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6篇)
浅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1篇
浅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田尚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作者简介:田尚(1978—),女,湖北人,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经济学。
摘要:本文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补偿标准、基金管理体制及监督机制等几个方面入手,分析了武汉市蔡甸区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所取得的成绩、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对策
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的实施对于切实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启动和发展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转涉及到参合农民、医疗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等多方面的协调。特别是当前保证新农合制度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实际运作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然不可忽视。本文就武汉市蔡甸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成绩及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武汉市蔡甸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情况和初步成绩
武汉市蔡甸区位于江汉平原东部,辖11个街乡镇,全区总人口47.4万,其中农业人口34.2万,占人口总数的72%。2006年全区财税收入8.1亿元,城镇在岗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1.19万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4750元。2003年11月,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蔡甸区在全市率先正式启动了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进程。三年多来,该区新农合建设不断完善,参合农民人数不断增加,筹资水平和补偿比例不断提高,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和看病难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①参合率稳步提高。2004年全区新农合的参合率为49.7%,2005年为51.1%,2006年增至65.1%,如除去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参合率已达到88%。②筹资水平不断提升。2004年全区参合农民按照每人每年缴纳15元,市、区两级财政各补助10元的筹资标准,筹集资金657.72万元。从2006年开始,市级财政提高补助标准,2006年全年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1002.2万元。③医疗费用补偿逐步增长。2004年,全区合作医疗基金补偿379.18万元,其中门诊共补偿费用42.28万元,住院共补偿费用336.9万元。2005年补偿553万元。2006年补偿731万元。④统筹模式由个人帐户积累模式实现向个人、集体、财政统筹模式的转变,新型统筹模式基本形成。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筹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新农合筹资水平不高,究其原因:①农户参保具有逆向选择性。对农民征集统一的、较低水平的费用,只补偿发病率低但支出额高的大病医疗费用,解决不了农民经常发生的小病费用问题。由于合作医疗的风险补偿与个人缴费不是一一匹配的,农民容易出现风险逆向选择(越容易得大病的农民越愿意参保,而自恃身体健康的农民放弃参保),这也是导致许多农民主动参与性不高的原因之一。②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蔡甸区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给予了一定补贴,即由财政部门帮助特困家庭、伤残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交纳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资金。虽然财政部门负担了这部分特殊人
群的参合费,但由于我国目前诊疗机制是先交钱看病,再报销,这就使得弱势群体中的大多数家庭没有能力预付和承担看病钱款,实际上这部分人还是无力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③便捷、有效的缴费机制尚未建立。蔡甸区农业人口中每年有8万多人外出务工和经商,一方面造成部分农民想参保又无法及时缴费,错过参保时机;另一方面由于以户为单位参保,有些乡、村帮助其垫资,报销人员中未含打工人员,因此他们对垫资拒不认帐。
2、医疗费用补偿水平不高,补偿标准设置不够科学。新农合采取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发展思路,希望以较低的筹资水平来达到一定的覆盖面,但是,较低投入水平的同时只能享受到与之相对应的低水平保障。虽然蔡甸区结合当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将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220元调整至150元,住院病种也适当放宽,但是平均报销率还是较低。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上半年蔡甸区加入新农合的农民住院费用平均报销率仅为23.8%,其中大病报销率不足10%。这主要是由于蔡甸区农民整体收入不高,财政财力有限,门诊和住院的报销比例设定偏低,报销还要剔除用药目录以外的花费,这些都造成农民实际受惠额过低和收益面过窄,与农民的心理期望值还有差距。按照现行医疗费用水平,还无法完全达到最初新农合制度设立的目标,对于防范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也明显乏力。
3、基金管理体制及监督机制存在潜在风险,有待健全。目前根据蔡甸区的区情和财力,新农合基金“钱账分离”的管理结算办法受机构、编制、经费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还难以实现。试点工作的开展主要依靠区卫生部门和乡卫生院来管理,工作人员都是从系统内部抽调,经办机构既管账又管钱,直接进行账目审核和现金结算,基金安全存在潜在的风险。同时,在有的试点单位存在网络化管理还未完全推行,报销程序不完善、财务手段落后等问题,很难保证新农合基金的高效运转。因此,在这种“管办不分”的管理体制以及落后的管理手段下,势必造成管理不顺和监督不力,久而久之,就会使农民失去信心,不利于新农合制度的长期发展。
4、乡镇卫生基础依然薄弱,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农合作用的发挥。在调查的乡镇医疗机构中,整体服务和技术保障能力还十分有限:①部分农村医疗机构服务不规范,药品价格偏高。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问题比较突出,次均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负担,加大了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②基础设施不够完善。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陈旧、缺乏,不具备住院条件。③医疗服务水平偏低。大部分医务人员专业素质缺乏、学历普遍偏低,对稍微复杂的病情难以作出及时、准确地判断,医疗信誉不高。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农民就近就医的需求,大量的参合农民转而就诊于区级或市级医院,这无疑增加了农民的就医成本,打击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1、建立稳定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建立稳定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是保证合作医疗正常运转的前提。①逐步提高农民的缴费额度。在试点期间,农民15元的缴费额度是比较合理的。而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以及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这一缴费额度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②逐步调整收费标准。不能够也不应当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上“一刀切”,应允许从各村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避免逆向选择。③建立弱势群体财政医疗补助办法。农村特殊群体可以按照特殊程序申请新农合医疗补助,获得批准后,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医疗费用减免,使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医疗费用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④实现筹资渠道多元化。鼓励各类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强化风险共担和互助共济意识。
2、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和报销比率。补偿水平不高和报销比率偏低是影响新农合发挥其有效机制的主要原因,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增强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吸引力,有利于合作医疗的长期发展。①设计合理的补偿方案。补偿方案的设计要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农民的意愿在住院、非住院的重大慢性疾病或对门诊的补偿之间进行权衡,以规定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②设计合理的报销比率。报销的比率高低应与总筹资额的多少相一致,但一般补偿比应设定在30%~70%的范围内,才既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又可以避免卫生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浪费。
3、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督和管理。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健全的管理机制是保证新农合基金发挥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的关键。因此,①要坚持推行新农合基金的“管办分离”。建立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应明文规定管理机构不能设在医疗机构内部,以进一步明晰管理机构和办理机构的责任。②要建立公正独立的新农合医疗监督机制。可由区医改办或区卫生局联合财政系统统一建立新农合医疗监督机构,不定期到各区县检查定点医院对参合农民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医生开具的处方单,重点视查药品的选择、用药量和自费项目的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诱导性住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等,对违规医疗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重处罚。③要建立健全资金筹集、报销公示制和审计制。定期检查、监督基金的使用,增加基金的收支、使用透明度。对报销的医疗费用进行公示、审核,听取各方意见。④要建立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手续简便的结报方式,建立经费运营系统、预警系统和决策系统,从收费到结报、分析,实现自动化管理。新农合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及时收集合作医疗相关的各种重要卫生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有效地为合作医疗管理服务。
4、提高乡镇医院的服务水平。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是吸引农民参保,促进新农合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提高乡镇医院的服务水平,加强农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应该做好:①加快基层医疗机构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医疗环境和服务条件,使得乡镇卫生院的硬件能上一个台阶。②加大对人才的投入。为农民提供全方位、连续性、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关键在于医疗卫生人才。应加大对城市卫生人才下乡和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的投入。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素质,针对日常工作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采取逐级培训的办法。针对农村卫生需要,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到基层和农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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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2篇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试点以来,取得了一些成效和经验。但在参保模式、筹资水平、补偿模式、支付模式等方面的设计上都还存在着缺陷,导致了试点中出现农民参保不够积极、基金风险保障不足、财务可持续性和公平性较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找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和解决对策,从而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成效;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2007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246619亿元,人均GDP超过2456美元,按现行汇率计算和我国既定的战略部署,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人均 3000美元。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已进入到现代化发展的一个关键阶段。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深层次矛盾和社会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其中,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近10亿农村人口至今还极度缺乏医疗保障,“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早在2002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任务【1】。从2003年到2007年,国务院连续四次召开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目标,部署工作,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四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在此背景下,本研究首先分析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变迁,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出发,分析了农村合作医疗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并尝试探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特点、运行状态、存在问题等。通过对现有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条件和效果的分析,结合部分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面临的关键问题和障碍,提出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对策。
I.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的成效:
新农村是现阶段我国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形式,是我国农村卫生改革发张的一向重大指导创新。从总体上看,新农村指导进展顺利,运行平稳,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开创了政府得民心、群众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共赢局面。
一是覆盖面不断扩大。2003年,全国只有333个县(市)开展试点,8000万农民参加。到2009年,全国已有2716个县(市、区)建立了新农村制度,覆盖了全国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参加合作农民8.33亿,参加率达94%。二是筹资水平稳步提高。2003年,参加农民人均筹资标准为30远,2006年、2008年和2010年分别提高到50元、100元和15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参合农民的人均补贴标准从10元分别提高到20元、40元和60元,并对东部省份参合农民给予一定的补助。全国新农民基金规模从2003年的40亿提高到2009年的940多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约270亿元。
三是统筹基金支出比例逐年增加,参合农民受益面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统筹基金当年支出比例从试点初期的65%提高到2009年的97.73%,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参合农民当期收益。2009年参合农民收益7.59亿人次,住院补贴受益面7.44%,比2008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政策性住院费用保险比例已达到55%。四是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得到改善,服务水平和质量有所提高。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不断提高。II.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因素制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造成筹资困难的原因,一是缺乏集体经济的支持;二是农民交纳合作医疗有关费用的积极性不高,要么因经济贫困没有能力交纳;三是农村县乡政府普遍财源不足,不能及时足额补偿农民的医药费。在基础设施薄弱,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地区,地方政府投入较为困难,各种硬件设施建设以及人员、办公等经费十分紧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难度大。
2、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的问题依然存在,少数医疗机构开大单、乱检查、开贵药、有意拖长住院时间,一些药品报销后仍高于医药公司的价格。一些不法药商还会同医院的部分医护人员把一些过期药和被污染的药品收起来销往农村,再加上流向农村的其他假药泛滥。
3、农民缺乏信任感
农民对政策缺乏信任感。主要原因,一是几度沉浮的合作医疗留下的阴影二是一些地方政府把推行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三是“多龙治水”的管理局面,影响农民对政府政令统一性的信任。
其次是农民对地方干部缺乏信任感.主要原因,一是干部对农民的承诺长期不能兑现二是一些干部在推行合作医疗制度时工作方法过于简单甚至粗暴,诱发对立情绪;三是个别干部的腐败行为败坏了基层干部的群体形象;四是干部和群众在费用报销等卫生资源利用上不公平,引起农民心理不平衡。
4、医疗服务需求方的“逆选择”
在当前行政强制力弱化的条件下,农民有了较大的选择权,其结果是要么不参加,要么退保。如果低风险保户(年轻和健康的人)首先退保,那么合作医疗经费就将开始亏损,接下来就可能需要提高筹资标准。这会进一步促使低风险保户退保,这样保险计划开始逐步萎缩,最终瓦解,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由于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自愿性保险制度几乎都难以持久。
5、法制建设滞后
目前,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进行规范,使农村许多地方的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带有明显的“人治”色彩,很容易随着当地领导的主观需要而变化。同时,在国家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出台的地方性规定和政策对政府和受保人都不具有硬性约束力,在实践中缺乏权威性,随意性大,合作医疗容易出现大起大落。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农民、医疗机构和政府三方之间无法建立契约(合同)关系,当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诉无门,也影响了农民参加的积极性。
6、以大病为主的医疗补偿政策值得再推敲
首先,以大病为主的保障容易诱发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其次,现行筹资水平难以为农村居民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再次,保障目标定位为保大病,事实上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也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投入绩效。此外,大病为主的保障方式导致“小病大医”的道德风险。
7、筹资困难和运行管理费用过高
农村基层卫生干部在合作医疗发动之初,为了达到上级规定的参合率,费尽了周折,在一些试点地区,合作医疗参合率达标甚至是一个一个谈出来的。农村农村绝大部分县都有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人口,且农村居民居住相当分散。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面对千家万户,健康状况差异很大且记录有限,县政府在组织管理能力上凸显窘迫,管理成本之高难以负荷.1、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重点以发生在周围的医疗费用报销典型事例,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活动,让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行动。同时在进一步优化住院费用补偿方案的前提下,在财政补贴提高、基金规模扩大的有利条件下,切实扩大药品、检查可报范围,提高该类药品、检查的报销比例。积极探索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制度的可行性,提高农民的受益面,切实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使更多的农民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要建立与医疗费用自然增长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居民的生活方式和饮食结构不断发生改变,新农合要建立起一个稳定的长期筹资机制,能够适应物价上涨、环境恶化、人口老龄化等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增长,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从而确保合作医疗制度的平稳运行与持续发展。
3、加强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业务数据等的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服务工作,合理安排、使用医疗基金,使参合农民真正得实惠
4、各医疗机构要清楚了解新农合是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推行的一项“民心工程”,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因此要树立以民为本的信念,实实在在降低农民就诊的医疗费用,提高保内费用比例,让农民得到适宜、价廉、质优的医疗服务,真正做到为民、利民和便民。
5、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准入、退出制度,要制定好新农合基本用药和诊疗服务管理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努力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防止乱收费、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检查等一些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侵蚀了新农合健康成长的基石。
6、有效整合卫生资源,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国家扶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有利时机,改善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城市卫生系统支援农村的政策,将城市卫生资源合理调配到农村,为农民看病就医提供价廉、质优、便捷、高效的服务。
7、必须做到整个过程信息的公开化,确保农民的知情权,使农民能够对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应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统计数据进行公
公开公示,促进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良性竞争,从而使农民能够理性地选择。
8、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益率。一方面在确保足额发放参保农民医疗费用补助的基础上,对基金的沉淀金额进行合理运作,转为各个期限的定期存款,使基金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应积极向上级反映以争取新农合基金能够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优惠利率计息,切实提高基金的报酬率。
总而言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试点至今已有四五个年头,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可能是具体的管理和执行的原因,有些就只能从制度层面寻找原因了。我相信,只要坚持把农民权益放在首位,以科学的态度扎扎实实地做好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新农合制度及运行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定会得到农民的热情参与,一定会受到农民的赞赏及真心拥护。
浅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3篇
1 新农合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广大农民不了解参合知识, 对政策一知半解
相对来讲农民受教育程度低, 不了解或不愿主动了解新农合的相关要点;保险意识淡薄, 参保积极性不高。特别是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几经波折, 多次大起大落影响了广大农民参合的积极性。个别地区基层干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宣传不到位, 许多农民即使有参合的愿望, 但囿于对具体政策、实施程序、补偿方案不解了, 阻碍了参合。
1.2 医疗机构服务水平落后、收费相对过高
我国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多创办于20世纪70年代左右, 由于多年来国家对农村医疗机构投入不足, 农村医院医疗设施陈旧老化, 加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学历较低, 素质相对较差,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农民参合积极性。另外, 有些基层医疗机构存在收费不合理、不透明的问题, 也影响了农民参合的热情。
1.3 报销补偿机制有待完善
报销比例有待进一步合理化。据梁祖真、刘文旭等人的调查, 新农合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报销的起付线、封顶线不科学, 小病受益不明显、大病保障不充分等问题。
由于基层新农合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人员, 人员不固定, 农民办理报销手续要往返多次, 影响了工作效率, 严重制约了新农合效益的发挥。
1.4 筹资成本过高, 地区差距较大
新农合现主要筹资方式是靠基层管理人员上门逐户收集, 有时需要连续工作一个多月才能把参合资金收集上来。梁祖真、余祖新、刘洪银从不同方面对新农合的研究都发现存在着筹资成本过高这一问题, 在某些地方收集10元的参合费用, 需要付出管理成本2元。中央及各级政府对新农合经费的按比例补贴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地区发展不平衡, 部分贫困地区农民个人的承受能力差等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许多地区新农合基金出现积累不足, 远不能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 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得不到及时补偿。
2 解决新农合问题的对策
2.1 充分宣传新农合, 作好政策讲解
要根据农村农民文化教育水平的特点, 制定适合当地不同阶层、年龄等人群的宣传方案, 针性地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特别是运用农村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如戏曲、说唱、快板书、打油诗等宣传新农合。充分发挥政府的舆论主导作用, 引导农民转变观念, 提高健康保障和互助共济意识, 增强参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2 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卫生所 (室) 的建设, 开展药品统一采购, 降低服务费用
对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卫生所 (室) 的建设应分两个部分, 一是加强对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培训, 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水平;二是搞好医疗机构硬件建设, 引进必要的设备, 彻底改变基层卫生所 (室) “老三件”当家诊病的局面。
认真整顿现有医药市场秩序, 打击不正当竞争活动, 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 切实开展药品统一采购、配送, 降低药价, 从真正意义上减轻农民负担。
2.3 完善报销补偿机制, 加强公众监督
有关部门应根据医疗市场的变化和疾病病种多样性、复杂性特点及趋势, 适时调整报销补偿标准, 扩大报销范围, 提高报销比例, 降低起付线, 提高封顶线, 实施大病救助方案, 让广大参合农民小病能受益, 大病有保障。
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和举报制度, 加强公众监督。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将资金筹措、使用、报销情况予以公示, 提高资金运行透明度, 保障资金运行安全、透明、有效。
2.4 改进筹资方式, 合理调整配套资金比例
针对新农合筹资成本过高问题, 可探讨直接从各级政府对农村农民的相关补助中转移支付的可能性。
要解决新农合资金问题, 还必须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 中央和各级政府应根据地区发展状况有区别的调整资助比例, 把广大农民医疗需求与人口计划生育、国民义务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从更高角度考虑这一问题, 巩固新农合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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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4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参合缴费标准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2010年之前,江西省参合农民个人的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2010年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2012年每人每年50元,2013年每人每年60元。近年来,特别是最近两年,参合农民个人年度缴费标准提高过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如江西省上犹县,2011年度的参合率为98.16%,2012年、2013年则分别下降到97.18%和95.8%。
2. 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患病入出院把关不够严,或多或少地存在浪费医疗资源和新农合基金的现象。近年来,从住院人次、住院总费用和住院补偿金额等情况来看,每年的增幅都较大。以江西省赣州市为例,2010年、2011年、2012年的住院人次分别为19854、20972、30955,住院总费用分别为5349.35万元、7432.65万元、10561.65万元,住院补偿金额分别为2512.86万元、4336.63万元、6029.23万元; 2013年,住院人次、住院总费用和住院补偿金额均呈较快增长势头,仅1—9月的住院人次、住院总费用和住院补偿金额就分别达到27875人次、10010.65万元和6049.55万元,分别是2012年全年的90.05%、94.78%和100.34%,住院补偿金额已超过2012年全年的补偿金额。从各地情况看,并非只是上犹县存在这一情况。虽然提高住院补偿标准是参合农民住院人次和住院补偿金额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增加自身收入,对参合农民患病入出院把关不够严也是住院人次和住院补偿金额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3.住院补偿标准和门诊费用补偿比例的确定,未充分考虑到基金的筹资规模及其支付能力,基金支付风险加大。自我国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筹资规模不断扩大,住院补偿标准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也不断提高,但补偿标准的提高未充分考虑到基金的筹资水平,即基金的筹资规模与支出规模不同步,从长远看,基金的支付能力将受到较大影响。以上犹县为例,乡级、县级、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从2007年的65%、55%、35%和25%,提高到2012年的90%、80%、50%和35%,住院补偿封顶线由2007年的每人每年1.2万元提高到2012年的每人每年8万元;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70%。从基金筹集情况看,2010年、2011年、2012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含上年结余)分别为4680.78万元、7544.36万元、9776.88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4.86%、61.18%、29.59%;从基金支出情况看,2010年、2011年、2012年当年基金用于补偿支出分别为2988.87万元、5368.54万元、7753.24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3.6%、79.62%、44.42%。特别是2013年,该县仅1—9月的基金补偿支出就高达7074.78万元,占2013年1—9月已筹基金6772.15万元的104.47%,占当年预计筹资总额8731.64万元(不含上年结余)的81.02%, 2013年该县当年筹集的基金收入(不含上年结余)可能不足当年的补偿支出。住院补偿标准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基金的支付压力将逐步显现,一旦以前年度结余的新农合基金用完,将出现较大的支付风险。
4.监管体制问题。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指导、日常检查和监管仍旧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农医局负责。由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农医局和定点医疗单位都同属于卫生系统,特别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下属单位(包括农医局和下属定点医疗单位)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农合监管职能的发挥。
二、应对措施
1.参合缴费标准应适度提高,以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确保农村居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平安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刺激农村居民参合的积极性和提高农村居民的参合率,国家对农民参合缴费标准不宜提高过快,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2.改革现行的新农合监管体制,强化监管职能。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节省其运行成本,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势在必行,届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能和人员统一并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医保局进行专门管理,也符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的改革思路和目标。
3.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强检查,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把好参合农民入院治疗和出院关。在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机构之前,新农合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接收参合农民患病入院治疗的审核程序,杜绝定点医疗机构接纳不需入院治疗的患者住院治疗;对经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应及时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同时,新农合监管机构必须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与事中和事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整改。
4.多措并举,防范出现支付风险。一是上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新农合基金的补助,进一步增强新农合基金的保障能力。二是国家在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标准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到基金的筹资规模与支出水平,以确保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犹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洪峰
浅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5篇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演变历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由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特点。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抗日战争时期—1955年)、探索(1955—1966年)、发展(1966—1980年)、衰落(80年代)、重建(90年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这6个时期。
1938年,陕甘宁边区因伤寒等疾病流行,政府应群众要求,建立了由大众合作社和保健药社投资并吸收团体和私人股金的医疗合作社,这一时期的合作社属于民办公助的医疗机构。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正式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责任。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我国政府在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1966年,毛泽东同志发表了“合作医疗好”的指示,使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发展并大面积普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力量日渐薄弱,再加上政府没有及时给予引导和支持,合作医疗迅速走向衰落。1989年统计数据表明,继续坚持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20世纪90年代,党中央和国务院再次肯定农村合作医疗,提出“稳步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到1997年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覆盖率占全国行政村的17%,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率为9.6%。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确定了“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比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我国21世纪初进行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传统的合作医疗,被称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已经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0个县(市)进行试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是对原有合作医疗模式的简单重复,而是各地根据经济形势和当地具体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使之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地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其特点主要表现在?押
第一,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试点初期,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10元,再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其出资20元。从2006年起,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额不变,仍为1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增加到40元,这样每个农民的筹资额增加到50元。第二,采取由农户自由选择到不同定点医院就诊的方法,打破了一些地方医疗单位的垄断经营,通过农民的选择促进了医院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第三,实行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既保证了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又扩大了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医疗共济的机会。第四,各地在试点中,探索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起付线”、“封顶线”、“个人账户”等基本可行的医疗补贴报销制度,既保证了大病统筹,又照顾到扩大受益面。第五,合作医疗资金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管办分离、封闭运行、计算机管理、公开透明等办法,有利于防止挪用、套取、侵占合作医疗资金的倾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一项政策若让所有参合的农民都能受益,农民才可能继续支持这项工作,才能继续参保。但如果说参加了合作医疗,三年五年都不能受益,农民可能就没有什么积极性。从制度设计来看?熏新农合制度设计者认为农村最大的问题是因大病致贫?熏因而把预防保健、医疗、小病和大病全切开?熏只立足于大病保险。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诸如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这类慢性疾病,但在病种范围制度设计中却少了影响农民最多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从而导致农民的实际受益面只能是少数发生大病的小部分群体。
(二)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滞后
根据《意见》的规定,新型合作医疗是定点医院看病,对于社会盈利性医院,就意味着定点医院将会对农村医疗市场形成垄断。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试点的调查中表明,农民的就医渠道受到限制,只有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才能得到报销。没有了竞争,医疗市场的服务得不到提高,医疗价格得不到调整,而这有可能会大大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功的概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引导农民小病小治,大病大治,但有些农村乡镇的医疗水平跟不上新制度,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法开展。乡镇卫生院的手术,起付线低,报销比例高,在县里和市里医院做手术,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但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乡镇卫生院几乎处于半瘫痪状况,房屋简陋,设备陈旧落后且超期服役。同时,医护人员工资少待遇低,越差的地方越没人去,越没人去,越没病人,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三)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倾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要贯彻自愿性原则,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很显然,老、弱、病、残者自然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受益的几率高。但是,他们收入通常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年轻健康者收入较高,支付能力强,但是其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参加意愿低。任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大量健康者不愿意参加,而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甚至在实际中还出现“许多家庭只为家庭中的年老体弱者支付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而作为理性人,农民最关心的是能否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最关心以大病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能否给自己带来实惠。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十七大报告强调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建立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的补偿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宗旨是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的危机,但是这个宗旨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因为现在的很多大病动辄花费几万元或几十万元,过分追求大病补助超过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实际补偿能力。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因为受益面过小而流失其他农民参加,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宗旨的准确定位应是,“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广覆盖的、经常性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缓解因病对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甚至更现实的说,能先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至于花费很多的大病,应由医疗救助等相关措施来共同解决)。这样,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取向就应该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提高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补助比率,扩大受益面。学术界一般认为补助资金的封顶线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为宜,这样才能达到收益面和受益强度的大体均衡,得到大部分农民的长期支持。
(二)深化农村医疗体制改革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若要使农民享受到服务质量好、服务价格低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就要求在药品流通、医务人员管理、医疗机构监管方面作出相应改革,这才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改革药品流通渠道
为了保证农民得到安全、廉价的药品,可以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方面,既保证了药品的安全、有效,又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农民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另一方面,加强了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不收管理费。这样既减少了购销环节,又防止了伪劣药品流入农村,确保了农民的用药安全。当然,政府也要制定鼓励政策,支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供应低成本、低价格、疗效确定的基本药物。要指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加大农民群众的监督力度。
2.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由于我国农村具有高素质的医疗技术人才严重短缺,因此,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整体素质是农村医疗卫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押改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对长期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卫生技术人才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就业,对志愿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毕业生,采取提前定级和提高工资标准的优惠政策;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向农村流动的激励机制,把下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为任用考核、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调整的一项重要依据;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学习与培训,以政府提供经费为主,鼓励在职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医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为调动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深造的积极性,可以把学习成果作为聘任、职务晋升和职业注册的必要条件。
3.强化医疗机构监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是头等大事,因为医疗机构的收益与医药费直接相关,医疗机构追求利益的动机可能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政府应当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常性监督和指导的同时,还要从“费用低廉、质量优良、手续方便、群众赞誉”等方面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对违反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差的定点医院和医生提出“警告”甚至取消定点资格或执业资格。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让农民明白消费,让合作医疗资金合理使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优质的“平台”。
(三)建议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
在新型合作医疗筹资问题上,已消除了多年来的政策障碍,《意见》中规定:“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新型合作医疗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征,但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还是采用自愿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了逆向选择的可能,增加了筹集个人合作医疗投保费用的收集成本。所以,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筹资的标准可以设计出多套方案,以便增加农民可供选择的空间。可保障的对象可以是一户,或是一个自然村等。
gguukk 2009-09-25 12:55:12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不少国家纷纷将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鉴于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蔓延,为统一监控食品安全,恢复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该局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等。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做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的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
在FSA督导下,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丹麦通过持续改革,将原来担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合并为食品和农业渔业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机构;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评价中心,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六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另外,联邦当局还有一些食品安全派出机构,如国家卫生研究所(NIH)、农业研究署(AR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署(CSREES)、农业市场署(AMS)、经济研究署(ERS)、谷物检验、包装和堆料场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等,与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原则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欧美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从1906年美国第一部与食品有关的法规--《食品和药品法》开始,近一个世纪来,美国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食品安全法令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监管程序,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公正、合理,美国针对公共参与决策和公平执法等设定了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必须遵守的程序性法令包括《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信息公开法》等。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首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以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主要部门为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规则,三十年来陆续制订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欧盟还制订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药物残留控制、食品生产卫生规范、良好实验室的检验、进口食品准入控制、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规定、食品的官方监控等。
2000年初,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以应对未来数年内可能遇到的问题。白皮书包括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食品法规框架、食品管理体制、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等内容,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的基本指导。
三、实施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食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管理决策的实施”、“监控和评价”等内容。风险评估是对所有食品的危险因素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估,应用科学手段,研究危害因素的特征,并对它们影响的范围、涉及的人群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包括确定现有的管理选项、选择最佳的管理选项、确定最终的管理措施等;监控和评价指的是对实施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在必要时对风险管理和评估进行审查。风险管理是一个综合工程,不但要考虑与风险有关的因素,还要考虑政治、社会、经济等因素。管理者需要理解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并在风险管理决策过程中予以考虑。
以美国为例,《总统食品安全计划》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这项计划号召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该协会通过鼓励研究开发预测性模型和其他工具的方法,促进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展。管理机构还在实施各种风险管理对策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推行HACCP(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认清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管理局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根据理事会、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究,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作为管理当局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则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评估与研究工作。
四、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欧美国家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每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发布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牟取利益,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方式下进行的。
欧盟为了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估、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向公众公布,管理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也允许公众参加,并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
五、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在美国,一种食品的安全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特点,使得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容易操作。目前,美国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最典型的就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实施的《通用良好生产规章》(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GMP规定了为保证卫生状态,哪些种类的建筑物、设备、装备、装置是必须的,哪些错误必须避免,还涉及诸如通风设置、设备清洗等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实施病虫害安全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以便减少杀虫剂的残留和微生物对最终食品的危险性。
欧盟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巩固从农田到餐桌的控制能力,全面完善全程监管体制。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在追溯制度方面建立了统一的数据库,包括识别系统、代码系统,详细记载生产链中被监控对象移动的轨迹,监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状况。欧盟还建立了食品追踪机制,要求饲料和商品经销商对原料来源和配料保存进行记录,要求农民或养殖企业对饲养牲畜的详细过程进行记录。比如,欧盟规定牲畜饲养者必须记录包括饲料的种类及来源、牲畜患病情况、使用兽药的种类及来源等信息并妥善保存。屠宰加工场收购活体牲畜时,养殖方必须提供上述信息的记录。屠宰后被分割的牲畜肉块,也必须有强制性的标识,包括可追溯号、出生地、屠宰场批号、分割厂批号等内容,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追踪每块畜禽肉的来源。此外,欧盟还建立了转基因生物的跟踪系统,要求生产企业及食品经营者传送并保留其经手的转基因食品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必须通过商业链传达,保留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此确保对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
六、责任主体限定原则
在英美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中,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按照美国法律,企业作为当事人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进行食品生产,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
在欧盟及各主要成员国的食品链中,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者的责任非常明确。《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者、饲料生产者和农民对食品安全承担基本责任;政府当局通过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的运作来确保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政府当局的能力进行评估,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发展食品安全措施,通过审查和检验促使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达到更高的水平;消费者对食品的保管、处理与烹煮负有责任。
七、专家参与原则
随着新资源、新材料、新技术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的广泛应用以及更多环境污染物的出现,食品危害因素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大,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充分利用专家力量,让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政府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专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与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最新的科学进展成果。政府还充分利用检验机构的专业力量。美国的食品检验机构中有大批食品工艺、微生物、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系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从事消费者研究等工作。
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知识培训,也是食品安全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美国农业部的消费者热线每年要答复大量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风险防护、营养搭配等方面的咨询。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设置有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分别为食品添加剂、调味、加工辅料和与食品相接触物质组;用于动物饲料的添加剂、产品或物质组;植物卫生、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物组;转基因生物组;饮食产品、营养和应变性组;生物危险(包括疯牛病)组;食品链污染组;动物卫生与福利组。八个小组在科学委员会的协调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专题研究和科学评估,为食品安全局的各项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制定法规、标准提供基础数据。此外,在发生食品危机时,欧盟理事会将成立危机处置小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家们将负责为该小组提供必要的科学和技术建议。
八、充分发挥消费者作用原则
欧美等国家非常重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消费者的建议,确保其工作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在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都允许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立法机构通常发表一个条例提案的先期通知,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征询公众的意见;在最终法规发表前,要为消费者提供开展讨论和发表评论的机会;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外的专家建议时,立法机构还将根据需要通过非正式信息途径召开公众会议,收集消费者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异议时,还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
九、预防为主原则
欧美国家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并以科学性的危害分析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HACCP体系作为世界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系统,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HACCP体系的目标在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它通过对食品生产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找出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环节,确定关键性的控制点,并为每个关键点确定衡量限制和监控程序,在生产中对关键点严密监控,一旦出现问题,马上采取纠正和控制措施消除隐患。采用HACCP体系,既能全面监控整个生产过程,使食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藏、销售消费都在统一的规范制约下运行,又能突出重点,减少食品安全控制的总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食品安全奠定可靠的基础。HACCP系统还要求企业具备严格的档案制度(档案的保存期至少要等于所生产食品的保质期),并对食品链的各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这样,易于分清安全事故责任人,提高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美国还建立了食品和饲料成分的控制体系,如为防止疯牛病的传播,政府根据行政程序法令的相关规定,在充分争取行业协会、专家、相关利益团体以及消费者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严格禁止利用某些动物蛋白喂养反刍动物的规定,从饲养环节上控制疯牛病的发生。通过严格的审查制度,美国政府着力减弱食品添加剂、杀虫剂等对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根据规定,任何食品添加剂上市之前,生产者必须提供其产品安全性的证明,管理当局对有关数据进行评价,必要时还要进行细致的检测,以确定添加剂的安全性。所有审查活动都有详细记录,且要向社会公开。
欧盟建立了食品危害快速预警系统,该系统由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和各成员国组成。一旦发现来自成员国或者第三方国家的食品与饲料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而该国无能力完全控制风险时,欧盟委员会将启动快速预警系统,并采取终止或限定有问题食品的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成员国获取预警信息后,会采取相应的举措,并将危害情况通知公众。预警系统的启动取决于委员会对具体情况的评估结果,成员国也可建议委员会就某种危害启动预警系统。
浅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6篇
【摘要】任何一项制度在建立之初都不可能是十分完善的,都会存在各式各样的缺陷和问题。因此,要鼓足直面问题的勇气,树立解决问题最大的信心,以终为始解决制度中存在的所有问题,推动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问题;对策
任何一项制度在建立之初都不可能是十分完善的,都会存在各式各样的缺陷和问题。因此,要鼓足直面问题的勇气,树立解决问题最大的信心,以终为始解决制度中存在的所有问题,推动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是实施农村居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手段,在其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管理和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加快新农合基础设施服务建设,简化相关手续,同时还应加强监管工作,积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问题
1.人口流动导致新农合制度实施困难
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人口流动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主要体现在一个庞大群体的出现――城市农民工,他们及其亲属大多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在原户籍地参加了新农合,由于城市报销标准和乡镇报销标准不一致,以及城市医院没有针对各地农村制定药目信息库,农民工在外工作时就无法到定点医院或药房就医或购药,而无法满足农民工的参合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农民工医疗问题必然会成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难题。
2.新农合基础设施服务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需要
在新农合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资金短,对新农合的财政投入不足,造成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实际需求,相关的医疗设备和器械等一旦损坏,也?]有精力和金钱进行维修,这严重影响了新农合工作的开展。此外,还有部分政府盲目投资,对城镇和农村的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造成城市医疗资源浪费而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薄弱、服务水平偏低等问题,也制约了新农合的发展。
3.新农合实施相关手续过于烦琐。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为农村户口群体,涉及人员众多,居住分散,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前往城市打工,当办理参合手续时,必须要具备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参合的保险证等证件,此外,由于新农合相关机构工作效率极低,在办理参合手续和报销手续时耗时非常长,农民需要等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领到医疗补助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合农民的积极性。
4.新农合相关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财政较为困难的基层政府,他们为了弥补政府办公经费的不足,往往会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使得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力度大打折扣。在实行合作医疗基金管办分离后,由于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以及贪污、挪用等情况的出现也使得新农合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1.完善流动人口参合机制
新农合制度管理首先应处理好流动人口参合的工作。首先,要灵活利用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将新农合与城市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从而在本地区形成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重复参合和重复报销的情况。其次,还应加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信息库,实现城镇居民的医疗信息共享,从而解决流动人口异地就医和报销等问题。
2.改善农村基础医疗设施
地方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以“农村卫生工作”的工作方针为重点,保障经费落实,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动员各方面力量向农村倾斜,支援农村,添置和更新医疗设备,及时供给药品。同时,还应提供设备技术等方式,改进乡村医疗机构诊疗条件,使参加新农合医疗的农民不出村、乡就能获得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优质医疗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运行。
3.统一合作医疗补助形式
医疗卫生部门应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补偿标准,规范和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简化转诊手续,扩大补偿范围,将门诊大病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消除县(区)之间新农合补偿差距,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看病就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4.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监督
各地方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应提高管理机构能力,健全基金监管体系,使基金管理规范化、流程化,实行并落实监督工作责任制,提高合医基金的监管力度,应该杜绝,同时强化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管机制,基金监管不流于形式,而真正落到实处。
5.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的确定,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在住院总费用中所占的比例,把药价等就医费严格控制在合理的标准范围之内。
结语
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是实施农村居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手段,在其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管理和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加快新农合基础设施服务建设,简化相关手续,同时还应加强监管工作。当前,国家和社会己经认识到了在我国看病难的现状,党和政府一直以来都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正在努力不断发展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相信新农合制度会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为广大农民带来真正的实惠。
参考文献:
[1]侯圣武、王宏智,富拉尔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情况研究[J],理论观察,2013
[2]张晓红、韩俊江、王天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析[J],税务与经济,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