
3.故障设备
已被乙方接受的发生故障的合同设备。
4.标准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____am-____pm(北京时间),中国大陆的公共节假日除外。
5.标准响应时间
从乙方确认并接受了甲方的现场服务请求至乙方人员到达服务地点所需的最长时间:
6.标准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1.系统升级及更新咨询;
2.定期检测及保养;
3.硬件更新升级的安装配置;
4.数据迁移及恢复;
5.病毒检测及清除;
6.操作系统故障检测及排除;
7.系统设备更换时操作系统重新安装与调试;
8.网络硬件设备的检测;
9.系统连接检查;
10.接通internet网的调试;
11.设备移机;
12.打印机等外围设备驱动程序安装维护。
第二条 维护方式
1.定期上门维护
乙方对甲方的电脑系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维护包括系统优化、硬盘整理杀病毒及机箱内灰尘清除等工作。
2.随机故障处理
2.1.电话支持
乙方通过服务电话对甲方的故障设备做出基本故障判定、故障排除、操作指导的服务。电话支持并不能排除所有的故障。
2.2.现场服务
当乙方在断定无法只通过电话支持来排除故障设备的故障时,将根据合同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指派工程师在标准服务时间里到达服务现场服务。
第三条 合同不涉及的服务
1.系统设备清单所列之外的设备。
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
3.在甲方不允许乙方进出入的场所才能完成的服务。
4.乙方所承诺提供服务地点以外的地方。
5.任何由于可证明的产品(软件、硬件)自身的固有缺陷而引起的软、硬件故障或错误。
6.除microsoft所开发操作系统(如dos、win3x、win9x、winnt、winXX、winxp等)以外的所有其他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
第四条 不可抗力
由于火灾,洪水,战争暴力或其他类似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引起的事故,使双方不能及时履行各自责任,双方均不对此承担责任。但双方可因此延迟履行本合同。
第五条 保密
在事先未得到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单方面将注有“机密”或类似字样的文件资料或无类似字样但具有保密性的文件资料内容透露给任何人。但本条款不包括众所周知和明显价值不高的信息资料。双方应保证其职员对有关信息资料有保密意识。如果乙方指定的转包商承诺遵守本条款,乙方可向该转包商透露机密内容。保密期限将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维护费用
甲方支付乙方维护费人民币:____元/月(人民币____元/月),合计____元/年(人民币____元/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维护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到期后经双方认可,可再续约。
第八条 仲裁和法律
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端应遵循中国法律,按照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代表:代表:
刍议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 第8篇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的传统界定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历来都有争论和模糊之处。我们从实务和理论上进行分析。
实务上, 以各地颁布的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来看。如《上海物业服务合同》在“使用说明”第3条中是这样表述的, “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业主大会, 乙方为物业管理企业。”也就是说, 上海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将业主大会作为主体。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2008版) 则考虑得更为细致和全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 “只有一个业主的, 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就是说, 当物业管理区域依法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时, 则直接由业主作为签约主体。在这种情况下,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2008版) 则在“委托方 (甲方) ”一栏, 给出了两个选择项, 即[业主委员会]或[业主], 以供选择使用。
在最新推出的《哈尔滨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2013版) 则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2008版) 表述一致, 也在“委托方 (甲方) ”一栏, 给出了两个选择项, 即[业主委员会]或[业主], 以供选择使用。同样《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也不约而同地给出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两种主体。关于乙方, 所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范本都约定了物业服务公司。
从理论上讲,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从这一条出发, 显然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应当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履行下列职责…… (二)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这一条规定看, 业主委员会应该是业主的授权代理人, 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但该条并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是以自己的名义, 还是以业主的名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 从上述《物业管理条例》两个条款看,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会产生三种理解, 即
一是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但该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是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在业主大会, 而业主委员会仅仅是履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是业主;
二是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但该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是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在业主大会, 但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一方, 独立承受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业主委员会以业主的名义, 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授权代理人, 不承受物业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协议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业主。
总体来说, 理论和实务对物业服务合同甲方的界定有很大出入。笔者认为, 其关键就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定义和性质、地位不同。
二、物业服务主体的重新定性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条款看出, 尽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但业主大会本身并不直接承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而是代表了业主的权利, 且不承担业主的义务。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 我们可以进一步为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作如下定性:
1. 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 有权利享受物业服务, 有义务支付物业服务费;
2. 业主大会:
是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 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过程中, 是全体业主的代表, 不承受《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 业主委员会:
是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 其代理范围不仅受限于业主的授权, 还必须符合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解决了《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问题, 进一步我们需要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主体是谁的问题。让我们再一次回到《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从这一条款可以得出结论,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受托人,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 且物业服务合同直接约束于业主。从这个角度看,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2008版) 将业主委员会列为合同签订主体是正确的。
业主大会作为一个议事机构, 不直接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 业主大会的只能是决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重大事项, 显然让业主大会作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不合适。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业主大会差不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是业主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者, 其不是物业服务的承受者, 真正的是承受者自然是业主, 因此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应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
综上所述, 尽管目前没有任何地方的《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提出业主是唯一的甲方, 我们认为, 真正的甲方, 即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业主。
参考文献
[1]陈慧娜.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J].上海房地, 2009.1:58-59.
物业服务合同完善问题探析 第9篇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系统维护合同 第10篇
乙方:
乙方为确保 系统 正常使用,乙方负责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售后维修,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维护协议:
一、合同期限
产品售后服务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可选择协商续约维护。
二、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付款方式: 。
三、服务性质及内容
服务性质:质保期过后的系统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
服务范围:
四、服务要求
1、乙方为保障甲方系统的正常运转,乙方将指定技术人员为甲方服务。
2、乙方接到甲方设备故障通知24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赶到甲方公司尽快排除故障;
3、当甲方系统故障需要更换时,乙方应以最低市场价提供配置,并负责安装;甲方亦可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要求自行购买配件,乙方应提供免费安装调试。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系统中的设备及配件,乙方将免费保修一年。(如有特别注明,则另行协商)。
5、对原系统进行改动(如更换设备、增加点位或变动设备安装位置等)等由乙方另行报价。
五、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向乙方支付维保费用。
2、硬件或软件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故障现象等信息,以便乙方能迅速分析与处理故障。
3、甲方不得随意拆卸及改变设备的其他连接。
4、乙方在为甲方软、硬件维护的过程当中,如碰到软、硬件(保修期外或保修范围外)寿命终止或无法维修时,甲方需出资购买新件。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服务过程当中提供违法服务。
6、甲方必须优先考虑在乙方购买所维护系统的相关设备、配件,以保证乙方之利益及避免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现象。
(2) 乙方责任
1、为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2、系统在使用中出现故障,乙方接到甲方系统故障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对系统进行修复。
3、乙方在维护过程中为甲方的商业数据保密,不可泄露第三方知道。
4、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设备维修资料。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维保费支付约定,每延迟一日,应按当年维保费总额的3‰/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7个工作日,则乙方停止提供服务。
2、由于特殊情况(非乙方原因所致),造成维护保养服务拖延或不能正常进行,甲方应按实际情况调整维护保养服务时间和内容,不计入违约之内。
3、由于乙方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对情况做出处理,而造成系统不能尽快恢复使用,乙方将按合同金额的3‰/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 。单方面解除或变更本合同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