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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依据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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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依据范文(精选10篇)

工程索赔依据 第1篇

建筑工程索赔依据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第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第二,《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第三,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工程索赔依据 第2篇

1.We will make you a compensation of 6% and give you some preferential terms later on.

我们将赔偿6%并在今后给你特别条款

2.Since the responsibility rests with both parties, we are ready to pay 50% of the loss only.

既然双方都有责任,我们准备仅付50%

3.We have credited to your account £760 to cover both the value of the goods short delivered and your inspection fee.

我们已汇760美金,包括迟交货损失和贵司检查费

4.We shall remit to you an amount of £2,000 in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

我们将汇损失赔偿金额2,000美金

5.We are willing to give you an 18% allowance of the next shipment to compensate you for the loss.

我们愿在下批货给你18%的`补偿来赔偿你方损失

6.You should claim compensation from the insurance company .

你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

7.A thorough examination showed that the broken bags were due to improper packing, for which the suppliers sh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彻底检查表明袋子破损归因于包装不合适,供应商应该承担责任

8.As the shipping company is liable for the damage, your claim for compensation should , in our opinion, be referred to them for settlement.

由于货物破损船公司有责任,个人所见,你们货物的索赔就交由他们解决

9.The claim should be referred to the insurance company. We cannot hold ourselves responsible for it.

索赔应交与保险公司,我们不为它承担责任

10.Your claim, in our opinion, should be referred to the insurance company, as the mishap occurred after shipment.

浅谈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第3篇

1 索赔的定义及分类

所谓的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 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 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按事件的性质来分类, 可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几种。由于工程施工过程的多样性, 施工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索赔问题。

2 工程索赔的意义

首先, 国际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会隐含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自然条件的风险以及施工本身的风险等。工程索赔与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 从风险转移的角度来讲, 索赔是因承担了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而向对方索要补偿的行为。为了避免由于在工程过程中承担了本不属于自身的风险而造成损失, 承包商应利用合同条件, 通过工程索赔的途径将损失尽可能多地从业主方补偿回来。因此, 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减少风险损失、获取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缺乏索赔意识, 对造成索赔的事件反应迟钝, 那么他就等于主动放弃了应该得到的利益。

其次, 工程索赔又有非常好的经济效果。市场的供求关系导致了投标价格越来越低, 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同时业主对我们施工单位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 成本也越来越大, 投入的设备也越来越多。根据国外资料, 在正常的情况下, 工程承包能得到利润约占工程合同价的3%-10%, 而在许多国际工程索赔中, 索赔额高达合同价的10%-20%;甚至有些项目工程索赔将超过合同价。这就说明没有合理和充分的索赔, 施工企业必将面临着严峻的生存问题。而谁能够更好的掌控这种索赔的技巧, 谁就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立足之地。

3 树立共赢的理念做好工程索赔

以变更索赔为例, 来讲讲共赢的理念。

首先要从维护业主、监理和设计人的声誉方面讲究共赢。作为业主, 索赔将直接导致工程总投资的增加, 因此对此十分注意和敏感, 他要抓政绩就要努力减少变更索赔;而设计方面, 他们要考虑到个人声誉和前途, 虽然说设计没有完美的, 但是如果在根本上改变设计的理念也是不可能的。在监理方面, 他要考虑的是工程的进度、质量, 不合理的索赔理由自然是很难通过。因此只有站在业主、设计的角度上, 在保证质量、安全以及提高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不断地去完善设计, 提出有利于我方的变更。这样的变更很容易与业主、设计、监理人员达成一致意见, 变更的目的也就很容易达到。

要为劳务分包商留有余地, 共同创造财富。有些项目为降低成本, 对劳务分包商承包的变更项目进行盲目压价, 有的价格低于实际成本, 劳务分包商干完之后没有一点合理利润, 导致项目更换施工队伍, 管理不顺既赔了钱又耽误了进度, 还影响了工程质量;有些项目不管单价高低, 劳务分包方能否干下来, 就将变更项目的风险全部转嫁到劳务分包商身上, 结果留下很多后遗症不好处理。为了纠正这种不好的做法, 以促进变更索赔工作执行的和谐顺利, 在确定变更项目的承包单价方面, 要在确保现场作业成本的基础上, 做到让劳务分包商能干下来而且有些利润, 同时要保证企业的利润不能向外白白地流失。只有上下兼顾, 统筹考虑到作业层的利益, 变更索赔的项目才能顺利地被贯彻执行。

对内对外, 都要与人共赢。变更索赔工作, 对外要有共赢理念, 要懂得知恩图报, 要舍得投入, 无论成功与否, 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要做到, 都要求得共赢, 千万不要做完就走, 不能忘记帮助过和支持过我们的所有人员, 这样才能做得长久, 才能产生好的效果。对内也要加大奖罚力度, 经济上要通过“生产经营指标与奖罚挂钩的办法”把每个人不同的业务分工与奖罚挂钩, 将全员的经济利益与变更索赔的完成情况紧密联系为一个整体, 才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行政上要将个人工作绩效与变更索赔成效挂钩, 让这方面有贡献的人得以提拔和重用, 同时能督促后进分子去努力做工作。只有讲求共赢, 不仅索赔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工程的各个方面的进度也会有一定的保障。这也就达到了“人和”的目的。

在“人和”的基础上, 就要搜集有利于我们索赔的证据, 再讲求一点索赔的技巧, 就能容易的达成符合我们要求的索赔的愿望。

4 索赔的过程

4.1 做好收集、整理、签证工作

“有理”才能走四方, “有据”才能行得端, “按时”才能不失效。

1) 签订合同阶段。

2) 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工作, 要树立求实的作风, 不要漫天要价。

3) 适时提出索赔要求, 编制好索赔文件。

4) 随时申报, 力争按月支付。

4.2 主动创造索赔机遇

4.3 施工过程中树立良好的信誉

古人云:人无信不立, 事无信不成, 业无信不兴。诚信是整个社会发展成长的基石。因此, 按“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理念, 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诚信服务, 确保工程质量, 树立品牌意识, 加大管理力度, 在业主与监理的心目中赢得良好的信誉。

4.4 注意谈判技巧

谈判技巧是索赔谈判成功的重要因素, 要使谈判取得成功, 必须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首先应事先做好谈判准备。知已知彼, 百战不殆。二要丢芝麻抓西瓜, 不斤斤计较;三要控制主动权, 并留有余地。谈判的最终决策者应是承包方的领导人, 可实行幕后指挥, 以防僵局和陷于被动。

5 注意反索赔, 加强自我防护

5.1 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5.2 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

6 结束语

项目施工中潜在的索赔机会是客观存在的, 而且是多方面的。工程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 如何提出索赔要求并保证最终索赔的成功将会因事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但只要索赔管理人员有较强的索赔意识, 善于研究合同文件、实际工程事件、捕捉索赔机会, 善于学习和总结索赔的工作经验, 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 踏踏实实地做好索赔管理基础工作, 严格按程序办事, 才能把索赔工作处理好, 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取得效益最大化。S

摘要:建筑业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作为施工企业, 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的事实, 那就是建筑业早已进入微利时代, 怎样在微利当中搏取效益的最大化呢?实践证明:工程索赔是改善效益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经营管理工作。在这种微利的经营模式中, 谁能够更好的掌握索赔的技巧, 谁就掌握了生命线。

工程索赔依据 第4篇

【关键词】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依据

[文章编号]1619-2737(2016)01-19-598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高达7000亿元之多,有的大企业一家被拖欠的工程款就突破10亿元。建筑工程的价款结算工作,是施工企业的重中之重。国家立法机关为了突破建筑工程的价款结算理念,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刻意将“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定义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合同”。

1. 工程价款结算拖延的主要原因

工程价款结算拖延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1施工企业走向市场,农建队伍涌入城市,投资规模与建筑劳务比例失衡,结构不合理,多数企业“找米下锅”任务不足,为了承揽工程,违心承诺垫款施工,垫款容易结算难。

1.2房地产业迅速发展,设计能力适应缓慢,普遍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造成工程合同与实际工程造价“两张皮”,竣工结算,难以统一。

1.3市场不尽规范,发包方压级压价,承包方“巧媳难为无米之炊”,即使勉强完工,拖延结算也在意料之中。

1.4政府投资的项目,资金往往缺口,贷款不能到位,而建设单位盲目攀比,擅自提高装饰标准,必然是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

1.5因投资审计和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等原因,双方扯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使问题久拖不绝。

1.6“项目法人制”和“项目管理制”不落实,人事变动频繁,旧人易地做官,新人推诿不管,无人负责,无人结算。

1.7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信用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个别私营业主搞“钓鱼工程”,工程使用后,故意不办理工程结算,玩弄所谓的“负债经营”,人为拖延结算。

1.8施工企业合同观念淡薄,索赔意识差,有的项目经理“只拉车,不看路”,只干工程不看合同,不注重图纸资料、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材料量价、停工记录等工程资料收集归档,造成竣工结算,变更无凭,增加无据,结算无准。如此种种,酿成工程结算久拖不绝,工程欠款愈演愈烈。

2. 工程价款结算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投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必须遵守招投标与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从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来看,工程造价主要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从建筑工程的形象来看,建筑工程的造价主要由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供热冷系统等项目构成。目前,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主要有:预算加签证,平方米包干加变更;中标价加政策性调整;概算承包,按实结算;清单报价等几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结算价款。

2.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终结算。

2.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款,这主要是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工程中使用,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2.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国际惯例,从规范合同角度约定,明确了三类工程结算款。即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

2.3.1预付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发包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时间、数额以及扣回的时间和比例。在格式合同规定:发包方违约延期支付预付款的,承包方经两次书面通知后,可以停工,发包方支付利息,并承担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2.3.2进度款。明确规定:对承包方已完工程量确认后,发包方应当支付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应当补订延期付款协议,并从确认工程量后15天支付利息。否则,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并追究发包方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2.3.3结算款。明确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28天不确认、支付结算款,在承包方发出书面报告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双方可以对工程协商折价,承包方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拍卖工程,从中优先受偿;承包方不及时提供竣工结算资料,造成不能付款和延交工程的,由承包方承担工程保管费用及违约责任。

3.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来解决。

3.1协商。发生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时,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以“平等主体”的姿态,本着实事求是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这样可以减少诉讼,达成一致,解决结算问题。

3.2调解。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属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有调解的依据和基础。当发生结算争议时,可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发包双方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来调解,依据建筑法规和合同约定条款,公平合理地调解和解决纠纷。

3.3仲裁。仲裁是一种由国家机关公正裁决,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决途径,选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事先约定。仲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独立、公平、公正、不公开审理。而仲裁是一裁终局制,方便快捷。

3.4诉讼。如协商、调解不能解决双方争议,又没有仲裁的约定或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工程结算纠纷。人民法院通过受理、开庭、质辩、陈述、和解或判决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判定工程价款结算数额,并通过财产保金,强制执行、拍卖工程等措施实现工程结算的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工程优先受偿”。这一法律规范的出台,为施工企业解决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4. 建设工程价款索赔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索赔,是施工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根据合同、法律及惯例,对因发包人的过错造成损失,要求给予补偿的行为。索赔不是惩罚,而是一种合法权利的主张行为。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高索赔”的国际惯例将逐步盛行。索赔与反索赔是市场经济中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索赔成败的关键是索赔依据,其内容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索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强制性的规范和约束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4.1全国人大及其常各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指《建筑法》、《合同法》等。

4.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等。

4.3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等发布的部门规章,主要指《优质工程奖励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

4.4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指《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4.5建筑市场、招标办、城建委执行的合同文件,主要指合同示文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定额、预算说明等。

4.6技术规范、标准等索赔的事实根据,主要是指建设工程资料及原始证据。主要包括:

(1)业主有关资料,如资质、资信、概算、投资等。

(2)施工日记,如施工现场记录、监理现场意见等。

(3)往来信件,如有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传真、专递、信函、通知等。

(4)施工备忘录,如业主、监理对现场有关问题的口头或电话指示、随笔记载、双方对专题的确认意见等。

(5)气象资料,如冬雨季施工记录、天气变化情况等。

(6)会议记要,如业主、监理、承包商等签字的会议记录,城建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协调会议纪要等。

(7)视听资料,如工程照片、录相、声响等。

(8)工程进度计划资料,如进度计划、材料划拨单,月度统计表。

(9)工程技术资料,如图纸、技术交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等。

工程索赔依据 第5篇

由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做的仔细商检和认真测试有些放大镜质量劣等。

2. We find that the quality, quantity and weight of the goods are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os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fter re-inspection by the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we are now returning the goods to you and lodge claims against you for compensation of losses.

在中国商检局复验之后,我方发现货物的质量、数量和重量均与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不符,现将商品退回,并向贵方提出索赔,要求赔偿损失。

3. The survey has revealed that the damage to the goods is attributable to rough handling.

商检表明货物的受损是由于野蛮装卸所引起的。

4. The surveyor’s report indicates that there has been some serious damage to some of the goods.

商检报告显示有一些货物遭到了严重的损毁。

5. On the basis of clause 15 of the contract, we place our claims before you as follows.

根据合同第15款,我方向贵方索赔如下。

6. We have to put in a claim against you for all the losses sustained.

对于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我们不得不向你方提出索赔。

7. When taking delivery, we found that the cargo had been seriously wet by fresh water and putrefied. You must compensate us for the loss.

我们在提货时发现,货物遭受严重水湿,并已腐烂。你方必须赔偿损失。

8. We require you to replace the damaged goods and grant us a special discount of five percent to compensate for the loss.

我方要求你方更换损坏的,并希望能给5%5 特殊折扣以补偿我方的损失。

9.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you are responsible to compensate us for the loss we have suffered.

按照合同规定,你方应负责赔偿我方所遭受的损失。

10. We have suffered a loss of 20% on the selling price because of the inferior quality of the products you sent us. You must compensate us for all this.

由于贵方所运送的货物质量问题,我方在售价上损失了20%,我方必须对此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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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依据 第6篇

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即将于5月24-25日展开,想必各位今年的二级建造师考生们的复习工作都进入了如火如荼的冲刺阶段。首先先介绍一下我自己吧,本人是去年的二级建造师考生,当时报名之前就想着一定要一次性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后来也终于如愿以偿了。当然,这其中除了我自己的努力用功以外,还有就是很多前辈的经验教导,再有就是我听了前辈们的经验报了个103网校的班,上了以后真的感觉挺不错的,不光是知识点讲的透彻,还给我节省了很多复习时间。所以我现在想要给今年的二级建造师考生们做点儿贡献,下面就是我在听103网校课程的时候总结出的一些复习资料,本文是施工合同索赔的依据和证据知识点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时,被索赔方所采取的适当反驳、应对和防范措施,称为反索赔。

1.施工合同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

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与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索赔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有效性。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工程索赔依据 第7篇

于长义

时效是指权利经过一定期间所产生的变动效果。根据最新民法理论,时效分为可变时效和不变时效,可变时效分为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不变时效即除斥期间。消灭时效分为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和抗辩权发生主义。诉权消灭主义分为起诉权消灭主义和胜诉权消灭主义。根据最高院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我国的诉讼时效由胜诉权消灭主义转为抗辩权发生主义。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一般为2年,但涉及商品质量不合格、人身损害、寄存保管、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诉讼时效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丧失胜诉权;对方放弃或不主张诉讼时效利益的,实体权利仍将得到法律保护。

工程索赔中,工程款、窝工损失、奖金、利息及违约金、过期赔偿等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关于工程质量索赔时效阐述如下。

1、工程质量索赔不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而商品是用于交换的产品,因此,建设工程质量不适用商品质量不合格的诉讼时效。

2、工程质量索赔时效一般会超过20年,人民法院可依法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A、《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因此,对于屋顶、墙面及一般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缺陷则为其合理设计寿命。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也就是说,除临时性建筑以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寿命最低也应在25年以上,在这个期间内,必须确保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不发生影响建筑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房产的设计寿命一般为50年,低于住宅的土地出让最长年限70年,但在50年的房屋使用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索赔,50年的索赔期限一般也会超过20年的索赔时效。

二、索赔时效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0216 》通用条款16.2索赔条款,承发包双方互相索赔的时限为30日,过期不索赔对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该文本相对于此前的通用文本,时间由28天改为30天,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过期不索赔对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因此,该30天为除斥期间,过期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直接丧失了索赔的实体权利,对方不在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权利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但因为实体权利已经丧失,法院不会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三、诉讼时效与索赔时效的差别

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均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正常稳定的交易秩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区别是: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是法定时效,其指向的对象是法院,是权利人寻求法院公权力的保护期限。索赔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确认和给付债权权利的期限,是约定时效,其指向的对象是义务人而不是法院,是权利人依约定谋求私权保障的期限。索赔时效不是诉讼时效,索赔时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不是消灭时效,超过索赔时效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义务人的给付将构成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不丧失,义务人给付的无权要求返还。权利人有权在超过索赔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起诉,但其实体权利得不到法院保护。

论工程施工索赔与反索赔 第8篇

1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要求索赔的起因分类

1)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图纸;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承包人进场后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出现人员窝工、停工和机械闲置;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或不合格等引起费用索赔。

2)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工程受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和技术、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常常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索赔。

3)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a.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b.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

4)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当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受到干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会影响总目标工期的实现时,业主要求加速施工,承包人投入更多资源来完成该工程项目,确保总目标工期的实现,这必然会导致承包人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索赔。

5)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极端恶劣的气候、洪水及战争等,使工程中断或合同终止引起的索赔。

6)合同风险、经济风险引起的索赔。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着索赔机会,如合同条款规定用语不够准确,相互存在着矛盾等。经济风险指由于物价上涨造成人工费和材料费增长,引起工程成本的增加等。

7)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引起的索赔。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人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并有权要求其赔偿盈利损失。

2 工程索赔程序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在索赔事件发生28 d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 d内,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其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审核索赔申请。工程师在28 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 d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承包人同意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接受就会导致合同纠纷。

2)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该通知应当尽快在承包人觉察或者应当觉察该事件或情况后28 d内发出。承包人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则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承包人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该报告应在索赔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 d内,或在承包人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者关于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 d内,或在建议并经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进行评审和反驳

1)索赔成立的先决条件: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凡遇偶然事故发生影响工程施工时,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确有事实证明承包人在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业主可拒绝补偿损失要求。

3)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认真审核,反驳其不合理的要求。

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才会影响到竣工时间,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而且延误没有超过时差限制,没有转化为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总之,施工项目潜在的索赔机会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多方面的。要善于运用合同条件,建立索赔机制,进行索赔和反索赔工作,以维护自身权益、利益和效益。

摘要:结合索赔概念,介绍了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要求索赔的起因、索赔程序及发包人反索赔的方法,指出施工项目潜在的索赔机会是客观存在的,要善于运用合同条件,进行索赔和反索赔工作,以维护自身权利。

关键词:工程,施工索赔,反索赔

参考文献

[1]耿耀坤.浅谈工程的施工索赔[J].山西建筑,2004,30(4):79-80.

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第9篇

关键词:索赔;反索赔;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一、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1.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

(1)索赔的概念

建设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者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2)反索赔的概念及其作用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也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即合同的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被索赔方应采取适当的反驳、应当和防范措施,这称为反

索赔。

2.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为此,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违约分为发包人违约和承包人违约两种。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一般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等。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应按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工期,应得到相应的顺延。

(3)合同问题

合同问题包括合同缺陷和合同理解错误,合同缺陷主要有措辞不当,说明不清,合同中遗漏了对相关问题的约定等现象,合同理解错误主要是合同中采用的习惯用语和法律体系不同。对此,工程师应及时地给予解释,解决合同中的问题所在。

(4)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常常表现为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设计变更,取消合同中的一项工作等。

(5)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指令有时候也会产生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更换某些材料、加速施工、对已合格的材料进行二次检验等。

(6)第三方原因

第三方原因主要是指由于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原因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二、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问题及

对策

1.我国建筑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

(1)承包商不敢进行且不会进行索赔

归根到底,还是由于很大一部分承包商对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不熟悉,对索赔的时间限制、程序、方式等的管理上还存在模糊认识,索赔起来也没有条理性。

(2)索赔经验及实例资料匮乏

现实生活在,索赔案例虽然得以处理,但很多承包商都未能够及时消化,加以

思考。

2.我国建筑工程索赔的对策:

(1)健全工程索赔管理机构

因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从事工程索赔的管理机构,所以需要建立以及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2)树立正确的索赔意识,培养专业的索赔人才

索赔意识缺乏会造成失误,导致企业的损失。同样的,索赔人员不专业,处理不到位,也会导致企业的损失。

(3)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索赔经验

我国就是因为没有及时消化索赔案例,索赔经验不足,才会使得索赔处理起来有些棘手,对此要多学习和研究国际上的案例,总结经验。

3.我国建筑工程反索赔存在的问题:

(1)反索赔意识薄弱,没有足够的

认识

和索赔一样,发承包双方对反索赔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于能够进行反索赔的项目可能都不知道,这与我国工程建设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有关。

(2)对反索赔内容存在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

普遍认为反索赔是发包人想承包人进行索赔,且仅限于反驳合同索赔报告。

(3)没有建立或规范反索赔组织机构和制度,没有配备称职的反索赔人员,没有将反索赔管理纳入和贯穿到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4)反索赔经验及实例资料匮乏

和索赔一样,反索赔存在着缺乏经验,经验积累不足的现象。

4.我国建筑工程反索赔的对策:

(1)正确认识反索赔,积极培养反索赔意识

积极开展反索赔教学和培训,让更多的从业人员认识和了解反索赔,使其意识到反索赔的重要性。

(2)建立和健全专门的反索赔机构和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并与其它管理部门相协调相制约

(3)规范和遵守建设工程合同反索赔程序

规范同内容,才能尽量减少对方的索赔机会,遵守合同内容,才能使自己的反索赔行使的更加彻底。

(4)搜集与分析典型的反索赔案例,吸取经验,强化理论研究我国的反索赔的成功和失败,从反索赔案例中就可以反映出来,所以,我们要在原有基础上,搜集更多的案例,并加以分析,吸取经验。

三、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复杂程度的不断提高,加之建筑承包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大大增加,建筑业成为索赔的多发行业,最近几年呈不断增长趋势。然而国内关于工程索赔的经验积累少,再加上管理复杂性高,所以必须强化合同管理,建立并健全索赔机制。

施工索赔是合同管理知识的集中体现,涉及合同知识、工程技术、施工经验、经济法律等,是一门综合学问,在工程管理的工作中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希望广大学者对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能够给予重视、深入,健全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参考文献:

[1]谢宏彬.浅谈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管理[J].山西建筑,2009(28).

[2]郑兵华.建筑工程索赔简介及意义 [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11).

浅谈工程索赔 第10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中的工程索赔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它不同于“罚金”、“赔偿”,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它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的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因此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应当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不是无理争利。

在工程实施中,业主往往忌讳索赔,承包商不敢索赔。也不懂应该如何索赔,对工程的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不强,监理工程师也不善于处理索赔。面对这种情况,在建设领域,施工索赔成为承包工程管理中的一项专门内容,应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工程索赔。由于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需要具备各种知识和经验的工作,所以要求参与索赔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同和建筑法规,并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这样才能使施工索赔有法可依、有根有据、合情合理。

索赔是一门“艺术”,它是一门融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涉及到工程技术、工程管理、贸易、法律、财会、公共关系等众多专业学科知识。因此在索赔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对这些知识的有机结合和综合运用。有些建筑企业在承包工程中甚至把索赔看成是盈亏成败的一大关键。以下是笔者对工程施工索赔的一点认识。

1 施工索赔的概念

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或非本企业的原因使本企业付出了额外的费用,通过合法的程序要求甲方偿还他的缺失。换句话说,凡是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行为给承包商带来的缺失,无论是时间上的还是经济上的。只要承包商认为不能从原合同规定中获得支付的额外开支。应得到经济时间补偿的,均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一般地,施工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这是狭义的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后者称为反索赔,故索赔是双向性的。

2 引起索赔的原因

2.1 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因而使设计难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也越来越复杂,所以设计过程要求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在施工中随时发生问题要随时解决,因此需要设计变更。

2.2 合同文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

在建设领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都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要根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制订。由于有些条款在订立过程中未仔细推敲或在订立合同时用词不严谨。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周,致使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

2.3 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建筑企业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为了拿到一个工程项目,在投标报价时,承包商常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而中标后在实际施工中,施工方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使自己能在竞争中生存下去,就想方设法通过合理的索赔增加自己的经济效益。

2.4 项目各方管理间的影响

一个建设项目,涉及的单位有很多,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等。这些单位会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发生经济方面、技术方面、工作方面的联系和影响。在工程实际实施中。管理上的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重大的索赔。如:施工中人为障碍、工期延长、加速施工、图纸错误、供图进度拖延、增减工程量、业主拖延付款等。

2.5 不可遇见的因素

如地质条件变化、货币贬值、价格调整、不可抗力、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特殊风险等,这些因素都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难以估计和遇测的。

3 索赔的内容和分类

3.1 索赔的内容

施工索赔的内容有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即要求对方偿付一定的费用或要求业方允许延长原合同期限,作为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补偿。而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同一索赔事项既有经济索赔又有工期索赔。

3.2 索赔的分类

按涉及的当事双方分类:承包商与业主间的索赔、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承包商与供应商间的索赔;按索赔依据分类:合同规定内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道义索赔;按索赔处理方法和处理时间不同分类:单项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一揽子索赔)。索赔应提出正式的书面报告,内容力求确凿,简明扼要,证据充分,以获得应有的索赔款项。

4 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对索赔作了较大的补充,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

4.1 索赔的条件

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是任何索赔事件成立的前提条件。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所以索赔证据要真实、全面、关联、及时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4.2 承包人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认为索赔理由正当,索赔证据充分真实、全面、有说服力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详细资料后,重新按(4)、(5)条执行。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

5 索赔的技巧

施工企业要想获得好的索赔成果,就要组建强有力的、稳定的索赔班子、研究正确的索赔战略并能掌握机动灵活的技巧。索赔技巧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存在的客观环境条件而灵活掌握。通常的索赔技巧有:要及时发现索赔机会、商签好合同协议、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索赔事由论证要充足、索赔计价方法和款额要适当、力争单项索赔,避免综合索赔、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注意同监理工程师搞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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