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收林地调查范文第1篇
1、项目名称: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以下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
2、办理单位:云南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3、受理窗口: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中心
4、承诺时限:
(1)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转报国家林业局。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除外)。
(1)收费标准: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⑥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2)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6、窗口电话:0871-5125102
7、投诉电话:0871-513647
5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由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转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权限
1、占用、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 1
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四)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准文件;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五)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权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批;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我厅审核、审批的1份;需转报国家林业局的一式3份):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证明。
4、申请人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
6、《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供相关缴费凭证(如审核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所预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9、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3)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提供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不需提交上述
4、
5、8项材料。)
(二)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材料(①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
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查验人员本人在查验表上签字;②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撰写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3、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不需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
(三)文本格式:《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表一)。
五、前置条件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要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占用征收林地调查范文第2篇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整顿关闭非煤矿山企业检查确认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占用林地现状,以本次非煤矿山企业整治为契机,林业局决定开展为期2个月的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整治活动,旨在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依法规范取得征占林地手续。
一是确定重点明确目标。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清理矿山企业非法占地和其他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主要是对象是非法占用林地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弃渣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林木毁坏的项目。
二是建立组织强化领导。为确保严厉打击活动打出成效,林业局成立了以一把局长AAA为组长,由资源林政股、森林公安局联合组成调查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源林政股股长AAA担任,下设两个行动小组,实行责任包片。各乡镇林业站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检查组成员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此项活动取得实效。
三是制定方案稳步推进。林业局制定了《实施方案》,从整治对象、整治措施、整治时间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计划,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任务,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A年A月A日至A月A日,分为三个阶段:A月A日至A日为全面调查阶段,A月A日至A月A日为建档取证阶段,A月A日至A日为立案处理阶段。
占用征收林地调查范文第3篇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澜沧县建设东朗路,需在大平掌村老寨小组开采石场(原料场)征用林地13.6亩,因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特向县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申请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澜沧项目部
占用征收林地调查范文第4篇
征占林地补偿分为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部分:
一、针叶林林木补偿标准:
1、人工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每亩400元计算,培育费的补偿标准,前三年按造林投资的7倍补偿,从第四年开始,按照前三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25%。
2、人工中龄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85%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3、人工近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5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4、人工成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2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二、天然林林木的补偿标准
1、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补偿。
2、防护林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3、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4、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树木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5、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
6、灌木林林木按照每亩1000元补偿。
7、经济林林木:果树赔偿以姚家村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赔偿意见为标准。其中,果实单价按照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果树产值按3倍补偿;果树产量依据生长年限、栽植密度、管理水平等综合评定;培育费系定植后的幼果树;果苗补偿按市场价计算。规定品种以外的果树以市场平均产量、价格为准。
征用、占用林地伐除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不伐除林木,改变权属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按照林木产材量作价补偿。
三、林地补偿标准
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按照每亩4200元补偿。
2、疏林地、灌木林地、新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每亩3360元补偿。
3、防护林林地按照每亩8400元补偿。
4、特种用途林林地按照每亩12600元补偿。
5、苗圃地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其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每公顷13.5万元计算。
6、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原则上不应该占用,特殊情况经批准征用、占用的,防护林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按照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四、其它林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树木(杨、柳、刺槐等)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五、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
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该林地平均年产值6倍。其中,林地平均年产值按每公顷4000元计算。
六、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执行。
占用征收林地调查范文第5篇
甲方:张家口市赤城县镇宁堡乡东沟村 乙方:张家口市隆源供水有限公司
乙方因“张家口市区、崇礼县补水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拟临时占用甲方林地 公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占用林地主要用于管线,泵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
二、 征(占)用范围:
(详见项目拟占用林地范围图),征地范围以占地范围图为准,范围图界限经甲乙双方现场指定确认。
三、 经双方现场勘测确认,乙方共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公顷,林地补偿费计 万元,补偿费用由乙方于2011年 8 月 28 日一次性付给甲方。
四、 在补偿资金到位并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后,乙方可在被占用林地进行正常的施工建设活动。
五、 植被恢复:乙方占用甲方林地只享用使用权,原所有林地权属不变。乙方负责植被子恢复种草栽树。若乙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进行恢复工作,可以按工程量预算金额委托林业部门予以施工。
六、 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七、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订立的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林业主管部门 份。
甲方(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代表: 年 月
占用征收林地调查范文第6篇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澜沧县建设东朗路,需在大平掌村老寨小组开采石场(原料场)征用林地13.6亩,因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特向县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申请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澜沧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