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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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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精选9篇)

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 第1篇

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兽医工作“改革、发展、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促进全县兽医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到位、队伍素质提高、执法手段改善、执法行为规范等目标任务,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保证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要通过体制改革全面提

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商食字[2007]55号),积极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对城市人口密集区的现有活禽经营市场要在2008年底前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监督和督促活禽市场实行定期休市制度,进一步加强市场消毒和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严格禽类检疫,逐步实行加挂禽类标识制度,严格未经检疫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进一步加强畜禽市场流通监管工作,要将猪、牛、羊全部纳入定点屠宰,力争建成1—2个有定点屠宰场,应积极同政府、财政部门协调,争取资金,要将定点屠宰场点的筹建作为这次规范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完善屠宰场的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工作,严格审核程序,加大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防疫条件的审核,督促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确保畜禽养殖安全。要组织做好牲畜二维码标识的佩戴工作,加大对养殖场建设养殖档案管理,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各乡站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规范进行监督,并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监督机制,落实责任制追究和稽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权责统一。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执法监管模式,提高服务意识,做到敢办案、能办案、会办案,在严格监督执法的同时为群众提供满意服务。

(五)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各乡站要积极组织动物

(四)考核总结阶段。9月份,市上组织对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年进行统一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10月份接受省上考核。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年建活动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有关活动的组织工作;各乡站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各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严格督促检查。为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建设活动取得实效,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在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出现的偏差和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加强宣传培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结合《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充分认识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及时宣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对开展的重大活动要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要借助宣传媒体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 第2篇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进一步提升我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水平,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取得实效,根据《贵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的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全面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在我区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到位、规章制度完善、队伍素质合格、执法手段完备、执法行为规范等目的和任务,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我区生态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提高动物卫生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保证奥运期间动物产品安全。

二、活动内容

(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进一步推进兽医体制改革,加强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全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交流暨动物卫生监督 1

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动物监督机构的人员核定、落实有关经费,尽快完成我区的兽医体制改革。

(二)制定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

为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长效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挤公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切实抓好我区执法队伍建设,并严格把好执法人员资格关,对不能胜任监督执法工作的要取消执法资格,严格实施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违法违纪或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执法人员,坚决清理出执法队伍,卫检所将对全区的检疫员以培训、考试的方式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四)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1、切实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67号令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屠宰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存在防疫隐患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缔,确保以上场所及实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强化动物产地检疫

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动物产地

检疫制度,做到检疫证明发放、领用、出证有记录,且填写规范。扩大产地检疫面,要求乡、镇产地检疫力争达到70%产地检疫到位率达到100%。建立健全出栏报检制度,做到有出必检,有报必检,杜绝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3、强化屠宰检疫

动物凭检疫证明和动物标识进场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证率达到100%。规范嘉旺屠宰场的屠宰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屠宰检疫工作逐步向乡镇推进,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

4、强化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

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管理,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坚持凭证销售,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实行定期休市消毒,做好日常监管记录。深入到集贸市场,超市等动物产品交易地,检查动物产品持证情况,坚决取缔无证产品,做到上市动物产品持证率达到100%。

5、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对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将召集各乡、镇(街道)农办主任、兽医人员及规模养殖场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农业部67号令《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置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畜禽标识及疫病可

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对负责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养殖档案。

6、加强动物卫生证章管理

强化动物卫生证章管理,建立健全“五证”发证管理制度

和发放登记情况,建立订购、领用、发放等制度。

三、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1—3月)

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完成《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年考核细则。

2、实施阶段(4—9月)

3、考核阶段(10—12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迎奥运“动物卫生执法规范年”活动是2008年动物卫

监督工作的一件大事,乌当区卫检所将成立领导小组,把该项工作列入主要议程,保证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监督检查

乌当区兽医卫检所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超市等动物产品交易地进行专项检查,对动物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对重点养殖场所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进行监管检查。

(三)加强宣传,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 第3篇

1 以人为本, 建设合格的官方兽医队伍

坚持“以人为本, 人才第一”战略, 以提高官方兽医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主要内容, 通过集中学习结合自学的形式, 进行法律、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 努力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将山东省确认的黄岛区76名官方兽医培养和造就成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的队伍, 为黄岛区畜牧兽医事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确保检疫监督工作高效开展。

2 强化学习, 树立严格的依法行政理念

《动物防疫法》作为指导和规范动物检疫执法行为的最上位法, 用13条内容对检疫监督予以了规定, 并界定了法律责任;同时,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卫生证章标识管理办法》等规章作为《动物防疫法》的补充和配套, 规范了动物检疫的各个方面。这既是我们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 也是我们执法行为的游标卡尺, 所谓“双刃剑”。作为执法者, 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必行, 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基本的法律依据, 既衡量我们执法的水平, 又能避免错案。因此, 动物卫生执法人员, 无论是检疫还是查案, 必须加强业务和法律的学习, 切实遵守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严格依规程检疫、按标准裁量。

3 规范程序, 实现检疫工作的痕迹化管理

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倡导清晰便捷的出证模式, 2013年, 山东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应运而生, 经过一年的运行, 广大检疫员均已操作熟练。以往手写的检疫证明代之以电脑打印, 避免了字迹潦草、书写错误等不规范现象带来的问题。规范检疫行为还体现在对出证系统的正确操作, 该系统是以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网为依托, 每次检疫行为都在系统中产生记录, 省、市、县、乡四级监督体系增加了检疫行为的可监控性, 每张检疫证明的填写、每名出证人员的操作都受到监督。出证系统的正确操作流程为:申报登记—受理 (或不受理) —出证—填写检疫记录, 四个环节按时间顺序依次进行, 符合现实逻辑。若出证人员颠倒了任意两个环节的次序, 最终的检疫记录表就会出错, 不但不能如实反映检疫工作情况, 更影响整个区域的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

4 积极作为, 多措并举推动检疫工作开展

严把产地检疫关, 掌握区域内动物养殖情况, 剖析产地检疫率低的原因。若因报检点设置不合理造成, 应重新布设;若因逃避检疫造成, 则应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对违法行为施加重拳, 坚决予以打击。严把屠宰检疫关, 严格凭产地检疫证明和耳标入场屠宰。

5 内强素质, 练就扎实的检疫执法技能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是官方兽医的常规工作, 检疫能力强弱直接影响检疫结果。

要熟练运用10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4部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明确适用范围、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 规范“申报—受理—实施—出证—记录”的工作程序, 正确操作电子出证系统。要定期开展理论考核和实践技能比武。夯实理论基础, 强化同步检疫能力, 开展“学理论、练技能、提素质、树标兵”活动, 用模范作用带动整个官方兽医队伍全面提升素质。

6 外树形象, 展现官方兽医的良好风貌

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我国种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执法为重点,以规范企业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引导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大种子执法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等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

二、活动目标

通过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企业实力;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过公开种业相关信息,提高农业部门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品种种植安全、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清理范围: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

2.检查内容:按照《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逐一检查。

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

品种选育: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有相应的育种条件,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种子质量检验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以及该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

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

3.工作分工: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逐一清理。农业部发证企业,由农业部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10年6月1日前报农业部。

4.工作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5.时间安排:

1~6月,发证机关对持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7~8月,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清理结果报农业部;

9月,农业部组织对各地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10月,对不合格的种子企业,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

11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清理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

1.检查范围:春季检查范围为水稻、玉米、棉花和蔬菜主产区,以及进口油葵、亚麻种子的主要种植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7个省(区、市);秋季检查范围为小麦、油菜主产区,包括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4个省(区、市)。重点检查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及基层(县、乡)种子经营者,每个省(区、市)至少检查2个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每个种子市场抽查不少于15个经营者)和10个基层种子经营者,每个经营者抽查2个种子样品。

2.检查内容

种子质量:主要检测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三项质量指标,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还须进行品种纯度田间同季鉴定(与大田生产同步种植)。

品种真实性:对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鉴定。

种子标签:重点检查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

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重点检查经营证照、经营范围以及经营档案建立、记载和保存情况等。

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属于未审先推,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品种退出和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信息。

转基因品种:检查市场上销售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以及进口的油葵和亚麻种子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3.工作分工

检查扦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种子质量、标签、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转基因品种等进行检查、扦样,将相关样品寄送有关检测鉴定机构,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检测鉴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中国水稻研究所和中国农科院作物所等单位承担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任务;转基因成分检测由农业部种子及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等有关单位承担。

4.工作要求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要使用统一检查文书,并如实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并要求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检查记录表格一份留存被检经营者,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

样品扦样:要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995》规定的程序开展扦样、分样和样品检测工作。要准确、全面填写扦样单上的各项信息,由扦样人员在扦样单上签字,并由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要做好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的封缄和标识工作,被检经营者负责人和扦样人员应分别在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包装袋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备份样品留存承检机构以备复检使用。对于被检经营者名称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不一致的,扦样机构必须向标签标注生产商寄送确认函以确认该种子样品的生产商,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

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要发挥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作用,实行检打联动,及时打击种子违法行为,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吊证的要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产品抽样单、检测报告、确认证据等)报送发证机关,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并在网上公布。

5.时间安排

1月,农业部组织开展种子执法培训;

1-2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春季种子市场大检查;

2-3月,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将检测样品寄到相关检测鉴定机构;

4月初,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春季市场检查结果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4月底,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春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8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秋季种子市场大检查;

8月底,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秋季检查结果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10月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秋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农业部成立了以种植业管理司叶贞琴司长为组长、科技教育司石燕泉副司长为副组长的种子执法年领导小组。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种子执法年活动作为本部门201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由一把手亲自抓,并明确由种子管理机构牵头负责执法年的具体工作,确保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总体要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种子管理及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农业部备案。

(三)争取资金投入。为保证种子执法年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农业部已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执法年各项活动的组织开展,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种子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各地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种子执法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良好舆论环境。我部拟对各地进展情况通报。

(五)强化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种子执法年各活动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要在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并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考核。我部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第5篇

为深入贯彻省、市两级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按照《XX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X卫办发[2013]198号)要求,结合《XX省卫生厅关于印发3013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卫办发[2013]12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问题,助推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和卫生执法监督人员执法理念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上升,逐步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工作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委托行为

1、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区市县卫生局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2、行政权力委托要于法有据。各区市县卫生局要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合法依据的委托行为一律予以纠正。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范执法队伍

1、进一步清理整顿卫生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清理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执法岗位。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申办新式IC卡行政执法证,实现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网络查询。要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本地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并及时更新,方便公众免费查询。

3、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卫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程序制度,规范执法流程

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各单位要完善关于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时效、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细化执法环节和步骤,规范调查取证程序,统一适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9月修订版)及XX省卫生厅增补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2、严格执行证据制度。各单位要教育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和取证程序,重点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防止出现“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

(X)、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医疗卫生、生活饮用水等民生领域执法,不缺位不越位,防止执法缺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教育相结合、无救济即无处罚等行政处罚原则,落实罚缴分离制度,杜绝“以罚代法”、“以罚代刑”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规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2、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划分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严格落实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

3、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要做到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合法,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强制。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严禁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4、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要推行行政指导、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切实改变重处罚强制,轻引导规范的现象。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1、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2、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严格执行《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及时依法处理,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重点执法领域监督检查

开展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情况自查及监督检查。

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审批时限、工作质量、收费依据以及审批范围、设定条件等情况,做到“五查五看”:一查审批时限,看是否存在超时限审批、效率低下问题;二查工作质量,看是否存在服务态度差、墨守成规、推诿扯皮问题;三查收费依据,看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问题;X查审批范围,看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继续审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问题;五看设定条件,看是否存在随意设定审批条件、擅自增加审批事项问题。对行政执法行为,重点监督检查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结果、工作作风等情况,做到“X个查纠”:一查执法主体是否合法,重点纠正无证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二查执法程序是否正当,重点纠正随意收缴、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等问题;三查行政处罚是否适当,重点纠正滥罚乱罚、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问题;X查执法行为是否廉洁,重点纠正借机“吃、拿、卡、要、报”及推销产品、承揽工程等以权、以岗谋私问题。

三、工作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时间为2013年6月-2013年9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署阶段,时间安排在6月,根据《XX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时间安排在7-8月,全面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的各项活动。根据本方案,分阶段、有组织、有重点地完成各项工作计划。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时间安排在9月,2013年9月底前完成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自我检查总结工作,并以书面总结的形式报送市卫生局法规监督科。

联系人:XX,联系方式:XX。

六、工作要求

一是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为契机,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 第6篇

为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监督职能,强化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全面落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省农委《关于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活动的通知》(皖农牧[2010]30号)要求,结合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农委的统一部署,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为重点,以强化防疫监督检查为手段,坚持生产与执法、服务与监管、监督与管理并重的原则,不断完善“服务、管理、监督、查处、应急”五体一位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县有局、区城有所,乡镇有室、村庄有员”的四级动物防疫管理体系作用,依法规范推进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做到事前监督和预防监督为主,切实建立“以监督促防疫”的动物防疫工作新机制。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工作措施,实现全市动物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率达100%,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率达100%,全市病死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全市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场所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率达100%,官方兽医监管面达

1100%,争创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示范城市,保障我市养殖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监督规章制度。

依据《动物防疫法》,修订完善《动物防检疫监督管理规程》、《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动物防检疫管理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理顺职责,明确责任,规范监督,促进动物防疫监督标准化建设。

(二)全面强化各个环节动物防疫监管。

1、强化动物饲养环节监管。重点加强对规模饲养场、奶牛场、种畜禽场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推行官方兽医驻场联系制度;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适时现场督查指导。

2、强化动物屠宰场监管。重点加强对宰前检疫、入场查证验物登记制度和准宰许可签字制度监管,全面推行凭证屠宰和待宰制;加强对经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坚持凭证出场;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加强对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动物防疫条件落实情况监管。

3、强化孵化场、畜禽产品加工、仓储、贮藏及流通、农贸市场活禽屠宰、活畜活禽及其产品交易监管。重点加强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和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持证运输、经营的监管;加强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运输、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

4、强化动物诊疗机构监管。重点加强我市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以及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监管;加强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的监督;严厉打击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无执业兽医注册资质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5、强化外来畜产品报验监管。重点加强我市外来牛羊肉、生猪产品、活禽报验工作,严格按照“查证验物、抽样监测、合格打标、超标销毁” 的工作程序实施报验监管,严厉打击逃检、逃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1、强化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指导各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项工作和岗位责任安排,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全面实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责任制。

2、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全市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等执法人员依法监督、依法检疫、严格执法的督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积极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资格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队伍法律法规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形象,造就一支政策法规水平高、业务技术能力强、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

(五)健全完善信息管理系统。

一是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做好信息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发布,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完善市级动物卫生监督网

络,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共同促进。二是开发建设牛羊肉报验监管信息平台,建立牛羊肉报验、批发、零售各环节信息相衔接的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入市牛羊肉产品来源可查、流向可追、数量可计、质量可控。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4月1日-20日)。制定下发市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方案,各县(区)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的实施方案措施要细化,职责要明确,任务要具体。在4月20日前上报市局和市卫生监督所。全市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在4月20日前全面启动。

(二)实施推进阶段(4月20日-11月底)。各县(区)全面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各项活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分阶段、有重点地按月推进和完成各项工作计划。4-5月份,以县为单位对全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进行法规和业务培训、考核。6-7月份,各县(区)组织开展各类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和专项督查行动。8月份,组织开展三县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自查和互查交流。9月月份,整合执法力量,市县联动,对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10月份,召开全市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交流会,交流经验,共同促进。11月份组织开展全市督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工作。

(三)考核总结阶段(12月)。按照省农委《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方案》要求,市所将组织对三县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评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局负责该活动组织领导,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宣传发动和监督指导。各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执法年活动组织领导,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有力推进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告知书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的宣传活动,并在合肥市动物卫生监督网开辟专栏。二是积极争取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支持配合,对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要及时进行报道,营造执法部门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主动接受监督、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 第7篇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木材检查站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水平和质量,规范执法程序和内容,按照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木材运输系统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林资函„2011‟519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决定在全县木材运输系统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市林业工作会议和全国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木材运输检查执法队伍素质为基础,以维护正常木材流通秩序为目标,以完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网络为重点,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努力为全市林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进一步提高木材检查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树立“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活动内容

(一)建立完善执法主体资格制定

一是面向社会公开林业行政执法资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委托授权的情况,公开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及委托授权的范围,使群众对检查站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审查,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二)公布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

将执法人员照片和执法证号、木材检查执法具体范围、林业执法依据以及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标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等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强内部管理监督

1、加强档案管理监督。各基层站要根据工作流程,在档案管理上做到“四个规范”:一是规范流量登记管理,对所有过往木材检查情况要逐一认真进行登记,按栏目逐项将检查验证和违章情况如实详尽登记;二是规范案卷归档管理,在妥善保管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及时按月进行归纳,年终分归档,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至少保存五年,期满后,报县林业局批准后方可销毁;三是规范票据使用管理,必须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罚没票据,并建立班组间交接签字制度,罚没票据开具后,要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将存查联附案卷存查;四是规范处罚案件台帐建立,建立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台帐和案卷情况统计表,处罚案件基础台帐,将所有违法运输木材案件案卷编号、简要案情、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查处情况逐一进行登记,案卷情况统计表,将案卷编号、名称、性质、等情况进行统计。

(四)加强全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监督

1、加强执法装识统一。严格按照四川省林业厅《关于统一木材检查站和木材检查人员装识的通知》(川林资[2011]51号)要求,完成检查服装换装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统一穿着新检查服装上岗。

2、加强流动巡查开展。一是加快推进流动巡查工作开展,进一步推进阳光执法,规范执法,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3、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木材检查人员素质,切实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一是继续坚持准军事化管理,树立良好执法形象;二是抓好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有目标、有步骤地开展政治、法律、业务和作风培训,提高木材运输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是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县林业局对木材检查站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使木材检查站行政执法得到纵向监督。

二是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实行群众参与和特邀监督员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定期召开行政执法监督员座谈会,了解行政执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建立或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度,以倒查追究制来严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纪律,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程序。

四、活动具体安排及步骤

1、部署动员阶段(8月1日-9月1日)

县(市、区)林业局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实施推进阶段(9月2日-10月30日)

全面开展木材检查系统“执法监督年”各项活动:

1、开展全员培训。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就运输木材车辆识别、车辆拦截检查、树(材)种识别、木材检量、木竹制品、半成品及品名区分等业务技能进行学习提高。

2、木材检查站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打击力度。

3、林业局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对检查站执法的规范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内部档案管理和自身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木材检查站对本站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自查,开展完善和整改工作。

5、林业局对活动开展进行总结,建章立制,并把活动材料汇编成册。

3、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对取得的成果进行巩固,对发现的不足及时予以整改。准备市局组织的交叉检查活动。

4、检查验收阶段(12月)

接受省林业厅组织的市、州交叉抽查和国家林业局的统一检查验收。

五、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为契机,切实规范木材检查站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2、加强领导。为组织开展好这次活动,成立隆昌县林业局木材运输检查系统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秦振菊(县林业局长)

副组长:冯志森(县林业局副局长)

成员:肖雨为(县林政股股长)

吴国友(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董 贤(县木材检查站副站长)

3、求实效。活动与工作两手抓。一是把活动与日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结合起来;与预防涉林职务犯罪教育结合起来;与岗位培训工作结合起来。二是通过文明执法实现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文明执法。三是开展此次活动不是要减轻执法力度和降低执法标准,而是要通过细致有效的工作、坚持不懈的努力、亲民务实的作风来化解执法矛盾,从而达到坚持执法标准和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 第8篇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政法发〔2010〕169号

2010年0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根据《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厅政法字〔2010〕38号),部决定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组织一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现将《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附件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

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标准

5、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评选条件

6、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7、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

8、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推荐表

9、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申报表

10、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1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互查分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交通 执法 检查 方案 通知

抄 送:国务院法制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4月8日印发

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根据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和《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推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的经验,研究、整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表彰一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先进典型,通报典型执法不规范案件,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促进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为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检查内容

(一)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

2.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

3.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违法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行政处理结果是否合法、合理、适当、公平;

6.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7.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8.执法卷宗、文书是否规范整洁。

(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1.执法人员准入管理情况;

2.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管理情况;

3.执法证件管理情况;

4.执法作风建设情况;

5.文明执法创建情况。

(三)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1.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执法评议考核体系的建立和执法评议考核的开展情况;

3.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4.执法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1.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情况;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3.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情况;

4.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

(五)行政复议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办理情况。

(六)组织领导保障情况。

1.对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的领导情况;

2.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规划、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4.执法信息化建设情况;

5.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的理论研究情况;

6.执法经费保障情况。

(七)涉企收费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收费行为,此次监督检查特别要将涉企收费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对2008年1月1日以来被检查单位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检查,对发现的涉企乱收费行为严格进行整改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综合考核评估、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

(一)案卷评查。

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执法案卷(主要针对行政处罚案卷),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查。被考评案件累计得分除以被考评案件数,所得分数为被检查单位执法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

(二)组织考试。

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执法人员进行考试,考试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见附件2)确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60分以下为不及格,80分以上为优秀。参加考试人员的累计总得分除以考试人数,所得分数为被检查单位的执法考试最终得分。60分以下的人数除以参加考试的总人数为被检查单位的不及格率,80分以上的人数除以参加考试的总人数为被检查单位的优秀率。

(三)问卷调查。

查看执法现场并向行政相对人随机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见附件3),每张问卷调查表总分为100分,所收回的有效问卷的累计得分数除以所收回的有效问卷数,所得分数为被检查单位问卷调查的最终得分。

(四)综合考核评估。

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表》(见附件4)中的内容和标准对被检查单位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逐项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打分,满分为100分,总分即为被检查单位综合考核评估的最终得分。

(五)召开座谈会。

听取被检查单位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了解好的做法和经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与被检查单位共同探讨改进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四、检查步骤

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0年4月)。

具体安排部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确定和细化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2010年4—7月)。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按照部确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2.自查要综合采取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综合考核评估、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其中,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部确定的标准自行组织完成。执法案卷的抽取比例、执法人员考试抽取比例、执法人员考试试题、发放调查问卷数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和制定。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分别对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长航局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分别作出公正的评估打分。评估的范围不仅限于被检查单位行政机关,要涵盖其范围内全系统的执法情况。评估打分的具体方式为:被检查单位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执法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40%)+(执法考试最终得分×30%)+(问卷调查最终得分×10%)+(综合考核评估最终得分×20%)。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根据被检查单位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将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长航局各直属机构进行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公布。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形成专题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海事、长航系统为其一级直属机构)的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的排序结果,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部。

5.自查报告要侧重于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分析以及对相关工作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情况,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二是执法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执法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三是执法问卷调查的组织实施情况,执法问卷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四是自查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五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工作的建议。

6.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在自查基础上向部分别推荐1个“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2个“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2名“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和1名“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在85分以上且综合考核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运输行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应当是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案卷评查得分在80以上且执法考试及格率在90%以上,并且在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地市级以下基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监督检查最终得分在80以上,并且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5)。“ 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监督检查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从事交通运输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6)。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运输基层文明执法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推荐表》和《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分别见附件

7、附件

8、附件

9、附件10),提交相关自查得分情况和相关先进事迹材料,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部。

7.执法案卷评查得分在70分以下的、执法考试得分在70分以下且及格率低于80%的、问卷调查得分在60分以下的、或者综合考核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不合格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专门报告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部,部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三)互查阶段(2010年8—9月)。

8—9月份,部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地区、各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互查。

1.互查组织。

部拟组织16个互查组,每组约4—5人,其中正副组长各1人,组员2—3人。(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1《互查分组安排》)

正副组长分别由每组两个组成单位的法制工作部门的领导担任,组员由正副组长从基层执法单位中抽调1—2名具有扎实法律基础和丰富办案经验的执法人员组成。

部政策法规司相关人员将参加部分互查组的工作。

2.互查时间。

第一组至第八组的互查工作应当在2010年8月1日—8月20日完成;第九组至第十六组的互查工作应当在2010年8月23日—9月13日完成。具体互查时间可由各组组长商组员确定。

3.互查范围和互查对象。

互查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海事系统、长航系统。每个检查组负责检查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海事、长航系统单位)。

互查对象由各组组长根据被检查省市的自查报告商组员随机确定,互查对象不限于被推荐为“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以及自查不合格的单位。

4.互查的具体方式和相关要求。

(1)各检查组在开展互查工作前,要仔细审阅被检查省(区、市)的自查情况报告,要按照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检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步骤,确保检查工工作达到目的(2)互查工作要综合运用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综合考核评估、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

(3)各检查组要分别对每个被检查省(区、市)开展1次案卷评查活动,组织1次执法人员考试,开展1次问卷调查活动。

(4)案卷评查活动由检查组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在被检查省(区、市)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开展。检查组要在被检查省(区、市)所属的基层执法机构2009年至2010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中随机抽取案卷,抽取案卷数不得少于10件。检查组要在认真评查案卷的基础上,对每个案卷进行点评,并如实对每个案卷打分,并计算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

(5)执法人员考试由检查组在被检查省(区、市)安排专门时间组织进行。部政策法规司将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制定考试试卷,并在互查工作开展前将考试试卷密封好交各检查组。参加考试的执法人员由检查组在被检查省(区、市)所属的基层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考试人数不得少于20人。检查组要严肃考试纪律,杜绝任何舞弊行为。考试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将试卷如数收回密封并交部政策法规司。部政策法规司将组织专家对各检查组提交的试卷评判打分,确定被检查省(区、市)执法人员考试的最终得分。

(6)执法问卷调查由检查组在查看被检查省(区、市)的执法现场时,随机向行政相对人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收回的有效问卷数应当不少于10张,检查组要对问卷调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计算出每张问卷的得分以及被检查单位问卷调查的最终得分。

(7)检查组在检查期间,要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表》对被检查省(区、市)如实进行评估打分。

(8)检查组在检查期间,要根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要求,把握进度、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得安排旅游活动,接待工作要厉行节约、轻车简从,尽量减少对被检查单位工作的干扰。

(9)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与被检查省(区、市)的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向被检查省(区、市)制作意见反馈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于检查结束后两周内向部政策法规司提交互查工作报告。

(10)互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有关工作的建议、每个案卷的得分以及被检查省(区、市)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二是执法人员考试、执法问卷调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有关工作的建议、每张问卷的得分以及被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问卷调查的最终得分。三是被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表》。四是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典型执法不规范案件,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五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意见和建议。

(11)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互查工作组,认真做好各项互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2010年9—10月)

一是对自查情况、互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汇总,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报部领导,并将此次检查情况向全国交通运输系统进行通报并抄报国务院法制办。

二是认真处理好检查中暴露出的重要问题,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纠正或者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

三是对本次检查工作中掌握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或“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窗口”荣誉称号;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授予“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或“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四是在组织完成执法人员试卷评分后,根据各检查组提交的互查报告,按照“被检查单位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执法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40%)+(执法考试最终得分×30%)+(问卷调查最终得分×10%)+(综合考核评估最终得分×20%)”的公式,计算出被检查省(区、市)执法监督检查的最终得分,并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谋划。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监督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站在保证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推进依法治交,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高度,领导到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真正把这次检查作为今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摆形式、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检查既要照顾面上的情况,又要突出检查重点。要通过此次监督检查活动,加强对地方依法行政工作和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深入调研,探索解决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协调配合,宣传到位。

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秉承安全生产生产领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责任具体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狠抓隐患排查、专项治理、打非治违、基层基础“四项工作”为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执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全年对非煤矿山企业检查不少于20矿次,对其它行业领域企业或工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少于24次。

(二)隐患到期复查率达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处理率达100%。

(三)执法检查中程序合法、法律文书使用规范,无错案发生。

(四)执行县政府规定,加大事前处罚力度,完成上级下达的事前处罚任务。

三、监管执法、检查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十九)劳动作业场所现场管理情况;(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情况。

四、工作重点

镇政府安监部门除有计划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外,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2.承担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承担组织协调打击有关非法生产工作;

4.组织协调烟花爆竹全镇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5.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职责; 6.指导全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7.承担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镇“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年”活动取得实效,镇政府成立“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年”活动领导小组。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细化任务,利用公共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画廊等,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年”活动氛围。全镇所有企业、大型经营单位(超市、网吧、饭店等)和所有安委会成员单位至少要悬挂一条横幅,各村张贴标语不少于20条。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上旬至11月底)

继续开展进企业、到田头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期间,由镇安委会牵头,安监所、派出所、建管所、农技推广站等单位共同参加,开展进企业、到田头安全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对广大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安全生产常识、法律、法规,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按照“全覆盖、深排查、填表格、建台帐、签责任、严追究、下文书、速交办、促整改、抓到底”五步工作法,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中旬)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全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做好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能方可上岗。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统筹安排,重点组织对电工、电焊工、登高作业、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起重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集中专门培训。高危企业要切实加强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加强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做到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百分之百参加培训,操作规程考核百分之百满分。要加强新工人、转岗、轮岗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分期分批建立好安全培训档案,做到一期一卷、一人一档。

2、镇安监所负责对全镇企业危险岗位操作人员培训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负责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确保企业安全培训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日常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执法计划执行,确保检查次数、检查程序、检查内容、隐患复查、违法处理“五到位”。

(二)每月月末将计划完成的情况提交说明,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承担因检查不到位、执法不当等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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