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研报告(精选6篇)
盘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第1篇
盘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盘县民政局课题组
〔内容摘要〕通过对盘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城乡居民生活保障 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盘县自1998年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的大力指导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建立了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廉租房补助等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盘县城市低保对象约22555户44999人,年发放保障金6732.6万元,月人均补助125元;农村低保对象59655户112001人,年发放保障金5918万元,季人均补助132元;全年发放医疗救助金400.386万元,其中:支出117.111万元帮助112001名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金,为5976名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大病医疗救助金283.275万元。
一、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现阶段,还存如下问题:
(一)工作难度大。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人员复杂,其隐性经济收入、家庭财产、就业情况难以准确掌握,群众、基层组织和社会监督有其局限性,较难界定申请对象实际收入和确定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由于人户分离,低保受理、调查难度较大。
(二)保障对象的界定不规范。当前,对低保对象的界定普遍采用的是按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计算,对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纳入城市低保,对家庭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低保。但实际上,人均纯收入的计算程序复杂、项目繁多、计算繁琐,较难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盘县目前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对象有80%以上属于工业占地农转非的失地农户和在校的贫困大中专学生,除户口性质有变化外,在收入结构上与农村居民无异,而农村居民收入因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相关农村社保制度未完全普及。特别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完全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的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个别地方还存在人户分离,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给政府。此外,个别基层工作人员因人情关系,没有按
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将不属于低保对象的人确定为低保对象,使一些人钻空子、占便宜等;而对一些家庭生活困难,按要求应纳入保障的对象,因与基层工作人员关系不好,被拒之门外。
(三)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困难较大。通过银行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有效保障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减轻管理人员工作压力,但因各种因素的制约,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金融部门营业网点少,除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较多以外,其它金融部门根本不具备开展社会化发放条件;二是乡镇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提供资金发放资料不及时、不准确,如2007年通过盘县邮政储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过程中,出现过资金发放不及时或发放错误等问题;三是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没有给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带来便利,由于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大多生活在较为偏远的地区,交通不便,到银行取款和到乡镇取款相比较,需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四)工作经费不足,管理人员少,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为保证所有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低保管理办法规定,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季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次调整需走访对象几万人次,年填写各类表册数十万份,年发放各项救助资金1.26亿元,由于大多数乡镇民政社会事务办、低保办只有一至二人,同时还要承担乡镇中心工作,工作压力不堪重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千头万绪,工作繁琐,熟悉业务需花费较长时间。乡镇进行机构改革后,一些熟悉业务的人员被调整,新调整到岗位的工作人员缺乏必要培训,在短期内难以胜任。经测算,全县一年共需必要的工作经费约315万元,但现在各乡镇基本没有安排工作经费,难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严重制约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健康发展。
二、对策及建议
(一)科学测算收入、准确界定低保对象。科学准确地测算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确定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的主要依据,家庭收入的类别应为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的扶(抚、赡)养费等。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按地域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收入的具体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比如农作物的地域亩产量、扶养费支出比例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匡算,但必须计算纯收入。如种植、养殖、加工等收入的计算,应以总收入减去种养加过程的投入费用,才能计算出实际收入。
(二)加大低保对象疏通渠道。促进就业仍是积极和根本的脱贫手段。一是应逐步健全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制,并作为各级政府考评的重要内容。二是健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对安置贫困人群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三是重视职业介绍。在劳动市场管理职能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尽可能多地为这部分人群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建立健全民政工作机构,确保人员编制。目前,大多数乡镇民政社会事务办、低保办,只有一至二人。民政工作的对象在基层,根基在基层,实效也体现在基层。随着以人
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有关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也会随之增多,民政工作任务也会越来越重,因此,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统一建立基层民政工作机构、编制和人员,特别是健全和完善乡镇城乡低保工作社会救助所(站),真正做到有人做事,有人做好事,好事有人做。
(四)切实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经费。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实行分级负责制管理,由县、乡两级按照城乡低保社会救助资金总支出的比例,预算和安排工作经费,由财政专款划拨,妥善解决城乡低保业务工作经费,不受领导者的变动或业务工作增加等因素的影响,彻底改变城乡低保工作“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现状,为基层民政干部积极创造工作条件,确保城乡低保工作正常运行。
(五)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进一步探索具体的低保监管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评定、审核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监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加强对入保对象入保前的评定审批,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平公正,应保尽保,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工作保。着力强化对入保对象入保后的动态管理,力求做到能进能出,彻底打消入保者固有的低保“铁饭碗”、“终身制”思想。继续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机制,不定期对入保对象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低保政策在我县得到全面的落实,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民心效应。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城乡低保与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衔接配套工作,逐步建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真正成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加强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注重各项救助制度衔接与配套,完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搭建以城乡低保为依托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上岗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民政干部队伍素质,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效益。
盘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第2篇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廊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之规定,自愿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将家庭收入情况申报如下: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窗口: 民政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上报件
4.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盘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第3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 N县紧紧围绕着“加速经济发展”这个主题, 大力发展经济, 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该县仍有一部分弱势人群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生活难、就业难、就医难、上学难等问题。为了了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这一人群的覆盖程度, 笔者先后到N县民政局、扶贫办、残联、N镇政府等多家单位进行了调研, 通过与贫困户座谈、访谈等形式收集了大量的资料, 分析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现状, 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按照城乡二元结构的模式进行设计的。同样的,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按照城乡二元结构的模式进行实施的。因此, 在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 包含了城市和乡村两个领域。N县在实施居民生活保障制度时也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领域。
一、N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状况
N是典型的多民族农业县, 最新数据统计, 目前全县总人口约21.54万人, 其中农业人口20.19万人, 非农业人口1.35万人。境内居住有汉、彝、回、白、苗等17个民族, 少数民族人口10.6万人, 占总人口的49%, 其中彝族人口9.9万人, 占总人口的46%。
(一) N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状况。
N县最低生活保障首先在城镇实施, 1999年开始在N镇实行试点改革, 2000年覆盖了各乡镇, 但覆盖对象主要是非农业人口。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N县的1999~2000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对象主要有:一是城镇原住居民特困家庭和人员。城镇原住居民主要指三代以上居住在城镇的家庭, 这部分人口中主要保障对象是失地农民无职业而家庭经济困难者以及城镇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者;二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000年N县国有企业改革, 乡镇供销社、县饮食服务部、土产公司、农资公司、百货公司等一大批国有企业的工人下岗。这些下岗工人普遍都纳入了低保的范围;三是乡镇企业下岗职工。2002年部分乡镇企业工人下岗, 也纳入了低保的范围。目前, 城镇享受低保的人员有2, 953人, 占城镇人口的4.57%。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资金来源以及机构设置。
N县按照城镇最低生活水平, 对城镇低保人群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 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1999年标准是84元/月, 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 逐年增加金额。到2008年, N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是142元/月。按照城镇最低收入标准, 以差额补助的方式发放最低保障金。
资金来源:资金由省、州、县三级拨款。按照各县经济发展情况划分资金配套的比例, N县是贫困县, 按照N县的经济发展情况, 省级拨款50%, 州级拨款35%, 县级拨款15%。在机构设置和运行方面, 县民政局下设民政助理员, 根据各镇的情况有2~3人承担包括低保等民政工作, 由民政助理员统计调查和上报低保人员和人数。
3、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程序。
首先由城镇居民向所生活的社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并出具贫困证明, 社区相关人员对该居民进行贫困调查, 情况属实, 将申请人员名单报送给乡镇民政助理员, 民政助理员对该居民再次进行收入状况、家庭贫困情况等调查, 确定后报送县民政局低保股。低保股核实情况后将名单逐级返回到社区, 社区张榜公布低保人员名单。
4、多渠道保障城镇困难居民生活。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多渠道的, 除了每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还实施了配套的保障措施, 主要有:一是修建政府廉租房, 解决城镇贫困居民中住房难的问题。2007年N县开始实施廉租房制度, 2007年底已有60多套廉租房交付使用, 每平方米租金1元/月;二是全额减免城镇贫困居民的医疗保险金。目前政府正在讨论修建养老院和孤儿院。
(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状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以户为单位, 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农村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安全网”, 设立一道“最后的防线”。N县于2006年7月1日全面启动农村低保, 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
N县是典型的农业县, 农村人口比重很大。农村低保的对象主要是年均收入低于720元/年的家庭。目前, 农村人口约有20.7万人, 贫困面比较广, 2007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7.49万人, 目前纳入农村低保的人口有19, 199人, 仍有大部分困难群众应保未保。全县由于自然环境、人口素质、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贫困人口的分布状况及贫困程度存在很大差异, 因此该县制定了分类施保的措施。根据家庭贫困程度施保。新增的五保户全部纳入低保对象, 并享受每月60元的最高补助;对符合享受低保政策的深度贫困、重度残疾、特少民族贫困户、60岁以上的困难老党员优先纳入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差额补助的方式, 月享受标准分别为:60元、40元、30元、25元四个档次。资金筹措按省、州、县5∶2.5∶2.5的比例配套。资金统一由县财政局管理, 建立农村低保专户, 资金的发放半年审核一次, 低保户每季到指定银行领取。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确定实行三级管理:“一评、三审、两公示”, 即由村民公选出贫困户, 村委会审核、确定后公示7天, 上报到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再上报民政局, 经过民政局审核, 逐级返回给村委会再次公示。
在机构设置和运行方面, 农村和城市是一致的, 每乡设置2~3名民政助理员。
在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相对城镇要少, 除了发放按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还全额减免农村医疗合作费。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低保标准低, 覆盖面窄。
要做到贫困人口应保皆保, 必须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由于经费短缺, 需要救济的人多, 该县确定的低保对象一般是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 以及劳动力少, 家庭收入低或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 相当部分贫困人口得不到救济和补助, 特别是D州是根据财政可支出的社保资金数量来确定保障标准与保障人数, 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 附加限制进行保障, 难以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 没有体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质。比如, 2008年D州下属的N县农村达到低保标准的人口约有7万人, 但上级核定的低保人口仅2.1万人。
(二) 确认低保人员标准单一, 收入核算标准难实施。
目前, 在确认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标准是用个人月均收入或者家庭年均收入来衡量。首先, 存在的问题是收入核算标准难实施, 制度需要磨合。华中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的贺雪峰认为, 任何成文制度的推行都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这种制度变迁不仅可能存在自身不成熟方面的问题, 而且与原来非正式制度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N县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镇从1999年开始, 农村从2007年开始, 整个体系对制度的适应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 以人均纯收入或者家庭年均纯收入作为低保标准的硬性指标实施难度大、准确性低, 不能全面衡量贫困状况。在调查中发现, 收入核算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在农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模糊, 比如一些农户中的残疾人和一些需要参保的贫困人群因为以户为单位施保而无法纳入低保对象进行施保。在N县农村, 一户多残、深度贫困人口6千多人, 其中纳入低保救助的只有1千多人, 还有5千多人没有享受救助。其次, 在衡量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贫困程度时, 仅用个人月均收入或者家庭年均收入来衡量是不全面的, 因为贫困不简单是收入低, 还要考虑能不能进行再生产, 家中的消费水平如何。
(三) 制度管理运行不规范。
目前, 我国行政体制上乡镇一级政府不是完整的政府, 财权和事权不对称。导致乡镇成为“千根线, 一根针”的部门, 乡镇民政助理员不仅要对低保工作进行核查, 还要从事残疾人、五保户、抗震救灾等其他方面的工作。事情很多, 但是没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在近两年来的低保工作中几乎没有拨付工作经费。
乡镇政府中的民政助理人员配备不足, 监督程序简化。N县各乡镇目前民政助理员一般是1~2个, 这些工作人员都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乡镇干部入户审核是15分钟询问一户, “一个早晨就解决一个村”, 入户时一名社区干部或者村干部带领一个乡镇低保工作人员简单的查看查看就行。人员不足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运行不规范。同时, 也由于人员不足, 使管理上不能实现动态管理, 不能及时地确认低保对象, 出现了低保对象固定化, 使一部分需要低保的没有及时得到保障, 已经不需要低保的继续领取低保金。
(四) 信息不对称阻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大多数居民在被确定为低保户之前不知道真实情况, 村委会和社区缺乏有效的制度激励, 村干部和社区干部进行低保工作时, 并没有相应的激励制度约束其行为, 村干部或者社区干部出于亲属关系, 采取策略性隐瞒。信息不对称影响相关人员实施有效监督, 造成应保人员未得到保障, 不用保的人员得到保障, 损害了贫困者的利益。
三、对策建议
(一) 增加财政投入力度, 多渠道筹措资金。
低保标准低, 覆盖面窄, 最关键的是资金紧缺。为了保障大多数贫困人口的生活, 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应在根据税费改革后的财政状况, 把低保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同时, 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可以从民间筹措资金, 建立农村低保基金;二是争取市级财政对贫困县拨付更多的低保资金;三是争取国家和省级的财政补助。
(二) 大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 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城乡低保制度的实践证明, 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很难满足贫困居民的多种需求的, 因为低保制度本身只能保障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如果不加强配套的救助措施和优惠政策, 保障对象还是很难摆脱贫困状态。N县是贫困县, 贫困面积广、程度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小、标准低。鉴于此, 在低保工作中, 尤其在农村的低保工作中, 有必要采取切实的措施, 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大力推动其落实。
(三) 加强社会监督, 完善工作运行体系。
在低保工作中要走群众路线, 加强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监督力度, 使“一评、二审、三公示”真正落到实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重视群众反映的情况, 加强调查, 做到低保人员有进有出, 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同时, 必须加强规范化管理, 对家庭收入和财产要严格进行调查, 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的程序, 保证困难人员能够随时申请、随时审核, 提高审批工作的实效性, 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
(四)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夯实低保工作基础。
机构不健全、工作力量薄弱、经费不足, 是低保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为适应低保工作的需要, 一是要健全低保工作组织网, 在充实低保工作机构和人员的同时, 注重乡镇一级低保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 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二是要解决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问题,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要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 进行低保政策法规、管理服务和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提高服务意识。
(五) 加大对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
加大对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 首先要提高干部意识, 干部要正确认识低保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其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 让低保政策家喻户晓, 便于有效监督低保政策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冯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与探索, 2008.
盘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第4篇
摘 要 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对覆盖江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先导和基础性意义。十七大提出把“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作为2020年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城乡低保体系的建设成为我党的施政纲领,这表明了对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对于江西城乡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作用。本文从两城乡低保的必然性和可行性来分析江西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
关键词 城乡低保制度 一体化 可行性
一、江西省城乡低保一体化必然性
1.江西省城乡低保一体化是实现江西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9年《鄱阳湖生态经济去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江西省人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我省时提出的“三保一弘扬”总体要求,全力以赴保增长,千方百计保民生,加大力度保稳定,大力弘扬伟大的井冈山精神,全省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也是江西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2.城乡低保一体化对江西实现城乡一体化具有现实及长远的意义
首先,城乡低保一体化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理念。公平、平等是建设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既是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想基础,也是构建城乡低保一体化的基本原則,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以城乡居民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制度发展的成果为基础,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的,最终实现江西人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其次,城乡低保一体化是着力保障民生、构建和谐江西的关键一环。
扎实推进和谐平安江西建设,推动江西城乡低保制度的发展,截至2010年7月,江西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982102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447035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1497525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612523户,基本覆盖江西城乡居民。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稳定江西的关键环节,目前江西城乡低保在城乡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江西城乡经济,特别是以县域这个环节来看,江西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缓解城乡社会矛盾和对立情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江西省推行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的可行性
一是江西省城乡低保制度建设的成就为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提供了实践基础。
江西省已有城乡低保制度虽然不够完善,但是制度建设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江西省城市低保制度,初建于1996年,经省政府批准,在南昌、新余开展试点,200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我省农村低保制度是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0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将全省100万农村特困群众纳入了救助范围。2008年江西农村低保在全省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经过十四年的努力,江西省城乡低保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科学的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方法,并在实践和实施过程中制定了符合我省省情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要求的低保标准;形成了由省财政、市县财政参与的完善的城乡低保资金供给制度,建立了较完善的工作程序和筛选真正需要低保的城乡低保对象的甄别方法。并成功实施了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因此,我省还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城乡低保管理机制,建立了以乡镇为基础的完善的低保工作机构,有一支政治素养较高的低保工作队伍。总而言之,江西省城乡低保制度在为江西的和谐社会发展、为江西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为维护江西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是城乡低保制度建设存在着某些相似和相通的地方。由于我省也是一个农业大省,初期是以农补工的较为特殊的社会经济发展道路。导致我省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也直接滞后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也直接滞后了本该一体化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和城市形成了二元结构的程序低保制度的格局。虽然农村和城市低保制度建设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是并不是两个领域的低保制度建设没有相通之处。城乡低保制度建设内容、程序、原则等都有相通之处。比如城乡低保制度建设需要遵循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城乡低保对象都必须通过个人申请审核批准和动态管理,低保水平还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等因素。所以,江西省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也是融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通之处,化城市和农村的二元结构为一体,实现制度建设过程中城乡低保标准,低保程序,低保机构等相关因素的高度整合。
三、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为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提供较好的经济后盾
在城乡低保建立之初,由于低保制度受制于城乡二元体系,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严重制约了城乡低保建设的发展,国家及省级的财政实力也作茧自缚,自1999年以来,我省向城乡低保制度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但是低保制度的建设大部分还是依赖地方财政,各个地市的财政良莠不齐,不同地区的财力导致了城乡低保千差万别,我省南昌、新余、九江的城乡低保发展较好,但是在一些贫困县,革命老区的城乡低保就较为落后,近几年来,江西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2006年以来,我省财政大幅度增加对城乡低保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2009年,中央和省级共投入社会救助资金42.5亿元,其中:城市低保资金19.76亿元,比2008年增加2.63亿元,增长15.3%。农村低保资金14.21亿元,比2008年增加4.86亿元,增长52%。
参考文献:
[1]陈雯."城乡一体化"内涵的讨论.现代经济探讨.2003(5):16-18.
盘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第5篇
实践与思考
马田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邝良平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环,是保障民生、发展民生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近年来,我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制度健全、资金落实、管理有序、操作规范、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健全完善,有效保障了全镇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促进全镇科学和谐率先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全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现状
城乡低保制度,是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给予差额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目前,我镇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农村低保标准分为三类:A类50元、B类35元、C类20元。全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1870户、1967人,其中,农村低保对象三类1120户。城乡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我镇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网编织成形,较好地发挥了社会保障的“兜底”作用,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爱,促进了全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特征
1、年龄偏大。调查显示,年龄在40岁以上的最多,占55.7%,其次是18-40岁的占25.7%,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18.5%。由此可见,低保对象多属于中老年群体,而他们是家庭生活的依靠。
2、文化程度偏低。家庭成员文化程度低是低收入家庭的一个重要特征。调查显示,在低保对象中,文盲占10.1%,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4.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0.3%,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8.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9%。从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分不看,呈现出中间高两头低的现象,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高达54.1%,可见,低收入家庭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这就造成其缺乏就业竞争力,即使就了业,也只局限在一些技能要求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岗位,其收入水平自然较低。
3、从业偏少。在现有的低保家庭中,单一务农的占88.4%,有固定工作的占0.5%,打零工的占1.6%,在家闲居、无业的占9.4%。
三、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一)健全完善城乡低保管理机制,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
1、规范审批程序,实现阳光操作。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强,且涉及贫困群体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建立了“评审程序化、公示规范化、发放社会化、监督多元化、管理动态化、建档标准化”的工作运行机制,通过健全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不错保、不漏保及应保尽保目标的实现。在办理低保过程中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委会把关,镇民政办初审、交民政局相关科室审核、再由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全面推行了“看、问、算、议、示、查、审”七步工作法,严把审批程序关,保证了城乡低保对象“该纳入的一个不漏,不该纳入的一个不留”。
2、努力构建镇、村(居)委会、组三级“低保”动态管理网络。完善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是确保“应保尽保”、打造“阳光低保”的重要手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立了低保对象定期复审制度,对再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家庭,实行重点监控,坚持按季复核;建立了低保再就业联动机制,多渠道为低保对象创造就业条件和机会,增加低保家庭收入,使之逐步退出低保。通过加强动态管理,做到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1、建立低保标准政策增长机制。按照县政府政策规定并结合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起低保标准随全镇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的增长机制,自2007年至今先后五次提高了农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保障标准由2003年的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月50元,城镇居民保障标准由2001年的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月180元,切实保障了城镇困难群众的生活权益。
2、建立城镇低保对象分类救助制度。为促进城镇低保工作更加科学、规范,2005年根据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要求,全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该制度按照城镇特困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目前,全镇城镇低保家庭中的 40名重残人员、50个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家庭、18名重病患者及30名三无人员、20名义务教育学生、70名60周岁以上老人都按不同比例上浮了低保金。
3、建立基本生活必须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针对2007年以来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不断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的实际情况,为确保低保家庭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镇建立了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即当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时,向城镇低保对象发放价格补贴。
4、建立医疗、住房、教育、采暖等专项救助制度 一是深入开展农村大病救助和城镇医疗救助工作。针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看病难的问题,自2007年起,建立了大病救助制度,对患有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等23种重病、大病的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3000元的救助,有效提高了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2007年至2009年共救助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108人,累计发放农村大病救助资金28万元。完成了低保、五保对象大病救助工作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全部参加了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村财政负担。
二是稳步实施农村贫困对象安居工程。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从2008年起我镇启动了为期三年,并被列为镇级重点工程的农村困难群众安居工程。在资金筹措上采取了“县里救济点、镇补点、村(居)帮点、个人筹点”的“四个一点”的建房资金筹集方式,其中县财政补助标准为翻建住房每户补助10000元,大修住房每户补助3000—5000元,从而有效保障了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2008年,发放救助资金16万元。2009年,11户困难群众危旧住房翻建大修工作。
(三)方便群众、服务基层,实现了城镇低保金社会化发放
为保证全镇低保对象及时、方便、足额领取到保障金,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我镇建立起城镇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的新模式,保证了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取到保障金。
(四)健全完善“政府主管、部门落实、社会参与”的低保工作机制,推动城乡低保工作有效开展
镇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镇低保工作,把低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城镇低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低保工作中,民政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了对全镇城镇低保制度的日常管理和对基层业务的指导;财政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不断调整支出结构,为全镇城镇低保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国土等部门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做好了与城镇低保制度的衔接;电视台加大了对城镇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政策,反映成果,报道典型,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城镇低保的民主评议工作,确保了城镇低保工作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落实、社会参与有效地促进了全区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村(居)低保政策执行有偏差。一是认识不到位。少数村街干部、群众认识有偏差,把低保作为拆迁、征地的承诺条件,有的群众认为只要下岗就可享受低保,只要有《残疾证》就可以享受低保。二是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低保户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不如实申报,尤其是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要取消其低保待遇时,往往对工作人员发泄不满情绪,甚至无理取闹。三是居民收入核准难,由于我国就业的多样性,造成家庭收入多元化,而且大多是现金收入,如本人不如实申报很难核实;城镇人户分离,造成跟踪调查难;农村居住分散和收入的不确定性,给家庭收入调查核实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对低保“边缘户”和因突发事故造成的临时困难户还不能完全做到及时有效救助。由于低保政策规定只计算家庭收入,不考虑家庭支出,有少数家庭收入虽略高于低保标准,但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家庭开支较大,有的甚至收不抵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有的碰上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困难,这些群体对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需求日趋强烈,但这些目前还不能纳入低保范围,只能通过临时救助予以解决。
(三)基层工作力量薄弱。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救助业务不断拓展,任务成倍增加,新增城镇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工作,再加上传统的救灾救济、优抚安臵、村民自治等相关工作,民政办工作量大幅增加。政策性强、服务对象多、覆盖范围广的社会救助全面实施后,镇、村两级的社会救助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空前加大,并呈继续加大之势。在此情况下,基层救助队伍建设明显滞后,原有力量已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我镇有4个居委会、两个行政村、36个单位,只靠民政助理员、居委会干部负责低保、五保、优抚、安臵、政建、老龄等十多项民政工作,这些工作不仅政策性强,且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求每项工作都要干实、干细,加上镇、村(居)的中心工作,民政助理巨大的工作量与基层民政力量薄弱形成强烈反差。
五、保障民生、发展民生,推进城镇低保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的几点思考
(一)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城镇低保工作系统化、联动化。进一步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建立低保人员信息库,推进民政、工商、劳动、房管、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避免民政部门孤军作战,使不直接参与救助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也要从减轻政府负担,更好服务社会的角度,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社会救助保障工作。
(二)建立再就业联动机制。依托城镇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努力开拓和启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推荐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现再就业,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从根本上帮助低保对象脱贫。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城镇低保工作健康发展。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等舆论宣传,让群众了解低保的基本政策、性质和意义,引导困难群众及时申请低保,脱贫后积极走出低保。加强素质教育,努力培育低保对象自立自强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引路,帮助低保对象树立“自立自强光荣、骗保懒惰可耻”的观念,鼓励部分有隐性收入或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主动申请退保。加强技能培训,帮助部分低保对象上岗就业,通过自身的努力,摆脱贫困,勤劳致富。
(四)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专业化工作队伍。进一步加强城镇低保工作机构建设,整合人力资源,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对各级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基层工作人员不仅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有相应的爱心和耐心。同时加强“三支队伍”建设,既通过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构建行政力量为主导、专业力量为支撑、公众力量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保障人力资源格局。
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6篇
低保审核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基本要件);
三类人员: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居民(全额发放);
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失业救济期)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③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自行确定。原则: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非农业居民家庭
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
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扶养能力的;
③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期)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④在职在岗人(下岗)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就(养老保险金)、退休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⑤居民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均按其劳动实际收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⑥特殊救济对象;
家庭收入构成:①各类工资、奖金、补贴、其他劳动收入;
②继承、接受赠与、利息、红利、特许权收入;
③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扶养费、失业救济金、保险金;
④其他合法收入;
申请: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据实填报家庭收入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证明。有关单位要据实为申请人出具证明。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
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扶养能力的;
③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④特殊救济对象;
农民家庭纯收入构成:①各类种植业收入;
②各类养殖业收入;
③各类劳务收入;
④养老金、退休费;
⑤赡养费、扶养费、扶养费;
⑥其他合法收入;
注: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纯收入。
申请: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在限期内评议、调查,核实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保障金审批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后,在限期内派人(委托申请人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及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意见上报区、县民政局。
2、区、县民政在限期内审查批准,不予批准者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病说明理由。
3、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农村为年人均收入)差额计算确定。注:特殊救济对象保障标准从优。
最低生活保障金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的当月起计发。
4、经批准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的需要发给现金或实物。
5、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