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政府民政工作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9
1

政府民政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罗志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09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是新世纪以来我省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我们攻坚克难、经受考验、团结奋进的一年。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从年初起我省对外贸易大幅下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增速明显回落。面对严峻挑战,我们在中共江苏省委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全力以赴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全省经济增速持续回升,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发展质量稳步提高,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继续改善,较好地完成了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4061亿元,比上年增长12.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4232元,折合6475美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229亿元,增长18.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4.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8.9%。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6%左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3%和5.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4元,分别实际增长10.5%和9.4%。居民消费价格下降0.4%。城镇登

记失业率3.25%。人口自然增长率2.56%。。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如期完成。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坚决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强化应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一揽子计划和政策,制定出台扩内需保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全面回升。实施总额3000亿元的政府性投资计划,引导带动全社会投资1.2万亿元左右。省级财政安排保增长促发展资金277亿元。争取中央扩内需新增投资共四批65.27亿元,涉及大中型项目711个,总投资857亿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84亿元、企业债券431亿元。落实增值税转型和减税政策,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税费555亿元。出口退税1142亿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新增信贷和直接融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是上年的2.2倍。

增强投资消费拉动。着力扩大有效投入,京沪高速铁路江苏段、沪宁城际铁路、宁杭城际铁路、南京铁路枢纽、泰州大桥、连云港30万吨级航道和矿石码头、太仓港集装箱码头三期、通榆河北延、南水北调东线一期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展顺利,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加快推进。积极扩大居民消费,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支持自住性住房消费,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

推动农业农村持续发展。连续6年保持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好形势。省级财政对“三农”投入427亿元,比上年增加50亿元。粮食总产量达到646亿斤,为2000年以来最好水平。高效农业面积新增287万亩,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 2

到30%以上。新一轮六件实事工程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取得新进展。

加强区域分类指导。推进苏南加快转型升级,巩固苏中、苏北快速发展局面,苏中、苏北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达到42.3%,同比提高2.9个百分点。南北共建开发区稳步推进。全面实施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加快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内外举办系列招商活动,推进重大产业项目落户。

扎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两年来,全省投入100多亿元援助四川绵竹灾后恢复重建,完成投资量占计划的70%,援建工作成果受到灾区群众充分肯定。援藏援疆等对口支援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不失时机推进结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升级。

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制定和落实11个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配套政策,提出加快工业经济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设立调整振兴专项资金2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16727亿元,增长14.6%,其中民营工业增加值完成8289亿元,占49.6%。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超过100家。高新技术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达到30%。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电网、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开始起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增加值13556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1.1个百分点。

加快自主创新。全社会研发投入68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2%,企业和区域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省级科技创新与成

果转化专项资金增加到21亿元,组织实施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35个。新建各类科技创业园和孵化器200家、省级以上科技平台超过900家。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增长41%和52%。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落户我省。

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实施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淘汰落后产能,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建成一批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加强太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太湖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和湖泛防控取得积极成效。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2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累计完成“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目标的98.2%和126.7%。植树造林156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1个百分点。加强气象预报预警和地震监测工作,防灾减灾能力得到提高。

(三)坚定不移深化改革,着力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有序展开。进一步落实财税分配新体制。引进和增设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迅速发展。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民合作组织加快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顺利。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取得新突破。

加快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制定外经贸发展纲要和政策措施,外贸出口降幅逐步收窄,进出口总额3388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53亿美元,占全国的比重继续上升,实现了在全国位次

不后移、份额不减少的目标。“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各类开发园区创新发展。泰州医药高新区、扬州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与新加坡合作的苏通科技产业园建设正式起步。苏台、苏港合作进一步深化,台湾江苏周等活动取得丰硕成果。中欧领导人会晤江苏接待工作圆满成功。

(四)千方百计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影响,就业形势保持平稳,城镇新增就业115万人,城镇零就业家庭连续28个月保持动态为零,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超过90%,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31万人,返乡农民工基本实现就业。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全覆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9.3%和21.8%。80%的县建有示范性养老机构,建成57所示范性残疾人托养机构。住房保障力度加大,新增廉租住房1.33万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9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1万户,完成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662万平方米。450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改善,100万人实现脱贫。

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教育现代化加快推进。着力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素质教育稳步实施。各类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得到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绩效工资基本兑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支持省属高校化解基本建设债务。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影视动漫等领域优秀文化艺术产品

不断涌现,有线电视、农家书屋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依法科学有序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进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我省体育健儿在十一届全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扎实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平安江苏建设深入开展,信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廉政建设力度加大。加强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国防动员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稳步推进,优抚安置、拥军优属、军民共建取得新成绩。民防、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对台事务、参事工作取得新进展,妇女、儿童、青少年、老龄、残疾人、红十字、慈善事业取得新进步。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和重大考验中,全省人民风雨同舟、共克时艰,携手走过了一段难忘的奋斗历程。我们不仅收获了在应对危机中推进科学发展的丰硕成果,而且增强了在复杂环境中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积累了在创新思路中破解发展难题的成功经验,为今后一个时期又好又快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各项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我省多年来坚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结果,是各地从大局出发,克难奋进、主动作为、奋力拼搏的结果,凝聚着全省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向驻苏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和人民警察,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兄弟省区

市,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关心江苏建设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扩大需求存在较大制约,外部需求恢复艰难,民间投资跟进有待进一步加快,城乡居民消费后劲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难度增大,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突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制造业向高端环节攀升任务艰巨。三是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农民就业创业技能需要继续提升。四是财税增支减收因素影响仍将持续,财政收支平衡面临较大压力。五是就业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解决重点人群就业任务繁重。此外,物价上涨压力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改善民生和社会建设方面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面临新的情况。政府服务效能有待提高,勤政廉政建设有待加强。对此,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2010年工作总体要求

今年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为“十二五”发展打好基础的重要一年,是巩固发展经济回升向好局面、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也是面临形势极其复杂的一年。从总体上看,今年经济发展环境将好于去年。全球经济有望恢复性增长。中央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市场信心明显增强。我省创新活力、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全省整体纳入长三角一体化,给我省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面临形势的严峻性

和复杂性,看到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稳固,加快转型升级的难度还很大,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的任务还很重,必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加周全地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的准备,在新的起点上扎实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着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着力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高协调发展水平;着力深化改革开放,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5%以上,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以上,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左右,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3%和2.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以内。上述主要预期目标,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的。地区生产总值增幅与去年持平,目的是引导各地把工作重点放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上来。

今年首次把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列入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目的是引导各地尽快走上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刻不容缓的重大战略任务。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突破口,加快建立以现代农业为基础、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努力为长远发展拓展新空间。二是坚持把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保持投资合理增长,积极完善和落实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坚定不移地实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努力构建消费、投资、出口协同拉动经济增长的新格局。三是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破解发展难题的根本途径。进一步解放思想,尊重实践,鼓励创新,更加注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政府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四是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坚定不移地落实民生优先方针,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城乡统筹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全面小康建设进程,努力形成社会和谐稳定的新局面。

三、抓创新促转型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优化经济结构为重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关键、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倒逼机制、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千方百计扩内需稳外需,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着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向创新型经济转型,增强经济发展的均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一)巩固和发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仍然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要继续落实好中央宏观政策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强化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着力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积极扩大消费需求。一是拓展消费空间。促进旅游、汽车、通讯等重点消费,发展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家政等服务型消费,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消费,推动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继续实施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下乡政策,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支持企业开拓苏货市场,扩大江苏产品市场份额。二是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逐步扩大供应范围,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费,大力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推进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实施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三是优化消费环境。鼓励发展消费信贷,加快城乡消费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着力优化投资结构。一是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全力争取中央安排的投资项目,继续落实政府性投资计划。各级政府性投资集中力量保重点。抓好200个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规划并组织实施连云港港、太仓港和禄口国际机场、苏南机场以及长江深水航道

建设,按期建成沪宁城际铁路、江都至海安等高速公路,加快推进京沪高速铁路江苏段、宁杭城际铁路、南京四桥等过江通道和盐河三级航道建设,尽快开工建设连盐和沪通铁路、临海高等级公路、通榆河南段航道,积极推进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新一轮淮河治理、沿海重点供水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设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力争早建成、早收益。二是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金融财税等方面提供无差别的政策待遇,进一步消除民间投资进入的不合理限制。三是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对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坚决把好土地、环保、信贷、节能、产业政策等审核关,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新上项目。

加强经济运行调节。强化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分析,搞好煤电油气运的科学调度,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确保经济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落实对中小企业支持的财税政策,推进银企合作,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突出财政金融支持重点。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联动效应。财政要在统筹安排、平衡收支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中央新增扩内需项目配套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继续向“三农”、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倾斜,继续安排科技成果转化、产业调整振兴和外经贸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财政风险。金融要继续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农村、中小企业等方面的

信贷支持。加快引进总部性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和重点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金融机构网点向中小城市和中心镇延伸。积极扩大直接融资,引导和推进企业上市、并购重组,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大力发展产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探索建立新型科技金融机构。注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二)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出台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明确行动方案和发展目标,集中力量支持新能源和智能电网、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重点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将新兴产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实行政策聚焦,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抓好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一批创新型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千亿元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基地。

继续推进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全面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配套政策,突出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快推进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和冶金、船舶等支柱产业高端化、规模化、品牌化。大规模开展技术改造,深入实施百项千亿重点技改工程,引进一批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优势产业竞争力。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促进重点产业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形成新的发展优势。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40%。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产业。着力发展面向民生的服

务业,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市政公用事业,推动商贸、旅游业实现更大发展。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完善以农资供应、农产品营销和科技、信息、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移动多媒体、网络电视等新兴文化业态,推动江苏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积极培育服务业大企业大品牌。制定和落实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三)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把自主创新作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关键,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推动经济发展走上创新驱动的轨道。

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企业设立和兼并国内外研发机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

深入推进产学研结合。积极开展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份建设工作,深入推进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与企业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培育更多原创性重大技术成果。加强创新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加快推进100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加快人才资源开发。突出培养创新型人才,积极引进大批海内外高层次技术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创新团队。进一步完

善创新创业政策,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活力,努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制度环境。

(四)在推进城乡统筹中夯实“三农”发展基础。

扎实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坚持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一是加快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能力建设,推进粮食高产技术普及化,稳定3000万亩水稻面积。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为载体,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着力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培育农产品品牌。二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抓好农田水利建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提高高标准农田比重,增强综合生产能力。扎实推进农村六件实事工程,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三是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稳妥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善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力军作用,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着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强农村基层组织服务能力。

积极推进城市化。把加快城市化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促进大中小城市和中心镇协调发展、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一是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完善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增强辐射带动力。加强中小城市和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产业集聚和吸纳人口就业能力。

二是注重集约发展。推进节约型城乡规划建设,节约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坚决遏制违规违法用地现象。三是突破体制障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有序解决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落户和社会保障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保、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住房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五)以沿海开发为重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举全省之力推进沿海开发。江苏沿海区位条件优越,发展潜力巨大。实施沿海开发战略,为我省三大区域带来了共同发展的重大机遇。要认真落实沿海地区发展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坚持集约发展、错位发展、联动发展、统筹发展,在推进重点工作上求突破。发挥连云港港在沿海开发中的龙头作用,加强沿海地区以港口群为重点的综合交通枢纽和网络建设。加快发展临港产业带,着力培育沿海特色产业基地。合理规划城镇体系,加快中心城市建设。科学有序推动沿海滩涂围垦开发利用。以创新的思路、扎实的工作,奋力开创沿海发展新局面。

促进区域共同发展。苏北各市要立足城市定位,抢抓沿海开发和全面融入长三角的历史机遇,坚持工业化、城市化双轮驱动,继续推进南北共建开发区,更好地接受发达地区辐射带动,加快振兴步伐。苏中要加速跨江联动、江海联动,推进产业升级,实现快速崛起。苏南要着力发展创新型经济,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以积极参与和服务上海世博会为契机,

提高长三角区域合作水平,在更高层次上推动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加快一体化进程。

加快支援四川绵竹灾后重建,提前实现三年恢复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目标。继续做好援藏援疆等对口支援工作。

(六)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落实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重点任务。突出抓好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和能源、原材料等行业节能改造,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园区,推动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开发,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健全废弃物回收系统。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加强大气区域联防体系建设,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综合治理灰霾污染,改善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全面开展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改善铁路沿线环境,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抓好城乡河道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6%以上。如期完成淮河治污工程,加强沿海主要河流和长江支流综合整治,打造南水北调东线和望虞河、通榆河“清水廊道”。

加大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力度。全面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加快生态清淤和走马塘等重点工程建设,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开展污染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5%,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扎实推进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宜居为核心理念的节约型城乡建设。加快绿色江苏建设,新增

造林15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20%。制定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并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问责制。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新增一批国家级环保模范城、生态市(县、区),扩大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七)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一是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全面完成市、县和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在实行财政省直管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壮大县域经济。抓好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苏州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等试点,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改革新举措。二是继续推进经济领域改革。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省属国有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增强综合竞争力。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社会事业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三是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健全预算制度,强化预算执行,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着力推进社会领域改革。实施义务教育改革试点,完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60%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经营

性出版单位全面转制,积极推进报刊出版单位分类改革和市、县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

着力提升开放型经济国际竞争力。坚持外贸、外资、外经、外包、外智“五外”联动,推进科教、文化、旅游、农业等领域的开放,落实和完善支持对外开放的各项政策,继续保持开放型经济在全国的领先优势。一是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大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扩大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坚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深度开发传统市场,积极拓展新兴市场。完善应对贸易摩擦预警机制,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二是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引导外资参与我省企业改组改造,引导外资向苏中、苏北转移和增加投资,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延伸外资企业产业链。三是加快“走出去”步伐。完善境外投资促进体系,鼓励有市场需求的行业有序向境外转移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和营销网络,开发利用境外资源,加快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提高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水平。四是推进开发区创新发展。推动开发区科技创新、功能创新、集约发展,加快转型步伐,加强资源整合,建设特色园区。完善苏新、苏台、苏港合作机制,促进经贸合作区建设。做好台湾江苏周活动后续工作,放大苏台合作效应。

四、着力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坚持民生优先,加大民生领域投入,切实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发展社会事业,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发展成效真正体现到人民福祉的提高上。

(一)把就业作为民生工作的头等大事。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新增城镇就业90万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5万人。围绕重点人群统筹做好就业工作,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切实帮扶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做好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工作,鼓励大学生到农村、社区和企业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加大就业服务和创业培训力度,激励广大群众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二)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着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完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加大强农惠农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技能,拓展农民增收空间。鼓励城乡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加快富民步伐,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保到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实行新农保。加快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做好断保人员续保和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积极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逐步实现参加医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和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健全教育、医疗、司法、临时生活等救助制度,加快发展社会福利、老龄、残疾人、红十字和慈善事业。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构建我省社会保障安全网,让全省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四)继续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快教育现代化步伐,启动实施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优化发展、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继续推进省属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大力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继续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高校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培养创新人才、多出创新成果和服务创新发展作为主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办学水平。

(五)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加快实现以街道为单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覆盖。积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医务人员培训。继续做好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积极发展

中医药事业。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实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六)积极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积极发展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加强新兴媒体建设,继续实施舞台艺术、重大主题美术创作和影视精品工程,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省级重点文化工程项目建设。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全面提高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水平,支持南京申办青奥会,办好十七届省运会。

(七)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和社区公共事务公开。认真组织好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积极作用。完善利益诉求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健全调节利益的社会政策,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完善政策制定的风险评估机制,减少不稳定因素。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完善平安社会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加强大调解机制、大防控体系和基层基础建设,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强化市场管理、食品药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做好民族、宗教

21

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增强防空防灾能力,推进“双拥”共建活动,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各位代表,我们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年继续办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一是着力帮扶困难群众就业。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不低于90%,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二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在完成经济适用住房三年行动计划15万套任务的基础上,再新增建设10万套,建成廉租住房1.4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万户以上,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万套(间),完成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730万平方米以上。三是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苏中、苏北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和155元以上。四是提高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五是支持养老事业发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0%以上。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农民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新建2000个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机构养老床位数增长10%以上。所有市、县(市、区)建有一所示范性养老机构。六是加大助残力度。新建50家市、县(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建成500家乡镇和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乡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七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从今年春季学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按10%的比

22

例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费补助,苏北发放普通高中助学金比例提高到在校学生总数的15%。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同时为所有

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提供助学金。八是推进文化惠民。继续开展“送科普、送戏、送电影”下乡活动,新增农村有线电视用户60万户,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范围。九是积极解决城乡居民出行和饮水安全问题。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的各项措施,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95%以上。提升城市供水水质,解决农村40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全面完成三年1200万农村居民改水任务。十是深入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确保再脱贫100万贫困人口,提高贫困地区自主发展能力。村级运转经费村均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2万元。

各位代表,做好“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是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在全面完成“十一五”各项目标的同时,充分发扬民主,凝聚各方智慧,明确下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努力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五、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一定勤勉尽责,永不懈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着力深化政务公开。今年把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在省级政府部门和省辖市行政权力事项全部上网运行的基础上,做到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覆盖、所有行

23

政权力事项全覆盖、网上行政监察全覆盖,促进行政权力行使有规、监督有效。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重视司法监督,加强行政机构内部监督,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让人民赋予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加快构建四级便民服务网络,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强化行政问责,认真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

大力弘扬务实作风。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推进科学发展的本领,提高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群众工作的水平。各级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真实意愿,倾听群众心声,使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发展实际、符合群众利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文风,严格控制各类庆典和论坛。坚持求真务实,围绕确立的目标、制定的政策、部署的工作,扎扎实实抓出成效,增强政府公信力。

不断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和“小金库”等专项治

24

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禁止高档装修办公楼,规范公务接待,从严控制公费出国出境。坚持从严治政,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公务员队伍理想信念和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始终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各位代表!我们面临的任务艰巨而繁重,我们肩负的责任重大而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共江苏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依靠和团结全省人民,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再创新的业绩,为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政府民政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目前,我省多数市县已完成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确保主体企业尽快到位,现就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成效。为提高工作效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集中受理、即时送达、倒排进度、限时办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随时掌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二、及时组织上报各种资料

市、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兼并重组双方企业进一步完善协议,按照明确的内容准备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3)、煤炭生产许可证(附件4)、生产能力核定(附件5)、营业执照(附件6)等证照变更及项目审批的有关资料,并在2009年8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一式6份)统一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快审批工作进度

省领导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上报的资料,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在1日内将资料分送到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接到资料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查,开展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1)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种证照变更及批复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市、县完善资料,并限定办理时间。在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办结完一个手续,就要及时送达省领导组办公室,并由其负责分送或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市县及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以省领导组批复的文件作为企业经济行为的批准手续,省国资委不再进行经济行为审批,各有关部门依据领导组批复的方案,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部门手续。

四、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加强对各种证照手续办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兼并重组整合目标任务。

附件:1.审批工作流程图(略) 2.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3.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4.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5.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6.煤炭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资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2

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7.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8.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需经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

9.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单独保留且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6.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7.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办理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三、整合保留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参与整合煤矿均需提交);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6.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

(二)申请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说明:1.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如变更采矿权人,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确定的主体企业,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办理转让审批。

2.整合后保留煤矿,如不新增煤炭资源,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批复文件,不再划定矿区范围,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3.需要互相调整矿区范围的,不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可以与其他事项一起变更,但必须提交采矿权人双方签订的调整矿区范围协议书和调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如调整中涉及国有大矿资源的,还需有国有大矿出具的同意文件及省国资委同意文件;需要增加煤层或扩大矿区范围的,重新划定矿区范围。

4.为依法有效管理煤炭资源,凡是整合保留的煤矿、增加开采煤层的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必须在换领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补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初步设计及批复)、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批复文件一式三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上述资料分别报送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5.为简化办证程序,本次换发采矿许可证,暂不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和资源价款处置,待换证工作完成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按规定分期分批完成储量核查和价款处置工作。

附件3 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列为单独保留且生产系统及能力不变的生产矿井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为单独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二、兼并重组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允许暂时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复产验收批准文件;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原生产系统不进行改造)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省煤炭工业厅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准文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现状评价报告;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1.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的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只保留主体煤矿且不改变系统不增加能力的生产矿井,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的新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2.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改变,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3.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确定为过度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保留的时限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执行。

4.省兼并重组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确定为兼并重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验收,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兼并重组煤矿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供:变更申请书及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附件4 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单独保留且系统及能力均不变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上报文件;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二、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生产及换发证件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附复产验收资料);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

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说明:1.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明确要求关闭的矿井,各市人民政府不再行文上报有关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厅依据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直接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按照关井“六条标准”立即对这部分矿井实施关闭。

2.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但《方案》暂未对关闭矿井名单予以明确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依据批准的产能及矿井实际情况,按照“一矿一井一面”要求,原则上在9月底、特殊情况可到年底前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及关闭时限,并按程序上报。此类关闭矿井的关闭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底。

3.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办矿主体、矿区范围、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的生产矿井,不需换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可继续持原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

4.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了变化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5.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经省煤炭工业厅对其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可持申请文件到省煤炭工业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6.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需重新设计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矿井改造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7.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部分矿井生产与建设互不干扰、已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保障程度较高,在2010年底之前确需维持生产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确定生产时限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按照原证载能力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此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10年底,到期予以注销。

8.上述意见仅适用于本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列入重组整合方案的煤矿。

附件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3.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说明:1.重组整合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本次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设计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并进行建设。

2.经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可由煤矿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规定程序上报,经省煤炭工业厅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组织专家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申请、按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

附件6 煤矿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被授权机构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变更登记

(一)公司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二)企业法人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四、公司合并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6.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7.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五、注销登记

(一)公司注销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4.经确认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法人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说明:煤炭企业办理兼并重组注册登记需提交材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准备,各类登记表格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政府民政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雅典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举重队并张国政同志:

欣闻云南选手张国政同志在第二十八届奥运会男子举重69公斤级的比赛中,奋力拼搏,以总成347.5公斤勇夺金牌,实现了云南选手夺取奥运会金牌“零”的突破,云南各族人民为此欢欣鼓舞。值此喜庆时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特向中国体育代表团举重队及张国政同志表示热烈祝贺和亲切慰问,感谢你们为国家争得了荣誉、为云南争了光!

张国政同志取得的优异成绩,极大地鼓舞了云南各族人民奋发向上,努力工作,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热情,并为我国、我省奥运参赛选手不畏强手,争创佳绩做出了榜样。

祝中国体育事业蒸蒸日上,祝中国举重队和张国政同志不断进步,再创佳绩,再创新的辉煌!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政府民政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8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

二、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

三、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

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对涉及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七、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复验。

八、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竣工测量回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竣工资料。

九、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

(一)项修改为: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测量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图纸。

十、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鼓励城市旧区个人住宅外迁。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已经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个人住宅建设一般不得超过两层。

个人住宅经鉴定为危房,其改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相邻关系无法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的,应当及时组织拆迁或由政府收购。不能及时拆迁或收购的,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办理建设手续。

十一、删除第四十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城镇居民个人住宅改、扩建,不得超出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原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对个人住宅实施拆迁,原住户申请改、扩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但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满两年且个人住宅系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改建的,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不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直接办理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将房屋拆迁公告书面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

十五、删除第四十三条。

十六、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正负零复验不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十七、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理证照或手续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十八、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6年8 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

(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第九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公众决策,实行设计招标制、专家审查制、方案公示制。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使城市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长沙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要求专业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编制各类专业规划。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城市重要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未随同总体规划审批的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随规划一并报批。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及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农村村民个人申请建设用地的,还须征得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总图经批准后两年内未依法建设的,对修建性详规和规划总图的批准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用地红线图后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凭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正本)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方、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城市用地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范围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地性质或使用范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 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进行房屋外部装修、设置城市小品,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对涉及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设计的,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绿地、停车场(库),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的要求及批准的图纸施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复验。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竣工测量回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竣工资料。

第三十五条 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测量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 图纸;

(二)有建设位置复验合格资料;

(三)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拆除;

(四)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

(五)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鼓励城市旧区个人住宅外迁。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已经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个人住宅建设一般不得超过两层。

个人住宅经鉴定为危房,其改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相邻关系无法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的,应当及时组织拆迁或由政府收购。不能及时拆迁或收购的,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办理建设手续。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个人住宅改、扩建,不得超出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原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对个人住宅实施拆迁,原住户申请改、扩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但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满两年且个人住宅系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改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直接办理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将房屋拆迁公告书面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转让、出租住宅和住宅建筑面积已达标准的村民,不得申请 个人住宅建设。

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可申请建设的条件及可申报建设的人数按土地管理法规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审批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一)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三)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或已按规划建成的区域或地段;

(四)侵占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城市高压供电通信走廊、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而取得土地红线图的,土地红线图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而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证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副本)但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范围或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 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达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绿化用地面积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达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停车场(库)面积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责令其异地建设。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正负零复验不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的,按照《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擅自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开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十一条 农村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理或者协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对设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理证照或手续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过错造成审批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审批事项的;

(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七条 妨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五十八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个人和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独立式住宅建设。个人小型综合用房建设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六十一条

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民政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8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

二、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

三、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

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对涉及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七、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复验。

八、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竣工测量回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竣工资料。

九、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

(一)项修改为: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测量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图纸。

十、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鼓励城市旧区个人住宅外迁。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已经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个人住宅建设一般不得超过两层。

个人住宅经鉴定为危房,其改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相邻关系无法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的,应当及时组织拆迁或由政府收购。不能及时拆迁或收购的,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办理建设手续。

十一、删除第四十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城镇居民个人住宅改、扩建,不得超出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原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对个人住宅实施拆迁,原住户申请改、扩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但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满两年且个人住宅系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改建的,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不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直接办理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将房屋拆迁公告书面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

十五、删除第四十三条。

十六、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正负零复验不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十七、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理证照或手续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十八、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6年8 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

(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第九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公众决策,实行设计招标制、专家审查制、方案公示制。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使城市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长沙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要求专业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编制各类专业规划。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城市重要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未随同总体规划审批的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随规划一并报批。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及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农村村民个人申请建设用地的,还须征得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总图经批准后两年内未依法建设的,对修建性详规和规划总图的批准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用地红线图后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凭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正本)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方、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城市用地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范围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地性质或使用范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 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进行房屋外部装修、设置城市小品,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对涉及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设计的,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绿地、停车场(库),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的要求及批准的图纸施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复验。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竣工测量回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竣工资料。

第三十五条 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测量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 图纸;

(二)有建设位置复验合格资料;

(三)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拆除;

(四)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

(五)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鼓励城市旧区个人住宅外迁。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已经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个人住宅建设一般不得超过两层。

个人住宅经鉴定为危房,其改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相邻关系无法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的,应当及时组织拆迁或由政府收购。不能及时拆迁或收购的,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办理建设手续。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个人住宅改、扩建,不得超出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原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对个人住宅实施拆迁,原住户申请改、扩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但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满两年且个人住宅系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改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直接办理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将房屋拆迁公告书面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转让、出租住宅和住宅建筑面积已达标准的村民,不得申请 个人住宅建设。

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可申请建设的条件及可申报建设的人数按土地管理法规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审批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一)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三)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或已按规划建成的区域或地段;

(四)侵占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城市高压供电通信走廊、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而取得土地红线图的,土地红线图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而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证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副本)但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范围或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 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达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绿化用地面积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达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停车场(库)面积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责令其异地建设。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正负零复验不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的,按照《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擅自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开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十一条 农村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理或者协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对设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理证照或手续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过错造成审批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审批事项的;

(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七条 妨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五十八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个人和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独立式住宅建设。个人小型综合用房建设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六十一条

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民政工作报告范文第6篇

【发布日期】1995-08-22 【生效日期】1995-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禁毒通告

(1995年8月2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和《贵州省禁止吸毒条例》的规定,本着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的原则,特通告如下:

一、

一、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的,必须于1995年9月15日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二、

二、凡贩卖零包海洛因的,必须立即到公安机关坦白交待问题,可以酌情减轻处罚;否则,将从重处罚。

三、

三、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必须于1995年9月15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自愿接受戒毒治疗,可以免予处罚;逾期,拒不登记的,一律收容强制戒毒,并依法予以处罚。

凡经强制戒毒后又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四、

四、严禁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凡非法种植者,一律铲除。自动铲除者,可以免除处罚;否则,依法从重处罚。

五、

五、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生产、经营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以及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的,没收全部药品和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六、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旅店业、个体出租房屋等经营单位或业主,凡纵容、包庇他人在其场所进行吸毒、贩毒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或业主的责任。

七、

七、任何单位,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均不得开展戒毒业务,私自收治吸毒人员。

坚决禁止个体诊所和个人私设家庭戒毒病床。

凡非法从事戒毒营业活动的,必须于1995年9月15日前到公安机关登记,并主动交出用于戒毒的药品、器具及非法所得。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人或单位主管人的责任。

八、

八、贩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督促有贩毒行为的亲属投案自首;吸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和带领吸毒人员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治疗。

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毒品犯罪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九、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财务工作实习报告范文

财务工作实习报告范文

财务工作实习报告范文第1篇财务自查报告本学期,本人担任学校财务及报账员,为了严肃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

1
2025-09-19
纯文本外链的作用范文

纯文本外链的作用范文

s("wzfz");上一篇:财务工作实习报告范文下一篇:财务部岗位职责全范文

1
2025-09-19
财务部岗位职责全范文

财务部岗位职责全范文

财务部岗位职责全范文第1篇前 言为加强公司正规化管理,强化对员工的管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定本《内部规章制度》,各...

1
2025-09-19
村务公开内容目录范文

村务公开内容目录范文

村务公开内容目录范文第1篇2、党组织任期目标和近期目标; 3、党组织班子成员责任分工情况; 4、党费收缴情况; 5、发展党员情况;6、党员示...

1
2025-09-19
餐厅经营工作计划范文

餐厅经营工作计划范文

餐厅经营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在筹备期的前10天里,请保持清晰的头脑,将组织形态(预计是多少人的组合)、组织名称(就是贵公司宝号)、股东人数...

1
2025-09-19
初三语文综合训练范文

初三语文综合训练范文

初三语文综合训练范文第1篇第一阶段:9月-10月本阶段约2个月,主要进行速度、力量、弹跳、耐力和灵敏等身体素质的全面综合训练,为形成较全...

1
2025-09-19
长途运输工作计划范文

长途运输工作计划范文

长途运输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2 汽车司机应持有有效驾驶证、行车证;不得驾驶与证件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3 车辆不得...

1
2025-09-19
财务个人事迹材料范文

财务个人事迹材料范文

财务个人事迹材料范文第1篇XXX同志,男,现年XX岁,大学学历,XX职称,现任XXXX,主要负责XXXXX。该同志自2014年8月份进入该岗位工作以来,...

1
2025-09-19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